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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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规定

篇1: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最新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及要求,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9号)中的规定计算,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即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最新个税计算方法

国税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纳税人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新个税法实施后,月收入低于3500元(扣除“三险一金”后)的工薪族不再缴纳个税。

纳税人20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义务人申报入库,均应适用原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1.本表所列为含税级距,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计算涉及到的内容

涉及税收的内容:基本工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奖金(含年终奖金)

个人年终奖金交税方法计算公式

应纳个税的计算公式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

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另一种情况是,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

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子】吴小姐12月份取得工资收入45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8000元,新旧个税法应缴多少个人所得税?

工资收入:(4500-3500)×3%=30(元)

全年一次性奖:

8000÷12=666.67 确定税率为3%

8000×3%=240(元)

12月份应缴个税:30+240=270(元)

吴小姐按新个税法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为270元。

双薪年终奖同发缴个税更省钱

岁末,很多企业都要发放年终奖金及年终双薪,年终双薪和年终奖同时发放可否同时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呢?近日,广州地税表示,年终双薪与年终奖金同时发放可合并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与分月发放相比,可省250元左右的个税。

举例:

同月发放:

连小姐1月份工资收入4500元,年终双薪5000元,年终奖6000元,2月份取得工资收入4500元,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1)1月份应缴个税:

工资收入:(4500-)×15%-125=250(元)

年终双薪及年终奖:

(5000+6000)÷12=916.67 确定税率为10%

(5000+6000)×10%-25=1075(元)

(2)2月份应缴个税:(4500-2000)×15%-125=250(元)

以上两个月共应缴个税1575元

分月发放:

张小姐1月份取得工资收入4500元,年终双薪5000元,2月份取得工资收入4500元,年终奖6000元,应缴多少个人所得税?

(1)1月份应缴个税:

工资收入:(4500-2000)×15%-125=250(元)

双薪收入: 5000÷12=416.67 确定税率为5%

5000×5%=250(元)

(2)2月份应缴个税:

(4500+6000-2000)×20%-375=1325(元)

以上两个月共应缴个税1825元

注意事项

当年终奖数额超过某个临界点哪怕1元时,对应的纳税税率将提高一档,如从3%提高到10%。如果处理不当,将会出现纳税人的纳税额大幅增加,导致年终奖“多发少得”、实际收入不升反降的情况。所以,年终奖如何发?发多少?如何规避纳税风险,需要我们考究。

篇2: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规定

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1年9月1日起,中国内地个税免征额调至3500元。

征税对象

法定对象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 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 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 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境外人士获取中国境内所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一览表

篇3: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规定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税法及条例的规定精神,现将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如何掌握“习惯性居住”的问题

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

(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三、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的问题

(一)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应以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具体申报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发放给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全额征税。但对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稿酬所得的征税问题

(一)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关于拍卖文稿所得的征税问题

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关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问题

(一)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二)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三)确认财产租赁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无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纳税义务人。

(四)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而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七、关于如何确定转让债权财产原值的问题

转让债权,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应予减除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即以纳税人购进的同一种类债券买入价和买进过程中缴纳的税费总和,除以纳税人购进的该种类债券数量之和,乘以纳税人卖出的该种类债券数量,再加上卖出的该种类债券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用公式表示为:

一次卖出某一种类债券允许扣除的买入价和费用=纳税人购进的该种类债券买入价和买进过程中交纳的税费总和/纳税人购进的该种类债券总数量×一次卖出的该种类债券的数量+卖出该种类债券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八、关于董事费的征税问题

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关于个人取得不同项目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税问题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所述的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关于外籍纳税人在中国几地工作如何确定纳税地点的问题

(一)在几地工作或提供劳务的临时来华人员,应以税法所规定的申报纳税的日期为准,在某一地达到申报纳税的日期,即在该地申报纳税。但准予其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也可固定在一地申报纳税。

(二)凡由在华企业或办事机构发放工资,薪金的外籍纳税人,由在华企业或办事机构集中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十一、关于派发红股的征税问题

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二、关于运用速算扣除数法计算应纳税额的问题

为简便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可对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及适用加成征收税率的劳务报酬所得,运用速算扣除数法计算其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应税所得计算应纳税额的速算扣除数,详见附表一,二,三。

