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校学生管理之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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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校学生管理之法治化

篇1:论高校学生管理之法治化

陈朝晖*

( 浙江万里学院 法学院 浙江 宁波 315100)

【中文摘要】学生管理,是影响高等学校办学质量,制约高等教育发展最为重要的因素。 “法治”是高校学生管理的必由之路。遗憾的是,这一问题目前在理论界尚属一片空白,更莫论在实践中的贯彻。本文试在论证这一命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的的基础上,进一步阐述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内涵和目标,并探索一条现实的实现途径。

篇2:论高校学生管理之法治化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对大学生的成长和个人发展至关重要,然而反观我国高校目前的学生管理现状,实在不容乐观。其中突出存在的问题有:少数管理者垄断一切管理事务,学生无权参与管理,或虽有此项权利但因无可靠的保障而流于形式;对学生行为的评价无一定的标准,或虽有一定的标准,但对管理者而言只是一种工具;学生管理的主体、权限不明;学生与学校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不清,学生的权利和自由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对学生管理工作的程序性规定欠缺;学生的权利遭到损害时得不到有效救济等。这些都是高校学生管理“人治”状态的突出特点和必然结果。故此我们必须调整业已严重滞后的高校管理学生工作的管理思想、管理活动和管理模式,以适应时代的要求。

一、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之必要性和紧迫性

我国高校学生管理的“人治”状态,有着其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然而世易时移,“法治”已成为目前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现实且迫切的要求。

首先,学生与校方的关系发生了变化,步入由身份到契约的转轨时期。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纵向的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另一类是横向的平等主体间的自由合意的关系,即契约关系。[1]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从经济的角度入手,这一变化便豁然开朗:过去我国高等学校运行的经费来自于国家拔款,高校管理者的管理权是行政权力的一部分。虽然从宏观上讲,国家行政权来自人民的公意,但特定到学生与学校的这一具体关系,则是一种纵向的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但自以后,普通高校全部实行并轨招生,学生自费就学,自主择业,学校收取费用,提供服务,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关系转变为契约关系。管理者的管理活动不再是依据其作为管理者的身份,而是依据契约----与学生达成的契约以及学生之间达成的契约,这二者之间时有交叉。由此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学校更多的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的,当然也不排除其出于社会公益之目的而为公法授权之行为,比如依据《教育法》对学生学籍进行管理、依据《学位管理条例》授予学生学位以及依据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行使相应的行政管理权,但其管理活动需纳入“法治”的轨道是毋庸置疑的。

其次,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的依法治国应当将社会中各种关系纳入“法治”的范围,由“人治单元”组成的“法治社会”是不可想象的。同时法治社会也必然对其构成因子产生此种客观要求,此二者存在互动关系。

同时, 学生权利意识的觉醒、现代教育价值的确立、社会发展进程的加快带动思想更新的速度都对高校学生管理实现法治化提出客观要求。此外,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也是学生管理正规化、规范化,以及高校减员增效、遏制腐败的客观需要。

二、法治的内涵及目标。

要正确地解析“法治”这一概念,首先要澄清两种模糊认识。

其一“法治”不同于“法制”。法治一向在英文中为 Rule of law 或 Legality,俄文为 тослодство эаконноств。而法制在英文中为 Legal System,俄文为 правовая система,其他语言也大都有相应的称谓,二者之间不能通用。[2]从本身的含义来说,“法治”是指严格遵法、守法,依法办事的原则,[3]而法制是指一定范围内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上层建筑系统,法治是运用法律及其制度为基本手段和方法来治理,是法制的功能要求和动态过程,是包括法制在内的更大的系统。[4]

其二“法治”是指“依法”管理,即将法作为学生管理的最高权威,没有任何个人或利益集团可以凌驾于法之上。而不是“以法管理”,不能将此仅仅作为学生管理的一种工具和手段,否则就会陷入法律工具主义的误区。

实现学生管理的法治化,单纯仰仗完备的法制是不够的,而且要建立一个学生管理法治系统。这个系统应包括:

(一)、法治的主体系统--民主系统,即校园内以民主形式组建的对学生管理工作具有决定性影响的组织。

(二)、法治的思想观念系统--它是学生管理工作的主导系统。

(三)、法治的教育系统--包括对管理人员的法治观念的培训以及对学生的法律教育系统。

(四)、法制系统--包括调整学生管理活动的由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自行制定的规章制度系统。

(五)、法治的辅助系统--包括学校的学生处、保卫处以及校园文化心理、伦理道德等系统。

(六)、法治的信息反馈系统和监督系统--前者包括国家和学校相关部门的内部反馈系统以及校刊、广播站等外部反馈系统。后者包括国家、政府的监督、校长、党委的领导监督、学生代表大会的监督以及民间社团、校内传媒等社会监督,还有来自学生的直接监督。二者时常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法治的大系统不能因整体性而否定各子系统的独立性,而子系统也不能因为相对独立性而否定大系统的整体统一性。我们且用Xi(X1,X2.....Xn)表示几个子系统独立状态时所具有的属性的数目,用C表示大系统构成后,所具有的新属性的数目,用S表示系统全体属性数目。则也可用公式表示为:

S= +C 当C≥0

显然S≥

这是系统工程中“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著名原理,但是“大于”是有条件的,如果子系统之间的矛盾性大于协调性,负向作用大于正向作用,内耗过大,整体也可能小于部分之和。所以完整的方程表述为:

S= =〔X1+X2+……Xi+……Xn〕≠X1+X2+……Xi+……Xn

因此,在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大系统中,必须注意整个系统内部的协调平衡,扩大总体功能,防止矛盾内耗,避免减弱总体功能。[5]

三、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实现

实现高校学生管理之法治化,必须逐一建立学生管理法治所包含各个子系统并使之统一为一个大系统。

(一)、主体系统

近代意义上的法治,是以民主政治为前提的。[6]民主意味着要承认学生有管理学校的权利。比如法国高等教育方向指导法规定,大学设思考、建议、决策机构――大学委员会,其中学生的比例最高可达教授、讲师、助理讲师人数的总和。[7]英国的大学最高权力机构协议会(Council)和管理经营机构(Senate)均吸收学生代表参加。[8]德国大学的学院(系)会议亦有学生代表,该会议拥有选举学院院长(系主任)的权利。[9]在我国的深圳高级中学,组成了完全由学生组成的仲裁庭,可作出仲裁决议书要求校方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及修改学校的管理制度。仲裁庭的裁决校方必须执行。 [10]而在我国的高等学校,虽然有学生代表大会等民主机构,但我国现行法律并未确认其职权,而在实践中这些组织也是形同虚设。在法治主体系统的建设上,国外的经验是值得借鉴的。而深圳高级中学的成

