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衍生品监管职权配置问题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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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衍生品监管职权配置问题研究论文

篇1:我国金融衍生品监管职权配置问题研究论文

我国金融衍生品监管职权配置问题研究论文

摘要:

金融衍生品市场由于信息不对称和杠杆效应等因素的存在,而蕴含着大量的风险。在总结国内文献基础上,得出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是当前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两种主要方式。并从立法和法律实施等层面提出了构建了我国金融衍生品监管职权的配置模式。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 政府监管 自律监管

一、引言。

一国金融衍生工具监管模式,固然是其政治构造、经济传统、市场水准、社会文化诸多因素的综合反映和共同作用的结果,带有特殊性。但更为重要的是,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国际化背景下,作为金融市场高级形态的衍生品市场之监管模式,带有更多的共性[1]。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并重的监管模式,是这一共性的集中体现,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之选择,整体上应遵循普遍规律,选择这一模式。

二、我国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行政监管。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与之相适应,银监会负责监管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农村信用社等存款类金融机构,证监会负责监管证券公司,保监会负责监管政策性保险公司和商业性保险公司。而具体到衍生金融交易,证监会主要负责监管国内期货交易;国有企业参与境外期货业务由国务院批准,并取得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套期保值计划报证监会备案,选择期货品种由国家经贸委或商务部核准;而商业银行从事衍生品交易则由银监会监管。另一方面,《金融机构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将具有从事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资格的主体扩大到所有满足条件的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法人以外及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以下简称外国银行分行),这些机构经营衍生品业务也由银监会监管。

我们认为,在未来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行政监管上,对于场内交易,仍应由证监会下设的期货监管部负责,其主要职责包括草拟监管期货市场的实施细则,审核交易所的设立、章程、业务规则,审核期货经营机构、期货清算机构、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设立及从事期货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其业务活动。这是因为,目前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趋势是首先推出股指期货等交易品种,证监会更熟悉其基础工具如股票的运作程序,有利于风险的防范。而在未来外汇衍生品或利率衍生品推出时,证监会则应充分利用与银监会之间的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监管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运行。另一方面,我国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机构分属于银监会与证监会监管,这也需要两者间的协调和合作。因此,应将目前的金融监管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化,对《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进行修改,明确联席会议的职能,细化相关制度如金融创新品种的交易、信息交流和共享、应对突发性金融事件等,以保证其监管的有效性。

三、我国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自律监管。

在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所、证券期货业协会自律监管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法制基础,这是一个相当庞大而复杂的问题,同时它还面临着和行政监管协调的问题。而在这一制度变迁中,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模式构建的难点是建立符合金融衍生品市场自律监管的法制基础,同时强调行政监管控制风险尤其是系统性风险的能力[2]。自律监管的法制基础的重构,涉及法制理论、观念、文化、制度、立法、司法诸多因素,而其中比较关键的是立法和法律实施两个环节,下面作简要分析:

1、立法环节。

在立法环节,有关证券、期货衍生工具的法律,应明确交易所、证券期货业协会自律监管属性和具体监管职能。从法理上看,交易所、行业协会作为独立的社团法人和自律组织,对其成员实施监督、管理和约束,是其作为自律性组织的基本权利,也是其是否具备独立法律人格和法律地位的衡量标准。国家对这一基本权利,如同对于其他私法主体之权利,首先负有保护并不得侵犯和干涉的义务,同时还应当借助法律予以确认和认可,体现为具体的法律制度。

但长期以来,无论是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还是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立法对其自律管理职能的规定是存在严重缺陷的。实施的《证券法》是一部充满管制色彩的法律,没有明确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法律地位,证券交易所在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组织等方面,无实质性的管理权限;证券业协会虽被明确为自律组织,但由于行政监管几乎充斥证券市场的每一个环节,它也几无发挥作用的空间。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对期货交易所和期货业协会自律管理职能的规定也存在类似的根本性缺陷。

本次《证券法》修改,已开始关注政府监管和市场自治的边界,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职能始受重视。其中第102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实行自律管理”,揭示了其法律地位和本质特征,同时,其他具体条款中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职能也有相应调整,如规定证券交易所直接核准股票、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允许交易所在业务规则中规定申报规则及“T + O”回转交易,赋予证券交易所及时制止特定证券账户异常交易的期限等。国家权力开始部分退出证券交易所自治领域,显示出本次《证券法》修改的市场化理念。在未来《期货交易法》制定或者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时,也应秉承这一立法理念,构建期货交易所自律监管法律基础。

我们认为,尽管《证券法》已经修改,但在金融衍生品市场自律监管法制构建过程中,行政权力和自律管理权力之前的关系协调及具体落实,才刚刚开始。随后的相关制度设计,对自律监管应保持充分的灵活性,使监管者能够跟上而非阻止创新的步伐。强制性的高层次的法律规范在设计具体规则时,应充分尊重金融衍生品市场风险控制和监管的特殊性,尊重自律监管的地位和作用,谨防落后于市场创新,阻碍竞争性市场职能的适当发挥。

2、法律实施环节。

在法律实施层面,核心问题是在尊重自律监管组织独立法律地位的基础上,构建证监会对自律组织的良性监管机制。自律监管接受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和控制,是境外证券市场的普遍规律,其目的主要在于克服自律监管自身的局限性,如可能放松对市场参与者的监管、可能忽略社会公共利益等。国际证监会组织明确指出,政府监管应当在自律组织行使权限之前要求其满足必要的条件,而且,应当确信和保证自律行为乃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保证有关证券的法律、规章和自律组织的实施具有公正性和连贯性。监管的领域和主要内容包括:董事长、行政总裁等关键职务需要经过政府任命和同意;对自律规则的内容进行行政监督;对自律规则执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在法律层面,《证券法》及《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也将证监会和自律组织之间的关系定位为监管和被监管关系,总体上符合政府监督自律活动的一般原则和通用做法。但问题在于,在实践中,证监会事实上将证券、期货交易所和行业协会作为其一个内设部门进行管理,交易所和行业协会不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由此导致法律意义上的监管与被监管关系渐次异化为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以交易所规则制定为例,一般说来应当是交易所先研究,自主决定是否制定规则,制定什么样的规则,证监会按照审批程序对规则的内容进行监督。但实践中,交易所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不是交易所启动,而是由证监会统一掌握,具有制度的设计、安排及后续修改也受证监会全过程的控制,交易所几乎没有独立意志和话语权而言,其自律监管的意图、方案和措施难以及时、顺畅地成为自律管理规则。这种模式下制定的规则实质上是证监会行政意志的体现,而非交易所自治、自主的结果。

实践中出现的证监会和自律组织间的领导和被领导关系,是特殊市场环境、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如何将之转化为监管与被监管关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我们认为,首先要进行观念改革,证监会对自律组织进行行政监管的基本前提,是两者人格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证监会应尊重自律组织的自治地位和独立人格。其次要将证监会对自律组织的行政监管机制用法律文件的形式固定下来,消除交易所作为政府附属物的弱势地位。可借鉴香港的做法,由两者签署谅解备忘录,在划定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边界的基础上,明确证监会对自律组织进行行政监管的机制和程序。

参考文献:

[1] M.Goldstein,D.Folkerts — Landau:International Capital Markets.Developments Prospects,and Policy Issues,:276—279

[2] H.Davies。 Financial Regulation:why Bother?,Society of Business Economists Lecture.January :467—486

篇2:浅谈我国金融衍生品的监管经济论文

浅谈我国金融衍生品的监管经济论文

摘要:我国作为一个新兴市场国家,在金融体系日益国际化和市场化的趋势下,必然需要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目前,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场内市场还未正式交易,场外市场规模有限。金融危机给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带来了宝贵的经验教训,再次使我们深入思考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未来发展路径和监管政策问题。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监管;科学机制

