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制度(共15篇)由网友“又满孤光”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劳动保护制度,欢迎参阅。
篇1:劳动保护制度
(一)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内容十分广泛,且因不同行业有着不同的重点和差别,各有关单行法规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劳动法》在第六章规定了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基本内容:
1.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实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3.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实行特种作业资格制度。
5.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有权拒绝执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的命令,有权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要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是指根据妇女的生理特点以及教育子女的需要而采取的有关保护女工在劳动中安全与健康的措施的总称。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对女职工特殊的'劳动保护主要包括劳动就业方面的保护、禁止女工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对女工的“五期”保护等。具体为不得安排妇女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未成年劳动者是指年龄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他们的身体发育尚未完全定型,正在向成熟期过度,因而必须对他们给予特殊的保护。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对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为:不得招用16岁以下的童工;对经批准需录用未成年工的特殊行业,应当经过体检证明合格,录用后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为其提供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保证和照顾他们的文化、技术学习和休息;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和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工作;禁止安排他们加班加点。
(三)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制度
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是指国家劳动部门对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状态实施强制执法的一种手段。包括一般监察、专业监察、事故监察三种形式。一般监察是对企业进行的常规监察,其重点是发生事故和职业病的企业。专业监察是对危险性或危害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作业环境、特种作业人员和生产建设工程项目等进行的专项技术监察。事故监察是对各类特别重大事故、职工伤亡事故组织和参与调查、分析、处理和审批结案工作。
篇2:劳动保护制度
劳动保护制度在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防止和减少职业伤害。所谓职业伤害是指劳动过程中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的人身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既包括急性伤害,如劳动者的伤亡事故,也包括慢性伤害,如劳动者的职业病和身体的早衰等。所谓职业危害因素是指劳动过程中的劳动对象、劳动工具、劳动环境等各种物质因素中自然存在的物理、化学或生物性能所具有的危险性或危害性。由于各种职业危害因素客观存在,使得发生职业伤害成为可能,但是,职业危害因素并非必然导致职业伤害。通过采取劳动保护措施,可以预防和减少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造成的职业伤害。在现代科学技术条件下,避免职业伤害的防护手段越来越多且越来越有效,只要用人单位能严格根据有关劳动保护法律规范的要求,做好各种防护措施,就能够有效地避免或降低职业伤害。
2.有利于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力,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劳动保护的相关规定为消除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劳动力提供了制度保障。劳动力是生产力中最重要、最活跃的因素,对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保护,有利于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建立劳动保护制度,有利于督促用人单位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落实保护劳动者的责任。
3.有利于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利益的保护。对女工和未成年工利益的特殊保护,是劳动保护制度的重要内容,它根据女工的特殊身体条件和所担负的养育后代的特殊任务,对她们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利益给予特殊保护;根据未成年工身体发育尚未成熟的特点,对其给予了特殊保护,为未成年工的健康成长,为整个民族的健康延续提供保障。
篇3:企业劳动保护制度
企业劳动保护制度
1、目的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对从事与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活动有关的员工依照《劳动法》采取一定劳动安全防范措施和社会保障,使员工按照安全保护要求从事服务提供活动,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身体健康与合法权益。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与质量体系运行活动有关的员工的劳动安全管理。
3、职责
3.1 各部门具体实施劳动保护的措施和规定;
3.2 办公室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统计、发放,并对劳动保护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3.3 总经理主管劳动保护的控制。
4、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
《质量记录控制程序》 Q/PH-QP-4.2.4
《基础设施管理办法》 Q/PH-QP-6.3
《特殊服务过程管理规程》 Q/PH-WD03-03
《工程部安全工作管理规定》Q/PH-WD
5、工作程序与管理办法
5.1 劳动保护的类型
5.1.1劳动保护用品、服装
公司根据不同工种在服务提供过程中的实际需要,购置和配备劳动保护用品,由办公室进行统计、购买、发放和管理,并对劳保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结果记入[劳动保护用品使用记录表](QR-WD01-09-01),劳保用品主要包括:工作服、消防衣、钢塑钢盔、安全帽、橡胶手套、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垫、测电笔、防护面具、防护眼镜、护目镜、口罩、登高架、安全带等。
5.1.2劳动环境保护
公司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员工提供符合法定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环境。
a)办公场所必须安装空调,有充分的照明;
b)水泵房、冷水机房、柴油发电机房等有噪音的场所必须安装隔音系统;
c)从事与电有关工作的操作时,工作环境应保持照明良好和空气干燥;
d)从事消杀工作或喷洒农药时,应在通风环境下进行。
5.1.3员工身体健康检查和保护
a)需从事高空作业的员工,在登高前必须进行身体检查,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症及其他不适宜高空作业的员工,一律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b)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对确诊为职业病患者的,应安排治疗,定期复查,并给予其职业病的抚恤待遇,并建立[员工身体健康状况登记表](QR-WD01-09-02),存入员工个人档案,对不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及时调职,妥善安置。
c)员工因工负伤,凭医院证明(急诊除外)可休病假,病假期间按公司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d)员工在工伤事故中造成伤残或死亡的,治疗期间工资照发,所需医疗费由公司支付,自定残或死亡之日起,公司将按《劳动法》中相关劳动安全管理条例,一次性付给伤亡者伤亡抚恤费。具体执行《员工劳动合同》(QR-WD01-07-04)。
e)公司每月为员工发放午餐补助,由办公室在每月初进行统计与发放;
f)公司每年6月份至9月份为员工发放高温费,由办公室统计,与工资同时发放。
5.1.4员工意外事故保障措施
a)办公室应定期对劳保用品的性能进行检查,结果记录于[劳动保护用品使用记录表]对不能继续使用的应及时添置、更换;
b)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证书,对从事特种作业员工的培训、考核的发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定执行。公司不得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上岗独立从事特种作业。
c)公司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各种社会保险,并根据公司经营状况为高压电操作、高空作业、井道作业、安全保卫等从事有危险性工作的员工办理人身意外保险;
d)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必须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公司的操作管理规程。员工对公司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5.2防护用品使用规定
