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财政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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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财政的定位

篇1:论公共财政的定位

论公共财政的定位

公共财政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财政改革的目标模式,各项财政改革都应在公共财政思想指导下进行,并为这个总目标服务。当务之急,是如何定位公共财政。只有准确定位公共财政,才能使公共财政建设少走弯路,提高财政改革效率。本文认为,公共财政实质上是市场经济财政,公共财政改革应树立市场经济观念,从市场经济出发,运用市场经济一般原理,定位财政各个范畴。

一、以市场失效作为财政职能定位的经济依据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职能的定位应建立在对市场经济运行的分析基础之上,从市场机制的成功和失败出发研究公共财政的定位。市场机制通常能产生经济上的高效率。这是因为,一方面市场信号能有效地引导资源向高效率的企业、行业和地区流动,从而带来整个经济效率的上升;另一方面,市场竞争机制可使低效的、成本高的、技术落后的、经营不善的企业在竞争中被淘汰,通过竞争筛选下来的企业必定是高效率的。英国著名的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早在18世纪就悟出了市场能够有效地配置资源的道理。他认为,供求双方在市场竞争的环境下各自理性地追逐自身利益不但不会造成整个经济的`混乱,恰恰相反,会带来整个经济的高效率。两百多年来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他的这个思想得到了验证。到20世纪中叶,美国数理经济学家德布罗(Debreu)更用严谨的数学方法证明了这个市场产生效率的命题,德布罗因而获得1987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然而,他在证明中也发现,这个命题只在一系列假设条件下才能真正成立。这些条件就是完全竞争的假设。时至今日,人们对市场机制已有了较为深刻而又全面的了解:市场机制在许多情况下可以带来效率,但也有失败或无效的时候。比如,公共产品、外部效应、垄断、收入分配不公乃至经济失衡等,这些都是市场失效的典型表现。市场失效为政府干预经济提供了合理性依据。西方经济学家认为,在以市场为资源配置主体的经济社会中,只有在市场失效的领域,政府部门的介入才是必要的,政府的职能主要是克服市场失效的问题,财政则是支持政府行使这些职能的主要手段。政府应做的,也就是财政要干的。财政的职能应以市场失效为标准,从纠正和克服市场失效出发进行界定。财政所要解决的只能是市场不能解决的问题,或者通过市场解决得不能令人满意的问题。以此为衡量标准,当前我国财政职能存在严重的“错位”(包括“缺位”和“越位”两方面)问题,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这是建立公共财政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一方面,财政要从经营性竞争性领域的活动中尽快退出,让位于市场;另一方面,财政要切实保证国防、治安、基础产业、环境保护等公共需要,把该管的事要管好,管“到位”。

二、以公共需要作为财政支出定位的前提

一般来说,财政支出是财政职能的具体化,财政职能服务于政府职能,政府应做什么,财政资金就应该支持什么。而政府应做的事很多,应当确定一个可用于决定一种是适合政府还是适合市场的标准。对此,西方财政理论界认为,所有社会产品可划分为三大类:私人产品、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其中私人产品具有效用的可分割性、消费的竞争性、受益的排他性,市场能有效提供。相反,公共产品则具有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受益的非排他性,不能通过市场有效提供。还有一些产品,在性质上介于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既具有私人产品的性质,又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被称之为准公共产品或混合产品。其中,有的可完全由市场提供,而效率不高或供给不足者,则应由政府适当提供或介入提供,这样,政府的财政支出就是全部公共产品和一部分准公共产品。这对我国财政支出范围的界定不无借鉴意义,但是不应照搬,照搬不符合中国的传统思维,而且可能产生一些误解。首先,我国一向将财政理解为分配问题,而分配是满足社会需要,不是直接提供产品。其次,财政部门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既不直接生产产品,也不直接提供产品,而是为政府活动提供资金支持,为政府干预经济提供物质手段。如果认为财政支出中的购买性支出是提供产品,还比较接近,而转移性支出则相距甚远,用公共产品界定财政支出的范围,涵盖面不全,因而用满足公共需要界定财政支出的范围更为确切。所谓公共需要,是区别于私人消费的需要,是市场不能满足的需要,是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需要。满足公共需要的事务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代表全社会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的事务;二是只有政府出面组织和实施才能实现的事务;三是企业和

[1] [2] [3]

篇2:“公共财政论”的再质疑

“公共财政论”的再质疑

张馨的《应从市场经济的基点看待公共财政问题》这篇“答文”(以下简称张文)①及其最近出版的《公共财政论纲》一书,从我们的“质疑文章”(张教授称之为“赵郭文”)中择出的个别词句提出反驳,似乎脱离了我们原文的整体意思,故我们有必要予以澄清,并就此再谈谈我们的看法。??

一、对张馨提出问题的简要回答?? 1.“赵郭文将国家多层次化的用意,却似乎是回避‘市场经济’这一最基本的问题”。? 可是,我们在《“公共财政论”质疑》②一文的开篇就说,“既然公共财政论借鉴的是西方财政学,那么,我们就从西方财政学的研究领域及其发展来分析公共财政论”。而且,我们的“国家多层次化”,只是对西方学者的“国家经济作用”“国家观”的概括,况且文中明确指出是“从市场的自我调整速度或国家对经济的控制程度”划分国家层次,难道这是“回避市场经济”吗??

张教授在《公共财政论纲》一书的开篇给出的“公共财政”定义,令我们不知所云:“‘公共财政’是指国家或政府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的分配活动或经济活动。”③从这句话来看,“为市场提供”,是否可以理解为“为满足市场需要而提供”;而市场需要就是私人需要,“公共财政”怎么又变成了满足“私人需要”的财政?在我们看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可以表述为:为社会提供市场不能提供(满足)或提供(满足)不足的共用品和公共服务的分配活动或经济活动。?

2.“赵郭文通过只能提‘共用’而不准提‘公共’二字,来作为否定公共财政存在的基本依据。”? 我们在全文未曾说“只能提‘共用’而不准提‘公共’”;我们只是用“共用”来界定“goods”(物品和服务),从未用“共用”来界定财政。更何况以“共用”或“公共”二字作为肯定或否定“公共财政存在的基本依据”也未免太表面化和简单化了。?

3.“‘公共产品’一词,赵郭文认为是错误的。”? 我们未曾说“公共产品”这个译名是错误的,“所谓共用品(public goods,‘公共财政论者’把它译为公共产品)是指……”。可见,从我们的意思来看,是翻译为“共用品”还是“公共产品”,并无多大本质差异。?

其实,对“public goods”译名的选择取决于译者对此概念的理解和偏好。我们的译名“共用品”来自张五常的《卖桔者言》,他的阐述简短而精辟。不过,我们现在越来越倾向于把“共用品”改译为“公益品”,因为在近年来的英文经济学文献中,越来越多地把“public good”与“public goods”混用,而前者可翻译为“公共的利益”,正是汉语中“公益”一词的解释,从而演义为“公益品”。实际上,我们对“public goods(good)”的译名的改变经历了三个阶段:公共物品→共用品→公益品,体现了我们对“public goods(good)”概念的不断思考的结果。?

4.“赵郭文还指出,‘共用品(即公共产品)国家是国家经济作用的最低层次的国家观,是盛行于经济自由主义时期的国家观,’而政府干预否定了公共产品论,从而也否定了公共财政论。这种将公共产品论视为经济自由主义理论的看法是错误的。”?

谁都知道,在数学上,有些逆定理是不存在的,张教授就是在上述这句话中作了错误的逆推断。我们说共用品国家是“国家经济作用”的最低层次的国家观,已经很明确地指出了共用品理论是一种政府干预理论,而且也一直赞同张五常教授的这种判断,即“在支持政府干预的各种理论中,‘共用品’最湛深”,只是认为它界定的政府干预的领域比较窄。我们没有犯“政府干预否定了公共产品论”这种逻辑错误,而恰恰相反,站在中国市场经济角度否定的是把全部生命托付给“公共产品论”的“公共财政”,因为从某种程度上说,“公共财政论”只能为政府在资源配置领域里起干预作用奠定理论基础。?

5.“赵郭文关于‘大多数学者以共用品概念界定国家的经济作用最终所要表达的思想是:由于私人单位间的竞争会产生最适结果,因此,公共提供应当保持在最低程度’的说法是不正确的:(1)如果说公共产品国家仅是自由放任的国家,为什么公共产品论不产生于自由放任时期的英美国家?为什么公共产品论开始对美英学术界产生重大影响反而是在西方政府大规模干预社会经济的60年代?(2)为什么以公共产品论在核心理论的当代西方财政学,仍然可以包含政府干预公平和稳定的内容?”?

我们对这三个连续的问题也相应地作出回答。(1)如前所述,共用品国家观是一种从国家的经济作用角度来看的国家学说,是后人 一种总结,不可能产生在当时的社会;就像人们把社会形态区别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等,而当时处于原始社会的人不可能提出他们的社会正“处于原始社会阶段”一样。(2)共用品理论的提出以及受到重视之所以出现在西方政府大规模干预社会经济的60年代,正是因为当时的西方政府大规模干预社会经济,遭到60年代以来兴起的各种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流派(包括货币学派和理性预期学派)的极力反对,凯恩斯经济学中的政府干预理论受到挑战。这时,以萨缪尔森为首的“新古典综合派”为了维护凯恩斯的政府干预理论,丰富和发展了共用品理论,旨在论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没有政府的介入,至少是共用品的供给就会不足,社会福利水平就会下降。由此我们是否可以作出如下判断:不是因为政府大规模干预经济而产生了共用品理论,而是因为为政府干预经济寻找理论依据而产生了共用品理论。故此,共用品理论属于政府干预理论以及为什么会在60年代兴盛起来就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的。(3)至于“为什么以公共产品论为核心理论的当代西方财政学,仍然可以包含政府干预公平和稳定的内容”,正是因为西方财政学的研究领域和内容从“公共财政”走向“公共经济学”的结果;有些作者在写财政学教科书时,没有把“public finance”改用“public economics”,“那也只是为了避免读者感到生疏的称谓。”(马斯格雷夫语,见上文)更何况“以公共产品论为核心理论”并不等于“公共产品论”是西方财政学的全部内容。?

6.“政府为弥补市场失效提供的所有公共服务,包括政府纠正外部性和自然垄断,干预社会分配和经济周期等,都具有公共产品的基本性质即共同消费性,所以它们都属于广义的公共产品范畴。公共产品论正是以广义公共产品为对象的,这就使得以公共产品论为核心理论的西方公共财政学能够容纳财政的公平和稳定等内容。”?

第一,张教授以“共同消费性”作为判断公共产品的属性有失偏颇。尽管经济学中有时也把公共产品称为“集体消费物品”,但这时的“集体消费物品”只是公共产品的一种类型。倘若张教授的判断标准——“共同消费性”与西方财政学中所说的“集体(共同)消费性”(collective&n

bsp;consumption)或“联合(共同)消费性”(joint consumption)并无二样的话,而他们的`“collective consumption”或“joint consumption”更多的是指非排他性(nonexclusion),那么,张教授的标准只是两个判断标准(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之一。?

