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课的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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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课的重大意义

篇1: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重大意义

尊敬的党组织:

改革既是过去成功的法宝,也是今后克服困难进一步取得成功的必然选择。通过改革,构建起能够支撑科学发展、促进发展方式转变的体制机制。这不仅需要在经济体制方面继续创新,也要在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管理体制以及生态文明体制等方面进行创新。

《总论》部分讲了四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讲新时期全面深化改革的意义。其中最重要的两句话是:总结过去,“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是党和人民事业大踏步赶上时代的重要法宝”。面向未来,“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深化改革”。如何理解这两句话的含义?也就是如何理解新时期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意义?我想从我国现代化进程的角度、从比较大的历史视野上为大家理解这个问题提供一个背景。

大家知道,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不论是在经济发展方面,还是在社会文明程度方面,中国都曾处于世界领先水平。根据著名经济史学家麦迪森的估计,在公元18之前的3个世纪,中国一直是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直到鸦*战争发生前的1820年,中国经济占全球的份额还在1/3左右,其经济总量比整个欧洲要高出约20%。但在之后的大约160年间,中国经济占世界的比重持续下降,辛亥革命前后降到9%左右,新中国成立前后降到4.5%,而改革开放前甚至降至不到2%。经济的落伍使得国家和人民饱受欺凌和屈辱!赶上世界潮流,实现国家的现代化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成为鸦*战争以来全体中国人的不懈追求。

截至目前,我国的现代化进程取得了怎样的成就,下一步面临什么样的任务?经过新中国成立以来6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30多年的发展,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已经取得了巨大成就。从1979到20的 34年间,GDP年均增长9.8%,创造了人类经济发展史上的一个奇迹。年中国经济总量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根据世界银行数据,2019年我国经济总量达到7.3万亿美元,占世界经济总量的比重已经超过10%,人均达到5440美元,进入了上中等收入国家行列,成功实现了由低收入国家向中等收入国家的转变。

站在这样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中国现代化建设下一个战略目标,就是再经过10—20年的努力,跨越中等收入阶段,迈向高收入社会,完成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战略目标。中国能够顺利实现这个目标吗?

有两条国际经验值得我们深思和高度重视。第一条是所谓的中等收入陷阱现象。近现代以来,世界范围内,众多的落后国家都曾经或正在进行着后发国家的追赶式现代化过程。结果怎么样呢?一个十分有趣但非常令人深思的现象是,绝大多数国家在现代化的起步阶段进展都相当顺利,并很快实现了由低收入国家向中等收入国家的转变,但此后的发展却出现明显分化:少数国家成功地将发展进程保持下去,并最终实现了由中等收入向高收入的转变,最成功者当属日、韩;而大多数国家,典型的如拉美的阿根廷、智利等,亚洲的印尼、泰国、菲律宾等,都陷入了长期的停滞、徘徊,迟迟难以实现由中等收入向高收入的跨越。

另一个值得重视的国际经验叫“制度高墙”现象。在2019年的时候,美国哈佛大学一位教授写的一篇文章很有意思,

他们选择了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并用一套指标对这100多个国家的制度优劣状况进行了定量分析。最后得出的结论很值得我们今天深思,他发现,当人均收入在11000美元之前的时候,收入水平的高低和制度的优劣关系不大,不太密切。但到了11000美元之后,经济增长的绩效和人均收入水平的高低与制度的好坏则密切相关,凡是高收入国家都有比较好的制度安排。换句话说,如果没有一个有效的制度安排,中等收入国家将难以跨越11000美元的高墙而进入高收入社会。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中等收入陷阱”和“制度高墙”现象?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在后发国家追赶型现代化的过程中,从低收入社会向中等收入社会的转变,与从中等收入社会向高收入社会的转变,是两个性质上不大相同的发展过程,面临的发展环境、发展条件不同,需要的发展模式和体制保障也是不同的。在前一个阶段,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发展主要依靠低成本、现有成熟技术等后发优势,这时对经济体制好坏的要求不高,只需要基本的政治社会稳定就能够启动工业化的进程,并达到中等收入水平。但当经济达到中等收入水平之后,不仅之前的许多比较优势会发生变化,比如低成本优势等,也会面临更加复杂的政治、社会环境,比如居民政治诉求提升等。

