企业所得税制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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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制改革论文

篇1:企业所得税制改革论文

企业所得税制改革论文

1.两套税制违反国民待遇原则,不符合世贸规则和国际通行做法。

国民待遇又称无差别待遇,是世界贸易组织最基本的原则,其实质是非歧视原则。它一方面要求在同等条件下,外商所享受的税收待遇不低于本国居民;另一方面外商也不能要求享受任何高于本国国民的税收待遇。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税收非国民待遇和超国民待遇同时并存。一方面外资企业享受了许多国内企业不能享受的税收待遇;另一方面,由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没有统一,外资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非国民待遇,适用于内资企业的某些税收优惠,如福利性、照顾性税收优惠,外资企业不能享受。各国税法一般是以区分居民和非居民来确定不同的纳税义务,而不是以资金来源的不同实行不同的税制,采取不同税收待遇。

2.两套税制违反税负公平原则,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

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法规定,外资企业享有2年免税、3年减半征税、再投资退税等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内资企业不能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大约为25%,远高于外资企业实际税负大约为15%的水平。这对内资企业是一种极不公平的待遇,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外资将会大量进入我国,使我国内资企业将面临极为不平等的竞争环境,在国内外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不仅不利于各种类型企业的公平竞争,而且严重影响内资企业和民族工业的生存和发展。

3.两套税制违反税收效率原则,不利于降低费用和提高效益。

一方面,效率原则要求税务机关讲究行政管理效率,尽可能节约税收征管费用,包括节约税务机关的征管费用和纳税人申报交纳的费用。由于实行两套所得税制,有国税、地税两个税务机关、两套税务人马分别征收同一种税,不仅极大地增加了征收成本,而且加大了两个税务机关之间、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摩擦和矛盾,降低了征收效率。

另一方面,效率原则要求税收的额外负担最小。所谓额外负担,是指由征税造成的、超过税收成本以外的经济损失。由于实行两套所得税制,不仅导致税收优惠过多过滥,税收收入白白流失,而且因对内外企业的税收待遇不同,背离了税收中性原则,扭曲了市场经济行为,影响了市场经济的运行效率和资源配置的效益。

4.税制不规范既加大了税收征管难度,又影响企业深化改革。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资金的流入,流出日趋频繁,资本流动超越国界。中国企业到境外投资再回国内投资和上市筹集境内外资金的现象日益增多,由于两套税制极不规范,不仅愈来愈难以区分“内资”、“外资”企业,而且增多了企业避税的途径和税收流失的漏洞,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不利于强化税收征管,堵塞收入流失。同时,由于内资企业、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不同,税负相差很大,导致企业更多的根据税收待遇选择经营组织形式,不利于企业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深化改革。

5.税收待遇不同导致所得税执法不严,税收流失严重。

由于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享有不同的税收待遇,使企业之间互相攀比,要求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加上所得税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受利益驱动和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为了吸引外来投资,乱开口子时有发生,许多地方扩大税前列支范围,放宽税收优惠政策,随意减免税现象屡禁不止,这是造成税收优惠过多过滥、税收流失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国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方向应当是,通过统一所得税法,公平所得税负,规范所得税制,建立和完善既符合国际惯例、又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企业所得税制。我们改革企业所得税制总的要求是,遵循WTO规则和国际通行规则,结合中国国情,认真借鉴世界各国的有益经验,以保证我国税制的规范性、科学性。具体地说,所得税制改革应当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1.按照公平税负原则,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公平税负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横向公平,即要求具有相同能力的纳税人必须缴纳相同的税,而不再区分纳税人的资金来源、组织形式、经济类型等有何不同;二是纵向公平,即对具有不同的纳税能力的纳税人必须缴纳不同的税,具有较高纳税能力的纳税人必须缴纳较高的税。所得税制缺乏横向公平,主要产生于两套不同的税制和将税收制度用于某些非筹集收入的目的,如以优惠的税率吸引外商来华投资;所得税制缺乏纵向公平,主要产生于税收优惠过多过滥,导致所得税的实际税率与名义税率的差距过大。按照公平原则,必须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包括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调整和统一税前列支项目,调整和统一所得税率,调整和统一税收优惠政策,以取消内外资企业不同的税收待遇,缩小所得税实际税率与名义税率之间的过大差距。

2.按照适度征税原则,适当降低税率、拓宽税基。

适度征税原则是指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都要兼顾国家财力的需要和税收负担的可能,做到取之有度。遵循适度原则,要求税收负担适中,税收收入既能满足国家财政支出的正常需要,又能与国民经济发展同步协调,并在此基础上,使社会税收负担尽量从轻。

目前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33%,但对特殊地区和企业,分别实行27%、18%、15%的优惠税率。由于存在较多的税收优惠,实际税负与名义税率的差距较大,内资企业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实际税负为15%左右。按照适度征税原则,根据世界各国税制改革的发展趋势,考虑到我国周边国家所得税率的情况,从我国的实际需要和可能出发,所得税从33%降到25%左右为宜。同时适当减少税前扣除项目,严格限制费用扣除,将资本利得纳入征税范围,拓宽所得税税基。限制费用扣除的原则:一是与取得收入没有直接联系的;二是收入与费用发生期不配比的;三是交易的目的是避税的;四是税收政策已有规定的。通过上述措施,不仅可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发生大幅度变化,而且有利于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3.按照避免重复课税原则,实行归集抵免制,协调好两个所得税。

按现行税法规定,对个人从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尽管企业对该项股息、红利已经交纳了企业所得税,但这是对同一所得额征收两种所得税的重复课税。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协调好两个所得税:一是实行归集抵免制,即将企业分配利润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归属到其股东的股息中,给予股东税收抵免,以消除对股息的双重课税问题。对公司股东分得的股息全部抵免后不再交企业所得税,对个人股东分得的股息在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部分抵免,比如,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个人所得税为35%,对分得的股息只需补交10%的个人所得税。二是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利润归集到每个合伙个人名下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缩小企业所得税税率和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之间的差距,搞好两个所得税的协调衔接。

4.按照节约费用原则,改革征管模式,提高征管效率。

1994年以来,我国企业所得税是按照企业的预算级次、投资主体、所有制性质的不同而划分为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并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从起,企业所得税改为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在保证各地基数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中央在超收部分中的比例。但目前仍有国税局、地税局两套税务机构对同一税源进行征管,这不仅造成税收征管费用的极大浪费,而且加大了两个税务系统的矛盾,降低了征管效率,必须尽快改变这种模式。应当按照节约原则,在统一税基、统一要求的基础上,由国税局或地税局一个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由另一个税务局系统负责税收稽查,以尽可能降低缴纳费用,提高征管效率。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实现税收征管电子化,尽快做到网上申报、网上计税、网上缴纳。

篇2:我国企业所得税制改革和立法研究

我国企业所得税制改革和立法研究

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两套所得税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出现了许多矛盾和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有以下问题:

1.两套税制违反国民待遇原则,不符合世贸规则和国际通行做法。

国民待遇又称无差别待遇,是世界贸易组织最基本的原则,其实质是非歧视原则。它一方面要求在同等条件下,外商所享受的税收待遇不低于本国居民;另一方面外商也不能要求享受任何高于本国国民的税收待遇。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税收非国民待遇和超国民待遇同时并存。一方面外资企业享受了许多国内企业不能享受的税收待遇;另一方面,由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没有统一,外资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非国民待遇,适用于内资企业的某些税收优惠,如福利性、照顾性税收优惠,外资企业不能享受。各国税法一般是以区分居民和非居民来确定不同的纳税义务,而不是以资金来源的不同实行不同的税制,采取不同税收待遇。

2.两套税制违反税负公平原则,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

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法规定,外资企业享有2年免税、3年减半征税、再投资退税等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内资企业不能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大约为25%,远高于外资企业实际税负大约为15%的水平。这对内资企业是一种极不公平的待遇,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外资将会大量进入我国,使我国内资企业将面临极为不平等的竞争环境,在国内外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不仅不利于各种类型企业的公平竞争,而且严重影响内资企业和民族工业的生存和发展。

3.两套税制违反税收效率原则,不利于降低费用和提高效益。

一方面,效率原则要求税务机关讲究行政管理效率,尽可能节约税收征管费用,包括节约税务机关的征管费用和纳税人申报交纳的费用。由于实行两套所得税制,有国税、地税两个税务机关、两套税务人马分别征收同一种税,不仅极大地增加了征收成本,而且加大了两个税务机关之间、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摩擦和矛盾,降低了征收效率。

另一方面,效率原则要求税收的额外负担最小。所谓额外负担,是指由征税造成的、超过税收成本以外的经济损失。由于实行两套所得税制,不仅导致税收优惠过多过滥,税收收入白白流失,而且因对内外企业的税收待遇不同,背离了税收中性原则,扭曲了市场经济行为,影响了市场经济的运行效率和资源配置的效益。

4.税制不规范既加大了税收征管难度,又影响企业深化改革。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资金的流入,流出日趋频繁,资本流动超越国界。中国企业到境外投资再回国内投资和上市筹集境内外资金的现象日益增多,由于两套税制极不规范,不仅愈来愈难以区分“内资”、“外资”企业,而且增多了企业避税的途径和税收流失的漏洞,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不利于强化税收征管,堵塞收入流失。同时,由于内资企业、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不同,税负相差很大,导致企业更多的根据税收待遇选择经营组织形式,不利于企业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深化改革。