第二,在西方经济学中,共用品理论是一种政府干预理论,更是一种资源配置理论,是资源配置过程中的政府干预理论。至于政府在稳定经济和公平分配方面“所做的工作”(服务),正如我们在上一篇文章中所说,西方人也认为“超出了公用品的概念范围。”可见,不是我们“硬将公共产品局限于资源配置领域”而是张馨教授自己扩大的“广义的公共产品范畴”与他提倡的“公共财政”所依据的西方公共产品理论不一致而已。?

第三,我们还有一个百思不得其解的问题:要是这种“广义的公共产品范畴”成立,它岂不是与“市场失灵理论”在内容上基本等同?可是,在我们所看到的经济学教科书中,“公共产品理论”仅仅是“市场失灵理论”的一小部分。不过,我们在目前还没有十分把握说已完全吃透了“公用品或公共产品理论”的全部内涵之前,也不坚决反对这种“广义的公共产品范畴”,但反对建立在公共产品理论之上的财政学就叫“公共财政学”,因为在我们看来,公共产品理论一般主要是公共支出理论的组成部分。?

7.“退一步,就算如赵郭文所说的那样,public economics实质性地否定了public finane,……。”?

张文使用“否定”一词令我们吃惊。按照汉语的语意,“否定”是指否认事物的存在或事物的真实性,或是反面的。可是,我们在文中每当并提“财政学”和“公共经济学”时,不是说“从财政学到公共经济学”、“从财政学到公共经济学的变化”,就是说“财政学转向公共经济学”,用心良苦,昭然若揭。我们在原文中通过一节的内容来阐述“三大变化”,目的不正是要说明张文所说的下列这句话吗?“尽管public economics代表着比传统的public finance更为丰富的内容,但它并不全盘否定public finance,而是对其的继承和发展。”其实,更确切地说,public economics不是否定public finance,更不是全盘否定,而是在public finance上的发展。?

8.“某类财政之所以被称为‘公共财政’,是因为其具有‘公共’这一根本特性。西方财政学创立伊始就处于市场经济环境中,并且始终都用public(公共性)来界定和概括其财政现象,就充分地体现了客观环境对其理论的决定性影响。”?

张文一再强调“公共性”,可以说,“公共性”是“公共财政论”的核心之一。可是,张文认为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才具有公共性;而且似乎只有叫公共财政,财政才具有公共性,不叫公共财政,财政就不具有公共性。我们不能苟同这种观点。在我们看来,他们所谓的“公共财政”与财政的公共性不能划等号;因为财政的公共性是财政范畴固有的、内在的,只是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经济形态下,这种公共性的程度不一,或表现得突出不突出的问题。倘若张文所说的“家计财政”不具有公共性,那么,我国古代的“长城”、“都江堰”等工程的性质如何界定?难道在计划经济形态下,我国的财政就不具有公共性了吗?所以,我们认为,无论是张文所说的“家计财政”还是“国家财政”,都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并不是只有“公共财政”才具有公共性,公共性是财政范畴的本质特征,并非“公共财政”所独有。??

二、“公共财政论”者的目的到底是什么??? 我们至今仍不明白公共财政论者极力主张我国应该走向“公共财政”的最终目的是什么。下面,我们只能根据我们对其意图的揣摩予以剖析。?

1.倘若其目的之一是要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性财政支出所占比重过多问题,那么,我们就来比较一下中国与一些典型的市场经济国家的生产性财政支出状况。鉴于统计资料的限制,我们以财政支出中的资本支出作为生产性财政支出的近似指标加以比较。?

我们把典型的市场经济国家分成两类,一类是最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包括澳大利亚、荷兰、法国、英国和美国;另一类是新兴工业化东南亚国家,包括印度尼西亚、韩国、马来西亚和泰国。此外,我们还把同样是人口众多的市场经济国家——印度的情况也列在表中。????

资料来源:中国的数据来源于世界银行,,《的中国》,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译版,第147页;其他国家的数据是笔者根据IMF,Government Finance Statistics Yearbook (1988,1997)有关数据计算而得。??

从表1可以看出:(1)表中列出的东南亚四国,也是以市场经济为主的国家,且与我国在文化传统上比较接近,特别是在现代世界经济的背景下,迅速实现了工业化,他们的经验最可借鉴。而他们在实现工业化的进程中,资本支出比重相当高,平均为25.6%,高出我国目前这一比重10个百分点左右。(2)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财政支出中的资本支出比重不断下降,平均每年下降1个多百分点。资本支出的这种下降速度可以说适应了中国经济的市场化进程,而“公共财政论”者的转向“公共财政”主张究竟想要转变什么?在我国市场机制不可能也不现实在短期内得到充分完善的情况下,在潜在劳动力大军非常庞大的情况下,在迫切需要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调整经济结构、实现工业化的情况下,在经济日益全球化背景下亟待提高国际竞争力的情况下,单靠市场力量动员生产性资源,无法适应新的经济形势需要和国际经济背景的要求。(3)即使我国目前的资本支出比重比经济发达国家高出10个百分点左右,这也说明不了什么。因为,这些国家都是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完善的市场机制决定了政府的经济职能和财政的资本支出规模;我国目前还处于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工业化进程远未完成,市场机制也未健全,在这两个大前提下,即使“公共财政论”的思想是正确的,目前甚至在今后的相当时间内也不可能实现“公共财政论”所设想的目标。如此等等,我们试问:目前的财政还不够“公共财政”吗?还要走到何种地步,或者说生产性支出还要缩小到何种程度才算作“公共财政”??

2.也许有人会说,目前中国财政的问题并不在于生产性支出过多,而是“越位”与“缺位”问题,或者说,财政应当干的没有干,而不应当干的却干了。即使财政的生产性支出不多,但这些支出却用于竞争性领域里了,而没有用于市场失灵的领域。倘若这种观点成立,那也是政府的经济职能有偏,是政府干预的领域有偏,是国有企

业制度的改革不彻底,并不是财政支出有偏,因为财政支出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政府的经济职能和现行的国有企业制度决定的。?

换言之,公共财政论者把财政职能、国有企业制度与财政范畴之间的关系混淆了。从某种程度上说,中国目前面临的紧迫问题并不是财政走向何方的问题,而是政府经济职能的界定问题,是国有企业制度的进一步改革问题,是从现行的国有企业制度走向公共企业制度的问题。⑤而一旦形成公共企业,财政学研究的问题更是“公共财政”所涵盖不了的。倘若建立“公共财政”的一个目的在于政府退出部分性生产领域,那也不是财政的问题:是国有企业要退出,而不是财政要退出;国有企业走向公共企业,财政也自然退出了;况且,即使现在的国有企业不走向公共企业,现在的财政处地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到底都做了哪些事情呢?在已经取消了国有企业的“流动资金拨款”、“税前还贷”并逐渐减少“企业亏损补贴”的情况下,财政与国有企业之间已经形成了比较明确的“征税人”与“纳税人”的关系,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方面所存不多。换个角度说,倘若不从国有企业走向公共企业,就像目前这种状况,即使走向公共财政,就能斩断财政与不变的国有企业(制度)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

3.也许“公共财政论”者的目的是想通过提出这样一个概念,确立一种财政模式,以推进我国经济运行市场化,使财政管理适应市场化。倘若如此,我们就有必要考察一下我国政府行为方式适应市场化的程度。根据陈宗胜等人的研究,(1)我国政府行为方式适应市场化的程度为80%,比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英国和美国等六个最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80年代和90年代平均值低近16个百分点。(2)我国政府行为方式适应市场化的转变过程,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特征:1979—1986年为第一阶段,表现为其适应市场化的程度急剧地提高,从改革开始时接近于零的水平,到1986年达到64%;1987—1990年为第二阶段,政府行为方式的转变处于停滞阶段;1991—1995年为第三阶段,政府行为方式适应市场化的程度再次提高,曾达到81%。近几年,该指标一直徘徊在80%左右。倘若他们的研究结果准确的话,中国目前的财政已十分“公共财政”了,几乎没有转向所谓“公共财政”的空间。?

我们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判断,主要是基于下列考虑:(1)虽然我国政府行为方式适应市场化的程度比最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低16个百分点,但那些国家的市场经济的培育发展和政府行为方式的转变历经一个多世纪,我国才经历短短。如果再以“公共财政”思想,“更新”决策者的观念,很可能出现人为地再加速政府行为方式市场化。(2)鉴于我国经济发展的阶段、市场机制的完善程度、市场秩序的状况以及政府的市场经济管理水平,80%的政府行为方式适应市场化程度几乎接近饱和状态。基于上述两点考虑,在我们看来,如果再人为地加快政府行为方式市场化,不仅欲速不达,还很有可能适得其反,其后果可能不比当年的“大跃进”给我国国民经济造成的危害小。?

4.也许“公共财政论”的本意在于让财政退出竞争性领域,让市场机制有效配置资源。然而,如果我们没有理解错他们的用意,那么,我们认为,这种陈旧的“公共财政”思想,既不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阶段,更不符合新经济形态的要求。(1)在竞争性领域里,市场机制配置资源可以实现效率,但有些领域既具有垄断性,又具有竞争性,财政不可能完全退出,否则,也就不会有“准共用品”(准公共产品)概念了。(2)在我国现阶段,某些处于竞争性领域的大中型国有企业仍然是支撑国民经济高速增长的基础,这些企业要改造也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为了增强这些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财政仍然要在一定程度上予以支持。(3)90年代以来,在美国出现了以持续低通货膨胀率、低失业率和高增长率为特征的新经济形态,支持这种长期增长的主要因素是创新、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人力资本投资。而这些因素都属于竞争性领域里的微观经济活动,但它们都具有强大的外溢效应,需要财政支持。我们相信“公共财政论”者不会因为主张实行“公共财政”而不支持政府积极参与经济形态的转变,放弃长期经济增长。?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财经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

①张馨《应从市场经济的基点看待公共财政问题》,《财政研究》第1期。?

②赵志耘、郭庆旺《“公共财政论”质疑》,《财政研究》第10期。?

③④张馨《公共财政论纲》第5页,第342页,经济科学出版社19版。?

