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与意识形态-马尔库塞与哈贝马斯的一致与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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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与意识形态-马尔库塞与哈贝马斯的一致与分歧

篇1:科学技术与意识形态-马尔库塞与哈贝马斯的一致与分歧

科学技术与意识形态-马尔库塞与哈贝马斯的一致与分歧

马尔库塞在《单向度的人》一书中分析了科学技术与意识形态的`关系,他几乎将科学技术等同于意识形态。哈贝马斯对此有不同看法,他在《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中对马尔库塞的观点做了回应。本文试图详细分析二者在此问题上的一致与分歧的地方,认为二者一致的地方多于分歧的地方,分歧是次要的。本文同时也注意到了二者对于科学技术与意识形态的分析是始终与对理性的分析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作 者:吴瑞财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 政治学与行政学系,福建 厦门 361005 刊 名:兰州学刊 英文刊名:LANZHOU JOURNAL 年,卷(期): “”(3) 分类号:B80-05 关键词:科学技术   意识形态   理性   马尔库塞   哈贝马斯  

篇2:科学技术即意识形态--哈贝马斯的观点及其合理性与非合理性

科学技术即意识形态--哈贝马斯的观点及其合理性与非合理性

哈贝马斯作为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兰克福学派的第二代主要代表人物,并不是简单地复述前辈的“社会批判理论”,而是沿着马尔库塞“工艺的合理性是新意识形态的内核”的思路,提出“科学技术即意识形态”的观点,用对科学技术的批判取代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哈贝马斯的观点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也有其非合理性的`一面.把哈贝马斯的“科学技术即意识形态”观点的合理性与非合理性阐述出来,有利于促进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的发展.

作 者:刘景良  作者单位:衡阳市委党校,湖南,衡阳,421001 刊 名: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NANHUA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年,卷(期): 5(4) 分类号:N02 关键词:哈贝马斯   科学技术即意识形态   合理性   非合理性  

篇3:大众文化与意识形态

大众文化与意识形态

大众文化是意识形态重要组成部分.现代性刺激了大众文化的形成,世俗化促进大众文化的流行.从意识形态维度上分析,大众文化既有先天不足和后天无序、盲目,也有先进文化的因子和符合时代的`精神.意识形态要正视大众文化的存在.

作 者:王埃亮 WANG AI-liang  作者单位:内蒙古民族大学,马列教研部,内蒙古,通辽,028042 刊 名: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INNER MONGOLIA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SOCIAL SCIENCES) 年,卷(期): 33(6) 分类号:B01 关键词:意识形态   大众文化   现代性  

篇4:福柯与哈贝马斯之争

福柯与哈贝马斯之争

福柯与哈贝马斯之争

发布时间: -12-1  作者:秩名

内容提要:本文讨论了上世纪80年代以来占据知识界前沿的一次伟大争论:福柯和哈贝马斯的争论。由于这两个人在今天的巨大声望,以及思想的尖锐差异,使这场争论遍及整个欧美学界并引发了巨大的讨论。大致说来,差异体现在三个方面:方法论差异;对主体构成的评价差异;在社会理论方面交往理性和权力的差异。

关键词:福柯、哈贝马斯、权力、理性、交往理性

福柯与哈贝马斯完全不同。这不仅仅是人们所说的德法传统的不同,这也许还包括两个人气质上的深刻差异。福柯根植于萨德和尼采的传统,他将恶之花的危险尝试和狄奥尼索斯的迷狂体验融于一体,进而将自己置于理性所鞭长莫及的危险地带,并对既定的现实――无论是道德现实还是政治现实――持有一种执著的怀疑态度,这种怀疑带有一种敏感的气质,而这种敏感却近乎于偏执。福柯前所未有地将哲学变成个人的事情,哲学是在探讨个人的极限、可能性和遥遥无期的真理,在福柯这里,哲学就是探讨他自身的秘密。但是戏剧性的是,旨在发现个人秘密的隐蔽哲学,甚至可以说是哲学行为,却赢得了最大量的读者,并被一遍遍地呈现在朗朗白昼之下。哈贝马斯呢?在这位哲学家的源头里,尼采作为一个极端的反面教材得到了批判,并被剔除的干干净净,也就是说,这种哲学源头决没有超人崇拜和对个人性的鼓吹,他的曲折起源是马克斯・韦伯和马克思。后两者都将个人,将自身置之于哲学之外,在马克思这里,个人消逝在生产方式的结构中,在韦伯这里,个人是铁笼中的囚徒;哈贝马斯同样是不折不扣的反个人主义者,无论是他在哲学上的观念诉求,还是他的毫无风格化的哲学措辞,甚至是他目前的政治现实――在所有这些方面,哈贝马斯都被公共性意愿所统摄。福柯相信,知识的作用就是让知识分子个人不断地改变自身,而哈贝马斯相信,知识和知识分子能够促进一个其乐融融的团结社会。福柯将个人的出路放在个人自身孤独的美学改造方面,哈贝马斯从来就是将个人置于集体的无边无际的交流和商谈中,如同福柯喜欢一次次地单独出没在加利福利亚那些神秘的夜晚,而哈贝马斯喜欢在各种各样公众讲坛上领奖或者演说一样。          这种气质上的差异决定了哲学的重大差异,也可以反过来说,哲学的重大差异决定了行为的差异。这两人之间有一场事实性的对话,但是主要的争执隐含在各自的著述中,尤其是在哈贝马斯这里,对福柯的批评毫不隐晦。这种批评涉及到他们各自社会理论的核心概念:权力和理性。福柯是从权力的角度对社会作出分析,哈贝马斯则是从理性的角度对社会作出诊断。出发点不一样,结论就不一样,对整个传统――尤其是对启蒙运动和启蒙理性――的估价不一样,各自遵循的探讨途径也不一样;如果非要为社会开一剂药方的话,那么这个药方肯定也不一样;最后,不可避免的是,对未来的态度,无论是哲学态度,还是生活态度,无论是乐观的态? 鹊幕故潜?鄣奶?龋?膊灰谎?N颐窍壤纯纯锤?峦ü??Χ陨缁嶙鞒龅恼锒希?缓罂纯垂?绰硭沟恼敕嫦喽缘墓鄣阋约坝纱硕?吹亩愿?碌拿土遗昊鳌?nbsp;

1  权力和社会

在《规训与惩罚》中,福柯通过权力的变化来描述社会的变化,社会的谱系演变铭写在权力的谱系演变上面。福柯正是从权力――权力的形态、实践、活动机制――入手,创造性地将现代社会描述为规训社会。  这一社会理论的基石是权力。在福柯看来,正是围绕着权力的运作机制,庞大的社会组织才得以建立和发展起来。整个社会结构盘根错结般地缠绕在权力上面。权力的性质、形态和机制变了,社会结构就随之发生变化,君主制有君主的独特镇压权力,古典时期有针对灵魂的符号-惩罚权力,现代时期则是针对身体的规训权力。也可以反过来说,否定性的镇压权力构成了君主制社会的基本结构,诉诸于灵魂的符号-惩罚权力构成了古典时期的社会结构,而规训权力则构成了现代时期的普遍社会结构。权力是社会形态最根本的基石,社会,它的数不胜数的表象、形态、能指,它的无法估算的规模、尺度、范围,最终都可以浓缩和还原到权力的基石这一点上,权力是它们最后的归宿,也是它们最终的根源。权力发生了变化,整个社会组织也随之发生变化。

权力为什么能够成为这样一个基石?为什么成为社会结构和秩序的决定性因素?为什么权力的变化引发了社会的变化?为什么规训权力的出现促发了规训社会的诞生?首先,我们发现,福柯的“权力”本身并不是一个本质主义概念,甚至难于为它下一个确切的定义。权力是什么?福柯说:“权力不是一个机制,不是一个结构,也不是我们拥有的某种力量;它只是人们为特定社会中复杂的战略情势所使用的名字。”①权力应该被理解为多重的力的关系,不应该从一个中心,从某个最基本的始发处去寻找权力的源头,权力也不是某个集团、某个主体的所有物。相反,权力存在于各处、存在于任何的差异性关系中,“权力无处不在,这并不因为它有特权将一切笼罩在它战无不胜的整体中,而是因为它每时每刻,无处不在地被生产出来,甚至在所有关系中被生产出来,权力无处不在,并非因为它涵括一切,而是因为它来自四面八方。”②福柯明确地抛弃了那种自上而下的压抑、笼罩、涵括、包裹性的国王权力,那种支配性、主宰性和统治性的权力。权力永远存在于关系中,也可以说,权力永远是关系中的权力。它随时随地产生于不同事物的关系中,这意味着,权力总是变动的,复数的,再生性的,微观的? ⒕植康摹⑾附谛缘摹⑾嗷チ鞫?筒?频摹U庋???Τ涑庠谏缁岬拿扛鼋锹洌?涑庠诿恳恢植钜旃叵抵校?涑庠谌我獾南喙匚镏?校?植康奈匏?辉诘恼庑┪⒐廴???甏蟮闹鞯夹匀??剐统寤倭恕?/P>

