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调整住房交易政策问题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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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调整住房交易政策问题通知

篇1:西安市调整住房交易政策问题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引导合理住房需求,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行为,稳定住房价格,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调整我市住房交易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4月18日以前,在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行政管理区域及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沣东新城等开发区规划区域范围内,购买的商品住房,自购房之日(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起满5年方可上市交易;在上述区域范围内购买的二手住房,房屋产权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满2年方可上市交易。

通过司法裁决、直系亲属间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的住房,以及申请退出的经济适用住房等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住房限购区域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须提供在本市连续缴纳2年以上(含2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不得作为购房的有效凭证。经批准引进的各类人才除外。

西咸新区参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6月25日

篇2:建设局住房保障政策调整通知

建设局住房保障政策调整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市区住房保障工作,完善住房保障政策,扩大保障覆盖面,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对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区居民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5%;

2、无私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以下;

3、家庭成员均为市区常驻户口、且居住一年以上;

4、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同时符合本条1、3款规定、无自有住房、35周岁以上单身人员,可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年市区低收入标准为14700元。

二、市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面积保障标准为每户家庭建筑面积60平方米。租房面积达不到保障标准的,按实际面积补贴;超过保障标准的,按保障标准补贴。

三、市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标准调整为:区、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9元,其他低收入家庭补贴5。4元;区、经济开发区、生态经济发展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6元,其他低收入家庭补贴3。6元。

五、继续执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政策。各区要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继续受理低收入家庭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的申请。年已经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许可证尚未购房的家庭,可户口所在地建设(房管)部门换发年补贴许可证,按规定购房后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六、各区、市属各开发区要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采取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做好政策宣传,及时组织受理和审查低收入家庭的申请,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篇3:西安市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析

西安市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析

本文基于权变理论,并结合西安市目前的房地产及人才安居政策,分析了西安市共有产权保障房政策,提出权变理论分析的4个框架:环境、运作模式、参与者、特性,从房源、保障对象审核、价位3个不同角度入手,对当前该市共有产权住房政策进行深度分析,切实把握潜藏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建议。

0     引 言

自进入21世纪以来,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大量人口涌入城市,住房形势日益严峻,矛盾也愈发尖锐,从政府工作报告可以看出,住房矛盾已然引起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笔者将研究目光投向西安市,从4个侧面入手,对该市共有产权住房政策进行深入分析。

1     环 境

1.1   国内环境

,共有产权住房模式诞生于江苏省淮安市,在推广过程中,逐渐赢得社会各界的认同,引起国家层面的关注,被称为“淮安模式”。在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对共有产权住房进行概念界定意味着我国之前推出的各种政策性产权住房得到整合,共有产权成为一种新的供给类型。10月,在征得全社会同意的基础上,北京市正式推行共有产权政策,与之前推出的各种保障性、政策性住房最大的区别在于,此项政策在推广过程中,要遵循“循环使用、造福群众”的原则,产权性质永远不会发生改变;209月,福州市提出了共有产权住房申请;6月,广东省住建厅围绕共有产权住房发展,出台了指导性文件,将5个城市定为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地区。

1.2   内部环境

年,西安市立足于发展现状,在准确把握户籍管理政策的前提下,调整了户籍政策,放宽了户籍准入条件。新政策推行以后,西安市人口数量不断增长,仅2017年,新落户人口数量高达25万人。据统计,20元旦至2月底,新落户人口就突破了14万,在这部分人口中,引进的优秀人才约占60%,学历最低为大学专科。年3月,市政府就新引进人才安置问题,下发了管理性文件,明确指出要构建立体化的人才安居保障体系,以满足百万人才多样化的住房需求,营造尊重人才的社会环境,进而建设更具吸引力和竞争力的人才高地。西安市拿出20%左右的居住用地,以共有产权的形式出售房屋,有效降低了购房成本,帮助有住房剛需、收入较低的家庭解决居住难题。

2     运作模式

2.1   严格的土地规划标准

对于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来说,土地规划标准是该项政策推行的前提与根本。西安市形成了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土地规划标准。第一,住房保障部门综合西安市共有产权租房需求状况、环境承载力等各项因素,合理预测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推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订出科学有效的中长期建设规划,拟定年度建设方案。第二,始终将土地供给侧结构改革摆放在最重要的.位置上,严格遵守“两个20%”,合理安排共有产权建设用地。第三,西安是一座文明古城,拥有丰厚的文化底蕴、大量的名胜古迹,在实施共有产权住房政策的过程中,所有技术与经济指标都要符合城乡规划管理的要求,不得以破坏文物为代价。