金融衍生品是风险管理制度演进的先进产物,与发达市场和很多新兴市场相比,我们缺乏必要的金融工具和完善的市场结构,应继续努力推动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

以往的监管方式在衍生业务蓬勃发展的现实面前己面临严峻的挑战,原因之一是金融衍生业务发展速度惊人,不仅交易品种千差万别,操作程序也相当复杂,统一的外部监管措施难以包容现有的全部产品,更不用说将可能衍生出来的新产品了;原因之一是金融机构在新市场条件下会利用现行法规体系中的漏洞,想方设法逃避监管,以保持或提高市场份额,出现所谓“监管套利”现象。在这种形势下,国际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各国金融监管当局逐渐认识到使市场参与者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实现自律性约束的重要性。日前,西方国家在强化金融监管的同时,越来越倾向于通过市场参与者的监督力量对金融机构进行监控。市场参与者,尤其是金融机构,直接从事衍生业务的经营、交易,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时时关注银行的行动,能对市场和交易头寸的变化作出敏捷的反映,其效果要比监管当局独立行动及时、有效。只要建立科学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就有可能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也就必然会促使国际金融市场更加安全稳健的运行。

一、建立内部风险管理的科学机制

对于新兴市场,优先发展场内衍生品是金融创新的正确政策方向。建立内部风险管理的科学机制。危机爆发后监管机构大力倡导通过交易所或清算所充当场外衍生品的中央对手方来解决这一问题。可见,交易所或清算所在建立透明的市场环境以及降低信用风险方面的重大优势。由于信用风险高等原因,重点发展交易所市场更容易取得成功。

因此,在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时,应优先发展场内衍生品市场,在监管严格、信息透明、风险控制完备的环境下稳步推进场内衍生品市场的发展。

二、优先发展简单产品,降低监管难度

在我国金融机构和投资者还欠缺衍生品交易经验的情况下,应该优先发展基本的.、简单的场内标准化金融衍生品,主要包括股指期货、利率期货、汇率期货和相应的期权。

我国场内金融衍生品的发展应先从简单的、基础的产品开始发展,如股指期货、期权等产品,以便和当前监管能力相适应。通过优先发展场内衍生品市场积累经验,为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发展提供有益借鉴。

通过建立交易所或清算所充当场外衍生品的中央对手方已经成为目前解决场外衍生品市场信用风险的重要政策建议,而中央对手方清算制度是场内交易的重要基本制度。因此交易所市场的成功运作可以为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提供丰富的风险控制经验。

三、建议将场外衍生品纳入到未来期货法的监管范畴

目标在于强制提高场外衍生品市场透明度、把对场外衍生品市场的监管由仅存在行业自律提升到政府监管的高度。

四、加强金融衍生品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研究,建立透明的市场环境

财务报告信息是提高场外市场透明度的重要措施,理想的金融衍生品的会计处理和披露可以使监管者和投资者充分了解金融衍生品价值、风险水平等信息。

五、稳步推动由政府主导型创新向市场主导型创新的转变

推动政府主导型创新向市场主导型创新转变,实质是建立金融创新的长效机制,促进金融创新的可持续性。当务之急是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变微观主体的内部经营机制,培育金融创新的微观主体,解决微观主体创新动力不足等问题。

管理部门的作用主要是营造金融创新的体制和制度环境,通过市场的手段对微观主体的金融创新行为进行合理引导和有效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在法律环境方面,需要借鉴发达市场的经验,对新产品、新服务采取灵活鼓励的方针,避免管得过死。在创新活动初期,可以由部门规章进行初步规范,待积累一定实践经验后,再上升为法律法规。在信用制度建设方面,促进征信体系和征信法规建设,惩戒失信行为,激励守信行为。

六、发展多层次金融衍生品市场

当前的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特别是场外交易市场的规模仍保持着较快的增长速度。在有些国家,场外交易的规模甚至占整个衍生品市场份额的80%以上。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程度逐步提高,汇率形成机制逐渐市场化,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加大,市场需要对冲风险的工具。在推出了债券买断式回购、债券远期交易、人民币利率互换、远期外汇交易和人民币与外币互换等产品的基础上,要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依托银行间市场,以现有的交易平台和托管结算平台为基础,抓住机遇大力发展人民币和外汇衍生品市场,应当谋求场内与场外市场并存、标准产品和非标准产品功能互补的多层次、有竞有合的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格局。

结语

综上说述金融衍生工具及衍生交易市场的产生和不断发展,加大了金融风险的不确定性和复杂程度,使预防和化解金融风险更加困难。正确认识金融衍生工具的特点和正负效应,加强衍生工具风险的监管与防范,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一个重大而紧迫的课题。我国目前正处于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建立现代金融体系的关键时期,深入研究和认识金融衍生工具,对中央银行强化金融监管和业务创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王桂姿;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的内部会计监控研究[A];国际会计与商业会议论文集[C];20

[2]程赣秋;金融衍生工具风险控制的研究[A];中国总会计师优秀论文选[C];

[3]韩传模;王桂姿;金融衍生工具公允价值估值模型的构建及模型风险的防范[A];估值:前沿与挑战——第七届会计与财务问题国际研讨会论文集[C];20.

篇3:浅析我国金融衍生品监管制度的改进建议论文

浅析关于我国金融衍生品监管制度的改进建议论文

一、我国金融衍生品监管制度的问题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在近几年刚刚开始发展,目前已初具规模。形成了以部门规章制度为主、各监管主体为辅的金融衍生品监管制度。但是,由于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起步较晚,法制建设不健全,还存在诸多问题。

1.监管理念过度保守。一是监管过于密集。由于我国金融市场近几年刚刚发展起来,并且金融衍生品具有高复杂性,所以对于金融衍生品的监管体制实质上是一种高强度的监管。但是,监管过度会导致金融创新激励不相容和金融衍生品品种较少,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二是机构监管模式降低监管效果。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模式主要以机构监管为主,由于衍生品本身的设计信息披露较少。因此对于多数为跨市场、跨地区交易的金融衍生品,金融机构的监管范围难以全方位覆盖。

2.监管主体不够高效。一是多头监管效率低下。目前,我国金融市场的监管体制主要是分业监管,中国银行、三会两市甚至一些政府部门都拥有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权力。多头监管可能出现同一部分由多个部门监管,相互掣肘,导致监管复杂且难以协调。二是监管主体缺乏科学的沟通机制。监管主体容易发生重叠,有效的协调机制和协调制度至关重要。三是自律监管不足。由于缺少合理合法的授权,各交易所和行业协会制定的自律规则和交易规制不易实行,自律效果缺乏约束,加之过度的行政干预,造成协会自律效果无法展现。

3.监管制度不够完善。一是各类规范效力层级低。我国监管体系多以部门章程、暂行规定或通知的形式出现,具有很强的临时性,缺乏法律具备的强制性和稳固性。因此,监管体系无法适应跨市场交易的金融衍生品的需求。二是缺乏监管衍生品市场的法律。目前,我国已有的金融衍生品的法律法规,不具有普遍的针对性,无法对金融衍生品的市场进行统一的规范,也无法做到对风险的有效提示和规范,这与市场的发展不相适应。三是监管漏洞依然繁多。

二、对金融衍生品监管难的原因

1.金融衍生品是部分金融机构逃避监管的重要途径和方法,其中主要原因是在创造高利润率的同时降低遵守法规的成本。因此,金融衍生品是金融机构规避监管的有效武器。因为法律的制定总是滞后于新事物的产生,所以监管部门需要经过一定的时间才能完全掌握金融衍生品的内容实质,之后才能进行流程规范,在缺乏了解的情况下极易留下监管漏洞。但是,在经济全球化的基础之上,全球金融快速结合,金融创新更迭速度不断提升,致使我国金融衍生品的监管顾此失彼。

