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环境税的立法策略和立法原则毕业论文(合集11篇)由网友“莲子”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浅析环境税的立法策略和立法原则毕业论文,欢迎大家前来参阅。
篇1:浅析环境税的立法策略和立法原则毕业论文
伴随着环境问题在全球的日趋凸现,以及席卷全球的财政改革潮流,环境税制度在国际、区域、国家等多个层面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环境税制度之所以受到人们的青睐是因为理论上它具有将社会成本内部化的功效,环境税静态上有助于激励环境保护行为,动态上有助于激励环境保护技术的研究开发。所以,环境税制度相对于传统的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而言,能够以最低的社会成本实现环境保护的目的,从而被人们视为最有效率的环境规制方法。
但是,与环境税制度理论上的高效率不同,环境税制度的实践却不尽人意。首先,实践中环境税制度功能一定程度上偏离了环境税理论,有些环境税制度只有“环境税”之名而无“环境税”之实;其次,实践中的环境税制度结构均受到了某种程度的修正,即环境税制度和传统的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方法混合适用于环境规制之中;第三,实践中的环境税制度均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环境税的理论类型,即实践中鲜有环境税制度以庇古税的形式出现。环境税制度之所以出现理论和实践的背离主要源于以下因素:首先,从技术角度来看,由于人们对于环境科学知识的掌握较为有限,加之现有的环境检测技术所限,所以环境政策制定者无法制定出准确的环境税税率,这就导致环境税制度遭到人们的质疑;其次,从政策角度来看,政府设立新的税目通常都会遭遇阻力,这是因为任何税收种类某种程度上看都是对私人财产的变相“剥夺”,环境税制度也不能例外,所以环境税提议由于政策因素而搁置的实例并不少见。
在各国制定环境税的过程中,分配正义问题和产业竞争力问题通常对一国环境税立法的影响最大。从分配正义角度来看,环境税制度具有累退性特征,它通常会对低收入群体和家庭带来负面影响,这样的结果无疑违背的量能课税原则,从而使得环境税丧失合法性基础。从产业竞争力的角度来看,征收新的环境税会对依赖能源的工业部门施加沉重的负担,从而导致这些工业部门在国际竞争中可能处于不利地位,这样的结果因有违税收中性原则之嫌而丧失合法性基础。尽管按照双重红利理论,环境税不仅能够以最低的成本改善环境品质,而且可以通过重组经济结构的方式改善社会福利,但是越来越多的学者对双重红利理论提出了质疑。从各国应对这些问题的立场来看,成功制定环境税制度的国家都采取一定的措施来缓解分配正义问题和产业竞争力问题。针对环境税导致的分配正义问题。有些国家采取财政转移制度,有些国家采取环境税税收免除制度,其中财政转移制度的效果更佳。针对产业竞争力问题。几乎所有实施环境税制度的国家都针对环境税的承担主体实施一定的税收免除制度。可见,环境税的立法并非如理论预想中的那样简单,而是充满了各种利益主体的博弈。为了有效平衡各种主体的利益,环境税的立法应该遵循一定的策略和原则,比如通过公众参与立法的方式将环境税的反对者变成环境税的支持者。
一、环境税的立法策略
任何重大的财政改革都会形成某种意义上的赢家和输家,即便改革整体上改善了国民收入和经济活力。输家的极力抵制也会成为改革的障碍。环境税改革中的潜在输家主要是高度污染或资源密集型公司和企业,潜在的赢家主要是高科技、高增税行业(比如金融、信息和生物工程等行业)和环境与能源服务行业。但是,不仅输者反对环境税的制定,潜在的赢者也不会支持环境税的制定。现有的环境税研究更多地强调潜在的输者,而潜在的赢者常常受到忽视。为了使得环境税制度在政治上获得公众的支持,除非听到潜在的赢者的支持声音,否则短期内很难抵制潜在的输者的反对。除了让潜在的赢者成为环境税的支持者之外,环境税立法也应该争取让环境税的反对者成为环境税的支持者。
在环境税制度的制定过程中,如果不考虑环境税立法给潜在的输者所带来的转型成本,那么这样的立法便是一个重大的失误。因为尽管环境税和与之相伴的财政改革可以节省经济转型的宏观成本,但是环境税制度可能会使有些潜在的输者从长远来看可能一直是输者,比如能源密集型企业会因环境税制度的引入承担更多的`财政负担,那些认为转型成本问题会随着时间变化自动消失的想法难免过于简单。因此,给那些潜在的输者必要的补偿措施显然是非常重要的,否则环境税制度会受到这些主体的坚决抵制。
税收的累退性或不公平性往往成为人们反对财政改革的主要理由。虽然每种税收类型都具有一定的累退性和不公平性,但是环境税的累退性和不公平性更加明显,比如能源税的课征直接影响低收入群体和低收入家庭对能源这一生活必需品的。正是由于环境税所具有的累退性和不公平性,环境税立法常常存在政策上的分歧。所以除非在环境税立法时考虑这些社会因素,否则环境税难以得到公众的支持。解决环境税的累退性和不公平性,一是采取财政收入转移,二是改革整个税制。从税收管理便利角度来看,对低收入群体实施分配收入的财政转移制度并不是最有效的手段。相对于解决环境税累退性问题的财政收入转移制度,财政改革是解决环境税累退性的更有效方式。因为,财政改革不仅能够帮助低收入群体,而且可以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力需求的增加。
虽然说环境税具有前述的累退性和不公平性,但是环境税制度对低收入群体的影响并非只有负面效应,环境税制度的采用通常会给低收入群体带来更多的环境收益。从环境污染负面影响的社会布局来看,低收入群体因环境污染问题承担了更多的健康和经济损害。所以为了使得环境税能够获得低收入群体的支持,政府制定环境税时应该向低收入群体传递该制度会给低收入群体带来环境收益的信息。不仅低收入群体反对环境税的制定,高收入群体对环境税也并非持欢迎态度。比如在美国,虽然税法出现了环境保护的倾向,有学者甚至认为环境税不仅可以极大地提高环境保护水平,而且可以推动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美国国会一直反对针对能源征收较高的环境税。…由于美国人已习惯于他们有权获得便宜的石油和成本较低的能源这种观念,所以任何打算限制这一权利的努力都会受到坚决的抵制,能源生产和消费产业通过熟练地使用各种政治手法发泄公众抵制环境税的热情。所以,从获得公众支持环境税立法的角度来看,政府不仅需要向公众证明环境税能够为环境保护带来好处,而且需要证明除此之外的方法成本更大,只有环境税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最有效方法。
政府制定环境税制度时除了需要运用前述策略以应对环境税的分配争议和产业国际竞争力等问题之外,还需要保障环境税的收入流向符合社会现实。正如有学者所认为的那样,“环境税有两个设计要点,即税收征收方式的制度以及税收收入使用的制度设计。”根据问卷显示,“多数人希望环境税的税 收收入能够用于环境保护。所以为了获得公众对环境税立法的大力支持,一国的税收法律法规体系应该确保将环境税收人分配给那些制定环境政策的机构。”因为在普通人看来,“良好的生态环境可以视为是一种‘公共产品’,控制污染和保护环境的受益者是普遍的,因此就可以根据受益者付费原则对所有从环境保护中受益的主体进行征税。征收的收入由政府用于改善环境质量所需的基础设施和环境管理。”虽然有学者将环境税的专款专用制度视为是一种恐怖的表现,但是,“环境税专款专用可以被政府用来向相关的产业界和每一纳税人展示政府意欲改善环境而不是仅仅增加国家金库。”
总之,要想使得环境税具有合法性基础并取得成功,环境税的制定者应该采取上述立法策略以抵消来自各种利益主体对环境税立法的反对;也许通过这样的立法策略,环境税的制定者可以将环境税的反对者变成环境税的支持者。
二、环境税的立法原则
(一)关联原则
从环境税实现保护环境目的的角度来看,环境税的立法必须符合关联原则,即环境税必须与作为征税对象的污染源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根据关联原则,环境税税基的选择便非常重要,当环境税的税基与环境污染的关联关系不够紧密时,那么环境税制度可能无法有效地控制环境污染,反而可能会对生产决策和消费决策产生不必要且成本高昂的扭曲。比如从污染有效控制的角度来看,污染税应该直接针对污染物的排放征收,而不应该针对产品的原材料征收。按照国际通行做法,环境税的课征对象应该是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和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但是,鉴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要想准确确定环境税和环境污染之间的关联关系并非易事,因为当前技术的发展尚未达到能够完全确定环境损害具体数额的程度。当环境污染和环境税之间的关联度不够高时,应该综合使用命令控制型规制措施和环境税制度,只有这种综合性政策设计才能有效地实现环境保护的目的。
从关联原则来看,环境税的税基选择以直接针对污染物的排放征收环境税为最佳选择,但是由于环境检测技术的现实制约,环境税的税基有时可以针对产品生产原料征收环境税来替代。
(二)缓解原则
