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大练兵工作的奖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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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大练兵工作的奖惩规定

篇1:加强大练兵工作的奖惩规定

关于加强大练兵工作的奖惩规定

第一条:为全面强化大练兵工作,健全奖惩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练为战”的方针,以科、所、队为基本单位,组织民警开展基本警务知识、警务技能、体能训练,不断增强民警的政治、业务、体能素质,提高执法、服务水平。

第三条:分局成立大练兵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政委任副组长、其他党委委员为成员。下设练兵办,依托分局政治处,负责全局练兵工作的组织、指导、检查与考评工作。各单位相应成立大练兵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训练工作的组织安排和具体实施。

第四条:大练兵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单位主要领导为本单位大练兵工作第一负责人,要亲自抓;政工领导为分管负责人,要具体抓;其他领导要按照分工,协同抓好工作落实。

第五条:分局对大练兵工作实行年度评比表彰,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奖励。

第六条:大练兵工作纳入分局年度工作综合考评,作为单位评先评优的重要内容,大练兵工作不达标的单位,集体不能评先评优,单位主要领导、政工领导也不能评先评优。

第七条:单位练兵工作要做到有计划、方案;有组织实施;有训练教案和记录;有民警训练档案;有保障奖惩落实。

第八条:45周岁(含)以下民警每年必须参加不少于15天的实战训练。

第九条:实行实战必训分级考核达标制。考核成绩均为优良以上的,评为A级,经市局练兵办复核,年度可予免训;考核成绩均为及格以上的,评为B级,只针对没有达到优良以上科目进行训练;考核成绩有一门以上不及格的,评为C级,必须进行强化训练。

第十条:实行民警训练不合格复训制度。考核不合格的民警必须参加下一期同类培训班复训。

第十一条:因训练不落实、处警不当发生民警无谓伤亡的,要及时报告情况,检讨原因,认真整改,属于责任事故的.要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加大教育训练经费的投入,确保年度民警教育训练专项经费按不低于年度公安业务经费5%的标准落实。

第十三条:健全专兼职教官制度,建立教官人才库。分局教官由参加过市以上专门培训的民警选任;所、队小教官由参加过分局专门培训的民警选任;分别负责在分局、所队层次带队训练。

第十四条:根据省厅、市局要求,改善教官的政治待遇。受聘的专兼职教官,聘任期满考核优秀的,在人事调动、选拔后备干部、提拔使用、晋升职级和专业技术职称时,作为优先考虑的依据之一。教官在教学训练和相关研究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应予以记功、嘉奖。在聘任期内(每次聘任期满为2年),教官(含专职或兼职)按干部任免有关规定选拔聘任相应的非领导职务,即初级教官聘任副股级警长至副主任科员,中级教官对应聘任副主任或主任科员,聘任期满,经考试合格的,给予延聘,任期满2个聘任期的,按干部任免有关规定和程序改任领导或非领导职务。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恢复原职务、职级。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分局练兵办负责解释。

篇2:加强大练兵工作的奖惩规定

第一条:为全面强化大练兵工作,健全奖惩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练为战”的方针,以科、所、队为基本单位,组织民警开展基本警务知识、警务技能、体能训练,不断增强民警的政治、业务、体能素质,提高执法、服务水平。

第三条:分局成立大练兵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政委任副组长、其他党委委员为成员。下设练兵办,依托分局政治处,负责全局练兵工作的组织、指导、检查与考评工作。各单位相应成立大练兵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训练工作的组织安排和具体实施。

第四条:大练兵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单位主要领导为本单位大练兵工作第一负责人,要亲自抓;政工领导为分管负责人,要具体抓;其他领导要按照分工,协同抓好工作落实。

第五条:分局对大练兵工作实行年度评比表彰,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奖励。

第六条:大练兵工作纳入分局年度工作综合考评,作为单位评先评优的重要内容,大练兵工作不达标的单位,集体不能评先评优,单位主要领导、政工领导也不能评先评优。

第七条:单位练兵工作要做到有计划、方案;有组织实施;有训练教案和记录;有民警训练档案;有保障奖惩落实。

第八条:45周岁(含)以下民警每年必须参加不少于15天的实战训练。

第九条:实行实战必训分级考核达标制。考核成绩均为优良以上的,评为a级,经市局练兵办复核,年度可予免训;考核成绩均为及格以上的,评为b级,只针对没有达到优良以上科目进行训练;考核成绩有一门以上不及格的,评为c级,必须进行强化训练。