5.税收待遇不同导致所得税执法不严,税收流失严重。

由于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享有不同的税收待遇,使企业之间互相攀比,要求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加上所得税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受利益驱动和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为了吸引外来投资,乱开口子时有发生,许多地方扩大税前列支范围,放宽税收优惠政策,随意减免税现象屡禁不止,这是造成税收优惠过多过滥、税收流失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改革的主要原则和重点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国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方向应当是,通过统一所得税法,公平所得税负,规范所得税制,建立和完善既符合国际惯例、又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企业所得税制。我们改革企业所得税制总的'要求是,遵循WTO规则和国际通行规则,结合中国国情,认真借鉴世界各国的有益经验,以保证我国税制的规范性、科学性。具体地说,所得税制改革应当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1.按照公平税负原则,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公平税负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横向公平,即要求具有相同能力的纳税人必须缴纳相同的税,而不再区分纳税人的资金来源、组织形式、经济类型等有何不同;二是纵向公平,即对具有不同的纳税能力的纳税人必须缴纳不同的税,具有较高纳税能力的纳税人必须缴纳较高的税。所得税制缺乏横向公平,主要产生于两套不同的税制和将税收制度用于某些非筹集收入的目的,如以优惠的税率吸引外商来华投资;所得税制缺乏纵向公平,主要产生于税收优惠过多过滥,导致所得税的实际税率与名义税率的差距过大。按照公平原则,必须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包括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调整和统一税前列支项目,调整和统一所得税率,调整和统一税收优惠政策,以取消内外资企业不同的税收待遇,缩小所得税实际税率与名义税率之间的过大差距。

2.按照适度征税原则,适当降低税率、拓宽税基。

适度征税原则是指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都要兼顾国家财力的需要和税收负担的可能,做到取之有度。遵循适度原则,要求税收负担适中,税收收入既能满足国家财政支出的正常需要,又能与国民经济发展同步协调,并在此基础上,使社会税收负担尽量从轻。

目前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33%,但对特殊地区和企业,分别实行27%、18%、15%的优惠税率。由于存在较多的税收优惠,实际税负与名义税率的差距较大,内资企业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实际税负为15%左右。按照适度征税原则,根据世界各国税制改革的发展趋势,考虑到我国周边国家所得税率的情况,从我国的实际需要和可能出发,所得税从33%降到25%左右为宜。同时适当减少税前扣除项目,严格限制费用扣除,将资本利得纳入征税范围,拓宽所得税税基。限制费用扣除的原则:一是与取得收入没有直接联系的;二是收入与费用发生期不配比的;三是交易的目的是避税的;四是税收政策已有规定的。通过上述措施,不仅可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发生大幅度变化,而且有利于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3.按照适度原则和效益原则,调整优惠政策,转变优惠方式。

税收优惠的适度原则,是指税收优惠的量应以最能恰当地实现税收优惠的目的为标准,同时考虑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和企业的税收负担状况。效益原则则要求以尽量少的税收优惠量达到对特定行业、活动最有效的鼓励和扶持。

我国现阶段税收优惠的主要问题:一是税收优惠量过大,税收优惠的管理权限虽集中在中央,但实际操作中,许多地方各级政府为了吸引外资、发展本地经济,仍以种种形式和手段,越权减免税,使税收优惠规模难以控制,不仅导致了税收的大量流失,提高了税收的征收成本,而且也易误导企业的经济行为,增加了税收的额外损失;二是税收优惠的结构不合理,主要集中在对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方面,不仅严重影响了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而且由于国家间税收的管辖权的差异,国际间双重征税的存在,使外国投资者往往享受不到所得税的实际优惠,影响了税收优惠的效果;三是税收优惠偏重于直接形式,以减免形式为主,很少运用加速折旧、加计扣除、投资抵免等间接

优惠形式,不利于提高税收优惠的效益;四是税收优惠的范围不科学,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享受较多的税收优惠,拉大了沿海发达地区与经济落后地区的发展差距,不利于地区经济的均衡发展。

遵循适度原则和经济效益原则,一要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同时,统一税收优惠政策;二要尽量大幅度减少优惠总量,对需要保留的优惠政策,必须经过充分的科学论证,突出优惠重点;三要调整税收优惠方向,由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四要转变优惠形式,尽量减少定期减免税,较多采用间接方式,如加速折旧、加计扣除、税收抵免等多种形式,以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4.按照避免重复课税原则,实行归集抵免制,协调好两个所得税。

按现行税法规定,对个人从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尽管企业对该项股息、红利已经交纳了企业所得税,但这是对同一所得额征收两种所得税的重复课税。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协调好两个所得税:一是实行归集抵免制,即将企业分配利润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归属到其股东的股息中,给予股东税收抵免,以消除对股息的双重课税问题。对公司股东分得的股息全部抵免后不再交企业所得税,对个人股东分得的股息在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部分抵免,比如,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个人所得税为35%,对分得的股息只需补交10%的个人所得税。二是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利润归集到每个合伙个人名下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缩小企业所得税税率和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之间的差距,搞好两个所得税的协调衔接。

5.按照节约费用原则,改革征管模式,提高征管效率。

1994年以来,我国企业所得税是按照企业的预算级次、投资主体、所有制性质的不同而划分为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并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从20起,企业所得税改为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在保证各地基数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中央在超收部分中的比例。但目前仍有国税局、地税局两套税务机构对同一税源进行征管,这不仅造成税收征管费用的极大浪费,而且加大了两个税务系统的矛盾,降低了征管效率,必须尽快改变这种模式。应当按照节约原则,在统一税基、统一要求的基础上,由国税局或地税局一个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由另一个税务局系统负责税收稽查,以尽可能降低缴纳费用,提高征管效率。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实现税收征管电子化,尽快做到网上申报、网上计税、网上缴纳。

三、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原则和目标

我国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应当遵循以下主要原则和目标:

1.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国外所得税立法的有益经验,保证税法的科学性和完备性。

以税法名称为例,统一后的税法应改为法人所得税法为好,其主要理由:首先,建立法人税制,是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发展方向。目前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企业所得税均实行公司税制或法人税制,以法人作为基本纳税单位,建立法人税制也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企业现代制度的必然要求。第二,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以企业所得税命名税种存在不少问题:由于纳税主体不够清晰,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交叉错位,容易发生错征、重征,而对一些不以“企业”冠名营利性组织单位,则易出现漏征;由于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单位,但在征税中难以判断一个组织单位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给执行带来随意性,不利于严格征管和依法治税;第三,我国民法通则把民事主体划分为法人和自然人,相应设立法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不仅符合法理依据,而且涵盖所有纳税人,法人范围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第四,符合国际通行做法,法人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法人成立必须办理严格的核准登记手续,因而不仅容易识别是否是法人,有利于对纳税人的界定和划分,而且可根据注册地与住所标准,将法人分为居民法人和非居民法人,分别承担无限、有限的纳税义务,有利于与国际税制的衔接和税务合作。

2.把握国际上所得税改革的发展趋势,增强税法的统一性和前瞻性。

目前,世界所得税制改革呈现以下发展趋势:一是降低税率。在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29个国家中,除了奥地利以外,其他所有成员国家都程度不同地降低了公司所得税的税率,1995年与1986年相比,平均削减了近10个百分点,近几年一些国家又进一步下调了税率。二是拓宽税基。外延拓宽主要是将企业附加福利和资本利得纳入应税所得;内涵拓宽主要是减少税收优惠和税收支出。三是减少优惠。包括减少费用扣除、资产折旧、投资抵免、税率减免等,以利于减少税收对经济的过度干预,缓解税负不公。四是严格征管。主要是通过加强税收征管,降低征管成本,提高征管效率,减少税收流失。

在世界经济向一体化方向发展和各国税制改革呈现趋同化的情况下,我国制定企业所得税法,必须顺应税制改革“低税率、宽税基、少优惠、严管理”的发展潮流,以增强我国所得税法的统一性和前瞻性。

3.正确处理简化税制和完善税法的关系,增强税法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许多国家税收制度非常复杂,主要原因:一是税法必须用法律语言清楚地定义税收的各种要素及其特点;二是政府把税制用于非收入筹集目的的某些方面。由于税制过于复杂、繁琐,反而降低了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不仅增加纳税成本,影响纳税人的投资、经营决策,而且加大税收征管的难度和征收成本,因而西方发达国家出现简化税制的趋势。但由于这些国家采用成文法和判例法相结合的法律制度,其条文的不足,往往可以判例弥补。而我国没采取判例制度,必须正确处理简化税制和完善税法的关系,注重增强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税法应当详略得当,既不能过于繁琐,也不能过于简单,该详实的要详实,该简化的要简化。

4.正确处理公平和效率的关系,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增强税法对多重目标的协调性。

