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培训总结

时间:2023-08-05 08:23:36 学习总结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新安全生产法培训总结(共15篇)由网友“哈哈哈啊哈哈”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新安全生产法培训总结,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新安全生产法培训总结

篇1:新安全生产法学习总结

20**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年12月1日起施行。新的《安全生产法》颁布后,省、厅、处各级领导十分重视,组织多次相关学习会议及学习活动。东湾收费站也积极响应,根据收费站实际情况组织展开了专项学习活动。作为一名一线工作人员,我结合自身工作环境及特征,积极学习新的《安全生产法》,现将学习心得总结如下几点:

首先,该法进一步确立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仍旧是企业,对本企业安全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落实到收费运营单位就意味着,管理处、收费站成为了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事故要承担主要责任。这对单位是个新的考验,需要从预防,治理各方面入手,积极整改,建立起齐全的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加强安全知识培训、安全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能力,使全体工作人员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增强员工的事故应急处理能力。另外,就收费站工作的特殊性,安全事故处理能力要延伸到服务对象,为广大司乘人员负责。收费站区如发生紧急事故,应第一时间上报,处理,并积极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

其次,该法对责任事故的惩罚力度进一步加大,一旦追究到事故责任人或责任单位,将比以往给出更严厉和更高金额的处罚。这就充分体现了我国的新出台的安全生产法规,将是对安全的更加重视,更加注重以人为本的思想。全体职工要高度注意,严格防范,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在用电、用火等发面要严格注意,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疏导员在岗亭外作业要严格注意,积极排除安全隐患,夜间作业必须穿反光背心,横穿车道要注意过往车辆,确保安全后方可穿越。

最后,该法明确要求道路运输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其他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这是国家对应急管理方面提出的新的要求 。道路运输单位是我们的服务对象,我们应当对道路运输应急救援方面做出相关的应急救援错。这就意味着原来的便民措施要做出更大的延伸,建立起更加完全的安全事故应急措施。除了便民服务以外,还要增加安全应急服务,对过往车辆的行车安全提供保障及己所能及的救援服务。

总之,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对我国各生产领域的影响是较为深远的。因为它提出了以人为本的基本思想,更加符合安全管理的本质特点。通过这次学习《安全生产法》,让我们更深的了解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让我明白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哪些安全问题,增强自己的防范意识,提高预防事故的能力,时刻注重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篇2:新安全生产法学习总结

近期,在科室内部的组织下,我们对新《安全生产法》进行了系统的学习。通过学习,进一步使我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现我谈谈几点体会。

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在生产安全管理工作中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指导方针。意思是要有超前意识,安全生产不应当只在在事故后处理问题,只有有效地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达到最好的效果。在贯彻“安全第一”工作中必须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和“防范胜于救灾”的内涵。

提出了安全生产应当以人为本,这与习总书记提出的“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重要指示相辅相成。生命只有一次,失去了生命,人也就失去了一切。国人常说“人命关天”。而对煤矿管理者而言,更要保护所有人的生命。牺牲了人的生命换来的发展,是吃人的GDP。新法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人文精神。

像近期发生的一些煤矿事故,这里面也包括一些国有大型企业。有的企业装备水平高、技术人员多,觉得不会出问题。正是这种思想助涨了他们对安全管理工作的懈怠情绪,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我们要从这些事故中吸取经验教训。在思想上进行自我剖析,查找自身在安全管理方面的不足,在现场管理中查找存在的隐患。对查找到隐患进行及时处理,坚决不让隐患过夜,用实际行动来促进企业的正常发展。

生命是珍贵的,每个生命都关系着一个家庭的完整和幸福。为了企业的长期发展和社会的安定,必须要把安全生产贯彻到平时的工作中,认真做好每项安全工作。

篇3:新安全生产法学习总结

安全生产是一种责任,不仅是对自己负责、对家人负责,更是对社会负责。学校的安全生产是保障一切教育工作开展的真谛。新《安全生产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学校要更好的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就必须切实严格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工作方针,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教育才能做更好。我校在学习《新安全生产法》的工作做到以下几点:

一、端正学习《新安全生产法》态度

学校为保证全体教师都能够认真学习《新安全生产法》组建学习《领导小组,严格执行《新安全生产法》中第十八条的规定由校长担任组长,全体中层领导、年级组长为组员的班子。

领导小组在学习的过程中通过认真研读解析新安全生产法的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明确了工作职责,强调工作中“谁主管、谁负责”、“ 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领导班子负责制。