第十条:实行民警训练不合格复训制度。考核不合格的民警必须参加下一期同类培训班复训。

第十一条:因训练不落实、处警不当发生民警无谓伤亡的,要及时报告情况,检讨原因,认真整改,属于责任事故的要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加大教育训练经费的投入,确保年度民警教育训练专项经费按不低于年度公安业务经费5%的标准落实。

第十三条:健全专兼职教官制度,建立教官人才库。分局教官由参加过市以上专门培训的.民警选任;所、队小教官由参加过分局专门培训的民警选任;分别负责在分局、所队层次带队训练。

第十四条:根据省厅、市局要求,改善教官的政治待遇。受聘的专兼职教官,聘任期满考核优秀的,在人事调动、选拔后备干部、提拔使用、晋升职级和专业技术职称时,作为优先考虑的依据之一。教官在教学训练和相关研究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应予以记功、嘉奖。在聘任期内(每次聘任期满为2年),教官(含专职或兼职)按干部任免有关规定选拔聘任相应的非领导职务,即初级教官聘任副股级警长至副主任科员,中级教官对应聘任副主任或主任科员,聘任期满,经考试合格的,给予延聘,任期满2个聘任期的,按干部任免有关规定和程序改任领导或非领导职务。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恢复原职务、职级。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分局练兵办负责解释。

篇3: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第1条 为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各种人身伤亡事故及电网、设备、火灾事故发生,在电力安全生产中做到奖惩分明,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颁布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安全生产职责规范》、《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华中电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等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四川省电力公司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合于省公司本部及省公司所属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是指:以从事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电力培训机构)和单位。

依据本办法对省公司系统生产、基建、农电以及消防、交通安全工作在省公司内部实行统一考核和奖惩。省公司控股公司和公司所属非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从事非电力生产的企业和单位参照执行,与主业有资产和(或)管理关系、从事涉电生产的其他企业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农电系统的奖惩细则详见附则。交通事故的处罚办法另行制定。

第3条 省公司系统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及过程管理,对完成安全生产目标以及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对安全生产过程中的违章者、未履行岗位安全职责的员工给予处罚。

第4条 省公司系统实行“安全生产重奖重罚”,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和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5条 必须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安全奖励中根据安全责任、安全风险、安全贡献的大小进行奖励,向生产一线倾斜,切实避免安全奖励分配中的平均主义。

第6条 省公司系统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对受到下岗处罚、行政处分、安全黄牌警告处罚的事故责任者、违章者、履行安全职责不在状态的`员工取消其当年度或考核期内评先、评模等资格,且不得在当年度或考核期内予以提拔、晋升。

对受到安全黄牌警告的单位,或发生一般及以上人身死亡事故,或发生责任性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火灾事故的单位,或发供电企业连续两年安全生产业绩综合排名(按省公司年度同业对标排序)位居最后两名的单位,在考核期内取消其“双文明单位”、“一流企业”等所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称号,取消该单位当年度安全生产奖项中所有单位类年度奖项的评奖资格;其领导班子、单位党委不得申报和被评选为该考评期内的“四好班子”、“红旗党委”等荣誉称号。

对发生重大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或发生特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的单位,还要取消该单位当年度所有与安全生产相关奖项(含单位、集体、个人类奖项)的评奖资格。

第7条 省公司系统实行安全责任联动追究制度。按照职责管理范围,对规划设计、招标采购、施工(监理)验收、生产运行和教育培训等各环节的安全责任进行追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二章 表彰与奖励

第一节 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

第8条 省公司设立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专门用于安全生产中的奖励。各基层生产性企业和单位必须相应设立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

第9条 省公司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的年度总额一般为三千万元,当年度内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不满足安全生产奖励的需求时,应报省公司领导批准,及时进行补充。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年度总额应根据省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适当的调整,至少每三年应调整一次。

第10条 省公司对单位、集体、个人因事故、安全生产排序、不在状态者等安全考核中给予的经济处罚(包括安全事故损失赔偿金额,以下均同),以及省公司对基层单位查处的经济处罚,由各单位收齐后,统一上缴到省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进入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

对全资公司安全奖励,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考核意见,经安全监督部门审核并提出奖励建议,报公司领导批准后,交有关部门执行;对全资公司经济处罚,由各单位收齐后,统一上缴到省公司财务部,并进入省公司的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如收不抵支,则另行申请奖金予以补充,公司在年底统一作纳税调整解决。

本条所涉及的全资公司是特指:省公司直属或直接管理的,与电力生产相关的全资公司。

第11条 安全监察部门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向省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汇报,并提出本年度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的初步使用计划,报省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执行。

