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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我国银行监管中存在问题和建议论文
我国银行监管中存在问题和建议论文
近年来,中国的银行业监管取得了较大进展,在防范银行业风险、促进银行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应注意的是,中国当前的银行业风险仍然十分突出,银行业的监管也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随着中国加入WTO后,银行业市场日益开放,如何通过健全银行业法规体系,改进监管理念、方式和手段来提高银行监管的有效性,对于促进金融发展和保持金融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一、当前银行业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监管的法规建设滞后
目前我国的金融法律有15部,金融法规有40多部,人民银行已发布的银行业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000多件。尽管我国的银行业监管法规较多,但法规建设仍较滞后,存在法律空白、短缺、模糊、不适应银行业发展等问题。如《商业银行法》中规定商业银行不能对企业参股投资,但事实上债转股作为银行重组不良贷款的一种较有效方式在商业银行中已在运用;《贷款通则》中规定贷款人经营外币贷款必须持有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但目前人民银行已将经营人民币业务和外币业务实行两证合一,除结售汇业务外的其他外币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中对“贷款”定义的界定不明确,致使各商业银行对五级分类资产涵盖的业务口径不一致,同时分类标准过于笼统,信贷管理人员和监管人员对风险分类划分的标准把握程度相关较大;《支付结算管理办法》中规定银行不能垫款,但事实上中资银行已经允许开办帐户透支业务;《贷款通则》和《商业银行内控指引》中对行长能否成为审贷委员会成员的规定不一致等。
(二)非现场监管的真实性、全面性和信息化问题
非现场监管因其具有信息的全面性、持续性和对风险的早期预警作用而成为各国对银行业监管的重要手段。但我国银行业非现场监管在有效评价银行经营状况和实现风险早期预警方面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目前仅仅起到统计作用),其主要的制约因素有以下方面:
1。数据基础不够真实准确。主要表现有,一是数出多门,银行内部存在会计、统计及信贷等多种数据口径,各口径之间不完全对应,而向监管部门提供数据的部门没有统一,造成上报监管部门的数据前后不一致;二是部分全科目统计指标和会计科目设置不对应,统计数据不能直接来源于会计数据,需要靠统计人员手工操作造成遗漏;三是部分银行未严格执行统计和会计制度,如合并报表中没有剔除内部往来而虚增资产;四是部分银行对政策制度掌握不到位,如对贷款的五级分类标准掌握不一致;此外还有人为调改数据等情况。
2。非现场监管数据指标体系不完整,不能支持对银行风险状况的深入分析和评估。目前的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是制定的,包括十个监控指标和六个监测性指标。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不能全面反映银行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如没有银行收入支出的结构及利润分配情况、不良资产的冲销回收及准备金提取充足情况、境内外机构并表数据、非信贷资产结构及质量指标、表外业务相关指标、利率及汇率等市场风险监测指标等;二是均为对法人监管指标,未明确对银行分支机构的监测重点及标准;三是随着银行业务的发展变化,部分指标的计算口径和标准已不符合银行经营的实际状况或不能充分反映银行的经营风险,如资本充足率、备付金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风险资产权重等;四是对所有银行采用统一的指标标准值,没有体现不同银行的经营特点,没有体现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相互关系。
3。非现场的风险分析及评价方式不系统。我国尚未建立系统的商业银行风险评价模型和预警系统,对银行的风险分析重点仍放在监控指标的合规性上,没有着重于采用历史比较分析、行业比较分析和期限缺口分析等动态分析手段来揭示银行风险变动趋势及对潜在风险和未来风险的预测,对银行业整体风险状况的分析局限于简单的数据汇总分析和经验判断,难以起到早期预警和指导现场检查的作用。
4。银行的监管信息系统建设落后。我国尚未建立网络化的监管信息系统,没有可供监管人员随时调阅和分析监管数据的监管信息处理平台,导致的主要问题,一是非现场监管信息滞后,按季、半年和年生成的《非现场监管统计报表》不能满足监管部门对银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进行持续监控的需要,特别是不能支持实时或频率较高的风险监测需要,如对大额交易风险的实时监测、对流动性缺口和汇率缺口等逐日的监测;二是由于现有的固定格式报表不能完全满足监管分析的需要,监管人员需花费大量时间精力重新收集、核对和加工处理数据,也加重了商业银行的工作负担。
(三)现场监管缺乏连续性和针对性
现场检查是监管人员发现核实问题的有效手段,但现场检查的成本相对较高,在监管资源稀缺的情况下,应避免运动式的检查,通过加强现场检查的连续性和针对性来提高现场检查的效率,而这正是目前我国现场检查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1。现场检查缺乏连续性。主要体现在,一是大量的现场检查项目是临时性安排的,与非现场检查和以前现场检查结果之间缺乏有机联系;二是大量的现场检查是“一锤子买卖”,检查结果写成报告上报领导后,检查就算结束,对被查机构的整改情况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缺乏后续的跟踪检查,同时检查结果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和深入挖掘,重复检查现象随处可见。
2。没有针对不同银行和不同地区银行业务的风险特点来确定检查重点和检查力度。我国银行机构在业务结构和规模均存在较大不同,同时由于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银行机构的业务特点及规模也存在不同,相应的主要风险点也不同。但目前的现场检查项目安排往往采用“一刀切”的方法,一个检查项目同时对多家银行机构展开全国范围的运动式检查,其结果是对风险高的地区和银行的检查范围和力度不够,风险得不到有效控制,而对风险较低的地区和银行投放的检查力度过大,造成监管资源浪费。
(四)监管合力没有形成
从我国的监管实践看,银行业监管部门、市场监督和内部审计三股力量没有实现有效的联合。
1。内外监管部门之间未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人民银行、监事会、审计署及银行内部的审计稽核部门均对商业银行进行现场检查,但检查项目的确定和计划安排在事前未充分沟通,检查结果和处理情况也未及时交流,造成重复检查、重复处理的情况时有发生。
2。未充分发挥市场监督和中介机构的作用。一是除上市银行外,我国
其他非上市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是不够充分的,有些信息甚至是虚假的,存款人、债权人、投资人、股东等市场参与者没有足够信息用以对商业银行进行评价和选择,难以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形成有效的制约作用;二是外部中介机构如外部审计部门拥有大量专业资源和信息,监管部门尚未充分利用这一渠道来提高监管效率。
3。未充分发挥基层监管部门的作用。一是对各地监管部门的人员配置未按照不同地区银行机构的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及风险状况进行,而是实行人员平均分配,造成有的地区监管人员工作强度很大,而有的地区监管人员闲置。二是基层监管部门上报监管信息的可利用程度不高。除由总行统一制定的现场检查项目外,各地监管部门自行安排的检查和调研项目较零散,上报的信息对于判断法人的整体风险作用有限;同时基层监管部门对银行分支机构的非现场监管按法人指标进行,形成的监管报告无法真实反映银行风险的区域分布状况。
(五)银行业监管的角色错位
一是认为银行监管是万能的。银行业本身是经营风险的行业,无论监管体制多么有效和完善,都不可能彻底消除银行业固有的风险并保证单个银行机构不出现危机,监管者的责任是要防范系统性风险和危机的发生;同时金融监管不是控制银行风险的唯一手段,银行内部管理、市场约束和官方监管形成维护银行业稳健的三大支柱,健全的内控制度是有效银行监管的基础,因此银行经营者始终应承担风险控制的第一性责任,这一点在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和《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中均得到充分说明。对银行监管的上述局限性,银行业监管部门在向社会宣传及争取上级管理部门的理解方面显得力度不够,一方面易使社会各界将防范金融风险、保持金融稳定的责任主要放在监管上,一旦有风险暴露就归结于监管不力;另一方面也使金融机构和市场其他参与者对监管当局产生依赖,不积极主动管理和监督风险。
二是银行监管代替银行管理。银行监管者的工作是负责制定审慎经营标准、发现经营风险、提出整改意见、跟踪整改效果和处置有问题金融机构,而银行经营者要负责通过改善经营效益来提高竞争力,并达到监管当局审慎经营要求。银行监管者和经营者的关系可以比作大夫和病人家属,监管者履行大夫的职责,负责常规体检、诊断病情和开出药方,银行经营者作为病人家属要负责照看病人按医嘱抓药、吃药和加强锻炼增强体质,如果银行仍不能达到审慎经营要求,监管者将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直至让银行退出市场。我国的银行监管部门往往不仅是大夫,还当病人家属,投人大量的精力去做经营者的事情,如给银行下达各项经营指标,甚至有些地方的监管部门将银行经营业绩好坏、不良贷款下降幅度与本部门监管人员的工作业绩和待遇直接挂钩。这一方面使监管者要承担经营风险,另一方面也容易产生过度的监管,压制了银行创新和提高效率的积极性。
(六)监管人员的专业配置和培训问题
有效性的银行监管,最关键的步骤是发现和评价银行存在的'风险,这对监管人员的知识结构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国外一些监管当局非常注重监管人员的专业结构配置及培训,如OCC拥有法律、计算机、会计、信贷、反洗钱等各项领域的专家队伍,对监管人员安>文秘站:<排了系统全面持续的培训计划。我国在监管人员专业化培养方面较落后,主要表现在:>
一是没有建立结构合理的专业化监管人员队伍。风险性监管要求监管人员不仅要熟悉被监管对象的产品结构、业务流程、风险管理模型、内控机制、计算机系统,还要具备良好的金融、会计、法律等专业知识,从而能对风险管理系统的合理性、可靠性和有效性及各项业务的合规性及风险程度进行评判和检查。这些监管内容不是某一个监管人员能够独立完成的,而是需要一支结构合理的专业监管人员队伍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我国目前严重缺乏这样的专业监管人员队伍,监管人员的专业结构配置不合理。
二是没有建立实用有效的监管人员培训机制。银行业监管人员不仅要有较全面的基础知识,还要掌握系统的检查方法和技巧;同时金融市场和技术的发展,也带来了大量新知识、新的管理技术和新产品,对此监管人员只有通过不断地学习才能适应银行业的发展和实施有效监管,因此学习也应成为监管人员日常工作的组成部分。我国尚没有针对不同层次、不同专业的监管人员制定全员的系统全面持续的培训计划,也没有建立分等级的监管人员资格考核标准,相当部分监管人员的知识难以跟上市场发展的需要,这对实施有效的银行业风险监管形成巨大障碍。
二、进一步完善银行业监管体系的建议
(一)加快修改和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乘这次机构调整,对原有银行业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清理,对于已经过时和不适用的及时废止,对于存在的法律空白、短缺、模糊和相互矛盾的地方,及时补充、修改和完善。
(二)完善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
一是完善非现场监管数据基础,实现数据的真实全面。监管当局应制定统一完善的非现场监管数据体系,这些数据应全面反映银行的表内外资产风险、信贷与非信贷资产风险、盈利状况、资本充足性、市场风险状况、股东及关系人贷款情况及管理状况等方面的信息;进一步完善统计制度和审慎会计准则,数据口径要真实反映银行的经营及风险状况;要求银行提供给监管部门的报表资料应当和公开披露的数据信息一致,银行的董事会要
对此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法律责任,同时要加强对数据真实性的检查核实和责任处理
二是完善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和分析模型。监管部门应进一步补充完善非现场监管指标和指标生成口径,充分反映银行各方面风险状况;要对法人和分支机构建立分层次的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和标准;针对不同银行机构的业务特点设定合理的监管标准值区间,允许银行自主寻找“三性”的平衡点;研究并建立对银行机构和体系的风险评价体系及模型,实现对风险的早期预警。
(三)尽快建立监管信息系统
一是建立网络化的监管信息处理系统,实现对银行机构管理、业务管理、高级管理人员管理、风险监控和市场退出等监管信息的集中管理和资源共享,实现监管人员通过该系统对金融机构的连续监控和动态分析。
二是建立多渠道的监管信息采集系统,除现场与非现场监管数据外,监管当局应通过一切可能的渠道收集有关被监管金融机构的有用信息,对商业银行的潜在风险作出早期预警和防范,这些渠道包括:建立与监事会、审计署、财政部等其他外部管理部门、银行内部审计稽核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与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定期会晤制度,收集来自中介机构、评级机构、国际金融组织、媒体及其他渠道的信息。
三是要求商业银行尽快建立和完善履盖境内外全部分支机构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与人民银行监管信息系统的联结,从而实现对商业银行部分业务的实时监控。’
(四)提高现场检查的效率
一是加强现场检查的连续性。现场检查计划应在充分利用非现场监管信息和以往现场检查结果的基础上制定,现场检查结束后,对银行的整改情况应进行后续跟踪检查。
二是加强现场检查的针对性。检查计划要针对不同地区和不同机构的业务及风险特征来确定检查重点、检查频率和检查深度,实行差别化监管和监管资源的有效配置。
(五)加强监管合作,提升监管合力
一是要与各内外部监管部门之间应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实现信息共享,如建立联席会议,通报检查计划、情况和结果,采用统一的数据指标标准及建立统一的信息库等。
二是进一步规范和严格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充分发挥市场约束作用,促使商业银行加强经营管理和提高经营效率;同时规范中介机构在银行领域运作的规则,培育一批有资格的外部中介机构,充分利用其专业资源优势来提高监管当局的监管效率。
三是要按监管强度有效配置基层监管人力资源,避免人员的平均分配;要明确基层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和重点,充分调动基层监管力量,形成对判断法人的整体风险及地区风险特征有充分利用价值的监管信息。
(六)建立一支专业化、国际化的监管队伍
监管当局要创造良好的人材机制,以适应风险监管对高素质、专业化人材的需求。一是要合理配置监管人员的专业结构;二是制定全面系统持续的培训计划和资格考核标准,对监管人员进行分层次的培训和考核,使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能及时跟上银行业的发展;三是要建立恰当的激励机制,吸引人才,留住人才。
