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缝工作指引范文

时间:2022-11-22 08:06:20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车缝工作指引范文(整理20篇)由网友“鸡腿”投稿提供,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车缝工作指引范文,希望大家喜欢!

车缝工作指引范文

篇1:财务人员工作指引

财务人员工作指引

一、投资经理在审慎调查中应对拟投资企业的财务情况进行必要的审查,以夯实其净资产和净利润。

二、投资经理应取得有关资料和清单,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资料和清单的明细见附件。

三、几个报表间勾稽关系。通过对勾稽关系的分析,可以发现报表潜在的错误,能从财务报表中直接得到的常见勾稽关系有:

1、未分配利润期末数(资产负债表)=期末未分配利润(利润分配表)

2、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现金流量表)=销售收入—应收帐款增加额—应收票据增加额+预收帐款增加额。

该等式没有考虑:

a、对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b、本期收回的已核销的坏帐。

3、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现金流量表)销售成本+存货的增加额-应付帐款的增加额-应付票据的增加额+预付帐款的增加额。由于引起存货中包括制造费用因素,其现金流量不在“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下反映,所以,左边小于右边。

四、如果财务报表有如下情况,往往是该财务报表经过粉饰的信号:

1、会计报表项目或财务指标异常或发生重大波动;

2、主营业务不突出,或非经常性收益所占比重较大;

3、与同行业的其他公司相比,获利能力过高或增长速度过快;

4、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年为负值,尤其是帐面盈利且利润不断增长,但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值;

5、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突然性好转。

五、几种实用的分析方法

1、税项分析法

如果应交税金余额较大,则往往该欠税是虚构的,因为税务机关一般是不会同意长期欠税的,税既然是虚构的,收入和利润自然也是虚构的。同时,也可以关注销售收入和销售税金及附加是否匹配,如不匹配,也往往意味着收入的虚构。另外,在阅读现金流量表时,可以将企业实际交纳的税负和理论税负进行比较,如果不一致,则收入和利润就有造假的可能。

2、盈利能力分析法

如果企业的盈利能力大大超过同行业水平或波动很大,就有可能在造假。事实上,现今是几乎没有暴利的行业。也可以对企业的某块业务的毛利率进行分析,如果毛利率很高或波动很大,往往也是收入造假的信号。

3、现金流量分析

利润是相对容易操纵的,但想调节现金流则是比较困难的。如果企业的经营性现金净流量长期低于净利润,意味着已经确认为利润相对应的资产可能属于不能转化为现金流量的虚拟资产;若反差金额强烈或反差持续时间过长,必然说明有关利润项目可能存在挂帐利润或虚拟利润的现象。

4、资产构成分析。公司的资产构成应该有一个适度的构成,一般长期资产以总资产的一半为比较合适,如果长期资产比重过大,比如有些企业高达80%以上,这种情况,有可能是为了消化虚增的利润而虚增了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要么是企业的长期资产创造现金流的能力不强,企业也就没有什么投资价值了。

六、主要会计科目分析

1、应收帐款

(1)、与销售收入对比分析。如果应收帐款相对于销售收入金额较大的,或本期应收帐款增长额占本期销售收入很大比例的,尤其是应收帐款和销售收入都较上期大幅增长的,这往往是收入虚构的信号。

(2)、帐龄分析。在目前的信用环境下,超过一年的应收帐款很有可能有问题的,或者是债务人的原因根本就收不到,或者是由于产品质量等问题双方纠缠不清的,或者是确认收入时根本就是虚构的。

2、其他应收款

如果本科目金额较大,分析其明细项目性质,关注有无以下情况:

(1)、某些根本就不存在或收不回来的款项长期挂帐,尤其是帐龄超过一年的;

(2)、费用长期挂帐;

(3)、对外借款,尤其是关联方占用资金。

3、预付帐款,如果余额较大,应关注:

(1)、从相关信息,如生产规模、采购量等,判断该余额是否正常;

(2)、如果某项预付帐款长期没有核销,则应注意该款项的性质,有可能该款项根本不是为采购预付的,而是被其他关联方占用了,对帐龄超过半年的预付帐款都应特别关注;

(3)、结合毛利率分析,如果近期的毛利率突然升高,且预付帐款余额较大,那么有可能是,企业故意推迟存货的入库时间,存货挂在预付帐款上,然后少结转成本,这样虚增的一块利润接挂在预付帐款上。

4、在分析时,应把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预付帐款结合起来分析。因为,企业往往会把应收帐款往其他应收款和预付帐款转移,手段是先把资金打出去,再让客户把资金打回来,打出去时挂在其他应收款或预付帐款,打回来就作为货款的收回,这样,既可以使应收帐款不那么现眼,又可以少计提坏帐准备,因此,很多其他应收款、预付帐款是名不副实的。

5、存货

分析存货余额要结合行业特点来进行,但正常情况下存货余额不应超过同期销售成本的1/3。如果存货余额相对销售成本较大的,甚至是几倍,那就不正常了,企业决不会去库存几年的存货。这种情况下,有可能是:

(1)、产品积压,其实际价值远远低于成本;

(2)、少结转成本以虚增利润;

(3)、有大量的发出商品,而实际该商品已相应确认了收入,为了少结转成本且逃避盘点而作成发出商品。

6、固定资产

(1)、从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情况来来分析固定资产的规模,投资经理在企业实地观察时可以做大致判断;

(2)、固定资产超过总资产的50%,应予以重点关注。

(3)、固定资产和销售收入对比分析。

一般情况下,销售收入在固定资产的一倍以上才是正常的。固定资产相对于销售收入规模过大,那么固定资产的真实性就很可疑了。假如固定资产规模是销售收入的几倍,那么要多少年才能把成本收回来,这里面蕴含的可能是这些固定资产根本就不值那么多钱。虚增固定资产的常见途径为:a、把以前虚增的利润做到固定资产上(包括在建工程),如果以前年度净利润较高,但净现金流远低于净利润,同时固定资产急剧增加的,这往往是企业用固定资产消化虚增利润的一个信号。b、企业把已经报废或不再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做清理而长期挂帐,可以通过计算各期固定资产原值与产品产量的比率来分析,如果该比率近期增长过快,就有可能存在闲置固定资产或已减少固定资产未在帐户上注销的情况。

(4)、近年有以固定资产作价增资的,应检查其历史成本和评估作价价值,防止企业通过增资虚增固定资产。

7、长期待摊费用

该科目余额较大,往往是企业将应该费用化的支出资本化了,如研发费、广告费等。

8、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是经常被滥用的一个科目,很多企业利用它的无形和不确定性来虚增自己的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1)、外购的无形资产以实际成本计价;(2)企业自行开发并依法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帐价值为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依法取得前发生的研发费用,都应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发费用,在该无形资产开发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也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发费用资本化;(3)、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以投资者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帐价值。

