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知识点总结((精选20篇))由网友“奥黛丽赫本”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教师资格知识点总结,欢迎阅读与收藏。
篇1:教师资格网面试
一、教师资格证面试的流程
1,候考:考生持面试准考证、身份证、按时到达测试地点,进入候考室候考。
2,抽题:按考点安排,登陆“面试测评软件系统”,计算机从题库中抽取一组试题,考生任选一道试题,系统打印备课纸及试题清单。
3,备课:考生持备课纸、试题清单进入备课室,撰写教案(或演示活动方案),时间20分钟。
4,回答问题:考官从题库中随机抽取2个规定问题,考生回答,时间5分钟。
5,试讲演练:考生按照准备的教案(或活动方案)进行试讲(或演示),时间10分钟。
6,答辩:考官围绕考生试讲或演示的内容和测试项目进行提问,考生答辩,时间5分钟。
二、如何备课
1,教案备课:
(1)确定教学目标。主要体现知识与能力目标、过程与方法目标、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等三个方面。
(2)确定教学重点和难点。重点明确,难点恰当。
(3)设计教学过程。步骤要合理、有序、符合学生的认识特点和规律;设计符合实际,能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根据学生实际,合理选择教法;整个教学过程要突出重点,突破难点。,
2,活动备课:
(1)活动目标
(2)活动重难点
(3)活动准备
(3)活动过程
三、回答问题
回答问题前必须进行自我介绍,即使面试流程里没有这一项,自己也要主动争取。这样可以让考官对你的优点和性格有一个初步的了解。自我介绍就紧扣八个字:突出自我,张扬个性。要充满自信并充分表现对自己所教授科目的热爱之情。
四、如何试讲
1,进入试讲地点:
(1)如果没有人领您进入试讲地点,那么您进去要先敲门。等专家说请进时,再轻轻推门进入。
注意:从门口到讲台这一段路也是专家在观察您的时候。所以你走路一定要挺拔,给人精神抖擞的感觉,留下深刻的第一印象。
(2)如果有人领您进入试讲地点,也要有礼貌。进门先打招呼。如;各位专家好等。
2,试讲
(1)内容 开门见山表明自己教授的科目、内容,针对的是几年级,第几次课。例如:新课程标准小学语文第九册第二单元第二课的第一课时。
(2)语言 一定要用教师职业语言:普通话。如果您一开口就是乡土话,那么您在这时已经被PASS了。普通话一定要标准,咬字清晰。
(3)音量 音量要大。不要认为自己对着的是几名专家。要把他们想象成一个班级的孩子。声音听不清,一切都是枉然。
(4)音调 语调要抑扬顿挫。要有重音,轻音,拖音,有节奏性。一定不要有口头禅。例如:是吧、对哇、嗯、这个等。
(5)语速 语速适中,不能太快。有人可能太紧张,一上台就开始滔滔不绝,像赶任务。结果10分钟下来,自己都不知道在讲什么,专家们也没听明白什么。所以语速要尽量慢一点,也可以缓和一下紧张的心情。
(6)仪态 抬头挺胸,目视前方。双手可随意放在身体的两侧。也可放在讲台上。腿不要乱抖动。目光要时而环视讲台之下,与专家有眼神的交流。
(7)板书 粉笔字也是教师的基本功,字要公整,板书的布局也要掌握好。不要全挤在一边,要顾及到左右的学生。
五、问题答辩
考官围绕考生试讲(或演示)内容和测试项目进行提问,考生答辩,这主要是考查考生应变能力及综合素质。答辩要语言流利,要真诚,千万不说谎。回答问题会就是会,不会就是不会,不要不懂装懂。更不要打断专家的提问,进行狡辩。
六、面试要点
1,妆容服饰
(1)化淡妆,而不能浓妆艳抹。做到清清爽爽,干净整洁。
(2)服饰要符合教师身份。您就要穿正装。服饰禁忌:脏、破、乱穿、杂(色彩、面料、款式不搭配)、过露、过透、过紧、过小。体育您要穿运动服。
(3)妆容。男士要勤刮胡子,女士要适度使用化妆品。 男士前发不覆额,侧发不掩耳,后发不及领;女士前发不遮眼,侧发不掩眼,不染彩色发;指甲要常修剪,保持清洁,不染彩色指甲,不留长指甲。
2,礼貌,礼节
(1)进考场后,与评委交流要彬彬有礼。回答问题时表情丰富,答完后以“回答完毕”,再说“谢谢”作为结尾。出门时要轻手轻脚。
(2)在回答问题过程中,千万不要打断评委的语言。如有不同意见,在别人说完后你再表达。
3,注意事项
(1)教师的基本姿势:站姿挺拔、轻松、自然
良好的站姿能衬托出美好的气度和潇洒的风度。正确站姿的基本要求是: 抬头、双目向前平视,面带微笑。
胸腹距离拉长,双臂自然下垂,或相搭放置腹前。
躯干挺直,身体重心在两腿中间,不偏左也不偏右,两腿直立。男士自然开列,女士双膝靠拢,做到挺胸、收腹、立腰。
不良的站姿:站立时缩脖、塌腰、耸肩,双手放在兜里或插在腰间。
(2)步态从容、平稳、轻盈、充满自信
正确的步态给人一种自信稳重的印象。正确的步态要求是:
双目平视,面带微笑,跨步均匀,上身挺直,步伐稳健有节奏感。 双膝靠近,两腿的内侧落地时轨迹近于一条直线。
不正确的步态:用脚蹭地面;手插裤兜走路;左顾右盼;大摇大摆或左右摇晃。 (3)在交谈中不要涉及对方的“隐私区”和“敏感区”,以免引起不快。 在长辈、师长面前不可以指手划脚。
在交流中既不要过分谦卑,也不应趾高气扬,目空一切。
[教师资格网面试]
篇2:教师资格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
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
第二章 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
篇3:教师资格条例
教师资格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 【章名】 第二章 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 第四条 教师资格分为: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第五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章名】 第三章 教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 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章名】 第四章 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 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 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属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属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 第十条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每年进行一次。 