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准备的财税处理毕业论文(锦集14篇)由网友“爱喵喵萌萌”投稿提供,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坏账准备的财税处理毕业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篇1:坏账准备的财税处理毕业论文
坏账准备的财税处理毕业论文
对于坏账准备金的处理,税法和处理的规定不同。
《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XX)84号」文件规定:
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
①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②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③债务人遭受重大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④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⑤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国税函579号」规定:
除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其他企业委托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准予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
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进行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046号」规定:
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可准予在发生当期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企业一律不得自行在所得税前扣除。
在发生财产损失并已确认其数额后,企业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单独报送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书面申请,注明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所得税前扣除理由和扣除期间,并附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确认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的数额在当期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如企业能够证实其财产损失确已发生,但在发生当期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前尚不能确认损失数额,也可按照前款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先以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估计数在发生当期扣除,待损失数额确认后,其确认数与估计数之间的差额再在确认当期进行调整。
企业未按照前两款规定及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财产损失,凡未超过征管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效的,经税务机关严格审核属实,可在损失发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补扣;对超过征管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效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如有弄虚作假,多报损失和未经批准擅自在所得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行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调整,并可根据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外国企业设立在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的财产损失,比照本通知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篇2:坏账准备的财税处理
对于坏账准备金的处理,税法和会计处理的规定不同,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
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
①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②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③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④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⑤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9号」规定:
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其他企业委托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准予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
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进行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046号」规定:
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可准予在发生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企业一律不得自行在所得税前扣除。
在发生财产损失并已确认其数额后,企业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单独报送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书面申请,注明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所得税前扣除理由和扣除期间,并附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确认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的数额在当期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如企业能够证实其财产损失确已发生,但在发生当期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前尚不能确认损失数额,也可按照前款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先以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估计数在发生当期扣除,待损失数额确认后,其确认数与估计数之间的差额再在确认当期进行调整,
企业未按照前两款规定及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财产损失,凡未超过征管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效的,经税务机关严格审核属实,可在损失发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补扣;对超过征管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效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企业如有弄虚作假,多报损失和未经批准擅自在所得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行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调整,并可根据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外国企业设立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的财产损失,比照本通知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关于印发< 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 财会字35号]规定:
公司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是否能够作为一项资产,列示于资产负债表上,应当按照资产的定义予以合理地确认和计量。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提取比例等由公司自行确定,但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应当根据公司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合理地估计。《关于印发< 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还规定,对公司的坏账损失,只能采用备抵法核算。
在会计处理上,提取坏账准备金的方法主要有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和销货百分比法三种。由此可见,无论是提取坏账准备的依据,还是提取坏账准备的方法,其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的规定都存在较大差异。在年终申报所得税时应按照税收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由于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对坏账准备的提取是采用“差额提取”的方法,因此,在年终申报缴纳所得税时,只能在当年度实际提取的坏账准备范围内进行调整。
如果企业当年度实际提取的坏账准备小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提取限额,则按实际提取数在税前扣除,不作任何纳税调整。其差额部分,在以后年度也不得补扣。
如果企业当年度实际提取的坏账准备大于税法规定的提取限额,则应当按照其差额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案例75]
[案情说明] 大崎(滁州)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按账龄分析法提取坏账准备,1月1日,坏账准备余额为3万元,应收账款余额200万元。月31日坏账准备余额为5万元(本年度提取坏账准备2 万元), 应收账款余额300万元。
[要求解答] 大崎(滁州)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数。
[计算分析] 大崎(滁州)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年税法规定的坏账准备扣除额:
=(期末应收账款余额-期初应收账款余额)×5‰= (300-200)×5‰=0.5(万元)
大崎(滁州)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提取的坏账准备:
= 期末坏账准备余额-期初坏账准备余额 =5-3=2(万元)
大崎(滁州)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5=1.5(万元)
[特别提示] 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以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这一规定与坏账准备的会计核算相同,在按上述方法进行纳税调整时,无需考虑应冲减的坏账准备(指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和新增加的坏账准备(指收回已核销的坏账)。
篇3:财税毕业论文
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是两个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会计收入涉及一定时期经营成果的确定,其确认与计量由《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范。
应税收入涉及一定时期企业应交各种流转税和所得额的计算,其确认与计量由《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
摘要:中小企业会计收入和应税收入的确认直接关系到企业经营成果的计算和税费的缴纳。
由于会计收入和应税收入分别从属于会计制度和税法,二者在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所以本文结合当前新会计准则和税法的有关规定,分析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在确认内容、原则、条件、方法、时间上的差异,为中小企业做好会计核算和税收纳税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会计收入 差异 应税收入
收入确认不仅是会计核算工作的一项重要部分,也是做好纳税工作的一个重要基础。
就收入而言,大部分情况下,会计和税法的认定标准是相同的,但也有差别。
因此,区分两者的差异并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是保证企业经营成果计算真实和税费缴纳准确的前提。
浅析中小企业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确认的差异
一、收入确认内容上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所指的收入强调是日常活动形成的,非日常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不作为收入,而作为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
在收入内容的确定上,会计强调重要性原则;而税法则不考虑经济利益流入的主次和重要性,任何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都作为计税收入确认。
例如,财产转让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都作为计税收入。
另外,税法中还有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等说法,而会计中没有这方面的概念。
二、收入确认原则上的差异
从会计准则的角度来看,收入是为了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财务状况的变动情况。
因此,收入确认原则要遵循客观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的原则,注重收入实质性的实现。
而从税法的角度来看,则比较侧重于收入社会价值的实现,即企业的经营活动是否在社会上形成了一定的价值。
这主要是由于税法的本质属性决定的。
从属性来看,税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因此税法中对相关收入的确认原则为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例如,交易性金融资产,对于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会计上确认收入,但所得税法则不将其确认为收入,待出售时确认收入并缴税应用的就是收付实现制原则。
另外,对预收账款的处理也能体现这个要求。
当企业的预收账款超过一定的期限时,税务机关有权作为应税收入调整处理。
此外,会计收入核算对各种企业经营活动事项重视度不一,它更注重企业的重要经营事项,会投入更多的精力在重要事项的核算工作上;而应税收入会一视同仁,只要应纳税款,无论该业务事项金额大小、对企业是否重要都按照税法相关规定计算纳税收入。
三、收入确认条件上的差异
对于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会计准则与税法也存在比较大的差异,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点是商品的所有权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发生转移,这是会计准则中确定收入的前提条件。
第二点是企业对商品的实际控制权已不存在,这是会计准则中确定收入的必要条件。
第三点是企业的收入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这是会计准则中确定收入的重要条件。
第四点是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是会计准则中确定收入的基础条件。
第五点是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这是会计准则中确定收入的关键条件。
可是在税法中只要求具备四项就可以,即“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一条没有在税法中要求。
应税收入确认的条件是:无论商品是否发出,只要提货单交给买方,当天就可以按销售凭证缴税。
之所以会出现这个差异,主要原因在于会计需要考虑确认收入后所承担债务的偿还能力。
只有在经济利益流入确定的情况下,才能确认收入,才能计算利润并进行利润分配。
而税法更多是从国家利益角度考虑,要求保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需要,不考虑纳税人由此承担潜在负债的影响,纳税人的风险由其自身承担。
只要纳税人对所出售的商品转移了风险和报酬,即认为应税收入的实现。
所以,在会计上强调收入确认的谨慎性原则,而税法则更强调形式重于实质。
四、收入确认方法上的差异
对于商品销售、劳务提供和建造合同收入在确认的方法上,会计和税法总体上是一致的,但在个别环节两者还是存在差异,这主要是因为两者对收入含义的理解以及确认目的不同形成的。
例如,对于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会计是在发出商品时按照未来收款额的现值确认收入实现,而税法是在未来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确认收入的实现。
又如,在企业会计准则中确认提供劳务所得的收入方法是:第一,如果一个会计年度内完成的劳务,应在其完成时确认收入。
第二,如果一个会计年度没有完成的劳务,且能够可靠计量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所劳务的结果,则要按照完工百分比的方法确认劳务收入。
第三,如果劳务结果不能可靠计量的,还要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预计能够补偿已发生的劳务成本,应按照可以补偿的金额计入劳务收入中去。
二是已预计无法补偿已发生的劳务成本,应按照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此劳务不再确认收入。
在税法对劳务收入方面的规定是:能够可靠计量的劳务交易结果应该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区别于会计中“有关经济利益会流入企业”。
税法不同于会计谨慎性原则,而是更好地偏重于权责发生制,所以在税法中不管成本能否回收,只要企业从事劳务工作,就要确认收入的实现。
对于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方法两者也有不同,如果会计认为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时,要求按已经发生的成本能够得到补偿的程度确认收入;而税法依然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不考虑可能发生的.收款风险。
五、收入确认时间上的差异
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除了在确认内容上存在差异之外,在确认时间上也存在一些差异,这主要是因为两者在认定收入的风险、确定性等方面存在不同。
例如,对于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而增值税暂行条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企业所得税法也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又如,对于委托代销收入的确认,会计上是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实现;而税法则规定,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特殊情况下预收款也作为纳税收入加以确认,这源于税法对支付能力、国家财政收入和确定性的综合考虑。
再如,税法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务,即使财务上未确认收入,预收账款也要纳税。
再比如,对于劳务收入的确认时间,按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劳务的结果如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同时预期的劳务成本能够得到补偿,按照已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并按相同的金额结转成本,如果预期的劳务成本不能得到补偿,应当将已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而税法则规定企业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
总之,在企业收入的确认上,会计准则与税法存在的差异比较明显,因此中小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根据其实际特点做好会计核算和税收纳税工作,提升企业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 鲁丽洁.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差异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16).
