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单位和民间组织的国际环境法律地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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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单位和民间组织的国际环境法律地位问题

篇1:个人、单位和民间组织的国际环境法律地位问题

个人、单位和民间组织的国际环境法律地位问题

一般认为,国际环境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和交战团体。关于个人、单位(主要是企业)和环境民间组织的国际环境法主体资格,最近10多年来,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只要他们的活动和权益得到国际环境条约的直接规范和保护,他们就有主体资格;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他们无主体资格。

主张个人、单位和环境民间组织具有国际环境法主体资格的主要理由是:第一,国际环境法有对国内个人、单位权益保护和对环境民间组织可诉求的权利的规定,有他们在一定的情况下协助国际条约在国际和国内层面上实施的规定。如1991年《美国与加拿大关于空气质量的协定》规定了召开公众听证会、征求公众综合意见的可执行程序。据此协定,公民直接享有一定的听证权利,承担一定的听证义务,并可提起有关的诉讼。在欧洲,具有一定超国家色彩的欧盟委员会、欧洲理事会制定的指令等区域法律文件,对成员国及其公民具有直接的约束力。如在一定的情况下,个人、单位和环境民间组织可以根据1978年的《禁止使用或者排放特定物质的指令》,对成员国和其他违法主体提起赔偿要求、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等诉讼,从而在欧盟区域的层次上成为欧盟环境法的实施主体。

第二,一些条约规定,个人具有在国际法庭上起诉其他国家的国际诉权。如1990年签署的《〈欧洲人权公约〉第九议定书》,该议定书赋予了个人、非政府国际组织和个人团体成为人权法院当事人方的地位。

第三,国际刑事法庭作为永久的国际审判机构,可以审判那些被指控犯有战争罪的人。按照法理,缔约国内的任何人利用国际法所禁止的作战方法破坏环境,他也可成为战争罪的主体。

第四,个人和非政府组织能够参与或影响有关国际环境条约谈判和协商活动,参与和影响国际法律文件的制定和实施,在国际环境法体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如在制定和实施《世界自然保护大纲》方面,世界野生生物基金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再如世界自然保护基金会1989年发表的独立法律意见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成员国产生强烈影响,从而提升了非洲象的保护等级。

第五,目前已经出现这样一些有重要影响的国际组织,国家、地方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可以同时成为其资格平等的成员,享有同等的权利。如国际自然保护同盟、世界野生生物基金会等,虽然它们属于非政府国际组织,但却有众多国家或地方政府参加。这说明环境民间组织的作用和地位越来越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

否认个人、单位和环境民间组织的国际环境法主体资格的主要理由是:第一,国际环境条约虽然涉及个人和民间组织的利益问题,但这项利益,如同动物享有的是人给予的福利而不是权利一样,它们往往是条约的主体根据其国内管辖权所给予或施加的,其实现大多不能自动执行,往往需要国家通过立法或者其他手段去保障。

第二,个人依据特殊条约享有的国际法庭诉权,但这项权利是以国家放弃或限制其享有的起诉豁免权为前提;个人在某些特定的国际法庭享有起诉权在没有成为全球普遍性的国际法律机制之前,只能属于国际法上的特例。

第三,如同致害的动物能在一些国家被判处死刑但其不能成为刑法的主体一样,个人成为国际刑事法庭的审判和惩罚对象并不意味着他就是国际法的主体。

第四,个人和非政府组织虽然能够参与或影响有关公法性质的国际谈判和协商活动,参与和影响国际法律文件的制定和实施,但其不享有条约的缔结、参加和退出决定权,由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等传统的国际公法主体最终制定或认可的条约、协定、习惯所直接反映的就是国家之间的意志和利益的协调过程和结果,而对于个人和非政府组织的意志和利益,往往在国内法的层次上加以解决。

第五,国际自然保护同盟、世界野生生物基金会等非政府国际组织,它们是按照登记和活动所在国家的私法和社会团体管理法进行活动的,因此,不具备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国际地位和活动意义。