从各国的经验看,成功实现从中等收入阶段向高收入阶段跨越的关键,是要实现两个方面的创新和转变,一是增长动力的创新,即从低成本要素投入推动的增长转变为创新驱动的增长,二是社会管理模式的创新,即从传统的国家、社会治理模式转向现代治理模式,以有效协调利益关系,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实现不了这两个方面的创新和转变,现代化进程就会停滞甚至逆转,大多数掉入所谓“中等收入陷阱”的国家,都是在这两个方面出了问题。

然而,实现这两个方面的创新和转变绝非易事,因为它们对体制的好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些国家之所以掉入中等收入陷阱,就是因为过不了体制改革和发展模式创新这个关。从我们自身的情况看,过去30多年我国的发展相当成功,但是过去的成功并不能保证今后的成功。我国现行发展模式的弊端和不可持续性已经十分明显。然而转变发展方式的问题已经提出多年,为什么迟迟难以转变?最关键的还是体制模式没有转变。因此,关键是通过改革,构建起能够支撑科学发展、促进发展方式转变的体制机制。这不仅需要在经济体制方面继续创新,也要在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管理体制以及生态文明体制等方面进行创新。所以说,改革既是过去成功的法宝,也是今后克服困难进一步取得成功的必然选择。

汇报人:

2019-06-07

篇2:《证券法》出台过程及重大意义

历时六载,经过人大五次审议的有证券市场“蓝天法”之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于岁末,在众人的企盼中终于出台了。《证券法》的出台是中国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大事,是中国证券市场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它必将对中国的资本市场和金融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乃至中国经济的发展与改革产生重要的作用和深远的影响。作为《证券法》从起草到制订、出台全过程的参与者,笔者将就《证券法》出台的历程、《证券法》的主要特点和《证券法》出台后对中国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重大意义等几个问题谈一下自己的体会和看法。

《证券法》出台的历程

《证券法》的起草、出台是一个艰难的过程,是一个不断实践、不断探索的过程,它是伴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逐步完善和壮大,以及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而逐渐成熟的。

1992年我国证券市场刚刚起步,在七月的人大会议上决定起草、制订《证券法》(最初称《证券交易法》)。会议提出,要参照国外立法的经验,根据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制订较为完善的《证券法》,以规范证券市场的操作和发展。时任七届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万里同志说,像这样的法律,应该走群众路线,应该更多地听听专家的意见。后来七届人大就委托专门委员会-财经委员会起草《证券法》。财经委员会于1992年8月成立了以厉以宁为组长的《证券法》起草小组。

《证券法》的出台前后几经波折,一个原因是我国证券市场还不太成熟,人们对证券市场的认识还不统一;另一个原因是理论界、实务界对于《证券法》的一些重大问题的争论和分歧,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分歧:

1.《证券法》调整证券的对象,是取狭义还是广义。一种意见是《证券法》只能调整股票和公司债,另一种意见认为除了调整股票和公司债外,还应调整其他证券,这样才能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目前,《证券法》规定股票、公司债券和其他由国务院认定的其他债券;对于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另做规定;对于期货、期权等衍生工具则持慎重态度。

2.《证券法》调整的范围,是仅仅只规范交易市场还是要对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都要作出规定。

3.我国证券的管理体制问题,是实行分散管理还是集中管理,由中央领导还是中央和地方双重领导。目前已经明确规定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

4.关于开放场外交易市场的争论,也就是证券交易场所的问题。

5.关于券商业务范围、分类及融资的争论。此一争论颇受券商的关注。

6.是否单列对于投资基金的规定。

7.银行业、证券业的分业问题。

8.关于上市公司收购问题的规定。

围绕以上争论进行了反复的修改和研讨。《证券法》的起草和出台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叫“顺利进行”阶段,这个阶段应该是从1992年的8 月组织班子开始,一直到1993年12月。这一阶段我们主要进行调查研究,我们当时主要去了上海、深圳。因为我国证券市场刚刚起步,经验还很不足,我们参阅了国外的大量法律、法规,美国、英国、韩国、日本,还有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的大量的法律法规,还参考了当时我国公布的一些法律和法规,很快就拿出了最初的《证券法》的提纲,提出了当时的框架。1992年的12月已经完成了三稿,并召开了“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研讨会”,1993年3月起草小组的所有成员到香港去征求意见。1993年7月人大财经委组织召开“证券法难点问题高级研讨会”,并于1993年8月提交八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1993年12 月向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了《关于证券法修改意见的汇报》。

第二阶段为“激烈争论阶段”,第二阶段的争论要比第一阶段更加白热化,这一阶段也是非常艰难之阶段。第二阶段是从1994年1月到6月。这一阶段,对《证券法》的一系列重大问题都展开了讨论与争论。1994年6月再次提交八届人大八次会议审议。