[2] 郑强.对会计收入与税收收入的差异探讨[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07).
[3] 吴瑛.会计准则与税法中收入的差异分析[J].时代金融,(2):54.
[4] 胡亚元.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差异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15).
篇4:财税毕业论文
一、政府采购尚未完全进入国际贸易自由化的领域 为了减少各国之间的贸易壁垒,实现更大程度的贸易自由化,许多国家经过艰苦的谈判,终于在1947年达成了关贸总协定。
该协定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一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转入到另一缔约方领土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适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不应低于相同的本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
” 然而,该条第八款(a)项作了例外规定:“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有关政府采购供政府公用,非商业转售或非用以生产供商业销售的物品的管理法令、条例或规定”。
明文将政府采购排除于国民待遇之外,而且由于第三条中规定国民待遇的主要条款第二、四两款被囊括入总协定最惠国待遇(第一条第一款)范围,可以推论,政府采购也属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各国政府为了促进本国产业的,在采购立法上利用例外条款,对国内实行优惠价格,或使用不公开或不透明的采购程序,使外国供应商无法与国内企业竞争,特别是使用不透明合同授予程序。
其中美国尤为突出。
据1973年公布的美国政府的专题报告指出:“在美国联邦政府采购里,外国货在整个采购供应中为数甚微。
本国公司向联邦政府销售时,是在没有外国货竞争条件下进行的。
”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买美国货法”及其执行命令(10582号令)的政策造成的。
只有遇到本国没有足够的数量与质量的产品,国内产品的价格不合理或不符合公众利益时,才有理由购买使用外国货。
遇有本国产品与外国货竞争时,给美国货以优惠差价。
而且,各州都订有自己的“买美国货法”,从而为政府采购市场筑起一道道厚墙,把外国货挡在墙外。
加拿大、日本、欧共体等许多国家和地区也都有类似规定。
为此,关贸总协定的多数缔约方感到有必要把政府采购政策予以约束与监督,以限制政府歧视性采购,促进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
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就率先开始就政府采购进行谈判,但由于各方利益冲突,分歧很大,谈判未取得实质性结果,只是起草了一份“关于政府采购政策、程序和作法的文件草案”。
在1978年“关贸总协定的东京回合”谈判中,经过各缔约方的共同努力,终于达成了《政府采购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于1981年1月1日生效。
1987年2月进行了修改,1988年2月14日生效。
1994年9月15日在摩洛哥马拉喀什会议上,以诸边协议方式为乌拉圭回合谈判各方签署,成为世界贸易组织负责管辖协议的一部分。
该协议的宗旨是确认政府在一定采购金额的基础上,实现贸易自由化。
虽然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际贸易自由化已经成为发展的潮流,但是出于保护本国产业发展的目的和关贸总协定民待遇条款的例外规定以及《协议》的诸边协议性质,使得政府采购政策仍然是国际贸易中非关税限制进口的重要措施之一。
《协议》所涵盖的政府采购市场只占全球政府采购市场的一小部分,政府采购市场尚未完全进入国际贸易自由化的领域。
二、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对外开放是大势所趋 按《协议》的性质及其加入条件,我国在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过程中,可以不必签署《协议》。
篇5:走出坏账准备认识误区
对可能发生的应收款项损失计提坏账准备(以下简称“坏账拨备”),体现了会计核算自始至终必须遵守的谨慎原则。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应当在结果上满足以下条件,即充分估计应收款项的不可回收风险及损失,既不高估资产及收益,也不少计负债及费用,以维护资产计价和损益核算基于真实性和可比性的公允性。
表面上看,有关坏账拨备的会计处理方法是明确的。其要点是,公司有权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自行确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予以说明。
然而,有关坏账拨备的私下和公开讨论表明,当注册会计师过分强调会计处理方法公允性时,往往忽视了结果的公允性。一些公司高账龄应收款项余额持续增长,坏账风险逐步加大,同时不具备计提专项准备的必要条件,却以计提方法“不得随意变更”为理由,继续坚持以往确定的、较低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导致坏账拨备覆盖率(已计提坏账准备/具备不良债权性质的应收款项合计×100%)逐步降低,进而虚计资产,虚增利润。不夸张地说,这种“形式重于实质”的认识,使得会计标准中关于坏账拨备的个别条款成为人为操纵会计报表的护身符,显失公允的坏账拨备亦成为上市公司会计造假最常见的手法之一。调查显示,国内上市公司坏账拨备显失公允的现象十分普遍。
拨备覆盖率:公允拨备的核心条件
必须明确的一点是,所谓公司有权自行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包括拨备范围、拨备比例、账龄划分等),其实质是尽可能使应收款项这项资产连同当期损益满足会计报表公允列报的需要。在应收款项同时存在可回收性与不可回收性的情况下,遵循审慎原则,公司必须对其中的不可回收风险予以关注,确保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充分反映应收款项账面余额与未来可回收净值之间的差额,并足以覆盖其不可回收风险,以此体现公认会计准则关于资产计价应满足预期未来经济利益足额回流企业的要求。
一般地讲,公允坏账拨备的条件可以被定义为:不仅应当反映因逾期而成为不良债权的应收款项的不可回收风险,也应当反映约定付款期内的应收款项即正常应收款项的不可回收风险,还应当反映已成为不良债权的应收款项随账龄延长而增加的不可回收风险,而且拨备金额应接近或等同于应收款项中的不良债权合计金额。
换言之,按照公允拨备比例计提的坏账准备对全部具有不良债权性质的应收款项的比率,即拨备覆盖率,应接近甚至不低于百分之百。如果能够满足这一核心条件,坏账拨备就是公允的。我们认为,这也是《企业会计制度》允许公司自行确定坏账准备计提方法的目的所在,不能将其理解为无论拨备结果是否充分,公司都可以自行确定坏账准备计提方法。
严格地讲,认定不良应收款项的基本条件在于该等应收款项是否逾期。由于目前上市公司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仅披露应收款项账龄,很少披露逾期情况,因此,按照流动资产的性质来认定不良应收款则是必要的和可行的。作为流动资产,应收款项应当满足能够在一年内足额变现的条件。受此指引,无论是否逾期,那些账龄超过1年的应收款项无疑具有不良债权的性质。就此而言,所谓应收款项坏账拨备,是遵循会计核算公认的审慎原则,针对已经成为或可能在未来会计期间成为不良债权的应收款项,以表外拨备的形式在会计报表中确认其潜在损失的会计处理方法。
调查结果显示,1284家符合数据条件的国内上市公司计提的坏账拨备不足以弥补坏账风险的情形十分普遍,其中拨备覆盖率不足90%的多达1020家,不足70%的871家,不足50%的676家。其中,风险较大的公司或拨备覆盖率不足30%的公司有381家,包括69家拨备覆盖率不足10%的公司。不难发现,目前国内上市公司的公允拨备风险大得惊人。
对不可回收风险的公允反映
在我们发出审计意见质询函的会计师事务所当中,凡是涉及坏账拨备不公允的,几乎无一例外地认为,只要坏账拨备比例经过合法授权并保持一贯性,坏账拨备就可以满足公允反映应收款项的不可回收风险的条件。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以长丰通信(000892,sz)为例,截至月31日,该公司应收账款合计64117万元,其中账龄在1年以内的正常应收账款42974万元,不良债权合计21143万元,其中账龄1~2年14465万元,2~3年6603万元,3年以上75万元;其他应收款合计19585万元,其中账龄在1年以内的正常其他应收款9950万元,不良债权合计9634万元,其中账龄1~2年4494万元,2~3年5140万元。按照该公司制订的拨备比例(即账龄1年以内3%,1~2年4%,2~3年5%,3年以上6%)计算,长丰通信已拨备金额合计2937万元,相应的坏账拨备覆盖率仅为9.54%。
篇6:坏账准备的纳税调整
税法与《企业会计制度》对坏账准备计提方法的规定不尽相同,使得一些企业在会计核算与缴纳税款方面出现了差错,引发了不必要的麻烦。
相关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也可以按规定自主提取坏账准备金,除另有规定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只能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和计提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