篇2: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李金泽
一、我国银行监管法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自1949年建国以来,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发展历经了建国初期的开创阶段,计划经济时期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等三个阶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1995年3月1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国和人民银行法》(下文简称《人民银行法》)及1995年5月1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下文简称《商业银行法》)标志着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已初步成形。这两部大法成为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的核心。
《人民银行法》赋予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等监管职责,[1]这意味着专门性的代表国家的权威监管主体已经确立。该法还进一步为“金融监督管理”设了专章,共七个条文,规制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责,包括对金融机构的审批,金融机构业务的稽核、稽查监督、存贷款利率的监管、财会信息查核,以及政策性银行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等内容。[2]
《商业银行法》则进一步明确地规定了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设立的条件和程序、组织机构、银行存贷款业务中的义务、谨慎性要求、禁止业务、财务报告、监督管理、接管和终止及违反法律的责任等内容。
与此同时,还有一系列的法规和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规章涉及了银行监管问题。比较重要的行政法规有:《储蓄管理条例》、《借款合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金融规章则更为繁多:《金融机构管理规定》、《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贷款通则》、《支付结算办法》、《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正存款业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则》、《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银团贷款暂行办法》、《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等。
从《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及其它法规、规章所涉及银行监管的内容来看,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似乎已不仅初步成形,而且可谓较为“完善”了,尤其是一大串的银行业务管理的金融规章更是甚为繁多。但是,深入分析既有的监管法制,我们便会发现不仅既有的规则、制度尚有缺陷,而且疏漏及亟待补充的问题仍大量存在。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第一,监管法制体系的构建上存在诸多的不协调或不合理之处。我国现行的银行监管法制体系主要由两个基本法律――《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国务院主持通过的行政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管理规章(包括“规定”、“办法”、“通知”等文件形式)。这三个层级的法律法规本应是一个有机的协调整体,但是现实并非如此,尤其是后两类存在的问题尤为突出。首先,后两类文件并未真正起到补充基本法律之缺漏的作用,因为直接针对两个大法缺漏的条例和规章,尤其是比较系统的文件形式尚没有。众所周知,《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已经颁行五年了,但对两大法作补充性解释的系统条例或规章均未出台。事实上,两大法不仅有许多未作明确规制的问题,而且诸多条文也有待进一步阐释,行政法规、规章虽在两大法出台后的数年内产生不少,却无此两大法的系统实施细则。其次,银行监管有关的条例和规章相互之间或与两大基本法律之间有诸多重叠、不协调或直接抵触之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银行监管规则对基本法律的重复其为突出,如196月1日发布的《贷款通则》中第4、5、13、24(第一项)、29(第一款)、62、63、64、68、69条等条款都与《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相重复,有的则仅是简单的复述。银行业务管理规章之间重叠则更为严重,如12月1日起施行的《支付结算办法》大量直接照搬了《票据法》、《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与此同时,它还与1994年10月9日《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1993年5月21日《商业汇票办法》、1994年10月9日《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3]等规章有许多重叠的内容。《支付结算办法》中有关“信用卡”规定的第三章(共32个条文)绝大多数内容均直接来自年4月1日发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4]人民银行制定的规章之间有不协调或抵触的情形也不少。同时并行适用的《支付结算办法》(19)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1996年)就有此种现象,前者的第132条规定“商业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合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信用卡。……”后者的第5条则指出“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信用卡。”“非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驻华代表机构不得经营信用卡业务。”很显然,《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已排除了“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信用卡及经营信用卡业务的可能性,而《支付结算办法》则只要求非银行金融机构“不经批准不得发行”,两者已明显抵触,况且《支付结算办法》第133条已明确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申请发行信用卡。再次,一些法规和规章因未能及时修订已有明显过时的内容,有的条文甚至与现行的法律相矛盾,或者无法适应现时的经济生活之需要。如人民银行1986年4月16日发布的《再贴现试行办法》、1990年《利率管理暂行规定》[5]等便属此类。从这两个文件的名称及发布的时间来看,分别历经和的规章仍然处于“试行”和“暂行”的状态,这足以表明银行监管规章的严重滞后。从两个文件的具体内容来看,其中与经济现实或现行法律、法规不相符之处也不乏:1)“专业银行”的用语在两个文件都出现了,但自《商业银行法》出台后,“专业银行”的用语不仅不合“时宜”,而且可谓不合法了。2)《再贴现试行办法》仅限于对“专业银行”的贴现也与《人民银行法》第22条第(三)项规的“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不相适应。3)《再贴现试行办法》第5条规定的“再贴现率暂定为3.75‰,略低于对专业银行的一般贷款利率”也不合时宜了。因为人民银行于年3月15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开办再贴现业务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再贴现利率按同档次再贷款利率下浮10%执行。”[6]
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其一,缺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效益理念,使得行政法规或规章相互之间或与法律之间有大量重叠的条文。这大大地增加了规范性文件的数量及特定文件的条文。银行监管规章制定的目的应在于补救法律、行政法规的缺漏或者对有关内容作补充性阐释,绝不在于重复强调法律法规的某些内容,因为中央银行制定的规范性规件毕竟不同于一般的宣传法律法规的文件。其二,缺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化理念。这与制定者的规划性和全局性把握的技术和意识水平有关。其三,制定者对已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及时修订、废止工作未予以足够重视。我国社会、经济体制处于重大变革时期,政策性较强的“人民银行规章”更有必要作出及时的调整、补充和完善。
第二,监管法制的制度选择不利于实现有效监管,也不利于商业银行追求效率。这主要表现在《商业银行法》及有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过于侧重对商业银行业务的监管。在《商业银行法》的第一章确立的第4―10条原则性规定中,绝大多数条文为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及协调与其客户之间的关系作出原则性要求,这种设计也为后面的具体制度选择取向奠定了基础。事实上,第三章“存款人的保护”的绝大部分条文及第四章“贷款和其业务的基本规则”的多数条文都是对银行与客户的私法关系的规制。[7]笔者并不是认为《商业银行法》不应对私法关系作规制。但是这种立法选择取向,反映了立法者试图通过严格规制私法关系来实现监管的目标,有监管权力干预私法关系之嫌。反过来,因这些条文占据了将近20个条文,使得总共仅有91条的《商业银行法》很难系统而全面地构筑真正有助于监管目标实现的规则和制度。从德国《银行法》[8]的框架来看,该法第一章界定了信用机构的法律意义及联邦监督局的法律地位;第二章“关于信用机构的条款”仍然是法律赋予信用机构的“公法性义务”,诸如自有资本、信用机构集团的自有资本、清偿能力、对投资的限制、企业之间的关系[9]、高额信贷[10]、信用机构集团发放的高额信贷、近亲信贷、对近亲信贷的申报义务、责任条款、资信证明等等,即使其中的“储蓄业务”也是法律赋予信用机构的强制性义务;第三章“对信用机构的监督条款”;第四章“特别条款”,主要处理监督局监督与其他监督及在外国注册之后的监督等问题;第五、六章“处罚条款、罚款条款”、“过渡条款和最终条款”。这些规则几乎没有直接针对信用机构与其客户之间的私法关系作出规制的内容。日本在56年修改后的《银行法》及其配套施行令也未对私法关系作出规制。法国1984年《银行法》虽在第四、五章分别规定了“信贷机构与其客户的关系”及“对企业贷款的发放”。但从内容上来看,第四章只有两个条文,仅提及活期帐户的开立问题及授权咨询委员会研究信贷机构与客户间的关系及有关建议,而未直接针对具体的私法关系。第五章第60条原则性规定了信用机构对企业的贷款安排的履行问题,第61条则针对贷款接受人的债权之转让问题,这两条属私法关系。
当然,我国《商业银行法》关注私法关系的规制与我国银行业中国有银行占绝对比重的现状有关,因为国有银行的资产是国有资产,倘若像一般私法关系那样广泛自治,可能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立法者的这种顾虑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从国有银行商业化的角度来看,这种选择并不利于市场主体自主地位的确立,也不利于公平、自由竞争机制的实现。况且私法关系可以由《合同法》调整,事实也正如此。
另外,我国中央银行制定的大量银行监管规章,没有真正从有助于提高监管效率、质量的角度出发,而是着眼于银行具体业务操作上的监管。如我国银行监管规章中有关银行结算及信贷业务的规则甚多,且极为细致入微,诸如《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商业汇票办法》、《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支付结算办法》、《贷款通则》、《贷款的管理办法》、《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电子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制止存款业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则》、《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银团贷款暂行办法》、《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等等。[11]具体业务的监管并非不必要,但是完全或高度依赖具体业务的监管有如下弊端:(1)业务监管规则过于广泛,使得力量有限的监管主体之监管很难得到有效落实,特别是我国监管主体正处于不断发展阶段,不管是人力、物力还是技术都极为有限。这务必导致该管的不能有效管,不该管的却去管。(2)广泛的业务监管规则之生成为监管主体滥用监管权力大开方便之门,其结果是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腐败的可能性增大,而被监管的银行则不惜借助违法手段来规避监管,这两者促成了监管成本的徒增及银行追求经济效率的目标受到侵蚀。
从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所制定的重要监管条例(28个)[12]来看,其中直接针对银行业务的规则有:《平等信贷机会的规定》(B条例)、《电子资金转让的规定》(E条例)、《金融证券交易的延伸贷款规定》(G条例)、《支票托收和资金转移的规定》(J条例)、《银行对证券交易的信用贷款比例的规定》(L条例)、《诚实信贷条例》(Z条例)等,其余大多为银行与联储及银行之间、银行业务的谨慎性要求等方面的规定,而且即使前述的几个条例也侧重于对银行业务的谨慎要求作规制。
第三,监管主体的法定权责之构造存在诸多不足。首先是立法对法定监管主体――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权之规制过于宽泛和原则化。《人民银行法》第2、4、7条都是原则性地肯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监管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该法虽为“金融监督管理”设了专章,但遗憾的是不仅条文数上仅有7条,而且每个条文的内容均为原则性的规定,如第31条指出“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规定审批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第32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结算等情况随时稽查、检查监督。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尽管《商业银行法》对这些职权的规制有所补充,但是在监管权力的运作上仍是缺少详尽的规定,这使得诸多权力不便于操作,尤其是无法促成监管权力的合法运作。如关于人民银行有权对企业银行的财务状况及相关资料的检查权,《商业银行法》仅在第62条原则性地规定:“……随时对商业银行的存款、贷款、结算、呆帐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检查监督时,检查监督人员应当出示合法的证件。商业银行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业务合同和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其他信息。”德国《银行法》则与此不同,该法虽然在“征询和稽核”上仅有两个条文,[13]但是第44条所设计的机制可操作性强,该条从如下几方面构筑征询和稽核权的实现机制:(1)要求信用机构及其成员有义务提供有关资料,并不需任何特别许可;(2)赋予监督局工作人员可为检查而进入信用机构的营业室;(3)监督局可通过参加股东大会、社员大会及监督机构的会议来实现;(4)可为检查而要求召开前项所列的各种会议,并可规定会议日期、议决事项等。