对福柯来说,这样的权力从来不外在于社会,相反,它深深地根植入社会的每个片段和细节中,权力的变化促发社会的变化,权力的形态――它的力量关系,它的性质、方向、活动机制――内在地构成了社会的形态:社会关系及其性质、方向、活动机制。权力不是处在社会隐晦的底部,不是曲折而坚决地操纵着社会的发展和演变,它处于社会的内部,处在社会的每一片肌理上面,从而构成社会内部、社会本身的决定性要素。社会围绕着权力机制而活动,而运转,而成型,它听命于这种权力实践和权力游戏,权力处在社会这个同心圆的最核心之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社会的种种表象可以还原到权力的机制上。对社会的诊断可以简约为对权力的诊断,外围最终还原到核心。社会形态正是权力形

态同一个层面上的横向扩充,而非纵向的生产和派生结果。

这样,福柯的社会理论对马克思的社会理论构成了一次重大挑战:在福柯这里,社会形态的变化与经济方式的联系极其微弱,福柯排除了劳动、生产方式、剥削和异化在社会理论中的位置,排除了它们在社会理论中的基础性作用。对他来说,社会形态同这个社会的一般权力形态是同质性的,君主权力就导致君主社会,规训权力就导致规训社会,权力形态的变化导致社会形态的变化。由于权力总是关系中的权力,总是任意两个不同点的权力,总是复数权力和网络中的权力,因而,它天然地就能将社会的诸要素关联起来,将这些要素以“权力”的方式组织起来,进而让这些要素按照权力的形态组织社会的形态。权力具有这种组织天性,因为权力存在于任何差异关系中,只要存在着差异,就必定会产生权力,“权力不是某种可被获得、抓住、分享的东西,也不是人们能够控制或放弃的东西。权力通过无计其数的点来施展,它在各种不均等和流动的关系的相互作用中来施展。”[3]哪里有不均等的关系,哪里就会出现权力,权力就具有这种自发性和天生的敏感性。它瞬间生成而且无处不在,这样,社会本身不仅充斥着权力,它几乎就是由权力构成,由权力关系构成。这即是福柯从权力的角度对社会作出的? 砺壅锒稀T诖耍?颐欠⑾郑??潞苌儆梅饨ㄖ饕澹?时局饕寤蛘呱缁嶂饕宓雀拍罾疵枋隼?泛蜕缁嵝翁??谒?抢铮?挥谐橄蟮氖奔浠?郑?挥兄惺兰停?囊崭葱耸逼冢?诺涫逼冢?执?逼诘幕?郑?庑┦逼谕?泳?媒嵌然蛏缁峋?玫慕嵌然?值纳缁嵝翁?⒉晃呛稀S扇??叭??叵档慕嵌瘸龇?颐嵌韵执?缁岬某坪艟筒辉偈亲时局饕澹??枪嫜瞪缁帷?/P>

对福柯而言,监狱就是现代社会的一个生动隐喻,因为它体现了现代权力的最根本的规训特征,是现代社会形态的精确提纯,社会就是一个在规模上放大、在程度上减弱的监狱,只有在监狱这里,纷繁的社会本身才能找到一个焦点,一个醒目的结构图,一个微缩的严酷模型。而现代个体,正是被这个无处不在的监狱之城所笼罩,个体就形成和诞生于这个巨大的监狱所固有的规训权力执著而耐心的改造之中。个体,在这种权力的干预、生产和造就下,是被动的、他律的、笨拙而呆滞的,最终,这几乎是个无望的个体,悲凉之雾覆盖着他。在这个现代规训社会的舞台上,个体的命运从来都是囚徒式的悲剧。个体诞生在权力机制毫不喧哗的冰冷实践中。

这,就是权力对个体的生产和改造,个体,他的身体,他的灵魂以及一切有关他的知识都是匿名权力的产物。权力和个体的关系就是这样一种生产和被生产关系。如果说,在规训社会中,个体是难以抵制权力的,权力对于个体的塑造没有遇到障碍,那么,权力和权力之间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权力之间存在着抵牾、冲突和矛盾吗?          福柯毫不犹豫地选择了尼采的权力命题――如果非要为福柯的权力观寻找一个来源的话,也只能在尼采那里去寻找,在尼采的“权力意志”那里去寻找。在“权力意志”那里,权力总是处于关系中,总是处于斗争状态、总是遭到抵抗,且总是表现为战争形式:哪里有权力,哪里就有相应的抵抗权力。

如果权力总是处于关系中,如果权力并没有一种中心性的焦点,如果权力是非主体化和非人格化的,如果权力总是有抵抗相伴随,最主要的是,如果权力并非我们所想象的那样是统治权和法律,相反它贯穿于一切社会微观实践中,那么,福柯有足够的理由用军事关系来描述权力关系,也就是说,根据普遍的战争形式来描述权力。这意味着,战争可能成为权力关系的分析器,权力关系就总是一种战争关系,军事关系。倘若如此的话,倘若权力关系按福柯的说法无处不在的话,那么,所有充满权力关系的社会形式,所有的组织、分化和社会等级现象,所有事物的根本状态,所有那些民事范畴,在根本上都是战争和军事关系,都属于战斗范畴。换言之,和平的内容都汹涌着战斗的厮杀声,在正义的平衡下面不对称的力量在不停地较量,法律的下面流淌着未干涸的血迹,一句话,“政治,这是战争通过其他手段的继续。”[4]战争应理解为恒常的社会关系,“是一切权力关系和制度不可抹杀的本质,”[5]虽然真正的战火熄灭了,但是国家、法律、政体,各种各样的社会结构是如何诞生的?它们的建立和完成并非战争的休止,相反,它们,这些政治形式,是战争的延续,是另一种战争。战争在这些政治形式? 校?诜?芍校?贫戎校?胬碇校??吨信叵??罢秸??呛推降拿苈搿N颐谴τ谝徊咳硕粤硪徊糠秩说恼秸??校徽蕉返那跋叽┰秸?錾缁幔?牢弈?⒅?眨??钦馓跽较甙盐颐敲恳桓鋈硕挤诺秸飧龌蚰歉稣匠∩希?挥兄辛⒌闹魈濉H吮亟?悄掣霰鹑说亩允帧![6]

战争关系就是权力关系,或者说,战争是权力的基础和根本形式,如果权力是事物的普遍实践方式的话,那我们也只能说,战争是事物的根本状态。没有完全同等的权力,这就意味着,没有完全平衡和静止的关系,权力实践在每个差异关系中运转,战斗也就在这种差异关系中不停地呼叫,社会和政治再也不是我们所想象的那样平稳、静穆和安宁了,它不是碧波荡漾的优雅湖面,而是翻滚、狂暴的大海浪涛,它从不停止,从不息事宁人。战争没有片刻地休息,以此为基础的权力在每一个瞬间都在争执、愤怒、仇视、狰狞和报复,这就是和平的深层定义,也是权力无始无终的游戏方式。战争和权力,肉体和激情,偶然和非理性主宰着一切。这就是福柯权力理论对政治的解释,对理性和真理的解释,对这个世界的解释。战争和权力是永恒的,和平不过是虚构的瞬间。这种权力不是霍布斯的权力,而是尼采的权力。前者将战争视为权力的基础,但这种战争,霍布斯宣称的“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实际上是有关战争的游戏,对战争的估算,以及这种估算所导致的对战争的回避。只有尼采的权力,才贯穿着狂热的战争,才贯注着厮杀、争斗、征服、毁灭和血雨腥风,只有谱系学的权力――福柯在《尼采・谱系学・历史》中勾勒了它的诸种功能――才是福柯的权力,它的实质是战争,它埋伏在这一切中,也生产了这一切:国家、政体、理性、和平和真理。“这是社会中永恒的战争……真理作为为了一部分人的胜利而运转的武器。”[7]同样的话,在几年前,在关于尼采的文章中,福柯也说过:“这种知识意志是本能、激情、沉湎于讯问的任性,残忍的纯化活动和邪恶。”[8]总是要

