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公司治理结构的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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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日公司治理结构的比较分析

篇1:美、日公司治理结构的比较分析

美、日公司治理结构的比较分析

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的组织管理制度,是科学管理的一种模式.以主银行制度为核心的.网络导向型日本体制和以市场为中心的市场导向型美国体制是迄今为止发展的比较成熟和完善的两种公司治理结构类型.本文从所有权结构、公司控制权等几个方面对这两种组织形式进行了比较分析.

作 者:姜华未 Jiang Huawei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经济学院 刊 名:理论前沿  PKU CSSCI英文刊名:THEORY FRONT 年,卷(期): “”(20) 分类号:F276 关键词:公司治理结构   美国体制   日本体制   比较分析  

篇2: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分析论文

有关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分析论文

一、公司治理的理论基础及利益相关者理论

公司治理就是提供一种组织框架和制度安排,借以协调公司各大相关利益主体(高级管理层、股东董事会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实现公司的共同经济利益。对于公司治理主体,理论界一直存在着“股东至上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两种不同的观点。

在传统的公司治理结构理论中,股东收益最大化是首要的经营目标,以股东利益为核心成为传统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特征。在现实中,随着公司规模和业务的扩大,仅仅依靠股东的力量难以使公司获得持续发展,它还需要各个利益相关者的投入或参与,导致企业必须调整其公司治理结构。

利益相关者理论指出企业是由各个利益相关者所构成的“契约联结体”,其所有权不同于财产的所有权,因此要素所有者(包括股东、企业经理、企业员工、债权人、顾客和供应商等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应该拥有企业的所有权。企业公司治理的目标就不应该仅仅设定为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的雇员、供应商、债权人和客户等作为人力资本所有者与股东作为非人力资本的所有者一样都拥有对企业的所有权。

二、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特殊性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由于独特的地位和历史条件限制,在治理结构上形成了一些与企业治理结构不同的地方:

1.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缺乏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

银行与一般企业最显著的不同点在于银行是经营存贷款业务的特殊企业,是高负债运营的企业。一旦银行经营出现问题或面临较大流动性风险,将对债权人利益产生严重损害。因此银行对债权人的责任与对股东责任相比较而言更为重要。同时,国有商业银行的债权人是由众多的不具有信息优势,且不具备监督控制积极性的存款者构成。因此国有商业银行的债权人集团缺乏一般企业债权人所具有的对企业的监督与控制能力。

2.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缺乏自身利益保护机制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由于历史原因和体制方面的原因,具有内在的脆弱性,经营获利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均较低。在我国渐进式的改革过程中,国有商业银行肩负着为经济转轨提供金融支持的任务。大量不良债权的存在对于中国的经济运行,形成了一种潜在的危机。虽然由于政府的隐性担保机制没有使这种潜在的危机演变为金融危机,但是改革的深化必须要逐渐化解这种潜在的危机,并且要逐渐消灭国有商业银行不良债权产生的内在机制。

3.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缺乏对员工参与公司治理机制

商业银行除了提供通常的存贷款业务以外,还提供风险管理、财务咨询等高度人力资本密集和风险较大的产品,绩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理层人力资本的质量和运用。但是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员工参与银行公司治理的重要性仍未引起足够重视,广大员工的利益也未得到有效保护,更没有建立一种员工参与治理的企业文化和机制。在改制过程中一味地裁员和片面地薪酬改革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途径,关键是如何调动和激发广大员工的积极性,让他们参与到银行的改革和公司治理中来,并使其利益与银行的价值能够有机地结合起来,实现共同利益最大化。

4.我国国有商业缺乏外部治理机制

由于政府作为外部“保护者”的存在大大降低了国有商业银行被接管的危险,减少了银行控制权市场的争夺,银行就部分失去了一个很重要的外部治理机制。同时,政府对银行业的强参与影响到银行的股权结构,一是对股东身份和持股比例的政策性限制,体现在对外国投资者参与银行股权的制约;二是政府股东的广泛参与。由于政府持股银行的存在,存款人与管理者利益摩擦更加依赖于政府的信誉。所以从银行的特殊性质和竞争压力的缺少两个角度分析,银行需要更加强有力的公司治理。

三、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公司采用所有者理论的原因和措施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特殊作用和其自身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其公司治理有别于一般的企业,再加上银行作为重要的资金融通渠道和金融体系稳定的重要力量,政府对银行的关注程度和参与更多。这些不仅要求银行治理必须照顾到存款人和股东的利益,而且要考虑到宏观经济稳定和金融体系安全。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治理应该接受广义的利益相关者治理理论。

1.应特别注意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在我国目前存款保险机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设立资产管理公司,代替广大中小债权人参与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建立有效的银行外部监管体系,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建设,增强银行经营管理的透明度,接受相关利益者和社会的监督,从而保护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同时,对于银行内部来说,应当建立行之有效的监事会制度或独立董事制度,代表股东及广大债权人对银行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有效保护债权人利益。