⑤一般来说,公共企业是指国家或政府拥有全部或部发资本的、提供准共用品的企业。这种企业与我国目前的国有企业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的生产活动范围大大小于后者。公共企业具有二重性,即公共性和企业性。公共企业的公共性主要表现在一下五个方面:(1)所有的公共性(政府所有);(2)主体的公共性(所有的终极主体是国民);(3)目的的公共性(国民生活结构的质的提高与国民经济福利的提高);(4)用途的公共性(公共设施的提供);(5)管制的公共性(以国民参加为前提的公方管制)。公共企业的企业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即独立核算制(经营的自主性)和生产率。由于公共企业可以通过提供“市场性物品”来确保其事业收入,的确与政府一般活动有所不同,是作为独立的事业体来组织的,因而企业有义务尽可能实现独立核算,具有经营上的自主权。同时,公共企业作为事业体,承胆着实现经营管理组织及生产、销售体制的效率化(企业内部组织的效率化)和提高生产率的义务。适宜建立公共企业的行业主要有(1)公用事业,(2)基本品行业(如煤、石油、原子能和钢铁),(3)金融业,(4)农业,(5)教育和保健。参阅大岛国夫,1979,《公企业の经营学》,(日)白桃书房。 

篇3:地方政府公共财政职能的定位及决策机制研究

地方政府公共财政职能的定位及决策机制研究

一、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经济学分析

由于公共产品具有层次性,决定了地方公共产品必须由地方政府来负责提供。从提高公共产品效率的角度来看,地方公共产品应由地方政府而不是由中央政府来提供。地方公共产品具有空间限制的特点,如公共教育、交通安全、环境卫生等只能是就近的居民才能享受,因此,地方公共产品必须相应地处在某个特定的地理位置。

图中从公共产品效率的角度表明了地方公共产品由地方政府来提供,会产生更高的效率。因为地方公共产品的供应不只是与受益范围有关,而且与各地区居民的不同偏好有关。由于我国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各地居民对地方公共产品的偏好是不同的,对同一公共产品的需求量也不一样。最典型的是我国的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为了使问题简化,我们假设东部和西部两地区内的居民分别对本地区公共产品的偏好是相同的。D[,1]和D[,2]曲线分别代表这两个地区居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其中东部地区居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大于西部地区。再假定公共产品的人均成本是不变的,为OP,则西部地区居民的公共产品的需求量为Q[,1],东部地区居民的需求量为Q[,2]。如果由中央政府统一提供公共产品,只可能存在一个供应量即Q[,c]。中央政府为了公平起见,只能在两个地区居民的需求量中取一个折中水平来提供公共产品。这样,对西部地区居民来说中央政府的公共产品供给超过了其需求,而对东部地区居民来说中央政府对公共产品供给小于其需求。因为人均成本是同样的,对西部地区居民来说是成本超出收益,其福利损失为△ABC部分;对东部地区居民来说,其需求得不到满足,福利损失为△CDE部分。从中可见,由中央政府统一提供公共产品是不可取的,会造成各地区的福利损失。

附图

从图中我们还可以看出,△ABC和△CDE面积大小与Q[,1]、Q[,2]之间距离及Q[,1]、Q[,2]的斜率有关。也就是说由中央政府统一提供公共产品造成的福利损失大小与不同地区居民需求差异及价格弹性有关。Q[,1]与Q[,2]之间距离越大,福利损失也就越大;需求曲线D[,1]和D[,2]的斜率越大,即需求的价格弹性越小,则福利损失也就越大。我国各地区因历史文化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地区之间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居民对公共产品需求的差别很大,应该采取分权方式,让各地方政府自行提供公共产品,以减少居民的福利损失,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总之,地方公共产品由各地方政府提供要比中央政府统一提供更有效率。

二、地方政府对社会总供求平衡的调节作用分析

如果说,在封闭经济系统中,一般西方国家市场经济流行的是“政府―企业―个人”三部门经济,那么,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中则应该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个人”四部门经济。借用西方经济学的分析方法,用C表示消费,I表示投资,S表示储蓄,G表示政府支出,T表示政府收入,C1表示中央政府支出,G2表示地方政府支出,T1表示中央政府收入,T2表示地方政府收入。西方国家“政府―企业―个人”三部门经济总量均衡模型如下:

C+I+G=C+S+T (1)

即总需求等于总供给。等式(1)调整后可得:

(C-G)+(I-S)=(T-G)(2)

等式(2)表示社会投资与社会储蓄差额等于政府收支差额。由此可见,政府收支关系对于社会总供求平衡具有很大的调节作用。

我国“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个人”四部门经济总量均衡模型如下:

C+I+G1+G2=C+S+T1+T2(1)

等式(1)调整后可得:

(C-C)+(I-S)+(G1-T1)=(T2-G2) (2)

等式(2)表示消费供求逆差、投资供求逆差、中央政府收支逆差之和等于地方政府收支差额。在宏观经济结构均衡模型和地方经济结构均衡模型中不难看出,地方政府对于地方经济总供求平衡同样具有很大的调节作用。地方政府不仅通过自身的收支关系直接影响经济活动及其结构,而且可以通过国有地方经济部门或企业的活动影响本地区的消费、投资、储蓄的总量和结构。因此,规范地方政府的经济行为、提高地方政府配置资源的效率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高效运行的一个重要条件。

尤其我国地方财政支出已占整个财政支出的2/3,可见我国地方财政确实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另外,我国地区经济的差异性很大,各地的资源和开发程度、地理位置、交通运输、人口分布和社会、经济、科教、文化情况各不一样,如果集中由中央实行统一调控,难度很大。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说,只有实行宏观调控的层次化,采取不同的调节方式和手段,才能提高宏观调控的有效性,有利于统一的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我国地方公共财政的中观调控是服从于中央政府统一宏观调控目标任务下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分级宏观调控,是立足于地方政府管辖区域内实施的宏观调控,我国地方公共财政对于优化资源配置、实现本地区经济结构的转换和升级、调整产业结构、选择支柱产业、实现社会经济的稳定,起到了中央政府无法起到的作用。地方政府的功能不仅是市场机制无法实现的,也是中央政府无法扮演的。转变地方政府的职能,是建立地方公共财政的基础和前提。市场能办到的,政府不必代劳;地方政府能办到的,中央政府也不必代劳。地方政府要办的事情就是市场机制无法解决而中央政府又解决不好的事情。只有正确界定地方政府的活动空间,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地方政府职能,才能改变当前地方财政的“缺位”和“越位”状况,在此基础上建立地方公共财政的框架体系。

三、地方政府公共财政决策机制的完善

由于财政的决策过程和收支安排等都是由现实中的政府机构来决定和完成,财政职能的发挥不仅会受到各种外界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同时更会受到政府行为的内在制约和影响,并且因此造成一定的职能偏差或失效。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府实际上是由有理性、自私的人组成的,“那些处于掌握决策权的政治和管理地位上的人和我们其他人没有多大差别,他们总想成为个人效用最大化者”,其行为同样受到各种原因的困扰,并取决于“成本一收益”的分析。

1.完善社会公众对地方政府财政决策的社会约束和监督机制

缺乏社会公众对地方政府财政决策的社会约束和监督机制,是我国地方公共财政效率不高的原因之一。尽管宪法赋予了人代会在财政活动上的根本权限,但目前除少数的宪法条文、税法和每年人代会通过的预算文件外,就基本上不存在其他财政立法了。财政活动中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现象严重,个别人主观随意决策,乱批条子、乱上项目而导致公共财政严重损失。尽管受到报章杂志的揭露和谴责,尽管各种政府报告、决议及其他文件也三令五申要求克服与改进,但这些官僚主义和随意决策的作风至今而无法杜绝,这表明了社会公众对财政权限的制约能力仍是相当软弱的。目前,我国财政法的主要部分是由国务院颁发的各种有关财政工作的行政法规所组成,这种行政机构自己颁布法规自己执行的状态,也削弱了社会公众对财政活动的制约监督能力。

因此,要完善社会公众对地方政府财政决策的社会约束和监督机制,首先要提高国家预算的透明

度。除了牵涉国家机密的项目和金额外,其余的各收支项目和金额,以及具体的编制依据和考虑等,都应向社会公布。要严格执行财务公开制度,地方财政的各项安排和实施结果都必须公开,决不能暗箱操作。要不断提高地方财政支出过程中的决策水平,就必须加强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管理,就必须完善我国财政活动中的社会监督机制。对于独断专行导致的财政工作严重失误,再也不应仅以“交学费”来搪塞了。只有真正追究了有关人员的行政、司法责任,才能确保人们小心谨慎地依据客观的市场要求去用好财政权力。

2.完善各级人代会与各级政府间相互制衡和约束机制

要强化地方各级人大的公共选择作用和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作用。在目前条件下,尤其要加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公共选择作用,以避免决策的片面性和随意性。作为权力机构的各级人代会必须建立起有效的约束和监督财政活动的机制。目前,从各级人大所审批的预算草案看,仅列出了收入和支出几个大项目的数字与说明,不能对各具体项目进行较详细的审查、修订乃至否决,只能被动通过各级政府的预算案和决算案。在财政支出上,各种铺张浪费、违纪违法现象屡禁不止,人代会也无法对财政工作进行强有力的质询,更不要说追究相应的法律、行政责任了。

因此,必须完善我国财政决策中作为权力机构的各级人代会与其执行机构的各级政府间相互制衡和约束机制,才能确保各地区人民的意愿能通过政治程序得到真正实现,才能克服少数人主观随意乱决策的弊病。只有解决了这一关键问题后,我国财政理论才有可能借鉴西方财政的有关理论,转入如何把握并遵照社会公众的根本意愿来开展财政活动。

3.建立起地方政府内部的'自我约束机制

建立地方政府内部的自我约束机制,首先要建立行政官员考核机制及干部任免机制。地方政府在建立丰功伟绩的同时,又发生这样那样的偏差,原因何在?除了涉及社会公众监督的机制不健全外,与行政官员绩效的考核标准和方式也有很大关系。因为考核标准和方式对地方政府尤其是决策层的负责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这决定着对他们的评价和奖罚,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考核机制对地方政府的经济行为起着导向功能。对地方政府来说,除了地方利益外,还有地方政府的自身利益或政府财政决策人的利益。地方政府由地方干部组成,是经济工作的行为主体,他们有其自身的利益,是利益主体。这种个人利益对地方政府的公共资源配置起着重要的作用。另外,还有地方干部的任免问题。目前,我国地方政府的干部任免基本上由上级决定,地方政府行为的约束也来自上面,而非政府组织对地方政府行为的约束和监督是较弱的。因此,形成对政治权力运作的根本约束限制机制及其相关的政治制度与程序,是确保财政运作符合市场根本要求的关键所在。另外,对决策人员的资格也要进行严格审查,他们既要有较高的预测、决策水平,也要受到责任与风险的约束,要从制度上把决策人员的责权利结合起来。

中国是一个大国,各地区经济发展差别很大,因此,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提供公共产品、进行分级宏观经济调控是地方政府资源配置职能的重要体现,也是我国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地方政府的任何决策管理行为偏差都必然影响其资源配置职能的发挥,因此我们必须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利用市场和社会舆论对地方政府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督,通过政治程序和制度规定对地方政府的财政权力加以约束和规范,从而提高我国地方政府财政决策的效率。

【参考文献】

[1] 沈立人.地方政府的经济职能和经济行为[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

[2] 樊勇明,杜莉.公共经济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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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王淑贤,张改香.我国地方政府行为及其对经济总量均衡模型的影响[J].生产力研究,,(4).

[5] 孙国昌,张春慧.构建地方公共财政的思考[J].财政与税务,2001,(3).