产生上述分歧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对法律主体的定义或主要性质有不同的理解。一般认为,国内法的制定者或立法者与国内法的主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国内法中的主体是指享有法律权利、承担法律义务者而不是指国内法的制定者,立法者可以是法律主体,法律主体则不一定是立法者。国家是国内法的制定者,享有一定的法律权利、承担一定的法律义务;个人、单位不是国家法律的制定者,但却是根据法律享有法律权利、承担法律义务的法律主体。因而国内法中的主体包括国家、政府、单位、组织和个人等。

对于国际环境法主体的定义或主要性质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是认为国际环境法主体只能是制定或决定国际条约者,从这一定义出发,国际法的主体是那些参与并决定国际条约的实体,即主要是国家和那些以自己名义参加、缔结国际条约的实体组织;二是认为国际法主体是指享有国际法律权利、承担国际法律义务者,从这一定义出发,凡是国际条约对其直接规定了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国际和国内诉权的个人、单位、组织和国家都是国际法的主体。第一种关于国际法主体的定义实质上将国际法的主体等同于国际条约的'制定者或决定者,无法与国内法关于法律主体的定义保持逻辑上的一致性;第二种关于国际法主体的定义类似于国内法主体的定义,划清了国际法主体和国际条约制定者或决定者的界线。

国际法学关于主体的概念和定义是随着国际法的实践而不断发展变化的。一是当代国际环境条约的起草、谈判、修改和实施,其参加主体不仅有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和交战团体,在某些情况下,还有影响巨大的环境民间组织。环境民间组织以观察员的身份参加辩论或提出独立意见或会外游说来影响缔约国的态度,从而改变条约的内容。二是当代国际环境条约不仅有大量关于国家权利和义务的直接规定,在某些条约中也有不少关于个人、单位和环境民间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直接规定。三是当发生违反国际环境条约或出现国际性环境纠纷时,不仅国家可以直接向国际法庭、国际仲裁机构和其他国际纠纷处理组织提出控告、申诉或诉讼,在某些情况下,个人、单位、政府间国际环境组织和环境民间组织也可以直接向国际法庭、国际仲裁机构和其他国际纠纷处理组织提出控告、申诉或诉讼。基于此,《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法教程》总结道,“国际法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体系。在一段时间,国家是惟一的享有国际人格的即依照国际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但是在今天,国际组织、非政府团体和个人在一定情况下也被看作具有国际人格。因此,尽管国际法主要与国家有关,20世纪后期国际法的定义必须反映国际法的范围已扩大到调整国家与国际组织和个人的关系。”可以看出,个人、单位和非政府组织的国际环境法主体资格目前在联合国范围内已经得到广泛的认可。

常纪文 蔡守秋

篇2:民间组织单位如何办理社会保险?

家人在一个民间组织上班,公益机构,该机构在为工作人员办理社保及医保时收到国税人员阻扰,迟迟办不下来,请问该怎么办?民间组织就不能办理社保和医保吗?

[民间组织单位如何办理社会保险?]

篇3:国际环境合作中的南北问题

国际环境合作中的南北问题

摘要:环境保护是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的`共同任务,需要全球展开广泛而深入的合作.随着国际环境合作的发展,南北问题逐渐成为其中的重要议题之一.本文从研究南北分歧在国际环境合作中的表现入手,进而分析了南北方产生差异的原因,最后指出虽然在国际环境合作中南北国家存在着诸多分歧,但两大集团在国际环境合作中存在着深厚的基础.作 者:张文B    戴玉才  作者单位:青岛大学国际商学院,山东青岛,266071 期 刊:环境与可持续发展   Journal:ENVIRONMENT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年,卷(期):, 35(1) 分类号:X21 关键词:国际环境合作    南北问题    环境保护   

篇4:工程总承包中分包单位的法律地位及责任

工程总承包中分包单位的法律地位及责任

工程总承包中分包单位的法律地位及责任

――评天津市某工程总承包中施工承包纠纷案件

一、案件背景

天津某生产企业(下称“业主”)将新建厂房项目(包括厂房及办公楼,下称“工程项目”)以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给一设计单位(下称“工程总承包单位”),4月18日工程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范围中除桩基、主体钢结构以外的土建、安装工程施工任务分包给某建筑企业(下称“施工单位”)承建,桩基、钢结构由工程总承包单位另行发包。为此,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203月29日,竣工日期为年11月20日;并约定除尾项工程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交结算文件进行结算。