篇4:奖惩管理规定

为促进和保持公司员工工作积极性和自觉性,贯彻企业精神和经营宗旨,保证公司目标实现,公司将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本着规范化管理、精细化管理、制度化管理、人性化管理、标准化管理、组织化管理原则,以制度管理人和事;坚持以人为本,应尽力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障公司高效、协调运行;以制度为依据,制度有明文规定则可受奖受罚,否则免之。奖惩原则是:奖优罚劣,奖勤罚懒,鼓励上进,鞭策落后。

第一条 奖励:

奖励是成绩的体现、进取的动力、激励的措施,公司奉行有功必奖的原则,鼓励员工勤劳敬业。奖励方式:通报表彰、发奖状和颁发奖金,可单独奖励,也可以同时奖励,不限名额。

一、优秀团队奖:年终对各部门的管理、服务、纪律、任务完成、业务水平、工作业绩等进行评审。总的要求是管理规范有序、服务及时到位,组织纪律严明,工作业绩突出,团队协作良好,部门配合协调,无客户不满投诉,无重大经济损失,无严重安全事故,这样的团队,可获最佳团队奖。由公司分管总经理组织评审,除通报表彰,发奖状外,根据业绩情况确定一定数额的现金奖励。

二、优秀管理者奖:公司各级管理人员能以身作则,勇挑重担,遵章守纪,业绩突出,业务精进,组织能力强,能很好地带领一个团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由公司分管总经理组织评审,被评为优秀管理者的,应给予以奖励,除通报表彰、发奖状外,还应给予1000元的奖励。

三、优秀员工奖:根据各岗位员工工作业绩,执行力度,遵守规章制度,考勤和其他表现良好者,予以奖励,由公司分管总经理组织评审,除通报表彰,发奖状外,应给予600元的奖励。

以上三个奖项属年度奖,年终奖励一次,由董事长亲自表彰和发放奖励。

四、举报奖:公司任何一个员工,都有权利有义务对公司内部严重失职、贪污盗窃、营私舞弊、泄漏公司机密、违法乱纪等行为向公司管理人员举报,凡属核查无误、情况属实的有效举报,颁发举报奖。

奖励方式:为保障举报人的权益,此奖不公开授予,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人员特别颁发给获奖者一定数量的奖金。

此奖为即时奖励,即时举报,即时授予

五、特殊贡献奖:为保卫公司财产、人身安全、忠于职守者;为公司解决较大难题,避免和制止不良社会影响者由董事长授予特殊贡献奖。

此奖为随时出现, 随时授予

六、全勤奖:员工在一个月内无旷工或消极怠工现象,迟到在2次共10分钟以内,休假加病事假不超过2天的,公司应给予当月100元的奖励,在当月工资金中发放,并通报表章,由行政部门负责此项奖励,1月1次。

第二条 惩罚:

惩罚是对出错员工的教育,公司奉行有错必究的原则,惩罚方式分为口头警告、通报批评、罚款三种,实行一次警告或通报批评、二次罚款的处罚政策。

一、 有下列行为之一,累教不改的,应一次罚款20元:

1、上班时间仪容仪表不整,装扮影响公司形象者

2、随地吐痰、乱扔烟头、纸屑或其他杂物者

3、车间工具、物品摆放、库房商品、个人物品、办公桌面文件码放凌乱者

4、在上班时间内,对办理非本职工作不服从者

5、卫生没有及时打扫或打扫不干净者

6、不服从工作安排者,多次打招呼不听者

7、请人代打卡或给别人打卡者

8、9点钟前没有打扫完卫生和吃完早餐者

9、其它不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二、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50~100元

1、对客户、同事污言秽语、不讲礼貌者

2、因服务态度问题导致客户投诉者

3、工作态度恶劣、侮辱他人者

4、因过失泄漏公司机密者

5、其它不遵公司规章制度较为严重的行为

三、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次罚款400~800元,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造成严重伤亡者

2、对客户投诉未能及时妥善解决,致使矛盾激化或其它严重后果者

3、蓄意破坏公司财物者

4、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拘留、劳教、判刑者

5、故意泄漏公司机密者

6、因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7、员工与客户勾结,损公肥私,一经发现,除收缴不正当收入外,另处以罚款

8、其它严重错误行为

四、公司其它制度和规定有处罚项目和金额的,按有关规定和制度执行

五、 员工有下列情况,应赔偿公司损失

1、员工损坏公司物品,视情节轻重赔偿损失,故意损坏的应加倍赔偿;正常使用损坏的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赔偿;如是设备质量的原因,则不承担赔偿。

2、员工丢失公司财物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赔偿。

第三条 惩罚的实施

1、员工可以直接向总经理或行政部报告违纪行为;