回到尼采,谱系学中的尼采。

2.谱系学批判

福柯奠基于权力的社会理论的两个观点就可以这样表述:现代社会的个体是被权力孤零零地生产出来的,这是个既没有笑声也没有希望的呆滞主体;将战争作为权力的分析器,也就是说,以战争模式分析权力,最终分析所有的政治和社会实践。由于权力埋伏在这一切关系中,也意味着战争埋伏在一切关系中,埋伏在社会和政治的每个区域之中。这两点是哈贝马斯无论如何不能接受的,他既不能接受这样一个麻木被动的悲观主体,更不能接受和平的密码是战争这个了无希望的人类悲剧。如果是这样,交往如何可能?共识如何可能?哈贝马斯的哲学大厦“交往行为理论”如何可能?在福柯那里,任何的差异性关系都是不可更改的权力关系和战争关系;在哈贝马斯那里,差异性可以通过不断地沟通、交流来达成共识。福柯在差异性中看到了鲜血在流淌,哈贝马斯在差异性中则允诺了和平曙光。哈贝马斯当然会对福柯的这种悲观而冰冷的理论提出批评,但是,在具体批评福柯的观点之前,哈贝马斯首先对福柯的方法――谱系学方法――提出了批评。

哈贝马斯指出,福柯之所以提出谱系学,就在于对传统的人文学科不满,尤其是对历史学和解释学不满。福柯的谱系学用自身的三种模式来代替传统的人文学科的三种模式。即用无意义的结构分析代替对意义的解释;用权力的功能来替代真理的有效性宣称;用价值中立来替代价值判断。总之,谱系学要用客观性来替代相对性,用科学性来取代伪科学性,要用客观的自然主义取代人为的规范性,它的根本旨趣是“每一个事件应根据自身的情境得到彻头彻尾的说明”。[9]谱系学要致力于知识的客观性,但哈贝马斯认为,这种努力和旨趣同样存在着问题,因为“历史编撰学(谱系学)的不自觉的现时主义使其出发点仍旧是解释性的;与现时有关的不可避免的相对主义分析只能将自己理解为语境式的实践活动;无派性的批评不可能解释它的规范性基础。”[10]哈贝马斯的意思是,福柯宣称谱系学是真正的科学,是知识的客观明证,但这种科学依然是解释性的,语境式的,有派性和原则的。福柯无法证实它的客观性,无法将自己的谱系学凌驾于其他学科之上,谱系学的出发点总是有一种此时此地性。他通过权力形式的变迁来划分惩罚的历史,来区别文艺复兴时期,古典时期,现代时期,这种历史的区分难道? 皇墙馐托缘?权力形态的变化难道不是在比较和解释中得以澄清?权力怎么可能根据它特有的情境得以解释?总之,它怎样能消除此时此地的解释学问题?解释学问题消除不了,相对主义同样消除不了,福柯的研究将陷入一种自我指涉性中而并不具有自然主义特征,福柯要求的真理断言实际上受到话语的限制,而且服务于这种话语的总体性功能,它们的意义仅在于它们的权力效应而非它们的绝对真理自身。同样,权力理论的基本构想也是自我指涉性的,这些都无法使客观的自然主义和科学性贯注于谱系学中,也无法使谱系学凌驾于其他人文科学之上。尽管福柯指责这些人文科学含有隐秘的规范性,但是,哈贝马斯咄咄逼人地问,福柯的谱系学难道没有隐秘的规范吗?尽管福柯宣称,谱系学悬置了规范性,悬置了有关权力合法性的评论,悬置了常见的价值论和教条论,但是,哈贝马斯依然在福柯的字里行间读出了价值判断、偏好、喜爱和主观趣味,尤其读出了福柯的激烈批判,读出了福柯对现代思想,对人道主义面具下的规训权力的抵抗:“他的论文从风格到用词都充满了论战色彩,批判语调并不比作品自身更少地主宰着理论。”[11]

如果福柯真的具有这种谱系学要求――建立知识的客观性――的话,那么,哈贝马斯的批评是正确的,但是,福柯的谱系学目标、要求和内容是哈贝马斯所描述的那样吗?谱系学宣称它是没有价值判断的吗?是剔除解释学的吗?是宣称真理有效性的吗?福柯的话语考古学确实是反解释学的。但是,考古学并不是权力的谱系学。具有讽刺意义的是,哈贝马斯将福柯的谱系学变成了绝对主义的教义,福柯则成为客观主义者,成为绝对真理论的捍卫者,成为中立主义者,而他本人则在福柯的客观性宣称中,看到了福柯全力以赴试图摆脱的相对主义,哈贝马斯将隐蔽的相对主义――现时解释、价值评判,真理的视角――视作福柯厌恶的知识手段,而他本人似乎成为相对主义的信徒,他有效地利用相对主义来批驳福柯的绝对谱系学。

但是,事实是这样的吗?福柯认为知识谱系学达到了客观性吗?它要同自然科学的科学性媲美吗?哈贝马斯对谱系学的描述几乎是一种虚构,他忘了福柯论及谱系学方法的宣言中的最后一句,谱系学“以知识意志所特有的不公正摧毁认识主体”。[12]福柯从来没有说过知识是公正的,客观的,不偏不倚的,他当然不会将他的谱系学知识排除在外。知识是被权力生产的,它总是一种随时随地的产品,福柯怎么说他的知识就排除了价值判断呢?同样,福柯也一再宣称,真理的下面滴淌着鲜血,又怎么说他的真理性断言是绝对的呢?福柯的确是用谱系学来替代别的人文科学,这种替代也的确意味着他认为尼采式谱系学更有效,更具阐释性,更符合他的世界观,但怎么能依此推断谱系学是客观知识,并具有绝对的科学性呢?相反,福柯推崇谱系学,正是因为谱系学所具有的相对性,正是它的透视式的解释学、基于利益的个人评估和相对真理。福柯选择谱系学,是因为谱系学包含了这些,包含了相对主义素质,而不是因为谱系学是客观和自然的知识。选择谱系学不是要避免相对主义,而就是要肯定和强化相对主义;如果说真有什么客观真理的话,那就是相对主义较之绝对主义更为真实。福柯选择谱系学就不是哈贝马斯所设想的那样是逃避自己的规范性,而就是将规范性、将相对主义,将非绝对性贯于其他人文科学之上,福柯在哪里、在何时、是怎样说要追求客观性?哈贝马斯没有列举出一句福柯对此的引文,他选用的福柯引文都不无悖论地表明,福柯是反客观性的。而哈贝马斯却奇妙地将这些引文视作是福柯的例外,是反常话语,视作为福柯不经意流露出来的自我反诘,那么,福柯最常见的追求客观性的话语在哪里呢?哈贝马斯一句也没有给出。

哈贝马斯竭力将福柯的形象塑造成一个冰冷的客观主义者,然后又指出福柯的意图遭到了重大的挫折:福柯中立的客观主义不可能,解释学的意义、真理的有效性宣称、价值判断不可能彻底消除,福柯的谱系学意图是灰暗的,错觉的,麻木的,它“关注客体领域,而权力理论在这个领域中抹去了生活世界语境中互相缠绕的一切交往行为痕迹。”[13]对价值、意义、有效性这些基本概念的抛弃,使福柯难以考虑交往行为的符号建构,这使福柯的经验研究困难重重。哈贝马斯的目的十分明显,福柯因为局限于事物本身,而排除了事物的一切氛围,一切价值、意义、有效性,最终使事物、使行为、使各种活动彼此孤立、隔阂、冷漠,从而在根本上颠倒两个经典性的社会理论:社

会秩序是如何组织的,个人和社会是如何相关的?

