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中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论文((精选14篇))由网友“谷得莫柠”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反垄断法中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论文,以供大家参考,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篇1:反垄断法中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论文
反垄断法中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对反垄断法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方式进行了明确分析,“经营者具有一定的市场支配地位,而后应参照以下因素来体现自身的市场份额,其一,经营者应具备控制销售市场亦或是一定的原材料市场采购能力。其二,经营者应具有相应的市场份额,并能体现出市场竞争能力。其三,其他经营者应当对自身对市场的依赖程度进行合理把控。其四,经营者应具备技术和财力条件优势。其五,经营者进入到市场之后,难以程度进行控制。”同时达到下述几项条件的,可以认定经营者具备市场支配地位。“其一,两个经营者在市场份中合计达到2/3。其二,一个经营者在市场中所占据份额达到1/2的。其三,三个经营者在有关市场当中,可占据市场份额达到3/4的。值得注意的是,经营者在市场中所占据份额无法达到1/10的,则不应推断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现有的经营者存在市场支配的可能性,但是有证据提出反面意见的,也不可认定它具备市场支配地位”,从上述几点法律规章中可以明确认知,市场份额对于经营者来讲具有重要意义,要想确定自身的市场支配地位,就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的内容为依据,认知到自身所占据的市场地位,而后作出精准的推定和判断,借此笔者对此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
一、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分析
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过程中,会遵循着相应的界定标准。基于这一问题,西方国家层对此提出了三中界定方案,其一为市场结构标准。其二为市场结果标准。其三为市场行为标准。
其中的市场结构标准,就是结合经营者在市场中所占据的市场份额,而后评估它是否能够在市场中占有支配地位,参照市场结构标准,相关的企业在市场中如果占据着诸多的市场份额,那么则可初步判定此企在市场中占据着一定的支配地位。
而市场结果标准则是参照经营者的综合性的经济效益,对其市场支配地位予以判断和确定,以此为基准,在市场竞争模式下,企业会结合市场销售份额和价格,对其生产成本予以控制,在此过程中的生产成本和价格之中将会体现出切实的差异性,可能会出现非正常盈利现象,这一问题的根本可以归结到不具备竞争优势这一问题上。简而言之,就是企业运作过程中,出现了不合理或是过高的利润率,可以侧面的表明企业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行为标准则是参照经营者本身的行为,而后判断其实际的市场支配地位,结合相关的市场行为标准,对企业内部的价格以及销售方式予以协调,避免出现受其他竞争发展制约和限制的现象,此时就可说明企业具备相应的市场支配地位。但是,此种方法落实的过程中,很难对企业内部所落实的价格调整方案全方面的搜集,这就导致这一评价方案受到极大的阻碍和制约,同时难以落实到实践中 。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市场结果标准和市场行为标准在实施的过程中具备一定的难度,所以,一般在对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予以分析时,都会通过市场结构标准来达到判别的目的,同时反垄断法中也将市场结构标准作为重点内容,对其实施了广泛的应用。
二、对于反垄断中有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因素
上述笔者已经对我国反垄断法中的相关规定内容进行了分析,而后对其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方法进行了探究。
而后可知反垄断法中的执法机构对经营者所占据的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了明确规定,而后对其影响因素总结并归纳为几点,其中涵盖着经营者控制上下游市场的实际能力、对市场变动的依赖性、所占据的市场份额、经营者的市场把控能力以及市场进入障碍程度以及其他诸多因素。反垄断法中的规定内容较为细致、严谨,不仅对发达国家或是地区的执法经验进行了总结,同时也结合了我国当前的执法能力。
虽说如此,我国反垄断法的全面落实仍旧需要一段时日,早前的缺乏执法经验,以及不具备执法机构等因素,都会给我国反垄断法的落实造成诸多的负面影响和阻碍,因此,我国就要对国外反垄断法的落实方式予以参考和借鉴,不断的完善反垄断法中的内容,也相应的强化执法能力,健全执法控制体系,不仅可以对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予以评估和认知,同时也会为我国市场的正常、高效运作提供保障。
三、反垄断法中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一)市场支配地位推定的作用、门槛以及反向推定
从市场支配地位推定层面进行探究,以德国为例,一般都是将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作为依据,而后构建推定制度,和诸多的关联因素进行联系,再结合相关的制度标准,对市场份额对的有关标准内容予以明确,最终对企业所占据的市场地位予以判断和评估。
这样的认定方式对于企业竞争力提升具有重要影响,同时严谨的逻辑和以及合理规定内容,将会给我国市场支配地位的确定以及反垄断法的执法奠定坚实的基础,可以促使反垄断措施更为高效和系统化。
以我国的垄断行业为例进行分析,我国有诸多自然垄断行业,其中较为典型的就是信以及石油行业,这些行业之中存在着一定的市场份额门槛推定制度,这一发展模式下,可对现有的资源加以高效利用,而后对企业的支配地位予以认定 。
如果进一步对具备市场支配地位企业垄断性进行分析,而后将其和不具备支配地位的企业进行分离,这就可以在支配地位滥用层面予以探究,进而促使反垄断法的落实效率极大的提高,为后期执法行为的确定奠定坚实的基础,避免企业出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现象,由此可知,反垄断法的落实真正结合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也对企业自身所占据的地位进行了认定和规定,以此为基础,防止市场运作中出现垄断问题。
(二)对于支配地位认定的整体结构分析
现阶段,西方发达国家针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确定方式具有明确的规定,德国、美国等国家都对自身发展中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式提出了要求,最为核心的内容就是确定“认定结构”,每一个国家对于认定的环节和重点内容都有所不同,我国也对自身的市场经济发展规律进行了分析,而后得知,我们应穿透法律规章制度内容的表象,确定整体性结构的核心问题,也就是确保反垄断正常落实的要点。
德国的整体性结构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整体结构有所不同,从多个企业或是单个企业支配地位的滥用问题中就可看出。而后,系统化的考虑多个企业或是一个企业的市场支配力度,结合反垄断法中的相关规定,作出最为适宜的支配推定方案。
日本的'整体结构则是,从一百亿日元的销售额门槛之中,对未达标的相关企业予以剔除,而后再对剩余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进行推定,这就会对市场份额不符合标准的企业直接剥离,最终实现综合的分析和认定。
韩国的整体结构,同日本推定方式具有一致性,设定10亿韩元的销售额门槛,并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实施一次性过滤,再对剩余企业所体现的综合认定因素以及市场份额推定门槛进行合理的J知。
我国对于企业支配地位的认定方式有很多种,有市场份额推定门槛、推定抗辩、综合认定、反向推定等等,这些方案的落实真正对总销售额门槛的诸多因素进行了涵盖。
如果从总体结构层面进行分析,可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过程中,要参照某种反垄断法之中的内容和要素,对当前的条文结构进行分析,结合逻辑关系模式的要求,落实合理的认定方案。
从现有的条文结构中,可以作出两种解读方案,其一,要对综合性的认定因素以及诸多法律条文中的内容进行概述,确定它的推定模式和顺序,进而促使整体性的市场支配方案呈现出流线型的特征。其二,则是要对综合性的认定因素和条款予以分析和简述,将其理解为一个个平行的顺序,这样可以促使整体性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模式体现出双层结构的特征。
在当前法律条文基础之上,我国若想制定一套系统化的市场支配推定方案,就应当参照反垄断法中的内容,实现双层结构的推定模式,首先,应经由市场份额的推定门槛,通过这一措施进行过滤,而后对市场份额实施反向推定,再进行推定的抗辩,最后则是要构建支配地位的推定系统,确定最终的认定方案。
四、结语
综上所述,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步伐呈现着逐年加快的趋势,在市场经济运作中,仍旧会出现诸多的阻碍性问题,其中当属市场垄断问题为主,出现这一问题,将会给市场经济的运作带来极大的制约,法律条文中已经对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了明确的定义,经营者要对市场支配地位中的影响因素及其概念进行相应的探究,而后对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情形予以合理的认识,而后相关的执法部门,则要参照我国反垄断法中的要求和内容,促使最终的市场支配推定方案更能符合我国市场经济的运作需要。
注释:
曾晶.论反垄断法上共同支配地位协调行为的认定要素――以欧盟为例.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58(4).76-82.
张小强、卓光俊.论网络经济中相关市场及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相关规定.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5(5).91-97.
陈畅.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思考.湖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36(2).60-65.
篇2:市场支配地位司法认定问题之探讨
市场支配地位司法认定问题之探讨
潘伟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支配地位,从事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判定被告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以被告在相关市场占据支配地位为前提,这里既包括相关市场范围的界定,也包括支配地位的认定。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北京法院陆续受理了一些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民事案件。[1]这些案件中,原告大多因为不能证明被告占据相关市场支配地位而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市场支配地位的司法认定已经成为《反垄断法》适用过程中的核心问题。由于垄断民事案件属于新类型案件,很多问题无先例可循,本文将借鉴其他国家、地区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审判实际,从实体、程序两方面就此问题进行分析。
一、关于相关市场范围的界定问题
根据《反垄断法》第12条第2款规定,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和地域范围。科学合理地界定相关市场对于判定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认定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分析经营者的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具有重要作用。
界定相关市场范围以相关市场的存在为前提。对此问题,美国加利福尼亚北区法院关于Kinderstart诉Google判决曾有相关评述。在这个案件中,Kinderstart主张Google图谋在“搜索市场”进行垄断,其将“搜索市场”定义为“由美国境内搜索引擎的设计、安装以及使用构成”,法院认为,Kinderstart未能说明搜索市场是个“销售群体”,亦未说明Google销售其搜索服务,Kinderstart未能引用权威观点说明反垄断法还涉及提供免费服务的领域,因此该市场并不是反垄断立法目的下规定的市场,因此对其该项诉求予以驳回。[2]在百度公司被诉垄断的案件[3]中,百度公司同样以其所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系免费服务为由,主张该案不存在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相关市场。但是法院认为,判断是否属于免费服务的关键在于,这种商品或服务是否是以完全的单纯的满足他人需求的公益商品或服务。百度公司所经营的搜索引擎服务的对象不仅限于那些提出搜索请求的普通用户,还包括那些意图通过付费方式实现商业价值的网站。在显示搜索结果的首页,有部分竞价排名结果与自然排名结果同时出现在网页左侧的列表中。由于首页部分往往最受用户关注,因此这种安排是百度公司通过搜索引擎服务实现商业利益的本质。竞价排名作为一种搜索引擎的营销模式,是基于自然排名而建立的,它根据用户使用搜索引擎的方式,利用用户检索信息的机会尽可能的将营销信息传递给用户,通过“排名靠前”的方式获得最大的来自搜索引擎的访问量,从而产生相应的商业价值。由此可见,百度公司提供的竞价排名与自然排名两种服务方式在其经营搜索引擎服务过程中是密不可分的,以自然排名部分免费搜索结果为由主张不存在相关市场是缺乏依据的。
相关市场的范围包括相关商品(服务)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两个方面的内容。对于相关商品市场的界定,通常应当以商品的特性、价格和设计用途为出发点,找到受影响的基本产品或服务,并确定其预期的用途、物理或技术特征。例如,在百度案件中,法院确定受影响的基本服务为“搜索引擎服务”。这一服务主要是通过搜索引擎自己的网页抓取程序,连续地抓取网页,提取关键词,建立索引文件,当用户输入关键词进行检索时,搜索引擎可以从索引数据库中找到匹配该关键词的网页,将网页标题和URL地址提供给用户,用户通过点击可以直接进入相关网页,在满足用户搜索需求的同时也为网站提供了提高关注度的平台。搜索引擎服务本质上属于互联网信息检索、定位服务。