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前应如何处理?举例说明如下:某企业第一年年初应收账款余额为零,年末应收款项余额为000元;第二年年末余额为800000元;第三年年末余额为600000元,其中当年发生坏账损失6000元;第四年年末余额为零。已知企业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10‰,所得税税率为33%。该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根据上述资料依不同年度计算出坏账准备并作相应账务处理和纳税调整。
计提坏账准备的计算公式为(不考虑收回已核销的坏账因素):
公式①:会计上本期应提取的坏账准备=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应提取坏账准备金额-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负数表示企业减提的坏账准备;公式②:税法上本期按税法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期末应收账款余额×5‰-(期初应收账款余额×5‰-本期实际发生的坏账);如果公式①-公式②为正数,其差额表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公式①-公式②为负数,其差额表示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1.第一年计提坏账准备:2000000×10‰=20000(元)。
借:管理费用20000
贷:坏账准备20000。
按税法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2000000×5‰=10000(元);递延税款=(20000-10000)×33%=3300(元)。
借:递延税款33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300。
2.第二年计提坏账准备:800000×10‰-20000=-12000(元)。
借:坏账准备12000
贷:管理费用12000。
按税法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800000-2000000)×5‰=-6000(元)。
分析:会计上减提坏账准备会增加利润12000元,而按税法规定只应增加利润6000元,所以企业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000元,结转递延税款=6000×33%=198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980
贷:递延税款1980。
3.第三年发生坏账损失6000元,应冲销已提坏账准备。
借:坏账准备6000
贷:应收账款6000。提取坏账准备:600000×10‰-(8000-6000)=4000(元)。
借:管理费用4000
贷:坏账准备4000。
按税法规定计提的坏账准备:600000×5‰-(800000×5‰-6000)=5000(元)。
分析:会计上提取坏账准备会减少利润4000元,而按税法规定应减少利润5000元,所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0元,结转递延税款=1000×33%=33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30
贷:递延税款330。
4.第四年应收账款余额为零,应冲销尚未转销的坏账准备0-6000=-6000(元)。
借:坏账准备6000
贷:管理费用6000。
按税法规定应冲回坏账准备:0-600000×5‰=-3000(元)。
分析:会计上冲销坏账准备会增加利润6000元,而按税法规定只应增加利润3000元,所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00元,结转递延税款=3000×33%=99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990
贷:递延税款990。
从上例可以看出,当应收账款余额为零时,递延税款实现了对等性转销,这也说明坏账准备提取比例超过5‰的部分属于时间性差异。另根据国税发〔〕45号文件规定,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因此自文件执行之日起,会计与税法在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即坏账准备的计提口径)上不再有差异。
篇7:财税分离毕业论文
财税分离毕业论文
[提要] 经济快速发展促进了企业会计工作的性质变革,因此实现会计工作的科学开展成为企业发展的关键所在。对此,本文立足于会计工作的财税分离因素探究,从财务会计及税务会计认定谈起,借由探究其分离必然性,来深入了解影响会计工作财税分离的主要因素,以便企业对此有所认知,加快建设财税分离客观环境,促进财税合理分离,实现企业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会计;税务;财务;分离因素;探究分析
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概述
研究会计工作财税分离的影响因素之初,针对财税分离所涉及的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应做出一定了解。因此,本文借由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概述,对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工作内容及相互关系作出阐述,简明扼要地概括财税分离主体之间的联系所在。
(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定义。财务会计,其是财务管理主体向服务对象提供组织内部详尽财务报告的会计名称。其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向企业提供企业运营中的收支情况以及盈利水平及盈亏现状等内容,对企业的经济调整与科学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引导作用。细述财务会计的工作内容,其包括对原始账目的登记记录及每月月结时的税金等内容提取、资料编辑汇总,另有资产折旧、结转利润、编制资产清单等内容。总而言之,财务会计的本职工作是对企业经营中产生的一切财务活动进行记录、整理、归档及总结。相较于财务会计,税收会计其工作本身更为复杂,其工作内容囊括了一切企业财务工作所产生的税收管理。无论是成本税收,还是流转税、所得税,抑或是增值税、行为税,都在税收会计的管辖范围之内。另外,其还要进行相关的报税纳税申请、发票管理工作等,总而言之,税收会计相较于财务会计,其管理内容更细微化、多元化。由此可见,在我国税收政策不断革新,税收手段日趋完善的现如今,会计工作的分工明确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科学发展,是企业能否适应社会进步,适应民族建设的重要考量。
(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关系。明确财务会计及税务会计的定义,其二者之间的联系与差别便一目了然。其中,二者的主要联系在于其均属于会计科学范畴之内,应遵守会计科学相应准则。众所周知,会计准则中规定,会计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应时刻遵守及时性原则,并有效做到谨慎、诚实守信等多项原则,这注定了财务会计与税收会计在根本性质上属于同一类职业。然而,除此之外,税务会计相较于财务会计,其在管理机构上及法律法规上却与财务会计有较大的区别,这种区别联合其企业经营及发展上的差异,造成了财务会计与税收会计于发展中产生的巨大差异。具体来说,税务会计的本职工作是确保企业税收缴纳的科学与及时,其立足于国家财政收入的立场之上,保证了企业纳税的科学性。相对的,财务会计从服务对象来说,其为企业进行财务反馈,促进企业科学发展与成功转型。二者在服务对象上与服务目的上有着极为本质的差别,从而令二者之间的关系趋于复杂。另外,从核算角度出发,税务会计因服务对象与财务会计的本质差异,因此其仅对企业应缴纳税收进行核算,而其核算的基本材料,来源于财务会计对企业整体核算所得结果。
二、会计工作中财税分离必要性
(一)社会主义市场发展所致。作为社会主义发展中国家,我国在经济发展中推行社会主义特色市场经济建设。因此,当前市场经济体系已经逐步由传统政府主导企业发展为政企分离结果,政府已然放手企业发展,实现所有权及经营权的政府分离。在此基础上,企业的经营收益已然与政府的税收关系完全脱离,需自主运营及自主核算来实现企业科学纳税。这就促进了企业本身应培育出符合当前经济发展需求及纳税环境需求的税务会计,从而使税务核算工作科学有效开展。
(二)会计与税收体制差异所致。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工作内容正因会计制度及税收法律的不断革新而产生本质上的.差异。二者工作的独立性逐渐增强,促使彼此之间的工作内容越发需要独立空间。与此同时,我国新推行会计准则取消传统行业标准,统一推行新会计制度;相对的,针对税收法律的革新则令税务会计的工作更加明确且具体,进而从行为及法律导向上划清了二者间的界限,促使二者工作分离。
