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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对无形资产准则的几点思考论文
对无形资产准则的几点思考论文
摘 要中国加入WTO之际,正值全球经济在高科技的动力的推动下迅猛发展之时,这一经济形势的主要特点之一就是无形资产无论在总量上,还是在其占社会资产比例上都在快速,大量的增长。无形资产在现代企业的重要性也显得格外突出。本文主要针对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自创无形资产价值的问题提出一点意见,并在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关部分进行比较之后,得出了自创无形资产会计处理的新方法。在此基础之上,分析了披露无形资产的重要性,讨论了目前无形资产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无形资产 研究开发费用 资本化 费用化
引 言
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无形资产对社会经济进步的促进作用日益突出,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与此同时,它对企业未来的发展将产生约束性的影响。中国“入世”首先要解决无形资产的核算问题,对于我国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无形资产的具体准则里存在着几个值得考虑的问题,本文从无形资产的含义入手,对国际惯例中研究开发费用不同的会计处理进行比较,针对我国现存的问题,提出几点改进意见。
一、无形资产的概述
我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对无形资产的定义是: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资产。
在理解无形资产这一概念时应首先明确无形资产对企业而言是一项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的长期资产。因此,我们在研究这一概念时,就应该从资产的含义入手。所谓资产,就是指:过去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且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那么,无形资产作为一项资产,就必须满足资产的定义并具有自身的特点。从资产的实质内容出发必须具备两个特点:其一,预期内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其二,成本能可靠的计量。下面,笔者拟从这两方面入手,分析无形资产自身的某些特点,谈谈无形资产的确认问题。
首先,预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间接地增加流入企业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潜力。这种潜力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单独的产生净现金流入,而某些情况下则需要与其他资产结合起来才可能在将来直接或间接产生净现金流入。在这定义的理解基础上,无形资产无疑具有这种特征。尤其是在知识经济时代,经济全球化进程在进一步加剧,无形资产所形成的未来的净现金流入将会逐年增加。一是从高新技术企业上看,企业技术的含量与日俱增,相应地所形成的无形资产的价值也会为企业带来预期的经济利益。二是从服务行业的角度看,各种咨询公司、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的建立和兴起都很可能与企业其他硬件设备相互配合从而形成巨大的无形财富。三是从传统的企业看,企业拥有足够的人力资源,高素质的管理队伍,都会为该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当然,无形资产的预期收益性存在着极大的不确定性。因为它必须与其他资产相结合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而且在创造利益的能力上也较多的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因此,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应考虑到相关因素并结合职业判断来予以确定。
其次,无形资产的成本是否能够可靠计量。资产的计量是指入帐的资产应按什么样的金额予以记录和报告,目前,在我们国家为了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一般都以历史成本为主要的计量方法。即按企业各项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根据实际成本计量。现在,对于无形资产而言,在计量问题上也显得尤为突出。因为无形资产本身具有某些特点如:无形的实体、非货币性资产等,所以在有关其计量问题上就或多或少带来了许多困难。无形资产是否可以计量,应该如何计量是许多会计人士一直都在研究的问题。
综上所述,我们在从资产定义的角度分析完无形资产的概念之后,就不难发现无形资产有别与其他资产。因此,这就迫切地要求我们要解决有关无形资产确认的诸多问题:首先是应当认真的反映无形资产,其次是必须谨慎的反映无形资产,再者必须解决无形资产中的若干计量问题。
二、关于费用化与资本化的处理问题
在了解了无形资产基本确认条件后,我们将进而分析有关自创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一)研究开发费用
国际会计准则第09号《研究与开发费用》中规定:研究活动是指“为预期获得新的科学技术知识和认识而进行的具有创造性和有计划的调查。”其性质是因特定研究支出而形成的未来经济效益将来能否实现,不具备足够确定性。开发活动是指“在开始商业生产或使用前,把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与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工艺系统或服务。”其性质是在某些情况下,企业能否确定获得未来经济利益可能性。研究与开发费用应包括可直接计入研究与开发活动或一个合理的基础分配计入这些活动的所有费用。具体包括:
(1)、从事研究与开发活动的人员的薪金,工资和其他与聘用人员有关的费用;
(2)、用于研究和开发活动中消耗材料和劳务费用;
(3)、用于研究和开发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4)、与研究开发有关的间接费用;
(5)、其他费用。在知道了何为研究开发费用之后,我们就可以比较目前几种关于研究费用的处理模式。
1、美国模式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其颁布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02号中规定:为研究与开发的所有支出均应列入费用。但是,对于内部自创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费用处理,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86号指出:内部自创计算机软件发生的属于研究与开发费用应在发生当时计入损益,直到所开发的产品建立了技术可行性为止。该种方法大体上是依据了谨慎性原则,持该法的人认为尽管发生研究开发费用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形成无形资产,带来未来收益,但是研究和开发工作本身是否能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按照谨慎性原则,应计入当期损益中。
2、国际会计准则模式
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指出:为评价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是否符合确认标准,企业应将自行开发过程中分为两个阶段,即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同时指出,研究阶段不会产生应予确认的无形资产,因此,这个阶段的支出或费用应在当期确认为损失。而在开发阶段,则可能产生应予确认的无形资产,因而某些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开发费用应予资本化。
具体而言,只有当企业可以证明以下所有各项内容时,开发产生的无形资产才能确认:
(1)从技术上讲,可以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其能使用或销售;
(2)有意向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销售它;
(3)有能力使用或销售该无形资产;
(4)该项无形资产是否很可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5)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的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使用或销售该无形资产。(6)对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的计量。
3、我国研究开发费用处理模式
我国会计准则的规定:理论上讲,如果开发费用符合资产的确认条件,那么对其采用资本化政策是合理的。问题在于,对于某项目而言,要明确地定出研究阶段何时结束或开发阶段何时开始往往是很难的且不易操作。为此,本准则把研究与开发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相应地,自行开发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帐价值或成本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确定。
(二)有关后续支出的处理
所谓后续支出就是指无形资产购入或自创完成后的相关支出。对于后续支出的处理,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处理方式。
1、美国模式
在美国,会计实务中普遍采用的做法是,对于可辨认无形资产,允许资本化的后续支出通常仅限于那些能够延长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支出。即:在符合某些条件时,内部使用计算机软件的后续支出可以资本化。
2、国际会计准则模式
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指出,无形资产后续支出应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除非满足以下条件:第一,该支出很可能使资产产生超出其原来预定绩效水平的未来经济利益;第二,该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和分摊该资产。同时还指出,商标、刊头、报刊名、客户名单和实质上类似项目所发生的后续支出只能确认为费用,以避免确认自创商誉。
3、我国关于后续支出的规定
在我国,无形资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在确认后发生的支出,应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三)简要的'分析和评价