二、提高思想认识

近年来,校园对安全工作越来越重视,要求也越来越严,可以说,在当前形势下,安全已经提升到是政治、是大局、是稳定、是和谐的高度。因此作为教师要充分认识到这一点,不断提高对安全工作的认识,增强抓好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意识,从发展惠及教师、学生切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切实抓好安全工作。

要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思想认识是关键,特别是教师的安全生产意识,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新安全生产法对保障学校及其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有重大意义。

三、全面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培训

安全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工作。培训全体教师学习研读新安全生产法,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首要工作。校长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亲自组织完善实施培训工作。全体教师集体参与安全培训,培训努力要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构建一个“一把手挂帅,主管领导负责,年级组长分管,班主任监控,科任教师齐抓,全员参与”的学校安全体系和工作局面。

四、加大执行力度

抓安全生产工作,必须注重培训学习执行能力,严格按照学校的规章制度办事,通过学习新安全生产法要培养全体教师事事从严、事事过细的工作作风,敢于叫真章,善于抓细节,及时发现和堵塞安全工作的漏洞,识别和防范教育教学中存在的各类风险,落实学校各项安全工作措施,强化危机意识和风险意识,增强教师识险避险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树立安全工作“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理念,时刻保持对各类风险和隐患保持高度警觉,筑起坚固的防范之墙,遏制一切事故的发生。

总之,安全生产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通过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让全体教师做到“人人、事事、时时、处处”抓安全生产工作,努力增强全员的安全意识,提高全体教师的安全素质,实现“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

我会安全”的思想转变,从而有力促进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持续稳定发展。

篇4:新安全生产法学习总结

亲爱的各位家长:

您好!为了让孩子们了解西方的传统节日,感受圣诞节的欢乐气氛,体验与家长和老师们一起欢度节日的幸福,培养孩子们的自信和自我展示的能力,让孩子能感受到家长和老师们浓浓的爱,我园将于12月24日(星期三)下午2:30准时在本园举行“迎圣诞亲子大联欢活动”,在此特诚挚的邀请您的积极参与)。

温馨提示:为了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请家长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1、按时参加本次圣诞亲子联欢活动;

2、在活动中,请家长积极配合老师们的安排,与孩子们一起联欢、一起游戏,让孩子们享受大人们给予的关爱;

3、在活动中要与老师们一起维护现场的秩序,确保孩子的安全;

4、在活动中多给予孩子爱的鼓励和掌声,培养孩子的自信;

5、活动现场可能邀请家长参与跳《江南styles》骑马舞,有意参与的家长可提前准备。

篇5:新安全生产法学习总结

您是否苦恼无法与孩子沟通?

您的孩子是否经常哭闹?

您的孩子是否经常咬人、推人?

您的孩子是否挑食、偏食、不爱吃饭?

您的孩子是否爬上爬下,不安的乱动?

您的孩子是否怕黑,不让关灯那?

您是否想过

这些问题是什么原因那?

是不是我们与孩子交流的太少!

还是我们不了解他们的需求。

篇6: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心得

近段时间项目部组织全体员工认真系统地学习了国家《安全生产法》进一步使我们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这次修改后的新《安全生产法》最重要的特点之一就是更加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和生产安全管理工作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

新《安全生产法》共七章九十七条,新法的目的就是要加强安全工作管理,防止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财产生命,利于经济发展,通过几天的认真学习,我认为自己对安全生产的知识还不够完善,我会在以后的工作中继续深入学习新《安全生产法》,我建议华润项目部利每周一班组安全活动机会,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学习,力争使新《安全生产发》深入班组每一个成员,深入人心,人人自觉遵守。

篇7: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心得

新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全面提升了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既进一步强调安全生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极端重要性,又要突出安全生产法在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建设中的重要地位,从而去推动人民群众对生产安全、生活幸福的新期待,进一步开创安全生产事业的新局面,是这次修改的主要目的。

如何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落实到位,深入人心,成为我们每个人安全生产、安全工作的习惯,是我们企业实现安全生产,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其实真正的安全第一源于我们对工作的“素养”,也是我们每天工作前的一种好的习惯,我们只有每天坚持对自己的工具,设备维护好保养好,做到及时发现设备有无缺陷和故障做到及时发现隐患,整治隐患,实现安全生产,我们养成了这种习惯,经过长期训练,渗入血液,渗入意识,我们就会开始自动化地这样工作,不需要思考,不需要比较,不需要排序,我们如果不这样我们会感到有些事情错了有义务去纠正和调整。

