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sp实施细则以及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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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p实施细则以及详解

篇1:gsp实施细则以及详解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验收养护室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在仓库设置验收养护室,其面积大型企业不小于50平方米;中型企业不小于40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小于20平方米。验收养护室应有必要的防潮、防尘设备。如所在仓库未设置药品检验室或不能与检验室共用仪器设备的,应配置千分之一天平、澄明度检测仪、标准比色液等;企业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水分测定仪、紫外荧光灯、解剖镜或显微镜。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中药饮片分装设施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分装中药饮片应有固定的分装室,其环境应整洁,墙壁、顶棚无脱落物。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配送设施有何规定?

答:《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单独的、便于配货活动展开的配货场所。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进货质量管理程序是什么?

答:《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购进药品应按照可以保证药品质量的进货质量管理程序进行。此程序应包括以下环节:

(一) 确定供货企业的法定资格及质量信誉。

(二) 审核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

(三) 对与本企业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

(四) 对首营品种,填写“首次经营药品审批表”,并经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企业主管领导的审核批准。

(五) 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购货合同。

(六) 购货合同中质量条款的执行。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在购销合同中应明确哪些质量条款?

答:《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购货合同中应明确质量条款。

(一) 工商间购销合同中应明确:

1. 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

2. 药品附产品合格证;

3. 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二) 商商间购销合同中应明确:

1. 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

2. 药品附产品合格证;

3. 购入进口药品,供应方应提供符合规定的证书和文件;

4. 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对“购进记录”应如何管理?

答:《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购进药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整的购进记录。

记录应注明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等项内容。购进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对销后退回的药品、特殊管理的药品及首营品种,应如何进行质量验收?

答:《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销后退回的药品,验收人员按进货验收的规定验收,必要时应抽样送检验部门检验。

《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对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实行双人验收制度。

《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首营品种应进行内在质量检验。某些项目如无检验能力,应向生产企业索要该批号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或送县以上药品检验所检验。

问:《细则》对药品检验的批数、原始记录、仪器设置的管理,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药品抽样检验(包括自检和送检)的批数,大中型企业不应少于进货总批次数的1.5%,小型企业不应少于进货总批次数的1%。

《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药品检验部门或质量管理机构负责药品质量标准的收集。

《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药品检验应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并做到数据准确、内容真实、字迹清楚、格式及用语规范,记录保存5年。

《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用于药品验收、检验、养护的仪器、计量器具及滴定液等,应有使用和定期检定的记录。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在对药品进行质量验收时,应主要对哪些内容进行检查?

答:《细则》第二十九条指出,药品质量验收,包括药品外观的性状检查和药品内外包装及标识的检查。包装、标识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 每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二) 药品包装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有药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药品的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

(三) 特殊管理药品、外用药品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按分类管理要求,标签、说明书上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

(四) 进口药品,其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分以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

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进口预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有《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进口药材应有《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以上批准文件应加盖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机构或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

(五) 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件包装上,中药材标明品名、产地、供货单位;中药饮片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实施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在包装上还应标明批准文号。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药品验收记录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细则》第三十条规定:药品验收应做好记录。验收记录记载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

篇2:gsp实施细则以及详解

为贯彻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推进广大药品经营企业的GSP改造,提高药品经营企业素质,规范市场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印发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以下是有关人士对《细则》主要内容的解答。

问:《细则》对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领导组织的具体职能是如何规定的?

答:《细则》第五条规定其具体职能是:1.组织并监督企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2.组织并监督实施企业质量方针;3.负责企业质量管理部门的设置,确定各部门质量管理职能;4.审定企业质量管理制度;5.研究和确定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6.确定企业质量奖惩措施。

问:药品的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答:《细则》第七条规定其职能是:1.贯彻执行有关药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2.起草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制度的执行;3.负责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4.负责建立企业所经营药品并包含质量标准等内容的质量档案;5.负责药品质量的查询和药品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6.负责药品的验收和检验,指导和监督药品保管、养护和运输中的质量工作;7.负责质量不合格药品的审核,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8.收集和分析药品质量信息;9.协助开展对企业职工药品质量管理方面的教育或培训;10.其他相关工作。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细则》第八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1.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2.质量体系的审核;3.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的质量责任;4.质量否决的规定;5.质量信息管理;6.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7.质量验收和检验的管理;8.仓储保管、养护和出库复核的管理;9.有关记录和凭证的管理;10.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11.有效期药品、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品的管理;12.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13.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14.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15.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的规定。

问:《细则》对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质量管理机构有何规定?

