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征收的其他法律规定(通用11篇)由网友“讨厌死蚊子了”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汇总后的税款征收的其他法律规定,欢迎参阅,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篇1:税款征收的其他法律规定
(一)税收优先执行
1、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
3、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款征收的其他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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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资料
提示:(1)无担保的债权、工商部门的罚款:税收优先;(2)有物权担保的债权:纳税人先欠税后物权担保(抵押、质押、留置)的,税收优先;纳税人先物权担保(抵押、质押、留置),后欠税的,物权担保(抵押、质押、留置)优先。
【例题】关于税收优先权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篇2:个体户税款征收有关规定
税务机关对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款核定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概念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货物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二、适用范围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设置简易账或复式账个体工商户标准: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的;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以上的;以及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管理职权
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定额的核定工作。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管范围,分别核定其所管辖税种的定额。
四、申报缴纳期限
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五、核定方式
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分地域、行业进行换算。个人所得税按照换算后的附征率,依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实行附征。
六、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
各级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核定(调整)应纳税额的程序、条件及依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起,长期公开。
(一)自行申报
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所称经营额、所得额为预估数。
对未按照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的,税务机关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按照上述规定的核定方式核定其定额。
(二)核定定额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上述核定方式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
税务机关核定定额可以到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场所,对其自行申报的内容进行核实。运用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管理系统的,在采集有关数据时,必须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参加。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核定定额。
(三)定额公示
主管税务机关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地点、范围、形式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上级核准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五)下达定额
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六)公布定额
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对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情况包括定期定额纳税人的名称、税种、税额、期限等,公布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核定定额程序,如果有关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条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回避的要求,予以回避。税务人员个人不得擅自确定或更改定额。
七、定期定额纳税人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采用以下纳税申报方式进行申报纳税,经税务机关确定的方式在定额执行期内不予更改。
(一)数据电文申报;
(二)邮寄申报;
(三)委托划款
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
(四)简易申报
经税务机关认可后方可执行。采用简化的税款征收方式,具体方式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县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税务机关与代征单位必须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向代征单位颁发委托代征证书。?
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
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
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方式、期限、所需资料等,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起公布,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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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税款缴纳及完税凭证的取得
(一)凡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必须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开户银行及账号。
(二)为保证税款及时入库,其存款入账的时间不得影响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纳税期限内将其税款划缴入库,其账户内存款应当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款。
(三)其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税务机关按逾期缴纳税款处理;对实行简易申报的,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四)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缴税款的,其完税凭证可以到税务机关领取,或到税务机关委托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领取;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邮寄送达,或委托有关单位送达。
对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方式、期限等,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起公布,长期公开。
九、申报期限
定期定额户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进行纳税申报。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指纳税期)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十、建帐要求
定期定额户应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十一、申报注意事项
(一)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
在未接到税务机关送达的《核定定额通知书》前,必须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对未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
税务机关按照核定程序核定其定额,对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税务机关送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未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月实际经营额达到起征点,应当在纳税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缴纳税款;未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连续三个月达到起征点,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提请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按照上述规定重新核定定额,并下达《核定定额通知书》。
(三)定期定额户发生实际经营额、所得额超过或低于核定税额情况
