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际会议展览业协会章程(精选12篇)由网友“简单爱”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北京国际会议展览业协会章程,欢迎大家前来参阅。
篇1:北京国际会议展览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为北京国际会议展览业协会Beijing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 Exhibi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由会展业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司和个人联合发起,经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照国家宪法、法律、规章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团结会展同业,整合会展资源,推行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环境改善和会展质量的提高;把北京建设成为世界重要会展城市之一。
第四条 本会接受市商务局、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协会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
第六条 本会注册资金为30万元。
第二章 任务
第七条 指导北京会议展览的组织、场馆经营和设计装修、宣传广告、运输报关、旅游接待等相关服务工作,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北京地区会展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协调各会议展览经营、相关服务单位之间及其他各有关部门的关系。
第八条 制定行业规范,维护市场秩序,规范行业行为,推动北京会展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九条 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会展行业统计和会展评估,培育会展品牌,实施品牌会展的政策。
第十条 促进会议展览市场的开发,整合北京资源,为出国举办会展和国外机构来华举办会展项目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培训会展业的管理和从业人员,提高从业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帮助会员单位提高会展水平和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 加强会展行业的宣传推广,努力提高北京会展行业、品牌会展和会展机构的知名度。
第十三条 开展市场调研和会议展览理论与实践的研究,举办学术研讨会、经验交流会,促进行业内外的业务、信息、经验及学术交流。
第十四条 提供与会议展览业务相关的各项咨询中介服务。
第十五条 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与外国和港澳台地区会展机构之间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交流,促进北京会议展览业的国际化。
第十六条 举办会员和行业间的联谊活动,编印会展通讯或刊物,建设网站,为会员和行业提供各类信息交流和服务的平台。
第十七条 依照法律和行业有关规定,维护会员单位、业内企业和品牌会展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平竞争。
第十八条 收集社会各界对会议展览相关服务的`意见、要求,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九条 本会会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部分组成。
凡经主管部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的会议展览专业单位和与从事会议展览相关服务的单位以及境外会议展览公司的驻京办事机构,承认本会章程,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办理入会申请手续,按期交纳会费,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团体会员。
凡直接从事会议展览工作和从事与会议展览服务业相关的管理、设计、制作以及综合服务的人士,热心会展事业,承认本会章程,参加本会活动,按期交纳会费,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同意,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二十条 会员权利
(一)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促进北京会展业发展有突出贡献或显著成绩的团体或个人,应当受到表彰;
(三)会员单位及其合法经营行为受行规和协会的保护;
(四)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交流、业务培训等各项活动,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五)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优先享用本会资料,在会刊上发表论著;协会会员的学术论文、业务活动和技术专利、知识产权等正当权益受协会的保护。
第二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维护本会和本行业的信誉和利益;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三)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支持本会发展事业,积极提供理论研究成果和社会各界对会议展览的反映等信息资料;
(五)按期交纳会费。
第二十二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退会要求应以书面形式通告秘书处。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即视为自动退会。会员违背本会章程,情节严重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入会和退会均应及时宣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能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重大变更或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确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一般不应超过一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其成员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主要职能是:
(一)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推举名誉理事和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的设立;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工作计划,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建立本会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和废止行业标准及行业规范;
(十一)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者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2。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对会展业发展事业有责任心和热情,在业内有一定影响力;
(三)理事长最高年龄不超过 70周岁,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为专职;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经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常务理事会设立轮值主席,轮值期为1年。轮值期间协同理事长行使第三十二条第一、二项职权,或受理事长委托,行使第三项职权。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在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
本会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按照章程、业务范围和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法乱纪行为和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六)对本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政府拨款、社会资助或企业赞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团体会员每年元人民币,个人会员每年500元人民币;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纳费用的额度,视协会财务状况和活动需要情况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作调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会展事业的发展:
(一)宣传、广告费用;
(二)各项活动、会议及工作费用;
(三)秘书处办公费用及业务往来接待费;
(四)聘用人员工资、补助费;
(五)其他经理事会决定的开支项目。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会计不准担任出纳。会计人员变动,及时办理交接。
第四十一条 本会财务与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前须接受社团登记和业务主管机关的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商务局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2:网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香河网吧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香河县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条件的网吧组织组成。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体会员,积极开展信息交流、调研咨询、协调关系、人员培训、行业评比、行规行约、维权自律等各项活动。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双向服务,在政府与企业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对外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对内引导企业规范经营行为,维护行业市场秩序。同时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一定的行业管理任务,促进香河网吧行业的繁荣与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遵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协会章程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接受香河县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的指导、监督。香河县个体私营经济协会是网吧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职责,做好行业协会管理工作。
第五条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行业政策,
组织会员单位在行业内贯彻执行。
二、组织会员和协会办事机构对发展网吧行业的方针、政策、规划、措施等重大问题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三、维护会员单位及网吧行业的合法权益,协调内外部关系,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和网吧行业的意见和要求。
