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落实条令对照检查材料(通用12篇)由网友“姜绿衣”投稿提供,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部队落实条令对照检查材料,希望大家喜欢!
篇1:关于部队党性原则对照检查
本人于20XX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于今年6月毕业于XXXXX学院,而后分配到XXXXXX连,现任排长职务。我想说,自我加入中国共产党起,就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一切个人利益、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为宗旨,矢志不渝。
十七大召开后,在党的基层组织和广大党员中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是党中央创新和加强基层党组织的一项重大举措。我按规定认真参加了连里组织的相关教育,学习了有关方针政策,以及有关领导的讲话,思想认识有了很大有提高,增强了努力搞好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下面从政治觉悟、思想道德、履职尽责、作风纪律、先锋模范五个方面向党组织做下汇报。
政治觉悟:对党忠诚,热爱人民,时刻铭记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时刻学习践行科学发展观。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拥护。在党和国家的利益遭到侵害的时候敢于去斗争。坚持正确的立场,当自身利益与党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能舍小顾大。时刻准备着为社会主义建设和中华民族的崛起奉献自己的一切。积极参加创先争优活动,紧跟党的步伐。
思想道德:明事理,变是非,思想道德纯洁。带头弘扬正气,敢于挑战歪风邪气。清正廉洁,拒腐防朽,绝不侵占战士利益和国家财产。保持高尚的道德标准,以纯洁的党性参加党交给我的各项任务。
履职尽责:立足本职岗位,当一天排长,就履行排长职责一天。在生活、工作、训练,战备等各项工作中做好表率,身先士卒。任务冲在前,利益退在后,关心士兵成长进步,做好战士心理疏导,与战士同吃、同住、同操作、同劳动、同娱乐。做到身在连队,心系士兵。做好基层一点一滴,就是为国防事业做最大的奉献。
作风纪律:带头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条令条例、规章制度,带头学习新条令条例。坚决抵制腐朽的作风和不正之风在连队滋生。敢于承认自己的错误,勇于指出别人的不足,坚决与违法乱纪行为做斗争。为连队树正风,行正气,做出自己的贡献。
先锋模范:带头学习理论知识,带头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规章制度。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密切联系群众,体贴关系战士,帮助战士一起进步。 自己存在的一些问题:
1、理论学习上还不够勤奋和深刻,特别是系统的理论学习还不够注重。有时只顾忙于一些具体的工作,或有时间没自觉主动地学习。大多数是闲时学一阵子,忙时学的少,结果对理论上的一些问题,尤其是一些新问题理解还不深,使理论水平不能尽快得到提高。
2、是思想解放的力度还不够大。对工作、学习的创新精神认识还不够到位,工作、学习中循规蹈矩,按部就班,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还不能用全新的思维和方式去做开创性的工作。
3、工作作风不够扎实,存在急于求进的情绪。接到任务,有时首先想到的是怎样尽快完成,而不是怎样做到最好,导致工作缺乏耐心,产生急躁情绪,影响工作效果,没有时刻以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4、作风纪律要求不够严,出现问题不找主观原因,强调客观理由,自我开脱。
篇2:关于部队党性原则对照检查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我紧扣活动主题,按照习“深学、细照、笃行”的要求,通过调研走访、约谈交心、座谈交流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认真查找了自己在遵守党的纪律、“四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并进行深刻反省,深挖思想根源,提出了整改措施。现就有关情况对照检查如下: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情况及个人有关情况的说明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情况。
我是XXXX年入伍,XXXX年入党,在XX年的工作经历中,先后在部队工作XX年,20XX年转业到地方工作,任县政府调研员,进入政府党组班子。回顾自己在党的培养下,从一名普通士兵一步步走上处级领导岗位的成长经历,始终对党充满忠诚之心和感恩之情,服从组织决定、听从安排,坚守理想信念,保持政治定力,面对大是大非和重大政治原则问题,始终做到了政治信仰不动尧政治立场不含糊、政治方向不偏移。但经过反复对照党章党纪,感到自己还存在三方面不足。一是大局观念不够强,存在本位主义思想,想问题、办事情有时习惯从分管领域、分管部门的角度出发,对全县大局考虑的较少,在贯彻执行上级决策时,还存在搞变通、打折扣、打擦边球的情况。二是贯彻民-主集中制不到位,存在着“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家瓦上霜”思想,在政府常务会上,对自己分管的工作发表的意见多,对其他方面工作,害怕自己情况吃不透、意见提不准,往往附和多、建议少,服从多、意见少。三是政治敏锐性不强,对社会上的一些小道消息,错误思想没有积极主动去制止,甚至自己有时会在一些小范围内,对一些社会热点问题、焦点问题,无意的发表一些观点和见解。
(二)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情况。中央“八项规定”颁布后,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自己能认真学习,坚决执行,自觉转变作风。但比照规定,发现一些不足。一是精文减会还不够彻底,仍有以文件落实文件,以会议落实会议的现象,有时还存在讲空话、讲套话的情况。二是公务接待方面没有完全把握好标准,对待上级来检查或调研时,仍有超标准接待和陪同人员过多的现象。
(三)个人有关情况的说明。
一是“三公”经费情况。自己没有因公出国(境),没有公-款旅游,公务车辆运行费一直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二是职务人情消费方面。没有用公-款进行过人情消费,没有大操大办的问题,从未出入过私人会所,也没有接受和持有私人会所的会员卡。三是公务用车情况。使用的车辆是10月政府采购的老别克君越,自己3月使用时已跑了19万公里,现在已行驶23万多公里,按折旧不存在超标配。四是办公用房情况。办公室在县政府办公楼内,面积符合规定。五是家庭情况。爱人在XX县农机局工作,属一般工作人员;女儿()去年7月毕业于陕西理工学院,今年5月应聘到陕西省出版集团,家庭收入3人合计每月8079元。六是家庭住房方面。目前在白水住的是公租房;12月在渭南军区干休所购买了一套152平米经济适用房,单价1900元,目前购房手续尚未办到位。七是身边工作人员情况。没有配备秘书,司机由办公室统一调配,没有直系亲属经商办企业。
二、“四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具体表现
对照“四风”,我紧密结合自身实际,通过群众提、自己找、上级点、互相帮,发现自己还存在种种问题和不足,概括起来主要有4类11条。
(一)形式主义方面:一是学习不系统不全面。尽管这两年自己在学习上比过去在部队抓得紧了,但转业到地方任职后,平时总是沉溺于具体事务,学习缺少主动性,没有给自己制定相应的学习计划,往往是工作遇到相应的问题和困难,才临时抱佛脚,在学习上始终是被动的,存在实用主义倾向,总是抱怨时间不够用,没有拼时间和挤时间的思想,导致处理一些新问题时,没有好的办法。二是调查研究不深入。转业任职以来,全县194个行政村,自己只去过三分之一,而且进村调研也大多是有针对性的召开一个座谈会,听听镇村干部的情况介绍,真正俯下身子走村入户,深入到五保户、困难家庭和普通群众中拉家常、访寒问暖的几乎没有,导致调研不够深入,不能听到真话、摸清实情,即花了时间,又影响了基层的工作,任何效果却不明显。三是工作作风不扎实。工作中还存在“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思想,有时只注重开会安排任务,忽视了对基层的指导督促,导致个别工作初衷很好、规划的很全面,但落实的效果不是非常理想。比如包村工作,自己能积极深入到包联村,协助村里制定发展规划,协调相关扶持项目,但却忽视了具体落实中的经常性指导和督促,导致帮扶效果不是很明显,甚至没有什么效果。
(二)官僚主义方面:一是公仆意识淡保对主要领导和上级安排的事,积极去完成,有什么不对的地方也不去指出来,而是一味的只挑好的说。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与群众接触少,深入调研少,坐在办公室听汇报多,掌握不了具体真实的情况,也没有主动利用节假日时间深入各村和群众直接见面沟通,致使与群众的感情滑坡,为群众办事的公仆意识逐渐淡化。二是全局意识不够。给政府班子出谋划策作用发挥的不足,有时考虑自己分管工作精力多一些,对其他班子成员缺乏互相支持,主动补位,淡薄了服从全县大局的意识。
(三)享乐主义方面:一是拼搏精神减退。随着年龄的增长,有时存在“干累了、歇口气”的想法,过去那种军人的拼搏精神有所减弱。特别是从人武部长转岗到政府调研员以来,思想上有时错误的认为,调研员是非领导职务,不必要把自己置身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战场,不需要到“快车道”上去争速度,也用不着我们考虑全局的事情,我们所做的事情也无碍大局,表现出了“船到码头车到站”的一种工作麻痹状态,导致有时心理上惰性有所增加,工作要求不像过去那样高,工作推进不像过去那样快。对分管的一些常规性工作,往往是比划得多,亲历亲为抓得少,有时还当起了“二传手”。 比如,征求意见中干部群众反映的仓颉庙景区近年来变化不大;数字影城建设工程推进缓慢;对所包联的后进村存在问题解决不力等问题,就充分暴露出自己工作激-情消退,工作闯劲不足。二是吃苦精神弱化。随着职务的调整,社会环境的改善,生活水平的提高,艰苦奋斗、吃苦奉献精神淡化,追求安逸、讲究舒适的心理有所滋生,上班期间喜欢呆在办公室听汇报、做指示,主动下基层的时候少了,尤其是到条件艰苦、偏远的地方去的少了。下班时间也会跟朋友小聚,过那种轻松的生活。
(四)奢靡之风方面:一是还存在铺张浪费现象。有时遇到上级来人,为了体现热情,自己和有关部门同志陪同,在接待也讲究安排好一些,有时出现超标准的现象,个别时候的接待没有做到光盘行动,存在铺张浪费。二是还存在个人约束不严的现象。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之前,认为经济条件改善了,心理上放松了勤俭节约,在一些待遇面前心安理得,存有讲排尝比阔气的现象,有时外出住星级酒店。以前过年过节时,一些朋友拿来的礼品,总觉得不接受太伤感情,所以收下的多,谢绝的少。三是还存在公车私用现象。上下班习惯司机接送,偶尔回老家也让司机接送。
三、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深刻反思自己“四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其根本原因是理论学习、理想信念、宗旨意识、党性修养等出现了问题。
一是理论武装松懈。对学习重要性的认识高度和深度不够到位,认为自己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人生经历丰富,处理事情游刃有余;思想上认为理论学习比较虚、是软任务,干好工作是硬指标,对学习的紧迫性、重要性和针对性认识不够,致使学习时断时续,不能做到持之以恒、系统把握和深刻理解,造成了思想上还不够解放,调查研究还不够深入,视野不够开阔。
二是宗旨意识不牢。作为一名党培养多年的从农村走出来的党员干部,自己内心深处对群众怀有深厚的感情,思想上总认为长期与群众打交道,对群众的所思所想所盼比较了解,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深入基层逐渐少了,与群众的距离也渐渐远了,脱离群众的官僚主义思想也随之滋长了。反映在工作上,不能很好的处理对上级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的关系,有时产生了不怕群众不满意、就怕领导不注意的思想误区;没有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对群众的所思所想、冷暖疾苦不那么上心了,归根到底,还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有所淡化。
三是党性修养放松。对照“三严三实”,自己谋事、做人还没有完全做到求真务实,修身用权律也还没有完全坚持从严的要求,随着职务地位的变化,党性锻炼的主动性、自觉性慢慢放松了,出现以事务工作代替政治和党性锻炼,图安逸、图享乐、当太平官的思想渐渐抬头。多栽花少栽刺的好人主义有所滋长,工作中怕越位,怕越权,怕招惹是非,这些现象表面看是一个为人处事的学问,根本上还是党性修养上出了问题,在干部群众中就会形成了一些不好的导向,就会影响到班子的形象和权威。
四是纪律观念淡化。纪律观念的标杆树的还不高,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方面,从严从细、从高从紧的原则坚持的不够到位。有时认为,只要守装底线”、不踩“黄线”、不越“红线”,方向原则上不出错就行了,对一些铺张浪费、三公经费开支等问题,在思想上还没有上升到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高度来认识,对监督约束的纪律规定敬畏的不够,遵守的不严,对一些小事小节的危害性认识不充分,防微杜渐的自觉性不强,对一些不良现象缺乏讲认真的精神,不能严肃指出、严格纠正。久而久之,就会导致行为上的放纵,就会不知不觉的渐入险境。
四、今后的努力方向和改进措施
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我将从思想深处改起,从一件一件具体事改起,真该、实改、彻底改,把整改的成效体现到个人行为上,体现到履职尽责上,体现到作风转变上,体现到为群众办实事上。
一狠抓理论学习,坚定理想信念。自觉把学习作为一种政治责任和精神追求,作为坚定理想信念、锤炼党性修养、提高履职能力的重要途径,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持之以恒,常抓不懈。科学制定学习计划,做到周读一刊、月读一书,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原原本本学习系列重要讲话,广泛涉猎政治、经济、文化、历史、国学等各方面知识,不断拓宽知识面,改善知识结构。同时,坚持学以致用,注重把学习同指导推动工作结合起来,运用科学的观点和方法,经常思考和研究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寻找破解难题的措施和办法,力求工作思路有创新、谋划发展上水平、推进措施更管用、落实效果更明显。
二是践行群众路线,强化宗旨意识。始终牢固树牢群众观点,自觉摆正与人民群众的位置,履行好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责任。带头落实县委密切联系群众工作的制度规定,经常深入群众特别是贫困群众家中,面对面谈心交流,加强与社会各界、各个层面人士的广泛联系,做到联系群众常态化、不断线;加强调查研究,保证每年不少于50天,蹲点调研不少于3次,形成高质量调研报告3篇以上。
三是强化责任担当,推动抓实见效。进一步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努力做到在其位、谋其政、尽其责,勇于任事,敢于担当,忠诚履职。牢固树立“功成不必在我”的思想,更好地把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有机统一起来,想问题、作决策、干工作始终做到一切从实际出发,遵循发展规律,尊重群众意愿,多做打基储利长远、惠民生、增后劲的事,坚决不搞形象工程和面子工程,以正确的政绩观指导工作、引领发展。针对进取精神弱化和担当意识不强的问题,进一步解放思想、坚决破除因循守旧的观念,克服求稳怕乱的思想,始终保持奋发进取的精神状态和知难而进、迎难而上的勇气,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事大胆探索,对矛盾纠纷和历史遗留问题敢于面对,坚决克服不求过得硬、只求过得去的消极心态,全力抓落实、干到位、创一流、争上游,创造经得起实践、历史和人民检验的业绩。
四是强化制度执行,从严修身律己。充分发挥制度钢性约束的作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章》及从严治党、廉政反腐相关规定与要求,防微杜渐,从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道德防线。勤于对照检查,按照“三严三实”的要求,规范自己言行,提升自身素质。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坚决做到不该说的不说、不该吃的不吃、不该拿的不拿,做到自重、自盛自警、自励。在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公务接待等方面坚决按制度规定办,从严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分清公与私、坚持原则与处理人际关系、职务消费与人情消费的界线,决不出入私人会所。