这一问题涉及到两个思想家的根本性分歧。事实上,哈贝马斯对福柯的谱系学充满着误解,他说“谱系学退回到非参予性的、非反思性的客观性中,退回到对千变万化的权力实践的苦行描述中,而一旦如此,它就恰好表现为现时性的、相对性的、暗含规范的虚幻科学,而这正是它所避之不及的。”[14]这是福柯的权力谱系学?不,绝对不是。权力谱系学恰恰是参予性的,哈贝马斯的描述同福柯的话语考古学倒有几分相象,考古学明确地表示是反寓意的,反解释的,而且(历史)话语之间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连续性的关系,它们在一个分裂的空间里四处飘散。因为它是反解释的,它当然也排除了价值判断,排除了意义,最终也会排除有效性和规范性。话语考古学,这似乎是哈贝马斯描写的对象,但他不恰当地将它置于权力谱系学的周身。实际上,哈贝马斯对福柯的指责,在一个更大的范围内,被包含在他对整个法国的后结构主义的指责之内,他对福柯的批评,也很像是对利奥塔的批评,在他看来,不论是利奥塔,还是福柯,都错误地理解了上述两个经典性社会理论。这两个经典性社会理论正是哈贝马斯用来批评福柯的标尺。社会秩序到底如何组织?个人与社会到底如何相关的?这就涉及到哈贝马斯的交往? 形?砺鄣暮诵模??庹?撬?透?碌娜??砺鄣母?拘苑制缢?凇?/P>

3  交往理性

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是通过对笛卡尔以来的意识哲学的批判而展开的。意识哲学将人、人的意识,也即是主体空前突出出来,将主体从客观世界中分离出来,并将它视作是世界的中心,基础和绝对性的参照物。主体和客体,人的意识和客观世界构成一种对立关系,而意识是认识这个客观世界的有效保障。意识(主体)哲学就是将主体和客观世界的关系作为它的主要内容,在此,主体要全力以赴地去认识客体,把握客体,主宰客体,要让客体祛除它的神秘性,工具理性就为这一目标而发展起来。正是在这一祛魅化的过程中,自我形成了:“自我是在同外在自然力量的搏斗中形成的,因此自我既是有效的自我捍卫的产物,也是工具理性发挥作用的结果;在启蒙过程中,主体不断追求进步,他听命于自然,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使自己周围的世界失去了神秘性;但是,主体同时又学会了自我控制,学会了压制自己的本性,促使自己内在本质客观化,从而使得自身变得越来越不透明。战胜外在自然,是以牺牲内在自然为代价的。这就是合理化的辩证法,这点可以用工具理性的结构来加以说明,因为这种理性把自我捍卫当作最高目标。工具理性在推动进步的过程中,也带来了许多的非理性,这点在主体性的历史上反映得一目了然。”[15]到了晚近资本主义时代,这一工具理性膨胀到了它的巅峰,它忘了它的目标和使命,忘了它的最初意图而独自横行于世,它享有它作为方法论的特权,最终作为方法的工具理性主宰着一切,它形成了资本主义特有的科层制,形成了一套僵化的法律,政治秩序,冷漠的制度,对公共生活和公共领域无限地渗透,对生活世界进行殖民化。

在阿多尔诺和霍克海默看来,这些工具理性反过来对人和主体进行了控制,工具理性的发展――他们将它称为漫长的启蒙过程――一方面揭开了神秘的自然的面纱,使人对自然的`恐怖感消除;另一方面,这些工具理性又成为组织人的手段,人在摆脱了自然的主宰后,又陷入工具理性的主宰。工具理性和科技愈是发展,它对人的统治也愈是细致、严密。工具理性将资本主义转变为一个韦伯式的“铁笼”,制度依照它的模式而展开。无休无止的利润追求,苦行主义、规范性、效率,所有这些工具理性的素质都变成资本主义的功能性律令,人和主体只能对此被动地适应,只能委屈于这些律令、委屈于这些非人化的手段和方法论――手段和方法论不再服务于他们,而反过来统治了他们。这样,人性,那种要求和谐而平衡的内心世界的人性观,在工具理性的渗透下变得冰冷了,变得标准化、工具化、机械化了,一句话,被“物化”了,“经由包括了全部关系和情感的整体社会的调停中介,人再一次变为社会进化法则、自我原则所反对的东西:他仅仅是个物类,他们同样在强行连接起来的集体性中彼此隔离。”[16]这就是工具理性过度膨胀的后果,也可以说是启蒙的恶果。

在对待工具理性的态度上,哈贝马斯和他的前辈阿多尔诺是一致的,他们都对工具理性的扩张既忧虑,又愤恨,但是他们的应对方案并不一致,这就是哈贝马斯和早期法兰克福学派的分歧。对阿多尔诺而言,先前的社会规范和理想是值得追溯的,那些被资产阶级压抑的有用价值应当恢复。他相信,被奴役的人和主体需要被解救。阿多尔诺不像法国的后结构主义者那样完全抛弃主体概念,相反,主体应以一种扬弃的方式获得再生,这种主体应保有一种完整性,应遵循自己的内心冲动,应是一个反思性的和谐主体,而不再是被动适应的盲目顺从的主体。要出现这样一种和谐主体,除了对工具理性以及被工具理性全面渗透和主宰的资本主义进行反击外,别无他途。在工具理性的操纵下,启蒙精神有可能播下集权主义的种籽,工具理性可能是集权主义的起源。它操纵了一切,无论是文化,还是大众心理,无论是意识形态,还是个体趣味,阿多尔诺称这样一个社会为“管理化的世界”,马尔库塞称之为“单面社会”,在这里,抵抗被巨大而严密的集权黑洞所吞噬。阿多尔诺要恢复这种抵抗的呐喊,要让否定成为这个千篇 一律的世界的无调音乐。启蒙不仅仅导致了进步,而且导致了野蛮;它导致了自由,同样也导致了奴役。这就是启蒙的辩证法,治愈它的良方就是否定,对任何同一性的否定,对集权的否定,对资本主义的毫不妥协、毫不辩证的否定。

哈贝马斯并没有沿着阿多尔诺的否定辩证法前行。同阿多尔诺一样,他批判工具理性的野蛮扩张。但是,同阿多尔诺不一样的是,哈贝马斯毅然地同笛卡尔以来的意识哲学作了决裂,他不想在意识哲学内部批判性地恢复那些先在的价值,也就是说,哈贝马斯要放弃主客对质的意识哲学范式。阿多尔诺虽然反对海德格尔式的主客体其乐融融的原始统一状态,也对主客体的尖锐分离提出批评,但是,他并没有放弃以主客体关系作为探讨中心的意识哲学,他既相信,“主体的一切都应由客体来负责”,同时也相信,“客体,即使衰弱了的客体,也不能没有一个主体”。[17]这样,既不能想象那种无差异性其乐融融的主客统一,也无法想象那种截然分明的主客对质,“在正常情况下,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应该处于人们相互之间以及人们及其对立物之间的相安无事状态。相安无事是彼此不存在支配关系的但又存在各自介入的区别状态。”[18]也就是说,主客体相互区分,这种区分又使得它们相互交往,这种交往并不存在支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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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   阿多尔诺在此涉及到了交往,但是是意识哲学内部的交往,是主体与客体的交往。在哈贝马斯看来,阿多尔诺的所作所为表明,“如果我们只用意识哲学所提供的十分激进的范畴来考察有意识生活的基本过程,我们所坚持下来的也就不过是工具理性”。[19]只要陷入意识(主体)哲学的泥潭里,工具理性的问题就无法解决,生活世界的殖民化仍将一劳永逸,经典法兰克福学派的僵局难以收场。就此,哈贝马斯放弃了笛卡尔以来的意识哲学,放弃了主客对立的形而上学模式,他从语用学转向中获得了灵感,借助于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借助于语用学就可以从意识哲学及其认识论的死胡同里走出来,就可以将主客体的争论弃之不顾。语言既是语境性的,也是表述性的,它涉及到了理解、交往,社会合作,涉及到了交往的语境及相互的主体,因为主体是在语言的互动过程中形成的。而且,主体总是以语言的另一主体作为参照物,总是在彼此的互动中形成语言能力和行为能力,哈贝马斯从米德(George  Herbert  Mead)那里得到启示:“个体化不是一个独立的行为主体在孤独和自由中完成的自我实现,而是一个以语言为中介的社会化过程和自觉的生活历史建构过程,通过用语言达? 上嗷ダ斫猓?ü?胱陨碓谏?罾?分写锍芍魈寮湫砸庖迳系睦斫猓?缁峄?母鎏逡簿腿啡狭俗约旱娜贤?![20]这样,主体首先是个说话的主体,是语言主体,而非面对客体世界的观察主体,语言主体相信语言的媒介作用,相信通过语言媒介同其他主体交流、理解,沟通,同时又可以在这种交流和对话中确立自身。

语用学摆脱了意识(主体)哲学;主体是通过语言媒介和其他主体的互动中形成的,而不是和客体的对质中形成的;交往理论取代了认识论;同样,交往理性就不再是工具理性。哈贝马斯反感于工具理性,但并不迁怒于理性本身。相反,它对理性的基本价值进行了肯定,并将理性具体化了,就是说,他区分出几种理性,并指出理性发展的两面性:理性本身确实促使人从蒙昧和权威的状态下解放出来,人们可以像康德所说的那样运用自己的理性达到启蒙,运用理性能达成共识而防止那些偶然而愚昧的行为――这是哈贝马斯决不放弃的基本理性价值;但同时,他对工具理性进行了批判,在他这里,工具理性他试图用交往理性来重建声誉不佳的理性,就像阿多尔诺试图用批判(否定)理性来对抗工具理性一样。哈贝马斯相信,只有交往理性才能治愈生活世界的病症,才能冲破那个工具理性编织成的铁笼。因为在他的交往理性中始终保存了共识、团结、沟通、协调等内容,而这些正是科层制和技术化的生活世界中所缺乏的,在那里,只有奴役、专断、隔离和孤独,只有金钱和权力的无休止的殖民化,只有无孔不入的法律渗透,只有冰冷、严酷而又毫不喧哗的制度机器。在哈贝马斯看来,意识哲学中的理性是先验性的,而交往行为理论中的理性是实践性的,哈贝马斯就是要用实践理性――其核心是交往理性――来取代先验理性。这一实践理性即是在实践中形成的,就是主体在社会化过程中反复习得的能力。如果说工具理性要求人在生活中遵循某种技术规范的话,理性是遵循技术制度的理性的话,那么,交往理性则承认人在生活世界中按照一定的规则,通过语言进行彼此的交流,这样一种理性是语言的理性,说话的理性,人的行为首先是同语言相关,这些交流不是通过强制性来实现的,和谐一致也不是被迫的,而是人和人通过语言的反复交流、互动、沟通达成的。