为了防止环境税制度对一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造成负面影响,环境税政策制定者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予以缓解。为了缓解环境税的负面影响,政策制定者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制定实施环境税的时间表,这等于政策制定者提前告知企业政府将要实施环境税制度,企业为了保持其产品的竞争力必然会采取一定的应对措施,比如企业可能会采用新的污染排放控制技术、改变原有的生产原料或生产方法,这样的措施能够在不损害产业竞争力的情况下保证环境税的有效性。二是环境税的政策制定者可以采取逐步实施的方法,以避免产业主体面对忽然出台的环境税制度,这样可以保证产业部门有机会制定符合自己生产条件的策略。三是环境税政策的制定者可以针对产业主体实施具体的缓解措施,比如政府可以对能源依赖性较强的企业实施税收减免制度。或者对所有企业实施出口退还环境税的制度。四是实施边境税调整制度,这样可以使本国产品和进口产品处于同等的竞技平台。五是针对不同的产业实施不同的环境税税率,对那些面临国际竞争挑战更多的产业实施较低的环境税税率。六是实施统一的环境税税率,但是对受环境税影响较大的产业部门实施环境税返还制度。
(三)补偿原则
由于环境税制度对低收入群体和低收入家庭具有明显的累退性特征,所以环境税政策的制定者应该考虑如何削减环境税制度对这一群体和家庭所带来的分配不公。为了纠正环境税导致的分配不公,环境税的政策制定者应该对低收入群体和家庭实施财政补偿措施。政府对此可实施以下补偿措施:一是针对低收入群体和家庭规定较低的环境税税率,或者针对低收入群体和家庭实施环境税免除制度;二是针对低收入群体和家庭可以实施一般性的财政补贴,比如政府可以根据低收入群体和家庭的平均税负予以一定额度的财政补贴制度,从而保证低收入群体和家庭对生活必须品的需要;三是政府进行综合性的税制改革,通过削减扭曲性税种来保证低收入群体和家庭的社会福利不会降低。虽然这些补偿制度不仅从行政管理角度来看较为复杂,而且由于减少了激励因素从而违背了环境税制度引入的初衷,但是从政治角度来看,也许政府制定环境税制度之时只有采取这些补偿制度,环境税制度才有可能被公众所接受。
(四)专款专用原则
虽然说将环境税专款专用存在一定的缺陷,因为当环境税收入仅仅用来改善环境时其收入的使用处于低效状态。因为,当环境税制度实施专款专用制度时,环境税的税率是基于环境保护开支的需要而不是基于实际的和预期的环境损害来设定,这不仅会导致财政收入的分配无效,而且会导致政府的财政开支低于最优状态。同时,一旦政府管理人员和公众习惯于环境税的专款专用制度,那么政府要想取消专款专用制度便存在诸多障碍。因此,环境税收人最好不要采用专款专用的方式,政府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综合决策需要将环境税收入用于环境保护事业之外的各种公共财政开支。一些没有环境税的专款专用制度,立法者在决定如何使用环境税收人时会更加灵活。但是,从政治视角来看,只有对环境税制度实施专款专用制度,环境税制度或许才更具有可行性。
篇2:中国环境税立法问题的几点思考
中国环境税立法问题的几点思考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环境保护税种,只是在一些税种的规定中直接或间接地含有环保因素。下面拟就环境税立法中的主要问题谈谈我们的几点思考。
一、“环境税”的征税客体和法定名称问题
环境税是旨在保护环境和资源的国家税收,环境税应该是我国整个税种体系中一个独立的税种,其法律地位是与流转税、所得税等税种等同的。在环境税法定名称的寻找上,可否作如下考虑:
1. “环境税”:它是以环境中的物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环境税”的内容广泛,可看作一个广义的概念。它下面还可分为污染物税、环境能源税、环境资源税、环境关税等。而且,每一个名称下面还可再分,如污染物税可分为噪声税、垃圾税、二氧化碳税、硫税、有毒化学品税等。上面提及的环境资源税,也可称为生态环境税。
2.“环境污染税”:它以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任何单位和个人造成环境污染和公害的行为,可以确定为征税客体。这些环境污染行为包括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废热、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行为。环境污染税的计税依据是所排放污染物的浓度或总量。这个名称还可以有另外的叫法,如称为环境保护税,不过这是从狭义上来解释的,它的课税客体不包括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
3.“环境消费税”:以消耗某种环境资源为征税对象,如美国对消耗臭氧的化学制品征税等。我国现行消费税虽然将鞭炮、焰火、汽油、摩托车和小汽车等污染环境的消费品纳入课征范围,而且对小汽车按照排气量大小确定差别税率,这在控制污染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未能对含铅和无铅汽油、是否安装尾气净化装置的车辆加以区别,降低了税收对控制污染行为的作用。笔者提议的环境消费税,消耗的环境资源不仅仅包括汽油,还应包括天然气、煤、焦炭、重油、臭氧等等。具体范围可由税法确定。环境消费税在环境资源的生产和消费环节征收。
4.“环境资源税”:它以开发、使用、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作为课税对象。其名下有:“开采税”、“开发税”、“采伐税”、“土壤保护税”等。其纳税主体是开发、利用土地、森林、草地、水、矿产、地热、海洋等自然资源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计税依据由自然资源的稀缺程度和开发利用的程度共同确定,对不可再生、本国稀缺的自然资源可以课以重税。以行为作为课税对象的环境资源税,可以冠名为生态环境补偿税,或叫生态环境税。
环境资源税也可设计为以物为课税对象,名称包括化学燃料税、水资源税、矿产资源税、森林资源税和草原资源税等,主要体现环境资源的使用成本或价值。
以上陈述的几个环境税名称中,“环境税”的名称显然范围过大,包罗万象,立法中难以界定其具体内容,实践也不好操作。“环境消费税”以几种消费的环境资源为课税对象,范围过于狭窄,对其他几种常见的污染行为如排放污水、排放噪声等不闻不问,也违背了环境税的立法宗旨。“环境资源税”只顾及自然资源的维护与利用,忽视了以税收手段抑制排污行为的作用。而“环境污染税”与“环境资源税”正好相反,忽视了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笔者认为,我国环境税立法,可以冠名为 “环境保护税”,其具体内容分为两部分:一是环境污染税,对污染物或排污行为征税;二是环境资源税,对稀有资源或利用、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征税。环境保护税这两部分内容,还应该包括环境税收优惠的法律制度。鉴于我国环境税立法仍处于酝酿阶段,没有现成的经验可资借鉴,加之国外的情况和我国也不尽相同。因此,笔者还认为,环境税立法可以首先采取以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的、严重的环境污染物、稀有资源、污染行为或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作为课税对象,单独立法,以“暂行条例”的形式颁行,如制定《固体废物(垃圾)处置税暂行条例》、《水污染税暂行条例》、《空气污染税暂行条例》、《汽油税暂行条例》、《噪声污染税暂行条例》以及《水土保持税暂行条例》等等。环境保护税法律体系的建立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上述环境税种的单独立法,都是环境税法律体系完善的重要步骤。
二、中国环境税的立法宗旨问题
环境税是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内在化到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中去,再通过市场机制来分配环境资源的一种经济手段。环境税主要目的应当是为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服务。这里,税收是手段,运用这个经济手段控制环境污染和保护改善环境、维护人类健康是环境税的立法宗旨。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在经济建设中基本上忽视了对环境的保护,可以说,我国此时的经济效益是以牺牲环境效益为代价的。开征环境税虽然不是环境保护的唯一经济手段,但它却是一种规范的、有效的也是有力的手段,今后也应该是最重要的一种经济手段。这种手段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明确其立法宗旨,更有利于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而且,税收作为政府筹集财政资金的重要工具和实施宏观调控的经济杠杆,还可以为环境保护事业筹集专项资金。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环境税立法确立前述的立法宗旨是适宜的。
三、中国环境税法的立法原则问题