(三)全球发展趋势所致。自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市场经济逐渐与世界接轨,国际化市场环境促使市场发展趋于全球化。因此,为进一步迎合国外市场趋势,促进国内企业步入国际化舞台后的竞争优势,促进企业内部财税分离便显得十分必要。应对欧美等国部分或彻底的财税分离会计模式,我国实现与国际化市场的无缝对接,财税分离势必为必然趋势。
三、会计工作财税分离影响因素
(一)税法与会计准则调整。自我国推行依法治国以来,针对法律的改革与完善力度逐渐增强,其不仅囊括了刑事、民事纠纷判定,同时也覆盖了经济、科技、教育等多项领域。在此其中,税务法律的完善令税收科学性与严谨性更上一层楼,这就势必要求税务会计拥有较为专业的税收知识,并用更多的精力与时间来核算企业的税收信息。然而,相较于以往未修改会计准则时,财税操作相对简单并有统一性,改革后的税法及会计准则实现了财税之间的相对独立,从而令税法操作无法与财务操作统一进行,从而促使了财税分离现状的产生。由此可见,税法与会计准则调整是财税分离的主要促成因素,同时也是时代发展的必然产物。
(二)税务研究对象相对独立。目前,针对企业财务和税务进行统筹研究,其税务的对象相对独立,需要对企业财务和税务两方面进行合理化分离,建立其单独的运作模式,保障其独立运作的有效性和完整性。企业的税务管理不能按照财务管理工作的要求进行,要根据税务管理的特点进行重点的研究和认真的区分。目前的研究都是按照统一性进行展开,但国家的税收属于整体的范畴,其个体构成了整体的概念。要对税务的研究对象个体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对其不同的个体之间的联系进行展开方式的研究。避免其研究对象的独立性造成的研究不完全的情况出现。同时在研究中,要对企业税务管理涉及到的影响和促进力进行分析,对其内外在的影响因素类型进行合理的区分。采用适宜的方式和方法对其存在的问题得出具体的分析意见。
(三)现实需求促使财税分离。随着社会经济市场呈现出发展强盛的势头,企业也抓住发展机遇,全面提升各项工作,为占据市场竞争地位而不断改革。在企业改革中,其各项环节运行都难以脱离财务而单独行使,企业会计进行改革,增加了企业财政进出机率,繁重的工作任务也使得会计工作难度不断提升。企业会计一方面要对企业各项财政进出进行把控;另一方面要时刻关注企业税款变化情况,财税结合使得企业会计难以无暇顾及其他,导致会计工作出现漏洞,企业财政运行出现偏差,致使国家税款出现偷税漏税等现象。因此,在现实需求大背景下,应将企业会计进行财税分离,保障专人专控,保证企业财务管理,提升企业纳税效率。实现企业财税分离既是社会发展需求,也是经济市场大背景下企业会计发展必然趋势。
四、总结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家制度的法制化建设,为会计工作中的财税分离提供了重要的发展契机,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将会计工作中的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进行有效分离更符合我国的发展国情,有利于实现会计工作的细致化和规范化,更加适合于企业的全面发展,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作为企业会计核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两者的有效分离可以保证企业的税务工作和财会工作更加具有相对独立性,这是对我国会计制度的一种深化和创新,因此加强企业会计工作中的财税分离,对我国社会经济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1]《地方财政管理机制创新的焦作实践》课题组.阳光分配 分权制衡绩效导向兴利除弊――地方财政管理机制创新的焦作实践[J].财政研究,.6.
[2]董盈厚.中美税务会计理论的典型化事实――基于比较视角的理论假说[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
篇8:财税毕业论文提纲
第一章:绪论
(一) 绪论: 依法诚信纳税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息息相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宏伟奋斗目标。税收是保证国家机器运转的经济基础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与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税收工作的成效直接关系着小康社会的实现进程。依法诚信纳税是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依法诚信纳税从法律和道德两个方面来规范、约束税务机关以及纳税人的涉税行为,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在税收工作中的集中反映,是“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在经济生活中的生动体现。我国的税收种类大致有:增值税 、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而企业所得税占国家税收的很大比例,在此仅探讨企业所得税的征收。
第二章:本论
(一)我国有关企业所得税征收的基本现状
(二) 企业所得税概述
(三) 计税依据概述
(四) 计算应纳税额根据的标准
(五) 税率概述
(六) 记税方法
(1)查账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2)核定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七) 税收筹划概述
(八) 合理避税的方法
内容摘要:
(一) 我国有关企业所得税征收的基本现状:
1994年,我国实施了分税制改革。新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3%。这个税率对我国大中型企业和效益好的企业是比较合适的,但对规模较小的企业来说,税收负担水平与原实际税负相比有所上升。为了照顾小型企业的实际困难,也参照世界上一些国家对小企业采用较低税率征税的优惠照顾办法,税法规定,对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税, 另外,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至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正确理解税收筹划,做到合理避税。
(二) 企业所得税概述
内容:企业所得税是对各类内资企业和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是1993年12月13日由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的。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和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以及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转让资产收益、特许权使用费和营业外收益等所得。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各类内资企业或组织。具体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联营企业和其他组织。
(三) 计税依据概述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减除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等项目后的余额。
(四) 计算应纳税额根据的标准
计算应纳税额根据的标准,即根据什么来计算纳税人应缴纳的税额。计税依据与征税对象虽然同样是反映征税的客体,但两者要解决的.问题不相同。征税对象解决对什么征税的问题,计税依据则是确定了征税对象之后,解决如何计量的向题。有些税种的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是一致的,如各种所得税,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都是应税所得额。但是有些税种则不一致,如消费税,征税对象是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则是消费品的销售收入。
再如,农业税的征税对象是农业总收入,计税依据是税务机关核定的常年应税产量。计税依据分为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类型,从价计征的税收,以征税对象的自然数量与单位价格的乘积作为计税依据;从量计征的税收,以征税对象的自然实物量作为计税依据,该项实物量以税法规定的计量标准(重量、体积、面积等)计算。
下列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1.资本性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各项税收滞纳金、罚款和罚金。
5.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各类捐赠超过扣除标准的部分。
7.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五) 税率概述
税率: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同时,对小型企业实行二档优惠税率。即: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税率18%; 3万元至10万元的,税率为27%; 10万元以上的,税率为33%.