按照现代观点,最理想的所得税制当然是公平和效率都兼顾的税制。但公平与效率是一对矛盾,在现实生活中两者关系较难处理,往往是鱼和熊掌不可兼得。根据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权衡社会稳定、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等多重目标及其关系,从有利于这些目标的协调出发,考虑到所得税的特点及其直接税的特殊调节作用,所得税法制定和税制设计应当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既要注重相对公平,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又要在相对公平的前提下,讲求税制运行的效率,包括经济效率和征管效率,以促进多重目标的实现。5.协调好企业所得税法与财会制度的关系,增强税法的规范性和强制性。

目前我国内资企业所得税条列和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对收入确定、费用扣除、资产处理等方面,都缺乏比较详实的税收规定,计算所得税是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财会制度,这不仅对征纳双方非常不便,而且引发许多争议和矛盾,必须协调好税法和财会制度的关系。首先,制定所得税与修改财会制度的有关内容统一考虑、同步进行,使两者尽可能协调一致起来;其次,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增加对收入确定、费用扣除、资产处理等方面的规定,并使有关所得税计算的规定与财会制度尽可能衔接好,以增强税法的完备性和可操作性;第三,明确规定对所得税的计算,凡是在税法中有规定的,

必须严格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凡是税法没有规定的,则按财会制度执行,以增强税法的规范性和强制性。

篇3:当前世界企业所得税制改革分析

当前世界企业所得税制改革分析

一、对世界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原因分析

(一)刺激投资,加速经济增长

政府干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影响经济实体的行为,这也是凯恩斯主义经济政策的主要依据。基于这一点,许多国家特点是发展中国家为充分发挥其“后发优势”,除了劳动力成本低廉的优惠,还纷纷出台税 收优惠政策,刺激本国居民投资,吸引外来投资者,以促进经济的发展。通过特定产业的特定税收措施,不同地区的不同税收政策,有利于产业平衡发展,地区均衡。

(二)税制本身存在缺陷,要求改革

企业所得税制的不足主要表现在税率较高、优惠措施太滥且不稳定、存在双重征税现象、征管效率较低等。全球税制改革的主要原则是“简化税制,扩大税基,降低税率,减轻税负,提高效率”,在这个原则的驱动下,各国或多或少都对企业所得税制进行了改革。

(三)经济全球化的需要

经济全球化要求全球资源能够自由流动,使资源配置尽量优化。企业所得税负的国际差异影响着国际资本的流动,因此所得税直接关系到跨国纳税人的可支配收入,纳税人做出投资决策时不得不考虑税负的高低。为了避免国际税收竞争恶化,国地组织通过制订国际税收协定范本来协调国际间的所得税征收矛盾。但这只是一种外部的影响因素,更重要提各国围绕着统一的改革目标,做到真正的协调。

二、世界企业所得税制改革动态

(一)关于税前成本扣除

1.少部分国家清理或修改了利用税前成本扣除作为税收优惠的措施。如南非停止执行加速折旧的激励措施;澳大利亚也废除了加速折旧,改行按实际使用年限折旧制,对长期巨额资本投资项目,政府将视具体项目与发展战略的关系给予适当照顾;波兰从起,投资抵免最高限额从税基的30%降至20%。

2.许多国家保留了必要的税收激励,且对国家亟需发展的产业和地区给予更大的优惠。

(1)在高新技术产业方面,对R&D费用实行不同程度的扣除优惠。如法国规定,截止到12月31日,R&D费用可以直接得到税前扣除;西班牙R&D费用享受优惠的范围比原来有所扩大,比例亦有所提高;新加坡的R&D费用也可以部分或全额税前扣除。

(2)对于中小企业实行资本扣除。如英国在7月将中小企业用于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税前资本扣除由原先的25%提高到40%;荷兰亦对年所得不超过5万盾的公司扩大了投资扣除,给予中小企业更多的优惠;澳大利亚简化中小企业的折旧机制,凡雇员少于5人者,其价值不足1000澳元的资金可一次扣除,其他资产使用年限少于25年者,可合并计算,每年折旧30%,也可选择加速折旧办法。

(3)对特定产业的优惠。马来西亚为鼓励居民公司投资食品生产以减少食品进口,对这类公司的亏损允许在同一集团其他公司的总所得中予以扣除。

(4)地区优惠。芬兰在-20,对投资于两个最不发达地区的中小企业允许加速折旧;意大利从年起,对意大利南部地区公司,凡通过公开条件合同雇佣新员工的,每雇1人允许在应税所得额中扣除100万里拉。

(二)关于税率

各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定得较高,但在税制改革的过程中均有不同程度的降低。如印度尼西亚从20-45%降至15-35%;马来西亚从45%降至35%;新加坡从40%降至31%;菲律宾在19的税制改革中继续降低所得税税率,年从35%降至34%,降为33%,2000年降为32%;波兰19税制改革方案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在5年内分阶段削减企业所得税,2000年降至30%,降至22%;爱尔兰在1999年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由32%调至28%,以后逐年下降,降至20%,降至16%,20降至12.5%;部分国家于1999年税制改革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下调情况详见下表。当然,也有少数国家调高企业所得税税率,如克罗地亚从1995年的25%调到的.35%,以便与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保持一致,目的是尽可能消除税收对投资的影响,制止企业增加债务融资的倾向。

(三)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

1.对减免税的修改。如俄罗斯修改了金融业免税制度,即有关外国投资者对俄基金投资可享受免税,据新法规定,只有用于生产性的资本投资的此类基金方可免税,这类基金在取得之日起一年内必须投入预期的使用,否则必须征税;波兰1994年规定,除现有免税外,税法不再规定新的免税期,这些都表明对过多税收优惠的顾虑。

2.对税收减免政策的新规定。

(1)战略产业。如葡萄牙规定,对1999-总投资额在10亿PTE以上,并对国内经济有战略意义的工业投资项目适用合同税收鼓励,即由中央政府保证在最长期内,给予5-10%的税收抵免;台湾对具有重大发展效益、风险高、而且亟需扶持的新兴战略性产业提供5年免税,或投资抵免的税收鼓励。

(2)新办企业。如法国规定1995-1999年的新办企业,在前24个月免税,以后3年分别免75%、50%、25%;俄罗斯规定凡价格超过2000万卢布的新购或新建生产设施从事经营而产生的所得,可免利润税;菲律宾2000年3月31日宣布,投资达到3亿美元的企业,可申请内免征所得税。

(3)金融业。如印度对本国的信托及互助基金的所得免征所得税;葡萄牙为鼓励金融衍生工具的国内贸易,规定在1998年、1999年、2000年、20间,在期货和期权交易中获得的净收益,分别扣除40%、30%、20%、10%后再计征企业所得税;新加坡对经批准从事证券中介的金融机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4)外商投资企业。如韩国规定从事尖端科技或其辅助工业服务业的外国投资公司可享受七免三减半优惠;泰国对新办外资企业给予最长为8年的定期免税。

部分国家1999年企业所得税税率下调情况

国家  1999年前税率  1999年税率

英国           31                   30

丹麦           34                   32

捷克           35                   33

罗马尼亚    38                   25

保加利亚    30                   27

俄罗斯        35                  30

南非           35                  30

日本           46                  40

澳大利亚    36                  34

(四)关于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一体化

将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视作一体,合并征收,是世界所得税制改革探讨较多的问题之一。在两税一体化的问题上,形成主流做法是部分一体化,这可以在公司层次或个人层次减除对股息的双重征税。对企业来说,主要采取两种方法:一是股息扣除制,即允许公司从其应税所得中扣除全部或部分已支付的股息,仅对剩下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目前,希腊、冰岛、瑞典等国家采用这种办法。二是分税率制,即对作为股息分配的利润采取低税率课征,而对保留收益或未分配利润课以高税率。目前,德国采用这种方法。

三、世界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发展趋势

第一,各国企业所得税税率逐渐降低,并将减少国际间的差异。

第二,各国仍将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出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

第三,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一体化将成为改革的重要内容,用以缓解对股息双重征税的矛盾。总之,世界企业所得税制会朝着税负稳定、税制趋同的方向发展。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发展中国家的企业所得税会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税费扩大而不断提高,贯彻公平原则,调节社会收入差距的客观要求也会促使其所得税地位的上升,而发达国家所得税在税收体系中的地位将回归到合理的区间,两者间所得税地位差异会逐步缩小。处于同一经济水平国家的所得税制趋同性会更为明显。

四、对世界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评价

1.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对经济的干预仍然过多。税收优惠使税收全面介入再生产过程,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发挥鼓励或限制作用。但过多的优惠对正常的经济活动产生扭曲,反而损害资本的正常形成和经济效率。同时,对居民企业经济选择的过多干预不利于知识经济条件下的有效创新活动发展。知识经济的发展要求有一个干预较小、自由竞争机制可以较好发挥作用的客观经济环境来保证微观经济主体自由公平的创新活动。因而,政府应减少对经济的干预和管制,相应地求税收制度逐步中性化。对税前列支和减免税政策进行调整,重新规定税前列支范围和标准,从严控制税收优惠政策。