所以我们每个人能否把安全摆在第一,自觉实现安全生产关键是我们能否从改变自身的不良习惯开始,坚持做下去,做到持之以恒,践行新安全生产法,我们从改变自己的习惯开始。

篇8: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心得

新安全生产法。将于20xx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为了贯彻公司的学习精神,本人近段时间认真系统地学习国家安全生产法,进一步使我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以下是我个人的一点心得体会。

新法首次提出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安全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这条红线就是要坚守“发展决不能从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的问题,所以就要求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才能生产,新法为促进和实现这个理念,从两个方面进行了加强:

一是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个方面及各类人员的职责,工会的职责,各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职责,工会的职责,中介机构的职责等。

二是加大了对违法单位及人员的惩罚力度,对新法的学习,我发现责任的明确,责任的落实,责任的追究是新法的主要关注点,新法的责任体系是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管的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就要坚持。

篇9: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心得

新安全法于20xx年12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提高公司员工的法律安全意识,公司多次组织学习,使我们进一步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以下是我的一点心得体会。

一,新安全法提出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安全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理念,在处理各种工作时,必须本着安全优先,生命为大的原则,要求作到生产必须安全才能生产。

二,新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的效益,“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重心放在预防上,强调把安全工作重点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监督上,综合治理,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各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个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新法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安全是企业发展永恒的主题,安全生产不是一个人的事,事公司全体员工的事,我们要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技术及先进的安全管理经验,提高员工个人安全意识,杜绝事故发生,为社会主义建设多作贡献。

篇10:新安全生产法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1]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六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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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新安全生产法公开信

各企业负责同志: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部署,这是以同志为的中央领导集体治国理政的重大战略抉择,标志着法治中国建设步入新征程。全国人大会8月31日审议通过的新《安全生产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这是依法治国方略在安全生产领域的具体体现,必将全面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加快实施安全发展战略,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对这部法律重器,必须满怀敬畏之心,严肃认真遵守执行。

安全生产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无数事例表明,企业不消灭事故,事故终归要毁灭企业,而且企业负责人也会付出沉重代价。新《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要求企业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必须健全制度、落实责任、保障投入、严格管理、加强培训,推进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依法生产经营是企业安身立命之本,也是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生命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希望你们自觉遵法守规,履职尽责,注重预防,遏制事故,促使企业安全发展。

新《安全生产法》贯穿着“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崇高理念,这是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的必然要求。企业发展的潜力蕴含在员工之中。每个员工心中所想所盼,都是希望企业发展、家庭幸福,能“高高兴兴上班,平平安安回家”。作为企业负责人,必须把保护员工生命安全健康作为最高职责。因为它不仅关系着员工的生命安全,也连着众多家庭幸福,连着社会和谐安宁。要把员工当亲人、当成自己的兄弟姐妹,带着深厚感情关心他们的安全健康,不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不顾他们的生命去冒险,让安全第一的种子深深埋入企业和每位员工的心灵深处。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全民守法是法治中国的基础。每个企业、每个人都要树立法治信仰,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希望各企业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抓住新《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的有利契机,共同努力推进依法治安,营造学法、知法、用法、守法的浓厚氛围,为建设法治中国、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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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x月x日

篇12:新安全生产法公开信

翟若愚总经理:

值此新春佳节到来之际,我们谨代表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向您致以诚挚的节日问候和美好的祝愿!

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级党委、政府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企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和部署,落实政府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靠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使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新的进展,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稳定好转的发展势头。在此,衷心感谢您长期以来对安全生产工作给予的关心、支持和帮助!

