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供热管理方案有哪些(通用11篇)由网友“WongY6463932832”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城镇供热管理方案有哪些,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篇1:城镇供热管理方案有哪些
城镇供热管理方案有哪些
一、规划建设
(一)城区供热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城区发展需要和供需状况,按照合理布局、统筹安排、远近结合、分期实施的原则编制。规划由县建设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避免重复建设,减少投资风险。
(二)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得批准新建、改建、扩建10吨以下分散的供热锅炉。
优先发展集中供热,城区供热实行供热市场统一管理。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集中管网未覆盖区域暂时保留原有锅炉,但要做好防尘、环境污染处理。
城区供热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其配套的供热设施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审批、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三)新建居住建筑的供热系统实行分户循环、分户控制、分户计量。
应当制定计划逐步改造。改造费用由热经营企业、住宅建筑立项建设单位、居民共同承担。县建设局对现有的居民室内单管循环供热系统。
应当预留安装热量表位置。新建房屋设计施工时。
要科学设计、文明施工,居民室内供热系统改造工程。严格执行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因违反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给用户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质量验收时,供热工程竣工后。应当邀请有关热经营企业参加供热工程专项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二、供热管理
(五)县建设局是镇赉县城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运行服务和供热质量进行检查监督,供热期内。设置投诉电话,及时协调处理检查发现的和投诉反映的问题。投诉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反馈投诉人。
(六)凡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七)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稳定、安全的热源;
2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3有健全的'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
4有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热经营企业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供热的由县建设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九)热经营企业与热用户(包括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
(十)城区采暖期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热经营企业必须保证热用户冬季采暖165天的采暖期限。遇有气温异常。
县政府根据气候变化情况适当调整供热起止期。
(十一)房屋采暖系统已实行分户控制的热用户要求停止供热一个采暖期的应当在采暖期前10个工作日向热经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热经营企业研究。
不得申请停止用热。进入采暖期后。
未进行分户改造的用户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基本热价按照热费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向热经营企业交纳。申请停止用热的热用户应当缴纳基本热价。
(十二)热经营企业要加强经营管理。一个采暖期结束后。
(十三)热经营企业要制定科学、合理的供热保障方案。确保正常供热。
(十四)热经营企业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供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公开服务标准和投诉电话,加强生产运行和服务管理。
(十五)供热期间居民用户主要房间(卧室和起居室。下同)平均温度昼夜不得低于摄氏18度;低于摄氏18度的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相应热费(含基本热费)
(十六)居民用户主要房间温度达不到标准退费的具体确定依据:
1热经营企业按规定设置的温度测试点的测试记录;
2县建设局(县供热管理办公室)热经营企业跟踪实测至少三次以上,居民用户投诉后。并有热用户、热经营企业及供热管理办公室三方签字记录。
篇2:城镇综合管理方案
为进一步做优环境,共建和谐,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跨越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镇开展“全民参与、共享共建、文明教育、示范创建”四项行动,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部门联动、条块结合、以人为本、全民参与”的原则,创新工作,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整合资源,集中时间,全面开展“四项行动”,营造一个文明、整洁、健康、和谐的城镇环境氛围。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城镇综合管理“四项行动”,实现“深化管理理念,提升管理水平,加大管理力度,提倡管理自治”四大转变,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加强宣传文明、健康环保理念,进一步提高全镇人民的文明意识、健康素质和生活质量。
三、行动内容
按照整体部署、突出重点、城乡统筹、协调推进的总体要求,开展城镇综合管理“四项行动”,全面实现全镇文明程度的根本好转。
(一)开展全民参与行动
1.坚持开展每周五卫生日活动。村(社区)骨干、居民住户、清扫保洁员、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等每周五对所管区域内的居民院落和农民集中居住小区、企业工作区、企业住宅区(含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宿舍)开展清扫活动。
2.开展志愿者公益活动。每月与镇团委、妇联、民政办挂钩,组织青年、共青团员、党员志愿者、文明督导员深入村(社区)院落,帮助村(社区)孤寡、空巢老人和残疾人家庭整理家庭卫生,开展院落卫生义务劳动。
3.开展“公共文明日”活动。每月第三个星期五组织对全镇主干道、停车站、公园等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清扫、纠察不文明行为的活动,让广大群众在实践中受教育,树立文明卫生意识。
(二)开展共建共享行动
倡导全镇人民参与到“文明环境,共建共享”活动中,把“践行社会公德,提升城市文明”作为大家努力的方向。
1.开展“我能为你做什么”为主题的服务活动。发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企业、办事处、村、社区等单位深入村庄、小区、企业开展文明活动,成为文明的示范者和带动者。
2.开展“我当一天环卫工人”志愿服务体验活动。在社会各界人士中招募志愿者参加“我当一天环卫工人”志愿服务体验活动。通过参与者亲身体验和切身感受,形成尊重、爱护城镇环境卫生的良好社会风尚。
3.开展“写一封感谢信”活动。以主题团队活动等形式,组织青少年、中小学生向环卫工人写一封感谢信,表达对广大环卫工人的感谢和敬意,感谢他们为清洁城镇环境、推动城镇建设作出的贡献。
(三)开展文明教育行动
1.广泛开展“讲文明、除陋习、树新风”的宣传活动。通过镇党政信息、镇创建简报等形式发放《致城镇居民公开信》、《倡议书》,深入农村、小区开展宣传教育,发放文明宣传手册,引导广大群众自觉抵制和消除各种不道德、不文明行为,树立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氛围。
2.开展中小学“小手拉大手,文明小卫士”活动。通过在全镇中小学校悬挂醒目宣传标语,组织文明礼仪、健康教育知识竞赛、文艺表演等形式,开展文明礼仪知识宣传、普及、教育活动,形成学礼仪、懂礼仪的良好氛围,加强青少年、中小学生的文明礼仪养成教育,帮助青少年、中小学生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发挥青少年、中小学生的宣传带动作用,营造全社会密切关注、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共建共享优美城乡环境。
3.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活动。与交警中队、交管所挂钩,组织开展文明交通行为教育讲座、文明行车宣传片,增强广大师生遵纪守法意识和文明交通理念。开展学校周边交通安全引导活动,纠正乱扔垃圾、随地吐痰、闯红灯等不文明行为。
4.开展“节能减排,绿色出行”活动。与宣传办、环保办、团委挂钩,组织开展“节能减排文艺作品征集”活动,内容包括公益广告、书画、摄影、废弃物制作工艺品等。开展“节能减排,低碳生活从我做起”活动。
(四)开展示范创建行动
开展“文明示范户”、“文明卫生楼”、“文明卫生小区”、“文明卫生街巷”、“文明卫生村庄”等评比检查活动,奖惩结合,排名次、亮黄牌、挂红旗、竖标杆,确保城市管理取得新成效。
1.开展“星级院落”评比活动,加大农村院落综合整治,提高农村院落环境卫生整体水平,激励群众自觉维护院落卫生、主动参与院落管理。11月底由创建办牵头,行政村自行推荐,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考评组开展评比活动。
2.创建文明示范动迁小区,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基础设施,以永平花园、东方家园等为试点,全力打造出一批精品示范小区。
四、实施步骤
(一)组织动员阶段(20xx年2月20日—3月31日)
镇政府召开城镇综合管理“四项行动”工作会议,启动“四项行动”。办事处、村(社区)、各相关单位召开动员会议,安排部署“四项行动”。
(二)全面实施阶段(20xx年4月1日—20xx年10月31日)
1.办事处、村(社区)、各相关单位组织群众,广泛开展“四项行动”。
2.各部门、各行业根据分工和管辖范围,针对“四项行动”工作重心积极部署。
3.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检查、评比和督查活动。
4.邀请新闻媒体加大对全镇“四项行动”宣传力度,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到“四项行动”的必要性、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
(三)巩固提高阶段(20xx年11月1日—12月31日)
根据“四项行动”开展的经验,制定继续推动工作的方案和措施。镇政府召开“四项行动”总结表彰大会,总结经验,巩固成果,落实长效机制,实现我镇文明和谐社会的目标。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四项行动”是一项综合性工程,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集中精力抓实、抓好。将各项任务层层分解,明确责任和完成时限,加强指导和督查,保证“四项行动”顺利展开。
(二)规范运行,完善机制。办事处、村(社区)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创新工作,确保任务落实到位。
(三)督导检查,强化落实。创建办要定期调查行动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突出问题,督促办事处、村(社区)及有关部门抓好工作落实;要加强对“四项行动”的检查督导力度,对工作缓慢、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部门予以通报,切实把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利用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加大对“四项行动”的宣传报道力度,大力宣传“四项行动”中的典型事例,积极营造人人支持、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
篇3:甘肃省城镇供热计量收费办法
甘肃省城镇供热计量收费办法试行版
第一条 为加快城镇供热体制改革,推进节能降耗工作,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1195号)和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建城[]2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范围内城镇供热企业(单位)按照用热量向用户计收热费时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镇供热计量热费由基本热费和计量热费两部分构成。
基本热费是指用户按基本热价交纳的供热费用,由供热企业(单位)按规定的供暖期限向用户收取。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用户供热面积
计量热费是指用户按计量热价交纳的供热费用,根据用户热计量表计量的耗热量和计量热价以及热量调整系数确定,由供热企业(单位)按月向用户收取。
计量热费=用户热计量表计量的耗热量×计量热价×热量调整系数
热量调整系数是指为消除用户耗热量差异对热量表计量数据进行调整所设定的系数。用于消除用户用热单元因围护结构、材料和在建筑物中位置不同而导致的耗热量差异,实现用户热费的公平负担。居民热费的热量调整系数由各城市结合实际情况,参照《居民热费热量调整系数取值表》(附后)确定,非居民热费的热量调整系数经各城市测算后自行确定。
第四条 基本热价根据面积热价标准和基本热价折算比例确定。
基本热价=面积热价标准(元/平方米·月)×基本热价折算比例×供热月数
基本热价折算比例根据各城市建筑的节能率,按照总热价的30%-60%的标准确定。
基本热价按照用户分类的热价标准分别折算。
第五条 计量热价以面积热价标准为基础,核减基本热价折算比例后确定。
计量热价=[面积热价标准(元/平方米·月)×(1-基本热价折算比例)]×供热月数×年供热面积÷年供热量
计量热价按照用户分类的热价标准分别折算。
第六条 城镇供热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标准按现行面积热价标准折算确定。
面积热价标准是指现行按照用户建筑物供热计费面积计算的热价标准。供热计费面积按各城市现行的规定或办法执行。面积热价标准的制定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对供热计费面积未做过明确规定的城市,暂由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本市供热计费面积的构成范围、计算办法进行统一规范。
第七条 对供热建筑物仅安装总热量表的用户,供热企业(单位)应在与用户协商、自愿的基础上,实行按供热量计量收费。基本热费与计量热费可按用户建筑面积占该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八条 对收入在政府规定最低生活标准以下的用户,各城市人民政府应针对供热计量热费计收办法制定相应的热价优惠、减免办法。
第九条 供热企业(单位)应当与用户签定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格式与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 供热企业(单位)的供热质量必须符合规定的供热质量标准。达不到规定供热质量标准的,供热企业(单位)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对用户进行补偿或赔偿。
第十一条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按时交纳供热费用。对无正当理由拒交供热费用的用户,供热企业可以按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十二条 各城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供热成本监审制度,促进供热企业(单位)建立有效的成本约束机制。
第十三条 各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城市供热质量监管体系,加强对供热质量监督管理,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各城市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9月20日起实施。
国内供热四大问题
北方供热地区是指秦岭淮河分界线以北地区,秦岭以北的城市每户的二氧化碳气体的排放量基本都在2.5t以上,而秦岭以南没有实行集中供热的城市每户均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在1.5t一下,前后两者相差近一倍。如果供热也想供电供水那样,使用多少付多少费用,根据国际敬仰,节能率可能达到30%左右,考虑到我国人口众多,节能总量将更巨大。
与世界同纬度的其他地区相比,我国的城市具有冬天较冷,夏天较热的气候特征,北方区域城镇供热面积约为全国所有城镇建筑面积的1/10,但是占所有城建建筑能耗的40%,如果能在这40%中节能30%,那将是一个巨大的数字。
,我国开始推行强制性的计量表安装,我国在对二氧化碳气体排放方面,仅既有建筑一项就可以形成每年节约75万,标准煤的节能减排200万。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二氧化碳气体的减排潜力巨大。那么北方地区推进供热计量改革部有哪些特点?首先是某些地方政府求稳怕乱,因为供热计量改革触及到一些人的既得利益,涉及到老百姓住房安装之后要局部拆除进行仪表安装等。其次是操作主题在部分城市并不明确。热计量表有房地产公司安装,房地产公司装的表不被热力公司所认可,热力公司在计量改革过程中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在许多地方还不明确。再次,我国实行两步制热价,即固定热价和浮动热价,通过计量可在浮动热价部分节省费用,而固定热价不管暖气开不开都照样收费,有的城市规定固定热价占60%,而浮动热价占到40%,影响客户的积极性,所以在这些方面还有许多能改进的地方。最后一些城市对不同朝向,不同楼层的住房采取不同的计价系数,计价办法非常复杂,影响计量收费工作的展开。
篇4: 城镇管理工作总结
一、全年亮点特色工作
1、扎实开展“绿城攻坚”五期工作:全区“绿城攻坚”活动(五期)共完成投资8.3亿元,栽植各类苗木335万余株,完成城区63个单位庭院的绿化提质。一是石江栏公园(二期)绿化工程已完成1000万的投资,共栽植青枫20xx株,栽植红枫6000株,栽植各类小苗、球类30万余株,游道建设1800米,现正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二是凤形山公园(二期)建设完成1000万元的投资,新建游道20xx余米,在游道两旁栽植紫薇、红叶石楠等各类苗木20万余株。三是对沙滩公园进行的全面的提质,区政府投入600余万元,请专家现场指导,对沙滩公园内的高大乔木进行复壮,重新铺设了优良的兰引三号草皮,让沙滩公园重新焕发生机。四是对郴州大道、郴永大道、槐万公路、107国道绕城主要干道重点提质改造,突出绿化精品,打造绿化亮点。五是区政府投资近4亿元,对西河观光廊道建设,对马头岭、栖枫渡沿线河道进行绿化,彰显景观,建设成全国重要的城乡一体的生态走廊,打造百里生态景观带。