其次,法律对人民银行行使监管职权的保障机制构造上不健全。如在稽核检查监督权行使的保障上仅规定“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表的,”“拒绝中国人民银行稽核、检查监督的”可对商业银行进行处罚。这种规定很显然把提供有关材料和信息不及时、不完整或不正确的情形疏忽,同时此处也未要求给银行内部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相应的处罚。[14]这不利于保证人民银行监督职权履行的有效性。新加坡1971年《银行法――审批银行执照和规定银行业务的银行法》则明确地把刑事和行政制裁责任落实于特定的人身上,如该法第60条的责任主体都是“银行的任何董事、经理、信托人审计员、职工或代理人”,“故意漏记帐”、“故意做或嗦使别人做假帐”、“故意将某项记录改变、抽出、隐藏或销毁,或故意嗦使别人这样做,”这些“均作为违反本条例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或不超过3年的徒刑,或二者并行。”[15]
再次,法律法规对人民银行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及违反法定程序或滥用权力的监督未能明确地要求。由于中央银行担负着监管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重要责任,而金融业务又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况且各国对商业银行主要管理人员的任职一般均有法定的要求,为加强银行监管的有效性,笔者认为我国也应对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尤其是主要的负责人之业务素质作出严格要求。至于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履职的监督问题,在《人民银行法》第49、50条有所规制,另外《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均提供了“行政诉讼”机制实现司法监督。但这些规制仍过于简单,有待立法进一步完善。
第四,监管法制在构建、运用监管手段和方法上有缺漏。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对市场准入监管、稽核检查监管、调查统计、市场退出、谨慎性要求等手段均已纳入监管法制体系中,但是对存款保险制度等监管手段,则尚未予以足够重视,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尚为空白状态。各国实践表明,存款保险制度在维护金融秩序和稳定银行体系起到了明显的作用。正因为如此,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不少国家已纷纷以不同方式建立此制。该项制度有助于借助存款保险机构来加强对银行业务的监管,尤其是有助于通过存款保险机构督促银行减少违法经营。我国银行业因各种原因积累的不良资产问题使银行潜伏了极大的风险,倘若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良资产及其带来的风险将进一步强化,存款人面临的风险也将更大。存款保险制度可在一定程度上可促成这些风险的降低和防范。
市场退出监管是在银行机构发生信用危机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时,中央银行认为保护存款人或投保人利益并恢复市场秩序而有必要关闭该机构,以及其他原因主动退出市场时,中央银行依法对退出全过程的监管。我国《商业银行法》对此种监管设了专章“接管和终止”(第七章),但是该法对银行因破产或主动退出市场的监管之规定过于简单,仅有原则性的4个条文,诸如关闭中债务清偿原则、债务重组、有效资产的承接、被关闭银行的托管等均无规定。另外,我国尚无针对一般企业的破产法,[16]何况银行不同于一般企业,它的破产有可能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法制必须对破产程序的各种问题设置监管。美国借助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来监管和处理银行破产问题,并在20世纪80年修正支付法,公开对商业银行援助,运用资本暂缓政策、过渡银行等方法来处理银行破产中的问题。
在谨慎要求方面,《商业银行法》已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资本充足率、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等作出规定。很显然,这些指标过于简单。为此,中国人民银行作了进一步规定,即1997年1月1日起执行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该办法设置的指标分为监控指标和监测指标,前者包括资本充足率、贷款质量、单个贷款比例、备付金比例、拆借资金比例、境外资金运用、国际商业借款、存贷款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资产流动比例等十个指标;后者主要有风险加权资产比例、股东贷款比例、外汇资产比例、利息回收率、资本利润率、资产利润率等指标。[17]这些补充使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方面的监管制度已比较完善。但是《商业银行法》对关联贷款(对关系人发放贷款)的规定尚有如下不足:1)对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程序未严格规制。立法只是规定发放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的同类贷款的条件,这种规定为关系人(尤其是商业银行的董事、管理人员自己及其近亲属)借所谓的“担保”暗渡陈仓,开方便之门。德国《银行法》对近亲信贷增设了“仅当根据全体业务领导人的一致通过的决议,且得到监督机构的明确同意时才提供”。[18]2)立法未给监管主体――人民银行具体实施监督创设有效的机制。德国《银行法》设定的“申报义务”[19]机制值得借鉴。3)“关系人”的范围之界定尚有不足,即一方面未对近亲属作出明确的限定,另一方面对商业银行的股东(尤其是持有较高比例股份的企业)纳入关系人的范围。事实上,这类人也可能因其持股关系而取得“方便”的贷款,从而徒增银行的经营风险。
我国两大基本法律对监管方法仅有原则性的规定,诸如以何种形式和程序来实现现场、非现场的监管,或者通过利用外部审计师对有关信息进行核实,这些方法的具体运用均未上升到法制的层面。[20]
第五,监管机制过于强调法定权威监管机制的运用――疏忽了银行内部控制和同业自律机制的兼用。我国《商业银行法》在内部控制机制的设计上仅有三个条文,即第59、60和61条。第59条要求健全企业规则和制度;第60条要求健全稽核和检查制度,并要求对分支机构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稽核和检查监督;第61条规定业务报告。这种规制有如下几个缺陷:其一,规定过于原则化。业务管理规则、制度及稽核、检查制度的具体要求均需进一步补充完善。业务报告的要求既未对报告应涉及的具体(尤其是那些强制性要求报告的)内容进行明确,也未就报告的时间、报告的形式、程序等作出规定。其二,未对内容专门性的稽核检查途径――审计予以规制,这无疑会大大削弱该途径的有效性。因为内部审计员只有在任命、其职权及法律责任等方面有严格而强制性的法律依据,才足以保证其履职的客观、及时与合法。银行监管法制健全的国家往往突出审计员在任命及职权行使上受法定监管主体的制约。如新加坡《银行法》便规定:尽管公司法已规定,但每家银行每年必须由当局批准后任命一名审计员;并授权当局在法定情形下可直接任命一位审计员。[21]德国《银行法》规定了特别情况下信用机构任命的审计员需通报监督局,并可要求另任命一名其他的审计员,监督局还可在法定情形下申请登记法院指定审计员,同时,进一步为审计员的特别责任作了专门规制。[22]其三,法律对于内部控制系统是否完善、有效的再监管问题未予重视。对银行内部工作程序过于简单,部门之间、员工之间的职责划分过于粗放,缺乏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没有明确合理和透明的业绩评估程序(如缺乏详细的业务标准、明确的业务标准考核程序)[23]等问题均无再监管的标准、强制性制裁措施。另外,加上我国银行评级机制不健全,同业自律机制不健全,倘不强化中央银行对内部控制系统的再监管,势必使该机制处于虚设的'状态。
在同业自律方面,我国法制尚未对此给予足够重视。尽管已经组建了全国性的银行业协会,但是其地位和作用尚未在法律层面上予以充分关注。银行同业组织及其自律机制在诸多国家和地区颇受关注,香港的银行业公会便是成功的例子。同业组织及其自律机制在我国法制中的完善尤为重要,这是因为,首先同业组织的自律与协助管理银行业可以充分发挥其专业性优势――组织的管理与工作人员普遍熟悉银行及其经营业务,可弥补我国法定监管主体中工作人员专业素质方面的不足。其次,同业组织还可通过其灵活地制定、修正同业自律规则来补救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严重滞后的缺陷。特别是我国尚处于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和发展的阶段,金融体制及一系列的具体制度都处于不断地变化中,仅靠相对稳定而普遍化的法律法规来反映改革的具体情况是不够的,而且法律的相对稳定性也不允许朝令夕改,同业自律规则的相对灵活性或许可以起到一定的补充作用。再次,同业组织及其自律性的监管银行业务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约束”法定监管主体滥用权力的作用。我国现实的监管机制充分体现集中监管的特质,但权力的过度集中会促使权力的滥用和腐败,因此培育监管主体的“多元化”,尤其是辅助性的监管主体极为必要。另外,银行同业组织也可以借助全行业的力量来促成法定权威监管机制的完善――特别是监管规章的及时废、改、立和抵制不当的监管权力之运作。
第六,监管法制在适应银行业国际化方面存在不足。我国在银行业国际化方面的监管法制已有1994年4月1日施行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中外合资投资银行类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综观这些法规、规章,仍有如下不足:1)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不高。这些文件除《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是国务院通过和发布的行政法规外,其余多为中国人民银行颁发。这种状况不利于对外塑造“法制完备”和“依法监管”银行业的形象,但国际上通常把银行信用及银行监管法制的完备状况联系起来。尽管《商业银行法》在其“附则”中规定:“外资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适用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但是《商业银行法》毕竟是立足国内银行及其业务,因此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可能难于有效实现,特别是《商业银行法》自身尚有诸多不足会强化这种效果。2)在监管内容和实现监管的方法上过于原则而不便于操作。如《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未作明确要求,对其业务资料的报送及稽核与核查的规制也甚为原则和简单。这极不利于监管目标的有效实现。美国的1991年《加强对外资银行监管法》及1996年的《K条例》,不仅要求外资银行必须接受联储一年一度的检查,而且法律法规所确立的银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制度,特别是现场检查制度尤为完善。现场检查中极为重要的保障程序是:检查官员一进入银行,将控制银行所有帐本和资产,如现金、证券等,检查官员除对银行资产、业务资料进行检查评估外,还对管理组织(包括高层管理人员和经理层的监管能力等)进行评估。[24]3)在监管领域的选择上,法制很明显倾向于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而疏忽对境外金融机构的监管。因为我国《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对海外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监管极为简单――只要求每半年报送一次报表,未作其他任何要求。这种监管法制取向,表现看来有助于我国金融机构境外业务的拓展,但是事实上并不利于这一目的的达到。因为各国在接受外资金融机构之发展时,往往把母国的金融监管制度作为一个考虑因素(正如我国立法也如此)。如美国在审查1996年2月13日生效的《K条例》修正案中便明确提出:那些不受母国统一监管的外资银行是否可以继续在美国从事经营活动,要经过严格审查。[25]美国立法也重视对海外金融机构的风险监管(如要求考察存款的波动性、借款频率与数量、依赖利率敏感性资金的比重、易变现资产数量、银行本身向货币市场的借款能力等)、准备金(要求对海外分支机构〈包括分行〉及其他外资银行的借款,以及海外机构对非居民的直接贷款都按10%缴纳准备金)[26]均有要求。而且在检查审核方面,对海外分行和子行都要进行现场检查,尤其是常对海外子行实施现场检查。[27]新加坡《银行法》也明确地规定:“当局可随时秘密检查每一家银行以及每一家在新加坡注册、但设在新加坡以外的分行、代理行或办事处的帐册、帐户及业务情况”。4)银行监管法制还面临着我国即将加入WTO后的诸多国际标准的冲击。既有的银行监管法制尚无法接纳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等原则,因为目前的法制对外资银行的限制性待遇还甚多,要为外资银行的市场进入提供完善的许可和国民待遇的监管,尚需监管法制及有关政策的修订。
此外,我国银行监管法制的缺陷还与相关的配套政策和法制的不健全有关。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中存在的诸如监管主体地位和具体权责的落实问题等,已不仅仅是法律问题,它还涉及到国家权力的分配和制约机制,与国家的政治体制改革息息相关联;对国有商业银行的监管困难也直接关涉到金融体制、国有企业转制等重大问题。相关的配套法制诸如企业破产法制、会计法律制度、审计法律制度等的健全都直接关系到银行监管制度能否顺利地进入现实经济生活中去。正如克莱因指出,要防止金融风暴的爆发,必须具备三个条件:要建立健全企业破产法、会计和交易制度,增加市场的透明度,以及要有良好的教育制度。[28]
二、完善我国银行监管法制的若干思考
鉴于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仍存在许多不足和缺憾,今后的监管法制建设需注意如下问题:
1.在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制定与废改上要突出监管法制体系内部的协调和完备。要达到这一目标,首先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创制者必须重视立法的整体规划。由于我国专门针对银行监管的法律只有两个,行政法规也不多,引发监管法制内部不协调的主要原因来自于人民银行制订的一系列监管规章。人民银行要克服此弊病,一方面要尽可能对近期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规划;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切忌发现“一事”便立“一法”的流弊,这种作法既不便于监管者执法,也不便于银行自觉地守法,同时还可能引发相关规章之间的不协调不照应。要作好立法和制定银行监管规章的计划性,也需要制定者具有前瞻性地把握国内金融体制改革的动态,也需要制定者熟悉市场经济体制成熟国家相关制度的具体内容。其次,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制定者必须充分重视对既有的法律规章不合时宜的内容进行处理,尤其是那些与新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章更应及时地废止或修改。我国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目前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在《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出台以前的法规和规章都有必要进行清理。再次,人民银行针对具体监管领域的个别规章在条件成熟时应注意系统化。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将其管理条例按26个字母序号编列的管理方式值得借鉴。对既有规章的系统化管理可为规章内部之间的协调和及时修正不合时宜的规则均有帮助。我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规章数量太大,分门别类地逐渐系统化不仅必要,而且是当务之急。否则会徒增监管者履职的成本,也会增大各银行遵守有关规章的困难。
2.充分重视在结合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外国立法经验,尤其是那些银行监管法制行之有效的国家之经验,并使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大胆接纳国际通行的规则和制度。银行监管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活动,银行监管法制则既是技术性、专业性并具的法律制度。这种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法制不同于那些与文化因素联系紧密的婚姻、家庭、继承等领域的法律,后者因体现文化的稳定性、继承性,[29]而不便于学习和借鉴,而技术性强的法制则便于借鉴和移植。为此,我们应创造条件积极主动地学习、研究国外银行监管法制的经验,特别是中国人民银行有必要重视此项工作。要学习和借鉴,首先就要注意收集、翻译和整理国外的银行法律制度,有关部门应为此提供必要的资助;其次,集中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力量对监管法制成效显着的美国、德国、新加坡等国的法律制度及实施机制作系统的研究;再次,应注意引进国外的监管法制专家和实务部门的优秀人才来国内传授经验和技能;此外,重视调查分析国内现有监管法制及其实施的局限性,结合实际在法制的完善和实施上借鉴外国的经验,绝无必要为中国监管法制之特色而拒绝外国具有参考价值的经验。
3.要处理好放松监管与改善监管、严格监管之间的关系。我国监管法制由于打上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烙印,诸多制度具有一定滞后性,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后,我们必须直面放松监管与改善监管、严格监管的冲击与协调。放松监管是指我国既有法制必须逐步适应WTO有关金融服务方面的制度和规则之要求,放弃过去体现过多干预的银行监管制度,尤其是涉外银行业务方面的管制,这势必增大我国银行业及金融市场遭受国际金融风险渗透的可能性。为了防范风险,银行监管只能走向改进监管质量和提高监管效率,将全面的严格监管发展为有重点的高质量监管。在监管法制上也必须作出回应,逐步地放弃和修正旧法制的过严监管,及时地有步骤地健全应该监管方面的法律制度。有鉴于此,银行监管法制的废、改、立不仅需要勇气,更需要“技术”。
4.完善监管主体自身建设相关的制度。监管主体自身建设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关系到整个银行监管法制及实施水平的提高。监管主体建设需法律进一步明确其地位和权责,要把防范地方政府干预、提高银行监管效率的具体措施制度化。监管主体内部职能部门的划分也应顺应监管新形势的需要进行改造,要突出金融监管职能部门的地位,注意处理金融监管与金融管理服务之间的关系。监管主体中工作人员素质建设也应上升到制度层面上来,严格规范银行监管工作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对金融业务知识和技能的掌握,对银行法制及其实施机制的熟悉等要求,应建立银行监管业务知识资格试和职业道德评价等制度。现代社会复杂多变的金融市场和多样化的金融风险需要具有金融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来履行监管职责。尤其是在中国加入WTO后,中国银行业国际化进一步深化,银行监管工作人员的责任更加艰巨,其素质也就更有必要作出更高要求。
5.在具体的监管制度完善方面需抓好如下工作:其一,完善监管主体对银行进行稽核检查的保障制度。对于非规场检查,应具备在单个和并表的基础上收集、检查、分析、审核报告的手段。因此人民银行应对银行报告,尤其是需强制性报告的问题、程序和时间作出规制,月报表和附加资料、年度决算、营业报告和审计报告等材料的内容、信息准确性要求及提出的时间、程序均需详尽规制,这才有助于监管者作出准确非现场的分析。现场检查制度的构建更为迫切,检查程序及检查权力的保障是该制度的核心,可借鉴美国的立法经验,赋予监管主体以不预先通知的绝对检查权――一旦进入被检查银行,检查当局便控制了银行的一切资料和财产,以避免各种干预力量妨碍检查的进行。与此同时,法律也应强化检查人员的责任,疏于监管者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情节严重者依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现场检查的内容应包括:被检查银行递交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银行的总体经营状况、银行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措施的完善程序、贷款资产组合的质量和贷款损失准备的完善程度、管理层的能力、会计和管理信息系统的完善程度、非现场或以前现场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银行遵守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其二,完善银行内部控制制度及其再监管制度。人民银行应对银行内部控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个规范化的细则要求,并规范各银行实施的监督机制。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监管的核心原则》的建议,内部控制应从组织结构(职责的界定、贷款审批的权限分离和决策程序)、会计规则(对帐、控制单、定期试算等)、“双人原则”(不同职责的分离、交叉核对、资产双重控制和双人签字等)、对资产和投资的实际控制等方面来构建。这些控制措施还需有内部审计职能进行补充,以便借助内部审计职能在机构内部独立地评价控制系统的完善程度、有效性和效率。与此同时,监管主体除规范直接检查这些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外,还应要求内部审计职能对监管主体工作出报告,以便及时发出纠正的通知。
其三、构筑必要的应急措施[30]。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了“接管”和“破产”制度,但对于银行的紧急情形――无足够自有资本清偿能力或危险状况时的短期性应急措施未作规定。紧急措施有助于防范个别银行风险的漫延。紧急措施可由立法授权监管主体采取如下措施:1)禁止或限制业主或股东以分配利润和用担保的方式提款;2)禁止银行将可动用支付手段参股投资等;()3)禁止吸收存款、提供信贷或作部分限制;4)禁止银行管理层和业务领导人从事业务活动或作部分限制;5)派驻监督人员监督银行业务等。对于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偿付能力但面临暂时流动性困难的银行,人民银行可直接进行贷款援助或由中央银行提供担保,以帮助解决短期困难。
其四,规范信息坡露。信息披露是风险监管的必要补充。为保证金融市场的有效运作,市场参与者获取准确而及时的信息极为必要。如德国联邦监管局设置了公告目录单,优先公告的为风险公告,此外还有经理的委任或退休、股权的变化、法律地位的变化、可偿资本的变化,尤为重要的是超过25%的亏损;同时《报告规则》还规定了公告的性质、范围、时间和编制格式。[31]我国监管法制也应对披露的有关要求进行规定。当然,由于信息公开披露的范围是有限度的,否则会损害银行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金融市场秩序的稳定,因此慎重确立此范围甚为必要。巴塞尔委员会已建立了一个系统委员会来研究与披露有关的问题,以便为银行业提供详细的指导。
其五,进一步健全市场退出监管制度。我国《商业银行法》已原则性地构建了银行破产制度,但是还有许多具体问题未予涉及。今后的法规应完善破产程序中的破产申请程序,法律应规定银行申请破产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并应把中国人民银行定为向法院申请银行破产的唯一主体,而不能由银行直接向法院申请。因为银行的破产须谨慎为之,且需经严格审查。同时还应构筑相应的和解程序及有关期间的计算制度。银行债务的清偿、债务重组、有效资产的承接、被关闭银行的托管等均需规范化。
篇3:我国电子商务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论文
我国电子商务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论文
近几年,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较快,许多高等院校接踵开设了《电子商务》课程。但是,实际教学进程中存在课程内容繁杂且关联性差、教师队伍的专业化水平较低、教材内容脱离实际、学生知识比较单1等诸多问题。本文分析了电子商务教学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措施。
症结字:案例教学法 电子商务 多媒体教学
1、引论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迅速。目前,日常糊口中的吃穿住用行,几近样样商品都能从网络上买到。据国内知名电子商务第3方钻研机构中国电子商务钻研中心发布的《二0一0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讲演》的相干数据显示:截止到二0一0年一二月,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已经达四。五万亿,同比增长二二%。电子商务的低本钱、高效力和便捷性、全世界性等特色正在吸引愈来愈多的企业把传统销售渠道改到网上。电子商务的鼎力发展,急需大量电子商务专业人材。教育部从二0开始批准在北方交通大学、北京邮电大学、浙大、西安交通大学等一三所院校试开电子商务专业,目前众多院校在经济、管理、贸易、金融等相干专业也都开设了电子商务课程。作为1门综合性、交叉性、边沿性的专业课,电子商务课程涵盖了商业、金融、计算机、通信、管理、信息技术等自然科学以及社会科学的诸多领域,是1门理论钻研与社会实践关联紧密的课程,不管是在教学内容仍是教学法子上都与其它课程有较大区分。因为触及内容过量,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教学中存在着1些不容忽视且亟待解决的问题。
2、电子商务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教学中存在诸多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下列几点:
一、电子商务课程内容较为繁杂、关联性差
电子商务是1门综合性学科,其内容涵盖了计算机网络技术、网络安全、网站建设、电子支付、管理学、现代市场营销、物流、法律、税收等多方面的知识,课程内容笼盖的规模无比广泛。目前教学中使用的大部份电子商务教材的1个首要特色是四平八稳,以上提到的内容教材中基本上都有触及,但每一1章都是1个独立的内容,彼此的关联性很小。这给学生的学习带来不小的难题,对于学生来讲,>文秘站:<往往前一次课是关于营销的纯社会科学的内容,而下一次课却是关于计算机网络技术的纯自然科学的内容。短时间内要接触大量的陌生概念,而且跨度又很大,就觉得电子商务过于抽象,一下子摸不着头脑。但实际上电子商务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课程,在实践中应用很广。
二、电子商务教材更新速度较慢,且良多教材内容脱离实际
以及其他学科相比,电子商务的发展更加迅速。不但各类电子商务数据每一年都会大量更新,而且在理论方面的发展也更快,而这些新的理论及相干数据在给学生讲课时每一年都需要及时补充。然而,在实际教学进程使用的良多教材常常是几年前编写的,教材中的相干理论、案例及数据较为陈腐。因而,电子商务教材的建设远远后进于现实,这极大的增添了老师的备课负担,由于这请求老师备课时要从多方面收集相干资料,掌握最新理论动态及相干数据。
三、电子商务教师队伍的专业化水平亟待提高
目前我国高校的电子商务师资形成主要包含:经济类专业出身的教师、计算机专业出身的教师和管理类专业出身的教师。很难找到电子商务专业出身的教师,这就不可防止的会呈现老师的专业素质较低的问题。如上所述,电子商务是1门综合性的学科,包含的内容无比广泛。但现有的这些专业出身的师资气力很难掌握如斯多的知识,因而,在教学进程中有些内容就会比较生疏,也就很难给学生透辟的讲授。此外,电子商务的技术及相干利用发展无比迅速,几近每一年都会呈现新的电子商务营销模式,最近几年来1些新名词层见叠出,如从“拍卖”、“秒杀”到“团购”,从“晒客”、“试客”到“威客”,这些都代表了1种新的电子商务的利用。而学生常常是各种新生事物的喜爱者以及追随者,如果教师没有及时地进行知识更新,则很容易后进于学生,这必将会极大地影响教学质量。
四、目前学生的知识结构比较单1,难以应答电子商务课程中复合型知识的请求
电子商务是1门新兴学科,请求学生有比较宽的知识面,比如请求学生要掌握计算机、营销、法律、经济等方面的基础知识。然而现在的学生因为受专业的'限制,知识面较为狭小。如对于于计算机专业的学生来讲,在触及网站计划、网站建设、电子商务安全、加密算法等内容时,较容易理解,但当触及营销、电子商务法律和电子商务经济理论等内容时则常常1筹莫展,有的时候,即便了解这些内容也常常1知半解。这些都严重影响了电子商务的教学效果以及质量。
五、目前电子商务教学中缺少实践教学
目前,在电子商务教学中使用的教材大多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问题。多数教材都是有关电子商务内容的介绍,触及的案例较少,对于操作技巧的培育的内容则基本没有,无疑这显明不适应电子商务人材培育的需要。由于电子商务教学的主要目标是培育拥有实践性、高技巧的人材以适应未来电子商务竞争的需要。过量的理论知识既不适应学生学习的需要,又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致,同时也给老师的教学增添了不少难题。
3、对于电子商务教学的几点建议
针对于上述电子商务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下列几点建议:
一、重视多媒体在教学中的运用
多媒体教学是将图形(Graphics)、图象(Images)、文本(Text)、动画(Animation)、视频(Video)以及声音(Sound)等多种媒体技术。通过计算机处理后,以单1或者集成的方式运用于教学中,表现为辅助教师完成教学的手腕。电子商务是1门新兴课程,其中触及许多新技术,引入多媒体教学后,可以很好地对于某些抽象问题进行解释。但在多媒体教学中需注意下列问题:
(一)多媒体课件的制作。应用多媒体教学,需要教师掌握多种计算机技术,除了了制作课件必需用到的Powerpoint外,还需要掌握文字处理软件(Word),图象处理软件(Photoshop),动画制作软件(Flash)等。有了这些技术的辅助,制作的课件才能图文并茂、消息结合、层次清晰。如果课件只是简单的“Word搬家”,那末对于电子商务这门新兴的快速发展的技术来讲,显然是不符的。
例如,在讲授制订电子商务网站的目标时,可将常见的电子商务网站的用处用图一显示。具体在制作时,首先将每一1个目标进行精简,然后引入相应的丹青,将文字显示在图片中,有了图形,自然会引发学生的关注。在1张幻灯片上显示这些图片,要比简单的显示几个汉字效果更好。做成这些图片后,对于每一1个图片增添1个简单的动画,在讲到每一1个步骤时,逐渐打开,细细讲授。