2、总经理及行政部发现违纪行为可以直接进行处罚,该部门经理按管理不力论处,处以与员工相同的惩罚。

3、 违纪罚款的缴纳: 对于受到罚款处罚的员工,由行政部门下达处罚通知,送达员工签字生效,如员工拒绝签字,可强制执行,从下月工资中扣除。

第四条 附则

1、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行政部

2、本制度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篇5:奖惩管理规定

为强化员工遵纪守法和自我约束的意识,增强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保证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得到执行,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奖励:

企业奖励的方式分经济奖励、行政奖励和特别贡献奖三种

员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经济嘉奖并通报,奖金随当月工资发放,详情如下:

1、全月满勤,无迟到、早退、病假、事假等,出色完成工作任务,奖励150元,奖金随当月工资发放

2、对经营业务或管理制度提出有效的合理化建议,得到采纳实施,并取得重大成果和显著成绩奖励奖金随当月工资发放

3、品德端正,忠于职守,积极负责,不断改进工作,业绩突出者,奖励奖金随当月工资发放

二、惩罚

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罚款、批评,详情如下:

(1)上班迟到或早退1分钟至5分钟,按5元扣除

(2)上班迟到或早退5分钟至10分钟,按10元扣除

(3)上班迟到10分钟至30分钟以上按20元扣除

(4)上班迟到30分钟至60分钟以上按30元扣除

(5)上班迟到60分钟以上按旷工半天

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批评

(1)工作时间未经批准离岗或窜岗、闲谈。

(2)因个人过失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

(3)妨碍工作或企业秩序,情节轻微。

(4)不按规定着装。

(5)在非吸烟区吸烟、工作时间吃零食以及在办公区从事娱乐活动。

(6)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

(7)工作时间外出办私事或长时间接打私人电话。

备注:

1、业务人员业绩第一名者,按底薪3倍发放,奖金随当月工资发放

2、业务人员业绩第二名至第四名者,按底薪一倍发放,奖金随当月工资发放

3、事假、病假扣除当天100%工资,旷工一天扣除当天工资的300%,譬如聊QQ、看电子书、煲电话粥等),将予以重罚处罚如下:

第一次(处罚100元)

第二次(处罚300元)

第三次(处罚1000元)

篇6:奖惩规定心得体会

几天前,单位组织我们学习了《国家电网公司员工奖惩规定》,通过学习受益非浅。“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句古语很好地说明了规矩的重要性。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国家的规矩是——法律;企业的规矩是一套科学完善的规章制度。《国家电网公司员工奖惩规定》除了对公司员工行为的约束和管控外,还有一个重要的体现——引导、激励。奖惩办法中的“奖”就是引导和激励;“惩”就是约束和管控。

“惩”在约束我们的同时,为我们造就了一个难得的发展平台,使我们更加成熟、完美和成功。《制定“规则”需要严守“规则”的大力支持!重新将规则定位到我们个人的身上,更是如此,没有规则,我们将没有安全,没有发展的机会与平台,更谈不上什么成功。是规则和制度为我们提供了一次次成长的平台,使我们离成功越来越近。有些员工以为规章、制度都只是企业的需要,却没有认识到更重要的一面:规则和制度更是我们个人成长的平台,即每一个员工希望在企业发展,不仅要学会在制度的约束下成长,更要学会利用制度给予的资源发展自己,提高能力并增加业绩,这是一种职业纪律,更是一种职业技巧,因为企业常常会通过“制度”把资源和荣誉给予员工,如果你与“制度”格格不入,那些资源和荣誉只会与你无缘。

由于电力行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决定了电力企业的管理要执行“严抓严管”的治企方略。电力行业的特殊在于——高危。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电是一特殊的东西,它既看不见又摸不着,如但是果你严格按规程把控,它的用途就非常广泛,就会很好地为我们的生产生活服务。如果你把它当儿戏,不严肃认真对待,它就会成为洪水猛兽。这就要求我们遵章守纪,以免出现事故危害自己、危害他人、甚至危害社会。于此我们将能更加出色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避免受到惩处,甚至能够得到奖励。

奖励时鼓励向上。对员工而言既是自身的提高,又能增加收入或者其它奖励,何乐而不为?对于单位而言,员工的提高就是公司业务能力的提高,相对于员工为公司创造更大的价值,给予员工的奖励又算得了什么呢?

如此双赢的事情,你为之?我为之?何乐不为?

