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调解中的法官修辞及其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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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调解中的法官修辞及其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

篇1:司法调解中的法官修辞及其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

【摘要】在当前社会矛盾凸显时期,司法调解在纠纷解决机制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作为言辞说服艺术的调解,离不开修辞技巧的使用。法官在司法调解中合理使用各种修辞方法,既能够有效说服当事人顺利接受调解结果,又能够有效执行法院的社会治理功能,有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高。但法官掌握调解和修辞技巧的能力,只是影响纠纷能否有效解决的一方面因素,更重要的影响因素是法官运用修辞调解纠纷的主观姿态。当务之急是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提升法官人格,确保每个法官都能秉承善意运用修辞调解纠纷,才能真正有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篇2:司法调解中的法官修辞及其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

在当前社会矛盾凸显时期,纠纷的数量和类型都大幅增加,作为现代社会中最权威的纠纷解决机构——法院——的工作压力不断增大,通过司法审判解决纠纷的通道越来越拥挤。具有方便民众、成本低廉、易于恢复受损社会关系等优势的司法调解,近几年逐渐受到理论学者及实务部门的关注和提倡。与程序严格、周期漫长、执行效果不理想的审判方式相比而言,司法调解在普通民事纠纷解决中表现出无法替代的优势。以法官作为调解人的司法调解不仅是一种有效的纠纷解决技术,而且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更多承担起了治理社会的功能。【1】法官在调解中不但是调解过程的组织者和协调人,言行中立、客观,而且因贯彻法律的规定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他还同时扮演着积极说服者和宣教人的角色。这种身份上的重叠,使法官不可避免地处于“中立协调”与“积极说服”的复杂角色关系中,在以一个“中立者”身份发挥“说服者”作用的过程中,“劝说”和“说服”成为法官调解工作的基本内容。调解作为一门言辞说服艺术,需要调解人正确运用有效的语言修辞技巧,说服当事人和平解决纠纷。各种修辞技巧和说服方法在司法调解中具有重要作用,它能够使法官在当事人眼中继续保持调解人中立形象的同时,不知不觉地说服当事人弱化甚至改变自己的意见立场,最终实现纠纷的和平解决。法官在司法调解中合理使用修辞方法,能够有效说服当事人顺利接受调解结果,缩减司法与民众的距离,增加民众对司法的信任程度,提高司法机关的社会公信力。

一、矛盾多发时期的司法调解

尽管司法审判在各种纠纷解决机制中是最权威的方式,但现实生活中的大多数纠纷主要是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的。在矛盾多发、纠纷激增的现代社会,通过审判处理的案件仅是所有纠纷的冰山一角。即使是在20世纪70年代之后的美国,“诉讼就是主张权利”观念的确立,带来所谓的“诉讼爆炸”时代 ,绝大部分纠纷也是通过仲裁、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的。“调解是指争端当事人在中立的调解人的帮助下,试图就他们争议的问题达成彼此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的任何调和性的、非强制性的过程。”【2】(p.51)由于调解具有正式司法审判无法比拟的如调和性、非强制性等技术优势,因而在矛盾多发时期的纠纷解决中发挥着难以替代的重要作用。通常情况下,纠纷发生之后当事人之间产生争论,一方责怪另一方,被指责一方会断然反驳,然后又是对方的再度反驳,如此反复,几乎所有的争论都呈现孩子争吵般的话轮模式。调解则是通过调解人的主持,借助只允许一方当事人讲述理由、另一方静待发言机会到来的方式,在当事人之间建立平等、有序、非争论性的交谈机制,缓解争论中的对立气氛,最大限度地体现调解的调和性特点。调解的非强制性特点显示,调解人只是执行谈话礼节或秩序,没有做出最后决定的权力,这使得当事人感觉是自己控制着调解的结果,增加了当事人对这种纠纷解决方式的信任感,最终的调解结果更容易被当事人接受并执行。