由于对市场竞争的限制主要来源于需求替代和供应替代,因此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的指南》提出,可以基于商品的特征、用途、价格等因素进行需求替代性分析,必要时进行供给替代性分析。无论采用何种方法界定相关市场,都要始终把握商品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基本属性,反垄断执法机构鼓励经营者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运用客观、真实的数据,借助经济学分析的方法来界定相关市场。目前各国普遍采用“假定垄断者测试”[4]的基本思路来进行。通过经济学工具分析获取的相关数据,确定假定垄断者可以将价格维持在高于竞争价格水平的最小商品集合和地域范围,从而界定相关市场。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这里的数据来源主要有三种途径:针对消费者、竞争者以及大客户的问卷调查;市场调查机构提供的数据;政府(包括统计、海关等部门)的数据。需要强调的.是,比较服务的重点不在于服务的类似性判断,而是在于判断是否有足够的消费者将相关的服务视为替代品。[5]替代关系并不是产品之间物理、化学或工艺上简单的类似或相近,如果相比较产品在技术、用途或价格上存在巨大差异,则不应当认为具有替代关系。例如,在1979年Hoffmann-La Roche维生素垄断判决中,欧洲法院以不同种类的维生素性能和用途不同为由,将7种维生素认定为7个独立的产品市场。[6]欧洲法院在米其林(Michelin)案件中强调在根据需求的可替代性界定相关产品市场时,起决定作用的不仅是产品的客观技术特点,还必须考虑市场上供求的竞争条件和结构。在Tierce Ladbroke案件中,欧洲初审法院确认了需要考虑的因素,这些因素包括:第一,在存在功能替代品的情况下对某一特定产品需求的长期稳定性,例如在利乐(TetraPak)案件中,由于在超过间可能的技术替代品只能获得很少市场份额,因此存在超高温消毒牛奶纸箱包装的产品市场;第二,消费者的喜好和理解,例如在圣罗兰Yve Saint Laurent案件中,法院认定存在同一产品的奢侈版和标准版两个产品市场;第三,不同的价格水平;第四,转换成本。即使两种产品不具有可替代性,但是如果可以轻易的从生产A产品转向生产B产品,它们仍属相同产品市场。例如造纸业,生产商可以迅速更换设备,转而生产其他不同等级不同类型的纸品。[7]
在运用需求和供给弹性分析的过程中,也往往需要对相关的其他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例如在1975年“欧共体联合商标公司案”中,欧洲法院判决接受了欧共体的观点,即根据产品的物理特性,香蕉的柔软度、易于消化等特性使其区别于一般的水果,因此构成一个独立的市场。[8]我国台湾地区在“大台北区瓦斯股份有限公司案”中将家用管道煤气、罐装液化石油气、电力分别界定为不同的市场,体现出其并未单独考虑替代性因素,而是综合了消费者的使用便利、供货方式、产品的原料等其他方面的因素作出的结论。[9]
我国的相关司法实践表明,法院往往根据相关证据,结合服务的性能、用途、价格等因素,从消费者的角度确定是否存在可替代性的服务。例如,在李方平诉网通公司案件中,李方平认为相关服务市场为固定电话、小灵通及ADSL业务,但是法院认为,从通信服务的需求者角度而言,更关心的是通信服务的价格和功能,而非实现通信的工具和物理方式,固定电话、小灵通与移动电话之间、ADSL上网与无线上网之间分别存在较强的可替代性,因此法院认为李方平的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10]百度案件中,一审法院在判决中特别对将网络新闻服务、即时通讯服务、电子邮件服务、网络金融服务等互联网应用服务与搜索引擎服务进行了对比,认为搜索引擎服务所具有的快速查找、定位并在短时间内使网络用户获取海量信息的服务特点,是其他类型的互联网应用服务所无法取代的,所以搜索引擎服务与网络新闻服务、即时通讯服务等其他互联网服务并不存在需求替代关系,因此不属于同一市场。
相关地域市场,是指需求者获取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服务的地理区域,这些区域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可以作为经营者进行竞争的地域范围。传统上在界定相关地域范围时,需要考虑经营者销售特定商品时,消费者可以购买到与之相竞争的商品的地域范围,具体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原因造成的差异。界定服务,特别是涉及互联网服务的相关地域市场是存在困难的。如果机械地认定互联网无国界,会扩大地域市场范围,增强市场的竞争度。在涉及互联网的服务时,可以从消费需求的角度来认定。例如从事中文的搜索服务的主要面向的还是中文用户,而中文用户最为集中的仍是中国范围,因此可以认定中国是相关地域市场的范围。
二、关于支配地位的认定
所谓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反垄断法》第18条规定了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所依据的因素,例如市场份额、竞争状况、财力、技术条件等。同时为了节约执法成本,《反垄断法》第19条规定了推定制度,如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因此,若原告选择适用该条款主张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则应当就经营者所占据的相关市场份额承担举证责任。实践中,原告诉讼能力相对较弱,往往很难举证充分证明被告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因此经常遭遇败诉。
例如,在百度案中,原告为证明京百度公司在相关市场的支配地位作出了很大努力,在一、二审期间提交大量证据,其中包括《中国证券报》相关文章、百度网站相关文章、www.eryi.org网站相关文章、“CNNIC发布中国搜索引擎市场广告主与用户行为研究报告”、北京正望咨询有限公司网站(www.iaskchina.cn)“搜索引擎用户调查报告发布”、“搜索引擎用户调查报告”等证据。但是法院最终认为,涉及市场份额这类专业性事实的证明问题,还是应当有相关的经济数据作基础的,因此没有采纳前述证据。最终原告因为不能证明百度公司占据中国搜索引擎市场的支配地位而败诉。
对此,有学者提出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因为仅靠个人,没有任何法律手段,想要取得垄断公司的证据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过分苛刻地对起诉者要求证据,就会导致反垄断维权难以启动或者难以有效开展的尴尬状况。[11]这一观点的提出与美国垄断诉讼中的证据开示规则密切联系。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6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对任何非特权的与任一当事人的请求或抗辩相关的事项获得信息披露,无论该事项是与要求信息披露的当事人提出的请求或抗辩有关,还是与任何其他当事人提出的请求或抗辩有关。第37条对于“不进行或不协助信息披露”的情形特别规定了制裁措施。[12]这一规则对于垄断民事案件中原、被告之间诉讼能力不平等的情况具有特别意义。在美国的相关司法实践中,即使原告没有掌握案件的实质材料,仍可以提起诉讼,并通过证据开示程序从被告那里获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当然,这一规则虽然对原告有利,但是对于被告而言,要提供相应的资料往往要付出高额的成本,同时由于垄断民事案件中涉及当事人的经营数据及其他相关商业秘密,因此规则中明确,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保护令。若原告违反,则直接驳回其相关的一项诉求;若被告违反,则直接判决原告诉讼请求成立。[13]
理论上,举证责任倒置是指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权利主张由否定其主张成立或否定其部分事实构成要件的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一种证明责任的分配形式。它是基于民法精神中的正义和公平而对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补充、变通和矫正。[14]我国现行民事证据规则中有关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基本上源于实体法的相关规定。在《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缺位的情况下,不宜在审判实践中直接采纳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关于反垄断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在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原则上仍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在原告提起垄断民事诉讼后,其应当就被告是否实施了垄断行为以及原告是否因此受到相应的损害负担举证责任。同时,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多涉及工业事故、环境污染等,它既强调一种社会责任的承担,也表明现代民法对于消费者或者弱势群体的一种关怀。然而《反垄断法》是通过保证一种良性的竞争秩序从而实现消费者利益的最大化,它反对的是垄断行为而非垄断地位,因此在证明被告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时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将会给经营者增加沉重的负担,同时也不利于社会福利的增加。因此在我国反垄断法的司法实践中不宜施行举证责任倒置。
根据现行民事诉讼制度,“举证责任适当转移”可以作为一种方案解决原告举证困难的问题。举证责任转移是以适用法定举证责任不能公平合理地分配败诉风险为前提的。在依据一般的举证责任的情况下,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如果一味地坚持一般原则将导致不正义,在这种情形下,法官有必要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将一部分的举证责任转移到原来不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以纠正这种固定立法在司法实务操作上的偏失。[15]垄断案件属于新类型案件,反垄断法并未对垄断诉讼进行特殊的规定,完全依据民事诉讼现有的规则,恐怕将使得反垄断法所规定的私人诉讼制度落空。同时,关于市场份额的认定,涉及到一些计算方法和基础数据,特别是基础数据往往是企业的商业秘密,下游的经营者无从掌握,因此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将增加原告举证负担。因此应当特别考虑公平和举证能力。鉴此,虽然目前在审理垄断案件时无法突破《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的基本原则,但是可以适当结合举证能力、证据距离来分配举证责任,对于主张权利的当事人而言提出初步证据证明存在市场支配地位,然后将举证责任转移到被指控垄断的一方当事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并督促对方积极举证,促进反垄断法的有效执行。最高法院《关于垄断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中采纳了这一观点,在第9条中规定,受害人提供了证明被诉垄断行为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初步证据,被诉垄断行为人未予否认,或者虽予否认但未提交足以支持其否定主张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当事人可以申请专家证人出庭进行陈述,法官和当事人均可对其进行询问,同时双方当事人各自的专家证人均可接受质询。这一制度安排为在民事诉讼中解决专业问题方面的事实提供了途径。垄断案件中,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不仅涉及法律问题,往往还涉及到经济学、统计学等专业问题,如果完全由法官来对专业问题做出判断恐力不从心。“专家证人”规则对于审理垄断民事案件具有特殊意义。
“专家证人”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在美国的反垄断司法实践中发挥了显着作用。通常,各方当事人都会聘请专家作经济分析,经过审前多次论证后将相关报告提交法院,一般专家报告应当包括:开庭的意见、理由;用以支持其结论的文件、数据来源的说明;专家的资历;在过去4年内有无作证的记录;本案中获取的报酬。法官对于专家报告从证据层面上有两个要求,首先是具有可信性;其次是报告结论与本案的相关性。美国的DOGER案件中对于专家报告是否具有科学性、技术上是否有帮助的问题上作出了分析,它提出了3点需要考虑的因素具有相当的指导作用:所提理论是否在实践中验证过;方法结论有无被鉴定过;是否存在可知的错误率,以及是否存在具体的控制方法等。[16]涉及相关市场的范围、市场份额、市场经济链条等问题时大多会有经济学家参与,有时涉及产品技术特性分析时还会聘请技术专家进行说明。经济学家还会对市场竞争环境、因果关系等进行数据分析。()双方当事人交换专家报告之后,专家会对其报告中引用的技术文件数据进行说明,并接受对方的质询。正因如此,反垄断诉讼在美国往往被称为是“专家之战”。我国的相关实践表明,垄断民事诉讼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对相关证据的审核不同于传统民事案件,因此对于涉及市场份额这类专业性事实的证明问题,应当适当引入专业证人进行经济分析,而不能仅凭简单的证据予以认定。最高法院《关于垄断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中也对此进行了规定,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具有经济学、行业知识等专业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然而随着新经济的发展,新经济产品和服务的技术越来越复杂,因此相关产业中的反垄断案件越发棘手。对于当事人未申请专家证人出庭的,法官也可依职权引入专家进行论证。如,法官可以让每一方当事人都指定一个专家,然后两个专家以这种方式共同指定第三个各方都同意的中立的专家,由法官指定其为法院委派的专家,以避免被任何一方误导。这样,由3名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可以协助法官解决案件涉及的专业问题。[17]这个类似于仲裁的程序对于解决垄断案件中的专业问题将会有所帮助。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认定被告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前提。虽然西方国家经过长期实践积累的丰富经验,值得我们研究、借鉴,然而由于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西方的经验并不能当然地适用我国国情,因此,如何既保证有效遏制垄断行为,又能促进我国市场良性发展、增加社会福利,将是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问题中面临的重要挑战。
篇3:师生关系中教师引导地位论文
师生关系中教师引导地位论文
【内容摘要】
我们发现,在课堂教学中普遍存在着这样的倾向:教师因过分强调让学生主动探究而放弃了教师必要的教学引导与点拨;教师为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尊重学生的独特体验,引导流于形式,导致课堂互动低效现象时有发生;教师因缺乏充分的课前预设和把握动态生成的教学智慧以致引导无力使课堂教学目标偏移。所以我们要把“合理引导”作为课堂教学中每一个教师的追求目标。
【关键词】合理引导 有效互动
新一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中强调在教学活动中让课堂真正地“动”起来。这个“动”不是教师或学生单方面的“动”,而是一种“互动”,既有教师的“动”,更有学生的“动”,是师生之间,生生之间,师生与所有教育资源之间的一种互动。
但在一些课堂中,我们常常会发现,表面形式“动”得多,思维本质“动”得少;学生单方面“动”得多,师生交互“动”得少……表面上课堂气氛看似非常热闹,但这样的“动”有时非但不能促进学生思维的有效发展,还可能对课堂教学带来负面影响。那么如何才能使互动更有效呢?教师必须要有正确有效的引导策略,实现教学目标的深度达成。
一、预设引导,有效互动的关键
课堂教学中,并不是随意互动就能提高课堂质量的,也不是单凭教师的意愿,想什么时候互动就什么时候互动就能有效果的。真正的互动,应当是从教学的具体内容出发,从师生的实际情况出发,把握课堂互动的最佳时机。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课堂互动的优势。因此这就需要教师钻研教材、精心预设、合理引导。
1. 在教学重难点的掌握处。
教师与学生间的互动通常都有明确的目的,互动的内容服从于特定教学任务的完成。因此,作为教师,要深入领会课程标准,把握教材的重点、难点,使设计的问题具有一定的价值。在此基础上,通过师生互动、生生互动,引发学生对教师提出的问题进行深入思考,从而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特级教师陈建先《鞋匠的儿子》教学片断,在引导读出参议员对林肯先后的不同态度后,并在黑板上板书对应的词“羞辱、赞叹”。并让学生质疑,生1说:“我想知道参议员的态度为什么发生变化。”老师并没有停止于此,引导到:“你能不能变一种问法,但意思不变?”生想了一会儿答到:“林肯说了什么让参议员的态度发生了改变?”老师还不满足,又引导到:“谁换一个角度再来说一说?”学生被老师这么一引导,有了新想法:“林肯的话让参议员感到了什么?”陈老师就是抓住文中的两个关键词语,在质疑引导提问修正的互动过程中把重点引向了林肯的三次话语中。