篇4:论建立公共财政下的社会保障预算

论建立公共财政下的社会保障预算    [摘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共财政要求完善我国的政府预算体系,社会保障事业作为政府弥补市场缺陷而提供的重要公共服务之一,相应要求建立起相对独立、规范的社会保障预算。本文在阐明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的必要性的基础上,提出对国构建公共财政下社会保障预算的基本设想。

一、公共财政条件下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的必要性

公共财政的提出,使得我们对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定位和活动范围有了更准确的认识,构建我国公共财政的目的在于解决政府或财政职能的准确定位问题。公共财政实质上是市场经济财政,其存在、发挥作用的领域就是“市场失灵”的领域,也就是说,以“市场失灵”为标准,凡是市场能有效地解决的,财政不应介入;凡是市场不能或无法有效解决的,财政应发挥其作用,这就是公共财政的界定范围。而社会保障事业正是“市场失灵”的一个重要领域,社会保障不能依靠市场经济来有效提供,但它又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外部条件,所以必须由政府来出面组织,无。论从资金筹集。还是从使用安排上看,财政在社会保障事业中都占据主体地位。因此,为了发挥政府对社会保障事业的领导和促进作用,必须将社会保障收支纳入国有预算管理,建立社会保障预算。概括起来。我国建立公共财政条件下的社会保障预算有以下几方面的必要性。

1.建立社会保障预算是市场经济下政府职能转变的体现。我国政府具有社会管理者和国有资产所有者双重身份,行使社会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双重职能。过去我国政府的双重身份、双重职能重叠,体现在单一的综合预算中,而随着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相公共财政的提出,单一的综合预算已不能明确分清财政职能的不同目标,作为公并财政下财政职能重要目标之一的社会保障,体现的是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和实现收入公平分配的职能,发挥的是弥补市场失灵的作用,它与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身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能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为了反映政府这种职能的转变,必须从单一的综合预算中将社会保障收支部分别出,建立起相应的社会保障预算。

2.建立社会保障预算是深北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内在要求。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着管理体制不顺、统筹层次低、覆盖面不完整、基金收缴困难。使用中挪用和挤占现象严重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制约了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关系到经济体制改革的成败。持别是目前我国社会保障资金每年已达数百亿元,如此庞大的资金规模如果继续实行分散管理,不能纳入财政统一计划和预算体系。无法接受立法机构的监督,不仅难以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完整,而且不能保证政府社会保障职能的实施。因此,将社会保障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建立社会保障预算,不仅可以直接强化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法制管理和监督,同时有利于建立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约束机制,可以规范社会保障金收支及各项基金结余投资营运活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3.建立社会保险预算是完善我国复式预算制度的重要内容。1992年起,我国由过去的单式预算开始改按复式预算试编,但是这——改革未能分清财政为公共品供给和国有资产经营的预算安排,也未能根据社会保降在公共服务中的特殊性建立起单独的社会保障预算。在公共财政体系下,社会保障这一公共服务的特殊性,表现在国家预算上,要求对这一类资金的收支单独反映,使全社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使用情况有一个全面、完整的认识。因此,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可以把社会保障资金收支从一般性的经常收支中分离出来,以独立于政府公共预算和国有资本金预算,并将预算外的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纳入政府预算统一管理,从而健全和完善我国公共财政下的复式预算制度

4.建立让会保障预算是规范政府收支,加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现实需要。多年来,我国的社会保障收支处于一种较分散的状态:一般性税收收入安排的社会保障支出分散在行破费和各项事业的有关科目中,没有作单独和明确的反映,社会保障资金的收与支之间缺乏严格对应的制度保证。而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可以从预算制度上规范政府在这方面的收支。同时,随着社会保障资金收支流量越来越大,且形成规模庞大的结余,而这些结余资金都是国家可以依法灵活运用的资金,可以大大增强公共财政下政府弥补市场失灵、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能力。因此,通过建立社会保障预算。便于政府有效地管理和利用这部分资金为国家的宏观调控服务。

二、我国建立公共财政下社会保障预算的基本设想

(一)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的基本原则

建立公共财政下的社会保障预算,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从有利于政府对社会保障事业的领导与管理、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率出发,使社会保障预算收支能明确反映政府的社会保障职能,为此,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全面性原则。社会保障预算应涵盖政府行使社会保障职能,从而保证经济正常运行、维护社会稳定的所有行为的资金收支,包括政府一般税收收入安排的社会保障支出和各项社会保障基金收支,也就是说,不分资金来源,应将各类社会保障收支全面纳入预算。

2.专款专用原则。必须在全面、完整地反映社会保障收支情况的基础上,对社会保障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保证社会保障资金的专款专用。

3.公平和效率原则。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的公平原则,要求预算收支划分必须做到科学合理和公开透明,使社会各企业和个人对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便于接受全社会的监督。效率原则则主要表现为对预算收支的安排要体现低投入、高效果的原则。

(二)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的主要构想

社会保障预算同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金预算一样,应由社会保障预算收入和社会保障预算支出两部分组成。

1.社会保障预算收入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社会保障预算收入可以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原经常预算安排的,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一般性税收收入;二是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三是其他收入,主要包括国有资产增值划拨收人和捐赠收入。

原经常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一般性税收收入,体现了政府对社会保障制度直接承担的社会责任,是政府财政收入对社会保障体系支持的具体体现。具体来看,这部分收入包括经常预算的直接拨款、经常预算的结余划拨、经常预算的定额补助以及特定性项目划拨等几个部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基金收入、女工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社会福利保障基金收入、住房公积金收入等等,各项基金预算收入一般由企业缴纳的保险金、个人缴纳的保险金、财政补贴收入和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收益等几个部分组成。其他类收入中的国有资产增值划拨收入代表了国有资产对社会保障事业的支持,捐赠收入则包括国外政府、机构和企业、个人的捐赠基金,这两部分收入也是社会保障预算收入的组成部分。

2.社会保障预算支出

社会保障预算支出是政府为发展社会保障事业,对社会成员因年老、失业、疾病、工伤、生育、死亡、自然灾害等致使生活遭受障碍困难时,为保证基本生活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它由社会保险支出、社会救济支出、社会福利支出、社会优抚支出和特定服务支出等项目组成。按照收入与支出对等的原则,从资金来源和使用方向上,社会保障预算支出可以分为三大类:一是由经常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预算经费支出,主要内容有公共卫生支出、优抚救济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城镇就业补助支出、扶贫支出等;二是由社会保险基金形成的基金预算支出,是政府为保证每个社会成员在老、病、残、失业等特殊情况下的基本生活,从所筹集的各项基金中支付的生活补助、离退休金、医疗补助等具有保险性质的各类支出;三是由国有资产经营增值和捐赠收入所支持的其他类支出,主要作为一种增量补充用于提高社会救济、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的支付水平。

3.社会保障预算进一步改革的设想

当前,我国社会保障预算改革的重点在于应建立社会保障税和工资税,以规范社会保障预算收入的来源。工资税和社会保障税是以征集养老、失业和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为特定目的,以工资收人为税基,以所有取得工资收入者个人和发放工资的企业(单位)为纳税对象的税种,是一种规范化、法制化和强制性的筹资手段,它不仅能有效地克服社会保险基金收缴上的困难,降低筹资成本,保证收入的稳定增长,而且能逐步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因此,我国的社会保障预算收入改革的方向应是以工资税和社会保障税为主体,包括社会福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住房公积金、公共预算补助收入、捐赠收入等项目在内的预算收入体系,从而为我国公共财政条件下社会保障事业的良好发展、政府社会保障职能的有效实施,提供规范的财源保证。

作者:夏远湘 加入时间:-7-7

篇5:论建立公共财政下的社会保障预算

论建立公共财政下的社会保障预算

[摘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共财政要求完善我国的政府预算体系,社会保障事业作为政府弥补市场缺陷而提供的重要公共服务之一,相应要求建立起相对独立、规范的社会保障预算。本文在阐明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的必要性的基础上,提出对国构建公共财政下社会保障预算的基本设想。

一、公共财政条件下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的必要性

公共财政的提出,使得我们对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定位和活动范围有了更准确的认识,构建我国公共财政的目的在于解决政府或财政职能的准确定位问题。公共财政实质上是市场经济财政,其存在、发挥作用的领域就是“市场失灵”的领域,也就是说,以“市场失灵”为标准,凡是市场能有效地解决的,财政不应介入;凡是市场不能或无法有效解决的,财政应发挥其作用,这就是公共财政的界定范围。而社会保障事业正是“市场失灵”的一个重要领域,社会保障不能依靠市场经济来有效提供,但它又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外部条件,所以必须由政府来出面组织,无。论从资金筹集。还是从使用安排上看,财政在社会保障事业中都占据主体地位。因此,为了发挥政府对社会保障事业的领导和促进作用,必须将社会保障收支纳入国有预算管理,建立社会保障预算。概括起来。我国建立公共财政条件下的社会保障预算有以下几方面的必要性。

1.建立社会保障预算是市场经济下政府职能转变的.体现。我国政府具有社会管理者和国有资产所有者双重身份,行使社会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双重职能。过去我国政府的双重身份、双重职能重叠,体现在单一的综合预算中,而随着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相公共财政的提出,单一的综合预算已不能明确分清财政职能的不同目标,作为公并财政下财政职能重要目标之一的社会保障,体现的是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和实现收入公平分配的职能,发挥的是弥补市场失灵的作用,它与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身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能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为了反映政府这种职能的转变,必须从单一的综合预算中将社会保障收支部分别出,建立起相应的社会保障预算。

2.建立社会保障预算是深北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内在要求。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着管理体制不顺、统筹层次低、覆盖面不完整、基金收缴困难。使用中挪用和挤占现象严重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制约了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关系到经济体制改革的成败。持别是目前我国社会保障资金每年已达数百亿元,如此庞大的资金规模如果继续实行分散管理,不能纳入财政统一计划和预算体系。无法接受立法机构的监督,不仅难以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完整,而且不能保证政府社会保障职能的实施。因此,将社会保障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建立社会保障预算,不仅可以直接强化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法制管理和监督,同时有利于建立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约束机制,可以规范社会保障金收支及各项基金结余投资营运活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3.建立社会保险预算是完善我国复式预算制度的重要内容。1992年起,我国由过去的单式预算开始改按复式预算试编,但是这――改革未能分清财政为公共品供给和国有资产经营的预算安排,也未能根据社会保降在公共服务中的特殊性建立起单独的社会保障预算。在公共财政体系下,社会保障这一公共服务的特殊性,表现在国家预算上,要求对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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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论公共财政运行新机制的建立论文

论公共财政运行新机制的建立论文

推行公共财政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职能,从根本上减轻财政负担、摆脱财政困境的治本之策,可以说搞公共财政是旧式财政运行机制同新型市场经济体制激烈碰击后悟出的真谛。但是,由于诸多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当前地方财政在构建公共财政新机制方面面临着许多难以回避和逾越的矛盾和困难。

一是保障基本支出需要的财力严重不足的矛盾。公共财政的一个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保证政府正常运转的财力需要。然而,现在地方财政特别是市(县)以下财力严重匮乏,收不抵支,财政收支难以平衡,有些乡镇的可用财力连教师工资都不够。如此紧张的财力状况,使地方财政成了名副其实的“吃饭财政”,没有保障公共财政支出基本需求的财力。因而,难怪有人把“吃饭财政”当成公共财政。其实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是无建设性支出的财政,各种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历来都是公共物品或服务的代表,都属社会公共需要的范畴,它应由政府出资兴办。