2.应体现国家作为最大股东的治理特殊性,充分发挥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源配置和金融调控作用

目前,在引进战略投资者和上市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国家仍将是这四家银行的绝对大股东。因此,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要充分体现国家作为股东所代表的利益。因此,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应当体现国家作为股东的治理特殊性,即不仅要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和银行价值的最大化,而且还要充分发挥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源配置作用和金融调控作用,为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做好服务和保障工作。

3.应注重银行自身利益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培育,实现银行价值的最大化

在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和完善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过程中,要特别注重商业银行自身利益的保护,尽快建立适应现代国际金融环境的经营管理体制,消灭不良资产产生的内在机制,使国有商业银行走上健康良性的发展道路,逐步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金融企业。同时从政策上看,要为国有商业银行回收贷款提供更为有利的法律支持系统,并且大力开展信用制度建设,完善信用管理体系,积极培育信用中介机构,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不良信用的惩罚机制,使恶意逃债的企业受到法律和经济两方面的惩罚。

4.应充分发挥经营管理者和广大员工的能动性和积极性,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逐步建立和培育银行内部的公司治理文化

合理的绩效评价制度和有效的`激励制度是使管理者和员工的行为与银行的经营成果紧密结合,确保落实银行经营目标的有效保障。另一方面必须完善稽核评价机制。依据审慎会计原则和加强透明度建设的原则,有效运用由内外审计人员所做出的工作指导,在绩效评价的基础上建立起董事和行长(经理)等人员的薪酬与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激励机制,并且保证报酬办法与银行的战略目标、管理环境和企业文化的一致性。

5.完善政府对银行的监督管理

目前政府对国有商业银行实行多头管理,不仅影响管理效率,而且影响银行的正常经营。国家对国有商业银行的监督分为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三块内容,提高监管的效率,更好地解决代理问题,通过政府的外部监管来督促国有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改善。

6.培育公司治理结构的生成环境

首先,应加强金融法律建设。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允许一定限度内的综合经营。其次,要完善资本市场。通过资本市场的购并和控制,使公司治理中的财产权能灵活地进入或退出交易领域,强化市场对银行管理的力量和作用。最后,要理顺外部监管部门的关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理顺国有商业银行的外部监管体系,同时要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强化银行业公众的自律监督。引进和加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评级机构等社会中的监督,保证国有商业银行财务状况的真实性,通过外部监管来促进国有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改善。

参考文献:

[1]李政:利益相关者理论与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金融理论与实践,.9

[2]李维安曹廷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基于商业银行特殊性的研究.南开学报,2005.1

[3]徐昶刘小差: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研究——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分析.新金融,.7

[论文关键词]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利益相关者

[论文摘要]在当前面临外资银行激烈竞争的新形势下,根据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与发展的特殊性,从利益相关者理论出发,提出构建和完善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应充分考虑各利益相关群体的利益,实施利益相关者治理。

篇3: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论基础:完全契约和不完全契约的比较分析

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论基础:完全契约和不完全契约的比较分析

现代契约理论是近来发展起来的主流经济学最前沿的研究领域,而公司治理结构问题近年来也已成为企业理论研究的主要对象,围绕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论诠释,不同的.契约理论分支有着不同的观点,本文对于完全契约和不完全契约的理论框架在关于公司治理结构这一问题上的差别和融合进行比较分析,同时也对不同契约理论有关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进行了梳理并给予了简要的评述.

作 者:王涛 赵守国 WANG Tao ZHAO Shou-guo  作者单位: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陕西,西安,710069 刊 名: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XIDIA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年,卷(期):2005 15(2) 分类号:F06 关键词:公司治理结构   委托代理理论   交易成本理论   产权理论  

篇4:城市商业银行上市与公司治理结构优化分析

三、推进城市商业银行上市,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推进符合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加快上市步伐,有效改善城商银行股权结构、信息披露和监督机制,以及完善公司高管激励体系,对于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优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1、有助于优化公司股权结构,改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从我国城市商业银行股权结构来看,在上市前体现出相对集中的股权结构,虽然经历了以来的增资扩股热潮,但股权结构集中的特征依然明显,而且体现出地方色彩。城市商业银行通过上市公开募集股份,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关于股票发行上市制度,投资主体范围得到广泛扩展,国内外战略投资者的介入将使公司股权结构得到优化,对公司治理结构改善起到重要作用。《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非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的,对该非上市金融机构按照外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的,对该上市金融机构仍按照中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根据本条规定,城市商业银行上市后,境外金融机构通过资本市场向上市城市商业银行的股权投资比例将突破25%的限制,从而有利于境外机构加大股权投资比例,增加其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话语权,有利于强化治理结构的内部制衡机制,提高治理效率。

2、有助于改善信息披露,强化外部监督。

虽然监管机构对城市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规范不断强化,但由于关心信息披露的利益主体仍然不够公众化和普遍化,因此,城市商业银行在上市前进行的信息披露并不能引起公众的注意和关心,信息披露不规范的情况仍然得不到纠正。而城市商业银行作为崭新的市场主体上市后,这将会极大强化公司的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全面性,并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上市后,城市商业银行除了要遵循银行监管机构发布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关于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的通知》和相关财务制度,还要遵循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因此,将大大提高其披露质量和水平。

