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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财税毕业论文
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是两个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会计收入涉及一定时期经营成果的确定,其确认与计量由《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范。
应税收入涉及一定时期企业应交各种流转税和所得额的计算,其确认与计量由《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
摘要:中小企业会计收入和应税收入的确认直接关系到企业经营成果的计算和税费的缴纳。
由于会计收入和应税收入分别从属于会计制度和税法,二者在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所以本文结合当前新会计准则和税法的有关规定,分析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在确认内容、原则、条件、方法、时间上的差异,为中小企业做好会计核算和税收纳税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会计收入 差异 应税收入
收入确认不仅是会计核算工作的一项重要部分,也是做好纳税工作的一个重要基础。
就收入而言,大部分情况下,会计和税法的认定标准是相同的,但也有差别。
因此,区分两者的差异并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是保证企业经营成果计算真实和税费缴纳准确的前提。
浅析中小企业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确认的差异
一、收入确认内容上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所指的收入强调是日常活动形成的,非日常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不作为收入,而作为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
在收入内容的确定上,会计强调重要性原则;而税法则不考虑经济利益流入的主次和重要性,任何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都作为计税收入确认。
例如,财产转让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都作为计税收入。
另外,税法中还有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等说法,而会计中没有这方面的概念。
二、收入确认原则上的差异
从会计准则的角度来看,收入是为了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财务状况的变动情况。
因此,收入确认原则要遵循客观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的原则,注重收入实质性的实现。
而从税法的角度来看,则比较侧重于收入社会价值的实现,即企业的经营活动是否在社会上形成了一定的价值。
这主要是由于税法的本质属性决定的。
从属性来看,税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因此税法中对相关收入的确认原则为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例如,交易性金融资产,对于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会计上确认收入,但所得税法则不将其确认为收入,待出售时确认收入并缴税应用的就是收付实现制原则。
另外,对预收账款的处理也能体现这个要求。
当企业的预收账款超过一定的期限时,税务机关有权作为应税收入调整处理。
此外,会计收入核算对各种企业经营活动事项重视度不一,它更注重企业的重要经营事项,会投入更多的精力在重要事项的核算工作上;而应税收入会一视同仁,只要应纳税款,无论该业务事项金额大小、对企业是否重要都按照税法相关规定计算纳税收入。
三、收入确认条件上的差异
对于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会计准则与税法也存在比较大的差异,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点是商品的所有权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发生转移,这是会计准则中确定收入的前提条件。
第二点是企业对商品的实际控制权已不存在,这是会计准则中确定收入的必要条件。
第三点是企业的收入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这是会计准则中确定收入的重要条件。
第四点是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是会计准则中确定收入的基础条件。
第五点是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这是会计准则中确定收入的关键条件。
可是在税法中只要求具备四项就可以,即“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一条没有在税法中要求。
应税收入确认的条件是:无论商品是否发出,只要提货单交给买方,当天就可以按销售凭证缴税。
之所以会出现这个差异,主要原因在于会计需要考虑确认收入后所承担债务的偿还能力。
只有在经济利益流入确定的情况下,才能确认收入,才能计算利润并进行利润分配。
而税法更多是从国家利益角度考虑,要求保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需要,不考虑纳税人由此承担潜在负债的影响,纳税人的风险由其自身承担。
只要纳税人对所出售的商品转移了风险和报酬,即认为应税收入的实现。
所以,在会计上强调收入确认的谨慎性原则,而税法则更强调形式重于实质。
四、收入确认方法上的差异
对于商品销售、劳务提供和建造合同收入在确认的方法上,会计和税法总体上是一致的,但在个别环节两者还是存在差异,这主要是因为两者对收入含义的理解以及确认目的不同形成的。
例如,对于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会计是在发出商品时按照未来收款额的现值确认收入实现,而税法是在未来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确认收入的实现。
又如,在企业会计准则中确认提供劳务所得的收入方法是:第一,如果一个会计年度内完成的劳务,应在其完成时确认收入。
第二,如果一个会计年度没有完成的劳务,且能够可靠计量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所劳务的结果,则要按照完工百分比的方法确认劳务收入。
第三,如果劳务结果不能可靠计量的,还要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预计能够补偿已发生的劳务成本,应按照可以补偿的金额计入劳务收入中去。
二是已预计无法补偿已发生的劳务成本,应按照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此劳务不再确认收入。
在税法对劳务收入方面的规定是:能够可靠计量的劳务交易结果应该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区别于会计中“有关经济利益会流入企业”。
税法不同于会计谨慎性原则,而是更好地偏重于权责发生制,所以在税法中不管成本能否回收,只要企业从事劳务工作,就要确认收入的实现。
对于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方法两者也有不同,如果会计认为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时,要求按已经发生的成本能够得到补偿的程度确认收入;而税法依然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不考虑可能发生的.收款风险。
五、收入确认时间上的差异
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除了在确认内容上存在差异之外,在确认时间上也存在一些差异,这主要是因为两者在认定收入的风险、确定性等方面存在不同。
例如,对于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而增值税暂行条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企业所得税法也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又如,对于委托代销收入的确认,会计上是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实现;而税法则规定,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特殊情况下预收款也作为纳税收入加以确认,这源于税法对支付能力、国家财政收入和确定性的综合考虑。
再如,税法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务,即使财务上未确认收入,预收账款也要纳税。
再比如,对于劳务收入的确认时间,按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劳务的结果如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同时预期的劳务成本能够得到补偿,按照已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并按相同的金额结转成本,如果预期的劳务成本不能得到补偿,应当将已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而税法则规定企业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
总之,在企业收入的确认上,会计准则与税法存在的差异比较明显,因此中小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根据其实际特点做好会计核算和税收纳税工作,提升企业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 鲁丽洁.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差异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16).
[2] 郑强.对会计收入与税收收入的差异探讨[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07).
[3] 吴瑛.会计准则与税法中收入的差异分析[J].时代金融,(2):54.
[4] 胡亚元.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差异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15).