二是可用财力的增长难以满足刚性支出需要的矛盾。一方面现行财政体制下,税收任务由上级税务部门按照“基数加增长”的办法下达,难免与实际税源相脱节,地方财政无权追加或调整,不得不靠良好的人际关系或增提手续费、拨款改善办公条件等形式协调与税务部门的关系,确保尽可能多的税收;另一方面财权与事权不统一,上级部门超越事权,规定下级支出项目、标准和范围,如教育、农业、科技、血防、计划生育、文化宣传、民兵训练等都有具体明确的硬性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拿着上级的红头文件,要求当地财政安排配套资金,有些文件还详细规定了安排的比例或数额,没有顾及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另外,一些政策性增支因素不断出台,特别是调整工资、增发离退休人员生活费、提高民政定补标准、增加岗位津贴和警衔工资等,使得地方财政入不敷出。

三是财政支出“越位”难退、“缺位”难补的矛盾。财政支出范围一方面存在“越位”,职能相近的部门重复建立,一些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和很少具备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乃至后勤服务部门也在财政供给之列,介入竞争性领域的开支比重偏高;另一方面严重“缺位”,公共服务能力弱化,在公共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教育、科技、卫生事业发展等方面投入不足,不少地方的人员工资和公用经费不能打足,下岗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两个确保”无法实现,医疗保障没有保证。由于“越位”退不了,致使“缺位”补不上,与公共财政的基本运行机理相悖。

四是财政支出标准与实际不符之间的矛盾。近几年,尽管对财政供给标准做了多次调整,但仍有不少财政供给标准与实际不符,如住宿费、出差费等,标准偏低。如果提高标准,可用财力又无法满足。而且在财政供给范围没有完全净化之前,就实行统一的集中国库支付制度,必然要增加支出,加大财政的压力。

五是财政自身管理机制不完善的矛盾。在预算管理上,预算编制不细,预算期财政收入的测算一直采用以增长比例确定总量增长的办法,财政支出的安排长期存在切大块直至执行中频繁追加的.问题,即使有些地方实行了“零基预算”,却不够规范,缺乏科学性和严肃性,漏洞较多,如同做数字游戏。在预算的完整性上,由于部门利益的驱使和管理措施不到位,预算外资金并未作为财政性资金实行严格意义上的收支统管,财政预算仅仅包括了预算内收支,预算外收支分散于各部门和单位,成了财政难以掌握的“第二预算”。在财政监督检查上,当前财政监督的范围与深度、方式与方法还不适应职能转变的要求,财政监督检查还没有渗透到财政性资金使用的各个环节,存在着真空。

公共财政的建立势在必然。那么,当前在构建公共财政新机制上遇到的矛盾和困难如何解决呢?笔者以为必须从四个方面加以改进。

(一)完善财政体制,合理分切“蛋糕”。首要的是正确划分各级政府的财权与事权。财权与事权的正确划分和规范实施是分级财政体制的前提条件。要在事权划分的基础上,严格按事权行使财权,克服“下级靠上级补助实现平衡”的观念,严禁互相“钓鱼”等不规范行为。其次要合理分税。地方税种设置是否合理,一方面要看能否保证必要的地方税收入,使地方税收入与其所能承担的职责任务相适应,另一方面要看地方税基是否具有相对独立性和稳定性。因此,既要依据税种性质,将零星分散、税基较窄的税种划归地方,又要兼顾地方税收规模,将少量收入稳定、税基丰厚的税种纳入地方税范畴。再者是要尽快出台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用因素法核定各级财政支出水平和收入能力,并充分考虑各地的实际情况,减少人为因素,实行转移支付。在财力紧张的状况下,为实施有效调控,适当集中增量财力是必要的,但从发展趋势看,收入增长的大头不应归上级财政,以调动各级财政的积极性,建立自求财政平衡的激励机制。

(二)建立规范的税收体系,以保证能够满足公共需要的财政收入。如何组织与公共支出需求相应的财政收入是当前最棘手的问题。从目前的情况看,一要清费立税,完善税制。1994年改革后的新税制已运行好几年了,其中的弊端已经显露,这就要做好新税制的完善工作。重点是要研究解决增值税转型和扩大征收范围、消费税改革以及出口退税机制的改革等问题。增值税要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课税范围逐步扩大到劳务领域,使增值税成为覆盖货物和劳务所有领域的一个税种。消费税要适当扩大征收品目,对烟、酒等传统征税品目的政策和制度进行完善和调整,在更广泛范围内发挥消费税调节经济和筹集收入的作用。针对出口退税上征税与退税相分离、退税以实际退库为主,发生很大现金流的情况,应该在严厉打击出口骗税行为的同时,改革出口退税机制,从制度上最大限度地防止骗税现象的发生。为防止费挤税,侵蚀税基,影响财政收入,应清理不合理收费,保留规费等属于工本性质的收费。规范由政府机关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对已经实行多年、比较成熟合理的收费和基金实行费改税。加强收费票据管理,实行源头控制,把所有预算内外资金都纳入财政预算统一管理。二要改革税收计划管理模式和考核办法。应在建立税源台账,对税源充分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税收计划。对税收计划完成情况既要从数量上考核,又要从质量上考核,看其是否严格依法征税。如果没有做到应征尽征,即使数量上完成了税收任务,也不能认为完成情况好,从而在考核机制上扭转过去不科学的做法。三是落实责任,严格监管。建立健全收入征管责任制,明确各自的职责,并将责任明确到人。对税收征收情况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有税不收的,财政部门可以直接征收入库,既不作为税务部门的实际入库数,还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只有把该收的收入都收上来,才能为公共财政的实施打下坚实的财源基础。

(三)确立科学的支出体制,构建公共支出框架。第一要科学界定公共财政支出的范围。根据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把一般性的竞争性生产领域与财政脱钩,全面推向市场,通过市场手段配置资源,腾出更多资金,提高对科学、教育、环保等方面的投入。第二要重新确定支出顺序。坚持先吃饭后建设的原则,根据有保有压、保压结合的要求,按照保工资发放、保机关正常运转、保社会保障、保公共建设的顺序编制预算,确保重点支出需要。当前,特别是要结合机构改革,精简机构,合理定编、定员,保证人员工资的及时发放。继续加快事业布局调整,打破区域和行业限制,改变布点过于分散和部门所有的封闭状态,实现事业资源的合理配置。第三要调整财政建设性资金投入。公共财政并不排斥建设性资金的投入,关键是要改变投入的方式和方法。财政要从过去直接对竞争性领域、应用性研究、一般性文艺团体的投资和企业亏损补贴等当中退出来,逐步转向公共投资领域,也就是影响整个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市场不能投资、不愿投资、不敢投资的领域,如兴建水路、电、桥等基础设施,投资兴办学校、医院、基础科研等事业,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增加社会保障支出等,为社会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和投资环境。

(四)改革财政基础管理,进一步提高理财水平。一是改革预算编制办法。公共财政要求早编预算、细编预算,编制部门预算。因而,财政预算必须改变过去那种“预算一年,一年预算”的传统做法,扭转“重决算,轻预算”的状况,把预算编制开始时间提前到上一年,使预算编制时间起码在9个月以上,保证有充足的编制时间。预算编制必须细化,要细化到具体部门、具体单位、具体项目。各预算单位必须同步编制部门预算,有预算外收入的,须编制包括预算内收入的综合预算,不得私设小金库、账外设账、截留财政收入。预算一经确定,应保持其严肃性,坚决按预算办事,不得随意更改,彻底解决预算“年初粗算算,年末再追加,专项结转过多”的弊端。二是实行零基预算。编制预算时将支出划分为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事业发展和生产建设性支出分别编制,行政机关、全额供给事业单位按编制内实有人员和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标准据实编列,定额补助单位定额补助费分别按定额补助标准编列,超编人员不予供给。公用经费实行统一的分类定额。财政部门要对单位人员增减、供给标准变动及专项支出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既要避免个别部门吃空头经费,又要防止留下硬性支出缺口。各项支出标准的制定必须符合实际,并根据变化了的情况随时调整,以提高预算执行的可行性。三是落实国库集中支付办法。国库支付制度的改革涉及到集中支付机构的设置、部门职责的调整等配套改革。集中支付机构设立后,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机构要相应精简;取消各预算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在银行开立的预算内外资金账户,将这些资金集中于财政部门在银行开立的国库单一账户中,这些部门主要负责审核预算执行的真实性,不再承办各项支出事宜。四是推行政府采购制度。要在完善政府采购操作制度的同时,加大工作力度,扩大采购范围,把政府采购项目全部推进到位。五是加强财政监管。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对所有单位、所有支出项目实施经常性检查,做到不留死角,消灭真空。既要认真查,更要严肃处理。不查不处、重查轻处都是财政监管工作的大忌,必须予以纠正。只有把各项管理措施推进到位,公共财政新机制才能得以顺利建立和完善。

篇7:论经济法的分岐及其定位

论经济法的分岐及其定位

刘成江

经济法到底是什么性质的法律,这在法学界历来存在争议。归纳起来有三种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一是认为是国家干预,二是认为是国家协调性质的,三是认为是国家调节性质的。在不同时期,不同的理论占据着主导地位。从我国的改革看,我们是在认识和实践上从计划经济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种转变使我们对经济法的认识存在着巨大的变化,因为经济法与经济密切相关。但是,这些变动是否有一些规律性的东西,经济法作为一个法学部门,是否有一些共同的性质。假如没有共同的规律和性质,经济法成为一个完整的法学部门就很有问题了。也就是说,这些理论假如有合理的地方,这些合理的地方应该是共通的。

一、

让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些对经济法认识的理论。第一种是认为经济法是国家干预性质的,这和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法理论相一致,是属于市场本位的一种认识。在市场制度的背景下,国家原来在自由市场经济理论中是守夜人的角色,但由于经济垄断性的增强,以及市场经济中的固有缺陷,使得政府要担当更多的角色,很显然,这是国家对自由经济意义上的市场的一种干预,由此而进行的法律干预方法就是这种性质,这个理论的前提是有一个完整的市场的存在。长期以来(即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经济活动被设想为属于私事的范围,对经济活动的法律管理属私法的范围,国家的作用就只是执行维护公共秩序的任务。

随着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私人垄断利益集团的社会经济力量得以极大发展,自由竞争的经济条件逐渐消失,对竞争不完善的认识以及二十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使人们日益怀疑市场的自动调节机制,因此,国家干预得到了发展,使政府与私人力量之间的均势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这一变化最明显的表现是以有意识地组织经济生活来取代市场自发机制――经济计划化。亚当?斯密所颂扬的处于完全竞争中的大量小单位可以实现私人利益向全局利益汇合的“无形之手”,让位于“有形之手”――即“国家之手”。这样的计划化意味着配备充分的法律手段,并使法律规则在计划制定、实施和执行过程中起主要作用。从而产生了崭新的第三类法律――经济法。它最早产生于二十世纪初的德国。

经济法产生于立法者不再满足于从公平调停经济参与人纠纷的角度考虑和处理经济关系,而侧重于从经济的共同利益、经济生产率,即从经济总体的观察角度调整经济关系。经济法产生于国家不再作为纯粹私法保护自由竞争,而寻求通过法律规范以社会的整体利益来控制自由竞争。所以有学者说“经济法就是组织起来的经济法律”,这不无道理。