第三阶段是“调查研究阶段”。主要从1994年7月到198月,在这一段相当长的时期里,起草小组主要是继续进行调查研究,召开各种研讨会讨论有关问题,并对草稿进行了不断的修改。我们持有的态度是“不急于出台”,宁可慢些,要出一个比较好的《证券法》。

第四阶段是“重新启动,争取早日出台”阶段。第四阶段应该说从年的8月开始,为什么提出来这个问题呢? 首先是因为起草《证券法》是八届人大的任务,但八届人大没有完成。九届人大认为应该把这个提到议事日程上来。第二点,中国证券市场正在走向成熟,很多问题我们看得比较清楚,多数人在重大的问题上是一致的。第三是东南亚的金融危机问题。如果中国证券市场再没有法律的规范,那么金融风险、证券市场的风险肯定会越来越大。中国证券市场的问题是相当之多,光靠行政法规是不能够规范这一点的,所以提出来在1998年底出台。1998年10月人大财经委在香山召开了“证券立法国际研讨会”,为《证券法》提交审议作准备。1998年10月,人大常委会再次审义《证券法》草案。同月举行了《券商座谈会》,围绕着立法原则、券商融资、保证金帐户分立、券商分类、监管分层、保护所有者权益等方面提出了建设性意见。11月,李鹏委员长专程到深圳进行立法调研,考察了深交所和康佳集团并与有关专家学者和实务界人士进行了座谈。在最后的一段时间里,就《证券法》的调整范围、股票发行上市核准、新股发行、禁止国有企业炒作上市股票、证交所的监管作用、证券公司的分业问题、规范交易行为等条款作了补充和修改,最后终于在1998年12月29日颁布,并规定将于7月1日起正式执行。

《证券法》的主要特点

(一)《证券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除《宪法》外第一部依靠社会力量、依靠专家、由全国人大自己起草的法律。《证券法》是按照国际通行作法,由国家的立法机关-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主持,组织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专家学者和业内人士参与起草的经济大法,它的出台充分体现了立法的参与合作精神和科学性。目前全国人大正在主持起草的法律还有《信托法》、《期货交易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等等。《证券法》的出台为这些法律的出台铺平了道路。

(二)《证券法》的立法过程是高度公开和透明的。《证券法》出台历时六载,在公开的研讨会、舆论媒体上进行讨论也有六年多,虽然这也给《证券法》的出台带来了一些阻碍,但总的来说这部法律是在征求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后不断修改完善而制定的,这里有很多经验教训值得总结。

(三)《证券法》本着在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从严立法的精神。中国证券市场的一些问题包括内幕交易、证券欺诈、操纵市场、伪装上市等问题都相当严重,甚至比国外都严重。而国外的证券市场比较成熟,法律法规比较健全。中国的证券市场却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所以我们对内幕交易、证券欺诈等其它的禁止行为规定得非常严格,主要是为了规范市场,在公

开、公平和公正的治市原则下,使证券市场走上正确健康的发展道路,尽可能地减少股市运作的制度和行为风险。同时应该指出,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生命”,《证券法》应该是对投资者自身合法权益的一个有力保障。

(四)《证券法》既结合中国现实,又注重其实施的充分调控空间。目前来看,《证券法》还有一些有待规范的地方。在起草和制订的过程中,我们的原则是能细则细,宜粗则粗。如果我们看得清的,能操作的我们肯定写得很细。但是看不清的或者说我们需要规范的,就严格地规范。例如《证券法》调整的对象,除了股票、公司债券以外,其他的证券工具留在国务院依法认定的范围内。今后我们肯定还会遇到其它的一些问题,具体问题我们会说得很清楚。有一些东西没有写,写了反倒不好,比如说信用交易写进去了,就是禁止;如场外交易,再有就是目前积极讨论的“二板市场”,如果写进去也可能说就是禁止,但是它们在今后可能需要正常的发展,所以不写可能比较好、不写不等于不能做,我们就想了一些办法,给将来留下一些空间。

(五)《证券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由“在规范中发展”进入了“在发展中规范”的新阶段,我们认为这个法是发展法,是促进法,是规范法,而不是禁止法。如果完全禁止就是不可以操作了,比如对上市公司的收购。实际上我们订了一些基本的原则,是支持、鼓励收购,同时规范收购。信息披露的原则,比股票发行交易管理条例要松了;另外规定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后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上市公司发出要约,但是还有可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的豁免规定;另外,我们在《证券法》里专门写了协议收购,因为在中国,在国家股,法人股不能流通的情况下,搞协议收购是很正常的一件事,这些问题都有利于收购的实现。

