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教育心得

时间:2022-11-26 07:53:18 其他教学心得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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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教育心得

篇1:交通教育心得

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任务越来越繁重,交通警察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最直接的管理者。指挥、疏导交通、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直接和驾驶人、交通事故当事人或家属进行接触,常常受到不理解、不支持配合或唾骂,工作环境在街道或公路上,受到风吹、雨淋、日晒。许多业务工作,往往都与艰苦、紧张、困难、危险等紧密相关。因此,交通警察除了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外,还应该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面对工作压力,保持心理健康,以豁达的态度对待人生,对待工作。

(一)交通警察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的必要性

1、交通警察在查处交通违法、处理交通事故抢救伤员、进行调解、打击车匪路霸、特别是处理重特大交通事故现场目ぱ淋淋的场面、伤者亲属的哭泣、当事人的要夹等,往往要承受很大的精神压力和心理压力,付出很多的心理能量。

2、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需要具有抵御各种错误思想、思潮和诱惑的健康心理,才能够经受得起各种严峻的考验。

3、在处理上下级、同事、朋友、夫妻等人际关系时,需要调合各种矛盾,解决问题,保持和谐的人际关系。

因此,交通警察具有良好的观察、记忆、注意、思维能力;有稳定的情感和顽强的意识,能够抵御错误干扰和各种诱惑,能够慎独与自我净化;有宽大的胸怀、合作的气度和高物发展变化较强的心理承受能力。交通警察需要良好的心理素质,有健康、向上的心理。具有勇敢、坚定、大胆、果断、顽强、乐于奉献等良好的心理素质特点。

(二)交通警察良好心理素质的培养

1、培养良好的心态。交通警察工作负担重,精神压力大,在心理上常处于紧急状态,持续的心理紧张和心理冲突会造成精神上的疲劳,使工作效率降低,免疫功能下降,容易发生疾病,不良好理会导致的疾病。要正确对待已发生的种种现实,应采取有效方法,关于适应复杂的环境,及时调节心理状态。“忧则伤身,乐则长寿”,要培养“知足常乐”、“助人为乐”、“自得其乐”的三乐精神,学会自我珍重,努力培养稳定、乐观的情绪。

2、正确对待紧迫感。少部分民警由于年轻时耽误了学习,参加工作后,建树不多,大多有紧迫感。为了更好适应新时公安工作,有的业务时间进行自学,或进行短期培训,或参加函授学习,一边工作,一边学习。时间上比较紧,应正确对待这种紧迫感,因势利导,使其成为进取的动力,促人奋进。一定不要把紧迫感变成紧张感,应保持生活的节奏感,有劳有逸,有张有驰,以防早衰。

3、量力而行。人贵有自知之明,对自己智力和体力应有正确的估计和认识。部分交通民警,在参加工作十多年后,已步入中年,但这部分民警正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业务骨干,任务多,担子重,家庭负担大,一定要量力而行,切不或凭匹夫之勇,急躁冒进,而应“有理、有利、有节。”否则违背规律,无异于杀鸡取卵,竭泽而渔。抱着求实精神,注意劳逸结合,适可而止。

4、保持和谐的人际关系。交通民警因为工作原因,与全国各地的司机、群众、车主接触较多,在与人交往中形成了纵横交错的人际关系网络。首先是与职业有关的,同事间、上下级间的关系,应戒除“窝里斗”与“同行相忌”的不良习气,严于律已,宽以待人;与朋友交往,应精诚所至,金石为开,若待人刻薄、落井下石,将为世人所不齿。其次,家庭成员间的关系也极为重要。家庭是人情感支持的主要源泉。

(三)交通民警要克服的不良的心理素质

1、虚荣心理:对自己缺少自知之明,常常夸大自己的能力、成绩、气质,并且在夸大的基础上与别人进行比较而产生错误结论,以致造成委屈、不公平、别人不理解自己的情绪。有些人还会出现攀比,好高慕远,明明能力上、经济上、精力上达不到,还偏要“争口气”,硬做自己达不到的事,结果影响情绪。为了做好公安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交通警察必须具有高度的政治觉悟,有崇高的理想和坚定的信念;有科学的世界观和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苦乐观;实事求是,艰苦奋斗,团结同志,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

