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精选7篇)由网友“荷兰进口儿童”投稿提供,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整理过的律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希望对大家的工作和学习有所帮助,欢迎阅读!
篇1:律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第二种:提成律师
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每月:[62500×80%× (1-30%)-]×25%-1375=6875元
全年:6375×12=82500元
净收益为:750000×80%-82500=517500元
当赵律师年收入为75万元时,选择提成律师比合伙人净收益多11250元。
③如果赵律师各月收入比较均衡,年收入80万元。两种律师身份下其净收益为:
第一种:合伙人律师
应纳个人所得税为:800000×7%=56000元
应负担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1200000×5.5%=44000元
应分摊的所内费用为:15万元
净收益为:800000-56000-44000-150000=550000元
第二种:提成律师
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每月:[800000÷12×80%× (1-30%)-2000×25%-1375=7458.33元
全年:7458.33×12=89500元
净收益为:800000×80%-89500=550500元
当赵律师年收入为80万元时,选择作提成律师还是合伙人净收益基本持平。
④如果赵律师各月收入比较均衡,大致每月收入10万元,年收入120万元。两种律师身份下其净收益为:
第一种:合伙人律师
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200000×7%=84000元
应负担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1200000×5.5%=66000元
应分摊的所内费用为:15万元
净收益为:1200000-84000-66000-150000=900000元
第二种:提成律师
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每月:[100000×80%× (1-30%)-2000]×30%-3375=12825元
全年:12825×12=153900元
净收益为:1200000×80%-153900=806100元
当赵律师年收入为1000000时,选择作为合伙人比作为提成律师净收益多93900元。
通过以上比较可以看出,在设定的条件下,如赵律师年收入超过80万元,其选择合伙人律师净收益高,反之,则选择提成律师收益更高。
特别指出的是,上述结论在有关假设下做出的。故应注意:如作为合伙人分摊所内费用减少,作为聘用律师提成比例降低,或者与此相反,均可能得出不同结论,律师应针对自身收入以及律师事务所分摊费用等情况做出适合自己的判断。其次,有的律师选择作为合伙人的目的并非从税收角度考虑,而是为了增加知名度等等,此时律师应在纳税筹划利益和合伙人地位带来的收益间权衡。再次,此处计算提成律师净收益时未考虑如作为合伙人所里能报销的办案费用的机会成本,律师可结合自己办案支出的预算,减少提成律师净收益,从而得出更佳结论 .最后,上述结论的一个前提是赵律师各月收费大致均衡。如不均衡,则应对每月收入进行调整,重新选择适用税率计算应纳个税。
2、合理制定薪金制度
对于每月领取固定薪金的律师,如律师事务所事先进行合理的安排,同样会使律师享受到纳税筹划利益。
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9号)。该通知规定了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向其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该项规定发布后即成为个税筹划的法宝。该规定对律师事务所同样适用。
例:李律师在S律师事务所工作,约定月薪为12000元,全年收入为144000元。在未进行纳税筹划前,李律师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每月应纳个税:(12000-2000)×20% -375=1625元
全年需交纳个人所得税19500元。
如采取以下纳税方案:
每月发放薪金7000,其余部分5000×12=60000作为年末一次性奖金发放。
1-11月应纳个税:[(7000-2000)×15% -125] ×11=6875元
12月应纳个税:(7000-2000)×15% -125+60000×15% -125=9500元
全年需交纳个税:6875+9500=16375元。
经过上述筹划可节税3125元,节税比例为19%.
3、慎重选择报销制度
在超额累进税率的条件下,费用扣除的越多,所适用的税率就越低,因此合法、合理地确定费用是纳税筹划的途径之一。
如前文所述,提成律师因是否在律所报销费用而有两种纳税方式:一种是律师事务所负担提成律师办案费用,或者是提成律师在律师事务所报销费用。此种情况下,直接以分成收入作为计税基数;其二是个人负担办案经费并且不在律师事务所报销费用,则可从分成收入扣除30%的办案费用,余额作为计税基数。律师事务所选择何种方式作为财务报销制度,才能使提成律师和合伙人律师均能实现税负最低呢?在制度制定时可考虑如下因素:
①对合伙人个人所得税是采取核定方式征收还是查账方式征收
采用核定方式征收合伙人个人所得税不考虑律师事务所发生的成本费用,而在查账征收方式下,要据实核算律师事务所的成本费用。因此提成律师是否在律师事务所报销费用不仅会对提成律师税负产生影响,还会对“查账征税”的合伙人律师的税负产生影响。
篇2:律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例:税务机关对北京H律师事务所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王律师系该所提成律师,王律师办案经费大约占其收入的10%.两种报销制度下对H律所合伙人及王律师的税负产生的影响试做比较:
方案一:律师事务所不负担E律师的办案经费,E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分成比例为8:2.假定王律师年收入为15万元,各月收入大致均衡,为12500元。
E律师应交个人所得税:
[(12500×80%×70%-2000)×15%-125] ×12=7500元
E律师全年净收益为:全年收入×分成比例-办案费用-个人所得税=150000×80%-150000×10%-7500=97500元
方案二:律师事务所负担E律师的办案经费,E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分成比例为7:3.