以上这些对照检查,问题查摆不一定全面准确,我诚恳地希望领导和同志们多给予批评帮助,使我能真正地、更好地在思想上、政治上、作风上、生活上洗涤自己的灰尘。
篇3:解放军部队条令条例
军队条令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和巩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正确实施奖惩,保证军队的高度集中统一,加强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巩固和提高战斗力,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本条令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基本依据,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单位,以及参战、支前的预备役人员。
第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的基本内容:
(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
(三)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四)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
(五)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见附录一)。
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要求每个军人必须做到:
(一)听从指挥,令行禁止;
(二)严守岗位,履行职责;
(三)尊干爱兵,团结友爱;
(四)军容严整,举止端正;
(五)提高警惕,保守秘密;
(六)爱护武器装备和公物;
(七)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八)拥政爱民,保护群众利益;
(九)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
(十)缴获归公,不虐待俘虏。
第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是建立在政治自觉基础上的严格的纪律,是军队战斗力的重要因素,是坚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宗旨,团结自己、战胜敌人和完成一切任务的保证。
第六条维护和巩固纪律,必须贯彻毛泽东军事思想、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胡锦涛关于新形势下国防和军队建设重要论述,落实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总要求,发扬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英勇善战的优良传统,坚持官兵一致、上下一致,严格管理、严格要求,说服教育、启发自觉,公正无私、赏罚严明的原则。
第七条维护和巩固纪律,主要依靠经常性的理想信念、道德和纪律教育,依靠经常性的严格管理,依靠各级首长的模范作用和群众监督,使官兵养成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
第八条奖励和处分是维护纪律的重要手段。对遵守和维护纪律表现突出的,应当依照本条令给予奖励;对违反和破坏纪律的,应当依照本条令给予处分。
实施奖惩应当以奖励为主,惩戒为辅。
第九条军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严格遵守和自觉维护纪律。本人违反纪律被他人制止时,应当立即改正;发现其他军人违反纪律时,应当主动规劝和制止;发现他人有违法行为时,应当挺身而出,采取合法手段坚决制止。
第十条除根据有关法律和本条令规定实施的奖惩项目以及特殊措施外,非经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另立并实施其他奖惩项目以及特殊措施。
第十一条本条令所规定的对单位和人员的奖励,对军官和文职干部的处分以及对士兵的开除军籍处分,由政治机关承办;对士兵的警告至除名处分,由司令机关承办。
第二章奖励
第一节奖励的目的和原则
第十二条奖励的目的在于鼓励先进,维护纪律,调动官兵的积极性、创造性,发扬爱国主义、共产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保证作战、训练和其他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三条奖励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严格标准,按绩施奖;
(二)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
(三)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
为辅。
第二节奖励的项目
第十四条对个人和单位的奖励项目:
(一)嘉奖;
(二)三等功;
(三)二等功;
(四)一等功;
(五)荣誉称号。
前款规定的奖励项目,依次以嘉奖为最低奖励,荣誉称号为最高奖励。
第十五条对获得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奖励的个人,分别授予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奖章。对获得荣誉称号奖励的个人,由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批准的,授予二级英雄模范勋章;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授予一级英雄模范勋章。
对获得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奖励的单位颁发奖状;对获得荣誉称号奖励的单位授予奖旗。
第十六条对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义务兵,可以提前晋衔;对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3次三等功奖励的士官,可以增加军衔级别工资档次;对获得二等功奖励或者3次三等功奖励的军官、文职干部,可以增加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军官,可以提前晋衔或者增加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文职干部,可以提前晋文职干部级别或者增加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
提前晋衔适用于列兵和上校以下军官(不得超过其职务等级的最高编制军衔);提前晋文职干部级别适用于四级以下的文职干部(不得超过其职务等级规定的最高级别);增加军衔级别工资档次适用于低于本军衔级别工资最高档次的各级士官;增加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适用于各级低于最高档次的军官、文职干部。提前晋衔、晋文职干部级别、增加工资档次,通常分别只晋一衔、晋一级、增加一档。
第三节个人奖励的条件
第十七条个人遵守纪律,在作战、训练或者其他工作中的某一方面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或者被评为优秀士兵的,给予嘉奖。
第十八条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联系实际回答和解决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十九条战斗中英勇顽强,坚决执行命令,模范遵守战时纪律,完成作战任务成绩突出,或者主动掩护、抢救战友,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二十条战斗中勇于克服困难,积极主动、迅速有效地提供后勤保障、装备保障或者其他作战保障,对完成作战任务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二十一条坚决执行上级命令,正确指挥,密切协同,在组织指挥完成作战任务中,表现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二十二条年度军事训练成绩优异,被旅、师、军(相当等级的部队)树立为军事训练标兵的,或者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训练与考核大纲》规定课目的比赛中,获得军(相当等级的部队)或者海军舰队、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前三名的,可以记三等功;被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树立为军事训练标兵或者获得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军事训练比赛成绩前三名的,可以记二等功;被树立为全军军事训练标兵或者在全军军事训练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二十三条积极适应信息化条件下军事训练需要,改进训练方法,或者进行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对提高军事训练质量、促进部队建设有较大贡献,其成果被批准在军(相当等级的部队)或者海军舰队、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推广应用的,可以记三等功;有重要贡献,被批准在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推广应用的,可以记二等功;有重大贡献,被批准在全军推广应用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二十四条在完成重大科研试验、航天发射测控、远航、导弹发射、战略演习、战役演习等任务中,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二十五条在战备值班、执勤中,及时发现和正确处理重要情况,保证完成任务或者避免重大损失,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二十六条在边防、海岛或者高原等艰苦地区,不畏困难,安心工作,成绩突出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二十七条在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或者在其他紧要关头,勇敢沉着,不怕牺牲,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二十八条在完成施工、生产任务中,科学管理,勤俭节约,确保优质、高产、安全、低耗、环保,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二十九条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保证部队的集中统一和各项任务的完成方面,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条在拥政爱民、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参加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有较大贡献的,或者长期坚持为人民群众做好事,或者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奋不顾身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事迹突出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一条精心使用、保养武器装备和维护军事设施,勇于同私藏、破坏、盗窃武器装备、弹药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行为作斗争,或者在武器装备的监造、验收中避免重大质量问题,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二条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促进部队安全发展,有效预防和避免事故、案件,使国家、军队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飞行员达到规定的安全飞行时间和技术等级的,或者各种车辆、机械的驾驶员和操作手,多年安全无事故,并被军(相当等级的部队)以上单位树立为标兵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三条保守、保护秘密,坚决同泄密行为和窃密、渗透活动作斗争,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四条在教学、科研中,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或者获得军队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项目的首要完成人,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或者获得国家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项目,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项目的首要完成人,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五条在医务卫生工作中,救死扶伤,热心为官兵服务,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六条坚持文艺工作的正确方向,长期深入基层,深入边防、海岛、高原等艰苦地区,为部队服务,或者创作出优秀作品,为活跃部队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七条在体育比赛中,夺得奥运会铜牌、银牌、金牌的个人或者集体项目的主力队员,可以分别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对取得上述成绩有突出贡献的教练员,可以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三十八条在学习政治、军事、科学、文化、技术,履行职责、钻研业务,艰苦奋斗、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秉公执法,严格要求、科学管理,尊干爱兵、团结互助等方面,成绩突出,或者机关工作人员为首长正确决策提出重要建议等方面,表现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三十九条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总部在全军表彰的先进个人,连续3年被评为优秀士兵(优秀学员)的,被评为军(相当等级的部队)以上单位基层建设标兵连队、标兵单位或者获得集体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单位主官,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四十条在参加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赋予的重大战备执勤、训练演习、比武竞赛等活动中完成任务出色,获得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表彰的正团职和专业技术七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可以记三等功;获得国家部委表彰或者在执行抢险救灾、反恐维稳、处置突发事件、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军事演习等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中完成任务出色,获得四总部联合表彰的正团职和专业技术七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可以记二等功;获得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联合表彰的正团职和专业技术七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可以记一等功。
第四十一条在本条令第十八条至第四十条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方面表现突出,与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事迹、贡献和影响相当的,可以分别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
第四十二条个人遵守纪律,在作战或者其他方面,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在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全军、全国有重大影响和推动作用,堪称楷模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第四节单位奖励的条件