无形资产的常见问题:

(1)、研发费用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反映在报表上往往是该科目几年持续增加;

(2)、无形资产评估增值入帐,以土地使用权和专有技术最为常见,反映在报表上“资本公积”科目也有相对应的`增加额;

(3)、从关联方购入或作为投资的无形资产,普遍存在高估现象,应检查有关文件。

另外,专有技术还有一个产权界定问题,专有技术除了必要的技术档案外,还应该有科技部门的鉴定。

9、应付帐款

应付帐款金额较大,尤其是相对销售成本金额较大的,就存在一种可能:企业采用对开增值税-发票的方法虚增利润。企业一方面发票虚开增加收入,另一方面,企业会买一些增值税进项发票,虚增存货和应付帐款,可以不出现毛利率高企和出现巨额欠税,当然,用这种方法应收帐款也会急剧增加。因此,应收帐款和应付帐款同时高企,就有可能是用这种方法造假。

10、其他应付款。本科目余额较大或者几年波动较大,则要注意以下可能:

(1)、对外借款,投资款可能被用来还款;

(2)、关联方转移公司资产可能会在本科目留下痕迹。

11、预收帐款

常被用来调节利润的。把收到的货款不确认收入,同时存货也不结转销售成本,在报表反映为预收帐款和存货同时高企,企业可以根据其需要,随意调节利润。同时,这种做法是违反税法的,可能遭到税务机关的处罚。

12、应付工资

一般情况下,该科目因为工资的后发有一定的余额,出现大额的余额往往是通过多计提少发放来隐藏利润,继而有了调节利润的空间。

13、应交税金

本科目有较大余额是极不正常的,尤其是几个会计期间都如此。税务机关一般是不会允许企业欠税的,本科目有较大余额往往意味着该余额是虚构的,应交税金中一般主要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既然税金是虚构的,那么收入和利润也是虚构的。一个简单的方法就是检查企业的纳税申报表,对大部分创业企业来说,向税务机关申报的收入一般是真实的,因为申报收入就意味着要交税。

14、预提费用

本科目是常被用来隐藏利润或调节年度间利润,本科目有较大余额或发生额,往往意味着企业在调节利润。尤其是期末数远小于期初数,可能是企业将以前年度的利润转移到本期。

15、专项应付款

本科目一般是核算企业接受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在拨款项目完成后,经过有关部门验收后,企业可以把本科目转为资本公积。一些企业在未完成必要程序后,就将该拨款转为资本公积,从而虚增净资产。

16、实收资本

着重关注近期有增资行为的,从资产负债表中可以得到增资额,从现金流量表中可以得到增资实际投入的现金,如果增资中实际投入的现金比例较低,往往是利用增资虚增资产的信号。投资经理应该查阅相应的评

篇2:关于服装机械英语-车缝车间

单针平车 1-needle lockstitch m/c

单针链缝平车 1-needle chainstitch m/c

人字平车 zig-zag stitches m/c

双针车 twin-needle m/c

钮门车 buttonhole m/c

钉钮车 button attaching m/c

打枣车 bartack m/c

埋夹车 chain stitch feed-off arm m/c

切刀车 lockstitch trimming m/c

五线及骨车 5-thread safty stitches m/c

三线及骨车 3-thread overlocking m/c

拉筒车 muti-needle chainstitch m/c

耳仔机 looper sewing m/c

辘脚车 special streamlined lockstitch

三针网车 3-needle interlock m/c

四针虾苏网车 4-needle interlock m/c

四针拼缝车 feed-off-the-arm,4 needle both cut flat seamer

挑脚车 chain-blindstitch m/c

凤眼车 eyelet end m/c

开袋机 pocket m/c

切耳仔机 looper cutting machine

粘合机 fusing m/c

啤钮机 snap fixing m/c

切领机 collar cutting m/c

切筒车 cuting placket machine

拉布机 spreader

直送捆条机 baler

大型翻线机(8个头) crossing thread m/c

反领机 collar turning machine

自动反介英机 auto cuff turning m/c

点领机 heat notching m/c

切领机 collartrimming m/c

切筒机 placket trimming m/c

篇3:裁剪车缝熨烫职位说明书

裁剪车缝熨烫职位说明书

岗位描述:

负责布艺车间的熨烫整理包装

任职资格:

1、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责任心,上进心,能吃苦耐劳

2、具备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篇4:法律意见书指引

什么是疑难案件“专家论证”

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围绕法律适用或复杂事实的,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法院也难以作出准确判断时,经当事人或代理律师提出要求,邀请某一领域的专家,针对某一具体案件的事实或针对某一事实的法律适用进行论证,得出中立、客观公正的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以供法官在裁决时参考。

我国法官对“专家论证法律意见”的态度

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项调查,基层法院的法官比上级法院的法官更重视专家意见;普通法官比具有领导职务的法官更重视专家意见;学历高而司法经验较少的法官较之更认同专家法律意见书的作用。[1] 大约80%的法官表示会重视并阅读专家的法律意见书,因为出具意见书的专家中许多是学术权威。看到专家意见书后,法官处理案件会更谨慎。[2]

法官对专家论证意见是“谨慎地欢迎”的,之所以“欢迎”,是因为有的疑难案件,如果有专家意见,的确可以使法官“兼听则明”,开阔思路,在各种方案中选择最为合理的处理方式;之所以“谨慎”,是不希望非疑难案件也找专家论证,同时也对专家是否中立心存疑虑。

“专家论证”对当事人的诉讼价值

1. 弥补代理律师能力不足

与专家学者相比,律师在法律理论方面稍显不足。而在处理疑难案件时,往往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无法解决所面临的问题,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为专家论证留出了空间。此时,就需要运用基础理论进行解释,专家学者的论证便可以发挥作用。通过专家论证,可以充实当事人诉讼权利,客观上弥补了律师代理能力中的不足之处,延展、强化了其职能,有助于当事人诉求的实现。

2. 增加有利证据的说服力

专家论证会后出具的《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增加了疑难案件中有利于当事人证据的理论深度和逻辑性,强化质证的实际功效,让证据在具备法理支撑的基础上更加有说服力。

3. 帮助法官公正审理案件

在面对疑难案件时,法官常常有着与律师有着同样的困惑,对法律的边界如何界定往往游移不定。《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代表了某一领域顶级法律学者的观点和看法,能够帮助法官拓宽思路、判断立场,有助于法官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使判决结果更加合理。

4. 拓宽争议问题解决渠道

专家论证除了对疑难案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鉴定外,专家学者们丰富的社会阅历和经验也可能为案件处理提供更多选择,促使各方当事人采用调解、庭外和解、诉外协商等方式解决争议。

