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仲舒论德治与法治的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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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论德治与法治的关系论文

篇1:董仲舒论德治与法治的关系论文

董仲舒论德治与法治的关系论文

一、“德治”的重要性

“德治”是中国古代儒家在国家治理方法上的重要主张,但在董仲舒以前,它基本上只是一种“思想”,是董仲舒将其全面完善并使之成为贯穿整个封建社会的基本国策。

在治国方略上,董仲舒力主“德治”。董仲舒主张的“德治”,其内容包括“以义正我”、“以仁安人”、施“教化”、守“等级”、行“仁政”等几个方面。董仲舒善于从自然法则中去寻找其主张的依据,对于“德治”也是这样。他把“法治”、“德治”比附为自然界的“阴”、“阳”关系,而“阴”、“阳”的取舍则是由天意决定的。他认为天意喜爱“阳”(“德治”)而厌恶“阴”(“法治”),“天之任阳不任阴,好德不好刑”,“阳贵而阴贱,天之制也”(《春秋繁露・天辨在人》,下引此书,只注篇名))。“德治”是高贵的,“法治”是低贱的,这是上天的规定。统治者秉承上天的意旨来统治人间世界,所以“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而不任刑”(《汉书・董仲舒传》,下引此书,只注篇名)。他认为“刑者不可任以治世,犹阴之不可任以成岁也;为政而任刑,不顺于天,故先王莫之肯为也”(《董仲舒传》),因此圣明的统治者必须“任德而远刑”(《天辨在人》)。

董仲舒认为,“德治”是天下唯一的“大治之道”。“圣人天地动四时化者,非有它也,其见义大故能动,动故能化,化故能大行。化大行故法不犯,法不犯故刑不用,刑不用则尧舜之功德,此大治之道也。”(《身之养重于义》)在他看来,施行“德治”,仁政教化大行于天下,违法犯罪的行为就没有了;没有违法犯罪,就不用刑罚,于是天下太平,这不是“大治之道”是什么呢!“国之所以为国者德也”,“是故为人君者,固守其德以附其民”(《保位权》)。

二、“德治”、“法治”都是治国安邦的必要手段

董仲舒主张“德治”,但实际上他并非完全否定“法治”的作用,而认为二者都是治理国家所不可缺少的手段。

从他的阴阳、天意学说来看,“德治”、“法治”的存在都是必然的,“天地之常,一阴一阳;阳者天之德也,阴者天之刑也”(《阴阳义》)。他还把“德治”、“法治”比喻为自然界的春、秋,说“人无春气,何以博爱而容众;人无秋气,何以立严而成功”(《天辨在人》)。就象一年四季不能没有春、秋一样,“德治”、“法治”也同样是治理国家所不可缺少的方法,要“德治”、要“法治”都是天经地义的。

也许董仲舒认为他的“德治”、“法治”并重观点,最有说服力的.依据是在他的阴阳和天意学说中;但在今天看来,他最精彩有力的论据则是在他的“人性论”里。

董仲舒认为,人性从本质上讲是有所好有所恶的,即“天两有阴阳之施,身亦两有贪仁之性”(《深察名号》)。既然人性有所好有所恶,那么“设赏以劝之”、“设法以畏之”(《保位权》)无疑都是治国安邦的良策,“庆赏罚刑,异事而同功,皆王者之所以成德也”(《四时之副》)。

他认为,如果老百姓没有好恶,那么国家的管理行为就会失去针对性。“民无所好,君无以权也;民无所恶,君无以畏也。无以权,无以畏,则君无以禁制也。无以禁制,则比肩其势而无以为贵矣。”(《保位权》)可见人性好恶是国家施行良好政治的必要条件。正因为人性好恶是一种客观存在,“故圣人之治国也,因天地之性情,孔窍之所利,以立尊卑之制,以等贵贱之差;设官府爵禄,利五味盛五色调五声以诱其耳目”,“务致民令有所好,有所好然后可得而劝也,故设赏以劝之;有所好必有所恶,有所恶然后可得而畏也,故设罚以畏之”(《保位权》)。在国家统治行为中,“有功者赏,有罪者罚;功盛者赏显,罪多者罚重”(《考功名》)都是及其平常而不可或缺的统治手段。

对于赏罚问题,董仲舒提出两点要求。一是赏罚要落到实处,要有可赏可罚的事实依据,即“赏不空施,罚不虚出”(《保位权》),“赏罚用于实,不用于名”(《考功名》)。二是要把握好度,“既有所劝,又有所畏,然后可得而制。制之者制其所好,是以劝赏而不得多也;制其所恶,是以畏罚而不可过也”(《保位权》)。“罚”是老百姓厌恶而不乐于接受的,因此“罚”要适当,过份的惩罚会造成恶性循环,逼使违法者更加作恶。“赏”符合每个人的欲望,但“赏”也不能过份,对老百姓的欲望过分满足,他们就不会以此为贵,从而失去奖赏的作用,“故圣人之制民,使之有欲,不得过节;使之敦朴,不得无欲;无欲有欲,各得以足”(《保位权》)。

三、以“德治”为主,“法治”为辅

虽然董仲舒认为“德治”、“法治”都是治理国家的必要手段,但在二者孰轻孰重的关系问题上,他认为应该以“德治”为主、“法治”为辅(“德主刑辅”),实行先“德治”、后“法治”的治理方法。

根据董仲舒的“德”、“刑”阴阳说,“恶之属尽为阴,善之属尽为阳,阳为德,阴为刑”(《王道通三》),“阳者天之德也,阴者天之刑也”,“德之厚于刑也,如阳之多于阴也”(《阴阳义》)。他认为根据天意的规定,“德”、“刑”之间有一个先后、贵贱和主次之分。“天出阳为暖以生之,地出阴为清以成之。不暖不生,不清不成;然计其多少之分,则暖署居百而清寒居一。德教之与刑罚,犹此也。故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简其刑,以此配天。”(《基义》)万事万物都是阳为贵、阴为贱,“阳出而前,阴出而后。尊德而卑刑之心见矣。阳出而积于夏,任德以岁事也。阴出而积于冬,错刑于空处也。”(《阴阳义》)“而见天之亲阳而疏阴,任德而不任刑也。是故仁义制度之数,尽取之天。”(《基义》)可见圣人治理国家重“德”而轻“刑”,也同样是由天意决定的。