篇7:奖惩规定心得体会

近日,响应公司的号召,我们积极参加了《公司员工奖惩规定》的学习。通过学习,是我认识到加强《规定》的落实,是公司各项业务快速发展的保证,也是防止违规问题发生的基本前提。加强《规定》学习,是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也是我们每位员工的责任。以下谈谈个人的心得体会:

一、学习《规定》的重要意义。

健全的规章制度管理机制,成熟的企业文化,是构建企业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的基础和核心;是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合规是行业发展的基石;是由始至终必须遵守的规则,是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企业生产安全、稳健经营和有效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

由于我们行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决定了企业的管理要执行“严抓严管”的治企方略。这就要求我们遵章守纪,以免出现违规现象。于此我们将能更加出色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奖优罚差。

二、增强《规定》的执行力,激励个人成长。

有些员工认为《规定》只是企业需要,却没有认识到更重要的一面:《规定》更是我们个人成长的平台,即每一个员工希望在企业发展,不仅要学会在制度的约束下成长,更要学会利用制度给予的资源发展自己,提高能力并增加业绩。

社会的飞速发展,科技的突飞猛进,新的时代对公司员工的要求不仅仅是做一个遵章守纪的碌碌无为的员工,它要求的是能适应新环境、新技术的弄潮儿。而《奖惩规定》中的“奖”就提供了引导和激励人才发展培养的通道。员工在遵守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受公司的奖励制度的激励和引导,秉着“努力超越、追求卓越”的信念,努力学习,刻苦钻研,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篇8:XX镇征兵工作奖惩规定

XX镇征兵工作奖惩规定

为加强国防建设,确保我镇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奖励、优待

1、凡是当年体检合格,经上级兵役机关批准应征入伍青年,由镇政府奖励1500元。

2、凡是当年各单位送兵一名,由镇政府在当年农村岗位责任制奖励5000元。

3、凡是参加年度征兵体检青年,每人每天补助50元,夜间体检每人每晚补助80元。

4、城镇在职职工应征入伍,军龄计作连续工龄,服役期间享受原单位同类职工相同工资和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负责发给;单位应为其继续交纳养老保险金,合同制职工期满后,应当顺延合同期限。

5、为鼓励现役军人在部队建功立业,安心服役,为家乡争光。对立功受奖的现役军人予以奖励,其奖励标准按XX府[200X]XX号文执行。

6、在同等条件下,义务兵家属在申请购买、分配住房和宅基地使用权,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农转非、户口迁移,签发各类证件、出国、赴港澳,以及贷款和接受救济方面享有优先权。分配住房时,应当将义务兵计入家庭住房人口。

二、惩处规定

1、本镇户藉适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或应征公民拒绝、逃避体检、征集,经有关单位和组织教育无效的,给予下列处罚:

(一)对固定制职工,由所在单位视情给予留职察看、开除的处分,对合同制工人终止劳动合同;

(二)对本镇待业青年,劳动部门三年内不予就业登记或介绍就业,镇内任何单位不得招收录用;

(三)对个体工商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在三年内不予重新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四)对本镇青年,三年内不予办理一切证件及行政手续(工商登记、边防证、出国赴港澳、旅游证件、户口迁移、出具任何证明等);

(五)对本镇青年,三年内不得享受国家或集体征地转统和征地补偿款,不安排建房用地;

2、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经教育无效的,镇政府征兵办公室可依法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3、应征公民的亲友阻碍、抵制应征公民服兵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4、凡不如实申报适龄公民人数,阻碍、抵制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或阻碍、抵制应征公民参加体检和征集入伍的单位,当年不得被评为文明单位和先进单位,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单位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5、国家工作人员、各村(居)委、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办理征兵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由镇政府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本规定所称的适龄公民是指当年年满十八岁至二十二岁,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规定的服现役年龄的公民。应征公民是指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公民。

三、本规定由镇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XX镇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一月一日