E律师全年应纳个税为:
[(12500×70%-2000)×20%-375] ×12=11700元。
E律师全年净收益为:全年收入×分成比例-个人所得税=93300元
评析:因合伙人采取核定方式征收,律师事务所发生成本费用与所纳个税无关,故上述两种方案下合伙人律师所交纳个税相同。但两个方案对于提成律师税负有所影响较大,前者个税减少4200元,节税比例为56%.
如H律师事务所采取查账征收的方式,则提成律师办案经费是否由所里负担,将会影响律师事务所的成本费用,进而影响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因此,律师事务所在制定报销制度时不仅要考虑提成律师的税负,还要考虑合伙人的税负,兼顾双方利益。
②提成律师办案费用占办案收入的比例
提成律师可对办案所发生费用进行合理预算,如果办案费用超过百分之三十,采用律师事务所负担的方式更佳,如办案费用在百分之三十以内,则采取个人负担的方式更佳。
除此之外,随着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必然也将影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个人所得税的计征 .查账征收的律师事务所是否选择了最优化的会计政策、对雇员教育经费的支出、福利政策的制定是否科学合理、是否选择最合适的组织形式等等都将对税负有所影响,这些都将为纳税筹划提供广阔的空间。
纳税筹划具有事先性、复杂性、综合性、动态性的特点,因此只有深入目标纳税人,量体定做的筹划方案才是最优化的方案。笔者以上纳税筹划方法和案例仅是提供一种思路,广大律师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筹划方法。
篇3: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论文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论文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缘由
(一)个人主体的原因
在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纳税人都希望自己的利益能够最大化。以便自己能够获得多一点收入,用来改善生活质量。纳税筹划便在这样的需求下应运而生了。
(二)客观原因
纳税人在萌生纳税筹划的念头之后不一定能够实现,要想变成现实,还必须要一些客观条件配合,比如税法和税制的完善程度以及税收政策的合理性、是否有效等。在税法不严或者存在“漏洞”的时候,纳税人才能利用这种“漏洞”进行纳税筹划。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税法的差异性而导致税收存在差别。
纳税人存在的可变通性和课税对象的可调整型、税率的差别和缴税的起征点以及其他各种减免税有吸引人的优惠。
2.税收的政策而引起税收具有差别性。
国家的税法在税负公平性和税收中性的原则之下,一般都要隐约透露着政府在税收上面的优惠政策。政府这种带有倾向性的税收政策,不但可以让纳税人实现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的,也可以实现自己的目标。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应该具备的基本原则
在缴纳税款时如果能够选择的话,纳税人一定会选择其中缴纳税款最低的那一种方案。这都是为了使自己少缴纳税款,使得自己能获得更多的利益。纳税筹划在这个基础上要遵循以下原理:
(一)筹划客体不同划分的纳税筹划原理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根据筹划客体的不同,其基本原理可以分成三种:税基筹划原理;税率筹划原理;税额筹划原理。第一种税基筹划原理,它指的是纳税人用缩小税基的方式来减少需要交纳的税款,甚至不用交纳。税基是计税的基数,如果税率保持不变的话,那么税额的和税基就呈正比的关系,也就相当于,税基越小,那么纳税人所要缴纳的个人税款就越少,负担就越轻。至于税率筹划原理,指的是纳税人采用降低税率的方法较少缴纳税款。纳税人虽然不能改变国家税法中规定的税率,但是可以在缴纳税款的时候选择缴纳的税种、纳税人的类别或改变税基来调整适用的税率。最后一种税额筹划原理,它运用的时候通常结合税收优惠的减免税或退税等政策联系到一块。它是纳税人将应该缴纳的税额减小来减轻纳税负担,甚至不需要再缴纳税。
(二)按筹划效果的不同划分的纳税筹划原理
个人所得税可以根据筹划效果的不同,将纳税筹划分为两大类:绝对收益筹划原理;相对收益筹划原理。相对收益筹划,说的是纳税人在某个特定时期内缴纳税款总额不减,但缴纳税款的义务却延伸到以后纳税的时间,获取的就是延伸期间的价值。这种原理主要是利用货币在周转期间因为其他因素而升值,从而获取一定的利益。所以使用这种办法,要选择不同的纳税类别来拖延缴纳税款的时间,虽然在一定时期内缴纳税款的额度不变,但是在这种过程当中,货币的时间价值所获取的利益是变化的。总之就是一句话:拖延纳税时间,增加收益。
三、软件企业的涉税影响因素
(一)管理层的理念决定内部人员进行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在我国只有一部分人认可,很多软件行业的人也不了解纳税筹划的基本理念,宁愿偷税漏税也不愿纳税筹划,企业管理层在这方面有着很重要的作用。在纳税筹划方面,管理层人员要为员工做好榜样。
(二)管理人员自身的素质是纳税筹划的保障
现在社会经济发展越发的迅速,一些企业的管理人员对新的水手政策不甚关心,有时候回导致自己莫名的涉及偷税漏税,给企业带来巨大困扰和名誉损失。企业要规范纳税尝试,要善于利用税收法律进行纳税筹划,合理的避税才能让企业健康的发展。
(三)确保纳税筹划的合法性和安全性是纳税筹划的基础
纳税筹划在我国还没有普及,很多人甚至都闻所未闻,所以才会采取非法手段避税漏税,这种办法是不理智的。软件企业若想健康持续的发展下去,就应该按照税法来缴税,聘请税务专家指导纳税筹划,保证其安全性和合法性。
(四)加强和税务机关的交流
软件企业要和税务机关建立好关系,了解税务机关的`流程,建立起信任关系,在进行纳税筹划的同时降低涉税的风险。纳税筹划人也要了解相关税法,在出现争议的时候要利用税务机关的行政手段来解决争议。