2.税负的趋同使国际重复征税趋于缓解,在一定程度上减弱跨国纳税人的避税动机。现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税率水平介于30-40%之间,这种趋同性反映了各国经济的相互依存和相互融合。一方面随着各国企业所得税制的改革,跨国纳税人承受的税负在减轻,而且在税收协定网络不断扩展、各国普遍采用抵免制解决国际重重复征税问题的条件下,由于各国税负的差异缩小,使国际重复征税大幅度减少。另一方面所得税负的差异意味着可获得利益的差异。所得税负差异越大,所获利益的差异就越大,为获取利益也就甘于冒更大的风险。在经济全球化的情况下,各国所得税负的高低悬殊会诱使跨国纳税人逃避税收的活动加剧。而世界所得税负不断趋同的情况下,跨国纳税人逃避税收所获利益的差异就会缩小,可以有效抑制其避税行为,有利于经济资源的正常流动,进而推进全球化经济的健康发展。

3.税制趋同、优惠减少体现了税收中性的原则。发达国家比发展中国家市场机制要发达和完善得多,且投资环境较为完备,而发展中国家则有很大的欠缺,所以其税率较低是较为合理的,是对投资环境欠缺的一种补偿。而对于经济发展水平差距不大或相同的国家,税制的趋同就会减少税收政策对市场机制的干预作用,用利于生产要素的跨国流动。

篇4:浅论企业所得税制和个人所得税制的衔接

本文所说的所得税制的衔接指的是企业所得税制和个人所得税制的衔接问题,这种衔接并非要求企业所得税制与个人所得税制在形式上统一为一部法律,而是要求二者在职能上更好地衔接配合,避免或减少这方面的冲突。在笔者看来,所得税制的衔接问题源于所得税的收入再分配职能。理由如下:从所得税的职能来看,所得税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之一,除此之外还担负着宏观调控的职能,主要体现在资源配置、调节经济周期和收入再分配三个方面。在所得税的上述功能中,组织财政收入是各种税收的共同功能,其重要性由其收入额在全部税收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决定。在宏观调控职能中,资源配置的职能主要由其他税种担当,所得税被誉为经济运行的“自动稳定器”,除此之外还可以作为“审慎的财政政策”的一部分,以短期的税率调整(包括名义税率的调整和以其他方法进行的实际税率的调整)对经济运行周期进行调节。但是,这种职能的发挥主要与所得税的总量有关,而不是与所得税的结构有关,因此,也不应成为所得税制衔接问题的关键。与之相反,所得税的收入再分配职能的实现则与所得税的结构有密切的关系,因而,也就成为了所得税制衔接问题的关键所在。当前我国存在的所得税税收流失问题即与此有密切的联系,而本文即以此为重点就所得税制衔接问题进行论述,提出一些看法,并希望能够对收入再分配,特别是对杜绝或减轻利用所得税制的漏洞避税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关于利用所得税制的漏洞进行避税的问题

所得额与所得税额会出现不相称的情况,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所得税制规定中存在的漏洞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这方面的问题主要体现在:(1)许多企业的所有者和工作人员将企业的资金用于个人或集体的福利乃至于生活开销,这样,其生活需求(在经济学上被称为“效用”)的满足中有一部分是不依赖于个人收入的。而这一部分开销依照我国当前的企业所得税制是要被列入企业经营成本的,因此,这些开销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税基部分,而这些人虽然享受了实际的利益,但因为没有采用货币化的形式,依照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也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此不难看出,许多拥有大量资产的人之所以能够不分红也不领取高工资并非由于他们能够“安贫乐道”,而是由于他们有办法通过法律的漏洞在避免缴纳所得税的同时享受到高品质的生活。同时应当注意的是,这种实际利益的获取还存在着多和少的差别,同时,也不仅仅存在于企业。加上以非货币形式存在的实际利益,收入的不均等性有可能会进一步扩大。(2)许多企业年终不分红或很少分红,这样,虽然股东持有的股份已经增值,但在通过市场交易变现之前,并不能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实际效果相当于为股东提供了一笔无息贷款,并且这样的时间利益是与股东所持股份的数量成正比的,这也是收入的不均等进一步扩大的一个因素。

二、关于所得税的分工

有学者提出,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在调控过程中应当有所分工,企业所得税应当以效率为先,而个人所得税则应当以公平为先,在所得税体系内部,收入的分配职能应当主要由个人所得税来承担。笔者同意这种看法。原因是所得税是以所得额为依据征税的,而企业的所得额不是衡量收入均等化的有效尺度。个人来自于企业利润的所得既与企业的所得额有关,也与其持有的股份占企业股份的比例有关,一家企业的所得额也许是惊人的,但其股权可能是分散在成千上万的股东手中,而一家所得额相对较小的企业其股权却可能是高度集中的。同时,在一家企业的内部,股东之间持有股份的比例也可能十分悬殊。因此,如果对企业所得依据其数额的大小来按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事实上是不科学的,这样做会使那些持有获利丰厚的企业的.小额股份的股东承受偏重的税收负担而使那些在获利较少的企业中持有大量股份的股东享受不合理的税收利益。与之不同的是个人所得税,由于直接以个人所得为征税对象,可以有效识别个人的纳税能力,对其采用累进税率可以有效地达到收入再分配的目的。

三、企业所得税制与个人所得税制衔接的具体措施

(一)征收适度的企业所得税

这里“适度”的权衡主要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税收调控作用的发挥是在发挥组织财政收入职能的基础上实现的,后者是税收的第一任务,考虑企业所得税收入在全部税收收入中占有重要的比重,其税率不能过低。(2)企业所得税对于股东以不分红的手段来延期纳税所造成的消极影响有一定的纠正作用,而这种作用的发挥是与其税率成正比的,这也是企业所得税税率不能过低的原因之一。(3)来自于企业所得的累积税负应与其它类型所得的税负大体相当,因此,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又不能过高。由于这些因素之间存在一些矛盾,如何求得均衡就成为一个具有挑战性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能够较好地实现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量的增加和税负分配的合理化,则这种均衡的实现会相对容易一些。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不能过低的原因就得到了弱化。 (二)扩大个人所得税的税基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中规定的来自于企业利润的个人所得只涉及货币形式的所得,导致了上述提到的那种以实物分配和其它福利形式避税情况的发生。针对类似的情况,国外学者提出了“企业内部消费”的概念,认为这种“企业内部消费”实际上同个人的货币收入一样有助于提高个人的福利,因此应当对其征税。与之相对应,还提出了“家庭内部生产”,认为以家庭内部生产来替代直接的购买,免去了商品生产所导致的税收,因而,也应当对其征税。笔者以为,“企业内部消费”行为确实在较大程度上导致了税收的流失,并加大了个人收入的差距,因而,有必要将超过一定限度的“企业内部消费”列入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同时,为了公平起见,机关、事业性单位等存在的类似现象也应以相同的标准对待。在“家庭内部生产”是否应当列入个人所得税税基的问题上,笔者持否定态度,理由是除了心理因素和社会传统外还包括难于精确计算和征税成本过高。

(三)对个人所得实行综合课税,并作生计扣除

由于企业所得税应以比例税的形式计征,对于不同的股东采取相同的税率必然使其在实际上具有一定的累退性,而在个人所得税阶段进行综合课税并进行生计扣除可以使这种事实上的累退性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纠正。这样,可以较好地兼顾到一部分实际收入并不高的股东的利益,使所得税收入再分配的职能得以强化,从而缩小调整后的收入差距。

(四)对重复征税加以调整

①二是“以欧洲国家为代表的整体制模式,它以‘法人虚拟说’为基础,认为应当把公司和股东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考虑。为此,这些国家采取了多种措施来尽量缓解或消除双重征税”。由以上两种做法可以看出不同的国家基于不同的理论在税法上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具体到我国,与之相对应的企业所得税的法律制度应当采取何种方式呢?笔者以为,应当采取一种将分劈税率制与归集抵免法相结合的设计。具体方法是: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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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阶段,采取分劈税率制,即对留利部分和分红部分采取不同的税率,前者较高而后者较低,在个人所得税阶段采取归集抵免法,用已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一部分抵免个人所得税中的一部分。之所以作出这样的法律制度设计的原因是:(1)这样的设计有助于减轻股东以不进行年终分红的方法来延期纳税,获取时间利益。(2)这样的设计可以使股东的累积负担不至于过重。当然,这种设计也有其不足之处:采取分劈税率制的税率差是难以准确把握的。但是,有一条基本的原则可以遵循,那就是要与股东所能获得的时间利益大致相当,如果税率差过大,则会导致企业积累过少,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反之,则不能实现该法律制度设计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张守文著《税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张志超编著《现代财政学原理》,南开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 沈玉平著《所得税调节作用与政策选择》,中国税务出版社1999年版。

(4)(英)安东尼。B.阿特金森、(美)约瑟夫。E.斯蒂格里茨著,蔡江南、许斌、邹华明译《公共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5)(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蒋兆康、林毅夫译《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版。

(6)齐中熙《“个税”调整 箭在弦上》,《望》20第36期。

① 参见张守文《税法原理》第220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

② 参见张守文《税法原理》第221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

篇5:税制改革大解读

税制改革大解读

预计金融等四大行业营改增将在明年上半年完成

是财税改革的关键年,而即将到来的20,将是财税改革的落地年。

早在6月底出台的财税改革顶层设计方案《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抓住了预算管理改革、税制改革、理顺中央地方事权与财力划分关系三大改革任务,而且方案给出了时间表,要求重点工作和任务在年基本完成,到各项改革基本到位,现代财政制度基本建立。