司法调解是在法官主持下,纠纷双方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妥善处置自己权益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调解程序的启动和结果的获得,都是在充分尊重当事人自愿基础上进行的,所以从本质上看,司法调解主要是当事人对自己私人权利的一种处分和让与过程,他们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就是合法的。【3】在这种纠纷解决方式中,法官作为司法机构的代表,以中立调解人的身份协调纠纷双方进行沟通、交流直至妥协,最终实现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目的。但由于调解人具有国家司法官员身份,他会在遵循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基础上,适度贯彻法律及国家政策的相关规定。所以,司法调解比一般的民间调解,有更多推行、贯彻国家法律规定的机会,这对于增加普通民众对法律的理解与信任、提升法律的权威地位具有积极意义;同时,法官作为调解人,可以充分利用自己法学知识丰富的优势,协调双方当事人以合法、合理、公平的方式妥善解决纠纷,降低一方当事人过多承担法律上并不要求的不利后果的可能性,避免因调解产生更大的不公。就此而言,司法调解在一定意义上又具有了准司法的性质,有时甚至被视为是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4】但相对于司法审判的有法必依、程序严格的特点来讲,司法调解对纠纷解决的依据,要求依然是更为宽松一些。当事人可以选择法律之外的地方习惯、习俗、商业惯例等民间规范作为纠纷解决的依据,而不必像审判那样必须严格遵从法律上的实体与程序规定。司法调解在操作上的灵活性,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调解结果被当事人接受的可能性。

基于司法调解的如上技术优势,在当前社会矛盾凸显时期,在国家大力提倡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形势下,我国法院系统极为重视司法调解在社会矛盾化解中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司法调解的主体、时间、内容、期限、协议履行等问题都做出了细致的规定,突破了《民事诉讼法》关于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相关“束缚”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推出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司法政策;又进一步推出“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政策,使司法调解成为法院解决普通民事纠纷的一般方式。

司法调解在当前中国勃兴的原因,不仅因为如上所述“司法调解通过把讲理与讲法结合起来的方式,让当事人能够接受调解结果,自动履行程度高,对于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纠纷、促进和谐社会构建,具有其他方式所无法替代的作用”这一技术性原因,【4】而且有着更深层次的思想及社会原因。

篇3:司法公信力征文

(一):如何让当事人感受到公正

司法公信在具体办案中积累:观念、方法和真情

乔蓓华

我国当前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各种矛盾和利益纷争错综复杂,呈现出主体多元、诉求多样、数量多发的态势。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在矛盾纠纷的处理中占据不可或缺的地位。在司法过程中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倡导文明道德风尚是我们法官的职责和义务。在当前环境下,受一些负面新闻的影响,当事人往往对法官抱有怀疑态度,一旦案件败诉就怀疑法官徇私,这固然有当事人受利益驱使的因素,但从法官自身工作来看,也不难发现有值得改进的地方。我的体会是要树立司法公信,需要做好以下几点:

一、改变观念,甘当平民法官

近年来,法院年轻法官越来越多,学历越来越高,理论功底也很好,但在做群众工作方面却显得经验不足。如不善于用朴实的语言与当事人交流,不善于倾听当事人的心声,对受理的案件有时简单地一判了之,但是一纸判决往往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判”字,《辞海》上是如此解说的,判从刀,半声。从“刀”,表明其意义与刀有联系;“半”是把牛分开。本义:分,分开。对于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来说,一纸判决有时候就如同一把无情的刀会割裂珍贵的亲情、感情。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要善于释法,引导、鼓励老百姓将相邻、借贷、婚姻家庭、继承、劳动争议等各类民事纠纷通过调解以经济、便捷的方式解决。这样的处理方式不仅能更好地维系家庭温情、邻里关系、交易诚信,同时也能更多地增强社会宽容和社会责任。年轻法官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改变高高在上的观念,甘当平民法官,通过不断提高做群众工作、化解矛盾的能力让群众感受司法的公正。

当然释法、调解的工作中也需要注意方式方法。对于文化程度相对较高、比较有能力选择调解方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含蓄、间接的方法对其施加影响,进行启发,从而使其自愿且主动选择调解。对于自尊心较强或比较情绪化的当事人,应该有意识地避开案件的核心问题或者敏感问题,可以先选择一个过渡性的话题,然后循序渐进地引导,待时机成熟,再切入主题。对于比较重利益或者争财不争气的当事人,可以提供一些参照物,如法律法规、法院裁判、调解案例等,引导当事人进行对比,促其调整心态,把握机会,争取最佳结果而不是直接批评否定,以免造成对立。对于相对处于强势地位的当事人,要引导强势一方学会放弃和大度,营造强者宽容氛围,让弱者切实感受到自己得到的实际利益是对方让步的结果,从而放弃无休止的缠讼。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当事人,要给予切实的关心和帮助,必要时通过自己的努力,寻求社会力量为当事人提供帮助,从而淡化另一方对利益的斤斤计较,促使另一方当事人能理解并善待弱者,以适当放弃自己的部分利益来解决争议。