显然,哈贝马斯从意识哲学向语用学的转向,使他承认语言的媒介性质,并将主体主要视作是语言交往的主体,是主体间性中的主体,而非一个仅仅面对客观世界的主体。主客关系变成了主体间性关系。在这种主体之间的语言交往中,哈贝马斯特别指出应符合三个规则:真实性,规范性,真诚性。在这三个前提下,语言交往才不是虚假的骗局,才符合大家共同遵循的规范,才应有它的严肃性和认真性。也只有这样,交往才能进行,共识才能达成,理性才得以贯彻,生活世界的殖民化才能被摧毁,和谐一致的其乐融融的团结社会才能建成。

4  权力和理性

这是哈贝马斯为治疗意识哲学及其工具理性弊端而开出的良方,将福柯的理论同此一对照,我们就会发现,哈贝马斯对福柯的批评毫不令人意外。无论是话语考古学,还是权力谱系学,哈贝马斯都难以接受。

哈贝马斯或许会同意福柯对现代社会的描述,他的“生活世界的殖民化”同福柯的“监狱群岛”,并没有太大的差距,福柯只不过是从权力着手来完成他的研究,而哈贝马斯则是沿着法兰克福学派的传统从理性的角度进行考察的。哈贝马斯和他的老师阿多尔诺都相信工具理性造成了科层制的恶果,权力和理性,这两种不同的研究视角,最后接近于殊途同归,福柯甚至曲折地承认了这一点:“如果我早一点了解法兰克福学派,如果那时就知道他们的话,我就不会说那么多的蠢话,绕那么多的弯路――实际上,法兰克福学派那时已经打开了通道,两种极其相似的思想没有相互渗透,这非常奇怪,也许,这就是因为它们太相似了。”[21]福柯显然意识到了这种相似性就是他通过权力作出的研究和法兰克福学派通过理性作出的研究的相似:“法兰克福学派的哲学家们提出的问题,至今还在为人们所思考。比如,权力对某种(类型)合理性产生影响的问题。自16世纪以来,在西方人们就对这种合理性进行了广泛而持久的思考。……现在,我们怎样将这种合理性同界定这种合理性,而我们又不再承认的权力的机制、程序、技巧和影响分开?……我们难道不能认定,正是不断地侵越着自由的地盘的理性本身的统治? ?吒擦死硇允导??信档钠裘珊褪迪肿杂?”[22]这是对阿多尔诺和霍克海默的注解,也是对他们的呼应,同时,也将他的权力和法兰克福学派的理性关联起来:权力和理性密不可分。总之,可以这样说,阿多尔诺、哈贝马斯、福柯对启蒙以来理性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存在着共识:在阿多尔诺那里,是集权社会,在哈贝马斯那里,是殖民化的生活世界,在福柯这里,是监狱群岛。对于阿多尔诺和哈贝马斯而言,这是内在于启蒙的工具理性造成的,对于福柯而言,这是权力实践的演变造成的。如果一切到此为止的话,福柯,哈贝马斯和阿多尔诺并没有太大的分歧――福柯将他的权力机制同阿多尔诺的理性联系起来,哈贝马斯也赞扬福柯对理性分岔的精妙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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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但是,问题并没有到此为止。哈贝马斯通过交往的语用学同阿多尔诺的意识哲学分岔了,这是法兰克福学派内部的分岔,是交往理性同工具理性和批判理性的分岔。福柯呢?他或许认同阿多尔诺的启蒙辩证法,但他并不一定认同阿多尔诺的否定辩证法。对后者而言,人和主体依旧是最终目的,否定就是对极权社会的彻底否定,进而将人的自由本质从那个社会中抢救出来。但是,有这么一个人的本质吗?从《事物的秩序》开始,福柯就从没停止过对人的概念、本质,或者说,对人性提出质疑,他当然就不会同意以人性为目的否定辩证法和批判理性了。哈贝马斯和福柯都不认同阿多尔诺的批判理性,但这一丝一毫也不意味着他们达成了一致,正是在对现代社会的评价和解决方案时,二人针锋相对。

我们且回到哈贝马斯对福柯的批评。哈贝马斯将权力谱系学当作话语考古学来批判,将追求客观性的意图强加于权力谱系学上,事实上,福柯的确存在着哈贝马斯所说的那种客观性企图,只不过表现在考古学那里。哈贝马斯在认识对象上发生错位,但这并不妨碍他的批判力量,因为无论是考古学还是谱系学,都同他的交往行为理论相去甚远。如果说交往行为理论具有折中意味的话,那么,考古学和谱系学则位于它的左右两边,它们决不和它相融、统一、交织,并行,它们决不和它达成共识,这种不相融是全面的,是所有要素、所有内容、所有方向上的不相融。

交往行为理论以语用学为基础。它强调主体和语言的密切关系,语言是从主体那里发出的,它首先是主体的交流语言。福柯的考古学则明确地将主体和话语的联系斩断了,或者按福柯的话说,话语决不参照任何“我思”,不仅如此,主体在考古学中遭到了驱逐,它至多只是话语的产物,而决不是话语的发出者,话语与主体无关,它当然就不是主体和主体之间的交往媒介,而且,正像哈贝马斯所批评的那样,话语是反解释的,是没有表意功能的,这就脱离了哈贝马斯的交往的一个根本前提:真实性。此外,话语自成一体,它只有自我封闭的界限,同其他话语的联系也仅仅是差异性的联系,而没有语义上的联系,话语和话语之间,不仅仅达不成共识,甚至连达成共识的机会都不存在。考古学在所有方面都是反语用学的。而谱系学呢?它分享了考古学的反主体和反总体性的观点。更重要的是,权力谱系学剔除了语言这一要素,在这里,语言没有立足之地,不论是哪种语言,不论是结构主义的语言,还是语用学中的语言。甚至连考古学中的话语都不存在。这种没有语言――当然就没有交往语言――的谱系学,这种扎根在权力上的谱系学并? 环袢辖煌???欠袢嫌镅越煌??袢虾托场⒐彩丁⑼沤岷推淅秩谌诘慕煌?K?腥辖煌???硬怀腥虾推降慕煌?T谌魏魏推降南旅妫?际钦秸?谂叵?=煌??侨?ω松钡谋鹈??钦秸?男?┬问剑?俏耷钗蘧〉恼?场=煌?⒉唤柚?谟镅裕?唤柚?诶浔??娜?Γ??⒉坏贾伦詈蟮奈帐盅曰叮??荒芙??酆头纯刮扌葜沟匮有?9?绰硭沟睦硐胧牵?街植钜熘魈逡?ü?烫复锍梢恢拢??碌恼锒鲜牵?街植钜熘魈逋ü??Τ志秘松薄U饩褪侨?ζ紫笛Ш徒煌?形?砺鄣牟钜欤?彩钦秸?秃推降牟钜臁?/P>