1.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这一原则在环境税中的体现主要有两层含义:一、发展经济不能牺牲环境。开征环境税会增加企业的成本,对经济的发展会有一定的影响,但基于保护环境的理念,我们仍然要开征环境税,尤其是对于那些严重的污染行为和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更是要课以重税,在这种情况之下,要优先考虑环境的保护。二、环境保护要考虑其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开征环境税不能不考虑企业的税收负担,以及因此对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这就要求立法者在环境税立法中应科学的设置环境税的纳税主体、课税客体和税率,运用环境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考虑企业的整体税负。尤其是现在我国企业的税负整体偏重,大量国有企业处于亏损状态,在保护环境,开征环境税的同时,要把环境税对经济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2.税负和污染相适应的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谁污染谁纳税”,对污染严重的物和行为课以重税,对污染轻微的物和行为实行较低的税率,对污染防治实施项目的建设实行零税率。随着各国普遍利用环境税来防止污染、治理环境,环境税收收入越来越成为各国筹措环保资金的主要来源。对环境税的具体征税对象和课税税率的设计,大体是遵循税收收入和环保资金相当的原则。在税率上
一般实行动态税率,即根据治理污染和保护环境所需资金不断调整具体的环境税税目的税率;有些国家对具体环境税税目的税率是每年公布一次的。动态税率的实行是税负和污染相适应原则的直接体现。这一原则的重要意义还在于:假定政府征收等于边际污染成本的税收,那么可使污染者的边际私人成本等于边际社会成本,边际私人收益等于边际社会收益,即把污染者的外部性成本(社会成本)内在化,使其面临真实的社会成本和收益;最终必能抑制或减少污染量,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这一原则的实施也有利于避免企业环境税负的畸轻畸重,实现税收的公平目标。
3.预防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所谓预防是指预防一切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造成的损害;所谓治理是指对一切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所进行的治理。环境税的开征并不是简单的为环境的污染事后提供治理的资金,其首要的作用还在于防止污染。预防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是税收宏观调控和筹集资金双重功能的体现和运用。
四、中国环境税法规范的内容问题
构建我国的环境税法体系,设计其基本内容,首先应从完善现行的税制结构开始,绿色税制改革的重点应是目前与环境资源有关的资源税和消费税。另一方面,我国要大胆借鉴发达国家环境税法的立法经验,引入能源税、水资源税、含铅汽油消费税附加以及臭氧耗损物质(ODS)税,2同时考虑从排污收费到污染税的可能改革。下面,笔者拟在前述的环境保护税的名下,选择几个主要的环境税种,就其内容作一些设想,当然,这还不能概括环境税法体系的'全部内容:
1. 垃圾税:是一种以抑制环境污染为目的、以垃圾(或叫固体废物)为课税对象的税种。垃圾税税率为定额税率,课税对象是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纳税人为产生垃圾的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垃圾税可规定一个起征点。征收的垃圾税税金,应该相当于处置垃圾所花费的资金(与此相适应,垃圾税也可称为垃圾处置税或固体废物处置税)。如奥地利联邦政府从1989年1月1日起征收垃圾税。按照规定,每吨家用垃圾征收40―50先令,每吨特殊垃圾征收200―500先令。
2. 含铅汽油税:含铅汽油税是一种具有行为调节功能的税收,它是汽油消费税中的一个税目,应视为一种消费税附加。其征收对象是供机动车船使用的所有标号的含铅汽油和70#低标号汽油。纳税人是中国境内生产含铅汽油和70#汽油的生产厂家。其税率的确定应主要以在我国高标号汽油中占比例较大的90#汽油为依据。
3. 污染排放税:是指根据污染者排放物数量或能产生有污染的产品数量征收的一种税收,也是最能直接体现环境税本质的一种税收。其征收依据是排放污染物的数量或能产生有污染的产品数量。纳税人是排放污染物或生产有污染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从长远的观点,排污收费宜改成征收污染排放税。不过,这种转变的前提是大大简化现行的收费标准,从以污染物排放量为征收依据转变到以产品生产或消费数量为征收依据,或者只征收少数污染物的排放税。污染排放税税率宜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税额的确定,以足够支付治理污染的费用为基准。
4.企业环境税:企业环境税以生产或排放有毒性物质的企业为纳税人,课税对象是有毒性物质或其排放会造成污染的物质。税率为从量定额税率。
5. 水资源税:是对水资源的开采和使用以及污染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征税对象是对水资源的开采、使用行为以及污染水资源的行为。水资源包括地下水资源和地表水资源。我国现行的水资源费可改成水资源税,并在现行的水资源费费率基础上,根据各地区水资源的稀缺性和水污染程度确定差别幅度税率。全面提高水资源税税率。
上述的垃圾税、含铅汽油税、污染排放税和企业环境税,可以归属于环境保护税名下的环境污染税,而水资源税则归属于其名下的环境资源税。
五、环境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现行税收体系也包含了一些环境税收优惠政策,不过,现行税制中考虑环境保护因素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过于单一,仅限于减税和免税,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影响了税收优惠的实施效果。因此,笔者主张,环境税收优惠政策可做如下考虑:
首先,在关税方面,对出口的环境保护设施、材料可采用低关税率,以扶持该类产品的发展。对国内目前不能生产的污染治理设备、环境监测和研究仪器以及环境无害化技术等进口产品,减征进口关税;在农业税方面,对改良土壤、提高肥力、维持耕地面积、植树造林等有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农业生产活动减免农业税;在营业税方面,对工业企业自销的综合利用产品、环境保护政策性亏损的经营活动等实行减免营业税或缓征营业税;在消费税方面,对清洁汽车、清洁能源以及获得环境标志和能源效率标志的家电产品和汽车,减征消费税;另外,对经营环境公共设施的企业,在征收营业税、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给予优惠。
其次,为鼓励企业开发利用防止污染、节约能源等方面的设备、机器,保护环境,政府应采用加速折旧的方式来实现其环境目标。目前,我国的加速折旧制度,不仅加速折旧方式少,而且,相关规定也不明确。我国应该允许清洁能源企业、污染治理企业、环境公用事业以及环保示范工程项目加速投资折旧。
再次,扩大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政策的适用范围,准确界定零税率调节税的适用项目类型;界定朝阳产业――环境保护产业的范围,在规定期限内对环境保护产业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此外,对工业企业购入的环境保护设施允许扣减进项增值税额等,也是属于环境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
目前,我国税收优惠政策有不少都没有同国家产业政策结合起来,与国家环境保护基本国策也缺乏系统地衔接。因此,税收优惠政策亟待在产业政策导向和规范化监管上加强,要对与环境保护不一致的地方及时修正,逐步建立健全系统、全面、科学、有效的环境税收优惠政策。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说,环境税是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重要的环境保护手段,是通过经济手段解决环境问题的主要方式,也是提供环境保护资金的重要形式。在我国开征环境税,既有其必要性,又有其可行性。我们提出环境税立法的几个问题,虽然是对环境税的一些设想,但根本立足点还是在于改善我国目前的环境状况,还祖国一片蓝天,还公民一个清洁、舒适的生活环境。我们期待不久的将来环境税法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并在我国
整个税法体系中发挥其积极作用。
徐孟洲 谭柏平谢增毅
篇3:浅谈电子商务的立法原则
浅谈电子商务的立法原则
论文关键词:电子商务 特点 不正当竞争 立法原则
论文摘要:随着中国互联网的迅速普及和发展,电子商务在我国贸易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不容忽视。及时制定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鼓励、引导、维护电子商务沿着正确轨道前进,是当前我国立法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本文就研究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以及解决措施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电子商务及特点