二、努力寻找平衡点,体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

要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并不容易,要让双方当事人胜败皆服更不容易。这些年,我深切地体会到,办案过程中,不但要善于寻找法律依据,还要努力在群众利益和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中找到平衡点。只有这样,才能体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才能赢得当事人的真诚信赖,这种信赖会让你感受到身为法官的幸福。

我受理过一起辞退引发的劳动争议。征地农民工徐某和季某被企业派遣至某加油站工作,后因企业转制就岗位安排与公司产生争议后被解雇。仲裁及一审均驳回了两人的诉请。两人失去土地又无特别的技能,生活陷入困境,对未来也失去了信心,而诉讼的失败也使他们对司法公正产生了怀疑。我接手案件后,多次冒着酷暑到被上诉人单位及其上级公司了解企业改制及员工安置方案。通过查证和分析,发现该案实质系企业转制引发的争议,用人单位行使合同解除权虽无不可,但剥夺了劳动者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处理结果明显失衡。最终我们对两案作出改判,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两案的判决让他们转变了对社会、对法院的看法,也改变了他们的人生。拿到补偿金后,徐某开了一家小店,季某也找到了新工作,两家都过上了幸福美满的生活。案件判决八年后,她们仍念念不忘法院和法官的公正。

三、真心实意为群众解难题,才能让百姓感受司法的阳光

司法的最终目的是定纷止争,需要我们法官胸怀群众,真心实意地为群众解难题、办实事。作为一名法官,我们在工作中常常会有这样的困惑:辛勤工作得不到当事人的尊重,一番苦心得不到当事人的理解。渐渐地,有的同志对当事人会变得态度生硬,疏于交流,而这样却更会引发当事人的不信任。实践告诉我:实打实地为群众办事,才能让人民群众亲近司法、信赖司法、维护司法。

我曾经处理过一起当事人扬言开胸验肺的案件。当时正值新闻媒体就河南张海超开胸验肺的新闻进行连篇报道。农民工张某在公司安排的体检中被查出双肺纹理增多疑似结节阴影,怀疑自己患上了尘肺,多次到公司和仲裁部门吵闹,要求公司带其至职业病医院诊断。仲裁委员会及一审法院均认为个人的请求不属受理范围,裁定驳回其起诉。上诉期间,张某扬言再不支持其请求,就仿效河南的张海超开胸验肺。对张某的大吵大闹和恶语相向,我始终平静处理,在耐心听他倾诉,耐心释法明理后,我和承办法官又专程走访了市职业病医院,了解相关医学知识及检查手续。此后,我们多次组织双方坐下协商,公司方最终答应陪同张某至职业病医院再做检查。而张某也向我们撤回了上诉。临走时,他握着我的手,一个劲地请求原谅,说自己的态度不好,错怪法官了。

司法的公正需要我们每位法官的努力付出。我相信通过我们的不懈努力,一定能推进法治中国的伟大进程。

[作者简介]

乔蓓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长,审判员。曾获得“全国法院办案标兵”、“上海市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

篇4:司法公信力征文

――庭审的服判息诉功能

吕鹰一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庭审是承办法官直接面对双方当事人的最主要方式。它不同于电话沟通、法律文书裁判等非直接方式。庭审时,承办法官与各方当事人是面对面的状态,因此,整个过程是一个复合型的信息载体,包含了语言、行为、神情甚至潜意识性表达。这就决定了庭审在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功能之外,还有另一个重要功能――服判息诉。而这个功能往往被承办法官所忽视,对案件处理造成障碍。