参与论证并出具专家论证法律意见的一般都是某一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和教授,其中不乏学界泰斗,这些专家理论功底深厚,在业界享有崇高威望,论证时能保持中立、客观、公正,故论证意见会被法官接受,并作为案件裁决时的参考,从而使案件的裁决更加合理合法,更加具有专业性和公正性。

“专家论证”的业务流程

代理律师通过对案件的事实及法律适用综合考察调研后,认为确有必要做“专家论证”以实现案件公平、公正处理,且委托人同意并作出委托决定,由当事人或受委托律师再委托相关专家论证中心组织专家召开论证会并出具《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提交法院。

如何选择权威的“专家论证中心”

在“专家论证中心”的选择上,一方面要考虑主办方律师事务所的知名度,另一方面则是要考虑中心所在地专家学者的质量和数量。

从这两点来看,北京成为权威专家论证中心的不二之选。作为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知名律所总部常位于此地,且法律文化也最为发达,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的法学教育全国瞩目,专家学者云集,自然成为设立“专家论证中心”的首选之地,也最方便得到最权威的《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

推荐一家权威的“专家论证中心”

“尚格汉衡 | 一流法律专家论证中心”由北京市尚格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专家均来至知名学府和权威机构,目前已受邀参加过专家论证的名单如下:

[法律意见书指引]

篇5:指引作文

没有人的时候,一个人在黑夜里徘徊,找不到方向。于是学会了辨别。下雨的时候,一个人在雨中奔跑,没有目标,于是学会了伪装。好想如那随风飘扬的蒲公英。至少它还有风儿的指引。

谁与谁,又有谁与谁,在黑暗中我们又怎能找到彼此,在语文课的时候,语文老师尽全力的把课堂上的精精彩彩,可是他却忽视了,我们要的并不是开心的课程,又有谁知道我们不过是迷失了方向的一群孩子,我们需要的是爱,又有谁知道,我们不过是强颜欢笑,因为没有人能够知道我们到底在想些什么,我们不过是一群想要把自己隐藏起来的孩子,在同龄人中我们能够找到属于自己的那份爱,可是……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天下没有不散的宴席……一年后的我们又将奔向四面八方,适应新的环境,这又能怎样,生活还将继续,我们还将成长……

篇6:指引作文

今夜晴朗,独自一人静静地坐在窗前,可以见到满天的星斗。曾听人说:“天上的每一颗星星代表着一个人的生命,星光越耀眼,这个人越有活力。”可惜,我忘记是谁说的了。

如果说,那个人说的是真的话,那么,在这满天的星斗之中,我的位置在哪里呢?是东、南,还是西、北或是……不知道。顿时,我感到自己的人生是多么地无可奈何与无助。在自己陷入困境的时候,朋友一句鼓舞的话,可以让我有所欣慰。

但,这是短暂的,那种感觉一过后,我一陷入了无法自拔的困境之中,挣扎不已。好想好想摆脱,可是眼前一片迷茫,雾气沉重,我始终找不到前进的路,就连后方曾经踏过的路上所留下的足迹也模糊得看不清楚。我怎么能够摆脱得了呢?此时此刻,满天的星斗之中,一眨一眨的星星们若隐若现。谁能为我指引方向?难道会是那勾形的北斗星么?

篇7: 指引散文

指引散文

不会让所有人满意,必须让自己满意。也许有人认为你是对的,也许有人认为你是错的。那是理解不同,看法也不同,所谓人有千条路,只有同路才会更理解,聊得更和谐,快乐不断。

只要选择自己喜欢的路,苦累都不算什么。那只是一种调味剂,没有抗击打的能力,就不会前进。没有抗诱惑的本能,就不会蜕壳而出。展现新的自己。不怕诱惑,不怕议论,不怕暴风雨,怕自己不够坚强,走不出坎坷的港湾。

这就是生活,如果农夫怕天气不下雨,又怕雨下得太勤,又怕狂风暴雨,又怕害虫破坏。留着种子最保险。可以充饥,有一天,种子被吃掉,只好饿死。因为怕的太多,只能收获空空的成果,敢于播种,就会有收获,人生的'规律,自然现象。

如果诗人天天谈政治,板着脸,一副政治家面孔,那不是诗人,是一个政治家。诗人的诗,给人解除烦恼,走进一种美好的意境。去向往美好的生活,去努力,不是走进诗人,而是走进一种新的生活,走进新的追求,人生美好不断。

对生活积极热情,对未来充满信心,不再停止不前进。只要前进就有希望,就会有新的风景。新的奇迹,不是喜新厌旧,是另一种至高无上的追求。比喻诗人总喜欢有心的风景出现,笔下就是展现一片奇迹,美丽再现。

不断有新的风景,就会绘画出不同的人物,不同的画卷。曾有人和我讲诉一点诗人的故事,那是附近的老学者,写诗不能局限于一面,应该多方面,面面俱全。应该不断地寻找新的东西,就像世界在更新,时代在变化,未来在不断的发展,所以,诗人的笔下,也许不断的升华,奇迹展现不断。

诗人必须超前,文字总是在前方引路,脚下才起步。也就是说,梦想必须在前。落笔必须在后,这是无法改变的,神仙也扭改不了的真理。就好像必须先学会走路才会奔跑。否则,就是不停地跌倒受伤,那位学者讲的是有些道理,人生就是不断的学习,改变。

篇8: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表决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遵守本指引。

第三条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鼓励其通过网络服务方向股东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除现场会议投票外,上市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符合前款要求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第四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第五条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以及审议的事项。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六条 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提案人提出的'临时提案应当至少提前十天由董事会公告。提案人在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均不得列入股东大会表决事项。

第七条 上市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有效时间内参与网络投票。

上市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条 上市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还应单独统计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第九条 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上市公司应当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方可予以公布。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网络服务方、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对投票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聘请的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应当比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规定,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关情况出具法律意见。

第十二条 本指引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我会此前发布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规定与本指引规定不符的,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本指引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是指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上市公司股东非现场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篇9: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保荐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保荐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板块健康发展,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中小企业板块的上市推荐和持续督导工作。

第三条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义务。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保证向本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保荐机构应当在发行人证券上市前与本所签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推荐与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第五条本所鼓励保荐机构建立完备的中小企业板块发行人质量评价体系,推荐主业突出、具有较好成长性和较高科技含量的企业到中小企业板块上市。

第二章上市推荐工作

第一节保荐协议

第六条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上市之前,应当根据《保荐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在发行人申请上市期间和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发行人证券上市后,如果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对保荐协议内容作出修改,应当于修改后五个工作日内报本所备案。

终止保荐协议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

第八条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应当在保荐协议中约定,保荐机构每个季度至少对发行人现场调查一次。调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发行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是否有效;

(二)发行人信息披露是否与事实相符;

(三)募集资金使用与招股说明书中载明的用途是否一致;如有变更用途的情况,变更理由是否充分,程序是否齐备;募集资金的'管理是否安全;