四、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的思路
(一)充分考虑缴纳税款的因素
首先要记得,纳税人取得的应该缴纳税款的所得就是个人所得税。应该的缴纳税款是纳税人的收入减去规定要扣除的项目之后的余剩。要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国现在实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别确定、分类扣除。根绝纳税人所得的不同情况实行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三种办法来计算的。
(二)充分利用纳税人不同类别的规定
我国税法中所指的纳税人,泛指取得收入的个人,分为居民、非居民纳税人。不同的国家在针对居民纳税人的税收立法和政策上有着不同的界定范围。而我国对居民纳税人的界定是靠“住所”和“居住时间”,即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或没有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不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籍人。所以说,居民纳税人只要符合其中一项就是纳税人。而非居民纳税人就是在中国境内既没有住所,也居住不满一年的人。我国税法规定,非居民纳税义务有限。所以纳税人可以变化不同身份进行纳税筹划。
(三)充分利纳税的优惠政策
税收的优惠政策是税收的基本制度之一。国家在调节税收设计时一般都会有一些优惠政策。纳税人也可以利用这些政策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个人所得税制定了一些优惠条款,比如对省级政府、国务院和解放军以上的单位的奖金可以不用交税,福利、抚恤金以及救济款等优惠政策也为纳税人纳税筹划提供了新的捷径。
篇4: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分析论文
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分析论文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职责,高校教师也应该在得到薪资福利之后缴纳必要的税款。但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地进行纳税筹划,使高校教师个人所承担的税负降到最低,应该是每个高校教师所享有的权利,也应该得到实际的履行。
一、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必要性与现状
(一)个人所得税概述
个人所得税己进入千家万户, 成为了国家财政收入及社会监管的重要手段。我们知道,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1799 年英国首先提出并应用此类税项之后,在发达国家得到了广泛地推广,我国在 1980 年开始实施此类税项,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数量从自实行新税制开始到 年,从 74 亿元增加 到 12 723 亿元 ,增长了171 倍 ,这项数据表明个人所得税的主体税地位已在我国逐步的确立,成为了与人民息息相关的重要税种。
(二)我国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现状
在我们所调查的数据中,我们发现:高校教师的对于个人所得税方面长期存在着两个问题一直感到困惑不解。一种是同薪不同税,许多教师在同一地区,统一的监管下,同时收入水平也相同,但是会出现不同税额,更有甚者会出现相差甚远的个人所得税税额。第二种情况是,同一所高校的教师,因职称地位的差异,工资与奖金收入略比其他教师高,但是在扣除所得税后,出现了令人啼笑皆非的结果。即其得到的实际工资比其他收入低者的教师还要低。造成教师教学积极性偏低,对教育事业的发展也产生了不小的影响。
(三)改变现状的必要性
我们了解到,产生上述现象的原因纷繁复杂,其中一项最为重要的原因就是学校对于教师薪资的发放及高校开展的教师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是否科学,有利于教师减轻缴税负担。所谓的税务筹划我们一般所指的是纳税人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经济政策,不违背法律许可以及宗旨的前提下,为维护自身的权益,运用科学的规划方法,通过对个人经营 、经济投资 、个人理财等相关经济事项提前筹划与安排,选择纳税方案,不断地进行优化选择最终节省减轻纳税人税额的方法。高校教师由于工作原因,在纳税方面没有专门的时间去计算以及了解最新最近的纳税制度,导致在其缴纳税款的时候,多缴纳了很多税额。我们也知道,教师的`工资以及福利并不是很高,因此,如果没有一个很高效的纳税方法,会造成教师实际所得减少,造成其生活状况迟迟不能提高。所以,高校教师的个人所得税筹划势在必行,不仅仅在改善教师的可支配收入,提高高校教师的生活条件与水平。同时对于国家振兴教育,提高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也有着极大的意义。
二、纳税税种及筹划方法
(一)高校个人所得税主要涉税内容及计算
1.薪资。高校教师的工资薪金是高校教师因任职或者受雇在平时的教学活动中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还包括年终的加薪、以及各种与其教育活动相关的津贴、补贴及其他所得。根据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具体的税额在 3%~45%之间计算方法为,每月教师的总收入额减除费用 3500 元,所剩下的余额,实行累进税率。
2.劳务报酬。高校教师的劳务报酬指的是高校教职工独立从事教育活动之外的、非受雇于学校及教育机构的其他事项。一般包括与社会的方方面面,如为企业实施计划,个人的咨询,单位的设计,法务等多项业务。依据法律规定。其他劳务取得,高校教师每次劳务报酬税额计算方法为:
不超过 4 000 元的的收入,减除费用 800 元;超过 4 000 元的总额收入,扣除 20%的费用,即 800 之后,其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过高,法律实行加成征税率,加成征税部分按应纳税额加征五成,数额畸高,超过了 50 000 元的部分,理应按应纳税额加征十成。3.特许权使用费。高校教师的特许权使用费是高校教师个人所提供专利权、著作权以及非专利技术的其他特许权收入。包含内容广泛,计算方法大体劳务报酬的计算方法类似,在此不作赘述。
(二)筹划方法
1.发放课时费均衡化。由于各个高校在假期,上课时间,毕业安排等问题上有不同的安排。每一位高校教师工资水平也会有差异,假期与上课期间薪资差比更是相距甚远。如果就按照每月的工资实际发出,会造成某些教师在一年中某一个月或几个月的工资畸高。这样便会造成教师纳税额偏高。同时,有些高校一次性的发放教师一年的讲课费,造成教师一个月的收入畸高,这种方法更不可取,教师的缴税的额度起点大幅度提高,最终所缴税额高于每月财政与税务发放,所以发放课时费均衡化是解决此问题的合理方法,通过均衡费用,分摊了总共的税额,使各个纳税期内的所缴纳的税额尽量均衡 ,避免加大教师的税收负担。在具体均衡教师的薪资福利举措上,可以制定相对应的计划,将教师全年预期收入制定结算表,按照 12 个月平均分摊,避免一次性发放,实际遇到的薪资金额与预期不符,采取多退少补,或分摊于福利之中。这样可以避免因部分月份收入过高,纳税起点高。同时也能有效地遏制因有些月份高校教师收入较低,无法完全享受税收抵扣优惠的缺陷。实施这一计划,需要各部门的统一配合,作出合理的预算,财务与人事部门要及时的跟进教师的薪资变化,在有科研项目补助,其他教育经费发放时,可是适当先采取收取,最后平均发放的措施。
2.工资薪金福利化。高校通过将把教职工应付的工资支付改换形式,以福利的形式发放给教师。此类措施采取的意义便在于可以很大程度地减少教师的实际所得工资额度,降低缴税起点,将每个月的教师工资转化形式。例如:提供免费的交通费用及食住费用,配备工作所需的教学器具。避免教师在工作过程中自己买配器具,既花了钱,同时也没有在纳税方面得到福利。这样寓工资于福利,为其建立放松的教育环境,也将薪资转化为具体可见的福利,避免了重复缴税。实为一举两得。
3.科学利用税率临界点。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对于工资、薪金采用的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在每一级的分级上都有相对应的起征点,因此,我们合理的找到临界点,运用临界点以下的税额征收税率,可以很大程度的减轻税额负担。从而达到收益的最大化。例如:张教授年终奖以及工资福利共计 18 000元,则张教授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18000X 3 %= 540元,但是,在增加极少的工资金额之后,如果张教授的年终奖以及工资福利为18 005元,则张教授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18 005X10%一 105 = 1695.5 元。通过对于两组数据的比较,我们可以直观的看出来,张教授年终奖仅仅在原来的薪资福利的基础上多了五元,但是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金额上,多缴纳了 1695.5-540=1155.5 元。这便是纳税临界点的应用,我们只需要在合理合法的范围类,运用一些措施,如工资福利化,发放金额均衡化。教师的纳税金额便会有很大程度地减少。因此我们在发放工资薪金时,应该有专门的计算人才,将最近的最新的税法及纳税计算方法熟练掌握,并制定出教师薪资发放的合理计划,注意临界点的使用,必然会造福于教师。
三、结语
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方法在实践中有很多,通过上文的探讨,我们看出了教师缴纳税款的不科学现状,然后通过对纳税制度的解读,高校教师可以在实际的缴税过程中予以借鉴。每一所高校在高校设计薪酬发放方案的过程中,都应该有自己的分配方案,需要结合实际,咨询教师的个人喜好,然后建立合理的福利体系,将薪资隐形化,寓于福利之中,随时的跟随国家的税收政策。制定科学的设计缴税计划,既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与宗旨,也能够提高高校教师的可支配收入,改善高校教师的生活条件与水平。
篇5: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的论文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的论文
一、纳税筹划的定义及特点
目前对于纳税筹划的定义,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阐述。本文所采纳的观点是指纳税人在遵守税法及其他法规的前提下,利用税法中规定的条款或优惠政策对自己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进行合理合法的安排,将纳税人的税负降到最低,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纳税筹划具有目的性、合法性、导向性、专业性等特点。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所具有的现实意义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完善和建立,企业不再仅仅只将眼光放在扩大收入规模上,如何有效地控制内外部成本同样成为摆在眼前的一个重要问题,纳税筹划便成为一个很好的“节流”手段。对于个人所得税来讲,其来源于员工工资,是员工和国家之间利益的再分配。如果企业能很好地帮助员工进行个税纳税筹划,那么员工的利益将会最大化。这样可以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为企业创造更大的价值。个税筹划的现实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
