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的审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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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的审议意见

篇1:《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的审议意见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根据常委会工作安排,市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将审议市政府提交的《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为做好这次审议工作,市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城环委”)高度重视,提前介入《条例(草案)》的起草,多次与住建局、法制办及相关部门沟通衔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常委会副主任毕礼伟带领城环委立即开展了广泛调研,听取市住建局起草情况的说明,与环翠区、国家级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进行了座谈;到荣成市进行调研,委托文登、乳山、南海新区征求本辖区的意见;召开了由规划、建设、园林、文化、水利、林业、海洋与渔业、环保、档案等方面专家学者参加的座谈会;对青岛市制定实施《城市风貌保护条例》情况进行了考察学习。4月8日和14日,城环委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结合调研情况,对《条例(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对审议中存有异议的条款,多次与有关部门、专家学者推敲、斟酌,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城环委认为:威海“山、海、城”独特的城市风貌是我市的宝贵资源,对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由于缺乏具体适用、完善的法律依据,有些风貌没有得到妥善保护和合理利用,例如,海岸线和湿地被侵占,礁石、沙滩和山体遭到破坏的现象时有发生,部分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老建筑没有得到很好地维护和修缮,甚至被拆除等等。因此,制定城市风貌保护地方法规非常必要,同意将该《条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时指出,由于我市缺乏城市风貌保护各专项规划、控制性详规及保护名录等基础工作的支撑,《条例(草案)》的内容不够全面,比较笼统、宽泛,刚性要求条款少,约束力不够强。为此,城环委对《条例(草案) 》提出以下补充修改意见:

一、《条例(草案)》的制定应突出保护重点,注重与城市总体规划等法定规划相衔接

要明确划定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的范围,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正确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将城市总体规划中涉及到的城市风貌保护的刚性要求吸纳进来,结合我市未来的发展思路,细化量化条款,尤其要在解决破坏城市风貌的突出问题上,体现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条例(草案)》的制定应加大处罚力度,增强实效性

关于法律责任中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城环委认为:其中责任部门不具体,罚款额度太轻,不足以对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为了提高《条例(草案)》的实效性,增强可操作性,建议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加大处罚力度。补充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四)项和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法律责任。

三、《条例》的实施由哪个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议常委会进行审议

调研和审议过程中,有城环委委员和与会专家提出《条例(草案)》中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准确的问题。根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市规划局的职能,两个部门都有城市风貌保护的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偏重于全市城乡建设的行业管理,而市规划局偏重于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具体应该由哪个部门履行城市风貌保护的职能,请各位委员审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市规划局的职能附后)

四、针对《条例(草案)》具体条款的修改建议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城市风貌,是指城市的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的综合形象。”

(二)原第二条改为第三条,原第三条删掉。

(三)第四条修改为:“…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永续发展的原则…”。

(四)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管执法、水利、林业、海洋与渔业、文化、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城市风貌保护相关工作。

(五)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风貌保护相关事项应当在市城市风貌保护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布,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六) 第九条修改为:“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每两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城市风貌状况和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七)第十一条第一段修改为:“城市风貌保护的内容”。第(一)项,在“礁石、”后边增加“岬角、”;第(二)项,在“生产遗迹”后面增加“、古树名木”。

(八)第十二条第二款在 “经批准公布的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后面增加“海洋特别保护区、”,“不可移动文物”后面增加“等”。

(九)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尚未列入城市风貌保护名录,但可能具有保护价值的项目面临被拆除、损毁、破坏等风险,可以向各级城市风貌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给予回复”。

(十)第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编制城市风貌保护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不同区域的发展条件、用地性质,科学规划,……。

(十一)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去掉“水库、”,第四款“历史建筑”后面增加“、历史文化遗址”。 第二、三、四款中的“应当划定”修改为“应当划定为”。

(十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城市风貌项目的保护范围内,不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应当在更新、改造时进行整修、迁建,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应当依法予以拆除……。”