电子商务(E-Commerce),是经济和信息技术发展并相互作用的必然产物,指商事主体使用互联网(Internet)、内部网(intranet)等计算机网络实施的各类商事行为的总称。广义的电子商务指一种全新的商务模式,利用前所未有的网络方式将顾客,销售商,供应商和企业员工联系在一起,将有价值的信息传递给需要的人们;狭义的电子商务是指给予数据的处理和传输,利用开放的网络进行的商业交易,包括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消费者,企业与政府之间的交易活动。本文所称的电子商务是取其狭义。
电子商务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交易虚拟化
通过Internet为代表的计算机互联网络进行的贸易,贸易双方从贸易磋商、签订合同到支付等,无需当面进行,均通过计算机互联网络完成,整个交易完全虚拟化。对卖方来说,可以到网络管理机构申请域名,制作自己的主页,组织产品信息上网。而虚拟现实、网上聊天等新技术的发展使买方能够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广告,并将信息反馈给卖方。通过信息的推拉互动,签定电子合同,完成交易并进行电子支付。整个交易都在网络这个虚拟的环境中进行。
2、交易成本低
电子商务使得买卖双方的交易成本大大降低,具体表现在:
(1)距离越远,网络上进行信息传递的成本相对于信件、电话、传真而言就越低。此外,缩短时间及减少重复的数据录人也降低了信息成本。
(2)买卖双方通过网络进行商务活动,无需中介者参与,减少了交易的有关环节。
(3)卖方可通过互联网络进行产品介绍、宣传,避免了在传统方式下做广告、发印刷产品等大量费用。
(4)电子商务实行“无纸贸易”,可减少90%的文件处理费用
(5)互联网使买卖双方即时沟通供需信息,使无库存生产和无库存销售成为可能,从而使库成本降为零。
3、交易效率高
由于互联网络将贸易中的商业报文标准化,使商业报文能在世界各地瞬间完成传递与计算机自动处理,将原料采购,产品生产、需求与销售、银行汇兑、保险,货物托运及申报等过程无须人员干预,而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传统贸易方式中,用信件、电话和传真传递信息、必须有人的参与,且每个环节都要花不少时间。有时由于人员合作和工作时间的问题,会延误传输时间,失去最佳商机。电子商务克服了传统贸易方式费用高、易出错、处理速度慢等缺点,极大地缩短了交易时间,使整个交易非常快捷与方便。
4、交易透明化
买卖双方从交易的洽谈、签约以及货款的支付、交货通知等整个交易过程都在网络上进行。通畅、快捷的信息传输可以保证各种信息之间互相核对,可以防止伪造信息的流通。例如,在典型的许可证EDI系统中,由于加强了发证单位和验证单位的通信、核对,假的许可证就不易漏网。海关EDI也帮助杜绝边境的假出口、兜圈子、骗退税等行径。
篇4: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立法原则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立法原则
立法原则是指导立法主体进行立法活动的基本准则,是立法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指导思想。确定立法原则时要考虑这样一些关系:
(1)需要与可能:立法的阶段性,立法的具体条件(社会、政治、经济)的配套;
(2)历史、现实与未来:立法的超前问题,立法的继承问题;
(3)客观与主观:人的能力问题,客观认识把握与主观表达;
(4)整体与部分:各个利益集团的平衡,法律自身的统一性、和谐性;
(5)专家与社会:专家意见与社会要求,“精英”与一般民众的认识差距;
(6)本国国情与全球化:本国的国情与他国发展的`历程,人类发展的趋同问题。
我国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原则为:(1)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2)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3)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4)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由此可以认为,当代中国立法的原则为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
(一)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
立法的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要求一切立法活动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符合宪法的精神;立法活动都要有法律根据,立法主体、立法权限、立法内容、立法程序都应符合法律的规定,立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二)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
立法应当尊重社会的客观实际状况,根据客观需要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要以理性的态度对待立法工作,注意总结立法现象背后的普遍联系,揭示立法的内在规律,避免主观武断、感性用事。
(三)民主立法原则
立法应当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和要求,确认和保障人民的利益;应当通过法律规定,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表达自己的意见;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应具有开放性、透明度,立法过程中要坚持群众路线。
(四)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在立法中要做到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恰当处理各种关系,注意各方面的平衡;应高度重视立法的技术、方法,提高立法的质量。
篇5:浅析基于电子商务的特点浅谈电子商务的立法原则
论文关键词:电子商务 特点 不正当竞争 立法原则
论文摘要:随着中国互联网的迅速普及和发展,电子商务在我国贸易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不容忽视。及时制定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鼓励、引导、维护电子商务沿着正确轨道前进,是当前我国立法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本文就研究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以及解决措施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电子商务及特点
电子商务(E-Commerce),是经济和信息技术发展并相互作用的必然产物,指商事主体使用互联网(Internet)、内部网(intranet)等计算机网络实施的各类商事行为的总称。广义的电子商务指一种全新的商务模式,利用前所未有的网络方式将顾客,销售商,供应商和企业员工联系在一起,将有价值的信息传递给需要的人们;狭义的电子商务是指给予数据的处理和传输,利用开放的网络进行的商业交易,包括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消费者,企业与政府之间的交易活动。本文所称的电子商务是取其狭义。
电子商务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交易虚拟化
通过Internet为代表的计算机互联网络进行的贸易,贸易双方从贸易磋商、签订合同到支付等,无需当面进行,均通过计算机互联网络完成,整个交易完全虚拟化。对卖方来说,可以到网络管理机构申请域名,制作自己的主页,组织产品信息上网。而虚拟现实、网上聊天等新技术的发展使买方能够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广告,并将信息反馈给卖方。通过信息的推拉互动,签定电子合同,完成交易并进行电子支付。整个交易都在网络这个虚拟的环境中进行。
2、交易成本低
电子商务使得买卖双方的交易成本大大降低,具体表现在:
(1)距离越远,网络上进行信息传递的成本相对于信件、电话、传真而言就越低。此外,缩短时间及减少重复的数据录人也降低了信息成本。
(2)买卖双方通过网络进行商务活动,无需中介者参与,减少了交易的有关环节。
(3)卖方可通过互联网络进行产品介绍、宣传,避免了在传统方式下做广告、发印刷产品等大量费用。
(4)电子商务实行“无纸贸易”,可减少90%的文件处理费用