2.在竞争激烈的金融市场当中,国内的金融机构同时面临国内和国外金融机构的强大压力。这推动了其投机行为的产生,金融衍生品是在此条件下形成的重要的方式和途径。因此,金融机构不得不在稳定传统业务的同时,积极创新金融衍生品,竞相追逐高盈利的工具。同时,导致次贷危机最重要的原因就是金融机构发展迅速的投机行为。

3.由于金融衍生品具有杠杆能力,收益相对于其他金融产品更高,因此能够获得国际投资者的竞相追逐。同时,由于金融衍生品本身具有风险,投资巨鳄可能会隐藏其真实的投资想法,进而获得更多的利益或利润。另外,如果资金流转于多国之间,那么投资者的意图更加难以察觉,进而获取额外的利益。这就导致了更多的金融衍生品存在于多市甚至是多国之间。同时,这种跨市和跨国的交易特点对监管提出了严苛的挑战。

三、关于金融衍生品监管的建议

金融衍生品具有高复杂性及高杠杆性。如果引发问题,将会对投资者、甚至对整个金融市场造成极大的危害。因此,对金融衍生品进行科学全面监管刻不容缓。

1.树立科学合理的监管思想。从金融行业的发展史来看,金融监管一直在不断地出现问题、解决问题中发展成熟。审慎的方式是金融管理中最重要的方式之一,同样也应该成为金融衍生品监管的重要方式之一。因此,金融衍生品应首先确定合理的监管范围,减少其带来的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一是要开放金融衍生品的种类限制。合理有序地开放金融衍生品的'品种限制,优化其质量。在适当的时候,开放金融衍生品市场,让市场有充分的空间选择优秀的金融衍生品品种,促进各类优秀的金融衍生品的发展规模。二是针对不同种类的场内场外交易的金融衍生品进行差异性区分,区分不同金融衍生品的监管标准和监管强度,实现合理科学的监督。三是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应转变为以赋权性规范为主、以禁止性规范为辅,加强对金融领域的引导作用。四是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的信息披露,包括其设计条款并针对不同的特性面向社会给出专业权威的指导意见,逐渐取消金融市场的以准入机制代替监管机制的模式。

2.对监管权力进行科学分配。当前,我国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相对混乱,经常出现多头领导,同一领域多种管理制度的现象,多头负责、权责不清。因此,分配权力的不科学性严重限制了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有些学者提出建立由同一部门进行主管协调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多级监管制度,但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这一相对过激的建议难以实行。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刚刚起步,应以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为基础和保障,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一是为了确保划分权力的科学性,需要明确各部门之间的监管范围和监管等级。实现各监管部门之间消息的实时共享和沟通机制,保证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二是需要加强金融各协会的自律管理的权限,发挥自律管理的全面性和覆盖性,不断扩大自律组织对监管的话语权。三是需要引导社会媒体和其他机构加入到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当中,形成外部有效的社会监管方式。社会媒体力量的加入有助于在信息披露等方面实现快速直接的散播作用,有效地完善监管实时性和专业性,是提高监管效率的重要力量。

3.完善金融衍生品的相关法律的制度性建设以及相关法规细节的处理。目前我国金融衍生品的监管等级比较低,多处于参考意见或通知等层面。在法律层面上缺少权威性和强制性,因此我国对于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存在严重的漏洞,全面健全我国的法律法规迫在眉睫。一是在合适的条件下,对零散杂乱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整改,清理不具有合理合法性的行业部门规章制度,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出台,确保规定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二是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管理以法律的形式实现,全面区别不同金融衍生品,形成具有条例科学的规范性和权威性的法律,并以此为依据规范金融衍生品的范围和监管主体。

篇4: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现状研究论文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现状研究论文

一、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基本情况

现阶段,期货以及场外金融衍生品是国内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两个主要组成部分。期货市场作为我国证监会负责监管的场内交易市场,由多家期货交易所构成;而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主要分为金融机构间的场外衍生品市场以及银行柜台衍生品市场两部分,其真正的监管主体就是中国人民银行。

(一)期货市场的现状分析

自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场内衍生品市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期货市场,经过了盲目发展、清理整顿以及规范协调三个发展时期,随着市场体系的不断健全、市场规模的迅速扩大,衍生品市场不断完善。特别是 年的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的期货市场融入全球期货市场的脚步加快,一系列产品及相关业务陆续推出,国内期货市场进入到了一个崭新的时期。现阶段,我国拥有上海、郑州、大连三家期货交易所以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前几年,国内上市交易的期货种类就突破了30 个,日益健全的期货体系基本构成。像铜、铝、豆油等期货品种,早就拥有了很大的国际影响力,某些商品期货交易额居于世界前列。将近30 年的发展,国内期货市场的交易数量不断增加、交易规模逐渐扩大,除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之外,另外三家均排在世界前20 名。这标志着我国的期货市场进入到了一个崭新的时代,市场功能不断完备,尤其是在服务国民经济以及实体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除此之外,经历了世界金融危机的冲击后,国内的期货市场早已拥有了在更高层次发展的基础及制度保障。

(二)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现状分析

当今,国内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一般包括金融机构间场外衍生品和银行柜台场外衍生品两个市场组成部分。金融机构间场外衍生品市场即为在银行等金融机构间进行的衍生品交易,交易通常在市场成员间开展;银行柜台场外衍生品市场指的是商业银行和个人、企业间展开的零售柜台交易市场。因管理方面的原因,商业银行是国内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领导者,各大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机构只能参与很少一部分的市场交易。

1. 金融机构间场外衍生品市场

这一市场是现今国内场外衍生品市场最为关键的部分。自成立之后,其慢慢发展为一个监管宽松、发展迅速、以商业银行为主体、融入多类金融机构的市场。它一般由监管部门、自律组织、交易平台、清算组织以及市场成员等构成。目前,我国金融机构间场外衍生品市场包括远期、掉期、期权等基础类型,涵盖了信用、利率和汇率等诸多方面。其中,商业银行作为主要的市场交易主体,其交易量达到市场总交易量的九成。像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占有的交易额非常少。去年,这一市场的交易量超过00 亿元,同时市场规模继续扩大。当中,汇率衍生品的交易量超过总交易量的80%;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量及利率交换交易量分别为120000亿元和30000 亿元人民币。上述均为金融机构间场外衍生品市场的主要交易类型。

2. 银行柜台场外衍生品市场

和前者相比,银行柜台场外衍生品市场交易具有交易场地分散、交易量小的特点。客户多以大型实体企业为主,其中大部分涉及航运、电力及煤炭等领域。现阶段,银行柜台场外衍生品通常用在利率控制、汇率波动风险管理等方面。由于实体公司和个人面临的各风险不断增加,银行柜台场外衍生品市场的规模也逐渐扩展。前几年,国内这一市场的交易量突破4000 亿美元,占到同期总市场交易量的20%。

二、国内金融衍生品市场出现的问题分析

(一)现有的交易种类较少、限制多、风险高

现在对国内商品期货种类的细化不够到位,尚未推出与各关键期货品种相对应的期货类型,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等功能无法涉及一切商品市场领域,公司对更大量产品的价格预测及分散市场风险的需求无法得到基本的保障。现阶段,国内商品类衍生品的市场份额仅为10%,并且种类不够丰富,数量不多。此外,国内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尚处在初级阶段,参与主体较少,且没有向个人开放。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当中的交易类型通常以债券远期、人民币外汇远期、货币掉期、利率互换等为主,具有交易量小、市场流动性差的缺点。例如, 年国内场外衍生品市场的总交易量仅为6.7 万亿元美元。显而易见,国内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非常落后,当前,束缚衍生品市场进步的最关键因素就是种类的欠缺,和中国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地位严重不符。今后推出丰富多样的衍生品种类,是国内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市场工具较为单一、市场功能无法有效发挥