2.2   房源筹集渠道广泛

从房源筹集渠道来看具有多样化的显著特征,主要包括如下3种。一是集中新建,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通过项目招投标,确定由良好资质和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建设。二是从社会房源中统一购置。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政府理应扮演着重要的主导角色,在全社会的共同监督下,遵循公正透明的原则,以多种方式筹集房源。这种模式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了较高要求,要立足于本地房地产的运行情况,准确把握保障对象的实际需求,在省级政府的批准下购置房源。三是单位自建模式,建设方案要由多个部门共同商榷,如国土规划部、房管局等。

2.3   规范的审核供应程序

无论采取哪种方式进行筹集房源,都向住房套型提出了较严格的要求,在同一个项目内,每户平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90 m2。共有产权住房的销售工作由住房保障部门负责,采用两种方式进行销售,一是公开摇号,二是轮候,由西安市住房保障部门发布,包括房屋位置、房源数量、销售均价以及登记时间、地点、方式等在内的销售通告,获得资格审核表之后,申请人可以登录网络平台进行登记,按流程办理购房手续。选房顺序按照“摇号”方式进行,摇号选房后在一定时期有剩余房源的,经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长租公寓或者政府人才公寓使用。

3     参与者

3.1   供应对象

从西安市的总体情况来看,主要面向有住房刚需、经济收入在社会中处于中下等水平的家庭以及外来无自由住房的人才,申请条件由年龄、户籍或人才认定等构成。在这里要强调一点,即凡是拥有本市户口,或取得了居住证的外地户口居民,或本市引进的特殊人才,都可以提出共有产权住房申请,这与西安市从2017年出台的户籍准入新政策紧密联系在一起,保证在大量人才涌入西安市的同时,为他们解决住房困难问题,免去住房之忧。

3.2   执行机构

在具体实施政策的过程中,西安市适时成立了住房保障工作委员会,承担了与共有产权住房相关的各项工作,如统筹安排相关事宜、在各个部门之间进行沟通与协调、对政策具体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等。在这一过程中,住房保障部门是重要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与制度、拟定合理的发展规划,并对具体工作开展进行指导,同时,也负责安排各个区县的共有产权住房,包括房源筹集、销售、退出、管理等多方面的工作。  4     特 性

4.1   经济学特性

共有产权住房与普通商品住房存在本质区别,隶属于公共产品范畴。从概念层面上进行分析,实际上是一种准公共物品。政府通过颁布一系列政策措施,把具有私人物品属性的共有产权住房作为准公共物品提供给西安市居民,可以弥补和矫正住房市场上的供需不平衡,实现社会和谐发展,吸引人才。

4.2   社会政策特性

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是西安市在特定发展时期出台的住房保障政策,在实践中,社会政策特性具体表现在产权特殊、对象特殊。

4.2.1   产权特殊

在实施此项政策过程中,西安市明确表示,共有产权住房的产权由保障对象和政府共同拥有,经过协商确定各自份额,所有拥有本市户口或取得居住证的居民,只要在5年之内没有住房交易,都可以向政府提出购买申请。由于购房者并不拥有全部产权,只是享有使用权、占有权,因此,他们不得自行将房屋进行转让与出售。

4.2.2   对象特殊

在西安市购置共有产权住房,必须是经济收入处于中等水平以下、无自有住房的刚需性人群。这部分家庭经济收入不高,即使倾其所有也无法购置一套房产。此外,人均面积小,居住质量低也是存在于这些家庭的主要问题之一,且存在财产和收入的相关规定限制,这些家庭没有被包括在廉租房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各类人才,年龄层次属于中间阶段,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但自己并无自有住房,同时,各类人才也不被包括在公租房的范围内。因此,从供应对象上看,共有产权住房是针对城市住房的“夹心层”,他们的购买能力和居住能力处于廉租房和商品房之间。

5     优化共有产权住房的建议

共有产权住房政策在西安市屬于起步阶段,还有许多方面有待改进和完善。

5.1   规定定价及产权份额

在土地出让前,西安市政府规定了集中新建共有产权住房的销售均价,使其保持在合理范围之内。同时,还明确规定共有产权住房的销售,采用“一房一价”,根据房屋所处的地理位置、户型等因素,在销售限价的基础上,上下浮动5%。产权比例可根据不同地段、时期与商品房的关系确定,不同项目可设定不同的产权比例,并将其列入合同中,为日后转让或买卖房产时分配利益提供依据。政府持有部分可以以多种直接或间接投入的方式实现,购房者持有部分只能以现金方式构成。