四、联系同行业组织和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
五、举办多种形式的行业培训和专题讲座,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和技术试验,开展行业咨询活动。
六、建立并推动行业自律机制,协调组织会员单位和行业制定并遵守“行规”、“行约”‘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创造良好环境,促进公平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七、开展行业统计工作,汇集分析相关资料,发布行业信息,提供信息服务。
八、承办县政府及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和接受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会主要任务的实施由各届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方案,拟定阶段性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第七条 本会只吸收团体会员和特邀个人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第三章 会 员
一、团体会员:
1、各网吧及网吧连锁业
2、各相关单位
凡具备以上条件的合法单位或组织不受系统和所有制限制,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具备一定的自律条件,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代表均为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二、特邀个人会员: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从事网吧的专家、学者和对推动本会工作有贡献的有关部门领导为特邀个人会员。
三、入会、退会手续: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授权秘书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颁发会员证书。自愿退会会员应提出书面申请,报理事会备案,收回会员证书,终止会员资格。非自愿性退会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公布、取消会员资格。
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2、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和协助办理有关事项;
3、参与本会的民主管理,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
4、章程规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业务技术资料和研究成果;
6、在经营管理、业务技术培训等方面优先享受本会的支持和帮助;
7、符合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会员承担以下义务:
1、履行章程、遵守制度、执行决议,积极参与本会开展的活动,维护本会声誉;
2、支持本会工作,积极承办委托事项;
3、严格自律,遵守“行规”“、行约”;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本会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年 。会费标准依据有关规定由理事会确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理事及领导成员的产生依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经充分酝酿协商由选举产生。
第十条 理事会是本会最高权利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
三、决定本会主要工作任务和工作制度;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经费预算报告;
五、通过重要决议;
六、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有三分之一的理事参加的理事会为有效会议,有三分之二的参加
会议的理事表决通过的决议为有效决议。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召开由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协会的执行机构,向协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领导人员由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二条 协会会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工作;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他需要由会长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二、对协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和监督;
三、贯彻执行理事会通过会议;
四、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
五、确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六、委任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七、审批会员加入或退出,决定会员非自愿退会;
八、制定本会阶段性工作计划;
九、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的一般变更。
第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受会长委托行驶下列职权:
篇3:中国建筑业协会章程
(中国建筑业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改,7月21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建筑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CCIA。
第二条 本团体是全国各地区、各部门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有关专业人士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伟大旗帜,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联合建筑界各方面力量,坚持为行业和会员提供优质服务,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48号九龙商务中心A座7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建筑业企业的诉求,提出行业发展的政策和法规等建议;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
(三)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参与或组织制订标准规范,组织实施行业统计、信用评价、达标评估等工作;
(四)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国内国际市场,完善经营机制,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开展节能减排,增强市场竞争力;
(五)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履行社会责任,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表彰优质工程项目、先进企业、优秀个人等;
(六)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帮助企业协调劳动关系;
(七)编辑、出版会刊和年鉴,加强建筑业行业网站建设,收集和分析国内外政策法规、文献资料,发布市场信息,推广与展示建筑科技成果,组织开展各种专业培训、岗位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素质;
(八)发展同国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同业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组织开展交流与合作,推动中国建筑业企业承包境外工程,为实施“走出去”战略服务;
(九)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十)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应为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地方、部门建筑业社会团体或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五)个人会员是取得建筑业执业或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士,以及在全行业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学者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权建议本团体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意见;
(七)获得本团体的相关服务及书刊文献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工作方针、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文件;
(四)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受会长委托签署本团体有关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和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7月21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4: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全称The Se-cur-ities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SAC)是全国证券业行业自律性管理的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二条 协会的宗旨是:根据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要求,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发挥政府与证券经营机构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证券业的开拓发展,加强证券业的自律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市场体系。
第三条 协会遵守国家法律,依社团法人的行为规范独立开展活动。
第四条 协会总部设在北京。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划进行证券业开拓发展的设计,拟定自律性管理规章,加强本行业的管理;协调会员之间、本行业与国家有关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
第六条 代表会员的共同利益,集中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及时研究解决证券业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第七条 搜集、整理国内外证券行业信息,进行综合统计和分析,向会员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 协助证券主管部门开展有关证券市场理论、业务的研究和开发工作,提出证券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人才培训和业务交流,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