2. 在学生情感的需要处。
学生的智力活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脱离他自身的情绪意志背景。情绪意志的状态既可以推动智力活动的积极开展,也可以阻抑智力活动的进行。在教学过程中,“教学法一旦触及学生的情绪和意志领域,触及学生的精神需要,这种教学法就能发挥高度有效的作用。”因而,当学生情感需要触动时,恰当的互动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特级教师窦桂梅《再见了,亲人》教学片断
师:(出示大娘照片)这就是李大娘和志愿军战士张喜挥泪告别的情景。回首往事,情更深,意更浓,谁想和大娘“诵”别
生(深情地朗读):大娘,停住您送别的脚步吧!为了帮我们……
师:可是大娘怎么忍心和亲人志愿军分别呢
然后窦老师分别引导学生用请求、恳求、哀求、命令的语气来读分别时的话语。
从片断中我们可以看出窦老师就是通过抓住四种不同语气的朗读互动,创设了一个情感互动场,把学生的情绪一下子提向了高潮,对军民之间的情和意的感受就更深了。
3. 在信息含量丰富的语言处。
文本中的语言文字小到一字、一词或是一个标点,大到几个段落,都是信息传达的载体,在这些载体背后蕴藏的信息量是不等的。文本信息有别于音、画信息,它最大的特点就是——生成性。在语文阅读教学中,要根据文本“言有尽而意无穷”的生成性,抓住信息含量最丰富的语言文字就能有效触动互动。
王崧舟《慈母情深》一课的教学片断。王老师出示两句话“背直起来了,我的母亲。转过身来了,我的母亲。褐色的口罩上方,一对眼神疲惫的眼睛吃惊地望着我,我的母亲。”“我的'母亲背直起来了,转过身来了,褐色的口罩上方,一对眼神疲惫的眼睛吃惊地望着我。”然后让学生自由读这两段话问,哪一段话给你留下慢镜头的感觉?学生说第一句话。接着王老师以母亲的背、脸、眼追问学生,现在是怎样的?记忆中又是怎样的?在这样的对比中,学生很快进入情境,感受母亲的操劳。
王老师以倒装句为突破口,创设情境让学生捕捉文字背后的信息,在一次次的互动中读厚了文本,读懂了母亲。
二、动态引导,有效互动的助推器
由于学生的年龄特征、知识水平、生活阅历的各不相同,决定了课堂互动的复杂多变。在课堂互动中,有时会生成一些有创意的信息资源,但由于诸多原因,可能会使这些有创意的信息资源或陈述不清、或偏离方向、或存在错误。这时就需要教师适度发挥主导作用,给予学生有效的引导和点拨。
1. “引”个别人的亮点为所有人的亮点。
课堂亮点是一种珍贵的课程资源,它可分为预设和生成两种。预设的课堂亮点是精心设计的,教师自然善加利用。而生成的亮点往往是在课堂互动的过程中,学生的一个思维火花。此时,教师应及时发现这种稍从即逝的生成资源,抓住它,调整教学策略。同时,还要放大它,让个别的创造变为全体的创造,提升学生的思维层次。
例:一位教师在教学《草船借箭》时,让孩子以草船借箭为话题随便说点什么。学生甲说:“老师,我觉得这题目上‘借’字不妥当,不应该是草船借箭,人家曹操也没答应借啊,我觉得是草船骗箭。”他的话音刚落,其他的学生也赞同,并疑惑地看着教师。教师说:“骗说得有道理,但到底用骗,还是用借呢?同学们都来考虑一下这个问题。”学生乙思考后答:“我认为这里有种感情色彩,诸葛亮是个正面人物,所以得用借不能说是骗。”学生丙发表意见道:“我觉得就是借,因为有借就有还啊,我们知道在火烧赤壁中,神机妙算的诸葛亮不是把这些借来的箭还给了曹操吗这个‘借’字更能体现诸葛亮足智多谋啊。”……
教师抓住学生回答中的亮点进行探讨,使学生的思维向纵深发展,更好的理解了“借”的含义,加深了对文章的理解。
2. “引”错误资源为有价值资源。
“教学就是即席创作”。在课堂互动的过程中,学生在创造有价值资源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错误资源。这些错误资源是对教师教学理念和智慧的挑战。教师如果轻轻滑过或者把学生往预设的轨道上赶,都会造成对资源的极大浪费。正确的做法是,面对学生的“错误”,迅速进行判断、分析,提炼出有价值的研究主题,引领学生的思维向纵深方向发展。
窦桂梅老师在教学《三打白骨精》时,让学生聊一聊故事中的人物。一学生说:“我敬佩白骨精,因为她有着锲而不舍,非常执着的精神”。教师没有及时批判她观点的对错,而是通过课的教学一步步引导:白骨精费尽心机想达到什么目的?她的出发点是什么?学生很清楚地意识到白骨精的出发点是想吃唐僧肉,妖精有一颗狡猾贪婪而丑陋的心。有了这样的引导,学生们就不会造成价值观的混乱了。当然就不会再有敬佩白骨精之说了。
3. “引”低质量资源为高质量资源。
由于受知识积累、生活阅历、心理条件等因素的限制,学生的思维常缺乏一定的广度和深度。在课堂交流讨论中,学生的发言常常或者内容芜杂,重点不清;或者语言罗嗦,不得要领;或者浅尝辄止,喉不到肺——在这种情况下,教师如果顺藤摸瓜,或点拨、或概括、或补充,相机诱导、要言不烦,则可使学生的思维向纵深发展或多向发展。
如薛法根老师的《番茄太阳》,老师问,如果有一天,明明真失去了双腿,她会快乐吗?把双腿献给了其他人,她会快乐吗?请同学们看课文描写明明的话,注意作者所看到的盲童是怎样的。之后一生说:“完蛋了。”接着薛老师引导学生,课文中的明明一生下来就是看不见的,只能摸,但是她和你一样吗?完蛋了吗?读课文中描写明明摸东西的句子(指该生读),然后让该生闭上眼睛,拉着他的手,创设情境引导他用心去体会明明用手摸蔬菜、用心感受太阳的快乐,从而使这个学生真正体会、理解到了盲童明明的自信和快乐,读懂了“心底有了快乐,光明还会远吗?”的深刻含义。
总之,点拨引导是一种艺术,阅读教学中合理地使用点拨引导,将会有利于激发学生阅读的兴趣,有利于把学生的思维引向深入,从而保证课堂互动的有效性。
篇4:民商法中连带责任认定的分析论文
民商法中连带责任认定的分析论文
在当前的法制社会,法律是国家最为核心的执法标准,同时也是每一个公民所必须遵守的准则,法律的健全性和完整性不仅关系着公民的合法权益,更是衡量一个国家发展程度的关键性指标。作为与公民接触较为广泛的法律,民商法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但是,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民商法中关于连带责任的认定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争议,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一、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
存在于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从属性上分析,可以看做债权或者债务,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区分个体对于责任承担的比例,明确时间限制,同时依照权利所有人的意愿,进行责任的划分。通俗来讲,连带责任指当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需要两个或者以上的对象来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某一位责任人完成了相应的责任承担,则其他责任人的责任也会随之消除。
对连带责任进行判断的基准,是债务或者债权人在具体时间中的具体民事责任,其是在民事责任的基础上,依照相关限制条件进行认定,需要充分考虑几个因素,首先,依照债务人的具体人数,进行责任的划分,对于连带责任,需要具备至少两个债务人;其次,在连带责任中,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必须存在明确的债务关系,同时这个债务关系需要具有书面材料的保障,同时不能独立分割;然后,连带责任要求独立的债务人独立承担债务,而且在责任认定过程中,当事人之间需要存在固定的协议限制。
二、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认定问题
民商法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在处理各类债务事故时更是作为基础性的法律存在,可以有效解决债务纠纷问题。但是就目前而言,在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认定存着一些缺陷和问题,影响了其功能的充分发挥,需要相关部门的重视和解决。
( 一)司法认定缺陷
连带责任认定的标准是民商法中的相关条款和要求,但是最近几年,在经济发展的带动下,民商法出现了很大的变化,给司法认定带来了较大的影响,认定标准的多变性使得债务连带责任的认定变得异常困难。应该认识到,事故责任的认定不能单纯的依照程序的要求进行。
在连带责任认定中,缺乏遵循实体法的流程,也缺乏事故相关人员人身及财产损失赔偿的法律法规,在许多地区,实体法中缺乏与民商法程序有关的诉讼规则,导致司法认定存在着很大的缺陷 。
( 二)责任划分缺陷
对于连带责任,虽然存在于所有与之相关的债权人中,但是考虑到过失所带来的后果,其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并不相同。以案例为例,王先生想要自驾游,但是汽车正在大修,因此借了好友孙先生的车。但是在自驾游的过程中,由于酒驾,撞伤了刘女士,被告上法庭,而在连带责任的规定中,车主同样属于被告,而且依照实际情况,在王先生没有能力承担医药费的情况下,所有的医药费需要由孙先生承担。
在案例中,孙先生只是将自己的车借给了好友,而且并不知道好友会酒后驾驶,那么其所承担的责任应该极少。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对于连带责任的明确划分,使得孙先生承担了全部的责任,显然存在着很大的缺陷。
( 三)选择权使用问题
在部分民法案件或者商法案件中,经常出现侵权行为,对此,法院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案件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一般会将原告与责任人一同诉讼。
但是实际上,只有原告才有权要求一同诉讼,法院并不具备提出这一要求的权利。在责任人的.共同侵权行为中,原告可能会受信息等因素的影响,仅起诉部分责任人,则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该对个人作为原告所具有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进行相应的选择和处理。
从法院的角度,在进行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很多时候并不能很好的区分连带责任,对于责任人连带责任的选择也存在着一些不公平的情况。
三、民商法中连带责任认定问题的解决措施
( 一)引入程序法和实体法
单纯的以民商法为背景,在进行共同侵权责任的判断时,难免会存在考虑不周的情况,影响连带责任认定的全面性和准确性,进而影响案件的处理。因此,在面对实际案例时,应该依照事件的真实情况,将程序法和实体法引入到连带责任的认定中,为案件的审理奠定良好的基础。 在这个过程中,程序法可以为实体法提供可靠保障,因此,在对连带责任的形式进行划分时,需要结合程序法和实体法,共同进行案件的审理工作。结合具体案例进行探讨:李某和赵某策划抢劫,以找人的名义,在酒店前台对住户信息进行了查询,最终锁定了抢劫目标钱某。在伪装酒店人员骗开房门后,两人对钱某拳打脚踢,同时抢走现金 2.5 万元以及手机、名表等私人财产。 事后,钱某向公安机关报警。在将李某和赵某抓获后,钱某一纸诉状将两人和酒店告上法庭,要求酒店赔偿精神损失。 结合实体法的相关规定,钱某之所以会被抢劫,有很大原因是酒店本身存在管理方面的漏洞,因此酒店必须承担连带责任,向钱某做出赔偿。
( 二)做好责任认定和分类
在民商法中,对于连带责任的认定,仅仅规定了相关责任人全部需要进行责任的承担,但是对于每一个责任人应该承担的责任份额却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引发不公正的判决,影响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同时,在部分案件中,还存在有侵权人数量较多的情况,对此,就可以依照行为法的相关规定,结合现有的连带责任认定标准,进行案件的审理和解决。就目前而言,可以将诉讼分为共同诉讼和部分诉讼两种情况,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以对案件进行合理分类,而一般认为,只有当案件的影响非常严重,同时人数较多时,才会选择共同诉讼,即对全体当事人提起诉讼。从法院的角度讲,一般只会受理共同诉讼案件的审理,因此如果债权人无法发起共同诉讼,法院将不会受理案件的审理工作。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涉案债务可以选择部分诉讼的形式。
( 三)完善相关制度法规
现阶段,我国的民商法正伴随着经济的发展持续完善,在许多条例中,对于连带责任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发现许多规定实际上并不完善,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如界定模糊对于连带责任认定的影响等。同时,对于不同的案件,由于实际情况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连带责任的认定也应该有所不同,不能概而论之,必须在充分考虑案件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做好分析和研究,保证连带责任认定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 四)满足合理诉讼请求
从法律的公正性考虑,应该提供制度实施的空间,满足包括债务人和债权人双方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在进行案件审理工作时,审理诉讼程序的设计需要为当事人提供可供选择的程序制定和实施空间,因为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能够满足当事人的合理诉求,从而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具体来讲:一是应该明确制度的核心所在,即能够充分诉讼的效益和公正性,然后以此为出发点,完成制度的设计和制定。二是在对相关规则进行选择时( 包括程序立法规则、实体诉讼处理程序规则等),应该通过切实可行的方式和方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和权益,维护其切身利益。三是在对诉讼程序法的规则进行设计或制定的过程中,必须关注在实体法中,是否存在能够满足程序诉讼法的规则。
( 五)强化责任追究力度
当前,在许多债务纠纷事件中,债务人设计上并不属于独立的事件相关人员,而通过连带责任的分类可以明确,连带责任中的债务人不能少于两个,在这种情况下,民商法中对于连带责任的认定和处理需要依照实际情况,针对所有的债务人进行有偿追究,保证惩罚的合理性及合法性。
首先,应该依照债务人相互之间的书面协议,划分不同的惩罚标准,避免出现整体惩罚的情况。
其次, 应该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连带责任的认定和惩罚,保证其合理性和准确性,然后,对于整个事件过程中的主要债务人,可以开展有偿责任追究,强化法律监管意识。
( 六)明确诉讼时效性问题
诉讼实效性是民商法连带责任认定中的一个漏洞,从保障司法规则统一性、提升法制规范性的角度,应该对民商法中关于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进行完善。具体来讲,可以在连带责任的界定中,对连带责任人的权利主张归属进行明确,或者将任意连带责任人的主张作为诉讼时效终止的原因,以此来提升司法实践的可信度,降低法律纠纷问题产生的概率。
四、结语
总而言之,在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可以有效保障侵权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其进行相应的补偿。而从目前的发展情况分析,存在于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在认定方面尚有不足,如责任划分不明确、责任轻重不合理等,有关部门应该做好深入分析,结合实践经验,对民商法中关于连带责任的条例进行完善,推动我国的法制化进程,为社会的稳定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
篇5:购房合同中的不可抗力认定论文
购房合同中的不可抗力认定论文
在购买商品房时会签订购房合同,而在合同中会有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对于此条款中的“不可抗力”在法律上究竟是如何规定? 下面为大家分享了购房合同中的不可抗力认定的论文,欢迎借鉴!