十三、关于纳税人一次取得属于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的征税问题

纳税人一次取得属于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一般应将全部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同当月份的工资,薪金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合并计算后提高适用税率的,可采取以月份所属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加当月份工资,薪金,减去当月份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然后,将当月份工资,薪金加上全部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减去当月份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按上述方法计算无应纳税所得额的,免予征税。

十四、关于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税款的计征办法问题

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一)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二)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一)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详见所附税率表一,二,三)对应的税率;公式(二)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十五、关于纳税人所得为外国货币如何办理退税和补税的问题

(一)纳税人所得为外国货币并已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以外国货币兑换成人民币缴纳税款后,如发生多缴税款需要办理退税,凡属于1993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应税所得的,可以将应退的人民币税款,按照缴纳税款时的外汇牌价(买入价,以下同)折合成外国货币,再将该外国货币数额按照填开退税凭证当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退还税款;凡属于1994年1月1日以后取得应税所得的,应直接退还多缴的人民币税款。

(二)纳税人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发生少缴税款需要办理补税时,除依照税法规定汇算清缴以外的,应当按照填开补税凭证前一月最后一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补缴税款。

十六、关于在境内,境外分别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计征税款的问题

纳税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同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根据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原则,判断其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来源于一国的所得。纳税义务人能够提供在境内,境外同时任职或者受雇及其工资,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可判定其所得是来源于境内和境外所得,应按税法和条例的规定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应视为来源于一国的所得,如其任职或者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内,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如其任职或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外,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十七、关于承包,承租期不足一年如何计征税款的问题

实行承包,承租经营的纳税义务人,应以每一纳税年度取得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算纳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承包,承租经营不足12个月的,以其实际承包,承租经营的月份数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承包,承租经营收入额-(800×该年度实际承包,承租经营月份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十八、关于利息,股息,红利的扣缴义务人问题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其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

十九、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二十、以前规定与本规定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篇4: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规定

为合理解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从1月1日起,对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通知》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在计征时,应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还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通知》明确,在一个纳税年度里,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算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同时,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据了解,此前,按照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对境内个人取得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不扣除最低免税额,全额作为所得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有关专家表示,年终一次性奖金作为全年劳动成果的奖励回报,新办法将其先除以12个月后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以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税率,减轻了相关税负,也进一步体现了公平原则。

年终奖先除12确定税率

从有关方面获悉,国家税务总局本月26日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按照新办法,从今年开始,纳税人取得的年终奖全额,将先除以12,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再以这个税率计算纳税,此举将大大降低全国纳税人的年终奖税负,年终奖“落袋”将更加实在。

据悉,此前的做法是,个人取得的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分红等,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而新的“通知”规定,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向其雇员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仍作为单独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先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举个例子,张先生年终奖1元,按以前做法,其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2025元=(12000×20%-175),但按照新办法,张先生只需交纳1175元=(12000×10%-25),两者相差850元,这是因为以12000元计算的适用税率和以单月1000元计算的适用税率不同。

半年奖、季度奖要多交税

但按照新《通知》,今后市民取得的半年奖、季度奖,则要比现在“多交税”了。

《通知》明确,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此前的做法是,除年终加薪以外,数月奖金或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以全额确定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两者的区别在于,今年起,纳税人取得半年奖、季度奖,不是单独全额计税,还要加上当月工资收入,这就有可能提高税率档次,税负自然也就增加。

例如张先生7月工资4000元,半年奖6000元,按现在的做法,其交纳个人所得税1180元=[(4000-800)×15%-125+(6000×20%-375)],而按新规定,张先生则要交1625元=[(6000+4000)×20%-375],两者相差445元。

部分城市已采用新算法

按照新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只能采用一次。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薪和绩效工资也按此法施行。

按照新办法,从节税的角度考虑,企业发放奖金以年终一次性的形式发放,将比分开按季度奖、半年奖的形式“合算”。以张先生月收入4000元,年终奖12000元为例,如果年终奖分成每季度2000元,年终4000元计算,二者交个税相差1180元。

据记者今早了解,此次年终奖的计税方法针对全国范围,但有部分大城市已按照新办法实行年终奖分摊计算税率,因此,对这部分纳税人的年终奖税款影响不大。

篇5: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新规定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新规定