(六)《证券法》从内容来说比较全面,范围调整的对象也比较全面,从结构来说是比较合理的。从《证券法》的总则、指导思想、原则,包括分业管理和其它一些原则,发行和交易,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收购以及监督管理机构、服务机构、清算机构都规范,然后法律责任、证券协会、自律管理方面都比较全面,《证券法》比《公司法》有所突破。比如说对股票的发行,从审批制转为审核制。1993年我们还在提不能搞注册制,只能审批制,那是根据当时的情况。现在看来,审核制从本质上和严格性上来说,是审批制到注册制的一个过渡,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再比如说,对券商的分类管理,我们提出有综合券商和经纪类券商,大的可以搞自营,搞综合,对中小券商而言,不能做自营,因为小券商没有办法分担管理,也没那么多资金,所以不许做自营。这样规定对改变中国券商的结构、发展综合券商、金融业的重组、发展大券商是有很重大的意义的。另外关于券商的融资问题。券商的融资问题一直是《证券法》争论的一个焦点。1998年12月12日,以厉以宁教授、财经委的领导和专家在“券商座谈会”上,专门征求关于券商问题的意见,券商谈到券商的融资问题:说中国的券商不让他们搞歪门邪道,堵了邪道,但是得给他们开正道,没正道,邪道也堵不住,而且每天都在做。其次还提到对券商不公平。有些券商有违规违法操作,但是相关的发行公司怎么样?说券商对材料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负责,但是发行公司负不负责?还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是管审批的,出了问题负不负责?券商也觉得很难操作。在这些问题上,我们一直是在规范的大前提下,另外还为券商争一些利益。所以关于融资的问题我们为他们争了半句话,争了好多年。第一百三十三条“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原来是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券商做自营业务光有自有资金是不行的,我们后来加了一句“依法筹集的资金”。你怎么依法,是贷款,还是其它的,《证券法》不作死规定。这半句解决了很大的问题。

《证券法》还有其它一些新的特点,但总之是为了促进市场的发展,规范市场的发展。

篇3:《证券法》出台过程及重大意义

《证券法》出台以后,有人说《证券法》出台是“利空”,股市最近不好与《证券法》出台有很大关系。我们认为,股市不好不能说就是《证券法》出台的问题。中国股市不好,关键是上市公司的问题。《证券法》出台的意义,首先是它确立了中国证券市场法律规范的总体框架。虽然中国原来有250个行政法规,但是却零零散散,互相矛盾, 权威性不高,这些都不能从根本上来解决中国证券市场的问题;第二,《证券法》规范了市场秩序。我国的市场秩序是非常混乱的,所以在这个法律中规范了市场的当事人,参与人的行为,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如果违反了,该怎么处理。在这个时候,这种秩序应该说是正常和必要的;第三,《证券法》对发行、交易以及上市公司,都要求很高的透明度;第四,《证券法》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促进资产重组并购的发展。《证券法》最大的特点是没有对国家股、法人股作特殊的规定,谁够条件谁上。这对民营企业、高科技企业上市是一个绝对“利好”;第五,《证券法》促进了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但是近期市场有一些问题,券商现在也不敢做了,而且有很多已经离开市场了,过去一些违规资金怕出问题,也在撤出。所以市场目前是缺乏资金了。短期也不能用“利空”还是“利多”来看这个问题。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违规资金退出市场,实际上从总体上说,对市场可能有些影响,但它事实上恰恰是解决了中国市场的泡沫过多的问题。今后我们如果按照规范再融资,是可以重新恢复市场信心的。尤其是通过《证券法》的规范、上市公司的质量提高了,券商更加合法操作了,整个市场就会好起来。所以这个问题不要看得那么严重。有些券商把保证金问题看得很严重,一个是觉得对他们不公平,一个是觉得这样没法做了。这样的理解是错误的,他们以为保证金今后是让商业银行去用,他们不能用了,实际不是这么一回事。因为现在所有券商的保证金已经都存在商业银行了,在《证券法》里强调一下是对的,就是说现在我们不能把它挪作他用。今后怎么办?是不是要成立专门的清算银行来做?也可能同券商融资机构结合起来,既能给券商融资,又能给券商清算,但是现在条件还不成熟。如果强行把券商的资金拿来让别人使用,券商不能用,结算也不能用,那问题就大了。但是,我们在讨论的时候绝没有这个意思,现在客户保证金作为周转结算还是可以用的,但是不能用它搞房地产,拿别人的钱去搞房地产就叫做挪作他用。对于《证券法》对券商的一些限制性条款这些问题值得很好研究,引起足够的注意。