对经济法实施统制,在本世纪后半叶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且在个人和企业方面以及在整个经济生活方面都有表现,经济政策的手段逐渐讲究起来,从“凯恩斯革命”起,经济学家就致力于对预算政策、税收政策、信贷政策和收入政策进行科学分析,他们尤其明确提出了利用这些手段实现国家总目标的条件,充分利用资源、稳定物价,提高国民产值增长率。

国家对经济的非系统化干预存在已久,但对经济的系统干预,则是在垄断产生之后,经济法是国家系统干预经济的法律工具。任何法律制度都与国家紧密相关。所以,作为国家直接干预经济生活的法律起源很早,如14世纪至15世纪出现的商法。而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则是产生于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本世纪以来,经济法已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法律秩序要发挥整个社会价值准则体系的作用,因为与单独的经济效率相比,社会价值准则体系所包含的内容要广泛得多。可以说,法律秩序本就有和谐一致的要求。正是由于对社会法的需求,私法与公法,民法与行政法,契约法与法律之间僵死划分已越来越趋于动摇,这二类法律逐渐不可分地渗透融合,从而产生了一个全新的法律领域。

二 、

第二种是认为经济法是国家协调性质。国家在总体经济中起到协调的作用,如在总量控制、各方利益协调上都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很显然,这是一种国家或是政府本位的一种认识。 国家协调应该讲是一种脱胎于计划经济的产物。国家能否协调经济,在计划经济因素下,国家对经济的协调性质是非常明显的。在我国改革初期,也就是我们提出计划为主、商品为辅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这种对经济法的认识是正确的。但是我们要建立的是一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谓市场经济,对竞争的强调显然是它的一个最明显的特点。而在竞争市场中,政府的力量正如我们所知道的是与竞争的力量有性质的不同,政府与市场在运作上是不同的,在市场失灵等市场不能发挥作用的场合,才会有政府力量出现的合理性。由此可见,这种国家本位的对经济法的认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有问题的。

按照传统的对社会主义的认识,经济处于国家的计划的管理之下,企业的产、供、销、人、财、物完全由国家计划控制。企业是整个社会“大工厂”的生产单位,所有的法律都是“公法”。在这种条件下,经济是处于行政管理的模式之下,所有的有关经济的法律都是行政法津和法规。毫无疑问,在这种条件下是不需要经济法的,只要有公法和行政法就足够了。但是这种模式由于其僵化性而不断地暴露其低效率和非经济的缺陷。由此,各社会主义国家都进行改革,在计划中逐步加入或加大市场的成分。社会主义国家,包括我国的经济法都是在这种条件下产生的。由此可见,我们经济法的产生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法的产生是在两个不同的条件下,后者是在完整的市场中加入国家或是政府或是公法的力量,而前者是在计划中不断地加入或是加大市场的力量和比重。但二者的结果却是一样的,都导致了经济法的出现和对经济法的强调。从这一方面我们也可以看出经济法的一些本质上的特点。首先,经济法并不是以市场或是以国家(政府)为本位对经济的调整,经济法并不存在国家或是市场本位的问题。其次,经济法可以是以国家干预为主要内容,也可以是以打破国家垄断为主要内容,在原先是公法调整的领域逐渐加入或是加强私法的内容和力量。第三,将经济法归结为国家本位的法律,即所谓的国家协调的性质。是在形式上受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法理论的影响。毫无疑问,西方市场经济有完整的私法体系和竞争市场,以及有深远的私法自治的传统。国家对经济的影响和作用是逐渐加深和扩大。因此,国家(政府)与场的关系是国家逐渐进入和加强其作用,由此表现在经济法上就是国家的作用、公法逐渐侵蚀私法,也就是所谓的“私法的公法化”。但是自七十年代以来,在GATT和WTO的努力下,国际市场急剧扩大,垄断在某一国家的情形在相当大程度上得到了缓和,甚至是消除。国家对政府在经济中的消极作用也逐渐有了更深的认识。各国都在不同程度地放松对经济的管制。这些国家逐渐从市场中有条件或是无条件退出的法律都属于经济法的内容,但若再将这些法律看成是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就不合理了。而我国在现阶段,大量的经济法的作用和功能正是为了消减或是消除过分的政府力量在经济中的阻碍作用,经济法的性质或是理论却不能体现经济法的这一功能,这种经济法的理论显然是有问题的。

第三种理论中经济法的调节性质是为了克服对国家在经济生活中作用的过分强调。这种观点在国家的强调上低于第二种观点,但对国家的本位的观点仍是这一观点的主要问题之所在。国家在经济中的作用仍是主要的和不可或缺的。那么,这会造成什么影响呢。对法律性质的划分的意义是在于揭示法律的基本价值,在于揭示法律的基本内容,给人们一种直观的对法律体系的了解。它决定该解释理论的价值趋向。而它的作用是对这个理论定下一个基调。它的直接效果是对法律的解释产生影响,法律的解释是一种整体的解释,这在法律解释学中是一个基本的原理。

法律,我们可以把它理解成对社会现实及其可预料的将来的一种解释。在这个前提下,对一个社会理论的正确性与合理性的检验是看它的解释与社会现实的符合程度。上面的理论可以讲是对某种社会中经济法律的一种解释,但对我国现阶段转型社会的现实及改革趋势的解释有一定的偏差。用一个形象的说法,上述的经济法理论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上是一种“TO”关系,即是进入性的、外在的。而我们现在的情况是“FROM”,我们国家现在的政府与市场是一种内生的、一体化的状况,我们的改革所要达到的是使二者关系是一种“FOR”的状态,即是服务性、保障性的。我们的经济法理论应该反映这种状况。

经济法是处于公法和私法交界处的一个部门,它是集中和综合的产物,它的统一性在于它的惟一目的是管理经济活动。它首先是作为一种处理问题的方法,作为一个有具体特点的部门出现的,是符合正在形成的经济社会所需要的法律秩序,是与全部传统法律规则并存的一项新法律,是从其经济后果来看问题的法律。经济法是处理公法与私法、政府与市场关系,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一种法律。在我国的市场化改革中,这种关系的妥善处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直接关系到我国改革能否顺利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能否合理地建立起来。

经济法是处理公法与私法、政府与市场关系,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一种法律。在我国的市场化改革中,这种关系的妥善处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直接关系到我国改革能否顺利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能否合理地建立起来。

四 、

我国的政府改革是一种对传统的“全能政府”的改革,在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政府是社会“大工厂”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政府既造计划,又管理经济;既是社会的参与者,又是社会的执法者;既是社会的生产者,又是社会消费的安排者。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政府的全能性要向社会性转化。什么是社会性呢?就是说,政府的管理模式与市场的竞争模式从根本上是不同的,政府的管理是一种行政管理的模式,是一种依据行政法和上级机关的授权而进行自己职能的运用,对行政机关的作用的评判是上级机关,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而市场的竞争模式正好相反,市场主体的存在价值是它在市场上是能赢利的,也就是说对市场主体的存在价值的评判是市场,而不是其它,市场主体的动力来自市场,这也是为什么我们的国有企业要从行政管理模式中解放出来,否则就没有出路的'原因,因为原有体制刚好与市场机制相反。政府即使参于经济也是在竞争市场之外,或是以市场主体的身份来参与到竞争市场之中,或是在市场不完善的地方,或是在市场不能发挥作用的地方。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中,市场是第一位的,政府的作用是为市场服务。这是市场经济的共性,也就是政府的社会性。

但是政府的全能性向社会性转换是如何来实现的呢?

我国经济改革的一个特点就是它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改革,是政府推动实现体制转换。在这一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矛盾,一是市场发育的不完善、市场制度未建立,这种制度不仅仅是一种法律条文的规定,而是整个社会的实体运作的制度。这里面是有原因的,在原有的计划体制下,经济中存在大量的国营企业,作为经济的主体和经济的主导力量,它和政府是一体的,但是在体制转换中,这部分企业如何转换市场角色与行政管理模式一直是我们不能解决的问题,也就是说,在市场中,国有企业仍是和政府有着直接的关系,企业的融资、运作、包括破产都不是按市场规则来运作的。政府在市场中的行政管理模式仍非常明显。这是我国市场发育不完善的一个重要表现。大量的市场规则在此不能适用。表现在法律上,就是欠缺一个与民法规则的运作相对应的所谓“市民社会”。二是市场发展的长期性。市场的发展是个长期过程,不是体制上转换了,经济中就可以实现转换。最明显的例子是俄罗斯的“休克疗法”,虽然制度变革了,但是市场的运作还是很成问题的。大量的资本不是按实际价值向市场转换,而是按权力进行的分配。对这样的分配,市场要进行长期的消化之后才能进行符合市场经济的运作。我们应该看到,从计划到市场,单单从经济上看是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不是与市场经济国家一样的政府干预的问题,而是政府如何从全能转换到其社会性职能上来的问题。是政府与市场如何协调的问题。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这一过程中,肯定不可能是“一刀切”的关系,而是在不同领域、不同时期都会不相同的一个“弯弯曲曲”的关系,这种关系如果不用法律的规则来进行确定,肯定是会由于惯性的作用而互相影响,从而保持政府的“全能性”。在我们的经济中已经显示出来了。中央的改革到地方常会出现扭曲,地方保护主义的趋势愈来愈强烈。这其实都是中央政府的改革下来之后,地方政府的职能不能局部消退所造成的。社会是个系统,是相互影响的,权力也是如此。部分权力的缩小会由于其他权力没有变动而保持其实际的影响力,而且它的效力在法律未规定时是待定的,在法律上是不能称其为违法。在这种情况下,按照市场经济模式制定的法律常是得不到执行的。我国法院系统规定为执行年,这说明我国法院执行难问题已经到了非常严重、非解决不可的地步。大量的执行难问题就是由于地方政府基于地方保护主义而造成的。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构成了我们经济法所要研究的一个中心问题,也决定了我国的经济法不同于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法理论,我们不可能把我们的经济法理论放在国家干预的领域,而应放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上,就是政府如何在经济稳定发展,在渐进式改革的思路下完成政府职能转换,同时又能使在政府完成职能转换的地方实现市场力量的填充。

应该看到,我国的经济法在实现一部分宪法的功能,因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究其实质,应该在宪政制度中有明确的规定,它是由一国的基本制度所规定的,而不是由部门法来规定的。我国的情况之所以会如此,是由于我国是一个转型社会的性质所决定的,同时,也是由我国的转型是一种渐进式的模式所决定的。转型意味着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的转变,从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由于这一过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所以基本制度面的确定是很难的,当然,我们也可以进行这种制度的设想,但要设计出具体的权力排列方式、具体的规则形式并使之有效力,我想我们的理智还没有达到这样的层次,要知道,这种改革是破天荒的,谁也没有做过。这就意味着,在基本制度面上,我们没有政府与市场的权力的基本划分,也就是说,在法律上,政府可以是全能的,也可以是社会性的,而由于政府原来是全能的,因此,政府很可能自觉、不自觉地在走原来的路子。