(十三)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的第(一)项修改为:“禁止破坏海湾、沙滩、礁石、潟湖、湿地、河口等特殊地形地貌以及自然景观”;第(四)项修改为:“严格限制围海、填海等活动,禁止筑池养殖。威海湾区域内严禁一切围海、填海活动。”;增加第(五)项:“严格控制东部滨海新城滨海大道北侧区域,尤其是沙基岸线区域建设永久建筑物、构筑物。”

(十四)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严格控制海岸带范围内新建高层建筑,严格控制建筑的高度、密度、体量、容积率和后退海岸距离”。

(十五)第三十三条第一段修改为:“…禁止下列行为:”。

(十六)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英租威海卫时期遗存的老洋房等应当实施原址保护,…”。

(十七)第三十九条修改为:“… 提出风貌保护要求。规划部门应当将城市风貌保护项目、建设条件意见纳入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规划设计条件等文件中。…”。

(十八)第四十九条第一段及第(一)项修改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法给予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组织编制有关规划的;”其他各项序号依次调整。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全市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城乡建设的行业管理。

(二)负责编制城建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参与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建设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工作。拟订建设勘察设计行业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和专项设计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政府投资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工作,参与概预算方案的审批;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的认定和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全市城市建设及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工作;指导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工作。

(四)负责基本建设实施阶段和建设市场的综合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建设市场中的违法行为。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装饰装修行业的综合管理;负责管理工程招标投标、监理、造价、质量、标准、安全和文明施工;负责建筑业职工劳动保护费用的征收管理;负责建设机械的行业管理。

(五)负责全市市政建设公用事业的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市市政设施、城区供水、管网输水和污水处理工作;负责管理城市市政工程项目建设;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风景名胜区建设工作;负责城区用户用水中的节约用水工作;负责城区防洪排涝工作;负责燃气、供热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区环境综合整治,承担市区环境卫生的行业管理和协调指导工作。

(六)承担规范城镇建设、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国重点镇和省级、市级中心镇的建设工作。

(七)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拟订全市房地产开发的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市房地产开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开发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综合管理全市房地产市场;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

(八)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拟订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的推广应用;负责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质量监督管理;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城镇垃圾处理、城镇节水等城镇减排工作;负责建设行业科技工作。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市区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全市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负责建设系统行政许可工作。负责建设行业相关企业资质审批、资格认定和审批发证工作;负责建设领域有关行政事业性费用收缴。

(十一)负责全市建设行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二)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的指导、协调、服务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规划局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城市规划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我市城市规划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编制、报批;负责审查、报批开发区规划;负责风景名胜区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报批工作。

(三)参与城市规划区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城市发展战略、城市建设近期目标及年度计划的制定。

(四)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实施与管理;负责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的审查、审批或申报工作。

(六)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查处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等行为;负责城市规划行政案件的复议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城市用地规模和用地性质。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篇2:《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的审议结果

《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的审议结果

一、关于湿地定义与适用范围

有的委员提出,草案第三条第一款关于湿地的定义表述不够清晰,建议斟酌。有的专家提出,定义既要体现湿地的特征,也要涵盖我省主要的湿地类型,表述上要简明扼要。因此,建议将草案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包括湖泊、河流、沼泽、滨海、库塘等湿地。”还有些委员提出,草案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仅保护列入名录的湿地,不能体现全面保护的原则,湿地不论是否列入名录,都应当得到保护。在具体管理方式上,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实行分级管理,有针对性地予以保护。因此,建议删去草案第二款。

二、关于湿地保护管理体制

1、省人大常委会农委提出,湿地保护涉及部门较多,需要在条例草案的基础上进一步理顺主要部门的职责。有的专家、有的地方提出,湿地管理单位负责湿地日常管理,在湿地保护第一线,也应规定相应的职责。因此,根据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建议对草案第七条作三方面修改:一是在第一款中明确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二是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明确“水利、海洋与渔业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具体负责河流、湖泊、水库、海洋的湿地保护工作”;三是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明确湿地管理单位的职责。