新的一年,安全生产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安全生产任务依然十分繁重。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通过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治理、搞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三项行动”,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三项建设”,紧紧依靠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各企业的共同努力,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舆-论监督作用,继续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提供有力的安全生产保障。在新的一年里,衷心希望继续得到您和贵单位的大力支持帮助。

恭祝:

新春愉快阖家幸福

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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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x月x日

篇13:新安全生产法细则

第五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六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六十八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六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七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第七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七十二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七十四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第七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六条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七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八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八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八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九十七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百零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本法自12月1日起施行。

篇14:新安全生产法考试题

新安全生产法考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关于《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D)

A.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B.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C.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D.提升经济发展速度

2.下列关于《安全生产法》适用范围的理解,正确的是(B)

A.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但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除外

B.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与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C.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参照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D.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适用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下列关于安全生产方针的表述,最准确的是(C)

A.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B.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政府监管

C.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D.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群防群治

4.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不正确的表述是(A)

A.政府负责B.职工参与

C.兴业自律D.社会监督

5.某公司董事长由上一级单位总经理张某兼职,张某长期在外地,不负责该公司日常工作。该公司总经理安某在国外脱产学习,期间日常工作由常务副总经理徐某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姚某协助其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此期间对该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人是(C)。

A.安某B.张某C.徐某D.姚某

6.关于安全生产领域有关协会组织发挥的作用,表述错误的是(C)。

A.为安全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服务

B.为安全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培训服务

C.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D.发挥自律作用

7.叶某为某国有矿山的主要负责人,下列关于叶某再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的表述,不正确的是(C)

A.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B.组织制定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C.亲自为职工讲授安全生产培训课程

D.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予以保证的是(D)

A.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B.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部门

C.生产经营单位的财务部门

D.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9.关于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正确的说法是(D)

A.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都应当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B.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决定是否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C.安全生产工作经费较为充足,或者安全生产状况较好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D.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10.某道路运输企业共有基层员工83人,管理人员15人,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说法,正确的是(C)

A.该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决定是否设置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这是其经营自主权范围内的事

B.该企业规模较小,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就可以了

C.该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D.该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1.某化工厂委托一家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为本单位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在这种情况下,保证该厂安全生产的责任(A)

A.仍由该厂负责

B.由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服务机构负责

C.主要由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服务机构负责,该厂承担相应责任

D.由双方在委托合同中约定

12.下列表述中,不属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法定职责的是(B)

A.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B.为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起草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讲话材料

C.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措施

D.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13.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表述,错误的是(C)

A.生产经营单位做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B.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C.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经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批准

D.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14.某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的几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学习《安全生产法》时,讨论有关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问题。其中,万某说,咱们都得去考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了,不然以后不能再在这里干安全生产管理了;叶某说,不是那么回事儿,咱们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但不是说没有注册安工程师资格就不能当安全管理人员;姚某说,你们都错啦,国家只是鼓励我们这样的单位聘请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可并没有什么硬性要求;徐某则说,要不要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得咱们老板说了算。以上说法正确的是(A)

A.叶某B.万某C.姚某D.徐某

15.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说法,正确的是(A)

A.对所有从业人员都应当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B.对有过相似工作经验的从业人员可以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C.从业人员培训不及格的应予辞退

D.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16.万某、叶某、姚某、徐某4人被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一家公司工作。一天公司为从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但没有给他们4人发。公司负责人安某告诉他们说,由于你们和公司没有建立老公关系,不是正式员工,按照国家规定由劳务派遣单位为你们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徐某和他辩论说,不对,你们应当把我们和其他人一样对待,提供劳动防护用品。见两人争执不下,万某劝徐某说,算了,咱就是个临时工,不给咱发也说得过去。叶某说,咱们和人家身份不一样,就别争了。姚某说,不给咱发也行,咱就干活儿拿钱,他们那些规章制度咱也不用听。以上说法正确的是(B)

A.安某B.徐某C.万某D.叶某E、姚某

17.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做到与主体工程“三同时”。以下哪像不属于“三同时”的内容(C)

A.同时设计B.同时施工

C.同时验收D.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8.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B)

A.进行安全条件论证

B.进行安全评鉴

C.分别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D.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或者进行安全评价

19.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经依法验收,以下关于验收的表述正确的是(C)

A.验收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尽快尽心

B.验收由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C.验收有建设单位组织进行

D.施工单位应当对验收结果负责

20.关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以下表述错误的是(B)

A.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B.事故隐患应当报告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C.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简历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D.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21.万某、叶某、姚某、徐某4人一同到某工厂打工。到厂的第一天晚上,发现厂方安排的宿舍地下室是个仓库,储存着不少黑火药。万某说,咱们得赶紧去和厂方说,这个仓库不能和宿舍在同一个楼里;叶某说,搬仓库可不容易,咱们和厂方说说,让他们派人看好仓库;姚某说,这多人都在这儿住,厂子里在安全方面肯定有把握;徐某说,靠别人靠不住,咱们睡觉时机灵着点。以上说法正确的是(A)