篇4:我国企业并购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论文
我国企业并购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论文
【论文关键词】金融危机 企业并购 发展趋势 建议
【论文摘要】金融危机在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的同时,也给企业和市场发展提供了机遇。随着政府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的出台到位和经济的逐步复苏,在我国提出要扶持大企业,支持并购重组,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背景下,我国将迎来一次新的企业并购浪潮。本文通过分析我国企业并购的现状、存在问题和发展趋势,提出当前金融危机下存在企业并购的有利条件,并为我国更好地开展企业并购提出相应建议。
全球金融和经济危机全面爆发,随着金融危机向实体经济蔓延,各国政府纷纷出台各种政策,希望借此来缓减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所造成的影响。在当前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四万亿投资和出台《关于十大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刺激我国经济发展和规划我国产业发展。此次金融危机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挑战的同时,也带来了机遇。在十大产业政策规划中对9个产业明确提出要扶持大企业,支持并购重组,这必将引起我国企业新的并购浪潮。
一、我国企业并购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20以来,中国企业的并购活动日益活跃。并购活动呈现出纵向并购增加、大量中小企业加入并购大军、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的联动并购频繁等趋势。尤其是海外并购活动比较活跃。当前形势下,企业并购对于中国实现产业优化升级,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具有重要意义。受金融危机的冲击,全球企业并购步伐放缓,并购交易额明显下降,但是中国还是一枝独秀。年我国并购交易创下了1643亿美元历史新高,增幅18%。但是,从我国企业并购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中国企业并购不能称为真正意义上的并购。由于我国特定的环境和体制,中国企业并购中仍然存在着很多具有“中国特色”的问题。纵观企业并购的历史,其中有成功的典范,也不乏失败的案例。据统计,国际上大型企业并购案例中失败的占近三分之二,重组十年后公司仍成功运营的比例只有25%。从思科公司并购20多家企业成功到美国时代华纳与美国在线重组的问题不断,从我国TCL集团并购汤姆逊到平安并购富通等的成败得失,都说明了并购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并购后的整合不成功。
1、我国企业并购中存在过多行政干预
企业并购是一家企业在市场上获得另一个企业整体或部分资产和控制权的一种市场行为。企业并购是一种企业自愿的市场行为。可是在当前我国企业的并购活动中,行政干预色彩一直很浓厚,当政府以不适当的方式介入时,一般意义上的市场行为、经济行为就会因为两者在动机和评估体制上的不同而发生扭曲。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企业并购很多是为了救济另一家濒临倒闭的企业,让一家效益好的企业去兼并这家企业以避免出现社会问题。还有一种l隋况是有些地方政府为了打造上市公司,要求几家效益好的企业进行并购重组以达到上市目标。这种“救济型”并购效果并不佳,没有达到生产要素的有效组合和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可能还造成效益好的企业被拖垮。另外一种情况确实把优势资源进行组合,但是,并购后没有进行很好的整合,只是为了达到上市的目的进行简单的相加而已。所以,多数行政干预方式下的企业并购的效益和效率比较低。
2、管理制度和管理模式没有很好的整合
企业成功并购后,就面临着如何整合,尤其是当两个企业的管理模式和管理制度存在很大的差别时。兼并方如何把自己的.企业管理制度应用到被兼并方以及两者在经营管理中出现的冲突都会影响到企业的正常运营进行。采取怎样的整合措施,使企业并购后在管理制度和管理模式上能够尽l陕磨合相融,这是企业并购后管理者面临的主要问题。
3、人力资源整合难度较大
在我国企业并购的案例中,出现很多由于企业并购后,各企业的员工利益受到影响,员工闹事的现象。同时在并购活动过渡期,企业的动荡和模糊状态使员工之间、员工与企业之间的信任程度降低,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容易造成并购过渡期中的消极怠工和生产效率的下降。因此,企业并购后,必须要进行员、理阻力克服与行为整合。
4、忽视并购后的企业文化整合
企业所处的行业不同,其经营模式和企业文化也不同。由于并购企业与目标企业所处的行业不同,他们的企业文化也就存在明显差异。虽然企业并购主要是资产和业务的整合,但是我国企业并购往往忽视企业文化的整合,总是不谈企业文化整合对并购的实际影响力。但是企业文化整合往往是整合的关键。
二、金融危机下我国企业并购的有利条件
经济危机给企业并购产生不利影响确实存在,但是有利于促进企业并购的因素仍然在发挥作用,有些因素正是危机本身的产物,这些因素包括低廉的资产价格,产业重组造就的投资机会,新兴产业如新能源、环境相关产业的迅速扩张等,这些因素将迟早会启动新一轮的我国企业并购高潮。
1、政策机遇
国家正在推进产业优化升级,而并购是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途径,不但能够给企业带来生产和经营的规模效应,增强协同效应,节约交易成本,而且通过纵向和横向并购可以使企业更好地参与市场,提高竞争力。国务院《关于十大产业调整振兴规划》中,对9个产业明确提出要扶持大企业,支持并购重组,这必将引起国内企业新的并购浪潮。国家提出“走出去”的发展战略带动我国一部分有实力的企业纷纷跨出国门,开展海外并购。这些都为我国企业并购提供了政策保障。
2、我国宏观环境良好
尽管受全球经济整体衰退的拖累,我国经济受到一定程度影响,但在财政刺激方案的刺激下,2008年我国经济仍保持着相对较高的增长速度,20经济的内在活力开始恢复,整体经济出现止跌启稳的迹象。这给我国企业并购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发展环境。
3、市场机遇
金融危机和严峻的经济周期为公司低价收购资产提供了机会。这给我国一些拥有大量现金的公司收购被低估的资产提供了很好的机遇。股票价格的大幅走低也会导致新一轮的企业并购和产业结盟趋势。
三、金融危机下国内企业并购的发展趋势
金融危机给我国企业的发展带来了机遇和挑战。随着我国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和经济的逐步复苏,年我国有可能出现各类投资和会资金到资本市场购买低价产权资源的情况,资本市场有可能成为企业并购重组的主战场。当前,中国企业并购正显现出以下四大趋势。
1、企业纵向并购日益活跃
在当前金融危机情况下,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现降低生产成本的一个重要手段。我国企业将出现为降低企业运行成本,提高企业经营效益,增强企业发展动力,以整合生产下游要素,构筑企业新的价值链的企业并购。预计今后几年里,纵向并购仍会以两位数增长。
2、以同行业整合、推动企业由大变强、由强变优的横向并购将全面展开
我国提出要在各个行业整合出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近年来,同行业之间的企业并购比较多。从2008年企业并购热点看,成交金额同比出现较大涨幅的行业分别是工程建筑业、文化产业、农业、制造业、房地产业和资产管理业。2009年,以1O大产业振兴规划为契机,企业横向并购重组将在更大范围、更多行业、更宽地域展开。
3、大型企业间的强强联合加速,混合并购将会渐入高潮
我国提出国内大型企业上市目标和政府部门积极推进科研院所并人大型企业集团,实现产学研一体化,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这种政策在2009年将促使国内大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和资源整合,以实现主业板块或集团整体上的目标,也促使科研院所重组到大型企业集团。为了寻求新的发展目标,大型企业之间的强强联合将加速度进行。这种态势将促使混合并购曰益活跃。
4、企业异地结盟、异地并购趋于活跃
大企业与地方政府的经济合作正在大规模展开。地方政府与大型企业之间的合作,异地并购的不断展开,将大大推进市场资源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水平的优化配置,加快中国经济的转型升级步伐,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目标。
四、更好地发展我国企业并购的建议
1、进一步健全企业并购的法律体系
建议制定一部《企业并购法》,对于我国企业并购做出专规定,作为并购法律体系的核心,完善企业并购相关的主体法律和部门规章。此外,应该减少我国并购法与其他法律的冲突,尽量向国际通行规则靠拢。在制定或完善产权交易法、资产评估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金融法、税法等方面的法规时,也应考虑到企业并购的因素。
2、转变政府角色,使政府成为企业并购的引导者和监督者
政府对企业并购应在宏观上进行指导,运用产业政策指导企业并购,避免企业盲目并购,使产业结构在企业并购中达到最优化。由于企业并购行为一般是以企业利润最大化为导向的,因此,有可能只有利于并购双方,不利于整个社会。政府需要以监督者的身份制定监管政策对之加以控制和调整,及时制止那些损害市场效率和妨碍公平竞争的并购活动的发生。因此,在企业并购中,政府的作用体现在为企业提供良好的环境,制定经济规划、产业政策方面。
3、做好企业并购后的整合工作
在管理制度方面,通过管理移植来实现,使得管理资源在并购企业中得到更有效的配置,使先进企业的管理思想和制度得到移植和扩散,使并购后企业拥有比原企业更优越的管理资源。在人力资源方面,通过调查分析了解员工的信息,例如,并购后工作职位如何变动、待遇与以前有什么不同、是否会裁员等信息。在明确这些信息后,积极和企业员工沟通,要让员工及时了解并购的最新进展状况以及企业人力资源整合的方案,从而找准自己在新企业中的定位。
在企业文化方面,一方面企业在并购后,应当按照分工协作的要求,建立一整套新的规章制度。这些制度规范是企业价值观的具体贯彻,同时从硬约束的角度与其他各种软约束因素共同强化新文化在员工思想上的积淀,并对新文化进行正反两方面的强化。另一方面通过物质因素使形成统一的企业文化,例如,统一服装,使员工产生纪律感和归属感,建立企业商标、标志物、改善厂房车间、工作环境等物质因素与企业文化其他要素一起逐步在员工思想行为上发挥影响。
篇5:浅析合同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浅析合同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近年来,盘县工商局紧紧围绕“稳中求快”的总基调和“突出特色、做大总量、提速转型、增比进位”的总目标,坚持“四化同步”发展,按照省局“12345”总体工作思路,全心服务科学发展、全力助推后发赶超,不断加大合同监管、指导、服务力度,积极帮助市场经营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实现平等的制约和权利,从而营造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为促进盘县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1主要做法
近年来,盘县工商局切实转变职能,突出服务指导,创新监管方式,高度重视合同监管工作,不断加强日常监管和市场巡查,深入开展格式合同监管、查处合同违法行为等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不断提高市场监管的效能,取得一定成效。
1.1强化宣传,积极推广合同示范文本
一是将《贵州省农贸市场铺位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作为推广合同示范文本的重点,印制350份,在全县10余个重点农贸市场进行推广和使用,与市场摊位实名制管理和动态监测制度相结合,加强对市场开办者和经营户的法律法规和合同知识的宣传。通过合同监管、指导签约、帮助履约、调解纠纷等多种途径,为市场开办者和经营户提供服务,规范农贸市场摊位租赁,确保农贸市场铺位租赁合同规范有序。
二是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新修订内容的变化,加大宣传力度,指导建设工程市场经营主体正确认识、理解和使用新修订的示范文本,并及时到工商部门进行备案,进一步规范建设施工行业按照八项新制度签订施工合同。
1.2 发挥职能,切实强化合同监管工作
一是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做好新申报、复核、发证和公示工作。20xx年,辖区内共有95家“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二是建立健全格式合同条款备案制度,进一步加强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工作。20xx年,共办理合同备案415份。
三是深入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和打击合同欺诈专项执法行动。20xx年,共检查各类企业44户,检查格式合同44份,受理合同咨询服务40余人次,办结格式合同违法案件21件,罚没款58000.00元。
四是结合实际,深入开展合同帮农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立足职能、强化合同帮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首先围绕全县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目标,结合农业
产业结构布局和优势特色农业,选择重点涉农项目和涉农龙头企业、农村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合同帮农对象,建立健全合同帮农重点联系制度。其次明确合同帮农责任,细化合同帮农内容和措施,以推广订单农业为切入点,积极开展“合同帮扶、服务三农”、“访农问农”等活动,定期深入走访辖区内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经纪人、农业种养殖大户等,了解他们的需求,及时掌握帮扶对象生产经营情况,帮助解决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20xx年,实地走访指导涉农企业27户,检查农业订单合同6份,开展农业订单合同备案6份,提出帮扶意见3条。
1.3 扩展渠道,引导企业开展动产抵押
一是加大动产抵押宣传力度,加强与银行和企业之间的沟通协调,拓宽融资渠道。
二是组织部分银行、金融机构及中小企业召开“银企对接”洽谈会,搭建银企融资平台,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三是提供优质、高效的动产抵押登记服务。采取电话、上门等方式对抵押登记到期的进行跟踪回访,帮助企业完善法律程序。,共办理动产抵押登记3件,实现融资1890万元,办理动产抵押注销登记1件,实现债务清偿500万元。
2 存在问题
一是部分执法人员特别是基层工商分局的部分执法人员对合同监管的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有的甚至出现监管盲区。
二是监管合同的基层执法力量有待进一步加强,基层执法人员的合同监管执法水平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是合同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多元化、复杂化、隐蔽化,给监管部门的监管执法带来一定难度。
四是市场经营主体对合同管理缺乏一定的认识,自身把关不严,在合同签订、变更、履行等过程中常见的问题有:合同主体失当;文字表述不严谨;合同条款不完整;只有从合同而没主合同;违法签订合同;变更合同不及时;履约书函不重视;履约不鉴证确认;忽视诉讼时效;合法权利不行使;不重视证据(资料)法律形式等。