答:《细则》第六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批发企业和直接从工厂进货的零售连锁企业还应设置药品检验室。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经营规模设立养护组织。大中型企业应设立药品养护组,小型企业设立药品养护组或药品养护员。养护组或养护员在业务上接受质量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以及质量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细则》第九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大中型企业应具有主管药师(含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下同)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小型企业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跨地域连锁经营的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

《细则》第十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符合《细则》第九条的相应条件。

《细则》第十一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药品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应符合《细则》第九条的相应条件。

《细则》第十二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以上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

《细则》第十三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计量和销售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的文化程度。以上人员应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细则》第十四条规定:药品批发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验收、养护及计量等工作的专职人员数量,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4%(最低不应少于3人),零售连锁企业此类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的2%(最低不应少于3人),并保持相对稳定。

《细则》第十五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的人员,每年应接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从事验收、养护、计量等工作的人员,应定期接受企业组织的继续教育。以上人员的继续教育应建立档案。

《细则》第十六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检验、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的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问:《细则》对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仓储设施、仓储条件有何规定?

答:《细则》第十七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经营规模设置相应的仓库,其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大型企业不应低于1500平方米,中型企业不应低于1000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应低于500平方米。

《细则》第十八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根据所经营药品的储存要求,设置不同温、湿度条件的仓库。其中冷库温度为2℃~10℃;阴凉库温度不高于20℃;常温库温度为0℃~30℃;各库房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药品检验室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细则》第十九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设置的药品检验室应有用于仪器分析、化学分析、滴定液标定的专门场所,并有用于易燃易爆、有毒等环境下操作的安全设施和温、湿度调控的设备。药品检验室的面积,大型企业不小于150平方米;中型企业不小于100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小于50平方米。

《细则》第二十条规定:药品检验室应开展化学测定、仪器分析(大中型企业还应增加卫生学检查、效价测定)等检测项目,并配备与企业规模和经营品种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小型企业:配置万分之一分析天平、酸度仪、电热恒温干燥箱、恒温水浴锅、片剂崩解仪、澄明度检测仪。经营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水分测定仪、紫外荧光灯和显微镜。

中型企业:在小型企业配置基础上,增加自动旋光仪、紫外分光光度计、生化培养箱、高压灭菌锅、高温炉、超净工作台、高倍显微镜。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生物显微镜。

大型企业:在中小型企业配置基础上,增加片剂溶出度测定仪、真空干燥箱、恒温湿培养箱。

篇3:gsp实施细则以及详解

问:《细则》对药品的储存与养护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药品储存时,应有效期标志。对近效期药品,应按月填报效期报表。

第三十九条规定:药品堆垛应留有一定距离。药品与墙、屋顶(房梁)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库房散热器或供暖管道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厘米。

第四十条规定:药品储存应实行色标管理。其统一标准是:待验药品库(区)、退货药品库(区)为黄色;合格药品库(区)、零货称取库(区)、待发药品库(区)为绿色;不合格药品库(区)为红色。

第四十一条规定:对销后退回的药品,凭销售部门开具的退货凭证收货,存放于退货药品库(区),由专人保管并做好退货记录。经验收合格的药品,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方可存入合格药品库(区)、不合格药品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放入不合格药品库(区)。

退货记录应保存3年。

第四十二条规定:不合格药品应存放在不合格品库(区),并有明显标志。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应有完善的手续和记录。

第四十三条规定:对库存药品应根据流转情况定期进行养护和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中,对由于异常原因可能出现问题的药品、易变质药品、已发现质量问题药品的相邻批号药品、储存时间较长的药品,应进行抽样送检。

第四十四条规定:库存养护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悬挂明显标志和暂停发货,并尽快通知质量管理机构予以处理。

第四十五条规定:应做好库房温、湿度的监测和管理。每日应上、下午各一次定时对库房温、湿度进行记录。如库房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并予以记录。