2、开展最严城市管理和交通秩序整治:为期一年的最严城市管理和交通秩序整治工作顺利结束,共办理案件100XX件,处罚金额449370元,开展文明劝导364022人次,切实加强城市管理,治理交通秩序,进一步提升市民素质,全区市容市貌和交通秩序得到极大改善。
3、做好自产自销瓜果销售工作:季节性瓜果集中上市期间,苏仙区免费为辖区内瓜农果农办理自产自销瓜果摊点胸牌300多个,对瓜农果农进行规范化管理。并根据季节和市场行情,按照市城管局的统一部署,及时对自产自销瓜果临时销售点进行重新调整和规范,保留苏仙菜市场、东苑阁市场等必要的5个销售点,按时按质的完成了20xx年自产自销瓜果的销售工作。
4、优化校园周边环境。协助配合公安、环保部门做好考点周边各类噪音整治工作,再次以市一中、市二中、市六中、苏仙中学、一完小、四完小、五完小等学校为重点开展调查摸底,针对经去年联合整治后反弹的突出问题,有的放矢,重拳出击,逐一进行集中整治。整治期间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600余份,取缔占道经营行为230余起,规范各类超门面占道经营300余处。
5、开通“苏仙城管”微信公众号:为提高广大市民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拓宽城管与市民群众的信息沟通渠道,开通“苏仙城管”微信公众号,通过公众号,使群众在了解区城管局政策法规、通知公告等信息的同时,还可以对城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打造全市首批节水型公厕:对辖区主干道内9座公厕进行了维修更换所有老化管道,更换淘汰型水龙头,对非节水型用水器具,统一更换为合格的节水器具,制作节水温馨提示,张贴在公厕内显著位置,提醒市民群众节约用水,将9座公厕打造成郴州市首批节水型公厕,并已通过市水务办验收。
7、加强环卫作业精细化管理:按照上级文件精神与要求,加强了我区环卫作业精细化管理,一是重新调整机械化作业车辆分工,增加作业次数,使机械化清扫率达到70%,路面见本色,路面尘土控制在5克/m2以内,二是推行了快速保洁、定点保洁及区域保洁相结合的作业方式,并通过市环卫处购置快速保洁车辆XX台,推行快速保洁和定点保洁相结合的办法,使城区散落垃圾10分钟内得到有效处理,路面尘土量控制在5g/平方米以内,现已全面投入作业。
8、抓好燃气安全生产工作。专门成立燃气安全生产办公室,重点对乡镇街道燃气安全生产进行全面安全生产摸底排查,狠抓燃气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追究制度,推动安全生产年,确保我区燃气安全生产持续向好发展。
二、中省市拿到的牌子
无
三、争资立项情况
20xx年我局积极响应区委、区政府的号召,立足实情,抢抓机遇,把立项争资作为重要工作来抓,以此推进我区城市管理工作更快更好的发展。今年向上级争取项目资金共1795.8万元,其中:绿城攻坚项目经费XX00万元;公厕垃圾站奖补资金(第一批)10万元;公厕垃圾站奖补资金(第二批)20万元;背街小巷改造资金XX万元;城区市政设施维护资金140万元;城区园林绿化管理资金110.58万元。
四、20xx年打算
(一)全面推进“绿城攻坚”(五期)。按照苏仙区“绿城攻坚”(五期)活动方案,重点做好城市景观大道、西河生态走廊和环城山地公园生态圈的建设,实现建设生态宜居的国际化、现代化山水名城。
(二)继续实施精细化管理。全面落实城管系统的网格化管理,继续推行精细化、常态化市容环境综合治理,要精益求精,确保城市管理进一步提质。
(三)大力开展城管执法工作。加大市容环境的整治力度,要敢于执法、善于执法、文明执法,尤其是要加强渣土执法力度,严管重罚,严厉杜绝渣土运输违法违规行为。
(四)切实加强城管联动工作。继续推行城管联动,利用“数字城管”平台牵头,广泛融合全区城管资源,完善交流信息网络,相互通知,协同处置城市管理出现的问题,共同促进我区城管事业上台阶。
篇5: 城镇管理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我镇根据望政办发[20xx]101号文件和全县城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本镇实际,按照镇四届党代表大会提出的“打造边陲商贸集镇”的工作思路,镇城镇建设管理局办公室外树形象,内强素质,严格按照规划执行,狠抓集镇基础设施建设和镇容镇貌的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得成绩。现简纳以下几点汇报:
一、摸清家底掌握集镇现状
今年年初,我们对全镇三个集镇,特别是梅花岭集镇进行重点的摸底调查,其建成区总规模1.8平方公里,集镇非农业人户口1200人,农业户口6256人,外来人口214人,建成区有企业7家,各级各部门42个,已硬化道路6000米,占总任务的89%,已安装排水管道仅梅花岭集镇5200米,占总任务的96%,但由于集镇沿路开发的历史成因,脏、乱、差现象比较严重老百姓也有意见,针对这一问题,我们重拳出击。首先在垃圾清扫上下大功夫,专门聘请两名同志打扫,安排一辆垃圾运输车将垃圾逐天拖往桥驿垃圾场,滤布仅此一项,镇财政除住户收取一点外还要注入资金达5.6万元,彻底改变了雨天一身泥,晴天一身灰的尴尬局面,结束了乱停乱靠乱建乱挂的历史。
二、狠抓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申报上级“以奖代补”项目
为改变沿路建镇的不良局面,今年初,镇党委政府对城镇建设专题研究,会议提出规划先行,后分步建设的指示方针,我们专门请长沙市建设设计院的专家为城镇的扩容提质和商贸小区,拿方案,做设计。总设计规模200亩,第一期工程为60亩,今年5月份启动建设目前已启动山地征收60亩土方,工程4.2万方,道路硬化1000方,麻石砌300方,下水道980米,政府投入财政资金已达130.2万元,目前还有几项工程正在扫尾,它们是下水道600米,路沿石1200米,绿化树木1000株草及坪等工作,预计还需要建设资金36万元,现已集纳农民建房160户,估计年底还有三十户将开工建设。今年我们把以上项目积报上报。争取上级纳入“以奖代补”的项目之中,在工作过程中,得到了全集镇人民的坚决拥护,他们拍手称好的是彻底解决了集镇的下水问题。三条下水设施铺管建设,政府虽然管道铺设长,压滤机滤布耗资比较大,但能较好地保证居民的饮水安全。我们全部采取的全密封,三级化粪池处理,下水搞好以后居民们的饮水问题。得以解决。今年又挖机井42口,政府多发一点钱,也是值得的,对郭亮、代公桥小型集镇在村为主的基础上,我们全面实施监管,防止了乱搭乱建,卫生堪忧的现象。
三、规范操作,严把工程质量关
在整个施工当中,有五个工程队,即三条下水各一个工程队,绿化一个,土方硬化等一个,五个工程队都具有相应资质,并了施工合同,能较好地按施工图纸规范施工,作为政府专订派出两名干部专门监管工程质量和相关现场签证,同时,还在集镇的居民中选聘了两名德高望重的同志共同监督甲、乙双方履行合同和工程质量工作,除因新土方沉降有一块硬化道路要返工外,其余均无质量安全隐患,在农民建房的问题上,我们采取统一层高,统一外装饰,统一排水,统一供电等多方措施,确保了建设高标准和高质量。
四、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年初计划工程还有扫尾工任务,我们将抓紧实施,力争古历年底全面完工。
(二)工程立项和报建工作还必须重新补课,尽快完善各种资料。
(三)镇级财力十分紧张,年底的支付压力特别大,还有待上级重点倾斜关照。
(四)办内人员含主管领导仅四人,联系城建、规划国土、招商、环保及重点项目建设。人手不够,业务不精也还有待调整和学习提高。
(五)探索集镇管理的新模式还要进一步优化,根治了好脏、乱、差现象的任务还很艰巨。
虽取得点滴成绩,这都离不开建设,城管、财政等县直各部门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存在的问题也将促使着我们真抓实干,尽快完成,让领导放心,让群众满意。明年我们将继续以打造集镇亮点为目标,启动商贸小区的二期开发,狠抓周边环境和镇容镇貌的治理,着力解决缺水、饮水难问题,开启茶亭自来水厂的前期准备工作。我们相信,有镇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关怀,茶亭城镇化水平一定能迈上一个新台阶,为构建平安和谐茶亭作出新的贡献。
篇6:黑龙江省供热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供热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发展城市供热事业,合理利用能源,保护环境,维护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城市供热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是指由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含自备电站)、地热、核供热和分散锅炉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供给生产和生活用热。
第三条城市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发展集中供热,鼓励利用先进的供热方式和设施,限制污染大、耗能多的分散锅炉供热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城市供热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热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热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供热工作的领导,切实解决供热工作中的问题,保证正常供热,并实行市、县长负责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城市供热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与设备,提高城市供热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对在城市供热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城市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市、县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规划。
编制城市供热规划应当做到远近结合、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分期实施。
第九条市、县城市供热规划,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市、县供热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规划,并经当地市、县供热主管部门同意。
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热电工程项目,应当以热定电进行建设。
第十一条城市新建房屋、旧城连片改造区和热力网敷设区内的供热,应当实行集中供热,采用先进的供热方式和设施。现有的分散锅炉供热,应当限期改造。
集中供热的规模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城市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三条城市供热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市、县供热主管部门提交竣工技术资料。
第十四条城市供热工程建设所需资金,采取国家投资、使用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及企业自筹、银行贷款和利用外资等多种渠道筹措。
城市供热工程建设确需在市、县范围内集资或收取供热配套费和上网费的,应当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经上一级财政和供热主管部门核准,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筹集的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供热与用热
第十五条申请经营城市供热的单位,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到供热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并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六条具备条件的用户,应当安装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用热计量仪表。用热计量仪表的使用,应当符合供热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七条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和用户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不签订合同的,不予供热。
有工作单位的居民用户,供热单位应与居民用户的工作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无工作单位的居民用户,供热单位与居民用户个人签订供用热合同。
供用热合同内容包括供热期限、供用热量、供热参数、室内温度、事故处理、维护责任、收费标准、缴费时限和结算办法及违约责任等。供用热合同的格式和印制,由市、县供热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国家规定的当地居民供热起止时间并应严格执行。如遇有异常气候应当提前供热或延长供热期限,并提前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在采暖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昼夜不低于16℃,市、县可以规定高于16℃的室内温度。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用热合同中约定。
供热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设定室内温度检测点,抽查居民室内温度。
第二十条居民用户室内温度昼夜达不到16℃的,用户有权要求供热单位或房产管理单位采取措施达到规定温度或向市、县供热主管部门申告。
第二十一条用户不按规定缴纳热费及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或因室内装修和不采取保温措施或保证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给其他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
第二十二条因房屋质量和室内管网设计与施工不符合供热要求的,应当由房产管理单位负责改造。
第二十三条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根据供热能力进行供热,不得超负荷供热;已超负荷供热的,应当对供热设施限期改造。
第二十四条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或停热8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同时报告市、县供热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供热单位的司炉和维修等人员,应当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增加、减少用热或更名,应当到热源单位或供热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使用集中供热的房产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在管网进入建筑物入口处安装计量仪表;
(二)室内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技术标准;
(三)按规定对供热设施和房屋采取防寒保护措施;
(四)每年用热前对室内供热设施进行检修和定期清洗,并不得对用户收费。
第二十八条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将自建的供热设施与供热单位的管网连接;
(二)擅自接通管网,增加供热管线或散热器;
(三)擅自在供热设施上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放水装置;
(四)擅自改变热用途;
(五)其他有损供热设施或影响供热的行为。
第四章热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供热前,组织有关部门协助供热单位,做好供热热费的收缴工作。
第三十条居民用户采暖热费,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向供热单位缴纳。无工作单位的,由本人直接向供热单位缴纳。
热费已含在职工工资中的,由单位向供热单位代为缴纳后,从职工工资中扣除。
逐步改革职工住房采暖热费负担制度。已经实行由职工个人负担住房采暖热费的市、县,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确实无力负担职工住房采暖热费的单位和救济户的住房采暖热费,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解决办法。 第三十二条非居民用户的热费,由用户直接向供热单位缴纳。
第三十三条新建房屋在尚未进户期间的热费,由建设单位缴纳。
第三十四条由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热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对单位不同的预算管理形式,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职级住房使用面积核定其应当由财政预算拨付的热费,专款专用,不应迟缴或欠缴。
第三十五条采暖热费应当在每年8月起至9月1日缴纳50%,12月底足额缴纳。使用蒸汽的热费应当在每月10日前预交本月计划用量热费的50%,月底结清。
第三十六条供热单位可以直接收取热费,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代收,委托单位可给受委托单位一定数量的代理费。
第三十七条热电厂出口热价及供热收费标准,由供热主管部门按价格管理权限,报物价部门审批。
第三十八条有计量仪表的采暖和蒸汽热费,按计量仪表读数计收。
无计量仪表的采暖热费,按建筑面积和建筑层高3.2米为基数计收。层高每超过零点一米,加收基本热价的3%。
第五章设施维护
第三十九条供热单位和房产管理单位对其管理的锅炉、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以下简称供热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吹扫,保障安全运行。
第四十条在国家规定的城市供热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挖坑、掘土、打桩;
(三)爆破作业;
(四)堆放垃圾、杂物,排放污水、废水;
(五)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拆、移动。确需改拆、移动的,应当经供热单位同意。
第四十二条涉及城市供热设施的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向供热单位查明地下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城市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第四十三条集中供热设施的维修和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热源单位厂区内的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