篇2:财税毕业论文
一、政府采购尚未完全进入国际贸易自由化的领域 为了减少各国之间的贸易壁垒,实现更大程度的贸易自由化,许多国家经过艰苦的谈判,终于在1947年达成了关贸总协定。
该协定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一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转入到另一缔约方领土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适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不应低于相同的本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
” 然而,该条第八款(a)项作了例外规定:“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有关政府采购供政府公用,非商业转售或非用以生产供商业销售的物品的管理法令、条例或规定”。
明文将政府采购排除于国民待遇之外,而且由于第三条中规定国民待遇的主要条款第二、四两款被囊括入总协定最惠国待遇(第一条第一款)范围,可以推论,政府采购也属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各国政府为了促进本国产业的,在采购立法上利用例外条款,对国内实行优惠价格,或使用不公开或不透明的采购程序,使外国供应商无法与国内企业竞争,特别是使用不透明合同授予程序。
其中美国尤为突出。
据1973年公布的美国政府的专题报告指出:“在美国联邦政府采购里,外国货在整个采购供应中为数甚微。
本国公司向联邦政府销售时,是在没有外国货竞争条件下进行的。
”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买美国货法”及其执行命令(10582号令)的政策造成的。
只有遇到本国没有足够的数量与质量的产品,国内产品的价格不合理或不符合公众利益时,才有理由购买使用外国货。
遇有本国产品与外国货竞争时,给美国货以优惠差价。
而且,各州都订有自己的“买美国货法”,从而为政府采购市场筑起一道道厚墙,把外国货挡在墙外。
加拿大、日本、欧共体等许多国家和地区也都有类似规定。
为此,关贸总协定的多数缔约方感到有必要把政府采购政策予以约束与监督,以限制政府歧视性采购,促进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
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就率先开始就政府采购进行谈判,但由于各方利益冲突,分歧很大,谈判未取得实质性结果,只是起草了一份“关于政府采购政策、程序和作法的文件草案”。
在1978年“关贸总协定的东京回合”谈判中,经过各缔约方的共同努力,终于达成了《政府采购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于1981年1月1日生效。
1987年2月进行了修改,1988年2月14日生效。
1994年9月15日在摩洛哥马拉喀什会议上,以诸边协议方式为乌拉圭回合谈判各方签署,成为世界贸易组织负责管辖协议的一部分。
该协议的宗旨是确认政府在一定采购金额的基础上,实现贸易自由化。
虽然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际贸易自由化已经成为发展的潮流,但是出于保护本国产业发展的目的和关贸总协定民待遇条款的例外规定以及《协议》的诸边协议性质,使得政府采购政策仍然是国际贸易中非关税限制进口的重要措施之一。
《协议》所涵盖的政府采购市场只占全球政府采购市场的一小部分,政府采购市场尚未完全进入国际贸易自由化的领域。
二、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对外开放是大势所趋 按《协议》的性质及其加入条件,我国在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过程中,可以不必签署《协议》。
篇3:财税分离毕业论文
财税分离毕业论文
[提要] 经济快速发展促进了企业会计工作的性质变革,因此实现会计工作的科学开展成为企业发展的关键所在。对此,本文立足于会计工作的财税分离因素探究,从财务会计及税务会计认定谈起,借由探究其分离必然性,来深入了解影响会计工作财税分离的主要因素,以便企业对此有所认知,加快建设财税分离客观环境,促进财税合理分离,实现企业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会计;税务;财务;分离因素;探究分析
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概述
研究会计工作财税分离的影响因素之初,针对财税分离所涉及的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应做出一定了解。因此,本文借由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概述,对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工作内容及相互关系作出阐述,简明扼要地概括财税分离主体之间的联系所在。
(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定义。财务会计,其是财务管理主体向服务对象提供组织内部详尽财务报告的会计名称。其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向企业提供企业运营中的收支情况以及盈利水平及盈亏现状等内容,对企业的经济调整与科学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引导作用。细述财务会计的工作内容,其包括对原始账目的登记记录及每月月结时的税金等内容提取、资料编辑汇总,另有资产折旧、结转利润、编制资产清单等内容。总而言之,财务会计的本职工作是对企业经营中产生的一切财务活动进行记录、整理、归档及总结。相较于财务会计,税收会计其工作本身更为复杂,其工作内容囊括了一切企业财务工作所产生的税收管理。无论是成本税收,还是流转税、所得税,抑或是增值税、行为税,都在税收会计的管辖范围之内。另外,其还要进行相关的报税纳税申请、发票管理工作等,总而言之,税收会计相较于财务会计,其管理内容更细微化、多元化。由此可见,在我国税收政策不断革新,税收手段日趋完善的现如今,会计工作的分工明确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科学发展,是企业能否适应社会进步,适应民族建设的重要考量。
(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关系。明确财务会计及税务会计的定义,其二者之间的联系与差别便一目了然。其中,二者的主要联系在于其均属于会计科学范畴之内,应遵守会计科学相应准则。众所周知,会计准则中规定,会计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应时刻遵守及时性原则,并有效做到谨慎、诚实守信等多项原则,这注定了财务会计与税收会计在根本性质上属于同一类职业。然而,除此之外,税务会计相较于财务会计,其在管理机构上及法律法规上却与财务会计有较大的区别,这种区别联合其企业经营及发展上的差异,造成了财务会计与税收会计于发展中产生的巨大差异。具体来说,税务会计的本职工作是确保企业税收缴纳的科学与及时,其立足于国家财政收入的立场之上,保证了企业纳税的科学性。相对的,财务会计从服务对象来说,其为企业进行财务反馈,促进企业科学发展与成功转型。二者在服务对象上与服务目的上有着极为本质的差别,从而令二者之间的关系趋于复杂。另外,从核算角度出发,税务会计因服务对象与财务会计的本质差异,因此其仅对企业应缴纳税收进行核算,而其核算的基本材料,来源于财务会计对企业整体核算所得结果。
二、会计工作中财税分离必要性
(一)社会主义市场发展所致。作为社会主义发展中国家,我国在经济发展中推行社会主义特色市场经济建设。因此,当前市场经济体系已经逐步由传统政府主导企业发展为政企分离结果,政府已然放手企业发展,实现所有权及经营权的政府分离。在此基础上,企业的经营收益已然与政府的税收关系完全脱离,需自主运营及自主核算来实现企业科学纳税。这就促进了企业本身应培育出符合当前经济发展需求及纳税环境需求的税务会计,从而使税务核算工作科学有效开展。
(二)会计与税收体制差异所致。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工作内容正因会计制度及税收法律的不断革新而产生本质上的.差异。二者工作的独立性逐渐增强,促使彼此之间的工作内容越发需要独立空间。与此同时,我国新推行会计准则取消传统行业标准,统一推行新会计制度;相对的,针对税收法律的革新则令税务会计的工作更加明确且具体,进而从行为及法律导向上划清了二者间的界限,促使二者工作分离。
(三)全球发展趋势所致。自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市场经济逐渐与世界接轨,国际化市场环境促使市场发展趋于全球化。因此,为进一步迎合国外市场趋势,促进国内企业步入国际化舞台后的竞争优势,促进企业内部财税分离便显得十分必要。应对欧美等国部分或彻底的财税分离会计模式,我国实现与国际化市场的无缝对接,财税分离势必为必然趋势。
三、会计工作财税分离影响因素
(一)税法与会计准则调整。自我国推行依法治国以来,针对法律的改革与完善力度逐渐增强,其不仅囊括了刑事、民事纠纷判定,同时也覆盖了经济、科技、教育等多项领域。在此其中,税务法律的完善令税收科学性与严谨性更上一层楼,这就势必要求税务会计拥有较为专业的税收知识,并用更多的精力与时间来核算企业的税收信息。然而,相较于以往未修改会计准则时,财税操作相对简单并有统一性,改革后的税法及会计准则实现了财税之间的相对独立,从而令税法操作无法与财务操作统一进行,从而促使了财税分离现状的产生。由此可见,税法与会计准则调整是财税分离的主要促成因素,同时也是时代发展的必然产物。
(二)税务研究对象相对独立。目前,针对企业财务和税务进行统筹研究,其税务的对象相对独立,需要对企业财务和税务两方面进行合理化分离,建立其单独的运作模式,保障其独立运作的有效性和完整性。企业的税务管理不能按照财务管理工作的要求进行,要根据税务管理的特点进行重点的研究和认真的区分。目前的研究都是按照统一性进行展开,但国家的税收属于整体的范畴,其个体构成了整体的概念。要对税务的研究对象个体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对其不同的个体之间的联系进行展开方式的研究。避免其研究对象的独立性造成的研究不完全的情况出现。同时在研究中,要对企业税务管理涉及到的影响和促进力进行分析,对其内外在的影响因素类型进行合理的区分。采用适宜的方式和方法对其存在的问题得出具体的分析意见。
(三)现实需求促使财税分离。随着社会经济市场呈现出发展强盛的势头,企业也抓住发展机遇,全面提升各项工作,为占据市场竞争地位而不断改革。在企业改革中,其各项环节运行都难以脱离财务而单独行使,企业会计进行改革,增加了企业财政进出机率,繁重的工作任务也使得会计工作难度不断提升。企业会计一方面要对企业各项财政进出进行把控;另一方面要时刻关注企业税款变化情况,财税结合使得企业会计难以无暇顾及其他,导致会计工作出现漏洞,企业财政运行出现偏差,致使国家税款出现偷税漏税等现象。因此,在现实需求大背景下,应将企业会计进行财税分离,保障专人专控,保证企业财务管理,提升企业纳税效率。实现企业财税分离既是社会发展需求,也是经济市场大背景下企业会计发展必然趋势。
四、总结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家制度的法制化建设,为会计工作中的财税分离提供了重要的发展契机,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将会计工作中的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进行有效分离更符合我国的发展国情,有利于实现会计工作的细致化和规范化,更加适合于企业的全面发展,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作为企业会计核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两者的有效分离可以保证企业的税务工作和财会工作更加具有相对独立性,这是对我国会计制度的一种深化和创新,因此加强企业会计工作中的财税分离,对我国社会经济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1]《地方财政管理机制创新的焦作实践》课题组.阳光分配 分权制衡绩效导向兴利除弊――地方财政管理机制创新的焦作实践[J].财政研究,.6.