问:《细则》对药品的出库与运输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药品出库时,应按发货或配送凭证对实物进行质量检查和数量、项目的核对。如发现以下问题应停止发货或配送,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一) 药品包装内有异常响动和液体参漏;

(二) 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严重损坏等现象;

(三) 包装标识模糊不清或脱落;

(四) 药品已超出有效期。

《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药品批发企业在药品出库复核时,为便于质量跟踪所做的复核记录,应包括购货单位、品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数量、销售日期、质量状况和复核人员等项目。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配送出库时,也应按规定做好质量检查和复核。其复核记录包括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数量、出库日期,以及药品送至门店的名称和复核人员等项目。

以上复核记录按《规范》第四十五条的要求保存。

《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药品运输时,应针对运送药品的包装条件及道路状况,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药品的破损和混淆。运送有温度要求的药品,途中应采取相应的保温或冷藏措施。

问:药品批发及零售连锁企业对药品销售记录应如何进行管理?

答:《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药品批发企业应按规定建立药品销售记录,记载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等项内容。销售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问:药品批发及零售连锁企业对于售出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应做哪些工作?

答:《细则》第五十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规定和企业相关制度,注意收集由本企业售出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发现不良反应情况,应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的质量管理机构有何规定?

答:《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按企业规模和管理需要设置质量管理机构,其职能与本细则第七条相同。小型零售售如果因经营规模较小而未能设置质量管理机构的,应设置质量管理人员,其工作可参照管理机构的职能进行。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及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有何规定?

答:《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大中型企业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小型企业应具有药士(含药士和中药士)以上的技术职称。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应由具有药士(含药士和中药士)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药品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

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如为初中文化程度,须具有5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经历。

《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质量管理、药品检验和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并经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发给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细则》第五十七条规定: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质量管理、验收人员和营业员应符合本细则第五十五条和五十六条中的相关规定。

篇4:gsp实施细则以及详解

问: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有关业务和管理岗位的质量责任;(二)药品购进、验收、储存、陈列、养护等环节的管理规定;(三)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的规定;(四)药品销售及处方管理的规定;(五)拆零药品的管理规定;(六)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保管和销售的规定;(七)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的规定;(八)质量信息的管理;(九)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十)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十一)服务质量的管理规定;(十二)经营中药饮片的,有符合中药饮片购、销、存管理的规定。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制度,除不包括购进、储存等方面的规定外,应与药品零售企业有关制度相同。

问:《细则》中对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在企业人员的管理方面,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的要求,对企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

《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对照本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相关人员以及营业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营业场所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细则》第六十条规定,用于药品零售的营业场所和仓库,面积不应低于以下标准:(一)大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100平方米,仓库30平方米;(二)中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仓库20平方米;(三)小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40平方米,仓库20平方米;(四)零售连锁门店营业场所面积40平方米。

《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营业场所应宽敞、整洁,营业用货架、柜台齐备,销售柜组标志醒目。

问: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细则》第六十二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配备完好的衡器以及清洁卫生的药品调剂工具、包装用品,并根据需要配置低温保存药品的冷藏设备。

《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销售特殊管理药品的,应配置存放药品的专柜以及保管用的设备、工具等。

《细则》第六十四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的仓库应与营业场所隔离,库房内地面和墙壁要平整、清洁,有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药品检验室的,其仪器设备可按本细则第二十条对小型药品批发企业的要求配置。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药品购进、验收、配送工作,作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按本细则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要求购进药品,购进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2年。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不得独立购进药品。

《细则》第六十七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按本细则第二十二九条、三十条、三十二条的相关要求进行药品验收。

《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在接收企业配送中心药品配送时,可简化验收程序,但验收人员应按送货凭证对照实物,进行品名、规格、批号、生产厂商以及数量的核对,并在凭证上签字。送货凭证应按零售企业购进记录的要求保存。

验收时,如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及时退回配送中心并向总部质量管理机构报告。

《细则》第六十九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购入首营品种时,如无进行内在质量检验能力,应向生产企业索要该批号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或送县以上药品检验所检验。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储存,作出了哪些要求?