(二)热源单位厂区外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
(三)用户入户管网及室内的供热设施,由房产管理单位负责。
分散锅炉的供热设施,由供热设施产权单位负责维修和养护。
第四十四条热源单位出口处的计量仪表,由热源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供热单位负责监督;单位用户进口处的计量仪表,由供热单位和单位用户共同管理。双方对计量发生争议时,由技术监督部门裁定。
第四十五条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时,可以先进行施工,后补办手续。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供热单位及时抢修。 因用户自行装修影响正常抢修室内供热设施的,用户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不得拒绝抢修。用户不自行拆除的,由供热单位拆除,造成损失由用户承担。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和用户,违反本条例和供用热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给予下列处罚:
(一)擅自建设城市供热工程的,或供热工程未经验收
和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对建设单位处以供热工程总造价3%至5%的罚款;
(二)擅自经营城市供热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经营单位处以违法所得2至5倍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期限供热或擅自停热的,对供热单位按减少供热时间折算标准价加倍罚款,并对责任人处以本人基本工资三个月以下罚款;
(四)因供热单位或房产管理单位的原因,连续三日或累计十日以上供热达不到规定室温的,对单位处以5千元至3万元罚款,并按所欠供热时间,折算标准热价加倍退还用户的热费;对直接责任人或主管负责人处以本人基本工资三个月以下罚款;
(五)发生供热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未及时通知用户和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又未及时抢修的,处以单位5千元至5万元罚款;
(六)擅自将自建供热设施与供热单位的管网连接或擅
自接通管网、增加供热管线或散热器的,处以个人2百元至1千元罚款,处以单位5千元至5万元罚款;
(七)擅自在采暖系统上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放水装置及改变热用途的,处以个人2百元至1千元罚款;处以单位1千元至1万元罚款;
(八)在规定供热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处以个人2百元至1千元罚款,处以单位2千元至2万元罚款;
(九)擅自改拆、移动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的,处以个人2百元至1千元罚款,处以单位1千元至1万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逾期未缴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热费总额加收1‰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热费情节严重的,供热单位和房产管理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暂缓供热、限热或停止供热;
(二)建设工程施工及其它危害城市供热设施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行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赔偿损失。
第四十九条对拒不缴纳热费的单位和个人,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仍不缴纳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供热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或主管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妨碍城市供热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四条各级供热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7:太原市供热管理规定
太原市供热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本市各级城市规划区的供热单位和用户及进行供热设施建设、管理,均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按规定取得供热资质的供热经营单位和热源单位;所称用户,是指用热的单位(含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个人(含产权人和使用人);所称供热设施建设、管理是指热源、热网的设计、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供热应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本着节约能源、改善环境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分级管理,坚持发展集中供热,有计划地改造分散供热。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本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区的供热管理工作。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供热工作的领导。规划、物价、环保、房地、供水、供电、劳动、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协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设施管理
第六条 城市供热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新建、改建、扩建的供热工程,应按城市供热规划及近期建设计划进行。
新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的供热系统要采用高效、节能型设备,安装先进的调控计量仪表。对旧建筑物的供热设施要逐步进行改造,采用先进设备,做到方便用户,利于管理。
第七条 供热工程建设,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环保、劳动等部门审核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建设。从事供热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工程竣工后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热源、热网等供热设施的改拆、移动,须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新建建筑物或构筑物与热网管道间距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制定的《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的地下管线与热网管道交叉或相邻并行涉及热网管道安全的,必须征得供热单位同意。
在热力管网周围种植树木、挖地取土、堆放物料及进行其它行为时,不得影响管网的安全。
第九条 供热设施的维修和养护以产权划分,属供热单位的由供热单位负责;用户所属的由产权单位或产权人负责。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十条 凡供热经营单位,须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取得供热资质证后方可供热。
第十一条 热源和热网应安装监测仪器、仪表和净化装置。烟尘排放、噪音等指标必须符合环保要求。
第十二条 本市居民生活供暖期限为:当年十一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室温应保持18±2℃。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执行国家规范标准或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热合同中约定。
第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保证供热设施正常运行。不同类型的供热设施出水和回水温度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因设备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时,应及时组织抢修并通知用户,同时报告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尽快恢复正常供热。
第十四条 供热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在检查供热、用热情况和处理违章事宜时,应与用热单位和个人协同配合。
第十五条 供热单位应制订服务规范和标准,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工作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尽职尽责,秉公办事,搞好服务,接受监督。
第四章 用热管理
第十六条 凡申请用热或扩大用热的用户,应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签订《供热合同》,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用户变更应重新办理供热手续。
第十七条 用户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强对所辖供热设施的管理。采暖系统应符合供热技术规范,并做好日常巡查、维护和检修工作,防止跑、冒、滴、漏。
(二)严禁损坏或擅自改拆、移动管网、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
(三)严禁擅自安装散热器和扩大用热面积,不得改变供热设施使用性质及运行方式。
第十八条 严禁用户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取水装置,不得擅自放掉和取用热网管道软化水。
第十九条 工商业蒸汽用户,应向供热单位提供准确的用汽参数。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条 城市供热实行交费用热的原则。供热费用实行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用热产权单位的供热费由供热单位向用热单位统一收取;零散用户由供热单位向用户全额直接收取。空闲房的供热费由产权单位向供热单位交付。
第二十一条 用户应在当年十一月一日前按规定交纳供热费,逾期加收滞纳金。否则,供热单位有权限制或暂停供热。
第二十二条 住宅收费按使用面积计算;非住宅用房按建筑面积和建筑层高计收。要逐步推行计量收费。
第二十三条 凡在金融机构开户的单位和个人,由金融机构按收款单位提交的供热合同、与供热单位签定的特约委托书进行收费。
第二十四条 供热费的收取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核定,按规定报批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未交纳供热费的用户,供热单位在无法切断热源的情况下,实际为其提供用热的,用户应按规定交纳费用;对拒不交费者,可由供热单位报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一)供热单位不按规定时限供热的,应责令其限期供热,同时按所欠供热时间,按标准热价计算退还用户供热费,并处以退还用户供热费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二)供热达不到规定室温的,责令其限期恢复正常供热,超过限期仍然达不到规定室温的,按计费面积和时间退还用户供热费,并处以一次性所退还费用一至三倍的罚款。
(三)工商业用热达不到合同规定,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向用户进行赔偿。
(四)供热单位的设施发生故障,应及时排除,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情节给予经济赔偿。
第二十七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勒卡用户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建设供热工程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建,并对责任单位处以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罚款。
(二)损坏和擅自移动、拆迁供热设施的,供热产权单位除责令其按实际损失全额赔偿和恢复原状外,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当事人处以赔偿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三)用户管辖的供热设施,因设计安装或失修,严重影响供热质量或造成跑、冒、滴、漏事故未及时排除的,由供热单位通知限期修复,按实际损失予以全额赔偿。逾期未修复的,停止其供热。
(四)未经批准擅自接通供热管道的,供热单位应通知其限期拆除,并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五)擅自安装取水装置、散热器的,供热单位除通知限期拆除外,用户按其应交供热费总额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者,供热单位责令其立即停工清除物料,造成损失的,全额赔偿。
第三十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所规定的各项罚款,由各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执罚,罚款使用全省统一票据,并按规定上缴当地财政部门。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
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经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篇8:供热运行管理实施办法
供热运行管理办法
一、岗位职责
(一)运行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 .运行管理人员要以企业精神为指导、以员工守则为准则。具备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具有相当专业技术水平和优秀的管理能力。
2 .管理人员在运行管理过程中要以身作则,严与律己,认真负责,带领全体运行人员按照行业工作标准,完成好各项工作指标。
3 .本着对用户负责、对公司负责的精神,协调好与甲方、供热用户、公司员工及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与协作,树立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4 负责内部管理文档和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监督各项规章制度及各工种岗位责任的执行。严肃处理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奖励有功人员,树立员工良好的职业形象。5 从真负责地统计上报各种运行数据,在保证正常供暖、保证设备完好的前提下,做好节能管理工作,确保节能计划的正常实施。
6 .定期进行员工的岗位培训,不断提高各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开展多方位的有偿服务和特约服务,逐步完善企业的运行管理机制。
7 .带领全体员工配合甲方单位工作,遵守甲方的管理规定,尊重甲方的意见和建议,共同完成好供暖工作。
8 .较好地完成公司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对公司负责。
(二)司炉工岗位责任制
1 .严格执行锅炉操作规程,遵守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不违章操作,持证上岗,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对因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要承担责任,对任何有害锅炉安全运行的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向有关方面报告。
2 .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岗位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睡觉,班前、班中不喝酒,不做与司炉无关的工作,不准无关人员进入锅炉间及控制室,离岗时要征的班长的同意,不允许让无证人员顶岗。
3 .认真填写运行记录,做到记录明确,如实,不得假报,保持运行记录完好、整洁。
4 .认真做好环境卫生,做到文明生产,
5 .定期排污,冲洗压力表,做好安全阀、超温超压报警连锁的人工试验,保持灵敏可靠。
6 .严格执行巡检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无力处理的事故应立即报告班长杜绝事故发生。
7 .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的安全技术培训和监督。加强对各岗的联系,服从班长的指挥,并做到礼貌上岗。
8 .努力学习有关的锅炉安全知识,不断提高过路的操作技术水平。
(三)设备维修工岗位责任制
1.严格遵守锅炉压力容器的检修和其他的有关规定,负责采暖供热系统及其所有静止、运转的机械设备,冷热水、风烟系统以及各类采暖设施的维修任务,保证供暖期内安全运行。
2 .掌握并熟悉所有设备和管道系统的结构,性能和运行特征,提高维修技术水平,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3 .接受检修计划安排,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检修任务。
4 .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各种材料,备品备件。
5 .严格执行巡检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纪录。
6 .经常向岗位操作人员了解设备运行情况,及时排除故障和制定检修计划,保证安全运行,备用设备必须处于完好状态。
7 .发生事故影响供暖时,一方面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一方面千方百计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供暖。
8 .服从指挥.服从工作需要,无条件的接受紧急检修任务。及时排除用热单位、住户用热发生的故障,做好服务,提高社会效益。
9 .检修完工,要填写检修纪录,会同有关人员共同验收.