功实践,更令我们没有理由怀疑大学生的管理能力。

(二)、思想观念系统。

此系统可划分为两部分:管理者的思想观念系统和学生的思想观念系统。管理者不仅在前者中起着决定作用,而且也主导着后一系统,因为管理者向学生灌输的思想将在根本上决定着后一系统的内容。目前高校管理者存在四大心魔:封建等级特权思想,官本位思想、法律工具主义思想以及性恶论思想。这些剥削阶级的腐朽思想的存在极大地阻碍了法治的进程。因此清理管理者的错误思想及顽固不化的管理人员势在必行。学生的思想观念系统也不是没有问题,突出表现在顺民或说奴性思想严重。但其诱因却是法治主体系统及管理者的思想观念系统的缺憾。如解决了上述两个问题,这个问题自然就水到渠成。

(三)、法治的教育系统。

目前我国高校大多都强化对学生进行遵纪守法和校规校纪的教育。但这种教育却是片面强调学生的义务而绝口不提其享有的权利,这本身就与法治的要求背道而驰,何况此种教育只是针对学生而使得管理者法治观念淡薄。因此必须改革现存的法治教育。在法律基础课上,不能单纯讲我国法律保障的人权多么真实多么广泛,而要强调学生作为一个公民享有哪些具体的权利;不要单纯讲学生不应当为某种行为,同时也要讲学生享有哪些自由;在德育课上,要在申明学生义务的同时,告知其权利。同时,学校制定、增删校规,应向全校师生公告,其形式应保证管理人员和学生尽皆知晓,同时作出必要的解释。而对管理者的培训更要加强,使其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

(四)、法制系统。

该系统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普遍适用的法,包括《宪法》、《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就这一部分而言,我国的立法在形式上较为完备,但缺乏可操作性,并且保留了较多的“人治”色彩。《高等教育法》作为针对高等教育的特别法竟然未对高校必须依法对学生进行管理以及学生和校方的权利、义务,纠纷的解决等内容加以全面规定,不能不说是一大缺憾。而在这方面国外的立法远远走在我们前面:比如在英国,教育管理体制、学生、教师、家长的权利与义务等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11]法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了大学校长必须依法管理学校。[12]同时法国的教育司法制度相当健全,学生、学生家长和学校的纠纷可以通过教育系统内部的司法制度或教育系统外部的行政诉讼制度来解决。[13]美国的联邦教育法有很多关于学生福利的内容。[14]俄罗斯联邦教育法第五章中,首先规定“学生有权参与教育机构的管理”。[15]印度大学法规定大学内部各权力机构以及大学的实际首脑副校长,必须在法律赋予它(他)们的权力范围内履行职责。[16]同时外国教育法将一般视为校内管理的违纪行为,均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相应的责任,并纳入法定的程序进行处罚。[17]这些国外教育立法均可择其善者而从之。

第二部分为针对某一特定高校的内部管理之“法”。在英国,它也是以“法”的形式存在的。凡得到皇家特许成为“自治大学”的学校都可以制定专门的大学法。[18]但高等教育法人团体制定的管理章程需经过务大臣批准。[19]如《牛津大学法》、《伦敦大学法》等。[20]在印度大学内部管理多由各大学自定大学法予以规范。[21]

在我国,尚没有规范某一大学内部管理的大学法。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1990年发布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说明》中指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是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的行政法现,不能也不可能规定得太具体,各地区高教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可在此《规定》的原则下制定实施细则。由此各高校自行制定校规,虽无“法”之名,却实则“法”也,因其具备了法的本质特征。它与法律都是具有强制性的行为规则,只不过强制效力和作用范围不同而已。目前我国各高校虽普遍有成文校规,但其立法主体、立法程序的合法性,立法技术的科学性等都值得怀疑,有很多规定只是新官上任三把火和管理人员大脑一时发热的产物,尤其是校规的制定者只是少数管理者,不经民主程序,不举行听证,也不经国家机关批准,这部分管理者难免要肆意扩张自己的权力而践踏学生的权利,甚至公然对抗宪法和法律。比如某高校校规规定对参与打架斗殴者一律予以处分,这显然剥夺了《刑法》确认的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再如某些高校“学生不许经商”的规定,妨碍了学生创业的正常发展,也与国家鼓励学生创业的政策相悖。 [22]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制系统极不健全,因此必须加强这方面的法制建设。我国目前制定大学法的条件尚不成熟,可有步骤、分层次的在现行立法和现实情况基础上完善法制系统。对具有普遍性、业已成熟的问题,可以补充在《高等教育法》中。比如学生管理必须依法而治的原则,学生的权利及与校方纠纷的解决等,这些都是高等教育法本应具备的内容。对于尚有待探讨的问题,可由高校间的联合组织制定校规范文,由各高校根据本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增删。但校规的制定、审批程序和权限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

(五)、法治的辅助系统

这一系统建设要求:学校的学生处、保卫处等职能部门必须秉承权力法定、公开透明等法治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保障学生的权利得以现实的实现。学校也应采用多种形式,尽一切可能营造校园的法治氛围,使法治深入人心。

(六)、法治的信息反馈系统和监督系统

以上两个系统各司其职,却不可避免地发生重合。该系统的建设要求:国家、政府既要调查法实施的情况,又要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纠正;校长、党委要设立信箱和接待日,倾听学生的意见,解答学生的疑问,及时纠正基层管理者的违法行为;学校职能部门要向学代会汇报工作,接受学代会的质询;校内传媒要客观、公正的报道和评述校内发生的事件;学生社团可以就某一事件发起联合情愿或组织其他活动表明态度;学生、学生团体及其代表对学校管理工作的建议和批评应当有正当渠道并确认为正当行为而不应受到非法追究。

高校学生管理之法治化,是针对我国传统高校长久以来存在的“人治”传统而提出的。本文作者必须表明的态度是:实现法治化的目标是将高校学生管理纳入法治轨道实行严格管理,避免管理工作中侵害学生合法权益和自由之发生。但学生管理工作仍然应当秉承“百年树人”的教育理念,绝不能无原则的迎合和迁就学生的一切不合理要求。因此对一些新兴民办高校标新立异的提出所谓“学生是学校的衣食父母”、“学生是上帝”等口号,是从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是“人治”另一层面的表达,实质上也是对“法治”的背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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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陈朝晖、张德民.论学生创业及其法律保障[J]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4)96.