答:《细则》第七十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储存药品,应按本细则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四十五条进行。

对储存中发现的有质量疑问的药品,不得摆上柜台销售,应及时通知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问: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在陈列药品方面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细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营业店堂陈列药品时,除按《规范》第七十七条的要求外,还应做到:

(一) 陈列药品的货柜及橱窗应保持清洁和卫生,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二) 陈列药品应按品种、规格、剂型或用途分类整剂摆放,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

(三) 对陈列的药品应按月进行检查,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处理。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在药品销售方面,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细则》第七十二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国家药品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销售药品。

(一) 营业时间内,应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并佩戴标明姓名、执业药师或其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二) 销售药品时,应由执业药师或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后,方可依据处方调配、销售药品。无医师开具的处方不得销售处方药。

(三) 处方药不应采用开架自选的销售方式。

(四) 非处方药可不凭处方出售。但如顾客要求,执业药师或药师应负责对药品的购买和使用进行指导。

(五) 药品销售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方式。

《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销售的中药饮片应符合炮制规范,并做到计量准确。

问:《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服务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照本细则第五十条,做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工作。

《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在营业店堂内进行的广告宣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细则》第七十六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在营业店堂明示服务公约,公布监督电话和设置顾客意见簿。对顾客反映的药品质量问题,应认真对待,详细记录,及时处理。

问:《细则》中提到的“批发企业”指的是什么?

答:《细则》中提到的批发企业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或是非专营药品的企业法人下属的药品批发企业。

问:《细则》中提到的“企业规模”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答:《细则》第七十八条指出,细则中所指企业规模的含义是:

(一) 药品批发或零售连锁企业

1. 大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0万元以上;

2. 中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5000万元~20000万元以下。

3. 小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5000万元以下。

(二) 药品零售企业

1. 大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

2. 中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500~1000万元;

3. 小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500万元以下。

以上企业规模的划定,仅适用于本《细则》。

篇5:gsp自查报告

一、企业概况

1、企业的性质及类型:

XXXX医药有限公司”原名“XXXX医药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1992年,原隶XXXXXXXX。经营地址是市XXXXXXX号。 公司在总经理的领导下,严格按照GSP的要求规范经营行为,公司从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一直按照GSP要求管理,坚决落实质量管理职责和质量管理程序,通过不断的培训让员工知道在其岗位上做什么、怎样做,责任落实到人。

2、营业场所、仓库、办公及辅助区面积:

公司现有办公场所面积300㎡,经营场所面积90㎡,仓储面积1232㎡,其中阴凉库:982㎡,常温库214㎡,冷藏库14m2,易串味库22㎡。另设有40m2的验收养护室。

仓库按要求划分为:待验区、退货区、发货区、合格品区、不合格品区,分别用黄色、绿色、红色明显标志。行政办公区与仓库完全分开。

3、人员概况:

公司现有职工80人,其中:执业药师 1 人,从业药师2 人,药1师人,其他技术人员4人。药学技术人员占员工总数的10%。从事药品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工作人员7人。

公司主要负责人具有相关学历和职称,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所经营药品的知识。质管部经理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大专学历。从事质量管理的人员,均为大专以上学历,且专职在岗。

4、企业经营状况:

(1)经营方式范围:经营范围为: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

(2)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20xx年经营品种660多种,20xx年完成销售额约8000万元。

二、公司GSP质量体系内部评审情况

为了贯彻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公司建立了以总经理为首,包括质管部、办公室、业务部、储运部、财务部负责人在内的GSP管理小组,成员有XXXXXXXXX等,并明确了具体职能。同时进行了软件整理、硬件改造。为使我公司质量管理符合认证标准,我们于20xx年1月12日——1月14日进行了全面的内部评审。通过制定方案,召开会议布置任务,提出要求,组织检查,综合评审,下达整改通知书,制定措施,实施整改,最后做出企业自查内审报告。

具体内容如下:

1.建立了质量管理组织,制定了质量管理制度,发布了质量方针目标。

(1)质量管理组织情况

设立了由总经理直接领导下的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养护组。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为执业药师;质管、验收、养护和销售人员均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经药品监督局培训并考试合格。从事质管、验收、养护人员7人,占员工总数的9%。

(2)药品经营质量文件的制定及运行情况:

公司制定了质量方针及目标,成为公司进行质量管理、开展各项质量活动的基本准则。

由总经理及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牵头组织编写的质量管理职责、程序文件,规范了相关记录,明确了规范各部门职责及岗位责任制。