10 .注意安全,检修时必须有明显的标志,并通知值班长和在岗操作人员,传动机械检修必须停电示牌,工艺管道严禁带压检修。
11 .检修完毕时,检查各种阀门的开关情况,安全保护装置复位。
12.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岗位纪律,做到文明检修,达到:人走工地净,活完物资清。
13.有责任帮助指导司炉工学习和掌握锅炉及其附属设备的操作技术、提高司炉工技术水平。
(四)水质化验员岗位责任制
1 .认真执行水质管理制度,定时进行水质分析,保证锅炉的正常给水,使炉水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2 .做好水处理设备的运行和水质化验记录,努力降低消耗,保证设备完好率。
3 .保证分析用溶液、试剂的准确性.
4 .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5 .遵守劳动纪律,执行操作规程,保证环境卫生。
6 .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7 .配合、协调各工种工作,共同搞好供暖服务工作。
二、维护、检修保养制度
1 锅炉及附属设备的检修、维护保养,包括日常运行保养和年度检修、维护保养两方面工作。应制定明确内容和程序。
2 日常运行保养
(1)三大安全附件保养(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表):应定时试验、记录、送检;
(2)机械设备保养:应定时检查、实施、记录如润滑、排污、水泵冷却水畅通和排气、风烟泄漏、电气维保和跑、冒、滴、漏等。
3 年度检修、维护保养:计划在每年三月末前制定。明确检修、维护保养的炉号、项目、方法、时间和负责人。并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4 供暖锅炉停炉期间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有效的保养方法。
5 .锅炉及附属设备的检修内容和检查验收结果、有关责任人名单,应及时记载在锅炉技术档案或供暖设备档案内,以便查考。
6 ,供暖期间运行人员对锅炉及附属设备做(管好、用好、修好)、四会(会使用、会调试、会保养、会排除故障),保证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7 .设备要经常保持清洁,每班前要擦拭千净,保持环境卫生。
三、交接班制度
1 .供热锅炉房所有跟班运行的管理人员和各班组的工人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2 .接班必须在锅炉正常运行或正常停炉规定的时间的前10 分钟进行。锅炉出事故正在处理中,不能进行交接班,经交接班人员同意,接班人员可以协助参与对事故进行分析处理,待事故处理完毕后再进行交接班。
3 .司炉工交接班时应做到:“五交”和“五不交”
五交:
( 1 )燃气压力正常,水系统压力、温度等符合要求。
( 2 )锅炉及附属设备运行正常。
( 3 )当班记录填写齐全、清楚。
( 4 )锅炉房卫生整洁石
( 5 )安全附件、各种仪表指示正确、动作灵活。
五不交:
( 1 )不交给醉酒或患病不宜操作的司炉工。
( 2 )接班人未到,不交给其他无证的司炉工人员。
( 3 )当班内发生问题,尚未向负责人汇报或未予妥善处理时不交。
( 4 )设备发生故障或坏,未查明责任前不交。
( 5 )燃烧不正常,未弄清原因前不交。
4 .接班人员必须提前30 分钟到岗。
5 .接班人员未到岗时,交班人员不得私自离开。
6 .接班人员必须和交班共同巡视,详细了解上一班的运行情况,仔细察看各种仪表是否正常。
7 .交接班人员要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并签字。
四、锅炉安全操作制度
4.1一般规定
4.1.1新安装或移装的燃气锅炉,必须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登记标志,其锅炉房的消防和燃气实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重新启用的锅炉,必须按现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进行定期检验合格,锅炉房的消防和燃气设施完好,方可投入运行。
4.1.2 锅炉的运行调节应严格按调度指令进行。
4.1.3 锅炉作业人员、水质处理人员及电工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操作证的类别必须与所操作的设备相符;司炉操作证还应分为燃油燃气的类别;操作证应是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
4.1.4 锅炉有关安全技术档案和各项运行记录完备。
4.1.5 锅炉房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并有必要的图纸表,并己制定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4.1.6 锅炉及附属设备完好率100 %。
4.2 锅炉及附属设备启动前的准备
4.2.1 对改造或大修及停运1 年以上或连续运行6 年以上的锅炉,在运行前,必须遵照《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进行水压试验。
4.2.2 新投入或长期停运锅炉及网络系统运行前应进行冲洗。
4.2.3 锅炉启动前必须对锅炉本体、燃烧机、辅助设备、安全附件及烟风、水、电气和燃烧系统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试验、做好启动准备。
4.2.4 锅炉本体及燃烧器的检查
1.锅炉内部检查
检查锅筒(壳)、炉胆、管板、水管、封头及拉撑等受压部件是否完好,有无腐蚀及变形、裂纹等缺陷;锅内有无水垢杂质;有无工具或其他杂质遗留在炉内;燃烧器喷口等处砌体是否完整无损:炉膛受热面上有无污垢等。在所有检查合格并确认炉内无人时,关闭所有人孔、手孔。装人孔、手孔盖时,应将压盖放正,孔该之间应垫石棉橡胶或用石棉绳编织的石棉绳垫。并在垫的两个接触面上涂以机油与黑铅粉的混合物(禁止用白铅粉)。
2 .锅炉外部检查
检查锅炉外部有无损坏;所有绝热保温层是否完整无损:防爆门是否完好、关闭严密、动作灵活可靠。
3 .燃烧器检查
检查燃烧器安装是否牢固正确:电机转动方向是否正确灵活;燃气管路是否畅通、严密;各种阀门及保护器件是否安全可靠;气压表指示是否正确;点火电极是否完好、正确;点火位置、小火位置是否设好:以及火焰监视器探头是否牢固、清洁。
4.2.5 锅炉辅助设备的检查
1.循环泵和补水泵应完好,试运转电机转动方向正确灵活,无漏水;其噪音及升温等无异常现象;油箱内油位正常,冷却水管通畅。
2.水处理设备,除氧器试运转,检查锅炉给水是否达到GB1576 《 工业锅炉水质》 的要求。
3.鼓、引风机试运转旋转方向正确;其电流、噪音及升温等无异常现象;轴承箱内油位正常;冷却水管畅通。
4.2.6 锅炉安全附件、测量仪表和控制装置的检查
1检查热工仪表及其电气设备是否完好:检查热工仪表的校验期及铅封装置是否有效。
2检查压力表刻度盘指示工作压力的红线标志是否明显清楚。检查压力表指针的位置。在无压力时,有限制钉的压力表指针应在限制钉处:无限制钉的压力表指针距零位的数值不超过压力表规定的允许误差。
3 校验温度表的指示。锅炉冷态运行时,出水温度与回水温度相同;排烟温度与大气温度相同。
4 检查安全阀是否经过校验,且整定到规定的始启压力;铅封是否完整,泄放管应当畅通。
5 检查温度控制器、压力控制器、燃气、熄火等保护装置和点火程序控制及电动执行器应达到电路畅通动作灵活、准确;锅炉超温、超压报警器及循环泵突然停电等自动联锁装置也应电路系统通畅、动作灵敏、可靠。
4.2.7 四个系统检查、准备
1 .烟风系统检查:检查燃烧器鼓风机进风口是否畅通:如几台锅炉共用一个烟囱,把运行的锅炉烟道挡板打开,其他未运行的锅炉的烟道挡板关闭;并检查各烟道挡板开关是否灵活,开关方向是否正确、固定可靠;烟道内有无杂质;锅炉房通风应畅通,燃气报警装置可靠。
2 .水系统检查:将软化水注满软化水箱;水泵使用前要将空气排空,水系统上各阀门的开关位置正确。
检查工作完毕,可向系统充水。充入的先后顺序应是:锅炉—外网—用户。充水前打开锅炉顶部的排气阀,排出锅内空气(外网用户操作相同);打开网路末端的旁通阀;充水速度以刹排出废气.排气阁冒出水后,将其关闭。冲水后,要检查人孔、手孔、法兰连接处和阀门等有无泄漏,如发现有泄漏,可适当拧紧螺钉,如仍有泄漏,应停止进水,更换填料或修理;对系统的定压装置、阀门、仪表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锅炉外网系统充水完毕1 - 2 小时后,应再开1 次排气阀,以排出残留空气。
3 .电气系统检查:合上电源,检查供电电源是否符合锅炉设备所需额定电压。去除主回路供电,模拟电程序,检查控制回路是否正常。
4 .燃料系统检查:检查供气压力是否达到要求;阀门开关位置是否正确;检查调压装置是否合适:球阀是否关严。
4.3.锅炉及附属设备的启动
4.3.1 锅炉、辅助设备及热网系统的所有检查准备工作结束后,应向主管领导报告,确认点火条件具备,下达点火令。
4.3.2 正式接通气源和电源。先启动循环泵,待系统水循环起来后再点火;循环泵启动操作顺序是:开泵的进水阀― 泵电机启动― 缓开泵的出水阀。
4.3.3 开放热用户时,应先开回水阀,后开供水阀,最后将网路末端旁通阀关闭。
4.3.4 点火和升温
1将控制柜各开关置于自动位置,按燃料启动按钮,则程序控制器自动按控制程序完成点火程序,即:开大风门预吹扫,风压检测,火焰监测装置自检,关小风门,喷嘴点火,着火监测,转小火,转大火,正常运行等一系列程序。若三次点火失败,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才能再次点火。在整个点火过程中操作人员不能离开控制柜,如有意外,即可停炉。
2 锅炉点火升温升压所需的时间是根据锅炉形式和容量(网路大小)而定。一般立式锅炉容量小,所需的时间短些,而卧式锅炉或水容量大的锅炉,所需的时间长些。总的原则是升温升压要缓慢进行(升温速度一般不宜超过20-30 ℃ 用)故火焰应调至“小火”状态,使炉温逐渐升高,待到锅炉排烟温度高于,100 ℃ 时,再转为大火状态。如果点火升温太快,会导致锅炉各部件和网路受热膨胀不均,造成渗漏及损坏。新安装锅炉点火升温升压过程中,其包装可能有零星响声,有时还会出现滴水现象,这是由于锅炉在膨胀、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受雨水淋湿所至,属正常现象。
3锅炉点火升温升压过程中进行的检查和操作
锅炉点火升温升压过程中,不仅要保证锅炉本体和网路均匀地受热膨胀,而且还要对各种安全附件、自动控制设备和各种阀门进行全面的检查、核实,保证其灵敏可靠,为锅炉正常运行创造必要的条件。
( 1 )燃气锅炉每次启动中均要检查燃气有无泄漏。
( 2 )燃气锅炉点火前均要进行预吹扫。预吹扫时间根据锅炉形式而设定。
( 3 )为了使锅炉上下各部件受热均匀,对自然循环系统可用从锅炉底部间断放水的方法,这样可以使锅炉本体各部件达到均匀的温度,并注意相应补水。
( 4 )打开几次放气阀,以排出因升温而析出的空气。
( 5 )注意监视锅炉供回水压力和循环泵入口压力,如波动较大,应及时调整。
( 6 )检查各连接处有无渗漏。对人孔、手孔的连接螺钉再拧紧一次.操作时应谨慎缓慢,不能用力过猛:禁止用加长手柄拧紧。