对前面关于自创无形资产中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及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通过对不同模式的比较,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各种会计模式从各自不同的立场出发得出各自不同的结论。就笔者看来,伴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各自企业的人力资源、科学技术及高层管理体系对企业的整个运行过程将发挥着越来越多的重要作用。这就是说,对无形资产的确认和批露是迫在眉睫,即必需在一定范围内形成一种比较规范的处理原则,使得各国会计准则能相互协调,以加强会计信息的准确性。
对于研究开发费用及后续支出的处理,究竟是应该资本化还是应该费用化。 一方面应遵循会计原则中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划分,另一方面则看其是否能为企业带来预期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是否能可靠的计量。通过前面对各种模式有了一个基本了解之后,我们就不难发现,处理研究开发费用的方法可分为两种方式,即资本化处理方式和费用化处理方式。
对资本化处理方法的合理性在于遵循了配比性原则。因为研究开发活动是为了获得新的技术知识,创造新的或有实质性改进的产品,材料设备或工艺而进行的一系列活动,其目的是希望在未来时期获得收益。研究开发项目一旦成功,作为其成果的专利权、商标权、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往往会持续在以后若干会计期间带来收益,因此,按配比原则,可将研究开发活动的支出作为资本性支出,在未来收益期内分摊,如果不资本化,会对企业未来拥有的超额获利能力难以解释,也会对信息使用者产生误导。诚然,资本化的主要缺点则是不符合稳健性原则,因为研究开发活动虽与未来的收益有一定的关系,但这种收益能否取得,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把研发费用计入资产,企业承受的风险太大。
对费用化处理方法的合理性在于遵循了稳健性原则。所谓稳健性,因为它考虑了研究开发活动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实务操作中采用这种方法也是与当时的特定客观条件相适应的。另外,这种方法也易于会计人员掌握,便于操作。但是,费用化的处理原则也同样会暴露一些无法回避的问题:第一、费用化不符合配比原则,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费用、成本应当配比,同一会计期间的各项收入和其相关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而我国无形资产准则规定,将其研发费用作为当期损益,即在研制开发前费用,而当该支出作为无形资产依法申请成立是为企业创造收益时,其分摊成本则远远少于研制开发的总成本,这显然严重低估了无形资产的价值,不符合成本与收益相配比原则。第二、不符合真实性原则。真实性原则要求企业会计核算应当与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由此看来,我国无形资产准则规定,将研究与开发费用作为当期损益,显然歪曲了企业的财务信息。在开发过程中会虚减当期利润,可能使企业由盈利转为亏损;而在开发成功时,又潜在虚增了企业利润,这就难以真实的反应企业的经营成果,有悖于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第三、不符合一致性原则。企业外购的专利、商标、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等支出全数计入无形资产,自己研究开发的只在特定条件下资本化,同样的资产因其取得的渠道不同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不符合会计上的一致性原则,使会计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失去可比性。
三、对无形资产确认和披露几点建议
通过以上比较分析,笔者认为对企业研究开发支出的会计处理要考虑因研究开发结果的不确定性带来的企业风险,更要考虑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即在充分把握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且成本能可靠计量时将其于以资本化。比如:在判断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且成本能可能流入时就应该要求会计人员准确地运用职业判断,采取谨慎性原则的基础上,准确详尽的处理;而在成本计量方面,则应在新的政治、经济、法律环境下改革传统的确认标准,不仅进行初始确认,还要进行价值变动后的再确认,即在采用历史成本法计量的同时,也应采用重置成本法和收益现值法等公允价值计价。综合以上情况,笔者提出以资本化为基调,兼顾稳健性原则与配比原则的一种处理方法。
(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新的会计处理
应专设一个会计科目来核算无形资产研究开发费用,该科目类似于“在建工程”科目,是用于核算正处于开发研究过程中无形资产,待其开发研究成功后转入“无形资产”帐户,若开发研究失败则再转入当期损益类帐户。该科目的借方用于核算企业研究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所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注册费等,贷方用于核算无形资产研制开发成功结转到“无形资产”科目或直接分期摊销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中,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尚未结转或摊销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列于“无形资产”项目之后,以提供更为准确的会计信息。具体核算过程如下:1、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研发费用等则借:在建无形资产,贷:银行存款等。2、在研究开发各项无形资产成功后,借:无形资产,贷:在建无形资产。3、当研究开发失败后,借:管理费用,贷:在建无形资产。经过这样的会计处理之后,就能够弥补前述的诸多不足,并且能真实的核算无形资产的价值,有利于企业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二)进一步与国际准则接轨,加强对无形资产的披露
对无形资产重视不仅仅应准确的加以确认,而且还应有一种较为完整的披露体系,以全面的提高无形资产的利用价值。在目前我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无形资产的披露部分规定如下:
1、各类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
2、各类无形资产当期起初和期末余额,变动情况及其原因;
3、当期确认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及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和取得方式。然而,在当前知识资本的比重日益提高的今天,仅仅披露这些内容是远远不够的。而且,伴随着世界全球化进程的加剧,许多新兴的无形资产种类将会进一步增加,因此,在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过程中应更加完整地披露无形资产信息。
所以,笔者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应更明确指出各类无形资产的种类;
2、其摊销年限应分别披露,且根据各自不同的特点,采用不同的摊销方法;
3、期初,期末余额应包括“在建无形资产”部分;
4、如有可能还应明确指明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数额是多少,以表明该公司潜在的创新能力。当然,考虑到无形资产成本和收益的原则及自身唯一性的特点,如果把无形资产披露的过于详尽,这就会给竞争对手提供更多的信息而危害到本企业的利益,也会使的成本和收益问题存在着严重的失衡。所以,我们在具体披露过程中应把握适度。
结束语 在全面分析了国际会计准则与我国关于无形资产准则的基础上,我们不难看出两者存在差异性。伴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各个公司、企业都将重点放在了高新技术的开发与研制领域问题上,因此,无形资产这一概念对每个企业而言将不再陌生,它对企业的未来发展也越来越重要。我们作为新世纪的技术管理者,信息资源的使用者将会把更多注意力放在企业自身的新技术开发上,所以我们就更应该用更详实的信息资料来记录计量无形资产,更加准确的来披露无形资产的相关信息。
当然,仅本文提出的几点建议和意见来加强无形资产的管理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应该提高各界人士对无形资产的重要性的认识,注重开发、培育、创造、维护和保护各单位无形资产,建立专门的无形资产管理机构,配置专门的管理人员,加强无形资产管理知识的普及和培训,利用无形资产的扩大、扩展和扩张作用,使企业走向全国乃至全世界。
参 考 文 献
1 朱光龙.由无形资产准则引发的几点思考、财会月刊,.18
2 傅晋豫.研究开发费用会计处理浅议、财会月刊,.2
3 王氩.关于无形资产准则的一点思考、财会月刊,2001.12
4 薛云奎,王志台.无形资产信息披露及其价值相关性研究、会计研究,2001.11
5 郭华平.无形资产价值离合研究、当代财经,2001.11
6 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P13-14)
7 企业会计制度讲解,财政经济出版社
8 张斌.对研究开发支出会计处理方法的评价及改进、上海会计,2001.4 相关
篇2:对无形资产准则的几点思考
对无形资产准则的几点思考
摘 要 中国加入WTO之际,正值全球经济在高科技的动力的推动下迅猛发展之时,这一经济形势的主要特点之一就是无形资产无论在总量上,还是在其占社会资产比例上都在快速,大量的增长。无形资产在现代企业的重要性也显得格外突出。本文主要针对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自创无形资产价值的问题提出一点意见,并在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关部分进行比较之后,得出了自创无形资产会计处理的新方法。在此基础之上,分析了披露无形资产的重要性,讨论了目前无形资产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关键词 无形资产 研究开发费用 资本化 费用化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global economy, China is becoming the member of
WTO. In such a period, intangible asset of the enterprises are increasing at a high speed,
regardless of the total sum or the scale of social asset. So intangible asset will play a very
important role. This essay will give some advises about the value of intangible asset in
China Accounting Standard and with compared to the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
the author has found the new method about it. Finally, the author analyzes the importance
of the announce in&nbs p;intangible asset and gives some feasible advises.