第四十三条单位遵守纪律,在作战、训练或者其他工作中的某一方面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的,给予嘉奖。
第四十四条完成作战任务,战绩突出,或者完成作战保障任务,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战绩或者功绩显著,对作战胜利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战绩或者功绩卓著,对作战胜利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四十五条战备、训练工作落实,在重大军事行动或者完成军事训练以及各种执勤任务中,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四十六条在完成急难险重和其他特殊任务中,组织严密,作风顽强,不畏艰险,连续奋战,为保护国家、人民和军队的利益,做出突出成绩,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四十七条在完成施工、生产任务中,周密组织,科学管理,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四十八条全面落实条令、条例,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管理科学,秩序正规,团结紧密,士气高昂,连续多年无事故、案件,正规化建设成绩突出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四十九条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革命军人,或者在拥政爱民、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成绩突出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五十条加强基层全面建设,成绩突出,被军(相当等级的部队)或者海军舰队、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树立为基层建设标兵连队、标兵单位的,可以记三等功;被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树立为标兵连队、标兵单位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在全军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五十一条圆满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并在教学改革和科研中,取得突出成绩,对推动、指导教学工作和部队建设、国防建设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五十二条文化、新闻、出版、体育等单位,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热心为部队服务,成绩突出,为国家和军队赢得荣誉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第五十三条在本条令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方面表现突出,与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事迹、贡献和影响相当的,可以分别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
第五十四条单位遵守纪律,在作战或者其他方面,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在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全军、全国有重大影响和推动作用,堪称楷模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第五节奖励的权限
第五十五条对义务兵实施奖励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嘉奖由连、营批准;
(二)三等功由团、旅批准;
(三)二等功由旅、师批准;
(四)一等功由军批准;
(五)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对士官实施奖励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初级、中级士官,嘉奖由连、营,三等功由团、旅,二等功由旅、师,一等功由军,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二)高级士官,嘉奖由营、团,三等功由旅、师,二等功由军,一等功由军区,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六条对军官、文职干部实施奖励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排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嘉奖由连、营,三等功由团、旅,二等功由旅、师,一等功由军,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二)连级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军官,科员级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文职干部,嘉奖由营,三等功由团、旅,二等功由旅、师,一等功由军,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三)营级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军官,科级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文职干部,嘉奖由团、旅,三等功由旅、师,二等功由军,一等功由军区,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四)团级和专业技术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军官,处级和专业技术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文职干部,嘉奖由师,三等功由军,二等功、一等功由军区,荣誉称号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副团职和专业技术九级军官,副处级和专业技术九级文职干部,旅可以批准给予嘉奖;
(五)师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文职干部,嘉奖由军,三等功、二等功由军区,一等功、荣誉称号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六)军级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军官、文职干部,嘉奖由军区,三等功以上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七)军区级以上军官的各项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七条对单位实施奖励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排以下单位的嘉奖由营,三等功由团、旅,二等功由旅、师,一等功由军,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二)连级单位的嘉奖由团、旅,三等功由旅、师,二等功由军,一等功由军区,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三)营级单位的嘉奖由旅、师,三等功由军,二等功、一等功由军区,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四)团级单位的嘉奖由军,三等功、二等功由军区,一等功、荣誉称号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五)旅的嘉奖、三等功由军区,二等功以上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六)师的嘉奖由军区,三等功以上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七)军级以上单位的各项奖励,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对相当于营、团、师级的机关或者业务部门的奖励,分别按照对连、营、团级单位奖励的权限执行。
第五十八条各总部、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执行军区的奖励权。
第五十九条海军舰队、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可以批准副营职和专业技术十一级军官,副科级和专业技术十一级文职干部以及连级单位的一等功;副团职和专业技术九级军官,副处级和专业技术九级文职干部以及营级单位的二等功;副师职和专业技术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军官,副局级和专业技术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文职干部以及团级单位的三等功;副军职和专业技术三级军官、文职干部以及副师级单位的嘉奖。
第六十条相当于连、营、团、师、军级的单位,分别执行连至军的奖励权。
第六十一条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机关对直属单位、所属部门和人员,执行下一级部(分)队的奖励权。
第六十二条对从普通中学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实施奖励,按照对士兵奖励的权限执行;对已办理入伍手续尚未确定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毕业国防生、直接接收到部队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军队研究生培养单位录取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及尚未确定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军队院校毕业学员实施奖励,按照对排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奖励的权限执行;对军官、文职干部学员实施奖励,按照现任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奖励权限执行。
第六十三条对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奖励,根据其主要事迹的性质,按照行政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奖励权限执行。
第六十四条奖励通常应当按照奖励权限实施,因编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上级可以对下级越级实施。
第六节奖励的实施
第六十五条奖励必须根据个人和单位执行任务的客观条件、事迹、作用和影响的大小,全面衡量,按照本条令规定的奖励项目、条件和程序,及时、正确地实施。
对个人或者单位的同一事迹只能给予一次奖励。
总政治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的奖励比例,其中对担任团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军官、文职干部的奖励应当从严控制。
第六十六条实施奖励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群众或者领导提名,并在适当范围以会议形式进行群众评议,提出受奖人员和单位以及奖励项目的建议;
(二)党委(支部)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受奖对象和奖励项目;超过本级奖励权限的,报上级党委审定;
(三)在党委研究决定三等功以上奖励之前,本级政治机关对奖励事迹进行核实;
(四)根据党委(支部)决定,由批准单位的正职首长实施奖励。
在特殊情况下,首长可以直接决定对部属实施奖励,但事后应当向党委(支部)报告,并对此负责。
第六十七条对离开原单位,被组织派遣参加集训和执行临时任务的人员,时间超过半年,达到奖励条件的,可以由临时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奖励;时间不足半年,达到奖励条件的,由临时所在单位将其事迹向原单位介绍,由原单位统一衡量,视情实施奖励。
设有临时党委(支部),时间超过半年的临时单位,可以按照上级明确的权限,对达到奖励条件的所属人员实施奖励;时间不足半年的,对达到奖励条件的所属人员,可以将其事迹向原单位介绍,由原单位统一衡量,视情实施奖励。
第六十八条奖励决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下达,在队列前或者会议上宣布,也可以书面传阅或者只向受奖者宣布。书面下达的奖励决定,嘉奖和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采取通令形式;荣誉称号采取命令形式。书面和口头下达的奖励决定,必须填写《奖励登记(报告)表》(式样见附录二、三)。对个人的奖励宣布后,应当将《奖励登记(报告)表》、奖励通令或者命令,以及其他有关的奖励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十九条实施奖励的单位,应当及时宣扬受奖者的先进事迹,情况允许时,可以召开庆功授奖大会,以鼓励和教育部队。
第七十条对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个人,应当及时向其家庭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入伍前所在工作单位寄发受奖通知书,并向其家庭寄发喜报。
第七节纪念章
第七十一条国防服役纪念章。颁发给服现役满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其中,服现役满10年以上、不满的,授予铜质纪念章;服现役满20年以上、不满35年的,授予银质纪念章;服现役满35年以上的,授予金质纪念章。
第七十二条卫国戍边纪念章。颁发给在边远艰苦地区服现役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其中,对在第一、二等级边远艰苦地区累计服现役满1年、不满2年的;在第三等级边远艰苦地区累计服现役满2年、不满4年的;在第四等级边远艰苦地区累计服现役满3年、不满6年的;在第五等级边远艰苦地区累计服现役满4年、不满8年的;在第六等级边远艰苦地区累计服现役满5年、不满10年的,可以授予铜质纪念章。在上述边远艰苦地区服现役时间,累计超过以上相应规定时间2倍以上的,可以授予银质纪念章;累计超过3倍以上的,可以授予金质纪念章。
第七十三条献身国防纪念章。颁发给烈士和因公牺牲、因公致残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给烈士颁发金质纪念章,给因公牺牲军人颁发银质纪念章,给因公致残军人颁发铜质纪念章。
第七十四条和平使命纪念章。颁发给执行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联合反恐、联合军演、援外活动等军事任务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
第七十五条执行作战和重大任务纪念章。颁发给执行中央军事委员会赋予的作战、抢险救灾、反恐维稳、处置突发事件等重大军事行动任务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该纪念章的具体名称和颁发范围,由总政治部拟定并报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七十六条纪念章的颁发,由各总部、各军区、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审批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处分
第一节处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七十七条处分的目的在于严明纪律,教育违纪者和部队,加强集中统一,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
第七十八条处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依据事实,惩戒恰当;
(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三)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节处分的项目
第七十九条对士兵的处分项目: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记大过;
(五)降职或者降衔;
(六)撤职;
(七)除名;
(八)开除军籍。
前款规定的处分项目,依次以警告为最轻处分,开除军籍为最重处分。