5.2.1电工
a)在进行高压操作时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绝缘鞋不得裸足穿用;
b)进行测电时,使用测电笔;
c)在高低压配电屏前应铺绝缘垫;
d)带电作业时应带护目镜,防止产生电弧刺伤眼睛。
5.2.2焊工
a)焊工(含电焊、气焊,下同)工作前,必须穿戴好工作服;
b)焊接时,应戴好防护面罩,以防止弧光伤眼和焊渣溅伤眼睛。
5.2.3高空作业
a)凡在离地面两米以上进行的作业,都属于高空作业,在登高作业前,应仔细检查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梯子、跳板、脚手架等,确保性能良好;
b)高空作业人员,不准穿硬底鞋,一律使用安全带;
c)应有专人监护。
5.2.4电梯工
在从事井道作业时,首先开亮井底灯,按下井底安全掣,若上方有人时必须佩戴安全帽。
5.2.5清洁工
a)在粉尘环境工作或从事特别肮脏的清理工作或接触具有腐蚀性、刺激性洗涤和消毒用品时,必须戴橡胶手套和防护口罩;
b)在从事登高清洁工作时,必须使用状态良好的登高梯,并有专人监护;
c)进行虫害消杀或绿化施肥喷洒农药工作时,必须穿工作服,戴橡胶手套和防护口罩。
5.2.6 保安员
a)晚上外出巡逻必须佩带橡胶棍;
b)台风天气在外巡逻应戴钢塑钢盔;
c)进行消防演习或火灾灭火时,应穿消防衣,戴钢塑钢盔。
6、使用的表格、记录
序号 名称 编号 存放地点 存放时间
1 [劳动保护用品使用记录表] QR-WD01-09-01 办公室 一年
2 [员工身体健康状况登记表] QR-WD01-09-02 办公室 长期
起草人: 审核人: 审批人:
日期: 日期: 日 期:
篇4:劳动保护调查报告
劳动保护调查报告
根据豫工生[XX]4号文通知精神,我们对所属县区、市直企业开展工会劳动保护维权机制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所了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市、县工会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权益工作情况
1、市总工会劳动保护机构配置齐全,市总工会主席田爱华为委员会主任,副主席陈瑞峰,后调来副主席刘超为副主任,生产部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为委员,对生产保护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县区工会机构配置都比较齐全。所成立的召陵区关系已经理顺,正在筹备建立。
2、劳动安全卫生三方协商机制建设到位,每年至少召开1—2次协调会议,对劳动安全,职业病防治,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进行总结,提出下步工作方案。
3、因为漯河市没有媒矿,机械行业不多。轻工企业生产事故相对少一些,市人大每年执法检查时工会派员参加对县区、市直单位都提出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健康权益问题。
4、职工劳动安全问题在劳动争议案中没有涉及到。仅在XX年漯河电厂一工人摔伤后,企业不全部解决医疗费及和工资问题,提出劳动争议,仲裁已解决。
5、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到的制及执行情况是,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都能很好的执行,部分私人企业重视不够。
6、工会在维护劳动安全卫生权益工作方面主要成果是:
(1)在源头上参与,每年市政府与县区和市直主要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时,有明文要求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开展“安康杯”竞赛和推行工会劳动保护一法三卡活动。
(2)和安全。卫生部门联合下文,联合下去进行安全检查,参与“三同时”工作,对开展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比较有利。
(3)市总和和基层和单位工会工作的同志一道对劳动安全卫生权益的.进行构通交流,共同探所思路。新方法。
7、指导,协助企业工会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权益情况,主要是对私营企业的指导,今年六月份,我们和市安全局一起到召陵区兴茂钛白粉厂,验收制氧车间工程时,发现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存在问题,在污染区只发口罩,不穿防滑鞋,没有推行“一法三卡”活动,当即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改正,并和工会主席交换了意见,要求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目的,对老板宣传《工会法》、《安全生产法》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使之起引起重视。
二、企业工会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权益工作的情况
1、企业工会劳动保护组织人员配备情况
企业工会90%以上是专职工人员负责劳动保护工作,有个别私人企业工会组织成立后,人员少设兼职人员负责这项工作。三级网络组织健全,人员构成情况合理,发挥作用突出,真正起了安全生产群众监督作用。
2、企业职代会劳动保护专门委员会。平时能行使职权对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能及时研究,向行政提出建议,在职代会期间向职工报告工作时作为一项专项内容进行报告。
3、企业运用平等协商机制维护职工安全健康情况,我市有158家国有,2家控股,79家集体企业,176家非国有企业签订,续签了集体合同,基本上工作休息部分有4—5条,劳动安全9条,劳动保护福利10条。能够从源头上起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
篇5:劳动保护工作计划
做好劳动保护工作,保护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员工创造一个安全、卫生的良好工作环境,是工会必须认真抓好的一项重要工作,它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是我们党和国家一贯的方针政策。为此,特拟定公司劳动保护工作计划,以便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任务
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安全第—,预防为主,群专结合、依法监督”。依靠员工群众广泛开展群众性的监督检查,积极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通过经常性地查隐患、堵漏洞、搞整改,达到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逐步改善劳动条件,控制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及各种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员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二、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主要任务
1、向员工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宣传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科学知识,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2、监督和协助行政贯彻执行各项劳动保护法令、规程、条例和规定,建立和健全各级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解决生产中出现的有关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不断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
3、组织或协同行政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建立档案、监督整改。根据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对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实行监督。
4、督促企业行政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和定期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监督协助行政落实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有关规定。
5、参与本单位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劳动安全卫生条款的协商与制定,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听取职工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向有关方面反映情况。
6、参加伤亡事故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教训,监督、协助企业采取防范措施。
7、发现违章指导,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的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紧急情况时,有权代表职工向企业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要求采取紧急措施,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建议无效情况危急时,即应支持或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并立即报告。
三、参与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
对本单位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包括重伤、死亡事故,多人负伤事故),工会要参与调查处理:
1、立即救护受伤者,并督促行政采取措施制止事故的蔓延扩大。
2、督促行政保护好事故现场,做好事故现场情况的记录。
3、立即向上级工会报告事故概况,同时督促行政及时向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和上级工会,如实作出报告。对隐瞒未报,工会有责任举报。
4、参加事故调查小组,做到“三不放过”:
——事故未查清原因和责任不放过;