( 7 )冲洗压力表缓冲弯管。冲洗后压力表指针应回到冲洗前的位置,否则应重新冲洗。
( 8 )试开排污阀,检查其是否灵活和严密,同时也要起到放出锅炉底部冷水的作用。排污时水温应低于Ico ℃ ,并应防止因排污而造成的压力降低。排污后应关严排污罚阀,并检查有无漏水现象。排污时一定要暖管。
( 9 )并炉。当启动锅炉需要并炉(并入已运行的热网)时,其出水温度与热网水温应相同。并炉时应缓慢打开出水阀,如无异常再继续开大。并炉时应严格监视锅炉压力与温度,防止超压或超温,并防止出现水击振动。
( 10 )当锅炉压力升到使用工作压力时;
① 对新安装、移装、改装和检修后的锅炉应整定安全阀排放压力。整定结束后,再做一次动作排放试验,最后进行记录和铅封。
② 整定压力和温度控制器,即:“超温停炉”“自动停炉—启炉”“大火—小火”的温度,各温度的排序是:“超温停炉”温度 “自动停炉”温度 “大火转小火”温度 “小火转大火”温度 “自动启炉”温度。
对压力控制器的动作压力应进行校验。
4.3.5 因发生汽化停炉而重新启动时,应先开启补水系统补水放汽,再按程序启动。
4.4锅炉及辅助设备进行调节与监视
4.4.1锅炉转入正常运行后,其负荷调节由负荷调节器自动进行。运行中操作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巡检,加强对运行设备的监视,应使压力、水温和燃烧保持稳定,使锅炉安全和经济地运行。
4.4.2 保持压力的稳定。运行中,应密切监视锅炉进、出口和循环泵入口压力,确保网路压力稳定。发现压力偏低时,应及时补水。
4.4.3 应根据水温与气温关系曲线及时调整锅炉运行。通常供水温度与回水温曲线值相差不大于士2℃
4.4.4 正常燃烧时,炉膛中火焰稳定,呈浅蓝色,一般有轻微隆隆声。如果火焰狭窄无力或有异常声响,均表示燃烧不正常,应及时调整燃气和空气量。若经过调整仍无好转,则应熄火,查明原因,在采取措施消除故障后重新点火。
4.4.5 排污
1 .锅炉排污
排污量的大小和间隔时间,取决于锅水的化验结果。热水锅炉一般每周排污一次,当锅水温度低于,00 ℃ 时才能进行排污。
排污管上如装有两个阀门,一个是慢开阀,装在靠近炉体,另一个是快开阀,装在慢开阀后面。开启排污阀时应先打开快开阀,然后再打开慢开阀。
排污时,要间断地开关排污阀,动作要缓慢,排污时要注意锅炉压力的变化,防止因锅水降压而发生汽化。排污完毕应先关闭慢开阀,然后再关闭快开阀,并检查排污阀是否已关闭严密,无泄漏。排污阀太紧不能转动时,不得用接长旋柄两人合旋,或用工具敲击来打开排污阀。排污时,同一台锅炉各排污点都应按顺序进行排污;几台锅炉合用一根总排污管时,排污要逐台进行。排污过程中若锅炉发生事故,应立即停止排污。
2.除污器清污
每月至少应对回水干管上的除污器进行一次清污.
4.4.6 保持安全附件灵敏可靠
1 .安全阀
( 1 )为防比安全阀的阀瓣和阀座粘住,每周应对安全阀作一次手动排放试验,操作时要轻拉、轻抬、轻放。
( 2 )检查安全阀的铅封是否完好:杠杆式安全阀上的重锤是否发生移动或被加上其他重物。
2 .压力表
( 1 )每周至少冲洗一次压力表缓冲弯管,防止堵塞。冲洗弯管后,不要立即打开弯管上的旋塞,避免高温水直接进入压力表的弹簧管内,导致压力表损坏甚至失灵。
( 2 )经常检查、观察缓冲弯管上的旋塞,应保证其在全开的位置上。
4.4.7 对自动调节装置要求
1应对主控制室外的自动装置每两小时进行一次巡视,确保自动调节装置的调节机构完整、准确、灵活可靠。
2当自动调节装置运行发生异常导致锅炉运行参数失控时,应将自动装置切到手动进行调控。
3 温度控制器
( 1 )按设定温度自动启炉和停炉。
( 2 )按设定温度自动进行大小火转换。
( 3 )超温报警保护。温度上限值应略低于正常出水压力的饱和温度减20 ℃ 。
4压力控制器其报警保护装置应略低于正常出水温度加20 ℃ 的相应饱和压力。
5燃气检漏装置和空气压力继电器工作可靠。
6 熄火保护装置探头牢固、清洁、工作灵敏可靠。
4.4.8 保持锅炉房的整洁和锅炉干燥
1司炉人员要保持锅炉各种附件和锅炉房墙壁、地面的清洁;使用的工具要放在固定位置;不准在锅炉房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2 保持锅炉本体的干燥
( 1 )锅炉范围内的阀门和旋塞,人孔、手孔以及管道的法兰,要保持严密不漏。
( 2 )防止炉脚潮湿。锅炉下面的排水管要引入下水道和水池,不要直接冲刷到炉体上,锅炉的下脚处不积水;排污管应引到排污扩容器或锅炉房外的安全地带;锅炉下部也要保持干燥,不向上浇水,烟囱法兰要严密,防止漏风。
4.5.锅炉房运行控制指标
4.5.1新装、移装、改装的锅炉应当进行热效率测试(正、反平衡);运行锅炉每1 一2 年应作一次热效率测试;必要时应进行燃烧效率测试。
4.5.2 锅炉在设计条件下运行,其热效率不应低于原设计效率的95 %
4.5.3 锅炉正常运行时,其实际负荷不宜低于额定符合的60 %。
4.5.4 锅炉房的燃气、水和电等应计算量。
4.5.5供热系统的失水率应控制在总循环水量的1 %以内。
4.6锅炉及辅助设备的停止运行
4.6.1停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正常停炉
正常停炉前,司炉人员应对锅炉及附属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将所发现的问题记录在有关记录薄内;并通知有关部门。
( 1 )熄火,停止燃气供应,并对锅炉进行后吹扫。
( 2 )关闭燃气截断阀
( 3)循环泵应在锅炉出口温度低于50 ℃ 停运。并根据负荷变化逐台停止循环水泵。停泵时,应先逐渐关闭出水阀,然后停泵。
2 紧急停炉
锅炉运行中,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紧急停炉:
( 1 )因循环不良造成锅水汽化,或锅炉出口热水温度上升到与出口压力下相应饱和温度的差小于20 ℃ 。
( 2 )锅水温度急剧上升失去控制。
( 3 )循环泵或补给水泵全部失效。
( 4 )压力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
( 5 )锅炉元件损坏,危及运行人员安全。
( 6 )补给水泵不断补水,锅炉压力仍然继续下降。
( 7 )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
( 8 )其他异常运行情况,且超过安全运行允许范围。
操作如下:
( 1 )按急停按钮。
( 2 )切断燃料供应。
( 3 )当排水系统故障时,严禁停运循环水泵。
( 4 )锅炉进行通风降温,若电源中断又无备用电源时,有条件可向锅炉加自来水,并通过泄放阀排出,以利降温。
4.7锅炉及辅助设备的故障处理
4.7.1当锅炉出事故时,应进行事故分析,并及时启动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4.7.2 超温、汽化时应按46.1.2 紧急停炉处理。
4.7.3 爆管事故
1 紧急停炉
2检测水质
4.7.4 锅炉房电源中断时应采取下列处理方法:
1投入事故照明电源。
2 将用电设备操作机构恢复到停止位置。
3 将自动调节装置操作机构恢复到手动位置。
4 迅速打开全部炉门,降低炉膛温度。
5开启引风机挡板,保持炉膛负压。
6迅速开启紧急排放阀门并补水。
4.7.5 燃气燃烧常见故障的现象、原因及处理办法(见下表)
故障现象 造成原因 处理办法
接通电源,按启动按钮电机不转 ① 气压不足,锁定。
② 电磁阀不严,检漏锁定。
③ 热继电器开路 ① 调整气压至规定值清理或修理电磁阀按复位按钮,② 检查元件是否损坏以及电流是否正常
启动前后吹扫正常,但不点火 ① 电磁阀不工作
② 电磁阀烧坏
③ 气压太低
④ 风量太大 查线路并修复
换新
调整气压至规定值减少配风,减小风门开度
气压正常,点不着火,电极不打火。 ① 点火变压器烧坏
② 高压线损坏或脱落
③ 间隙过大或地短路
④ 电极碎裂或与地短路
⑤ 间距不适合 换新
重新安装或换新
重新调整
重新调整或换新
重新调整
点后5 秒钟又熄火 ① 气压不足,压降太
② 风量太小
③ 风量太大 重新调整,清理滤网
重新调整
重新调整
冒白烟 ① 风量太大
② 空气湿度太大煤气含氢量高,过氧量大,生成水 调小风门适当减少风量提高进风量及温度
4.8锅炉及辅助设备停止运行后的保养
4.8.1锅炉在停炉后,为防止受热面表面遭受腐蚀,应做好停炉保养工作。常用的停炉保养方法有压力保养、干法保养、湿法保养。当采用其他新技术新方法进行保养时,应征得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并经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使用。
1.压力保养
压力保养一般适用于停炉期限不超过,周的锅炉。用锅炉中的余压(0.05-0.1MPa )保持锅水温度稍高于100 ℃ ,使水即不含氧气,又可阻止空气进入锅筒,为了保持锅水的温度,可以定期在炉膛内升微火,也可定期利用相邻的锅炉蒸汽加热。
2 湿法保养(即满水法保养)
湿法保养使用于停炉,1O-30 天的锅炉。停炉后待锅水冷却到70 ℃ 以下时将水放尽,清除水垢烟灰将所有的人孔、手孔、阀门等封闭严密,并用盲板与运行中的锅炉完全隔离。将软水注入锅炉至最低安全水位。再将己配置好的碱溶液注入锅炉,其剂量为:氢氧化钠,按每吨锅水加8-1Okg :如果选用碳酸钠,按吨锅水加20kg,或用磷酸三钠,按每吨锅水加20kg 。注意使锅炉内碱溶液混合均匀,待碱溶液全部加入后,再用软水注入锅炉,直至水从锅炉最高处冒出后,关闭给水阀。保养期内要定期微火烘炉.保持受热面外部干燥,同时定期开泵进行锅水循环,使各处碱溶液浓度一致,每5 天还要取样化验,如碱度小于5-12mmol 几时,应补加溶液,冬季还要采取防冻措施。
3.干法保养
干法保养使用于长期停炉(一般超过一个月以上)。锅炉停炉后,把水全部放尽,将水垢、粘附物等杂质清除干净。为使锅炉干燥,可用极微火将锅炉烘干,然后将装有块状的生石灰的容器放入锅炉内,把手孔、人孔及汽、水阀门等关闭,炉内也要用容器盛装生石灰放入。生石灰量按每立方米容积8 公斤计算。每月应打开人孔检查锅炉内壁情况,如发生生石灰失效成粉状,应更换新的块状的生石灰,并将所有门孔重新关闭严密。
4.8.2 有关辅助设备也应按其要求做好维护、保养、防止腐蚀。
4.8.3 停运的锅炉及附属设备应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五、巡回检查制度
1 锅炉运行巡检人员必须按各岗位责任制的要求对锅炉及附机定时巡回检查。确保安全运行。
2 巡回检查路线及内容,应根据锅炉房具体情况制定,并张贴在锅炉房操作室墙上。各级人员应了解自己分管部分的安全状况、运行要求和职权。
3 遇有下列情况应增加巡回检查次数。
( 1 )设备带病运转。
( 2 )新装或新投入的设备。
( 3 )设备运行中有可疑现象。
4 巡检人员将巡检情况逐项及时填入运行记录,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同时做好记录。
5 巡检时发现影响人身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应按有管规程妥善处理。
6 巡检时间为,小时1 次。
7 巡回检查完毕,巡检人员向值班长通报情况,并在运行记录上签字。
六、水质处理化验管理制度
1 .水质化验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相应的操作规程。
2 .水处理工要持证上岗,按照规定,定时化验,操作过程正确,取得的各项数据准确,并完整地做好水质化验记录,将记录保存1 年以上.