降职不适用于副班长;降衔不适用于列兵、下士;对上士、三级军士长实施降衔的同时降低士官等级;降职或者降衔通常只降一职或者一衔;除名不适用于士官。
第八十条对军官、文职干部的处分项目: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记大过;
(五)降职(级)或者降衔(级);
(六)撤职;
(七)开除军籍。
前款规定的处分项目,依次以警告为最轻处分,开除军籍为最重处分。降职(级),即降低职务等级(专业技术等级);降衔(级),即降低军官军衔(文职干部级别)。
降职(级)不适用于排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降衔(级)不适用于少尉军官和九级文职干部。降职(级)、降衔(级)通常只降一职(级)或者一衔(级)。对被撤职的军官、文职干部,至少降低一职(级)待遇;对被撤职的排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不适用于降职(级)待遇。
第八十一条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当年受本条令规定的记过以上处分的;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累计8日以上的;任职命令公布后,未经组织批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到职的,其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文职干部级别)工资、士官军衔级别工资,从翌年1月起,停止定期增资1年。具体实施办法,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规定。
第三节处分的条件
第八十二条散布有政治性错误的言论,撰写、编著、出版有政治性问题的文章、著作,参加军队禁止的政治性组织或者政治性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八十三条作战消极,临阵畏缩,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八十四条战时故意损伤无辜居民,或者故意侵犯居民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八十五条虐待俘虏,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八十六条不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八十七条违反军事训练规定,降低军事训练质量标准,影响军事训练落实,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八十八条消极怠工,无故不参加学习、工作、训练、执勤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八十九条工作失职,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九十条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隐情不报,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九十一条违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造成事故或者其他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九十二条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虽未造成失密、泄密后果,但危及军事秘密安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或者涉及绝密事项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处分。
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造成失密、泄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或者涉及绝密事项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九十三条违反规定使用移动电话,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国际互联网,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处分。
第九十四条擅自出国、出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九十五条擅离部队或者无故逾假不归,7日以内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累计8日以上15日以内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累计16日以上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其中义务兵累计30日以上的,按照本条令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给予除名处分。
第九十六条打架斗殴或者参加聚众闹事,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九十七条酗酒滋事,妨碍正常秩序,或者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操作武器装备,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九十八条参与赌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九十九条调戏、侮辱妇女或者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条观看、传播淫秽物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盗窃、诈骗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装备管理规定,遗失、遗弃、损坏装备,擅自动用、销售、出借、私存装备,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出租、出售或者违反规定出借军用车辆、军车号牌,变卖、仿制、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及其标志服饰,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违反军队证件、印章使用管理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有关军容风纪和军人行为规范的规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造谣诽谤,诬陷他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侮辱、打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部属,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或者刁难给自己提过批评意见或者向上级反映问题、提出控告(申诉)的同志,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零九条在战友、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或者国家公共财产遇到危险时,见危不救,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利用职权,侵占士兵、部属的经济利益或者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贪污、行贿、受贿,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挪用、隐瞒、私分公款公物或者在其他方面违反财经纪律,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士官选取、征接兵工作中,以权谋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参与经商或者偷税漏税,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军队房地产管理规定,擅自出租、出售、转让军队房地产,擅自改变军用土地用途,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军用土地流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以上处分;其他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转业、退伍、调动(分配)工作时,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离队)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不服从组织决定,无理取闹,干扰正常秩序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在本条令第八十二条至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方面违反纪律,其性质、情节与本条令所列违纪行为相当的,分别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第一百一十九条义务兵违反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除名:
(一)隐瞒入伍前的犯罪行为,入伍后被地方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提前退出现役,且经常拒不履行职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擅离部队累计30日以上,或者无故逾假不归累计30日以上的。
第一百二十条对违反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军籍:
(一)已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
(二)故意犯罪,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
(三)被判处有期徒刑不满5年的人员或者过失犯罪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员在服刑期间,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抗拒改造,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纪律,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已丧失军人基本条件的。
第一百二十一条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适用本条令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给予开除军籍处分的,应当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除名处分。
第四节处分的权限
第一百二十二条对义务兵实施处分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警告由连批准;
(二)严重警告由营批准;
(三)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由团、旅批准;
(四)除名、开除军籍由军批准。
对士官实施处分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初级、中级士官,警告由连,严重警告由营,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由团、旅,开除军籍由军批准;
(二)高级士官,警告由营,严重警告由团、旅,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由旅、师,开除军籍由军区批准。
对士兵实施降衔处分,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的士兵军衔授予、晋升的批准权限执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对军官、文职干部实施处分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排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警告、严重警告由营,记过、记大过由团、旅,开除军籍由军区批准;
(二)连级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军官,科员级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文职干部,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由团、旅,开除军籍由军区批准;
(三)营级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军官,科级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文职干部,警告、严重警告由团、旅,记过、记大过由旅、师,开除军籍由军区批准;
(四)团级和专业技术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军官,处级和专业技术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文职干部,警告、严重警告由师,记过、记大过由军,开除军籍由军区批准;副团职和专业技术九级军官,副处级和专业技术九级文职干部,旅可以批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五)师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文职干部,警告、严重警告由军,记过、记大过由军区,开除军籍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六)军级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军官、文职干部,警告、严重警告由军区,记过、记大过、开除军籍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其中,记过、记大过处分,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授权总政治部代为审批处分事项;
(七)军区级军官的各项处分,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实施降职(级)、撤职处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军官、文职干部任免权限执行;实施降衔处分,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规定的权限执行;实施对文职干部的降级别处分,按照总政治部规定的权限执行。
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和军级单位党委审批的记过、记大过处分,可以授权本级政治机关代为审批处分事项。
团级以上单位对军官、文职干部审批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应当报对受处分军官、文职干部行政职务(专业技术等级)有任免权的单位党委备案。
对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降职(级)、降衔(级)或者撤职处分,应当报总政治部备案。
第一百二十四条各总部、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执行军区的处分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海军舰队、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可以批准副团职和专业技术九级以下军官,副处级和专业技术九级以下文职干部的开除军籍处分;师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文职干部的记过、记大过处分;副军职和专业技术三级军官,专业技术三级文职干部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相当于连、营、团、师、军级的单位,分别执行连至军的处分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机关对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的人员,执行下一级部(分)队的处分权。
第一百二十八条对离开原单位,被组织派遣参加集训和执行临时任务的人员,在此期间违反纪律的,由临时所在单位征求其原单位意见后,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处分。