2、消极依赖心理:过多地重视和夸大一些暂时性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过分强调工作上的问题对自己身体精力上的影响,大事做不来,小事又不想做,往往做事注意力不集中,犹豫不决,记忆力差,过于自卑,情绪上表现为“无可奈何”,经常有失落感。消极的情绪,依赖的心理,表现了容易对工作厌烦和彷徨的态度,缺乏积极进取的精神,马马虎虎地应付工作,消极对待,信心不足、害怕困难、妄自菲薄、骄傲自大等都会成为消极、依赖心理的成因。

3、嫉妒心理:总觉得跟别人比自己什么都不如,对别人显露的才华,取得的成绩不服气,对别人被提拔重用不服气,甚至对别人的身段、外貌、服饰、打扮都会产生嫉妒,使自己的心理不平衡,情绪焦躁不安。所心,性格缺陷的人应该在处理日常事物的方法上作出改进,严以律已、善意待人。

(四)交通民警放松心理,培养健康向上的心理素质的技巧。

1、培养良好的品行。良好品行有助于保持心理平衡,“君子坦荡荡、小人忧戚戚”,力戒奢欲。要克已奉公、遵纪守法、表里如一、光明磊落。另外,要注意不能光靠强制来压抑情绪,而应从解决引起不良情绪的事件入手,调整认识,从根源上来调节。还有必要采取一些心理防御手段,以避免和减轻有害情绪。

2、有幽默感。幽默感是人类面临困境时减轻精神和心理压力的方法之一。生活中我们总避免不了因沮丧、挫折、失败与不幸而致的心理失衡,但具有幽默感的人善于从生活中揭示或升华其中的喜剧成分,淡化甚至驱除不利情绪,化消极为积极情绪,从不满中分享到满足的喜悦。

3、常笑。俗话说,“笑一笑,十年少”、“笑一笑,福来到”。心理学家认为:充满喜悦的笑,是人的良好情绪的反应。笑是一种有用的体操,可以驱散心中的积郁,让人愉快、乐观,是一项有益身心健康的运动。

交通警察在完成交通安全管理任务时,除了具备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文化素质、身体素质,还必须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才能够适应新时公安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才能够完成各项公安工作任务。有健康向上的心理,才能够抵御各种错误思想、思潮和诱惑,才能够经得起各种考验。

篇2:交通教育心得

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如何开展才能取得良好效果,这是我们交管宣传工作中经常探讨的问题,宣传的渠道四面八方,报纸、刊物,电视、电台,网络。宣传的形式多种多样,内容丰富且生动活泼:如歌曲、相声、小品、公益广告等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作品,这不能不证明如此丰富多彩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有着较大的影响力,为维护交通安全秩序、和预防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有着较大的推动作用。笔者对交安宣传工作基本上还是个门外汉,但凭着多年在政法战线工作中的实践观察,对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小有一些认识和看法,简作两点论述,权作抛砖引玉吧:

一、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重在以案说法,因势利导。

三年前的一天,笔者曾在基层法院旁听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的庭审审理实况,当时的庭审实况使我至今不能忘记。韦某是*县*村人,好吃赖做,而且又爱贪杯,当妻子对其进行批评时,韦便拳脚相向,妻子受不了这种气,便带着儿子回娘家去了。20__年间,*镇五花八门的三马车拉客盛行,他听人说三马车搭客能捞钱,于是从叔父那里借了五百元钱买了一部报废三马车,在六道路口的一个修理处简单修了一下就上路了,20__年5月7日下午3时许,韦某在一无驾驶证,二只有半桶水摩托车驾驶技术的情况下上路拉客了,当天是六道街圩日,韦某拉着四名赶圩的农村妇女从六道路口往*方向驶去,当摩托车行至300米远,在与对面来车相会时,韦某操作不当,摩托车撞到了同方向行驶的大东风车车尾上,造成一死三重伤的恶性交通事故,韦某本人也撞断了左腿,后经交警认定:韦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半年后,韦某伤愈,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受害人家属及村民约三百人到庭参加旁听,法庭上被告人韦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没有否认,但是对于受害人请求的民事赔偿,认为无能力偿还。并说;“如果法院许可,他愿意到被害人家做牛做马顶工赔偿,否则只有去劳动改造。实在对不起受害人了。”经公诉机关查明:韦某家中确也一无所有。巨大的赔偿金额对韦某来说简直是水中捞月。在法庭上调解时,死者父母哭得死去活来,好不悲惨。韦某跪在受害人家属面前久久不敢站起,法庭上出现了过激情绪,法警费了很大的劲才使秩序泠静下来,公诉机关借此作了法制宣传教育,公诉人分析了韦某犯罪的原因、和后果,评述了韦某之所以犯罪是因为不遵守交通法规所致,结合本案的情节,以案说法,且公诉人由溅入深、有理有法的剖析和解说,曾经哄闹一阵三百多人的旁听席上顿时鸦雀无声,使被告人本身听了悔恨交加以外,给旁听的人心中也欣起了很大的震动,一位参加旁听的中年男子是韦某一个村子的,他说“我原来也想搞部三马车去拉客捞钱的,今天看见老韦这样的结局,听了公诉人的教育,我不能蛮干了,不按交通法规办事是要吃苦果的。”可想而知,这堂法庭上的宣传教育课,效果是十分良好的,活生生的案例,让旁听者至少明白了遵守交通法规的重要性。

二、因地制宜用本地典型案例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进行宣传教育效果显著。

一位从事司法宣传多年的老同志说过,“任何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都要有骨有肉,法规是骨头,案例是血肉,两样都要有,宣传起来才能栩栩如生。”我想,我们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大概也是如此,否则就会空洞无物。因此在开展交通安全法规宣传时,应从当地的一些交通事故案例中选择一些典型案例制成宣传资料,可以运用图片,也可绘画漫画,配上说明,以案说法,时行巡回展览,一来本地案发生在当地,群众容易接受,有效强的说服力,二来有效大的真实感,事故的发生确实是实,不是交警乱编。用当地案“现身说法”群众有亲临其境的感觉,对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听而不厌。对本地驾驶员有“旁敲则击”之作用。为此我们在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中不一定要“贪大求洋”因为我们的宣传经费有限,条件有限,远水难救近渴,用土洋结合,搞一些因地制宜的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生动活泼,花样别致,能联系实际的宣传形式,我们的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必定大有成效。

篇3: 交通警示教育心得

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心得体会学习了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课程后,我的思想意识觉悟得到巨大的提高,对交通安全有了更为深刻到位的理解。我终于深深地认识到交通安全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严格自觉地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是一个机动车驾驶员最基本的义务,也是保障国家、人民以及个人财产和生命安全的必要行为。

通过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课程学习,我深刻体会到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严格自觉地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做到“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是一名合格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尽的基本义务,也是保障国家、人民以及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必要行为。把道路交通安全警示牢牢扎根于自己的思想意识中,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谨慎驾驶、安全行车,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让汽车更好的为我们的生活服务。

在今后的行车驾驶中,时刻紧记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思想上牢牢树立安全驾驶的意识,不松懈;在作风上坚定贯彻谨慎行车的要求,杜绝一切不利于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做到不带情绪开车,驾车、乘车认真系好安全带,开车不接拨打手机,严禁疲劳驾驶、超速行驶和饮酒驾车。严格要求自身的同时,引导和带动周围的人共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共同维护好道路交通安全,构建和谐社会。

为确保在以后行车过程中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保障自身安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我保证: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把道路交通安全警示牢牢扎根于自己的思想意识中,知法守法,文明驾驶,礼让行车,杜绝一切不利于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努力让自己成为一个合格的、优秀的驾驶人员,树立驾驶员的良好形象。

通过参加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课程的学习,我真切认识到”车祸猛于虎”的残酷事实。那一幕幕因人们忽视安全思想学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而引发的交通事故场景令人触目惊心,车祸惨剧给国家和家庭造成无法弥补的重大损失。通过观看交通安全宣传片,我深刻体会到道路交通安全就存在于我们日常驾车过程的每一个细节里,稍有懈怠都会酿成恶果,发人深省。