Key words intangible asset the fee of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capitalize cost
引 言 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无形资产对社会经济进步的'促进作用日益突出,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与此同时,它对企业未来的发展将产生约束性的影响。中国“入世”首先要解决无形资产的核算问题,对于我国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无形资产的具体准则里存在着几个值得考虑的问题,本文从无形资产的含义入手,对国际惯例中研究开发费用不同的会计处理进行比较,针对我国现存的问题,提出几点改进意见。
一、无形资产的概述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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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对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的几点思考论文
对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的几点思考论文
进入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包括资产置换、股权交换在内的非货币性交易越来越多。这些业务一方面为企业开发生产经营、加快资金周转提供了新的途径,但同时也产生了诸如一些企业利用非货币性交易来操作利润等问题。为适应企业经营方式的变化和证券市场的发展,规范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财政部颁发了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1月1日起捃执行。笔者试图对这一准则谈一些自己的认识和建议。
一、非货币性交易的范围
本准则将非货币交易定义为: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按照《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书第29号――非货币性交易会计》的定义,非货币性交易是指不涉及或涉及很少货币性资产或负债的交换和非互惠转让。其中,交换,是指一个企业或另一个企业之间的互惠转让,通过转让,企业以让渡其他资产或劳务或者承担其他义务而取得资产或劳务,或者偿还一项负债。非互惠转让,是指资产或劳务的单方向转让,包括从企业内部转出(如转给业主实物)和众企业外部转入(如接受捐赠实物)。
可以看出,与美国相比,我国非货币性交易涉及的范围有以下不同:
(1)不涉及非互惠转让。这是因为在我国企业中,尤其是上市公司中,主要以非货币性资产的互惠转让为主。非互惠转让业务性质相对特殊,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核算原则差别很大。这类业务有的`已在有关制度中得到明确,其他准则也将对其作出系统规定,因此将其排除在外。
(2)不涉及非货币性负债,如企业向将来提供资产、劳务的企业预收租金。因为这种情况比较少,其会计核算问题并不突出,可以待将来条件成熟时再作规定。
(3)不涉及劳务,即资产和劳务、劳务和劳务之间的交换。笔者认为,劳务虽非企业持有的现实的现实的、有形的资产,然而在企业间的交易活动亦以一定的价格进行转让,在这一点上与具有实物形态的商品、设备没有什么区别。因此,在交换已经实现的前提下,应将劳务视为具有交换价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在现实的企业间交易活动中,存在着许多以劳务换取对方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行为。例如:我国的建筑公司在为国外商家提供建筑劳务时,所获取的报酬往往就是非货币形式的实物资产,如钢材、木材等建筑材料,如果将劳务排除在非货币性资产之外,将使这类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无从遵循。笔者建议,应对该准则适用范围的界定和非货币性交易的定义予以调整,同时对正文中的规定予以适当的增加。
此外,该准则与APB的准则一样,明确交非货币性资产强制转换为货币性资产的情况排除在外。但对非货币性资产之间的非自愿转换没有涉及。如非货币性资产全部或部分地遭受到破坏、盗窃、没收或征用而收到的非货币补偿。这一点也应给予补充说明。
二、非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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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新准则下对抵销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的思考论文
新准则下对抵销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的思考论文
【摘要】 本文对抵销内部交易的会计实务改进及其依据进行探究,并用实例说明:对于母、子公司之间逆流交易的未实现损益,根据经济实体理论,在全部抵销的基础上按权益比例分摊至回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对于投资企业与联营及合营企业之间内部交易的未实现损益,在按权益法处理的同时予以抵销。
【关键词】 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抵销;经济实体理论;权益法
关于内部交易损益,在新会计准则实施前,我国仅对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进行了会计规范,并且将未实现损益的抵销全部调整合并净利润。当时受母公司理论的影响,计算合并净利润时已扣除少数股东损益,故未实现损益的抵销不会影响少数股东损益;而对于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的处理,未进行规范。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对合并财务报表会计规范的理念从母公司理论向经济实体理论转化,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以下简称解释公告1号)对权益法的规范进一步完善: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回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新准则有关理念及规定导致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的会计处理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一、实施新会计准则对抵销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的影响
(一)对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内部交易损益的影响
对于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的抵销,在不同合并理论下的处理是有区别的。在母公司理论下,母、子公司之间内部交易按母公司拥有的权益比例抵销;在经济实体理论下,母、子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100%抵销。实施新会计准则对内部交易的抵销应体现经济实体理论的特征。但是,在实务中存在的困惑是,抵销逆流交易未实现损益是全部调整回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还是在控制股权(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非控制股权(少数股权)之间分摊?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未对此作出明确规范。企业现行实务中对于未实现损益通常全部抵销回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这样处理比较简单,却有悖于经济实体理论。笔者以为,抵销逆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损益假如按权益比例在控制股权与非控制股权之间进行分摊,则更能体现经济实体理论对合并报表编制实务的影响。由于它将合并主体的概念一视同仁地运用于控制股权和非控制股权的计量,都从合并主体的角度根据交易实现原则计量回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
(二)对抵销投资企业与合营及联营企业之间内部交易损益的影响
解释公告1号对抵销投资企业与合营及联营企业之间内部交易损益的有关规定,体现出我国会计规范对权益法的进一步完善,从不完全权益法转化为完全权益法;有利于同一权益法在个别报表与合并报表中的处理原则;有助于遏制利用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调节利润的现象;体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体系中IAS28、IAS31有关规定的趋同。但是,抵销投资企业与合营及联营企业之间内部交易损益在实务中也存在困惑:究竟在个别报表中抵销还是在合并报表中抵销?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已经取消在单独财务报表中采用权益法,抵销投资企业与合营及联营企业之间内部交易的未实现损益,只能在合并报表时完成。按我国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投资,假如能够施加重大影响或与其他投资企业共同控制,在个别报表中采用权益法处理。因此在实务中不能完全照搬国际规范,应在个别报表中抵销投资企业与合营及联营企业之间内部交易的未实现损益。
二、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的处理
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的抵销,应区分顺流交易与逆流交易处理。
(一)顺流交易
顺流交易是指母公司向子公司销货等交易的行为。顺流交易未实现损益计进母公司个别报表净利润,编制合并报表抵销未实现损益时应全额抵销回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二)逆流交易
逆流交易是指子公司向母公司销货等交易的行为。逆流交易未实现损益计进子公司个别报表净利润,编制合并报表全额抵销未实现损益时应按权益比例在回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与少数股东损益之间分摊,现举例说明。
案例1:甲公司持有乙公司60%的表决权股份,除此之外,甲公司无其他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投资时乙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本年度乙公司将本钱为100万元的货物以30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甲公司,甲公司当年未向独立第三方出售该批货物。无其他内部交易。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及其他税费影响。本年度两家公司有关损益资料如表1所示。
该项由子公司向母公司销货的逆流交易所产生的未实现收益反映在子公司利润表中,即乙公司当年150万元净利润中包含内部交易未实现收益200万元。甲公司期末存货中含有200万元内部交易未实现收益。上述200万元未实现收益,按照经济实体理论应100%抵销。假如全部抵减回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合并报表中少数股东损益不受抵销影响,为60万元(150×40%);假如根据权益比例分摊抵减回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则合并报表中少数股东损益为-20万元(150-200)×40%。两种方法处理的结果不同,合并利润表有关项目的金额如表2所示。
现假设乙公司没有向甲公司销售,其他条件相同,则本年度甲公司与乙公司有关损益资料如表3所示。
假如上述逆流交易未发生,合并利润表有关项目的金额如表4所示。
抵销是基于内部交易视同没有发生来进行处理的,抵销的结果使得合并报表能够反映没有发生内部交易的条件下企业团体整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从表2和表4可以看出,未实现收益不抵减少数股东损益而全部由母公司所有者承担的结果,回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0万元,与内部销售没有发生的合并报表结果不同;而未实现收益按权益比例分摊抵减少数股东损益和回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结果,与内部销售没有发生的合并报表结果完全相同,回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均为70万元。
三、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的处理
我国会计准则要求投资企业对于合营及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在个别报表中采用权益法核算,因此,抵销投资企业与合营及联营企业之间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理应在编制个别报表时完成。权益法的处理原则不能由于编制报表的主体不同而改变。以下分别逆流交易和顺流交易探讨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的抵销。
(一)逆流交易
由合营及联营企业向投资企业销货,假如投资企业未转售给独立的第三方,固然该交易所产生的未实现损益已全部计进联营及合营企业的利润表,但根据交易实质,投资企业只能确认联营及合营企业在这一交易损益中回属于其他投资企业的份额,即确认投资收益时应当按投资企业持股比例扣除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待投资企业将该资产转售给独立的第三方以后,再确认这一交易损益中回属于自己的份额。除非资产的出售证实确实发生了减值损失,投资企业才应当立即确认有关损失。
案例2:A公司持有B公司40%的表决权股份,能够对其施加重大影响。投资时B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同。B公司在本年度将一批本钱400万元的商品按500万元的内部转移价销售给A公司。至年末,A公司购进的该批商品均未出售。该项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100万元计进联营企业B公司当年净利润。联营企业B公司当年个别报表上列示净利润250万元。除上述内部交易外,无其他内部交易。假定A公司拥有子公司,需要编制合并报表。
由于A公司拥有B公司40%的股权,该项逆流交易可以理解为B公司出售给A公司的商品中只有60%实现了对外销售,尚未实现的损益应当同时抵销投资收益和存货价值。在采用权益法确认A公司对B公司的投资收益时,B公司销售给其投资企业A公司的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100万元中,按照40%持股比例计算的回属于投资企业的份额40万元,应予抵销,即A公司个别报表中只确认投资收益60万元[(250-100)×40%]。见表5中方法1。
抵销未实现损益在实务中还可用不同的方法处理:在个别报表中按照抵销未实现损益后的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确认投资收益和调增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编制合并报表时对长期股权投资与存货进行重分类调整,即按照回属于投资企业的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调增投资价值和调减存货价值,见表5中方法2;或者个别报表不抵销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即个别报表中确认投资收益和调增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各100万元(100×40%),待需要编制合并报表时再按回属于A公司的未实现损益份额,抵销投资收益和存货价值,见表5中方法3。逆流交易采用不同方法的抵销及调整分录如表5所示。
不同的处理方法对合并报表没有影响,但对个别报表会产生不同影响。笔者以为,在个别报表中将未实现损益的抵销全部完成,即表5中的方法1比较公道。理由如下:
1.有利于保持权益法处理的一致性。根据我国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对于合营及联营企业的投资,个别报表和合并报表均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而且个别报表的编制先于合并报表,那么抵销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就应当在个别报表中进行。由于无论在个别报表还是在合并报表中,所运用的权益法原则应当保持一致。况且,等待合并报表时才进行抵销会碰到下列现实题目:假如A公司没有子公司因而不需要编制合并报表的话,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的抵销岂不无法完成了吗?