对于国内各实体公司而言,它们的风险控制来源于采购、生产、销售等众多方面,应当选取适用的工具,并对纵向经营及横向经营业务线出现的风险进行控制,但国内单一的金融衍生品市场工具难以迎合公司的综合管控要求。较为单一的期货种类难以有效对冲各种非线性风险,因此,必须选取更加适当的期权类型来保护期货,更精确地匹配风险。同时,由于实体经济拥有多样化、个性化的风险控制需求,这些需求也需要借助场外衍生品市场支持。举例说明,像新加坡交易所铁矿石场外掉期合约只是 年8 月的交易数量就达到了1500万吨,持仓量将近1000 万吨,亚洲钢厂及贸易商的比重只占到13%,由此可见,我国场内标准化市场难以迎合风险控制要求的现象十分严重。

(三)国内金融衍生品市场缺乏足够的国际影响力

现阶段,中国场内金融衍生品市场仅认同国内投资者参与,场外衍生品市场也只允许部分本国金融组织的参与,大多数金融衍生品的价格对国际金融衍生品的定价影响不够,对一些国家和地区市场的影响不大,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国内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国际化水平以及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定价权,从而无法获得和自身经济实力完全匹配的话语权。

三、针对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问题的相关策略

(一)逐步完善市场监管主体及设立主体相互分离的准则

因种种历史原因,国内交易所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出现了监管主体、设立主体模糊不清的现象。这一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包括两部分:首先,各交易所在刚刚成立的时候都是盲目发展,加上想要尽可能避免风险,通常会选用“谁的孩子谁抱走”的方式,市场谁设立,谁监管;其次,因为中国国情的影响,管住人才能管住事,所以管人管事不分家。在市场刚刚成立后,这种方针或许可以促进市场的发展,也能够有效防范风险。然而,由于衍生品市场的快速发展,监管主体混乱的现象逐渐凸显出来。因此,考虑到目前交易所体质的改革及市场监管的深化,应逐渐建立其监管主体、设立主体分离的体制,符合法律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市场监管主体必须统一,并且依据法律规范的要求依法对衍生品市场实行管理。例如,银行间场外衍生品市场交易商协会可作为市场设立方,对市场展开自律性控制、自主经营,央行则继续保持对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的治理和指导,为交易所的产品创新、公平竞争和利润提升等营造更好的环境。

(二)加快场内衍生品序列的完善步伐

从整体上来看,国内金融衍生品的种类依旧不多,也没有推出利率、汇率和期权等衍生品,束缚了市场功能的发挥,对国民经济的平稳发展也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必须主动构建场内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规划,构筑以市场为主导的新上市体系,加快原油、稀土等对制造业、国民经济具有关键影响的原料类期货的上市,进一步降低产业链的风险。此外,加快股指期权、商品期权等商品的推出脚步。作为市场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期权交易推出能够对期货市场效率的提升、参与者风险减少、各主体使用衍生品工具热情的提高等起到保障作用。

(三)提升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在全球定价中的地位

开放性、国际化是包括芝加哥商业交易所集团、伦敦金属交易所等在内的世界商品定价中心的基本特点,市场主体不仅包括本国的投资人,也包括境外投资人,其国际化程度是“国际定价中心”形成的先决条件。现阶段,国内的金融衍生品市场处在一个相对封闭的发展状态中,原则上不允许境外投资者对我国期货市场的参与,即便被允许投资海外期货市场的我国投资者也只是局限在大型实体企业上。借助境外期货市场防范生产经营中的定价风险是大部分公司的迫切需求,然而,当今借助境外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依旧不容易。所以,必须减少对境外期货业务的限制,积极鼓励那些更具创新性和竞争力的期货企业,对我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优质服务。另外,逐渐放开国内品种,并允许外国投资者参与我国的期货交易,树立中国在全球定价中的权威,也是十分关键的措施。

篇5:后危机时代金融衍生品监管探析论文

后危机时代金融衍生品监管探析论文

一、监管理念的更新

(一)自律性与政府监管并重的监管模式

自律监管制度的基本意义是指行业内从业人员共同制定规则来约束自身行为并实现行业内部自我监管、保护自身利益和维护本行业的发展。自律性监管需具备三个要素:首先,市场参与者制定自律规则;其次,自律组织不受财政的控制;再次,自律监管的动机来自于市场参与者的共同利益。由此可见,金融衍生品自律制度是在充分了解市场因素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代表了相当一部分市场参与者的意愿,具有相对的经济独立性,避免了政府的非理性的市场干预。在次贷危机爆发后,自律制度仍然被主要的经济国家法律所认可。这是由于其与生俱来的独特性优势所决定的。

第一,自律制度有较强的道德约束。由于法律的滞后性的限制,衍生品监管总是落后于其创新。自律监管能及时根据市场的变化而推出新的规范并利用市场道德来维系市场的正常运转,弥补了法律的不足。不可否认的是,道德、舆论的压力有些时候可以达到政府监管不能达到了良好结果。

第二,自律监管比政府监管更敏感。与政府监管不同,自律性监管的倡导者本身就是市场参与者,这使得监管规范的制定和执行更加高效,便于参与者理解接受市场规则。

第三,自律性监管具有很强的灵活性。这就使得其具有预警、缓和甚至化解潜在危机的能力。第四,自律监管具有专业性。与政府监管相比,自律监管是由专业市场人士来进行监管,其目的性强和可操作性强。第五,较少的监管成本。由于自律监管的'发起人往往是市场参与者本身,因此,存在减少监管成本的动机。此外,自律监管也不受程序上的诸多约束,比政府的监管制定更加高效。当然,自律制度并不比监管制度完美。

它并没有使市场有效的避免危机,存在以下三方面的缺陷:

第一,存在行业内的监管不公平现象。部分自律组织的倡导者可能会对其他市场参与者形成自然垄断,阻碍市场的良性竞争机制的发展。

第二,存在利益冲突使监管失效。监管的目的是为了行业的整体利益的提升。然而,监管的费用会给自律组织带来大量费用,很难保证市场参与者能具有共同的利益目标而自愿承担监管的费用。

第三,监管范围的不全面。对组织的人员或机构没有约束力,不具备法律的强制力。

(二)安全价值的回归

随着金融自由化和信息化的加剧,金融衍生品的监管理念也由安全优先转变成了效率优先。然而,此次金融危机提醒人们效率优先的前提应该是安全优先。安全优先的监管理念其实早就有提出,但是缺少有效的执行。例如,英国《金融服务和市场法》规定“监管的首要目标是保证对消费者与投资者适度的安全保护。”对于创新速度越来越快、与经济实体越来越脱离的金融衍生品市场应当限制其种类的发展速度。鼓励投资者回归与经济实体联系紧密的衍生品市场,例如利率期货、股指期货等。

二、监管内容的重构

(一)提高场外衍生品市场的透明度

金融危机后,国际社会纷纷寻找对策来变革金融监管体系,也陆续发布了一些改革的对策和建议。从金融危机后各国的应对措施和监管改革的对策可以看出,金融衍生品监管的重点还是集中在场外衍生品的监管问题。然而,推行场外衍生品市场的透明度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在次贷危机后就强制其常务委员会在结构性金融产品的二级市场体系审视报告。这次体系审视的重点是金融产品市场的本身特性、市场参与者和现有制度潜在的优缺点。国际证监会常务委员会在几个不同司法管辖区通过不同的渠道收集了许多关于金融产业颇有价值的信息。报告指出市场参与者对于场外衍生品的透明度因其立场的不同而产生了很大分歧。一般来说,买方市场对于加强衍生品市场透明度持肯定态度。他们认为更强的市场透明度可以改善其对市场产品的评估、更好的发现产品的价值、以及对产品流动性有理性的把握。与其相反,卖方认为对于该问题表示了十分担忧。其中他们认为最令人担心的是衍生品非标准化的、复杂的内在属性是很难让人们确定其价值,一味的规定其价值和公布其市场运营的细节很可能引起市场的剧烈波动、使得投资者丧失市场信心、造成对未来低迷的市场预期。无可否认市场透明度的提高会带来一些负面的影响。但是,长远来看加强衍生品市场的透明度是利大于弊的。衍生品市场透明度的提高有利于建立更加健全的市场规则、理性的市场体系、良好的市场效率。