参加前款所列教师资格考试,考试科目全部及格的,发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当年考试不及格的科目,可以在下一年度补考;经补考仍有一门或者一门以上科目不及格的,应当重新参加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根据需要举行。 申请参加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应当学有专长,并有两名相关专业的教授或者副教授推荐。 【章名】 第五章 教师资格认定 第十二条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四条 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 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规定,并以适当形式公布。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 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 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拟取得更高等级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教师资格的,应当通过相应的教师资格考试或者取得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并依照本章规定,经认定合格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章名】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二十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一条 教师资格考试命题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章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4:教师资格承诺书
本人保证提交的个人信息资料及相关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如果所提交的信息及申请材料不真实、不准确,在教师资格申请中,本人愿意随时接受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做出的相应处理并承担全部后果。
本人签名:
20xx年月日
篇5:《教师资格条例》
《教师资格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 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 资格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七条 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第九条 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三)项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 资格认定申请
第十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时间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体检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其中必须包含“传染病”、“精神病史”项目。
申请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参照《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及其以上教师资格的,参照《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由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对合格者颁发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 申请人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按照《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见附件二)要求填写。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工作单位填写;非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填写。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负责提供鉴定。必要时,有关单位可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可以持毕业证书,向任教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十七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费用。但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不缴纳认定费用。
第四章 资格认定
第十八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九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组织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小组,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测试办法和标准组织面试、试讲,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考察,提出审查意见,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