1、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2、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在新疆地税系统管辖范围内在45天内),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简称分月汇总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税务机关按照申报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减去已缴纳税款的差额补缴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3、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在新疆地税系统管辖范围内幅度在30%),应当在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4、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在新疆地税管辖范围内指在3个月内)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或者,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定额一定幅度的税务机关要重新核定定额,根据上述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
5、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是指定额执行期内所有纳税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述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四)滞纳金的有关问题
1、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届满分月汇总申报时,月申报额高于定额又低于省税务机关规定申报幅度的应纳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不加收滞纳金。
2、对实行简并征期的定期定额户,其按照定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不加收滞纳金。
(五)简并征期,汇总申报
实行简并征期的定期定额户,在简并征期结束后应当办理分月汇总申报。
十二、外出经营
定期定额户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十三、停业、复业处理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税务机关停止定期定额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书面通知定期定额户。停业是否分月汇总申报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十四、注销处理
定期定额户注销税务登记,应当向税务机关进行分月汇总申报并缴清税款。
十五、法律救济
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定期定额户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
十六、法律责任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篇3:常见的税款征收方式
税款征收方式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各税种的不同特点、征纳双方的具体条件而确定的计算征收税款的方法和形式,税款征收的方式主要有:
(一)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账表所反映的经营情况,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税款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单位。
(二)查定征收
查定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设备、采用原材料等因素,对其产制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账册不够健全,但是能够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纳税单位,
(三)查验征收
查验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应税商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征税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经营品种比较单一,经营地点、时间和商品来源不固定的纳税单位。
(四)定期定额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通过典型调查,逐户确定营业额和所得额并据以征税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无完整考核依据的小型纳税单位。
(五)委托代征税款
委托代征税款是指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征收税款,并将税款缴入国库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小额、零散税源的征收。
(六)邮寄纳税
邮寄纳税是一种新的纳税方式。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那些有能力按期纳税,但采用其他方式纳税又不方便的纳税人。
篇4:税务常识:关于税款征收与缴纳的规定
(1)税务机关必须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征收税款,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2)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3)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4)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纳税人不得拒绝,如有拒绝,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6)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①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③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④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⑤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⑥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时,有权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方法:
① 。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② 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费用)加合理的利润或者其他方法核定;
③ 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④ 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当其中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7)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篇5:电子商务对税款征收的影响研究论文
电子商务对税款征收的影响研究论文
电子商务也是属于经济发展的范畴,而且近年来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势头迅猛,尤其在服装和电器交易行业,交易额占了经济交易的很大一部分,所以,电子商务的交易本应该纳税的,但是由于电子商务自身的一些特点,给税收的征收造成一定的困难,并且影响税收的查账方式。
1.电子商务在交易完成时一般会形成电子交易的记录和开具的电子发票,而且此电子记录一直是储存在计算机中的,但是在形成纸质账薄时,还是需要手工编织的,这样就给纳税人修改原始的电子记录留下了机会,这样就会造成纳税的不足和漏税的现象发生。
2. 定额征收方式实施困难。电了商务是近年来才逐渐发展起来的,虽然其发展速度非常的快,但是税务机关在征收税费还是比较困难的,电子商务的竞争非常激烈,商家的利润是比较大的,但是确定实际的利润还征收税费还是比较困难的。
3.在电子商务的'交易环境下,很多交易都是直接厂家直销,这样减少了商品货物的流转环节,自然的减少了物品流转的费用,随着直接的交易,其税收的监管也慢慢的弱化了,还有就是税务机关要分散大量的人力去征收电子商务交易的税费,给税收管理带来很大的行政成本。这也就是电子商务税收的困难所在。所以,为了实现税收的公平性,国家在电子商务征收税费方面,应加快脚步,创造科学的合理的税费征收的方式。
篇6:税款协议书
甲方(委托单位):
乙方(受托单位):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甲、乙双方协商于年月日签订如下委托代征税款协议。
一、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委托乙方代征。
二、乙方代征税并遵守如下规定:
1、代征范围
2、计税标准
3、代征期限:
4、代征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据甲方提供的完税凭证。
三、乙方应于终了后日内向甲方如实报告代征税款情况并解缴已代征的税款(或直接将税款缴入国库)情况。
四、乙方在代征过程中遇纳税人拒绝纳税时,应在24小时内报告甲方,由甲方依法处理,乙方不得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五、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代征税款必须的税收票证,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履行代征义务。
六、乙方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票证管理规定,领娶使用、保管、报销有关凭证。甲方有责任对乙方
的代征工作进行指导。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订致使本协议失效或部分失效时,甲方负有及时通知乙方并要求终止或修改协议的责任。
七、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代征税款的情况。
八、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九、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甲方履行义务,并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2、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比照国家税法有关扣缴义务人的规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有权单
方面终止本协议。
3、因乙方责任造成税款的损失,乙方应全额补偿。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十一、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双方主管部门各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篇7:税款协议书