施工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按约进场施工,2005年10月8日业主启用联合厂房进行生产设备安装,2005年11月28日启用办公室办公使用,于1月18日至20日开始试生产;203月15日,现场门卫正式由业主接管并由各方成立验收小组着手准备对工程正式验收。年4月4日业主全面对整个工程进行接收,但直至2006年7月2日施工单位提起仲裁时整个工程项目仍未进行竣工验收。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因竣工时间与工程价款结算发生争议,2006年3月26日,施工单位向工程总承包单位递交了结算文件,工程总承包单在收到的结算文件后50天内未对施工单位的结算文件作任何答复,于2006年6月28日,施工单位向工程总承包单位人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书。

2006年7月2日,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施工单位向天津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要求终止施工合同,并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及拖欠工程款利息,工程总承包单位则以整个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施工单位应与工程承包单位一起向业主承担整个工程逾期竣工的连带责任,施工单位无权要求结算并提起反请求要求施工单位承担逾期完工的责任。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1、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交结算文件进行结算”中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指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还是施工单位承包范围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工程项目未经正式验收程序,业主提前使用,如何确定具体竣工时间?

笔者认为,要解决上述案件中两个争议焦点问题,必须首先明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承建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其次要认定工程在未经竣工验收,业主提前使用整个工程,分包工程竣工时间的认定。

二、工程总承包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法律关系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1、工程总承包的概念

我国《建筑法》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按照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30号)的规定,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2、工程总承包的基本特征

我国《建筑法》第29条规定能够:“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笔者认为,依据我国《建筑法》第24条、第29条规的,工程总承包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1)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向业主负责。

(2)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依法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

(3)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4)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3、本案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为总分包关系,施工单位仅就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承担责任

本案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以工程总承包方式承包了业主新厂建设工程的设计及施工任务,是该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将部分土建、安装工程分包给施工单位承建,施工单位仅是总承包单位选定的土建、安装工程施工单位之一。笔者认为,本案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完全符合我国《建筑法》第24、29条的有关规定,即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为总分包关系,工程总承包单位就整个工程向业主承担责任,施工单位仅应就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责任,同时施工单位应就承包范围内分包工程与工程总承包单位一起向业主承担连带责任。可以明确的是,施工单位无论是向工程总承包单位还是向业主均仅就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承担责任。

因此,笔者认为,虽然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除尾项工程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可以理解为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也可以理解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但在未有明确约定该处“竣工验收合格”是指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按照施工单位仅应就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承担责任的'基本原则,本案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理解为施工单位承包范围内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而非整个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当然笔者认为,在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模式中,如果分包合同要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作为提交结算文件的前提条件,最好明确约定是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还是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三、工程在未经竣工验收,业主提前使用整个工程,分包工程竣工时间的认定

我国《建筑法》第61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本案中整个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业主就提前使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司法解释适用的范围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能适用为工程总承包合同,以及能否适用于本案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施工合同关系。

笔者认为,虽然司法解释是针对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出台的,并未明确是否适用于处理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但司法解释的仍然可以适用于处理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笔者的理由是,工程总承包合同实际实际上包含了下述几种合同关系,即勘查合同关系、设计合同关系、施工合同关系、采购合同关系,因此工程总承包中的纠纷中有关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司法解释。至于本案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理应适用司法解释。

按照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本案中整个工程的竣工时间应以业主转移占有整个工程之日作为实际竣工日期。那么,本案中到底应从何时认定“擅自使用”?应以哪个时间点为“转移占有之日”即“竣工日期”?

有人认为司法解释中“擅自使用”是指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而使用工程,如果发包人使用工程获得了承包人的同意,就不应该认定为“擅自使用”。笔者认为,这是对司法解释中“擅自使用”的误解,司法解释中的“擅自使用”是相对于《建筑法》第61条的规定,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业主对工程进行使用的行为。所谓“使用”,就是利用该工程的使用功能的行为。对于厂房来说,就是用厂房来安装设备、组织生产;对于办公楼,就是用作办公场所开展办公活动;()对于住宅,就是搬入住房进行生活起居。因此,业主在车间内进行设备安装活动就是对厂房的使用行为,搬入办公楼办公,就是对办公楼的使用行为。本案中,2005年10月8日业主启用联合厂房进行生产设备安装,2005年11月28日启用办公室办公使用,2006年3月15日,现场门卫正式由业主接管并由各方成立验收小组着手准备对工程正式验收。2006年4月4日业主全面对整个工程进行接收。因此应认定施工单位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于2005年11月28日已经竣工,整个工程于2006年4月4日也已经竣工。