《证券法》是发展法、促进法、规范法,《证券法》是中国证券市场持续健康有效地运作和发展的根本保障,它必将对中国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国有企业的改革产生重大和深远的影响,这是一部“功在当代,利在长远”的大法。当然,应指出,立法不等于法制,法制不等于法治。但是,有了《证券法》作为基石的中国证券市场和中国金融业将迎来新的春天。

曹凤岐

篇4:巧妙定价的重大意义

产品的价格:影响公司的利润,影响消费者的购买,我们经常在销售中有一个误区,认为产品低,就可以卖的很好,大错特错,众多中国的一起一贯用价格战来做市场,价格战的结局就是利润低下,企业倒闭。未来的市场竞争,消费者也不一定喜欢买便宜,价格低的产品。所以,产品的定价,对一个企业至关重要。

举例:一个产品5000元,成本4000元;利润1000元。如果我们把价格提高20%;相当于把价格提高到6000元,我们的利润就变成了元,利润比原来增长了一倍。价格提高20%利润就翻翻。不算不知道,一算吓一跳。

我们究竟如何定价,从下面六个方面开始:

第一:战略决定定价:

产品是想利润最大化,是想抢占市场占有率,还是想打击竞争对手;战略不同,定价完全不同。比如,你的企业推出一个新产品,如果这个产品不是你的主营产品,为了打击竞争对手,可以把价格定低一些。

第二:锁定客户群:

客户的需求是什么?价值取向是什么?客户的价格敏感度如何?高端客户,中端客户,低端客户对价格敏感度不一样,在明确了营销目标以后,我们有必要了解客户的要求,产品质量,价格,以及客户的感受的产品价值。决定你产品的定价。定价一旦确立,会在消费者的心目中树立一个形象。你是低端,高端,还是中端产品。比如我们汽车行业,宝马高端,大众中高端,日产车低端。虽然他们都有各个价位的产品,但是还是会影响消费者的购买认知。

第三:计算成本:

我们定价之前必须了解产品的成本是多少?这个是必须的。成本的核算要从这几个方面开始:产品的原材料成本,投入员工成本,后期服务成本,切记,一定要看到产品的无形成本。

不要总是看客户购买时的消费金额是很大,关键要看后期这个客户的服务成本。

定价一定不要低于成本,否则你是打不赢这场商战的。

第四:分析竞争情况:

竞争环境,竞争对手,竞争策略,都关系到定价,我们要了解你定价的目标是什么,为了低价占领市场,高价格创造利润,还是打击竞争对手,这个很关键。

建议在市场中间,价格处在中上等水平比较好。

第五:做出定价方案:

你是进行差异化定价,就是价格都和竞争对手不一样,要么高,要么低。特价定价,折扣定价,小数点定价。

第六:精确报价:在价格谈判中间,江猛老师给出一些观点:

1:很多产品不要轻易想给客户报价,想了解客户的心理预算价位是多少,之后在报价。

2:再加个谈判中间,不要轻易给客户降价;

3:不接受客户的第一次砍价;

4:当客户给你砍价时增加服务和提升附加价值;

5:及时降价一定要慢,切记这一点;

6:每次降价的金额一次递减。

篇5:《证券法》出台过程及重大意义

《证券法》出台过程及重大意义

历时六载,经过人大五次审议的有证券市场“蓝天法”之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于岁末,在众人的企盼中终于出台了。《证券法》的出台是中国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大事,是中国证券市场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它必将对中国的资本市场和金融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乃至中国经济的发展与改革产生重要的作用和深远的影响。作为《证券法》从起草到制订、出台全过程的参与者,笔者将就《证券法》出台的历程、《证券法》的主要特点和《证券法》出台后对中国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重大意义等几个问题谈一下自己的体会和看法。

《证券法》出台的历程

《证券法》的起草、出台是一个艰难的过程,是一个不断实践、不断探索的过程,它是伴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逐步完善和壮大,以及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而逐渐成熟的。