第十条 组织承购包销,协调跨地区企业债券分销。
第十一条 负责本行业的对外联络,及国际间的交往与合作。
第十二条 编辑和联系出版证券业务的书籍刊物和内部资料。
第十三条 接受国家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单位委托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四条 协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凡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专门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和兼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团体,承认本协会章程、遵守协会的各项规则,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协会的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协会根据需要吸收证券市场管理部门有关领导及从事证券研究及业务工作的专家、学者为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五条 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协会的决议事项有表决权;
(二)有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有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优先权;
(四)享有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五)有向协会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六)有请求退会的权利。但应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履行退会手续;
(七)协会议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团体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协会规章制度及各项决议;
(二)按协会规定缴纳会费;
(三)按协会规定提供经济、金融证券信息及统计资料;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办协会交办的事宜;
(五)服从协会的协调;
(六)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为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取得协会提供的各类信息资料;义务为接受咨询,参加论证,审校书刊。
第四章 机构
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二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议可临时召开。
其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及理事会理事;
(三)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确定会费的收取标准;
(五)讨论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并可聘请顾问。
其职责是:
(一)审定协会聘请的顾问人选;
(二)听取常务理事会工作汇报,审定协会的工作计划;
篇5:证券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SECURITIES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SAC。
第二条 协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业自律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国家对证券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行证券业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证券行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促进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设在中国北京市。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协会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中国证监会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四)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五)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六)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七)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 协会依据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证券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二)负责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执业注册;
(三)负责组织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其他特定岗位专业人员的资质测试或胜任能力考试;
(四)负责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对象及其管理的股票配售对象进行登记备案工作;
(五)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协会依据行业规范发展的需要,行使下列自律管理职责:
(一)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开展行业诚信评价,实施诚信引导与激励,开展行业诚信教育,督促和检查会员依法履行公告义务;
(二)组织证券从业人员水平考试;
(三)推动行业开展投资者教育,组织制作投资者教育产品,普及证券知识;
(四)推动会员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能力的提高,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行业科学技术奖励,组织制订行业技术标准和指引;
(五)组织开展证券业国际交流与合作,代表中国证券业加入相关国际组织,推动相关资质互认;
(六)其他涉及自律、服务、传导的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一节 会 籍
第九条 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构成。
第十条 协会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
(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从事与证券相关的业务;
(三)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协会根据需要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协会会员包括法定会员、普通会员和特别会员。
第十二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应当在设立后加入协会,成为法定会员。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并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从事与证券有关业务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经营或服务机构,在获取业务许可后可以申请加入协会,成为普通会员。
第十四条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协会的特别会员:
(一)证券交易所、金融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融资融券转融通机构;
(二)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证券业社团组织;
(四)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境外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
(五)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二节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但特别会员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三)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对协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五)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六)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协会的声誉;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服从协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协会的检查与协调;
(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节 会员入会、退会程序
第十七条 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
申请加入协会,申请机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应载明申请机构的名称、法定住所等,并承诺拥护本章程;
(二)按协会要求填写的《会员登记表》;
(三)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
(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审核申请机构所提交的申请文件,对符合入会条件的,报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会员注册登记并向申请机构发放会员证书。
第十九条 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
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会长办公会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可以接替该会员在协会的理事或监事职务。如该会员为副会长、监事长单位,继任会员代表须经理事会或监事会选举通过,方能继任协会的副会长、监事长职务。
第二十条 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二十一条 除法定会员外的其他类别会员可以自愿退会。会员退会应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书。
除法定会员外的其他类别会员,无正当理由在二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任何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法定会员有前述情形的,协会将给予纪律处分。
篇6: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
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Banking Association,缩写为CBA。
第二条 协会是全国性银行业自律组织,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协会住所:中国北京。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制定行业标准、业务规范及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制定银行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银行从业人员的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对于违反银行业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告知中国银监会;