2.有利于从法律角度考虑利润分配的基准。从现行法律法规的角度而言,企业利润分配的基准应当是个别报表中的.未分配利润,而非合并报表中的未分配利润。内部交易通常以收益居多,在个别报表中抵销未实现收益,符合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可以避免将未实现收益用于向投资企业分利,有利于资本保全,维护债权人正当权益和保护企业持续经营。
(二)顺流交易
投资企业将商品销售给合营及联营企业,假如合营及联营企业未实现对外销售,投资企业对该项内部交易的未实现销售损益只应确认回属于其他投资企业的份额,待投资企业将该资产转售给独立的第三方以后,再确认这一交易损益中回属于自己的份额。除非资产的出售证实确实发生了减值损失,投资企业才应当全额确认有关损失。
案例3:假定A公司在本年度将一批本钱400万元的商品按500万元的内部转移价销售给B公司。至年末,B公司购进的该项商品均未出售。其他条件同案例2。
由于A公司拥有B公司40%的股权,该项顺流交易也可以理解为A公司出售给B公司的商品中只有60%实现了对外销售。由于该项内部交易未实现收益100万元并没有计进联营企业B公司的净利润,因此投资企业按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理应为100万元(250×40%)。在个别报表中抵销顺流交易未实现收益100万元回属于A公司的份额40万元,应当分别抵销A公司自己的营业收进200万元(500×40%)和营业本钱160万元(400×40%),即抵销该项交易未实现销售收益40万元;同时,抵销长期股权投资40万元,由于联营企业B公司的期末存货价值中有未实现内部交易收益40万元。见表6中方法1。需要说明的是,抵销联营及合营企业存货价值中未实现损益,与抵销子公司存货价值中未实现损益相比有所不同:子公司纳进合并报表范围,可以直接抵销存货价值;联营及合营企业不纳进合并报表范围,其存货价值中回属于投资企业的份额反映在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价值之中,只能通过抵销长期股权投资价值来间接抵销存货价值。
对于抵销投资企业与合营及联营企业之间的顺流交易未实现损益,实务中也可用不同方法进行处理:在投资企业个别报表中按照顺流交易未实现损益100万元回属于投资企业的份额40万元抵销投资收益和长期股权投资,即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均只确认60万元[(250-100)×40%],编制合并报表时作重分类调整,即在营业收进、营业本钱与投资收益之间进行调整,见表6中方法2;或者个别报表不抵销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待需要编制合并报表时再按回属于A公司的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份额,抵销营业收进、营业本钱和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见表6中方法3。顺流交易不同方法的抵销及调整分录如表6所示。
笔者以为,方法1比方法3更加公道,理由同案例2。而对于方法2,固然可使投资企业对于顺流交易与逆流交易抵销未实现损益的处理保持一致,但联营企业B公司的净利润中并未包含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时按持股比例扣除缺乏依据。
四、结论
上述两种内部交易的抵销: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抵销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两者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内在联系,即都从合并主体或投资企业主体出发计量已实现的收益。无论在合并报表中还是在个别报表中,抵销未实现损益的原则是一致的,均抵销未实现损益中回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份额或权益法下回属于投资企业的份额。
【主要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会计司组织翻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7).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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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应唯.关于权益法核算中几个题目的探讨[J].财务和会计,,(3):24~30.
篇5:对无形资产摊销的一点思考
知识经济环境中无形资产作为企业的一项资产显得尤为重要,不仅是企业作为一个组织群体的凝聚力,而且更是企业作为一个市场主体的竞争武器。20世纪90年代,美国综合业绩评价制度(The Balanced Scorecard)是这样的:顾客满意度(Customs)、企业内部业务处理流程(Internal Business Processes)、企业知识积累与成长(Learning and Growth)以及财务状况(Financial),由此可见,无形资产在企业的生存发展中已居举足轻重的地位了。有鉴于此,笔者对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中无形资产的摊销提出一点异议:
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对无形资产摊销是这样规定的: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按合同规定受益年限(法律未规定)或法律规定使用年限(合同未规定)或合同规定与法律规定(两者均规定)受益年限中较短者作为其摊销年限进行摊销,再或者,合同、法律均未规定,则摊销年限不应超过。笔者认为如此处理还欠妥当。正如企业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要充分考虑该项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并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对于无形资产的摊销也不能如此简单的全额直线摊销,而应有些变化。但这也必须建立在对无形资产的重新分类之基础上:
按照使用年限,将无形资产分为期限型无形资产和无期限型无形资产两大类。所谓期限型无形资产,即随该项无形资产的使用,其使用寿命会越来越短,最终在一定的使用年限之后,它将不再属于该企业的一项资产。这个使用期限正如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如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所谓无期限型的无形资产,主要是指那些没有法律规定、合同规定、或公认的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而这里的无期限是一个相对概念,而非绝对的。它是指企业在良好的`运行期间的无期限,如果企业面临倒闭,该项相对意义上的无期限型无形资产也随之消失了。如企业的商誉。对于期限型无形资产,随着使用,它会像固定资产等有形资产一样,价值越来越低,因此也能称为价值递耗类无形资产;而对于无期限型无形资产,随着使用,它会发挥越来越大的效用,而不是价值递耗,因此该类无形资产也能称为价值递增类无形资产。之所以这样分类是因为时间期限是一个客观的标准,只要有时间限制,它就是期限型无形资产,否则,为无期限型,一目了然。相比先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将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与不可辨认两大类的分类标准而言更客观。
在此基础上,对无形资产的摊销作如下调整:
总的来说,可以分为摊销与不摊销两种情况:1、对期限型无形资产项目,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分期摊销,计入损益。其中又包括:(1)对于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等预计使用年限确定,而且减值风险较低的,采用直线法摊销;(2)对非专利技术等有预计使用年限,但考虑技术进步等因素对其价值的影响呈加速变化的,可采用类似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法的“加速摊销”,以尽快收回投资,这也符合会计核算原则之谨慎原则。2、对无期限型无形资产项目,如商誉,由于它以构入价格作为其入账价值,但是在以后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很可能会逐渐增值,所以无需进行价值摊销,甚至要增加其账面价值。这与《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期末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的本质是一致的,因为两者的经济内容是一致的。对于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又得以恢复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转回时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贷记营业外支出――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既然对已计提的减值准备要如此处理,那么对未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项目在价值增加时也应有类似的会计处理:借记无形资产,贷记营业外收入。而且企业应该尽量频繁地做这项工作。
以上是对现有企业会计制度中关于无形资产的摊销提出的一点意见,笔者认为这样处理更符合无形资产在企业中所占的重要地位,也更体现了在知识经济环境中对无形资产的重视。
篇6:新准则无形资产的核算论文
新准则关于无形资产的核算论文
【摘要】财政部发布的新会计准则关于无形资产核算处理的规定,相比旧准则有比较大的变化。本文从新旧准则的主要差异比较出发,分析了准则修订涉及的主要会计科目及新旧会计准则的衔接,以及新准则对权益、损益及资产结构等经济事项的影响。。
【关键词】会计准则 无形资产 会计科目 会计分录 比较
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1项新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其中会计基本准则自1月1日起施行,38项具体准则自20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笔者认为对《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学习,主要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以便正确掌握新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核算处理的有关规定。
一、新旧会计准则主要差异
1、新准则修改了准则的适用范围和无形资产的定义
(1)适用范围不同。原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包括商誉。修订后,新准则明确规定不包括商誉,商誉在企业合并相关准则中规定。
(2)对无形资产的定义不同。原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分为可辨认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
修订后的新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指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2、新准则取消了原准则第10条中“但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的规定。
3、对研究开发费用的费用化和资本化的会计处理进行修订。原准则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新准则对研究开发费用的费用化进行了修订,研究费用依然是费用化处理;进入开发程序后,对开发过程中的费用如果符合相关条件,就可以资本化。
4、增加有关不确定使用寿命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规定。原准则中只是规定了有限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新准则增加有关不确定使用寿命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规定。不确定性应运用稳健原则,采用减值测试,不进行摊销。