设有临时党委(支部)的临时单位,可以按照上级明确的权限对所属违反纪律的人员实施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对从普通中学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实施处分,按照对士兵处分的权限执行;对已办理入伍手续尚未确定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毕业国防生、直接接收到部队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军队研究生培养单位录取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及尚未确定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军队院校毕业学员实施处分,按照对排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处分的权限执行;对军官、文职干部学员实施处分,按照现任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处分权限执行。
第一百三十条对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处分,按照其中较高的行政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处分权限执行。
第一百三十一条处分通常应当按照处分权限实施,因编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上级可以对下级越级实施。
第五节处分的实施
第一百三十二条处分应当根据违纪者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影响,本人一贯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等情况,按照本条令规定的处分项目、条件和程序,慎重实施。
对于一人同时犯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加重给予处分。
对一次处理的一种或者多种违纪行为只能给予一次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错误,或者主动退还违法违纪所得的;
(二)主动检举共同违反纪律中他人的错误,并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或者积极阻止危害后果发生、发展的。
第一百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隐瞒或者拒不承认错误,以及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在2人以上共同违反纪律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本人违反纪律并强迫、唆使他人违反纪律的;
(四)包庇共同违反纪律人员中他人的错误,或者阻止他人检举、交代错误、提供证据的;
(五)其他干扰、妨碍查处违纪行为的。
第一百三十五条实施处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首长组织或者承办机关负责,对违纪者的违纪事实进行查证,并写出书面材料;
(二)党委(支部)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对违纪者的处分;超过本级处分权限的,报上级党委审定;
(三)根据党委(支部)决定,由批准单位的正职首长实施处分。
在紧急情况下,首长可以直接决定对部属实施处分,但事后应当向党委(支部)报告,并对此负责。
第一百三十六条对违纪者应当及时处理,一般在发现违纪行为45日以内给予处分。情节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时,应当报上级批准。
第一百三十七条处分决定宣布前,应当同受处分者见面,听取本人意见。受处分者如果对处分不服,可以在处分决定宣布后10日内提出申诉。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一百三十八条处分决定以书面或者口头下达,在队列前或者会议上宣布,也可以书面传阅或者只向受处分者宣布。书面下达的处分决定采取通令形式。书面和口头下达的处分决定,必须填写《处分登记(报告)表》(式样见附录四)。处分宣布后,应当将《处分登记(报告)表》、处分通令以及其他有关的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对受处分者应当说服教育,热情帮助,做好思想工作,不得歧视、侮辱,严禁打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第一百三十九条违纪人员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满6个月,受记过、记大过处分满12个月,受降职(级)或者降衔(级)处分满18个月,受撤职处分满24个月,确已改正错误的,不再因受到处分而影响其晋职(级)、晋衔(级)。有特殊贡献的,可以不受上述时限的限制。
第一百四十条对既符合除名条件,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义务兵,应当先劳动教养,期满后再予以除名。
第一百四十一条对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降职(级)处分,应当根据其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降低其行政职务等级或者专业技术等级。如果其享受的政治、生活待遇未降低,应当再降低其中较高的行政职务等级或者专业技术等级。
第一百四十二条对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撤职处分,根据其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可以同时撤销其担任的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也可以只撤销行政职务。如果违纪行为涉及其专业技术水平,或者有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专业技术职务情形的,应当同时撤销其担任的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
对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撤职处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明确其政治、生活待遇:
(一)行政职务等级相当或者高于专业技术等级的,以降低行政职务等级为主,如果重新明确的行政职务等级低于原专业技术等级,应当将其专业技术等级降至相应等级;
(二)行政职务等级低于专业技术等级的,以降低专业技术等级为主,如果重新明确的专业技术等级低于原行政职务等级,应当将其行政职务等级降至相应等级。
第一百四十三条对义务兵实施除名处分,由其所在营级单位提出书面处分建议,团、旅司令机关调查核实,旅、师正职首长审核后,报军级单位批准。
第一百四十四条对被除名的义务兵,取消其军衔,原有职务自然撤销,不得享受国家对退出现役军人的优待。离队时不予办理退伍手续,由批准机关出具证明,并派专人将其档案材料送回原征集地县(市、区)人民武装部。
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对被除名的义务兵,应当及时接收,协助办理落户、档案材料移交等有关手续,并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一百四十五条对被开除军籍的人员,取消其军衔和在服役期间获得的奖励,原有职务、级别自然撤销,不得享受国家对退出现役军人的优待。离队时不予办理退伍手续,由批准机关出具证明并派专人遣送。
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对被开除军籍的人员,应当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四章特殊措施
第一节行政看管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政看管是维护秩序、制止严重违纪行为、预防事故和案件发生的措施。
第一百四十七条对有打架斗殴、聚众闹事、酗酒滋事、持械威胁上级或者他人、违抗命令、严重扰乱正常秩序等行为的人员,或者确有迹象表明可能发生逃离部队、自杀、行凶等问题的人员,可以实行行政看管。
第一百四十八条行政看管的时间,一般不超过7日,需要延长的,应当报上级批准,但累计不得超过15日。
第一百四十九条实施行政看管的批准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义务兵和初级、中级士官,由旅(团)长、政治委员批准,也可以由单独驻防的营或者独立营营长、政治教导员批准;高级士官,由师(旅)长、政治委员批准;
(二)排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由旅(团)长、政治委员批准;
(三)连级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军官,科员级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文职干部,由师(旅)长、政治委员批准;
(四)营、团级和专业技术十一、十、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军官,科、处级和专业技术十一、十、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文职干部,由军的正职首长批准;
(五)师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文职干部,由军区司令员、政治委员批准;
(六)军级以上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军官、文职干部,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
军区司令员、政治委员以下各级首长按照规定的权限批准实施行政看管,应当同时报上级备案。
对从普通中学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实施行政看管,按照对义务兵和初级、中级士官行政看管的批准权限执行;对已办理入伍手续尚未确定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毕业国防生、直接接收到部队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军队研究生培养单位录取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及尚未确定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军队院校毕业学员实施行政看管,按照对排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行政看管的批准权限执行;对军官、文职干部学员实施行政看管,按照现任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行政看管批准权限执行。
对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等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实施行政看管,按照其中较高的行政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行政看管批准权限执行。
各总部、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的正职首长,执行军区司令员、政治委员的行政看管批准权。
海军舰队、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单位的正职首长,可以批准对正团、副师职和专业技术八、七、六级军官,正处、副局级和专业技术八、七、六级文职干部实施行政看管。
相当于营、团、师、军级单位的正职首长,分别执行营至军正职首长的行政看管批准权。
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以及其他相当等级机关的正职首长,对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的人员,执行下一级部(分)队正职首长的行政看管批准权。
各级副职首长代理正职首长职务时,执行正职首长的行政看管批准权。
解除行政看管的批准权,按照行政看管的批准权执行。
在特殊情况下,上级正职首长可以越级批准或者解除下级实施的行政看管。
第一百五十条对士兵、从普通中学毕业生和部队士兵中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实施行政看管,由司令机关承办;对军官、文职干部实施行政看管,由政治机关承办。实施行政看管,应当填写《行政看管审批表》(式样见附录五)。
第一百五十一条对被行政看管人员,应当进行教育,不得虐待、侮辱、打骂体罚。对其问题应当尽快查清,妥善处理,并根据其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情节和被行政看管期间的态度,给予适当的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第一百五十二条对被行政看管人员,通常应当单独看管。看管场所室内应当备有床、凳、桌以及有关学习材料,具备一般生活、卫生和安全条件。
第一百五十三条对被行政看管人员,准许其穿着军服,佩带标志服饰,携带寝具、衣物和洗漱用品;生病时,准其就医。
第一百五十四条实施行政看管应当有专人负责。对被行政看管人员必须严格管理,严格要求,防止发生各种事故。接收被行政看管人员,应当填写《行政看管登记表》(式样见附录六)。
被行政看管人员必须服从管理,认真检查错误,遵守有关规定。
第二节士官留用察看
第一百五十五条对拒不履行职责、不起骨干作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士官,可以实施留用察看。
第一百五十六条士官留用察看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士官留用察看期间,停止执行原工资标准,改按义务兵最高津贴标准发放津贴。
第一百五十七条被实施留用察看的士官,留用察看期满仍不改正错误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一百五十八条对士官实施留用察看,由具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的单位首长审批,司令机关承办,并填写《士官留用察看审批表》(式样见附录七)。
第三节其他措施
第一百五十九条驻城镇的部队、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以及派驻车站、港口、机场的军事代表机构,在本辖区或者所在地区发现其他单位的军人有功绩时,应当主动向其所在单位提出奖励的建议;发现其他单位的军人违反纪律或者扰乱社会秩序时,应当劝阻和制止,制止无效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时予以扣留,及时通知当地警备(卫戍)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处理。
第一百六十条当违反纪律的军人处于神志不清、精神失常、伤病严重或者醉酒状态时,应当先行照管或者治疗,待其神志清醒、脱离危险后,再行处理。
第一百六十一条军人发现临阵脱逃、投敌叛变、行凶杀人的犯罪行为,来不及报告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制止,事后立即报告首长,并对此负责。
第五章控告和申诉
第一百六十二条控告和申诉是军人的民主权利,其目的在于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军队严格的纪律。
第一百六十三条军人对违法违纪者有权提出控告;认为给自己的处分不当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提出申诉。
控告和申诉应当忠于事实。
第一百六十四条控告和申诉可以按级或者越级提出。越级控告和申诉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军人控告军队以外人员,可以将情况告知政治机关。政治机关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必要时予以协助。
第一百六十五条被控告人有申辩的权利,但不得阻碍控告人提出控告,更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对打击报复者,应当给予处分。
第一百六十六条各级首长和机关接到军人的控告和申诉后,必须及时查明情况。对于控告或者申诉属实的,应当从速恰当处理;对错告和不合理的申诉,应当说明情况,澄清是非;对于诬告或者无理取闹的,应当予以追究。
对于确属处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赔偿。
第一百六十七条各级首长和机关对控告和申诉的处理期限(自收到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旅、团以下不得超过20日;
(二)军、师不得超过30日;
(三)军区级单位不得超过45日。
对重大、复杂问题的调查核实如需超出前款规定的期限,经上级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累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0日。