3 .当炉水控制指标超过规定值时,水处理工要及时记录并通知司炉工,指导司炉工进行排污。
4 .水处理工应做好水处理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如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通知有关人员进行维修,并做好记录。
5 .水处理工应妥善保管好药品、仪器、工具。有毒药品应设专人专柜加锁保管,防止发生意外。
6 .严禁假报分析数据,水处理工对数据负责。
七、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1 .锅炉发生安全事故应按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方面报告.发生事故时,除及时处理外,要保护好现场。
2 .停炉超过4 小时要迅速逐级报告主管领导,如实介绍事故发生前后的经过,不得瞒报、谎报或延误不报。
3 处理事故时,应保持头脑清醒,判断准确,处理果断,要首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处理事故先后顺序原则是“先处理影响安全的重大事故,后一般事故”
4 运行人员遇有事故发生时,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5 处理事故时,要对其他运行锅炉加强监护,以确保安全。
6 对发生事故应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职工没受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7 存运行中不论发牛仟何事故,都应在事故消除后,将发生事故的经过原因检查情况处理方法详细如实地填入运行记录。
八、锅炉房安全和保卫制度
1 .锅炉附属设备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未经登记、检验、有严重缺陷或“三无”产品,不准私自投入运行。
2 .锅炉房应绘制设备平面图和系统管网图,并张贴上墙。
3. 锅炉房炉前、压力表、温度表、水泵房、调压站、仪表间、配电室、中控室、巡回检查走道应有足够的照明。
4 .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锅炉房要做好分工,由专人负责本锅炉房的安全保卫工作。
5 .锅炉房应地面平整,走道通畅、保持所有设备整齐清洁,不准在锅炉房内搭晾衣物等。
6 .消防器材应合格有效,放在明显处由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保证其有效。
7 .备品备件堆放整齐,不得存放与锅炉设备无关的物品。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
8 .锅炉房内严禁吸烟、使用打火机等生产明火的行为。运行期间要严格执行动用明火报告制度,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9.锅炉房门前应注明“锅炉房重点,闲人免进”的字样。除主管部门人员外,其他人员联系工作时,须经当班负责人允许方可进入。运行期间,不准锁住或封住通往室外的门。
10.外来人员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准进入锅炉房,学习参观人员须有关人员陪同,进行登记,不准乱动阀门和运行操作设备,不经允许不得测绘、摄影、抄录等。
11 .外来人员在锅炉房活动期间遇有特殊紧急请况,要听从锅炉值班人员的指挥。
九、经济核算制度
1 .锅炉房应设专(兼)职核算员,进行经济核算,以考核锅炉运行技术经济指标。
2 .年度运行记录的原始资料要完整齐全,装订成册,以便考查,保存期3 年。
3 .锅炉房运行技术经济指标应逐日按班组填写核算表。
4 .每月应对锅炉运行的技术经济指标汇总上报。
5 .经济核算应统计日、月、年度的天然气、电、水等能耗和各种费用。
6 .经济核算应汇总计算出年度的各项单方面能量、负荷率、运行成本和总成本。
十、锅炉运行记录制度
1运行记录自点火试运行之日开始至停火之日止,每班的司炉工、水处理工等必须认真填写记录。
2当班人员必须按规定按时填写各种记录表,记录应准确、可靠、完整,不得弄虚作假。各岗位进行交接班时,应在记录表上签字。记录者应对所填写内容的正确性负责。如发现记录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时,由记录人负责.
3 运行记录由供暖单位主管部门统一保管,并根据其内容的重要性确定保存期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4 运行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各种温度记录;
2 )各种压力记录;
3 )各种能耗记录;
4 )锅炉及附属设备运行情况和故障处理记录;
5 )交接班情况记录;
6 )水质化验及水处理设备运行情况和故障处理记录;
7 )设备检修、保养情况记录;
8 )上级主管领导和锅炉房管理人员检查记录;
9 )事故记录。
十一、报表管理制度
1 .员工登记表
2 .收发文登记表
3 .供暖中心外来人员登记表
4 .锅炉房及供热管网系统安全防火检查记录表
5 .能源消耗日统/月报表
6 .供暖运行温度记录表
7 .供暖温度测试记录表
8 .供暖设备普查表
9 . 供暖中心维护维修记录表
10 . 供暖服务用户意见调查表
服务标准和承诺
1、设置供热运行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司炉及维修人员,并持证上岗;
2、定期对运行人员进行安全和服务意识等方面的教育,确保设备安全无故障运行,运行中不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和停供事故;
3、设常年技术维修服务机构,维修人员24小时值班;
4、接到业主报修通知后,十五分钟到达维修现场,并立即按照《报修处理标准作业规程》和《入户维修服务标准作业规程》进行维修,确保业主满意率达到100 % ;
5、保证设备安全合理运行,并按计划进行维修保养,确保设备完好率达到100 % ,维修率达到100 % ;
6、承担由于违反操作规程引起的设备和人身事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7 、供暖期限为当年的10月15 日至次年的5月15日,并根据实际情况或按照县政府的要求提前或延长供暖;
8、供暖平均温度达到20℃极个别远端用户不低于18℃;
9、每个供暖季按北京市市政管委会京政管字433 号文件《关于用户室温检测暂行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入户测温,抽测的比例不低于用户数的10 % ;
10、业主有效投诉率低于千分之五;
11、严格执行《客户投诉处理作业规程》,确保业主有效投诉解决率达到100 % ,业主满意率达到100 %。
维修、保养方案
(一). 日常维护、检修保养:
1. 锅炉及附属设备的检修、维护保养,包括:
日常运行保养和年度检修、维护保养两方面工作。
2. 日常运行保养
(1)三大安全附件保养(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表):应定时试验、记录、送检;
(2)机械设备保养;应定时检查、实施、记录如润滑、排污、水泵冷却水畅通和排气、风烟泄漏、电气维保和跑、冒、滴、漏等。
3. 年度检修、维护保养:计划在每年三月末前制定。明确检修、维护保养的炉号、项目、方法、时间和负责人。并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4. 供暖锅炉停炉期间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有效的保养方法。
5. 锅炉及附属设备的检修内容和检查验收结果、有关责任人名单,应及时记载在锅炉技术档案或供暖设备档案内,以便查考。
6. 供暖期间运行人员对锅炉及附属设备做(管好、用好、修好)、四会(会使用、会调试、会保养、会排除故障),保证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7. 设备要经常保持清洁,每班前要擦拭干净,保持环境卫生。
(二)、锅炉停止期间的维护保养:
1. 停炉前的准备工作,应把停炉时间及时通知用暖单位,对锅炉、循环泵供暖阀门及管道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记录有问题的故障点。
2. 在确定停炉时间后,及时收集整理用户意见,把发现的问题集中作好记录,以便安排检修。
3. 在停炉后,锅炉出口温度降至50℃以下时,方可停止循环泵。
4. 在供暖系统没有泄漏情况下,保持锅炉及供暖系统内压力在0.1~0.3MPA之间,关闭各系统供热阀门,关闭锅炉进、出水阀门,采用湿式保护法,保养锅炉和系统管道等。并认真进行防腐工作。
5. 锅炉在停炉后,为防止受热面表面遭受腐蚀,应做好停炉保养工作。常用的停炉保养方法有压力保养、干法保养、湿法保养。当采用其他新技术新方法进行保养时,应征得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并经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使用。
(1).压力保养
压力保养一般适用于停炉期限不超过1周的锅炉。用锅炉中的余压(0.05~0.1MPa),保持锅水温度稍高于100℃,使水即不含氧气,又可阻止空气进入锅筒,为了保持锅水的温度,可以定期在炉膛内升微火,也可定期利用相邻的锅炉蒸汽加热。
(2).湿法保养(即满水法保养)
湿法保养使用于停炉10—30天的锅炉。停炉后待锅水冷却到70℃以下时将水放尽,清除水垢烟灰,将所有的人孔、手孔、阀门等封闭严密,并用盲板与运行中的锅炉完全隔离。将软水注入锅炉至最低安全水位。再将已配置好的碱溶液注入锅炉,其剂量为:氢氧化钠,按每吨锅水加8-10kg;如果选用碳酸钠,按吨锅水加20kg,,或用磷酸三钠,按每吨锅水加20kg。注意使锅炉内碱溶液混合均匀,待碱溶液全部加入后,再用软水注入锅炉,直至水从锅炉最高处冒出后,关闭给水阀。保养期内要定期微火烘炉,保持受热面外部干燥,同时定期开泵进行锅水循环,使各处碱溶液浓度一致,每5天还要取样化验,如碱度小于5-12mmol/L时,应补加溶液,冬季还要采取防冻措施。
(3).干法保养
干法保养使用于长期停炉(一般超过一个月以上)。锅炉停炉后,把水全部放尽,将水垢、粘附物等杂质清除干净。为使锅炉干燥,可用极微火将锅炉烘干,然后将装有块状的生石灰的容器放入锅炉内,把手孔、人孔及汽、水阀门等关闭,炉内也要用容器盛装生石灰放入。生石灰量按每立方米容积8公斤计算。每月应打开人孔检查锅炉内壁情况,如发生生石灰失效成粉状,应更换新的块状的生石灰,并将所有门孔重新关闭严密。
6. 有关辅助设备也应按其要求做好维护、保养、防止腐蚀。
7. 停运的锅炉及附属设备应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三).定期大修注意事项:
1. 新安装或大修的燃气锅炉,必须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登记标志,其锅炉房的消防和燃气实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重新启用的锅炉,必须按现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进行定期检验合格,锅炉房的消防和燃气设施完好,方可投入运行。
2. 大修完毕后的锅炉各项调节调试应严格按项目主管或生产调度指令按步骤进行。
3. 锅炉大修作业人员、电、气工及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操作证的类别必须与所操作的设备相符;操作证还应分为燃油燃气的类别;操作证应是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
4. 锅炉有关安全技术档案和各项运行记录完备。
5. 锅炉房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并有必要的图纸表,并已制定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6. 锅炉及附属设备完好率100%。
(四).锅炉供暖和维修标准
序号 工程项目 维修内容 质量标准 限时要求
停炉检修 1 热源部分(含热力点) 对锅炉热交换器及所有附属设备节门进行全面检修 通过检修提高锅炉热交换器及附属设备的完好率,节门开关灵活有效。 九月底前完成
2 管道部分 管道局部糟朽、保温脱落、节门开关不灵活及管道进水。 检修后做到管道保温好、节门开关灵活有效、地沟做到不进雨、下水。
3 室内部分 室内管线局部糟朽、散热器损坏、节门开关不灵活及暖气局部不热。 检修后做到管线、散热器完好,节门开关灵活有效、解决好暖气局部不热。
运行期间 1 热源、热交换器及附属设备 对锅炉、热交换器及所有的附属设备、节门定期维修保养。 保证锅炉、热交换器及所有的附属设备正常运行,节门开关灵活,杜绝跑、冒、滴、漏。
2 室内设备 室内管线、散热片、节门存在跑、冒、滴、漏现象的应维修 维修后杜绝室内设备跑、冒、滴、漏。 对室内出现大跑水接到用户报修后,半小时之内赶到现场处理,滴漏接到报修后2小时内赶到现场处理
3 暖气局部不热 室内管线及散热器存在局部不热现象。 维修后,室内管线及散热器应恢复正常。 接到用户报修后4小时之内到现场处理
锅炉运行的安全管理技术措施
锅炉的运行及安全管理十分重要,为此我们拟采取下列管理与技术措施,确保承包后,采暖季供热系统顺利运行。
(一) 配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由总经理直接领导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确 保锅炉正常运行,负责设备维修及技术等管理工作。
(二) 我公司接管供热运行后,马上组织有关管理人员进驻现场。从甲方单位全面接管锅炉房及管道等有关设备的竣工图纸及资料,尽快熟悉现场及设备,小区房屋的热工特性,了解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初步方案,争取马上进行冷态试运行,进一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三) 公司现有人员中抽调得力的班长、司炉人员组成责任心强、技术熟练、有较多经验的人员,组成运行和维修班组,集中一周时间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
培训重点为:
1、 了解和熟悉小区的基本情况,了解和熟悉小区供热设备及管线的基本情况,了解小区建筑物的热工特性;
2、 强化燃气锅炉房的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等各项规章制度的再教育。重新学习和贯彻《北京市供暖热水锅炉系统运行操作规程》,国家劳动部《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及《锅炉安全管理规则》等有关文件。考核合格后上岗。
(四)立即对锅炉设备进行检查,提出入冬前的检修方案,确保冬季供热顺利进行。
(五)拟每班配备一定数量维修工人,及时为用户服务,做到小问题及时处理不过夜。属于班组不能解决的及时报公司,由公司组织内、外力量进行抢修。
(六)管线热平衡任务由公司配备的专业人员随时观察,研究管线平衡中的问题,及时进行水利平衡调整,达到用户满意。