(5)互联网使买卖双方即时沟通供需信息,使无库存生产和无库存销售成为可能,从而使库成本降为零。
3、交易效率高
由于互联网络将贸易中的商业报文标准化,使商业报文能在世界各地瞬间完成传递与计算机自动处理,将原料采购,产品生产、需求与销售、银行汇兑、保险,货物托运及申报等过程无须人员干预,而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传统贸易方式中,用信件、电话和传真传递信息、必须有人的参与,且每个环节都要花不少时间。有时由于人员合作和工作时间的问题,会延误传输时间,失去最佳商机。电子商务克服了传统贸易方式费用高、易出错、处理速度慢等缺点,极大地缩短了交易时间,使整个交易非常快捷与方便。
4、交易透明化
买卖双方从交易的洽谈、签约以及货款的支付、交货通知等整个交易过程都在网络上进行。通畅、快捷的信息传输可以保证各种信息之间互相核对,可以防止伪造信息的流通。例如,在典型的许可证EDI系统中,由于加强了发证单位和验证单位的通信、核对,假的许可证就不易漏网。海关EDI也帮助杜绝边境的假出口、兜圈子、骗退税等行径。
二电子商务中的不正当竟争行为的表现主要有:
1贬损行为。贬损行为主要是通过网络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信誉等行为。2.虚假广告宣传行为。3.混淆行为。混淆行为指在经营活动中采取一些旨在消费者对该经营者与其竞争对手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提供的服务产生混淆的行为。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5.域名纠纷。域名是与网络上的数字型IP地址相对应的字符型地址。域名已不仅仅是一种网络地址,而是一种在因特网上代表企业形象祀商誉的商业标识符号。6.用技术措施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不正当的技术手段阳止用户使用对方软件。
三、电子商务的立法原则
基于以上电子商务的特点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我们在立法中应当把握以下几点原则:
1、中立自由原则
电子商务是建构在电脑和网络上的,对高科技有很强的依赖性,其交易形式千变万化,它使用的技术正在不断进步,更新。这样,立法机构就无法判断什么是现在最好的技术,更谈不上对未来的预测。因此,电子商务立法对所有涉及的相关技术范畴应保持开放、中立的姿态以适应电子商务不断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不能将其局限于某一特定的形态,防止因电子商务立法对特定范畴的偏爱而损害法的连续性,稳定性,阻碍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2、协调统一原则
协调性原则是指电子商务立法既要与现行立法相互协调,又要与国际立法相互协调,同时还应协调好电子商务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新的利益关系,如版权保护与合理使用、商标权与域名权之间的冲突、国家对电子商务的管辖权之间的利益冲突等,尤其是要协调好电子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现行的国际贸易方式也具备一定的开放性等,因此现代电子商务立法应与现行有关立法相互协调,如应与现行立法中有关书面、签名等规定和有关远程合同立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跨境交易法等相互协调。
3、法律介入循序渐进,加强鼓励、引导原则
电子商务无论在我国还是发达国家,都是刚刚形成和起步,其所提供可资研究的个案还不多。电子商务随着其相应技术的发展和具体的贸易形态的千变万化,使得人们无法预料今后电子商务活动中具体某一个环节应当符合的规范。因此法律介入应当循序渐进,加以鼓励,引导,促进。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立法机构不必而且也不能马上就把电子商务的所有问题都纳入法律轨道,应道给它以宽松自由的外部环境,如果管得过严过死,就会抑制电子商务的活力,阻碍其发展。当然立法机构至少也要就电子商务行为规定最低标准或有效性的基本条件。
参考文献
[1] 赵立平著. 电子商务概论[M]. 上海: 复旦大学出版社, : 17, 18.
篇6:环境立法经济手段的运用
环境立法经济手段的运用
环境立法经济手段的运用---协调发展原则与利益与责任公平原则的运用
陈静
协调发展原则利益与责任公平原则市场机制环境保护
在市场经济制度的社会,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环境保护问题引起了广泛的注意。然而在环境的立法上,主要还是行使国家的职能,加大环境的治理和预防的力度,同时适当的收取与此有关的责任人的相关费用。然而,在市场经济下,适当的经济手段也可在此此处使用,让市场来引导一定的环境保护。
协调发展原则,即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指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则、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这一原则,正确的反映了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指出了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他们之间的关系。
利益与责任公平原则,即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8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环境保护的若干问题的决定》对上述的各项都进行了法律意义上的确立。
在市场经济的社会,环境立法的趋势似乎不仅仅在行政方面,同时根协调发展原则与利益与责任公平原则,经济手段的介入环境立法,是环境立法的趋势。
协调发展原则的贯彻,主要体现在3点,第一,加强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第二,把环境保护切实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三,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前两方面主要是政府的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体现,即运用行政权力进行发展策划。而最后一个方面,除了政府制定的一系列的环境经济的政策,进行奖励、优惠或者征收之外,个人和企业也可以在生产过程中,对环境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采取有利于其的经济或技术的措施。如何使得企业个人投入进采取这方面之中呢?这就需要市场机制的引入进行引导。环境立法需要引入市场机制的引导功能,而不是单方的一些奖励或优惠政策。根据社会的发展,这样的政策未必起到真正很有效率的作用。
利益与责任公平原则的贯彻,也主要在以下4个方面。第一,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第二,对超标的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加大限期治理的力度;第三,运用经济手段,促使污染、破坏者积极治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的破坏;第四,强化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这个原则的贯彻和本文的命题有最重大的关系。
于此,我们得出,社会发展兼顾环境的保护是当代环境的要求,同时市场机制是引导发展趋势的最好的调节器。根据以上两个原则,对于社会,可持续的发展和资源的利用是这种经济手段介入的背景。
从经济分析的角度看,环境问题主要是一个经济问题。企业的环境保护活动(如采用防治环境污染的技术等)在很大程度上由企业的经济利益或利润所决定,另一个方面,环境退化主要是各种不适当的经济活动的产物,机制失灵(又译为制度失灵)是环境资源退化和发展不可持续性的原因。在美国的法学家波斯纳创设的法律经济学中,核心概念是“效益”,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用同样多的资源消耗取得较大的效果,这里的“资源”包括通常意义上的自然资源、社会资源和法律权利等人为资源。我们这里可以从环境资源的角度理解引入市场机制的基础。
下面,我将根据这两个原则以市场机制的引入浅谈一下我的理解。
首先,我们现在采取的手段可以分为经济手段和非经济手段,非经济手段主要是政府职能的体现,例如政府的治理和规划。经济手段主要是奖励、惩罚、征收税务等等手段。