第一百六十八条各级首长和机关对军人的控告和申诉,应当给予保护,不得扣留或者阻止。对申诉人不得因申诉而加重处分。不得将控告材料转交给被控告人,更不得袒护被控告人。
第一百六十九条对控告和申诉的处理结果,应当及时通知控告或者申诉人,由处理单位填写《控告、申诉登记表》(式样见附录八)并归档。
第六章首长责任和纪律监察
第一百七十条各级首长负有维护纪律的直接责任。
各级首长应当以身作则,严于律己,严格遵守和执行纪律;经常对部属进行纪律教育,增强官兵的法纪观念;有针对性地进行作风纪律整顿,解决本单位在纪律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各级首长应当对下级实施纪律监察,并自觉接受上级的监察以及下级和群众的监督。对发现违纪行为制止不力或者不予制止的,应当给予批评或者给予处分;对带头违反纪律的,应当从重给予处分。
第一百七十一条各级首长必须按照本条令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正确地实施奖惩,对滥施奖惩或者利用奖惩以权谋私的,应当给予批评或者给予处分。
第一百七十二条各级首长应当对下级维护纪律和实施奖惩的情况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团以下单位的首长每半年、师(旅)以上单位的首长每年应当对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并向上级报告。
旅、团首长每年应当向军人代表会议,营、连首长每半年应当向军人大会,报告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情况,听取官兵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
上级首长对下级实施的错误奖惩,一经发现和查实,应当予以纠正和撤销。纠正与撤销的权限和程序,按照实施奖惩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一百七十三条各级机关应当履行职责,加强对下级机关、部队的纪律监察和监督。
第一百七十四条旅、团军人代表会议和连队军人委员会,应当履行职责和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对首长、机关执行和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情况实行监督,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敢于批评和揭露不良倾向以及违法乱纪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一百七十五条本条令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级、本数。
第一百七十六条对军队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编内职工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奖励和处分办法,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制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勋章、奖章、纪念章、奖状、奖旗、立功受奖证书和喜报,由总政治部制发或者规定式样。
第一百七十八条本条令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一百七十九条本条令自6月15日起施行。10月7日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3月23日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同时废止。
附录
附录一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三大纪律:(一)一切行动听指挥;(二)不拿群众一针一线;(三)一切缴获要归公。
八项注意:(一)说话和气;(二)买卖公平;(三)借东西要还;(四)损坏东西要赔;(五)不打人骂人;(六)不损坏庄稼;(七)不调戏妇女;(八)不虐待俘虏。
篇4: 部队学习条令条例心得体会
古人云:“不以规矩,无以成方圆”对于一支军队来说,条令条例就是其规矩。历史的教训告诉我们,只有有了条令条例的约束和规范,才能有军纪严明,充满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军队。相反,一直纪律作风松散,人心涣散的军队,无论他的单兵素质再好,武器装备再精良,最终肯定会吃败仗的。条令是军队独有的法规形式,是军队建设的基本法则,也是军队战斗力的保证。在战争时期,正是由于我军严格遵守条令条例,不拿群众一针一线,一切行动听指挥的优良作风,使我军赢得了人民的拥护,赢得了战争的胜利。在和平年代,知条令,懂条令,善用条令,用条令严格要求每一名军人,是我军永葆生机,成为人民心目中真正的威武之师,文明之师,胜利之师的关键所在。
当前,我们支队正处在争创先进支队的历史发展关键时期,强化法制观念条令意识,尤其具有特殊意义。
在这个春暖花开,万物复苏的三月,学校党委特意为我们开展了“条令条例学习月”这项活动,帮助我们学习条令条例,使我们进一步熟悉和了解条令条例的具体内容,增强遵章守纪意识,养成良好作风,促进国防生军政素质的提高。在这里,我代表全校师生及战士庄严承诺,在活动过程中,积极参加和配合选培办,模拟营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学习各项条令条例,对照条令条例查找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努力提高自身的各项素质,不断的完善自我,为顺利完成好本职工作,成为一名合格军人打下好基础!
篇5: 部队学习条令条例心得体会
“条令条例学习月”活动是总队为落实依法治警、从严治警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进一步加强部队正规化建设,确保部队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的迫切需要。在前段时间的学习活动中,对照中队管理和自身存在的与条令条例不相符的行为,进一步加深了我对总队开展“条令条例学习月”活动对部队管理及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和理解。
第一,条令条例是实施部队管理的基本依据。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条令条例即是规范部队官兵行为的基本准则,是部队官兵行为的一面镜子,实施部队管理的基本依据。部队管理是部队工作中一项系统性工程,其核心就是严格执行部队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因而开展部队管理必须以条令条例为准绳,用条令条例来规范部队官兵的言行举止。
“条令条例学习月”活动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加强对官兵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的学习教育,筑牢官兵思想基础,强化官兵法纪观念和服从意识,以此为推动部队正规化建设。
当前部队不同程度地存在“四个秩序”不规范、管理松懈、作风松散、纪律松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则必须以部队条令条例为依据狠抓部队管理,严格标准执行部队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必须坚持原则,敢于斗硬,对遵章守纪先进个人和部队管理中敢管、会管的骨干人员应当予以表彰,对不服从管理、违反纪律的人员及“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或屡教不改的人员要坚决予以处理,实施必要的纪律处分,以达到警醒部队、教育本人的目的。
第二,条令条例是落实从严治警的保证。军无法不立,法不严不威。消防部队的性质决定了部队建设和发展必须坚持从严治警的的方针。消防部队作为一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绝对领导下的以各类灾害事故为作战对象的武装力量,具有带头遵守党纪国法、维护宪法尊严和国家法律法规、模范遵守部队条令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使命和义务。
从严治警,“严”当出自有处,其根本就是要以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部队条令条例及规章制度来规范一支队伍的一切行为。这要求部队在长期的实践中强化官兵的法纪观念和条令意识,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做到令行禁止。深入开展“条令条例学习月”活动,加强对官兵的法律法规、条令条例及规章制度的教育学习,提高官兵对部队条令条例的认识和理解,使部队官兵明确军人的职责和使命,清晰认识作为军人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是落实从严治警的根本保证。
当前部队存在部分官兵对条令条例认识不到位,不能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否违反纪律以及违反纪律的严重后果,甚至个别官兵不知道处分是什么;有些官兵认为只有大的违纪才会被处分。出现这些现象的根本原因一是条令条例学习不深入,存在走过场现象;二是平时执行部队条令条例不严,没有做到奖罚分明。因而,落实从严治警必须以条令条例为准绳,做到有理可据,强化条令条例的执行力度。
第三,条令条例是提高部队战斗力的关键。军法不严,战斗无力。一支部队的战斗力强或不强就是看其执行部队条令条例严或不严。我军从无到有、从若到强、从胜利走向胜利的关键就的始终坚持严明的纪律。
消防部队是跟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作斗争的一支队伍,衡量其战斗力就是要在灾害事故形态不断变化的过程中能否做到快速处置,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事故对人民群众带来的损失。部队战斗力的形成最基本的途径就是在实战中总结经验,在训练中加以提炼。无论是火场,还是训练场斗需要严明的纪律维持相对应场合的秩序,也就是说无论是实战水平还是训练成绩都是必须坚持严明的纪律,以条令条例规范和实施灭火战斗和业务训练,以此提高训练水平和实战能力。
火场动作缓慢、秩序混乱、操作程序不规范等这些现象在部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严重影响和制约着部队战斗力的发挥。这是平时作风不紧张,没有严明的纪律约束延伸的表现,与平时作风养成息息相关。因而部队战斗力的形成和提高的关键就是要以条令条例为标准加强部队作风建设。
随着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进一步加快,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各类新材料、新技术的广泛运用,火灾形势和特点也发生着深刻的变化,这要求消防部队必须坚持以条令条例为准绳,进一步加强部队管理,落实从严治警,着力提升部队战斗力,以适应新的形势下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
篇6: 部队学习条令条例心得体会
条例是部队建设的法规,管理工作的依据,官兵行为的准则, 现对照工作实际,将学习条令条例体会总结如下:
一是抓好经常性教育,强化官兵条令条例意识。 做好部队管理工作,必须使条令条例学习经常化, 把条令条例学习教育作为年度工作主要内容安排部署, 结合部队实际集中时间开展条令条例学习教育专题活动, 不走形式、不走过场。 各项活动开展都要进行以共同条令为主要内容的教育训练, 严格按规定落实每月条令条例教育和条令条例学习日活动, 认真做好经常性的条令条例教育,保证广大官兵熟悉条令条例内容, 做到本职的熟记、共同的清楚、相关的了解,从而强化条令条例观念, 牢记行为规范,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二是严格狠抓部队管理,提高部队正规化管理水平。 把贯彻落实共同条令作为部队管理教育工作的头等大事抓好落实。 部队一切活动要按条令要求去运转,标准不能降低, 保证坚决落实。 特别是对请假销假、查铺查哨、安全检查、点名等各项经常性制度, 要经常抓、反复抓,确保真正落到实处。 对违反条令规定和在条令规定以外设置的各种“土政策”“土规定”要坚决取缔, 维护正规的执勤、训练、工作、生活秩序,提高部队正规化水平。
三是抓养成,在点滴细微之处下功夫。 要坚持从一日生活和日常制度抓起,对起床、早操、开饭、点名等每一个环节, 都要按规定的内容程序进行,不得漏项目,不图形式, 不走过场。要按照条令条例要求进行严格训练,规范官兵言行举止, 不能因为事小而忽略,不能因为事简而麻痹。无论什么时机、什么场合、什么情况下,都要按照条令条例要求严格管理, 不能随意降低标准,切实做到干部战士一个样,操场上下一个样, 营区内外一个样,检查不检查一个样,集体活动与单个活动一个样。任务繁重、部队疲劳、人员分散不能忽视养成;干部调整、老兵复退、放假休息不能中断养成; 完成重大任务后,接受检查考核后,取得突出成绩时, 受到上级表扬时,不能放松养成。 对部队养成情况,值班人员要加强纠察检查,特别是节假日、双休日要重点检查纠察。
四是抓惩处,严格维护条令条例的权威。 要深入进行以纪律建设为核心的教育,不断强化官兵纪律观念, 增强官兵自管自控能力。 贯彻教育从先、管理从严、处理从重的思想,力戒“处分跟着问题走,问题跟着处分出”的现象。 要坚持赏罚严明,对模范遵守纪律的要大力表彰,对违反条令条例打骂体罚战士、打架斗殴、酗酒滋事等严重违反部队纪律的行为, 按照条令规定严肃查处,要进行大胆管理,以强化警示作用和教育效果。
五是抓倾向,及时治理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依据条令条例加强部队管理, 要纠正时紧时松的问题。 贯彻落实条令条例学习不连续、不持久,是部队管理工作的大忌, 要坚决克服工作随意性大,预见性差,不出问题不抓, 上级不讲不抓,琐碎小事不抓的现象,把工作重点放在打基础。
篇7:部队条令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按照“条令条列学习月”的部署要求和警卫队的具体安排,我认真按照部署要求,认真学习了条令条列,通过学习条令我在一次加深了对条令条列的理解和掌握,认识到了现阶段学习条令条列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同时也认识到了条令条列在部队中起到的重要作用。下面我将近期学习条令条列的认识报告如下:
“条令条例”是每个军人必须学习和遵守的纪律,它是规定军人言行举止的标准, “条令条例”的学习能让我看到作为一名军人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也是改正问题的准绳。 无规矩不成方圆,通过学习“条令条例”让我明白严明的纪律是一支部队战斗力形成的首要条件,如果没有一个好的纪律、好的作风,那部队就如一盘散沙,就会无任何战斗力,所以学好“条令条例”是每个军人必须做好的一门功课,尤其是对于我们警卫部队来说。新同志初到军营,对部队的一些纪律认识还不清楚,有的还带有一系列的“地方病”,“条令条例”是要我们提高纪律性“救人治病”的一种良药。
部队有句话说的好“进门看内务,出门看队列”内务条令的学习让我更深入的了解到军人的一日生活制度,好的内务是部队战斗力形成的有效保障,好的内务它能锻炼自己的细心,能改正以前懒惰、粗心的臭毛病,军人在外一言一行都代表着人民军队的形象,“队列条令”它规范着军人的一言一行,军人的形象就应该硬朗大气而不拘小节,一个好的队列更能给人民群众带来安全感,队列的养成就是培养我们这些方面最好的方式方法。
通过学习“条令条例”让我明白部队纪律的严明性、让我明白部队的一日生活制度、让我明白部队队列养成的重要性,所以“条令条例”是我们学习中的重中之重,是我们攻无不克、战无不胜的最高法宝。
篇8:部队军人条令条例演讲稿
部队军人条令条例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首长、亲爱的各位战友们:
大家好!
我是部队的一名普通军人,今天,我条令条例演讲稿的题目是《在条令条例铸就辉煌军魂》!
孙子兵法有云“兵者,国之大事,死生之敌,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历史就是在“生死”与“存忘”之间变换着城头大旗。查遍天下英雄,谁主沉浮?唯有金戈铁马,方可青史留名!中华民族历史历经五千年,练就了“爱军尚武,精武强军”的精神,它是我们的民魂、国魂与军魂。
身为新时代的军人,我常常问自己,怎样才能让军魂永驻,怎样才能创造军队的新辉煌?
有一本书告诉了我答案,书名叫《狼图腾》。在书中,我不禁为狼的军事才干所折服,在蒙古草原那种恶劣的环境下,狼与人,与自然进行着一次次血雨腥风的生死较量,在狼的每一场战争中,侦察、布阵、伏击、奇袭,处处体现着它们的高超战术。再仔细想想,其实狼的胜利不仅仅来自于技术高超,还离不开它们他们严格的纪律。
从古至今,历史也向我们证明了,任何一支骁勇善战、所向披靡的部队都离不开条令条例。单兵素质再好,没有纪律来约束行为,没有条令来凝聚军心,最终只会落得一败涂地。到了战争越来越信息化与科技化的今天,我们这些现代化的军队就更加需要正规化,而正规化的实质就是法制化、条令条例化。随着武器装备的更新、体制编制的调整,正规化在我军建设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条令从大到职责分工,小到个人头发长短问题,对部队的日常战备训练和各项秩序,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在适应“战场”的同时,新修订的条令还针对“市场”的新情况,对诸如军人对外交往、“家门口”官兵、零散人员和八小时外的管理等等,作出了新的规定。正是这些条令使千军万马凝聚成钢铁般的战斗整体。