篇9:保安奖惩管理规定

一、奖励制度

1.0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将酌情给予嘉奖、晋升或奖励100-500元

1.1对改革小区物业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有重大贡献者。

1.2在工作中,创造优异成绩,屡受顾客表扬者。

1.3发现事故苗头,及时采取措施,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

1.4严格控制开支,节约费用有显着成效者。

1.5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经实施有显着成效者。

2.0经过季度考核及民主评议,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奖励50-100元。

3.0在工作中尽职尽责、服务态度良好,积极主动地配合管理人员的工作,得到公司领导和客户表扬的,经季度考核确认的奖励50元。

4.0积极参加工作,学习训练成绩优秀的奖励20-50元。

5.0抓获盗窃分子、自行车嫌疑分子的每次奖励100-200元。

6.0因公受伤奖励100-200元。

7.0内务卫生评比表现较好的奖励10-20元。

二、惩罚制度

1.0一般www.Fdcew.com违纪

1.1违反公司程序操作要求未造成影响的罚款10元。

1.2上班不按公司规定着装第一次罚款10元,第二次20元。

1.3迟到或早退10-15分钟以内罚款10元,迟到10分钟以内一个月累计者罚款10元。

1.4当班打瞌睡、精神不振、姿态不正罚款10-20元。

1.5岗上看书、看报、吃东西、与无关人员闲聊者罚款10-20元。

1.6在队伍中闹不团结,搞小磨擦的,当事双方罚款20元。

1.7无故不参加训练、部门会议和突击任务的每次罚款10-20元。

1.8不爱惜或不妥善保管装备,造成一定程度损坏的罚款20元。

1.9在值班记录上乱写乱画,不按要求填写的罚款10元。

1.10员工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利用工作之便偷盗或自盗的,送公安机关处理,一律不发工资,开除处理。

1.11违抗命令,当众顶撞上级,不服从管理的:

1.11.1情节较轻的,罚款50-100元;

1.11.2情节严重的作辞退处理。

1.12当班睡觉被查实的:

1.12.1白天躺、伏睡的每人每次罚款20元;

1.12.2晚上躺、伏睡的每人每次罚款50-100元;

1.12.3一年内三次被发现睡觉的作辞退处理。

1.13服务态度粗暴、顶撞客户或管理人员,造成恶劣影响,视情节作以下两种处理:

1.13.1情节较轻每人每次罚款30-50元;

1.13.2情节较严重的作辞退处理。

1.14当班时喝酒或不当班时酗酒滋事的:

1.14.1当班时造成不良影响但未酿成后果的,每人每次罚款20元;

1.14.2当班时喝酒造成一般责任事故的,每人罚款50元以上同时作辞退处理;

1.14.3当班喝酒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追究责任后作开除处理;

1.14.4其它时间喝酒滋事未造成后果的罚款2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罚款50元后作辞退处理。

1.15无故打骂污辱他人或员工之间相互打斗的:

1.15.1情节较轻的罚款30-50元;

1.15.2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作辞退处理。

1.16脱岗、失职现象:

1.16.1脱岗未造成责任事故的罚款20元;

1.16.2造成一般责任事故的罚款50元;

1.16.3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作辞退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1.17违反宿舍规定,未经批准留宿外来人员:

1.17.1留宿同性的罚款20元;

1.17.2留宿异性的罚款50元,并作辞退处理;

1.17.3内务不合格的罚款20元。

1.18散布对公司和客户不利的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1.18.1罚款50元;

1.18.2造成严重后果的作辞退处理,并扣除全部工资。

1.19拉帮结派,搞不团结和地方主义,影响员工队伍团结的:

1.19.1造成一定影响的罚款20元;

1.19.2情节严重的作辞退的处理。

1.20安管队员违反公司的请假制度的,不当班时间:

1.20.1不请假外出一天以上或两天以内,罚款50元;

1.20.2两天以上作辞退处理;

1.20.3休假逾期两天以上,五天以内,罚款50元,并扣除本季度奖金。

1.21聚众赌博两次以上作辞退处理。

1.22当班时间出现以上情况,每次罚款5-10元。

1.22.1当值时间在员工指定以外的场所用膳。

1.22.2高声喧哗或发出不必要的声浪、随地吐痰、乱丢烟头等。

2.0严重违规

2.1.0凡有下列过失之一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降职、降薪、记过、劝退或辞退处理。

2.1.1当值时间睡觉;

2.1.2擅离岗位、经常迟到、早退或委托他人,代他人签到;

2.1.3蓄意破坏、损坏、偷窃公物或住户物品;

2.1.4对住户不礼貌、与顾客争辩;

2.1.5吵闹、粗言秽语,扰乱公共秩序或小区安宁;

2.1.6未经允许擅自进入住户房间;

2.1.7进行公司不允许的活动或变相赌博;

2.1.8未经批准,私自配调住户或公司钥匙;

2.1.9涂改、造假单据、证明或拾遗不报;

2.1.10不服从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

2.1.11搬弄是非、诽谤他人、影响团结、影响公司荣誉;

2.1.12违反公司程序操作规程,造成损失。

2.2.0凡有下列过失之一者,作即时除名或开除处理。

2.2.1贪污、盗窃、索贿、受贿、行贿;

2.2.2侮辱、谩骂、恐吓、威胁他人、与住户吵架;

2.2.3向住户索取小费、物品、或其他报酬;

2.2.4传播淫秽www.fdcew.com/书刊、录像或使用毒品、麻醉剂或兴奋剂;