1992年我国证券市场刚刚起步,在七月的人大会议上决定起草、制订《证券法》(最初称《证券交易法》)。会议提出,要参照国外立法的经验,根据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制订较为完善的《证券法》,以规范证券市场的操作和发展。时任七届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万里同志说,像这样的法律,应该走群众路线,应该更多地听听专家的意见。后来七届人大就委托专门委员会-财经委员会起草《证券法》。财经委员会于1992年8月成立了以厉以宁为组长的《证券法》起草小组。

《证券法》的出台前后几经波折,一个原因是我国证券市场还不太成熟,人们对证券市场的认识还不统一;另一个原因是理论界、实务界对于《证券法》的一些重大问题的争论和分歧,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分歧:

1.《证券法》调整证券的对象,是取狭义还是广义。一种意见是《证券法》只能调整股票和公司债,另一种意见认为除了调整股票和公司债外,还应调整其他证券,这样才能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目前,《证券法》规定股票、公司债券和其他由国务院认定的其他债券;对于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另做规定;对于期货、期权等衍生工具则持慎重态度。

2.《证券法》调整的范围,是仅仅只规范交易市场还是要对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都要作出规定。

3.我国证券的管理体制问题,是实行分散管理还是集中管理,由中央领导还是中央和地方双重领导。目前已经明确规定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

4.关于开放场外交易市场的争论,也就是证券交易场所的问题。

5.关于券商业务范围、分类及融资的争论。此一争论颇受券商的关注。

6.是否单列对于投资基金的规定。

7.银行业、证券业的分业问题。

8.关于上市公司收购问题的规定。

围绕以上争论进行了反复的修改和研讨。《证券法》的起草和出台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叫“顺利进行”阶段,这个阶段应该是从1992年的8 月组织班子开始,一直到1993年12月。这一阶段我们主要进行调查研究,我们当时主要去了上海、深圳。因为我国证券市场刚刚起步,经验还很不足,我们参阅了国外的大量法律、法规,美国、英国、韩国、日本,还有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的大量的法律法规,还参考了当时我国公布的一些法律和法规,很快就拿出了最初的《证券法》的提纲,提出了当时的框架。1992年的12月已经完成了三稿,并召开了“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研讨会”,1993年3月起草小组的所有成员到香港去征求意见。1993年7月人大财经委组织召开“证券法难点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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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全国爱耳日宣传的重大意义

中国有听力语言障碍的残疾人2057万,其中7岁以下聋儿可达80万,老年性聋949万;由于药物、遗传、感染、疾病、环境噪声污染、意外事故等原因每年约新生聋儿3万余名。听力障碍严重影响着这一人群的生活、学习和社会交往。

为有效开展聋儿康复和预防工作,1988年,聋儿康复工作作为一项抢救性工程列入国家计划,系统实施,中国共有聋儿康复机构1422个,已初步形成了以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为技术资源中心,以省聋儿康复中心为龙头,以市级语训部为骨干,以基层聋儿语训班(点)为基础,社区家庭为依托的聋儿康复工作体系,截止 19底,全国已训练7岁以下聋儿11.2万名,其中15.73%进入普通小学和幼儿园,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20xx年,卫生部颁布了《常用耳毒性药物临床使用规范》,规定了30种耳毒性药物的使用标准,指导医生正确、规范地使用,减少和避免听力语言残疾的发生。

中国新生聋儿数量多,康复需求大,但是,由于经济条件和技术能力的限制,只能达到年训2万名的能力。因此,除采取必要的康复手段外,积极开展预防,防止耳聋发生、控制新生聋儿数量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为此,中国残联、卫生部等十个部门共同确定每年的3月3日为全国爱耳日”,并于20xx年3月开展第一次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这对减少耳聋发生,提高人口素质具有重大意义。

篇7:人权入宪的重大意义

人权入宪的重大意义

今年3月14日,十届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24条,增写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列为宪法第33条第3款.这个增修,体现了党中央倡导的以人为本的原则精神,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发展和进步,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

作 者:许崇德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刊 名:法学家  PKU CSSCI英文刊名:JURISTS REVIEW 年,卷(期): “”(4) 分类号: 关键词: 

篇8:浅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大意义

在当代大学生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意义在于:树立“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价值观是当代大学生的时代责任;形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价值共识能够促使大学生全面发展;践行“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价值追求能够培育当代大学生良好的精神风尚。