摘要: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经常出现关于“不可抗力”的条款纠纷,开发商和购房者由于所站的立场不同对不可抗力的理解和诠释也不一样,如何能站在法律的角度结合客观实际让买卖双方行使各自的权益是本文的主旨。
关键词: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可抗力;开发商;免责条款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交付期限“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起____日内告知买受人的:”对于此条款中的“不可抗力”,由于认识和理解的角度不同,在实践中购房者和开发商往往会由此发生争议,引起纠纷。对于不可抗力,法律有明文规定。《民法通则》第153条和《合同法》第117条分别表述为: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时应对开发商就不可抗力的界定、表现形态的阐明和罗列予以认真审查,防止开发商对不可抗力作任意扩大化解释。
一、不可抗力的概念及范围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洪水、非典等。我国法律对不可抗力的范围没有具体规定,一般来说不可抗力包括:
1、自然灾害、地质灾害。这类不可抗力事件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诸如台风、海啸、地震、雷击、旱灾、火灾、水灾、山体滑坡、泥石流、塌方、瘟疫等;
2、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罢工、政策调整、政府禁令等。我国法律原则上认可社会事件可以构成不可抗力,但哪些社会事件构成不可抗力,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约定社会事件的范围,如果没有约定明确的范围,当事人又对造成违约的原因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发生争议而致诉讼,法院应当根据该社会事件的性质、具体案情来判断其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并判定当事人是否可以免责。
不可抗力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履行中的法定免责条款,往往是预售方提出的预期交付房屋的一个重要理由。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不可抗力是指商品房买卖双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不能预见、不可抗拒的外来力量。是不受买卖双方意志左右、支配并且影响商品房买卖合同正常履行的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一般说来,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有4个:
1、不能预见。按大众的标准去衡量,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在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而仍不能预见,就具备不可抗力的主观要件,不可抗力的事由要发生在履行期间,也就是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不能预见。
2、不能避免。是指当事人对事件的发生不能进行控制。不可抗力的事由影响的法律主体是购房合同签订的双方,也就是开发商和购房者。
3、不能克服。是指当事人对事件的发展及结果不能进行控制。
、因果关系。不可抗力与造成合同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有因果关系才可以作为免责的事由。需要指出的是,不可抗力免责,需以上4个要件同时具备。如果造成逾期交房的理由符合上述4个条件,那么可以认定该事由为不可抗力,可以免除开发商违约责任,否则就不能视为不可抗力,开发商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说。对于购房合同中免责事由的“不可抗力”必须符合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凭主观臆想去推定。
在实践中,个别房地产开发商以“施工期间雨量大、天气寒冷异常、民工返乡潮”等等提出延期交房抗辩,若在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笔者认为均不构成不可抗力。因以上原因中气候因素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预见的,并采用一定的防护措施是可以克服的,因此,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建房过程中可能出现因民工返乡、停工等因施工纠纷造成最终的迟延交房或者因第三方过错以及资金、原材料等方面出现不能控制的问题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不可抗力而免责理由。
在处理商品房销售纠纷案件时,应当抓住预售方能否预见、能否避免、人力能否控制等关键环节。例如,暴雨、停电、停水、停气等不利因素影响工期进展时,应将其作为影响交房日期的一个因素加以考虑,而不能作为不可抗力要求延期履行合同。有法律规定,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暴雨、停电、停水、停气等因素造成工期延误的,则工期可以顺延。应该注意的是,此款只能约束工程承建方和开发商,其内容是开发商和承建方在约定工期时所考虑的因素。而购房人不直接与承建方发生法律关系,无义务考虑此问题。故此规定不能作为预售方对抗购房人的理由。预售的开发商不能以此免责。
在施工中遇到的困难和技术难题是开发商在建造房屋之前就可以预见的,即使是不能克服的,那也是开发商在建造房屋过程中自己所需要承担的风险,而不能将此风险转移给购房者。同样。市政配套的批准与安装具有一定的程序性,开发商在最初总体规划时就应当可以预见批准与安装的期限,如果确实是政府行为而导致延误的,那也是开发商在开发房地产过程中可以预见和可能要承担的风险,而不能将此风险转移给购房者。
总之,不能将对市场判断不准确、投资失误、项目设计不周密、修改方案等因素归之为不可抗力,同时也不能把应该预计到而没有预计到的季节影响、上级行为、政府行为等因素归之为不可抗力,从而免除开发商本身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二、不可抗力的免除责任和法律效力
根据《合同法》规定,违约的当事人一般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有些违约行为因为有特殊原因而能够被免除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就是免责的原因之一。我国《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因此。因不可抗力发生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可发生如下法律效果:
1、合同的解除。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导致合同全部义务不能履行时,应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
2、免除未履行合同的责任。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有时仅导致部分合同义务无法履行,且无履行的必要和可能,则产生免除未履行合同的责任的法律效果;
3、合同的变更。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虽合同义务无法按约履行,但仍有履行的必要和可能的,不可抗力仅导致合同变更的法律效果;
4、延长合同义务的履行期间。在许多情况下,不可抗力事件只是暂时地阻止合同的履行,并不导致合同完全、永远的不能履行,此时维持合同效力并延长履行期限为较好的方式。
《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根据上述法律规定:
1、不可抗力事件是否发生,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以提供的有关证明为据;
2、构成不可抗力免责的条件,必须是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开发商)履行“及时通知对方”和“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证明”的程序和义务。只有这样,不可抗力及其免责才能认定。否则。即使确实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若开发商没有履行“及时通知”和“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证明”的义务,那么开发商就不能依此免除其法律责任。所以,购房者应在合同中约定:“开发商因不可抗力逾期交房的,开发商应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日内告知购房者并向购房者提供政府有关部门不可抗力证明后方可凭此免责。”
此外,《合同法》中并没有关于提供什么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和不可抗力的自然事件达到何种程度才能构成免责条件的规定,但是关于“不可抗力证明”的出具应当由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的政府有关主管机关,这里所说的主管机关必须是能够对不可抗力事件做出说明或证明的机关。如国家行为由做出作为的国家机关出具证明;自然事件由事件的分管部门(如:地震由地震局、火灾由消防局等)出具证明。只有这样,该“不可抗力证明”才具有说服力和证明力。因为这些政府主管部门不仅具备不可抗力事件的监测体系、监测设备。且具备监测记录的时间和持续影响程度的记录。
最后,提醒购房者的是开发商所谓“非甲方(开发商)所能控制(或克服)的因素”的规定不能作为不可抗力的约定,这是开发商对不可抗力的扩大解释。因为非开发商所能控制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既包括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如国家、自然事件因素,也包括国家、政府依职权对违法建设、违法销售的查处行为及其他第三方责任的因素。而开发商对于其他第三方责任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的不能作为不可抗力予以免责。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三、不可抗力是否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不可抗力是我们在实践中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时,而免除责任的首选条件。但是,并非只有“不可抗力”才能免除责任。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免责的范围和情形大致有几种,具体来说,免责的范围和情形主要包括:
1、因“不可抗力”而免责;
2、因法律特别规定而免责;
3、因对方完全不履约而免责;
4、因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出现而免责。第二种情形属于法定免责。第三种情形实质上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比如按照施工进度进行分期付款的购房合同中,如果开发商在约定的期限内,未达到或明显不可能达到相应的施工进度,购房人则可以拒绝付款,并且免责;相反,如果开发商已经按期履约,购房人未按期付款,开发商则可以拒绝交房,并且免责。第四种情况属于约定免责,主要看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在某些条件下可以不履行或中止履行合同义务,而不承担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约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两种情形下是无效的: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不可抗力在《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有明文规定,是法定的免责事由。但有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根据合同自治的原则,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仍可约定。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条款,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在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时应当在法定范围内约定,如开发商约定的不可抗力范围超出法定范围,则有可能构成无效的免责条款:同时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一般来说。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双方可以将以下事件约定为不可抗力:
1、政府重大行为,如奥运会、世博会等重大项目造成的交通管制、施工限制等。
2、特别异常的气候条件,如风暴、沙尘暴等恶劣天气。在约定时一定需将恶劣程度约定明确。
3、市政配套设施规划的批准与配套安装的延误,如供水、供电、排水等设施的延误。
4、拆迁工程中,因被拆迁人拒不拆迁造成的工程延误等。
5、施工中碰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并非双方事先约定了免责条款,一方当事人就可以坐等免责了,在免责情形出现时,提出免责的一方,还要尽如下义务:告知义务、补救义务、举证义务。以非典时期商品房买卖中出现纠纷时的不可抗力为例予以说明,即使因非典的缘故,购房者或开发商可以免责,但仍应履行3项义务:
1,积极补救义务。当事人有义务采取一切可能的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对开发商来说,交房期限一般都是由开发商提出的,因此除了事后补救外。最好在确定此期限前。就充分考虑到各种影响交房的情况:对购房人来说,在约定的交房期限将至时,应事先对自己的时间做好安排,避免错过接收日期。
2,告知义务,即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及时电话或发函告知另一方。当不可抗力及其他免责的条件出现时,当事人有义务及时通告对方当事人,以使对方当事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这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八条留有空白,要求开发商填写因不可抗力延期交房时,及时告知购房人的时限。
3,举证义务,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应提供相应的证明,购房者可以到公证处对因非典而隔离的事实予以公证,开发商可到政府主管部门开具有关证明。否则,一旦双方因此发生了争执,提出免责的一方又不能举证,那么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篇6:市场经营中的名牌战略论文
市场经营中的名牌战略论文
关键词:市场经,名牌战略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是我国的质量方针,随着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建筑企业被推向市场,参与了激烈的市场竞争。工程质量的优劣,就是我们建筑企业赖以生存及发展的关键。一个成功的企业,如果要得到社会的承认,就必须精心打造自己的品牌。品牌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入场券,品牌是信誉迭加产生的社会效益。要充分认识到品牌这一无形资产在企业中产生的良好效应。品牌是立足之本,形象是一座丰碑。保持品牌是实现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企业名牌战略是以创名牌、保名牌为核心,带动整个企业向持续、稳定、健康方向发展的战略。企业要增强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大力实施名牌战略。良好的企业形象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也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取胜的有力武器。名牌战略怀企业形象息息相关,知名品牌往往就是企业形象良好的具体证明。
创优质、树名牌,就是企业发展史上的“里程碑”,对于参加创名牌的全员来说,也是个人历史性的“里程碑”,因此,要从为企业发展和为历史负责的高度来认识创名牌工程。
一、品牌工程
1.1是国内或地区内质量一流水平的工程
一个地区内或者一个企业,每年建成的工程中,真正能够上品牌工程水平的还是很少的,因此某个企业的某个工程被所在地区评为当地的优质工程,该工程就是该地区或企业当时施工质量水平最高的工程。
1.2是安全、适用、美观的工程
品牌工程必须是保证结构安全、满足使用功能、达到装饰效果的工程。论文参考网。
1.3是经得起严格检查的工程
对工程质量的检查,既有宏观的检查,又有微观的检查。品牌工程是经得起宏观和微观检查的,越是严格地检查越可显出其精致细腻之处。
1.4是经得起时间考验的工程
有的工程在竣工时没有发现什么质量问题,但在一段时间后,质量问题就逐渐显露出来,甚至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这些经不起时间考验的工程当然不能列为精品工程。
1.5是用户非常满意的工程
品牌工程的质量是高水平的,因此它能予满足用户明示的、通常隐含的或必须履行的需求或期望,甚至达到用户无可挑剔的程度。
1.6是一次成优的工程
当前还有不少优质工程并不是一次成优的,而是通过修补出来的。修补出来的工程的质量成本是高的。修补的痕迹也影响工程质量的水平,因此精品工程就必须一次成优,不仅质量水平高,而质量成本也低。不少企业在施工过程实行严格的控制和科学管理,一次成优是能够做到的。论文参考网。
2.市场竞争的前提:
强化质量管理,实施名牌战略建筑市场的全面开放,通过招投标途径才可以承揽工程任务的难度在逐年增加,而那些不太重视工程质量,无自身品牌工程的建筑企业,就更感经营的困难。因此,很多有实力的建筑企业或企业集团,他们已实施着以“名牌产品为龙头来调整企业结构”,形成技术先进和知识产权聚集的优势企业,以优质工程为金钥匙去打开建筑市场的大门,为企业求得生存,图得发展。
实施名牌战略,最根本就在于强化质量管理,实行比一般常规管理更为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ISO9000体系标准的贯标认证,建立和健全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才能创出和拥有自己的优质名牌工程。
3.如何创精品工程
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力创优质工程,就必须在管理体制和质量管理制度体现出一种精益求精、追求改进的精神。
3.1选择合适的工程对象,确定创企业精品工程的质量目标。
企业应选择那些工程规模大、影响面广的工程项目,并从工程开始,质量计划就要高起点。立足于创“鲁班工程”和“省市优良样板”工程,在选择工程项目上,应考虑下述条件:
3.1.1工程项目的业主有创优质工程的质量意识和要求。
任何优质工程,都离不开社会监督和业主的支持,业主有优质工程的要求,就会在为力和物力上给予支持和帮助,在质量管理工作上给予协调,在客观上为我们企业工程创优提供条件。
3.1.2工程的自身条件必须符合“鲁班工程”和“省市优良样板”评选范围和评选条件。
3.2对创优项目,应实行目标管理,有创优目标、计划和质量指标。
工程创优应有高起点,要“三高”、“三严”: “三高”是“高的质量意识”、“高的质量目标”、“高的质量标准”;“三严”是“严格的质量管理”、“严格的质量控制”、“严格的质量检查验收”,高的质量意识不仅是领导要树立,而且企业全员均要树立,高的质量目标不仅发布而且要分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落实,高的质量标准是实现高质量目标的一个措施,“三严”也是实现高质量目标的措施。确立以“保省优”创“鲁班奖”为质量目标后,企业管理就应把创优的目标和质量创优指标进行分解。把责任目标落实到部门、岗位和个人,让参与工程创优的各个部门和个人都明确质量目标和应承担的质量责任,以动态管理手段把各职能部门有机地组织起来。
在企业拟定质量目标时,除严格执行国家的质量验评标准外,对于适合企业创造优质工程的工艺规程、技术指标和功法,大力贯彻执行,以多渠道的质量体系去保证创名牌目标的实现。
3.3创精品工程要配备一个强有力的项目领导班子
创精品工程与项目班子,特别是项目经理有着直接关系。论文参考网。如项目班子不精干,项目经理质量意识不高,那不论如何支持、关注他,往往也创不出精品工程。
3.4创精品工程也要有必要的'基础条件
创精品工程并不是想创就能创出来的,也必须为其创下一些基础条件。如有的工程投资不落实,施工过程中会发生打打停停的情况;再如有的工程压价很低又不承诺优质优价;有的业主肢解分包工程;有的工程工期过紧而不可能正常组织施工。上述的一些工程是不宜创精品工程的,除非采取特殊措施。
4.企业实施名牌战略时,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建筑市场全面开放后,工程招投?已经走向规范化和法制化,政府行政主管的政策也加大了向“优质优价”政策倾斜。在这样形式下,我们建筑企业的领导者们在意识上已认识到推行强化质量管理、实施名牌战略、用争创鲁班工程和省市优良样板工程来树立形象,以求得生存,图得发展的必要性。但是在实施的具体过程中,目前存有下列的主要问题:
4.1企业通过近几年的竞争实践,清楚地看到创出优质工程后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有利影响,强烈地感受到有自己企业名片的必要成性,都在探索通过各种途径去创自己的品牌。但往往是计划的多,落实的少。
4.2科技投入应进一步加强。计划中创优的工程项目都是规模大、技术难度高、影响面广的大型高、精、深项目,需要有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作保证。因此,我们一要提高推广应用建设部认定的十项新技术的积极性;二要克服头脑中“惰性”,善用脑子,在创新工程中采用能结合工程实际的高技术含量的先进施工工艺。
4.3职工队伍素质差,难以保证生产出优质产品。严格的、科学的生产管理手段,由加大科技投入引申出来的先进施工技术都要求有一支高素质的职工队伍去相适应。但由于建筑行业从业人员流动性大的特点,束缚了企业长期保有一支高素质的、稳定的职工队伍可能性。企业缺乏一支组织纪律严明、生产技能熟练、掌握先进设备的职工队伍,在创优工程的战斗中把关守寨是难以创出优质品牌的。
4.4创优质精品工程必须做到:事先有计划,心中有标准,手中有措施,岗位有责任,n有力度要全体上下都P创精品工程的积极性,又有明确的质量标准,措施得力,责任到?,管理到位,狠抓н实就一定?出优谨的精品工程。
总之,企业提出强化质量管理,力创优质工程的名牌战略,目的就在于全面开拓经营市场、提高工程质量、创一流精品工程,使用户满意,从而提高企业在社会的知名度和信誉,使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有较强的竞争力,以求得生存、图得发展。
篇7:劳务用工市场中招工难论文
劳务用工市场中招工难论文
当前,我省劳务用工市场遇到了企业招工难、农民工荒的问题。一些企业正为用工短缺而苦恼,甚至反映不敢接订单,担忧影响今年生产经营安排。为了解农民外出务工和企业招用农民工情况,2月份我们对全省2450户农民就业状况进行了调查,并了解了南昌市等市县部分企业招用农民工情况,现就如何应对劳务市场招工难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一、企业反映招用农民工难
这次企业遇到招用农民工难的问题,始于三季度。月,对南昌小兰工业园区和丰城市工业园区50家当月已招工或有招工计划的企业调查表明,50家企业缺工30%左右,企业招工难开始在局部地区出现。随着经济加快恢复,今年企业缺工问题进一步扩大。据对南昌市调查,春节后市工业园区企业缺工达2万多人,多为普工,主要集中在制造、电子服务行业。宜春调查队调查反映,新春伊始,园区企业新招工人数超过去年同期15%,但专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有一定工作经验的熟练工难招,呈现短缺。在县级工业园区同样面临企业招工难问题,据安福调查队调查反映,到2月20日,全县企业招工计划完成不到60%,70%的企业存在普工和现场作业人员缺口,平均缺口在40%。裕元(安福)制鞋公司计划招收1400名普工,实际招收到700人,完成招工计划的50%。为了招到农民工,缓解用工之急,各地企业对农民工工资福利提高了10%左右,不少企业纷纷降低文化程度要求,年龄限制由18-35岁放宽到18-40岁,以解决用工紧张的问题。同时,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了有关支持企业招工的政策,但仍满足不了众多企业的用工需求。招工难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据安福调查队调查,一些企业由于遭遇用工不足,原定的生产计划很难完成,已经影响了这些企业在安福县的生存发展,甚至影响了全县招商环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县招商引资工作的进程。因此,如何缓解企业招工难成为当前各地劳务用工市场中的主要问题。
二、引发企业“招工难”的原因
1.社会用工需求增加
年我国4万亿元的投资,采取了“就业优先原则”,一般性投资由45%降至7%,而建筑和服务业领域投资分别升至76%和17%,从宏观上扩大了就业面、调整了就业结构、增加了就业岗位。近年来,我省大力抓重大项目,做强做大工业园区,促进工业经济发展,就业吸纳能力不断增强。去年,虽然受到金融危机影响,但全省工业园区从业人员达到139万人,增加4.3万人,增长3.2%。今年以来,国际国内市场需求进一步转旺,企业订单充足,产能得到较好发挥,工业园区经济增长加快。今年1至2月,全省园区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45%,增速比去年底快25.6个百分点。特别是随着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全省工业园区企业加大投资力度,一批重大项目相继提前开工投产。1至2月,全省园区有157个项目开工投产,比去年同期新增52个,增幅接近50%。随着各地一批重大项目建设力度加大,利用外资增加,经济增速加快,社会用工需求明显增加。如,安福县引进了裕元(安福)制鞋有限公司、海能实业(江西)有限公司、安泰电子厂等一批知名的科技型、劳动密集型发展潜力较大的企业,并在2月正式投产,预计首期需招收员工5000人。社会用工需求明显增加是引发企业招工难的主要原因。
2.农村本地务工吸引力增强
在扩大内需政策刺激下,农村公益设施建设、新农村建设、农民住房和小农田水利建设等投资大幅度增长,新增加了农民在本地就业机会。以农村新建住房为例,2009年,全省农村新增建房面积人均0.86平方米,增长了75.49%。每平方米造价为486元,以工价不低于造价的15%计算,一个平方可为农村劳动力提供约70元的劳动报酬,推算全省可新增加20多亿元的农村就业岗位。目前农村建房用工不再是亲戚朋友间的互相帮工,基本上是直接花钱请工。这些工作对农民技能和文化素质的要求比较低,农村普通劳动力就可胜任,所以对农民特别是一些中老年的农民吸引力大,帮助了他们本地就业。此外,新建住房拉动了农村砖瓦、沙石生产和建筑材料运输等行业的增长。由于农村基本建设和新农村建设投资大幅度增长,农民在本地做短工的工价上涨到60元/天以上,有的县达到80元/天,工价增长10-15%。以目前本地务工这样的.工价和企业普工1000元左右的月薪比较,企业招工没有了优势。农民在企业务工的机会成本较大,加上城市生活成本高于农村,企业招工的吸引力减弱,本地务工对劳动力就业的吸引力增强。
3.部分农民工等待外出
据农民工监测调查,今年2月份正处春节期间,回家过年的农民工正在陆续返城过程中,部分农民还在等待外出务工。2月末,包括要返城的农民工和新增外出务工农民在内的等待外出务工农民,全省有50万人左右。部分农民因春节而延迟外出务工,导致在外务工人数比正常时间偏少。2月末,全省在外务工农民人数分别比去年11月末、12月末减少7.6%和5.9%。一方面企业订单增加,急需招工;另一方面,部分农民工还在等待外出,加剧了企业“招工难”。
4.用工信息不够畅通
据对安福县调查,部分企业认为解决“招工难”问题是政府的事,存在等待观望的心态,习惯于等政府“说媒”,依赖政府组织的招聘会,而农村很多可转移的富余劳动力又不了解外地用工需求情况,导致企业与求职者信息脱节。
5.工业园区生活配套设施不完善