[2]董盈厚.中美税务会计理论的典型化事实――基于比较视角的理论假说[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
篇4:财税毕业论文提纲
第一章:绪论
(一) 绪论: 依法诚信纳税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息息相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宏伟奋斗目标。税收是保证国家机器运转的经济基础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与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税收工作的成效直接关系着小康社会的实现进程。依法诚信纳税是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依法诚信纳税从法律和道德两个方面来规范、约束税务机关以及纳税人的涉税行为,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在税收工作中的集中反映,是“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在经济生活中的生动体现。我国的税收种类大致有:增值税 、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而企业所得税占国家税收的很大比例,在此仅探讨企业所得税的征收。
第二章:本论
(一)我国有关企业所得税征收的基本现状
(二) 企业所得税概述
(三) 计税依据概述
(四) 计算应纳税额根据的标准
(五) 税率概述
(六) 记税方法
(1)查账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2)核定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七) 税收筹划概述
(八) 合理避税的方法
内容摘要:
(一) 我国有关企业所得税征收的基本现状:
1994年,我国实施了分税制改革。新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3%。这个税率对我国大中型企业和效益好的企业是比较合适的,但对规模较小的企业来说,税收负担水平与原实际税负相比有所上升。为了照顾小型企业的实际困难,也参照世界上一些国家对小企业采用较低税率征税的优惠照顾办法,税法规定,对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税, 另外,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至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正确理解税收筹划,做到合理避税。
(二) 企业所得税概述
内容:企业所得税是对各类内资企业和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是1993年12月13日由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的。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和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以及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转让资产收益、特许权使用费和营业外收益等所得。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各类内资企业或组织。具体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联营企业和其他组织。
(三) 计税依据概述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减除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等项目后的余额。
(四) 计算应纳税额根据的标准
计算应纳税额根据的标准,即根据什么来计算纳税人应缴纳的税额。计税依据与征税对象虽然同样是反映征税的客体,但两者要解决的.问题不相同。征税对象解决对什么征税的问题,计税依据则是确定了征税对象之后,解决如何计量的向题。有些税种的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是一致的,如各种所得税,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都是应税所得额。但是有些税种则不一致,如消费税,征税对象是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则是消费品的销售收入。
再如,农业税的征税对象是农业总收入,计税依据是税务机关核定的常年应税产量。计税依据分为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类型,从价计征的税收,以征税对象的自然数量与单位价格的乘积作为计税依据;从量计征的税收,以征税对象的自然实物量作为计税依据,该项实物量以税法规定的计量标准(重量、体积、面积等)计算。
下列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1.资本性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各项税收滞纳金、罚款和罚金。
5.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各类捐赠超过扣除标准的部分。
7.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五) 税率概述
税率: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同时,对小型企业实行二档优惠税率。即: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税率18%; 3万元至10万元的,税率为27%; 10万元以上的,税率为33%.
(六) 记税方法
计税方法:企业所得税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1)季度预缴税额的计算
依照税法规定,企业分月(季)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季度的实际利润计算应纳税额预缴; 按季度实际利润额计算应纳税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4 计算应纳税额预缴或者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如按年度计划利润额)计算应纳税额预缴。计算公式为:
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月(季)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或者
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12(或1/4)× 适用税率
(2)年度所得税额的计算
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都应当在分月(季)度预缴的基础上,于年度终了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其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汇算清缴应补(退)企业所得税税额=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月(季)已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
(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在所得税的实际征管工作及企业的纳税申报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般是以企业的会计利润总额为基础,通过纳税调整来确定的,即: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
2、核定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1)定额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充分利用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制度等政策的不完善、不健全,通过对投资决策、经营管理和会计核算方法的合理安排,达到合法享受税收优惠,避免因对税收政策的不解或误解而产生的税收陷阱,降低公司税负,减少税收支出,增加自身利益,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一种税收筹划行为。即税收筹划是指在税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纳税人存在着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选择最低的税收负担来处理财务、经营和交易事项。税收筹划是一种有别于偷税、漏税、逃税等非法手段的一种合法的理财行为。
(七) 税收筹划概述
税收筹划最经典的表述,来自于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在1935年针对“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所作的声明:“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依据法律这样做可以少缴税。为了保证从这些安排中得到利益,不能强迫他多缴税。”之后,这一观点得到了法律界的认同。 综观国外诸多对税收筹划的观点,都指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所进行的减轻税收负担的节税行为。尽管表述众多形式各异,但基本意义却是一致的,即税收筹划是企业经营者通过合法的的策划和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八) 合理避税的方法
所谓的税收筹划也就是合理避税,既然是合理避税,我想最重要的问题就是不能违反税法,这里的不违反不单指国家颁布的税法,还包括各项税法解释,税务总局的问题答复等等; 避税一定要建立在对税法熟知的基础上,合理避税是要把会计准则和税法相结合,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达到不多交纳税款.