再者,以上谈到的经济手段都是将个人或企业的责任放在征收治理费用的角度上的,或者低效率的防止他们过渡的破坏环境。这样而来,企业需要减低他们的成本不会在环境的角度。因为无论怎样,他们对环境的负责是一样的,不存在一个可以节约成本增加利润的空间。如果,引进一个量化的交易权的话,就有可能将环境问题与成本挂钩。例如排污交易权,即排污权交易主要是通过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买入和卖出来进行污染排放控制。政府先要设定某区域内的总量调控,对该地域或空间内可容纳的最大污染物总量面向企业进行分配,在初始分配后允许企业进行交易排污权,这样通过市场手段将排污权从治理成本低的企业流向治理成本高的企业,最终实现社会以最低成本减少排污染物,从而使环境资源得到最有效利用。从这个角度上看,我们还可以借鉴一个环境押金的制度。押金制度是指通过强制性的措施,使消费者在玻璃或塑料等容器(包装物)上存款或押金,以促进消费者退回或循环使用这些容器或包装物。一般作法是:在消费者购买饮料等商品的同时,为包装或装有这些饮料或商品的容器或包装物支付一定数额的费用,如果消费者将使用过的这些容器或包装物退回给原销售者,则销售者根据其退回的容器或包装物的数量,退还消费者预先为这些容器或包装物所支付的押金。如果消费者不退回其已经付过押金的容器或包装物,则其所支付的押金将不能退还。这是一种强制性的市场机制。除了这两种制度之外,还存在生产和治理结合的方法。早段时间,新闻上报道了关于计算机废物的问题。主要是在现在,计算机的更新很快,同时引起了很大的计算机垃圾的问题。然而这样专业的垃圾,具有巨大的污染性,也不是一个普通人具有处理这样的垃圾的能力的。于是,美国的电脑公司引进了一种制度,即在计算机的成本中加上了之后处理的费用,用户可以将被淘汰的计算机交回购买的公司,公司进行免费的接受和专业的处理。这样一方面,减少了使用者对电脑垃圾的处理的困难,另一方面,电脑公司减低了其对计算机垃圾存在的污染责任,因为其负责了主要的处理任务,且费用方面已经加入到成本内,由消费者支付了,其实也就是节省了对环境问题的经济投入,减低了成本。同时,这样帮消费者分担了处理废物的担忧,也赢得了消费者的青睐,增加了公司的销售额度。而在处理废物的同时,公司因为需要降低成本,不断地提升其处理废物的技术和消费以增加利润减低成本。以上公司的行为,其实在追逐其最高的利润,但是在客观上对环境的保护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这也是现代社会所最需要的效果。
然后,在征收税的方面,虽然税收是我们处理环境问题的最主要经济来源。但是我们往往在税收方面很少贯彻利益与责任公平原则。即不同的行业对环境有不同程度的影响。贯彻公平原则,应该根据不同的'影响程度来进行不同的征收。很多国家,如美国、欧盟国家都有对环境保护税收的相关的立法。美国已着手对每吨碳征收6至30美元的碳税,并开始征收交通税,每次行程收税1――4美元。比利时、德国、英国、丹麦、意大利等国也制定各种生态税收法,分别针对能源、三废、产品包装等征收税收。
最后,在财政上,我们可以设立更多的辅助制度来引导环境的保护。()很多国家有环境保护资金的设立。欧盟国家通常采用的经济手段包括环境保护税收、收费、低息贷款、保险手段、环境标志、环保拨款、补助金、押金、加速折旧、排污许可及排污交易等。美国《环境反应、补偿和责任法》(1980年)规定设立危险废物基金和关闭后的责任基金。其中,低息贷款是一个很值得借鉴的方法。例如,一个对重视环境保护的企业,必定在成本上有关于环境方面的投入,因此会提高环境成本,与其追逐利润的目的相违背。若进行对其的低息贷款制度,在贷款上对其进行帮助。一定程度上是一个奖励的行为,奖励和鼓励这种对环境的关注的企业,另一方面,在客观上,促进了环境保护的进程。设想,进行此种财政上的帮助与对一个不注重环境保护的企业的环境治理所花费的费用相比较,节省了很多费用,符合双方的行为目的。根据波斯纳的经济法学的理论,法律的作用便是降低社会的交易成本。在此处环境立法起到了这样的作用。
综上所述,根据协调发展的原则和利益与责任公平原则,客观上需要在环境立法上引进市场机制的理论,符合现在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并根据市场机制与环境保护的特点,我提出了一些国外实践证明可用的主要经济的手段来引导社会对环境保护的投入。
总结下来,主要是四项主要的措施:第一是收费和收税;第二是可交易的许可证;第三是押金制度;第四是财政补贴制度。
以上是我对协调发展原则和利益和责任原则在环境保护的具体作用的理解。具体与社会的相关适应与和中国具体的国情特殊性相矛盾的问题并没有进行探讨。不过,在以后,也是我值得思考的问题。
篇7:环境立法应关注农村
环境立法应关注农村
摘要: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环境保护法和单行污染防治法体系,偏重于城市环境污染治理,未将农村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列为重点.法律上虽涉及农村环境问题和污染治理,但大多为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缺乏操作性;或是规则不完善,缺少实施系统的支持,对农村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的具体困难考虑不足.作 者:杨文涛 作者单位: 期 刊:农村工作通讯 Journal:NEWSLETTER ABOUT WORK IN RURAL AREAS 年,卷(期):, (12) 分类号:篇8:环境审计立法的可行性研究
环境审计立法的可行性研究
摘要:随着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增长,国家也加大了对环境保护方面的力度,尤其是涉及到环境审计方面。做一种新的环境保护机制,我国也顺应时代的潮流以及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开始不断地接触并研究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审计制度。本文主要从近些年来我国对环境审计的重视程度来分析环境审计的可行性以及它的重要性。
关键词:环境审计;可行性;重要性;实行机制
环境审计从上世纪兴起之后不断开始在各个国家开展,我国社会主义国家也开始开展环境审计工作,从而更好地保护人民的生活环境,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由于我国在环境审计方面起步较晚,所以在执行的过程中出现了各种问题。开展环境审计工作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为了做好这一工作,国家也在不断的开展环境审计立法的可行性研究,本文主要从这一方面来分析它的可行性研究的方向和问题。
一、环境审计概述
传统意义上的审计制度是指根据特定的组织对相关部门的财政收支及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核,从而达到监督约束的目的。用它来解释传统意义上的环境审计就是指特定的部门对所负责的区域进行的一定时间内的审核工作。但是虽然我国对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力度在不断加大,但环保部门对与环境的保护是不彻底的`,他们往往注重的是面子工程,没有实际去保护环境。现代环境审计的突出特点就在于它是对公共建设项目的决策的可行性研究单位所进行的审计。旨在监督相关环境保护部门所做的环境保护工作。
环境审计兴起于上世纪的加拿大和美国,随着环境审计的效果不断明显,各国也相继开展了环境审计工作,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维护环境保护工作的权威性。我国在环境审计方面起步虽然比较晚,但我国对环境审计的重视程度却很高,尤其是十八大之后,国家再一次强调了生态文明、社会文明等五大方面,中央政府也重申了加大环境审计的力度的决心,我国相关部门也逐渐制定出了相关的环境审计方面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环境审计的实施。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环境审计工作在不断顺利地开展,期待在环境审计的制度下,我国的生态环境会更加优美。
二、我国在执行环境审计中出现的问题
我国在一九九八年的政府机构改革中,审计部门再一次将强调了审计部门的具体职能,具体的分别设立了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司等。十八大之后,中央政府再一次强调进行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可见,中央政府对于提高我国的环境的重视程度是很高的,但是由于某些政府部门私自挪用环境保护的费用,造成了上面一直强调,环境依旧恶化的局面。另外法律道德的缺失以及管理机构的不完善都是我国在执行审计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当国家把用于环境审计方面的资金下达给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时,由于管理机构的缺陷以及责任的不明确,致使资金的具体流向不明,从而使环境审计工作仅仅只是落实在各级文件上,为了避免和改善这种状况,国家不断地进行立法工作,明确环境审计部门官员的职责,防止贪腐,使每一笔钱充分用到环境保护上。并积极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条文,但是这些条文中却未明确环境审计的内容和具体实施办法。也就是说,国家所制定的相关法律仅仅是规范了各级官员的职责,却未明确规范环境审计的内容,这又造成了新的问题,即环境审计的实施丧失了法律的后盾,从而使他的权威性受到冲击和争议。为了弥补之一法律上的空白,相关部门开始开展环境审计的立法工作的可行性研究,逐步完善环境审计方面的立法。