四、问题及建议

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中,设计单位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的情况下,工程总承包单位本身不承担具体的施工任务,而将是将工程施工任务分包给一个或几个施工单位承建。在工程总承包单位将施工任务分包给几个施工单位承建的情况下,由于整个工程竣工验收是由业主与工程总承包单位来进行,而通常工程总承包单位、业主、分包单位不会针对分包工程进行专门的竣工验收,如果工程总承包单位怠于向业主提请竣工验收,则分包工程的实际竣工时间往往难以确定。即使工程总承包单位在整个工程竣工后,及时向业主提前工程竣工验收,则也只能将整个工程竣工的时间视为分包工程的竣工时间,这与分包单位仅应就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承担责任的原则不符。除分包合同明确约定分包工程的竣工时间以整个工程的竣工时间为竣工时间外,如果一方面要求分包单位仅应就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承担责任,一方面又实际上以整个工程竣工时间作为分包工程的竣工时间,对于分包单位来说显属不公。

因此,笔者建议,除分包合同明确约定分包工程的竣工时间以整个工程的竣工时间为竣工时间外,为了避免以整个工程竣工时间作为分包工程竣工时间而对分包单位不公的情况,在分包合同中应对分包工程的竣工时间以及分包工程的验收进行专门的约定,即约定在分包工程完工后,由业主、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对分包工程进行专门的竣工验收程序。

篇5:单位面试问题及答案

事业单位面试的常见问题:

1.做好简短的自我介绍作为开场白(细心留意考官的姓名等细节)

2.一、二把手意见不一的时候,作为下属的你如何解决这种问题,如何处理这种关系或者适从谁?

3.最近读什么书,有什么看法?(外圆内方的为人处世的方式)

4.用简短的词语介绍自己的优缺点(各列举三方面内容)注意:一、务必简明扼要、干练、简洁、思路清晰;二、紧扣中心并且适当联系日常时政热点或生活所感;三、切忌跑题

5.在正式或者非正式聚会中你更愿意或者你多数时候扮演什么角色?注意:放松自如回答

6.在工作中如何要求自己,有何种感受?

7.不做自己喜欢的工作,有何种感想?

8.在职场中,你会选择单位还是职位?注意:招聘方更希望得到的答案是——选择单位——潜台词就是说,如果你只注重自己的意愿不服从单位整体规划,即使当前你在称心的岗位工作,但是日后工作的关系需要调离原来职位,你不服从,单位要你何用,服从安排才是好的职员。

9.用英语介绍自己(旨在测试你的应变能力以及心理变化情况)

10.如何与自己不喜欢的同事相处?

11.如何体现自己的组织能力?

12.结合自己的职位,在当前有何抱负?

13.如果你是一名健康管理师,你会如何设置在职课程,给他人培训?(考查思维敏捷程度临场反应情况)

14.在国家单位中哪个能力比较重要?(当时我的想法:要分具体职位回答这种模棱两可问题)

15.如果领导不支持你的工作,你会如何应对?

16.怎样看待服务意识?有何看法感受?(需求决定价值)

17.你对“以药养医”的情况?

18.你是一个认真细心的人,通常慢工出细活,你如何看待效率问题?解决认真细心与办事速度的矛盾?

19.当你的工作跟你的兴趣产生冲突的时候,你会如何处理?

篇6:单位面试问题及答案

如:“你经历太单纯,而我们需要的是社会经验丰富的人”,“你性格过于内向,这恐怕与我们的职业不合适”,“我们需要名牌院校的毕业生,你并非毕业于名牌院校”,“你的专业怎么与所申请的职位不对口?”面对这种咄咄逼人的发问,作为应聘者,首先要做到的就是无论如何不要被“激怒”,如果你被“激怒” 了,那么你就已经输掉了,

那么,面对这样的发问,如何接招儿呢?