董仲舒教导统治者对被统治者要先施教化,教化所不及者再用刑罚,而且刑罚要适中。他认为刑罚等强制手段是在完善了道德教化的基础上,用来惩罚那些不接受道德教化或经过教育而仍冥顽不化的犯上作乱者。在这一点上,可以说董仲舒继承了先秦儒家的思想,孔子就曾极力反对“不教而诛”的暴虐政策,“不教而杀谓之虐”(《论语・尧曰》)。

为什么要先“德治”、后“法治”呢?董仲舒认为,刑罚是被动的、治表的。他引用孔子的话说:“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董仲舒传》,孔子语见《论语・为政》)只用政令来开导百姓,用刑罚来约束他们,虽然能避免犯罪,但人们并不觉得犯罪可耻,因为刑罚没有强人为善的力量,只能消极地禁人为恶。为什么先秦法家一味强调和实行“法治”,结果并未消除犯罪,就是因为只有“罚”而无“教”的缘故。使用过重的刑罚,只会使犯法者越来越多,造成社会**。“为政而任刑,谓之逆天,非王道也。”(《阳尊阴卑》)如果国家举办各种教育,“渐民以仁,摩民以谊,节民以礼”,达到“教化行而习俗美”,那么虽然“刑罚甚轻”,仍“禁不犯”(《董仲舒传》)。董仲舒总结历史上的治国经验说:“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其事异域,其用一也。”(《精华》)在儒家尤其是董仲舒看来,刑罚只是教化的辅助手段,而且其主要作用还在于促成“德治”,“故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辅也”(《天辨在人》)。

董仲舒认为,治国先以“德治”,再加之以“法治”,是人们所能够承受的,因为“德治”向人们显示了善良的道德政策;如果先以“法治”,则会法不治众,“国有道,虽加刑,无刑也;国无道,虽杀之,不可胜也。其所谓有道无道者,示之以显德行与不示尔。”(《身之养重于义》)

篇2:试论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试论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文章论述了德治与法治是自律与他律,依法治官与以德治官,政治建设与思想建设,治心与治身,治标与治本,治远与治近的.辩证统一关系.提出要正确处理二者的辩证关系,应当树立现代德治和法治观念,坚持“两手”抓,切实纠正和摒弃以人代法、德主法辅、重利轻义等不良思想倾向.

作 者:孟兆怀  作者单位:达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四川,达州,635000 刊 名:四川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SICHUAN TEACHERS COLLEGE(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 年,卷(期): “”(5) 分类号:B82-051 关键词:德治   法治   辩证统一  

篇3:论德治与法治

论德治与法治

德治与法治的争论是古今中外经久不衰的话题,这本身就表明德治与法治之间无法替代的价值所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被赋予了崭新的涵义。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思想道德体系,促进思想道德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加强行政伦理建设,普遍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是实施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的主要任务。

作 者: 范履冰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630031

刊 名: 天府新论 CSSCI

英文刊名: TIAN FU NEW IDEA(BIMONTHLY)

年,卷(期): 20xx “”(5)

分类号: B82―05

关键词: 治国方略 德治 法治

正方:社会稳定主要靠德治

反方:社会稳定主要靠法治

正方一辩:

谢谢主席,各位好!我方的观点是社会稳定主要靠德治。社会稳定是指整个社会处于稳固、安定、和谐的状态,是多种人类活动综合作用的结果。孟德斯鸠曾说过“在一个人民的国家中还要有一种推动的力量,这就是美德。”德治与法治是缺一不可的,但公民道德相对于由其衍生出来的法律而言,对于社会稳定起着更重要的作用。下面我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我方观点。

第一,从作用形式和作用效果看,一方面,德治重在防,强调抑恶扬善,在早期可使法治的效果增加,中后期则可减少治国成本,更重要的是可以让群众安居乐业,是社会长治久安的长效机制;而法治重在治,强调惩恶扬善,是暂时的。另一方面,法治重在调整行为,而德治不仅调整行为,而且还对人们的思想、观念、信仰、内心世界都可提出要求,它不但可以制约人们的公共关系行为,也能制约人们的私人关系行为。

第二,从作用范围来看,德治的覆盖范围比法治广并将法治包括在内。德治涉及到社会活动中的所有领域,大到政治、经济活动,小到家务问题、私人交往等,甚至是那些用政治手段、法律手段都“束手无策”的特殊矛盾。德治可说是无处不在,无时不在,对于社会稳定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法治所能渗透的领域是有限的,特别是在一些私人领域。我们常说的“清官难断家务事”,是其中的一种体现。

第三,从社会发展的趋势来看,德治的终极价值取向是“善”,善与法治所追求的“公平”,共同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德治是社会发展的目的,而法治是手段。

第四,从价值层面看,“德治”以善为行为标准,其导向是社会整体的普遍价值和长远价值,它坚持以人为本,强调社会利益为重,要求主体把社会义务放在首位;而法治则追求公平、正义价值,强调个人权利,对社会义务的承担采取于法有据的态度。

综上所述,法治治身,德治治心;法治治近,德治治远;法治禁恶于已然之后,德治治恶于将然之前。因此,社会稳定主要靠德治。谢谢!

反方一辩:

谢谢主席。各位晚上好!对方对道德的一番溢美之言,令人不禁浮想联翩。但是,就在对方陈词的3分钟内,世界又有多少战争、杀人、抢劫啊,而制裁这些罪恶行径,维护社会稳定,难道能靠“道德”二字的感化吗?

因此,我方认为,法律和道德都是规范行为的手段,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但是,社会稳定要以法治为主,德治为辅。

首先,这是由两者的本质特点所决定的。法律是由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由公安、检察、法院等国家机器保证实施的强制力的行为规则。体现了国家对其成员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的行为要求,体现着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和国家安全的责任。通过成形的条文和规章制度, 法律能够作为社会成员所遵守的统一、标准依据。

相比之下,道德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以内心评价机制为基础,既不是由国家也不是社会组织制定的。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渐凝聚而成的道德,没有明确和系统的表达方式。同时,道德针对的是人的内心世界,很难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而且,道德的实施不是依靠强制性手段,而是通过道德教育的手段,使人们自觉地遵守。

由此可以看出,当罪恶的黑手向我们伸来时,法律就能以其明确性、制度性、威严性对犯罪分子进行雷霆般的打击,保证刑罚的必然性,防止罪行的蔓延。试问一句,如果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和严格的执法措施,仅仅是依靠犯罪分子心中那虚无缥缈的`“道德”二字,公众还有“安全”可言吗?社会还有“稳定”可说吗?世界还有“太平”可享吗?