福柯要么根据考古学将话语和主体和周围的话语绝缘,要么根据谱系学将权力和权力的对质普遍化,他就是不承认主体和主体、话语和话语之间的协调一致。根据哈贝马斯的理解,福柯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在他的理论中,“意义、有效性、价值等范畴既在经验的层面上,也在元理论的层面上被根除了,在谱系历史学所关注的对象领域中,权力理论抹去了其中所有在生活世界语境中的交往行为。”[23]对这些基本概念的轻视和批判,在哈贝马斯看来,是福柯的重大失误。如果不承认意义,价值和真理的有效性,不从标准、相互理解过程、交换理论出发,那么,局部的持续斗争何以并合为体制化权力?社会的不间断的斗争状态又如何形成聚合的权力网络?哈贝马斯相信,福柯的权力理论难以解释个人化的形成,在福柯那里,个人总是权力对付肉体的后果,个人为权力一手造就,他是个被动的产品,是权力机器制造出来的复制品,倘若如此,个人化和社会化有什么关系?个人化和社会化难道不是互动和关联的吗?说话的主体、行动的主体的社会化不同时也是个人化的过程吗?福柯将个体同社会的整合机制和交往机制分离了,这里的个体永远被外在的权力孤立和封闭起来,他放弃了自我意志,他不需要承认? ?恍枰?退?说慕煌?驼?希??廊皇歉龉露赖牡ジ鲈?印6??绰硭瓜嘈牛?鎏逯挥性谏缁岬恼?瞎?讨校?拍芪榷ǖ卮嬖谙吕矗??遥??箍梢栽谡?辖煌?斜A糇晕乙庵尽⒆晕揖龆ā⒆晕沂迪郑?魏胃?莸赖陆?信卸虾托卸?娜耍?急厝黄诖?谖尴薜慕煌?餐?逯械玫饺峡桑蝗魏卧诒蝗险娼邮艿纳?罾?分凶晕沂迪值娜耍?急厝黄诖?谖尴薜墓餐?逯械玫匠腥稀!叭绻?易魑?桓鋈烁窕竦贸腥希?敲矗?业娜贤??次业淖晕依斫猓?蘼凼亲魑?月尚卸?故亲魑?鎏宕嬖冢?拍芪榷ㄏ吕础![24]福柯用谱系学抛弃了主体哲学,但是他连主体也一并抛弃了,哈贝马斯抛弃了主体哲学(意识哲学),但他并没有抛弃主体;福柯以“人之死”来宣布主体哲学之死,哈贝马斯则以主体间性来走出主体哲学的死胡同;福柯认为主体是权力造就的,哈贝马斯认为主体是在反复的对话中形成的;福柯认为主体仅仅是知识和学科人为配置发明的,哈贝马斯认为主体是借助于语言媒介而交流而存在的。

哈贝马斯无法接受福柯对价值、意义、真理、标准、规范性这些东西的抛弃。最重要的是,哈贝马斯无法相信福柯的社会政治现实是战争现实这一观点,福柯相信,所有的关系都是差异关系,都是权力的争斗关系,因而都是战争关系,福柯的观点充斥着浓郁的末世学的悲观调子,最后,他只好诉之于个人隐秘的但却富于悲剧性的美学改造,而哈贝马斯乐观得多,他的哲学思考始终带有“历史终结”的乌托邦味道:存在着一个交往理性大形其道的公正理想的集体性社会终点,哲学就是应该为这个其乐融融的终点勾勒出蓝图,并为之保持持续的理论冲动。因此,再也没有谁像哈贝马斯那样如此地同福柯行进在相反的路途上了。在《现代性的哲学话语》中,哈贝马斯同他的主要对手进行了辩论,但是只有福柯让他煞费苦心地花费了两章的篇幅。实际上,哈贝马斯对福柯的批评也是对尼采的批评,因为福柯不折不扣的是尼采的信徒,尤其是尼采的权力理论的信徒,对哈贝马斯而言,这样一种谱系学是危险的,它埋藏着非理性的法西斯主义理论种子,哈贝马斯当着福柯的面抨击尼采决非偶然,那么,福柯的回答是什么呢?同样毫不客气:“尽管我想多一点地认同他,但当他赋予交往关系一个如此重要的地位? ?桓鑫页浦???谕邪睢?墓δ苁保?易苁怯幸桓鲆晌省H衔?嬖谧沤煌?刺??渲姓胬碛蜗房梢宰杂闪魍ú⑶颐挥腥魏吻恐菩缘南拗疲?庋?南敕ㄔ谖

铱蠢创渴粑谕邪睢![25]

附:《理论边界》编者前言:

编者按:近几十年来,理论(theory)和文化研究(cultural  studies)在当代的学术语境中占据着越来越显著的位置,它们是对日益复杂的日常政治和文化现实所构成的学术挑战作出的回应。理论和文化研究并非凭空而起的学院游戏,也非艰涩的自欺欺人的智力炫耀,相反,它秉承了知识分子一贯性的批判传统,并且将这种批判传统扎根于当代现实,从而构成一种广义上的祛魅式的文化政治学。这种理论一方面在它自身的丰富传统中积累力量,另一方面又不断地和变化莫测的当代性结合起来,并根据当代语境展开新一轮的叙事。因此,理论总是有它一遍遍的回溯源头,同时又总是一次次重新开始,重新出发:理论总是在路上,尽管大步流星过后常常变得步履蹒跚。          这样,理论的边界总是被不断地穿透:当代现实成为它的动力,而它们也表现出对当代现实的巨大的阐释能力,这种能力也是它的活力之所在。本刊正是基于这一事实,设置“理论边界”这个栏目,推出最新的正在发展中的理论潮流,以及对变动着的当代现实进行阐释的文化研究。我们邀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的汪民安先生主持这个栏目,也欢迎知识界的朋友们来稿一起加入这个讨论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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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Michel  Foucault:  The  Will  to  Knowledge,  The  History  of  Sexuality,  volumel,Penguin  Books,  1990,  p.93.

②  The  Will  to  Knowledge,  p.93

[3]  The  Will  to  Knowledge,  p.94.

[4]  福柯:《必须保卫社会》,上海人民出版社,,第249页。

[5]  《必须保卫社会》,第43页。

[6]  《必须保卫社会》,第45页。

[7]  《必须保卫社会》,第252页。

[8]  杜小真编:《福柯集》,上海远东出版社,,第164页。

[9]  J  Habermas:  The  Philosophical  Discourse  of  Modernity,  Polity  Press  1987,  p.275.

[10]  J  Habermas:  The  Philosophical  Discourse  of  Modernity,  Polity  Press  1987,  p.276.

[11]  The  Philosophical  Discourse  of  Modernity,  p.282.

[12]  《福柯集》,第145页。

[13]  The  Philosophical  Discourse  of  Modernity,  p.286.

[14]  The  Philosophical  Discourse  of  Modernity,  pp.275-276.

[15]1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曹卫东译,三联书店即出。

[16]  Theodor  Adorno  and  Max  Horkheimer,  Dialectic  of  Enlightment,  London  1979,  p.36.

[17]  上海社科院哲学所外哲研究室编:《法兰克福学派论著选辑》上卷,商务印书馆19,第220-221页。

[18]  上海社科院哲学所外哲研究室编:《法兰克福学派论著选辑》上卷,商务印书馆年,第201页。

[19]  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三联书店即出。

[20]  哈贝马斯:《后形而上学思想》,译林出版社,第173-174页。

[21]Michel  Foucault:  Politics,  Philosophy,  Culture,Routledge,1988,&nb

sp; p.26.

[22]  转引自The  Passion  of  Michel  Foucault,  p.336

[23]  The  Philosophical  Discourse  of  Modernity,  p.286.

[24]  《后形而上学思想》,第213页。

[25]  Foucault:  Ethics:  Subjectivity  and  Truth.,New  York,1977,  p.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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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哈贝马斯与政治合法性

哈贝马斯与政治合法性

其他当代政治哲学家主要关心正义问题,与其不同,哈贝马斯最关心的问题中合法性.本文从两个方面讨论了政治合法性,一个方面是法律的合法性,另一个方面是国国家的.合法性,而两者的合法性都来自人民的同意

作 者:姚大志 YAO Da-zhi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刊 名: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PKU CSSCI英文刊名:TONGJI UNIVERSITY JOURNAL(SOCIAL SCIENCE SECTION) 年,卷(期): 16(3) 分类号:B516.6 关键词:哈贝马斯   政治哲学   合法性  

篇6:《科学技术与工程》简介

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主办单位:中国技术经济学会

国际标准刊号:ISSN 1671-1815

国内统一刊号:CN11 - 4688/T

主编:明廷华

编辑出版:《科学技术与工程》编辑部

《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版核心期刊(中文核心期刊) 《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

《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AJCED)统计刊源所检索、统计的源期刊。

■ 刊物内容

刊物及时报道我国自然科学各学科基础理论和应用研究创新性结果,和工程技术各领域。主要登载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课题及国家、省部的重大科研项目的研究论文、研究简报、短讯以及自然科学各专业、各学科国内外动态和发展前景的综述和评论。

■ 适用对象

适合于希望了解我国科技发展的全面情况、不同学科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和动向,特别是对新兴学科、前沿学科、交叉学科进展的读者订阅。可供自然科学界科技工作者、工程技术专家、高等院校师生、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管理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参阅。

1 文稿要求:

(1) 文稿应未在其他刊物上发表过,译文稿件须附上原作者的书面许可证明。内容要有科学性、创新性和实用性;论点明确、数据可靠、说理严谨、数学推导简明;语言流畅、文字简练、层次分明、重点突出。责任采编:赵编辑qq 523174340投稿快捷咨询电话:18991833174

(2) 学术论文请按GB7713―1987《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书写,篇幅以版面不超过6 000字(包括图表所占篇幅)为宜。请在稿件上注明下列几项内容:

a) 作者单位、地址、电话、E-mail 信箱和邮政编码;

b) 论文题目和作者单位英译文,作者姓名的汉语拼音;

c) 作者的简历,包括姓名、出生年、性别、职称、学位、当前从事的研究工作等项;

d) 200字左右的中文摘要,3~8个关键词,以及摘要和关键词相应的英文文本。

摘要采用第三人称写法,应是一篇独立的短文,内容包括论文的`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四要素。

若为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部、省级重大科研攻关项目,请提供项目号,并且注明。

2 书写格式

(1) 要求文稿正文字号为5号,汉字字体为宋体,英数字体为Times New Roman,希腊字体为Symbol。

(2) 计量单位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符号,不能用“大气压”、

“kg/cm2”、“卡”、“ppm”……等已废除的计量单位。

(3) 文中和公式中容易混淆的字符请用红字注清文种(希文、英文、罗马字等)、大小写、上下标及上下标字母含义,表示向量及矩阵的字母要特别注明。

(4) 文稿标题中不宜用缩略词(化学符号和公知公用者除外);摘要和正文中的缩略词在第一次出现时都必须写出全称,后加括号附缩略词。 3 表格、插图及参考文献

(1) 表格尽量采用“三线表”。表格的上方写表序和表名。表名应有自明性且中文、英文表名并列。表注放在表底,缩2个字以“注:”起头排版。

(2) 插图的下方应有图序和图名。图名应有自明性且中文、英文图名并列。工程图、电气图和函数图采用AutoCAD、Adobe Illustrator或Corel DRAW软件绘制,工程图和电气图要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函数图要标明曲线序号及其注释,坐标轴上要有标值,坐标轴外侧居中处应有标目,注明物理量和单位;照片图要求层次分明,图像逼真;数码照片图宜具备200万像素以上。

(3) 图表中文字、变量、单位和数字要标注清楚。

(4) 参考文献应尽量选用公开发表的资料,按在正文中出现的先后次序列表于文后,以1、2…标识序号,且与正文中的指示序号对应。按《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 7714―2005》和《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CAJ-CD B/T 1―修订版试行稿》的要求著录文后参

《科学技术与工程》简介考文献。中文参考文献后要并列其英文译文。

参考文献必须按照顺序注入文中!

参考文献中作者用“等”字的作者名必须列出三个,如文献2所示;对期刊和报告文献应列出引用页码。

■参考文献

(图书格式)

1 ×××,×××(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北京(出版地):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者), (出版日期):××-××(页码,可不列)

(期刊格式)

2×××,×××,×××,等(主要责任者). ×××××××××××××××(文献题名).××××××××××××(刊名),1999;9(3):167-173 (年,卷(期):起止页码 )

(报告文献格式)

3×××,×××.(析出文献主要责任者)××××××××××(析出文献题名).×××××××××会议文集(原文献题名);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68-172(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析出文献起止页码)

(电子文献格式)

4 ×××.(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 cajcd.edu.cn/pub/tle.html(文献出处或可获得地址). ××(时间) (专利格式)

5×××,×××,×××,等(专利所有者). ×××××××××××××××(专利题名)

[P].GB××××××××(专利号),1999-3-17.(出版日期)

篇7:法律与科学技术关系

摘要: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高度发展以及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法律和科学技术的关系成为法律界和科学界共同关注的重点。

法律与科学技术有着多种多样的关系,掌握法律与科学技术的相互促进、相互影响的关系,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对法律和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都有十分重要意义。

关键词:法律 科技 促进

法律作为调整某种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体系,是评价人们行为适格与否的标准,指引着人们的行为并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是警告和处罚违法行为的根据。

国家政治稳定繁荣需要法律,国家的经济发展需要法律,一个国家的法律建设成熟的程度是一个国家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发达程度的重要保障。

科学是人们发现世界探索真理的社会活动,科学活动表现为一种动态的知识系统,是系统的、具体的关于客观自然世界以及人类思维的知识体系,科学活动与经济活动、政治活动、法律活动相互影响。

科学技术对法律的影响十分广泛。

首先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了法律方法的扩展和法律观念的更新,法学研究和法制宣传都受法律科学技术的影响和制约,交通工具和通讯传播技术发展建设减少了时空阻隔,不同法律文化间沟通和交流的广度和深度加强,促使人们对传统法律价值观发生变革,对人权、平等、自由等观念有了更高程度的认知。

法律信息库和法律信息传输网络为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提供了新的平台和更好的物质手段,其次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了许多法律、法规的产生及其法律体系的发展。

新的科学技术成果的产生,带来了一系列新的社会关系和新的法律问题,需要新的法律法规来加以规范和调整,这就促进了新兴领域的科学技术法的产生,如知识产权法、环境资源保护法,国际交流合作法等。

专门性的立法技术由此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再次,法律的理性化、形式化和技术化借助于科学技术理性进一步发展,许多科技成果成为确立法律规范的依据,大量科技领域的专业术语、概念被吸收到法律之中,大量的技术规范被赋予法律效力。

科学技术则正在强势地影响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法律能否恰当地调整社会生活反映客观规律,往往取决于立法者的科学知识水平和国家科学技术发展水平。

最后,科学技术成果为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工作提供新的装备、手段和技能,影响着立法司法体制、过程和方法,促进法律运作机制的专门化、民主化科学化,提高了行政执法的效率。

由此可见,科学技术的发展在法律的立法、执法等各个层面有着根本性的影响。

在近代以前,科学技术活动属于很少为法过问的领域。

近代科学技术活动的社会化、复杂化有了国家干预和法律调整的必要。

现在社会中,法律对科学技术同样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首先,法律特别是法治之法通过其形式理性和价值理性抑制科学技术的负面的影响,保证科学技术为人类福祉服务的方向。

法律在控制由科学技术发展所引起的各种社会问题,调整科学技术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以及防治对科学技术的不当使用所引起的社会危害方面,都具有十分广泛而重要的作用。

其次,法协调、指引和组织科学技术活动,为科学技术研究和科技管理提供民主科学的规则和程序。

法律确认和保证科技发展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优先地位,使之固定化、制度化,并将国家科协技术发展战略具体化、细则化、程序化,促进科技发展的合理布局和高效运行。

最后,法律调节科学技术成果应用中产生的利益关系,保证和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合理使用和推广。

科学技术服务于社会与研究和法,发明者对科技成果享有专有权,是一个二者都具有合理性的两难选择,这种两难选择借助纯粹的权力或道德手段都难以合理解决,法律却能以其理性的、权威的权利义务设置使这一问题得到合理的解决。

科学技术的发展既有既有其社会运转规律,又有其自然规律。

因此,对于现代社会的广泛的科技活动,需要以法律规范的形式,特别是以科技法律规范的形式予以保障,使这两种规律都得到尊重。

法律在控制由于科学技术发展所引起的各种社会问题方面,在调整科学技术内部出现的问题和矛盾,以及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抑制其消极作用方面,都具有十分广泛且重要的作用。

科技活动中不良行为对社会的消极影响,科技的迅猛发展与人类的适应能力和社会生活习性的矛盾,科学技术成果的巨大能量与人类控制能力的矛盾等都需要法律加以调节。

同时相当一部分的科学技术研制活动具有风险性和人身危害性,需要法律严格规定研制试验的防护措施和补救措施。

法律同时可以协调科学技术宗旨和本质属性与社会经济现实以及物质生产的关系,有关科学技术商品化市场化的法律能够疏通科学技术与生产的循环渠道,保障科学技术成果的转让和应用,有效地将科学技术及时的转化为生产力。

明确法律和科学技术的相互影响的关系是正确处理好法律和科学技术关系的必然要求,虽然在某些层面法律和科学技术存在着相互制约的关系,但本文法律和科学技术的关系中主要以双方互相促进的积极作用为主。

科学技术促进法律的产生,协助法律的实施,法律调整由科学技术成果产生的社会关系,将科学技术成果有效地运用于人们的生产生活。

处理好法律和科学技术的关系,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对法制建设的推进和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都有着实为重要的影响。