1.对于纳税人增强合法纳税意识起到促进作用。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的目的就是为了尽可能将自身所负担的税款降到最低,那么如果纳税人不了解相关财税知识进行筹划的话便成为了纸上谈兵。我国税制改革目前正在进行中,相关税法政策不断进行修改和调整。这样的环境要求纳税人要不断学习新的税法知识政策,方能进行合理避税。纳税人先懂法后用法,降低了在纳税筹划过程中产生违法行为的风险。
2.纳税筹划可以将纳税人税收负担降到最低。纳税筹划通过对税法的.准确把握,通过计划选择税负最少的方案,减少纳税人当月的现金流出,增加职工税后的可支配收入,对纳税人长期发展起到促进作用。纳税筹划的作用就是将无需缴纳的税金保留在个人的可支配收入中,使纳税人的利益最大化。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在实务中的具体应用
在国家通过人大修订了个人所得税法。未来随着税制改革,个人所得税法还将不断地完善与更新。这就要求纳税人不断学习税法,进行个税纳税筹划,将自己的个人利益最大化。本文列举了如下纳税筹划方式供纳税人参考:
1.对于职工工资薪金的纳税筹划。
1.1均衡发放收入法。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在这种计算方式下,个人的工资越高应纳税所得额越高,其适用的累进税率等级也变高,导致纳税人当月所纳税款增多。在当年职工工资不变的情况下,若每月收入差异过大,将造成纳税人本年累计获得的税后收入变少。由此可见,若均衡职工每月的收入数,将工资发放尽量平均化,一定能够减少个人所得税税款的缴纳,为员工争取最大利益。
1.2将工资薪金收入转化为职工福利或费用化报销。我们知道,工资薪金所采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如果超过了低税率区间范围,便要缴纳高额的个人所得税减少个人的税后收入。企业可以通过将工资薪金转变为职工福利的形式,减少员工的应纳税所得额。例如企业可以通过为员工提供宿舍、组织旅游等活动进行安排。企业还可以将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化进行筹划,如可将原先纳入工资发放的通讯费补贴改为由员工凭发票报销的形式领取。这样在企业总支出不变的前提下,职工的所获得的利益达到了最大化。
1.3年终奖发放金额进行筹划,应该避免进入“黑洞区”。在发放年终奖金的时候,注意两档之间的分隔点。企业如果在分割点上多发一元钱,可能造成员工缴纳更多的税款,从而导致员工实际到手的收入减少。这就要求企业财务部门应该统筹好年终奖发放的金额,避免进入“黑洞区”。此外员工的季度奖金,半年奖金如在合理筹划的情况下,尽量计入年终奖进行发放,这样可以充分利用年终奖的优惠政策进行筹划。
1.4利用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转化的方式进行筹划。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采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一般情况下适用20%的比例税率。当职工工资收入较少的时候,可以将员工劳务报酬的税率按照工资薪金的计税依据进行发放;当员工收入较高,应纳税所得额所在税率档高于20%时,可以将工资薪金所得按劳务报酬形式进行计税,从而达到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除此之外,个人所得税法中对于工资薪金计税规定中,有减免税政策及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适用范围,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利用,通过纳税筹划尽量将税负降低到最小。
2.对于职工劳务报酬的纳税筹划。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事项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所以如果员工为企业提供多项劳务服务,应该分项与企业签订合同。这样每一笔收入都可以利用劳务报酬的减征费用,并可使每一项收入的应纳税额降低。在收入确定的情况下,纳税人可以减少个人所得税的支出,使自己获得最大的利益。
四、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过程中需注意问题
1.纳税筹划应在税法规定的合理范围内进行。纳税筹划不能以偷漏税的形式进行,应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筹划。纳税筹划是在认真学习税法后,对个人涉税业务进行最优化的安排。这种安排是合法合规的,是法律所允许的。但如果筹划的方案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要求,纳税人将承受很大的涉税风险甚至可能受到税务监管部门的惩罚。这是需要纳税人在筹划过程中所引起注意的。
2.纳税筹划应由多方共同合作完成。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需要多方共同合作才能完成,如果只依靠纳税人自己去做,不可能将筹划工作做得尽善尽美。这时需要在企业财务处办公或者在税务师事务所任职的税务专业人员帮助纳税人进行筹划方可获得成功。时至今日,很多纳税服务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为税务筹划提供了良好的环境。纳税人应充分利用好这些条件,为自己创造最大的财富利益。
3.纳税筹划应按照成本与效益原则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目的是使纳税人的利益最大化。如果进行纳税筹划所发生的费用超过了由此带来的收益,这样的纳税筹划就对纳税人来讲便失去了意义。所以这就要求我们对税法不断地学习,对纳税筹划过程中所带来的收益与成本做出快速地判断,这样才能达到筹划的目的。
五、结语
个人所得税是个人的一项税负,我们可以在合理合规的情况下通过纳税筹划来减少个人所得税,这样就可以增加个人的可支配收入,使纳税人利益最大化。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所有的纳税筹划都应不违反税法要求的前提下进行,因此纳税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筹划方式,从而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篇6:企业纳税筹划探讨