5.2   后期进行管理巡查

对共有产权住房进行后期管理监督,使共有产权住房资源的资源耗损降到最低。由西安市政府部门牵头,各个区县、开发区管委会作为执行者,通过走访等形式,切实解决共有产权住房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当地住房保障部门要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适时成立工作委员会,积极开展监管工作。 

篇4:调整十堰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72号)及省政府印发《湖北省房地产去库存专项行动方案》(鄂政发【2016】14号)文件精神,为发挥新政在住房公积金“两提高”中的作用,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社会效益。管理中心进一步调整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即十公管发【2017】10号,为便于贯彻执行现对调整后的政策作如下解读。

一、取消家庭房产登记查询,允许一个家庭两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对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对之前已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按二套房贷款政策执行,对之前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新政策取消出具住房套数查询证明,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为依据,允许家庭两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二次使用公积金且还有贷款余额的按二套房贷款政策执行,同时公积金贷款余额加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最高限额即十堰城区(含郧阳区)50万元,县(市)35万元。若有商业住房贷款余额的贷款额度不与商业贷款余额挂钩但与还款能力挂钩。

二、取消异地缴存职工在十堰辖区内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户籍限制。

新政策取消了异地缴存职工在十堰购房的户口限制,凡正常缴存职工凭异地缴存证明,不论户籍在何地只要在十堰购买住房都可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

三、缴存职工为父母、子女购房可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新政策缴存职工不仅可为子女也可为父母购房还取消了无房、未婚、省内购房等诸多条件限制。住房套数以借款人和共同还款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为依据。

四、取消对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住房使用公积金的限制性条件,同等享受正常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待遇。

新政策对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取消了限制性条件。具体操作中借款人和共同还款人需提供近六个月的银行账户流水,其银行账户流水月均余额不低于每月还款本息,用所购住房作抵押。

五、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对一次性付清房款的允许借款人用已有住房作抵押。

新政策对已付清房款的借款人允许个人缴交保证金由房地产企业办理所购住房抵押也可用借款人已有的住房及他人房产作抵押,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缴存职工在异地购房,尊重本人的意愿可在十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原政策十堰缴存职工只限定省内异地购房,省外购房出具缴存证明到购房所在地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新政策购房地扩大到全国范围,即可由十堰出具缴存证明到购房所在地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也可提供购房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屋查询备案证明、购房合同及增值税发票在十堰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对异地购房在十堰申请公积金贷款受理人员要通过购房所在地房地产市场信息网、购房地地税网站或拨打电话(购房地区号+12366)核查购房真实性。可用借款人已有的住房或他人房产作抵押,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或房屋评估价值的70%。

七、降低贷款保证金缴交比例,全市统一按贷款金额的5%缴纳。

原政策十堰市城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要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证金比例按8%缴交,没按要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保证金比例按12%缴交。县(市)按要求建立了公积金制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保证金的缴存比例按5%;未按要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按10%缴交。新政策规定不论是否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全市统一按5%的标准缴交贷款保证金。

八、装修自住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最高提取额度为25万元。

缴存职工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具备的条件为:

1、装修提取申请时间与实际装修时间不超过12个月;

2、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提供《房屋产权证》、门牌证或购房合同、全额购房发票、开发商交房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4、提供正式的装修合同,装修工程预算表;

5、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两名以上的经办人员现场查验装修情况;

6、具体提取额度为提供的装修材料税控发票总额,最高额度不超过提取最高限额25万元,不超过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九、实行委托按月划扣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待业务软件网络改造升级后开始执行时再予以解读。

十、缴存职工购买住房可允许先提取住房公积金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房提取公积金金额与公积金贷款金额之和不超过房价的80%;二套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与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之和不超过房价的70%。

缴存职工凭购房合同和首付款税控发票,先提取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加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首套房不超过房价的80%;二套房不超过房价的70%。

十一、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无逾期记录的职工再次购买住房、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5年之内,无逾期记录的缴存职工,可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公积金余额,用于再次购买住房和偿还商业贷款本息。

十二、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无逾期记录的职工,提前全部或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可先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办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

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5年之内无逾期记录的缴存职工可先办理提取再办理公积金贷款,提取申请人授权由贷款银行经办人领取支票,提取人配合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以防止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被挪用。若挪用,提取申请人及配偶5年之内不得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上报市信用办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篇5:调整十堰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和制度覆盖率,用好用足住房公积金,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质效,加大对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和推动房地产去库存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通知如下:

一、取消家庭房产登记查询,允许一个家庭两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对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对之前已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按二套房贷款政策执行,对之前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二、取消异地缴存职工在十堰辖区内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户籍限制。

三、缴存职工为父母、子女购房可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取消对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住房使用公积金的限制性条件,同等享受正常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待遇。

五、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对一次性付清房款的允许借款人用已有住房作抵押。

六、缴存职工在异地购房,尊重本人的意愿可在十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降低贷款保证金缴交比例,全市统一按贷款金额的5%缴纳。

八、装修自住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最高提取额度为25万元。

九、实行委托按月划扣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十、缴存职工购买住房可允许先提取住房公积金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房提取公积金金额与公积金贷款金额之和不超过房价的80%;二套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与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之和不超过房价的70%。

十一、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无逾期记录的职工再次购买住房、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二、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无逾期记录的职工,提前全部或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可先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办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

除第九条待业务软件网络改造升级后开始执行,其余十一条自6月12日起开始执行。

附相关解读:

篇6:凉山州公积金政策调整通知

第一条 依据和目的

为了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进一步支持中低收入职工解决住房困难,扩大租住住房职工制度受益面,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机制,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凉山州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管理。

第三条 管理部门

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分支机构(西昌市分中心和各县管理部)负责受理、审核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申请,并办理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相关手续。

第四条 提取条件

(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且在凉山州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贷款已经结清的职工;

(二)申请人及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单位无周转房,而租赁住房的;

(三)一年内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住房或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四)职工租赁协议或租赁合同签定后并已支付租金的次月即可申请提取。申请提取的有效期为一年以内。

第五条 提取额度

(一)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

篇7:7月住房公积金调整通知(北京大学)

各单位:

7月,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我校调整了教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个人缴存部分从工资中代扣代缴,与单位缴存部分每月20日左右共同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请及时转告教师,在校内门户中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调整情况。

若有疑问,请咨询财务部工薪办公室,联系电话51250,51254。

附: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

1、 每年7月至下年6月是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

2、 每年7月,各单位应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住房公积金年度内不再调整。

3、 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所在单位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和单位缴存共同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4、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可在购房、退休时提取。

财务部 人事部

207月3日

篇8:关于杭州的住房公积金年度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杭房公委〔2005〕3号)等规定,现将2014年住房公积金年度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4年住房公积金年度调整工作于7月1日至9月30日进行。凡在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组织,应按规定办理调整手续。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同一单位实行同一缴存比例。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同级人事、财政部门的核定口径计算;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3年月平均工资计算,工资口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确定。

调整后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于2014年7月起执行。

三、根据“控高保低”政策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本次年度调整上调缴存基数的,调整后缴存基数不超过15916元。

四、单位因严重亏损等原因,低于12%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凭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会议决议、申请表等资料,向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

五、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个人月缴存额与单位月缴存额的合计数确定。具体计算方法为:

个人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

单位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

合计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

六、住房公积金年度调整办理分网上申报和柜面申报两种方式。

1.已注册网上业务的单位,通过“年度调整――单笔(批量)”功能办理网上申报。

2.未注册网上业务的单位,到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网点办理柜面申报。由单位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领取纸质住房公积金调整表,或拷贝电子调整表(U盘自备,其中已开通“网上对账”的单位,可通过“查询”功能下载),填写并加盖公章后办理,使用电子填报的单位按固定格式一并报送调整后的电子数据。

七、单位在7月20日后办理年度调整的,另需办理补缴手续。其中,已注册网上业务的单位,通过“批量少缴补缴”功能申报;未注册网上业务的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单位职工少缴补缴申报表》办理柜面申报。

八、实行住房公积金补贴政策的单位,住房公积金补贴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同步计算调整。

九、2014年当年新参加工作职工的缴存基数不作调整。

十、办理年度调整时,职工身份信息有误的,单位应填写《杭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身份信息变更登记表》,同时办理身份信息变更登记手续。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网点地址:

1.市民之家网点:杭州市新业路311号市民之家二楼;

2.高新(滨江)网点:杭州市滨江区丹枫路788号海越大厦西一楼;

3.城西网点:杭州市西湖区竞舟路228号西湖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4.下沙网点:下沙金沙大道600号市民中心东楼一楼。

咨询电话:12329-1

中心微信公众平台账号:hzzfgjj2013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6月23日

北京市房改房新政

房地产市场调查报告

申请经济房申请范文

河北农村房基地申请范文

申请房照范文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房地产市场分析范文

天津取消限购措施消息

房地产市场分析报告

部分资产转让合同

西安市调整住房交易政策问题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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