注:本文是作者本科毕业论文的第一部分,206月通过论文答辩。《大连大学学报》通知作者末发表,但至末告知不能发表,且遗失作者原稿。最后作者凭记忆整理本文,于6月发表于《理工高教研究》20第3期。但《理工高教研究》发表时对本文的改动非作者原意,特勘误如下:

1.《理工高教研究》将本文题目译为“Legal Management for University Students”,本文作者并不赞同。本文英译为《大连大学学报》所失,作者无暇补写。但“法治”一词应当译为“rule of law”是一个常识性问题。“Legal Management”直译为“合法的管理”或者“基于法律的管理”,与作者原意是有出入的。

2.《理工高教研究》发表本文时,将“一、首先,”修改为“1、是学生与校方的关系发生了变化,形成契约关系的转轨时期。”本句不但没有主语,而且谓语和宾语搭配不当,不符合基本的语法常识。

3.《理工高教研究》发表本文时,在“三、5、”最后一句之后增添了“提升管理者的执法水准,依法行政”(原文没有句号)一句。本文作者在文中已经声明,“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学校更多的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的”,因此作者不赞同“依法行政”这一表述。

4.《理工高教研究》删除了作者的一些注释,令本文或有抄袭剽窃之嫌。作者在此特予补正。

篇3: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刍议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刍议

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的持续发展,高校对于大学生的管理不仅对学生的'成长至关重要,也关系到国家未来发展前途.与国家行政执法部门不同,对学生的管理有其特殊性,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主要是指高校按照国家法律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对在校学生施行规范化、合法化管理,以法治的原则和精神处理学校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发生的各种矛盾.然而在发展的同时依然存在着诸多不容乐观的问题亟待解决.

作 者:李强天  作者单位:江苏科技大学团委,江苏镇江,212003 刊 名:中国科教创新导刊 英文刊名:CHINA EDUCATION INNOVATION HERALD 年,卷(期): “”(35) 分类号:G47 关键词:高校学生管理   法治化   法律关系  

篇4:论高校学生管理

论高校学生管理

摘要:高校是培养高素质人才的重要场所,而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是实现这一重要目标的基本保证,作为高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是高校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体现,也从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学校综合水平和学生素质的高低。基于此,就当前高校学生管理面临的形势及管理现状,并结合工作实践,提出高校学生管理的相关措施。 关键词: 高校;大学生;管理;服务;教育 中图分类号:F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07010501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信息化的普及,各地高校都在推进改革,高校学生规模不断扩大,高校面积不断扩展,高校后勤社会化,弹性学分制、书院制教育以及二级学院的推行,学生的个性化越来越明显。在这样的形势下,继续按照原有的学生管理体制与理念可能会影响学生的发展,所以,高校学生管理必须开拓创新,与时俱进,适应形势的发展,不断创新管理方式。 1高校学生管理的形势 1.1高校管理模式的变化 (1)高校管理的社会化。当前,很多高校为了分担成本,纷纷引入专业公司合作办学,食堂、宿舍及物业等方面均外包给专业公司运营,办学主体多元化,高校管理社会化。由于观念和认识上的差异,高校后勤社会化使得学生管理出现空档,阻碍了高校学生管理和服务功能的有效发挥。 (2)大学城的出现及书院制教育的出现。大学城的出现,出现了很多无围墙的高校,不同高校联成一体;而且国内很多高校开始实行住宿书院制管理,不同班级、不同专业、不同年级,甚至不同学校的学生混合居住。这促进了各个高校资源的有效整合与充分利用,也为各高校学生的交流与学习提供了便利,但也给高校管理带来很多挑战,以前按院系或班级的管理模式难以取得应有的作用。 (3)弹性学分制的推行。弹性学分制的推行使高校学生管理面临新的变革。在弹性学分制下,学生也可用缩短或者延长毕业时间,只要修满学分就可以毕业,不同学校、不同专业、不同年级、不同班级的学生可以在同一个班上课。这促使高校学生的专业班级观念弱化,学生由定向学习变为自主选择性学习,学生管理工作由学年制下的指令性管理变为学分制下的指导性管理。 1.2学生价值观的多样化 (1)全球化带来文化的碰撞。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各民族间的文化交流日益频繁,不同文化观念在交流中融合与碰撞。教育体制、教育方式、教育理念等都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开放条件下的交流使得外来文化、习俗与观念的影响逐渐增多,大学生在各种文化思潮的交流碰撞中必定会遇到新的问题。这促进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方式与理念发生变化,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必然与世界先进高校学生管理方式融合。 (2)社会改革的推进。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利益关系,分配方式,以及就业方式等日益多样化,大学生思想活动独立性、选择性、差异性日益增强,原有高校学生管理模式已不适应新形势。 (3)高校教育大众化。随着高校的扩招,以及各级学院、民办院校的发展,高校学生规模不断扩大,生源质量随之下降,精英教育被大众教育所取代。大学生的素质与观念的差异明显化,且一些多元、非主流、反中心因素等通过各种途径影响着思想尚未完全定型的当代大学生,思想道德、人生观、价值观与世界观呈现多元化。 1.3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 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与移动终端的普及,给高校学生管理带来新的问题。互联网对大学生的学习、生活乃至思想观念发生着广泛和深刻的影响。网络信息技术给学生管理工作提供了新的阵地与平台,也给学生管理带来了较大的冲击。 2高校学生管理的现状 2.1管理方式亟待改善 当前,很多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者忽视了理论的.学习与研究,靠经验行事,管理理念和管理制度仍是沿用传统的模式,以学校为主导,以老师为中心,采用法官式、警察式或保姆式的刚性管理方式,强调纪律性、组织性与服从性,而忽略了学生的主体性,挫伤了学生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压抑了学生的自立性与创新性,使学生失去了自我塑造、自我管理的机会。 2.2服务意识有待强化 高校学生作为一个成年人,有其自己的独立个性,也需要被尊重和理解。但是,当前很多高校的辅导员及其他学生管理工作者,很少注意这一点,“重管理,轻服务”在各大高校盛行。在这种管理的约束下,高校学生就好像是生活在襁褓中的孩子不能独立,个性得不到发展,新思维、创造能力的培养就成为一句空话。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应该是教育、管理与服务三者的有机结合,应重视并确立大学生的主体地位,满足其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愿望,将管理变为更深层次的服务,由管理育人向服务育人转变。 2.3法制教育需待强化 我国法制建设的落后,法制观念的缺失,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者自身的法制意识淡薄,学校法制教育未