纳税筹划就是指纳税人在法律所允许范围内,利用合理的方式和手段,使得企业经营与财务活动的纳税税额尽量减少,从而使得纳税人获得最大税收利益的整个过程与行为。从本质上讲,纳税筹划的最终目标与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是一致的,即实现企业经营效益的最大化。
一、企业实施纳税筹划的重要作用
(一)合理控制企业所得税缴纳风险。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纳税成本具有如下两个特点:其一为现金性;其二为企业收益变现程度的非对称性。从企业自身的角度来看,整个经营过程中的现金周转具有对应的约束性,在纳税支出等方而缺乏应有的灵活性。尤其是对大型企业集团而言,其由多个子公司或者不买构成,在纳税现金流量等方而的安排和筹划比单个企业更具灵活性,不但能够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而且能够最大限度的控制企业所得税缴纳的风险。
(二)优化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通过合理的纳税筹划能够对企业的财务管理进行优化,能够使得企业的资源得到最大程度的整合和优化,保证企业内部各个部门以及企业集团各个子公司的资源得到合理配置,这也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目标通过实施纳税筹划体现了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协同管理与市场竞争优势,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三)综合考虑外界诸多因素对企业财务管理总目标的影响。企业在确定财务管理目标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经营环境因素的影响,保证所制定财务管理目标的可行性。同时,还应该综合分析企业经营成本、收益与个人利益的`需求。因此,企业在财务管理过程中必须基于企业收益成本、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利润最大化的基础上,利用对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税率差异等方式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使得企业的整体利润得到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得到提高。
二、企业经营之初的纳税筹划
(一)企业组织形式的合理选择。随着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其具体的组织形式也日趋多元化,而且每一种组织形式所承担的税收负担存在对应的差异。在实际的经营过程中,企业通过纳税筹划的方式,并结合当地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选择最为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实现企业税收负担的控制,从而实现企业税后利润的提升。
(二)劝结合自身发展需要合理选择投资区域为了保证区域经济的整体发展平衡,我国在制定对应税收法律的过程中,会针对特殊区域,例如,在我国技术开发区、西部地区以及经济特区,会针对对应的企业采用相对优惠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实现当地经济的迅速发展,从而达到维持区域经济发展平衡、高新产业技术发展,实现我国科技生产力整体水平的提高。考虑到这种特殊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核心产业布局等方而要进行针对性的纳税筹划,结合企业的实际发展状况,在对应的区域进行全而的投资建设,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使得企业的税收负担得以减轻。
(三)企业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企业的资本结构及筹资活动是开展系列经营活动的基础,而合理的纳税筹划能够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实现企业筹资活动得以顺利开展。由于企业的筹资行为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业绩,在具体的实时过程中通过调整资本结构而达到目的,其资本结构的合理性直接制约着企业经营所而临的风险,而且在很大的程度上减轻企业税负,提高税后收益。而筹资方式的选择会直接影响企业的预期收益以及整体税负水平。在选择筹资方式的过程中,要根据对应的筹资特点,从负债筹资、权益筹资等方式中选择合理的筹资方式
三、经营过程中销售结算方式的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针对企业所采取结算方式的不同而采取的确定时间存在对应的差异,从而导致企业所得税纳税时间存在对应的差异。(1)在销售过程中使用直接收款结算的方式,不论货物是否己经发出,都必须以货款收入或者获得索款凭证之后,并将提货单作为确认收入的时间;(2)通过赊销和分期的收款结算方式进行销售时,以合同所约定额度收款时间作为企业的收入确定时间;(3)当通过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的结算方式进行销售时,将商品的实际发出时间,并将发票账单提交至银行办理托收手续的时间作为收入的确定时间;(4)使用委托代销的结算方式进行销售时,应以受托方在按要求将商品销售完成之后,并开具售货清单给委托方作为企业的收入确认时间;(5)使用预收货款的结算方式进行销售时,应该讲货物的实际发出时间作为收入的确认时间。