3 几点建议
3.1 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结合工商部门监管合同工作的实际,突破“三个”转变
一是做到思想转变。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只有转变了思想,才能热情工作、积极工作,才能创新思维,创新思路,创新工作,才能够把合同监管工作做得更好。二是做到作风转变。对待合同监管工作,在思想上要有主人翁意识,态度要端正,这是做好合同监管工作的`前提。合同监管工作要扎扎实实,不浮漂,不应付,工作要做具体,做深入,做到精细落实,通过扎扎实实的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三是抓好落实。工商部门监管合同工作要求更具体、更深入,落实的效果也就会更好。通过学习和思考,真正做到解放思想,转变作风,真抓实干,才能抓好合同监管工作的落实。
3.2 进一步充实基层执法力量,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基层执法人员合同监管的能力和水平
一是执法人员要向基层倾斜,不断充实合同监管执法力量,拓宽合同监管执法视野,加大合同监管执法力度。二是通过召开专题研讨会、执法技能培训、实务操作讲座等形式,组织基层工商干部认真学习《合同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贵州省合同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查处的典型案例,深刻剖析常见的合同违法案件,让基层执法人员提高对合同监管对象、监管方法和监管重点的认识,全面掌握合同监管的知识和技能。
3.3 加大监管力度,提高查处合同违法行为的能力和水平
一是以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将合同监管工作纳入网格化监管范围,积极履行职责,深入开展监督检查,对重点行业的经营者通过集中整治逐户清查、全面梳理,对清查出的典型合同违法行为,要坚决从严查处,并监督改正。二是加强信息宣传,提高市民认知度。采取发放宣传资料、悬挂横幅等方式,大力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贵州省合同监督条例》等法律规章和合同违法典型案例,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鼓励广大消费者在发现合同违法行为时,积极投诉举报;重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加大对典型合同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震慑合同违法分子,通过宣传信息的报道,让广大市民知晓合同专项整治工作进度和成果、知晓工商部门治理合同违法行为的决心,提升广大市民的参与度,共同营造和谐氛围。同时,要充分利用12315投诉举报中心和消费者协会收集消费者投诉热点、反映或举报的主要问题、案件线索,不断推进合同监管工作进一步深入开展。
3.4 加强规范指导,引导经营者自觉自律
在日常监管中,采取行政约谈、集中培训、上门走访等形式,对合同相关法律法规、备案程序进行详细讲解,引导经营者自我完善,并指导市场经营主体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建立健全有关合同管理制度。要从完善制度入手,制定对经营者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经营者通过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做到管理层次清楚、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从而使合同的签订、履行、考核、纠纷处理都处于有效的控制状态。二是加强制度落实。经营者要加强对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通过组织多种形式的合同管理法律知识技能学习培训,使合同管理人员和签约谈判人员基本掌握合同法律知识和签约技巧,这不但增强了参与合同管理人员的责任感,也提高了企业法律意识,有力促进依法治企工作的开展。三是严把合同审查关。从合同的项目论证、对方当事资信调查、合同谈判、文本起草、修改、签约、履行或变更解除、纠纷预警和处理的全过程,都应聘请具有一定水平和能力的法律顾问参与,严格管理和控制,有力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四是强调履行跟踪监督和结算管理。合同管理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合同的及时有效履行,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企业聘请的法律顾问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是十分必要的。五是经营者要及时化解和处理违约纠纷。一旦发生违约情形,经营者聘请的法律顾问要区别情况、评估得失,及时提出解决纠纷建议方案,并灵活采用协商、调解、和解等方式短时间、低成本地化解纠纷,为经营者创造和谐的经营环境和社会美誉度;在必要时启动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积极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少经营者的经济损失。
篇6:我国银行监管问题的若干思考
我国银行监管问题的若干思考
如何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事关我国金融体系的安全与发展.当前我国的'银行监管活动仍是较为乏力和低效的,而金融风险却不断积聚,因此需通过改革提高监管的有效性.银行监管在我国尚刚刚起步,属新生事物,整个社会对它的认识相当有限.实践证明,有效的银行监管政策确实有助于银行业的发展、效率和稳定,从而推动整体经济的发展.
作 者:阮涛 RUAN Tao 作者单位:新疆职业大学,新疆,乌鲁木齐,830000 刊 名:新疆职业大学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XINJIANG VOCATIONAL UNIVERSITY 年,卷(期): 12(2) 分类号:F83 关键词:银行 监管 风险篇7:我国林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论文
我国林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论文
摘要;管理是巩固造林绿化成果的一项重要措施。长期以来,我国林业建设重造轻管,使得营造林成效不显著。介绍了目前林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了加强林业管理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林业管理;可持续发展
1目前林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1林业资源的所有权较为单一
我国目前对林业资源的所有权的分配采用的是直接归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重点体现了我国社会公有制的这一制度。这导致了我国林业资源的产权构造相对单调,同时这一制度降低了林业管理工作的灵活度,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林业管理的工作难度。长此以往,势必会对林业管理工作造成不利的影响,进而阻碍林业的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1.2对林业资源的采伐、利用严重不合理
我国每年森林的生长速度都远远慢于对其的采伐速度,所以这直接导致了全国的森林资源总量在逐年递减。另一方面,人们对于采伐后的森林并没有过多的关注,后续发展也没有一个较为完善的规划,这就使得遭采伐后的森林资源没有得到较好的重新栽培和种植。只是砍伐却没有继续造林的现状,最终造成了我国某些地域的森林资源急剧减少。而且采伐的众多木材也并没有得到最有效、合理的利用,因为很多采伐企业对材质相对不好的木材都不会进行加工,而是直接舍弃,这对现有的林业资源造成了很大程度上的浪费。
1.3生态补偿机制尚不完善
所谓的生态补偿机制,其实就是打破先前无偿使用自然资源的固有模式,而采用有偿使用自然资源的新型模式。森林被誉为“地球之肺”,对净化空气和保护环境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当人们在利用珍贵的森林资源时,为其支付费用也是应该的,然后将这部分费用用于林业管理工作的补贴,这样有利于激发林业管理工作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然而生态补偿机制实施起来却有一定的难度,因为人们使用林业资源时,根本不能精确地用数目对其进行衡量,另外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够清晰和有效,所以生态补偿机制的实现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1.4林业管理工作的监督力度不足
现在我国大部分林业管理的相关工作都仅仅只是在实行阶段,并不成熟和完善,这直接造成了许多地区林业管理工作的监督力度不足。比如,违规使用、占用林业地域或者非法垦地砍伐的现象仍然屡禁不止。而林业管理的相关负责部门并没有对其进行有力、有效的核查与监督,而且一旦发生相关的违法、违规案件时,事件的责任人并不能得到相应的处罚,客观上纵容了破坏林业资源的违法人员。
2加强林业管理的有效措施
针对当前我国林业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相关部门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并及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使其得到有效解决,进而为我国林业的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基于此,本文拟对解决我国林业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存在问题的有效措施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2.1适当改变林业资源的所有权结构
虽然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推行公有制的制度,但在林业资源的所有权上,确实应该改变这一制度,因为公有制不能很好地激发各方对林业资源的重视度和保护欲。可以尝试着把林业资源的所有权合理的交给以地域或小集体为单位来进行管理和保护。这样可以提高林业资源管理工作的灵活度和有效度,从而达到林业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长远目标。
2.2加强对林业资源采伐、利用的监督力度
首先,相关的林业部门应该对林业资源的采伐进行一定控制,不能放任有些单位或个人无节制的采伐林木,保证区域森林资源维持在一个正常的增减范围。其次,为了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就必须对采伐后的林区进行重点保护和培育,并注意后续资源的重新补充。再次,可以建立一项林业资源保护和培育基金,以调动各方对林业资源保护的积极性。
2.3抓紧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生态补偿机制是保护林业资源的重要保障之一,它将林业保护工作和经济利益相联合,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为了更好地实行生态补偿机制,相关林业部门应该抓紧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以避免在实施生态补偿机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纠纷。只有真正意义上做到了这些,我国的林业资源管理工作才会渐渐走上有效、规范、科学的管理之路,才能为林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2.4加强监督管理工作
首先,林业部门应该建立起有效的林业管理保护制度,一方面能够明确相关负责人的职权和责任内容,还能够在最大程度上让更多的国民参与到林业管理监督的工作中;另一方面,能够完善林区的管理责任制,有力地打击乱砍乱伐、违规开垦林地等不良行为,从而使我国林业逐渐步入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完善管理保护制度,可以明确负责人的职权,分清责任,将责任、权利细分到各个负责人身上,这样可以有效地提升林业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3林业可持续发展方法探讨
3.1强力发展林业科技
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先进的科技已经渗入社会和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在林业建设中要充分应用现代科技来开展工作和研究。比如,用先进的科技培育出优质幼苗和树种;用先进的科技培育人工造林;用新型的科技对木材进行加工;用先进的科技来发展新型的自然资源(包括林业资源)的管理模式。总之,就是要充分、有效地运用科学技术来为现代林业服务,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林业效益最大化和林业的可持续发展的同步进行。
3.2完善科学、合理的营林体制
实现林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是需要一定条件的,是建立在足够多的林业资源之上的。目前社会上所有的林木用途总体分为两种,一是公益林,二是商品林。公益林的采伐主要是将培育工作放在首位,推行事业化的管理模式;而商品林的交易主要是将市场作为核心导向,采用的是自主自营、自营自负的经营模式,所以对于商品林来说,国家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加以扶持,以加快林业资源发展并在经济上给予足够的培育基金。这样把整个国家作为支持的后盾,可以达到林业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长远目标。3.3进行外部运行环境的改革近些年来,我国国民经济在不断增长,其中有林业资源的贡献。因此,国家应该对其投入更多的资金和精力,以扶持林业的正常发展。针对这一情况,可以建立一个优质的外部运行环境,以支持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并且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也应该同步颁发一些有关可持续发展的法规,从根本上降低不合理采伐林木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也应该重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为林木的生长提供一个优质的环境。
4总结
综上所述,林业资源对我国经济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现代工业的崛起,生态环境被破坏,严重影响了林业的发展,加上尚不完善的管理体系,使林业资源正在面临前所未有的危机和挑战,所以加强林业管理工作已成为我国要解决的首要问题。而传统的管理模式已经不适用,只有林业管理工作结合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并进行配套改革,才能切实提高林业资源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才能满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1]杨玉清.加强林业资源管理实现林区的可持续发展途径思考[J].黑龙江科技信息,(32).
[2]刘军.浅谈加强林业资源林政管理实现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J].农业与技术,2015(12).