其次,法律吸纳了道德规范作为基本原则和评价标准。通过立法,使一部分基本、重要的道德制度化、法律化,以法来推进道德建设,维护社会稳定。

再次,我们并不是为了惩罚而制定法律,法律的制定是为了强化人们心中的道德。当道德被漠视甚至破坏以后,法律能够作为保障社会稳定的盾牌,成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有效行为规范。

我们热爱法律,崇尚道德,但要维护社会的稳定,应该以法治为主,德治为辅。各位,人类社会从野蛮走向文明,从无序走向有序,从混乱走向和谐,必由之路只有一条,那就是:昂首阔步,高举法律的伟大旗帜。

正方二辩:

谢谢大家,我方一辩已经从多角度强调了社会稳定主要靠德治,下面,我将从法治角度论述我方观点,在观念上,人们从来就对法律有着无言的抗拒,法律一直被强调为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从根源上看,中国的法是君主治民的工具,是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王法”,法律本身没有公平、民主的意味,梁治平先生尖锐指出“我们的法律不是法律,而是压制法律的东西’。很多人根本不知道法律有什么规定,也不关心它是如何规定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被看成是犯罪、刑罚和不好的东西,只要自己不杀人、不放火,似乎法律就与自己无关,作为国家的主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不知道如何保护,不会告、不愿告、不敢告的情形普遍之极。

在现实操作中,人们也很怕与法律打交道。司法不公平、执法不公正的现象屡见不鲜――为什么发生纠纷,人民怕打官司?为什么诉讼法院,没有关系心里就怕输?为什么官司打赢了,浪费了金钱和时间以后,最后却执行不了?为什么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可是当官的犯法与平民犯法就不同罪?。

在外国人眼里,中国人解决争端首先必须考虑人情,其次是礼物,次之是道理,只有最后才诉诸于法律“。的确,对中国乡土社会而言,国家法还没有走进人心,贴近社会,相反民众对国家法之外的所谓习惯、民俗、伦理、道德等民间规范更感兴趣,更有所偏好和亲赖。可见,在法治进程实施到举步为艰的困境时,德治却逐渐凸现出它对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 在中国,德治比起法治来,更容易让国民接受,更容易操作,更容易见效,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的稳定!谢谢大家!

反方二辩:

谢谢主席!大家晚上好!

对方辩友在强调道德的完美和万能时,其实过于感性,夸大了道德的在社会稳定的作用。

道德调整的多为人的内心世界和思想信念,道德没有明确和系统的表达方式,很难形成一个有效的约束机制。社会稳定需要明确具体的言行准则,而不是含蓄抽象的精神约定。而法制具有明确性、制度性和威严性,法律的基础是理性的,法律通过具体的规则和程序划定个人、群体竞争的跑道,使每个人都有恰当的位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高低贵贱,没有贫富之分,保证了社会稳定。

道德存在理解上的差异性,会影响人们行为的协调一致性。“一千个观众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 道德在不同人的眼睛里面可能有不同的看法。如果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是非观念,天下必定是非不明;如果天下事非不明,社会稳定从何谈起呢?

道德虽然可以创造淳厚民风,却不能协调复杂的利益分配;道德可以使君子更加彬彬有礼,却无法制止小人兴风作浪。如果没有法律强有力的支撑,善良者将三缄其口,丧尽天良者会变本加厉。道德可以揭示病痛,而无法继续疗救;道德可以明辨善恶,而无法制裁恶行。

最后,请问对方辩友,当您家里被“梁上君子”光顾过了,您是立刻去报警呢,还是等着小偷良心发现再把东西送回来呢?坐而论道,只能独善其身;行而有法,方能兼济天下。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社会稳定主要依靠法制。谢谢大家!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是最强烈、最严厉的一种调整器。它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其作用的发挥是以国家机器为后盾的,它的主要功能是惩恶,惩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人们的合法权利。“依法治国”避免了随意性,保障了人民的合法权益,保证了国家社会生活有秩序地进行,如果现代社会没有法律作为调控手段,不知会乱到什么程度。但是法律不是万能的,它在社会生活中适用范围较小,可以使人们在法律监督范围内不做违法的事,但不能使人有“羞耻之心”。

道德与法律不同的是,它不是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推行,而是靠社会舆论、人们内心的信念和良知以及传统习惯、思想教育来实现的。道德的主要功能是扬善,通过对高尚道德情操的提倡,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和氛围,抨击和抵制道德败坏等丑恶现象。 道德虽没有法律那种强制性,但调整的范围比法律大,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总之, 法律是外部强制性的管束,道德是发自内心的自我约束。内外结合,合理地开发利用“法治”和“德治”两种资源,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现在我国的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发展进入关键时期,我们不仅仅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行依法治国,还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实行以德治国。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密切结合,相互促进,必将有力推动和保证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胜利前进。

如目前人们思想中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就需要用道德规范来约束。德治以其特有的感召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是实现法治的基本前提和重要条件。

今天我们所说的法治与德治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与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法治与德治有着本质的区别。社会主义法治是建立、维护、实行社会主义道德的法律保障。没有法制作后盾的道德规范往往是软弱无力的,极易导致“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铭,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的迷失和错位。所以,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明确指出:“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形成、巩固和发展,要靠教育,也要靠法律。”社会主义德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精神支柱。没有道德作舆论支持的法治,不可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有了比较健全和完善的法律和制度,如果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思想政治素质低,再好的法律和制度也会因为得不到遵守而不起作用,甚至形同虚设。”所以说,仅仅依靠法治,离开德治,便无法建设一个民主、文明、富强的国家。只有德治搞好了,才能推动依法治国。

正方三辩:

大家好:国家一向强调“依法治国”,每年都要制定大量法律法规,法律越来越多,执法越来越严,可是犯罪也越来越多,恶性案件层出不穷,监狱人满为患。而在解放初期,中国几乎法律空白的时候,却曾经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现在,即使装上了防盗门、防盗网,还是不放心。为什么?因为:中国进步了,但是道德却退步了。