篇8:法律与科学技术关系

在阶级社会里,科技为谁服务,向哪个方向发展以及对科技的哲学分析等方面,都是受阶级影响的①。

法律的社会性是科技与法律相互渗透的内在原因。

然而,详细说来,让此种关系得到充分发展的现实条件为:第一,科技的社会化趋势日益明显。

第二,大量的社会关系问题需要法律与科技的共同调节。

因此,在当今社会中,人类的科技研究工作,必须以法律的外衣尤其是这其中重要的科技法予以维护,使客观规律得到遵守,人类的发展才能实现真正的可持续。

因此,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法律的相应调节辩证统一于人类的社会实践活动中,相互联系和互相渗透并共同作用于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既维护了阶级统治,也顾及了社会管理,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各自的作用促进社会的发展。

二、法律对科学技术发展的作用

法律以对社会关系的调节为武器,为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开拓出一片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法律是科技和人类间矛盾的调节器,其能够有效调控科学技术的发展所引发的各类问题。

法律抑制科技和人类间的矛盾。

比如,生物学、医学的发展与人类伦理的矛盾问题、科技的广泛应用与生态环境的调和问题等等都需要法律的调节。

而科技法是人们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尊重客观规律和法学理论的基础上,专门针对科学技术及其相关问题,科学地总结的新的部门法。

从人类社会的生产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与生态环境的关系来看,在工业革命以后,人类入侵自然、索取自然资源在程度上和范围上皆有了质的飞跃。

北京的“雾霾”现象就是铁证,克隆技术的进步让人类在发展与伦理间难以抉择。

这些使人类无比困扰忧虑的社会问题,完全不是我们用个人素养所能控制和消除的。

但是,我们能以法律制度来协调科技发展与生态环境的矛盾,让科技真正成为人类的朋友,建设人们共同期待的和谐幸福的社会。

法律让科学技术给自然和社会引发的危害得以控制,是全世界的共识②。

第二,法律是科学技术活动的引领者和管理者。

科学技术发展到现今时代,已然是全方位多领域的活动。

各种高端科学技术的发展不再待在过去单个领域的空间寻求进步,一个学科的小团体已不存在了,渐渐趋向于多个学科领域的互相合作,多个圈子的交叉渗入,而促成这些合作则不仅靠科学家自己而真正需要国家的正确引导、指挥、组织和管理,才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发挥各种资源优势完成科学技术活动。

国家制定的科技法律能够确保这些得以实现。

第三,法律能够赋予科技经济价值和商业价值。

科学技术是人类生产的工具,科技活动的目标是创造出成果以应用于人类的生产活动。

但是,人类一定会陷在在科学技术所能提供的巨大生产力与其原创者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矛盾之间。

法律恰能以理性的权利义务安排,使这一矛盾得到很好的解决。

具体来说,法律把科学技术研究的成果以权利的形式安排成专利权、著作权等创造者特有的权力,给予它们以法律上的属性,成为同其它产权功能类似的知识产权。

三、科学技术对法律的影响

(一)科技对法律的作用,主要表现为物质影响,观念影响和方法论影响

1.物质影响。

首先,为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诸如环保法、国际私法等众多新兴法律部门不断出现。

其次,科学技术让各种法律活动更为有效地进行。

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③这种带有深刻科技烙印的法律条文则正是医学上、生物学等科学技术得以运用于立法工作并取得成功的很好例子。

最后,科技让立法的工作方式发生巨大改变。

国家立法工作的一般成员在碰到科技立法时总是会感觉到能力不够,于是把科技立法涉及到专业知识得方面托负给专门的机构及特殊人员,并与他们通力合作,渐渐地,“委托立法”应运而生。

立法者若无广泛的科学文化知识、丰富而精确的调查统计资料和跨部门、跨学科的协作,要制定完善的法律是不可能的④。

2.观念影响。

科学技术的发展让人类的法律意识和观念更新换代。

就法律意识来说,医学、生物学的发展使人们对于自然人死亡的不再是以停止呼吸为标准,而自然人的脑死亡才成为真正具有法律意义和说服力的死亡。

就法律观念来说,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使得人们能够建立更为直接、广泛和快捷的社会关系,让人们以一种特殊的方式进行密切的交流,学界为适应时代潮流,诞生了法律时效与时限的理论。

由于科技使各国空间距离相对缩短,地球成为“地球村”,一国在制定本国法律的'之时得同时参考相关国际法律条文和其他国家法的相关规定,以便在最大程度、最大范围上让本法律得到有效使用和严格遵守。

3.方法论影响。

科学技术对法学的方法论的影响在现今有革命性的意义,尤为值得重视。

我们认为,法律与科学技术两者在方法论上并无不可逾越的鸿沟。

科学的发展过程中始终贯彻的科学的方法论――“科学方法”,把“科学方法”从科技开发搬到法律制定和实施上,就会在对法制系统活动规律的准确认识方面及实行社会控制等相关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性的进展。

但是,对于“科学方法’的正确运用过程中,我们必须以严谨求实的精神,自觉合理运用科学方法,并应最大程度上的思考在法律问题本身的各种因素和复杂的社会现实与法律的联系。

因此,在法律领域中对科技的应用是要服从某些条件的,其中之一就是要理论本身的合理有用,它仅提供辅助,而且其本身还有待于完善。

因此,我们在法律领域中运用“科学方法”应持审慎态度,这才是科学技术对法律作用的正确处理。

四、我国对于科技立法的布局

在当代中国“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指导下,中国不应该仅仅满足科学技术发展的需求,而是在依法促进科学和技术的发展前提下,提高综合国力,限制和避免科学技术的潜在危险和可能造成的灾难。

我国在1993年颁布《科学与技术进步法》,它是一部比较全面地调整中国的科学和技术活动的法律规范,其对立法宗旨加以明确地规定:“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中优先发展科学技术,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依据宪法制定本法”⑤。

该法强调以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但对滥用科学技术的危害和法律对科技活动调整的极限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要求。

综上所述,国内法欠缺对科技立法的全面考虑。

我认为当代中国的科技立法应当贯彻以下原则:

一是限制开发原则。

科学技术发展本身是忽视给人类带来的影响和后果的,因此在科技立法过程中我们应有意识地以不给人类带来灾难和痛苦为原则。

对于有给人类带来灾难的可能性的技术,用法律予以杜绝使用。

对于某些技术可能带来的后果目前尚不清楚的,则必须审慎行事,并予以合理开发和限制盲目不当地应用。

如克隆技术的发展。

其对于人类有利的积极方面,例如解决物种灭绝问题、食物生产问题,世界各国则普遍以法律予以扩大和促进其发展。

而对于有违伦理的克隆人,美国,英国,德国,日本和其他一些国家通过法律严格禁止。

二是技术规范原则。

科技立法要实现真正解决科学技术和人类发展的矛盾,可持续发展观念必须深入贯彻到人类活动的每一个方面,并且法律要全方面符合立法对象的专业技术标准,让由此产生的科技法伴随强大的技术性特征。

通过吻合技术规范的规定,使科技法既适应我国科学技术发展的要求又有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并且规避科技进步引发的问题。

三是环境保护原则。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石,必须以科技立法加以保护。

这一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其一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确保我国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实现。

其二是通过法律的设定,以高端的科技拯救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平衡,使科技进步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力通过法律理性得到在根本上的消除。

四是国际合作原则。

科学技术的应用关系到个人和整个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在经济日益一体化的今天,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需要广泛和有效的国际合作。

在我国科技立法中,应该主动参与和制定有关可持续发展的国际法律文件,严格履行国际义务,加强与各国的合作交流,谋求相互的理解和支持,尽最大限度地让我国的科技立法工作符合国际大趋势,真正实践国际合作原则。

[ 注 释 ]

①法学基础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7:96.

②黄跃庆.试论科学技术与法律的关系[J].重庆师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

③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款.

④法学基础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7:97.

⑤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1条.

[ 参 考 文 献 ]

[1]法学基础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7.

[2]黄跃庆.试论科学技术与法律的关系[J].重庆师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2).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4]法学基础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7.

[5]<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篇9:法律与科学技术关系

摘 要: 在现今世界范围内,科学技术革命的浪潮已经兴起,成为一种重要力量;法律对于科学技术发展的重大影响也关系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进程。

正确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对包括中国在内的现代各国的发展至关重要。

关键词: 科技;法律;可持续发展

科学技术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具有革命性影响,它是未来社会变革的启动力。

人类已经从发展和利用科技转变为受科技影响,被科技所左右。

法律必须对这种强势力量予以强势应对。

因此,研究法律与科技关系并予以正确处理是本文的中心议题。

一、法律与科学技术的关系

科学技术是人类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认识世界和以劳动改造世界的产物,是社会文明的重要内容,其本身不具有阶级性。

法律则不同,法律必然为一定社会的统治阶级所控制和利用,充满了政治色彩和阶级烙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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