A.万某B.叶某C.姚某D.徐某

2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时,对发现的安全问题,正确的处理方式是(D)

A.应当立即报告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B.应当首先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

C.应当首先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D.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23.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安全时,正确的处理方式是(D)

A.互相提醒注意安全后继续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B.由各自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生产经营活动方案

C.各方自行采取安全措施

D.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24.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正确的说法是(D)

A.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政策性保险

B.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C.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D.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25.关于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错误的说法是(D)

A.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B.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C.发现直接危机人参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D.本单位做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决策,必须经全体从业人员同意

26.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正确的处理方法是(D)

A.一定要自己想办法排除隐患

B.立即停止作业

C.告知工友注意安全后继续作业

D.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27.关于安全生产监督年度检查计划,以下表述正确的是(D)

A.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只能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

B.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了监督检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不在承担相应责任

C.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

D.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28.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A)

A.不得要求接受审查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的安全设备、器材

B.为保证安全设备的质量,可以要求接受审查的单位购买其制定品牌的安全设备

C.可以收取费用

D.为统一规格,可以要求接受审查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厂家的相关产品

29.关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的职权,错误的表述是(D)

A.对违法生产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

B.对违法生产的危险物品予以扣押

C.对违法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D.对违法经营的危险物品予以变卖

30.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下列行为中,哪项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的规定(D)

A.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

B.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予以保密

C.对发现的危险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D.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以口头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

3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采取停止供电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有关决定,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紧急情形的,应当提前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的时间为(C)

A.10天B.3天C.24小时D.一周

32.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制度,以下表述错误的是(C)

A.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

B.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应当公开

C.只有对实名的举报才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D.举报事项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33.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时,应该选择(B)

A.所有行业、领域B.重点行业、领域

C.经济发达地区D.经济欠发达地区

34.关于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下表达错误的是(B)

A.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B.危险性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C.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D.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35.下列关于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表述正确的是(D)

A.生产经营单位规模较小的危险物品生产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不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B.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都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C.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危险物品生产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不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D.金属冶炼企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36.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以下哪项处理措施是错误的(B)

A.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B.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首先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根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指令组织抢救

C.单位负责人街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D.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37.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抢救的表述,错误的是(D)

A.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B.抢救时可以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

C.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应当服从统一指挥

D.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应当首先服从本部门负责人的指挥

38.关于《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以下表述错误的是(A)

A.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B.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C.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D.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规定

39.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责任的有关表述,正确的是(B)

A.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承担责任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强制执行

B.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

C.从业人员依法获得了工伤保险后,不能再向生产经营单位要求赔偿

D.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地方人民政府执行

40.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张某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处以拘留(C)

A.5日B.10人日C.15日D.30日

二、多项选择题

1.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的表述,正确的是(ACEGH)

A.生产经营单位负责B.生产经营单位参与

C.职工参与D.政府负责

E.政府监管F.行业管理

G.行业自律H.社会监督

2.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在监督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是(ABD)

A.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B.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C.为职工交纳工伤保险

D.在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时,提出意见

E.必要时直接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管理

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的内容包括(ABC)

A.各岗位的责任人员B.各岗位的责任范围

C.考核标准D.主要负责人财产状况

E.安全生产手法情况记录

4.关于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正确的表述是(BC)

A.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的具体比例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决定

B.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支出

C.安全生产法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D.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成本中列支

5.下列单位中,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有(ABCD)

A.矿山、建筑施工单位

B.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单位

C.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D.从业人员150人的百货公司

6.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职责有(ABCDE)

A.组织或者参与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B.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C.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D.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E.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7.《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主要措施是(ACE)

A.生产经营单位做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B.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放安全生产管理岗位津贴

C.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D.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服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决定

E.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8.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采取的安全管理措施包括(ABCDE)

A.登记建档

B.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C.制定应急预案

D.告知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E.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

9.生产经营单位员工宿舍的安全保障措施包括(ABCD)

A.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B.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C.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D.禁止锁闭、封堵员工宿舍的出口

10.生产经营单位将经营项目、场所发包给他人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ACD)

A.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B.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病承担全部后果

C.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D.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

11.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体现在(ABCE)

A.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B.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

C.发现危机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做出处理

D.审查批准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

E.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2.生产经营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被派遣劳动者(CE)

A.不享有《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也不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B.享有《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部分权利,并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C.享有《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部分义务