(六) 记税方法
计税方法:企业所得税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1)季度预缴税额的计算
依照税法规定,企业分月(季)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季度的实际利润计算应纳税额预缴; 按季度实际利润额计算应纳税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4 计算应纳税额预缴或者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如按年度计划利润额)计算应纳税额预缴。计算公式为:
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月(季)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或者
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12(或1/4)× 适用税率
(2)年度所得税额的计算
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都应当在分月(季)度预缴的基础上,于年度终了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其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汇算清缴应补(退)企业所得税税额=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月(季)已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
(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在所得税的实际征管工作及企业的纳税申报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般是以企业的会计利润总额为基础,通过纳税调整来确定的,即: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
2、核定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1)定额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充分利用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制度等政策的不完善、不健全,通过对投资决策、经营管理和会计核算方法的合理安排,达到合法享受税收优惠,避免因对税收政策的不解或误解而产生的税收陷阱,降低公司税负,减少税收支出,增加自身利益,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一种税收筹划行为。即税收筹划是指在税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纳税人存在着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选择最低的税收负担来处理财务、经营和交易事项。税收筹划是一种有别于偷税、漏税、逃税等非法手段的一种合法的理财行为。
(七) 税收筹划概述
税收筹划最经典的表述,来自于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在1935年针对“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所作的声明:“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依据法律这样做可以少缴税。为了保证从这些安排中得到利益,不能强迫他多缴税。”之后,这一观点得到了法律界的认同。 综观国外诸多对税收筹划的观点,都指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所进行的减轻税收负担的节税行为。尽管表述众多形式各异,但基本意义却是一致的,即税收筹划是企业经营者通过合法的的策划和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八) 合理避税的方法
所谓的税收筹划也就是合理避税,既然是合理避税,我想最重要的问题就是不能违反税法,这里的不违反不单指国家颁布的税法,还包括各项税法解释,税务总局的问题答复等等; 避税一定要建立在对税法熟知的基础上,合理避税是要把会计准则和税法相结合,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达到不多交纳税款.
怎么把企业所交税合理的降下来,有如下方法可供参考:
1—合理加大成本,降低所得税,可以预提的费用应该进行预提。
2—对设备采取快速折旧法来降低当期所得。
3—采用“分灶吃饭”的方法,把业务分散,原来一个公司名下做的业务分成2-3个公司做,这样既可以增加成本摊消,又可以降低企业所得:比如你现在公司做一年30万利,需要交9万9的所得税,如果分成3个公司做,一年利每个公司就是10万的利,那么所得税3个公司一共是8万1,而其实因为成本渠道的增加,3个公司年利也不会做到30万了,很多成本已经重复摊消和预提了,其节约下来的税就不仅仅是近2万的税了。
4—采用“高税区往低税区”走的方式:各个特区和开发区在税率方面国家都有优惠政策,把公司总部就转设到这些地方,比如深圳的企业所得税才15%。公司的工厂和分公司的一切业务总核算就算到公司总部去,也就享受到了国家的优惠政策了。把企业结算做到:高所得税向低所得税地方走;搞了税赋率的地区向没有搞税赋率的地区走。
5—采用“把工厂和公司注册到香港”的办法,香港是个自由港,是个低税区,一般企业的所得税不超过8%,其他税也特别低和少。
6—借用“高新技术”的名义,享受国家的税务优惠政策:有2免3减,还有3免8减的。把其他业务和产品套进这个里面来做—搭“顺风车”。
7—借用“外资”的名义对企业进行改制,各个地区对外资企业都有税务优惠政策。
8—使用下岗工人和残疾人,也可以享受到国家的税务优惠政策。
9—和学校的校办工厂联合,校办工厂在税务方面国家是有特别优惠政策的。
这些做法是在企业具体运转中可以采用的安全的、合理的、可靠的企业避税方法。
1994年,我国实施了分税制改革。新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3%。这个税率对我国大中型企业和效益好的企业是比较合适的,但对规模较小的企业来说,税收负担水平与原实际税负相比有所上升。为了照顾小型企业的实际困难,也参照世界上一些国家对小企业采用较低税率征税的优惠照顾办法,税法规定,对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税, 另外,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至20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正确理解税收筹划,做到合理避税。
参考文献:《金融经济》22期-期刊,中级会计资格考试辅导《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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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浅析地下车库财税处理
浅析地下车库财税处理
摘 要:地下车库因产权复杂,财务人员在相关财税处理上说法不一,有的说出租作为租赁,有的说连着房子出租使用权也应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但具体是作为租赁还是销售,相关业务如何处理,视具体业务性质而定,本文拟从不同的地下车库类型和业务性质,根据相关税法文件及资料,结合个人的相关理解,从不同角度对地下车库的财税处理进行探讨。
关键词:财税 地下车库
一、开发商单独建造地下车库,建筑面积未分摊
开发商单独建造的地下车库,建筑面积未分摊,即该部分建造成本未分摊至可售面积之中,产权应归开发商所有。其性质属于营利性的公共配套设施,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31号文第十七条第二款:“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因此,作为营利性配套设施的地下车库,成本应单独核算开发成本,将其归集至“开发成本――公共配套设施(地下车库)”之中,完工后结转至“开发产品――地下车库”之中。
其一,对外出租的税务处理。地下车库对外出租,直接作为租赁,开具租赁业发票。
(1)营业税及附加:按租赁业5.5%交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营业税额以预收金额为计算基数,而非财务上分期确认收入分期预提交纳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因未发生权属转移,不涉及土地增值税。
(3)房产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181号)规定,已出租的地下建筑,按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相关规定计征房产税。即出租部分按租金收入的12%计征房产税。
(4)土地使用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四条规定,“关于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单独建造的地下车库应按应征税款的50%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虽然国家没有出台免税政策,但相关省市有相关征免政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不是单独建造的地下车库,而是与地上房屋建筑物连在一起,则其地上和地下建筑物所占的同一宗地只能缴纳一次土地使用税,不重复征税。
(5)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收到的租金全额作为收入计征所得税,而非按会计处理做预收收入再分摊至各期确认收入计征所得税。
(6)印花税:租赁收入的千分之一。
其二,对外出售的财税处理。对外出售的地下车库应作为销售不动产处理,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同时结转“开发产品――地下车库”相关金额至主营业务成本。营业税及附加按销售不动产计征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单独确认收入及增值额,按非普通住宅计征土地增值税。房产税与住宅等开发产品类似,已销售的地下车库不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产权已转移部分,不交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与销售住宅所得税处理相同。印花税按销售不动产税率万分之五申报。
其三,自用的地下车库财税处理。自用的具有产权的地下车库,其处理应同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开发产品相同,在自用时将“开发产品――地下车库”转为“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自用部分按财税[2005]181号相关规定,对自用部分房产计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同出租处理相同,单独建造的地下车库应按应征税款的50%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不涉及其他税种。
二、开发商根据规划单独建造地下车库,建筑面积已分摊