怎么把企业所交税合理的降下来,有如下方法可供参考:
1—合理加大成本,降低所得税,可以预提的费用应该进行预提。
2—对设备采取快速折旧法来降低当期所得。
3—采用“分灶吃饭”的方法,把业务分散,原来一个公司名下做的业务分成2-3个公司做,这样既可以增加成本摊消,又可以降低企业所得:比如你现在公司做一年30万利,需要交9万9的所得税,如果分成3个公司做,一年利每个公司就是10万的利,那么所得税3个公司一共是8万1,而其实因为成本渠道的增加,3个公司年利也不会做到30万了,很多成本已经重复摊消和预提了,其节约下来的税就不仅仅是近2万的税了。
4—采用“高税区往低税区”走的方式:各个特区和开发区在税率方面国家都有优惠政策,把公司总部就转设到这些地方,比如深圳的企业所得税才15%。公司的工厂和分公司的一切业务总核算就算到公司总部去,也就享受到了国家的优惠政策了。把企业结算做到:高所得税向低所得税地方走;搞了税赋率的地区向没有搞税赋率的地区走。
5—采用“把工厂和公司注册到香港”的办法,香港是个自由港,是个低税区,一般企业的所得税不超过8%,其他税也特别低和少。
6—借用“高新技术”的名义,享受国家的税务优惠政策:有2免3减,还有3免8减的。把其他业务和产品套进这个里面来做—搭“顺风车”。
7—借用“外资”的名义对企业进行改制,各个地区对外资企业都有税务优惠政策。
8—使用下岗工人和残疾人,也可以享受到国家的税务优惠政策。
9—和学校的校办工厂联合,校办工厂在税务方面国家是有特别优惠政策的。
这些做法是在企业具体运转中可以采用的安全的、合理的、可靠的企业避税方法。
1994年,我国实施了分税制改革。新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3%。这个税率对我国大中型企业和效益好的企业是比较合适的,但对规模较小的企业来说,税收负担水平与原实际税负相比有所上升。为了照顾小型企业的实际困难,也参照世界上一些国家对小企业采用较低税率征税的优惠照顾办法,税法规定,对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税, 另外,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至20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正确理解税收筹划,做到合理避税。
参考文献:《金融经济》22期-期刊,中级会计资格考试辅导《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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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目:积极财政政策的效应分析
1.立题依据(包括研究背景、理论依据及立题意义)
,在经济内外交困、货币政策效应不明显的情况下,中国政府果断地实施了积极财政政策,采取增发国债、增加政府支出及加大出口退税力度等措施,为中国克服亚洲金融危机、扩大国内需求、调整经济结构、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充分发挥了财政政策的宏观调控效应。但是我国现在的经济环境与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之初相比己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中国经济不仅已经基本走出通货紧缩的阴影,还存在局部行业和领域投资增长过快、经济过热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并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积极财政政策实施自始至终倍受各界关注,因而系统的研究政策实施的背景、政策特点、以及阐述政策实施的效果,总结政策实施的基本经验并进一步提出政策实施的建议,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2.研究内容及方案(包括研究目标、论文提纲、预期达到的研究结果和创新点、完成论文需具备的条件以及参考文献等)
(1)研究目标
本文将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上,分析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出发点及理论依据,分析积极财政政策使用的必要性,进而剖析当前积极财政政策的'特点及实施效应,最后就进一步推进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提出一点建议。
(2)论文提纲
一、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出发点及理论依据
(一)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出发点
(二)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理论依据
二、积极财政政策的再次使用
(一)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背景
(二)积极财政政策使用的必要性
三、积极财政政策的特点及效应分析
(一)积极财政政策的特点
1.加大投资力度,优化投资结构,加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
2.扩大内需的组合拳,手段丰富,力度强大
3.税收政策进一步完善,促进企业发展,引导居民消费
4.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增加财政补助规模
5.大力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二)积极财政政策的效应分析
1.有力拉动经济增长,增强了宏观经济系统的稳定性
2.财政赤字对推动经济增长作用显著
3.有助于改善民生
4.不同政策措施在政策时滞上具有差异
四、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建议
(一)制定和实施积极财政政策转型战略
(二)调整优化政策配置,改善民生
(三)促进产业升级,控制财政风险
(3)预期达到的研究结果和创新点
[1]预期的研究成果:在扎实的前期工作基础上,并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一篇高质量的本科毕业论文。
[2]创新点:本文将突破以往研究的局限,分析新形势下积极财政政策的特点及效应。
(4)完成论文需具备的条件
本论文的写作需要建立在大量的文献研究基础之上,并需要导师的悉心指导。
(5)参考文献
[1]高鸿业.西方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517-519.
[2]张开慧.浅析积极财政政策的理论、经验及走向[D].安徽:安徽大学,:7-13.
[3]徐荔.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应对国际金融危机[J].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2):25-27.
[4]王朝才.当期的积极财政政策及实施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J].经济研究参考,2009(7):12-15.
[5]方雯,崔蕊,胡芳.国际金融危机下我国积极财政政策的效应评析[J].特区经济,(3):68-69.
[6]刘立峰.新一轮积极财政政策浅析[J].宏观经济管理,2009(1):19-21.
[7]许生.积极财政政策效果评估与对策[J].宏观经济管理,2010(7):34-36.
[8]王军.积极的财政政策效果及后续策略[J].中国金融,2010(8):15-16.
[9]崔潮.积极财政政策“组合拳”应对全球金融危机[J].广西财经学院学报,2009(1):42-46
[10]张海星.后危机时期积极财政政策的优化思考[J].宁夏社会科学,2010(4):24-30.