二、涉及的主要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1、本科目核算企业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企业自创的商誉,以及未满足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其他项目,不能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
2、企业的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量。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按以下规定确定:①购入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②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3、债务重组的处理。
(1)债务人的账务处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现金、转出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发行股份公允价值总额、将来应付金额的现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涉及或有支出的,债务人应将或有支出包括在将来应付金额中予以折现,确定债务重组收益;实际发生时,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如未发生则作为结清债务当期的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2)债权人账务处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现金、受让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将来应收金额的现值之间的差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先冲减减值准备),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受让非现金资产按公允价值入账;
涉及或有收益的,债权人不应将或有收益包括在将来应收金额中确定重组损失;或有收益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4、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无形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的情况下:
(1)不涉及补价的情况下,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涉及补价的情况下。
①支付补价方,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补价,作为换入资产的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损益;
②收到补价方,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补价,作为换入资产的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损益;
5、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无形资产,按照账面价值计量的情况下:
(1)不涉及补价的情况下,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交易双方均不确认损益
(2)涉及补价的情况下。
①支付补价方,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补价,作为换入资产的价值。
②收到补价方,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补价,作为换入资产的价值,不确认损益。
6、捐赠的无形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实际成本:
①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②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实际成本。
7、开发并取得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支出以及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究过程中的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
8、企业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实际支付价款作为实际成本。企业购入的土地使用权,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需开发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转入存贷项目)。无形资产在确认后发生的支出,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三、会计分录举例
1、购入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入账。
借: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2、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入账。
借:无形资产
贷:实收资本(或股本)
3、接受捐赠无形资产,按确定的实际成本入账。
借:无形资产
贷:递延税款(未来应交的所得税)
资本公积(确定的价值减去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差额)
银行存款(支付的相关费用)
应交税金(应交的相关税金)
4、外商投资企业接受捐赠无形资产,按确定的实际成本入账。
借:无形资产
贷:待转资产价值
银行存款(支付的相关费用)
应交税金(应交的相关税金)
5、企业购入的土地使用权,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1)先记入无形资产
借:无形资产(实际支付的价款)
贷:银行存款
(2)待该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
借:在建工程等
贷:无形资产
6、出售无形资产。
借:银行存款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营业外支出――出售无形资产损失
贷:无形资产(账面余额)
银行存款(支付的相关费用)
应交税金(应交的相关税金)
营业外收入――出售无形资产收益
7、出租无形资产。
(1)出租时:
(2)结转出租无形资产的成本时:
借:银行存款等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其他业务收入贷:无形资产
8、无形资产摊销。
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
贷:无形资产
9、无形资产发生减值,计提减值准备。
借:营业外支出――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贷: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注: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不允许转回。
四、新旧会计准则衔接规定
1、新旧会计科目对照表。无形资产会计科目基本未变,但需增加“无形资产-开发支出”科目,用以记录开发阶段无形资产支出的归集。
2、相关衔接会计处理(比如追溯调整等)。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前取得的无形资产,除减值准备的提取应追溯调整外,其余不作追溯调整。
五、新准则对权益、损益及资产结构等经济事项的影响
1、对研究开发费用的费用化和资本化的会计处理进行修订。此条规定对于研究开发费用较大的企业影响是巨大的,将极大的增加企业的损益,从而造成权益的增加,资产机构随之发生变化,权益比率提高,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2、增加有关不确定使用寿命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规定。明确规定了此类无形资产不再采用摊销的办法,而是采用减值测试。可能增加或减少企业的损益,从而造成权益变化,资产机构随之发生变化。
3、资产减值准备一旦提取就不允许冲回。此条规定将极大地遏制利用资产减值准备粉饰财务报告,调整利润的行为。因此减少企业的损益,从而造成权益减少,资产结构随之发生变化,权益比率降低。
【参考文献】
[1] 《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 经济科学出版社版
[2] 《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 经济科学出版社20版
[3] 《最新会计准则讲解与运用》 立信会计出版社
[4]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立信会计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编审委员会 编
[5]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阐释与运用》 立信会计出版社 邵毅平任坐田等 编著
篇7:对企业无形资产开展内部审计的几点思考
对企业无形资产开展内部审计的几点思考
无形资产是组织拥有的不具备实物形态的资产,在当今时代,已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在组织中发挥巨大的'作用.如何拥有和管理无形资产,对组织的管理者提出了挑战,本文就加强无形资产的内部审计提出管见,以规范无形资产的运作.
作 者:李岚 作者单位:湖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刊 名: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HUBEI ADULT EDUCATION INSTITUTE 年,卷(期): 11(5) 分类号:C97 关键词:企业 无形资产 内部审计篇8:无形资产对企业经营绩效的影响论文
无形资产对企业经营绩效的影响论文
一、文献综述
(一)国外文献
外国研究学者近几年来对无形资产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不仅仅有从理论角度出发的,也有从实证分析的角度出发的。既有定性的分析,也有定量的分析。随着科技的进一步发展,近几年国外的一些学者开始集中研究其价值相关性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影响,其大量结果表明,无形资产与企业的经营绩效有很大的相关性。
(二)国内文献
国内关于无形资产的研究是从上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的,最开始我国学者致力于研究无形资产的性质、内容、确认、计量以及信息的披露问题,主要采取规范的研究方法。但是这些研究缺乏实证方面的支持,说服力较弱。直到后期逐渐有学者开始采取实证的方法,对我国上市公司的无形资产的适用以及信息披露以及其对企业盈利的相关性影响。
二、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及模型建立
针对无形资产对企业经营绩效的影响,我国学者都进行了一定程度和范围的实证研究。薛云奎、王志台对1995-我国上市公司相关数据进行研究,发现我国上市公司平均每单位的无形资产比固定资产对企业经营业绩所做的贡献大。黎玉琴()以我国沪市-的上市公司为样本,发现无形资产对公司的经营业绩有微弱程度的正向贡献。钭志斌()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不仅将无形资产结构这一因素纳入考虑的范围,还将流动资产与非流动资产比率、总资产周转率比率、资产负债率等纳入模型的考虑范围之内,建立了如下模型:本文以此模型为基础,并将企业的规模作为控制变量纳入模型中。以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为界限,对比分析新准则实施前后,企业经营绩效与无形资产的关系。根据理论分析,提出假设:企业的经营绩效与无形资产的结构存在正相关关系。