篇8: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论文
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论文
一、引言
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我国外向型经济受到了巨大的冲击。随着我国人口红利的消失以及资源环境的约束,传统的粗放型发展模式难以为继,经济增长速度明显放缓,经济运行进入新常态。新常态下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经济结构调整,所以目前我们面临的迫切任务就是转变经济发展模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使我国经济向创新经济、低碳经济转型。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美国在高科技领域一枝独秀,全世界几乎所有的高新技术产业都源于美国、或在美国发展壮大,这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技术创新与资本的密切结合。以华尔街和硅谷为代表,美国已经形成了资本市场与高新技术产业联动,从项目发现到筛选以及后期培育等一整套体系。也可以说,美国的资本市场推动了美国乃至全世界的产业结构升级与演进。
功能强大,结构完善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始终推动着美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也是美国最重要的国家竞争力之一。
不仅仅是美国,欧洲等国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广义资本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促进了一批新兴产业的迅速成长,为其产业升级创造了条件,其资本市场发展水平直接决定了新兴产业的发展规模和成长速度,从而决定着产业结构升级的成败。当下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也正处于这个历史机遇期。
经过近二十年来的改革和发展,我国的资本市场从无到有,不断发展壮大,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的作用也日益增强,对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优化资源配置效率以及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新常态下经济增长速度的放缓,资本市场不完善的弊端也逐渐暴露出来。因此,能否抓住这个战略机遇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资本市场体系,使之在促进我国产业升级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直接关系到我国经济体制能否顺利转型,以及国民经济能否持续健康发展的大局。
二、文献综述
1. 国外文献综述
Rostow(1988)将宏观经济增长与主导产业联系在一起,提出:一国的经济增长是由“主导部门”带动的,经济成长阶段的更替就表现为“主导部门”的变化。然后他进一步论证了一国主导产业的发展,最大的瓶颈就是资金支持,资本对于主导产业发展所起的作用至关重要,所以一个完善的资本市场就显得尤为重要。McKinnon针对金融抑制不利于经济发展的现实,提出金融市场化和自由化的观点。他指出,投资就必须积累货币,而完善的金融体制可以将储蓄有效的引导到生产性投资领域,进而促进产业成长,推动产业升级。Rajan &Zingales()以 42 个国家的 36 个产业作为研究对象,利用面板数据作为样本,构建金融发展水平与产业成长关系的模型,经过实证研究发现,金融市场的发展有效地降低了外源融资成本。最后得出结论:金融发展程度较好的国家,市场运行效率往往也较高,产业成长也较快。这表明从行业层面来看,国内资本市场的发展对行业的成长具有促进作用,可以有力地推动产业升级。Carlota Perez()结合历史上出现的五次科技革命,指出科技金融是一种创新的技术经济范式,而金融活动则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助推器;技术创新产生新的产业,新产业的巨大盈利性,可以吸引大量风险投资者迅速投资于此领域,从而加快技术成果产业化的速度,进而促进产业结构升级。
2. 国内文献综述
孙莉娜()认为金融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的路径为:金融通过影响资本的投向,进而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要素向生产力更高的领域集中,从而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她提出经济发展不应该仅仅表现为量上的增长,而是应当更多的体现为经济结构的升级。因为经济结构调整的过程就是各种资源不断优化配置的过程,而资源的优化配置正是金融市场的基本功能之一,所以一个完善的资本市场能够有效的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赵蕊()认为,随着科技与经济的发展,科技创新的步伐越来越快,这就需要越来越多的资金投入,使得科技创新成果实现产业化。但是,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不完善,阻碍了科技创新成果的产业化,企业的发展需求也得不到满足。所以她提出我国迫切需要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来适应新形势下产业结构升级与经济发展的需要。涂人猛()认为资本市场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所具有的融资和优化资源配置等功能为新兴产业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资源和场所,从而为产业结构升级奠定了基础。具体来说,新兴产业具有创新性、高科技、低消耗以及高收益与高风险并存等特点,这不仅代表了我国产业发展的方向,同时也可以有力地促进我国的产业结构升级。但新兴产业要发展就会面临很多问题,诸如发展初期的融资难问题,则需要资本市场提供有力的保障。因此,只有加快资本市场的多层次体系建设,才能充分发挥其促进新兴产业成长的功能,进而为产业结构升级提供重要保障。顾海峰(2011)认为产业升级的过程就是资金向优质产业聚集的过程,而其中资本市场的资金导向机制至关重要。具体来说,新兴产业的发展壮大,要依赖于科技创新的主体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而高新技术上市企业主要分布于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和新三板市场。所以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可以使高新技术企业募集到更多的资金,进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优化产业结构。祁斌()认为资本市场是中国产业结构转型的支点。因为一国产业结构能否实现升级,取决于其资源配置效率的高低。而资本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重要场所,其对于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认为无论是对于存量经济、传统产业重组,还是对于增量经济、新兴产业的发展,资本市场都较政府更具优势。而通过合理布局市场和政府的调控,更多地依靠资本市场的作用来自发地盘活存量、发展增量,才能更加有效地促进产业结构升级。
3. 国内外研究述评
通过梳理相关的文献,笔者发现研究资本市场促进经济增长的文献很多,但集中于研究资本市场促进产业结构升级问题的文献则相对较少,而且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各家说法不一。同时很多研究集中于资本市场较为发达的国家,但如我国这样资本市场初具规模、产业结构正处于不断调整升级过程中的发展中国家,相关理论研究仍处于探索阶段。尤其是在我国经济运行进入新常态,“三期叠加”给资本市场提出了更加严峻的挑战,更需要相关研究进行补充。
例如我国对股票市场的研究大多集中于 2006 年以前,但2006 年我国股票市场实行了股权分置改革,随后又经历了 的大牛市,以及 2015 年的大震荡。总之 2006 年以后,我国的股市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包括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市场在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初步建立,上市公司的数量和融资额大幅增长,产业结构分布也发生了极大的变化,资本市场对产业结构调整与经济转型的作用日益重要,所存在的问题和新常态下资本市场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研究研究的重点已和从前大不相同。所以梳理美国资本市场发展史,借鉴其利用资本市场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有益经验,进而为我国的经济发展与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提供重要的理论指导。
三、美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和经验借鉴
1. 美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历程
美国是当今世界公认的资本市场最发达且分层最完善的国家。在美国崛起的过程中,资本市场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一战前后,纽约股票交易所一举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交易所,美国也在这个时候超越英国成为世界第一经济强国。
二战以后,美国经济进入了一个长期的繁荣发展时期,整个 60 年代 GDP平均增幅达到了 4.45%.但进入 70 年代以后,经济增长速度放缓,而通货膨胀率则一路走高。美国经济之所以出现这样的问题,主要在于两次石油危机,物价和工业成本上升,致使美国的传统产业缺乏支撑,一些高耗能、高污染的行业出现全面衰退。但与此同时,以信息技术和现代通讯等为代表的新兴产业则正在发展壮大,它们的最大特点就是高增长和低耗能。面对这种产业结构的变化,以及日本、德国等经济体在传统产业方面的步步紧追,美国政府推出了以“里根经济学”为理论基础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顺利实现了美国的产业结构升级。
这一系列政策的核心就是大力推进以信息技术和现代通讯业等为代表的新兴行业的发展,具体政策措施包括建立中小企业局、消除垄断并减税等,特别是大力发展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纳斯达克市场,为新兴产业提供了重要的融资渠道,为这些产业的发展提供了至关重要的初始资本,这其中的许多企业在20 多年后逐步成长壮大为支撑美国经济发展的支柱企业,成为美国全球竞争力的集中体现。上述事实充分说明,发达而完善的资本市场对于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可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总结借鉴美国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经验,对于我国在新常态下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使之为我国产业结构升级提供支撑,是十分必要的。
2. 美国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经验借鉴
第一,分层次的交易制度。证券交易制度可以分为两种,竞价交易制度和做市商制度。纽约证券交易所因其具有悠久的历史、较高的信誉和充足的投资者,所以采用效率较高的竞价交易制度。NASDAQ 和 OTCBB 在发展初期,由于存在市场规模小、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容易出现市场交易不活跃的现象。因此对于流动性较弱的 NASDAQ 和 OTCBB,更适合采用做市商交易制度。美国的资本市场根据不同的层次以及各个板块的特点,分别设置更加符合其内在规律的交易制度,从而保证了证券均衡价格的实现,这是维护资本市场稳定运行和发展壮大的重要制度安排,也更好地促进了不同层次市场上企业的发展,进而促进了产业结构升级。
第二,灵活的转板机制和严格的退市制度。美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中不同层次的市场之间存在灵活而科学的转板机制,上1板交易。同时,根据上市公司自身条件的变化,市场设置了严格的退市制度。灵活的转板机制和严格的退市制度使得美国资本市场通过科学合理的筛选方式保证了不同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效衔接和融合。
第三,分层次的上市标准和监管制度。美国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分别遵循不同的上市标准和监管制度。第一层是美国证券交易所和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标准和监管制度较为严格。第二层是 NASDAQ市场,主要为新兴产业和具有高成长性的公司提供融资服务,上市标准低于纽约证券交易所。第三层为场外交易市场,由 OTCBB、粉红单市场等构成。场外交易市场主要针对不符合主板或创业板上市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标准最低。
不同的市场准入制度形成了对企业的筛选机制,使得每个层次都能吸引到适应该层次要求、符合该层次条件的企业。同时,各层次市场之间由于转板机制的存在,既相互竞争又相互依存,共同完善着美国的资本市场体系,有力地推动了美国经济的创新与增长,为其实现产业结构升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 小结
通过简要梳理美国发展资本市场的历史,能够明显地发现其发展和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措施对于促进其本国产业结构升级发挥的巨大作用。这也使得美国成功完成了经济转型,保持了国家核心竞争力。其中最值得我们借鉴的就是其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之间,层次分明,功能明确,却又有效衔接。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最重要和紧迫的问题就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转型升级。这在某种程度上与当时的美国类似,面对相似的问题,解决的突破口都在于发展新兴产业、大力推进产业结构升级。而资本市场特有的优化资本配置功能,对于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所以,借鉴美国发展资本市场的经验,对于建设我国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进而充分发挥其功能是很有必要的。
四、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 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现状
我国的资本市场从 1990 年上海股票交易所、深圳股票交易所创立以来,已经初步形成了具有主板市场、中小板市场、创业板市场和新三板市场等多种股票交易平台的多层次资本市场雏形。我国资本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 1978- 1992 年。这个阶段的标志是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随着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其他的各个领域也逐渐开始改革,其中就包括金融领域,资本市场在此时有了发展的萌芽。萌芽阶段的主要特征是发展的自发性和区域性,市场缺乏监管和规范。
第二阶段是从 1993- 年。这个阶段以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为标志,可以称之为资本市场的形成阶段。在形成阶段,资本市场开始纳入市场监管体系,范围逐渐扩展到全国,全国性的资本市场就此形成。
第三阶段是从 1999- 年。这个阶段以 《证券法》 的实施和修订为起点,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进一步走向规范化、法治化道路,可以称之为资本市场的发展阶段。在发展阶段,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包括国有和民营的各经济主体不断进入资本市场。为了满足日益增长的融资需要,我国开始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第四阶段是从 2005 年至今。其中 2005 年的股权分置改革,以及 年创业板的正式上市,使得我国资本市场获得了突破性的发展。中小板、创业板的开通和新三板的形成,标志着我国形成了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雏形。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中国的资本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其对国民经济的影响日益增强,对于提高我国资本配置效率、改善企业投融资结构以及推动企业建立现代公司制度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可以确定的是,在我国由经济大国向经济强国转变的过程中,资本市场必定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 我国资本市场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已经具有了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雏形,但与美国发达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相比,还是存在一些比较明显的问题。
第一,资本市场各主体缺乏组织性和规范性。
(1) 上市公司资质参差不齐。上市公司的质量决定了资本市场的稳定性和发展性。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仍存在许多问题,例如,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是从国企转化而来,虽然名义上已经是遵循现代企业制度的股份公司,但其经营、决策、管理、激励等机制仍未完全市场化。