能跟上社会的发展,没有形成良性的学法、知法、懂法、用法的良好校园氛围。这样就导致很多学生出现违法行为,投毒事件、凶杀事件,打架斗殴事件经常见诸报刊。而且很多学生管理者的管理手段和方式也缺乏法律依据,也出现很多不良后果。 3高校学生管理的举措 3.1借助现代化手段丰富管理手段 当前,大学生接触社会多,思想比较开放,对社会前沿与时尚掌握的比较透彻。因此,高校学生管理者可以充分利用这一点,借助网络与智能终端,通过校园网、微博、微信、QQ、邮件、飞信、短信等现代化手段,获取或发布信息,了解学生动态,与学生进行互动。现代手段一起传播快、互动性强等特点,能提高学生管理效率与效果,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带来便利。 3.2构建三位一体的管理方式 加强理论研究,扩展工作思路,构建以人为本的理念,以学生为主体,以培养人才为目标,以教育为中心,以管理为保障,以服务为主线,以校园文化为载体,为集教育、管理、服务三位一体的学生管理方式。确立“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一切,为了一切学生”的管理理念,尊重学生、教育学生、服务学生、发展学生。以学生为工作主体、在学生工作中体现以学生为中心,突出学生的主体性,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为学生的学习服务,为学生的发展服务,为学生的生活服务。树立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条件,想学生所想,急学生所急,维护和保障学生的正当权益,满足学生的需求,为学生的发展保驾护航。 3.3全面推行柔性化管理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要顺应高等教育的发展客观规律,适应高等教育大众化发展的新趋势,在学生管理工作中以学生为中心,把握学生心理规律和内在需求及行为规律的基础上,营造培养积极向上的良好的学习与生活氛围,以提高人的凝聚力、向心力与归属感为出发点,采用教育、激励、引导、暗示等工作方法,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鼓舞了学生的进步与发展意识,促使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提升。 3.4实现学生管理的法制化 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是实现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化目标的必要条件,是实现高等教育完成向社会输送高级人才目标的必要手段。因此,要依法治校,建立一套科学、规范、完善的学生工作制度。树立依法治校、制度管理的理念,运用法律和规章制度调节规范各主体之间的关系。高校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高校的学生管理实际,制定完整的、可操作的规章制度,以此规范学生与相关管理者的行为,实施有效地管理。要在学校,参与高校管理或建设的社会职能部门、承担后勤工作的单位或个人等各主体,学生与家长之间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界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做到责、权、利明确,便于相互之间进行充分、有效地协调,从而依法依规对学生进行管理。 3.5加强学生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高校学生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对学生的培养是循序渐进的,作为一项系统工作要有序的开展起来,就必须要加强学生管理队伍的建设。学生管理工作者要加强相关理论学习,要不断研究新形势,开创学生管理工作新局面。学生管理工作者要提升责任感和使命感,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高校也要给予学生管理工作者在教育与学习的机会,完善激励机制,提升其工作积极性与成就感。另外,学生管理工作者的数量要与高校学生规模,学生管理的工作强度配置合适的人员及其数量。 参考文献 [1]许亚非,向万忠.论以人为本及高校的人本管理[J].黑龙江高教研究,,(12). [2]旷勇,宁曼荣.柔性管理:大学生思想教育工作的新视角[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7). [3]王平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推进高校学生工作的思考[J].出国与就业,,(3). [4]黄斐.柔性管理在学生工作中的运用[J].教学与管理,2010,(6). [5]马燕慧.浅谈高校服务主导型学生工作模式[J].学理论,2010,(14).

篇5:论政治法治化

论政治法治化

在21世纪的中国,任何一个人,如果企图在政治上有一番作为,那么他必须尽可能地去关注法律。现代化的社会需要有现代化的政治,现代化的政治应当是法治化的政治。政治与法律的关系乃是政治家们所不容回避的问题。 法律同政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离开了国家政权这个政治的核心问题,法律就失去了存在的根据。在阶级社会中,法律直接受政治的制约。作为一个体系,超然于政治之外的法律,是不可能存在的,只是不同的法律规范、不同的法律部门可能与政治的关系有远疏之别。特别是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其实正是国内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变化的结果。历史和现实中的政治体制改革,几乎无不是一种“变法”,即对法律进行的立、改、废活动。“只有讲政治,才能……把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到经济建设和各项工作中去,防止和排除各种错误思想、错误倾向的干扰,保持正确的发展方向。” [1]同时,法律要服务于政治,与法律相比,政治占有主导地位,这既是一个历史事实,也是一种现实要求。日本当代著名法社会学家川岛武宜也这样认为:“在社会的结构之中,法律命题是为政治权力所支配着的。因此,在法律命题之中,必须或多或少地体现着一定的政治思想。在斗争中获得了胜利的社会力量,会通过创造法律命题的方式来强制保护自己利益的规范实现。因此,法律命题通常总是带有政治色彩的。”[2]政治意识不等于法律意识。政治家可能会抛弃法律,不以法律的名义去解决政治问题,实行不讲法律的政治,但法律家却不可能不关心政治。另一方面,更要看到,政治全能主义是无可辨护的祸害和道德上的恶,这毕竟已成为当代公共舆论的共识。因而,法律对于政治的功能乃是不容抹煞的客观存在。但是,承认法律对于政治领域的功能,并不意味着可以在法律与政治之间划上等号。法律毕竟有其相对的独立性。特别是,某些政治概念就不一定适宜于作为法律概念。比如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一条曾规定,立法目的之一是“打击敌人”。显然,“敌人”是一个政治术语,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于是,改之为“惩罚犯罪”。基于同样原因,3月14 日所通过的新《刑法》也已将“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解放后我国政治学与法学的由合一变为分立的过程,也说明了政治与法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关系。

法律具有政治功能。法律通过对政治关系、政治行为、政治发展和政治问题的协调、规范、促进和解决,影响政治生活,达到政治目的,进而实现政治法治化。 政治法治化的第一要素是政治关系法治化。 政治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基于特定的利益要求而形成的,以政治强制力量和权利分配为特征的社会关系。[3] 政治关系的基础是政治利益,法律通过分配政治利益协调政治关系。法律为政治统治权力披上合法的外衣,使其具有社会正当性。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哈贝马斯曾区分过“合法性”和“合法化”两个概念。他指出,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但是,如果没有合法化过程,合法性很难得到保证。在不求助于合法化的情况下,没有一种政治系统能成功地保证大众的持久性忠诚,即保证其成员意志服从。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政治力量的体现,把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说成”是普遍的利益,或者是人民的利益、国家的利益。虽然这种共同利益可能同普遍利益相交叉、相重合,但是也有可能不完全一致或完全不一致。法律一旦宣布某些利益为国家的根本利益,这些利益就获得了最大限度的神圣不可侵犯性。法律只是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决定的具有国家形式的共同意志的体现。在不危害这种共同利益的前提下,法律规定出处理同一层次上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横向利益矛盾及不同层次上的利益主体之间纵向利益矛盾的准则,从而把人们本质上为了自己利益而进行的政治斗争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保持社会的政治稳定。 政治关系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政治权力关系,包括执政党权力与社会公共权力的关系、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的关系、立法权行政权军事权司法权之间的关系等等。这些权力关系都要经由一定的法律机制加以协调,在不同的国度,协调的方式可能互有差异,因而形成不同的国家结构形式和不同的政权组织形式。宪法的功能主要是协调权力关系。部门法对于权力关系的协调也具有重要功能。比如,我国税法的一项重要改革,就是实行分税制。而分税制从政治功能角度来看,乃是走向制度化、规范化与科学化的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模式的