回顾20,财税改革走向深水区,预算改革先行,已有明显进展;税制改革中,营改增、消费税、资源税改革部分先行推进,但继续前行有难度;环境税、房地产税和个人所得税改革必须立法先行。目前的改革进程要低于市场预期,预计明年将实现较快推进。

看紧“钱袋子”

年预算改革已取得较大突破,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和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框架体系是今年改革的重头戏。目前,财政部修订发布了《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明确了今后总会计核算目标既要准确反映预算执行情况,也要全面反映资产负债等财务状况,为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报打下了基础。

而预算公开、债务预算、盘活存量资金、资金统筹整合等一系列改革文件也陆续出台,规范完整、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制度体系初步形成。今年实施的新《预算法》明确全面公开政府全口径预算,实现部门预算除涉密部门外的全覆盖。

专家表示,全口径预算管理就是将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纳入预算,并且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衔接统筹的力度,使资金运行更加规范、透明。

“今年以来,预算制度改革的力度挺大,预算公开取得实质性进展。”中央财经大学教授谭云明表示,预算制度是现代财政制度的基础,通过安排财政收支,深刻影响着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认为,预算就是要规范政府的收支行为,比如地方债问题、财政转移支付资金问题。只有拥有了一个公开透明的预算环境,税制改革才能顺理成章,而税制改革是要解决整个蛋糕如何分配的.问题。

不过,规范政府花钱绝非“一纸公开”能解决问题,当前政府花钱依然存在不少违规违纪现象。审计署近期提交的审计报告显示,中央各部门仍存在很多问题,最终反映出部门法律意识的淡薄,也凸显进一步推进公开和深化预算改革的必要性。

专家认为,2016年预算制度改革需要继续推进,一方面,应尽快出台相关法规和配套措施,完善预算制度体系,要把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做实。还需抓紧规范国库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进一步完善国库现金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大税种引领税制改革

新一轮税制改革重点锁定六大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还有税收征管法。财政部财科所前所长贾康表示,财税改革作为全面改革的重头戏现在已经表露出了与中央要求的时间表不相匹配的迹象。

按照此前部署,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本应该在2015年实现,但目前还有金融业、房地产业、建筑业和生活服务业四个领域尚未纳入,决策层的态度也有一定调整,从要“力争完成”,改为“适时推出”。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表示,“营改增”试点余下行业与先前已进行试点的行业不同。房地产企业税收由于行业特点,改征增值税之后,进项税额抵扣时可能不容易取得发票,可能影响试点的进行。金融业“营改增”涉及方案选择问题。金融业务免税与否以及如何征税都有不小争议。

中金公司首席经济学家梁红表示,目前为止本轮“营改增”减税力度不及增值税转型改革,应加快完成营改增改革“最后一公里”,预计剩余四个行业的营改增将在明年上半年全面完成。

梁红称,全面完成营改增,除了进一步减税外,更重要的功能是促进产业的专业化分工。而且本轮营改增改革完成后,增值税仍有改善空间。全面完成营改增实现的整体减税规模可以达到9000亿元左右,与营改增期间GDP比值约为0.4%。

今年对消费税也做了一些调整,提高汽油、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提高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并加征从量税。下一步除了将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和部分高档消费品、以及部分服务纳入征收范围外,改革还会将一些不适合继续征收消费税的产品从应税品目中剔除。

专家认为,为了使地方政府的财权和事权相匹配,保证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并使地方政府具有一定自主的税收调节权,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征税的主动性,有必要把消费税调整成为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一定程度上可以满足“营改增”后地方政府的收入减项。

资源税改革是近些年税制改革重点之一,今年突破不断,在石油、天然气、煤炭资源税改革基础上,稀土、钨、钼资源税费改革和调减铁矿石资源税政策顺利实施,促进这些资源的合理利用。

根据税务总局的数据,上半年煤炭资源税费总体减负51.84亿元,改革比预期平稳顺利,有条不紊。

“现在的资源税主要是矿产资源、油气,另外一些资源也应该纳入资源税的范围,比如水流、森林、草原等也应该纳入资源税的征税范围。”谭云明说,资源税改革将推动理顺能源生产和消耗环节中的税收调节机制。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我国环保形势日益严峻,一些地区灰霾污染为特征的复合型污染日益突出。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海洋污染和矿山环境问题也日渐突出,征收环保税刻不容缓。

目前,环境保护税征求意见稿已经出台,环保税开征迈出实质性步伐。据悉,环境保护税法草案正在进行最后完善,最快将于今年年底前由国务院审议通过草案。专家称,明年上半年环境保护税法草案有望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意味着每年数百亿元规模的环境保护税开征可期。

“研究提出个人所得税改革。”财政部部长楼继伟今年在不同场合频频提及,让个税这根敏感神经再次拨动,也传递出个税改革的信号。

事实上,今年,个税小步调整也不少,例如高新技术企业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时个税可分期缴纳,试点对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给予个税优惠。

个税改革属系统化改革,且与普通百姓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必须有更加周全的改革设计,方案的提出也无疑意味着启动改革渐行渐近。

“虽然个税改革要考虑的因素越来越复杂,但并不会动摇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改革方向。”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说。

篇6:发展中国家税制改革比较

发展中国家税制改革比较

20世纪80-90年代(以下简称××年代,省去“20世纪”)以来,发展中国家为实现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持续发展,增加政府收入,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都不同程度地进行了税制改革,其中的经验对我国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具有一定启示。

一、发展中国家税制改革总体比较

(一)发展中国家税制改革的共性

1.税制改革的背景。

由于70年代过于强调税制促进经济发展与实现社会纵向公平的功能,税制设计复杂化,税率档次多且优惠与减免繁杂,不仅扭曲了人们的消费、储蓄与投资决策,而且没有达到公平目标。因为税收优惠多为富人享受。同时因税收征管相对落后,偷逃税现象严重;为调节收入分配设置的高档税率几乎无人适用,富人的实际税负有时比穷人还要低。另外,高税率与窄税基并存,使得税收收入低下,一般发展中国家税收收入只占GDP的15%-20%,仅为发达国家的50%一60%。同时,税制结构不尽如人意,表现为税源单一,过分依赖某些税种。发展中国家间接税占财政收入的`64%,相当于GDP的20%(发达国家的这一比例为60%和10%)。间接税中,关税又占绝大部分。直接税过度依赖公司所得税,少量的个人所得税大部分依靠对公共部门与外国公司的雇员征收。税收收入的低水平和对某种税的极度依赖,易造成财政收入不稳定和对经济的调控能力差等问题。随着城市化的发展,经济交易日益复杂,对公共设施与公共管理的需求也在质与量上提出了更高要求,财政支出规模需要相应扩张,从而具有增加税收和税制改革的内在压力。而70年代开始,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经济都有所改善,拉美与东亚更是取得了骄人成绩。经济的发展,市场交易量扩大、经济行为趋于规范化,收入水平增加,为税制改革创造了条件。

2.税制改革的目标和趋势。

关于发展中国家的税制改革,有关国际组织提出了许多建议和原则。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建议有:倾向于水平平等,提高税收的效率性,扩大税基,消除税收刺激,使通货膨胀对税制的影响中性化;尽可能减少税率档次,当收入难以界定和衡量时采用预提税和一次总付税办法,个人扣除不超过人均收入水平;用国内税收代替关税,增值税实行单一税率和广税基,引进各种消费税等。世界银行向发展中国家推荐的税制改革标准是:从生产税转向消费税,例如引进增值税和消费税;扩大所得税税基,降低扣除额和税率的档次;建立简化而又合理的利润税,即税率数目少和中性;避免对股息的双重征税,因此利息和股息收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处理所得税和利润税时考虑通货膨胀的影响;降低关税;改善税务管理等。从总体上说,发展中国家的税制改革基本上遵循了这些建议和指导思想。

发展中国家的税制改革以“拓宽税基、降低税率、简化税制”为主要内容,力求达到减少扭曲、保证横向公平的目标。强调税收的中性,主张减少税收对资源配置过多的干预,税收激励措施的运用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在社会公平方面,更注重横向公平,一种“大致公平”取代了过去以高质量管理为前提的绝对的纵向与横向公平。由于统一税政、实现横向公平能被人们客观感受与接受,而纵向公平更多取决于人们的主观评价,因此税制改革阻力相对较小。

3.税制改革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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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保险税制问题改革管理论文

近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环境发生很大变化,保险业发展迅速,新情况、新问题大量出现,且加入WTO后,保险业面临着更大的机遇和挑战,现行的保险税制已滞后于目前的社会经济环境和保险业的现状。

一、我国保险税制的现状

(一)对保险公司的税收

现行《税法》规定中,对保险公司的税收主要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随营业税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营业税:营业税的征收税基为保险公司的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包括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和追偿款收入,税率从起,每年下调1个百分点,分三年将税率从8%降低到5%,即1月1日起降至5%。