2、有的委员提出,湿地保护工作不能仅靠林业部门的综合管理,还需要政府主导推进,建议借鉴浙江、北京等地的做法,建立湿地保护协调机制。因此,建议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成立湿地保护委员会,组织、协调、决定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湿地保护委员会由省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旅游等有关部门组成,日常工作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承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成立湿地保护协调机构,组织、协调、决定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关于湿地保护投入、补偿等相关制度

1、湿地保护投入保障机制。有的委员提出,草案第五条中“切实增加湿地保护投入”不够具体。有些委员提出,湿地保护是一项公益性事业,要有相应的财政保障机制。因此,建议在草案第五条中将“切实增加湿地保护投入”明确为“湿地保护管理经费和湿地生态补偿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2、湿地生态红线制度。针对草案第六条,有的委员提出,建立湿地生态红线制度很有必要,但是制度的内容不明确,需要进一步充实。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六条相关内容调整到保护方式一章,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市级重要湿地的核心区域应当纳入湿地生态红线范围。”“湿地生态红线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此外,在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还明确规定“纳入湿地生态红线范围的湿地,禁止占用、征收或者改变用途”。

3、湿地生态补偿机制。有的委员、有的地方提出,要使湿地保护可持续,其根本路径在于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形成持续的动力。建议尽快建立湿地生态补偿机制,不让地方和个人因为保护湿地而吃亏。因此,结合我省实际,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九条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生态补偿机制。”“按照湿地保护规划恢复或者建设湿地造成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或者因保护湿地导致该区域经济发展受到影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四、关于湿地规划编制

有的委员、有的地方提出,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是保护湿地、规范利用湿地的前提和基础,草案第十一条关于湿地保护规划的内容比较单薄,需要进一步充实。因此,建议增加两款,对湿地保护规划的编制程序、主要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公布规划草案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明确湿地保护的目标任务、总体布局、保护重点、保障措施和保护投入等内容。”

五、关于湿地公园设立与管理

有的委员提出,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严控制湿地公园设立”,含义不清楚,建议明确湿地公园设立的要求。有的专家提出,湿地公园作为湿地保护的重要载体,应当规定具体的保护与管理措施。因此,建议对湿地公园的设立、管理作明确的规定:一是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明确设立湿地公园的前提和要求:“生态特征典型、自然景观独特,适宜开展生态展示、科普教育、生态旅游等活动的湿地,可以设立湿地公园。”“设立湿地公园应当编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湿地公园建设应当保持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完整性,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或者污染湿地。”二是增加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条,规定“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可以根据湿地的主要功能,划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等。”并对各个区域允许开展的活动作了限定。

六、关于湿地利用的限制

一些委员和有的地方提出,湿地的利用要有限制条件,否则湿地的不合理利用就难以控制。有的委员提出,湿地的临时占用也应有限制条件。有些委员、有些专家提出,草案第二十七条利用湿地仅征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力度还不够,建议考虑更严格的控制措施。因此,建议对草案作下列修改:一是进一步明确湿地利用的前提。在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条中规定“在全面保护、面积不减、不损害湿地生态功能的前提下,湿地资源可以进行合理利用”。二是对湿地利用作进一步限制。在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条中规定“因交通、能源、通讯、水利等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征收湿地生态红线范围以外的湿地或者改变用途的,用地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湿地保护与恢复方案”;在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条中规定“因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施工确需临时占用湿地的,用地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湿地临时占用方案,明确湿地占用范围、期限、用途、相应的保护措施以及使用期满后的恢复方案等。”三是规定应当根据湿地保护级别征求相应的林业主管部门意见。此外,还对林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的根据、时限提出要求,并进一步明确林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的作用,在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条中规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湿地生态红线和湿地保护规划,在七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意见;没有出具意见的,视为同意。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应当作为有关部门办理行政许可的重要依据。”