(七)建立报表记录,统计制度。内容包括:锅炉运行日志,水处理设备水质监督,化验报表,天然气、电力、水量的计量统计报表,做到每班记录、每班核算,每日小结。考核指标按季节分解到班组,在保证供热质量的情况下,节约能源降低成本,争取甲方、用户、业主三方满意。
(八)由公司组织有关人员定期、不定期检查三项制度、三个规程以及统计、核算制度贯彻执行情况,做到防患于未然。供热设备维修管理技术措施:除了加强对司炉人员的运行和操作管理外,停炉以后,对设备的全面检查、检修、保养对来年安全供热是小区甲方管理中一个及其重要的问题。针对小区的具体情况,制定以下技术措施对设备进行检修。根据日常运行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执行中的问题再逐步完善、补充。
(一)设备检修周期:每年4 月1日至当年9 月30 日。
(二)设备检修时间:本公司将时间分为两类。
1、设备小修周期,设备实际运行的时间3000—4000 小时,相当于一个采暖季。
2、设备大修周期,设备实际运行的时间1—16000 小时,相当于四个采暖季。在平日加强运行管理,停炉后认真执行小修项目,四个采暖季大修一次,应当没有问题。
(三)根据检修周期对设备制定周期检修计划。
燃气热水锅炉周期年检项目表
被检单位: 炉 号:
检修日期: 年 月 日 检修人员:
序号 检修保养项目 存在问题 运行正常 维修后恢复正常
1 燃气球阀门、过滤器
2 燃气调压器
3 燃气主电磁阀、点火电磁阀
4 燃气泄漏检测系统
5 锅炉进出水阀门及管路
6 回水压力表、温度传感器、温度调节器
7 供水压力表、供水温度传感器
8 集气罐上超压保护、超温保护及报警
9 水位保护系统(缺水保护)及报警
10 自动点火系统(点火变压器、高压线、点火电报)
11 火焰监视系统(电眼、火焰探测棒)及警报
12 燃烧器
13 风门及联杆等机械联动系统
14 风压开关及保护系统
15 控制柜及接触器、中间继电器
16 程序控制器、大小火转换控制系统
17 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
18 循环泵及连锁保护
19 排污阀、锅炉进出水阀门
20 前拱保温及耐火材料
21 燃气配比及烟气温度
备注 被检单位:
经手人:
日期: 年 月 日
设备维修保养技术措施
除了加强对司炉人员的运行和操作管理外,停炉以后,对设备的全面检查、检修、保养对来年安全供热,是小区甲方管理中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针对小区的具体情况,制定以下技术措施,对设备进行检修。根据日常运行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执行中的问题再逐步完善、补充。
一、 设备检修周期:每年4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
二、 设备检修周期:本措施将周期分为两类。
1、 设备小修周期,设备实际运行时间3000—4000小时,相当于一个采暖季。
2、 设备大修周期,设备实际运行的时间为12000—16000小时,相当于四个采暖季。在
平日加强运行管理,停炉后认真执行小修项目,四个采暖季大修一次,确保没有问题。
三、 根据检修周期,对设备制定周期检修计划。
四、 供热设备大、中、小修项目表:
检修项目名称 大、中修项目 小修项目 标准
1、锅炉本体受热面 1、在锅炉工作压力下,进行全面外观检查,包括平台、扶梯、钢架是否牢固,保温破损情况,锅炉水出入口阀门法兰连接、排污、泄水、安全门连接等状况。
2、内部检查。打开入孔门,检查管板、烟板有无裂纹,受热面及管子,有无鼓疱,凹坑锈蚀、裂纹,重皮等情况。视情况换管或修理。检查管内及管外烟垢、水垢情况。水垢厚度超过1mm,应先化学清洗后机械方法予以清除。然后重点检查排污门入口,压力表及自控测量点管路有无残垢堵塞。
3、大修后做水压试验(工作压力下的1.25倍)。 1、同大修项目(1)对跑冒滴漏处,应予以处理。
2、打开入孔门,手孔盖,检查水垢、烟垢情况。情况严重者,按大修处理。 1、本体各点无泄漏现象。
2、受热面完好,无鼓疱、裂纹现象,凹坑、锈蚀不超过0.5mm。
3、水压试验压力为工作压的1.25倍。
2、管道系统及附件 1、拆除锅炉进出水以及排污、泄水等阀门进行水压试验(工作压力的1.25倍)。不合格者解体修理。
2、分水缸进出水泄水等阀门拆下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者解体修理。 1、分水缸、循环泵、板式换热器等进出口阀门在充水压力情况下检查。对泄漏者或拧紧螺丝或换填料,做到不泄漏。
2、检查锅炉房内所有管道绝热保温情况,对损坏者进行修补。
3、管道支架检查。活动支座应能自由移动。(套同或波纹管式伸缩节应检查泄漏情况)。固定支座处的螺丝不应当松动。
4、除污器杂物清理。
5、水泵出口的逆止阀检查。阀瓣开启灵活,同阀体连接没有脱落现象。 1、管道系统无泄漏
2、管道保温完好
3、阀门等水压试验合格
3、锅炉安全附件 (1)压力表 2—3采暖季送技监部门检查 在工作压力下检查指针位置,红外标志应明显清楚。无压力时指针应回至零。出现误差送技监部门鉴定。 送检按规定标准
(2)安全阀 1—2采暖季送技监部门检查 在升压情况下检查安全阀起跳,回座压力是否合格。铅封完整,泄水管畅通。 送检按规定标准
4、水泵 解体检查叶轮磨损,锈蚀情况,轴承磨损情况,更换密封填料(圈)。对卧式离心泵还应检查油位表 联轴节是否水平对正,轴承是否磨损,加润滑油加密封填料。 密封完好,无异常震动噪音
5、板式换热器 卸下进入出口水门,检查结垢情况。如果结垢超过0.5mm应解体,清理水垢后,重新组装,做超水压试验,一、二次均不得泄漏。 外观检查。 结垢不得超过0.5mm,组装后水压试验无泄漏
6、热工自控仪表 1.2—3 采暖季前将超温超压一次仪表(传感器)送技监部门检定。2.变频水泵出口压力变送器检定周期同上。 在共热即将结束之际,对锅炉超温,超压报警器灵敏度进行检查。超温上限低于出水压力饱和温度20℃,超压报警器值应低于正常出水温度加20℃时的饱和压力。出现异常,应检查传感器及电器回路。 送检按规定标准
7、燃气系统 2—3采暖季请有关部门对燃气捡漏装置做模拟试验,确保报警(声、光)灵敏,联锁机构动作准确。 1、阀膜片检查,没有腐蚀、破损。控制线图绝缘达标。2、检查熄火保护探头应清洁、牢固。
3、清理燃气过滤器,更换过滤网布。 1、系统不得有任何泄露点
2、保护装置可靠
3、报警系统正常
4、联锁正常
8、烟道系统 1、检查烟囱腐蚀情况,热膨胀情况,固定装置有无损坏。
2、烟道闸板开关动作检查应灵活。防爆门的框及活动板有无变形。 无外部损坏、变形,无严重锈蚀,烟闸板、防爆门无异常
9、水处理设备 1、根据情况补充、更新部分树脂。
2、检查解析及钢屑除氧器内部腐蚀情况。
清洗水箱 保证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水垢达标
10、锅炉保养 干式保养。检修后可用化纤丝袋,放入炉内,密封。 按干式保养法药剂说明
五、 锅炉房及换热站维修保养的具体时间安排,见《设备维修保养进度计划表》。
六、 锅炉保养维修当中涉及到大修情况时同甲方进行协商。
入室维修操作规程
(一) 维修前的准备工作
1维修人员在接受任务时,应详细了解工作内容,做好维修准备工作。
2按公司规定统一着装,工作服要整洁干净,检查胸牌是否带好。
3检查是否带了抹布和脚套。
4检查维修工具和常用备件是否带齐全。
5维修人员在10分钟内完成准备工作,紧急事故在接到电话后15分钟内到达。若遇非紧急情况,与客户约定时间,准时到达。
(二) 入户
1 维修服务人员到达客户门外,正对门镜后退一步,按响门铃,若没人反应,过5秒钟再按一次,若没有门铃,则用右手中指弯曲敲三次,每次一组,两组间隔5秒,力度要适中,切忌用脚或异物敲门。
2 客户听到铃声发响,应回答:“您好,热能鸿业公司的,约好来给您维修××的”。
3 客户开门后,维修工应出示《客户报修单》,并将维修项目和内容向客户说明。
4 经客户同意后,换成脚套(或征求意见换拖鞋或不换)再随客户进入室内。
(三) 维修服务
1进入工作现场,若发现室内的家具或其他器具妨碍维修工作,特别是维修过程中有可能给装修外观性能等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维修工应向客户说明,并争得客户同意,方可进行挪动维修。
2维修工根据现场情况,对于当时可以进行维修的项目,应向客户说明大概所需的工时、物料,征得客户同意后,再进入下一步骤。
3准备工作完成后,将工具、材料拿出,放在工具包上,尽量不弄脏地面、墙面等。
4维修过程中,维修人员若发现工具和材料没有带齐,应向客户解释清楚,再回去取。
5维修过程中,维修工应尽量快速、有效地进行,若需客户配合,应礼貌地与客户协商。
6维修结束后,维修工应收起工具,将现场整理干净,并用抹布擦干净。
7请客户检修维修质量,并示范使用功能,客户验收合格后,请其在《维修单》上签字。
8维修人员维修完后,应礼貌地向客户道再见后离开。
9维修结束回来,应将《维修单》交至维修主管处。
(四) 其他注意事项
1在现场不能当时解决的维修项目,维修工应向客户解释清楚,说明原因,并约及时约定下次维修时间。
2维修工在住户家中维修时,举止要文明得体,不能东瞅西看。
3在维修过程中,维修人员不得与客户聊天或谈论与工作无关的事,严禁与客户谈论公司内部事务,严禁使用客户家中的电话。
篇9:黑龙江省供热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消防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消防管理,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护公共财产、公民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做好消防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责任和全省人民的义务。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城乡的一切部门、单位和个人。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的消防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监督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 消防监督
第五条 公安机关的消防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应经常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应及时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或《重大火险隐患整改催办书》;对处于危急状态随时可能发生火灾、爆炸的火险隐患,应即发出《停止生产经营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整改,并按规定时限验收。上述通知书副本应同时分送当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条 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应对城镇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改善进行监督检查。对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及工程审批部门执行国家有关防火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消防措施落实,对竣工的工程进行消防安全验收。
第七条 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应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企业生产、维修、经营的消防器材、设备等产品的规格、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负责核定火灾损失,调查确定火灾原因,依法对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九条 各部门、单位必须制定用火管理及审批制度,严格执行火灾危险场所和五级大风天禁止用火的有关规定。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维修,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风天用火用电、值班值宿、灭火准备和安全检查,按本规定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条 各部门、单位对电工、焊接工、油漆工、更夫及从事火工、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的操作人员,必须定期进行消防安全的专门培训,未经培训或未取得操作证的人员禁止上岗操作。
第十一条 各级城镇规划、建设、公用、邮电等部门必须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具体建设规划,并负责建设和管理。原有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损坏的,应增建和维修。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经常组织有关部门对防火间距和消防通道进行清理疏通,并制定规定加强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防火间距和堵塞消防通道。
暂设工程、物资存放、搭建简易建筑、集市贸易市场消防通道等项具体消防管理措施,按本规定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经营木材贮存、木材加工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应采取严格的消防管理措施,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加强管理。木材贮存、加工企业的防火责任、公共消防设施、电气设备、木材贮量及其它消防管理措施,按本规定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凡使用高层建筑的单位和文物保护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高层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消防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影剧院、俱乐部、体育馆等公共场所,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并不得超过额定座席人数,保持安全出口和通道畅通。
第十六条 各类物资仓库应严格执行国家《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商场、商店严禁以营业室、柜台为库,超量储存商品。
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贮存、运输、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生产、维修、经销消防器材、设备和灭火药剂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定。严禁生产、维修、经销不合格的消防器材、设备和灭火药剂。