2.2.5赌博或打架,恶意破坏公物或住户物品以及当班时间饮酒;

2.2.6未经批准私自外出兼职或利用病假另谋职业;

2.2.7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谋取私利、假公济私;

2.2.8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

2.2.9经常违反管理规定,屡教不改;

2.2.10连续旷工两天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三次;

2.2.11由于工作失职使住户财产、公司财产受到严重损失;

2.2.12拉帮结派、挑拨离间,影响员工的团结,影响公司声誉,屡教不改者。

3.0惩罚分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过失罚款通知书》)、最后警告(警告通知书)及即时除名或开除处分。在最后警告后,该员工再一次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犯有严重错误,便会受到即时除名或开除处分,即时除名或开除处分可在无提前通知情况下执行,而且不给予任何补偿。

三、奖罚程序

1.0奖惩依据:客户投诉、群众反映、员工或主管检查发现、部门领导发现等。

2.0奖罚原则:实事求是、奖罚分明、恰如其分。

篇10:保安奖惩管理规定

一、奖励范围及奖励规定

1. 奖励范围

1.1在执勤和日常管理中圆满完成交付的任务,无危机违章行为者。 1.2见义勇为,敢于同犯人坏事作斗争,成绩显著者。 1.3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违法犯罪分子及侦破案件,成绩突出者。 1.4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保护公共财产,事迹突出者。 1.5积极献计献策,提出合理建议,对公司发展有显著帮助者。 1.6在外获得嘉奖,为公司获得荣誉、提升形象者。 1.7维护公司形象和利益,竭力使公司避免重大损失或将损失降至最低限度者。 1.8季度、年度被评为优秀员工、先进保安员者。

2. 奖励标准

以上内容视情况给与人民币50-200元的奖励。

二、惩罚范围及惩罚规定

1. 惩罚范围及规定

1.1未经批准自行安排,私自带朋友到单位宿舍住宿的扣罚20元以上,损坏

集体财物的照价赔偿。经教育不改或情节严重者作开除处理。

1.2 无故不参加组织学习、开会、训练及集体活动者每次扣罚20元。

1.3 每月违章2次者需停职学习,连续3个月有违章者,公司作开除处理。 不 当班的保安员严禁在保安室逗留,否则每次扣罚20元,2次扣罚50元, 对屡教不改者公司作开除处理。

1.4 保安员上岗需着正装,并且需保持干净整洁;外出时,不得穿着制服和佩带保安器械,否则扣罚50元,对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作开除处理。

1.5 遇到罪犯畏缩不前或见死不救者,扣除工资300元,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

1.6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构成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并受到治安处罚的,扣除当月工资200元以上,公司作开除处理,并押送司法机关追究期有关责任。

1.7 迟到、早退超过10分钟的,每次扣罚20元,超过30分钟的按矿工处理。特殊情况提前向队长报告并经批准者除外。

1.8 用餐期间由两人轮流交换,严禁利用用餐时间在饭堂闲聊、滞留或回宿舍,用餐时间超过30分钟,按早退处理(详见1.7)。

1.9 酗酒滋事、无理取闹、有损公司形象的扣罚100元,公司作开除处理。

1.10未经公司允许擅用办公设备(计算机、电视、电话等)或物品者,每次扣罚100元,累计五次者作开除处理。

1.11执勤时睡觉或打瞌睡的,每次扣罚50元,执勤巡逻离开执勤范围,巡逻

时不到保安室签到者扣罚50元;不按执勤保安员规定巡逻登记的扣罚50元;无故旷工的每次扣罚50元;值班时看报纸、看电视、听收音机、无事打电话、写信、与朋友聊天的,每次扣罚30元;不按规定着装,形象邋遢的,在规定不准吸烟的地方吸烟等影响纪律的,经教育不改者每次罚20元。

1.12不服从上级指挥和安排的,根据情节轻重扣罚50元,并作警告、停职整

改处理或开除。

1.13参与打架、有意闹事者,视情节轻重扣罚50元以上或送公安机关处理,

沾染毒品,窝藏犯罪嫌疑人,或有犯罪嫌疑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的,公司给与辞退处理。

1.13私自把保安装备借给别人使用,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做开除处理并扣

罚100元;未造成后果的扣罚50元。

1.14 利用工作之便或以介绍工作为名从中收取介绍费、手续费或其他物品的

扣罚50元,情节严重的公司做开除处理,对触犯刑法的送公安机关惩处。

1.15 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客户投诉并经查实属工作失误或工作态度问题的,

扣罚100元并视情节严重予以开除处理。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随时补充或修正。万科斯行政办公室保留本制度的修改及解释权。

