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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构建我国环境保护税制的思考
构建我国环境保护税制的思考
随着我国工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持续增加,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影响和制约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文章在分析开征环境保护税的理论依据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的必要性,并借鉴国外经验,对完善和构建我国环境保护税制提出了初步设想.
作 者:朱雪艳 作者单位:山东财政学院,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刊 名:北方经贸 英文刊名:NORTHERN ECONOMY AND TRADE 年,卷(期): “”(10) 分类号:F810.424 关键词:环境保护税 排污费 外部性 自然资本篇2: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几点思考
有关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几点思考
摘要:个人所得税是调节社会分配的主要税种,是贯彻社会政策的重要工具。在我国,个人所得税虽几经合并与改革,但从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国际税收现状等角度来看,我国个人所得税仍然存在诸如课税模式老化、边际税率过高、课税项目划分不清、计征方法和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征管效率低下等问题。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必须对其进行改革,笔者认为应采取综合税制、单一税率、以家庭为计税单位、重新界定征税范围、改进征管手段等政策措施,以使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更加完善。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制 综合所得税制 单一税率制
一、选择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模式和税率制度
目前世界上普遍实行的是综合所得税制或混合所得税制,其中多数国家实行综合所得税制。我国现行所得税制采用分类所得税制,这种税制曾一度被认为是合理的,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税制既容易造成不同项目、不同所得税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不平;又容易造成纳税人分解收入、分次扣除费用、逃避税收等不利于税收征管的问题。那么,我国究竟应选择怎样的税制模式?不少人认为,目前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差,征管水平低,只能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待条件成熟后再实行综合所得税制。笔者同意选择综合所得税制的观点。因为这种税制将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大大扩展了,包括各种形式的收益,不论是劳动所得还是资本或偶然所得,不论是现金所得还是实物所得,也不论是应计所得还是已实现所得,都要包括在应课税所得之中。综合所得税制最重要的特征就是符合量能负担的原则。
在税率的设计上,笔者主张积极尝试单一税率制度。从理论上讲,单一税率制度具有税率单一、消费税基和更加“中性”的特征,同时还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加重纳税人额外负担。首先是税率单一。在单一税率制度下,所有或绝大多数纳税人都按设有一定免征额的单一税率纳税,在免征额之内不征税,超过免征额部分实行单一税率。其次是消费税基。这主要是因为所得税的税基是由GDP减去投资后的余额即消费额来确定的。就个人所得税而言是指在个人取得的全部收入中,对其用于投资支出的部分免税,仅对用于消费支出的部分征税,如工薪所得的税基是工资、薪金和补助金额减去税收免征额、个人投资之后的余额。这样有利于进一步鼓励社会投资,促进经济增长。第三,税制更加“中性”,主要是指实行单一税率要求取消或减少特定类型消费或投资的税收优惠,以免使得所得税税基受到侵蚀,从而更有利于经济发展。因此,西方学者也把单一税率的这种特征称为“整洁的”税率制度。第四,单一税率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加重纳税人的额外负担。一方面,在单一税率制度下,实行标准扣除、单一比例税率、纳税人的投资支出可一次性扣除等措施,这样,纳税人可完全根据市场规律作出经营选择,而不必考虑税收因素,有利于纳税人在同等条件下公平竞争,从而提高社会经济效率;另一方面,在单一税率制度下,通过提高税收免征额,使一些低收入家庭能够完全免税,可以促进纵向公平。通过普遍纳税,加强监控,减少了寻租、逃税和任意减免税收等行为,更容易获得横向公平;同时通过实行单一税率制还有利于消除双重征税等弊端,鼓励人们更多地投资和工作,从而刺激经济增长。
当然单一税率制也存在调节功能不强等弱点,但瑕不掩玉,从公平和效率角度看,单一税率制将在不久的税收实践中充分发挥其作用。
再从世界各国所得税实践看,单一税率制改革如燎原之势,波及范围很广,效果明显。俄罗斯自1月1日起对个人所得税实施了改革,以13%的单一税率代替了原有的12%、20%、30%的三档累进税率。此外,针对非居民纳税人和某些特定收入(如博彩收入等)设置了30%和35%两档补充税率。为照顾低收入者和纳税人的一般生活需求,新税制还设置了标准扣除额,20改革后,俄罗斯个人所得税收入达到2547亿卢布,比上年增长46%。1~5月,俄个人所得税收入比上年同期增长了40%。再如牙买加,1992年,牙政府将标准扣除额从1986年的8580牙买加元提高到14352牙买加元,税率由33.3%降低至25%,个人所得税占GDP的比重约为5%,单一税率制的改革,培植了公平的税收环境,促进了牙买加经济的增长。其他如新加坡、加拿大的阿尔伯特省及挪威和中国香港特区等地都实施了或正在进行不同程度的单一税率制改革。