程序文件包括: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质量体系的审核;质量责任;质量否决;质量信息管理;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质量验收;仓储保管、养护和出库复核的管理;记录和凭证的管理;有效期药品、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品的管理;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规定等。 20xx年根据内外部环境的变化,我们对质量管理文件进行修订和颁布,其中修订和颁布了质量职责16项,质量管理制度36项,操作程序21项。其中包括:对兴x剂药品管理,如兴x剂的分区管理、验收以及对销售客户和人员资质的索取审核。通过不断的改进质量管理制度,从而保证公司经营的进一步规范。 20xx年我们制定的质量方针是“质量第一,用户至上”,质量目标为:1.确保公司经营行为的规范性、合法性;2.确保所经营药品质量的安全有效;3.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及持续改进;4.不断提升公司的质量信誉;5.最大限度的满足客户需求。同时分解为:1.首营企业、首营品种审批率100%;2.库存药品合格率100%;3.购销合同均有质量条款或100%签订质量保证协议;4.直接接触药品员工每年体检一次,并建立健康档案;5.相关岗位均要持证上岗;6.新录入员工均进行岗前培训;7.入库药品验收合格率为100%;8.质量查询和投诉受理、处理率100%;9.质量信息、不良反应及时上报率100%;10.全年重大事故为0;11.质量培训每季度一次。通过质量方针和目标的制定、发布,有力的推动了公司质量管理全面开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3)质量体系的实施与运行

公司定期进行质量管理程序实施考核,使管理程序落实到实处,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每年对公司药品进货质量进行评审和总结。

2、人员与培训

(1)培训:公司为提高人员素质,采取请进来或送出去的多种方式对人员进行继续教育。积极参加各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各种培训,质管、验收、养护、保管等相关人员都进行了培训并考试合格。公司办公室和质管部共同制定了年度培训计划,由办公室按计划组织培训,每季度培训一次并考核。培训内容包括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药品专业知识及专业技术、管理程序及管理职责,培训及考核均记录存档。通过培训使员工提高了质量意识,保障了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20xx年我公司共培训4次,10个学时,考核4次,均为优、良。

(2)健康检查: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保管等岗位人员不但在专业素质方面须达到要求,健康状况也须符合要求。新上岗人员须经体检合格方可上岗,在岗人员按规定每年体检一次。通过体检以上人员均未患有皮肤病、传染病、精神病。办公室建立了“健康检查汇总表”及健康档案。

3、设施与设备

环境质量是保证药品在经营中其安全有效的基础。公司现有办公面积300㎡,经营面积90㎡,仓储面积1232㎡,其中阴凉库:982㎡,常温库214㎡,冷藏库14m2,易串味库22㎡。另设有40m2的验收养护室。

库区地面平整、无积水和无污染源,办公区与仓储区严格分开。库内墙壁、顶棚、地面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并有良好的通风系统和排水设施。库区内配置有温湿度调节系统、消防系统、温湿度计。冷藏库配备了双电源,安装了温湿度自动记录设备。当库房温湿度超出范围时,及时采取调控措施,以使保持合格范围。除此之外,库区设置有通风、驱鼠、防虫、防蚊蝇等设施,以及符合安全的照明设施和拆零、拼箱等工作场所。

验收养护室内配置有:千分之一天平、标准比色液、澄明度检测仪、空调,室内温度严格按要求调控。

公司对所用的设备和设施制定有检查、维修、保养和操作规程并建立了使用记录及档案。

营业大厅宽敞明亮,设有电脑8台,购销业务全部实行微机管理。

4、药品购进

公司严格按制定的《药品购进程序》、《药品购销合同评审程序》、《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制度》对供方进行审核,建立供货企业档案。以确保购进的药品是合法企业生产或经营的、符合质量要求的合格药品。

在审核确定供货企业的同时,对其与本企业联系的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确认。即:收取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检查其所持有的法人委托书及委托书期限。

公司与供货企业所签订的购货合同中有质量条款并按质量条款执行。购销合同中明确:药品质量应符合其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药品附产品合格证;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业务部建立了合同管理台帐。质量管理部负责监督购货合同中质量条款的执行。