而在企业的实际经营过程中,企业销售过程中采取不同的结算方式对收入确定时间进行合理控制,从而使得纳税义务的执行时间得到延缓,从而为纳税筹划争取时间。当前,我国对企业税收义务发生的时间以及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都在税收制度以及会计准则等方而有具体的规定,从而使得企业的纳税义务实际发生时间可能会早于企业的实际收入时间,从而导致企业的资金流量迅速增加,导致企业的经营成本增加、企业经营效益下降。所以,在纳税筹划的过程中,应该尽量避免法律中对于销售收入确认时间早于企业实际收入的时间,并争取做到晚于实际的收入时间,从而使得企业的纳税时间延后,为资金争取对应的时间价值。这对于那些主要实施年终销售的业务,在签订销售合同的过程中完全可以采取不同的结算方式将收入确认时间延后至次年,从而有效控制纳税时间,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为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提供良好的资金环境。
四、企业集团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其他纳税筹划
(一)合理选择存货计价方式。在实际的经营管理过程中,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的情况在存货的发货过程中,使用加权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将企业的实际经营成本计算出来,从而达到精确计算企业经营成本的目的,为企业赋税的减轻提供参考采取不类型的存货计价方式,时还会产生对应的利润以及存货股价,在对应程度上会影响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因此,在选择存货计价方式的过程中,要结合企业自身的发展形势以及实际的财务状况,达到降低企业纳税成本的目的。例如,当物价下跌时,企业应该选择先进先出的存货计价方式;若物价波动频繁,则应该使用加权法进行成本核算,为纳税筹划提供合理的依据。
(二)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的折旧是完成企业固定资产从生成到投入使用的过程中商品价值的应用以及价值的转移。因此,在计算企业的纳税额度过程中,应该讲固定资产折算在外。在实际的经营管理过程中,企业应该对该特点予以充分利用,为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提供途径。通常,当企业的税率保持不变时,企业可以通过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方式使得企业的纳税时间得以延缓。
结语:追求经营效益的最大化是企业的财务目标,是在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企业保持竞争优势的必要条件,税务筹划为企业实现这一财务目标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近年来许多财务会计工作者和企业领导层都对税务筹划工作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从纳税理念到实际运用等诸多方而都做了深入广泛的研究探讨,在国家法定的框架下通过税务筹划方式减轻企业的经营负担,提高经营效益,实现财务目标。
篇7:企业纳税筹划探讨
摘要:据统计,我国小型微利企业占所有企业总数的比例超过90%,为我国提供了大约80%的工作岗位,实现的产值占比超过50%。虽然小型微利企业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居民就业作出了巨大贡献,但税负重和融资难等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在减轻税负方面,国家已陆续出台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负担。因此,及时掌握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小型微利企业;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小型微利企业的定义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小型微利企业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年度平均从业人数低于100人(含100人),年度平均资产总额低于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含3000万元);从业人数低于80人(含80人),资产总额低于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含1000万元)。
二、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xx〕43号)规定:自20xx年至20xx年期间,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标准上调至50万元,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半计算,企业所得税税率按20%执行,实际执行税率仅10%。
三、进行税务筹划的必要性
根据财税〔20xx〕43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的,才能享受实际税率为1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临界点税负测算如下表:从上表可以看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多1元,就需要多缴企业所得税7.5万元,可见小型微利企业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非常必要。
四、税收筹划方法
(一)推延收入的确认时间