(二)加强投资者保护

随着金融工程的不断发展,金融衍生品变得越来越复杂,投资者对金融工具的认识越来越难,投资者和衍生工具发行人、中介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因此,后危机时代各国最新监管立法都进一步加强保护金融衍生品市场投资者的利益

(三)加强国际监管合作

在金融全球化的今天,“如果不加强全球证券市场监管者间的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全球建议的许多监管改革举措,对于完成设计的任务,将被证明是无效的。”这当然也适用于信用评级的监管。因此,加强国际监管合作和协调已经逐渐成为全球主要国家的共识。因为监管套利的趋势将会影响各国金融政策的制定,带来监管标准的下降,给国际金融市场带来巨大风险。作为目前证券监管国际合作与协调的最为重要的国际组织,IOSCO一直在这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其发布的原则和规范被各国监管机构普遍视为当前全球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最重要的国际标准。

篇6:我国金融市场准入监管金融论文

随着市场对人类生活的影响范围和程度日益拓展和深化,为了优化市场结构,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而逐步建立和完善的。

市场准入制度是塑造市场主体的核心环节,是国家对市场进行干预的基本制度,它既是政府管理市场的起点,又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其他一系列制度建构的基础性的经济法律制度。金融市场准入属于特殊市场准入中的经济性市场准入。

我国金融市场准入监管的现状考察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金融机构越发多元化,金融工具和金融业务也日益多样化,基于此现实状况,中国人民银行于1982年设立了金融机构管理司,负责研究金融机构改革,制订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审批金融机构的设置和撤并等。后来又从该司中分设出条法司、非银行机构司和保险司,原金融机构管理司改称银行司;另外,还成立了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

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中,突出了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责。

1995年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法》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赋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职权。为了加强国家对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1992年成立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及其监督执行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3月撤销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其职能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根据197月23日证券监管机构体制改革方案,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对全国证券、期货业进行集中统一监管。随着我国保险机构的增多及保险业务的不断发展,年11月又专设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专门负责对保险业进行监管。伴随上述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立及其运作,我国的金融监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作为金融监管的关键环节,金融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仍缺乏系统性。

篇7: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研究论文

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研究论文

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研究论文【1】

【摘 要】消费金融对于促进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有着积极作用,但同时由于消费金融公司是一个新事物,其本身存在很多的不足之处,本文从中国传统观念、潜在客户群、信用机制、融资难易和与信用卡之争等方面具体分析了消费金融公司的不足和需要改进的地方。

同时,从国际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中吸取经验,以发展我国的消费金融公司。

【关键词】消费金融公司;慎行;信用卡之争;国际经验

引言

7月22日,为促进国内消费需求增长,支持经济可持续发展,银监会出台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并拟在北京、上海、成都及天津四城市设立消费金融公司试点。

3月初,北京首家消费金融公司已经正式亮相并开始营业。

消费金融公司在我国属于新事物,部分专家学者表达了自己的忧虑,认为消费金融公司恐怕只是“看上去很美”,在目前的制度设计框架下,存活的几率非常小,更谈不上发挥更大的作用了(杨速炎,)。

的确,中国人的消费习惯、征信体系的缺失以及资本金等问题都将成为消费金融公司的生存考验。

虽然其硬件设施还不完善,但它的成立弥补了正规金融和地下金融之间的断层带(尚鸣,2009),发展的空间还是很大的。

一、消费金融公司概述

(一)消费金融公司的概念

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如果人们在买东西时缺钱,不用抵押、不用担保就能很方便地从消费金融公司贷到钱,最高额度为其月薪的5倍。

(二)消费金融公司开展的必要性

从宏观角度看,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是为了通过扩大消费需求,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增长。

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三大马车”分别为消费、投资和净出口,从至间,这三大需求拉动GDP增长的百分点分别约为:消费0.1,0.9,0.2,0.8,2.5,2.1,2.5,1.0;投资4.2,4,3.5,3.9,4.0,4.5,5.1,4.1;净进口4.2,4.5,6.2,5.5,3.9,5.0,5.2,4.1(数据来自中国国家统计局),这说明我国一直为净出口和投资主导的经济结构。

消费金融公司的开展有利于满足不同消费群体不同层次需求、刺激消费、拉动内需,将对改变我国目前出口和投资主导的经济结构起到一定的作用。

从微观角度看,消费金融公司是消费信贷市场的重要支柱。

消费信贷帮助人们实现跨期消费决策和一生消费规划,有利于提高人们的加总消费效用水平,因此受到人们的广泛欢迎。

根据《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主要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以及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这里的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是指通过经销商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约定的各种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等耐用消费品的贷款,其中并不包括房屋和汽车贷款。

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是指消费者直接向消费金融公司借来用于个人及家庭旅游、婚庆、教育、装修等消费事项的贷款。

消费金融公司在试点阶段的业务不涉及房地产贷款和汽车贷款等高风险产品。

二、消费金融公司还需慎行

对于消费金融公司的试点,各路专家都持不同态度,虽然这一模式可以填补我国正规金融和地下金融之间的断层带,也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我国的消费金融公司刚刚起步,不足之处还很多,甚至可以说是如履薄冰,但是在初期发展阶段还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刘一,)。

(一)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

中国传统文化中存在“存天理,灭人欲”的价值原则,因此,在家庭和个人消费上强调节欲勤俭,主张精打细算,量入为出,反对奢侈浪费,反对及时行乐的生活态度(高志静,)。

因此,造成的结果是中国居民的家庭理财方式长期以来是以储蓄型为主,传统的消费习惯使得人们不愿意贷款消费,也不愿意去了解个人贷款产品,并认为贷款会增加心理压力(杜孝良,2010)。

中国人大多不支持提前消费,认为西方的花明天的钱今天享受简直无法理解,再加上20的金融危机使得更多人相信正是这种提前消费的消费模式才使得美国人陷入了这场混乱。

消费金融公司的试点可以说是一项很大的挑战,是一项对中国传统观念的挑战。

(二)潜在消费客户反应平淡

消费金融公司主要针对的目标群体是有稳定收入的中低端个人客户,包括年轻人群和年轻家庭。

从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来看,以需求角度来说,对于婚庆、教育、旅游等消费金融重点业务,年轻人有着旺盛的消费意愿;从接受度来说,以青年人群为主的人口结构对于新型便捷的消费模式有更好的尝试意愿。

然而,通过随机走访一些年轻人他们对此项信贷政策似乎并不“在意”信用卡同样可以办理分期付款,只需交一笔手续费就可以,为什么要通过专业消费金融公司呢(尚鸣,2009)?可以说消费潜在客户反应时十分平淡的。

(三)中国的信用机制不完善

由于我国征信体系尚处初步阶段,相关法律不完备,消费者信用记录不易获得等,给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开展增添了困难(谢世清,2010)。