(二)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以20为分界点,以-作为新会计准则实施前的对比年份,以-作为新会计准则施行后的对比年份,选择沪深两市A股主板和中小板信息技术行业的114家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同时为了保证数据的有效性和客观性,尽可能的消除异常样本对本文研究的影响,所以本文又进一步进行了数据的筛选:1、提出ST或者PT类公司,由于这些公司的财务状况异常,将其纳入研究范围,会影响结果的可信性。本文的数据全部来自于CSMAR数据库,并采用Excel和Stata统计软件进行数据的.处理和回归结果的分析。
(三)变量定义
其中Y代表净资产收益率,X1代表无形资产比率,X2代表流动资产与非流动资产比率,X3代表总资产周转率,X4代表资产负债率,X5作为控制变量代表企业的规模。
三、分析结果
(一)描述性分析
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之后,信息技术行业无形资产的占比呈现一定程度的上升,但是不同公司间的差异仍然较大,从0.00%波动到25.12%,说明我国企业无形资产的结构占比仍然处于调整阶段。同时,信息技术行业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在新企业会计准则实行后出现了相当幅度的下降,均值达37.94%。信息技术行业流动资产与非流动资产的比率和总资产周转率在新会计准则实施前后呈现了一定的变化。
(二)相关性分析
首先对2002-20的变量进行相关性分析。选取的变量其相关性程度都较低,不会产生过度的多重共线性影响,因此模型的设置是适宜的。新会计准则实行后,无形资产比率与净资产收益率的相关性有所提高,说明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对无形资产认定、记录和处理的细化,使得其对企业经营绩效的影响针对性加强。而其他变量间的相关系数较小,不会产生严重的多重共线性,因而可知本文模型的设置较为合理。
(三)回归分析
无形资产比率与净资产收益率呈正向关系,但是效果并不是很显著。企业的总资产周转率会对净资产收益率产生正向影响,且结果较为显著,说明公司资产周转越快,其经营绩效越好。但是企业规模、资产负债率和流动资产与非流动资产但虽然都对企业的经营绩效会产生一定的正负向影响,却未能通过显著性检验。
四、研究结论与思考
本文以2002-20沪深两市A股主板和中小板信息技术行业144家上市公司财务数据为研究对象,并以2007年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为分界点,验证无形资产对企业经营绩效的影响力,并同时辨析新准则的实行是否会使无形资产对企业经营绩效的解释力增强?在通过描述性统计、相关性分析以及回归分析之后,总结出了如下研究结论:
(一)无形资产在信息技术行业上市公司的资产结构中所占比重较低,即使新会计准则实施后所占比重平均值也仅为3%,表明我国对于知识经济时代的适应度还偏弱。
(二)因变量与各自变量以及各自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都较小,使得本文的模型没有受到过多多重共线性的影响,有利于模型的回归分析。
篇9:无形资产会计准则比较研究论文
关于无形资产会计准则比较研究论文
我国《准则――无形资产》的该准则的颁布和实施对规范我国企业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表露、进步会计信息的质量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在1970年8月发布了《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第17号逐一无形资产》(APB NO.17),随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又发布了几项公告和解释,对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和信息表露进行了规范。接着,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综合考虑各国有关无形资产会计处理实践的基础上,也于12月公布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IASNo.38)对相关的作出了规定。笔者拟就无形资产会计准则中涉及到的三个重要方面与国际和美国无形资产会计准则进行比较,希看能对广大读者有所帮助。
一、内部产生的无形资产的确认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第13条指出,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进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资、律师资等用度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及开发用度,应于发生时确以为当期用度。现将其与国际和美国会计准则的相应部分作以下对比分析:
我国无形资产会计准则中对研究及开发这两个术语未给予内涵及外延上的界定;而IAS No.38第7段将研究定义为“指为获取新的和技术知识并理解它们而进行的具有创造性和有计划的调查”;将开发定义为“是在开始贸易性生产和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于某项计划和设计,以生产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变的材料、装置、产品、工序、系统和服务”。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2号――研究及开发用度会计处理》也对研究及开发的内涵及外延给出了类似的界定。而我国既没有给出研究与开发的概念,也没有对研究及开发活动的范围进行界定,这必将造成企业在研究及开发用度确认上的不确定性及随意性、也降低了这方面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对于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确认,我国会计准则中以是否依法申请取得为标准。这体现出准则制定者重证据以及出于稳健和简化核算的考虑。但同时该标准大大限制了企业确认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范围,不利于企业的长远。 IAS NO.38第42段指出“研究(或对项目研究阶段)不会产生应予确认的无形资产”,其第45段指出“只有当企业可证实以下各项时,开发(或内部项目的开发阶段)产生的无形资产才能予以确认:
(1)完成该无形资产,使其能使用和销售,在技术上可行;
(2)有能力使用和销售该无形资产;
(3)该无形资产如何产生很可能的未来利益,其中,企业应证实存在着无形资产的产出市场和无形资产本身的市场;
(4)假如该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那么应证实该无形资产的有用性;
(5)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使用或销售该无形资产;
(6)对回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的计量”。美国 APB NO. 17也提出了企业内部开发无形资产所发生的用度予以资本化的三个条件:首先,这些用度应是可确指的无形资产的用度,如获得专利权付出的法律用度;其次,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必须有明确的有效期;最后,这项无形资产不能是企业继续经营所固有,也不是企业整体的一部分。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对于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本钱,我国以依法取得为分界线。依法申请取得时发生的用度才能予以资本化,而在此之前发生的研究及开发用度确以为当期用度。而国际准则以产生的.无形资产的六项确认条件为界,在满足上述条件之前的支出确以为当期用度,而在此后发生的支出才可予以资本化。而美国无形资产及相关
会计准则则将具备上文所述的三个条件的用度予以资本化,而将研究及开发用度均列进当期用度。国际和美国无形资产会计准则比我国以是否依法申请取得这一简单、一刀切的标准似乎更为公道科学一些。
二、无形资产的摊销
我国无形资产会计准则第15段对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及摊销作出了规定。关于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我国的规定与国际及美国会计准则在最长摊销年限上有差异。IAS NO.38摊销部分指出“有一个答应推翻的假定,即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自其可利用之日起不超过”,“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才可能存在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某项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一个长于20年的特定期间”。美国APBNO.17也规定“假如不能确定无形资产的有效期,则应在不超过40年的期限内摊销。而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无形资产的最长摊销年限才能长于20年;而我国规定为“假如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我国的规定正体现了该准则始终遵循的稳健原则,而且也顺应了科学技术高速发展与快速更替,大量无形资产寿命迅速缩短的趋势。这将有效制约企业试图通过进步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来虚增利润的行为,从而堵住了一条很多公司借以进行利润操纵的渠道,规范了企业无形资产的核算。
我国无形资产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本钱;应自企业的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均匀摊销”;即我国无形资产的摊销采用直线摊销法。该规定与国际及美国会计准则的规定也稍有不同。美国APB NO.17规定假如企业能证实其他摊销法更为合适,可不用直线法;IAS No. 38相应部分有如下规定:“在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其应折旧金额,存在多种方法,这些方式包括直线法、余额递减法和生产总量法。对某项资产所使用的方法应依据经济利益的预计消耗方式来选择.并一致的运用于不同期间,除非从该资产获取的经济利益的预计消耗方式发生变化。”可见美国及国际准则中对无形资产摊销方法的规定在考虑了稳健及简便核算的条件下,企业又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比我国的规定要灵活务实一些。
三、无形资产的减值
我国无形资产准则中最大的突破在于首次提出了对无形资产提取减值预备的要求,这将促使我国进步对无形资产的重视程度,使其所提供的财务状况更加真实可靠。美国及国际准则也都有相应的规定。美国APB NO.17规定“应定期审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假如情况表明原来预计的无形资产的获利能力已大大降低时,就应减少其账面价值”。 IAS NO.38第97段规定“在确定无形资产是否减值时,企业应运用《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IASNO.36)。该项国际准则解释了企业应如何检查其资产的账面金额,如何确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以及何时确认或转回减值损失”。
首先,对何时应对无形资产的可回收金额进行估计,我国无形资产会计准则第16段列出了三种情况即“
(一)该无形资产已被其它新技术等所替换,使其为企业创造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
(二)该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
(三)其他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
但与此形成对照的是IAS NO.36第9段分内部及外部信息来源两种种别并列出七种迹象,即“外部信息来源:
(l)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解下跌,即跌幅大大高于因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2)技术、市场、经济和等企业经营环境,或是资产的营销市场,在当期发生或在近期将发生重大变化,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3)市场利率或市场的其它投资回报率在当期已经进步,从而很可能影响企业资产使用价值时采用的折现率,大幅度降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4)报告企业的净资产账面金额大于其市场资本化金额。
内部信息来源:
(5)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期或实体损坏;
(6)资产的使用和预计使用方式或程度已在当期发生或在近期将发生重大变化,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7)内部报告提供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和将要比预期的差。”可见国际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远比我国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要翔实具体,其指导性及可操纵性也就更强一些。
其次,对于无形资产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我国会计准则规定为无形资产的销售净价与其使用价值中的较大者,并定义销售净价为无形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往因出售该无形资产所发生的律师资和其他相关用度后的余额;使用价值为预期从无形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年限结束时的处置中产生的预计现金流量的现值。这些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资产减值》相同。但是我国的无形资产的交易市场相当不完善,销售价格应如何确定?在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中没有考虑折现这一题目,而且我国企业治理的实践中考虑折现的情况也未几见,企业应如何预期未来现金流量?采取何种折现率来进行折现?这些题目在我国目前的无形资产会计准则中均无指导性意见。为此,笔者建议我国应该国际及美国无形资产准则中的相应规定,对这些题目进行具体的解释和说明,给企业以更切实、更具体的指导。
综上所述,我国无形资产会计准则更多的体现出一种稳健及简化核算的原则。而我国加进WTO在即,无形资产在经济生活和企业经营治理中所起的作用将愈来愈重要,这迫使我们必须考虑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无形资产会计准则,使其既有一定的现实性,又有一定的前瞻性;既考虑到现实,又考虑到与国际惯例接轨。
篇10:无形资产会计准则比较研究论文
无形资产会计准则比较研究论文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的该准则的颁布和实施对规范我国企业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在1970年8月发布了《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第17号一一无形资产》(APB NO.17),随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又发布了几项公告和解释,对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接着,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综合考虑各国有关无形资产会计处理实践的基础上,也于1912月公布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IASNo.38)对相关的内容作出了规定。笔者拟就无形资产会计准则中涉及到的三个重要方面与国际和美国无形资产会计准则进行比较分析,希望能对广大读者有所帮助。
一、内部产生的无形资产的确认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第13条指出,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资、律师资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及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现将其与国际和美国会计准则的相应部分作以下对比分析:
我国无形资产会计准则中对研究及开发这两个术语未给予内涵及外延上的界定;而IAS No.38第7段将研究定义为“指为获取新的科学和技术知识并理解它们而进行的具有创造性和有计划的调查”;将开发定义为“是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和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和设计,以生产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变的材料、装置、产品、工序、系统和服务”。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2号——研究及开发费用会计处理》也对研究及开发的内涵及外延给出了类似的界定。而我国既没有给出研究与开发的概念,也没有对研究及开发活动的范围进行界定,这必将造成企业在研究及开发费用确认上的不确定性及随意性、也降低了这方面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对于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确认,我国会计准则中以是否依法申请取得为标准。这体现出准则制定者重法律证据以及出于稳健和简化核算的考虑。但同时该标准大大限制了企业确认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范围,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IAS NO.38第42段指出“研究(或对项目研究阶段)不会产生应予确认的无形资产”,其第45段指出“只有当企业可证明以下各项时,开发(或内部项目的开发阶段)产生的无形资产才能予以确认:(1)完成该无形资产,使其能使用
和销售,在技术上可行;(2)有能力使用和销售该无形资产;(3)该无形资产如何产生很可能的未来经济利益,其中,企业应证明存在着无形资产的产出市场和无形资产本身的市场;(4)如果该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那么应证明该无形资产的有用性;(5)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使用或销售该无形资产;(6)对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的计量”。美国 APB NO. 17也提出了企业内部开发无形资产所发生的费用予以资本化的三个条件:首先,这些费用应是可确指的无形资产的费用,如获得专利权付出的法律费用;其次,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必须有明确的有效期;最后,这项无形资产不能是企业继续经营所固有,也不是企业整体的一部分。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对于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成本,我国以依法取得为分界线。依法申请取得时发生的费用才能予以资本化,而在此之前发生的研究及开发费用确认为当期费用。而国际准则以产生的无形资产的六项确认条件为界,在满足上述条件之前的支出确认为当期费用,而在此后发生的支出才可予以资本化。而美国无形资产及相关
会计准则则将具备上文所述的三个条件的费用予以资本化,而将研究及开发费用均列入当期费用。国际和美国无形资产会计准则比我国以是否依法申请取得这一简单、一刀切的标准似乎更为合理科学一些。
二、无形资产的摊销
我国无形资产会计准则第15段对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及摊销方法作出了规定。关于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我国的规定与国际及美国会计准则在最长摊销年限问题上有差异。IAS NO.38摊销部分指出“有一个允许推翻的假定,即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自其可利用之日起不超过20年”,“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才可能存在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某项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一个长于20年的特定期间”。美国APBNO.17也规定“如果不能确定无形资产的有效期,则应在不超过40年的期限内摊销。而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无形资产的最长摊销年限才能长于20年;而我国规定为“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我国的规定正体现了该准则始终遵循的稳健原则,而且也顺应了目前科学技术高速发展与快速更替,大量无形资产寿命迅速缩短的趋势。这将有效制约企业试图通过提高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来虚增利润的行为,从而堵住了一条许多公司借以进行利润操纵的渠道,规范了企业无形资产的核算。
我国无形资产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企业的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即我国无形资产的摊销采用直线摊销法。该规定与国际及美国会计准则的规定也稍有不同。美国APB NO.17规定假如企业能证明其他摊销法更为合适,可不用直线法;IAS No. 38相应部分有如下规定:“在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其应折旧金额,存在多种方法,这些方式包括直线法、余额递减法和生产总量法。对某项资产所使用的方法应依据经济利益的预计消耗方式来选择.并一致的运用于不同期间,除非从该资产获取的经济利益的预计消耗方式发生变化。”可见美国及国际准则中对无形资产摊销方法的规定在考虑了稳健及简便核算的前提下,企业又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比我国的规定要灵活务实一些。
三、无形资产的减值
我国无形资产准则中最大的突破在于首次提出了对无形资产提取减值准备的要求,这将促使我国企业提高对无形资产的重视程度,使其所提供的财务状况更加真实可靠。美国及国际会计准则也都有相应的规定。美国APB NO.17规定“应定期审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如果情况表明原来预计的无形资产的获利能力已大大降低时,就应减少其账面价值”。 IAS NO.38第97段规定“在确定无形资产是否减值时,企业应运用《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IASNO.36)。该项国际准则解释了企业应如何检查其资产的账面金额,如何确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以及何时确认或转回减值损失”。