——职工群众和事故责任者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未制定和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不放过。
督促行政按期将《工人职员伤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公司主管部门、上级工会等有关单位。
xxxx年一月二十日
篇6:劳动保护工作计划
劳动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全总“十五大”会议精神,着眼于服务经济建设这个大局,开展好“安康杯”竞赛活动,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团结意识、群众意识,引导和激励教职工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中更好地发挥主力军作用。
一、以开展“献良策、保安全”活动为主体,推动全体教职工劳动保护意识再上新水平
献良策活动要广泛开展好提合理化建议活动;要立足职工的本职工作岗位,在争上游、创最佳、奔一流上下功夫。
1、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活动方案,明确活动的指导思想、内容和目标,使活动切实有效地开展起来。
2、注意选树典型,总结典型经验,以典型的示范作用推动活动向纵深发展。
二、以“知识武装工程”为核心,加强安全知识培训
三、以“安康杯”竞赛为载体,强化工会在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中的地位发挥工会在安全生产群众监督中的作用,要继续搞好班组安全建设和“安康杯”竞赛活动,确保职工的劳动安全。
1、在工作中注意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的作用,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向一级负责的较为严密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2、加强职工的安全知识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努力协调好劳动关系,协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劳动、公安、消防等部门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开展以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为主要内容的事故预防活动,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计划在十月份搞一次的安全知识竞赛。
四、以落实劳模、先进任务待遇为内容,更好地发挥他们的先锋模范作用,在教职工中形成学习先进、尊重先进、关爱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风气,激励广大职工为教育事业多作贡献。组织骨干教师外出参观考察,更新观念、开阔视野。定期召开座谈会,与教职工交流思想、沟通情况。
篇7:劳动保护条例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由本条例附录列示。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合理安排怀孕女职工的休息时间,或者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经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六条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女职工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以下称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间女职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
第十条国家鼓励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每2年至少安排1次女职工进行妇女常见病检查,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执行本条例附录所列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执行本条例附录所列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条第二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执行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联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协助行政部门开展工作,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职责分工,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以罚款,或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8:工会劳动保护总结
为了推进企业搞好安全生产,保障职工在生产和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机制的作用。我局工会在“春查”期间,组织各级工会小组紧紧围绕我局安全生产目标,并结合“三标一体”贯标工作和第二轮安全性评价活动的开展,把维护职工的劳动安全健康放在首位,发动广大职工积极开展各种行之有效的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活动,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报告险情,督促整改,切实提高了电网的安全运行水平。现将这次“春查”期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如下:
1、抓好宣传教育。
在“春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开展之前,2月26日我们专门召开了一次动员会,组织全体工会劳动保护检查员参加了会议,会上对“春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我们还按照电业工会“春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的要求,制定并下发了我局《关于认真做好20xx年“春查”期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春查期间组织工会干部和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认真学习了***总经理在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题为“安全生产是企业改革发展的命脉”的讲话精神和新安规,要求广大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认真学习领会其精神,不断增强工作责任心和自觉性,逐步提高开展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组织基层职工利用安全活动日认真学习了各类事故通报、安全简报、《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规程规定》、《安全生产法》等文件和制度。举办了“两票”学习班、交通安全培训班,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
2、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主阵地作用,继续以“十个一”活动为载体,在职工中广泛普及劳动安全卫生知识。
组织全体职工深入开展安全“十个一”活动。在活动中,各工会小组紧紧围绕全局中心工作,认真组织职工学习了劳动安全卫生的基本知识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同时我们还组织了安全生产签名、安全猜谜、周五事故反思、安全事故分析等活动,通过活动使劳动保护意识深入职工群众的内心,提高了职工的安全意识,增强了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使他们自觉做到遵章守纪,抵制违章操作,杜绝违章作业,营造出“时时想安全,处处抓安全,事事重安全,人人保安全”的氛围。同时,各工会小组还发挥工会组织优势,广泛征求职工对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建议和意见,工会积极向行政反映职工意愿和要求,真正为职工多办实事。
3、加强班组安全建设,不断夯实企业安全管理基础。
班组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为此我们把开展“三无”(无违章职工、无违章班组、无违章企业)活动作为推进班组安全工作规范化管理的切入点,以推进安全管理制度化、安全设施标准化、作业行为规范化为目标,使安全生产从重视事后监督向重视过程和事前监督转变,实现安全生产关口前移,最大限度地减少违章行为,杜绝因违章造成人身死亡、重伤和其他人为责任事故的发生。为此在春查内查期间我局工会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对我局管辖供电范围内所属的15个基层农电所、站进行了自查工作。查评组本着“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原则,查阅了班组日志、安全记录、工作票、检修试验报告、专业报表和总结、生产计划文件、现场规程制度、技术图纸、运行检修记录等技术资料,并对现场设备系统进行了专业技术检查。通过自查发现了班组在生产设备、安全管理及劳动安全和作业环境方面存在着一些影响安全生产的因素和隐患。为了从根本上消除这些问题,我们制定了以“三定”为基础(即:定人、定责、定期)以考核为动力的严密细致的整改方案,进一步加快整改速度,同时要求各工会小组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检查员的作用,发动、组织班组全体成员参与班组安全管理,调动班组每个成员的积极性,加强班组安全检查,形成了职工自主管理,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4、群众性“反违章、查隐患、堵漏洞、排险情”安全活动取得实效
在开展“春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中,我局工会积极发动和组织职工开展广泛的群众性“反违章、查隐患、堵漏洞、排险情”安全活动,组织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深入一线,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全面系统的排查和整理,并继续把安全工器具和安全设施的监督检查作为重中之重,在此期间,共试验安全工器具193付(双),其中拉闸杆49付,验电笔42支,接地棒47付,绝缘手套27付,绝缘靴28双。带电工器具50组,拉闸杆45根,更换不合格安全帽50顶、安全带35付、脚扣50付,淘汰了不合格有安全事故隐患的工器具,对不符合要求和不按规定配发的,及时督促行政进行了更换和补充,切实保障了职工的作业安全。4月6日——8日,局工会组织和抽调人员,对各基层小组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和隐患整改情况进行了检查。