我国个人信用体系残缺不精细的情况下,没有了快捷和无担保,消费金融公司就等于没有了自己的独特竞争力。

所以,消费金融公司应根据自己的业务需求,建立适用自己业务的客户信用中心以评价客户的信用(翟帅,2010)。

(四)融资困难

消费金融公司不能吸收存款,除自有资本金之外,还可以通过境内同业拆借、发行金融债券进行融资。

但《办法》又对融资的条件严加限制,这样,仍无法解决消费金融公司自身风险大、融资难的问题。

结果很可能是难逃与小额贷款公司一样的融资瓶颈,可持续发展能力受限(郝智伟,2009)。

另外从现有商业银行经营来看,耐用消费品贷款和一般消费贷款风险较高。

坏账一旦发生,应有相应的资本冲销。

消费金融公司设立初期从自有资本中划拨这部分准备金。

当坏账率足够大,自有资本无力冲销所有风险时,需要靠外来资金支撑业务发展(谢世清,2010)。

目前国内资产证券化处于试点阶段,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基本行不通。

发债由于其严格的审批条件而无法灵活使用。

因此,资金有限可能成为消费金融公司无法持续发展的原因。

(五)与信用卡之争

从受访记录来看,当问到是否愿意选择消费金融公司进行贷款消费时,很多人的反应是信用卡这么方便,同样是有手续费的项目,为什么还专门跑到专业消费金融公司去呢,而且利率还比信用卡高得多。

下表是消费金融公司业务与信用卡业务各方面的比较:

表1 消费金融公司业务与信用卡业务各方面的比较

项目 消费贷款 信用卡融资

目标客户 中低端收入客户 高中段收入客户

经营主体 消费金融公司 信用卡公司、银行

融资成本 年利率上限为基准利率的4倍 超过免息期,一般年利率为20%

贷款额度 贷款余额不超过月收入的5倍 几千到5万不等白金卡可达百万

贷款期限 一般为一年 30天左右

资料来源:根据银监会、宁波银行、渤海银行等网站资料整理

从利息来看,消费金融贷款的利息可能比一般商业银行消费个贷高,利率按照借款人的风险定价,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从发放贷款开始就需要支付利息。

信用卡消费最长有56天的免息期,信用卡分期付款需要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从还款期限来看,消费金融贷款还款期限可能为1年。

信用卡是30天左右,商场分期付款最长为36个月。

区别在于信用卡在还款期内不需要支付贷款利息,而在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则需支付较高利息。

贷款额度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月收入5000元的借款人最多只能贷款2.5万元,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以往对该借款人发放单笔贷款的最高额度。

商业银行发放信用卡的贷款额度从几千、几万到几十万元不等,目前一些银行推出的白金卡、钻石卡,信用卡额度可达几百万元。

三、借鉴国际经验

提前消费一直是西方各国所坚持的消费模式,经过多年的发展,消费金融公司各方面的发展相对比较完善,我们可以从中借鉴到许多的经验。

下表为我国消费金融公司与国外消费金融公司的比较:

表2 我国消费金融公司与国外消费金融公司的比较

项目 国际消费金融公司 我国消费金融公司 存在的差距

设立主体 多元化 短期内限于银行 缺乏有效竞争

产品提供 种类丰富 种类较少 涵盖范围较小

信用体系 体系完善 体系不全 无法提供良好基础

风险管理 管理技术完备 缺乏管理技术及程序 风险敞口较大

表2可以看出我国的消费金融公司与国际消费金融公司的差距还是很大的,具体从以下几方面来分析:

(一)设立主体方面

当前我国相关政策对设立主体资格方面的规定使得银行成为满足设立条件的几乎唯一的主体。

设立主体过于单一,无法形成很好的竞争,缺乏消费金融产品创新的动力(谢世清,2010)。

因此,长远看来,设立门槛应相应降低,让更多的机构能够加入到投资主体中来。

(二)产品提供方面

商业银行对审批小额、短期、又没有抵押的耐用消费品贷款缺乏兴趣,消费者对银行流程复杂的审批程序会望而生畏,因此,耐用消费品贷款是消费金融公司的重要业务(杨胜刚,2009)。

无特定用途的现金贷款主要以现金支付,针对个人用途的小额贷款,通常为无担保的信用贷款,以借款人的诚信和还款能力作为放款依据(陈琼,2009)。

这使得这一业务会获得那些急需用钱而又惧怕那些繁琐的贷款手续的人的青睐。

(三)信用体系方面

要建立完善的信用信息服务体系,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重点建设征信机构体系和评价机构体系,积极发展专业化的社会征信机构,逐步开放征信服务市场。

健全信用监管体系,制定相关制度(杜孝良,2010)。

建立对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结果事后的评价制度,加强征信市场监督管理,引入市场化的征信机构筛选机制。

(四)监管模式方面

消费金融公司一方面不吸收公众存款,其外部性较商业银行来说弱得多;另一方面,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发放信用贷款,信用风险较大。

因此国际上对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一般对其流动性要求较低,而对其资本充足率要求较高(通常为10%~12%)。

大多数金融监管制度健全的国家对此类机构作为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即便对消费金融公司类机构不直接实施严格的金融监管的国家,也通常通过对其出资的金融机构进行并表监管(杨胜刚,2009)。

参考文献:

篇8:我国社会保障基金运营及监管问题的研究

摘要:

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核心内容,社会保障基金安全运行和保值增值直接关系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因此,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先是介绍了社会保障基金的相关概念,然后有介绍了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的基本原则和对基金进行监管的具体内容,最后对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及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来一系列的建议。

关键词:社会保障基金 运营 监管

一、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监管的相关第一文库网理论概述

(一)社会保障基金的概念

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按照法律法规设立,通过国家收入再分配、为劳动者提供的用于社会保障目的的转向货币基金。在现代社会中,社会保障基金是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手段。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其宏观目标的物质基础,社保基金的特点是由社会保障制度的性质所决定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指的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的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保基金是不向个人投资者开放的,社保基金是国家把企事业职工交的养老保险费中的一部分资金交给专业的机构管理,实现保值增值。

(二)社会保障基金的分类

社会保障基金根据筹资模式划分可分为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根据基金功能划分可分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福利基金、社会优抚基金、社会救济基金;根据所有权划分可分为个人基金、公共基金、机构基金;根据运营管理方式划分可分为财政性基金、市场信托基金、公共公积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的特征

1.强制性与法律规范性。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投资、监管和给付等过程,国家有严格的法律法规规定,做到制度化、规范化。任何个人和企业都必须无条件地遵守履行各自的义务。

2.储备性

社会保障基金是在劳动者具有劳动能力和收入能力的时候,国家按照一定标准,将其所创造价值的一部分强行扣除,经过长期储存积累、投资、管理营运,在其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收入减少或中断时,从这部分己经储备的基金中为其提供补偿。而且,当劳动者出现疾病、伤残、失业等情况时,可以为其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有着显而易见的储备性质。

3.基础保障性

社会保障基金为社会成员提供基金的经济保障,而不是高水平的生活保障,这一点与商业保险不同,商业保险根据缴费的不同,可以提供各种层次的经济保障。

4.互助共济性

我们知道,在履行缴费义务时收入较高的社会成员对社会保障基金的贡献相对较多,而收入较低的社会成员对社会保障基金的贡献相对较少。但是,在享受社会保障基金给付待遇时却是统一的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公平性,因为在生产和分配过程中,社会成员之间存在着不平等,而通过社会保障这种再分配的形式,可以调节和缓解这种不公平。

5.非营利性

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的目的在于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地发展,和保障广大民众的生活水平,与一般以盈利行为经营目标的投资基金不同。

二、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监管概述

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监管是指国家行政监管机构、专职监管部门以及利害关系者对社保基金经办机构、运营机构或其他有关中介机构的投资管理过程及投资结果进行监督、评定,以保证社保基金的投资符合一国的有关政策、法规,并最大限度地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一)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的基本原则

1.安全性原则

由于社会保障基金是一种储备性基金,是保障人们基本生活水平的专项基金,所以,在任何情况下,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都应该以安全性为首要原则。