通过学习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课程,我的思想意识觉悟得到很大的提高,对交通安全有了更为深刻到位的理解。学习驾驶机动车,首先学车要谦虚谨慎,不可急躁。其次,开车要集中精力,不要走神。第三,要多学习了解交通法规,驾车做到知法守法,”宁等三分,不抢一秒”。第四,全身心投入驾驶学习,刻苦练习,才能够更好的掌握驾驶技术,把车开好。

通过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课程学习,我深刻体会到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严格自觉地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做到”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是一名合格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尽的基本义务,也是保障国家、人民以及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必要行为。把道路交通安全警示牢牢扎根于自己的思想意识中,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谨慎驾驶、安全行车,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让汽车更好的为我们的生活服务。

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律法规的保证书:为提高自身安全驾驶意识,保障以后行车过程中的驾驶安全,我保证:在今后的行车驾驶中,时刻紧记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思想上牢牢树立安全驾驶的意识,不松懈;在作风上坚定贯彻谨慎行车的要求,杜绝一切不利于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做到不带情绪开车,驾车、乘车认真系好安全带,开车不接拨打手机,严禁疲劳驾驶、超速行驶和饮酒驾车。严格要求自身的同时,引导和带动周围的人共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共同维护好道路交通安全,构建和谐社会。

篇4:交通安全教育心得

3月29日一大早,卢老师就领着我们这群小雏鹰匆匆地走下楼看交通安全图片展。原来今天是全国第15个小学生安全教育日,这个星期是安全教育周,是为了我们能增长安全知识啊!刚走下楼,一张张安全牌映入眼帘,内容有“过马路时小心安全,要红灯停,绿灯行,不要闯红灯,要走人行横道。横穿马路时要一停,二看,三通过!要学会不将垃圾扔出车外,不酒后开车,还要尊老爱幼……”我的脑袋里浮想联翩……忽然,一丝话语打破了原有的寂静:“同学们,排好队,一个一个走过去领安全小本子。”我迫不及待地想看到那个本子,看里面写了什么,经过了“千难万险”终于成功拿到了。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人们永远离不开交通工具,而有交通工具,身边就会处处有危险,它就像恶魔,一直盯着你,只要你稍有松弛,就会把你吃掉。所以,我们要处处留心生活的细节,不要忽略任何一个细节,也许就因为一个细节会让人丧失生命。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错过了就不会再来了,人的生命是宝贵的,用再多的金钱都买不到,它和亲情一样,是世上最珍贵的无价之宝。失去了生命,就再也看不见这个美好的世界了,再也看不到自己的亲人和朋友了,再也享受不到快乐和幸福了……俗话说:“活着就有希望。”这真是一句至理名言。是啊!人只要活着,就会有希望,哪怕是在生死边缘徘徊的人,只要他身怀希望,不轻易放弃,我相信他所憧憬的未来会出现在他现实的生活里。

从现在开始,我要留心身边的事物,去开心地过好每一天,让自己远离危险,去做一个懂得保护自己的“交通小卫士”,我会让安全伴我成长!

交通安全教育心得大全7

在那车辆来来往往的公路上,存在着许许多多的安全隐患,但是交通事故是伤亡数很高的,有一些人为了赶时间而闯红灯,轻轻一闯,就造成了不可想象的后果。儿童伤亡竟然要超过成人,这一切有两个原因,第一是自己不自觉,第二是父母没有管好。所以我们要有安全意识。

“嘀嘟,嘀嘟,嘀嘟……”

又是一阵震撼人心的救护车声,马路上又出现了一片血迹:一个中年人躺在地上痛苦地呻吟,那呻吟中掺杂着无限的悔恨,所有人都无奈地望着流血不止的当事人,深深地叹着一口口粗气

……

交通事故时时刻刻都会发生,它就像一颗威力十足的炸药,一时大意,这颗埋伏在我们生活中的炸药就会爆炸,炸得家庭破碎,炸得人心悲苦。以上的事例告诉我们,我们不能不尊守交通,自己的安全由自己掌握,有可能就在一秒钟内就从这个世界上消失,难道你就因为一点点时间而浪费生命吗?