条令条例是军队独有的法规形式,是军队建设的基本法则,也是军队战斗力的基本保证。新时期的军队更是要求我们做到知条令条例、懂条令条例、善用条令条例。只有用条令条例严格要求每一名军人,才能使我们在军政素质上得到加强,在文化素质上得到提高,在综合素质上得到增强。古人云“成人不自在,自在不成人”。只有正规化的条令条列才能给军队营造一个极其有利于军人健康成长的.外部环境。
篇9:部队四讲四有对照检查材料
昨天,市委宣传部举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专题会议。市委、宣传部长李小甘希望宣传部的党员干部以“四讲四有”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大局,全力推动深圳文化创新发展工作,努力建设与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相匹配的文化强市。
会上,李小甘为大家上了一堂生动的党课,进行了一次亲切的恳谈。他说,做一名合格党员,是“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中央明确提出,合格党员必须做到“四讲四有”,这是新时期合格党员的基本标准。
李小甘重点围绕“四讲四有”进行阐述。一是“讲政治,有信念”。要做一名“有灵魂”“不缺钙”的共产党员,就要始终保持头脑清醒,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正确政治方向,要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加强政治修养。二是“讲规矩,有纪律”,这是对党性的重要考验,是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做一名合格党员,就要增强守规矩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做到知大小、知进退、知荣辱、知是非。党员必须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市委宣传部作为党政方针的宣传者,尤其要严守各项纪律。三是“讲道德,有品行”,这是党员的重要标准。德乃为官之本,为官须先修德。他引用了“轻财足以聚人、律己足以服人、量宽足以得人、身先足以率人”古训勉励大家提升道德修养,努力达到“知者不惑,仁者不忧,勇者不惧”的境界。四是“讲奉献、有作为”,这是党员必须履行的重要义务。现在,市委宣传部已树立了“创新、务实、高效、和谐”的部风,希望大家坚持立业为本,真抓实干,有所作为。当前,宣传文化系统正全力推进《深圳文化创新发展2020(实施方案)》,希望大家一起努力,“认准一个目标,实施一套方案,构建五大体系,一年干几件实事,坚持数年,必见成效”。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李瑞琦主持会议,传达了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主要精神,并宣读了市委宣传部“两学一做”工作实施方案。与会干部还一起观看了专题教育片《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
篇10:部队党员对照检查
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我通过学习相关文件以及领导的讲话精神,认真检查自己的学习态度和工作方法,本人进行总结、反思,找到了自身差距,认识到了存在的问题。
一、理论学习系统性不强,深度广度把握不够。虽然平时也较为注意学习,但学习的内容不系统,不广泛,有时只注重实用主义,急用先学,不注重全面、系统。
二、工作作风不够扎实。做事情只安于表面处理方法比较简单,没有创新精神,工作作风还不够扎实,对问题不作深层次的分析,思考不深刻,有时还会把工作作为负担,却没有注意到工作方法的完善会给自己的工作带来动力。
三、专业知识不够钻研。对待工作还不够主动、积极,只满足于完成导师交给的任务,在工作中遇到难题,不善于思考,动脑筋,等待导师的指示。对知识的掌握不够重视,缺乏敬业精神,认为自己已有的一些业务知识可以适应目前的工作了。
针对以上存在问题,我认真面对、深刻检查,拟采取如下措施改正自己提高自己:
一、加强学习,提高整体素质。在今后的工作中,注意学习方式,系统、全面地学习政治理论以及环保法律、法规等业务知识,为做好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在以后的工作中,要树立坚定的意志和工作信心,立足自己岗位,认真扎实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
三、重视对知识的掌握和学习,适应工作需求。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注重思考,用新的思维去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注意思想的解放,观念的创新,以适应新时期工作的需求。
四、不断加强党性修养和作风建设,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有效抵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的侵蚀,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总之,针对以上分析出来的问题和制定的整改措施,我将在今后的生活、工作和学习中,时时自查自纠,严格要求自己,不断完善自己,加强修养,锤炼党性,争做一名合格的优秀的共产党员。
篇11:部队党员党性原则对照检查
二、“四风”方面存在的问题
作为国有企业的一名基层领导干部,本人始终能够执行党的方针决策,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财经纪律,特别是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来,本人更是严于律己,对照改进作风要求、对照职工群众期盼、对照“四风”具体表现,通过认真查找自己在“四风”方面的问题,认真梳理服务意识、工作作风、廉洁自律方面的差距,深刻进行党性分析和自我剖析,联系自身思想工作实际,认真查找了自己在思想、工作、作风上存在的问题和根源,归纳起来,我在“四风”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形式主义方面。一是能够执行和完成上级公司的要求和工作部署,传达上级会议精神时没有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二次补充,有照搬照套现象的存在。二是在具体工作中,对工作细节关注不够,对一些工作的考虑不够全面,从而影响了工作效率。三是对各种专项检查和自检自查方面不能够深入的积极主动的查摆问题,处于被动整改的模式。四是工作创新意识还不够强,工作延伸思路不清晰,精力付出较多,效果不佳。
(二)官僚主义方面。一是能够紧密联系群众,但过分强调“我要求怎样怎样”,而忽略了“我应该如何如何”,监督管理职能仅仅能够落实到工作现场、生产一线,对工作细节处理的还不够全面。处置突发事件,批评个别事件不注意方式方法,尽管对事不对人,也给部分同志造成了一些误会;对工作上要求比较高、比较急,对基层的体谅、理解、关心不够。 对基层职工和群众反馈的事情重视不足,认为有些事情自己就可以解决,工作方法简单、有待改进。
(三)本人自参加工作以来,从xx长做起,历任XX长等职务,清楚的明白享乐主义、奢靡之风是对当党和人民最为可耻的亵渎,是对自身人格的一种践踏,因此,我始终能够坚定政治信仰不动摇,保持与职工群众的血肉联系,因为在享乐主义、奢靡之风方面不存在问题。
(四)本人在日常工作、生活期间不存在“三公”经费、职务消费、人情消费。公务用车仅为XX外出开会使用,没有专门的公务用车,外出办事用车由部门统一调配;家庭住房为xx住宅与家人同住。
三、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通过这次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和相关资料学习,深刻地认识到“四风”现象表现不一,症状多样,但究其根源,理想信念问题、思想作风问题是存在上述所有问题的直接根源。
(一)政治理论学习不够主动,不够深入,政治理论修养有待提高。一是没有把政治理论学习放在一个重要的位置,在学习上存在着一定的片面性,缺乏对政治理论的系统研究和深刻理解。二是没有深刻地重视到理论与实践的辨证唯物关系,缺乏系统性、经常性和针对性的深入学习。在工作中,还不能完全用马列主义、科学发展观的立场和观点分析问题,认识问题、解决问题。
(二)对党的群众路线认识不深,经验不足,宗旨观念有所淡化。 对党的群众路线认识不深的主要原因是对坚持改造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还没有真正在思想上、行动上树立起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公仆意识。导致群众观念淡薄,主观意志成份多,形式主义成份多,服务群众意识少。
(三)创新意识有所淡化,忽视了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在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创新工作方法和手段方面有所欠缺。忙于应付多、主动落实少,研究情况多、解决问题少,缺乏创造性开展工作,创新意识有待继续增强。
四、对照检查今后改进措施与努力方向
(一)要进一步强化政治学习,增强理论功底,提高理论水平。要通过持之以恒的理论学习提高自己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道德水平。特别要在理论联系实际、指导实践上下真功夫,不断提高理论学习的效果,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统一。特别是要认真研读习等领导重要讲话和上级下发的一系列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文件、通知、要求,认真理解在河北调研指导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时的讲话精神实质,自觉加强党性修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建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切实筑牢思想防线。在掌握科学体系和领会精神实质上下工夫,做到深入不肤浅,实际不空谈,切实提高思想理论水平。
(二)听取意见,查摆问题,在活动中发挥党员带头作用。作为xx基层管理者,要正确定位自己,立足岗位实际,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以上率下。要以敬畏之心对待手中的权力,以进取之心对待从事的工作,以真诚之心对待基层群众。要在这次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抓好听取意见、摆查问题、落实整改三个环节,继续深挖自己身上存在的的“四风”突出问题,深入剖析问题产生根源,着力解决作风建设的突出问题。要努力加强与领导、
与基层的深入沟通,努力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努力改变一切不能适应工作的做法,实实在在把工作重点落实到推进xx行业生存发展,确保在作风建设上取得实际成效。
(三)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增强宗旨意识,传递正能量。要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忠实地执行党的群众路线。要以解决思想和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为出发点,以改进自己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成效为落脚点,深入到基层、到事务所,要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的道理,时刻把群众的需求和冷暖挂在心上,诚心诚意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在工作生活中要带头讲大局,讲团结,讲奉献,带头创造佳绩,带头服务基层,带头遵纪守法,带头宏扬正气,传递正能量。
(四)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务实创新,增强工作实效。要进一步增强改革意识,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要努力做到善于克服消极思维、模糊认识所造成的各种束缚,破除急躁情绪,迎难而上,积极工作;善于从政治、全局的高度认识事物,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在科学理论的指导下,通过实现学习方式、工作理念、工作手段和工作机制的创新,不断总结和完善工作经验,认真贯彻和落实上级党政各项决策和部署,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做好各项工作。
今后我将在上级领导和同志们的帮助支持下,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转变工作作风,振奋精神,加倍努力,团结一致,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xx安全健康稳定发展多作贡献。
部队党员党性原则对照检查范文三
按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总体部署,按照党性分析和对照检查的具体要求,自己根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计划安排,认真通读学习了指定的书目,记录了不少学习笔记,写出了体会文章,总的感到这次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使个人思想上经受了一次再教育,党性上经受了一次再洗礼,追求上经历了一次再激励,但是,对照党章党纪、对照中央八项规定,对照“四风”的22种表现,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感到还存在一些亟待整改的问题,下面进行对照检查。 第一个问题:通过对照检查的总体估价
总的感到,自己入党的16多年里,是一个受党和国家教育培养、对党忠心、努力工作的人生历程。不管形势怎么发展、环境如何变化、考验多么严峻,不论在什么地方,不管在那个岗位,都能不忘入党初衷,不忘组织重托,不忘领导和同志们的期待。基本上做到了“四个不因”和“四个始终”:
一是不因接受教育时间长而忽视理论武装,始终保持坚定的理想追求。对党的信仰、对领导的信赖、对国家的热爱,既有朴素的感情因素,也有先进的理论指引。二是不因人生顺利挫折而懈怠革命斗志,始终保持进取精神。除了党的事业和工作以外,从来不渴求什么,是我时刻提醒自己的人生信条。三是不因手中有无权力而放松自身要求,始终保持党员的行为准则。该得到党和国家都给我了。不该得的一文也不要,取半文则半文不值。这是我多少年来始终不忘的约束准则。四是不因工作时间多寡而满足素质现状,始终保持学习的良好习惯。认真学习新知识,研究新岗位、新职能、新任务和新环境特点规律。是多年来自己养成的一个习惯。始终有一种紧迫感和恐慌感,担心因为素质低而不适应工作,担心能力差而完不成任务,对学习和汲取知识始终保持一种热情和自觉行动。
第二个问题:个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成因
虽然自己在总体上保持了共产党员的政治本色,但是,对照党章党纪、对照中央八项规定、对照“四风”22种表现,虽然没有发现严重问题,也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主义”问题,差距和不足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主要表现为“四个心理”和“四个不够”。这里“四个不够”是问题,“四个心理”是原因。
一是党性锻炼时有“定型”心理,思想改造抓得还不够紧。国家在改革中不断发展,党的理论在实践中不断创新,自己在武装思想上始终有一种恐慌感。每一次理论的创新,每一个重要政策出台,都能认真学习,重点掌握,注意领会实质、掌握精髓,以保持理论、思想上的清醒和立场上的坚定。无论情况多么复杂,在所经历的面前,都经受住了考验,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无论担任什么职务,无论从事什么工作,都能始终保持群众本色,坚持走群众路线。正是由于这些经历、这些感受,使自己觉得受党教育时间比较长,政治比较坚定,思想比较纯洁,已经是“出窑的砖”-定型了,有一种自我满足和放松感,缺乏党性锻炼的紧迫感和长期意识,不能很好的把握自己,有时把自己等同于普通群众,降低了自我要求标准;有时又把自己看得高于群众,群众观念有所弱化。
二是学习提高时有“畏难”心理,业务知识掌握还不够全。对政治理论学习比较重视,能够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保持一致;但是,在学深、学透上下的功夫不够,有一种过得去心理。对集中学习教育比较重视,能够积极参加,自觉完成规定的学习内容。但是,针对个人实际,有针对性地、有计划地学习不够,特别是对业务知识的学习,钻劲不足,有学也学不会的畏难情绪。客观上有时间、工作经历、成长历程、个人性格等方面的原因,但归根结底还是心理和思想上的畏难清醒所致,表现为在学习上比较懒惰、得过且过,满足于一般的了解,不能深入钻研和持之以恒地坚持,这是学风不够端正的表现。