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时期,与俄罗斯有某些相近之处,因此完全可以用单一税率如20%取代原有的累进税率,对一次性收入畸高的可实行加成征收。另外,我国企业所得税也明显带有单一税率制的性质,这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单一税率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确定个人所得税计税单位
现行个人所得税以个人为计税单位,这种以个人为计税单位的征收方式,虽简单,但不够合理,不能反映家庭收入的'整体状况。因此建议以家庭为计税单位比较科学、合理,也便于对居民的收入和消费进行调节。特别在我国,家庭是最基本的利益共同体,家庭的收入状况比个人更能全面反映纳税能力,以家庭为单位纳税,更能增强家庭观念,有利于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三、调整费用扣除标准
笔者认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仍然为人均每月800元左右为宜。因为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已深入人心,只不过考虑的是家庭每月人均。另外,在确定费用扣除标准进行计税同时,还应考虑以下两方面因素:一方面允许个人及家庭的医疗费用在税前扣除,另外,允许纳税人为其子女支付的学费及纳税人助学贷款还贷本息在税前扣除。家庭的医疗费用应包括纳税人配偶、父母、子女的医疗费用,扣除时要以正规医院的医疗发票作为扣除依据。鉴于我国税法中未考虑将家中赡养人口费用进行扣除,同时,因实际操作主观成分较大,建议可通过社会保障机制加以完善,暂不作为费用扣除因素对待;另一方面可采取费用扣除标准指数化的做法。这样,既能做到税负公平,又能真实反映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使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纳更趋合理。同时,通过提高和调整费用扣除标准,也能达到刺激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一定目的。 四、重新界定应纳税所得范围
如前所述,个人所得既有劳动性所得,又有资本性所得。我国目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主要是劳动性所得。从当前国际税收学界对征税所得的不同看法分析,倾向于以纯资产增加学说即某人的经济力量在两个时点之间净增长的货币价值作为其课税依据,这一学说纯粹从货币价值增加角度着眼,不问来源是否具有规则性,不仅反复连续发生的工薪、利息等收益购成所得,临时性、偶然性、恩惠性所得也包括在征税所得之中。因此,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又一重点应是重新界定应税所得的范围。针对我国目前有不少个人拥有大量的资本性所得和附加福利所得等现实,应在原有所得项目基础上增加以下几项所得:(1)资本性所得。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资本市场特别是证券市场、金融市场、房地产市场等不断发育和扩大,使得个人投资于这些方面的资本性所得不断增加,这也是引起个人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应增加国库券利息、金融债券利息、证券交易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2)附加福利所得。除了以上应税所得外,我国应税所得还包括个人收入之外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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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供劳务人员使用的汽车、休息场所以及为其支付的医疗保险和人寿保险等附加福利所得。据国家统计局估计,这些附加福利所得,相当于工资总额的15%左右,这些福利收入构成了个人收入的一部分,应计征个人所得税。另外,对从事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户中的高收入部分及某些可能产生避税问题的原可以用货币表现的实物性收入也应纳入征税范围。另外,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采取的是正列举征税项目方式,表面上看项目明确、清楚,但实际执行时,各种收入名称既多又不统一,难以对号入座,容易造成偷税和逃税。不明确列举免税项目,意味着征税范围和免税项目之间还有一些不明确的地方,这就造成了实际执行中的困难。
建议将征税范围采用反列举免税项目方法,即明确免税的项目后,其余收入和福利、实物分配均为征税范围,这种办法在一些发达的西方国家也是常用的,既可以避免解释不清,又可防止少报收入造成偷税和逃税。
五、将个人所得税与养老金相挂钩,以提高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
为了消除纳税人对所得税款用途的疑虑,建议将个人所得税按一定比例专户存储作为养老金之用,纳税越多,未来受益越大。
六、建立完善的个人收入分配机制
依据我国国情,单一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很难从根本上发挥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的作用。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和做法,着手建立以个人所得税为主,辅以遗产税、赠与税、社会保障税等税种的调节体系,对个人生前的收入、储蓄利息、消费、积累及个人死后的财产进行多层次多环节的税收调节,充分发挥不同税种相互协调配合的整体调节功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税收对个人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
七、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
随着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开放程度的进一步扩大,人员与服务的跨国流动速度的加快将使居民个人跨国收入和非居民个人本国所得都相应增加,这必然要相应加强直接税诸如个人所得税在税种结构中的地位,并发挥其对国民收入的调节作用。对此,我们必须认真研究WTO原则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影响,特别是有关税收管辖权的选择、居民标准的确定以及如何妥善处理国民待遇和涉外税收优惠之间的关系等等。