交通安全就如一个警钟,时时刻刻地敲着,注意!!!生命就掌握在自己的手里!

篇5:交通安全事故心得

(一)我国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承担主体的立法现状

关于车主在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责任,存在太多的争论。《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此条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的侵权行为法中的适用。按照目前的通说,机动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害,无疑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

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终止施行,车主的垫付义务失去依据,这是否意味着车主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无须再承担任何责任?答案是否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车主责任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并不是忽略了这个问题,而是因为确定承担责任的主体较为复杂,在实践中需要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因此才未作出一刀切的规定,故而采用了“机动车一方”这样一个比较宽泛的用语。显然,“机动车一方”包括驾驶员和车主,甚至包括乘车人员(譬如车上人员与驾驶员争吵、车上人员发生打架致驾驶员未能专心驾车而引发交通事故等情形),既未一概肯定由车主或驾驶员承担责任,也未排除车主或驾驶员承担责任,交由法官在个案中根据民事法律的规定,再结合案件事实确定,以免产生因特别法作出硬性规定而排除了一般法律的适用,但又不合理的情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只解决了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责任分配,对于机动车一方内部及单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情况下的责任承担,则须根据民事法律和具体案情认定。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原则是自己责任原则,即每个人只应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侵权行为人要能够转移责任,或者他人必须替侵权行为人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均须有法律的规定。针对交通事故中驾驶员与车主的责任承担,驾驶员系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权行为人,如果没有其转移责任的法律规定,自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对于车主是否须为驾驶员的行为承担责任,则须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审查车主对交通事故发生是否有过错以及车主与实际使用人之间的关系,确定其相应的责任,简单的一概令车主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连带责任或不承担责任,都是不公平的。

(二)、无过错责任产生的社会和法理基础

1、无过错责任产生的社会基础

我们知道,从无过错责任产生的历史渊源来说,无过错责任之所以产生,是因为:19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的迅速发展,导致工业灾害频生、交通事故骤增、公害严重损害人们的生命健康以及产品缺陷经常导致消费者的严重损害。而且在现代工业事故中,基于工人过失或不可抗力的事件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在这种情况下,人们试图寻找一种较之传统过错责任原则更为严格的法律对策对受害人提供保护和救济。于是在实行过错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之后,进一步产生了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是从整个社会利益之均衡、不同社会群体力量之对比,以及寻求补偿以息事宁人的角度来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的,它反映了高度现代化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的公平正义观,也带有社会法学的某种痕迹。无过错责任对于个别案件的适用可能有失公允,但它体现的是整体的公平和正义。无过错责任其实就是一种危险责任,即因所从事的作业活动具有高度的危险而产生的责任。

2、无过错责任产生的法理基础

从危险责任的法理来说,侵权行为法中之所以产生危险责任这一归责原则是基于以下原因:

其一,风险开启理论。从事危险活动,或者占有、使用危险物品的人本身制造了对他人人身、财产权益造成损害的危险,因此作为危险源的开启者,当然需要承担责任;

其二,风险控制与分散理论。从事危险活动或者占有、使用危险物品的人对于这些活动或物品的性质具有最为真切的认识,也最具有能力控制危险的现实化,因此作为危险的控制者,其应当承担责任。而且通过法定的强制责任保险以及商业保险,这些人完全有能力将风险加以分散;

其三,报偿理论。从事危险活动或者占有、使用危险物品的人从这一活动中获得了利益,基于享受利益者承担风险的原则,其应当承担责任。具体到交通事故中,一个人购买了一辆车,他就能够支配该车的运行,并从该车的运行中获得利益,这种利益可以多种形式体现,用于生产经营、出租可获取经济利益,自用则获得工作生活的便利,但拥有车辆的同时也为社会增添了一个合法的危险物,给社会带来潜在的危险,因此,作为车辆的保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危险责任。