目前已完成首营企业审批580家,首营品种审批387种。现供方资质齐全,质量合格,票据齐备。

5、药品验收

公司均按国家法定标准和进货合同中的质量条款以及《药品验收管理制度》、《销后退回药品管理制度》、《药品质量验收操作规程》对购进药品、销后退回药品的质量逐批验收,包括药品外观的性状检查和药品内外包装及标识的检查,建立了《药品验收记录》。验收记录记载了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规格、批准文号、生产厂商、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验收记录按要求存档。

对销后退回药品,验收人员按进货“验收细则”的规定逐批验收。并填写《销后退回药品检查验收记录》,记录按要求存档。

验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验收时抽样按《验收抽样细则》进行抽样,确保抽取的样品具有代表性。首营品种须有该批号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仓库保管员凭验收员签字收货。对货与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或破损、标志模糊等情况,拒收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用于药品验收养护用仪器、计量器具,按规定登记、使用和定期校验并记录。

发现不合格药品按《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上报,经确认的不合格药品,移入不合格品区存放,并悬挂红色不合格品标志牌。

不合格药品按《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销货药品管理制度》进行确认、报告、报损、销毁并填写相应的记录。

08年改制后已验收药品1493批,验收率100%,验收合格率100%,均有记录。

6、药品储存与养护

(1)严格实行色标及“分开”管理。库房内划出了待验区、合格品区、不合格品区、退货药品区、发货区,并有色标标记。养护员及库管员严格按要求摆放药品。做到药与非药分开;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易串味药与一般药分开。并达到“五距”要求。

(2)严格控制库区温、湿度。养护人员随时检查在库药品的储存条件。配合保管员进行库房温、湿度的监测和管理。每日上、下午各一次定时对库房的温、湿度进行记录。若库房的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时采取调控措施。

(3)养护员对库房药品根据流转情况定期进行养护和检查,并做好养护记录,建立了药品养护档案。《药品养护管理制度》规定了养护员对由于异常原因可能出现问题的药品、易变质药品、已发现质量问题药品的相邻批号药品、储存时间较长的药品,养护中如发现质量问题悬挂明显标志和暂停发货,养护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通知质量管理部复查处理。药品养护人员应定期汇总、分析和上报养护检查、近效期或长时间储存的药品等质量信息。

(4)效期药品管理。公司制定《药品效期管理程序》,保管员对距有效期终止不足6个月的药品,即时填制《近效期药品催销单》,上墙管理及催销。出库复核时严禁过期药品出库。

(5)不合格药品管理。公司制订了《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对不合格药品的确定、保管、报损、销毁做了明确规定。

(6)退库药品管理。公司制订了《退货药品管理制度》,对购进退出、销后退回药品管理作了规定。

7、出库、复核与运输

药品出库进行复核和质量检查。药品出库时,复核员按出库单对实物进行质量检查和数量、项目的核对,尤其须做到药品出库“先产先销”“先进先出”“易变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号发货。药品出库时,有下列问题时停止发货,并报养护员处理:药品包装内有异常响动和液体渗漏;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严重损坏等现象;包装标识模糊不清或脱落;药品已超出有效期。

对每批出库药品复核员均须填写复核记录。复核记录内容包括:购货单位、品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数量、销售日期、质量情况、验收结论和复核人等项目。复核记录按要求保存。

对有温度要求的药品运输,养护员根据季节和运程采取必要的保温或冷藏措施。搬运和装卸药品时,严格按外包装图示标志轻拿、轻放和堆码,并针对药品的包装条件以及道路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药品混淆和破损。

8、销售与售后服务

公司严格控制药品销售渠道,确保药品销售给具有合法资格的单位。我公司坚持了索取客户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并建立档案。目前已建立客户档案1400余家,销售员开具合法票据,做到票、帐、货相符。公司按规定建立药品销售记录,记载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批号、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等项内容。销售记录按要求保存。

公司对质量查询、投诉、抽查和销售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并做好了记录。

公司制订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制度》,注意收集本企业售出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发现不良反应情况,由质量管理部按规定上报告主管部门。目前尚未发生。

三、内部评审结论

通过内部评审认为,我公司在质量管理体系的执行过程中,不断改进,在质量管理制度、人员与培训、设备与设施、药品购进、药品验收、储存与养护、出库复核与运输、销售与售后服务等各方面较以往有了明显进步,基本符合GSP认证要求,因此申请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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