(四)前次现场调查之后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对外投资是否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第九条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可以在保荐协议中约定保荐代表人有权列席发行人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第十条本所鼓励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在保荐协议中约定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

发行人自主确定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募集资金托管银行,并与该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协议。协议内容主要包括:

(一)发行人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在一个专用账户中;

(二)发行人一次或一年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支取的金额达到一定额度以上的,应当知会保荐代表人;

(三)发行人授权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料。

第十一条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应当在保荐协议中约定,发行人保证及时提供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所必需的资料。

第二节保荐代表人声明与承诺书

第十二条保荐代表人在发行人证券上市之前,应当签署《保荐代表人声明与承诺书》(一式三份),并报本所备案。

第十三条在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发生变更的,新任保荐代表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保荐代表人声明与承诺书》并报本所备案。

第三节上市推荐程序

第十四条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上市过程中,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的义务,并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向本所提交的《上市公告书》等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1] [2] [3]

篇10: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法规名称】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公司【设立方式 】设立;在【公司登记机关所在地名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 【营业执照号码】。

注释: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设立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说明批准机关和批准文件名称。

第三条 公司于【批/核准日期 】经【批/核准机关全称 】批/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份数额】股,于【上市日期】在【证券交易所全称】上市。公司于【批/核准日期】经【批/核准机关全称】批 /核准,发行优先股【股份数额】股,于【上市日期 】在【证券交易所全称 】上市。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并且在境内上市的境内上市外资股为【股份数额】,于【上市日期】在【证券交易所全称】上市。

注释:本指引所称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 ,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 ,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没有发行(或拟发行)优先股或者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无需就本条有关优先股或者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内容作出说明。以下同。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 】【英文全称】

第五条 公司住所:【公司住所地址全称,邮政编码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注册资本数额】元。

注释: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 【年数】或者【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

第八条 【董事长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注释: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在章程中确定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 :【宗旨内容】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内容 】

注释: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注释:发行优先股的公司 ,应当在章程中明确以下事项 :(1)优先股股息率采用固定股息率或浮动股息率,并相应明确固定股息率水平或浮动股息率的计算方法 ;(2)公司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是否必须分配利润 ;(3)如果公司因本会计年度可分配利润不足而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差额部分是否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 ;(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是否有权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以及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比例 、条件等事项 ;(5)其他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公司利润分配的事项 ;(6)除利润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外 ,优先股是否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的设置 ;(7)优先股表决权恢复时 ,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表决权的具体计算方法。其中,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1)采取固定股息率 ;(2)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 ;(3)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 ;(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 ,可就第(2)项和第(3)项事项另作规定 。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证券登记机构名称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公司发起人为【各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股份数量 】、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具体方式和时间】。

注释:已成立 1年或 1年以上的公司 ,发起人已将所持股份转让的,无需填入发起人的持股数额。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股份数额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数额】股,其他种类股【数额】股。注释:公司发行优先股等其他种类股份的,应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注释:发行优先股的公司 ,应当在章程中对发行优先股的以下事项作出规定 :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但商业银行可以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定 ,非公开发行触发事件发生时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并遵守有关规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的公司 ,还应当在章程中对可转换公司债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注释:发行优先股的公司 ,还应当在公司章程中对回购优先股的选择权由发行人或股东行使 、回购的条件 、价格和比例等作出具体规定 。发行人按章程规定要求回购优先股的 ,必须完全支付所欠股息,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注释:公司按本条规定回购优先股后 ,应当相应减记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股份总数。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注释:若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含优先股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应当进行说明。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注释: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 、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 、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注释:发行优先股的公司 ,应当在章程中明确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 ,但以下情况除外 :(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 10%;(3)公司合并 、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

(4)发行优先股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发行优先股的公司 ,还应当在章程中明确规定 :公司累计 3个会计年度或者连续 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 。对于股息可以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对于股息不可累积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公司章程可以规定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 ,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 、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注释: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注释:公司应当在章程中确定本条第(一)项的具体人数。计算本条第(三)项所称持股比例时 ,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具体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注释: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明确地点 。召开股东大会公司采用其他参加股东大会方式的,必须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 ,并明确合法有效的股东身份确认方式。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

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注释: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 ,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

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注释: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 ,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第五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注释: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 ,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第五十四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注释: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在章程中规定催告程序。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全体普通股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注释: 1.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2.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3.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监事外,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 、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 ;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 ,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 ,本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 ,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 ,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注释:既发行内资股又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会议记录的内容还应当包括 :(1)出席股东大会的内资股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 )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2)在记载表决结果时 ,还应当记载内资股股东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会议记录还应该包括:(1)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 )和非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2)在记载表决结果时,还应当记载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 ,在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注释:公司应当根据具体情况 ,在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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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法规名称】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设立方式】设立;在【公司登记机关所在地名】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营业执照号码】。

【注释】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设立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说明批准机关和批准文件名称。

第三条 公司于【批/核准日期】经【批/核准机关全称】批/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份数额】股,于【上市日期】在【证券交易所全称】上市。公司于【批/核准日期】经【批/核准机关全称】批/核准,发行优先股【股份数额】股,于【上市日期】在【证券交易所全称】上市。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并且在境内上市的境内上市外资股为【股份数额】,于【上市日期】在【证券交易所全称】上市。

【注释】本指引所称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没有发行(或拟发行)优先股或者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无需就本条 有关优先股或者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内容作出说明。以下同。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英文全称】

第五条 公司住所:【公司住所地址全称,邮政编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注册资本数额】元。

【注释】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年数】或者【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注释】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章程中确定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宗旨内容】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内容】

【注释】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注释】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以下事项:(1)优先股股息率采用固定股息率或浮动股息率,并相应明确固定股息率水平或浮动股息率的计算方法;(2)公司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是否必须分配利润;(3)如果公司因本会计年度可分配利润不足而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差额部分是否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是否有权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以及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比例、条件等事项;(5)其他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公司利润分配的事项;(6)除利润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外,优先股是否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的设置;(7)优先股表决权恢复时,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表决权的具体计算方法。

其中,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1)采取固定股息率;(2)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3)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可就第(2)项和第(3)项事项另作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证券登记机构名称】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各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股份数量】、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具体方式和时间】。

【注释】已成立1年或1年以上的公司,发起人已将所持股份转让的,无需填入发起人的持股数额。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股份数额】,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数额】股,其他种类股【数额】股。

【注释】公司发行优先股等其他种类股份的,应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注释】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应当在章程中对发行优先股的以下事项作出规定: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但商业银行可以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定,非公开发行触发事件发生时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并遵守有关规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的公司,还应当在章程中对可转换公司债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注释】发行优先股的公司,还应当在公司章程中对回购优先股的选择权由发行人或股东行使、回购的条件、价格和比例等作出具体规定。发行人按章程规定要求回购优先股的,必须完全支付所欠股息,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注释】公司按本条 规定回购优先股后,应当相应减记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股份总数。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注释】若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含优先股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的,应当进行说明。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注释】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注释】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以下情况除外:(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4)发行优先股;(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发行优先股的公司,还应当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者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对于股息可以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对于股息不可累积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公司章程可以规定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