人是情感型动物,充满了复杂的心理活动,而行为多为这些心理活动的外在表现。以诉讼为例,当事人以“打官司”作为救济途径,除了希望通过诉讼追究对方责任,弥补自身损失之外,时常还有另一种诉讼预期,要求对方给个“说法”。民商事法律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权利义务关系,但在经济生活中,由于掌握社会资源的不同,各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往往处于不对等地位。当双方出现纠纷时,处于优势地位的一方往往对另一方解决问题的诉求置若罔闻,迫使弱势方不得不“找个说理的地方”。这与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无关,即不能因为一方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具有优势地位,就认为其是纠纷中的违法方。我想强调的是,由于经济活动中弱势方处于不对等的地位,使得其在司法诉讼中,存在对这种不对等进行心理补偿的诉讼预期。承办法官必须对这种诉讼预期予以重视,并给予相应反馈。由于庭审时,各方均会面对面地解决问题,故这个过程恰恰是对这种诉讼预期最佳的反馈契机。

经济活动中的弱势方,往往是诉讼能力的欠缺方。一方面,由于其在交易过程中不具有话语权,因此诉讼前,在实体权利约定和证明上便处于不利地位,例如,合同条款的订立,关键证据的形成及保留等;另一方面,诉讼过程中,其往往无法依照法律规定,规范地完成自身意思表示,对于法官希望了解的案件事实,亦不能给予针对性地回应。这时承办法官,尤其是青年法官,多会在内心中对弱势方产生不满,抱怨其完全不能按照法官的审理思路完成庭审活动,妨碍庭审有效进行。具体表现为:急切地打断当事人的陈述,对一方当事人不停地追问,经常使用否定式提问(你不知道法律规定吗?),提问内容隐含指责(你为什么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呢?),对当事人陈述心不在焉,甚至在当事人陈述过程中与另一方当事人交谈等等诸如此类的行为,使得弱势方心理补偿的诉讼预期无法达到,其心中积怨会进一步加深,并最终爆发出来。具体表现为:庭审中,不断提出异议、拒绝回答法官问题、申请回避;庭审后,拒绝调解、重复投诉;裁判后,上诉、信访。

以下,我结合实例,谈一下自己对庭审服判息诉功能的两点体会:

第一,法官需能与当事人“共情”。共情(Empathy),人本主义学者最先提出的一个心理学名词,并被现代精神分析学者所广泛使用。关怀一个人,必须能够了解他及他的世界,就好像我就是他,我必须能够好像用他的眼看他的世界及他自己一样,而不能把他看成物品一样从外面去审核、观察,必须能与他同在他的世界里,并进入他的世界,从内部去体认他的生活方式以及他的目标与方向。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应当尝试与当事人换位思考,而非固执地仅从自身出发考虑问题,漠视当事人的诉求。

以一起合同纠纷为例,原告系一退休妇女,被告则为一家知名大型公司。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原告诉请根本不可能得到支持。庭审中,原告不停地哭泣倾诉自己的不幸,基本诉请都不能陈述清楚,更不要提举证质证,致使庭审根本无法有序地进行下去。法官如果仅从自身考量出发,会抱怨自己运气差,分到了这么个“麻烦”案件,庭审中与当事人虚与委蛇,勉强应付,希望庭审快速完成,不时地还会表现出不耐烦和冷嘲热讽。

如果法官尝试了解当事人,从她的角度看这起纠纷,就会有不同的感受。原告系一名五六十岁的退休妇女,离异,无子女,因为本案系争事故,造成其十二根肋骨骨折,左上肢功能完全丧失,分别被鉴定为八级和九级伤残。她不知道如何对自身权利进行救济,仅能病急乱投医地到法院来试一试。如果你能体会到她的无助,你便会自然流露出对她的同情。每个人都是有同情心的,关键在于如何将它们激发出来,这些发至内心的真情实感,当事人是可以感受得到的。需要强调的是,笔者并不认同在这种同情驱动下脱离本案事实强压另一方调解,而是认为法官需要让当事人明白,情感上法官明白她的感受。这与案件最终如何处理无关,但做到了这一点,会大大降低当事人把法官看作其对立面的风险,其对裁判的接受度相应地亦会提升。