三、环境审计立法的重要性
1.为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前提。开展环境审计工作旨在规范环境保护方式,通过合理的环境保护工作来达到节约资源、减少浪费的目的。环境审计工作将环境资本列入到审计的范畴,它与一个国家的GDP和企业生产成本紧密的联系起来,它使得我国在核算经济成本的时候能够更加全面、更加完整。
2.环境审计立法为环境保护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工作规范的不完善使得环境审计在全国各地的标准不统一,种种问题的出现更加凸显出加强环境审计立法的重要性,立法有利于规范环保部门的工作流程,明确环保部门各级干部的职责,同时也能够充分的保障环境审计工作的执行,使环境审计工作切实落实到行动中去。
3.通过立法明确企业在环境保护中的职责。通过环境审计立法工作,明确规范企业在环境保护中起到的作用,明确指出超标排放污染物以及其他渠道造成环境污染的后果和将会受到的惩罚。只有企业真正的明确了在环境保护中的主体地位,才能从源头上减少污染,从而减少治理环境的费用。通过立法明确企业对环境保护的职责,有利于减少资源的浪费以及降低环境的破坏程度。
四、环境审计的可行性分析
1.目前具有相关环境审计的法律条文。随着国内外对环境保护的进一步的重视,我国目前已先后签订了部分有利于我国环境保护的天文和国际公约等。例如有:《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国际捕鲸公约》、《森林法》、《国际热带木材协定》、《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宪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水土保持工作条例》、《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等。这些条文和公约显示了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力度,证明了我国对环境保护决心。同时这些法律条文也对环境审计的推进提供了依赖,起到了引领作用。
2.地方政府出台的政策有利于环境审计立法的进行。随着各种政策的不断推进以及国家对于生态保护的不断重视,全国部分地方政府分别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条文为环境审计保驾护航,有的地区甚至将环境保护与政府干部的政绩和调任联系在一起,进一步明确责任到个人,通过成立一个考察干部对环境保护工作力度的环境审计工作组,来具体评定干部在环境审计方面做的工作。这对提高干部对环境保护的认识是极其有利的,对于环境审计立法工作的执行也是及其有利的。
五、总结
十八大以后,我国政府更加注重环境保护工作,环境审计制度也在逐步完善,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意识到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节约资源、杜绝浪费,这十分有利于我国的可持续展战略的实施。未来我国会继续加强对环境的保护力度,环境审计制度也会顺应时代的发展潮流,充分起到保护、监督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周珂,高桂林,王权典.突破绿色壁垒方略——企业环保法治的理论与实践[M].化学工业出版社,:199.
[2]王玉庆.中国环境审计已初见成效.新华网.
[3]审计署.初步建立起资源环境审计评价体系.新华网.
篇9:我国地热资源环境立法的探讨
我国地热资源环境立法的探讨
地热资源作为新能源,因其洁净、污染少,被世界各国作为缓解能源紧缺和防治环境污染的.绿色能源.通过对国内外地热资源环境立法的研究、分析,对我国建立地热资源环境立法进行了探讨,旨在促进地热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合理利用,以达到地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作 者:郭丽华 Guo lihua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长春,130021 刊 名:中国资源综合利用 英文刊名:CHINA RESOURCES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年,卷(期): 26(12) 分类号:X37 关键词:地热资源 环境保护 法律体系 可持续发展篇10:浅论劳动合同立法中的公平原则
浅论劳动合同立法中的公平原则
摘要:劳动合同关系是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的核心,缔结劳动合同的双方是否应在公平自愿的前提下订立合同,决定了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属性。在劳动合同立法中,确立公平原则有其特定的经济基础、社会基础和法律基础,也有其特殊的实践意义。所以,建议在起草制定劳动合同立法中明确公平原则,并将其贯彻在立法始终。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合意,它体现了缔约当事人之间就各自为订立合同而实现的目标达到了相互利益的一致:合同还是平等主体之间就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意思表示真实、一致的合意,它代表着缔约当事人应在合同履行中各自应履行的行为和应承担的义务达到了共识。从一般意义上去理解民事法律关系或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合同,已有社会所认同的权威的、统一的理论标准,然而从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劳动意义上去理解合同上的公平,并将之贯彻于劳动合同履行中,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及在实践中的推广。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就明确各自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劳动合同作为契约的一种类型,它与普通民事、商事合同有着诸多共性,但作为特定法律的一种表现形式,它又具有其独立的特色。劳动合同中缔约双方处于平等的地位,但又当然地具有截然不同的身份,在利益的取向上是完全对立的、互补的。其典型特征就是缔约双方分别为雇主和雇员的特定身份,以及在人身关系上带有的与人身依附相似的隶属关系。所以在劳动合同中一方面呈现出对缔约双方相互自主选择(即所谓双向选择)的肯定,另一方面又要维护在特定劳动场所里雇主对雇员的统一管理(即存在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平等是相对的,追求利益最大化是绝对的,但这决不意味着劳动合同关系中不要公平原则,某种意义上说,在我国现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强调劳动合同的公平原则还有其特殊的社会意义。
本文意图应用简洁的语言和简明的逻辑分析,来阐述在劳动合同立法中应规定公平原则,确认公平的思想。
1、劳动合同关系中公平原则的经济基础
劳动合同关系实际上是劳动力与劳动力使用的关系,其基础条件是将劳动力视为商品,所以也可以说劳动关系是劳动力的交换关系。劳动者将自己的劳动能力以商品交换的形式让渡于劳动力的使用者,劳动力使用者(企业或称用人单位)为此支付对价,这一对价的水平应维持在维系劳动力的载体劳动者的生存、繁衍以及满足其社会标准的精神和其他物质享受之上。以政治经济学的观点来看,在这一交换过程中,还会产生一特定产物,即劳动力的剩余价值。针对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而言,这是产生剥削的基本要素;但对于社会主义社会来说,除部分转化为企业利润外(某种意义上可理解投资成本回报),大部分还是被转化为社会资源,用于公共目的(即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之说)。用经济的标准来衡量,这种交换也应当是公平的。概括说,社会劳动是一种生产活动,也是一种商品交换活动,提供了法律上公平的基本条件,作为劳动力商品交换关系的契约,劳动合同也具有公平的经济基础。
这一推理,也可以用更简单的方式来表述,即劳动是一种经济活动,是商品经济过程中的一种特殊行为,劳动关系中存在着商品交换关系,商品交换要求实现公平,所以,确立劳动关系存在的劳动合同中完全可以具有公平的经济基础。
2、劳动合同关系中公平原则的社会基础
讲公平首先是社会的公平,同时也强调社会成员个体间的公平,公平原则的社会基础表现在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对立统一上。法律上的公平并不是一般意义上在权利和义务主体之间的绝对公平,它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平衡相应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寻求社会成员群体利益的均衡。当然,这种公平也必须体现到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上,这是一种广泛意义上的公平,是约束双方公平程度的框架和尺度。权利义务双方应在这个框架和尺度范围内自由地约定自己订立合同所需实现的经济目的。在任何一个劳动关系的契约中,也必然地要体现社会公平对个体公平的约束,又会体现缔约双方所追求的在法律允许幅度内的公平。