第二十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权限,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拟受聘高等学校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本行政区域内经过国家批准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认定本校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五章 资格证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教师资格证书作为持证人具备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国家规定统一编号,加盖相应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钢印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其余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建立教师资格管理数据库。
第二十四条 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补发的同时收回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第二十六条 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应当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6:教师资格承诺书借鉴
本人热爱教育事业,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严守社会公 德。无不良品行和违法犯罪记录,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如与事实不 符,愿意承担相应行政处罚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篇7:教师资格考点
教师资格考点精选
第一章 教育基础
内容简介
本章主要考查考生教育的基础知识与基本能力,要求考生具有教育基本理论、教师发展、小学组织与运行等基础知识,能够针对我国小学教育教学实践中的问题进行一定的分析和探索。本章内容主要以单项选择题和简答题的形式进行考查,考生需掌握小学教育研究的基本方法以及教师专业发展的基础知识,理解小学教育的基本特点,对于这些内容应重点记忆与理解。
第六节 教育科学研究高频考点提要
1.教育科学研究的概念、意义及基本步骤;2.教育观察法;3.教育调查法;4.教育行动研究法;5.教育叙事研究;6.教育科学研究成果的表现形式;7.教育科学研究成果的撰写。
高频考点速记
一、教育科学研究概述
(一)教育科学研究的概念
教育科学研究是有目的、有计划地采用科学的方法,对教育现象和教育实践的事实加以系统的考察,从而探索教育规律,揭示教育现象本质和客观规律的创新性实践活动。
(二)教育科学研究的意义
1.解决教育教学问题的需要
2.促进教师专业不断发展
3.不断激发教师对工作的热情
(三)教育科学研究的基本步骤
1.确定研究课题
2.查阅文献与阅读文献
3.提出研究假设
4.制定研究计划,设计研究方案
5.收集、整理和分析资料
6.作出结论
7.撰写成文
二、小学教育科学研究方法
1.教育观察法的概念
教育观察法是指人们有目的、有计划地通过感官或辅助仪器,对处于自然状态下的客观事物进行系统感知和考察,从而获取经验事实的一种科学研究方法。观察法是教育科学研究中使用广泛的基本的.研究方法。
2.教育观察法的类型
(1)自然情境中的观察与实验室中的观察根据对观察的环境条件是否进行控制和改变,可以将研究分为自然情境中的观察和实验室中的观察。
自然情境中的观察包括自然行为的偶然现象观察和系统的现象观察,能搜集到客观真实的材料,但材料往往是观察对象的外部行为表现。
实验室观察是研究者根据研究的目的,在对观察对象发生的环境和条件加以控制或改变的条件下进行的观察。这种观察有严密的计划,有利于探讨事物内在的因果联系。
(2)直接观察与间接观察
根据观察时是否借助仪器设备,可以把观察分为直接观察和间接观察。
直接观察是凭借人的感官,在现场直接对观察对象进行的感知和描述,因此直观具体。
间接观察是利用一定的仪器或其他技术手段作为中介对观察对象进行考察,这类观察突破了直接观察受到人的主观能力的局限,扩展了观察的深度和广度。
(3)参与性观察与非参号性观察
根据观察者是否直接参与被观察者所从事的活动,可以将观察分为参与性观察和非参与性观察。参与性观察是研究者直接参加到所观察的群体和活动中去,不暴露研究者真正身份,在参与活动中进行隐蔽性的研究观察。它的好处是,不破坏和影响研究对象的原有结构和内部关系,因而能够获得有关深层结构和关系的材料。但由于研究者主观因素的影响,处理不当易影响观察的客观性。
非参与性观察不要求研究人员站到与被观察对象同一地位.而是以“旁观者”身份,可采取公开的,也可以采取秘密的方式进行。每当其一种行为发生时,观察者及时进行观察记录。非参与性观察结论可能比较客观,但易限于表面化,难于获得深层次的材料。
(4)结构式观察与非结构式观察
根据是否对观察活动进行严格的控制,可将观察分为结构式观察与非结构式观察。
结构式观察是有明确的目标、问题和范围,有详细的观察计划、步骤和合理设计的可控制性观察,能获得真实的材料,并能对观察资料进行定量分析和对比研究,常用于对研究对象有较充分了解的情况下的观察。
非结构式观察则是对研究问题的范围目标采取弹性态度,观察内容项目与观察步骤没有预先确定,亦无具体记录要求的非控制性观察。其方法比较灵活,但获取材料不系统完整,多用于探索性研究,多用于对观察对象不甚了解的情况下的观察。
3.观察的具体方法
(1)实况详录法
实况详录法是在一段时间内,连续地、尽可能详尽地记录被观察对象的所有表现或活动,从而进行研究的方法。
(2)时间取样法
时间取样法是在一定时间内,按照一定的时段进行专门观察和记录观察对象的现象和过程的一种方法。如选择每周二、四、六的上午第一节课,就教师提问和男女学生举手回答问题的次数加以记录,来研究男女学生的成就动机问题。
(3)事件取样法
事件取样法是根据一定的研究目的,以事件为单位进行观察,了解某些特定行为或事件的完整过程而进行的研究方法二事件取样法不受时间间隔与时段规定的限制,其研究的是特定类别的完整行为事件,测量的不是限定时间单位的行为表现。只要所期待的事件一出现,便可记录。
篇8:教师资格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
【章名】 第二章 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
篇9:教师资格条例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第五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章名】 第三章 教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 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章名】 第四章 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 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 教师资格考试科目、