本案庭审中,法官没有表现出不耐烦,更没有对当事人不规范的诉讼行为予以呵斥,而是引导当事人完成整个庭审过程。也许“引导当事人”与现代司法理念南辕北辙,但在现阶段律师资源极度匮乏,法律援助机制还不完善的大背景下,中国法官不得不做这些“额外工作”。庭审后,承办法官继续与原告沟通,使她明白虽然情感上她值得同情,但法律上她大多数诉请是不可能得到支持的。有了前面庭审的铺垫,当事人不会对法官产生怀疑、抵触的情绪,她会觉得你设身处地为她考虑,也就会顺理成章地接受你的建议,接下来,承办法官表示会考虑减免其诉讼费。至此,当事人情感补偿的诉讼预期得到满足,纠纷解决也就水到渠成了。最终,该件诉讼标的三十余万的案件,以三万五千元调解成功,对于案件处理结果,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

第二,法官需注意庭审细节。由于信息不对称,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始终处于忐忑不安的状态,内心充满了焦躁和怀疑,这就使得当事人对于法官的一言一行都非常敏感。

一起商事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系上海本地企业,另一方当事人为外地北方企业,外地企业方从庭审开始就对承办法官是否会倾向本地企业存有疑虑,庭审过程进行的并不顺利,临近中午,承办法官宣布暂时休庭,下午再继续进行庭审。这时,承办法官用沪语对上海企业方强调,法庭需要他补强的证据应尽快提交。外地企业方的委托代理人因为无法听懂双方交流内容,马上提出异议,质问承办法官为什么用沪语与一方当事人交流,认为法官偏帮本地企业,判决对己方一定不利,要求承办法官回避,并要求向监察部门投诉。一个细小的动作,使得整个案件审理工作陷入了被动。

这个矛盾的处理则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注意庭审细节的积极效果。面对当事人的责问,承办法官耐心予以解释,但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并未得到缓和。在交谈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外地企业方的委托代理人是带着行李来开庭的,经过询问得知,为了能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其一下火车就赶到法院,连早饭都没吃。同时,其还表示,由于企业经营状态不好,不愿在上海住宿,增加开支,希望开完庭后能立刻返回。承办法官当即表示可以安排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就餐,用餐之后能抓紧时间马上开庭。外地方当事人当即表示不需要在法院就餐,但对承办法官的态度明显转变,之后的庭审进行得非常顺利,案件最终亦以调解方式审结。

这些体会一部分是来自我亲身办案经历,更多地则是来自于资深法官的言传身教,因为它需要丰富的人生阅历,需要千百次庭审的点滴积累。作为经验尚浅的青年法官,所能做的就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总结汲取这些宝贵经验,这恰恰是我们这些 “学生法官”所欠缺的。现今普罗大众对于司法的诉求绝不是一纸判决那么简单。

[作者简介]

吕鹰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助理审判员。

篇5:浅谈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原因及解决方法

浅谈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原因及解决方法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迟晓然

论文提要:本文从法律作为抽象性规则,法官工作的说理性的特征出发,从六个方面来深入剖析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原因,结合实际审判工作,对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解决方法进行广泛的探讨,充分的阐述了三点意见:一、提升司法的公信力,首先要提升法官的公信力;二、提升司法的公信力要对程序管理权进行制约,对现行审判管理模式进行深层次的改革,将程序性管理事务从法官的审判活动中剥离出来;三、提升司法的公信力要以加强审判活动中的说理过程和体现裁判文书的说理作为切入点。

管子曰:“法律政令者,吏民之规矩绳墨也”,也就是说法律是人们的行为规则,是是非曲直的尺度,是定纷止争的标准,同时法律是一种抽象性规则,其与具体案件的衔接主要在于法官如何将法律适用于具体个案之中,以其固定性的规则去应对变动不居的人,纷繁复杂的事物,做出对当事人利益重新认定的判决。这个以法官行为处分当事人利益的判决能否让当事人接受便是司法公信力的问题。目前我国的司法公信力如何呢?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是不尽人意的,国家信息局相关资料显示“求决类”信访在各类信访中比例最大,据2004年的统计,涉法涉信访案件在“求决类”信访中的比例已超过30%,为数最多,是什么原因使我们法院这个国家强制力保障下的定纷止争的机构的公信力如此不足,使广大人民对司法公正产生如此大的不信任,使“信访不信法”现象频频出现呢,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让司法的公信力得到提升呢,下面笔者仅从以下几点来谈一谈自己的浅见。