开发商根据规划单独建造的作为小区配套设施的地下车库,其建筑面积已分摊,其成本已分配至可售面积部分。因此其产权应归属全体业主所有,性质属于非营利性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商无权对该地下车库进行处置取得收益。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十七条第一款“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送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因此其建造成本归集在“开发成本――公共配套设施费”,最后分摊至可售面积成本之中。因此对于非营利性的公共配套设施性质的地下车库,开发商无权与业主单独签订停车场车位使用权转让或租赁协议,实务中所签订的协议也应归于无效。如果小区业主需要购买或租赁该停车位使用权的话,应与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经业主委员会授权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停车位使用权转让或租赁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全体业主有权处分该地下停车场车位的使用权,其转让停车位使用权或租赁收入也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如果开发商将该非营利性公共配套的地下车库用于营利性,其财税处理与“开发商单独建造地下车库,建筑面积未分摊”形式相同。
三、开发商把地下人防设施作为地下车库
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形成的地下车库,权属争议较大。到底开发商有没有权力享有地下人防车库的收益权有很大的争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财务人员的财税处理,因此有必要对地下人防设施的权属及收益权进行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一章第五条: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根据国家人防委、财政部《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第一条凡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当地人防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和履行立约手续后,方可使用。已经使用人防工程而未履行立约手续的,应补办立约手续。第二条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是国家财产,平时使用应本着有偿使用的原则,交纳使用费。使用国家拨款或按国家规定地方筹集的人防经费修建的人防工程,由人防部门收费。《物权法》第五十二条国防资产属国家所有。
由此可见,地下人防设施权属应为国家所有。对于地下人防设施为国家所有这一点无任何怀疑,但“谁投资,谁收益”中的投资主体有相当的分歧。持“销售成本说”观点的人认为,开发商已经将车库的投资成本分摊到可售面积成本之中,即全体业主在购买房屋的同时也为车库付了款,那么投资主体在最后看来应该就是业主,开发商相当于只是事先垫付了该投资成本,那么车库的所有权理应归全体业主所有。持“登记凭证确权说”观点的人认为,地下车库是开发商自己根据国家要求投资建造的,根据《物权法》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规定及“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虽然最后成本都分摊至可售面积中,但合法建造应当属于原始取得的一种方式,应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开发商在建造后拥有地下车库初始产权应当无可争议,开发商有收益权或使用权也应无争议。
这两种观点似乎都有一定的道理。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满足业主的需要。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这条规定从形式上似乎明确了地下车库的权利归属,但从实际意义上讲,该条规定概念也很模糊,同样未明确规定产权归属。人们只能从该条规定的法理上推断,如果地下车库是开发商投资建造并已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发商应当拥有地下车库的所有权(至少在形式上拥有),否则开发商怎么有权利出售、附赠或出租呢?另外从立法的本意来讲,作为独立设施的地下车库,如果不允许开发商销售或出租,可能影响开发商建造车位、车库的积极性。此外,从某种意义上讲,鼓励开发商建造地下车库并允许其拥有产权,在提高土地利用率同时,还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实践中也表明了政府部门默认了开发商对地下车库的收益权。
对于地下人防设施来讲,因其建造面积是与整个项目相关,故个人认为其建造成本计入建安成本是不妥的,应在“开发成本――公共配套设施”费用中归集,在整个项目的可售面积中分摊。
从上述相关文件中也可以看出,开发商在交纳相应的地下人防设施使用费后,可以获得地下人防车库的相应收益权。但其地下人防设施归属国家,故不存在销售产权行为。
其一,随商品房销售转让车位使用权(买房送车位使用权)。对于买房送车位使用权的情况,开发商与业主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同时签订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地下车位与商品房捆绑,其车位使用权转让相关价款实际已包含在房屋总价中,发生时可以理解为销售不动产行为,统一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
(1)营业税及附加:按销售不动产交纳营业税及附加。
(2)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销售合同,并签订转让地下车位使用权协议,约定将上述地下车位的使用权赠送给购房人,附赠的车位因未取得转让收入,按出售开发产品计算销售收入,因车位使用权价款包含在商品房总价之中,其土地增值税已在所销售的商品房中体现。
(3)房产税:开发商随房销售,同时与业主签订转让车位使用权合同,则应视同销售车位,不再征收房产税。
(4)土地使用税:开发商随房销售,同时与业主签订转让车位使用权合同,则应视同销售车位,不交土地使用税。
(5)所得税:收入并入房屋销售总价,成本已分摊至可售面积成本,所得税与销售商品房性质一样。
(6)印花税:价款已包含至商品房价款之中,印花税已按销售不动产万分之五交纳。
其二,单独转让车位使用权。单独转让车位使用权分为有限期限(短期)内转让和法律规定年限内(长期)转让。有限年度内(如1年)是相对于在法律规定年限内(如70年)而言,在有限年度内出租从法律期限或长期来看,其车位使用权人可能会变更,而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转让使用权,抛开产权归属的角度,单从融资租赁角度来推论,租赁期相当于可使用期限,性质上和销售已无实质区别。
有限期内转让车位使用权即通常所说的租赁车位使用权。
(1)营业税及附加: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营业税纳税额为预收金额为基数,而非财务上分期确认收入分期预提交纳营业税及附加。
(2)土地增值税:未发生产权转移,不涉及土地增值税。
(3)土地使用税:单独建造的地下人防车库应按应征税款的50%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不是单独建造的不征收。各地政策执行不一样,如上海对于地下人防设施,不论营业使用或非营业使用,不论出租或自用,都不征收土地使用税。而且要注意的是,如果地下人防设施是连着地上建筑物的话,对地下人防车库占地征税,由其地上和地下所占同一宗地只能缴纳一次土地使用税,不重复征税。且对单独建造部分所占用地面积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土地使用税。
(4)房产税:虽然产权归属国家,但开发商作为投资者享有收益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已出租的地下建筑,按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相关规定计征房产税。所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租金收入12%交纳房产税。
(5)印花税:按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交纳。
法律法规年度内转让车位使用权,法律法规年度内转让车位使用权前面已讨论,实质与销售并无二致。
(1)营业税及附加:不管是开具服务业――租赁业发票或销售不动产发票,营业税及附加一律按5.5%计征。个人倾向于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
(2)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合同,将地下停车场所法律法规期限内的使用权(如房屋使用年限70年)转移给购房人,向购房人取得的转让车位使用权收入并入非普通住宅收入,计征土地增值税。
(3)土地使用税:不涉及。
(4)房产税:开发商如果与业主签订的车位租赁合同,租赁期达到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即达到业主所购房屋年限,则应视同销售车位,不再征收房产税。
(5)所得税:按收到的价款作为收入,计征所得税。
(6)印花税:按销售不动产万分之五交纳。
其三,开发商自用地下人防设施。开发自用地下人防设施,如作为仓库,或作为物业用房等。
(1)营业税:如无营业收入,不涉及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未发生产权转移,不涉及土地增值税。
(3)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于自用地下人防设施,原则上只要坐落在开征范围内,就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国家并未出台相关免征政策,各地对自用地下人防设施征免政策不一。如重庆就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修建的地下车库,无论对外出租或自营,均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4)房产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第一条、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房屋折算比例由各省规定。
(5)所得税:无收入不涉及。
(6)印花税:不涉及。需要注意的是,实际工作中会出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地下人防设施面积超过按项目建筑面积实际应建造的面积,对于超过地下人防设施实际面积部分的地下车库,是可以办理产权证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也有权进行出售、出租或自用。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版。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经济科学出版社20版。
篇10:企业包装物财税处理
企业包装物财税处理
摘要:从增值税、消费税的角度,对企业包装物分别出售、出租及收取押金等情形涉及的财税处理进行系统全面的分析。
关键词:包装物;增值税;消费税
包装物是指为了企业包装产品而使用的包装容器。企业销售货物时涉及包装物的情况一般有两类情形:第一种情形是销售产品时包装物与产品一并出售。在此情况下,可进一步划分出包装物不单独计价和单独计价两种情形;第二种情况是销售产品时销售方将包装物的使用权以出租或出借的方式暂时转移给购买方,在合同约定期限买方将包装物返还给销售方。在此情形下,为了促使购买方妥善保护和及时退回包装物以便销售方周转使用,销售方会额外收取一定金额的包装物押金。
1包装物随同产品一并出售时财税处理分析
1.1包装物随同产品一并出售不单独计价