□ 如果对方说:“你经历太单纯,而我们需要的是社会经验丰富的人。”

■ 你可以微笑着回答:“我确信如我有缘加盟贵公司,我将会很快成为社会经验丰富的人,我希望自己有这样一段经历。”

□ 如果对方说:“你性格过于内向,这恐怕与我们的职业不合适。”

■ 你可以微笑着回答:“据说内向的人往往具有专心致志、锲而不舍的品质,另外我善于倾听,因为我感到应把发言机会多多地留给别人。”

□ 如果对方说:“我们需要名牌院校的毕业生,你并非毕业于名牌院校。”

■ 你可以幽默地说:“听说比尔盖茨也未毕业于哈佛大学。”

□ 如果对方说:“你的专业怎么与所申请的职位不对口?”

■ 你可以巧妙地回答:“据说,21世纪最抢手的.就是复合型人才,而外行的灵感也许会超过内行,因为他们没有思维定势,没有条条框框。”

如果对方说:“你原单位这么好,你却要走,是不是在原单位混不下去只好挪个窝儿?”你若结结巴巴,无言以对,抑或怒形于色,据理力争,脸红脖粗,那就掉进了对方所设的圈套。应聘者碰到此种情况,要头脑冷静,明白对方在“做戏”,不必与他较劲。

挑战式的语言陷阱,这类提问的特点是,从求职者最薄弱的地方入手。

对于应届毕业生,面试官会设问:“你的相关工作经验比较欠缺,你怎么看?”对于女大学生,面试官也许会设问:“女性常常会对自己的能力缺乏自信,你怎么看?”如果回答:“不见得吧”、“我看未必”或“完全不是这么回事”,那么也许你已经掉进陷阱了,因为对方希望听到的是你对这个问题的看法,而不是简单、生硬的反驳。

对于这样的问题,你可以用“这样的说法未必全对”、“这样的看法值得探讨”、“这样的说法有一定的道理,但我恐怕不能完全接受”为开场白,然后婉转地表达自己的不同意见。

面试官有时还会哪壶不开偏提哪壶,提出让求职者尴尬的问题。如:“你的学习成绩并不很优秀,这是怎么回事?”“从简历看,大学期间你没有担任学生干部的经历,这会不会影响你的工作能力”等等。

碰到这样的问题,有的求职者常会不由自主地摆出防御姿态,甚至狠狠反击对方。这样做,只会误入过分自信的陷阱,招致“狂妄自大”的评价。而最好的回答方式应该是,既不掩饰回避,也不要太直截了当,用明谈缺点实论优点的方式巧妙地绕过去。

篇7:单位面试问题及答案

面试技巧和注意事项有哪些?常见的企业面试问题题目及答案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单位面试问题及答案大公开。

面试问题1、你期望的薪水?

回答提示:一些雇主通常都事先对求聘的职位定下开支预算,因而他们第一次提出的价钱往往是他们所能给予的最高价钱,他们问你只不过想证实一下这笔钱是否足以引起你对该工作的兴趣。如果你对薪酬的要求太低,那显然贬低自己的能力;如果你对薪酬的要求太高,那又会显得你分量过重,公司受用不起。

回答样本一:我对工资没有硬性要求,我相信贵公司在处理我的问题上会友善合理。我注重的是找对工作机会,所以只要条件公平,我则不会计较太多。

回答样本二:我受过系统的软件编程的训练,不需要进行大量的培训,而且我本人也对编程特别感兴趣。因此,我希望公司能根据我的情况和市场标准的水平,给我合理的薪水。

回答样本三:如果你必须自己说出具体数目,请不要说一个宽泛的范围,那样你将只能得到最低限度的数字。最好给出一个具体的数字,这样表明你已经对当今的人才市场作了调查,知道像自己这样学历的雇员有什么样的价值。

面试问题2、你对加班有什么看法?

回答提示:实际上好多公司问这个问题,并不证明一定要加班,只是想测试你是否愿意为公司奉献。

回答样本:如果是工作需要我会义不容辞加班,我现在单身,没有任何家庭负担,可以全身心的投入工作。但同时,我也会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不必要的加班。

面试问题3、你对于我们公司了解多少?