[1] [2]

篇6:加强高校学生工作的法治化构建

加强高校学生工作的法治化构建

高校学生工作的.法治化构建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只有认清现状,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依法建章,规范管理,加强监督,才能体现和落实依法治校的科学理念,构建学生工作法治化的新格局.

作 者:李军  作者单位:乐山师范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四川・乐山,614004 刊 名:科教文汇 英文刊名:EDUCATION SCIENCE & CULTURE MAGAZINE 年,卷(期): “”(7) 分类号:G640 关键词:高校   学生工作   法治化  

篇7:论高校学生参与管理论文

论高校学生参与管理论文

论文摘要:大学生参与高校管理是基于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科技和教育等方面形势的发展变化,特别许多学校管理的问题突显,是否能认识和处理好探索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使其积极作用得到有效发挥,事关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对于维持教育、社会、经济的有序运转有着重大的影响。随着社会转型的加速和高等教育民主管理进程的推进,要认识到学生权力在高校内部权力结构中的重要地位,认识到学生参与高校管理对于促进高校民主管理的重要意义。

论文关键词:大学生;参与;高校管理

华东师范大学自20__年以来实施的“学生参议制”,首都师范大学聘学生当“校长助手”,以及后来上海高校纷纷建立校园听证会、校长在线、校园bbs等渠道都是为学生与学校的沟通交流搭建有效平台,并逐步成为学校帮助学生解决问题和困难、学生参与学校建设和管理的重要途径,是在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高校寻求发展的种种实践探索。大学生参与高校管理是基于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科技和教育等方面形势的发展变化,特别许多学校管理的问题的突显,是否能认识和处理好探索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使其积极作用得到有效发挥,事关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对于维持教育、社会、经济的有序运转有着重大的影响。

一、概念的界定

在文章讨论的方位内,现根据众多资料,将核心概念做出如下界定:

《现代汉语词典》把参与定义为“参加(事务的计划、讨论、处理),参与其事。也作参预”。管理学中,参与是指“与正式职位上的人从某种程度上分享管理权”。

高校管理则应该是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围绕高校组织的目标,采用科学有效的手段调控高校的人、财、物资源,使之与环境相适应的协调、决策活动,主要包括教学、科研、纪律、招生、收费、招生、奖惩、就业、社团等多项内部事务的管理。

由于没有“大学生参与高校管理”的明确界定,根据本文研究的视角,笔者引用了一些学者的观点“为一种大学生活动:大学生在高校管理活动的过程中,从高校正式组织分享一部分管理权力,遵循高校管理的目标,承担高校管理责任,参与到高校资源的协调和管理决策当中,为高校管理目标的实现做出贡献,从而促进高校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高校管理的效能”。

二、大学生参与高校管理的原因分析

1。群体冲突

在高校,大学生群体、教师群体和行政人员群体是其内部最主要的三个核心群体,虽然他们同处大学组织内部,有着共同的组织目标,但学生通常被大学的等级制度所忽视。在传统的教育体系内,大学生是被教育者、被管理者,因此在组织管理内部缺少一种平等的地位。规划方案由校方和老师制定,甚至是和大学生生活、未来前途休戚相关的事情,他们也不能参与决策。加之,大学生群体作为大学存在的基础,和其他两个群体的矛盾和冲突更成为高校管理中的重中之重。

但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引入,学校代理政府对学生所付的责任越来越少,学生的学费、就业等都是各负其责,大学生群体逐渐加强了自我负责的意识并产生了权益诉求,他们势必要求其在高校管理结构的低下地位有所变化,对于改变原本简单化的管理方式和忽视学生多元利益也会起到一定作用。

2。“政治民主化”要求

“一个民族最重要的创造是政治制度,经济、文化、教育、国民性都由之改变”,政治制度是包括教育在内其他制度形成的基础,对人权要求诉诸政治权力,人为本的政治观念,进而引发保障权利的法律制度建设。

学校各方成员的广泛参与,是政治民主化在高等学校管理的一个重要体现。由于大学生是高等学校人数最多的组成部分,而且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人才是高校的重要培养目标。随着政治民主化进程的加快,各种民主程序的完善,要求我们在学生培养中做到“急学生之所急,想学生之所想”,凡事以学生为本,切实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各项权利,采取各种措施发动学生参与到高校管理中来。这样才是在坚持政治民主原则的前提下,合理运用政治民主的方法,推进政治民主化进程。相反,如果高校管理人员仍然以老思路、老想法把学生排斥在学校各项事务的管理之外,沿用“专制”的教学管理方式,那实现政治民主化就只是一句空话。

3。经济、社会等环境的变化

当前,我国已全面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高等教育的收费制度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受教育者负担了越来越大部分的学费。莘莘学子交纳高额学习费用进入高等学校之后,身份向市场交易中的“消费者”角色转变。这种转变的直接影响就是,希望在相应的学校管理事务中获得一定的知情权、参与权或监督权,并且对所谓的学校“管理权威”有一定的质疑权。在这样的变化下,学校如若不能满足大学生的合法要求,学生可以要求退费或者申请其他赔偿,其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由原本的行政关系为主导转变为民事关系为主导。

这种关系在当下的经济、社会环境中的变化越来越明显,也就是高校“消费者”对参与涉及自身利益的事务需求越来越强烈,在另一个方面,高校对“名牌效益”愈加重视,要申请“985”、“211”、“院校升级”、“申博”等必须以良好的学生发展为基础,故要吸引更多的优秀生,也要将学生的合理要求放在首位,让更多的学生诉求得到满足。

另外,高等教育大众化带来了大学生数量和结构特征的突变,对高校管理也是一种新的挑战和要求,其间学生利益要求的多样化也需要学生参与到高校管理中来,以保证高等学校培养目标的实现。