安福县反映,园区众多企业不包吃住。有些企业提供吃住的场所,但费用由员工自行承担。以安福县某制鞋有限公司为例,该厂为员工在县城租好房子,租金一月45元,一日三餐7元,一月上班25天光吃住就要支出220元。由于园区远离县城,交通、医疗、商务、娱乐设施滞后于员工的基本生活需求。园区务工子女就近上学难,进县城小学距离远,交通不便。这些问题影响了农民进工业园区务工。
三、农民工市场供求分析
尽管目前企业招工难,但农村劳动力仍然富余,农民工总体上是供大于求。企业招工难不是农民工短缺,是企业与农民工双方选择过程出现的一种动态的、结构性失衡,是招工难与找工难并存。
1.农村劳动力供给结构发生变化
我省现有农村劳动力1700多万人,其中在本地从事农业的900万人。根据动态分析,在满足农业生产需要的基础上,除已外出务工的劳动力外,尚有150万左右劳动力需要转移就业。未来农业科技发展还将释放更多的农村劳动力,今后内农村劳动力总体上处于富余状态,但是,农村劳动力结构中,农民工适龄(16-40岁)人数所占比重呈下降趋势,人数增速不断下降。-2009年,全省农村劳动力人数由1588万人增加到1700万人,增长7%。2009年,全省16-40岁的农村劳动力为833万人,比的930万人下降了10%左右,占农村总劳动力的比重由58.6%下降到49%,下降了9.6个百分点。从农村劳动力总量、结构、使用变化看,农村劳动力总体上处于供大于求与农民工适龄人数下降并存的状态。
2.企业和农民工双方选择中的期望偏差扩大
老一代农民工已基本成为有经验的员工,有技术和人脉优势,选择条件好的就业机会多,可能性大。新增农民工主体是80、90后的农村适龄劳动力,自身素质有了较大提高,基本上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家庭生活条件和生活质量有了很大改善,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有很大变化。他们已由过去的生存型务工基本上过渡到了发展型务工,就业观念发生变化,对就业期望要求更高,不愿意做普工,希望从事有技术的劳动,更注重发展机会,或者服务类工作,能开阔眼界,或者工资高的工作,能过上体面的生活。所以,农民工对工作条件和薪酬的期望在不断提高。然而,企业提供的工作岗位结构大体上没有变化,大多数是高强度、条件较差、低工资的岗位,必然会导致其招工难。同时,企业在改善农民工待遇方面,仍然停留在过去对待农民生存型务工的观念上,缺乏有效解决农民工这些诉求的途径,与当代农民工期望的矛盾越来越大。据调查,目前我省外出农民工所在单位或雇主为其缴纳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的分别占3.6%、6.79%、18.2%、0.9%、0.3%;企业工资待遇低,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较长,一半多的农民工每天工作时间超过10个时;中小企业基本上没有自己的员工培训机构和体系,缺乏企业文化。企业和农民工选择之间存在着期望偏差。这种越来越大的期望偏差,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企业招工难与农民找工难的供求结构性矛盾。
3.劳务用工需求结构发生变化
目前劳务用工市场中,低端、高端的劳动力仍然难找工作。各地产业正在不断升级,文化素质偏低的农民工无法胜任技能型工作。与此同时,高端劳动力同样存在就业难的现象。据全国统计公报,2009年全国有37.1万研究生毕业生需要就业,有480万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生需要就业,有619.2万各类中等职业教育毕业生需就业,有184.2万普通高中毕业生等待就业,有93.8万初中毕业生进入社会需要就业,2009年共计新增1400多万需要就业人口。但2009全国就业人员77995万人,比上年末增加515万人。总的来看,劳动力等待就业的比例较高,一边是企业用工喊渴,一边是人才空闲浪费。
四、破解劳务市场中招工难的建议
曾在前后,沿海地区甚至包括我省在内的部分中部地区出现过企业招工难。之后因发生金融危机,经济增长下滑,出现大批农民工返乡。目前经济恢复后,企业招工难再次发生并且发生面比上次更大。这种现象折射出劳务用工市场发生了趋势性的变化,由过去的供大于求的单一结构状态转变为招工难与找工难并存的复杂结构状态。今后一个时期,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劳务市场这种供求结构性的失衡将会越来越突出,值得我们未雨绸缪,积极应对。
1.强化市场机制作用。企业招工和农民务工是市场化的一种行为。目前,企业招工难与工资待遇低有直接关系。积极改善和提高农民工工资福利待遇是遵从市场规律的必然选择。用工企业应及时根据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结合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调整工资福利水平,以薪留人。积极改善工作生活环境,为职工解决生活问题。做好农民工养老和失业保险工作,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以保障留人。
2.发挥政府服务作用。完善企业招工和劳务输出组织体系,提高组织程度和信息网络化程度。目前,我省外出农民工中,通过政府组织或中介组织的所占比例很低。政府要在组织农民外出务工中发挥积极作用。建立和实施农村劳动力就业状况基本信息登记制度、企业招工信息发布制度,利用现代信息传输手段,把信息网络延伸到乡村和企业,减少农民外出务工和企业招工的搜寻成本,提高对接成功率。比如可以直接将务工信息发送到各登记的求职者手机中,比一般的公布和广告有效。同时必须进行制度创新,完善农民工的养老保障制度,解决农民工身份问题,政府可以通过降低农民工落户门槛、解决其子女义务教育、增加公共服务供给等吸纳农民工。:
3.加快完善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工业园区是农民务工集中地。目前,园区大多离城市较远,交通生活设施配套不完善。为此政府应充分发挥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积极改善交通生活条件。
4.加快企业用工方式的转变。建立企业稳定使用农民工的机制,把农民工由目前临时工性质的产业工人,建设成为较为稳定的产业工人。改变对待农民工“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的理念,不能把农民工当成随时可以要,随时可以不支付任何成本辞退的临时工。在农民工技能、职业道德培训方面,大中型企业应建立自己的职工培训体系,加强对农民工的培训,增强农民工自身发展能力,使农民工能够稳定、安心工作,以情留人。
5.加快企业产业升级。企业招工难主要集中在低附加值、低技术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这些企业由于产业技术偏低,经营效率不高,过去依靠廉价的劳动力得以生存。现在由于工作强度大,工资待遇不高,对求职者难有吸引力。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招工难,必须推动企业产业技术升级,由粗加工向深加工转变,由低端产品向高端产品转变。通过产业技术升级,提高生产效率,提高工资水平,改善生产经营环境,使企业真正走上依靠劳动者素质提升和企业科技创新的集约发展之路,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
6.加强对低端劳动力的技能培训。各地可采用政府发放实名学时培训卡,持卡人可选择籍贯地或就业地的政府定点培训机构学习,技能专业也可灵活选择。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学习考核标准认定学习效果。
篇8:物理学史在教学中的地位论文
物理学史在教学中的地位论文
高中物理课程标准中明确提出,高中物理教学旨在进一步提高学生的科学素养,从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三个方面培养学生,使学生通过高中物理的学习逐步养成科学方法、科学态度、科学思维习惯、科学世界观,引导学生认识科学和技术的差别、科学技术对社会的影响、技术对环境的影响,强调认识和领悟科学的本质、科学与人文的关系,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等。
可见,高中物理教学要让学生经历科学探究过程、了解物理学的研究方法、理解物理学的发展历史,从物理学发展的历程中领悟到科学事业的本质特性,体会物理学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深刻地理解物理学与人的存在关系,以及科学的发展对人的精神世界的影响,逐步形成科学态度和科学精神。而物理学史集中地体现了人类探索和逐步认识物理世界的现象、特性、规律和本质的历程,在高中物理学中加强物理学史教育,展现历史上物理学家探索物理世界奥秘的艰辛历程,以其中的欢乐、困惑、惊奇和哲理去感染学生,把物理知识的逻辑展开与物理学认识的历史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将物理教学过程设计成是把“凝固的文化激活”的过程,把文化传播和学习转化成为历史上的创造者与今天的文化学习者之间的对话,让学生以物理学家认识世界本来面目的态度去认识世界,确立物理学的'历史意识,在获得物理知识的同时,全面提高学生的科学素养。
在物理学史中有不少伟人,他们都为了揭示自然真理做出过巨大贡献,并取得了辉煌成就,但随着科学的发展,人们不得不否定这些先辈们的某些错误结论和不正确猜想。亚里士多德的很多物理知识,如“力是维持物体运动的原因”被人们接受了上千年,但伽利略通过“斜面小球滚动”实验的理想化分析,正确认识到物体运动并不需要力的维持,从而让人们知道亚里士多德也有错误的认识;关于光是波动说还是粒子说的争论,有很多科学家都参与其中,经典力学奠基人牛顿就是粒子说的代表,但当托马斯·杨的“双缝干涉”实验成功时,这位物理巨匠也不得不承认光的波动说;诺贝尔物理学奖获得者约瑟夫·约翰·汤姆逊发现了电子,并提出原子的“枣糕式”原子模型,但当他的学生卢瑟福发现“α粒子散射”实验后,他的“枣糕式”原子模型无论如何也不能解释这一实验现象,为此学生卢瑟福的“核式”原子模型取代了老师汤姆逊的“枣糕式”原子模型……这众多物理学史一定能让学生明白,在科学真理面前,人人是平等的,在这里,只要你努力探索,科学的大门就一定会为你打开,不论你多么渺小,都将获得人们的肯定和赞许。
新课改下的物理学史是学生综合能力的体现。学习理科,已经不只是能做几道练习题,而是注重学习的过程,知识来龙去脉,知道知识的产生,发现,以及知识在实践中的应用,并且进行创新和发展,这才是课改的真正目的。可见,学好物理学史在这一点上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效果,所以在此建议各位物理教师和学生不能轻视物理学史在教学中的地位。
篇9:《数据结构》在计算机专业中的地位论文
《数据结构》在计算机专业中的地位论文
摘要:《数据结构》课程是计算机专业中的一门专业基础必修课,该课程主要介绍和研究数据在计算机中的存储和处理方法,旨在培养学生分析数据、组织数据的能力,告诉学生如何编写效率高、结构好的程序。它是介于数学、计算机硬件和计算机软件三者之间的一门核心课程,在计算机科学中,《数据结构》不仅是一般程序设计的基础,而且对于学习计算机专业的其他课程,如操作系统、编译原理、数据库管理系统、软件工程、人工智能等都是十分有益的。
关键词:数据结构;专业;必修
一、学习《数据结构》课程的重要性
《数据结构》课程是计算机专业中的一门专业基础必修课,但凡设置计算机专业的学校都开设此课程。该课程主要介绍和研究数据在计算机中的存储和处理方法,旨在培养学生分析数据、组织数据的能力,告诉学生如何编写效率高、结构好的程序。数据结构的研究不仅涉及到计算机硬件(特别是编码理论、存储装置和存取方法等)的研究范围,而且和计算机软件的研究有着更密切的关系,无论是编译程序还是操作系统,都涉及到数据元素在存储器中的分配问题。在研究信息检索时也必须考虑如何组织数据,以便查找和存取数据元素更为方便。因此,可以认为《数据结构》是介于数学、计算机硬件和计算机软件三者之间的一门核心课程,在计算机科学中,数据结构不仅是一般程序设计(特别是非数值计算的程序设计)的基础,而且是设计和实现编译程序、操作系统、数据系统及其他系统程序和大型应用程序的重要基础。《数据结构》课程的前导课程有:计算机基础、高等数学、一门程序设计语言(如C语言、PASCAL语言、C++语言、JAVA语言等)、微型计算机原理等,后续课程有操作系统、计算机网络技术、组网工程、JAVA程序设计、单片机原理与应用等。
二、《数据结构》课程的内容
《数据结构》课程涉及内容有绪论,各种常见数据结构以及排序、查找等知识点。教材共分为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绪论,概括讲解了数据结构的概念和相关术语,重点阐述了数据结构的概念,数据结构的逻辑结构、存储结构以及运算,为后续章节的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第二部分为各种常见的数据结构,如线性表、栈、队列、串、数组、广义表、树、图,这八种数据结构又分为两大类,线性表、栈、队列、串、数组为线性结构的数据结构,广义表、树、图为非线性结构的数据结构,对这两大类数据结构分别从数据结构的逻辑结构、存储结构以及在某种存储结构下的运算三方面进行详细讲解,从而更好地掌握各种数据结构,并熟练运用。第三部分为查找和排序,分别讲解了若干种查找算法和排序算法。
从教材的安排很容易就看出《数据结构》课程的重点内容为各种常见数据结构:线性表、栈、队列、串、数组、广义表、树、图。学好常见的数据结构可以为后续课程的学习打下良好的基础,也是学习计算机专业其他课程的必备条件。
三、《数据结构》课程在其他课程中的地位该课程中常见的数据结构已渗透于计算机专业的各门课程中。诸如:《操作系统》课程中涉及到“队列”和“树”数据结构的使用。即在进程管理中,进程调度的原则是从就绪队列中按照某种原则选取一个进程处于执行状态,其中有一种方法就是将各准备就绪的进程按先后顺序排成一个队列,然后按照先后顺序进行进程调度,这个原则中就是将各就绪进程按照“队列”这种数据结构进行组织并进行运算处理的'。在文件管理中,文件的结构就是“树”型结构,对文件进行存储处理时,都将按照“树”这种结构进行。
《组网工程》课程中涉及到“栈”数据结构的使用。即计算机网络体系结构中的开放系统互连OSI参考模型有七层协议,这七层协议组成了协议栈。协议栈是指网络中各层协议的总和,其形象地反映了一个网络中文件传输的过程:由上层协议到底层协议,再由底层协议到上层协议。这个过程正是利用可“栈”先进后出的特点。
《单片机原理与应用》课程中也涉及到“栈”的应用。
在51单片机的存储器中开辟了一片堆栈区,用于子程序调用和中断操作。堆栈使用方法:1.调用子程序或中断时,返回地址(断点)自动进栈。程序返回时,断点再自动弹回PC。
2.使用专用的堆栈操作指令进行进出栈操作。保护现场(push);恢复现场(pop)。
《数据结构》课程已渗透于计算机专业领域中的许多课程中,算法已不仅是程序设计的基础,而更多的是操作系统、编译原理、数据库管理系统、软件工程、人工智能等课程的基础。
四、结束语
学好《数据结构》课程,对于学习计算机专业的其他课程都是十分重要的。对这门课程知识点的掌握、应用和拓展,对编程能力的发展有着直接的影响。参考文献:[1]严蔚敏,吴伟民.数据结构[M].清华大学出版社.