回答提示:在去公司面试前上网查一下该公司主营业务。如回答:贵公司有意改变策略,加强与国外大厂的OEM合作,自有品牌的部分则透过海外经销商。

面试问题4、与上级意见不一致,你将怎么办?

回答提示:①一般可以这样回答“我会给上级以必要的解释和提醒,在这种情况下,我会服从上级的意见。”

②如果面试你的是总经理,而你所应聘的职位另有一位经理,且这位经理当时不在场,可以这样回答:“对于非原则性问题,我会服从上级的意见,对于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问题,我希望能向更高层领导反映。”

分析:这个问题的标准答案是思路①,如果用②的回答,必死无疑。你没有摸清楚改公司的内部情况,先想打小报告,这样的人没有人敢要。

面试问题5、你工作经验欠缺,如何能胜任这项工作?

常规思路:①如果招聘单位对应届毕业生的应聘者提出这个问题,说明招聘公司并不真正在乎“经验”,关键看应聘者怎样回答。

②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最好要体现出应聘者的诚恳、机智、果敢及敬业。

③如“作为应届毕业生,在工作经验方面的确会有所欠缺,因此在读书期间我一直利用各种机会在这个行业里做兼职。我也发现,实际工作远比书本知识丰富、复杂。但我有较强的责任心、适应能力和学习能力,而且比较勤奋,所以在兼职中均能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从中获取的经验也令我受益非浅。请贵公司放心,学校所学及兼职的工作经验使我一定能胜任这个职位。”

点评:这个问题思路中的答案尚可,突出自己的吃苦能力和适应性以及学习能力(不是学习成绩)为好。

面试问题6、您在前一家公司的离职原因是什么?

回答提示:①最重要的是:应聘者要使找招聘单位相信,应聘者在过往的单位的“离职原因”在此家招聘单位里不存在。

②避免把“离职原因”说得太详细、太具体。

③不能掺杂主观的负面感受,如“太辛苦”、“人际关系复杂”、“管理太混乱”、“公司不重视人才”、“公司排斥我们某某的员工”等。

④但也不能躲闪、回避,如“想换换环境”、“个人原因”等。

⑤不能涉及自己负面的人格特征,如不诚实、懒惰、缺乏责任感、不随和等。

⑥尽量使解释的理由为应聘者个人形象添彩。

⑦相关例子:如“我离职是因为这家公司倒闭;我在公司工作了三年多,有较深的感情;从去年始,由于市场形势突变,公司的局面急转直下;到眼下这一步我觉得很遗憾,但还要面对显示,重新寻找能发挥我能力的舞台。”同一个面试问题并非只有一个答案,而同一个答案并不是在任何面试场合都有效,关键在应聘者掌握了规律后,对面试的具体情况进行把握,有意识地揣摩面试官提出问题的心理背景,然后投其所好。

分析:除非是薪资太低,或者是最初的工作,否则不要用薪资作为理由。“求发展”也被考官听得太多,离职理由要根据每个人的真实离职理由来设计,但是在回答时一定要表现得真诚。实在想不出来的时候,家在外地可以说是因为家中有事,须请假几个月,公司又不可能准假,所以辞职,这个答案一般面试官还能接受。

[单位面试问题及答案]

篇8:单位不作为问题清单

一、精神懈怠、不思进取,不想担当作为

1、有等靠思想。对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缺乏深入研究思考,思想懒惰,态度消极,行动迟缓;贯彻上级部署要求照搬照抄,不结合实际,不深入了解情况,不研究具体落实措施,上下一般粗,大而化之、没有实效;对上级安排的任务敷衍了事、得过且过;对承担的工作能拖则拖,不推不动、拨一拨转一转。有的对一些已经明确要求推进的重点工作,等文件、会议纪要;有了文件、会议纪要,还要等上级调度,等兄弟市县单位先行、出经验。

2、有守摊思想。工作标准不高,满足于一般化,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工作平推平拥。有的小富即安、小成即满,取得一点成绩就津津乐道,看不到与先进地区、先进单位的差距,看不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自我感觉良好,裹足不前。有的守着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在岗位上无所作为,混天数熬日头,面对先进无动于衷,任凭外边发展突飞猛进也能保持“淡定”,工作多年面貌依旧。