3.进度安排(完成时间及撰写阶段计划,要求与学院毕业论文(设计)进度安排相一致)
(1)完成开题报告:20XX-06-11 至 20XX-07-10
(2)完成初稿:20XX-07-17 至 20XX-08-17
(3)形成二稿:20XX-08-24 至 20XX-09-14
(4)形成终稿:20XX-09-21 至 20XX-10-21
篇6:财税本科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财税本科毕业论文选题参考范例
选题须知:
1、以下选题仅供参考。有些选题过大,同学们写作时应将其细化。
2、不得跨专业选题,如会计专业不得选金融、工商管理专业的选题;
3.考生可自拟论文题目,但所拟题目必须与自己所学专业一致。
选题参考
1. 依法治税问题研究
2. 税收负担问题研究
3. 农业收益课税问题研究
4. 费改税问题研究
5. 税收政策问题研究
6. 增值税问题研究
7. 税收筹划问题研究
8. 增值税免税问题研究
9. 税收征稽管理的现代技术问题研究
10. 我国税式支出问题研究
11. 企业所得税改革问题研究
12. 个人所得税制度与征管问题研究
13. 偷税问题研究
14. 出口退税问题研究
15. 农业税收政策问题研究
16. 国有企业改革与我国税收政策研究
17.近代关税对中国近代经济发展的影响
18. 国*党中地税收划分书评
19. 中国近代厘金制度与地方税收管理权划分
20. 我国税制结构与各国的'比较研究
21. 我国税收优惠问题研究
22. 税收负担比较研究
23. 税务代理市场研究
24. 深化税收征管改革
25. 纳税心理研究
26. 税收成本分析研究
27. 中西赋税思想比较(可按专题 .按人物)
28. 傅玄“趣公”税收原则的现实意义
29. 中国历史上田赋制度改革的成功实例
30. 两税法以钱计税导致农民税负加重的历史原因
31. 论财政的本质
32. 财政支农与效益农业
33. 政策投资与经济增长
34.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35. 轮市场缺陷与财政职能
36. 强化财政职能,振兴国家财政
37. 我国收入分配问题研究
38. 新时期财源建设研究
39. 财政支出与结构优化
40. 养老保险的社会化
41. 积极的财政政策研究
42. 加人WTO对我国财政的影响及对策
43. 政府寻租问题研究
44. 提高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对策思路
45. 论我国公债发行制度的改革
46. 我国的国债市场的建设
47. 国有经济布局调整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48.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49. 部门预算研究
50. 分税制预算管理体制的进一步完善
51. 转变财政职能,建立政府的公共预算
52. 政府间的转移支付制度研究
篇7:印花税的纳税筹划-财税毕业论文
印花税的纳税筹划-财税毕业论文
摘要:当今经济形势下,市场疲软,竞争加剧,企业如何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纳税筹划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主要通过一些印花税案例来谈谈印花税的纳税筹划。
关键词:印花税;纳税筹划
1988年8月6日国务院修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并于同年10月起施行。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税源广泛,征税普遍;税率低,税负轻;自行完税,征收简便。虽然印花税的税负较轻,但对于经常发生印花税应税行为的企业而言,如何进行印花税的纳税筹划仍显得尤为重要。
一、恰当签订合同
依据印花税条例规定:各类经济合同订立后,不论合同是否履行,都应按合同上所记载的“金额”、“收入”或“费用”为计税依据,依照不同项目的适用税率,计算交纳印花税。同一凭证,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对订立合同进行印花税纳税筹划的重点之一是:恰当的签订合同,选择低税率的项目。下面通过例子来说明其具体做法。
例1:郑州市某服装厂接受本市酒店的委托,负责加工一批工作服,总价值为100万元,其中加工所需原料为70万元,配料为10万元,加工费为20万元。
因为购销合同的印花税率为0.5‰,加工合同的税率为0.3‰,合同的签订方式不同,其适用的税率就不同。其纳税筹划方法为:
(1)按总价值签订加工合同,未分别注明材料费和加工费,其应交纳印花税为:
应纳税额=100×0.5‰=0.5(万元)
(2)按总价值签订加工合同,但合同中分别记载材料费和加工费的,其应交纳印花税为:
应纳税额=80×0.3‰+20×0.5‰=0.34(万元)
(3)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只就加工费部分签订合同,则其应交纳印花税为:
应纳税额=200×0.5‰=0.1(万元)
第1种签订的合同没有分别注明材料费和加工费,因此按加工合同计税,税率为0.5‰,税负最重;第2种签订的合同分别注明材料费和加工费,适用不同的税率,材料费按购销合同计税,加工费按加工合同计税,比第1种的税负轻;第3种是按照委托加工合同计税,仅对加工费计税,税负最轻。可见合同的签订方式不同会对企业的税负造成影响。
二、降低计税依据
对订立合同纳税筹划的另一重点是:降低计税依据。下面通过例子来说明其具体做法。
例2:郑州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5月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A工程施工合同,金额为9000万元,合同签订后,缴纳了印花税。由于该工程建筑图纸做重大修改,5月,工程竣工时实际工程决算金额为6000万元。该公司于205月又与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乙工程建筑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8000万元,以甲工程多缴印花税为由,冲减合同金额1000万元,然后计算缴纳印花税。
虽然存在甲工程合同金额减少等现象,但该公司以冲减后的金额为依据,缴纳印花税的做法但不对的。因为,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具有行为税性质,即凡发生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就必须依照印花税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纳税义务,而不论该合同是否履行,以及是否发生变动。应税合同在签订时纳税义务即已发生,应计算缴纳印花税,但如果合同未载明金额的,则先按每件5元贴花,待合同执行后按实际金额计算贴花。因此其纳税筹划方法是:尽可能先签订框架合同,或签订不确定金额或确定的合同金额较低的合同,待工程竣工时,按实际工程决算金额计算交纳印花税,这样就可少交或避免多交印花税。
三、巧下订单
例3:郑州市开发区一从事家具生产的外商投资企业甲,月收到如下订单,并承接了业务:
1.收到来自国内丙企业的订单,订件A家具,年2月交货,货到付款。
2.收到来自美**公司乙企业的要货单,要货内容包括3000件玩家具B,2013年月1月30日之前发货。
3.企业还通过互联网,收到来自法国的丁企业的订货单,订5000件家具C,月底发货,预收订金。
由于这3笔业务A企业收到的都是订货单和要货单,没有签订正式的合同,那么A企业需要交纳印花税吗?
分析有关印花税法规定:
1.供需双方当事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供需业务活动中,由单方签署开具的只标有数量规格、交货日期和结算方式等内容的订单或要货单,如果双方当事人不再签订购销合同,而以订单,要货单等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虽然该订单或要货单形式不够规范,条款不够完备,手续不够健全,但其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2.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的母公司或子公司在经济活动中分属不同的独立法人,因此,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的母公司或子公司相互之间开出的订单、要货单、要货生产指令单等,应视为普通企业之间的业务,均应按规定贴花。
3.在对供需双方在经济活动中使用电话、计算机互联网订货,没有开具书面凭证的,暂不贴花。
因此对上述第1、2笔业务,该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和要货单都符合印花税法的规定,都应缴纳印花税;对上述第3笔业务,由于该外商投资企业尚未与对方签订正式的合同,不需缴纳印花税。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2]程辉.小小印花税 筹划有技巧.财会信报
篇8:建立公共财政的根本途径的财税毕业论文
建立公共财政的根本途径的财税毕业论文
【论文摘要】财政改革的目标最终确定为建立公共财政。公共性是公共财政的本质规定,公共性要求财政运行必须公开和透明。透明性是由预算制度的硬性规范予以保证的。我国现行财政“缺位”与“越位”严重,官僚盛行,根源在于预算制度形同虚设,因而财政透明性太低,政府花钱没有约束和监督。预算制度问题表现为预算不完整,管理粗化,关键是执行随意性大,没有约束力。现行财政转轨、实现公共财政目标,根本途径是重建预算制度,它是一项系统工程,牵涉政治、社会各个方面,关键是法制化。按照公共性要求转换财政职责只是财政改革的开始,按照透明性要求重建预算制度才能保证财政改革成功。
【论文关键词】公共财政;预算制度;公共性与透明性;财政民主;公共选择;法制化
经过的探索,我们最终确定了财政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公共财政,这是一个转轨过程,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怎样走下去?已有的公共财政实践表明,按照公共财政的本质要求,法制化的预算制度是公共财政的基本前提,没有法制化的预算制度的硬性规范,就没有公共财政。这如同一枚硬币的两面。我们由集权型财政向公共财政转轨,在操作上就是要重建预算制度。
一、公共性与透明性:公共财政的两个基本规定