D.由其所在生产经营单位决定是否享有《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以及是否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E.应当有生产经营单位纳入从业人员统一管理

1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做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破物品等措施,依法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采取上述措施,应当符合的要求是(ABC)

A.以保证安全为前提

B.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C.通知采用书面形式

D.提前24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E.报上级部门批准

14.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的记录和公示制度,以下表述正确的是(ABC)

A.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

B.违法行为信息库要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

C.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D.对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经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要求金融机构不予贷款,投资部门不予核准有关项目等

15.根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以下那些生产经营单位(经营规模较小的除外)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ABCDE)

A.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B.矿山

C.金属冶炼企业D.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

E.建筑施工单位F.道路运输企业

16.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遵循的原则是(ACDE)。

A.科学严谨B.认真负责

C.实事求是D.注重实效

E.依法依规

17.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如何处理(AB)。

A.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B.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C.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D.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如何处理(BC)。

A.直接予以关闭

B.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

C.予以关闭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D.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5日以下拘留

三、判断题

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不适用《安全生产法》。(×)

2.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3.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的负责,但可以通过内部工作分工,确定其只负责部分。(×)

4.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有关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由服务机构负责。(×)

5.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成本中列出。(×)

6.生产经营单位做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同意。(×)

7.危险物品的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8.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

9.生产经营单位接收学生实习时,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0.用于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

11.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吊装作业时,应当指定人员兼职负责现场安全管理。(×)

12.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给从业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只要未造成从业人员受到伤害或没有导致事故发生,就属于符合有关标准。(×)

13.目前国家不强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4.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承担的责任,但从业人员有违章作业情况的除外。(×)

15.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后,不能再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16.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可以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是否享有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17.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在书面检查记录上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18.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拒不执行停产停业等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立即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相关决定。(×)

19.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机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20.事故调查处理的核心目的是使事故责任收到应有的追究。(×)

四、简答题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有哪些?

【答】(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是什么?

【答】认真查处各类事故,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3.简述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对哪些行业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答】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5.简述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基本要求?

【答】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一)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

(二)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四)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6.简述安全生产“五个全覆盖”的要求?

【答】“五个全覆盖”,即:“党政同责”全覆盖;“一岗双责”全覆盖;“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全覆盖;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委会主任全覆盖;各级安监部门向同级组织部门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全覆盖。

7.简述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是什么?

【答】(一)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

(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三)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

(四)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五)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六)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

(七)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八)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九)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十)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8.导致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原因有哪几个方面?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必须做到哪“五落实”?

【答】隐患是导致事故的根源。根据现行标准的规定,导致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上的缺陷或环境方面的因素。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必须做到“五落实”,即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和应急预案的落实。

9.试论如何落实“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答】按照“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将其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篇15: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宣传总结

为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了解安全防范知识,容城县烟草专卖局(营销部)按照市局11月10日下发的通知要求,以新安全生产法为重点内容,进行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发的宣传:

1、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认识和把握安全生产的特点和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巩固和创新安全生产宣传方式、方法,以正面宣传为主,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大力宣传新《安全生产法》,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氛围,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

2、时间安排

此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集中宣传教育行动从2014年11月10日开始,到2014年11月14日,宣传教育和总结考试两个阶段。

(一)宣传教育:2014年11月10日至11月14日,主要工作是开展新《安全生产法》法宣讲、培训。

(二)总结考试:2014年11月14日。主要工作是总结经验成果,对宣贯的效果进行检验。

3、宣传培训主要工作内容

一是统一组织全员以新安全生产法为内容进行了一次全面系统的培训,使广大干部职工对其有了总体的认识。二是以职能股室为单位,组织各个岗位人员进行了有重点、分层次地专题安全培训。三是丰富学习形式形式,选择有针对性的ppt课件,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学习热情。活动期间,将新《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旧对比表)作为重点学习材料,通过集中宣讲,播放幻灯片的形式进行深入学习,通过培训后的考试测评成绩看,培训取得了预期的效果,为在今后工作中对新《安全生产法》应用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通过此次宣贯,全体职工对新安全生产活有了全面的认识与了解,安全意识得到了更进一步的提高。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在在深入学习、深刻理解新《安全生产法》的基础上,以新《安全生产法》为标准,对安全管理中的重点工作进行梳理,并严格依照新《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要求布置安排工作,确保容城烟草的安全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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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培训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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