(六)对涉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及时报告中国银监会,并做好中国银监会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
(二)参与中国银监会等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银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三)向中国银监会等部门反映妨碍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银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四)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第七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一)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中国银监会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三)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公众的金融意识和风险意识;
(四)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实施银行业舆情监测、引导及应对机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维护银行业声誉和经营秩序。
第八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二)组织开展银行业国际交流与合作,参加相关国际组织,推动和其他国家及地区的相关资质互认工作;
(三)加强与证券业、保险业等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
(四)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
(五)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中国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和会员交办、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凡承认本章程的下列机构,均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一)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在华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协会。
第十二条 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非法人外资银行分行和在华代表处等,承认本章程,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观察员。
第十三条 会员、观察员申请加入协会时,应当按照协会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经协会理事会审查同意后,向申请人颁发会员、观察员证书,申请人即取得相应资格。 协会根据需要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会员、观察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十四条 协会应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并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逾期未做答复视同接受申请。
篇7:广州国际会议展览中心
广州国际会议展览中心
区位
广州国际会展中心位于珠江南岸琶洲岛,总用地面积70万平方米,它是目前亚洲最大、世界第二大的会展中心,仅次于德国的汉诺威展览中心。广州国际会展中心是21世纪广州城市新形象的标志性建筑和旅游观光景点之一。
成因
早在1993年,鉴于广交会现址展馆已不能满足交易会业务逐年扩大的实际需要,且近年来广州会展业出现了蓬勃发展的势头,各类展示会、招商会、博览会长年不断,一年四季上演着“永不落幕的交易会”,国家外经贸部提出要将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迁址重建,办成规模宏大、设施先进的世界级博览会。广州国际会展中心应运而生。
结构特点
会展中心位于珠水环绕的琶洲岛。琶洲上接科学城和五山大学群,下接广州大学城及莲花山旅游休闲中心,交通条件和地理位置可谓得天独厚。为给一年一度的广交会营造良好宽松的人文环境,华南快速干线和东?C三个区,广州会展中心就位于心脏地带B区的核心,其周围正在发展起与会议和展览相关联的配套设施,如酒店、写字楼、银行、商业服务网点和博物馆等。这一地区正在形成以会展博览、国际商务、信息交流、高新技术研发、旅游服务为主导,兼具高素质居住生活功能的生态型新城市副中心。
会展中心第一期工程占地43万平方米,拥有三层共16个展厅,展厅总面积16万平方米,可提供国际标准展位10200个,另有2.2万平方米的北广场可作露天展场。
广州会展中心占地7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由设有8000个国际标准展位的展览厅和能满足3万人同时用餐、活动的配套服务设施组成。这里不仅可以进行商品展览、商贸洽谈,还兼顾展商、宴会、新闻发布以及大型集会、庆典等功能。会展中心的建成使广交会这张城市名片的'分量越来越重。
会展中心创下两项“世界第一”:单体展馆面积世界最大,钢横架跨度世界最长。其智能、通风、交通等几大系统,都体现了当今世界的先进水平。
在设计上,会展中心是一座注重建筑节能及室内外生态环境、集建筑艺术和现代科技于一体的现代化智能建筑。它采取“北低逐渐南高”的流线形设计,体现出“飘”的动态意念。一条宽约40米、长近450米的“珠江散步道”既把会展中心内部分隔成两部分,同时也是和谐连接南北场馆和上下楼层的多功能通道。波浪般起伏的屋顶使它宛若自珠江飘扬而至。从空中俯瞰,会展中心像一朵云悄然飘至珠江南岸;而从侧面看,它像一条刚跃上岸的鱼,鱼头朝南,动感十足。走进“珠江散步道”,人们可以手倚自动步梯隔窗观赏独具风情的棕榈树,欣赏珠江两岸瑰丽的人文风景.也可以在咖啡馆、休闲区与朋友促膝畅谈,尽享现代生活情趣。
广州国际会展中心虽然在展厅总面积上次于德国汉诺威展览中心,但一个展馆内建筑面积39.5万平方米、展厅面积16万平方米这两项指标,使它成为世界上单体展馆面积最大的会展场馆。
目前广州国际会展中心正在着手二期扩建工程。该工程完成后,面积和摊位数将超过德国汉诺威展览中心,跃升为世界第一。二期工程以及相应的配套设施将在完成。
篇8:房地产业协会章程版
关于房地产业协会章程(最新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长春房地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长春地区从事房地产行政管理、房地产经营和综合开发、市场交易、经纪中介和供热管理的行政、企事业单位,根据自愿的原则,联合组成的全市性行业组织,是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 协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挥行业协会服务、自律、代表、协调作用,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反映会员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行为,保障行业公平竞争,促进长春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协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和住房保障局,登记管理机关是长春市民政局。本会同时接受两个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四条 协会住所:长春市。活动区域:长春地区。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
第五条 协会的主要任务、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本市房地产行业和住宅现代化的各项政策、法规,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业调查和立法调研,代表本行业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利用各种渠道,采集、整理、发布房地产行业和住宅现代化的市场信息、行业动态、管理经验,充分利用协会期刊《长春房地产》信息载体,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协助政府举办各种展览展销、产品推介、商务会谈等活动。为会员单位经营、管理项目牵线搭桥,推介合作伙伴。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各种技术交流,帮助会员拓展市场。
(四)根据行业、住宅产业现代化发展和会员的要求,配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行业培训,为企业培训管理和技术方面的人才,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
(五) 根据会员单位的诉求,围绕会员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研讨、论坛等活动,及时反映会员的呼声和建议。
(六)协调本行业内部之间和不同行业之间的横向联系和重要的经营活动,协调会员之间、与非会员之间及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管理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制定并监督执行本行业的自律公约、诚信承诺,规范行业行为。组织行业诚信、自律活动,评比、推介品牌企业,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协会可以采取警告、业内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
(八)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
(九)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社会团体、经济团体之间的友好往来,组织学习考察、交流活动,促进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转移或者委托的行业评估论证、企业资质审核、行业价格协调、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制定等职能。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协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申请入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房地产经营、开发、中介企业以及与本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二)承认协会章程。
(三)自愿申请加入。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由协会会长办公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在《长春房地产》期刊上公布。 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协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并享有优先或优惠权。
(三)获得协会提供的咨询、信息、刊物资料等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要求协会帮助与相关行业和部门沟通。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应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协会利益。
(二)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主动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向协会秘书处递交书面函件。