5、加强领导,建立制度,大力推广和应用“一法三卡”工作法。
利用“春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我局工会通过局域网、工作例会等加大对“一法三卡”工作法的宣传,同时结合我局实际,认真研究,着手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并逐步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下一步,我们将抓好工作计划的贯彻落实,要面向广大工会小组长和基层劳动保护检查员举办专门的培训班,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职工对推广“一法三卡”工作法的认识、了解和重视程度,确保“一法三卡”的有效推广应用。
6、认真做好隐患整改的监督落实
对“春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职业危害,各工会小组认真履行职责,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督促和协助有关方面认真解决,监督和协助企业及时消除各种事故隐患和减少职业危害,发现问题、马上拿出解决方案,并落实到部门负责人。在工会小组的检查督促和全局生产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全局的线路设备得到一次全面的检查消缺,在此期间,共处理渗漏变压器47台,检修开关25台,校正线路歪杆285余根,清扫针瓶4500个,对弧垂不符合要求的调整14处,拉线27处,更换高压跌落保险8组、变台二次引线12处,加装变压器防护帽350个、更换10KV铜铝跨径线夹620处、装设拉线防护管2100套、发放安全扑克及安全宣传画1000多套。修剪砍伐影响线路运行的树木185余棵。各农电站相互配合共检修10kv线路14条,处理各类缺陷106余处。通过全局职工的共同努力,在这次安全大检查中解决了许多问题,提高我局配电网的安全可靠性,为今年的安全生产打下了良好的基础。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将在今后将长期抓下去,并要见到实效。
篇9:工会劳动保护总结
20xx年,我区紧紧围绕“科学发展抓预防,关爱生命重教育”的主题,坚持“培训先行、多措并举、建章立制、自评整改、检查考核、分类指导、评比奖惩”的组织措施,从增强企业、职工自主防范意识着手,严格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和“四个百分之百”的工作要求,通过联合执法、专项执法、交叉检查等方式,对危险化学品、冶金建材、消防、建筑施工、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领域,进行执法检查634家次,督导检查147家次,发现安全隐患及问题746处,停产整顿企业7家,下达指令文书321份,并追踪问效746处安全隐患已全部整改完毕;全区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实现了“零死亡”,较好地发挥了工会维护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作用。
概括起来主要突出在三个方面:
一、以“安康杯”竞赛活动为载体,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和工会劳动保护工作
首先,我们针对全区非公企业点多,面广,企业和人员素质差异性大的特点,为了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在全区各系统及企事业单位工会层层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基础上,成立了“安康杯”竞赛组委会或领导小组,由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挂帅,每年制定“安康杯”活动工作方案和计划,区总工会会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整个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工作,针对各企业的特点,采取分类指导,开展乡、办、企工会职业卫生与健康指导服务机构试点工作,签订区域性劳动安全卫生集体合同(四章三十条开),组织开展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行动周活动,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调研。同时,我们根据《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成立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工作领导小组,通过总结推广企业安全优秀工作法,实行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奖励制度等形式多样的安全活动,为教育广大真正掌握安全生产科学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不留空档,不留安全死角,奠定了良好的组织保障。
其次,按各参赛单位按所属行业、职业规定要求,结合《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制定全区年度“安康杯”竞赛统一考核内容(25条)(组织领导、安全管理、群众参与、活动成果、事故、),重点放在辖区内非公企业建会单位,特别是有毒有害及室外安装,高空作业的非公企业建会单位,全面推行“一法三卡”的实际应用,提出了“五结合五提高”的工作目标:一是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与落实安全卫生教育相结合,提高职工群众的安全法规意识;二是企业生产管理与班组安全管理相结合,提高全员安全防范的自觉性;三是生产设备、设施维修、保养与更新改造、达到安全卫生指标相结合,提高企业源头安全投入的可靠性;四是企业生产发展投入与改善员工作业场所安全卫生条件相结合,提高作业安全闻声环境;五是考核评定与表彰奖励相结合,实行一票否定,提高企业竞赛参与和全员群查群防的安全行为。
第三、实施目标化管理。及时整合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领导成员单位,落实各个层面的安全责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将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进行分解,实行定量控制和考核,确保不突破控制指标。
二、编织工会劳动保护群众监查网,巩固和提高“安康杯”活动成果
目前,我区278家规模以上企事业单位(制造业176、建筑业17、流通服务业85),已全部纳入“安康杯”竞赛考核,覆盖职工24976人;建立了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并签订了劳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1+3集体协商合同);298个工会小组专设劳动保护检查员1人。推广“一法三卡”等安全卫生知识、班组长、安检员培训1705人次。为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劳动保护监查网的作用,我们创建了五项工作机制:
1、案例警示教育。每季度会同安监局召开安全生产防范和部署会议,要求区直部门、乡、办、村、企、学校、居委、医疗、网吧、市场、公众聚集场所及驻区企业等单位一把手或主管领导、业主都必须参加,除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精神外,对本市、本区或外地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通报分析,汇编成册,教育全区上下明确:在安全生产工作上不得有半点虚假;不得有丝毫的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要想发展就必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形成了“政府统一领导、职工群众广泛参与、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浓厚氛围。
2、科技兴安。全面推进“三化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隐患排查制度化、安全监管精细化),“一抓双促”(抓隐患排查,促教育深化、促安全投入的加大);一是加快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改造和更新步伐,提高安全装备水平。二是坚决淘汰危及安全的落后技术、工艺和产品,引导企业采用先进技术,积极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对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坚决依法取缔,从源头上防止进入市场。三是开展评价评估工作,推行安全标准化工作,通过“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尤其是聘请各类专家的参与,对企业从安全生产的规章、规程、责任制、机构、工艺、技术到存在的各种隐患详细评估,把隐患控制在萌芽状态。
3、专项整治。采取专项整治与专业整治相结合的方法,一是结合实行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建立常见危险化学品理化特性档案,有危险源的企业主管必须参加省、市安全培训;二是落实《行政许可制度》,对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坚决依法取缔。(土法炼油);三是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按照有目标、有内容、有重点、有措施的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深化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商贸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成效明显。四是组织乡办和生产经营单位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先后开展了6次大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模拟责任追究。就是从事发现场开始,逐级倒退各级应承担的事故责任,落实到人,实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超前防范。根据《复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复兴区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岗双责”要求,对六个系统(化工企业、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公共聚集场所、商场和超市、锅炉管特单位、建筑行业),配合安检部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今年共检查单位160家次,排查消除了大量事故隐患,确保了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5、开展班组“现场管理、基础管理、岗位操作、岗位纪律”安全标准化达标竞赛。如赵都精细化工厂等危险点多的企业,都建立了安全班会学习制度,班组长对一天工作的安排,安全事项,重点防护措施“三交(任务、技术、安全)、三查(上岗前准备、岗中操作规范、岗后有无遗漏)”;根据安全员台账记录,通报安全情况,组织现场整改。