一、司法公信力不足产生的原因

司法公信力是群众对公正司法的客观评价,公信力与公正互为表里,不可或缺,目前司法公信力不足的原因有多方面,其制约因素包括来自司法本身的与司法之外的多方面的因素。

(一)法官自身能力的局限性,办案的自我低调,判决书的格式局限,无法凸现法官的个性化,使法官自身很难具备自然的公信力,加之仍存在少数品行不端的法官司法不够廉洁,不同程度的存在吃拿卡要,枉法裁判,办金钱案,人情案的情况,虽然这种现象只是少数,但这极少数的司法公信力的破坏力是不可估价的,因为司法本身是化纷止争,解决社会矛盾的机制,而这解决矛盾的程序存在不公正要比其他行政的多次不公为祸尤烈,也就是说“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可以说人们对于法律的真正感知,不是通过若干普法教育,也不是对系列法律文本的阅读建立起来的,而是通过发生在自身或生活周围的一个个鲜活的案件逐渐明晰的,那么,法院这个“讨说法”的地方一旦存在瑕疵,必然导致其社会公信力的下降,部分涉诉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必将泛化为普遍的社会心理,即对司法的不信任。

(二)社会的法律教投入不够,老百姓不知法、不懂法,使百姓的认知与法律的标准相去甚远,未能衔接,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案件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当事人往往对司法的期望值很高,只有认为自己有理,自己能赢才会打官司,但判决下来,总有败诉一方,而败诉者又有极大多数不从自身找原因,而将责任归咎于他人,而法院的审判又有其内在的司法规律,对这一规律的遵循与群众对公正的需求有较大的差距,法院讲究证据,因为事实不具有再现性,法院只有通过证据链条来最大限度的证明曾发生的事实。而绝大多数群众却只认他们亲历的事实,即拿不出证据,又不了解司法程序,输了官司便认为是司法不公,如诉讼时效问题就往往成为当事人不能理解法院工作的症结,可以说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性,诉讼权利是有过时不候的特点,而有的当事人不了解这一点,过了诉讼时效才来主张权利,当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而当事人往往不从自身找原因,直接质问法官“他欠我钱是不是事实,自古欠债还钱,你们法院能不能为民作主,讲不讲公正……”,从而极大的破坏了司法的公信力。

(三)司法地方化,法官地位的尴尬性直接破坏司法的公信力。当前,司法机关的设置是以行政区化进行的,隶属于地方政府,在受地方政府的领导的同时,还设有一级政法委、专门管理公、检、法三机关,法院的人、财、物直接受致于地方政府,随时听从地方政府的召唤,今天组织去听招商报告,明天去参与法律咨询,从而使法院不同程度的提前介入纠纷,即参与了咨询的案件以后一旦涉诉很可能使法官先入为主,使当事人产生不信任,而一些涉及招商引资的案件又要受致于地方政府,不敢去碰招商引资的高压线,而这些原因引起的不公, 当事人不会去追究其他原因,而只会指责法院的不会,对司法的公信力产生质疑,产生“案子一进门,双方都托人”的现象,使部分群众不相信法院的公正,进而采取各种手段来影响判决,使当事人产生了在裁判结果出来前,自行或托人到党委、政府及致司法机关内部找关系的习惯,以此来给承办法官施加压力,从而给有关机关、领导及知情群众造成法院公信力不高的现象,另外,法官本身应是一个低调、超脱的群体,当前社会正处转型期,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社会矛盾都在寻求其适当的解决方式,法院这个解决纠纷的机构肩负着重要的使命,处于矛盾纠纷解决的风头浪尖之上,而中国的法官的地位与其肩负的使命是严重不符的。先说法官要受致于地方政府,要时刻听从地方政府的召唤从事那些不属职业范畴内的活动,使法院成为地方政府的工具,在处理纠纷时特别是行政案件时极大的破坏司法的公信力,再说法官的级别、待遇,在地方政府中法官工资是最低的,级别也是最低的,如我所在的基层法院各庭正职庭长都未能全部达到副科级待遇,审判员就更不用说了,有一句话形容当代中国的法官是“戴着镣铐的舞者,未上保险的侦探”这一比喻也有几分贴切,笔者认为对于处于如此尴尬地位而又肩负解决纠纷责任的中国法官在百姓眼中的公信力必然是大打折扣的。