2.企业所得税:征收税基为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即承保利润与营业外利润之和。税率:中资保险公司为33%(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暂按18%征收,3万元以上至10万元暂按27%征收),外资保险公司为中央税30%,地方税3%(地方税的减免权由省一级人民政府行使)。外资保险公司享有的税收优惠为(1)在经济特区开办或设立机构、场所经营保险业务的,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征收(2)在经济特区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商投资者投入资本或总部拨付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再投资退税的优惠,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3.城市维护建设税:随保险公司缴纳营业税而缴纳。税基为缴纳营业税的税额,税率根据所在地区不同分三档差别税率,市区为7%,县城和镇为5%,不在市区、县城和镇的为1%。但该税种只对中资保险公司征收,外资保险公司不征收。

4.教育费附加:随保险公司缴纳营业税而缴纳。税基为缴纳营业税的税额,现行征收比例为3%。

(二)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税收

针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购买保险的支出没有减免税的规定,但规定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现行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对保险业的影响

1.现行税制对保险业的行业特殊性考虑不足,税基不合理,税率较重,增加了保险业的负担。

(1)保险业不同于其他商业企业,保险公司的营业收入主要为保费收入,而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收入,而是负债,且负债金额,即承保金额是保费收入的几百倍或几千倍,以此为税基征收营业税,更加重了保险公司的负债。

(2)保险公司营业收入中包含应收保费部分,而由于保险市场主体增多,市场竞争激烈,应收保费,尤其是财产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往往挂帐一段时间后冲销,而以这根本未见到钱的应收保费作为营业税税基的一部分,明显不合理。

(3)近年来,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开发并销售了投资连接、万能和分红险等集保障和投资一身的新险种,新险种的一部分保费收入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赔款或给付,另一部分为投保人委托保险公司投资理财的本金,而营业税将这部分本金也作为征税税基,明显不符合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4)保险公司开办的部分险种是为满足公众需要,实现社会稳定的亏本险种,如农业保险。对这种明显属于政策性的险种征收同样的营业税和城建教育费附加,明显加重了保险公司的负担,打击保险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积极性。

保险公司的营业税税率虽从8%降低到5%,但因保险在我国起步较晚,保险公司,尤其是中资保险公司经营时间短,积累少,底子薄,而保险是我国实施养老改革、医疗改革的有力补充,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保险对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具有重要作用”,所以应属国家扶持的产业,5%的营业税率仍高于交通运输、建筑、邮电通信和文化体育业的费率。

2.现行税制下,中资保险公司比外资保险公司承担较重的税负。

企业所得税,中资保险公司为33%,外资30%中央税为必交,但3%的地方税,部分省级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免除或减低地方税;其次,对外资保险公司有减免税收和再投资退税的规定,而中资公司没有;且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外资保险公司无须缴纳。

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应尽的权力和义务包括给予外资保险公司国民待遇,而现行税制下,外资的税收待遇明显优于中资,这对发展时间短、积累少、底子薄的中资公司,在与经营时间长、资本金雄厚的外资竞争时,无疑是雪上加霜。

3.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现行税制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税收减免不足。

与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税制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税收减免方面还很不足,我国只规定保险赔款,即补偿性的`赔款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但对投保时支付的保费支出、年金给付、满期给付和保单红利均没有减免税的规定。

美国对一些购买延期年金支付的保费实行税收扣减,对保单红利、保单的现金价值、年金和死亡给付金给予税收减免。

瑞士自1月1日对保障缴款可减免课税的最大数额为5789瑞士法郎,对不属养老金计划的自谋职业者,减免数额可达28944瑞士法郎或其所得收入的20%;商业性的两全寿险保单所得利息免税。

日本1984年建立了生命保险费和年金保险费的扣除制度,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也建立了保险费扣除制度,非积累型的保险费支出最高可扣除3000日元,积累型的可扣除15000日元;购买对个人发行的寿险保单所支付的保险费可从应纳税额中扣除最高额为50000日元。同时死亡收益、生存收益或两全收益的保单可以减税。

我国的台湾《所得税法》规定人身保险、劳工保险及军、公、教保险的保险给付免纳所得税。

因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且人口老龄化的趋势明显,同时我国正在进行养老和医疗改革,而保险是经济转型过程中的有力支持和稳定器,现行税制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减免税的缺乏不利于人民适度安排养老和医疗,增加了养老和医疗的负担,也不利于社会稳定。

三、改革现行税制的意见和建议

1.合理明确营业税的税基,并降低税率。

营业税的税基中应剔除应收保费、新产品中的本金部分,并将农业保险等政策性险种的保费收入剔除。营业税税基合理化,有利于增加保险公司的税后利润,增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和税源的稳定性,同时对农业保险免税,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改变农业保险的缩减趋势,符合“十六大”提出的“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指导方向。

保险,在经济转型时期起着稳定社会的重要作用,而保险,尤其是寿险属于高层次的消费品,具有高价弹性,即价格升高则人们消费总量减少,价格降低人们的消费总量增加。所以,如降低税率至3%,保险产品的定价会相对降低,则有利于促进保险产品的销售,不仅促进保险业加快发展,同时也增加了税源和税收总量。

2.统一内外资保险公司的税制,公平税赋。

对外资保险公司实行税收优惠曾起到引进外资,扩大对外开放的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加入WTO,大量城市逐渐开放,中资公司尤其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正处于股份制改革时期,同时面临着激烈的竞争,统一内外资保险公司的税制,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规律,增强中资保险公司的竞争力,同时也增加了国家的税收总量。

3.增加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减免税规定。

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文化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人民的医疗、养老逐步由单位统管转向社会保障,而社会保障仅仅满足了生存的基本需要,自我积累和购买商业保险成为维持生活水平的重要手段,增加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减免税规定,有利于促进人民自主安排保障,降低对社会保障和国冢的期望与依赖,有助于社会稳定和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篇8: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居民生活水平在逐步提高。但是,自然人之间收入的差距也在不断扩大,贫富两极分化的程度在进一步加深,目前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而通过对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对于我国政府实现经济宏观调控,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具有积极的作用。

一、我国采用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所引起的问题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分类税制造成纳税不公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征收的税制,是将纳税对象分成十一类,对不同种类的应税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的不同的征收方式进行征收。

首先,在现行所得税税制之下,无法对纳税对象的各类应纳所得进行汇总,不能综合衡量纳税对象在一定期间的综合收入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很好地评估纳税对象的税负承受能力,往往可能会造成征收不公,甚至会引发纳税对象的避税动机。

其次,分类税制对纳税人的各项收入区分不同种类,对不同种类的应纳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标准和扣除标准,这样的标准使得收入来源多但是收入分散的纳税对象能够分散扣除,从而减少纳税。

针对上述两点,以及我国高收入阶层的收入通常比较分散而我国的中、低收入阶层却通常是依靠单一的工资薪金收入所得的现状。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十一种分类使得收入分散但总和水平高的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反而低于收入集中但总和水平低的纳税人。这样不仅违背了建立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初衷,而且甚至可能会人为地造成居民之间的贫富差距。分类税制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高收入阶层通过打散自己的收入来源以规避纳税,这样不仅造成了财政收入的流失,而且对社会风气的影响也很不好。

(二)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中费用扣除制度存在的问题

1、费用扣除简单,缺乏不合理性,不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采用的事单一、简单的费用扣除标准,没有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纳税申报,没有考虑纳税人的综合负担能力。如个人的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年龄大小、老人的赡养费、子女的教育费、住房、医疗以及下岗、失业等情况。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对净收入所得征税的特征不明显,没有考虑纳税人的个体差异。如我国居民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对所有的居民纳税人都是相同的,均为3500元每月。这种一刀切的费用扣除标准实际上存在很大程度上的不公平,对农民和城市职工来说,生存条件及社会保障存在很大差异,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同样为3500元。再者,若两人工资相同,但家庭负担不同,如存在三口之家与五口之家的区别,那么两人承受的负担完全不同,但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却是一样的,与个人生计以及家庭抚养有关的费用均未进行合理扣除,这是不公平的。

2.费用扣除缺乏灵活性,不同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不平衡

对于占我国居民主体的工薪阶层来说,他们主要的收入来源是工资薪金收入。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定额扣除法”计算纳税人的生计费用扣除,这种费用扣除方法比较简单,征纳双方都易于掌握,但是这种方法也有许多很明显的缺点。

首先,这种费用扣除方法以固定数额作为费用扣除标准,没有与物价指数相联系,从而不能适应通货膨胀所带来的居民生活费用支出不断上涨的情况;其次,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按月计征的征税办法,在年终没有进行汇算清缴(除特殊行业外)。这种征税办法不能适应一些特殊行业由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季节性波动所带来的纳税人各月份之间收入的不均衡,容易造成纳税人税收负担的不平衡;最后,我国对于费用扣除制度的改革存在治标不治本、缺乏法律稳定性的问题。对于我国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的调整,要么是较长一段时期不变而造成费用扣除标准严重滞后于经济形势的发展,要么是两年之内调整频率过快。对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进行适当的改革调整,其政策目的是使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更适应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变化。但是这种目的的实现是以频繁修改法律,破坏税法的稳定性为代价的。