七、关于法律责任

1、有的委员提出,草案对相关违法行为处罚较轻,罚款数额偏低,在实践中对违法行为起不到约束作用。经研究,由于湿地保护没有直接的上位法规定,草案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行政处罚种类与幅度是条例创设的。因此,建议参考国家资源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外省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适当调高罚款的幅度:一是草案第三十八条中,关于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湿地保护界标的处罚从“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修改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二是草案第三十九条中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的处罚标准,由非法占用或者改变用途湿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修改为“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三是草案第四十条中未按照湿地恢复方案及时恢复的处罚标准,由未恢复湿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修改为“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

2、有的委员提出,草案第四十一条涉及的违法行为种类较多,危害程度各不相同,但规定的处罚仅有上限,建议根据危害程度设定不同的处罚。经研究,该条的大多数违法行为在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水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已有处罚规定,可以适用已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法律、法规未规定处罚的,也应当根据不同情形设定相应的处罚。因此,建议将草案中“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部分章节内容进行了重新划分,修改了第二章、第三章的章名,还对草案作了部分文字、技术修改,对有关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草案修改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篇3: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认定、调整及撤销等有关事项的评审,为市人民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专家委员会由规划、房屋土地、建筑、文物、历史、文化、社会和经济等方面的人士组成,具体组成办法和工作规则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篇4: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是指历史建筑集中成片,建筑样式、空间格局和街区景观较完整地体现上海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的地区。经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目前已确定了44片历史文化风貌区,其中中心城区12片27平方公里,郊区及浦东新区32片14平方公里。

长城

长城是古代中国在不同时期为抵御塞北游牧部落联盟侵袭而修筑的规模浩大的军事工程的统称。长城东西绵延上万华里,因此又称作万里长城。现存的长城遗迹主要为始建于14世纪的明长城,西起嘉峪关,东至辽东虎山,全长8851.8公里,平均高6至7米、宽4至5米。长城是我国古代劳动人民创造的伟大的奇迹,也是古代人民劳动艺术的结晶,是中国悠久历史的见证。

故宫

故宫,又名紫禁城。它坐落于北京市中心,为明、清两代的皇宫,是明代皇帝朱棣,以南京宫殿为蓝本,从大江南北征调能工巧匠和役使百万夫役,历经(公元1407—14)时间建成的。平面呈长方形,南北长961米,东西宽753米,占地面积72万多平方米。城墙环绕,周长3428米,城墙高7.9米,底部宽8.62米,上部宽6.66米,上部外侧筑雉牒,内侧砌宇墙。城墙四角各有一座结构精巧的角楼。城外有一条宽52米、长3800米的护城河环绕,构成完整的防卫系统。宫城辟有四门,南面有午门,为故宫正门,北有神武门(玄武门),东面东华门,西为西华门。它被世人视为中国的象征。

天坛

天坛在北京市东南部,崇文区永定门内大街东侧。占地约270万平方米,是中国现存最大的古代祭祀性建筑群。今日天安门东侧的劳动人民文化宫就是当年皇帝祭祖的地方,西侧的中山公园是祭祀丰收神即五谷耕地之所。

坛内主要建筑有祈年殿、皇乾殿、圜丘、皇穹宇、斋宫、无梁殿、长廊等,还有回音壁、三音石、七星石等名胜古迹。天坛集明、清建筑技艺之大成,是中国古建珍品,是世界上最大的祭天建筑群。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颐和园

颐和园位于北京西北郊,主要由万寿山和昆明湖组成。早在元明时期,这里就以其优美自然的田园景色成为“壮观神州第一”的著名游览胜地。今之万寿山,元朝名瓮山,传说有一位老人在山上掘出一装满宝物的石瓮而得名。山前有湖名瓮山泊。公元1292年(元朝至元二十九年),科学家郭守敬开挖通慧河,将昌平及西山一带泉水汇引湖内,注入宫墙,接济漕运,瓮山泊始成为调济京城用水的蓄水库。由此至明,环湖先后建有多座颇具影响的寺观,其中尤以湖西北岸的“大承天护圣寺”规模最巨,楼宇恢弘,汉白玉钓台延入湖中,元朝皇帝常至此泛舟游幸,捕鱼垂钓。