第一,在劳动合同关系上谈公平原则要具备一定的社会基础条件,这要求:
首先,劳动者人身的解放和劳动力私人占有被肯定,从法律上说,即确定了劳动关系的参与者的法律主体资格,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都提供了此前提条件。
其次,劳动力自由流动的禁锢被破除,在我国取消或正在取消的城市和农业劳动人口的就业差别,允许跨地区、跨行业劳动人口流动,以及破除劳动者官本位的特殊身份和等级身份等,为劳动力商品市场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第二,在劳动合同关系上谈公平原则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社会环境,这要求:
首先,合理的劳动用工制度的形成,如我国劳动制度改革及确立用人体制上破除“终身制”、“铁饭碗”的劳动合同制。
其次,确立建立劳动关系所需要的劳动合同的法律形式,如我国《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已经成为目前城镇劳动力参与劳动活动、获得劳动报酬,确立劳动关系的产生和存在的一种法定的正式载体。
第三,从特殊性讲,即要求对出让劳动力商品的劳动者个人消除就业终身制的限制,使其有了选择自己所期望就业的权利和辞去不符合自己意愿的工作的权利;吸纳劳动者的具体企业则对应有了改变计划体制下统包统配、劳动力单位一企业所有的权利,有权自主地雇用劳动力和解雇不符合用工条件的员工。
第四,有了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以消除经济发展水平上的差异带来的对公平的不利影响和补救由于一方当事人违约行为导致的另一方受到不公平待遇的权益瑕疵。
3、劳动合同关系中公平原则的法律基础
“公平原则”源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是对自愿原则即契约自由原则的完善和补充。它实际上要求不仅实现民事合同主体权利义务上的公平,也要实现一种社会公平,所以公平原则是社会进步的体现。在劳动合同关系上有无必要贯彻公平原则,或者说劳动合同上的公平有无法律上存在的意义,答案当然是肯定的。
首先,因为劳动是人们最基本的社会活动,所以劳动关系是各种社会关系的基础。人们对社会关系上的平等的追求,必然首先体现在劳动活动中的平等,因此法律所保护和规范的劳动法律关系具有社会平等的基础。
其次,劳动法律关系与民事关系虽然现在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调整,但它们之间又有着天然的联系,劳动体系是从民法体系中繁衍、变化和发展而来的新的.法律体系。从合同的基本原理和合同立法的基本原则上,两法相通,可相互借鉴。同时最重要的是,两个部门法的法律价值观在很多方面是相同的。
第三,从立法体例上说,就合同法对合同订立、变更、履行、解除、无效、违约处理等方面的规定看,与劳动法中对劳动合同对应问题的规定大体相同(从我国的立法例上看,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规定更为简洁,但笔者认为这正是劳动法立法上的不足和需要完善的地方),可以肯定地说,两者从本质上均未否定公平原则。
第四,从
立法技术上看,劳动法的粗犷和内容上过于原则的缺陷在司法实践中已经表现出来,相对于相当完备和具有丰富的合同法来说,学习借鉴甚至“拿来主义”并无不可。劳动合同立法中可借鉴的内容包括法律原则中的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等。在法律规定上,关于合同订立的要约和承诺过程、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条件,合同的有效和无效标准,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程序要求,违约责任确定与承担等,都可以参考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融会以劳动法的特定要求。由于劳动法在相关规定上的简单化,目前各地用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示范文本来解决合同标准问题,千差万别存在许多不足。第五,最关键的问题是劳动合同关系中决不否认公平的基础,劳动合同订立也广泛地包括追求社会公平和当事人地位上平等,及利益共享的目标。
当然,理论界对劳动法中沿用普通民事法律的原则也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劳动法与民法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法律部门,所以根本无从谈起共同适用的原则,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之间无一般意义上的借鉴关系。笔者不太同意此种观点,因为从大的方面来看,劳动关系中的劳动合同关系还属于私法范畴(劳动法中涉及公法的范畴更多地体现在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劳动保护等方面),缔约双方有充分的相互选择权,并应严格遵守平等互利的基本合同规则。借用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并赋予其劳动法意义上新的内容,从本质上不会影响劳动法的独立性。而且,民法中成功的经验被引入劳动合同制度中,是立法和司法技术上节约成本的最佳选择。
4、劳动合同关系中确认公平原则的社会实践意义
在当前发生的劳动争议中不乏因片面强调对一方利益的维护而导致违背公平原则的现象存在,在下可试举几例加以说明:
如企业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对受雇人员收抵押金、担保金的做法;
如企业以变通方式,缩减了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基准(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规定职工一年内连续旷工15日或累计旷工30天,企业可给予除名处理。有些企业以违纪解除合同的方式将处理的时限缩短到几天);
如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高额违约金或强迫受雇人员放弃合同约定利益(如用人单位提供的福利待遇和额外商业保险等)的情形;
如在企业规章制度中,任意制定合同限制条款,随意对规章制度进行不利于受雇员工方面的解释;
如劳动者滥用权利,侵害企业财产权,进行不正当经营行为(如利用合同漏洞或企业管理漏洞,从事竞业禁止行为和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等)。 在处理上述各种违法、违约行为时,目前的主要依据是《劳动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由于法律规定上过于原则,而各种行政性解释受时间、地域、行业、劳动者身份等的影响,任意性过强,甚至一些规定、办法、批复等内容冲突,时效陈旧,标准不一。这不仅会造成法律标准的不一,使法律失去严肃性和权威性,也会造成社会的不安定和人们思想认识上的混乱。无疑,对经济建设有百害而无一利。
在完善劳动合同立法的同时,规定劳动合同中的公平原则和其他原则有利于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稳定社会,促进生产发展。更重要的是,由于《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内容的规定过于原则,在处理劳动争议的实践中,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所以完全有必要在补充完善劳动法的同时,增加立法原则和基本原则的规定。
篇11:环境立法亟需充分运用市场调节机制
环境立法亟需充分运用市场调节机制
摘要:通过论述片面强调行政手段和行政强制机制在环境保护中的不足及对环保环境成本内部化的介绍.阐述了在环境立法中运用市场机制的'必要性和意义.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经济发展的同时必须要顾及到对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这是来自发达圆家的前车之鉴.市场机制的运用则提供了一条既能够促进经济良性发展.又能保护环境的绿色发展道路.作 者:蒋小炜 JIANG Xiao-wei 作者单位:连云港市海州区环境保护局,江苏,连云港222023 期 刊:江苏环境科技 ISTIC Journal:JIANGSU ENVIRONMENT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年,卷(期):2008, 21(z1) 分类号:X3 关键词:环境成本 环境成本内部化 市场机制 经济手段★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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