3、有享受思想。有的心思不在工作上,想的是如何享受生活、吃好玩好,饱食终日、无所用心,出工不出力,人在心已散。特别是一些接近退休年龄的干部,自我感觉付出了这么多年的心血

汗水,该“喘口气、歇歇脚”了,追求安逸舒适,做事打不起精气神,进取精神消退。有的工作拈轻怕重, 不愿吃苦受累,有的不愿分管安全生产、计划生育、信访稳定等方面的工作;有的对长期积累和历史遗留的问题,不愿“理旧账”,靠时间消化矛盾;还有的部门“一把手”,主动请调到二线岗位,不想冲在一线,只求清闲一点。

4、有旁观思想。有的习惯当“二传手” 、“甩手掌柜”,不愿亲力亲为,层层批办转办,谁也没有靠上抓落实,最后工作落了空。有的喜欢指手画脚、评头论足,只当评论员,不当战斗员,自己啥事也不干。基层反映,有的干部“只在岸上空喊号子,不到水中用力划船” 。

5、有功利思想。没有利益好处的事,不愿干、往外推。特别是面对严格的纪律约束,一些潜规则被打破,一些利益链条被斩断,有些部门和干部觉得无利可图,办事慢腾腾,消极怠工。有的对上级部署要求,根据部门和个人利益进行“取舍裁剪”,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推托或变通。有的成天自我设计、斤斤计较,过于看重个人待遇,觉得现在晋升空间小了、福利少了,就感到没干头、没盼头,工作热情减退甚至撂挑子。

6、有本位思想。有的推进改革不积极,不愿下放权力。对简政放权,明放暗不放,形放实不放,依然用行政的“手”干预市场的“手”,面对权力清单、负面清单、责任清单, 如同套上了紧箍咒, 浑身不自在。有的部门表面上审批“瘦身”,实际上中

介“增肥”,把下放权力搞成“移花接木”。有的对需多个单位协作完成的工作,不愿主动参与、不愿牵头。有的大局观念、合作意识不强,对职责边界上的事推诿扯皮、互踢皮球,对全局性、整体性任务不愿出面、不愿多做,能推则推,能躲就躲。

二、心存顾虑,畏首畏尾,不敢担当作为

1、怕决策失误,不敢大胆拍板。有的该决策的不决策,该拍板的不拍板,过度谨慎,工作节奏慢了下来。有的对一些过去正常办理的事项,怕出问题、不敢办,凡事层层请示汇报,让领导签字,一直要到主要负责同志那里才能定。一些领导干部对本来自己能够单独拍板的事,非要召开会议研究研究,看似作风民主、决策民主,实际目的是有责任大家共同承担。

2、怕有风险,不敢创新突破。有的面对改革发展任务,不敢啃“硬骨头”,缺乏攻坚克难的志气、敢闯敢试的锐气、大胆负责的勇气,没有先例的事不敢干,不敢越“雷池”半步,缺少大刀阔斧、奋力开拓的精神头。 有的面对困难和矛盾, 瞻前顾后,患得患失,凡事先想退路,只求自身安全,不想事业推进。

3、怕干得多出错多,不敢主动干事。有的害怕“挑水多、罐子摔得多” ,奉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为了不出事、宁可不干事”。有的面对现实问题,存在担心干多了出现新矛盾的心理,故意视而不见,听之任之。有的对项目建设中涉及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问题,担心出乱子,不敢下决心推,导致一些已经具备条件的项目迟迟没有进展或进展缓慢。

4、怕惹麻烦,不敢直面群众。有的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或信访,心存顾忌,担心一旦接手脱不了身,不表明态度、不正面回应、不积极解决。一些同志谈到,有些信访问题本来并不复杂,就是由于回避矛盾、躲避群众,错失了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