[2]王路群.数据结构[M].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3]吉书鹏.操作系统[M].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
作者简介:付向艳,女,助教,毕业于陕西师范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现任教于陕西服装艺术职业学院计算机系。
篇10:游戏在幼儿教育中的地位及作用论文
摘要:爱玩对于幼儿来说是一种天性,在幼儿成长和发展的进程中,游戏可以让幼儿获得生活和学习的经验,促进幼儿的智力发育和成长,在基于幼儿快乐、健康成长的理念之下,要探索有益于幼儿成长和发展的游戏,使幼儿深入地沉浸到游戏情境和氛围之中,获得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成长和全面发展,要采用多样化的幼儿游戏教育策略,充分发挥游戏对于幼儿的运用价值和功能。
关键词:游戏;幼儿教育;地位;运用
0引言
游戏伴随幼儿成长,对于幼儿来说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意义,在各种不同的游戏之中,渗透和融合了民间的智慧和文化,可以有效地帮助幼儿探索周围的世界,更好地与幼儿的好模仿、好游戏的心理相契合,使幼儿汲取更为丰富的知识和文化,感受和体验游戏所带来的欢愉和喜悦,促进幼儿全面成长和发展。
篇11:游戏在幼儿教育中的地位及作用论文
幼儿教育是一种启蒙教育,对于开启幼儿的心智、培育幼儿的健康心理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游戏与幼儿的身心发展要求相契合,可以更好地丰富和激发幼儿的参与兴趣,促进幼儿的语言、智能方面的发展。同时,游戏在幼儿教育中的应用可以较好地贴近幼儿的生活,使幼儿在游戏之中体验到快乐和喜悦,使幼儿得到健康快乐的发展。游戏也是幼儿产生高级心理现象的源泉,可以说是幼儿的另一个生命,这种独特的活动形式可以较好地促进幼儿的社会化成长。
1.1民间游戏活动对幼儿教育的价值与意义
(1)促进幼儿的身心全面发展。在幼儿发展阶段,民间游戏活动可以训练幼儿的跑、跳、躲、跨越、翻滚等能力,锻炼幼儿的体能,在幼儿运动中开启幼儿的思维,增强幼儿灵敏的反应能力、协调能力和控制能力,更好地培养幼儿的身心全面发展。
(2)培养幼儿良好的品行。在幼儿成长的发展阶段之中,还要注重对幼儿的人格培育,使幼儿形成正确的人生态度和行为习惯,而民间游戏活动可以充分激发和调动幼儿的游戏情绪,并在不同的民间游戏活动之中,形成良好的团队合作意识和精神,培养幼儿与人交往的能力,增强幼儿的自信心。同时,在民间游戏活动之中,幼儿还可以通过反复的感知、体验、角色扮演和模仿等方式,在民间游戏活动中生成团结互助、合作分享、谦让顽强等良好的品质,并在游戏中提升自己的调控能力,增强幼儿的抗挫折能力。
1.2科学游戏对幼儿教育的价值与意义
科学游戏可以使幼儿成为科学的主人,幼儿在科学游戏情境之中,能够拥有自由而愉悦的心态,在科学游戏的规则之中可以充分体现出幼儿的自主性意识,并在新颖有趣的科学游戏材料运用之中,感受和体验到科学知识的有趣性和实用性,在重复的、尝试性的各种科学游戏操作之中,轻松地探索和学习科学知识,生成幼儿科学探索的充分“张力”。
2游戏在幼儿教育中的运用策略
2.1基于幼儿的成长需要,营造与幼儿兴趣相契合的民间游戏氛围
民间游戏活动是一种蕴含和积淀了社会文化和习俗的游戏内容,可以说是一种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游戏活动形式,具有内容丰富多样化的特征,随着一些游戏的年代久远,现代孩童已经不再熟悉曾经的乐趣,这就需要在幼儿教育中营造一种与幼儿兴趣相契合的民间游戏氛围,使幼儿沉浸和融入到丰富多样的民间游戏之中,主动地参与其中,体悟其中的社会文化内容。
(1)创设民间游戏情境,引发幼儿积极主动参与民间游戏活动在幼儿教育中的引入,需要有一个体验过程,要使幼儿逐渐由不熟悉到认可和接受,最后积极主动地融入和参与其中,感受和体验游戏成功的喜悦。在这个反复体验和尝试民间游戏活动的过程中,教师需要创设良好的民间游戏情境,以消除幼儿反复尝试的枯燥感和乏力感。教师要将幼儿活动区域加以合理的划分,对于采用轻器械的游戏区域而言,设计一些橡皮筋、跳绳、沙包、毽子等民间游戏活动内容;对于较高难度的民间游戏挑战区域,则可以设计梅花桩、高桥、钻网、平衡木等民间游戏场景;室内游戏区域可以设计泥巴屋、剪纸屋等游戏场景;班级活动区域则可以设计翻花绳、挑棍、翻四角板等游戏情境,从而使幼儿在不同的民间游戏情境之中,感受和体验其中的乐趣,百玩不厌。
(2)多元互动的游戏体验民间游戏活动形式可以使幼儿成为游戏的主动探索者,为了引领幼儿不断深入游戏情境,教师要采用有效的及时介入手段,不断创新民间游戏活动形式和内容,使幼儿产生全新的游戏体验,而不是对游戏浅尝辄止。为了增强幼儿对民间游戏的深入体验,教师还可以建立“同伴互助引领小组”,吸纳家庭、社区成员参与民间游戏活动,创设多元互动的三位一体式的民间游戏互动平台,使家长、社区代表以玩伴的身份进入到幼儿的民间游戏情境之中,通过家园亲子游戏、社区健身游戏等活动形式,使幼儿不断深入到民间游戏之中。
2.2优化建构幼儿民间游戏教育课程
民间游戏教育内容极其丰富而有趣,可以较好地培育幼儿的健康成长和发展,要以幼儿的全面发展为原则和引领,挖掘民间游戏与幼儿教育之间的联系,更好地体现出民间游戏教育课程的价值。
(1)合理选取民间游戏教育课程内容。要基于幼儿的不同成长阶段,挖掘和选取与幼儿成长阶段相适应的民间游戏教育课程,摒弃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成长的课程,对于一些危害幼儿成长的民间游戏课程要适当排除,如:“两人抬轿”、“打石头仗”等游戏,要根据幼儿的成长特点,筛选和改编新奇好玩而有趣味性的民间游戏,使之与幼儿园课程内容充分链接和融合。
(2)形成结构化、层次化的民间游戏课程。在幼儿进行民间游戏活动之中,要注重民间游戏活动安排和组织的层次化、结构化,注重与幼儿教育课程的整体性和一致性,深入挖掘民间游戏的主题内容,组织和设计多样化、层次化的游戏课程。如:以“丰收的秋天”为主题的民间游戏课程之中,就可以分层设计“踩草垛”、“送粮食”、“推小车”等游戏。在“过年了”的主题游戏活动中可以设计“抬花轿”、“舞龙”等表演游戏形式;在“我的家乡”主题游戏活动中可以设计“花喜鹊”等民间童谣说唱游戏。
2.3开展丰富有趣的角色扮演游戏
(1)通过角色扮演游戏,丰富幼儿的生活常识。世界在幼儿的眼中是精彩纷呈的,也是陌生而期待的,他们缺少足够的生活经验,经常会出现令人忍俊不禁的情景。例如:幼儿的“健康诊所”角色扮演游戏,这些“小医生们”身穿白大褂,给“小病人”听诊、量体温,煞有介事地说某位“小病人”的体温有100度,教师可以及时介入,向幼儿讲述人体体温的常识。还如:“上菜市场买菜”的主题游戏之中,某一位“卖菜小老板”居然高喊“青菜十元一棵”的“天价”,遭到了其他一些“买菜者”的.质疑和不满,教师可以布置作业,让幼儿在周末随同妈妈到市场去体验一下生活。
(2)提升幼儿的交际能力。要通过游戏活动中的角色扮演活动,提升和培养幼儿的交际能力和与人沟通的能力,逐渐形成幼儿的社会化。例如:在“小超市”的角色扮演游戏中,幼儿要与“导购员”进行恰当的沟通和交流,获悉不同商品的价格,并进行适当的购买。
3游戏教育内容在幼儿教育中的注意内容
3.1注重对游戏教育内容的科学合理的选取
由于民间游戏活动内容源自于生活,涉及诸多的内容,教师要注意选取与幼儿发展相适应的民间游戏内容,对于缺乏实用价值的民间游戏活动要进行筛选和舍弃,并对一些民间游戏活动的材料进行改良和更新,更好地辅助民间游戏活动在幼儿教育中的开展。
3.2注重利用园内外的资源
在将游戏融入到幼儿教育的过程中,教师要注意利用园内外的资源,根据场地资源、材料资源、器材资源等不同条件,合理开展对幼儿的民间游戏教育,还可以开展变废为宝的活动,让幼儿实现对民间游戏活动的创新,可以让幼儿在开放的游戏场和辅助材料的前提下,更好地融入到民间游戏教育内容之中。
3.3注重将民间游戏活动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之中
民间游戏活动内容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与幼儿教育课程相辅相成,只有将民间游戏活动课程内容与幼儿的一日生活充分衔接和渗透,才能更好地提升幼儿对社会的认知程度,促进幼儿的社会化的发展。
4结语
总而言之,游戏是幼儿教育中永恒不变的主题,在对幼儿的教育过程中必须充分融入游戏内容,使之成为教育幼儿的有效手段,才能更好地启迪幼儿的智慧,培养幼儿良好的品质,增强幼儿的动手实践能力、观察能力、创造能力,更好地吸纳民间游戏活动中的传统文化观念,形成对民间文化的认同感,为幼儿的未来成长奠定基础,在“玩中学”、“学中玩”的幼儿游戏教育中,使幼儿体验到生活的真谛。
参考文献:
[1]刘莎.浅论“游戏”在幼儿音乐教育中的重要性[J].黄河之声,(03):23.
[2]王静.儿童民间游戏在幼儿教育中的价值和意义[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上旬),(08):6-8.
[3]李宁.游戏在幼儿教育中的地位[J].才智,(11):84.
[4]李磊.游戏教育在幼儿教学中的应用[J].成功(教育),(24):106.
[5]乐元芬.试述游戏在幼儿发展中的地位及作用[J].高等函授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S1):79-81.
篇12:钢琴教育在素质教育中的地位论文
钢琴教育在素质教育中的地位论文
摘要:钢琴教育作为音乐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今素质教育理念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课题在阐述素质教育基本内涵的基础上,结合钢琴教育的特点,重点分析探讨了钢琴教育在素质教育中的地位与作用。课题研究对于推动我国钢琴教育事业的发展并使其更好地辅助素质教育工作具有重要的价值。
关键词:钢琴教育;素质教育;作用地位
素质教育是我国在新时期为全面培养素质人才,迎接新时代挑战的一种广泛实行的教育方式,更是国民教育中的一项核心政策。音乐教育是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培养学习者的文化素质颇有益处,而钢琴教育又在音乐教育中拥有着较高的地位,因此钢琴教育对于素质教育的发展而言有着多重的积极意义。无论是其提升学生审美、鉴赏与想象能力的教学目的,还是其丰富且有吸引力的学习内容,亦或是需要五官与心灵默契配合的美妙教育方法,都是素质教育理念的具体体现。
一、素质教育的具体内涵
素质教育最主要目的是在充分尊重人主体特性的基础上,全面提高人的基本素质,它是以通过开发人的智力潜质来培养人的健全人格的一种教育方式,这种方式往往以性格作为基础。在情感的基础上,素质教育依赖于知识体系以及综合能力的支撑,并且以认知、实践、共处、生存作为倡导的基本价值取向。素质教育具有区别于传统教育模式的多种特质,比如思维创造性、主体实践性以及立体空间性等等,它主张在教育中重视学习方法的传授,鼓励学习者独立自主的发现、思考、解决问题,而不仅仅是传授现成的知识给他们。
二、钢琴教育的基本特点
钢琴教育的一个首要特点是实践性,这种实践体现在钢琴学习的音乐基础、技能训练、器乐教学以及曲目赏析的等各个方面;其次是形象性,从本质上来讲,钢琴教育是提升人们对于美的感知,从目的上来讲,钢琴教育旨在表现音乐的魅力形象中引起受众共鸣;此外钢琴教育还有一个特性是情感性,音乐的灵性在于情感在心灵与心灵之间的传达,任何一个作曲家的作品中都蕴含了其美妙或复杂思维与情感,这是一种无关逻辑与理论的.十分纯碎的心灵的交流体验。
三、钢琴教育在素质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钢琴教育可以开发智力、挖掘潜能
钢琴演奏的过程不仅仅体现了手指的灵活调动能力,也充分反映着大脑的反映以及协调能力。我们知道,人的左脑是语言脑,右脑是音乐脑,左右脑的明确分工与默契配合才能保证学习者的高效学习。而钢琴演奏行为在培养了左脑逻辑思维表达能力的同时充分锻炼了右脑的管理反映能力,通过刺激其神经达到使大脑兴奋的效果,从这一角度来讲,钢琴对于整合与协调左右脑的思维活动具有显著的作用。从挖掘潜能的角度来看,钢琴演奏是诸如记忆、想象、判断等一系列思维或者心理过程综合作用的体现,这个过程能够大大提高学生的反映速度,提升智力活动的效率。钢琴教育培养的是形象思维、逻辑思维以及立体思维三者之间的结合与协调,可以在开发学习者智力的同时,不断激发其各项潜能。
(二)钢琴教育可以提升人格魅力、培养情操
高雅品格的形成是在无形之中进行的,比如人们在钢琴学习中感受大师名曲艺术魅力的过程便是一个陶冶情操、提升品格意识的一个过程,这对于素质教育而言是一种极佳的方式,素质教育所倡导的正是这种在潜移默化中取得多重成效的理念。钢琴教育对于塑造人们的人格形象也具有重要的意义,钢琴技巧的学习以及对音乐作品的感知欣赏能够帮助学生获得人格品质的提升以及自身修养内涵的增长,使其散发由内而外的个人魅力与雅致气质。在钢琴教育中实行素质教育其实是一个自然渗透的过程,往往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最终效果。
(三)钢琴教育可以提高情商、增强控制能力
情商可以衡量人们情感发展水平的高低,在钢琴学习过程中,人们的心理情感、艺术天赋以及审美感知力等都会被挖掘,在音乐的世界中身心都得到放松,获得与外界协调融合的内心情感世界,情商有了很大程度上的提升与发展,能够使人们更好地进行社会交往。钢琴学习还可以帮助学习者缓解压力,增强对自身消极情绪的调整控制能力,培养人们良好的自我意识,满足其对释放精神情感与生活压了的需求,这种情商的提升与情感的调节反过来也可以使人们学习钢琴的积极性大大增加,能够使其获得更好地演奏学习效果。
(四)钢琴教育可以培养综合素质、开拓创造性思维
钢琴教育中学习者要实现自己的演奏与音乐情感的交融,不仅仅要练习双手手指的灵活以获得精湛的琴艺,还要重点培养想象力以及艺术审美能力,即从这一角度来看,钢琴教育既包含基本技艺的教学,同时还是一门审美教育,在这样一个过程中,学习者的精神与心灵得到净化,思想得到升华。钢琴教育还可以运用到素质教育里面理解力与观察力的培养中,通过细节分析与反复琢磨在较大程度上提高学习者这方面的能力。钢琴教育复杂、灵活又多变的特点有助于激发学习者的创造性思维,不论是从思维的角度还是从心理学的角度,这都说明钢琴教育在素质教育中有着基本而且必要的职能。
四、结语
综上所述,钢琴教育对于学习者的德、智、体、美各方面的发展均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提高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途径便是广泛地推广音乐教育尤其是钢琴教育。提高钢琴教育的教育质量与水平能够使更多的受教育者满足社会需求,钢琴艺术教育在社会发展的新时期应该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参考文献:
[1]马云思.素质教育下钢琴教育改革策略浅析[J].艺术科技,2014(8).