(三)现行的征税方式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我国主要采用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者相结合的方法。这种“分类计税”加“自行申报”的模式对于税源的控制比较有利,但同时对征管部门来说却充满挑战,增加了税收征管的成本和征管难度,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是中国现行的源泉扣缴制度虽然控制了税源,提高了征税效率,降低了征税成本。但是在实际征税时中,会存在很多代扣代缴单位协助纳税人逃避税款的现象,比如部分单位存在分解收入,规避税收的现象。很多单位在发放工资时,由于每次发放的数额不多,就没有将当月分次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税,造成适用的税率级次很低或者根本没有达到起征点。通过这种分散的方式化整为零,或者是没有把各种形式的收入所得合并,使部分收入处于税收征管范围之外。同时实行源泉扣缴无法促进纳税人增强纳税意识,不利于推行自行申报的征税方式。

二是实行个人自行申报缺少完备的个人信用系统和法律监督体系,自行申报制度运用不高。由于信用体系不完善加上现金交易较多,税务机关很难掌握纳税人真实的收入状况,更无从征管。现行的税收体系中, 年国税局颁布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比较系统的阐述了自行申报制度,由此可见,没有一系列的法律进行监督,而相关的惩戒措施也不严厉,由此滋生了纳税人的偷税逃税行为。一些纳税人在进行自行申报时,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即把同一项目的所得分解为多次获取,以此来规避税收。

篇9:浅谈我国税制改革毕业论文

税制改革,是对税收制度的变革,有两种形式:一是指对适应当时社会经济环境既定税收制度的某些不完善之处进行修补,二是指对税收制度的重新构造。

一、我国税制结构

当前,我国基本形成了以商品税为主、所得税为辅和其他税种为必要的补充的混合税制模式。在这种的税制结构下,地方税源主要来自于投资形成的工业企业流转税,并且各地产业结构呈严重趋同现象。基于这种弊端,地方政府总是试图操控价格、产出和投资,此种行为方式往往类同于经营一个大企业。粗放型的增长方式成为最划算、最省力的地方发展模式,却不是可持续的发展模式。

二、我国税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第一,税收调控经济的`功能还比较弱。我国现行税制体系格局是1994年税制改革后确立起来的,随着国际经济环境变化和国内经济发展,经济运行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而税收在发挥引导产业结构调整、解决收入分配、促进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调控经济过热或过冷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缺陷。

第二,税收的法治化程度较低。为防止政府公权对私人产权的肆意侵犯,民主国家一般均确立了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即“有税必须立法,未经立法不得征税”的原则,并且这一原则大都写入了宪法。而我国宪法中关于税收的条款仅为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找不到关于纳税利的相关规定。从理论上讲,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要求税收要素和税收程序法的基本方面,均由立法机关立法,税收征管程序中的具体问题由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法规来规范。从我国目前各税种的法律层次来看,大多数是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立法层次较低。

目前的主体税种增值税仍为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资本密集型企业的发展,税收在引导企业技术升级、 提升经济增长质量方面仍有缺陷。编辑老师在此也特别为朋友们编辑整理了浅谈我国税制改革。

篇10:金融业税制论文

金融业税制论文

一、我国现行金融业税制存在的问题

(一)税负偏高

1.流转税负担。用来分析和评价对经济增长起到明显作用的其中一个税种就是流转税。然而,企业税收负担的关键在于,无论企业有无利润,都需要交纳增值税等相关的流转税。究其原因,还是与我国采取的税收制度有密切的关系,而这种体系恰恰是以流转税作为重点税种。目前营业税是中国金融业流转税中的主体税负。尽管1994年以来我国的营业税历经数次改革,但目前金融业流转税制仍然不是很完善,很多企业,还未来得及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便已经消失,其主要原因如下:

(1)税负偏高。

①营业税。对于金融业来说,营业税还是其纳税的主要税种。从起,经国务院批准,我国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从20起,将原有的8%的营业税税率,每年下调一个百分点,直到为止下调到5%。但下调后的营业税税率还是要高于我国国内其他行业的税率,尤其是同样为经营银行业务的邮政储蓄,按“邮电通信业”税率3%征收税率。这样就导致金融银行保险业的税负要比邮政储蓄的税负高很多。

②印花税。对金融行业所拥有的资产也要收取相应的印花税。尽管我国目前的印花税税率比较低,但也会构成一定的税收负担。对于海外的一些其他国家,采取的大多都是减少营业税的收取或者是征收一些低税率的相关税种,以此来减少对其国内金融业发展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2)重复征税。由于我国实行的流转税制度是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的税收制度,对金融业实施营业税制,而对工商、制造等行业实行的是增值税制,因此流转税制并未统一。我国对提供劳务的'企业以收取营业税为主,对销售货物企业以收取增值税为主。而对于主要从事经营活动需缴营业税的企业来说,所购进的项目已缴纳的增值税不能得到抵扣,而且增值税是按17%的税率进行征收,这就更加重了金融行业在税收方面的负担。

2.企业所得税负担

(1)我国法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偏高。目前,我国对于居民企业的征收税率为25%。对于我国的金融企业来说也和其他类型的企业一样缴纳同税率的企业所得税,尤其是对于证券交易征税也是按照统一的普遍所得来征收。虽然我国的税率略低于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但是仍然高于俄罗斯、新加坡等经济发展中国家或新兴工业国家。与此同时,中国对运输和邮政等企业单位推出相应的优惠政策正在逐步地实施,但实际我国的金融类企业和其他类企业相同都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种税率在金融业方面反映较高。

(2)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限制比较多。根据我国现在实行的所得税的相关税收制度来看,对于一些支出的项目的规定还过于严格。比如:对于银行业的坏账准备金提取的税务处理是按照规定对坏账准备资产的期末余额以百分之一的比率进行计提,对这部分计提的资金是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进行减除。而对于金融企业的坏账核销来说符合规定的部分,应该先冲减已经扣除过的坏账准备金,也就是之前计提的资金。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前是允许其对不能被冲减掉的部分来扣除的。当前中国的金融行业还存在着较大的经营风险,而对于这部分坏账核销来说,若能及时地进行核销,才能有效地保障中国目前金融市场的抗风险的能力。必须在逾期满三年才可以计入呆滞贷款,即作为坏账来进行核销。这样的规定在操作上给企业带来了不便。如果钱款收回,而且这一部分已经冲销,就要将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税制不合理

1.金融税制覆盖面窄。

(1)我国征收营业税的领域并没有将部分金融企业之间所形成的往来业务或者收益纳入到征税范围中。随着中国金融业的不断进步,金融范围内的一些业务如:银行之间相同体系内的联合性质的合作、银行与银行之间的拆借业务以及所需要资金流动的业务也在日益增多。目前,由于营业税的征收领域还未将该部分资金流动加入到其范围之内,所以金融业的相关企业就有了一定的空间来避税。

(2)对于一些金融企业中进行租赁业务的公司所实行的税收政策不够完善,应享有相应优惠政策的企业并未享受其应有的政策,比如一些进行融资租赁类的企业其具备投资性质;如果企业想要对不动产进行再次回租,也要缴纳营业税,这样的重复操作也加大了税收负担。

2.金融税制重复征税严重。严重的重复征税导致了我国金融业税制不合理。不但体现在依据全部营业额来收取营业税出现的两次收取税费所产生的税收压力,而且还体现在:

(1)再次对不动产进行回租的企业需要缴纳两次营业税;

(2)金融类企业在扣除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后所获得的净利润,在股东以其他形式获得利润分配时,其个人所得税还应由其利润获得者缴纳。同时对于支付给职工的劳务报酬及薪金工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也对个人又一次征收了个人所得税。我国的金融类的企业双重税收包袱多数由这些重复性的征税引起,与此同时,这也使我国企业的革新及发展受到了严重的阻碍。

3.税制不规范,存在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从营业税的税制来看,在新型金融业务的税收政策上,每个国家都会对相关业务进行扶持,然而在我们国家,对该项新型业务所进行的扶持优惠政策基本属于欠缺项目。从而导致了中国在金融产业的离岸业务受到了严重的阻碍。

二、深化改革,推动金融业税制改革

(一)稳定税负

1.降低营业税税负。在我国未来的金融机构发展过程当中,还应进而降低我国金融业税率,比如营业税,用这样的方式来减轻我国金融行业所承担的税收负担,更好地体现我国金融业在国际金融业上的竞争力,使其能够达到与建筑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税率一致的标准。可以采取逐步降低的措施。

2.对金融业之间往来业务征收营业税。这不仅有利于维护统一性的税收政策,提高银行业资金的利用效率,还有利于对偷逃税款的漏洞进行有效防治,也有利于内资与外资金融企业的税负公平。

3.调整金融租赁业营业税政策。在一些特殊行业中的税收政策应当进行相应改变和革新,例如针对回租行业的相关特点,我国税收监管部门应根据其行业的特殊情况进行改变,以使其重复性征税的局面得到改善;针对那些通过融资的方式进行租赁业务且具备投资性质的企业,要使其享受到等同于固定资产投资时所享受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优化税制,加强征管

1.对金融衍生品征税。我国可以在相应的税种中(比如营业税、增值税等税种),确立金融衍生品的相关涉税的税目。根据其产品的性质和特点,来确定其具体的征税对象、税率、适用税目、计征的方式,并设置相应的低税、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2.对投资者买卖证券所获得的价差收益进行征税。目前,中国证券市场还处于非规范化阶段,证券市场上仍然有很多不规范的甚至是违规行为的存在,税收的征管水平还处于较低的水平,要对我国证券市场征收资本利得税时机尚不成熟。在我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的同时,现应选择适当时机对资本利得税进行收取。