总之,在经济全球化、市场化的今天,我们要制定出既能体现税收国际化,又有利于维护我国经济权益和经济发展,较为科学、合理、完善的个人所得税制。
参考文献
(1) 杨崇春《有关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几个问题》,《税务研究》年第9期。
(2)吴小海《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目标定位及政策设计》,《税务研究》2001年第9期。
篇3:浅谈对我国现行营业税制的思考
浅谈对我国现行营业税制的思考
论文关键词:营业税制 征收范围 公平税负 税收管理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现行的营业税税制各要素已难以满足目前经济发展的需要,深化营业说制改革已是当务之急。作为间接税的营业税设计时应当充分考虑效率和公平,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既要体现行政执法效率,更要发挥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应消除重复征税、税负不公的弊端。营业税的改革必须要私其他相关税种的改革配套进行,以保证整个税收体系的完善协调。
1营业税制改革的必要性
现行营业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我国1994年实行的以分税制为主导的税收管理体制,是在短缺经济条件下制定的,十年的实践表明,作为流转税主体税种之一的营业税,在平衡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过程巾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国建没小康社会发展的需要,营业税制的改革和完善势在必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尤其是加入wT0以后,我国第三产业发展迅速,现行的营业税税制各要素已难以满足目前经济发展的需要,深化营业税制改革已是当务之急。地方税收入增长缓慢,影响了一些地方政府当家理财的积极性。从历年地方税占地方财政的比重和营业税占流转税的比熏演变看.地7b-分享的税收增量部分逐年下降,地方财政愈来愈困难。地方税的税种较多,但缺乏对地方财力具有决定意义并且长期稳定的主体税种。营业税应当继续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分税制实施后,国家比较注重中央税制的建设,忽略了地:税制的完善,严重影响了整个税收体系的完善和整体功能的发挥。从营业税运行的总体分析来看,地:税法规制定权、解释权、税目税率调整权及减免税权等高度集中于中央,削减了地方因地制宜发展地方经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改革我国现行营业税制是确立和强化地方主体税种的需要,优化地方税制结构的内在要求,应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地方税收管理权限。
2现行营业税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
2.1营业税税目的列举式规定.造成营业税征管困难和收入流失现行营业税条例对课税对象采用列举法,将应税项目逐一列出,列举出属于营业税的课税范围,但缺乏概括性条文规定。使得未列举的应纳税劳务和行为被排除在营业税的征管范围之外。例如公交线路营运权和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拍卖机动车号和道路冠名权,拍卖住宅电话、手机特殊号码的行为等等。
2.2从营业税计税依据看,部分行业存在重复征税的弊端
例如对交通运输业税目巾不允许扣除票价中所含的保险费金额。房地产公司代收的天然气、暖气、集资费、维修费、基金等代收款项不允许扣除。
2.3营业税的税率设计不尽科学.多层次与简单化并存.导致税负不平衡
交通运输业与代理业、租赁业等服务业税率为5%。于是很多企业都有可能将适用税率较高的营业收入全部或部分转换为税率较低的收入。
服务业中包万象,HlJ使是同业之间也会因设备档次、收费标准差距较大,却都适用5%的税率,对暴利行为缺乏有力调控。
对娱乐业适用全国统一的20%的税率,实施效果不如以前幅度税率的效果好。如此规定。将影响巾西部等经济欠发达地区第三产业的发展。将音乐茶座列为娱乐业的征税范围也不合适,再加收3%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使其总体税负偏高。
2.4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比较笼统,不便于操作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但是“对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中的 “凭据”,到底包括些什么,相关的税收法律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财务制度中均没有明确的解释。由于对凭据缺乏具有法律意义的解释,在实践过程中分歧很大。还有因为预收款以收入是否实现来确认纳税义务的发生,纳税人有很大的选择余地.为税款及时入库带来相当的难度。
2.5营业税有关税目的扣缴义务人、税目的'解释及规定不适合现代社会的发展实际
例如。对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这个规定范围太小,造成大量的私人建房、私房装修的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的流失。
2.6由于“费挤税”,造成了长时期的、多层次的、大范围的税收缺损
在实际征管巾,收费挤占税收的现象依然,重。对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应税(基金)项目,即经营性、服务业的收费(基金),征管难度很大,税收流失比较严重。
3完善我国营业税制的改革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现行的营业税应进行修订和完善。作为间接税的营业税设计时应当充分考虑效率和公平,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既要体现行政执法效率,更要发挥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应将营业税的多环节全额征税逐步向增值税的差额征税靠拢,消除重复征税、税负不公的弊端。营业税的改革必须要和其他相关税种的改革配套进行,以保证整个税收体系的完善协凋。