公共财政是为了公共目的,提供公共产品,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在现代社会,这个任务是由政府来完成的。政府受社会公众的委托筹集财力——公共收入,并按照社会公众的意愿来安排使用这些收入——公共支出。这个过程是一个公共选择过程,也是一个集体行动和集体决策的过程。从目的到手段的整个过程都体现出社会公众的偏好和意愿,从而使公共财政的运行具有公共性的特征。
透明性作为公共财政运行的基本要求,是由其公共性内在决定的。相对于纳税人来说,财政资金是公共性的,因而必须公开和透明。这不只是在管理上有利于加强监督和约束,提高财政运行的效率,更重要的是财政民主化的必然趋势。财政是人民的财政,是纳税人的财政,所谓“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在这里,纳税人即社会公众。政府是受社会公众的委托,出于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从社会公众手中集中一部分财力,以提供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公共教育和公共设施等公共产品。既然政府财力是社会公众的——公共资金,而办的事情也是社会公众的——提供公共产品,那么,因此而产生的政府收支过程就应当让社会公众了解,并监督政府是否按照社会公众的意愿来安排收支。从这个角度来说,公共财政是民主理财的财政,或者说是民主化的财政。因此,建立公共财政,不仅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实现财政的准确定位,而且要按照财政民主化要求,实现财政的公开和透明。
公共财政要保证其透明性,就需要一整套的规则和制度来约束,并贯穿于整个公共财政运行过程以及各个环节。只有这样,才能克服舞弊、,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也才能保证用得其所,使其产生最大的社会效用和配置效率。公共收入依照法律预设的途径——主要是依靠税收来筹集,公共支出由立法机构来审议。政府有义务向纳税人公开收支的来龙去脉,纳税人有权利“过问”和监督政府的财政行为,不允许“黑箱操作”。这种透明性,是公共财政效率的保证。可以说,没有透明性,就没有公共性可言,也就谈不上实行公共财政。
从运行的角度看,公共财政的透明性是由预算予以保证的。公共财政与国家预算共同产生、形成和发展。预算首先是完整的,这作为一条原则已经内在于预算运行过程之中,除了某些特殊的款项之外,所有的政府收支都须纳入各级政府预算,不能漏掉、“藏匿”。此外,作为全面系统的财政计划,预算必须体现社会公众的意向,规定政府的行为。这是通过严格的立法程序来保证和实现的。预算经立法机构的审议、修订、批准通过,被赋予法律效力和至高无上的权威,成为政府行为以及收支安排的合法依据。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政府如有不按预算的收支行为,即为非法行为。为此,对运行过程还必须通过程序法来实现程序化。公共收入依据法律规则取得,并对如何取得给予程序化的法律规定;公共支出中的购买性支出(除人员经费外),遵循政府采购法,转移性支出遵循社会保障法及相关法律,公共投资遵循公共投资法,等等。总之,整个过程及各个环节都应有细致的法律规定,不能留下“自由空间”。最后,预算以及决算都以政府文件的形式详细地向社会公布,让社会公众“雪亮的眼睛”来监督和约束政府的行为是否合法,从而保证公共目的的真正实现。
二、中国现行财政透明性分析
众所周知,中国现行财政存在着严重的“缺位”与“越位”,而且积重难返,其根本原因在于公开性和透明性太低;改革以来,严重的官僚,财政上的原因在于公开性和透明性太低,政府官员花钱没有约束、监督。财政收支这种公共决策实际变异为个别领导的“随意”安排,而预算制度成了一种形式主义的过场,最终是个别领导说了算。在这种决策机制下,财政运行过程是无效率可言的,大量的损失和浪费也就不可避免。
即使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实现了财政职能的“归位”,但若没有公开化和透明性作保证,那也只是暂时的。就此而言,财政改革成功与否,其标志不在于财政职能是否转换到位,而在于公开性和透明性作为一条基本原则是否贯穿于政府收支即财政运行的整个过程中。财政职能转换只是财政改革的开始;公开和透明才能保证财政改革成功。
1.政府参与初次分配过程的透明性分析
我国财政的深厚基础是集权体制下的隐性分配机制,政府认为无须公开、透明,社会公众也没有公开、透明的诉求。
在计划体制下,财政主宰了整个国民收入分配。表面上看,财政收入主要是来自国有企业利润、税收、折旧上缴,也有集体企业的税收,但这都是形式上的,实际上决定于以计划价格为基础的隐性分配机制。农产品低价是起点,一方面保证工业原料低价,另一方面也保证低工资制度的实施。低工资与低价原料保证工业企业高利润,利润上交财政,政府就可实现高积累,从而保证高增长。这个过程是:农产品低价(剪刀差、统购统销)→低工资、低原料价格→企业高利润→财政高集中→高积累→高增长。这套机制的决定意义是:只有政府一个分配主体,市场机制与政府机制合归为一个指令性的计划机制,财政是计划机制的附属工具。政府是“全能”的,干什么,怎么干,都由国家计划决定,社会公众只要按部就班执行计划就行了,其他的都无需过问。
市场化改革改变了这种状况,政府的“幕后”分配逐渐被摆到了明处。分配主体多元化,政府、企业和居民都是参与分配的主体;市场机制与政府机制逐步分开,财政集中的财力来自其他的分配主体,如何分配应符合社会公众的.利益,预算渐渐成为约束政府的责任性工具。经济市场化首先使财政参与分配的过程显性化,要受到市场力量的约束。多年来,政府一直想提高财政收入的比重,但总是难以如愿,原因即在于此。不言而喻,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显性化是一个重大的历史进步,它使政府从“无所不能”到开始受市场力量的约束。
但这种变化只是一个不自觉的过程,政府分配必须公开、透明的社会基础还没有形成。社会公众的观念大多停留在传统体制下的那种状况,“纳税人的钱”的观念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来,没有权利意识,自然就谈不到监督,也就没有对政府分配公开、透明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与经济市场化的进程比较起来,政府收支公开化、透明化的进程呈现出明显的不同步,也可以说是严重滞后了。
2.政府再分配过程的透明性分析
如果说经济体制改革包括财政体制改革20多年来都取得了重大的进展,那么财政运行机制则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从预算科目体系、预算编制方法、预算的执行程序,到预算管理方式和财政资金的使用,几乎是原封不动地沿袭改革开放以前的那一套做法,更谈不上公开化和透明性问题。直到才开始考虑这方面的问题,搞了部门预算的试点和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
从现实来看,我国目前财政运行的所有问题都可以归结为一点:透明度太低。因为这使政府分配的正当性(合理、合法)和科学性(效率、有效)丧失了存在的制度基础,由此而衍生出各种各样的问题也就是必然的。公开、透明作为市场经济财政——公共财政的一条原则,应当贯穿于政府收支的整个过程。按这条原则来判断,现行财政运行的问题出在预算制度上。
(1)预算不完整,政府支出没有全部纳入预算。政府收支规模到底有多大,没有一个确切的统计,谁也说不清楚,至今还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通过收费这种形式形成的公共资金分散在政府各个部门,成为各个部门利益的一块“自留地”,查不清,道不明,更无监督可言。政府收入,预算外一块,制度外还有一块,约有一半以上游离于预算之外,不仅是人大管不着,就是财政、审计部门也拿它没办法。
(2)预算管理粗化。首先是预算编制粗。多年来一直沿用的预算科目体系已经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履行其职能的要求,致使预算安排从一开始就偏离了正确的轨道。预算科目很粗,按此编制出来的预算就不可能细化。在具体的预算编制过程中,主要是运用“基数法”,即每年编制预算都是基数加增长,各部门经费多少,主要取决于原来的基数,与其职责的变化和调整关系不大。这样,基数大的部门可能造成资金闲置和浪费,而基数小的部门可能得不到财力保障,许多该办的事情却办不了。基数年年滚,渐渐成了一个常数,这个常数本身就成了一个“黑箱”,底子不清,预算分配的合理性也就无从谈起。
其次是管理粗。预算资金按类切块给各部门,一拨了之,没有分配到具体项目,每一块资金都是一个“黑箱”,到底如何使用,只有单位自己知道。而且,各部门不同性质的各类资金对应财政部门的不同单位归口管理,一个部门有多少种不同性质的资金,就对应财政部门多少个单位,财政部门多头对各个部门,就连财政部门自己也常常搞不清楚某个部门到底从财政部门要了多少钱;同样,各部门也说不清自己从多少途径弄了多少钱。各部门对于预算资金,自主安排使用,没有约束,放任自流;财政部门“只管分配,不管使用”,使用部门“只管花钱,不问效益”,因此而疏于管理,缺少监督。
(3)预算执行随意性大。首先是预算批复迟缓,人大批准预算草案时间比实际执行时间迟三、四个月。草案批复之后,资金不能及时到位,讨价还价,再协调拉锯几个月,甚至半年,“一年预算,预算一年”,预算实际上是“马后课”,而不是全程“约束”。再加上编制粗糙,多口分配,自主使用,执行起来随意性较大,预算成了橡皮框,没有刚性。
上述这些问题表明,整个政府分配制度背离了公开性和透明性这个基本原则,从而也就谈不上政府支出的程序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三、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重建预算制度
政府预算,在形式上看,是政府为了安排当年的收支活动而编制的计划。实质上,政府预算在现代国家制度中,既是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制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国家政权组织内部立法机构与行政机构划分财政权限,立法机构对行政机构的财政行为进行约束与监督的一种政治法律程序。法治化是公共财政管理体制的本质要求,是保证政府收支过程公开、透明的根本措施。
从这个角度看,我国预算不完整,相当一部分收支逃避了人大的监督;时间上存在“空档”,约有1/4的预算执行时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执行过程中随意性大,缺乏法律的严肃性。因此,重建预算制度,按照先易后难的顺序,首先是解决时间上的空档,调整人大每年开会的时间或实行新的财政年度,以使预算执行至少是有形式上的法律依据。其次是将所有政府收支无一例外地纳入预算体系,实现国家财政统一。第三是可考虑建立分类预算,构筑由经常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财政投融资预算组成的四元预算体系。在预算管理方式上,抓住部门预算、零基预算、单一国库账户等关键环节,逐步实现预算的公开和透明。