4。科技因素

信息网络技术的进步和发展为学生参与高校管理提供了良好的技术保证,许多大学生可以直接或间接通过互联网了解或者参与高校管理,信息共享速度的加快、网络环境的隐蔽性增大致使大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深度、广度和效度都进一步提高。

三、大学生参与高校管理实践探索的问题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我国社会转型速度的加快和高等教育民主管理进程的推进,大学生参与高校管理对促进高校民主管理的理论探索不断深化,逐步认识到学生权力在高校内部权力结构中的重要地位,特别是《高等教育法》的规定也对大学生参与高校管理的实践探索提供了法律保障。近几年也出现了诸如“学生参议制”、“校长助手”、“校长在线”等一系列大学生参与高校管理的实践探索,但总体上看,当前我国大学生参与高校管理的路径、方法还比较少,其对高等学校事务决策的影响力也还很弱,由于众多因素而使这些有益的探索面临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校管理者保守、集权观念严重,制约实践探索步伐

长期以来,我国高校管理采取以官僚模式为主,高校管理权中也以行政权力为主导,采取“从上到下”的管理方式,管理者处于权力中心,拥有绝对权威,而学生通常单纯作为被动的管理对象,主体地位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学生参与高校管理决策的机会较少、层次和程度也很低,加之没有健全的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政策保证,因而学生缺乏主动参与学校管理的环境氛围与自我意识,这是内部根源。

在华东师大“学生参议会”中,参议会的主题逐渐从解决学生切身相关的问题等微观层面转变成学校整体发展建设的宏观层面趋势下,62%的普通同学表示最关注“与学生个人发展有关”的问题,仅6%的同学表示关注“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宏观理念”。由此可见,高校管理者还是在囿于自我保守、集权的观念之中,学生常关注一些立竿见影的切身“收益”一笔带过,影响了大学生继续参与高校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高校内部权力结构失衡,大学生参与高校管理名不副实

在我国的高校中,行政权力泛滥,学术权力势微,“去行政化”呼声弥高,学生权力更只是现实权力结构中只是一种点缀,大学生参与高校管理的探寻往往只停留在理论层面。20__年“沈阳师范大学大学生参与管理的理论与实践研究”课题组成员,通过访谈、咨询及会议交流等方式对我国近50多所高校大学生参与管理情况进行的调查,几乎所有学校制定的《学生管理条例》或《学生管理规定》中都有关于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内容和条文,并从政策措施上作了一些明确规定。但是,在很大程度上并没有真正实施,只是“纸上谈兵”而已。行政权力的异常强大是学术权力和学生权力联合起来都是无法抗拒的,所以,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学生权力的维护也只能“束之高阁”。

3。学生组织在参与高校管理中的收效甚微

学生会等学生组织被学生视为有效参与学校管理的首要途径,但影响力却十分微弱。在对武汉4所高校(华中科技大学、武汉大学、中国地质大学和华中师范大学)大学生(包括本科和研究生)参与高校管理的调查中,11。6%的学生认为学生会在代表学生向学校表达利益诉求方面发挥的作用非常大,42。3%认为作用一般,33。4%认为作用比较小,12。1%认为没有作用;9。9%的学生认为学生干部在代表学生向学校表达利益诉求方面发挥的作用非常大,42。9%认为作用一般,33。3%认为作用比较小,13。7%认为没有作用。由此可见,学生会和学生干部在参与高校管理中的作用和影响亟待加强,但学生组织仍被学生视为众多有效参与学校管理方式途径中的首选,在调查中,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组织的选择频次为76。4%,吸收学生参与学校相关政策制度的制定的选择频次为76。4%,定期召开学生意见征求会和听证会的选择频次为72。5%。这样的数据差异正好一方面能够体现大学生参与高校管理的积极性,而另一方面也能够显示一些学生组织在维护大学生权益方面的失效,这也是实践探索中的重大问题。

4。大学生自身的局限

在大学生参与高校管理的实践中,参与主体作为大学生自身,但是,20来岁的年轻人要参与到高等学校复杂的内部事务管理上来,确实有点难度。另外,大学生在校时间只有短短的四年,并且以学业为重的他们能否既要照顾学生利益,又能从学校全局考虑克服两难,也会受到质疑。在对武汉4所高校(华中科技大学、武汉大学、中国地质大学和华中师范大学)学生(包括本科和研究生)参与高校管理的调查中,赞同大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学生中,排在前3位的参与角色是决策参与者、政策执行监督者和决策咨询者。35。6%的学生认为自己具备了参与管理学校的知识和能力,15。6%认为没有,48。2%认为不确定。可见,大学生对参与学校管理所需的知识储备和能力自信心不足,自身的局限也是其对参与高校管理和提出科学有效决策建议的瓶颈。

四、解决问题的路径选择

1。转变管理观念,加强各个群体协调性

我们一切行动的定向的根本是观念。大学生参与高校管理要从“海市蜃楼”走入寻常校园,首当其冲的应该传统高校管理观念的转变。其一,以人为本,注重大学生在学校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和价值,增强教师学生双方的平等意识,互相尊重、真诚沟通,为大学生参与管理搭建平等对话的平台;其二,高校要转变服务观念,由服务政府转向服务学生。依据我国高等教育全面收费的制度现实、国家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政策实际、新公共管理理论引入管理实践的理论背景,高等学校既要对国家的教育投入负责,同时又要对高等教育的直接“消费者”――大学生负责,充分认识到服务学生、让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重大意义。

2。高校“去行政化”,改变也已存在的权力失衡

高校要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逐步取消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是推进高校管理体制改革的措施之一,发扬教授治校、学术之上,让教师和学生的能力都得到最大发挥,改变已经存在的高校行政权力泛化,对于提高大学生参与高校管理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学生参与高校管理,对于提高高校行政管理效率,体现出高等学校管理的民主性,对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泛滥亦能起到一定的制约和监督作用。

3。重视发挥大学生组织和学生干部在参与高校管理中的作用

固然由于各种原因,以学生会、学生代表大会(一些高校存在)等为代表的学生组织和其中的学生干部在代表大学生群体利益参与高等学校一部分管理内容的认可度还不是很广泛,其成效性也不够明显,但是作为大学生自己的组织,还是被赋予了很高的期望,仍然在学生群体中具有极强的号召力和影响力。

以学生会等为代表的学生组织要继续秉持为学生服务的宗旨,更加广泛地倾听学生的心声,深入进行社会调查,如实反映大学生群体实际情况,引导同学理性发言、勇于纳谏,提升学生组织和学生干部在同学心中的认可度,更好地发挥其参与高校管理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4。根据大学生自身条件和具体事务确定其参与的管理活动范围