[1] [2] [3]
篇10:教师资格条例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
篇11:教师资格条例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
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
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第五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
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
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篇12:教师资格条例
第八条 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
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 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属于幼儿园、小
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
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属于高等学校教师资
格考试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
第十条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资格考试
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每年进行一次。
参加前款所列教师资格考试,考试科目全部及格的,发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
明;当年考试不及格的科目,可以在下一年度补考;经补考仍有一门或者一门以上
科目不及格的,应当重新参加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根据需要举行。
申请参加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应当学有专长,并有两名相关专业的教授
或者副教授推荐。
篇13:教师资格条例
第十二条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
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
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
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
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
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
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
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
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
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四条 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
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
请。具体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规定,并以适当形式公布。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
材料:
(一)身份证明;
篇14:教师资格条例
第六条 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
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
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篇15:如何写教师资格申请书
个人简历
XXX,男,XXXX年6月10日出生,入学年份:20XX年
政治面貌:团员
民族:汉
所在班级:05303
专业:初等教育(汉语言文学方向)
籍贯:浙江嘉兴申请所教学科:中小学语文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申请理由
本人树立教师理想已有十年之久,十年之中挫折失败皆未使我动摇,心中有个信念,相信不放弃总有希望,相信理想不会抛弃苦心追求他的人,所以我坚持到了现在。
本人在校期间严以律己,遵规守纪,积极上进,先后担任学习委员、文学社社长、院报编辑、辅导员助理等职,参加过义务施教、素质扩展等活动,具有很强的责任心,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学习方面,曾连续三次被评为“学习标兵”,曾获院三等奖学金。组织上不断与党组织靠拢,曾参加党课培训。专业上,我对文学、史学有着浓厚的兴趣,作品多次见报见刊,曾获系“专业造诣奖”,且立志考取历史学研究生。
在长期地实践中,我不断充实自己的大脑,净化自己的心灵,心得颇丰,首先,教师具有两大天职:“教书”与“育人”,教书为基础,与人为根本。教师,在传授学生知识的同时,要以身示范,当好榜样,是学生思想的引导者,性格的铸就者,同时,在课堂之外,教师又要当好学生的知心朋友,沟通交流,了解学生的心理,发现问题又得扮演“心理医生”角色。总之,教师工作是复杂的,是长期的。它需要教师心系学生,以学生为根本,要站在他们的角度上思考,替他们着想,因为学生才是从教者最后的归宿,脱离了它,将背离从教的初衷,人民教师也将被人民抛弃。此外,教师不能带有强烈的功利性,不能纯纯为权、钱,当以付出、奉献的同时获取报酬,用自己的行动,奉献自己的爱,来赢得社会的尊重。
书不尽言。
大学三年,塑造了一个坚强、执着、充满自信的我。但立志成为一名教育人士的我,依然存在缺点,我现在不是人才,但我坚信,我终会成才,成为一名优秀的人民教师!