个人所得税起起征点(正确叫法是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或者免征额)是指国家为了完善税收体制,更好的进行税制改革,而制定的税收制度。4月2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召开,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拟调至3500元。206月中旬,调查显示,48%的网民要求修改个税起征点。年6月30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并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11年7月初,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刘佐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3%)至百分之四十五(45%)。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说明:1、本表含税级距中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每月收入金额 - 各项社会保险金(五险一金) - 起征点3500元(外籍4800元)的余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二、年终奖所得

年终奖所得,将年终奖金额除以12个月,以每月平均收入金额来确定税率和速度扣除数,年终奖所得税率表与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表相同,只是他们的计算方式不同。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说明:1、本表平均每月收入为年终奖所得金额除以12个月后的平均值。

2、税率表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相同。

说明:1、表中的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然后就其余额按比例税率20%征收。

七、财产转让所得,适用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比例税率20%征收。

八、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

说明:1、本表含税级距指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的余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实际税率为百分之十四。

五、劳务报酬所得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四)

【最新资讯】

国务院一则最新文件要求个人所得税改革(下称“个税”)要发挥收入调节功能,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一时间,怎样来界定高收入者成为舆论热点,其中年薪12万元以上被认定为高收入者声音最大,这意味着这部分人群将是税务机关未来加大税收调节的重点对象。

不过,多位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的专家认为年薪12万元并非是科学的高收入标准,国家也并未公布高收入者标准。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税改革路径应是改革的焦点。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给出了未来一段时间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顶层设计方案,技能人才、新型职业农民、科研人员、小微创业者、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基层干部、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体将分类施策。

《意见》提出,健全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税收体系,逐步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进一步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税收负担,发挥收入调节功能,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

个税出台的初衷是调节高收入人群,缓解因社会收入分配不公造成的矛盾,然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个人和家庭的收入不再单纯地依赖工资薪金收入,呈现出 多元化和隐形化的特征。而个税改革由于种种原因明显滞后于这种收入格局变化,相关制度设计存在缺陷和问题,使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发挥十分有限。

何为高收入者成为市场关注焦点。此前年收入12万元被普遍认为是高收入者界定标准。

早在,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对高收入者实行自行申报纳税,标准之一正是个人年收入12万元以上。,国家税务总局再度发文称,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是加强高收入者征管的重要措施。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刘培林告诉本报记者,目前中国官方并没有明确的收入划分标准。

对于当前12万元是否仍属于高收入者界定标准,专家有不同看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对本报记者表示,年收入12万元在大城市里连中产阶级都不一定算得上,当然这个收入标准各地情况会有差别。

普华永道中国个人税务咨询合伙人张健菁称,年收入12万元从全国人口基数来看,收入应该是偏上。但如果从北上广深和重点二线城市来看,多数人收入达到这个数字,但同时这些人在大城市生活压力也大,买房、租房、教育等各类支出相比中小城市要高,因此界定高收入水平应该与所处地方相挂钩,实际操作中地方税务局的执行标准可以浮动。

中国社科院财税研究中心研究员闫坤曾撰文认为,2011年之后提高个税起征点的改革使高收入者增加纳税、低收入者减少缴税的效应却只限于工薪阶层。其中“劫富”效应不明显,比如,将年收入12万以上定义为高收入群体,这种设置标准偏于老化,对真正的富豪征税效果不明显。

杨志勇认为,其实这一轮个税改革的焦点应该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方向。

以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为目标的个税改革,将对现行11项分类所得中的劳动所得进行适当归并为综合所得,逐步建立“基本扣除+专项扣除”的税前扣除制度,包括子女教育、职业教育、首套住宅按揭贷款利息等逐渐被纳入专项扣除项目。适时引入家庭支出申报制度,优化税率结构。

不过,要实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改革目标,还需要做不少基础工作,尤其是收集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意见》也提出,建立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 统。在确保信息安全和规范利用的前提下,多渠道、多层级归集居民和非居民个人的收入、财产等相关信息,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创新收入监测方式方法, 提升居民收入信息监测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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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新规定

近期,深圳市地税局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深地税告〔2016〕2号),自2016年7月1日起,深圳市对个人所得税部分项目实施新的核定征收管理办法。此政策的出台是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背景下,对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一次集中梳理,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个人临时代开税务发票,以及建筑安装施工单位工薪发放等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内容。为帮助广大纳税人详细了解相关内容,本报特邀深圳地税专业人士进行介绍。

生产经营所得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1:哪些纳税人属于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范围?