没有共同的理想信念,没有良好的道德规范,是无法实现社会和谐的。”提倡“以德治国”是属于意识形态的“人力资本投资”范畴。虽然,我们也不否定法律的作用,但是道德规范作为长期自发博奕的产物、精神追求,具有更大范围的适用性。例如,有人落水,救还是不救?不救不违反法律,但违反道德规范。张显了人情冷漠,不利社会稳定。例如,有人被抢劫,要见义勇为吗?不见义勇为不违反法律,但人人自保,人人都没有了安全依赖,那社会还能稳定吗?例如,有人随意浪费水电气,并不违反法律,但是不道德,会增加社会能源的日益缺乏,导致社会不稳定。例如,有人不遵守公共次序,乱仍垃圾,随地吐痰,不给老弱病残让位,不排队,不遵守交通规则等等,就算有法可依,但都是执法所鞭长莫及的。人心安定,社会稳定,所有这些都张显了倡导道德是如此重要。

法无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可见“依法治国”的范围是有限的,是治标不治本的,“以德治国”才是根本之道。试想,如果大家都想违法犯罪,那么再多的警察、法院和监狱,也抓不胜抓,关不胜关;如果大家都不想违法犯罪,社会才会真正平安、和谐。所以必须“德治为本,德治法治相结合”,才能标本兼治。

反方三辩:

主席,对方辩友,大家晚上好:

我们热爱道德,崇尚道德。讲道德可以改善民风、民情,影响社会风尚。但是要维系社会秩序主要还是靠法律。对方辩友说的守法美德,其实就是法律的意识深入人心的表现。

社会秩序的维系需要明确具体的言行准则,而不是含蓄抽象的精神约定。道德存在理解的差异,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是非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高低贵贱,没有贫富之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运用道德如何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以及公平和效率问题。

《教育法》让孩子有读书识字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让顾客成为真正的上帝,《婚姻法》“愿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节目曾播放这样一则案例:天津一女学生在某公园因蹦极致全身瘫痪,公园和娱乐设施公司互相推诿,少女住院治疗费用无人负责。其母痛不欲生,经人提醒愤而起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数万元治疗费终于有人掏了腰包,观众无不欢欣。

1、法律具有明确性、制度性和权威性,体现着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安全的要求,以强制的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道德是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渐凝聚而成,往往没有明全的要求,以强制的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道德是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渐凝聚而成,往往没有明确和系统的表达方式。而且,道德调整的多为人的内心世界和思想信念,很难形成一个有效的约束机制。

2、显然,道道德可以揭示病痛,而无法继续疗救;道德可以明辨善恶,而无法制裁恶行,道德可以创造淳厚和善的民风,却不能协调复杂的利益分配;道德可以使君子更加彬彬有礼,却无法制止小人兴风作浪。而法律在维系社会秩序时,既可以未雨绸缪,也可以亡羊补牢,既可以惩治罪恶,又可以保护良善。

所谓“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法律以其保护,预防,惩戒三大功能,稳固地维系着社会稳定。所以社会的稳定主要靠法治。

正方:我想请问对方辩友,我过在社会经济文化的各个方面,基本上完善,那么执法不严为什么还有那么多的不如人意;另外,法律的位置是什么,到底怎样做到?

反方:执法不严显然是个职业道德的问题,法律职业道德与一般的社会道德相比,它的许多内容是以一定的具体规范来体现出来,违反规定要负相应的责任,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讲,法律职业道德某种法律规范;维护社会稳定需要有章可循,你们的道德怎样制定一个具体的规定来维护社会稳定。

正方:人无欲则加,对于某人的个人利益是内因,内因决定外因,内因决定事情的发展,有道德的人可以自觉的遵守社会公德,不因恶小而为之,不因善小而不为,不损人利己,这就是道德的作用啊,不废一兵一卒,维护社会稳定,法律分为公安机关,检查机关,成本高,效率低,而道德外围宽,成本低效率高。

反方:请对方辩友不要一再强调成本的问题,对方辩友一再强调道德教化的问题,如果道德教化作用如此广大的话,东郭先生已经够仁慈了,可结果呢,他差点被狼吃掉。

正方:对方辩友刚刚说到,之所以有违法犯罪贪官污吏,他们虽然是受过道德教化,但他们仍然对道德有疑障,所以才会有道德问题。

反方:请对方辩友注意,法律的职业道德已经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只能法律来解决,当然是道德解决不了的。

正方:如果说法律难道能解决问题吗?如果大家都想犯法,那么再多的警察法院又有什么用呢;只有大家都不想犯法,大家才能真正的平安,难道你要选择前者吗?

反方:对方辩友所谓的教化是对有良知的人,对于禽兽不如的人你如何来教化?

正方:我想他们并非禽兽不如的,只是道德的沦丧,他们才会这样子,我建议你们不要把所有人都想成禽兽不如的。

反方:对方辩友已经承认了,在物欲的社会里有道德沦丧的人,那么这部分人要怎么去解决,当然要靠法律去解决。也就是现代社会的问题当然要靠法治。

正方:法律只能解决标的问题,不能解决本的问题,我们今天所说的对人民的,也包括对共产党、对公安局的,因为他们是法律的执行者,法律治国的参与者,他们是道德教育的重要范畴,我们更不能放弃这部分人。

反方:我们并不是说法律是治标,道德是治本,请对方辩友告诉我,有哪个国家哪个地区它的社会稳定是靠道德来维持的。

正方:当然有,你们说法律要符合道德标准…马克思说,全世界最后一个社会就是共产主义社会,也就是意味着无阶级,无阶级那里还需要法律啊!(掌声)

反方:对方辩友认为全部以道德来维持是一种很理想的状态,我们社会现阶段的稳定要靠法治。

正方:大量官员腐败的报道屡见不鲜,试问在中国社会,法律和权力的关系是什么,法律能有效的约束权力吗,法律如何来解决腐败问题?

反方:有那些国家是要靠道德来维持的呢?

正方:比如说印度,它就是主要靠道德教育,社会犯罪率很低,而崇尚法律的美国,社会犯罪率却很高。我们所说的道德教育,不仅包括信仰,信仰包括什么,不仅有共产主义信仰,也包括其他一切信仰。只要是倡导真善美的道德标准,我们都应该支持,这就是我们的道德标准。

反方:对方辩友,法律越完善,犯罪的暴光的几率就越高。

正方:对方辩友还没有告诉我,在中国社会,法律和权力的关系是什么,法律能有效的约束权力吗?