[2]武春寒.浅论钢琴教育在素质教育中的地位与作用[J].黄河之声,2014(5).
篇13:体育在素质教育中的地位研究论文
体育在素质教育中的地位研究论文
素质教育是我国在对教育进行深化改革后提出的一种新的教育理论,它是在原有的教育理论和教育思想进行改进和提高后的一种产物。素质教育中的素质不仅包括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还包括身体素质。
身体素质也是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基础,在我国教育中学生的身体素质长期被忽视,这就使得学生的身体素质状况并不理想。体育教育是提高学生身体素质的重要手段,因此在我国的素质教育中体育教育的地位十分重要。
一、素质教育
素质教育本身就是一种旨在促进学生身心发展的教育,素质教育以提高国民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劳动技术、身体心理素质为宗旨。在素质教育过程中会通过一系列的科学的、有目的的教育实践活动使学生的先天潜能和后天的个性培养得到明显的提升,并全面的系统的提高学生的素质,最后培养出国家和民族所需要的综合性高素质的人才。素质教育的提出是在对传统教育模式的改进后并参照当前国际教育的改革潮流进行的,这一教育理论的提出意义深远:素质教育既有助于贯彻全面教育的方针也能够达到深化我国教育改革的目的,同时还会弥补教育理论的不足。因此素质教育是对教育的本质进行更进一步的理解后,更加向着人本位迈出的一大步。
二、身体素质与体育教育
在体育教育的概念中身体素质就是指学生的运动能力,但是广义的身体素质还应该包括人的基本身体健康状况。但是无论怎么说身体素质都是人们本身的基本生命条件,在教育这一方面来说身体素质是接受教育的基本条件和物质基础,只有有了较好的身体素质才能更好的去接受思想品德教育和科学文化素质教育。
在我国长期以来教育就缺少对身体素质教育的重视,普遍存在的一个观点就是科学文化素质是重要的,而身体素质的教育都是相对不太重要的,尤其是在进入现代化和机械化时代的今天,人们的体力劳动越来越少,很多的人力劳动都被机械化取代,这种生产和生活方式的改变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但是这种改变也进一步的导致了人们对于身体素质的更为不重视。
同时也因为当前素质教育依然是应试教育,在这种应试教育的机制使得学生家长们认为学生的学习成绩才是主要的.而忽视了学生的身体素质教育。在这种错误的观念下使得部分学校的体育教育处于严重的改革滞后的现象,体育教育无法考虑学生的兴趣,教学方式比较单一和枯燥,对体育的考试还存在着理论考核方式。在这种忽略学生身体素质、忽略体育教育的情况下会导致学生的身体素质无法得到有效的保证,也不利于学生的心理素质健康发展,同时也因为没有进行较好的体育教育会导致学生的集体体育活动减少进而带来学生的团体观念薄弱,影响对学生行为规范的培养。同时,体育活动的减少也相应的导致学生缺少阳刚之气、缺少竞争意识和协作精神,造成男性学生的“女性化”等严重后果。
身体素质的重要性和忽视体育教育带来的严重后果使我们必须要正视体育教育,伴随着国家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正是提高体育教育地位的机会。在现行的《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健康的体魄是青少年为祖国和人民服务的前提,是中华民族旺盛生命力的体现。学校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切实加强体育工作,要让学生具有基本的运动技能和锻炼身体的良好习惯。要保证学生的体育活动和体育课程时间,不得对体育活动场所和体育课程进行挤占。在如此有利的前提下我们要抓住机会,将体育教育进行合理的改革,使体育教育能够更好的契合素质教育,并努力提高体育教育的地位。
三、素质教育中体育教育的地位
首先,在素质教育中身体素质也是一个关键点,体育教育就是学生身体素质的基本保障手段,同时也是学生能够健康成长的关键。体育教育是现阶段使学生保持健康的身体最为有效、最为简单、最为积极的手段,同时体育教育对学生身体健康的作用也是其他方法无法取代的。所以体育教育是学生能够健康成长的基础,是学生能够保证健康生活和学习的基本条件。
其次,素质教育中的体育教育将会是学生终身体育的起点,是社会对学生的基本要求:在当前社会阶段,健康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现在有人权组织认为体育教育也属于人权范畴,每个人都应该接受体育教育,体育教育将会推动学生和人民能够形成较好的健康习惯和较为健全的人格品质。体育教育也能够是国家和青少年多一点阳刚之气,培养出自立、自强的新一代。
再次,体育教育中将会教会给学生公平竞争的体育精神,体育的灵魂就是竞争。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相应的运动和智力比拼最后取得相应的成功。在体育教育中这种精神会使得学生们的竞争意识和进去精神得到相应的培养。
最后,体育教育会使得人的脑部发育受到推动作用,适当的体育运动能够调节中枢神经改善神经机能推动学生们的智力发育。通过体育教育和体育运动可以使学生的观察能力、动手能力、记忆力、想象力得到较好的锻炼和发展。
综上所述,体育教育本身的作用和重要性就应在素质教育中占据相应的地位。
四、结语
在素质教育的框架中体育教育有着重要的地位,体育教育在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增加学生的责任感、培养学生的团队精神方面的作用是其他学科无法取代的。同时进行体育教育也能够让学生形成健全的人格和正确的审美观,能够有效的促进学生的智力发育,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的品格增加学生的阳刚之气,这些作用都使得体育教育在素质教育中占据重要的地位,没有体育教育给学生带来较好的身体素质和良好的身体健康科学文化教育就无从谈起。
篇14:民法典中商法的核心地位分析论文
民法典中商法的核心地位分析论文
一、《民法典》框架下总纲性商法规范的立法思路
我国实践中所采行的“民商不分的混合立法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民法商法化”与“商法民法化”的立法体系变革潮流。就此而言,由我国首创的将民法典简化为《民法通则》并将大量商法规范直接确定为一般民法规范的立法模式,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特定历史时期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不过,即使《民法通则》因其立法模式上的创新而具有特殊价值,将民法规范不加区分地统一适用于民商事法律关系以及将某些商法规范一般化为民法规范的做法,客观上存在明显缺陷。
在不制定或不主张制定形式商法的背景下#除了将有些商法规范一般化为民法规范外#我国还尝试着在相关民法规范中作了体现商事立法要求的某些特别规定。例如,2007年3月日颁布的我国《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依此,企业之间的留置不以留置物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为前提,从而在某种程度上确立了为德国、日本等国商法典所普遍规定的商事留置权。应当说,将该类商法规范内置于民法规范,确实不失为一种有效的立法模式。但目前我国民法体系中该类规范尚属例外,远不能充分体现对商事关系特别调整的立法要求。
我国总纲性商法规范体系的缺失,不仅使商法自身的规范体系无法形成,而且还使相关民法规范体系难以合理建构。在商事交易日益融入普通民事主体的生活之中的背景下,立法者已无法忽视对商事交易的特殊调整需要了。为此,立法者在相关法律文件中都试图体现该特殊需要,从而制定了一系列体现商法内在要求的商法规范,但此举却导致了商化不足与过度商化问题。就商事部门法的立法而言,虽不存在过度商化或商化不足的问题,但在具体规范及司法实践中仍明显表现出总纲性商法规范缺失导致商法理念模糊的问题。即使是经2005年和2013年修订后已大为完善的我国 《公司法》也仍然存在明显的“无法可用”的问题。
二、《民法典》中商法规范的核心问题
基于立法体例及篇幅的考虑,我国《民法典》中的商法规范总数不会太多,基本上将定位于总纲性商法规范,究竟如何确定总纲性商法规范的构成,还有很多问题有待研究,但如何确定商事法律关系的判断标准,无疑为我国《民法典》框架下商法规范立法的核心问题。
商事法律关系的判断标准是一个牵涉到商法立法体例的问题,世界主要商法典的立法体例可分为主观主义立法例。客观主义立法例与折中主义立法例。但在世界商法学界,商法典应采主观主义,客观主义还是折中主义立法例,是一个尚无定论的法学难题,而这却是我国制定总纲性商法规范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我国商法体系的架构,而且关系到我国商事法律关系的判断标准与商法适用领域的确定问题。因此,应以商法立法体例的理论分析为基础,提出我国商法立法体例的学理建议,从而构建商事法律关系的判断标准。
主观主义立法例的主要特点在于,以商人概念为基础来构建商事法律体系,依此,商行为是指经营商人的营业的一切行为,也就是说只有商人实施的行为才能成为商行为,从而适用商法,同一性质的行为非商人为之,则不能成为商行为,从而不能适用商法。该立法例的典型代表为,德国商法典,客观主义立法例的主要特点乃在于,以商行为观念为商事立法的基础而确立其商事法律制度,依此制度,只要行为人的活动属于商行为的.性质,他就是商人,就适用商法,该立法例的典型代表为法国商法典,折中主义立法例则以商人观念与商行为观念相结合作为商法立法的基础,在该制度下,商人所为的行为可推定为商行为,从而适用商法,非商人所为的行为,只要属于基本商行为,在日本称为绝对的商行为与营业的商行为,范畴,亦可认定为商行为,从而适用商法。该立法例的典型代表为日本)韩国商法。
三、我国《民法典》立法中商主体概念的选择:经营者概念的引入
在我国商主体等相关概念均非法定概念,更无相应的立法界定,在我国商法学界,多数者都在学理上将传统商法中的商人概念称为商主体,并往往在不同语境中混用这两个概念。因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并不限于商主体,故应将商主体与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区别开来,也有学者将传统商法中的商人概念称为“商事主体”。从而使“商事主体”成为不同于商事法律关系主体但容易与其混淆的概念,还有学者在直接使用商人概念的同时还采用了“商事主体”概念并将其作为等同于商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此外还有学者采用了市场经营主体者及市场主体等概念。
基于传统商法中商人概念的缺陷以及商主体内涵的变化,故在不存在形式商法立法传统的我国,不必在总纲性商法规范立法时采用这一采行民商分立立法例的大陆法系国家商法中的法律术语,并且,在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社会观念中,商人的含义往往等同于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个人,因而与商主体意义上的商人的含义相去甚远,在立法中使用商人概念极易引起非专业人士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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