从无过错责任产生的社会和法理基础可知,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负担以法定义务为依据,是一种“危险责任”,其责任主体应包括机动车的所有者和使用者。首先是汽车的所有人(车主),亦即保有人,一般情况下,车主对其车辆握有支配权,运营的利益归属也归车主;其次是车辆使用人,车辆使用人如果从驾驶车辆这一高度危险的活动中获得了便利或者运营利益,也应当成为承担危险责任的主体。作为雇员的机动车驾驶员,其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所获得的只是谋生的工资,没有获得高风险作业下的高利益,虽车辆的具体操作是自己掌握,但运行支配受车主的控制,运行利益归属车主,因此,法律规定雇员的责任由雇主承担。

(三)我国司法实践对机动车保有人的判断标准

我国司法实践对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机动车保有人的判断标准明确采取了运行支配说与运行利益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答复“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法理基础在于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非自愿地丧失了对车辆的控制和支配,不具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营利益,因而不承担责任,该答复未排除车辆在正常运营下车辆所有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则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该复函基本上反向明确了车主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要承担责任,只是要确定谁是真正车主。负责起草该批复的杨永清法官对该批复的解读为:“根据危险责任思想和报偿责任理论来确定机动车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具体操作就是通过‘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项标准加以把握。所谓运行支配通常是指,可以在事实上支配管领机动车之运行的地位。而所谓运行利益,一般认为是指因机动车运行而生的利益。换言之,某人是否属于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要从其是否对该机动车的运行于事实上位于支配管理的地位和是否从机动车的运行中获得了利益两个方面加以判明。进一步说,某人是否是机动车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以该人与机动车之间是否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关联性加以确定。”

(四)、车主承担责任的类型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理论,按照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说,车主承担责任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1、自己责任:在驾驶员就是车主的情况下,驾驶员的责任就是车主自己的责任。

2、雇主责任:在驾驶员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与车主之间的责任承担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予以确定。

3、连带责任:在车辆有安全隐患或车主有过错的情况下,车主与车辆使用人构成共同侵权,车主责任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予以确定。

4、不承担责任:①因被盗、被抢等车主意志外原因,导致车辆被他人控制,进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②如果名义车主提供了充分证据证实车辆确已实际移转,且名义车主自身没有过错,真正车主也承认其车主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名义车主可不承担责任。

5、在一定范围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车主与实际使用人之间存在承包经营、挂靠、租赁等经济利益关系,车主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没有过错,则应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6、补偿责任:车辆被借用,车主从车辆的使用中不获取经济利益,对交通事故中的发生也没有过错,依据《民法通则》第123条及公平原则确定车主承担一定的责任,主要考虑应确保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能够得到适当补偿。

对于上述分类中的自己责任、雇主责任、连带责任和不承担责任,已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应没有争议。司法实践存在较大争议的是出租车辆与出借车辆两种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五)正确区分以营利为目的的车辆出租与纯友情的车辆出借,合理划分车主责任承担。

确定车主在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中应承担何种责任及数额,应区分以营利为目的的出租车辆行为与不具有营利目的的纯粹的友情借用车辆行为。