首先,对何时应对无形资产的可回收金额进行估计,我国无形资产会计准则第16段列出了三种情况即“(-)该无形资产已被其它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二)该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三)其他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但与此形成对照的是IAS NO.36第9段分内部及外部信息来源两种类别并列出七种迹象,即“外部信息来源:(l)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解下跌,即跌幅大大高于因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2)技术、市场、经济和法律等企业经营环境,或是资产的营销市场,在当期发生或在近期将发生重大变化,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3)市场利率或市场的其它投资回报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很可能影响企业计算资产使用价值时采用的折现率,大幅度降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4)报告企业的净资产账面金额大于其市场资本化金额。内部信息来源:(5)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实体损坏;(6)资产的使用和预计使用方式或程度已在当期发生或在近期将发生重大变化,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7)内部报告提供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和将要比预期的差。”可见国际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远比我国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要翔实具体,其指导性及可操作性也就更强一些。
其次,对于无形资产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我国会计准则规定为无形资产的销售净价与其使用价值中的较大者,并定义销售净价为无形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因出售该无形资产所发生的律师资和其他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使用价值为预期从无形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年限结束时的处置中产生的预计现金流量的现值。这些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资产减值》相同。但问题是我国的无形资产的交易市
场相当不完善,销售价格应如何确定?在我国目前现行的会计制度中没有考虑折现这一问题,而且我国企业管理的实践中考虑折现的情况也不多见,企业应如何预期未来现金流量?采取何种折现率来进行折现?这些问题在我国目前的无形资产会计准则中均无指导性意见。为此,笔者建议我国应该参考国际及美国无形资产准则中的相应规定,对这些问题进行详细的解释和说明,给企业以更切实、更具体的指导。
综上所述,我国无形资产会计准则更多的体现出一种稳健及简化核算的原则。而我国加入WTO在即,无形资产在社会经济生活和企业经营管理中所起的作用将愈来愈重要,这迫使我们必须考虑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无形资产会计准则,使其既有一定的现实性,又有一定的前瞻性;既考虑到中国现实,又考虑到与国际惯例接轨。
篇11:对现行准则下商誉问题的思考
二、现行商誉会计准则存在的缺憾
1、准则规定对商誉内涵的歪曲。对于商誉的内涵,无论是准则规定,还是理论界的观点已经基本达成一致:商誉是企业在长期高效的经营管理过程中逐步形成的超额盈利能力,它是企业一项特殊的无形资源,不能脱离企业整体而单独存在。然而,现行准则对商誉会计处理的规定,只是简单的参照国际会计惯例进行了内容上的国际趋同,即在合并时点对商誉按照合并差额予以确认和报告。商誉的形成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它是对企业以往各种有利因素的沉淀与整合。把企业间竞购时讨价还价的结果确认为商誉的做法,明显偏离了“超额盈利能力”这个中心点,不仅没有反映商誉的本质特征,反而是对商誉内涵的歪曲。
2、按合并差额确认商誉的不合理性。合并的发生很少是因为被合并企业具有较高的商誉,但是在合并中收购价格超过被收购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现象却极为普遍,这样,我们就不能说,收购企业所支付的超过被收购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款,必然是用于支付被收购企业的商誉。事实上,在实务中有很多经营不善甚至恶化的企业,在并购中也能以高于其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出售,而这些企业根本不存在商誉。即使拥有商誉的企业,该商誉也不可能产生于企业合并这个短暂的时点上,因此,将收购价格中超过被购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款确认为商誉,在理论上是错误的。
比如,从1989年8月至1990年3月,美国联合航空公司处于被兼并的交易协商过程中,不同买主的收购价格从37亿美元上升到67亿美元,而后又跌到51亿美元左右。在这八个月内,该公司的有形资产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若将外购商誉等同于差价,则收购价格的这种大涨大落,只能归咎于商誉价值的动荡了,但这是没有事实根据的。因为商誉的形成是一个缓慢的过程,被收购公司的商誉在这短短八个月内不可能存在如此大的变化。现行准则对外购商誉的会计处理不能反映商誉的本质,而且包含许多非商誉的因素,无论在未来盈利能力还是在计量方面,都具有极大不确定性。
3、准则规定对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影响。按照重要性原则和充分披露惯例,企业的重要财务信息情况应充分予以披露,则一个企业长期存在超额利润的情况不能说不重要,进而形成这一情况的原因同样不能不予报告,否则当一个并购企业突然冒出来巨额商誉时,会计报表很难以解释其中原委。例如,1月比利时英博集团宣布,以58.86亿元收购净资产只有5亿多福建雪津公司全部股权,溢价率达到10倍以上。一下子冒出来50多亿的商誉,是企业收购行为的成果,还是合并后整个集团协同效益的展望呢?这简直是在考验英博的利益相关者的理解力。因此如果平时不对商誉进行披露,不及时的向报表使用者提供相关的信息,既不能满足经营者正确报告受托责任的要求,也不能满足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各方进行正确决策的需要。
篇12:对现行准则下商誉问题的思考
三、对商誉问题的再思考
1、摒弃外购商誉观点,规范商誉概念。收购价与被收购企业净资产公允市价之间的差额,并不能代表商誉的性质,而且,将这种差额全部归结为商誉是极其武断和危险的,它不利于对企业盈利能力作出合理预测。事实上,商誉就像一个企业的性格,用钱是买不到的。收购企业以超过被收购企业公允市价的代价来收购另一家企业,往往是出于自身发展的需要,而超额盈利能力仅仅是其中可能的原因之一。这个“合并溢价额”可以认为是合并方股东为了取得战略规模效益而愿意放弃的现有权益,应冲减合并方的留存收益,这样就不会因将其作为商誉计入无形资产而使投资者对企业未来盈利做出不明确或错误的判断。因此,将商誉区分为外购商誉和自创商誉的观点应该摒弃,商誉的本质只能是超额盈利能力,
2、对商誉暂不确认,只在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目前,我国虽然很多企业拥有商誉价值,但是在会计实践中还尚不具备对商誉进行计量确认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原因:①商誉的形成期漫长,它不是企业刻意创造的产物,而是通过高效的组织管理在潜移默化中产生的,商誉形成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难以归集并资本化。②只有在企业连续几年都取得超过同业获利水平的利润时,才能意识到商誉的存在,因此商誉确认的时间难以确定。③商誉的价值对各种不利因素的变化过于敏感,比如网络上的一条针对企业的造谣贴,这并非企业的过失,但也会使企业的盈利水平大受影响,甚至名誉扫地。④现行准则确认的商誉,主要是因为在合并中取得的所谓“外购商誉”经过特定时点的产权交易,使它的金额可以可靠计量,从而进行确认和报告,按照以上分析,既然商誉不能从外部购买,对它的计量和确认也就无从谈起。
又有人提出,由企业委托专业的商誉评估机构对商誉进行评估确认。尽管这样可以克服了传统商誉会计理论的某些缺陷,但是它对商誉计量建立在一系列假定的基础上,如同业平均获利统计、正常报酬估计、未来盈利预测等,受主观因素影响太大,缺乏可靠性。同时,我国会计中介市场还很不健全,委托双方利用复杂的关系网、浓厚的人情味,根据自身利益需要进行私下沟通的丑闻屡有发生,这使得人们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和评估报告的可靠性始终有所质疑。
商誉的存在是不可否认的,企业连续多年取得超额利润这一情况不能说不重要。因此根据重要性原则的要求,企业的这种超额盈利能力,即商誉,应当在财务报表中予以披露。准则应规范披露商誉的程序和方法,由企业自己严格按照披露的条件,采用规定的计量方法(如“超额收益资本化法”、“割差法”)确定或调整商誉的价值,并在报表附注中披露,同时说明商誉的产生原因和影响价值变化的因素,为报表使用者做出正确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3、准则制定者对待商誉问题应有所为。目前,我国尚未针对商誉的会计处理发布专门准则,而西方发达国家在商誉准则的制订方面远远走在前头。例如,1982年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颁布了ED30《商誉会计》,第一次表述了它在商誉问题上的立场。1984年,在ED30的基础上形成了正式的标准会计实务公告。由此可知,我国商誉会计准则的制定同国际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作为政策制定者,越是对于有争议的问题越不能避而不谈,更不能盲目的趋同,否则将不利于本国会计理论的健康发展。随着企业间竞争的不断加剧,商誉准则的规范化要求会越来越迫切,因此,对待商誉,会计准则制定者应该大胆的阐明自己的立场,明确商誉的会计处理,用科学发展的方法不断改进、完善,从而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商誉准则。
参考文献:
[1]邓小洋·商誉会计论·立信会计出版社·
[2]企业会计准则编审委·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一版.立信会计出版社·
[3]耿明明等·企业合并商誉及其会计处理的国内外比较·会计之友·.29
[4]金明华等·企业商誉评估体系的重构探析·经济论坛·.22
篇13:对现行准则下商誉问题的思考
摘 要:我国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对商誉的会计处理做了相关修定,但仅仅是基于合并商誉对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在理论上存在很多不妥之处。商誉的本质是企业获取超额收益的能力,它不可能形成于合并这个短暂的交易时点上。根据对现行准则和会计环境现状的分析,在我国应暂不确认商誉,而只是在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的观点,同时阐明了会计实践对规范商誉概念、完善商誉会计准则的迫切需求。
关键词:商誉;内涵;计量确认;思考
商誉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为企业带来超额经济利益却无法具体辨认的一种无形资源,最终体现为企业获取超额收益的能力。我国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对商誉的会计处理作了相关规定,但仅仅是基于合并商誉对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本文将根据对现行商誉准则的分析,结合商誉内涵以及目前会计界的争论,对商誉的计量确认问题进行探讨。
一、商誉会计处理的现行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购买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确认为商誉并在购买方个别账簿及报表中列示。在控股合并情况下,该差额应确认为合并报表中的商誉。自创商誉不予确认。对于确认的商誉,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企业都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将商誉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一经确认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准则对商誉的规定是源于合并商誉制定的,而对于企业自创商誉的确认计量问题采取了费用化的会计处理。这实质上是出于企业平衡合并交易账目的目的而设立的,而不是基于商誉的本质对商誉进行计量确认。深究商誉的本质,再加上合并商誉在入账时的说不清道不明的形成原因,现行商誉会计准则明显不能站稳脚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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