会员单位连续二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规和协会章程的,经会长办公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给予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会费收支情况的报告。
(四)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五)决定协会的终止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换届的会员大会称某次会员大会,其余称某年年会。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和住房保障局、长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十六条 理事会职权: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 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会费收支情况;
(四) 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五) 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六) 决定设立和注销分支机构,决定其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决定会员的除名;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协会设会长办公会。理事会闭会期间协会的重大事项由会长办公会讨论实施。会长办公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熟悉房地产各项业务,在行业内有较高声望。
(二) 热心行业协会工作,有较高的工作能力。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协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构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签署理事会决议。协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 代表协会签署除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以外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 协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公机构。秘书处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按实际工作设立工作部门。秘书长任职条件参照第十九条,秘书长必须是专职人员。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秘书处及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 聘请本会顾问及有关专家;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协会承担。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在协会的领导下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并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的聘任由协会理事会决定。分支机构的财务应纳入协会财务的统一管理。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组成、任务及相关事项如下:
(一)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协会理事会聘任,秘书长由主任聘任,每届任期两年;
(二)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协会任务、业务范围和工作计划,开展与本专业有关的活动,并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三)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应根据本章程,在协会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其所发展的会员每年只向协会交纳会费;
(四)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所需经费,由协会秘书处从其授权发展的会员所交的会费中按比例拨付和自筹。
(五)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范围原则上限于分支机构的会员单位,若与有关单位联合开展超越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的活动,经协会同意后,原则上以协会名义对外。未经协会同意,不得擅自以长春房地产业协会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五章 会费、经费部分
第二十五条 交纳会费标准与办法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继续执行上届会员代表大会及开发专业委员会通过的会费标准。 会员单位:
(一) 开发企业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500元;
(二) 非开发企业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000元。
理事单位:
(一) 开发企业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000元;
(二) 非开发企业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元。
副会长单位:
(一) 开发企业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4500元;
(二) 非开发企业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000元。
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5000元。
各会员单位每年3月1日前交纳当年会费。新会员自批准入会当月起交纳全年会费,当年7月1日以后被批准入会的,按年会费标准的50%交纳。
第二十六条 协会经费主要来源及支出范围协会经费主要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主管部门拨款。
(三)举办各种事业收入。
(四)会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资助。
协会经费主要支出范围:
(一)协会日常办公费、会议费、旅差费。
(二)宣传、信息资料费、书刊印刷费。
(三)咨询讲课和工作人员必要的补贴费。
(四)开展各种业务活动费。
协会的开支严格按会长办公会审核的预算或决定办理。接受主管单位财务部门监督和登记机关指定部门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协会建立荣誉证书制度,荣誉证书发给对协会工作有贡献的同志。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于二○○九年 二月二十七 日经第七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其解释权属会长办公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长春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9:长沙市家庭服务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定名为“长沙市家庭服务业协会”(英文译名:CHANGSHAHOMEMARKING SERVICE ASSOCIATION缩写:CSHSA)。
第二条本协会是具有家政服务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单位等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市级社团组织,是经长沙市商贸局批准和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本市从事家政服务经营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热心本会工作的专家学者,积极开展行业自律、行业评比、信息交流、理论研讨、调研咨询、人员培训、协调关系等多项活动。在政府和企业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会员合法权益,规范家政企业经营行为,推动家政服务行业繁荣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工作原则是:在服务中管理,在管理中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本协会接受长沙市商贸局的领导,接受市社团行政主管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本行业协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和担任本行业的代表为基本职能,可结合本行业的具体情况开展以下工作: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实行自律的行业规则、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进行行业内考评,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协调会员关系,维护行业利益;
(二)对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的建议,代表本行业对与本行业发展、改革及与本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和有关机关提出制定政策和立法的建议;
(三)组织开展本行业的培训、技术咨询、新标准的推广、信息交流、服务推广等活动;组织家政学术报告和服务管理经验交流,帮助培训员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四)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交流和合作。代表会员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制订并负责实施行业协会内争议处理规则,协调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生产经营事宜;
(六)承办长沙市商务局等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委托的工作,接受会员委托的有关事项。经法律、法规授权或由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出具公信证明,协调价格争议,参与等级考核(鉴定)、服务质量认证或评比、服务经营资质认证等工作;
(七)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定有关产品标准的建议,依法参与制定(修订)并组织实施有关服务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八)传达和贯彻国家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方针政策,提供国内外家政服务行业市场信息,编辑出版有关会刊资料。引导会员企业向国内一流,国际水平迈进。树立并推出一批品牌企业。促进长沙市家政服务业的全面兴起和发展。
(九)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协会章程可以开展的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是本行业的从业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相关经济组织。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本会会费标准:
(一) 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二)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三)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三)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元