篇11:保安奖惩管理规定

值班、值勤换班交班时要认真做好交接工作,严密交接手续,交代有关未办事宜,明确事宜要求,落实未办事宜。

1、门卫值勤、值班人员要严格执行公司的制度,做好安全工作。

2、门卫人员要做到衣着整洁,讲究仪表,以礼待人,语言文明。严禁在值班室内大扑克、下棋。严禁门卫以外人员进入值班室内看报、闲谈。

3、严格执行来访客人的登记,非本单位人员、车辆登记要严格手续;无合法身份证件人员要与单位内部要关人员、部门联系 ,经同意后方能进入单位内部;同时要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的相关工作,对有明显标志的车辆(如;警车、工商、税务、供电)等公务车辆可免于登记,提供进入单位的便利条件。

4、值勤、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值班时不得擅离职守,不得睡觉,不得从事与值班值勤无关的活动。

5、做好报刊收发工作 ,对电汇、挂号信函要及时登记,通知、交送有关部门和人员。

6、值勤、值班人员对出入单位车辆、人员有权进行必要的检查,特别是运货车辆应严格检查手续,核对货单,对手续不全或单货不符的不得放行并及时向单位保卫人员报告;对夜间出入单位车辆、人员应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报告单位保卫干部,特殊情况可直接拨打公安机关电话报警。

7、值班、值勤换班交班时要认真做好交接工作,严密交接手续,交代有关未办事宜,明确事宜要求,落实未办事宜。

8、值班、值勤人员要熟悉了解单位带办领导姓名和联系电话。

9、值班、值勤人员要按时开启设防单位有关技防设施,技防设施发生故障时要及时报告单位保卫人员。

10、值班、值勤人员违反单位门卫管理制度单位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公司门卫管理制度

门卫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个缩影,是体现管理水平的标准之一,为强化门卫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员工和保安人员。

管理办法

保安人员要严格遵守执行《保安工作条例》、《保安服务协议书》等规章制度,恪尽职守、文明执勤、礼貌待客。

保安人员要做到二十四小时轮留值勤,每两小时巡视巡逻全公司一次。发现违纪、偷窃等行为,要及时制止和向上级汇报并作好记录。发生治安事件和灾害事故,应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变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发现员工违纪违规行为,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协助处理。

保安人员必须出门站岗值勤。

警卫室要保持干净和安静,物品放置应定位规范,不能在警卫室内吸烟。无关人员不得在警卫室逗留、闲聊、嬉笑、打闹、借故刁难、纠缠执勤人员。违者,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值勤人员态度粗暴,不文明不礼貌,故意刁难员工或外来人员,一经发现,将按照双方协议书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严格执行员工出入制度。当班员工原则上不得离开公司(含工程建设工地),确需外出,应如实填写员工出入证或凭出车单出入。部门经理以下员工外出,须由所在部门经理审批;部门经理以上员工外出,须经总经理室审批;不符合上述手续者,保安不准放行。强行外出者,应立即上报人事行政部。外来人员因公务需进公司,经被访人同意,凭有效证件,准确填写会客单后,佩戴“来宾证”方可进公司;会客结束后,凭被访人签字的会客单,归还“来宾证”后,方能离开公司。外来人员一时没有联系上被访人,可在警卫室内的会客室或指定地方等候。严禁闲杂或与公司工作无关人员进入公司。

公司员工上班时间不得进行私人会客,特殊情况须经所属部门领导同意,但只能在警卫室内的会客进行。

衣冠不整、穿拖鞋、穿背心、短裤者,不得进入公司内。

严格执行物资管理规定,任何物资出入公司均需办理有关手续。凡协作单位、施工单位的非本公司物资,进入公司时,需在警卫室登记,末经登记的物资不得放行;凡购买、加工、借用的材料、半成品、工具等物资运出公司须持有财务部出具的出门证,经核对无误后方可放行;凡节假日、上班前、下班后,因工作急需外出加工的物资,须经部门经理以上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放行。

严格执行车辆出入制度,外来车辆进公司需严格检查,作好登记。摩托车、自行车(食堂购菜、送水车除外),一律不得入公司。本公司车辆外出须凭出车单,如无出车单,保安有权拒绝放行。副总经理以上领导除外。车内人员一律凭出门证(副总经理以上车辆除外),否则不予放行。

严禁代人打卡或仿造考勤或打完卡又借故离开公司。保安要作好违纪违规人员的登记,并及时向人事行政部上报。

对违反本制度又不服从保安管理者,执勤人员有权强制执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人事行政部。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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