根据大学生自身条件(不同年级对学校管理的了解情况不一),对于学生能够参与的,在法律、政策、学校实际情况允许范围内的事务,通常应该允许大学生参与到此类

与其利益密切相关的活动中来;同时,对于学生有必要参加的如学生会、社团、奖惩、生活安全、水电暖问题等,依据性质不同,应该让学生以不同方式、不同程度去参与;对于一些具备一定表达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分析归纳能力的能够集中可行性、代表性意见的大学生可以让其参与一些有关决策的管理活动。

篇8:权利与权利平衡: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基石的探讨论文

权利与权利平衡: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基石的探讨论文

论文关键词:高校权力;学生权利;平衡

论文摘要:随着依法治校原则的确立,如何使高校明确权责,实现学生管理法治化,切实维护学生的正当权利,已经成为社会吝界普遍关注的问题。由于对法治含义的模糊认识,造成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出现了片面强调学生权利而忽视高校管理权力的现象一。对高校权力进行正确的解读,对学生权利与权力的关系进行合理的构建,是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途径。

随着依法治国和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深人,传统高校运作模式显然已经不能符合科教兴国的需要。近年来,高校传统管理中,由于高校权力过大而侵害高校学生正当权利,学生与校方诉讼案屡见报端。如何使高校明确权责,实现学生管理法治化,切实维护学生的正当权利,已经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今后高校自身改革、自我完善的重点。但是由于对法治含义的模糊认识,造成片面强调学生权利而忽视学校管理权力的现象。一时间文章中铺天盖地的都是强调学生权利,甚至也仿照法学中的提法提出了学生权利本位的主张。(以下简称学生权利论者)其实这一切都是对于权力概念的误解。而且这种提法也无助于漠视学生权利问题的解决。除了空谈尊重学生权利和提高学生权利意识以外,再无他法。

一、对高校权力的正确解读

权力在政治社会是一种最经常的存在,是最为重要的法现象之一,足以与权利的地位相并列。从权力设置的目的来看,社会通过赋予国家机关一定的权力,是为了社会管理的需要,是因为要求国家履行社会需要的职责。设置权力,是因为社会需要国家行使其管理职能,担负起保障社会主体的利益、自由和平等的权利,维护社会正常秩序。这是国家权力存在的合理性的基础。高校作为以实施社会公共教育为目的的公团体,在职务上享有的自主管理权是法律、法规明确赋予高校的公权力。从高校自主管理权产生的过程和性质来看,高校的自主管理权不是一项民事权利,而是政府下放给学校独立行使的行政权,它是一种必须根据公认的合理性原则行使的公权力。高等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权是指:为维护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法享有的对本校学生的行为进行引导和约束的权力。我们应当实事求是地反映生活现实,在理论上承认高校权力应有的地位,片面强调学生权利其实是对高校权力的一种误解。学生权利论者的文章通常认为我国传统高校管理主要用义务性规范设计学生管理制度,这使得对学生的管理实际上是以学生的义务为本位,而不以学生的权利为本位。在这种传统教育理念的配下,学校权力会不由自主地任意扩张,从而与法治国和“教育法制化”的理念在有关学生权的保护方面发生冲突,因此高校教育必须坚持以学生权利为本位。然而以此为逻辑基点,采用权利义务分析框架,却基本上将权力排除出了研究视野之外。所以,我们常看到这样一种反常现象:一方面,学生权利论者有感于现实生活中高校权力的强大而显得忧心忡忡,心怀戒惧,竭力要限制、压制甚至贬低高校权力;另一方面在理论上却义不正视、不重视、不研究高校权力。理论与实际严重脱节。

学生权利论者对待高校权力的不切实际的态度,造成了他们对高校权力很大的误解,以至基本上将高校权力看成了一种“恶”,这种认识导致他们从理论上否定了太多的权力,而这些权力对于任何一个高校运转来说又都是不可或缺的。而且,无数的事实表明,在正常社会状况下,权力同权利一样,其性质也是“善”的,只是在权力的扩张打破了权利一权力平衡、挤压并侵害了权利之后,它在特定的方面和相对应的程度上才具有了“恶’,的性质。学生权利论者虽然也承认有合法、正当的权力,但他们把合法、正当的权力的范围划得很小,以至于若真按他们的标准来衡量,当今高校都在行使的很大一部分权力,都只能被归类于不正当和不合法的权力的范围。事实上,从教与学的关系区分。学生对学校是一种从属的活动关系,即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学生要服从学校的教育教学安排,要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不能随心所欲,任意行事,不能权利没有边界。这就需要学校的管理,服从学校的管理安排。很可惜,学生权利论者在理论上完全否定了这些权力的合法性、正当性。在现实管理中,常有学生违规违纪甚至违法被学校开除学籍而以受教育权被剥夺,将学校诉诸法庭,对此也常有舆论、媒体附和,以至于学校对学生不敢管理,对违规违纪行为不敢处理。实践上等待人们的决不可能是法治高校,而只能是混乱和教学无法进行的状态。

二、权利与权力平衡的理论依据

在法治国家或法治社会,权利有权利应有的法律地位,权力有权力应有的法律地位,它们应当各得其所,各守分际。只要各得其所,各守分际,权利和权力就都是合理、正当的。人们反对权力本位,并不是权力的性质“恶”,而是因为权力被放到了一种远离常轨的极端的位置,从而造成了对权利的过度压制或损害。在过去的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在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往往不把教育管理过程看作是师生双边活动的整体,而是过分突出管理者的主导作用。高校学生被作为教育管理的.消极客体来定位,即他们在高等教育法律关系中是受教育管理者控制支配的相对一方。忽视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教育管理过程变得死板、僵硬和被动,这种教育管理模式不利于培养大学生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规范。所以才有学者提出重视学生权利的主张。但是,权利的性质本来是“善”的,但若让它离开其本来应处的位置向极端处扩张,它也就难免形成对权力和正常法治秩序的危害,从而成为一种“恶”。所以权利和权力应当以其所体现的法定社会整体利益为中心维持大体上的平衡,就像一架天平及其两端一样。我们反对权力本位,主要是因为在这种“本位”下权力过度膨胀、在法权量中所占比重过大,打破了权利与权力间的平衡。我们也完全有理由根据同样的道理否定权利本位。