(四) 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1000元。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会员企业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组 织 机 构
第十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其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制度;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通过各项决议;
(六)决定本会的重大变动和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召开,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六条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
(二)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享受民事权利;
(三)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选举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议决定会员加入或退出本会;
(九)制定并组织实施本会阶段工作计划;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本会的一般变更事宜;
(十二)召开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推荐下届常务理事的候选人;
(十三)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监事长一名、监事二名组成。监事长、监事由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监事会组成人员,由理事会在会长和副会长所在单位以外的提名符合条件人选作为候选人,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协会理事会组成人员、秘书长和协会财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负责监督协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在协会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和财务主管人员变更时,由监事长主持财务审计工作,聘请长沙市合法的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审计报告,并可以直接向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和长沙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十四)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六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根据工作需要,本会设置若干职能机构和相应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长沙市各行领导工作中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因工作需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择定一名副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主持本协会常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的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 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请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五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比赛等,应在事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8月3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10: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原文
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原文)
(《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经9月20日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中国证监会审查同意后,于203月9日经民政部核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成立的全国期货业自律性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 协会英文名称China Future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FA.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在国家对期货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行期货业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期货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坚持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期货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推动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教育和组织会员及期货从业人员遵守期货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行业自律性规则,建立健全期货业诚信评价制度,进行诚信监督。
第七条 负责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管理以及撤销工作,负责组织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及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授权的其他专业资格胜任能力考试。
第八条 监督、检查会员和期货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受理对会员和期货从业人员的举报、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对违反本章程及自律规则的会员和期货从业人员给予纪律惩戒;向中国证监会反映和报告会员和期货从业人员执业状况,为期货监管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制定期货业行为准则、业务规范,参与开展行业资信评级,参与拟订与期货相关的行业和技术标准。
第十条 受理客户与期货业务有关的投诉,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第十一条 为会员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中国证监会及国家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在经营活动中的问题、建议和要求。
第十二条 制定并实施期货业人才发展战略,加强期货业人才队伍建设,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持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期货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三条 设立专项基金,为期货业人才培养、投资者教育或其他特定事业提供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负责行业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自律性组织协调,提高行业信息安全保障和信息技术水平。
第十五条 收集、整理期货信息,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推动会员按现代金融企业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促进业务创新,为会员创造更大市场空间和发展机会。
第十六条 组织会员对期货业的发展进行研究,参与有关期货业规范、发展的政策论证,对相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与联系,广泛开展期货市场宣传和投资者教育,为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十八条 表彰、奖励行业内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和个人,组织开展业务竞赛和文化活动,加强会员间沟通与交流,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第十九条 开展期货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代表中国期货业加入国际组织,推动相关资质互认,对期货涉外业务进行自律性规范与管理。
第二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员
第二十一条 协会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
(二)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许可从事期货业务或相关活动;
(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协会由会员、特别会员和联系会员组成。
会员是指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设立的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业务或相关活动的机构。
特别会员是指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
联系会员是指经各地方民政部门审核批准设立的地方期货业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十三条 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等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应当加入协会;其他与期货市场有关的法人机构经协会批准可以加入协会。
第二十四条 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会员申请加入协会时,应当按照协会的要求进行登记注册。
第二十五条 会员设代表一名,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代表本单位履行会员职责。
会员更换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 会员的权利:
(一)会员、特别会员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请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三)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五)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六)对协会给予的纪律惩戒有听证、申诉的权利;
(七)会员大会决议增补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及其他自律性规则;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支持协会工作,维护行业利益;
(五)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按协会规定提供与期货业务相关的数据信息及其他资料;
篇11:北京小学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学校管理制度,落实以人为本的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和校址为:
(一)本校称为北京小学;
(二)北京小学的校址为北京市宣武区槐柏树街九号。
(三)分校称为北京小学广外分校;
(四)分校校址为北京市宣武区广外马连道中街35号。
(五)走读部称为北京小学走读部;
(六)走读部校址为北京市宣武区北线阁12号。
第三条 北京小学是北京市宣武区教委直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为学生的持续性发展奠定健康的、扎实的、全面的基础。
第五条 学校根据《北京小学健康促进学校章程》,完善学校健康政策、物质环境、社会环境及社区关系,提高师生个人健康技能和学校健康服务水平。
学校以教育的科学研究为主导,以开发学生的自主发展为根本,优化校内外的教育资源,开放学校的教育环境,创新教育实践,不断丰富学校教育的内涵。
第六条 学校的办学目标是:学校以教师的专业发展和学生的主动发展为根本,不断改善管理与服务形象,把学校办成首都基础教育示范性学校。
第七条 学校培养学生的目标是:
(一)培育学生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初步树立为中华崛起而勤奋学习的理想。
(二)培养学生对自己负责,养成生活自理、学习自主、行为自尊、健康自强的良好习惯。
(三)锻炼学生动手动脑的操作能力、团队合作的交往能力和获取信息促进自我发展的能力。
第八条 学校实施初等义务教育,修业年限为6年;但学生或学校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除外。
第九条 学校根据三所学校的服务功能实行寄宿、走读和二者并存的办学形式。其中本部实施以“自理、自主、自尊、自强”为宗旨的寄宿教育。
第十条 北京小学的校训、校风、教风、学风分别为:
(一)校训为脚踏实地做事,顶天立地做人;
(二)校风为勤学敬业,文明有序,生动活泼,热情大方。
(三)教风为教为主导,学为主体,因材施教,教学相长。
(四)学风为基础扎实,习惯良好,发展全面,学有所长。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教育体制改革的精神和以促进学校发展的实际建立以校长领导下年级工作制为基础的质量管理体制。同时为保障年级管理体制的正常运转,设立集各项服务职能为一体的教导处、寄宿部、服务部等相应的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 学校为促进信息沟通和管理透明,实施主要领导的联合办公;为保证重大决策的科学性和学校管理的高度统一,实施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各方面的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和职权如下: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规定,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二)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指示,在充分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学校 重大事项;
(三)根据法定要求和学校实际,遵循有关权限和程序,对副校长、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职工实行聘任、分工和管理;
(四)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决定国家拨给的办学经费及筹集资金的使用方案。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常设机构。教代会每3年为一届,每年召开1-2次会议。教代会的职权和职责如下:
(一)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监督其贯彻执行,参与学校重大政策方案和措施的制定;
(二)代表教职工合理权益,协助解决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三)对学校各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实行评议和其他形式的监督;
(四)及时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组织教职工代表讨论提案并立项,向校领导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十五条 学校年级组是学校质量管理的基本机构,年级组应以完成年段质量目标为中心,以整合资源、聚体智慧、丰富教育教学实践为依托,不断提升年级段学生的主动发展水平。
第十六条 教导处是协调学校各项管理正常运转的工作机构。教导处应以促进各个职能部门的工作效益为中心,做好相应的组织、服务、督查以及问题处理等工作,以鲜明学校的办学形象。
第十七条 学校寄宿部是负责学校寄宿生管理的工作机构。寄宿部应当以“四自”教育为主线,以提高副班主任、生活老师教养水平为依托,调动校内外教育资源,不断提高学生生活、活动的自主能力。
第十八条 学校服务部是保障学校后勤服务的工作机构,服务部应以服务教育教学一线,发挥设施设备最佳效益为中心,以提高各服务部门员工素质为依托,为学生创设健康发展、文明向上的物质与精神环境。
第十九条 学校财务组的职权和职责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财、物管理的'法规、法纪严格实施财、物管理;
(二)依法监督学校行政的资金收支、物品使用的效益情况;
(三)每学期末向校长报告经济运转情况;
(四)独立向教代会通报学校资金收支及物品使用情况。
第三章 入学和学籍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就近入学的规定招收服务片区内年满6周岁的健康儿童免试入走读部就学。招生细则以招生简章明示。
第二十一条 学校本址每年按实际容纳量,向社会招收住宿生,实施寄宿教育,树立良好的公办寄宿学校形象。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分别实施各部的学籍管理。
篇12:北京理工大学章程
序 言
北京理工大学(下称学校)的前身是1940年成立于延安的自然科学院,历经晋察冀边区工业专门学校、华北大学工学院等办学时期,1949年定址北京,并接收中法大学校本部和数理化三个系,1952年定名为北京工业学院,1988年更名为北京理工大学。
学校作为中国共产党创办的第一所理工科大学,继承和弘扬延安精神,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坚持一切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出发、一切从培养学生全面发展出发、一切从奉献伟大祖国出发,践行“德以明理、学以精工”的校训,弘扬“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校风和“实事求是,不自以为是”的学风,瞄准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世界教育科技发展前沿,促进国防科技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北京理工大学,英译名:Beij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中文简称:北理工,英文缩写:BIT。学校网址:。
第三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办学场所包括北京中关村校区、良乡校区、西山实验区,河北秦皇岛校区,广东珠海校区等。学校根据需要,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同意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是国家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法人,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以实施包括留学生在内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学历教育为主,同时开展各类非全日制、非学历教育。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和自身条件,经主管部门核准,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六条 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作为学校的根本任务和第一价值追求,以“高远的理想、精深的学术、强健的体魄、恬美的心境”为目标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富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创新人才。
第七条 学校坚持学术为基、育人为本,科学制定教学和科研评价标准,建立质量保障机制,定期发布教学质量报告、毕业生就业质量报告,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和学术产出水平。
第八条 学校坚持面向国家工业化、信息化、国防现代化重大需求,加强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坚持“强地、扬信、拓天”的学科特色,实施“学科优化、强师兴校、教育创新、科研提升、开放发展、深化改革”等战略,促进理工并重、理工融合、工理管文等多学科协调发展与交叉融合,建设“特色鲜明、理工为主”的世界一流大学。
第九条 学校尊重师生员工的主体地位,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尊重学术自由和学术活动的独立性,为师生员工在教学、研究、学习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建立师生员工权益保障和救济机制。
第十条 学校遵循平等、友好、互惠的原则,与地方人民政府、国(境)内外大学、教育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个人开展教育科研合作与文化交流。
第二章 举办者和学校
第十一条 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经国务院确定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主管,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同建设。
第十二条 举办者依法对学校的办学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和规范;任命学校校长、副校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与办学质量;依据实际情况调整为学校提供的教育资源配置;核准学校章程,审查批准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对学校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纠正等。
第十三条 举办者依法保障学校办学条件,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教育资源;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提供办学自主权救济途径;为学校改革和发展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支持学校依法自主筹措、管理、使用和处置财产和经费;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干预。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实施自主办学,独立管理内部事务,实行校务公开、信息公开,接受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监督。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和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二)依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颁发学业证书,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三)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文化交流和对外合作;
(四)聘用和使用人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调整薪酬标准及分配方式,依法对教职员工和学生给予考评、奖励和惩处;