5、怕得罪人,不敢坚持原则。有的奉行“干不成事不要紧、至少别得罪人”的思想,爱惜羽毛,明哲保身。有的担心如果凡事真抓真管,动了别人的“奶酪”,损害个别人的利益,将来会丢选票, 选择了“低调行事”。有的明知干部有问题也不敢开展批评,想的是如何捂着盖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6、怕炒作曝光,不敢“出头露面”。有的干部被媒体不断爆料的现象吓怕了,不习惯在媒体关注和公众监督下开展工作,不善于应对媒体、处臵焦点问题。一些干部担心被媒体炒作成热点,担心被人盯上、被翻旧账,引出其他问题。还有的干部与企业老板打交道时心存顾虑,怕被说成傍大款,招来闲话说不清,对个人影响不好,不再去主动服务了。

7、怕担责任,工作推诿扯皮。有些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的干部,以没有明文规定为借口,该办的事不办或慢办,该落实的打折扣。有的部门在办理项目审批时,害怕承担第一个盖章的责任,几个部门的审批事项互为前臵,凡事都要领导出面协调。

三、能力不足,办法不多,不会担当作为

1、对中央精神和上级重大决策部署学习不主动、不深入,看不到新常态带来的新机遇新挑战,不能正确判断分析经济发展中

出现的阶段性现象,对深化改革、转方式调结构等方面的新政策新要求,特别是对当前应对经济下行的政策研究不够、理解不深,导致工作深不下去、打不开局面。有的认为不唯 GDP 就是不要 GDP,强调发展质量就不能要求发展速度,产生了“应当慢慢来、不用着急”的片面认识。

2、思想观念转变不及时,存在惯性思维和路径依赖。习惯于凭经验、凭老办法看问题、办事情,面对新常态、新要求,感觉这也不舒服、那也不得劲,面对困难束手无策。有的同志谈到,以往各地为了加快发展,在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中,实行税收、非税收入和财政收入支出优惠及考核中进行物质奖励等政策,增强吸引力、调动积极性,现在都不允许了,许多干部就茫然不知所措了,不知道怎么干了。

3、对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够,知识储备不足。有的简单把工作推进慢、任务不落实,归咎于政策调整、体制机制等外部因素,不能从自身找原因;有的学习凭个人兴趣,对工作相关的新知识、新业务学习上没有积极性。比如,有的对新产业新业态不熟悉、不了解,跟进学习不及时,有的对金融、信息产业、现代物流等方面知识不足,有的对培植创新创业、互联网经济、智能制造等思路视野不宽,指导工作时出现了“本领恐慌”、“能力危机”。

4、对新常态下如何更好地开展工作,主动研究不够,措施办法不多,凡事等着上级出政策、领导出主意。比如,在项目审批上,过去为了加快速度,经常“先上车后买票”,现在这些办法不能用了,但对如何合理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既严格程序,又保证进度,用心思考和探索不够。有的对如何激发调动干部的积极性、创造性,缺乏方向感、理不清头绪,更不明白如何担当、如何推动、如何发力。

5、唱功好,做功差,谈战略头头是道,做起来束手无策。有些干部把纸上谈兵当作能力,搞“假大空”、坐而论道,推进工作只打雷不下雨,光说不练,不见实招,画饼充饥,表面上雷厉风行、大张旗鼓,内心却不关心工作的实效,不关心是否对群众有益。

篇9:单位不作为问题清单

1、认为认真参加市里召开的各种会议,认真组织中心组学习,认真学习上级文件和指定书目,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掌握全面、理解较深。导致在深入研究、融会贯通方面功夫下的不够,把党中央、市委市政府精神转化为工作成果上还有差距。

2、自认为在局领导岗位上工作多年,实践经验丰富,取得了一些成绩。导致在工作中凭借老经验、老套路办事、解决问题多一些,辟新径、创新法推进工作少一些。

3、自认为是一名接受党教育多年的老党员,既与党存在着深厚的感情,又在政治纪律上一直坚定,绝不会与党离心离德。导致主动改造世界观的力度和自觉还不够,工作中有偏重事务性工作的现象。

单位不作为问题清单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方面突出问题

1、职尽责不到位

具体整改措施:组织村、社干部加强职业责任学习教育

2、规矩意识不强 加强

具体整改措施: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部宣传教育,增强遵规守矩意识

3、工作纪律涣散

具体整改措施: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工作纪律,对违规者严惩

4、勇于担当不够

具体整改措施:组织村、社干部学习树立敢于担当的思想

5、两个责任不到位

具体整改措施:不段强化责任意识强化担当各司其职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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