1、以营利为目的车辆出租的车主责任

车辆所有人将其车辆投入以营利为目的的出租经营,显然属于从事高度危险作业,具有典型的运营经济利益,表面上看,出租人将车辆出租给租用人后,就丧失了对出租车辆的控制和支配,让其承担责任似有不公,其实不然。车辆的所有人对出租车辆负有维修保养,确保车辆保持适于运营的良好状态的义务;对租用人负有谨慎审查,确保将车辆出租给驾驶技术熟练的驾驶员,以尽可能降低交通事故发生风险的义务。而实际上,车辆出租人为追求营利目的,对车辆租用人的审查仅限于表面形式审查,只审查有无驾驶证,对租用人的驾驶技术熟练程度无法审查,更无法对出租车辆的转借转租进行控制,无疑大大增加了汽车这种合法的危险物对社会可能造成损害的风险。车辆所有人失去对出租车辆的控制和支配是由于自身追求营利目的的主观故意行为,与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非自愿地丧失了对车辆的控制和支配完全不同,车辆出租人对因追求营利目的而主动放弃约定时间内车辆支配权并由此造成的事故潜在危险应承担无过错的危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被盗车辆案批复及连环购车案复函两案中的亦反向确定了车主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至于出租车辆的车主应承担责任的限额,一概让车主承担连带责任是不合理的,这样会扼杀了整个租车行业的发展,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但车主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是不合法、不合理的,这会造成出租车辆的车主只享受从事汽车营运这种高度危险作业所带来的利润,而不需承担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所带来的风险,助长唯利是图,降低或省去采取措施防范高危作业事故发生的投入,加大整个社会的交通公共安全隐患,也不符合《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让出租车辆的车主承担无过错责任,也并不是要将车主置于清家荡产的地步,而是为了促进出租车辆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为弥补或减轻车辆运营高危作业给第三者或车上人员造成损害的风险,同时也降低和分散车主经营车辆出租的风险,车主可通过积极、主动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险来降低和化解车辆运营风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对第三人的损害,可通过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来获得赔偿,对于本车上人员所造成的损害,可通过投保车上人员险来获得赔偿,亦即从事车辆出租运营的车主,由于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潜在危险加大,比纯粹个人使用的私家车主应当负有更多的投保义务,除投保交强险外,还应当投保适当金额的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险,以增强自己的偿还能力,负起与通过高度危险作业获取运营利益相对称的社会义务。此种加重的义务虽然法律尚未作出规定,但法院可以通过个案的判决逐步引导确立某些社会关系的建立所应遵循的公平的行业规则,分散不确定的交通事故可能给特定的受害人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或难以弥补的损失的风险,而车辆出租人为承担此投保义务增加的费用则可通过整个车辆出租行业的普遍适当增加租车费用转嫁给车辆承租人,其实质仍为出租人代承租人投保。对于因使用人的原因致使保险公司有合理理由拒付保险赔偿的,出租车辆的车主仍应当在与交强险、三者险或车上人员险相适应的限额内与使用人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不得以车主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而免责,以促使车主在从事车辆出租运营中尽到最大谨慎注意义务,最大程度地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此亦即法律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之立法初衷。出租的车辆在交通事故中也可能受到损坏甚至报废,或许有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再让车主承担对第三人或车上人员的无过错责任有失公允,其实是合理的。因为车主的财产损失与第三人或车上人员的生命健康权损害是不可相比的,车辆财产的损失可以通过保险获得赔偿或向事故责任人索赔,即使在向保险公司或事故责任人索赔受阻的情形下,也可通过先前或以后的车辆租赁收入得到补偿而修复,但第三人或车上人员的生命却是无法挽回的,即使受伤者通过治疗身体得到康复,其所受到的心灵创伤也是难以抚平的。

2、纯粹友情行为出借车辆的车主责任

对于纯粹因友情行为而借出车辆的车主,由于现在一般的私用家庭轿车已非高消费产品,已有较大的普及面,并有逐渐发展成为日常交通工具的趋势,亲友、同事之间一时之需借用车辆成为可能,但私家车车主一般均不太情愿借出,只是碍于情面、维系友情而借用,而且绝大多数私家车的车主在将车辆借给朋友使用时,都会尽到非常谨慎的注意义务,具有不良嗜好或驾驶技术生疏的借用人一般会受到朋友的婉拒,友情借用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机率相对要低得多,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潜在危险要小得多。如果因友情借用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对车主课以较重的损害赔偿义务,无异于禁止友情借用行为,这将导致社会人际关系的冷漠,妨碍同事之间、亲友之间关系的正常交往,有悖于人情常理,因此,不应当对友情借用车辆行为课以较重的赔偿义务。但友情借用行为车主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是不合法、不合理的,毕竟这个合法的危险物是车主的,而且车主保有车辆获得了生活与工作的便利,不承担责任与《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精神不符,而且也会导致车主对自己支配的合法危险物不能尽到最大的谨慎注意义务。

友情借用车辆情形下车主的赔偿责任,应较以营利为目的出租车辆的车主责任要轻得多,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之外,还应适用公平原则,其性质应为补偿责任而非赔偿责任,因车主相对于受害人而言应具有一定的经济承担能力。赔偿限额在车主已投保交强险和车上人员险的情况下,仅应以保险金承担赔偿责任,在因使用人的原因致保险公司有合理的理由拒赔的情况下,车主承担的责任不应超过车上人员险可获得赔偿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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