(五)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声誉;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确定由学校自主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学校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本章程;接受国家、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贯彻执行国家办学标准;保护学校资产不受侵犯;建立内部监督机制;维护教职工和学生合法权益,向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理需求提供扶持和帮助;履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教职员工、学生和校友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教职员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职责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与合作;
(二)按职责使用学校公共资源、享受相应福利待遇;
(三)按规定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按规定获得奖励和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
(八)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与学校约定的权利;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教职员工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恪尽职责,勤勉工作;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爱护公共设备和设施;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参加学校公益活动;
(七)与学校约定的义务;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十八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术、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
(二)按规定使用公共资源,享受国家、学校的奖励和资助;
(三)按规定选择专业和选修课程;
(四)按规定获得学业证书及学位证书;
(五)依法组织和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和学生社团;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与学校约定的权利;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学生履行以下义务:
(一)接受学校教育和管理,修德践行,完成学业;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爱护公共设备和设施;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参加学校公益活动;
(七)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义务;
(八)与学校约定的义务;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校友包括曾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中外人士,以及被学校授予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人员等。
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听取校友意见和建议;联系和服务校友,关心和支持校友发展,并向为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授予荣誉称号;支持校友依法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组织。
第四章 治理结构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理工大学委员会(下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建立符合国情、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现代大学制度。
第二十二条 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校党委及其常务委员会(下称常委会)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产生并履行职责。
校党委及其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遵循民主集中原则制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通过“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式决定学校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校长作为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贯彻落实校党委有关决议、研究和处理学校行政重要事项的会议。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和校长指定的其他人员参加。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对会议研究事项享有最后决定权。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北京理工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产生并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产生,按照自身章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并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本科生、研究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依据校党委批准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为主的管理体制。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需要设立二级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学院的设立、变更、撤销等,由校长提出,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校党委决定。
学院作为学校内设的办学实体,依据学校授权负责组织实施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内部管理等,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学院实行党政领导、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管理体制,由院长、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等组成党政联席会议(院务会议),按照校党委审定的议事规则和程序决定学院重要事项。
学院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教授委员会及其他直属组织、机构。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教授委员会及其他直属组织、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参与学院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民主管理及其他工作。学院直属组织、机构的设立、调整、撤销须经学校批准备案。
第五章 组织和机构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照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根据需要设置学术组织和管理、服务机构。
第三十条 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设置教育基金会、校友会;设置若干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照学科分类设置若干学部。学部在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与学术相关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类组织、机构,依照相关规定产生并履行职责。党的基层组织与行政机构同步建立。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和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自身章程运行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校院两级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组织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履行相应的职责,代表和维护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学校支持民主党派及其他社会团体依法按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作出贡献。
第六章 资产和经费
第三十六条 学校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管理权和使用权,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学校主管部门监管,单位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三十八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国家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学校通过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按照合法、平等、互利的原则争取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学校捐赠。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内部财务管理控制制度,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实行成本核算,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资产合理、节约、高效地使用,保证其安全、完整。
第七章 标识
第四十二条 校徽、校标。校徽为圆形,由外圈中英文名和圈内图案组成。圈内中部图案整体造型呈树状,由下而上表现为雄鹰展翅高飞,到顶端演变成口衔橄榄枝的白鸽;圈内底部图案由延安宝塔和“1940”组成;校徽主色调为绿色,辅助色为墨绿色和褐色。校标为校徽中部的树状造型。
第四十三条 校旗。校旗为长方形,白色旗面,正中为校标,校标下方为赵朴初题写的“北京理工大学”及英译名大写字母;校旗旗面长宽比例为1:0.618。
第四十四条 校庆日为每年9月下旬的第一个星期日。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全会审定,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在学校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办学活动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时,应对章程进行修订。章程的修订程序与章程的制定程序相同。
章程的修订应由校长或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出。
第四十六条 学校办学活动必须遵循本章程;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及文件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学校此前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予以修改或废除。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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