5月4日,同志在北京大学师生座谈会上的讲话指出了当代青年树立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时代责任和努力方向,对当代大学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一、树立“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价值观是当代大学生的时代责任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出,“实际上回答了我们要建设什么样的国家、建设什么样的社会、培育什么样的公民的重大问题。”[1]建设什么样的国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此作了精准的回答,就是要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就是要实现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的中国梦。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 是凝聚全体社会成员的国家理想,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和远大理想,实现这一伟大理想靠的是凝聚全体中国人的力量,而青年是我们国家、社会建设的生力军和接班人,更肩负着实现这一理想的历史重任。青年大学生又是当代青年的主体,他们的成长情况,直接关系到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的中国梦的实现。正如所说:“现在在高校学习的大学生都是20岁左右,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很多人还不到30岁;到本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现代化时,很多人还不到60岁。也就是说,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你们和千千万万青年将全过程参与。”[2]时代造就青年,时代呼唤青年。当代大学生生逢其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为当代大学生施展才华提供了广阔的舞台,更赋予了当代大学生崇高的历史使命。因此,树立“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价值观是当代大学生的时代责任。

树立“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价值观,要培养青年大学生为实现国家“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而奋斗的责任意识。当代大学生要明确自己身负的历史重任,为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青年大学生有了这种责任感,才会产生强大、持久的精神动力。只有把树立“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价值观作为当代大学生的时代责任,才能使大学生具有献身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使命感和强烈的责任感,才能勇于承担责任,不断践履责任,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形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价值共识能够促使大学生全面发展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引领现代文明走向的人类共同价值准则,更是我们党和国家始终奉为圭臬的核心价值理念,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一直在为实现中国人民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而奋斗。

在经济全球化、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背景下,大学生作为一个接受高等教育的群体,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形成阶段,对“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存在着偏面的理解或知行不一的情况,如对自由、平等、公正的绝对化理解,把自由、平等、公正理解为绝对的自由、平等、公正,表现为在学校生活中的不遵守纪律,随意迟到、早退、旷课等情况;大学生中各种越轨行为日益严重乃至对同伴、亲友的生命漠然视之,连基本的出于人道的社会责任感都丧失殆尽,如前几年在西安发生的药家鑫杀人事件、近期在上海发生的复旦大学研究生给同宿舍同学投毒案。这些都说明了当代大学生树立“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价值共识的重要性。指出:“青年的价值取向决定了未来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而青年又处在价值观形成和确立的时期,抓好这一时期的价值观养成十分重要。这就像穿衣服扣扣子一样,如果第一粒扣子扣错了,剩余的扣子都会扣错。人生的扣子从一开始就要扣好。”[3]青年学生只有树立“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价值观,才能保证青年学生的健康成长,提高自身素质,实现全面发展,并且使中国的未来社会具有正确的社会的价值取向。

当代大学生要形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价值观,要正确认识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用人类创造的一切优秀文明成果武装自己,提高人文素质和科学精神。要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开阔眼界,锤炼品格。要注意增进身心健康,促进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协调发展。要在增长科学文化知识的过程中提升思想政治素养,努力做到知行合一、德才并进。

三、践行“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价值追求能够培育当代大学生良好的精神风尚

大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接班人。大学生的精神面貌决定着未来中国的前途、命运。 当代大学生能否担当起为国家“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而奋斗的责任,实现“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价值追求,取决于当代大学生是否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正如所说:“道德之于个人、之于社会,都具有基础性意义,做人做事第一位的是崇德修身。”[4]

大学阶段是大学生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是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融入到大学生价值培养的最佳时机。当前,大学生的价值观总体上是积极的、健康的、向上的。但是,我们也应该清楚地认识到,受当前社会经济多元化的影响,大学生群体发生了深刻变化: 激情与消沉并存。一方面,面对理想的满腔热血,另一方面,面对现实的无奈与消沉。受多元价值观的影响,有些大学生价值取向模糊,把对事物价值的评定准则定位于能否获得经济效益、是否有利于个人生存与发展,导致功利主义、享乐主义、实用主义滋长,“一切向钱看”成为有些大学生的行为准则,存在着“前途前途,有钱就图,理想理想,有利就想”的价值取向。社会上的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在学校蔓延,比如相互攀比、入党动机不纯、诚信意识缺失。这与大学生应有的特征不符,与祖国未来的需要不符。因此,大学生需要践行“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价值观,培育自己良好的精神风尚。