第四十一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注释】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释】公司应当在章程中确定本条第(一)项的具体人数。计算本条第(三)项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具体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注释】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明确地点。召开股东大会公司采用其他参加股东大会方式的,必须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并明确合法有效的股东身份确认方式。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注释】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注释】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注释】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篇12:个人简历的指引

个人简历的指引

关于简历的写作,已经有大量的书籍和忠告,你一定听过诸如“简历长度不应超过一页”、“不要用有颜色的纸”等等建议,而事实上并没有放之四海皆准的统一标准,但你写自己的个人简历时应当根据以下指引:

1.将你的资料,资历证明等列出时行文力求简洁、清楚、易于阅读。将你所做的每一件事都仔细说明不一定好,否则简历将流于琐碎繁冗,那些有招聘意愿的雇主可能不会花时间去阅读。写简历一条有效原则是:只列出你过去十年的工作经历。

2.简历的主要目的是就你所希望的职位推销自己,所以应清楚指出你所需要的工作以及为什么认为自己够格。

3.刚毕业的大学生需要列出大学期间的所有实习、义务活动、以及各种各样参与过的活动,因为任何招聘都倾向于和该职位相关的大学专业。绝大部分的大学毕业生都缺乏工作经历,所以在应聘职位下面直接写上“相关经验”,然后着重描写你所有的经验。

4.教育专业毕业的学生会有教学生的经验,可以在“相关经验”的对面写上标题“教学经验”以强调你的教学经验。

5.没有任何经验的毕业生应该在“学历”一栏下更详细地加以描述并列出大学的相关课程使得简历更充实。如果职位更倾向于大学本身的话,仅仅在“其他经验”下把工作过的地方和职务列出,但不要写出细节,这表明你过去的职责。并且不要忘记实习往往为人提供最初的工作经验。

6.只有一点经验的求职者,譬如说一个刚刚养家几年的主妇,可能会觉得没什么可以在简历上写的东西。这种情况应该重点强调养育一个孩子以及管理家务事所需要的`责任心。

7.年纪较长的申请人与其虚泛地说自己的年资,不如着重描写自己的工作成就。如果在不同的公司有不同的职务,但基本职责相通的话,就没必要重复工作性质。在列出工作过的公司名称和职位下面加上一段你最近职位的简要说明就好。这种做法的目的是使人有兴趣读你在简历中写的东西。

篇13: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订)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二节 公 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 法规名称】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 设立方式】 设立; 在【 公司登记机关所在地名】 工商 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 营业执照号 码】。 注释: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设立必须报经批准的, 应当说明批准机关和批准文件名称。

第三条 公司于【 批/核准日期】 经【 批/核准机关全称】 批/ 核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 股份数额】股, 于 【 上 市日期】在【证券交易所全称】上市。公司于【批/核准日期】 经【批/核准机关全称】批/核准,发行优先股【股份数额】股, 于【 上市日期】 在【 证券交易所全称】 上市。 公司向境外投资人 发行的以外币认购并且在境内上市的境内上市外资股为 【 股份数 额】,于【上市日期】在【证券交易所全称】上市。 注释:本指引所称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 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 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 其股份持有 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 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没有发行(或拟发行)优先股或者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无需就本条有关优先股或者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内容作出说明。以 下同。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英文全称】

第五条 公司住所:【公司住所地址全称,邮政编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注册资本数额】元。 注释: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 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后, 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 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 年数】或者【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 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注释: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在章程中确定属于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宗旨内容】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内容】 注释: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 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注释: 发行优先股的公司, 应当在章程中明确以下事项:( ) 优先股股息率采用固定股息率或浮动股息率,并相应明确固定股 息率水平或浮动股息率的计算方法;( )公司在有可分配税后利 润的情况下是否必须分配利润;( )如果公司因本会计年度可分 配利润不足而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差额部分是否累积 到下一会计年度; ( )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 是否有权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以及参与剩余利 润分配的比例、条件等事项;( ) 其他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公司 利润分配的事项;( ) 除利润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外, 优先股是 否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的设置;( )优先股表决权恢复时,每 股优先股股份享有表决权的具体计算方法。 其中,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 )采 取固定股息率;( )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 股东分配股息;( )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 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 )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 股息后, 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商业银行发 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 可就第( )项和第( )项事项另作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 证券登记机构名称】集中 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各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认购 的股份数分别为【股份数量】、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具体方 式和时间】。 注释: 已成立年或年以上的公司, 发起人已将所持股份转 让的,无需填入发起人的持股数额。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股份数额】,公司的股本结构 为:普通股【数额】股,其他种类股【数额】股。 注释:公司发行优先股等其他种类股份的,应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注释: 发行优先股的公司, 应当在章程中对发行优先股的以 下事项作出规定: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 五十,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但商业银行可以根 据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定,非公开发行触发事件发生时强制转换 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并遵守有关规定。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的公司,还应当在章程中对可转换公司债 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 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 《 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注释: 发行优先股的公司, 还应当在公司章程中对回购优先 股的选择权由发行人或股东行使、回购的条件、价格和比例等作 出具体规定。 发行人按章程规定要求回购优先股的, 必须完全支 付所欠股息,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 一)项至第 ( 三)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 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 一) 项情形的, 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 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 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年内转让给职工。 注释: 公司按本条规定回购优先股后, 应当相应减记发行在 外的优先股股份总数。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份( 含优先股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注释: 若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含优先股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应当进行说明。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股份%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个月内卖 出, 或者在卖出后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以上股份的, 卖出该股票不受个月时间限 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 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 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注释: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 定期查 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 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 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 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 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 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 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 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 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注释: 发行优先股的公司, 应当在章程中明确优先股股东不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 但以下情况除外:( ) 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 注册资本超过%;(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 )发行优先股;(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行优先股的公司,还应当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累计 个会计年度或者连续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 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 定的表决权。 对于股息可以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的优先股, 表决 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对于股息不可累积的优先 股, 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 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 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 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 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 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 向公司作出书 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 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 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上市公司章程

篇14:饭粒的指引

父爱如山,我就是山上茁壮成长的树苗;父爱如天,我就是蔚蓝天空中翱翔的雏鹰;父爱如灯,我就是在那个在灯光指引下才能回家的孩子。

午间吃饭时不小心,一粒米饭从我的碗里逃了出去,我的右手急忙将米饭拾起塞进嘴里,周围的同学都对我笑道:“大痣(我的绰号),你怎么这么狼狈,那只不过是一粒米饭罢了。”我听完后只是笑笑,低下头咀嚼着刚刚拾起的那粒被我遗弃的米饭,在阵阵米饭的甘甜中我又回想起了那次吃饭父母对我的教诲……

盼星星,盼月亮终于又熬过了一个学期,在小升初的暑假中我终于可以享受电脑给我带来的乐趣了,尽管我期末考试的成绩差的惨不忍睹,但是爸爸妈妈仍然允许我在上初中之前再玩一会儿电脑游戏,于是,我在这一条件的允许下天天沉迷于电脑游戏。也许是因为这个原因,让我明白了每一粒米饭的重要意义!