反方:那我要问对方辩友了,那些贪官污吏最终要怎么去解决呢?还不是要靠法律来制裁他吗?(掌声)

正方:当道德没有办法约束一个人的时候,当然要靠法律来辅助。

反方:如果每个人都要靠自己的道德标准来解决问题的话,天下必定会是非不明,那社会稳定从何谈起!

正方:虽然每一个人都是自己的人,自己的东西,有自己的信仰,倡导好的信仰。

反方:正是在强调法制后,才提出以德治为辅。

正方:对方辩友要注意,虽然法制没有取得好的效果,所以才提出德治,德治才能长治久安……

反方:所以法制为主,德治为辅啊。

正方:德治是我们所追求的最后境界,我们当然要不遗余力的实现它,能抓到罪犯吗?广州日报报道,因为群众的举报,公安机关顺利的抓到罪犯嫌疑人。

反方:如果说社会的稳定需要道德,那么维系社会稳定的名义是什么呢,当然就是人民,我们都是人民,当然最后还是要靠法律来维持的。

正方:请问对方辩友,法律的法是否会自行其效,法律是否会自动惩恶扬善。

反方:那我想请问对方辩友,大义灭亲符合道德啊,如果每个人都做了坏事,都要母亲来教的话,天下早就乱拉。

正方:大义灭亲在古代和现代的含义不一样。……你可以把他送上法庭,我们在社会的长治久安下靠我们学习社会的……这才是最重要的。

反方:对方辩友已经提到了大义灭亲要送到法庭,你为什么不用道德来教化他。

正方:我们从小就已经对他进行道德的教化,但当道德不起作用时,当然要法律来参与。

反方:对方辩友已经提到了道德教育不了要靠法律来解决。也就是说社会的稳定最终要靠法律。

正方:道德是我们永远强调的一个话题,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含义,但总的来说道德是把人们向好的方向引导。

反方:封建社会残留下来的的道德含义化,……那男尊女卑等等就是道德吗?

正方:惩恶扬善,向好的方向引导,

反方:为什么说你的道德好 ,我的道德就是坏的呢。

正方:这是全体社会所共同选择的。

反方:我们是强调法制为主,德治为辅,并没有否认德治啊。

正方:我们也不是不承认法治啊!(笑声)

反方:当有人来破坏公共秩序时,你们的道德如何来惩治?

正方:当有人随地吐痰时,破坏了社会秩序,难道你们的法律一定要把他送上法庭吗?

反方:当出现假烟假酒时,你们的道德如何来惩治呢?

正方:假烟假酒正是因为道德的沦丧次会出现,所以我们要对他们进行道德教育,而法律只是一种手段……

(主持人:正方时间到)

反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时候,我们指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宪法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道德呢?

反方:我们今天讨论的是社会的稳定,社会的稳定必定要靠国家来维持,所以必定要有法律。

反方:对方辩友说只有道德才是未雨绸缪,我方不敢苟同,法律也照样可以未雨绸缪。

篇4:论“德治”与“法治”相结合治国方略的意义

论“德治”与“法治”相结合治国方略的意义

为尽早把我国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强国,振兴伟大的`中华民族,在大力发展生产力,加快经济建设的同时,必须实行”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因为治理国家需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市场经济需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转型期社会需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

作 者:宫化蓉  作者单位:淮南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系,安徽,淮南,23 刊 名: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HUAINAN VOCATIONAL & TECHNICAL COLLEGE 年,卷(期): 3(3) 分类号:A8 关键词:德治   法治   结合   意义  

篇5:论行政诉讼与法治国家论文

论行政诉讼与法治国家论文

行政诉讼通常是法治国家保护公民免受强大国家机器压迫而建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同时又是法治国家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本文试图就行政诉讼与法治国家的关系,以及如何加强和完善我国行政诉讼法展开讨论,以期为行政诉讼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性提供一个理论依据。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及其产生原因

行政诉讼是适应现实社会迫切需要由权威、公正的司法机关对不法行政行为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予以司法救济,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一种司法程序。行政诉讼具有多重性质: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行政救济制度;行政责任制度;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等。

其产生原因是: 行政机关是行政执法的主体,它和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机关可以依靠自身的力量强制行政相对人接受和服从行政管理,而不必也无须借助行政诉讼来实现行政机关所代表的国家意志,反之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被支配和服从的地位,其合法权益往往易受到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侵犯。由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一种从属地位,而行政机关则不仅处于支配地位,而且还拥有来自于全社会的.影响力或支配力,这就使行政机关有可能凭借它所拥有的支配力或影响力,使相对人服从于行政机关的权势,因此行政相对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免受行政权的侵害,并在受到侵犯时能及时予以有效救济迫切需要由独立于行政机关之外的司法机关 ,通过公正、权威的适用法律来审理行政案件并作出相应的判决,以保障和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正是为了满足行政相对人的这一合法的要求,并且经过一个艰难曲折发展的过程而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二、法治国家及其实现条件

法治国家是一个复杂的概念,是与专制国家相对立的,它既是指一种治国的思想体系,又是指一套治国的方式、原则和制度,还是指依法治国所形成的一国理想的社会状态。通常又分为形式意义上的法治国家和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国家,前者就是依法治国,要求国家机关的一切活动都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后者是指良法治国,不仅要求国家机关依法活动,还要求宪法和法律必须是民主、自由、平等、正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和效益的完美结合。

为实现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国家创造条件,我们首先必须培养公民的现代法治精神,它至少包括以下几个观念:

第一、善法恶法观念:以正义为标准,我们可以这样认定,即如果一部法律以正义实现为追求,该法便是善法,舍弃了正义的标准,便是恶法。恶法不为法,人人有权予以抵抗。当一个社会中的人们普遍掌握了判别法律正义与否的标准并且具有抵抗恶法的意识,该社会的法律制度也就具有了去恶从善的内在活力,满足了实质法治的最低要求。

第二、法律至上观念:该观念要求消除特权,立法者和统治者守法,法律是全体民众的主人,不论其权力大小和地位高低;反之,如果公众心目中的认同的最高权威不是法律,而是权力或宗教信仰等其他东西,那么这个国家就肯定不是法治国家。在凡有权力高于法律的地方,法律都是随执掌权力者的意志被随意塑造的,都是人格化的,没有理性而且多变,连形式法治都不能实现。

第三、权利文化观念:天赋人权是近代启蒙思想产生以来人们追求人格独立、身份平等和行动自由的必然结果和普遍共识,而权利文化观念则是其中应有之义。它首先表明公民有权主宰国家,国家以保证公民主人地位为义务,其次还表明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通过宪法和法律同意让渡的部分权利,为公民更好地行使权利服务,如果权力行使背离保障公民的宗旨,公民有权通过法律改造之。

为实现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国家创造条件,我们还必须在制定具体的宪法和法律等国家基本制

[1] [2] [3] [4]

篇6:论康德自由与法治的关系的理论

论康德关于自由与法治的关系的理论

自由观念构成了康德法治理论的根本基础和理论核心.在这个理论体系中,作为本体的自由与作为现象的自然必然性并不矛盾.作为理性事实的.自由理念和普遍道德法则不仅互为前提,而且互相证立.自由是法治的终极价值,法治是自由的制度存在形式.