3.1增加对税目概括性规定条款.并适当扩大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为了增加营业税对经济发展的前瞻性和适用性。应在营业说暂行条例巾增设一个概括性科目,即“其他应税劳务和经营行为”.这样,就可以把不断出现的新型劳务和经营行为及时纳入营业税征收范围.避免税法的滞后效应,既扩大了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增加了财政收入,又保持了不同经营者之间的税负公平。同时。在实现增值税转型逐步扩大范围的同时.营业税在将一部分征税范围让渡给增值税后,营业税亦应在符合税制改革大政方针的前提下稳步扩在自己的征收范围。让分税制更科学可行合理。如将修理修配业、小型商业企业改征营业税,把一些与营业税性质相近的基金收费改征营业税。
3.2对计税依据进行调整。克服重复征税的现象
首先。应允许将代收款项从计税依据中扣除。把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中的“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3't-费用”改为“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续费、基金、集资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自性质的价外费用,代收款项除外。”因为代收款项是属于代收代付性质的款项并不属于纳税人的收入。为了避免税收漏洞.要严格界定代收款项的范围。其次,对新出现的一些劳务和经营行为,要及时明确其计税营业额。如规定对订房服务行为、承办会议行为等差额计征营业税。
篇4: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居民生活水平在逐步提高。但是,自然人之间收入的差距也在不断扩大,贫富两极分化的程度在进一步加深,目前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而通过对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对于我国政府实现经济宏观调控,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具有积极的作用。
一、我国采用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所引起的问题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分类税制造成纳税不公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征收的税制,是将纳税对象分成十一类,对不同种类的应税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的不同的征收方式进行征收。
首先,在现行所得税税制之下,无法对纳税对象的各类应纳所得进行汇总,不能综合衡量纳税对象在一定期间的综合收入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很好地评估纳税对象的税负承受能力,往往可能会造成征收不公,甚至会引发纳税对象的避税动机。
其次,分类税制对纳税人的各项收入区分不同种类,对不同种类的应纳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标准和扣除标准,这样的标准使得收入来源多但是收入分散的纳税对象能够分散扣除,从而减少纳税。
针对上述两点,以及我国高收入阶层的收入通常比较分散而我国的中、低收入阶层却通常是依靠单一的工资薪金收入所得的现状。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十一种分类使得收入分散但总和水平高的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反而低于收入集中但总和水平低的纳税人。这样不仅违背了建立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初衷,而且甚至可能会人为地造成居民之间的贫富差距。分类税制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高收入阶层通过打散自己的收入来源以规避纳税,这样不仅造成了财政收入的流失,而且对社会风气的影响也很不好。
(二)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中费用扣除制度存在的问题
1、费用扣除简单,缺乏不合理性,不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采用的事单一、简单的费用扣除标准,没有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纳税申报,没有考虑纳税人的综合负担能力。如个人的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年龄大小、老人的赡养费、子女的教育费、住房、医疗以及下岗、失业等情况。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对净收入所得征税的特征不明显,没有考虑纳税人的个体差异。如我国居民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对所有的居民纳税人都是相同的,均为3500元每月。这种一刀切的费用扣除标准实际上存在很大程度上的不公平,对农民和城市职工来说,生存条件及社会保障存在很大差异,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同样为3500元。再者,若两人工资相同,但家庭负担不同,如存在三口之家与五口之家的区别,那么两人承受的负担完全不同,但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却是一样的,与个人生计以及家庭抚养有关的费用均未进行合理扣除,这是不公平的。
2.费用扣除缺乏灵活性,不同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不平衡
对于占我国居民主体的工薪阶层来说,他们主要的收入来源是工资薪金收入。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定额扣除法”计算纳税人的生计费用扣除,这种费用扣除方法比较简单,征纳双方都易于掌握,但是这种方法也有许多很明显的缺点。