大学生践行“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价值追求,培育良好的精神风尚,要注重实践养成,规范日常行为,塑造大学生良好行为习惯。日常学习生活的行为习惯是一个人道德品质和思想素养最真实、最直接的体现,大学生的日常行为表现也是检验其是否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为自己的价值观的最好标准。因此,要注重对大学生日常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引导大学生树立远大理想,养成高尚品格,端正学习态度,优化生活作风;引导大学生知行合一,以小见大,从一点滴的小事做起,自觉将“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价值观的要求体现于日常行为之中。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指引当代大学生健康成长的航标,高校的教育工作者在自身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同时,要担负起教育引导大学生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于“育人”、“教书”的全过程,使大学生成为德才兼备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篇9:充分认识领悟民法典重大意义心得体会

初唐诗人王勃在千古名篇《滕王阁序》中写道:“北海虽赊,扶摇可接;东隅已逝,桑榆非晚。”其意是说,北海虽然遥远,乘着大风仍然可以到达;晨光虽已逝去,珍惜黄昏却为时不晚。

时光如流,岁月如沙。生命的意义不在于固守,而在于开拓和成长。被誉为“初唐四杰”的王勃出生在一个世代儒学的官宦之家,在幼年时便展露出过人的才华,其诗文构思巧妙,词情英迈。虽然王勃的生命只经历了短暂的27载春秋,但这篇写景细腻、体物入微、一气呵成,充满了对人生的感慨与喟叹的《滕王阁序》却让他在人们心中“活”了上千年。

“感人心者,莫先乎情,莫始乎言,莫切乎声,莫深乎义。”历史总是会把一份生命和才情的朴素,咀嚼得百味丛生,深远悠长。重温那一句“北海虽赊,扶摇可接;东隅已逝,桑榆非晚”,让人不由得感慨:昨日已逝,未来可期,而对未来的真正慷慨,不过是把一切都献给现在。

研精覃思“莫等闲”,勤学提升“趁现在”。“学者非必为仕,而仕者必为学。”学习是文明传承之途、人生成长之梯、政党巩固之基、国家兴盛之要。一代人有一代人的人生际遇,一代人有一代人的历史机缘。对年轻干部来说,最大的危机将是素质的危机,最大的挑战将是能力的挑战,最大的恐慌将是本领的恐慌。“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义。”要想成就一番事业,就必须立足更高的站位、开阔更宽的视野,心怀更大的格局,而这一切都离不开研精覃思的精神追求和朝益暮习的生活方式。“黑发不知勤学早,白首方悔读书迟。”时间就像海绵里面的水,挤挤总会有,可一旦溜走了也就一去不返。“书卷多情似故人,晨昏忧乐每相亲。”一日难再晨,勤学不能等,善于学习,就是善于进步。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强读强记,常学常新,它会在躬身实践里融会贯通,也会于岁月增长中醇美沉淀。

担当作为“莫等闲”,矢志奋斗“趁现在”。征程万里风正劲,重任千钧唯担当。当前,全球疫情和世界经济形势仍然严峻复杂,防控工作容不得丝毫松懈,来不得半点取巧。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强化底线思维和担当意识,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努力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任务艰巨,使命光荣。年轻干部兼具年龄与学历优势,但也不同程度地存在韧劲不足、担当不够等“短板”。“犯其至难而图其至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干部就要有担当,有多大担当才能干多大事业,尽多大责任才会有多大成就。深深期许,重若千钧。所有美好且远大的事业理想,都不可能唾手而得,轻松实现。但只要有了勇于担当、敢于作为的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浮躁的心灵就有了熨帖,繁忙的工作就有了目标,人生的奋斗也就有了意义。

枝叶关情“莫等闲”,情怀滋养“趁现在”。“心中为念农桑苦,耳里如闻饥冻声。”我们党从诞生之日起就是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者,除了人民利益,党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一部民法典,坚持人民至上,紧扣社会关切,虽头顶无数“光环”,却始终饱含着“接地气”的关怀,闪耀着大写的“人”字。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习近平在宁夏考察时特别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解决好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民生所指,国运所系;民心所向,政之所行。对年轻党员干部而言,就是要扑下身子、放下架子、甩开膀子,和群众想在一起、干在一起,正视“最坏处”、解决“最难处”、做在“最实处”、争取“最好处”。兜住民生底线、办好民生实事、心系民生冷暖,凭曲折而精进的脚步去丈量理想与现实距离,用青春和汗水去讲述“更好的日子还在后头”的中国故事。

一时千载,千载一时。人生“莫等闲”,奋斗“趁现在”。事靠人为,事在人为,一切都在改变,一切都会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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