甲方:浙江省____________
地方税务局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确保国家税款准确、安全、快捷入库,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税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就乙方委托甲方扣缴税款(包括基金、费,下同)业务,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支付结算办法》。
二、甲方向乙方征收税款,应以乙方的应征信息(含电子申报、查补等应扣缴数据)为依据,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乙方按税法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并采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由甲方在其存款账户(户名全称: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收取税、基金、费等。
四、甲方符合规定的缴税电子信息通过杭州金融清算中心到达乙方上述开户银行后,由其开户银行负责按规定划款并开具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交纳税人作缴纳税款的会计核算凭证。
五、乙方保证在办理税款缴纳时,上述账户留有足够余额,并能正常结算。否则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六、甲方必须保证发出缴税信息的.真实、准确。若因甲方的错误信息而误扣乙方账户存款的,责任由甲方负责。
七、乙方需变更付款银行或账号,均应另签新的协议;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原已签协议继续有效。(因开户银行系统升级等原因自动更新帐号的除外)。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计量对象代码(税号或企业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企业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若乙方解除协议,须携单位介绍信和本协议书,提前一个月与甲方办理协议解除手续,同时到原受托付款银行办理撤销委托付款授权手续。
十、甲乙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协议,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相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后,应当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后,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协议所指定的开户银行授权,并将本协议其中一份随“一户通”委托缴税授权书送交协议指定开户银行。一份即送甲方,乙方自执一份。对乙方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本协议所指定的开户银行授权而造成乙方欠缴税款及滞纳金的,乙方应自行承担责任,并应及时采取其他结算方式向甲方缴纳各种款项及滞纳金。也可根据纳税人的委托,由税务机关按不同的银行分别开具清单统一授权。
十三、本协议甲方为________市地方税务局,实际业务处理部门为________市地方税务局各税务分局。
十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所涉及政策有调整的,则按新政策执行。
十五、乙方如注销税务登记,本协议即自行终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篇8:税款协议书
甲方(委托单位):乙方(受托单位):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税务登记号:
纳税人编码:
联系电话:(管理科电话)联系电话:
为加强税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委托代征税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委托乙方代扣税款,同时委托乙方受理代扣税款的纳税申报和依法加收滞纳金。
二、委托代扣代缴税种:
金融保险营业税(征收品目包括:银行、保险、证券、信用社、其他金融)
三、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代征税款所必须的税收票证。
四、乙方应当按照税收票证管理规定,领取、使用、保管、报缴税收票证。
五、乙方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具税收法律、法规的完税凭证。
六、乙方应在金融机构开设“代扣代缴”账户。帐户名称,开户银行名称,银行帐号。
七、乙方应按限期限额的要求解缴代扣代缴税款,并于月终了后日内向甲方如实报告代扣代缴税款和解缴情况。
八、乙方在代征过程中同纳税人发生争议或纳税人拒绝代征时,应在1日内报告税务机关,并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处理,乙方不得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九、甲方根据法律法规不向乙方提供代扣代缴手续费。
十、甲方应对乙方的代扣代缴工作进行指导。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改,致使本协议失效或部分失效时,甲方负有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要求修改协议的责任。
十一、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代扣代缴税款的情况。
十二、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甲方履行义务。
(二)乙方逾期解缴税款的,甲方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十三、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十四、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方税政科、计征科、管理科各一份,乙方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篇9:税款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纳税人)
乙方:_________(主管税务机关)
丙方:_________(银行)
为了方便甲方申报纳税,提高税款征收效率和服务质量,乙方和丙方为甲方提供网上报税服务,现将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自愿网上申报纳税,同意遵守本协议。
2、甲方使用网上申报纳税,视同向乙方申报纳税,甲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查帐征收小规模纳税人,其纸质纳税申报资料每季度终了15日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一次。
3、甲方在丙方开设帐户,开户行为_________,帐号为_________,并保证在每月申报之前存入足够缴纳当月税款的金额(存款利息记入该帐户)。
4、甲方应在乙方规定的申报纳税期内通过互联网进行申报。甲方应保证申报内容的真实,正确和完整,并确认以乙方网上申报系统计算机记录的接受数据为准。
5、甲方若未能在申报期限内进行有效申报,需持有关资料到乙方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并承担逾期申报责任。
6、甲乙双方均需申请和使用电信部门的安全证书,网上报税使用的安全证书是甲方报税的法律认定。
7、甲方必须注意银行帐号密码的保密,因密码泄露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8、由于通讯故障等因素造成甲方申报纳税有误,由三方共同协商解决。
9、甲方通过网上申报纳税,可自申报纳税之日起一年内主动到乙方办税服务厅或就近丙方营业网点索取完税凭证。
10、乙方与丙方保证接受纳税人申报资料过程的正确性与唯一性,对系统接受的申报资料负责保密。
11、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公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10:税款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丙方:
卡号或账号
为了适应税收征管制度改革,提高办事效率,保证税款的及时征收,方便纳税人,明确各方责任,特签订本协议书。
第一条丙方同意在甲方指定的乙方网点,提供开在乙方的企业账户,作为缴税指定账户,并保证在纳税期限(每月10日前)存足应缴纳的各项税款。乙方应按规定向丙方支付存款利息。
第二条丙方同意税单不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由甲方凭税单在丙方指定账户直接解缴税款。
第三条丙方的纳税账户可纳税余额以纳税资金的到账日为准。丙方在纳税期限前未存足应缴税款而造成滞纳的,按《税收征管法》规定补缴的滞纳金由丙方自行负责。若缴税指定账户存款足够缴税,由于乙方迟缓划解造成税款滞纳,滞纳金由乙方负责赔缴。
第四条因税单差错而造成纳税人多缴税款,由甲方负责解释或退还,或准予在下期应缴税款中抵扣,乙方不负解释责任。
第五条纳税人可向银行查询纳税明细。纳税人只需提供纳税账号,银行网点可为其查出该账号的历史明细。
第六条本缴税协议书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丙方:(盖章)
法人代表(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篇11:离婚协议书法律规定
离婚协议书(Divorce Agreement)是指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签署的、关于财产分割、子女监护与探视、配偶赡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等的书面协议。
离婚协议书必须为书面形式,由夫妻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经法庭或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认可,才具有法定效力。
这是办理离婚手续所要求的内容之一。根据最新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离婚手续时必须出具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国外,离婚证的效力高于法院离婚判决书和离婚调解书。例如中国公民(离婚者)要与外国人在国外登记结婚,只要持离婚证,外国婚姻登记机关就给予登记。如果持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就得办理离婚公证后才能认可。国际上多数国家一般不承认离婚调解书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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