3.进一步推进增值税改革,简化相关税率。,我国已将部分现代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的“营改增”试点推向了全国,邮政业和铁路运输业也于1月1日被正式纳入了范畴。这样看来,金融业“营改增”的步伐已渐行渐近。要适时推进我国金融业的增值税改革。可以分三个阶段进行,首先是在金融业“营改增”政策出台之前,要全面分析其对金融机构各方面的影响,做出前瞻性的预测,制定全面细化的实施方案;其次,在金融行业的“营改增”的政策出台后,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最后,对正式实施之后的跟踪工作的运行情况,进行进一步的审核。

4.加强税收征管。目前我国金融业的纳税现状是税收负担严重,如果想对这一现状进行改善,就要对税收制度进行完善,制定严格的征管制度,更好地防止税收征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可按如下方案执行:

(1)抓好分类管理的落实;

(2)加强金融类行业所得税相关税前的扣除项目的管理;

(3)加强金融类行业计税收入的管理;

(4)加强中国对金融类行业在网络交易当中征收税费时所生成的征收管理体系的建设,控制国家金融行业税收的流失等。

篇11:房地产税制论文

房地产税制论文

一、国外房地产税制比较

(一)德国房地产税制

1.征税对象和纳税人。德国是土地私有制国家,对拥有土地的自然人、法人征收土地税;对用于出售的房地产征收房地产税和不动产交易税。纳税人为土地所有者及房屋所有者。

2.计税依据和税率。土地税计税依据土地登记的状态和价值确定,一年一缴;房地产税按照用于出售的房地产评估价值的1%至5%征收;不动产交易税按照房地产交易价格的2%至3.5%征收。其中,对土地和房地产价值的评估设立独立的评估机构,并实行“指导价”制度,只允许土地和房地产价格在“指导价”的合理区间浮动。

3.税收优惠政策。德国房地产税对居民住宅与其他买卖和经营性质的土地、房屋实行区别对待政策,对自有自住的房屋不缴纳房地产税,只缴纳房屋所在的土地税;对参加住房储蓄的纳税人给予奖励;对自建房和购房的纳税人提供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4.税收调控政策。为抑制房价上涨,德国通过税收手段加大不动产交易成本,对不动产的买卖除了征收土地税、房地产税和不动产交易税外,还征收15%的不动产买卖差价盈利税;2009年起用于出租的不动产,对租金收入征收25%的资本利得税。

(二)新加坡房地产税制

1.征税对象和纳税人。新加坡对所有房地产均征收物业税,物业税属于一般财产税,征税对象主要是土地、房屋以及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纳税人是土地、房屋以及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的所有人。

2.计税依据和税率。新加坡房地产的计税依据为房屋年价值,房屋年价值用年租金来衡量,由国内税务局对房地产年租金进行综合评估,对自住型房地产征收4%的物业税,对其他类型房地产征收10%的物业税。

3.税收优惠政策。一是不同类型的房地产采取不同的税率,对购买自住型、小户型房地产的纳税人实行较低的税率,对投资性质以及改善型的购房人采取较高的税率;二是采取累进制税率,对富人征收更多的税收,2011年起,对于房地产年价值低于6千新元的房地产免征物业税,对年价值在6千至2.4万新元的只征收高出部分的4%,对年价值超过2.4万新元的`征收高出部分的6%。

4.税收调控政策。新加坡政府为控制高房价,对超过100平方米的房地产征收更高倍的土地出让金和物业税。

二、国外房地产税制的经验借鉴

(一)房地产税制体系完整,征税对象范围广

对房地产取得、保有和转让环节都设有相应税种,且以保有环节的税收为主,对保有环节征收较高的税收能够有效避免房屋空置,提高房屋、土地的流动性及使用效率,同时鼓励住房人购买小面积房屋。征税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拥有的各种类型的房地产,由于房地产税收征收范围广、税源稳定,房地产税收在地方政府税收收入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是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如美国,房地产税收占地方财政收入的50%以上。

(二)计税依据明确,税率设置灵活

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较为统一,有独立的机构对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按照房地产评估价值征收房地产税,评估价值随着经济增长而提高,相应税收也会增加,起到自动调节房地产价格的作用,也更加客观、公正。税率设置层次丰富,通过设置不同的税率,使低收入者、购买自住型住房者、小面积住房者纳税更少,高收入者、购买投资性住房者、“豪宅”购买者等纳税更多。

(三)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制度较为完善

一是建立了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健全的房地产产权登记和公开查阅制度减少了房地产的私下交易,增强了房地产税制的有效性;二是完善的房地产评估制度,有独立的机构评估房地产价值,并具备标准化的房地产评估理论和方法,能够客观、公正地对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如美国的财产管理处和财产评估办公室,新加坡的产业估价及核税处等。

(四)实行多项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各国都设置了专门针对自住型购房者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自住型住房购买,如美国对自住型住房进行减免税,另外房地产税超过一定数额的纳税人可以从州政府得到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抵免或现金补偿;德国对自有自住的房地产免征房地产税;新加坡对自住型房地产实行较低的税率。

三、我国房地产税制存在的问题

(一)房地产税收目标不明确

我国房地产税种类较多,而每个房地产税税种具有不同的政策目标,所以导致整个房地产税收体系的政策目标不明晰、不协调。现行的房地产税制存在的弊端,使得房地产税的调节作用难以发挥效果,而且,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种在法制上并不健全。

(二)征税范围狭窄,征税对象不完整

一是我国目前存在的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不包括农村,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地区经济蓬勃发展,一些单位、个人到农村地区进行房地产投资进行合理避税,不利于发挥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二是我国目前征收的房地产税主要是对个人经营性房地产征收,对个人自住房地产不征收,导致无法通过该项税收调控房地产价格、调节社会贫富差距等。

(三)保有环节税负轻,流转环节税负重

目前我国房地产税制存在轻保有、重流转的现象:一是在流转环节的税收种类较多,保有环节的税收种类少;二是在流转环节的税率高,保有环节的税率低。相关资料显示,针对城镇土地持有环节上所征收的土地使用税,最高只有30元/年平方米,而对于非经营性用房免征使用税。而我国对流转环节却征收高达30%-60%的增值税,这样不同环节的征税标准差距过大,会严重降低房地产税的调节效率。

(四)计税依据不合理

我国房地产税种繁多且存在多个征税标准,如面积、交易价格、投资总额、评估价格等名目都是计税依据和课税标准。征税标准不一,既增加了征收房地产税的难度,又降低了房地产税对市场的调节力度,违背了房地产税设置的初衷。这种房地产税计税依据存在的不合理性,也使得房地产税收收入增速房地产税制国际比较研究与房地产价格增速不同步。

(五)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不健全

一是不动产登记制度未正式落实,不利于房地产税相关税种设置,同时不利于加强税收征管力度;二是房地产价值评估制度不健全,缺少专门的机构进行房地产价值评估,现有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人员素质无法满足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需要。

四、完善我国房地产税制的政策建议

(一)扩大房地产税征收范围,使房地产税逐步

成为地方政府的稳定财政收入来源借鉴国际经验,我国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应扩大至所有国家、集体、个人拥有的各类不动产,包括农用土地、农村房地产、城镇居民房地产以及闲置的土地、房屋等,实现城乡税制一体化。房地产税是一项稳定的税源,应通过扩大税源基础,使房地产税逐步成为地方主体税种。

(二)简化房地产税种,防止重复征税,重点培育

房地产保有环节税收合理分配不动产税种在取得、保有和转让环节中的设置,降低转让环节的税收,提高土地流动性,刺激土地供给增加,重视不动产在取得和保有环节征税,通过增加对保有环节的征税,可以提高不动产的使用效率,降低房屋空置率。一是取消土地增值税,对土地增值的收益以保有环节税收征收;二是对契税实行差别化税率,调节不同收入群体、不同购房类型的征税标准;三是扩大房地产保有环节征税范围,对个人自住型房地产征收房产税。

(三)合理确定计税依据,灵活设计房地产税率

科学合理选择房地产税基,有效消除房地产税收不公现象。一是以房地产市场价值为基础征收房地产税,每年对房地产价值进行一次评估,避免以房地产原值征税带来的不公问题;二是以房屋的租金收益为基础征收房地产税,房屋租金每年进行一次评定,以更好地体现房地产升值因素。在房地产税率设计上,可以采取累进制,降低低收入者的税负水平,并赋予地方政府在一定范围调节税率的权利,由地方政府依据地方经济发展状况、居民购买力水平,以有利于地方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有利于满足居民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自主调节税率。

(四)建立健全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完善房地产价值评估制度

我国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尚未执行,房地产市场存在私下交易而未进行登记的现象,不利于税务部门掌握房地产税源信息。因此,要建立健全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对土地、房屋产权信息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同时,完善房地产评估制度,房地产评估价值是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要制定房地产评估相关法律规定和操作规程,设立独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培养房地产评估专业人才,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房地产评估制度,提高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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