对于政府的这种状况,按完整的市场经济对政府的权力进行要求显然是不现实的。政府在社会性的功能之外还承担着更多的职能,而传统的全能性的职能又与我们的改革方向不符合,政府的职能在理论上是不明确的,那么政府的职能在法律上,由于缺乏基本法的规定,其权力的解释就存在困难,政府主要的法律依据是经济法,因此,经济法的体系化就显得特别重要。

五 、

我国经济法理论上的混乱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经济改革是从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跨度大、难度也大。我们的改革,正如我们在上面所分析的,是在几个阶段的认识的基础上才达到今天这一高度的,而作为与经济改革直接相关的经济法当然也与这一过程密切相关,同时,这也损害了经济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所应具有的稳定性。在国外对经济法的不同认识也有这一方面的规则上的原因,但都不及我国的经济转轨给经济法带来的变动性大。这不但是在规则内容上的改变,也在相当大程度上改变着它的性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确立以及加入WTO进程的加速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这种状况。

WTO的加入在法律上给我们国家的经济法注入大量的内容,WTO是国际法律,是对国家的一种义务约束。国际法是一种“软法”,所谓的“软法”,一方面它是一个缺乏体系性的东西,即使是WTO法律文件,作为迄今为止最为庞杂的国际经济法律文件,也不是包罗万象的,正如我们在上面所指出的,它在许多方面是有欠缺的,也就是说,这个国际经济法律体系是不完整的,一个不完整的体系,在解释上,肯定会产生歧义,因为一个完整的体系,也可能由于法律用语、理智的局限性、以及经济现实的变化而产生许多不确定性的东西,何况一个体系不完整的东西。WTO是个发展的体系,乌拉圭回合之后的国际经济谈判的工作也正在酝酿之中。“软法”表现的另一个方面就是它相对于国内法是一个不完整的法律体系,即国家既是立法者,又是司法者,同时也可能是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可能是原告,也可能是被告。(这也是为什么发展中国家要参加到国际经济法律体系中去的原因。否则,无法在经济领域有效地保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中国要在未来世界经济舞台上有发言权,要成为世界经济强国、经济大国,就必须尽早地加入WTO这一多边国际经济组织。这样中国在第三世界国家或地区占绝大多数的WTO内,就会像在联合国内一样具有重要影响力,否则,被排除在WTO之外,不仅影响中国在国际上的地位,也使中国无法对发展中国家发挥影响力,也无权参与制定新的国际经贸规则,中国将长期被排除在世界经济舞台之外。)我们在关于法律正义的知识里就知道,司法者应该是中立的,而不能充当被告或是原告。另外,它的救济方式在相当大程度上是自力性质的,国家实力的因素起很大的作用。原先GATT是个没有司法体系的临时国际经济安排,而现在的WTO设立了争端的解决机构,但是,争端解决的强行性在国际法中一直是个难题,是导致国际法被称为“软法”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随着WTO争端的增多,争端所触及利益的重要程度的增强,国际法的这一特性会暴露出来。在国际法律体系中,实力的因素是不能不考虑的。这也是为什么越是触及到大国,争议的解决就越难,这是国际法的法律性不及国内法的地方。

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性不如国内法,因为国内法是一个完整的体系,而且有一个权威的存在,但是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化:一是经济的国际化,二是经济的市场化,这二个共同点使遵守国际经济法所带来的利益要远远大于违反国际经济法所带来的收益。法律的遵守有一个利益的共同基础,虽然这个基础可能会由于国际经济的变化而消失,但在可以预料的将来,这种变化似乎是不可能的。这也是为什么在美中WTO谈判之后,双方认为这是一个双赢的结果。

WTO给我们提供了一个经济法律的基本框架,这个法律体系尽管存在着不尽如意的地方,如它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对发展中国家的国情的考虑是存在问题的,这也是我们今后在WTO体系中应该注意的地方。但是,我们应该看到,WTO所构建的法律框架是和我们改革开放的方向相一致的,这也是为什么大量的发展中国家要加入这一国际经济法律体系中去的原因。在这个法律体系下,我们思考的是如何加强我国经济主体的竞争力量,使它在这个法律体系中有更多的事实上的权利,而不是处于被动的境地。也就是说我们要适应这种法律环境,以及能获取这种法律环境所带来的利益,以这种环境来促进我国的改革开放和加强我国的竞争实力。

WTO所架构的是一种市场走向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首先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意味着市场应是完整的,政府对市场不过多干预。这是加入WTO的一个制度性的前提条件。其次是政府保证不实行歧视待遇。这也就是构成WTO基本原则的多边最惠国待遇原则。第三个是国民待遇,保证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我们以前对外商提供的是一种优于本国经济主体的优惠条件,因为我们以前有所有制的区分,而且为了吸引外资促进本国的经济发展。这是一种体制转轨当中的做法,其实是一种对市场的扭曲,是为了克服旧体制的弊病而采取的一种矫枉过正的方法。对国民待遇的理解一方面是对外国人提供不低于本国人的待遇标准,而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对本国人提供一种平等的待遇和不低于外国人的标准。

WTO的文件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最完整的对政府权力重新定位的法律文件,也是我国经济法律的最为基本的文件,是我国经济法的基本法,也为推动我国政府职能转换提供了一个法律的框架。我们应该利用好这一次机会来推进我们的市场化改革。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WTO提供给我们的是一个不完善的对政府的限制,还有许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是不可能在WTO这样一种国际经济法律文件中来进行规定的。()这就需要我们的经济法来完善和发展,应该讲,对我国这样一个行政权传统很强大的国家而言,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个长期的工作,而且在我们的司法、立法领域的行政化倾向也一定程度上存在,这是我们的传统在起作用,也是我们在规定政府与市场的界限中会遇到的困难,但是这个问题又必须解决,否则,我们的市场化改革就有可能夭折,我们的改革开放就有可能停滞。

其实经济法对这个问题的阐释应该是在一个宪法的体系之下才会形成一个完整的解释的体系。但是由于我国经济的转轨性质,这种理论上的要求是不现实的。这一点我们在上面的分析中已经指出来了。经济法自身要求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和价值内涵。否则,法律的解释就会出现问题,依法行政和完善市场这两个改革的目标的实现也会有问题。由此可见,完善经济法的理论和经济法的规则,对我国的改革开放和市场制度的建设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构成一个含有WTO内容的经济法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一个迫切任务。一方面既然我们作出了国际法上的承诺,那么,在国内法上有一个具体明确的规定是必然的,否则,国际条约的执行是有困难的。构建一个与我们的国际承诺相一致的经济法体系的工作是艰巨的。二是如何应对WTO所带来的挑战,如何利用WTO所带来的法律权利,如何在WTO所给我国的宽限期内尽快地完善我们的市场,使期限过后的开放不至于带来大的冲击,这是我们现在应该考虑的问题,其中的中心问题是我们如何有效地利用政府资源。应对WTO所带来的冲击的前提是重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得我国的经济竞争实体在没有政府的保护下能不断地经受国际经济的考验,并利用国际经济的广大市场来壮大自己。经济法若是实现这一目标,便是法律对现实的最大贡献。加入WTO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完善和发展经济法的契机,也使经济法的发展面临一个繁荣的新阶段。

篇8:论法学的学科定位

论法学的学科定位

摘要:法学的学科定位应当着眼于整个人类社会的知识系统,在现代社会的知识结构中为法学寻找自己的领地与归属。法学的本质是一种人学,是人类对于自身生存状况的理性把握和反思之学,是人类对于自身存在价值的不断探索与追问之学。法律人在今天最为重要的历史使命是积极参与到现代学术的话语中去,并与其他社会科学进行对话。

关键词:法学;学科;社会科学

法学的学科定位问题是我们进行法学理论研究所无法回避的问题,它也是法学理论研究的前提性问题,它直接关乎法学研究的发展方向。而在我国法学界很少有人讨论过作为一门学科的“法学”的定位问题,对于法学的学科属性究竟是什么往往都是做出了一种想当然的回答。目前法学界对于“法学”的定义的探讨多集中于法学研究的范畴。典型的表述模式是将法学定义为“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①这种定义以法学的研究范畴为出发点,但它并没有揭示出法学在人类知识体系中的地位。上述定义模式最大的缺陷就在于其忽略了这样一个基本事实: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范畴不是一个封闭的系统,每一个学科的研究范畴都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而发展。学科的交叉与整合已经成为现代学术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法律现象也不再仅仅是某种实在法的运动现象。如果我们仅仅依据学科的研究范畴来定义某个学科,那么就无法揭示学科间的研究差异,也无法将人文社会诸学科进行正确的划分。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法学的学科定位应当着眼于整个人类社会的知识系统,在现代社会的知识结构中为法学寻找自己的领地与归属。

一、法学是一门科学吗?

法学是否为一门科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科学” 的定义以及“科学” 的包容性。因此,对这一问题作出回答,就有必要对“科学”的含义和范围进行合理地界定。

“科学”的最初含义来自法语,仅指“知识” 而已。1976年出版的《法国百科全书》将“科学”解释为通过揭示现象之中的规律所取得的全部知识,以及作为这些知识之基础的认识论。②美国学者沃尔多也认为:“从最广义上讲,即从词源学和历史的角度来证明,科学只不过是(虽然这里没有简单的事物)‘知识’。从最严格的意义上讲,科学只是某种类型的知识,是根据专门方法的准则来获得和证明的知识。”③以这种较为宽泛的定义来衡量,我们可以肯定地说,在人类文明的几千年发展中,法学已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知识体系,并且在历代法学家的锤炼之下,已形成了以不同方法为主导的各种流派。应当认为,法学有自己特定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社会功能。对于这一点,法国《拉鲁斯大百科全书》也作了明确的回答:“法学确实不折不扣地是一门科学。按照法学的研究对象而言,它是对各种法律事件及其相互关系和分类等方面实践的认识;按照法学的`应用方法来看,又是十分严谨的论述和仔细的分析,是演绎方法和归纳程序同时兼用(旨在摆脱大量法律条文背后的各种原理原则的影响);按照法学的实践或教育目的而言,是要起到协调社会生活的作用,或者教育公民们懂得各种法律。”④

相反,如果将“科学” 仅仅等同于“自然科学”,那么,法学与自然科学所要求的逻辑体系与研究范式之间可能存在较大的差距,其科学性也就令人怀疑。历史上,以“自然科学” 的标准否定法学的科学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科学”以对客体的观察、测量、计算为基础,立足于经验的视角观察问题,而“法学”主要是理解法律语言的表达及其规范性意义。

2、“科学”反映的是事物的因果关系,而法学至多只能反映事物的准因果关系。

3、“科学”必须保持价值中立,而法学则很难排斥价值判断。

4、“科学”的方法是通过实验或资料的收集来进行,而法学只能运用演绎与归纳的方法进行研究,其结果既无法保证准确性,在理论上也不能证成。

总之,关于法学是否为一门科学的问题,首先,必须把“科学”作为一个普遍性的概念,用于指称人类的一种专门性研究活动,而不应把自然科学作为唯一的存在方式与判断标准;其次,必须反对科学上的“沙文主义”,即武断的“科学主义”。在此前提下,笔者认为,法学是一门科学。

二、法学是社会科学还是人文科学?