三、积极主动参与,把“维权”作为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出发点、切入点和落脚点
工会代表或者发动、组织企业职工参与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主要任务:一是建立健全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机制(三个条例《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形成“四全”(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群众监督;组织开展预防事故及职业危害的各种群众活动和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其宗旨就是要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如何保证安全卫生管理措施到位,如何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有效实行,如何将安全生产的重点放在第一线,将安全生产关口前移,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主体责任,确实发挥工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监督的作用,积极主动参与是关键。形成“参与-协商-监督-维权”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机制,需要党委重视、工会推动、行政互动、职工行动、平等协商、共议共决;通过各种文化载体来增强企业职工安全文化素质来规范其安全行为。
主动参与的程度决定着期间相互融合共同推进的效果,加大工会参与力度:一是我们与区安监局建立了联席会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做到了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时间和预案“五落实”。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事故调查处理、劳动保护用品检查、新、改、扩建工程的“三同时”审查验收均有工会人员参加。二是强化了企业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和职代会的监督机制,将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内容提炼下发企业加以参照规范,企事业单位签订或续签的集体合同及专项协议中,都有规范的劳动保护条款,并经职代会审议通过,职工代表检查执行情况,保证监督检查到位。三是发挥各级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和工会小组安全检查员的.作用,对查出的事故隐患,下发《劳动保护建议书》和《事故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四是通过各种渠道宣传企业安全文化。我们结合“安康杯”竞赛,适时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日”、“安全生产活动月”、“安全生产年”、“安全板报展”、“安全咨询”、“我为安全献一计”、“安全救护演示”、“观看警示教育录像”、安全生产“十个一”等活动、并在市广播电台“清晨热线”行风评议节目中现场回答了人民群众关心的安全生产问题,举办企业法人安全生产培训班,对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了培训,今年培训安全管理人员400余人,特种作业人员800余人,组织培训烟花爆竹销售从业人员200余人。开展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周活动,通过对典型事故和身边事故案例进行剖析,组织举办事故案例展览、反思大讨论、隐患排查等活动,增强企业自我防范意识和自主保安能力。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制作宣传横幅、标语、展牌、知识手册等宣传资料,设立咨询展台,并采取有奖答题、文艺演出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组织复兴区代表队参加邯郸市“五矿邯邢杯”安全生产知识电视大赛。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执法检查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极大地增强了企业安全文化在企业职工群众的影响渗透力。
篇10:工会劳动保护总结
今年以来,根据厂工会统一部署的以“和谐贵铝,健康职工”为主题“安康杯”竞赛活动计划的总体要求,以及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条例,为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发挥工会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和履行劳动保护工作中的协助监督检查作用,切实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根据公司生产实际情况,本着生产与安全密不可分的关系及企业改革的需要,通过各种安全教育、培育企业安全文化、创新安全理念、突出公司特色。现就一年来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及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安康杯”竞赛活动开展情况
1、统一思想,齐抓共管
为了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持久深入地开展,以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提高全公司员工工“居安思危,警钟长鸣”的安全意识,实现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的目标,营造人人、事事、时时、处处讲安全、想安全、保安全、要安全的安全文化氛围。根据总厂《关于开展以“和谐贵铝,健康职工”为主题的“安康杯”竞赛活动的通知》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成立了由行政一把手为组长的“安康杯”竞赛活动领导小组,并制定了相应的实施方案。
2、活动形式多样,以活动捉安全
一是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层层签定安全责任书,建立健全了安全互联网。
二是举办了二期安全知识培训及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员培训。
三是开展了开展安全生产职工“金点子”征集活动。共征集5条,已采纳2条。
四是组织开展了“查一起事故隐患,提一条整改意见”活动,开展以反违章、自查自纠为主要内容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活动。
五是结合“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开展“忆事故、讲教训、反三违、保安全”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座谈会,及安全工作“车间主任天天讲、班组长班班查”活动。
六是开展了“我当一天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活动。使员工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有了实质性的认识,查隐患,提建议,强化了安全责任意识。
七是将亲情家庭文化、企业文化融入安全生产之中,用喜闻乐见的形式,激发渴望安全生产、家庭平安之情。开展“珍惜生命、杜绝违章、精心操作、落实责任、争创一流”的安全竞赛活动。
八是开展“我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差距同企业改革发展的关系”等问题大讨论。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九是组织开展了“查隐患、杜误操、保安全、促生产”的自查自纠活动,努力做到“四不伤害”,形成“人人讲安全、事事讲安全、时时讲安全”的良好安全氛围。
3、围绕“安康杯”竞赛活动,抓好日常工作。
一是不定期配合行政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切实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企业生产经营的平稳运行保驾护航。
二是定期向总厂工会上报“安康杯”竞赛季报表,做到了认真、及时、准确。
三是及时将本单位“安康杯”活动开展情况通过《工会视野》、《————电视台》及《————报》等媒体进行了宣传报道,共发宣传报道7条。
四是结合公司实际,创新安全理念,培育企业安全文化营造生命安全平台。
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完成情况
㈠、“源头”维权,抓组织保障体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1、认清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增强做好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的紧迫性。
2、根据全国总工会颁发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三个条例,结合本公司实际,先后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8个。使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有了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使员工对劳动保护的要求通过公司工会及时地反映和表达。
㈡、做好劳动保护工作,保护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员工创造一个安全、卫生的良好工作环境
1、班组是企业的细胞,是企业生产的最小单位。公司工会把工作的着眼点放在班组。因为每一项制度、每一项措施最终要落实到班组,落实到每一位员工头上。所以,以班组为重点,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成效显着,如设兼职安全员,赋予其职责,边工作,边监督,探索出了一条专兼结合防止事故发生的新路子。