(四)案件诉讼程序的决定权与最终裁判权的结合亦对司法的公信力产生很大的影响。以往审判方式改革往往停留在司法独立改革、法院外环境等方面,对法院内部的管理结构改革不够彻底,解决不够具体。如大立案,仅是将案件立案送达排期后就转交业务庭自行处理,有的法院还未达到这个标准,仅是业务庭内部的送达与审判分工,从而将填发诉讼材料、组织证据交换和展示等庭前准备工作,特别是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申请证据调查把关权都交由主审法官进行,从而使主审法官过早的接触当事人,从而使有的当事人在开庭前就会形成主审法官不中立的看法,所以这种案件诉讼程序的决定权与最终裁判权在同一法官身上集中的现象必然会降低司法的公信力。

(五)司法鉴定的不规范也是对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一个原因,司法鉴定是整个司法活动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在诉讼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司法鉴定结论是一种特殊的形式,然而我国司法鉴定体制缺乏科学性与规范性,呈现“多系统、多层次,自成体系,各自独立”的鉴定体系,鉴定人资格无统一标准,政治、业务素质参差不齐,鉴定质量难以保障,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一种形式,作出鉴定的人都很少出庭接受质询,从而使鉴定结论广泛存在“暗箱操作”的问题,同时需鉴定的问题大多是专业性比较强的问题,如医疗、建筑等,法官在审理时必须以它为依据 ,这就使鉴定结论成为了影响证据公开质证、认证的症结性问题,特别是一些医疗事故鉴定,面对医院天书般的病志及高深莫测的鉴定结论,莫说当事人不能信服,就连法官也无所适从,这必将使司法的公信力大打折扣。

(六)裁判文书说理不透彻,透明度不够,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问题。法院的工作是说理性工作,法官的工作在于在程序的范围内根据法律来说理和判断、解决问题,特别是在判决书的制作上必须忠于法律作出判决,然而实践中,我们的裁判文书中对整个案件诉讼活动的全过程以及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具体内容缺乏公开性,从而在审判内部机制上或多或少地降低了裁判文书中需阐述的各个内容要素的完整性要求,无法充分满足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不利于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进而影响了裁判文书说服力和公信力。同时长期以来我们的裁判文书在理由论述上始终停留在“通俗易懂、简洁明了”的基础上,不注重说理的透彻性,理由的陈述上,从而使我们最终解决问题的裁判文书缺少理论依据 ,突兀的进行判决,内容不够丰满,不让人信服,从而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

二、解决司法公信力降低的几点探讨性意见

(一)提升司法公信力首先要提升法官的公信力,自古以来,我国绝大部分的民间纠纷都在部落或族亲中威望老人手中得以调停化解, 许多纠纷在威望老人嘴中,一句半句话就解决问题,在这个过程中根本涉及不到什么程序问题,也更不会出现有人不从的问题,他们处理纠纷的结果为何有如此大的公信力呢,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思考,究其原因便在于这些部落或族亲中的威望老人前的“威望”二字,这两个字是靠日常生活中点点滴滴的行为,语言、思想火花、人格魅力所逐渐沉淀形成的自身的“服众力”和“威望”,深层次的说就是一种巨大的服从心理,也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公信力,我们今天的法官该如何去形成这种“服众力”与“威望”呢,笔者认为,首先要树立法官职业神圣的理念,法官要强化职业道德教育,要树立起神圣的职业信仰,信仰法律、坚持正义,以极大的自尊与公平正义来筑起自己的威望,形成自身的社会行动;其次广大法官要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树立起司法权威,“练内功,强筋骨”才能成就一名职业法官的社会威望;第三,法官理应保持低调,因为法律是保守的,法官应为保守人的职业,他应懂得孤独对于职业的重要性,严格的约束自己的业外活动,从自身所肩负的特殊使命出发,为了保证司法公正,为了树立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威望,我们应当与一般社会尤其是所在社区保持适当的分离,以避免千丝万缕的人情网、关系网对司法天平的影响,与所在民众拉开距离才不致于使公众对法官的中立产生怀疑,从而使法官确立起自身的公信力。综上,笔者认为法官个人的公信力直接决定着司法的公信力,广大法官必须以自己崇高的职业道德与人格魅力去建立起与自身职业相称的社会威望,笔者认为“宠辱不惊闲看庭产花开花落,去留无意漫随天外云卷云舒”应是当代法官不懈追求的精神境界,有了欲望才有了罪恶,法官这一处理纠纷的专业法律人必须超脱于俗事与私欲,才能做到无欲则刚,才能建立起普遍的社会公信力。