布达拉宫

布达拉宫位于拉萨市西北的布达拉山上,始建于公元7世纪,是藏王松赞干布为远嫁西藏的唐朝文成公主而建。后经历次扩建,是西藏最大的宫堡式建筑。建筑分白宫和红宫,白宫的东大殿和日光殿分别是历世喇嘛举行重大宗教活动场所和寝宫。红宫为灵塔殿和佛堂,其中高14.85米的的五世灵塔包金镶玉,璀璨耀目。宫殿内部装饰金碧辉煌,藏有大量珍贵文物。宫殿依山而建,现占地41公顷,主楼13层,高117米,东西长360多米,5座宫顶覆盖镏金铜瓦,金光灿烂,气势磅礴,是藏族建筑艺术的精华。 被誉为高原圣殿。

布达拉宫分为两大部分:红宫和白宫。居中央是红宫,主要用于宗教事务;两翼刷白粉的是白宫,是喇嘛生活起居和政治活动的场所。1994年12月初,布达拉宫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三孔

孔庙、孔府、孔林

在山东省的西南部,有一个孔姓人口占1/5的县级市,她就是有着5000多年悠久历史的“东方圣城”——曲阜。“千年礼乐归东鲁,万古衣冠拜素王”曲阜之所以享誉全球,是与孔子的名字紧密相连的。孔子是世界上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中国儒家学派的创始人。在两千多年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儒家文化逐渐成为中国的正统文化,并影响到东亚和东南亚各国,成为整个东方文化的基石。曲阜的孔府、孔庙、孔林,统称“三孔”,是中国历代纪念孔子,推崇儒学的表征,以丰厚的文化积淀、悠久历史、宏大规模、丰富文物珍藏,以及科学艺术价值而著称。因其在中国历史和世界东方文化中的显著地位,而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世界文化遗产,被世人尊崇为世界三大圣城之一。

平遥古城

平遥古城是中国目前保存最为完整的四座古城之一。今山西省平遥县旧称“古陶”。明朝初年,为防御外族南扰,始建城墙,洪武三年(公元一三七零年)在旧墙垣基础上重筑扩修,并全面包砖。以后景德、正德、嘉靖、隆庆和万历各代进行过十次在的补修和修葺,更新城楼,增设敌台。康熙四十三年(公元一七零三年)因皇帝西巡路经平遥,而筑了四面大城楼,使城池更加壮观。平遥城墙总周长6163米,墙高约12米,把面积约2.25平方公里的平遥县城一隔为两个风格迥异的世界。城墙以内街道、铺面、市楼保留明清形制;城墙以外称新城。这是一座古代与现代建筑各成一体、交相辉映、令人遐思不已的佳地。明信片的主图再现了这一风采。

其它

其它的还有:丽江古城、苏州古典园林、河北承德避暑山庄、明清皇家陵寝·明十三陵、山西悬空寺空悬西山、武当山古建筑群、山西应县佛宫寺释迦塔、飞天的故乡——甘肃敦煌莫高窟、大理三塔等等等等的中国著名历史建筑物,数不胜数,这充分说明中国是一个拥有源远流长的文明的古国!

篇5: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确定及其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优秀历史建筑被依法确定为文物的,其保护管理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的规划管理。

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优秀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

本市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 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负有保护责任,应当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和经费支持。

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承担保护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义务,对危害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可以向规划管理部门或者房屋土地管理部门举报。规划管理部门或者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对危害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篇6: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一)市和区、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境内外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三)公有优秀历史建筑转让、出租的收益;

(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分别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全文

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

上海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

新《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三月起实施

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

广西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章程

石家庄市节约能源监察条例

广东省地方风俗习惯

食品安全管理条例

《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3月1日起实施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的审议意见
《《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的审议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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