首先,这种费用扣除方法以固定数额作为费用扣除标准,没有与物价指数相联系,从而不能适应通货膨胀所带来的居民生活费用支出不断上涨的情况;其次,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按月计征的征税办法,在年终没有进行汇算清缴(除特殊行业外)。这种征税办法不能适应一些特殊行业由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季节性波动所带来的纳税人各月份之间收入的不均衡,容易造成纳税人税收负担的不平衡;最后,我国对于费用扣除制度的改革存在治标不治本、缺乏法律稳定性的问题。对于我国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的调整,要么是较长一段时期不变而造成费用扣除标准严重滞后于经济形势的发展,要么是两年之内调整频率过快。对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进行适当的改革调整,其政策目的是使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更适应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变化。但是这种目的的实现是以频繁修改法律,破坏税法的稳定性为代价的。
(三)现行的征税方式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我国主要采用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者相结合的方法。这种“分类计税”加“自行申报”的模式对于税源的控制比较有利,但同时对征管部门来说却充满挑战,增加了税收征管的成本和征管难度,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是中国现行的源泉扣缴制度虽然控制了税源,提高了征税效率,降低了征税成本。但是在实际征税时中,会存在很多代扣代缴单位协助纳税人逃避税款的现象,比如部分单位存在分解收入,规避税收的现象。很多单位在发放工资时,由于每次发放的数额不多,就没有将当月分次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税,造成适用的税率级次很低或者根本没有达到起征点。通过这种分散的方式化整为零,或者是没有把各种形式的收入所得合并,使部分收入处于税收征管范围之外。同时实行源泉扣缴无法促进纳税人增强纳税意识,不利于推行自行申报的征税方式。
二是实行个人自行申报缺少完备的个人信用系统和法律监督体系,自行申报制度运用不高。由于信用体系不完善加上现金交易较多,税务机关很难掌握纳税人真实的收入状况,更无从征管。现行的税收体系中, 年国税局颁布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比较系统的阐述了自行申报制度,由此可见,没有一系列的法律进行监督,而相关的惩戒措施也不严厉,由此滋生了纳税人的偷税逃税行为。一些纳税人在进行自行申报时,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即把同一项目的所得分解为多次获取,以此来规避税收。
篇5:浅谈我国税制改革毕业论文
税制改革,是对税收制度的变革,有两种形式:一是指对适应当时社会经济环境既定税收制度的某些不完善之处进行修补,二是指对税收制度的重新构造。
一、我国税制结构
当前,我国基本形成了以商品税为主、所得税为辅和其他税种为必要的补充的混合税制模式。在这种的税制结构下,地方税源主要来自于投资形成的工业企业流转税,并且各地产业结构呈严重趋同现象。基于这种弊端,地方政府总是试图操控价格、产出和投资,此种行为方式往往类同于经营一个大企业。粗放型的增长方式成为最划算、最省力的地方发展模式,却不是可持续的发展模式。
二、我国税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第一,税收调控经济的`功能还比较弱。我国现行税制体系格局是1994年税制改革后确立起来的,随着国际经济环境变化和国内经济发展,经济运行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而税收在发挥引导产业结构调整、解决收入分配、促进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调控经济过热或过冷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缺陷。
第二,税收的法治化程度较低。为防止政府公权对私人产权的肆意侵犯,民主国家一般均确立了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即“有税必须立法,未经立法不得征税”的原则,并且这一原则大都写入了宪法。而我国宪法中关于税收的条款仅为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找不到关于纳税利的相关规定。从理论上讲,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要求税收要素和税收程序法的基本方面,均由立法机关立法,税收征管程序中的具体问题由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法规来规范。从我国目前各税种的法律层次来看,大多数是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立法层次较低。
目前的主体税种增值税仍为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资本密集型企业的发展,税收在引导企业技术升级、提升经济增长质量方面仍有缺陷。编辑老师在此也特别为朋友们编辑整理了浅谈我国税制改革。
篇6:建立我国环境保护税收制度的思考
建立我国环境保护税收制度的思考
本文从分析政府开征环境保护税的理论依据入手,通过考察与评析我国现行有关环境保护的税收调节措施,提出了构建我国环保税收制度的'基本思路: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在进一步完善现行税制中有关环境保护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尽快开征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以污染环境的行为或产品为课税对象的专门性税种--环境保护税,并使其成为环保税收制度的主要内容.
作 者:刘剑 张筱峰 Liu Jian Zhang Xiaofeng 作者单位:长沙交通学院财经系,湖南,长沙,410076 刊 名:南方经济 PKU英文刊名:SOUTH CHINA ECONOMY 年,卷(期):2001 138(3) 分类号:F810.422 关键词:环境保护税收制度 环境保护税 税收调节措施★ 物业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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