所有在深圳市范围内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以及虽未取得经营证照,但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持续生产经营的个人纳税人。

问2:核定征收方式与征收率有何变化?

新公告继续沿用了原《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深地税告〔2011〕8号)的内容,核定征收方式、征税级距及征收率等内容基本保持不变,并经过梳理后,统一分类表述为定期定额、定率和核定应税所得率三种征税方式,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和征收方式适用范围进行认定和调整。同时,因营改增后,所有纳税人已在国税部门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也相应调整为不含增值税的收入总额,不再使用营业额的概念。

问3:涉税违法的业户如何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按照核定征收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业户,若存在偷税手段隐瞒收入额或者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个人所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核定征收率表直接核定应纳税额,也可从行业特点、经营状况和利润水平等因素考量,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个人临时代开税务发票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1:个人临时代开税务发票如何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我局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达成合作内容,零散税收纳税人(个人)在国税局代开普通发票征收增值税时,将由国税部门按纳税人开票金额的1.5%,代地税局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税款。此举将进一步简化零散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提升国地税部门合作的征管效率和服务质量。

问2:代开发票时的核定征收率如何确定?

《公告》之所以对全部代开票环节的个税核定采取1.5%的征收率,主要基于三点考虑:一是前期试点的营改增范围内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我局委托国税部门代征的核定征收率为1.5%,考虑统一公平和便于征管的特点,宜统一核定征收的标准。二是根据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采取定率方式征收的纳税人一般适用1.5%和1.2%的征收率,对零散纳税人按1.5%核定,将有利于促进个体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实施建账管理。三是营改增改革涉及原营业税近80%的纳税人,并且个人到国税代开发票范围主要是建筑业、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该类纳税人普遍利润率相对较低,将征收率下调,使得试点纳税人的税负、进一步减轻,更能鼓励中小纳税人发展,释放经济活力。

问3:港澳台及外籍人员是否属于代征范围?

代开发票代征个税将不适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外籍人员。因为此类人员应当根据我国对外签署的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安排)、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判定纳税义务和计算应纳税款,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或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方式,向主管地税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4:已代征增值税开票环节个税的非生产经营所得如何处理?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内容,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的所得,由支付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已在国税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核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支付单位在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义务时,可凭相应完税证明,将已核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本市建筑安装工程项目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1: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如何管理?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的规定,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单位或个人在向个人支付收入时,应依法向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然而,对于未设立账册、账册不健全,且未按规定办理扣缴申报的我市施工企业,也可按照工程项目收入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2: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的个体户及个人如何管理?

建安行业改征增值税后,对从事建筑业且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以及零散个人从建筑业务代开增值税发票,已纳入地税委托国税代征个人所得税范围。对实行查账、定率或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其从事建筑业收入作为经营收入的一部分,应依法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

此次政策出台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深地税告〔2011〕8号)及相关修订公告将一并废止,《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纳税人所得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深地税告〔〕8号)中“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调整为新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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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以及虽未取得经营证照,但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持续生产经营的个人纳税人(以下均简称业户)。

(二)定期定额、定率征收方式的核定征收率标准

1.实行定期定额、定率方式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业户,或业户从事按照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特定经营业务,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 = 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收入总额为不含税收入额。

2.核定征收率的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适用于定期定额和定率征收方式)》(见附表1)执行。各区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业户实际经营状况,核定适用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但不得低于附表1所确定的最低核定征收率标准。

业户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经营项目的,按其主营业务(以实际收入额占总收入额最大比例为标准,下同)确定适用的核定征收率。

(三)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核定应税所得率标准

1.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业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其中涉及合伙企业的,应当再按照分配比例,确定各个自然人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