1.全面推行部门预算
按照部门而不是按经费性质来编制预算,框定这个部门一年内所有的收支活动。预算内容细化,不仅具体到部门,而且具体到项目和下属单位,改变目前资金切块给部门自行分配使用的状况。在财政内部,由一个对口单位统一集中管理若干个部门,而不是若干种经费的预算编制和执行。这样,从制度设计上保证政府收支的透明度能逐步有所提高。
2.实行零基预算
零基预算的根本作用在于按财政履行公共职责的需要,重新界定和调整财政活动范围,确定财政收入规模,是矫正“缺位”与“越位”实现归位的初始措施。这对于财政转轨具有决定性意义。要认真准备,广泛调研,充分论证,在此基础上实行标准化管理,如人员、经费、补助等都要建立标准化制度,把各个项目的轻重缓急放到桌面上来讨论,使预算编制真正作到合理、科学、有效,为预算的执行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3.建立国库单一账户
预算执行的基础是国库管理,国库职能是财政管理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在国库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库款入库、拨付过程中截留占压严重,资金流转渠道不畅,无法对财政资金实施监督。应尽快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从根本上改变财政资金分散、部门开户混乱、难以监督控制的被动状况。认真清理政府各部门银行账户,将政府财政资金统一集中在一家银行账户上,所有政府财政支出均通过这一账户拨付。
4.预算支出法治化
政府支出管理的主要措施是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其在公共财政管理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政府采购制度将公开支出中的购买性支出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度置于财政部门的监督之下。财政部门应设置一专门机构全面负责,制定采购法规、政策,管理并监督本级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财政事务。
政府投资应强化“成本—效益”评估。财政投资支出,有必要按照“成本—效益”理论的要求,建立一整套效益评估的体系和方法,对各项投资预算支出进行详细的评估和考核,避免资源配置不合理、盲目建设、重复建设、资金浪费,提高投资支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结语
建立公共财政是一场深刻的革命,是对原有计划体制下集权型财政脱胎换骨的改造,无论从深度,还是从广度上都超过任何一次财政改革。重建预算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政治、经济、法律、社会的各个方面。零打碎敲的改革措施已经很难收到预算效果。现在实施的部门预算、零基预算、单一国库账户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措施,都必须放在政府预算这个大系统内,给它们以适当的定位,让它们协调起来。财政改革的关键是法制化,法制化是协调政治、经济、社会良性运行的中枢。
篇9:坏账准备的财税处理毕业论文
坏账准备的财税处理毕业论文
对于坏账准备金的处理,税法和处理的规定不同。
《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XX)84号」文件规定:
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
①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②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③债务人遭受重大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④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⑤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国税函579号」规定:
除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其他企业委托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准予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
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进行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046号」规定:
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可准予在发生当期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企业一律不得自行在所得税前扣除。
在发生财产损失并已确认其数额后,企业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单独报送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书面申请,注明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所得税前扣除理由和扣除期间,并附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确认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的数额在当期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如企业能够证实其财产损失确已发生,但在发生当期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前尚不能确认损失数额,也可按照前款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先以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估计数在发生当期扣除,待损失数额确认后,其确认数与估计数之间的差额再在确认当期进行调整。
企业未按照前两款规定及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财产损失,凡未超过征管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效的,经税务机关严格审核属实,可在损失发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补扣;对超过征管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效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如有弄虚作假,多报损失和未经批准擅自在所得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行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调整,并可根据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外国企业设立在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的财产损失,比照本通知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篇10: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法律思考-财税毕业论文
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法律思考-财税毕业论文
一、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一)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窄,不利于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
在我国的公民个人收入呈现多元化发展的今天,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则不像世界上许多国家那样几乎是对个人的全部11项所得中,还规定对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实行免税,另外对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离休工资、退休工资、福利费等也规定免税,这就使得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相当狭窄。狭窄的征收范围,加之税制不配套和缺乏严密的纳税申报制度与征管手段,一些走穴演员,私营业主和个体户等高收入者乘机大量少报收入。这不仅不利于组织财政收入,而且还不利于发挥税收调节人们收入的作用。
(二)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偏低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的征税起征点定为801元,以目前大部分人的收入标准,该数额已显得偏低。如前所述,个人所得税的功能除组织财政收入外,还突出地表现在调节收入分配,防止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的过分悬殊。这样一来,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对象应主要是部分高收入者,而不是大多数中低收入者。据有关部门调查统计,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城市居民个人月收入超过801元的已经很多,也就是说,801元的月收入已成为城市居民极其普通的收入水平。此情况下,如果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的起征点定为801元,就不只是向一部分高收入者征税, 也包括了向大部分中低收入者征税。而大部分中低收入者,按目前的消费水平,其只能勉强维持生计,如果要求其与部分高收入者一样向国家纳税,个人所得税就无法发挥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