作 者:林道海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北京,100102 刊 名: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JIANGXI NORMAL UNIVERSITY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年,卷(期): 36(3) 分类号:B516.31 关键词:康德   自由   法治  

篇7:试论德治与法治的内在统一性

试论德治与法治的内在统一性

德治和法治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德治为法治奠定良好的主体基础,法治为德治的'顺利开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二者内在统一于塑造人的思想和行为,统一于培养社会主义”四有"公民的实践.

作 者:张永宁 穆丽霞  作者单位:张永宁(石油大学,华东,化学化工学院,山东,东营,257061)

穆丽霞(石油大学,华东,政法系,山东,东营,257061)

刊 名: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THE UNIVERSITY OF PETROLEUM,CHINA(EDITION OF SOCIAL SCIENCES) 年,卷(期): 18(1) 分类号:B82-051 关键词:德治   法治   公民  

篇8:论学校管理中以人为本与法治管理的关系

[摘要]:学校对人的管理可以划分为两种模式,代表了两种管理思想:以人为本的管理和法治管理,一所学校的发展离不开上述两种管理模式。但两者的关系如何,在学校管理中如何能协调二者的关系,使它们共同为学校的发展服务。本文探讨了两种管理思想的提出及在学校管理中的意义,提出以人为本和法治管理的关系实质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在管理实践中正确处理好“约束与激励”、“服从与协调”、“使用与培养”、“奖励与惩罚”的关系,追求两者的有机统一,提高学校管理水平,提升学校质量。

篇9:论学校管理中以人为本与法治管理的关系

学校对人(学生、教职工)的管理可以划分为两种模式,也可以说是代表了两种管理思想。一种可以称为“以人为本”,一种可以称为“法治管理”。一所学校的发展离不开上述两种管理模式。但在有些学校管理中,往往不能正确地处理法治管理和以人为本的管理的关系,通常比较重视用规章制度管人,而忽视管理中的人的因素。常常是学校的平稳运行有了保障,但人的积极性没得到充分发挥,人的潜能没有充分地施展,直接阻碍了办学质量的提高。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笔者想就二者的内涵及在学校管理实践中的关系以及充分发挥它们在学校管理中的作用作些探讨。

一、法治管理的提出及在学校管理中的意义

“法治”在中国可以追溯到战国时期韩非子“法治天下”的思想。韩非子主张中央集权,重视制度的作用,而不重视人的因素;重视法理而不重视人情,只相信制度与法。在西方,古典管理理论以泰罗的“胡萝卜+大棒”的管理思想为代表。泰罗创造了管理中的“动作研究”,以定额、定规、定标来规范和约束工人,达到提高生产效率的目标。

在早期的美国的管理思想中,丹尼尔.麦卡勒姆认为严明的规章制度和权力以及职责严明的组织机构是良好的管理的基础。他强调对正式的直线权力的服从必须是绝对的。到了现代,随着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法治管理思想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并且在社会各个方面都得到了应用。

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之一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国,必然要求健全教育法制,实行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法治管理是学校根据法律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以及学校的各种规定要求,规范人在学校工作、生活和学习中的各种言论与行为。它明确规定教职工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其核心是让人按照规定和要求工作。制订学校规章制度,实施法治管理,是依法治国在教育系统的具体实践,也是学校行政主体的内在需求。对促进学校的自主发展的,同时避免自身工作的随意性,克服教育管理上的倾向性、片面性,使学校走上规范管理的轨道,对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以人为本”管理的提出及在学校管理中的意义

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以生产增长率为美国的400%的速度迅速崛起,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强国,令世界称奇。据专家研究,对于自然资源贫乏的日本来说,其生产率的根本源泉在于人的创造性和积极性;而能够如此充分发掘人力资源的潜力应归功于日本企业独特的“以人为本,重视人性”的管理思想。这种“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成为现代管理思想的核心。

以人为本的管理强调以柔为核心,用柔的方法,通过激励人、关心人,尊重人的价值和能力,以感情联络来调动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乃至达到“未见其人,先有其心;未至其地,先有其民”的效果。学校管理要以人为本,是由学校管理的特殊性决定的。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所涉及到的三个方面是:学校管理者----教职工----学生,是一个由“人----人----人”构成的管理系统。在学校管理中实施“以人为本”的管理,就是以被管理者为主体,更多地关注人(学生、教职工)的独立性、人的个性的发展、人的存在与价值、人的情感与沟通。

在学校管理中,要充分肯定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并为他们提供各种展示的机会,尽量使其发挥所长,积极鼓励其通过学习和研究形成自己的教学风格;尊重教师的见地和建议,营造民主氛围,使学校的奋斗目标得到全体教师的认同,从全体教师的高度凝聚力中产生不竭的发展动力;高度重视教师的创新,积极引导、支持和协助教师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建立教育教学成果专项奖励制度,奖励并大力推广教师的教学和研究成果等等。多为教职工提供实现志向和发挥才能的机会,多给教职工一些“感情投资”。

三、以人为本和法治管理的关系实质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

在哲学上对关系的解释是比较复杂的。我们就一般意义上说,关系就是事物之间的联系或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在讨论两者的关系时,通常就是分析他们的差异和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学校管理中的“以人为本”和“法治管理”,二者的概念内涵各不相同,在学校管理中的侧重点和作用也不相同。建立学校规章制度,实施依法管理,有利于理顺各种管理关系,使学校走上规范管理的轨道;有利于规范教学行为,从而为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施素质教育奠定坚实的基础,提供坚实的保障。但人毕竟不是“物”,具有丰富的情感和巨大的主观能动性,它不可能像机器和商品一样,无条件地接受指令和规定。规章制度只有经过被管理者头脑的加工、消化并得到认可以后,才能自觉地付诸行动。否则,管理者的指令就有落空的危险。即使被强迫执行,也会带来种种后遗症,特别是容易滋生逆反心理,给学校管理带来消极影响。“以人为本”的管理有利于激励、调动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学校的创新发展。但是,缺乏一定的制度的约束,不利于建立规范的秩序,会对学校的正常运行产生不利的影响。