对于这一问题,或许很多人从来没有思考过,也许它根本就不构成问题。但是在人类学问博大精深,知识体系纷繁复杂的今天,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三足鼎立的现代知识系统中,法学的定位却是一个实实在在的难题。

大多数人倾向于将法学理解为一门社会科学,但是社会科学的许多特征却是法学所不具备的。而将法学作为为一种人文科学却又与法学理论的某些客观性特征格格不入。尽管人文社会科学的基本特征都可归纳为一种价值论上的问题,但是二者之间仍然有比较大的差异。社会科学的基本思路是对某一事物进行比较客观的“描述—评价—预测”,而人文科学的基本思路是“解释与批判”。法学的尴尬恰恰正在于其既要具备解释与批判的功能,同时还要对社会行为进行比较客观的“描述—评价—预测”。这种局面的形成是由法学本身的特征所决定的,即法学既要对现实问题作出回应,又要保持一定的超然性。法律本身也必须在理想与现实之间保持一种张力。有的学者指出“法律在规范层面是封闭的,但是在认知层面却是开放的”,也正是指此。

卡尔·拉伦兹认为,法学的本质是一种规范研究。规范研究的本质是对于现实问题的价值解答,也就是说法学的首要任务既不是求真也不是在于描述,而是对事物的价值或意义作出回答。如果说法律的基本功能在于“定纷止争”,那么,法学在面对现实的纷争的时候就必须对引起纷争的行为作出评价。这种评价是法的基本功能所在,但它仅仅是法的功能的一部分。通过对行为的评价,法要实现自己的价值目标或理念,并进而引导人们的行为,使个人的行为与社会的需要达成某种程度上的协调。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是实现人类自我控制的工具。法学就是人们通过对这一工具的研究而实现对人自身的关怀的途径。法学存在的根本价值也就体现在这种对自我生存困境的关怀之中。所以,我认为,法学的实质是一种“人学”,这是由法与人的特殊关系所决定的,正所谓“道不远人,远人非道”。同时,也应指出,将法学定位为人学并不是将法仅仅看作是人类的工具理性的产物。法学应当是人类对于自身生存状况的理性把握和反思之学,是人类对于自身存在价值的不断探索与追问之学。 三、法学应该做什么?

既然法学的本质是一种人学,那么法学在现代知识体系中究竟应该起到什么样的作用或曰法学应该做什么就又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法学是毕其力追求自身的完善还是尽可能实现其社会价值,不同的人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理论法学者尤其是法理学者多以追求法学或法律的自身完善为境界,而应用法学者则更倾向于寻求法学对社会实践的指导作用。对此,我们不愿作出孰优孰劣的评论,但我们可以评价其对社会的价值与贡献。既然法学不是空中楼阁,总该考虑其对社会的贡献,“真正的贡献,只能产生于对中国的昔日和现实的真切的和真诚的关怀和信任……”⑤尤其是法学不能也不该只是某一个或某一类少数人才可以掌握和运用的知识!从这一角度来看,法学应该做什么应当是明确的。

我们长期以来已经习惯于将法视为工具,将法学视为工具理性的学科。所以,法学研究一直不能探索出一种自足的研究方式和方法。法学成为了寄生在别的学科之上的寄生学科。法学在近代社会发展史上曾经长期被排斥在知识系统之外,甚至被当作一门职业技能来看待。同时,法学在很大程度上依然保持着与其他学科的相对独立性,法学也依然被法律人这一特殊的人群所拥戴。可是法学在现代知识结构中所表现出来的尴尬局面却是每一个法律人所不得不面对的一个事实。法学的研究方法对于别的社会科学似乎完全失效,而别的社会科学大举入侵法学的传统领域则是不争的事实。经济学对法学问题的涉足形成了法律的经济分析学派。社会学对现代法学的影响更是巨大,法的社会学派已经成为近代三大法学流派之一。

总之,法学应该做什么将是一个意义深远的问题。它不仅涉及到法学的自身定位问题,更重要的是它涉及到法学的历史使命与终极关怀。法学理论的发展不应是一个坐等消亡的过程。我们如何参与到现代学术的话语中去,如何与其他社会科学进行对话则是法律人在今天最为重要的历史使命。(作者单位:山东女子学院)

注解

①张文显.法理学[C].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

②转引自王馥郁.社会科学方法论导论[C].燕山出版社.1993.8-9.

③[美]德怀特·沃尔多.政治学:传统、学科、专业、科学、事业.〔美〕格林斯坦、波尔斯比.《政治学手册精选》(上)[C].商务印书馆..1.

④潘念之.法学总论[C].知识出版社.1981.42.

⑤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C].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自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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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感悟(读后感之定位论)

感悟(读后感之定位论)

今天我看了一本书,其中有一段文字的大意是,有什么样的定位就有什么样的人生,定位于乞丐,你就是乞丐,定位于商人,你就是商人。我觉得这话说的有毛病,再低调的人也不可能把自己定位于乞丐或者低级的职位,只会有人看了这段话把自己定位成“杜拉拉”与“事业男”,因为这社会现在只认同这些,但是从现在的情况来看,“大白鹅”实在太多,所以这句话对于那些“大白鹅”来说只能起到误导的作用,而不是起到帮助的作用。

这书上还有段话让我看了茅塞顿开,大意是,人生随时都可以重新开始。这句话我很认同,文章中写了一段关于鲁迅的故事,写了他弃医从文的事情,鲁迅明白,当年中国人被日本人称为“东亚病夫”不是指体格上,而是在思想上,所以他要写文章来医治国人麻木而腐朽的思想,可惜当年鲁迅写的文章并没有唤醒国人麻木而腐朽的思想,只是在若干年后,人们才觉得鲁迅写的东西是在无力的呐喊,他的内心在痛哭。可是就算是现在,谁能仔细的看鲁迅先生的文章呢?看他的文章还不如看看一些怎么取得“成功”的书,或者怎样使自己更有钱的书来的更实际,哦,对了,看这两种书都是一个意思,因为按照现在大多数人的理论来讲,有很多的钱就是“成功”。

说了这么多,似乎有点跑题了,我看的这本书就是教人们怎么获得成功的书,还是说“人生随时都可以重新开始”这句话吧。有人认为,男人到30就老了,再拼也拼不上去了,因为要面着结婚,生子,一些很现实的问题,不如安安稳稳的找个工作,赚点小钱花花。某天人觉得这是不对的,他认为这些不对很正常,就算是人家天天在家呆着也不会有什么鸭梨。我也觉得男人30就老了这句话是不对的,因为没人规定20岁该干什么,30岁该干什么,每个人和每个人的`情况不同,所以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的人是早熟型,有的人是晚成型,还记得《创造球会》里的多古真一郎吗?我可能就是多古型的,哈哈!我在之前一直在寻找未来发展的方向,可是一直没有寻找到,现在终于寻找到了,我要一点点的实现自己的目标,可以把它当成长期的目标来实现,我想实现这个目标必须得有持之以恒的精神,如果真让我像第一段写的那样非得让我定位的话,我不会把自己定位成“事业男”,因为我之前的一篇文章说过,爱情和事业都一样重要的,如果想要在事业上有所建树的话,我必须有像唐僧一样持之以恒的精神,一步一个脚印的走下去,这样我才会离真正的成功越来越近。在获得真正的成功之前压力会很大,不过我希望自己能把压力像吃鸭梨一样吃掉,哈哈!

还想写点关于爱情的文字,可是现在太晚了!~有时间再写吧,这段文字应该是由某人的一句话想起的。

MSN(中国大学网)

篇10:论转轨时期中国公共财政体系的构建

论转轨时期中国公共财政体系的构建

一、正确把握财政基本理论问题

(一)从财政本质层次把握财政基本理论

1.对国家本质的再思考

经济范畴是对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的高度理论抽象,而财政作为一个特定的历史范畴,也必然随着社会生产方式与社会组织结构的演进而赋予自身以新的内涵。由于对财政分配关系的主体、客体及其相互关系的认识有所不同,便产生了从国家分配论到公共财政以及其间一系列各有侧重的理论观点。然而不可否认的是现实中财政分配的职能是由政府来完成的,由此认识与反思隐含在政府背后的国家本质便成为财政基本理论分析的逻辑起点。

在人类思想史上,对国家本质的认识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思路,一种是建立在个人主义基础上的社会契约论,即认为国家和政府的产生、存在及其财政活动,从根本上看都是私人活动的结果,是无数的私人为了自身的利益达成社会契约的结果。对于后一种观点,西方从马基雅弗利到霍布斯等一些早期的思想家,往往主张个人通过缔结社会契约把权力转让给主权者,从而更注重国家权威而不是个人自由。后期的洛克、孟德斯鸠则奠定了社会契约论的个人权力至上的思想本性,并导致了当代西方经济学体系从亚当?斯密和李嘉图开始建立和完善。另一种则是以马克思主义为代表的阶级统治工具论,认为国家的存在标志着阶级和差别的存在,其实质也是由垄断了暴力潜能的国家来监督特定契约的实施。由此,粗略的鸟瞰使我们认识到,对国家本质的分析,事实上就是确认国家与个人、政府与社会谁更优先的问题。从哲学意义上讲,本质是事物的内在联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人们要通过事物的外在形式和现象来把握本质,这就受到人类认识能力的限制。而处在社会主义初期阶段的我国,注重从包括国家的“阶级性”、“公共性”在内的多角度来把握国家本质,将对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结构产生深远的影响。

2.对财政本质的再思考

财政的.本质,是在其复杂的现象形态背后隐含的某种带有集中性特征的分配关系,是一个客观经济范畴。对财政本质的正确认识和理解,对我国市场化进程中财政职能的完善、财政运行模式的优化和财政政策选择都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西方财政理论基本没有过多强调财政本质问题,但对于什么是财政?财政与市场经济的衔接采用怎样的机制?仍比较重视。西方财政理论强调财政是政府部门的公共经济活动,以弥补市场失效为存在前提,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理论基点。我国财政理论界长期以来比较重视通过对财政本质的研究解决“什么是财政”这一最基本的理论问题,并在长期讨论中形成了“财政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这一居主流地位的结论,即“国家分配论”。而随着我国市场化进程的深化,与“公共财政”相关的理论观点开始对我国财政理论和实践产生广泛影响。“公共财政”主要是借鉴西方财政学只从公共角度对政府收支进行分析,强调政府及其财政必须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的问题。由于我国财政理论界长期把二者放在对立面,导致了“国家分配论”与“公共财政论”的理论冲突。然而进一步的思考使我们认识到,二者是具有合理的内在联系的。首先,“国家分配论”科学地反映了公共财政的国家活动本质,提炼出了不同社会类型中财政的共性。而从“国家分配论”所包含的财政运行模式内容来看,也是对计划经济时期财政实践的正确总结,在计划经济时期对指导我国财政活动起了巨大的积极作用。其次,“公共财政”则归纳出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一般特征,指出了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政府活动的基本原则,是建立合理财政运行模式的出发点。因此,“国家分配论”是“公共财政”的内在本质,而“公共财政”是国家分配的本质观在市场经济背景下的具体化体现,是合理的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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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财政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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