(三)我国现行的税制模式不能体现纳税人税负的公平合理
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征收税款来对劳动者的收入水平进行调节,这既可保护劳动好、贡献大、收入高的公民有较高的收入,又可防止社会成员间收入过分悬殊,防止两极分化,缓和个人收入差距悬殊的矛盾,以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的政策。但1993年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仍然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在这种税制下,归属于纳税人的不同性质的各项所得,都要各自规定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采取一次征收的办法进行税源控制。这种税制模式虽然可对不同性质的所得采取差别对待的方式,但是不能按纳税人全面的、真实的'纳税能力纳税,从而造成应税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要纳税或多纳税,而收入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却不纳税或少纳税。
(四)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不合理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的扣除费用采用“一刀切”的办法,即统一规定为800元,这很不合理, 其设计根本没考虑纳税人所处地区的不同和家庭差异因素,无法兼顾纳税人的实际情况,使得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者进行调节,防止收入两极分化的作用无法发挥,从而使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不公平,使制度性漏洞增多。
(五)全社会依法纳税的意识依然淡薄,纳税义务人故意隐瞒收入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作为全国人大制定的税收法律,本身具有严肃性和统一性的特点,尤其是纳税申报制度的建立,要求所有达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界限的纳税人必须足额及时地履行纳税申报,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人也必须如实地履行扣缴税款的义务。否则,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无论是纳税人还是扣缴义务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些规定虽然有利于增强公民依法纳税的意识,但是,同于受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根本不知法、不懂法,有些虽然知法懂法却不守法。如故意隐瞒收入,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不申报纳税或进行不实的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因受来自社会的各种干扰,故意不扣缴税款或少扣少缴税款。
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法律思考
从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趋势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运行实际来看,笔者认为,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应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拓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减少减免税项目
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的作用,应修改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法规,扩大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将一些新出现的资本性所得、财产继承所得,纳入征税范围。同时,将住房补贴、公费医疗、儿童入托、免费就餐以及单位提供的实物福利等计入个人的收入中,纳入征税范围;另外,将公款消费也纳入征税范围,按市场价计算其推定所得,进行纳税。减少减免税项目,取消对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以及对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离休工资、退休工资、福利费等项目的免税优惠,统统列入征税范围。当然,扩大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减少减免税项目,还应适当地考虑我国国情。
(二)提高征税的起征点,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的起征点提高到2000元 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就是要对少数高收入者的收入进行调节,针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将大部分中低收入者也拉入缴税行列的状况,必须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801元的起征点调高, 以使大部分中低收入者不纳税,把个人所得税真正变成高收入者的税。按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及人们收入的水平和消费水平,考虑物价上涨因素,同时考虑按个人综合所得计算税基,笔者认为,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应将个人工资、薪金收入的纳税起征点从801元提高到2000元, 这样才能真正发挥新时期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
(三)改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为二元所得税制,待条件成熟后再向综合所得税制过渡。
篇11:论网络经济时代国际税收新理念财税毕业论文
关键词网络经济国际税收经济全球化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
2000年1月27日,33个国家的领导人和1020位世界一流大公司的首席执行官会聚瑞士小城达沃斯,出席在那里举行的世界经济论坛年会。本次年会以“新开端,新思路(NewBeginning,MakeDifference)”为主题,对近年来迅速发展的网络经济以及由此推动的.全球经济一体化等令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经济发展问题进行了研讨,再一次显示了网络化经济发展的新动向。
网络经济时代的特征是企业成为“网上实体”,企业对于产品与服务的制作销售方式和实施方式、企业的组织结构与目标、企业之间竞争的动态关系以及企业的财务处理模式等都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网络空间的无国界特征,使得跨国贸易避开了海关的监督和检查,贸易对象的数字化则为商品和服务从有形转为无形提供了条件和途径。微观经济领域的这些变化,足以动摇与经济结构密切相关的宏观国际税收结构的基础,使基于以往经济结构和信息结构的传统国际税收理论和制度面临一系列严峻的挑战。面对挑战,各国都在努力进行着税收制度的调整与创新,其结果是促使传统的国际税收理念发生了若干具有根本性的变化。
一、税基的可移动性与税收收入国际分享机制的建立
传统的国际税收制度主要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实施税收管辖,通过居住地、常设机构等概念把纳税义务与纳税人的活动联系起来。居民与非居民身份的主要判定依据是纳税人在一国有无住所,其中对居民自然人的界定是以永久性住所和居留达一定时限的居所为标准,对居民公司的界定也是依据“住所”原理,以成立登记地、管理控制地或者经营地、供应地为标准。
但是,通过网络进行的跨国经营动摇了“住所”的基础概念。因为网上交易不要求从事经济活动的当事人必须在交易地点出现,外国企业利用互联网在一国开展贸易活动时,很多情况下也无须在该国境内设立常设机构,这使一国政府失去了作为收入来源国针对发生于本国的交易进行征税的基础。网上交易的高度流动性和隐匿性,严重阻碍了税收当局获取信息的工作,使得政府无法全面掌握纳税人经济性活动的相关信息。这种由网络贸易造成的“税收失灵”正在成为更多纳税人尽早加入网上经营的推动力。
显然,网络经济对国际税收制度的第一大冲击就是动摇了各国的税基,使税基具有了高度的可移动性。
各国政府如若继续固守传统的税收管辖属地原则,沿着传统征税思路,不惜代价地跟踪纳税人行迹,以达到保住原有税基、维持原有税收模式的企图显然是无法实现的。现在,一些网络经济的先发国家如美国、OECD成员国等,凭借自己的先发优势,力求在新一轮国际税收游戏规则的制定上占据主动,对网络贸易实行了极为宽泛的税收优惠政策。1998年5月14日,美国参议院商业委员会以41票比0票的全票通过因特网免税法案(简称ITFA),决定对网上交易实行三年免税。同年10月20日,美国总统克林顿又签署命令,把该法案上升为法律,这使得美国的网上厂商和消费者大获其益。
美国还制定了若干网上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
(1)课税须保持中性,不致影响电子商务的发展;
(2)课税应简单、透明、易于执行;
(3)尽量减少繁杂的帐簿记载要求;(4)能够运用于美国及其国际伙伴;(5)产品及劳务如经因特网传送者,应予以豁免关税。这些原则体现了美国的全球经济战略,对于推动美国网络经济的发展,扩大其在这一领域的优势,进一步增强美国的经济实力和国际竞争力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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