“吃饭了!”妈妈大喊一声后爸爸从电视中的足球赛回过神来,而我却在游戏的打斗中仍然依依不舍,爸爸看到这一幕还是笑着说道,不来吃饭就不能玩电脑了,我听完这句话后匆匆忙忙地跑到餐桌前狼吞虎咽地吃了起来。

也许是我太留恋游戏中的情景,一不留神,一粒晶莹的小米粒就和我开了一个小小的玩笑,我没太去注意它的存在,但是爸爸却用筷子指了指我碗旁边的那粒米粒说:“还没吃完呢,那么着急地去玩电脑吗?”我看了看这可细小的米饭耸了耸肩说道:“只不过是一粒米饭罢了,不去捡也没有关系……”谁知我话音未落爸爸就将他手中的碗放下,指了指座位让我坐下,我看着爸爸的眼神奇怪地坐下了,心中不假地思索着爸爸葫芦里卖的是什么药。

爸爸让我坐下后用他那粗壮而笨拙的手拾起刚刚和我开玩笑的那粒小米粒,然后就将它塞进嘴里,我看到这一幕吃惊地说:“爸爸,这只不过是粒米粒罢了,你这样捡多不卫生啊!”我的话音刚落爸爸就语重心长地对我说:“宇啊,‘锄禾日当午,汗滴禾下土’,每一粒米饭都是农民辛辛苦苦地努力所种出来的。爸爸小时候一顿饱饭都吃不着,看到桌上的米饭就会捡起来吃掉。你现在生活条件好了,这些饭粒你都不注意,但如果你每天一粒一粒的饭粒掉在桌上你都不去捡,时间久了,这些被你遗弃的饭粒就会成为一碗饭甚至更多,你现在为了玩电脑把吃饭都快忘了,初中的学业不稳定,长大后就没有好工作,再加上你的浪费,我和你妈也不奢求你会养我们,但你也要做到最基本的日常生活的节约啊,我们让你玩电脑是为了减轻你学习上的负担,你怎么能把它比你的学业更看中呢?”是啊,我废寝忘食地玩电脑忘记了我一塌糊涂的试卷,忘记了我长大后的梦想,忘记了每一粒米饭的重要性!

我们就像饭碗中的一粒米饭,虽然不起眼却要为社会和祖国奉献出自己,尽管不能在世界上留下自己的名字,却要为人们默默奉献,因为我们每一个米饭都是从劳动中成长,生下来终究要付出一生!

篇15:珠海航展交通指引

珠海航展交通指引

各城市的观众自驾车按以下二种方案前往。

推荐线路:

线路一

广澳高速—西部沿海高速(金台站出)—机场高速—机场西路—航展馆

线路二

广珠西线(月环站出)—西部沿海高速(金台站出)—机场高速—机场西路—航展馆

线路三

江珠高速(斗门站出)—西部沿海高速(金台站出)—机场高速—机场西路—航展馆

如遇金台站出口塞车,可选择:

线路一

西部沿海高速(斗门站出)—江珠高速—珠海大道—机场路(或机场北路)—航展馆

线路二

西部沿海高速(珠港站)—高栏港高速——珠海大道—机场北路—航展馆

本次航展不允许车辆直接进入展区,须停靠在航展专属停车场,然后乘坐摆渡车(免费)前往展馆。

1

航空产业园接驳停车场(距场馆约2.5km)

位于航展馆西侧总装场地,设置小车车位约6000个。

2

定家湾接驳停车场(距场馆约11km)

位于航展馆西侧定家湾,初步设置小车车位约1.2万个。

3

斗门金台寺接驳停车场(距航展馆约35km)

位于斗门黄杨大道与旅游大道交汇处,设置小车车位约3000个。

4

斗门白蕉镇大托村接驳停车场(距航展馆约45km)

位于西部沿海高速斗门出口进入白蕉大道入口处,设置小车车位约个,

5

珠海电厂接驳停车场(距航展馆约35km)

位于高栏港高速与珠海大道交汇处,设置小车车位约2500个。

6

吉林大学接驳停车场(距航展馆约3.5km)

位于机场路吉林大学校内,设置小车车位约2000个。

7

遵义医学院接驳停车场(距航展馆约7.5km)

位于机场路遵义医学院校内,设置小车车位约1000个。

【市内交通管制指引】

航展期间珠海市内交通有大调整!对机场路和金湾立交进行交通管制

机场路

机场路:只作为航展公交专用道、持证车辆通行道路和应急车道使用,一般观展车辆禁止通行。

金湾互通立交

金湾互通立交:从市区开车经过金湾立交时既不能左转去三灶,也不能右转去斗门,只能直行去高栏港方向。从斗门出发也不能通过金湾立交直行去机场路。

往返市区/斗门

往返市区、斗门区:最好选择西部沿海高速;如选择珠海大道,须在江珠高速路口右转进入江珠高速到达斗门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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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你的指引》