2.盈利性原则

社会保障基金虽然不以盈利性为目的,但是为了使社会保障计划、项目能够稳定持续的进行下去,在以安全性为首要前提下,还要尽可能获得更多的收益,达到保值增值的目标。

3.流动性原则

由于一些突发状况,可能需要社会保障基金支付的及时性,因此,要求社会保障基金在投资营运时必须注意适当保持基金的流动性,即保证有足够的资金在需要支付时可以随时变现。以保证一旦急需,能够维持社会保障的正常运行。

(二)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分类

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机构主要分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内部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专门机构的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的

监管)、社会舆论监督。

(三)我国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监管的内容

1.对基金运营准入标准的监管:

主要是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投资机构本身具备的条件进行公平衡量。

2.对基金运营过程中的风险监管

为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基金的功能,必须严格实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监管制度,强制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服务机构的资格审定,执行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原则和投资规则,注重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的总量控制和结构限制,限定基金投资的最低收益水平,注重一般规则监管和对管理人监管相结合的监管原则,在确保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安全性的基础上使社会保障基金达到一定的投资收益水平。

3.对基金运营退出制度的监管

除了对基金运营准入制和运营过程中的风险进行控制之外,对于运营机构的退出制度也应加强监督。如果基金运营机构本身没有办法履行委托管理的合同,达不到预期的要求或基金运营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时,监管部门应该立即按照法律法规对其运营资格予以剥夺取消,以保证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

三、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没有健全的法律法规

法律是一切保障的基础,立法的缺失,使得社会保障基金经办机构职责权力不明确,影响监管效率,也使得道德风险因素增加。

(二)监管机构职责不清

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机构包括众多政府部门,例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证监会、审计部、保监会、财政部、银监会、社保基金理事会等。这种多头监管的管理模式使得监管权力分散,机构权责不明确或重叠,互相协调成本加大,监管效率不高。而有的机构既是监管者又是投资管理者,使得其对自身的角色模糊,影响社保基金的日常监管。

(三)基金监管透明度低

我国现行的法规文件只是简单地要求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每年都要向个人发送保险账户单并及时对本单位的缴费情况进行公示,并不是非常明确的指出公示的各种指标,相对来说

比较概括,操作起来比较困难。社会保障基金是封闭运营,基金的整个运营过程不对外公开,公众也无法直接参与到基金运营的监管中,基金运营情况也直接向政府行政部门报告,使得基金的安全性存在隐患。这些问题归结

起来还是基金监管的透明度低,没有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

(四)监管信息化水平低

我国社会保障的信息化建设相对落后,软硬件设施不健全,监管部门的信息建设缺乏强有力的财政支持,导致了大量的社会保险数据无法及时传送,各级行政部门之间资源无法共享,尤其是省级区域之间信息闭塞。而且也没有一套统一完善健全的信息操作系统,对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管,对相关的信息资源进行整合。

四、 社保基金安全营运监管中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社保基金运营的内部控制制度不严

内部控制制度不严主要表现在内部控制重视度不够,风险预测、防范意识比较差,内部控制制度也不太规范,体系不健全可能会使不法分子有空可钻,而且即使有各种规范基金运营监管的条例、办法等执行也不是很严,缺乏刚性。

(二)社保基金运营的外部监管不力

外部监管主要有法律法规的监管,完善的法律体系是社保基金得以安全运行的最强有力的保障,而且对基金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也能起到规范作用,如果缺少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与规范,基金的.运营就可能出现重大的纰漏,对于整个国家的发展极为不利。另外,由于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涉及的方面非常广泛,仅仅靠行政部门还远远不够,社会上各个部门都可以对社保基金的运营进行监督,一旦发现有什么问题要及时反映,对基金进行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管。当然,如果要很好地了解社保基金的运营走向,信息化管理是必不可少的,信息的交流,资源的共享,各个部门的协助,不仅可以提高经办机构人员的工作效率,而且对社保基金的安全运营监管更是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五、 完善中国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健全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监管的法律体系

首先要先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尽可能让其做到规范化,做到有法可依,另外,在确保有法律保障的基础上,必须要严格依法执行,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要严厉惩处。

(二)完善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监管系统

要加强体系内部的监管,体系内部要有独立的审计部门,对基金的运营随时进行监管,一旦发现有不符的,要立即向相应的机构部门进行反馈,及时纠正。当然,除了体系内部的监管,社会各部门和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监管。

(三)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信息披露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信息化是必然的趋势,相关信息要强制地披露,给予群众必要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而且,信息透明化和公开化,也有利于工作人员进行自我控制和约束,以避免不当行为的发生。

(四)建立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监管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对投资运营部门要进行高标准的核查,看他们的投资运营资格是否能得到保证,一旦不可以,要及时对其全力进行限制,必要时取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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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我国社会保障基金运营及监管问题的研究

【4】 蒋晨晨.我国社保基金运行监管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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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刘均.运行与监管-中国社会保障资金问题分析[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篇10:金融衍生工具与会计监管问题论文

金融衍生工具的出现对资本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信息的不对称会让衍生金融市场中存现机会主义行为,这样就会提升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性,由此发展,金融衍生产品的问题会给资本市场的平稳运行带来影响。这就证明要提升金融衍生工具会计监管的水平,实现会计监管的监督作用。

一、金融衍生工具会计监管基本概述

目前我国对于金融衍生工具会计监管的定义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和观点,通过对专家观点的分析和理解,金融衍生工具会计监管的含义是指,会计行业从业人员以及相关的管理人员对交易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以确保经济活动的合法合理,以及保证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和管理。以基本含义来看,对金融衍生工具进行监督的过程具有复杂性的特点,而会计监督则属于监督过程中的重要方式之一。可以运用会计监管的方式来提升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对企业中隐藏的风险进行监管,并且能够有效的减少金融衍生工具具有的风险。在当下一些发达国家对金融衍生工具的监管已经形成了具体的制度和体系,但是这些制度的管理重视主要在金融监管上,对会计监管不够重视。面对现在的金融衍生工具监管体系来说,金融衍生工具会计监管缺少整体上的管理,并且相关的政策和制度都不够不完善,这就是衍生金融工具中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

二、金融衍生工具会计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公允计量价值给市场造成动荡

当下会计准则对金融衍生工具进行了规定,其计量属性为公允价值,尽管运用公允价值可以进行虚拟经济的核算,并且金融衍生工具会计也能够得到发展。但是近年来随着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的发展,我们已经认识到公允价值自身存在缺点,也就是说公允价值导致了市场动荡加剧。产生这样现象的主要原因就是公允价值具有动态性,导致资产的负债现象会随着市场的动荡而反应出来。

(二)风险信息透露不够,信息透明度低

金融衍生工具公允价值的出现缺少引导作用,在财务报表中公允价值的出现不够准确,不同的金融衍生工具也没有相应的计量模型,这就导致企业在使用相同的金融衍生工具由于估值技术的不同产生不同的现象,会降低公允价值的准确性。并且金融衍生工具的管理没有明确的规范。当下我国的会计准则中对金融衍生工具的信息披露规定方面还没有细致的规定,这就导致由于信息的不同提升了风险发生率。我国金融衍生工具信息披露的方式很单一,但是金融衍生工具却非常多,这样就导致传统的财务报表无法体现不同的金融衍生工具的信息,这样就会导致利益的下降,同时传统的财务管理报表方式不能够完整的呈现交易的过程。金融衍生工具在财务报表中属于交易性金融产品,这就是没有办法通过财务报表来得知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细节的原因。

三、金融衍生工具会计监管的对策

(一)要完善会计监管中的风险管理制度

首先建立适合的会计监管方式能够提升各个部门的协调工作能力。面对金融衍生工具会计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要加强政府在监管中的主体地位,要明确监管机构的`职能和义务,提升各个部门的配合和协调能力,以此实现信息交流的通畅,提升监管的能力。同时也要充分的发挥行业监管的力度,建立适合的监管体系,实现政府监管和行业监督的创新发扎,提升对金融衍生工具的会计监管水平。