3、做好安全监督检查,消除事故隐患。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是工会履行监督职责的主要手段。通过找问题,查隐患,促整改,协助企业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在实处,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的发生。安全检查分为两个层次:
㈢、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业务素质及工作能力,从而更好的完成“维权”使命。
1、为了让公司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正确履行其职责、有较开展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公司请具有安全知识和经验的人员对公司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员进行了业务培训。
2、工会开展劳动保护工作是以“劳动法”、“工会法”以及有关劳动法规为依据的,其角度侧重于维护员工的人身健康权利,监督行政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实践表明,这项工作是工会依法维权与促进企业生产的最佳结合点。
3、从公司实际出发,确立工作的落脚点和入手点。引导职工增强劳动保护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走群防群治的路子,配合行政部门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的发生。
总之,通过以“和谐贵铝,健康职工”为主题的“安康杯”竞赛活动及工会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使每个员工立足本职,自觉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自发制止违章作业,争做安全生产工作的模范。逐步营造出一个人人讲安全,事事重安全,处处保安全的良好安全文化氛围。
篇11:工会劳动保护总结
20xx年,我公司工会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会劳动保护三个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围绕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抓好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作为“突出维护职能”的重要举措,开展了一系列的群众性的工会劳动保护活动,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源头参与,维护好职工的生命健康安全
工会主席作为工会领导积极参与工会工作,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制度和文件,如:公司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等。同时,还成立了应急救援队伍领导小组,工会主席被列为成员,配合公司领导下发了《关于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从源头上为工会组织在企业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中发挥好作用奠定了基础。
二、积极开展安康杯竞赛,提升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20xx年是全国“安康杯”竞赛活动的第14个年头,我公司工会组织和发动全体职工开展了以“十个一”活动为主要内容的市“安康杯”竞赛活动,吸引了众多职工的积极参与。
三、继续推行“危险源点监控法”和职业安全卫生达标活动“安康杯”竞赛和“危险源点监控法”活动是工会牵头开展的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这两项活动受到了党、政的高度重视,已连续几年列入了公司生产目标管理考核验收的内容之中,开展了职业安全卫生达标竞赛活动,“五一”节前后参与市、局开展的职业卫生和安全生产检查。
四、创建企业劳动保护合格工会活动
按照市总的要求,公司发出通知开展了创建劳动保护合格工会活动,年底前对照创建标准,认真准备,并对照标准进行了自查打分,基本达到标准。
五、开展职工安全生产知识普及教育活动
为进一步丰富职工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职工安全技术、业务水平,培训工会干部和班组长以上骨干,讲解《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劳动保护知识,配合安委会和局工会开展企业经理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和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篇1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文件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十一条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山西工会施行《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持续发力维护女职工权益
自10月1日《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山西各级工会持续发力、笃定前行,有效推进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进程,让纸上的“美好愿景”实实在在温暖每一位女职工。
《条例》甫一公布,就引发社会关注。但如何将之落到实处,山西省总强化宣传扩大《条例》知晓率和覆盖率的这条主线分外鲜明:落实学习宣传月,在近130个地点统一启动现场宣传活动,印发《条例》单行本4万册、宣传海报份、挂图4000份、彩色画图6万份等;通过设专栏专版、组织宣讲团、专家解读等进行宣传,先后组织4期500人次参加的专题师资学习培训班,建立起全省各级宣讲员队伍;连续两年,在全省组织开展了有11180家基层单位,118.6万名职工参加的《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竞赛活动。
《条例》不应是写在纸上的“美好愿景”,落在实处、让女职工享实惠,才是根本目的。为了保障有效落地,山西省总开展一系列举措:
连续3年组织开展“女职工维权行动月”活动,以“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月”活动为契机,注重将《条例》内容纳入集体合同协商范围,纳入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督促企业健全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网络和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条例》落实情况和专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动《条例》贯彻落实。并将“女职工维权行动月”活动作为女职工重点工作,纳入山西省工会女职工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加强与地方人大及劳动、卫生、安监等部门的合作,对《条例》的执行情况进行常态化监督检查。省总就女职工卫生费和2%一次性营养补助等落实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研并及时与省人大沟通,对机关事业单位发放女职工卫生费和营养补助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在女职工相对集中的企业广泛开展了女职工劳动安全隐患自查活动,保障了女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该省各级工会结合各地、各行业和生产经营实际,因地制宜地细化《条例》,做到了靶向精准,服务到“最后一公里”。
阳煤集团针对驻外单位交通不便,女职工哺乳时间难落实问题,将每日哺乳时间按月折合计算,女职工可按折算天数带薪休息,并将此规定写进该集团《女职工保护专项集体合同》;20底,晋中市总工会机关女职工的卫生费率先执行每月50元的标准;非公企业、山西环节石油钻具制造有限公司规定为怀孕期间女职工发放5个月共1000元营养补助……
“妈咪小屋”为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特定生理期的女职工提供私密、安全、卫生的休息、哺乳场所,是落实《条例》女职工“五期”保护的创新实践和具体措施。今年以来,“妈咪小屋”的内涵不断扩大,还为开展女职工活动搭建了平台,使女职工有了更好的体验,也使“妈咪小屋”的使用更加高效便捷。
篇13:甘肃省劳动保护条例
甘肃省劳动保护条例最新版
第一条 为了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或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职业技术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依照本规定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参加劳动争议的协商、调解及仲裁活动;依法成立的其他团体或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劳动争议的协商、调解及仲裁活动。
职工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企业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以及外藉员工等全体人员。
第四条 集体劳动争议以及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3名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1至3名代表参加协商、调解或仲裁活动。
第五条 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自愿协商,着重调解,依法仲裁;
(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及时处理;
(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六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互相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除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的情况外,当事人双方均应当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企业不得以职工参与劳动争议处理活动为由解雇职工,停止职工工作,停薪或降低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职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照常工作。