随同产品销售而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因其价款已包含在产品销售额中,难以区分包装物的销售收入和产品销售收入,因此应根据产品销售收入计算流转税,对包装物不单独计算应交流转税。会计处理时应将销售产品及包装物取得的全部价款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并按其计算确定的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根据配比原则将所售产品成本结转入“主营业务成本”;包装物的成本在产品发出时则作为销售产品发生的费用计入“销售费用”。如果该产品属于应税消费品时,还应将应纳的消费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例1:佳丽日化公司销售护发品一批,取得不含税收入200万元,该产品成本150万元。随同产品一并出售未单独计价的包装物10000个,已知每个成本10元。假定不考虑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则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234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
(2)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150
贷:库存产品150
(3)结转包装物的成本。
借:销售费用10
贷:周转材料―包装物10
例2:假定佳丽日化出售化妆品一批,其他资料延用例1。
由于销售产品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和销项税额与例1相同,本例及以后不再复述,本处仅就化妆品应纳的消费税进行会计处理,分录如下(单位:万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60(200×3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60
例3:假定佳丽日化出售白酒一批,共计10吨,其他资料延用例1。
由于白酒为从价定率与从量定额复合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因此还需要计算缴纳消费税,分录如下(单位:万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51(200×25%+10×1000×2×0.5÷1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51
通过上述三个例子可见,如果所售产品属于从量定额计征的应税消费品时,包装物只计算增值税,不计算消费税;对于属于从价定率计征的应税消费品,包装物不仅需要计算增值税还需要计算消费税;对于需要复合计征的应税消费品,对从价部分,包装物需要计算消费税,对于从量部分,包装物不需要计算消费税。
1.2包装物随同产品一并出售单独计价
当包装物随同产品一并出售单独计价时,其实质是将包装物进行出售,应将出售包装物取得的收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并计算销项税额。同时将包装物成本结转“其他业务成本”。如果所包装的产品是应税消费品,则根据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计征方法,计缴消费税。
例4:假设佳丽日化公司销售化妆品取得不含税收入200万元,随同产品一并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不含税收入为20万元。其他资料延用例1。其中单位:万元。
(1)确认包装物收入。
借:应收账款23.4
贷:其他业务收入2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20×17%)
(2)同时结转包装物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10
贷:库存产品10
由于所包装的产品为从价定率计征的应税消费品,因此包装物在正常计缴增值税外还应计算从价部分的消费税,会计处理如下:
(3)借:营业税金及附加6(20×3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6
2出租包装物收取租金财税处理分析
根据增值税法规定,销售货物时因出租包装物收取的包装物租金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一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需要注意的是,价外费用是含税的,在会计处理时,包装物租金需换算为不含税收入计入“其它业务收入”,其成本结转“其他业务成本”。包装物需缴纳的增值税计入销项税额,从价计征及复合计征从价部分需要缴纳的消费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应当注意的是,如果没有涉及产品的销售,而仅仅是出租包装物而收取的包装物租金,按营改增政策,也需要缴纳增值税,而不再缴纳营业税。
例5:佳丽日化公司销售化妆品时收取包装物租金2.34万元。以下分析中单位为万元。
(1)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2.34
贷:其他业务收入2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0.34(2×17%)
(2)计算应纳消费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0.6(2×3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0.6
3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押金财税处理分析
3.1非酒类产品销售时收取包装物押金财税处理
税法规定,销售非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不再退还的押金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如果所包装的'为应税消费品,则因逾期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是否征收消费税将取决于所包装的应税消费品计征方法:如果该应税消费品按从量定额计征,则不退还的押金不征收消费税;如果是从价定率计征的,则征收消费税;如果是复合计征的,则从量部分不计算缴纳消费税;从价部分计算缴纳消费税。
企业在收取押金时,应将其计入“其他应付款”,当逾期不退或收取一年以上时,将不退还的押金先换算为不含税金额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并计算销项税额,将应纳的消费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例6:假定佳丽日化销售化妆品收取包装物押金4.68万元,因已逾期而没收。以下分析中单位为万元。
(1)收到押金时。
借:银行存款4.68
贷:其他应付款4.68
(2)押金不逾期不退时。
借:其他应付款4.68
贷:其他业务收入4
应税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0.68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2(4×3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1.2
3.2酒类产品销售时收取包装物押金财税处理
(1)销售黄酒、啤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
税法对黄酒、啤酒包装物押金征收增值税规定与非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完全相同。不同之处在于由于黄酒、啤酒的消费税实行从量定额的办法计征,因此对黄酒和啤酒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或收取一年以上的包装物押金不征收消费税。
(2)销售除黄酒、啤酒以外的酒类产品收取的押金。
税法规定,对销售除黄酒、啤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与消费税。
例7:某一般纳税人,销售白酒收取包装物押金117万元,约定3个月后返还包装物。以下分析中单位为万元。
(1)收到包装物押金时。
借:银行存款1.17
贷:其他应付款1.17
借:销售费用0.42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0.17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0.25(1×25%)
(2)如期退还押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1.17
贷:银行存款1.17
(3)逾期不退还押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1.17
贷:其他业务收入1.1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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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盈亏的财税处理
摘要:企业盈亏的财税处理工作是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一项十分重要的财务工作,也是财务会计人员的基本工作内容。在实际的处理工作过程中,由于政出多门、实际执行与具体政策之间不连续等原因,使得我国企业在处理盈亏财税问题时,常常出现程序上的失误和经济上的额外损失,因此,熟练掌握企业盈亏的财税处理方面的相关内容、政策和流程,对企业的经营发展是十分必要的。本文就目前我国企业在处理盈亏财税方面的相关情况进行分析和讨论,以期不断的提高企业在盈亏财税处理方面的能力和水平,进而促进和推动企业的经营发展。
篇12:盈亏的财税处理
企业的经营结果无非是盈利和亏损两种。对企业盈亏的财税进行处理是财务会计人员的基本工作内容。然而,在实际的处理工作过程中,由于政出多门,例如企业税收政策、会计政策以及其他相关的企业财经政策之间存在差异,或者实际执行与具体政策之间不连续,例如国家实行的企业补亏手续与补亏政策之间缺少相应的链接,使得我国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在进行盈亏财税的处理时常常出现“紊乱”的现象,存在多种问题。因此,熟练掌握企业盈亏财税处理方面的相关内容、政策和流程,对企业的经营发展是十分必要的。本文就目前我国企业在处理财税盈亏方面的相关情况进行分析和讨论,以期不断的提高企业在盈亏财税处理方面的能力和水平,进而促进和推动企业的经营发展。
一、企业盈亏的财税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企业的盈亏财税处理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具体体现在:
(一)企业对盈亏财税处理工作的政策解读不到位。目前,有些企业的财务人员对国家有关企业盈亏财税处理工作的相关政策的解读不到位,造成企业不必要的额外损失。例如,根据国家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我国企业的年度净利润分配,除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必须按照既定的顺序进行税后利润的分配,然而在实际的分配处理过程中,有些企业并没有根据规定的程序进行利润的分配,使得企业在今后的查账或者其他财务申请时,不能得到应有的补偿。
(二)企业缺乏完善的盈亏财税处理内控制度体系。目前,我国的企业在财务管理过程中,缺乏科学、合理、完善的盈亏财税处理内部控制的规范和制度。没有建立专门的完善的企业盈亏财税处理内控机构,缺乏相应的盈亏财税处理内控人员。再加上对企业盈亏财税处理的管理缺乏独立性,使得内控人员在进行企业盈亏财税处理的管理和控制时,没有充分的制度依据和监督处罚手段,造成企业的盈亏财税处理内控制度形同虚设。
(三)国家对企业盈亏财税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有关企业盈亏财税处理的法律法规虽然很多,但是缺乏系统性和条理性,其盈亏财税处理法律的权威性不高,缺乏可操作性。在许多企业中,管理人员将这些法律法规用企业内部的文件作为代替,造成企业盈亏财税处理的方法各异、政出多门,给企业盈亏财税处理的改革和创新增加了难度和挑战。