3、有助于建立有效的管理层长期激励机制。

1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2条规定,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并对激励对象、数量、股票期权、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做出了详细规定。9月,国资委发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作出了详细规定,包括股权激励方式、激励对象、激励条件、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及其确定的方式、行权时间限制或解锁期限、申报、考核和管理等具体内容。城市商业银行上市前,由于缺乏相关法律基础,很难对管理层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政策作出重大突破。两个试行办法的出台,为城市商业银行上市后开展长期股权激励,完善经理人长期激励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参考文献:

[1]王廷科,张旭阳.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及其改革问题研究[J].财贸经济,;1

[2]谭 震.完善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J].金融理论与实践,;1

[3]陆岷峰.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结构的对策研究[J].海南金融,2002;12

[4]任生等.我国商业银行法律制度的完善.金融时报,2002-04-08(4)

篇5:城市商业银行上市与公司治理结构优化分析

二、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制度基础分析

1、关于股权结构。

《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城市合作银行股本由当地企业、个体工商户、城市居民和地方财政入股资金构成。其中,地方财政为最大股东,其入股比率不得超过城市合作银行股本总额的30%”。根据规定,城市商业银行的最大股东为地方财政,即地方政府,其他出资人除城市信用社原有的个体工商户、城市居民(两者加起来占股本的比例都很小) 外,实际运作中基本上都是当地国有企业。

也就是说,国有成份占有绝对多数,而且出资人出于同一座城市。在这种股权结构下,地方政府表现出较强的金融控制力,从而使城市商业银行依附于地方政府,变成地方政府的准行政部门,导致盲目投资和金融风险积累。同时,由于地方政府作为大股东,这一虚拟主体对剩余索取权的追逐要求无形中被软化,因此,很难对城市商业银行的董事会、经营班子形成约束机制,“三会四权”的制衡职能严重弱化。

应该说2002年后,随着民营资本进入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的股权主体突破了地域的限制,股权结构开始逐渐分散,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地方政府的股权比例出现明显下降,民营资本参股比例有所提高。但是,随着民营资本投资比例增加并取得实际控制权后,在城市商业银行内外部制约机制原本就不到位的情况下,民营资本急功近利的逐利性特征显现出来,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治理问题开始凸现。

2、关于外资参股。

关于外资参股国内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的入股主体,仅仅包括当地企业、个体工商户、城市居民和地方财政,明确排除了外资参股的可能。在1994年发布的《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也明确禁止外资、合资金融机构和企业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应该说,这是和当时中国金融环境相适应的,但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对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和企业向中资金融机构逐渐有所开放。2003年颁布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第8条和第9条规定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非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

随着对外资和合资金融机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的开放不断推进,许多城市商业银行逐渐被外来资本所关注。外资金融机构入股城市商业银行在带来股权结构多元化的同时,还在董事会层面强化了制衡关系。从上海银行、南京银行、西安商业银行和济南商业银行外资入股城市商业银行的情况来看,各行均为外资方提供董事会席位,增加外资话语权,强化双方合作与技术协助,对城市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起到一定的推进作用。但是,由于所占股权比例和董事会席位有限,外资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十分有限,很难起到点石为金的效果。

3、关于信息披露和外部监督。

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原则、内容、方式和程序作出了整体规范,规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2004年银监会下发了《关于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的通知》,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应当披露的内容提出了更为详细的要求,包括主要财务信息、风险管理状况、股东关系及关联交易情况、公司治理和重大事项六个方面,涵盖了商业银行经营发展的整体状况。自2004年11月起,银监会多次下发文件、通知,针对城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试点工作中的不足进一步分类明确了要求。

城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城市商业银行审慎经营,加强自我约束,但由于所披露信息的关注主体主要是监管机构和股东等利益相关者,而且披露信息的详细程度还有待于加强,因此,很难对管理层形成有效的外部监督压力。从目前来看,由于城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受众群体十分有限,很难受到市场公众的监督,因此,其外部监督主要来自于监管部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城市商业银行应接受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管理、监督和稽核,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4、关于股权激励。

关于商业银行的股权激励问题,目前的商业银行法律法规并没有相关的条款或规定,对银行高管实施股权激励和薪酬制度改革,虽然许多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都在进行尝试,但也只有部分上市银行才获得批准。在一些城市商业银行形成之初,有部分员工持有公司股票,这种员工持股与资本形成过程有关,严格意义上不属于股权激励的范畴,确切地说是员工持股。

在公司资本形成过程中,员工和外部投资者出资取得股权,与通过股权激励获得股权有本质上的不同。而且,这种形式形成的部分员工持有公司股票的状况,能否在公司未来发展中体现效率优先和兼顾公平的原则,是否能提高公司治理效率,还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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