若企业在11月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已经接近50万元,企业应特别注意12月份销售业务收入的确认时点筹划,企业可以通过一定的手段使销售业务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将销售收入推延至次年。例如,企业采用直接收款销货时,可通过推迟收款时间和推迟货物交付时间,把收入确认时点延至次年,以满足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税率的条件。
(二)减少收入的确认金额
若企业在11月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已经接近50万元,企业如果确实无法推延收入的确认时间,企业还可以通过给予客户一定的折扣、折让等方式,主动减少当月收入的确认金额,使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以满足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税率的条件。
(三)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增加税前可抵扣金额
企业应该充分利用现有的加计扣除和加速折旧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增加税前可抵扣金额,以便达到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的目的。企业通常可以利用以下政策:(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64号文规定,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企业可以选择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前时扣除。企业可以通过自查,检查是否存在有单价低于5000元的固定资产,可以享受加速折旧政策而未享受的。(2)根据财税〔20xx〕54号文规定,企业在20xx年至20xx年期间新购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可以选择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前时扣除。(3)根据财税〔20xx〕70号文规定,企业符合文件规定安置残疾人员,除可以扣除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外,还可以按照实际支付工资的10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企业除了利用上述政策外,还可以利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将应纳税所得额控制在50万元以下,既可以少缴当期企业所得税,又可以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四)合理增加成本费用支出
企业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接近50万元时,可以通过合理增加人工成本(如提高员工工资、奖金和福利费等方式)、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等方式,增加成本费用的支出,以降低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除此之外,企业还可以通过公益性捐赠方式,将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控制在税收文件规定以内,充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带来的利益。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运用上述税收筹划方法时,必须以真实的业务发生为前提,如果仅仅是通过隐瞒收入和虚列成本费用等方式来调节利润,将很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企业将面税收风险,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切税收筹划都应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谋求企业利益最大化。
五、结语
由于小型微利企业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存在技术落后、人才匮乏、规模小等先天不足,故国家给予小型微利企业特殊扶持,小型微利企业目前执行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为10%,远远低于西部大开发和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的15%的税率,小型微利企业应该充分利用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本文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全面的解析,并从收入和成本费用两个维度提出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筹划的路径,对我国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筹划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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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职调查报告
★ 客户尽职调查报告
★ 小学法治演讲稿
★ 企业设立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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