第二章 企业调解
第七条 企业应当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职工代表;
(二)企业代表;
(三)企业工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法人代表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各方推举或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一方参加调解委员会。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企业法人代表协商确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调解委员会成员名单应报送地方总工会和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第九条 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决定。
第十条 调解委员会要积极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本规定第二条所列的劳动争议,检查督促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第十一条 调解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由企业工会与厂长(经理)协商确定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或兼职调解员。调解委员会的专职调解员配备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1至3人,特大型企业可适当增配。
第十二条 调解委员会成员及调解员应当由具有一定劳动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的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 兼职调解员参加劳动争议调解活动,需占用生产(工作)时间的,企业应予以支持,并按正常出勤对待。
第十四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本企业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十五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和双方当事人签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应当制作调解意见书,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章 仲裁
第十六条 省、地(州、市)、县(市、区)均应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
第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
(二)工会的代表;
(三)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委员若干人。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和仲裁委员会委托的有关事项。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
仲裁委员会设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
第十九条 劳动仲裁员必须熟悉劳动业务,具有一定的劳动法律知识,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能胜任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仲裁员资格由省劳动厅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确认,并颁发由国家劳动部统一监制的仲裁员资格证书和执行公务证。取得仲裁员资格的,方可在一个仲裁委员会担任专职或兼职仲裁员。
第二十条 仲裁员可以聘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专职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人员为专职仲裁员;可以聘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为兼职仲裁员。
专职与兼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案一庭制。
普通仲裁庭由1名首席仲裁员和2名仲裁员组成。
简易伸裁庭由1名仲裁员组成。
特别仲裁庭由1名首席仲裁员和2名以上仲裁员组成。
仲裁庭的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
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负责人或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另2名以上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
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或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可以简易仲裁庭处理。
受理职工人数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应当组成特别仲裁庭进行处理。
仲裁庭对重大疑难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第二十二条 省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劳动争议:
(一)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
(二)部属、省属国有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省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由本会直接处理的劳动争议。
第二十三条 地(州、市)仲裁委员会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地(州、市)属国有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劳动争议;
(四)省仲裁委员会委托处理的劳动争议。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仲裁委员会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县(市、区)属国有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地(州、市)仲裁委员会委托处理的劳动争议。
第二十五条 各级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受上一级仲裁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下级仲裁委员会对辖区内重大、疑难案件经上级同意后移送上一级仲裁委员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行政区域内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受理。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或死亡职工,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法定代理人不明确的,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代理人。
第二十九条 与劳动争议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
第三十条 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第三十一条 仲裁立案后,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和解,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双方协商和解的,应当由申诉方申请撤诉,经仲裁委员会审查确定准否撤诉。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三)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四)经协商、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写明协商、调解不成的原因。
第三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立案审批工作。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仲裁机构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在7日内通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仲裁委员会授权其办事机构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第三十四条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前4日,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和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以及翻译人员。
第三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做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仲裁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其他成员、仲裁员和其他人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第三十八条 经协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申诉人可以请求撤诉;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章、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反悔的,以及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裁决。
第三十九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必须如实笔录。