尽管有很大的不同,但是对于学校管理这个主体来说,以人为本和法治管理的落脚点都在学校的发展上,它们的目的和服务的对象是一致的。两种管理模式相互补充,相互完善,有机结合,才能使得学校的管理更趋于高标准、高水平、高质量。

四、在管理实践中追求两者的有机统一

不同的管理模式反映了不同的管理思想,但每一种模式或思想都有其长处和不足。正确认识以人为本的管理和法治管理的概念内涵,以及它们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意义,在实践中灵活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促进它们的有机结合,为学校高质量的发展发挥作用。

1、约束与激励的协同进行

法治管理注重维护规章的权威性,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决不能因个人亲疏和感情因素而影响“司法过程”;讲究用既定的规章来约束和控制管理对象。但一味的控制使人始终处于被动状态,不利于人的潜能的激发。因此我们在约束的同时可以从调动着手,争取人心,力求把有形约束化为无形约束,寓约束于调动中。教职工受到尊重、信任和理解时,他们才会“士为知己者死”,才会自觉遵守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约束。调动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学校领导的以身作则。

学校领导要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教职工中起表率作用。要健全对学校领导的`监督、约束机制。比如,学校制订了党政干部廉洁制度、民主评议干部制度、干部联系群众制度、干部年度考核制度等。学校领导必须置身于共同的约束之中。只对下,不对上、不对己的约束,是达不到调动效果的。

要完善规章制度,既要有约束性的,也要有调动性的。约束性的如:“教师教学常规要求”、“学校各类人员岗位职责”等;调动性的如“学校评优制度”、“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等。制定规章制度,一般注重约束性,而忽略调动性。管理者要注意这个问题,建立健全调动性的规章制度,使之与约束规章制度相互配套。调动的另一层意思是要防止“力”的抵消,注意及时排除离心力。要设法变约束抵制为调动竞争,促进竞争机制的形成。

2、服从与协调的相互结合

管理者在处理人际关系上,往往有两种不同的态度:一种是一味要求下级服从,强调教职工听话;另一种是讲究民主,注意协调,以协调达到服从的目的。应该说后一种才是管理中正确的态度和理想的境界。要做到服从与协商的相互结合,应努力建造一个共同的思想基础,树立一个共同的奋斗目标。学校管理者要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以忠诚于教育事业,培养“四有”新人,以及实现学校近、远期奋斗目标,作为处理人际关系的共同基础。某一学校在争创模范学校的过程中,提出了这样一句口号:人心在创建中凝聚,事业在创建中升华。这正体现了目标凝聚人心,实现共同目标下的积极的服从。

有效协调的前提是信任。在罗德里克.M.克雷默和汤姆.R.泰勒编的《组织中的信任》一书中指出:“显然,无论是在决定组织整体信任水平还是具体预期方面,管理者总是扮演主角。大部分垂直方向上的交换都是由他们发起,因此不管行动中表现出来的信任或是不信任程度如何,都能够得到相应的回复。”因此,在协调中,管理者必须真正做到爱护教职工,进行心理互换,将心比心,设身处地地考虑教职工在工作、学习、生活上的问题,随时注意调节各方面的关系,以取得信任和协调配合。在我所任教的学校有一位青年教师,她工作能力较强,也曾是学校后备干部的培养对象,但后来因家庭及个人问题,工作越来越消极,以至出现屡次违反劳动纪律,而且对学校正常的工作安排不服从,受到过学校的处罚。校领导多次与之谈心,但都因本人的逆反心理而收效甚微。后来该青年教师结婚后,学校领导班子利用假期全体前往其家中慰问,使之感到学校对她的关心和爱护。之后,这位青年教师工作态度有了明显的改善。

3、使用与培养的同频共振

法治管理强调对人的使用,以人为本的管理更注重对人的培养。学校管理的一个关键工作,就是研究对人的使用和培养。教师队伍的培养是办好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核心问题,要用人必立足于育人。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应是立足培养,在培养中求使用。

著名的社会科学家、现代组织理论的代表人物西蒙,在他的“管理人模型”的理论中认为,人的理性是有限度的。人的理性限度是可以通过组织的学习、记忆和习惯等行为加以克服。当代著名管理大师彼得.圣吉在《第五项修炼》一书中指出,未来成功的组织,将是“学习型组织”,即能够设法使本组织中各级人员全心投入学习的组织。处于知识爆炸的信息时代,对于承担传播人类先进文化和培养社会发展所需人才任务的教师而言,学习显得更为重要。坚持使用中培养和边培养边使用相结合的办法,对教师在政治、教学业务、科学研究等方面进行培训。培训要目标明确,根据学校具体情况,采取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培养、培训措施,特别要注意把培养年轻教师和骨干教师作为重点来抓。有学校根据青年教师队伍现状,提出“一年上路,两年合格,五年学科带头人”的成才要求,既有目标,又坚持在教学实践的过程中培养,相信只要措施得力,一定能取得满意的效果。

4、奖励与惩罚的共同作用。

学校的规章制度是考核的基础,考核是奖惩的依据,考核和奖惩又是法治管理的保证。无赏无罚固然不行,有赏无罚或有罚无赏在管理上都是不封闭的,赏罚分明是法治管理中巨大的管理动力。但实施奖惩时必须慎重,要论功行赏,论过处罚,功不可顶过,过不可掩功。既要防止躺在功劳薄上沉沦,又要防止自暴自弃。特别是对于受过处罚的教师,切不可一棍子打死,要适时地发现其闪光点,抓住时机,再晓之以情,予以肯定,使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

古语说得好:“金无足赤,人无完人。”每个教师身上都有其长处,也都有其短处。在管理过程中,有时宽容比奖励更有效。有位校长早晨值勤时,发现一位平时工作认真,从来不迟到早退的教师竟然迟到了10分钟。但这位校长并未指责,而是微微一笑,自然地说了声“你来啦”,就走开了。这位教师事后也未受到处罚,但之后,再没有迟到过,工作也更加努力了。当然宽容不是放纵,正是因为学校管理制度的存在以及无形的约束作用,管理者的宽容才显得有效和有力。离开了规章制度约束的基础,“宽容”便是纵容了。