今夜,我在梦中行走时迷了路

我不敢确定此刻所在的位置

应该在七月与八月之间

在流水和浮云奔腾飘摇的空隙里

在哗哗流淌的源泉中

野火星星点点燃烧的光芒映照前路

两旁萤火虫闪烁的微光

一只南归的大雁飞过头顶

哀鸣凄婉的叫声响彻心扉

雁阵划过许久之后,我多想

告诉你此刻我在的位置,我在

等待蒲公英孩子的风中,在

日夜不停奔跑的马背上,在

躬身劳作亲人饥渴的双眼里

乌云遮住黑夜仅存的光明

狂风大作风雨交加,我知道

在黎明到来之前,我必须

尽快赶到你的身旁,或者

永远消失在你的世界。而此刻

死寂的黑暗拼命挤压我枯竭的灵魂

潮水正渐渐漫过脚趾和足跟

我无法

是不能告诉你我所在的位置

这条崎岖山路找不到可借宿的木屋

沿途没有一个多情的人指引陡然沉默的树枝和岩石

也只会让我感觉倍加无助

即使有你在我身边,那也只是徒增悲伤

因为你迷失在我朦胧的泪眼,亦无法自拔

篇17:指引初三作文

指引初三作文

你告诉我,前方有路,我说,我知道,我有你在引着我,我的老师。

春天开始颤抖般的摇晃出让人晕眩的色彩,云彩被撕裂,露出透彻的蓝,撼人心魄。我闭上眼睛,心静如止水。 “不求尽如人意,但求问心无愧。”我木头一样的坐在教室里,听到这句话,鼻子一酸,现在我们忙碌的做着一落一落的卷子,累到迷茫,找不到方向,找不到自已,我甚至不知道自己为了什么而学习,为了什么而努力,那些梦想太大,太过遥遥无期,光是想想就让心里害怕,已经不知道要怎么做,我想做到最好,做到让一切人都夸讲我,做到完美。楼下野蔷薇一朵一朵盛放,樱花飘落如雨,梨花反射陶瓷一般的光茫,真是美好的春天呵,可以让一切浸淫这花香,沉沦于这阳光,我一瓣一瓣撕扯着丝绸一般柔软的花瓣,阳光在我身上笨拙的划落,如同一盘散沙。我累的习惯了,难过的要死,没有一次在这春天去赏花,没有闻到过一次花香,总把自已弄的疲惫不堪,却不知道去做什么。

在晚上,开着刺眼的灯光,泪水肆意流淌,眯着眼睛,似乎产生幻像,视觉变的模糊,被灯光映的如歌舞厅里的旋转灯光,不停的.旋转着,刺目却安祥,如同天堂。我一遍一遍的想着班主任说的那名话,心如止水,安静如同在教堂,流动色彩的五彩玻璃,柔和安详,温暖坚强。如同在凭吊古战场,感触颇深,但绝不惊心动魄。

我感到了力量,平静、安定、却强大到摄人心魄,这是一种信念与方向,清晰坚定让我无所畏惧,我知道自己在做什么,我知道自己需要什么,我看到了方向。

野蔷薇一朵一朵盛放,樱花飘落如雨,梨花反射陶瓷一般的光茫。真是美好,阳光如同信仰,柔和安详,温暖坚强。

你告诉我,前方有路,我说,我知道,有你在引着我,我有了方向,我有了力量,这力量平静却强大,安定却撼人心魄。

我记着你的忠告。“不求尽如人意,但求问心无愧。”

篇18:指引职业发展方向

指引职业发展方向

当提到求职,转型时,你脑中闪现的是什么?当你着手跳槽择业时,你将如何对自己的职业进行定位?成功的道路千万条,属于你的是哪一条?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你应该选择哪一行?人人都渴望获得成功,人人都想给自己找个合适的位置,但是,茫茫职海,自己的定位在哪里?很多优秀的人就是因为职业定位的错误,导致事业不顺,碌碌无为。因此在每一次的职业选择中,都必须要充分权衡和考虑自己的个人素质特点是否与职业的素质要求相匹配。当你着手谋职择业时,应该知晓自己适合在哪个行业发展;当你准备跳槽转型时,首先要摸清自己的“家底”,掂掂自己有“几斤几两”。只有充分了解自己的优势,发现自己的弱点,清楚自己的机会,明确自己的威胁。才能发挥自己的各种潜能,进而将自己定位在一个适合发挥个人优势的职位上,快速获得自己人生职业生涯的发展。

独之秀职业定位: 结合职业人自身的`人格特征、工作兴趣、能力结构及工作价值观和职业倾向等,采用国际权威的SWOT分析全面明确个人自身的优劣势和社会环境所包含的机会威胁,确定出适合职业人士的个人发展方向、组织和职位。采用一对一咨询的方式,包括顾问面谈、五项国际权威测评、岗位因素调整、个人综合职业竞争力分析以及专家咨询等内容。通过内外因综合分析,挖掘个人潜能,为个人量身定做职业位置,确保职业转型的成功和职业身价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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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您做过一些工作,但是还没有找到让自己长期投入的职业,您需要选择这个服务;

3、如果您正在做的工作,不喜欢;而喜欢的工作,不知道是不是适合,您需要选择这个服务;

4、如果您的文凭提高了,经验增长了,需要确定新的发展方向,您可以选择这个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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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答辩状制作指引

答辩状制作指引

1.总则

1.1本指引主要适用于民事案件一审答辩状的制作。

1.2民事案件的上诉答辩状、再审答辩状等反驳性法律文书的制作可以参照适用本指引。

1.3本指引适用于本团队承接的民事诉讼案件。

2.答辩状的功能

2.1民事案件答辩状是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以及支持该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给予的书面反驳意见。

2.2民事案件答辩状应当具有如下功能:

(1)直接反击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本性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

(2)在不能根本性否定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况下,尽最大可能减轻委托人的法律责任;

(3)通过策略性否定原告主张的重要事实,转移举证责任,增加原告举证不能的诉讼风险;

(4)策略性降低原告胜诉预期,在案件整体对委托人不利的情况下为调解结案创造条件。

3.答辩状的制作原则

3.1民事案件答辩状在形式上应当坚持简洁、美观的原则,且易于被裁决书直接援引;在内容上应当做到逻辑简单、观点明确,便于法庭界定无争议和有争议事实,便于法庭归纳争议焦点,便于法庭重新分配举证责任。

3.2民事案件答辩状应当与已方的证据组织、举证意见、质证意见、代理意见保持一致,且应当在诉讼程序中不断提升其内在逻辑性和体系性。

3.3民事案件答辩状应当遵循内容极简原则,篇幅达到最有效率的阻止原告诉讼请求的成立即可。

4.答辩状的内容

4.1民事案件答辩状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总体反驳意见;

(2)对原告主张事实的反驳意见;

(3)对原告有关法律适用方面主张的反驳意见;

(4)对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计算方式及计算结果的反驳意见。

4.2民事案件答辩状的内容原则上应当与最终提交法庭的证据一一对应。

4.3民事案件答辩状的内容,必须最大可能的避免自认对已方可能产生不利后果的事实。

4.4在确认民事案件答辩状的内容,应当充分预测其对原告及法庭产生的影响,以及原告可能采取的应对措施,并确定可行的反应对策略。

4.5最终确认的民事案件答辩状内容,应当有多层次证据支持,具有足够的兼容性,可以应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5.答辩状的制作准备

5.1民事案件答辩的准备内容:

(1)找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并分析其映射关系;

(2)确认影响原告诉讼请求的关键性事实及依据;

(3)逐句核对原告在其民事起诉状中所陈述的事实是否与所提供证据一一对应,将没有证据支持的事实标出,然后分析缺乏该证据后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影响;

(4)要求委托人就全案提交证据,并依据提供的证据最大限度的归纳案件事实;

(5)就证据进行策略分析,确认原告最大限度的收集到证据的范围;确认我方最大限度收集到的证据;确认我方能够提交证据原件的范围(即确认哪些证据不能提供原件);