(二)建立企业内部管理体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公司的治理结构不够不正确使导致金融衍生工具存在风险的中亚原因,要把完善企业结构,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当做监管的出发点,要建立适合的股权结构,通过提升股权结构的水平来实现公司中的信息共享。要在企业内部建立一个完善的监管机制,提升风险意识,运用控制体系能够促进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减少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问题。公司自身应该提升经营管理水平,要明确各个部门和工作人员的监管职责,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通过风险预测来建立相应的应对机制。在金融衍生工具进行交易过程中,要在一定时间内检查业务情况和风险监管工作,通过建立风险控制体系,把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风险最大程度的降低。

四、总结

综上所诉,金融衍生工具会计监管中存在各种风险,要通过各个部门的有利监管,结合科学的管理模式,提升公司的风险应对能力,并且提升我国金融衍生工具会计监管能力。

篇11:浅析我国房地产金融创新的问题论文

浅析我国房地产金融创新的有关问题论文

1998年我国市场化住房体制改革以来,房地产金融快速发展,在调节房地产市场运行、保持金融市场稳定、促进宏观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房地产金融具有一定的金融抑制特征,其促进房地产发展的作用并没有完全发挥出来,房地产发展对推进房地产金融深化的要求日趋强烈,房地产金融从金融抑制向金融深化转变已成为一种必然趋势。但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特别是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又一次将金融危机与房地产联系在了一起。川包括崇尚金融自由化的西方国家在内的各国政府都出手干预金融市场,其中很多措施直接针对房地产金融市场,并引发了人们对金融深化理论的反思。

一、房地产金融创新的理论演进脉络

房地产金融创新源于金融发展与深化理论。金融发展与金融深化理论的不断演进与完善,为房地产金融发展实践提供了理论基础,房地产金融创新与深化也开始在一些发达国家不断推进,对促进这些国家房地产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国内外的研究文献看,对金融发展理论有突出贡献的是约翰}G.格利和爱德华·S.肖。两位学者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关注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通过对金融中介在促进投资方面的深人研究,验证了金融发展在促进经济增长方面的重要作用,并进一步说明这种促进作用发挥的程度会随着经济发展程度的提高而相应增强。20世纪60年代,格利与肖的论著《金融理论中的货币》问世。他们在这本书中阐明了各种金融资产在促进经济增长方面的重要作用,除了间接融资市场的投资主体外,其他非货币金融中介在投资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整个金融体系的合理运转有利于将分散性储蓄转变为集中性投资,促进生产性投资水平的提高,进而促进经济的增长。

20世纪80年代,阿根廷、巴西等实行金融深化政策的发展中国家爆发了比较严重的金融危机或债务危机。这一现象引起了一些金融深化理论倡导者的重视,针对金融深化理论在这些国家实践过程中产生的突出问题,长期从事金融深化理论研究的麦金农和马克威尔·弗莱等学者开始对以前的金融深化理论进行反思,并在1990年代初期提出了金融深化次序理论,对传统的金融深化理论进行了修正与完善。 在金融深化理论的指引下,伴随着房地产的快速发展,一些发达国家和少数发展中国家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发展起了不同特色的房地产金融,形成了分别以美国、德国和新加坡为代表的抵押式房地产金融、互助储蓄式房地产金融及强制性储蓄的公积金房地产金融三种典型模式。

二、我国房地产金融创新的突出特征

我国房地产金融创新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与完善的大背景下加速推进的。同国外一些国家相比,由于体制转轨的阶段性特征、资源享赋及经济发展程度的差异,我国的房地产金融创新表现出以下一些突出特征。准确把握这些特征,是有序、合理推进房地产金融创新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

(一)房地产金融创新短期内呈现一定的波动性,但长期稳步推进的大趋势没有改变

随着房地产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推进,我国房地产金融呈现出快速发展的势头:房地产信托、房地产投资基金、住房公积金、房地产贷款证券化、房地产互助储蓄都实现了快速发展。但由于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国内经济受国外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的影响越来越大,加之金融制度还处于发展完善之中,还不是很成熟,房地产金融创新很容易受到国外金融动荡因素的影响。

(二)房地产金融创新进程中出现了金融风险的苗头

房地产金融创新能够引人市场竞争机制,为房地产发展提供必要的金融支持。但由于市场条件与监管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房地产金融创新过程中也容易造成房地产的过度发展问题,并产生房地产泡沫和金融风险,如果得不到充分的释放,这种风险就会不断积累。不断积累的风险一旦爆发,便会迅速扩展,并通过一定的传导机制引发整个金融体系的危机。因此,房地产金融创新过程中的金融风险及防范问题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课题。我国房地产金融创新正处于起步阶段,房地产市场整体上持续繁荣的背后所蕴藏的金融风险不可忽视。

(三)房地产金融创新深度依赖商业银行房贷业务创新与隐性资金输人支持,金融创新风险具有一定的`集中性、隐蔽性与潜在性

我国房地产资金来源主体以商业银行为主,房地产金融创新更多体现在银行的信贷业务的简单创新上,房地产金融风险主要集中在商业银行系统内部,多元化的供给主体还没有形成。近年来,随着房地产金融风险防范意识的增强,国家对房贷实现了从紧的政策,房地产企业自筹资金比例有所提高,但自筹资金增量部分多数以房地产信托与房地产基金等融资方式为主。在我国资本市场不充分发展与居民投资意愿不强等多重因素影响下,房地产信托与房地产基金出资人还是以商业银行为主体。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与房价的整体提升,催动商业银行在房贷约束背景下通过信托和基金等渠道隐性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资金支持,房地产金融创新实际仍没有打破商业银行主导房地产金融的局面。

三、房地产金融创新中必须关注与解决的几个问题

我国房地产金融创新进程起步于房地产市场化改革实践,与金融体制的改革和完善的相关性较强,同金融体制相对成熟的国家相比,表现出一些明显的个性化特征。这就要求我们一定要准确把握这些个性化的特征,关注并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房地产金融创新与风险防范的并重问题

国外的房地产金融发展、深化理论及实践表明,房地产金融创新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也蕴含一定的金融风险,如果不注意金融风险的防范,当金融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不但会影响到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也会危及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另外,由于我国金融约束较强,金融深化与金融监管政策还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之中,因此房地产金融创新更多地是依靠传统商业银行业务的创新与演化,金融创新风险过于集中的特点比较明显。这就要求我们要有序推进房地产金融创新,并将房地产金融创新与房地产金融风险防范结合起来,实现房地产金融创新与风险防范并重。要高度重视房地产金融创新与深化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未雨绸缪,防范房地产金融风险给宏观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

(二)房地产金融创新的适度性问题

国内外实践证明,房地产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的关系呈现出既支持又背离的非线性关系,有序、适度推进房地产金融创新,能够分散局部集中的金融风险,提高金融创新主体抵御风险的能力,从而降低整个金融体系中的系统性风险;脱离实体经济需要与超出金融市场承载能力的过度房地产金融创新,将导致过多资金向房地产市场的集聚,催生新的系统性风险。因此,房地产金融创新过程中一定要坚持适度性原则。

(三)结合国内实际科学构建房地产金融创新程度衡量指标体系问题

房地产创新程度的科学计量是有序推进房地产金融创新的前提。国外房地产金融深化多年的实践过程建立了相关的指标体系,形成了较为成熟的金融创新程度测量方法,为我们提供了借鉴参考。但由于各国市场化水平、金融开放程度、经济发展状况存在较大差别,不可能有一个一劳永逸、普适性的衡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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