[参考文献]:

1、张新平著《教育组织范式论》江苏教育出版社.10

2、韩岫岚编《MBA管理学方法与艺术》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

3、彼得.圣吉《第五项修炼》上海三联书店出版.10

4、罗德里克.M.克雷默和汤姆.R.泰勒编《组织中的信任》中国城市出版社.1

5、满盈全《学习型组织理论对现代中学管理的启示》中国人民大学书报复印资料《中小学学校管理》.5

篇10:论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关系论文

论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关系论文

国际法与国际关系之间关系紧密,国际法学与国际关系理论的研究相互影响。究其原因,无论是国际法学者,还是国际关系学者,他们都具有相同的视野,即在传统上共同关注以国家为中心的和平与发展问题,晚近又同时面对国家与非国家主体,诸如全球化、“国际治理”等全新课题。而进行学科交叉研究,一方面是各个领域的学者对自己所研究的学科范围之外,但紧密相关的领域的研究成果的必然反应;另一方面也是各个领域的学者保持自身领域研究的动态发展的需要。这些特性决定了两个学科之间的紧密联结,并对各自学科的发展大有裨益。

一、国际关系及国际法概述

国际关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国际关系是指主权国家之间的一切互动关系既包括政治、外交、军事方面的关系,也包括文化、科技和法律方面的关系;既包括政府之间的关系、也包括民间的关系。而狭义国际关系仅指主权国家、政府间的官方政治外交关系,即国际政治关系。随着时代进步和社会发展,国际关系日益呈现出地域上的全球性,内容上的经济政治文化互动性,层次上的复合性以及变迁的有序性等特征。国际法是国家进行国际交往的行为准则以及国家在处理国际关系问题时所应遵循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传统国际法仅认同对狭义国际关系的调整与规制,但在当今国际关系呈纵横扩展的.情况下,国际法本身的发展已经突破了这一案臼,日益关注其他层面复杂的社会关系。国际关系属于国际社会事实层面的内容,具有先在性和客观性等属性;而国际法则属于其价值层面的内容,带有反映性和主观性。因此,它们之间既存在作用与反作用的关联,又含有现实矛盾,并不能预期二者达成完全和谐的关系状态。故此,承认关联并解析二者的矛盾才是推进其良性互动的根本。

二、国际关系同国际法三次联结

早期的国际关系著作充斥着对国际法研究成果与方法的运用,甚至可以说它们是从法学研究中脱胎而出。在理想主义理论中这一点尤为明显。一战把维也纳会议以来靠大国均势政策而S持的欧洲百年和平局面打得粉碎,为防止战争,维持和平,一些国际关系学者把目光转向当时已成为哲学世界主导思潮的乌托邦主义。无疑,自近代民族国家诞生以来,国家之间始终遵循着权力与利益至上的法则,这决定了理想主义不切实际的理念注定要破产,但这个时期国际法研究与国际关系理论之间的紧密联结(也是两个领域所实现的第一次联结),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上,都对国际法与国际法学的发展产生很大的影响。

冷战开始后,现实主义占据国际关系理论与实践的主流,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研究突然变得疏远。至20世纪80年代,西方学界对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跨学科研究蔚然成风,成为这两个学科最新发展的闪亮之处。在国际关系学界,重新拾起国际法研究与国际关系理论的联结纽带的正是国际机制理论。从国际机制的定义看,国际机制与国际法实际是相近的概念。虽然对于国际机制的定义,学者们尚有分歧。另一方面,从国际机制的特征与功能看,国际法具备国际机制学者所强调的国际机制所应具备的各种特征与功能。

冷战结束后,建构主义理论迅速崛起,对主流国际关系理论提起了很大的挑战。该理论的主要特点是把国际关系理解为一种社会关系。人是社会的人,社会关系规定了人的社会存在,社会存在的人构成整个世界,人和社会的相互构建是一个不断持续的进程,这是建构主义理解问题的总体思路。

三、国际关系与国际法之间的关系

国际关系的发展促成了国际社会的产生,构筑了国际法赖以生存并勃兴的社会基础,使得国际法追求的公平、正义、秩序等价值得以在对国际关系的调整与规制中实现;国际社会的存在和国际关系的运行也需要有一个国际法律体系来进行有效协调。

国际关系催生了国际法。当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各个共同体(主要是国家)及其成员间发生交互活动,形成交往关系,从而将原有的国内社会关系扩展至世界范围,形成了一个处于无政府状态、缺乏超越主权国家之上的国际性权威的社会系统,而一个稳定的国际社会内在的秩序要求与其行为主体对利益与权力的本能追逐之间的矛盾又催生了一系列国际性规则。因此,国际法不应被看成是一种脱离权力和社会过程的机械的法条和规则,而应被视为在一个考虑政治及其它变量(variables)的背景中试图解决实际问题的决策者所作能动反应的结果。

国际关系的发展丰富了国际法的内涵。国际关系的演进不断推动着国际法的擅变,这一积极效应在当代社会体现得尤为明显。二战后,国际社会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主权国家数量迅速增加,非国家行为主体也日益活跃;国家间关系从“高级政治”领域逐步扩展到“低级政治”领域,扩展的深度和广度前所未有;全球市民社会的勃兴成为一股新的力量,不断挑战着国家权威体制下的世界秩序;科学技术的发展与文化的共生、竞争逐渐摆脱“软要素”的地位,开始在国际关系中发挥重要作用;霸权主义强权政治遇到了有力挑战,和平与发展的呼声响彻全球……国际关系的多维化、多元化已经鲜明地呈现在我们面前。

国际法的完善推进了国际关系民主化。相对国内民主而言,国际关系的民主是一种更高级有序的民主。国家不论大小、强弱、贫富,都是国际社会的平等一员;不仅有权自主地决定本国事务,而且有权平等地参与决定国际事务,这些都是其题中应有之意。而贯穿其中的精神内核就是主权平等和权力制衡,不断完善的国际法充当了国际关系民主化的助推器。

参考文献:

[1]倪世雄.当代西方国际关系理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

[2]〔美〕肯尼思・W.汤普森.国际思想大师――20世纪主要理论家与世界危机[M].耿协峰.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3]王铁崖.国际法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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