2.应税所得率的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见附表2)执行。

业户经营多业的,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四)按照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业户采取偷税手段隐瞒收入额或者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个人所得税进入税务检查程序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附表1规定的核定征收率核定其应纳税额,也可以依据附表2的规定,根据其行业特点、经营状况和利润水平等因素,核定应税所得率并据以计算其应纳税额,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二、关于个人临时代开税务发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深圳市地方税务机关委托深圳市国家税务机关在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纳税人开票金额的1.5%,代深圳市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税款。

(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外籍人员申请代开发票不适用前述第一项规定,应当根据我国对外签署的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判定纳税义务和计算应纳税款,并通过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或纳税人依法自行申报,向各区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深圳市国家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5%核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三、关于本市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支付收入时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施工企业承揽本市工程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可按项目经营收入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的;

2.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3.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扣缴纳税申报,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纳税人所得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深地税告[2012]8号)中“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以本公告为准。

四、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深地税告[2011]8号)、《关于修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深地税告[2011]15号)、《关于修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深地税告[2012]5号)、《关于修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深地税告[]6号)、《关于修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深地税告[]5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6日

篇7: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管理规定

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管理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函》(苏政办函〔〕52号)、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3号),现将我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管理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减征原则

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实行“先征后退”原则。即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退税。

二、减征对象

本公告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减征对象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列举的个人。具体包括: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

享受税收优惠的残疾人是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孤老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无法定扶养义务人的个人;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配偶及子女。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

三、减征范围

减征范围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可申请退还的个人所得税以纳税人或者其扣缴义务人在本省范围内自行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限。

四、减征幅度

(一)孤老和烈属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下列比例计算。

(二)残疾人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根据残疾程度分别确定。残疾程度为中度以上,即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的残疾人,一级至六级(含六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与孤老、烈属相同;残疾程度为轻度,即残疾等级为四级(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的残疾人,七级至八级的转业、复员、退伍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孤老、烈属的50%计算。

(三)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个人所得税应视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酌情减征,最高不超过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80%。

五、减征期限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每年均可减征。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减征遭受灾害当年的个人所得税。对于个别损失很大的,可以减征至次年。

六、减征申请

(一)减征申请

符合规定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应在本公告第七条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按规定提交减免税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二)资料提供

1.残疾、孤老以及烈属类减免纳税人在首次办理减免税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申请人的.有效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残疾证明(残疾人减免税);

(4)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个人的证明(孤老减免税);

(5)烈属资格证明(烈属减免税);

(6)申请减免年度个人完税证明。

残疾证明是指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残疾证应在有效期内。

孤老证明由乡镇以上的民政部门或当地政府开具。

烈属资格证明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出具的《烈士证明书》(208月1日以前未换新证的烈属持有《革命烈士证明书》);能证明烈属身份的户口簿、结婚证等有效证件原件(现场审核后交还)及复印件,如无有效证件证明,可提供由当地乡镇以上公安 机关或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原件。

以后年度办理减免税时,除残疾程度发生变化需按上述要求提供新的材料外,不需要再办理减免税申请,可凭以前年度减免税批复直接填写《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申请办理退税。

2.重大自然灾害减免应提供下列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申请人的有效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申请减免年度个人完税证明;

(4)重大自然灾害证明。

重大自然灾害证明资料包括相关部门或地方政府(乡镇以上)出具的自然灾害证明,或者保险公司理赔时出具的保险理赔文件原件(现场审核后交还)及复印件。

七、申请时间

符合规定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及时办理上一年度的减免税申请;申请时间超过三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处理。

八、管理权限

本公告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减征由主管税务机关一次性核实确认。

纳税人应在主要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个人所得税减征。

九、法律责任

纳税人采取欺骗等手段骗取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优惠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1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办理及以后年度减免税申请的,按本公告规定减征幅度办理;办理以往年度减免税申请的,仍然按照原减征幅度办理。

篇8:个人所得税相关介绍

个人所得税相关介绍

征税内容

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四个方面: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城乡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二)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既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四)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济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纸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这里所说的“作品”,是指包括中外文字、图片、乐谱等能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的作品;“个人作品”,包括本人的著作、翻译的作品等。个人取得遗作稿酬,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税。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作者将自己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是指个人的存款利息(国家宣布10月8日次日开始取消利息税)、货款利息和购买各种债券的利息。股息,也称股利,是指股票持有人根据股份制公司章程规定,凭股票定期从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资利益。红利,也称公司(企业)分红,是指股份公司或企业根据应分配的利润按股份分配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的股票面额为收入额计税。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自有财产给他人或单位而取得的所得,包括转让不动产和动产而取得的所得。对个人股票买卖取得的所得暂不征税。