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裁决书,裁决书由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仲裁庭当庭裁决的,应当在7日内发送裁决书。定期另庭裁决的当庭发给裁决书。
第四十条 仲裁庭调解或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再行申诉。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般应在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案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特别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特别仲裁庭之日起3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
对于请示待批,工伤鉴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以及其他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止,并需报仲裁委员会审查同意。仲裁时效中止不应计入仲裁办案时效内。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在处理劳动争议时,有权向有关单位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核实争议事实,弄清申诉人与被诉人的基本情况,发生争议的时间、原因、经过、结果、双方争议的焦点等情况。并有权向知情人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
仲裁委员会之间可以委托调查,被委托方应当在要求时间内完成调查,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要求时间完成的,应当及时向委托方说明情况。
仲裁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确认的证据,应当在仲裁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调查案件中涉及国家、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仲裁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四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按照国家《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收取仲裁费。
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受理费由申诉方在立案时预付。处理费由双方当事人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申诉书副本后5日内预付。
对当事人交纳仲裁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仲裁委员会核实情况后,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第四十六条 案件经仲裁庭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负担。案件经仲裁庭裁决的,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部分败诉的,由双方当事人分担。当事人撤诉的,全部费用由撤诉方承担。
第四十七条 各级仲裁委员会主任对本仲裁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的,应提交本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庭再次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30日内结案。
第四章 罚则
第四十八条 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主有关人员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扰调解和仲裁活动、阻碍仲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的;
(三)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证明材料的;
(四)对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参加人、证人、协助执行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九条 处理劳动争议的仲裁工作人员在仲裁活动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之间以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其他各类人员之间,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参照本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 甘肃省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办案规划、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划,由省劳动厅会同省总工会、省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12月31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甘肃省实施〈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细则》同时废止。
劳动保护的基本内容
①劳动保护的立法和监察。主要包括两大方面的内容,一是属于生产行政管理的制度,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班加点审批制度、卫生保健制度、劳保用品发放制度及特殊保护制度;二是属于生产技术管理的制度,如设备维修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
②劳动保护的管理与宣传。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由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③安全技术。为了消除生产中引起伤亡事故的潜在因素,保证工人在生产中的安全,在技术上采取的各种措施,主要解决防止和消除突然事故对于职工安全的威胁问题。
④工业卫生。为了改善劳动条件,避免有毒有害物质危害职工健康,防止职业中毒和职业病,在生产中所采取的技术组织措施的总和。它主要解决威胁职工健康的问题,实现文明生产。
⑤工作时间与休假制度。
⑥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不包括劳动权利和劳动报酬等方面内容。
篇1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十一条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篇15: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维护本单位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稳定,由企业代表(以下简称甲方)与以公司工会为代表的公司全体员工(以下简称乙方),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经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本企业的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 企业支持工会贯彻执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设立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会小组设立劳动保护检查员。
第二条 本单位参加全国总工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开展的“安康杯”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基层工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三条 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将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纳入企业的主要议程,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
第四条 企业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场所,向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依法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
第五条 企业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六条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
第七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协助企业对员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的教育,对新工人和调岗工人的安全生产三级教育。
第八条 发生工伤死亡事故,本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和上报。
第九条 本单位成立由行政、工会代表组成的集体合同条款检查小组,定期检查条款的履行情况。
第十条 履行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有效期xx年。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一份,并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各一份备案。
甲方:××××公司
企业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工会
工会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 规章制度的作用
★ 规章制度的重要性
★ 规章制度的重要性
★ 企业劳动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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