当今社会,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了变化,由以往单一的行政法律关系演变为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并存态势。作为公务法人的学校(主要指公立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的公法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这是学生与学校之间因特殊的义务而形成的权力服从关系。从维护教学秩序的管理和被管理角度看,这是一种内部行政关系,高校基于内部行政关系行使管理权,如制定校规、对学生做出要求,对违纪学生做出不涉及学籍的处分等都是内部行政行为。从高校对学生学籍的处置、颁发学业证书的角度看,这又是一种外部行政关系。高校管理权是行政管理权,依据高校管理权所作的行为,有的是内部行政行为,有的是外部行政行为,学校管理的内部行为,是一种法定的权力,是基于国家赋予学校自主办学的自治权力;学校涉外行政行为,则是基于国家授权而行使的公权力。高校依握法定的授权有权力制定管理学生行为的校规,并依据校规管理学生行为。只要这些校规与国家法律不相冲突或不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学生就应当服从。因为在此情况下。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票早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学生权利意识不断高涨,人们不再将学生视为消极、被动的受教育者和被管理者,他们还是参与者和管理者。学校制定规章制度甚至学校的重大决策,必须尊重学生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应当尊重学生表达意见的权利,一些重大决定必须给予学生听证和申诉权利。不强调学生的上述权利,就无法体现学生在依法治校中的主体地位。当然,我承认,与高校权力相比,学生权利通常处在弱者的地位,对学生权利的保护力度应当超过对高校权力的保障力度,才能实现学生权利与高校权力事实上的平衡,但完全没有权利一权力平衡观念,一般地在总体上肯定权利全面压倒权力,则肯定是不妥当的。对学生在校行为进行必要的管理规范,对违纪违规学生进行适当的惩戒或施加相应的纪律性约束,这是维护学校正常教育秩序的重要保障。我国学者倡导的学生权利说,从形式上看是在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范围内针对义务本位提出来的,而实质上却是在权利与权力关系的范围内针对权力本位展开的。权利一权力关系从总体上说,是权利与权力的矛盾对立和协调实现关系。只有两者达到平衡,才能使学校维持良好的秩序。

三、学生管理如何实现权利与权力平衡

(一)依正当程序行使权力。从高校学生管理实践来看,由于受我国“重实体,轻程序”传统的影响,程序意识相对落后,正当程序的观念和制度不发达。人们往往忽视大学生程序性权利的存在及其意义,结果使得面对强大的高校自主管理权,大学生拥有的实体性权利也往往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因为,约束高校日益扩大的自主管理权只是保障大学生权利不受侵犯的一个方面,保障大学生的申诉权也只是“事后救济”,而要体现大学生的主体地位,保障大学生实体性权利的实现,还必须保障大学生程序性权利,让大学生在参与高校管理的过程中表达诉求。阎在学生管理制度中,要加快推进学生管理的法治化进程,将学生管理全面纳人法治化管理的轨道,就要使程序性权利的过程性和事中性驱使高校管理权实际运作的理性化,克服了高校管理权行使的无序性和随意性,从制度上保证了大学生实体性权利的公正实现。高校内部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的行政行为时应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如事先告知相对人,举办听证,进行专门调查认定事实并按程序拟定处罚决定,给予学生申诉答辩的时间和机会。决定作出以后,要征求学生本人的意见,若学生不服,可在限期内提出申诉,请求复查;若学生仍不服,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二)权力与权利相协调。对人类社会而言,权力是柄双刃剑,既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又隐含着危害性。为了防止危害的发生,必须有权利的制约。权力受权利制约的缘由,还在于权力从终极意义上来自权利的自由让渡。权力是由社会中各个人舍弃其自身权利的部分或全部,以社会契约的形式让渡给国家或社会,目的在于使国家或社会能以其获得的权力,反过来维护每个人的自身权利。权力的来源表明,权力的合法性必须经过权利的交付和同意。交付和同意的形式是法_故权力的运作规则是注无明文规定不得行使;而权利的行使规则为法不禁止即自由。由此推断,高校对学生管理的权力来源于大学生权利的让渡。因此,高校工作者一定要遵循权力的运作原则,审慎行使手中的权力,不得侵犯大学生的权利。

高校学生管理中权力与权利冲突的主要表现是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存在的矛盾与冲突。现实生活中,各种权力与利益都存在矛盾性,并处在冲突中。法律作为一个有机的制衡调节器,其功能就在于协调相互的矛盾。管理者权力的行使以不侵犯学生的专有私人权利为限,以保证学生的个性发展为前提。学生的权利的享受也不能妨碍学校合“法’,性的管理权限的使用,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制定要在相互妥协中寻找最佳切人点和调和点。要协调好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学校在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保障教育教学秩序的同时,要依法治校、依法管理,尊重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使其成为有机的统一整体。学生是学校有机体的组成部分,享有广泛的学校管理参与权、受益权和知情权,但这并不意味着权利是没有制约的,高校管理法治化就是以权利制约权力,保障更广大学生的权益。高校管理法治化建设调整的对象是管理者的行为方式与理念,规定的是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维护的是体现法治化的管理制度,实现的动力是管理者服务理念和行为方式的转变与学生的权利意识观念的形成与发展。

(三)权力与权利界限明确。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一种学校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的,另一种是为社会公益之目的而为公法授权之行为,如依据《教育法》对学生学籍进行管理以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行使相应的行政管理权。在学生管理中,应注意区分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采取不同的管理手段和方法,防止错位,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作为特殊行政主体的高校。其学生管理权必须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即对*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学校不得代为或自行规定。在不侵犯高校自主自治权的前提下,高校对作出剥夺和限制学生受教育权这一*法性权利的处理或处分时,应以法律明确规定其事由、范围与效力,学校不得以其他任何行政命令或校内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实施。校内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必须与上位法的规定相一致,不得抵触。尤其是不得对受教育权等*法性权利作出任何限制和剥夺的规定,不得对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权利和义务进行任意的重新配置。

新的《全国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增加了学生权利与义务一章,明确了学校、学生双方的责权。同时,新规定对学生违纪处分等敏感问题和社会关注程度较高的问题进行了阐述和规定,为高等学校提供了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制度依托和保障。根据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学校要在国家规定的框架之下制订自己的规章制度,对学生的管理也要依照国家法律进行,遵守有关规定。学校必须及时清理、规范校纪校规中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东西。以保证其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一致性。

篇9:论新形势下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建设

论新形势下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建设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高等教育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越来越强.本文阐述了推进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的现实意义,分析了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学生管理法制化的措施与对策.

作 者:杨志群 陈志远 邓基泽  作者单位:华南农业大学,广东,广州,510642 刊 名:考试周刊 英文刊名:KAOSHI ZHOUKAN 年,卷(期):2009 “”(35) 分类号: 关键词: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   现实意义   现实问题   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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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校学生管理之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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