三是自我要求时有“原谅”心理,努力进取意识还不够强。多年的成长道路,有过顺利,也有过坎坷;有过荣誉,也有过委屈;有过因取得工作成绩的喜悦,也有过因工作质量不高而内疚。面对顺利和荣誉,能够知恩、知足、知责;面对坎坷和委屈,能够不消沉、不气馁;面对成绩和不足,能够及时汲取和借鉴。每个岗位、每个环境都能心态端正、精神饱满,不管是在什么地方,不论自己是干什么,都能够严格要求,经受住考验。正是因为这种情况、这种状态,使自我要求标准有所降低,有时存在自我原谅,差不多就行。总认为不贪污、不受贿,就不等于不犯罪;没有权、没有利,就不等于没问题。“个人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产生这样的问题,表面上看是不注意小节,其根本原因在于自我要求的放松,组织观念、集体观念的淡化,实质是缺少先进性的追求和境界。
四是工作作风时有“凑合”心理,履行职责标准还不够高。一方面能够坚持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少浮躁、不虚伪、多努力。另一方面,工作中时有低标准,自我原谅、自我满足。工作中有开拓创新的意识,但常有“墨守陈规”的心理,有时主观态度上比较积极,但行动上比较谨慎,缺乏一种积极向上的闯劲、努力进取的干劲和坚持不懈的韧劲。这些问题虽然是表面现象,但这如同一个人的思想观念、意识态度是摸不着、碰不到一样,实际却可以看得见,透过行动的轨迹可以折射出思想上的波动曲线。而这种凑合心理,关键是党员的先进性意识不强,人生观、世界观不够崇高,没有把自己作为党在群众中的重要力量,而是把自己仅仅当成自己,没有站在全局的角度考虑问题,这是最根本的原因。
第三个问题:个人整改措施和努力方向
开展党性分析和对照检查,查找问题是前提,解决问题是根本,建立长效机制是关键。下一步,针对存在的实际问题和挖掘的思想根源,从以下方面进行整改,具体是通过“四个坚持”、达到“四个目的”。
(一)坚持党性锻炼,努力在坚持群众路线中保持先进性。要坚持“三个强化”,即,强化理论武装、强化组织观念、强化政治纪律。始终把学习贯彻党的最新理论成果摆在个人修养重要位置,用理论上的清醒保持政治上坚定,自觉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忠实维护者和模范实践者;要加强组织纪律,遵守各项规定;要始终维护党的领导权威,保持敏锐的政治警觉性,确保自己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认真执行党的政治纪律,保持政治上的清醒与坚定;要自己贯彻落实八项规定,保持优良作风。
(二)坚持严格自律,努力在履行根本职能中保持先进性。先进不先进,关键在行动。要努力做到“三新”,即紧跟新形势、拿出新举措、促进新提高。在当前改革深化的新形势下,紧紧以党的建设为核心,从思想上、心理上、工作上做好各方面的准备;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在保持思想先进中促进工作先进和能力素质提升;按照合格共产党员标准要求,确立更高的工作起点和目标追求。要坚持实事求是,培育良好的思想作风、学习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
(三)坚持艰苦奋斗,努力在发扬优良传统中保持先进性。自觉做到“三不”:即,劲头不减、本色不变、作风不浮。刻苦工作、不怕苦、不怕累,甘愿牺牲奉献的本色不能减,工作的紧迫感不能减;不管物质条件、生活待遇有什么变化,清廉简朴的本色不能丢,始终把公家的事、钱、物,当作自己的来干、来用、来管;在生活上,保持健康向上的情趣,保持工作圈、生活圈、朋友圈的纯洁。
篇12:部队党性觉悟对照检查
前期以来,根据政治机关的安排,在全团范围开展了“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教育实践活动。按照要求,每名党员干部都要结合个人工作学习情况,围绕“强化五种意识”方面的内容,在支部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深刻剖析,查找问题和不足,制定整改措施。下面,我就一年来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向同志们做简要汇报和剖析,请同志们多多批评。
回首过去,感慨颇深。在任政治部副主任期间,我切身感受到自己在工作中得到了很好的锤炼,自身的理论水平得到了加强,政治修养不断提升,工作作风也更加务实。作为团政治机关领导,责任感和使命感一直驱使我要始终从单位发展战略的高度去思考和开展工作,尤其是配合正职领导抓部队思想政治建设的宏观管理、把握大局上,力求找准定位,全力补位,密切配合,主动作为。说句心里话,在那段时间里,我们也遇到过很多困难和棘手的问题。有时自己也感到很忙、很累,甚至感觉被这些事压的喘不过气。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都是共同的想办法,共同努力,解决了一个又一个的困难和问题。现在回想起来,我的心里感到十分的欣慰,因为我们有一个讲团结、讲大局、讲奉献的集体。
不管是领导还是每一位干事,都能主动做到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相支持。不管遇到什么样的困难,大家都能够围绕单位发展大局,按照分工和职责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地工作,相互配合,协同作战。由政治处副主任升任团副政委后,我更感到有一种前所未有的压力。这压力一方面来自站党委和首长的信任,另一方面来自自身工作经验的不足。我一直有“四点忧虑”:忧虑自身的理论素质能否满足单位党的先进性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需要;一忧自身的科技文化素质能否满足带领部队圆满完成部队思想政治建设任务需要;二忧自身能力水平能否满足单位全面建设科学发展的实际需要;三忧以后由于自身的领导失误而给单位各项工作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但一想到肩负的重任,想到首长的嘱托和期望,看到我们有一支团结务实、锐意进取的领导班子,有一支文化素质高、综合能力强的干部队伍,有一支朝气蓬勃、充满活力的士兵队伍,我充满了信心,有压力才有动力,有紧张感才有紧迫感,在此,我十分愿意和同志们一道,肩负起共的责任,把单位思想政治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下面,按照支部民主生活会的有关要求,我先结合工作实际,谈几点个人感受。
一、个人对开展此次教育活动的几点感受
我个人理解,“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是对我们党员和各级领导干部行为和作风的一种规范。作为军队的一名党员干部,我对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观点,有三点感受:
感受之一:讲党性,就是牢记党的根本宗旨,心系官兵、服务官兵。这就要求我们党员干部,必须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忘记自己的身份和职责,必须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时刻站在部队建设大局的角度分析问题、认识问题,按照官兵的愿望做好事、办实事,努力做到权为兵所用、情为兵所系、利为兵所谋。
感受之二:重品行,就是注重思想道德修养,生活正派、情趣健康。做“官”先做人,一个让党放心、让官兵满意的党员干部,必然是一个明辨是非、严于律己的党员干部,一个品德高尚、情趣健康的党员干部。切不可陷入认识上的偏差,以为只要工作上有能力、有成绩,道德情操上有点问题没关系。如果党员干部忽视了做人,品行不端、情趣低下,不仅会败坏社会风气,而且影响工作开展,损害党的形象和威信。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要切实加强思想道德修养,明是非,辨美丑,注意防微杜渐,拒绝灯红酒绿,坚决抵御腐朽没落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的侵蚀,积极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和生活作风。
感受之三:作表率,就是时刻不忘责任使命,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这就要求我们党员干部,无论是在学习上还是在工作中,无论是正常情况下还是遇到危难时,都应当努力走在前面,为官兵作榜样。要做勤奋学习、学以致用的表率;要做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表率;要做发扬民主、团结共事的表率;要做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的表率。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慎独、慎微、慎初,自觉抵制诱惑,经受考验,始终做到一身正气、一尘不染。
二、自身存在差距和问题的剖析
一是能自觉强化旗帜意识、坚定理想信念,坚持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但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有待加强。能始终坚持把学习作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政治任务。在加强自身学习的同时,紧密结合实际,引导部队抓好学习教育。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同志关于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以及和谐发展等一系列创新理论,深化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解和把握,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道路和理论体系的信仰,贯彻落实上级及团党委扩大会议精神,坚持用党的最新理论成果和科技知识武装头脑,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
同时做到理论联系实际、指导实际,做到了学习与实践相结合,促进提高了自身的政治理论水平和对党的政策的实践水平,提高了领导能力,加强了党性修养,增强了责任感。通过不断学习,个人明显感到自身理论水平有了较大提高,对党的创新理论和上级党委精神有了更系统、更清晰地理解和把握。但通过认真对照分析,自己深感存在以下不足:一是学习的经常性坚持不够好。学习中存在时紧时松现象,没有养成自觉学习的良好习惯;二是理论学习学深悟透不够。对新理念、新观点、新知识把握不多,了解不深,有时只是在面对问题时才去被动学习,平时即使学习也不够深入,对思想理论学习往往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三是学习与实践结合不够紧密。用理论学习成果指导部队教育、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有待加强,特别是对试验政工、安全保卫等方面的工作,没能真正做到运用学习成果指导实践。
二是能自觉强化宗旨意识和使命意识,牢树服务理念,注重在实践中锻造过硬素质,但工作的创新性有待改进。我常常这样想,十几年来,自己之所以由一名普通战士茁壮成长为一名领导干部,离不开组织的呵护培养和关怀,离不开同志们的关心、帮助和支持。想想从事的神圣事业,想想肩负的责任,自己丝毫没有任何理由懈怠。多年来,在本职工作岗位上,自己能认真践行党的根本宗旨,树立全心全意为官兵服务的思想,始终以一颗赤诚之心,踏踏实实工作,老老实实做人,正确对待权力、地位、名利和得失,坚持说实话、鼓实劲、干实事、求实效,注重在实践中提高综合素质能力,更好地为部队建设服务。对照十七大提出的领导干部“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的要求,自身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创新意识不强。工作中开拓创新精神不够,常常求稳怕乱,习惯用老办法解决新问题,创新的思维不灵活,创新的办法不多,想问题,干工作创造性不强。二是工作方法有待改进。由于工作的角色、性质发生了变化,面对新岗位,自我感觉在管理和领导方面的经验尚欠不足,特别是对单位建设现在和将来面临的特点和问题认识不清、估计不足,平时与相关单位、相关部门和官兵交流少,调查研究不够。
三是能自觉强化自律意识,培养高尚情操,树立求真务实的良好形象,但工作作风不够扎实,存在急于求进的情绪。为官之道,立德为先。我始终牢记着这条领导干部为官从政的基本准则。我时常不断告诫自己:一定要加强思想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断提高思想境界,真正做秉公办事,廉洁从政,始终自重、自警、自省、自励,要甘于吃苦,乐于奉献。一定要始终保持一种积极平和、乐观向上的心态,公心从政、公正用权,公平处事,自觉加强党性锻炼和党性修养,虚心接受群众监督,严格服从组织管理,为党和官兵用好权、尽好责、谋好利。一定要始终保持廉洁自律、艰苦朴素的作风。自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觉按照党章和党纪条规规定检查对照和约束自己的行为,艰苦朴素,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坚决抵御腐朽思想的侵蚀。自身存在的不足是:一是学习还不够到位。在政治处工作期间,由于工作多、任务重,自己有时常常陷于应付事务性工作,对有关的政策法规学习较少,有些制度性要求还不清楚,导致工作方法简单,效果不佳,更缺乏指导性;二是工作有急躁情绪。一是接到任务,有时首先想到的是怎样尽快完成,而不是怎样做到最好,特别是任务多、压力大的时候更是如此,存在应付以求过关的想法,导致工作缺乏耐心,产生急躁情绪,影响工作效果。三是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够。自身存在的问题有时认识不足,不敢揭丑亮短,对别人存在的问题缺少揭露批评的足够勇气。
四是能自觉强化中心意识,全心投入任务,加强对军事训练任务政治工作组织领导,但统筹全局意识不强,工作方法有待改进。在政治处工作期间,作为一名领导,能牢固树立抓军事训练任务中心地位和首位意识,始终做到谋划工作紧贴中心任务,抓工作落实围绕中心任务,坚持把全面建设的落脚点和出发点聚集到中心任务上。能认真加强对军事训练政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通过思想发动、营造氛围、挖掘典型、政审人员等手段,确保了军事训练任务的圆满完成。自身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对单位全面建设缺乏前瞻性思考;二是对训练理论、训练技术、训练模式和方法的研究不够深入;三是对单位全面建设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认识不足;四是指导部属开展军事训练政治工作的力度不够。
三、整改措施和今后的努力方向
结合“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教育活动,通过联系实际查摆问题,个人的思想不断深化、理解更加深刻、认识更全面。针对个人存在的问题,个人的整改措施和今后的努力方向是:
1、要在进一步加强学习、提高能力素质上下功夫。要积极顺应时代发展要求,增强学习的自觉性,把学习作为终身任务。要始终坚持用创新理论成果武装头脑,特别是要深入学习好、领会好、贯彻好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把十七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作为思想武器、工作指南,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不断拓宽视野,拓展知识面,贯彻落实好上级党委的指示精神,不断在实践中提高个人的能力素质。
2、要在进一步解决思想、勇于开拓进取上下功夫。要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清醒认识到部队建设面临的新形势,增强危机意识、忧患意识,克服保守思想,迎难而上,不断进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创新工作理念、工作手段和工作机制,努力开创工作新局面。
3、要在进一步务实创新、增强工作实绩上下功夫。今后工作中,要紧密结合单位工作特点,正确处理各种矛盾,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树立为兵服务的宗旨意识和服务中心的大局意识,始终把官兵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做为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入官兵,加强调研,了解实情,解决难题,以良好的工作实效促进单位建设全面发展。
4、要在廉洁勤政作表率、发挥模范作用上下功夫。作为副政委,我要身体力行地组织、协调好和发挥好班子成员的团队作用,遇事多沟通、多商量,广开言路,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在研究重大问题时,既要坚持原则,还要实行民主,真正使党委的各项决策得到贯彻全面落实。我本人也要以身作则,加强廉政建设,提高自律能力,要从细微处做起,从小事做起,从自己做起,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带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觉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要求和规定,身体力行地带动和引导班子成员及党员干部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弘扬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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