(四)盈亏财税处理的信息化程度低。目前,虽然我国有一些企业已经引用了较为先进的企业财务管理控制办公软件作为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控制形式,但由于其软件应用范围和操作人员水平的限制,通常只是减轻了财务会计运算的工作量,而没有真正发挥出其在企业内部财务信息化管理控制中的作用,无法真正实现企业各部门之间信息资源的共享。
(五)盈亏财税处理的管理力度不足。企业在实际的盈亏财税处理过程中,有些部门只注重眼前自身的局部利益,而忽视了企业整体的、长远的经济利益,对企业的实际发生业务的.数量和金额虚报、瞒报,严重阻碍了企业盈亏财税处理人员对企业经营状况进行的核算和分析,进而造成企业盈亏财税处理核算的不准确。
(六)缺乏强有力的会计基础。目前,我国有些企业为了追求短期的利益最大化,授权、指使会计机构、会计部门或者会计人员伪造会计凭证,制作企业假账,对企业正常的财务会计工作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和破坏。同时,在企业中,有些会计人员由于其法律意识和管理观念淡薄,业务素质和能力水平偏低,使得他们无法准确地对记账凭证、财务数据进行填制、分析和处理,导致企业会计资料不能真实、全面、正确、有效地记录和反映企业在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财务经济活动,造成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的失真。此外,部分会计人员为了自身利益,弄虚作假,故意违纪,导致企业财务报告的数据不真实,造成会计基础工作的混乱。
二、加强企业盈亏财税问题处理的措施
针对上文中提到的有关企业盈亏财税处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在实际的处理工作过程中,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来加强盈亏财税处理工作的水平和效果,进而促进和推动企业的不断健康发展。
(一)企业要正确的解读有关政策,熟练掌握相关处理程序。企业的相关财务工作人员要对国家颁布的有关企业盈亏财税问题的处理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正确和深入的解读,熟练掌握相关的处理程序。例如,对企业盈利财税的处理就必须要依照以下的程序进行,即:
1.要及时弥补企业以前的年度亏损。在处理企业盈利的财税问题时,企业财务人员首先要做的就是弥补企业以前年度存在的亏损。在这项工作完成后,方可进行其他的操作。
2.应在利润中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所谓的法定公积金又被称为法定盈余公积金,是用于企业弥补亏损,增加企业资本,扩大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的资金基础。它不同于企业的资本公积金,是企业财务人员依照法律必须提取的资金。当提取的法定公积金的累计数额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后,就可以不再进行提取。
3.应在利润中提取一定数额的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又被称为任意盈余公积金,是由企业的财务人员根据企业召开的股东会议的决定或者企业相应的章程规定来自由提取的除法定公积金以外的公积金。
4.对企业的投资者分配其所得的利润。在分配前,财务人员首先要把企业以前的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并入到本年度的利润金额中来,并在充分的考虑当前企业现金流量的实际状况后,将利润向企业的投资者进行分配。若企业属于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应行政事业部门、机构出资的,要根据相应的国家规定向所属部门上缴国有利润,之后并入相应的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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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财税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财税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题目:积极财政政策的效应分析
1.立题依据(包括研究背景、理论依据及立题意义)
,在经济内外交困、货币政策效应不明显的情况下,中国政府果断地实施了积极财政政策,采取增发国债、增加政府支出及加大出口退税力度等措施,为中国克服亚洲金融危机、扩大国内需求、调整经济结构、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充分发挥了财政政策的宏观调控效应。但是我国现在的经济环境与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之初相比己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中国经济不仅已经基本走出通货紧缩的阴影,还存在局部行业和领域投资增长过快、经济过热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并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积极财政政策实施自始至终倍受各界关注,因而系统的研究政策实施的背景、政策特点、以及阐述政策实施的效果,总结政策实施的基本经验并进一步提出政策实施的建议,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2.研究内容及方案(包括研究目标、论文提纲、预期达到的研究结果和创新点、完成论文需具备的条件以及参考文献等)
(1)研究目标
本文将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上,分析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出发点及理论依据,分析积极财政政策使用的必要性,进而剖析当前积极财政政策的'特点及实施效应,最后就进一步推进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提出一点建议。
(2)论文提纲
一、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出发点及理论依据
(一)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出发点
(二)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理论依据
二、积极财政政策的再次使用
(一)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背景
(二)积极财政政策使用的必要性
三、积极财政政策的特点及效应分析
(一)积极财政政策的特点
1.加大投资力度,优化投资结构,加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
2.扩大内需的组合拳,手段丰富,力度强大
3.税收政策进一步完善,促进企业发展,引导居民消费
4.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增加财政补助规模
5.大力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二)积极财政政策的效应分析
1.有力拉动经济增长,增强了宏观经济系统的稳定性
2.财政赤字对推动经济增长作用显著
3.有助于改善民生
4.不同政策措施在政策时滞上具有差异
四、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建议
(一)制定和实施积极财政政策转型战略
(二)调整优化政策配置,改善民生
(三)促进产业升级,控制财政风险
(3)预期达到的研究结果和创新点
[1]预期的研究成果:在扎实的前期工作基础上,并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一篇高质量的本科毕业论文。
[2]创新点:本文将突破以往研究的局限,分析新形势下积极财政政策的特点及效应。
(4)完成论文需具备的条件
本论文的写作需要建立在大量的文献研究基础之上,并需要导师的悉心指导。
(5)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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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刘立峰.新一轮积极财政政策浅析[J].宏观经济管理,2009(1):19-21.
[7]许生.积极财政政策效果评估与对策[J].宏观经济管理,2010(7):34-36.
[8]王军.积极的财政政策效果及后续策略[J].中国金融,2010(8):15-16.
[9]崔潮.积极财政政策“组合拳”应对全球金融危机[J].广西财经学院学报,2009(1):42-46
[10]张海星.后危机时期积极财政政策的优化思考[J].宁夏社会科学,2010(4):24-30.
3.进度安排(完成时间及撰写阶段计划,要求与学院毕业论文(设计)进度安排相一致)
(1)完成开题报告:20XX-06-11 至 20XX-07-10
(2)完成初稿:20XX-07-17 至 20XX-08-17
(3)形成二稿:20XX-08-24 至 20XX-09-14
(4)形成终稿:20XX-09-21 至 20XX-10-21
篇14:财税本科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2017财税本科毕业论文选题参考范例
选题须知:
1、以下选题仅供参考。有些选题过大,同学们写作时应将其细化。
2、不得跨专业选题,如会计专业不得选金融、工商管理专业的选题;
3.考生可自拟论文题目,但所拟题目必须与自己所学专业一致。
选题参考
1. 依法治税问题研究
2. 税收负担问题研究
3. 农业收益课税问题研究
4. 费改税问题研究
5. 税收政策问题研究
6. 增值税问题研究
7. 税收筹划问题研究
8. 增值税免税问题研究
9. 税收征稽管理的现代技术问题研究
10. 我国税式支出问题研究
11. 企业所得税改革问题研究
12. 个人所得税制度与征管问题研究
13. 偷税问题研究
14. 出口退税问题研究
15. 农业税收政策问题研究
16. 国有企业改革与我国税收政策研究
17.近代关税对中国近代经济发展的影响
18. 国*党中地税收划分书评
19. 中国近代厘金制度与地方税收管理权划分
20. 我国税制结构与各国的'比较研究
21. 我国税收优惠问题研究
22. 税收负担比较研究
23. 税务代理市场研究
24. 深化税收征管改革
25. 纳税心理研究
26. 税收成本分析研究
27. 中西赋税思想比较(可按专题 .按人物)
28. 傅玄“趣公”税收原则的现实意义
29. 中国历史上田赋制度改革的成功实例
30. 两税法以钱计税导致农民税负加重的历史原因
31. 论财政的本质
32. 财政支农与效益农业
33. 政策投资与经济增长
34.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35. 轮市场缺陷与财政职能
36. 强化财政职能,振兴国家财政
37. 我国收入分配问题研究
38. 新时期财源建设研究
39. 财政支出与结构优化
40. 养老保险的社会化
41. 积极的财政政策研究
42. 加人WTO对我国财政的影响及对策
43. 政府寻租问题研究
44. 提高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对策思路
45. 论我国公债发行制度的改革
46. 我国的国债市场的建设
47. 国有经济布局调整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48.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49. 部门预算研究
50. 分税制预算管理体制的进一步完善
51. 转变财政职能,建立政府的公共预算
52. 政府间的转移支付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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