特此申请!
致此
申请人:XX
XXXX年XX月XX日
篇16:如何写教师资格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本人教师理想已有十年之久,十年之中挫折失败皆未使我动摇,心中有个信念,相信不放弃总有希望,相信理想不会抛弃苦心追求他的人,我到了现在。
本人在校期间严以律己,遵规守纪,上进,担任学习委员、文学社社长、院报编辑、辅导员助理等职,参加过义务施教、素质扩展等活动,具本人教师理想已有十年之久,十年之中挫折失败皆未使我动摇,心中有个信念,相信不放弃总有希望,相信理想不会抛弃苦心追求他的人,我到了现在。
本人在校期间严以律己,遵规守纪,上进,担任学习委员、文学社社长、院报编辑、辅导员助理等职,参加过义务施教、素质扩展等活动,很强的责任心,的实践经验。在学习,曾连续三次被评为“学习标兵”,曾获院三等奖学金。组织上与党组织靠拢,曾参加党课培训。专业上,我对文学、史学有着浓厚的兴趣,作品多次见报见刊,曾获系“专业造诣奖”,且立志考取历史学生。
在长期地实践中,我充实的大脑,净化的心灵,心得颇丰,,教师两大天职:“教书”与“育人”,教书为基础,与人为。教师,在传授学生知识的,要以身示范,当好榜样,是学生思想的者,性格的铸就者,,在课堂之外,教师又要当好学生的知心朋友,沟通交流,学生的心理,问题又得扮演“心理医生”角色。总之,教师工作是的,是长期的。它需要教师心系学生,以学生为,要站在的角度上思考,替着想,学生才是从教者最后的归宿,脱离了它,将背离从教的初衷,教师也将被抛弃。此外,教师带有强烈的功利性,纯纯为权、钱,当以付出、奉献的获取报酬,用的行动,奉献的爱,来赢得社会的尊重。
大学三年,塑造了坚强、执着、充满自信的我。但立志一名教育人士的我,依然缺点,我现在人才,但我坚信,我终会成才,一名优秀的教师!
致此
敬礼!
申请人:XX
XXXX年XX月XX日
篇17:教师资格承诺书
本人保证提交的个人信息资料及相关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如果所提交的信息及申请材料不真实、不准确,在教师资格申请中,本人愿意随时接受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做出的相应处理并承担全部后果。
承诺人:xxx
20xx年x月x日
篇18:教师资格承诺书
根据《xx县教师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公开招聘教师的实施方案》,“符合报名条件暂无教师资格证者,一经录用须两年内考取教师资格证,否则予以解聘”。我于____年____月毕业于____(学校)____专业,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暂无教师资格证,符合本次的招聘报考条件。
我郑重承诺,严格遵守《xx县教师招聘工作领导____小组关于公开招聘教师的实施方案》要求,一经被录用,从见习之日起,加强学习,积极准备,两年内考取教师资格证,否则甘愿接受被解聘。
承诺人:xxx
20xx年x月x日
篇19:教师资格承诺书
本人参加深圳市宝安区教育系统20xx年赴公开招聘常设岗位工作人员考试,报考(单位)岗位。在资格初审中,本人郑重承诺以下事项:
本人将最迟于办理聘用手续时提供与职位表要求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如自参加笔试之日起1年内仍无法提供教师资格证,将被取消聘用资格。
承诺人:xxx
20xx年x月x日
篇20:教师资格承诺书
档案号:
承诺书
本人承诺,申报的教师资格的所有材料均真实可信,若违背承诺,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与责任。
承诺人:
20xx年7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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