(2) 投资者结构不合理。投资主体多元化是调节资本市场内部机制、控制资本市场波动的有效手段。尤其是在创业板、新三板等层次较低的资本市场上,由于其本身存在的高风险,一般只有机构投资者才能承受。所以,数量众多的以获取长期稳定收益为目的的机构投资者,是抑制资本市场过度投资、平抑资本市场波动的关键。但是在我国,尽管机构投资者的数量增长很快,但目前市场上仍以散户为主。所以很多情况下,庄家操纵市场、散户盲目跟随、投机气氛浓厚,导致市场秩序混乱。这也是我国 2015 年下半年以来,股市大幅波动的一大原因。资本市场上市主体缺乏规范性和合理性,使得资本市场本身就缺乏活力、创新能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更难以在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方面发挥作用。
第二,市场结构不合理,缺乏对冲和转板机制。我国企业的融资方式,长期以来一直是重间接融资、轻直接融资;重银行融资、轻债券融资,这种融资模式导致了我国整个社会资金分配运用上的低效率,严重影响到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市场风险的分散,也不利于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完善。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交易产品主要以股票、债券、基金为主;支持的产品主要有上证指数、深证成指和深证综指等,缺少具有价值发现功能以及平衡风险功能的各种金融衍生工具。多层次资本市场要为各类市场供需主体提供适合自己的交易场所和交易机制,就必须要有相应的金融产品对其提供支撑。由于金融衍生品的缺乏,不仅导致投资者的投资渠道狭窄,企业发展难以获得需要的资金,还使我国资本市场的定价机制扭曲,尤其是由于缺乏风险对冲机制,致使资本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不能得到有效的释放。转板机制的缺乏也使得上市公司无法按照自身的发展情况在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之间进行转换,资本市场不同层次之间也难以形成有效的衔接,进而阻碍了资本市场在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方面发挥作用。
第三,相关的法律与监管不完善。目前我国有关监管资本市场的相关法律,主要是 《公司法》 和 《证券法》。但里面有些规定已经不适合目前我国的发展阶段,应当进行调整。比如,与欧洲和美国对于股份公司成立的最低资本金要求相比,我国的最低要求仍然相对较高,且存在严格的行政管制等。这就使得资本市场无法发挥对有发展前途的中小企业提供初始资金的功能,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新兴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正如前文所说,许多参与筹资的公司大部分是由国有企业转制而来的,它们往往把重点放在资本市场的融资上,而企业改制则往往被忽略。这就使得资本市场成为大企业融资的工具,但在企业改制提升效率方面发挥的作用有限。对于监管而言,我国目前也尚未建立起与多层次资本市场相对应的分层次监管体系。这不仅加大了资本市场的风险,也降低了资本市场的融资效率。以上这些问题都极大地阻碍了我国资本市场在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方面发挥作用。
五、完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政策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借鉴美国发展和完善资本市场的经验,进一步构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使之能够在新常态下更好地促进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完善符合市场化要求的上市公司筛选制度
上市公司的筛选制度主要包括退市制度和兼并重组制度。所以,首先要建立完善的退市制度,使得落后的产业和企业能够及时退出,新生的产业和企业能够及时上市。其次要完善科学合理的退市标准体系,即针对不同层次的市场有不同的退市标准。最后要建立切实有效的赔偿机制,有效保障退市公司投资者及相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上几点措施可以充分发挥股票市场提升资源配置的效率和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作用。
上市公司之间的兼并重组是实现产业结构升级的重要途径和方式。但目前我国现行的制度使得兼并重组成本巨大,阻碍了其有效进行。因此,要进一步完善公司并购重组法律法规体系、形成有效的外部约束机制,一方面促进上市公司做大做强,另一方面完善市场化的优胜劣汰机制。
2. 减少行政干预,健全股票市场制度
首先,深化发行制度改革,提高资本市场的产业配置效率。我国资本市场在资源产业间缺乏配置效率的根本原因在于股票发行制度还处于行政计划阶段,致使市场机制无法发挥作用。在西方国家完善的资本市场上,股票发行大都采用注册制,这样的发行程序更具效率。所以,我国资本市场的发行制度应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这样更有利于发挥资本市场促进产业升级的作用。其次,完善股票市场的交易制度,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我国股票市场在产业间配置资源效率较低的主要原因就在于交易市场缺乏价格的发现功能。相比于其他西方发达国家,我国的印花税等交易费相对较高,降低这些费用有助于提高资本市场的效率。
再次,健全股市分红制度和转板制度。我国股票市场产业间配置缺乏效率的另一个原因在于我国股票市场缺乏分红制度。重融资、轻回报是当前我国股市面临的一大问题,这极大地助长了二级市场的短期盲目炒作行为,降低了市场引导长期投资资金进入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和行业的效率,一方面阻碍了产业结构升级,另一方面也容易造成股市动荡。所以建立合理有效的分红制度,可以有效地降低市场风险,规范市场行为,更有利于资本市场发挥作用。建立健全不同层次资本市场之间的转板制度,使得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在不同层次的市场之间实现转板交易,让优质企业得到进一步发展,落后企业得以逐步淘汰,这样可以充分发挥资本市场调节产业结构的作用。
3. 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强资本市场监管,稳步推进资本市场对外开放
首先,借鉴发达国家发展资本市场的经验,进一步加强股票市场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在制度规范与监管层面尽快与国际市场接轨。其次,着力提高中介机构服务的规范化,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加强券商等金融中介机构的业务创新能力,加大金融衍生品的研发力度,着力培养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能力。再次,加大我国机构投资者与国外同行业的合作力度,例如通过成立中外合资机构等逐步实现既可投资国外资本市场又可吸引国外投资者投资我国资本市场的渠道。最后,加快建立国际板,推动境外企业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使我国证券交易所逐步面向全球企业开放,提升我国资本市场的全球竞争力,进而利用全球资源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以上这些政策建议,都是在充分借鉴美国利用资本市场促进产业升级的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当前资本市场存在的具体问题提出的,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使之能够在新常态下更好地促进我国产业结构升级,进而确保我国顺利实现经济转型升级的战略目标。
篇9:我国银行保险存在问题调查报告
我国银行保险存在问题调查报告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银行、保险、证券是金融体系的三大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发展和市场环境的变化,世界范围内金融严格分业经营的界限正逐渐被打破。金融全能化、超市化经营的趋势在西方国家日益明显,特别是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建立了新型的合作关系。例如保险公司利用银行的分支机构网络开拓新的销售渠道,由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收保险费,代付保险金,这是国际上早已盛行,且目前在中国普遍存在的银行保险合作形式。
我国银行保险的现状
国内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起步于1995年。当时一些新设立的保险公司如泰康、新华和华安等为尽快占领市场,纷纷与银行签订代理协议,开始尝试联手开拓市场,迈出了我国发展银行保险业务的第一步。近几年,我国的银行保险得到了迅速发展,银行保险业务量在寿险总收入中所占比重不到3.5%,到,银行保险已经夺取了寿险总收入20%的份额,20国内寿险总保费收入增长16.56%,同期银行保险增长则达到400%,截止到银行代理寿险业务收入已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17.1%,成为人身险业务的三大支柱之一。201月1日后,国家放开银行保险代理中“1+1”模式的限制,一个银行的网点开始销售多家保险公司产品。同一网点代理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逐渐由险种的竞争转向手续费的竞争。除去向银行交纳的3%-5%的手续费,在银保业务方面保险公司几乎是没有利润的,难怪现在各大保险公司的银保部门十个有九个都说赔本赚吆喝。
篇10:我国银行保险存在问题调查报告
银行保险市场激烈的恶性竞争使保费和利润同步减少,为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问题。
银保关系尚未理顺
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还仅仅局限在浅层次的协议代理阶段,远未形成长远的、利益共享的战略伙伴关系,这种关系不可避免地造成双方更多地在代理手续费上进行博弈。
这种状况,在“1+1”的兼业代理模式下如此,在取消“1+1”模式后,这种状况也未发生根本性转变。目前的银行保险还只限于单一的银行兼业代理经营保险模式,是浅层次的合作,实质性的“战略联盟”不多。银行保险双方的利益很难统一,各保险公司开发的银行保险产品很类似,相互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竞争,并没有形成相互融合、补充的态势,导致双方存在较大的猜忌和互不信任。银行利用手中的网络、信息、客户、良好的信誉和形象占居了银行保险博弈中的有利位置,通过索要高额手续费方式,直接造成保险公司经营成本的提高。2002年,保险公司的营业费用、手续费、佣金分别同比增长了67.45%、212.99%和28.92%。
针对银行代理费用不断攀升的情况,曾有人对取消“1+1”模式提出质疑,但是为避免手续费的正面交锋而退求独家代理的方式并不能治本,保险监管部门应给予寿险公司更为明确的操作规程,最好能统一手续费的支付标准。如果银行能积极介入的话,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将更具可行性。比如各家保险公司统一向银行支付相同标准的手续费,再由银行拨出其中一部分统一对临柜人员进行奖励,而不是像现在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
保险从业人员和银行柜员的保险理念不足
客户经理中仅仅将自己定位于销售人员的占大多数,缺乏丰富的理财知识,没有真正向客户提供保障计划。银行职员对银行保险业务的重视程度普遍不够,职员的保险知识也不足。由此造成了储户对银行保险产品的不信任,无法真正理解这些产品,也就难以真正接受。因此银保产品在销售困难的同时伴随着较高的退保率。
营销宣传片面
目前我国的银行保险产品以分红型为主,保险公司和银行对红利的过多宣传,容易误导投保人,也偏离了保险产品的本意。
一项对银行代理分红保险投保人的回访表明,有48%的投保人购买分红险是看重其红利,28%的投保人看重其保障功能,24%的投保人则是二者兼顾。可见近一半的投保人为红利购买分红险,他们把购买分红保险当作了投资理财获取利润的投资方式,看作是储蓄的良好替代品。这种状况的出现主要是因为,银行代办人员存在着较为集中和普遍的不当宣传、讲解问题,他们将银行代理分红保险与银行存款、国债进行片面比较,一句“能保本有固定利息、有红利还不上利息税”的介绍,就把众多的储户变成了银行保险的投保人。
保险公司销售的产品,其根本立足点还应该是保障性,银行保险产品的保障性本来就不强,加上多数投保人并不看重,红利就成了投保人的惟一理由。保险公司把主业放在理财而非保障,偏离了主业,以己之短搏人之长,自然是要吃亏的,保险业又一次自食了经营中短视行为带来的恶果。投保人一旦发现自己“被骗”,势必引起一场信用危机。投保人在潜意识中将银行代理保险产品与银行信誉联系在一起,是一种相当普遍的现象,银行保险的畅销,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银行以自己的信誉对保险产品进行了“保证”。因而这场危机不仅会危及保险公司,还会席卷在人们心目中形象高大的银行,有可能导致银行保险合作出现裂痕。
保险产品结构单一
各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具有“同质性”。保险公司之间竞相提高约定的收益率,并且由于客户的需要,公司都争相开发短期分红储蓄产品,目前多为五年期产品。另外,现有的产品中缺乏与银行业务密切结合的产品,这样,合作双方不能充分发挥优势,制约了银保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代理技术手段落后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和银行大部分没有实现电脑联网,各银行机构代理保险全是手工操作,银行网点受理客户业务后,给客户出具临时单据,在保险公司签署保单后,再转交给客户,保单流转缓慢,导致投保到承保的周期较长,影响了客户到银行购买保险的积极性的同时也不利于代理保险业务的发展和风险防范。
人民银行监管存在真空
代理保险业务发展迅速,但起步较晚,人民银行在这方面的法规政策较少。《商业银行法》仅对代理保险业务这项范围进行了规定,《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也只作为普通的中间业务并进行参考分类及定义,没有针对性地具体管理规定,缺乏操作性,有些方面甚至无章可循,出现监管真空。比如,对保险代理手续费的.支付,收取方式缺少规定,若保险公司用现金或存单等形式支付,容易造成银行私设小金库或公款私存而人民银行难以查处。同时,目前我国现行分业监管,而代理保险涉及到了混业经营的范畴,人民银行对保险公司无法进行监管,对保险公司在代理过程中 的不规范行为,如保险公司的单独不正当对外宣传,难以做到有效约束。
发展我国银行保险的对策
国内外众多的银行保险合作的成功范例说明,银行保险具有互通互利性和提高我国金融业整体水平的特点。鉴于此,银行与保险公司可以建立战略组合框架,在资金、业务、技术等方面开展合作,以达到二者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目的。
尽快建立和完善银行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制止和消除不正当竞争。如规定费率波动范围、规定银行佣金的比例及合作协议签订的基本内容。同时,通过各方面宣传和教育,加强客户的保险理念和保障意识。以法律为依托,以现实生活为宣导,使银行保险为社会所普遍认同和真正接受。这是其获得长足发展的必要条件。
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拓展银行保险合作的成功模式。各寿险总公司和各代理银行总行层面上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并制订合作计划,规范、管理双方的合作关系。工商银行旗下的工银亚洲,通过参股太平人寿姐妹公司、同属中国保险控股集团成员的太平保险,与后者形成迄今为止中国内地惟一一例有间接股权关系的银行-保险同盟。凭借这一层“特殊”关系,在太平人寿内地复业的第一个完整财年(2002年),太平人寿揽进了11亿多的保费收入,这相当于先前中资寿险公司开业五六年的战绩。其中,银行保险几乎占接近80%。工商银行与太平人寿合作的成功,可以为其它保险公司提供很好的借鉴经验。也为银行保险合作提供了一个成功的模式。
重视银行保险人才的培养,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性。银行保险人才的缺乏,是限制目前我国银行保险发展的一个瓶颈。对此,保险公司和银行应加强培训,通过培训,提高银行保险销售人员的业务水平,在技术、业务上培训出合格的银行保险销售人才。也可考虑保险公司人员直接进驻银行分支,可以担任理财顾问的角色。这是解决银行柜员保险知识欠缺、销售产品不积极的有效办法,并对促进保险机构和银行业务融合起一定的催化作用,并有利于提高客户对产品的信任度和接受度。
单位负责人评语:银行保险合作作为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金融服务融合的产物,已成为银行和保险业开辟新市场、提高利润率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银行保险还处于起步阶段,分析我国银行保险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有利于进一步深化我国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银行保险的发展需要信息技术强有力的支持,银行和保险公司必须实现联网才能提高业务能力和业务效率,这是银保合作的基础和保证。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建立统一的操作平台,为客户提供方便、完善的售前售后服务。保险公司的信息部门要针对银行的特点开发出适合银行代理工作需要的操作系统,实现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工作的电子化操作和同银行的电子商务合作。同时,要使银行的电脑网络与保险公司的电子商务网站进行连接,双方的客户能直接从网上获得包括银行、保险和证券在内的全方位的个人理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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