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取得的所得是非经常性的,属于各种机遇性所得,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含奖金、实物和有价证券)。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中国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10000元的,应以全额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税(截止至4月21日的税率为20%)。

其他所得

除上述10项应税项目以外,其他所得应确定征税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国务院财政部门,是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截止4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有:

(一)个人取得“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颁发的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

(二)个人取得由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的揽储奖金。

(三)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偿款优待收入。

(四)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

(五)股民个人因证券公司招揽大户股民在本公司开户交易,从取得的交易手续费中支付部分金额给大户股民而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

(六)个人取得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

(七)辞职风险金。

(八)个人为单位或者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

个人取得的所得,如果难以定界是哪一项应税所得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确定。

适用税率

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征税项目,分别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该税率按个人月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高一级为45%,最低一级为3%,共7级。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为35%,共5级。

比例税率。对个人的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中,对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除按20%征税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征收管理

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实行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并用法,注重源泉扣缴。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可分为按月计征和按年计征。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实行按年计征应纳税额,其他所得应纳税额实行按月计征。

计算方法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扣除标准3500元/月(209月1日起正式执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扣除标准

篇9:个人所得税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1:

根据贵单位《税务通知书》要求,我们高度重视,组织劳资、财务及有关管理人员进行认真学习、分析与讨论,并专门召开会议,针对需要求整改的问题和关注的事项逐项研究,认真部署整改措施,严格自查自纠,强化督促整改。现将自查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统一认识,端正态度,抓住整改关键环节

我们一致认为,《税务通知书》反馈的问题是中肯、务实的,对我们队伍建设和有关业务工作是一个很好的促进,一定要虚心、诚心、真心实意地接受批评建议,认真加强整改。一是要强调整改工作“一把手”亲自抓,同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二是要认真分解整改内容,明确整改措施、责任部门、责任人员和整改时限。对于整改措施不落实、不到位的,加大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三是要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纳税工作特别是个人所得税交纳工作的督促检查,狠抓各项规章制度和规定的落实,确保我们的纳税工作合理、稳步推进。

二、针对问题,严格措施,有关问题逐项落实

这次整改工作,我们加大整改力度,把《税务通知书》的有关要求逐项列出整改措施,落实到单位和个人,认真解决。

(一)责成财务部门按照规定期限,及时补缴个人所得税款****元;

(二)恳请充分考虑**工作和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特殊性,不再补缴**年度个人所得税。

****年,正我们的**工作异常繁重。全体人员放弃休假,加班加点,连续超负荷工作,付出了异常艰辛的努力。为鼓舞士气,激励斗志,我们为他们发放了误餐补贴和补助。此前,在税务部门个人所得税软件计算系统使用之前,由于工作人员对税法学习、理解、把握不够全面,业务不够熟练,存在计算个税难特别是介于税率临界点上把握不准的问题,存在着不够起征点或高于起征点都按一个税率(5%)计算的问题,但对数额较大、重点纳税人员,我们严格把握标准,按税法规定按章纳税,对按可以免征个税的误餐补贴也扣缴了个税。

鉴于此,我们认为:尽管在个税扣缴上存在部分人员计算不准确的情况,但总体说来,****年我单位上缴个税总额并不少,建议不再补缴。

三、加强教育引导,建立合法缴税的长效机制

一是加强引导,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我们将采取积极措施,提高干部特别是劳资、财务、税管干部对合法缴税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教育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民警树立正确的思想认识,特别是继续加强对有关错误思想的整治,做到常抓不懈。二是加强税法学习,全面提高干部队伍素质。针对这次暴露出来的问题,我们将加大对干部的'教育培训力度,特别是要加强对税法等有关法律的学习,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熟练、作风优良的公安民警队伍和税务缴纳管理干部队伍。

感谢税务部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和批评指导,我们将以次为动力,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务缴纳工作,并继续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自查报告2:

我企业在 X(税款所属期为X年1月至X年12月)年期间,按月进行了个税申报,现对于xx地税的疑问进行自查。

1、根据xxx地税纳税评估分析得出,我企业X年个人所得税实际入库数据与明细申报数据核对不一致,差异xxx元,现经自查,有部份员工没有按照相关税法及法规进行申报,有漏报的现象存在。原因:

① 因我企业会计人员调动,交接不清晰,加上新入职会计人员对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认识浅薄,有漏报人员的现象,漏报新入职员工及离职员工的工资薪金合计:xxx元。

② 因xxx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给我企业出X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监证报告时,错误的把部份成本记入了工资薪金所得,导致工资薪金的增加969342.02元(如需证实,xxx税务师事务所可提供相关证明)。

2、除以上三个因素造成差异外,其余一切依照工资薪金所得进行计税申报,并没有存在福利费的发放及其他非货币形式发放的工资所得,同时,工资表上所列出的员工全属本企业员工,并无虚列印象。

3、我企业会计相关人员在账务上处理不到位,给xxx地税局带来困扰,以后会按排相关人员进行不定期的会计知识及相关法规的培训,并要求事务所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监证报告”的数据一定要按实申报,并准确、清晰的反映企业的所得,合法计税申报。我企业办税人员以后一定会谨遵相关法规,配合xxx地税的涉税事项办理, 并定按其要求做好相关纳税申报的工作。

篇10:个人所得税自查报告

纳税单位:东莞市xxxxx公司

纳税识别号:

地税号码:

地址:

我企业在 20xx(税款所属期为20xx年1月至20xx年12月)年期间,按月进行了个税申报,现对于xx地税的疑问进行自查。

1、根据xxx地税纳税评估分析得出,我企业20xx年个人所得税实际入库数据与明细申报数据核对不一致,差异xxx元,现经自查,有部份员工没有按照相关税法及法规进行申报,有漏报的现象存在。原因:

① 因我企业会计人员调动,交接不清晰,加上新入职会计人员对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认识浅薄,有漏报人员的现象,漏报新入职员工及离职员工的工资薪金合计:xxx元。

② 因xxx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给我企业出20xx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监证报告时,错误的把部份成本记入了工资薪金所得,导致工资薪金的增加969342.02元(如需证实,xxx税务师事务所可提供相关证明)。

2、除以上三个因素造成差异外,其余一切依照工资薪金所得进行计税申报,并没有存在福利费的发放及其他非货币形式发放的工资所得,同时,工资表上所列出的员工全属本企业员工,并无虚列印象。

3、我企业会计相关人员在账务上处理不到位,给xxx地税局带来困扰,以后会按排相关人员进行不定期的会计知识及相关法规的培训,并要求事务所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监证报告”的数据一定要按实申报,并准确、清晰的反映企业的所得,合法计税申报。

我企业办税人员以后一定会谨遵相关法规,配合xxx地税的涉税事项办理, 并定按其要求做好相关纳税申报的工作。

以上情况请予核实!

致礼!

东莞市xxxxxxxxxxxxx公司

20xx年10月31日

篇11:个人所得税自查报告

请按照如下格式填写,并与12月15日之前反馈给管理员。(如有特殊情况请在报告最后添加)

xx年度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自查报告

1、我单位 已 (未) 按规定按月进行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有(无)漏报人员或少报收入的现象。(漏报xx人,少报xx人。)

2、明细申报数据中纳税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填报正确(有误)。(错误的信息具体是xxxxx)

3、xx年扣缴义务人的基础信息有(没有)发生变更,发生变更的'已及时更改(xx基础信息尚未更改)。

4、xx年(税款所属期为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个人所得税实际入库数据与明细申报数据核对全部一致(xx月不一致)。

5、xx年(税款所属期为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单位发放收入总人次xx人(每月发放收入人数之和),已申报总人次xx人(每月申报人数之和)。

6、我单位已知道要于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之间申报xx年度印花税。

7、我单位已知道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之间向管理员报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综合申报表》(申报期为xx年度1月到12月)

8、我单位已知道到地税局办理涉税事宜时必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除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以外其他本单位员工一律由单位出具委托授权书或单位介绍信(必须有首席代表或财务负责人签字)有效身份证件,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同时提供办事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法人代表:xx

财务负责人:xx

20xx年xx月xx日

(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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