(二)对审判的程序管理权进行制约,对现行的审判管理模式进行深层次的改革,将程序性事务人法官的审判活动中剥离开来,从而充分体现司法公信力。首先从现在法院制度层面上看,我国的各级法院均没有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及审判员若干人的审判队伍,他们在审判职责上不存在差别,都需履行法官的职责,但有一点,即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庭长指定,从而使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在审判上具有比一般审判员更大的司法权威,但他们又担负着法院内部的非审判行政管理事务,很容易地为司法权行使过程制造准介入因素,使行政官级化办案理念成为了必然,故笔者认为在一个有众多法官的法院中,必须对这种附属于审判程序管理制度进行制约,使办案法官不受内部影响,保持中立与独立、提升司法的公信力;第二,在现行的审判管理模式中,案件立案后,由立案庭排期后,就交审判业务庭自行操作,还有些法院现在立案庭还负责立案,而填发诉讼材料、组织证据交换和展示等庭前准备工作,特别是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申请证据调查等等的'把关,这些职能的行使使得主审法官早早地将司法决定权把握于手中,左顾右盼,重说轻,轻说重和过早对案件的评断也就常常地出现在极个别的法官嘴上,当事人听起来就极为不舒服,从而使当事人在开庭前就会形成主审法官非中立的看法,从这个角度来看,无论从案件将来公信力的形成上,还是对法官和当事人自身上这种案件流程模式都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因此笔者认为法院管理模式的改革应向深层次切入将案件的审判程序性事务权与司法决定权彻底剥离,借助程序公信力来影响判决结果的公信力,推行一种纵向意义上的审判行政事务与审判权剥离改革的管理模式,按照2005年2月份最高院赋予立案庭案流程控制权的基础上,向外延伸,将案件的程度性事务工作如证据交换、展示和固定,证据的调查和保全、案件程序与诉讼进程的决定权等审判程序性事务工作全部在立案庭行使,从而建立起一个集案件效率动态管理体系中心与行使审判程序管理职权为一体的案件综合服务部门—大立案,而作为负责审判的业务庭,只负责举证期限届满后接受案件,并按立案庭决定的时间开庭审判,而二次开庭的或有其他程序性工作的则开函给立案庭排期及完成,从而实现审判实体决定权与审判程序性事务的彻底剥离,充分体现中立,公正、独立、民主、效率、公开的现代司法理念,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三)以加强法律推理,强化法律思维,作为切入点,加强审判活动中的说理过程,体现裁判文书改革的说理功能。从而以法官的释法明理的裁判文书提升司法的公信力,法律工作者特别是法官,我们工作的性质便是说理,我们作为专门的法律工作者和法律人必须用一种职业方式来看待法律,必须依照在程序的范围内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问题,也就是说我们工作的核心是法律说理,我们工作的最终裁体—裁判文书也必须体现出说理的过程,也就是法律推理的过程。法律推理是审判活动中的思维活动,同时也是受法律约束和调整的法律活动,在审判活动中进行法律推理时必须受现行法律约束,现行法律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和制约法律推理的条件,但是我们在审判活动中适用法律推理时,一方面要遵守法律规则,另一方面又要进行价值判断,实际上会在价值、利益、历史、目的等四维因素作用下的综合作业,也就是说在宪法规定的原则和思想利益上计算和平衡。在裁判文书制作中为了使法律推理正当,我们需要秉承司法责任的理念,培养法律感觉,明确了解法律价值的内容和法律价值体系的结构,依据 作为技术使用的法律逻辑,对每个价值判断进行合理化作业,使每个判决都具有创造性—解决本案的特殊问题,又具有普遍性—符合法律的目的,从而以 一份说理透彻、推理严密的判决书来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曾有人说中国社会正面临着最大的诚信危机,此言虽无具体的依据,但笔者认为诚信应为社会的根本,普通公民的诚信是社会风气的组成部分,而上升到法院的公信力将左右着社会诚信的发展方向,如司法这一处理纠纷机制丧失公信力,后果则是十分可怕 的,因此作为法律工作者的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这一点,从自身做起,为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以上仅为笔者的几点浅见,不正之处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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