(6)依据对证据的策略分析,结合委托人确认的事实,按本指引确认答辩状内容。

5.2在制作民事案件答辩状时,应充分利用原告在其民事起诉状及证据清单中自认的对我方有利的事实。

6.答辩状的排版规范

6.1页面布局

6.1.1纸张采用A4,纵向设置;

6.1.2页边距采取普通模式,即上下均为2.54,左右为3.18;

6.1.3首先将全文字体设置为中文宋体、西文Times New Roman,字号小四,行间距1.5倍,段间距为段前0、段后0。设置方法是全文选中,然后一一操作前述各设置选项;

6.1.4在上述状态下进行民事案件答辩状中各模块的排版;

6.1.5民事案件答辩状通常由以下模块组成:

(1)案件信息;

(2)标题;

(3)答辩人的自然状况;

(4)答辩状首部;

(5)正文;

(6)结尾。

6.2案件信息模块的排版

6.2.1案件信息内容为受理法院就该案配置的案号;

6.2.2案件信息设置为宋体小四号字黑体,行间距设置为1.5倍,段间距段前设置为0行、段后设置为0行,居左设置(不退格)。

6.3标题模块的排版

6.3.1 标题内容为:“民事答辩状”。标题字体设置为华文中宋加黑小二号字;

6.3.2标题“民事答辩状”的行间距设置为1.5倍,段间距段前设置为1行、段后设置为1行。

6.3.3标题应当居中(应当注意,先确认标题置于该行最左端时再进行居中操作)。

6.4答辩人的自然状况模块的排版

6.4.1答辩人自然状况需要列名的内容:

(1)答辩为自然人的:当事人的姓名、民族、出生年月日、住所地;

(2)答辩人为非自然人组织的:当事人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6.4.2排版

(1)分行

以下内容单独设为一行:

行数

自然人

非自然人

第一行

姓名

单位名称

第二行

民族,出生年月日

住所地

第三行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及职务

(2)字体、字号、行间距

第一行,当事人姓名或名称黑体宋体小四(不加黑),段间距段前设置为0.5行、段后设置为0。

该模块其余各行的字体均为宋体小四,段间距段前和段后均设置为0。

(3)对齐

第一行居左(不退格),该模块其余各行均退两个字,即首行缩进2字符。

6.5正文模块的排版

6.5.1正文包括:正文首部、正文、正文尾部三部分。

6.5.2正文首部内容为:“因原告(姓名或或名称)诉答辩人(姓名或名称)(案由)一案,现答辩人就原告的起诉作如下答辩:”。该部分字体设置为宋体小四号字,段前0.5,段后0.5。

6.5.3民事案件答辩状正文可以依据对事实的反驳、对适用法律的反驳、对诉讼请求计算方式或计算金额的反驳、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整体反驳区分不同版块。也可以按预测的案件争议焦点划分板块;

6.5.4正文中的每个版块均由标题和该版块正文组成;

6.5.5版块标题由“标题编号”和“标题内容”组成。标题编号为中文数字(如一、二……);

6.5.6版块标题编号及正文均为黑体小四(不加黑);段间距段前设置为0.5行、段后设置为0.5行;

6.5.7该版块正文部分,均设置为宋体小四,行间距1.5倍,段间距段前和段后均设置为0.5行;

6.5.8版块正文中,可以给每个事实编上序号,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1、2、3……”;

6.5.9正文尾部,应当对原告整体诉讼请求进行综合性评价,并明确最终的观点。

6.6结尾模块的排版

6.6.1“此致”用宋体小四,在与正文的最后一行间增加一个回车(即一个空行);

6.6.2此致的法院,为宋体小四,居左(不退格);

6.6.3此致与此致的法院间不增加空行即回车;

6.6.4答辩人信息为:“答辩人:(答辩人姓名或名称)”。答辩人信息距离“此致的法院”间为三个空行。宋体小四加黑。答辩人名字的最后一个字距离页面右边界4个字节的距离,即两个汉字的距离。段间距段前和段后均设置为1行;

6.6.5答辩时间信息:全部用中文大写,如“二〇一四年六月七日”,宋体小四加黑,位于具状人及具状人名称中间的位置。具状时间的段间距段前和段后均设置为1行。

7.其他

7.1团队各成员在使用本指引期间,应当注意收集各方反馈信息及执行效果,并不断总结经验,以便于对本指引不断升级。

附:

【写作要点】:

1.答辩的`理由,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通常包括以下内容:就案件事实部分进行答辩;就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答辩。

2.提出答辩主张,即对原告起诉状或上诉人上诉状中的请求是完全不接受,还是部分不接受,对本案的处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张,请求法院裁判时予以考虑。编辑本段如何写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居中写明“民事答辩状”。

2.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写明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如答辩人系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应在其项后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及其与答辩人的关系;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如答辩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应在其项后写明代理律师的姓名及代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3.答辩缘由。写明答辩人因××一案进行答辩。

(二)正文

1答辩的理由。应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反驳与辩解。被上诉人的答辩主要从实体方面针对上诉人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请求事项进行答辩,全面否定或部分否定其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从而否定其理由和诉讼请求。一审被告的答辩还可以从程序方面进行答辩,例如提出原告不是正当的原告,或原告起诉的案件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或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说明原告无权起诉或起诉不合法,从而否定案件。无论一审被告,还是二审被上诉人提出答辩理由,要实事求是,要有证据。

2答辩请求。答辩请求是答辩人在阐明答辩理由的基础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的请求。一审民事答辩状中的答辩请求主要有:①要求人民法院驳回起诉,不予受理;②要求人民法院否定原告请求事项的全部或一部分;③提出新的主张和要求,如追加第三人;④提出反诉请求。如果民事答辩状中的请求事项为两项以上,在写请求事项时应逐项写明。对上诉状的答辩请求应为支持原判决或原裁定,反驳上诉人的要求。

3证据。答辩中有关举证事项,应写明证据的名称、件数、来源或证据线索。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

(三)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

2.答辩人签名。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全称,加盖单位公章。

3.答辩时间。

4.附项主要应当写明答辩状副本份数和有关证据情况

篇20:证券公司章程指引

证券公司章程指引

(征求意见稿)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三章・出资(股份)

第四章・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股东(大)会

第六章・董事会

第七章・监事会

第八章・经理

第九章・内部控制

第十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章程的修改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和客户等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设立情况。

(注释:包括但不限于批准机构、批文名称及文号、注册登记时间、经营许可证及工商登记情况等。)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

英文名称:[英文全称]

第四条・    公司住所:[公司住所地址全称,邮政编码]。

第五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具体组织形式]。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注册资本数额、币种]元。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 年数 ]或者[ 公司永久存续] 。

第八条・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宗旨内容]。

第十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内容]。

第三章出资(股份)

第十一条・    股东名称和出资情况:[序号、股东全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股份数额]。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股份总数],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百分比数]。公司的股本结构:[序号、发起人股东全称、其它股东全称、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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