第十九条 存在火险隐患的单位,必须按公安部门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规定的限期进行整改,其上级主管部门应按《通知书》副本,负责督促整改;确需延期整改的整改单位,应在五日内向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申请延期整改,并递送有领导签字具保的《安全保证书》。公安消防部门应在接到申请的五日内进行复查处理。
第四章 防火责任和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及街道、村屯必须层层落实防火责任制。各级领导必须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本规定,组织制定防火安全规章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职工岗位防火责任制。
2、结合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开展消防法规、消防常识的宣传教育,对职工进行安全考核,落实安全措施,改善防火条件。
3、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整改火险隐患,完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4、追查处理火警、火灾事故,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5、对消防有功或违反消防法规人员进行奖惩。
第二十一条 职工和居民必须严格遵守消防法规,对所在岗位和住宅的消防安全负责。并有权利和义务对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检举揭发。
第二十二条 工程设计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对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建设单位必须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火设计送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核监督;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防火设计施工,不得擅自改动;未经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参加验收或验收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工程,禁止投入使用。
工程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审批工程,对工程审批负责。
第二十三条 宣传、教育和文化部门,应经常开展消防法规、消防知识、火灾情况及经验教训的宣传宴会教育。
第二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配置必需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维护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设备是每个单位和个人的义务,不准损坏和擅自动用消防器材设备,不准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
第五章 消防组织
第二十五条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街道、村屯,应建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根据需要配备专兼职防火干部,并普遍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训练,做好防火和灭火工作。
第二十六条 居民超过一万五千人的镇,应建立专职消防队;使用高层建筑或火灾危险较大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应按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建立专职消防队,并组织训练和执勤,做好消防工作。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执行《城镇消防站布局与技术装配备标准》,过去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限期解决。
第六章 火灾扑救
第二十八条 发现火警时,每人公民都有义务迅速向消防队报告和支援灭火,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对报警人员提供方便。起火单位应迅速组织扑救。
第二十九条 执行灭火任务的消防车辆,可以使用一般不准通行的道路、空地,其他车辆和人员必须避让。扑救火灾急需运送的消防器材、车辆及人员,一切交通运输部门应优先往返运送。
第三十条 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负责指挥扑救火灾。发生大的火灾,当地人民政府应立即成立火场指挥部。灭火紧急需要时,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有权调用交通、运输、供水、供电、邮电通讯、医疗及其他部门的人力物力,有权决定拆除能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建筑物,并实行交通管制。
第三十一条 专职、义务消防队,因支援扑救火灾所消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费用,以及用于火灾原因技术鉴定的费用,经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核实后,由起火责任单位支付;扑救居民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酌情予以补偿。
第七章 处 罚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进行消防管理处罚。
消防处理处罚分为:警告、罚款、拘留三种。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或单位领导人员,处以警告、拘留,或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1、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拒绝或阻挠公安消防监督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执行消防管理处罚、调查火灾原因、追查火灾责任或有意隐匿实情提供假证的。
2、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在禁火期或禁止烟火的场所擅自动用烟火的;违反或指令他人违反消防法规、制度的;纵容或批准违章带险生产经营的;指派未经安全培训或无证人员上岗的;违章安装、使用电气设备的,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失职的。
3、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私建滥建挤占防火间距和堵塞消防通道的;拖延或拒绝改善木材贮存、加工企业防火条件的;不执行有关高层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消防管理规定的。
4、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在公共场所随意增加座席,堵塞安全出口、通道或随意封闭疏散门的;库房、库区物资超储或堆放混乱不加改正的。
5、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不执行有关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规定的。
6、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或不按技术标准生产、维修消防器材、设备、药剂和经销不合格消防器材、设备、药剂的。
7、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不按公安消防监督部门通知,无故拖延整改火险隐患和不停止生产经营的。
8、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
9、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不按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进行工程设计和不按工程防火设计施工经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指出后不改进的;擅自将未经审批工程投入施工或改动已经审批的工程防火设计的;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用途和建筑结构的;工程未经公安消防监督部门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
10、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未将工程的防火设计送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核的。
11、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不按规定建立消防组织的;埋压、圈占、损毁公共消防设施的;不按规定配置或损坏、挪用消防器材、设备的;损毁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的,应负赔偿责任。
12、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谎报火警、阻止报警或拒绝对报警人员提供方便的;发现火情坐视不报、不救的。
13、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在火灾现场扰乱秩序,阻碍消防车辆通行,妨碍灭火指挥的,拒绝执行扑救火灾指令的。
第三十四条 对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的,除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予以上述处罚外,对单位处以罚款:
1、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非法从事消防器材生产、维修的,设收产品和全部非法所得;不按技术标准生产、维修或经销不合格产品的,处以五百元至三千元罚款;因消防器材质量低劣,贻误火灾扑救的,每台件处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
2、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接到《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无理拖延期整改的,逾期罚款五百元至三千元;接到《重大火险隐患整改催办书》无理拖延整改的,逾期罚款五百元至五千元;接到《停止生产经营通知书》不执行的,罚款三千元至一万元。
3、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工程审批部门不按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审批工程,经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指出后拒不整改的,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者的行政责任。
4、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不按工程防火设计施工的,按工程总概算的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负责承担重新施工的费用;施工、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经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提出意见仍不采取整改措施继续违章施工的,按工程总概算的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重新履行审批手续或重新设计,重新施工。未经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参加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工程,罚款一千元至五千元。并从发现之日起,对继续生产经营的,每日罚款一百元至五百元。验收时发现火险隐患,按本规定第十九条处理。
5、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不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或拒绝建立消防组织的,处以五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无视消防法规造成火灾事故的,每次罚款一千元至五千元;发生重大火灾的,按火灾损失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罚款,对单位按相应条款罚款数额加一倍处罚。
第三十七条 消防管理处罚由公安机关裁决,同时有两种以上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处罚。同时处以拘留、罚款的,同时执行。对消防管理处罚裁决不服的,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提出申诉的,原裁决暂缓执行。上一级公安机关接到申诉五日内做出最后裁决,并立即执行。
对个人的罚款,裁决后五日内既不申诉又不缴纳的逾期改处拘留,对单位的罚款,裁决后十五日内不缴纳的逾期加收百分之十的滞纳金。
企业单位被罚款项在自有资金中支付;机关、团体及事业单位被罚款项在预算外资金或包干经费结余中支付。
公安机关所收罚没款一律上缴地方财政。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存有重大火险隐患拒绝整改或防火条件恶劣、安全管理混乱经提出又不改善的,除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处罚外,予以查封,停止其生产经营。
第三十九条 发生火灾的单位,当年不能评为六好企业和文明单位。原六好企业和文明单位发生火灾,批准部门应在十五日内撤销其称号和享受的各种待遇。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责任人员,除由公安机关予以消防管理处罚外,主管部门应视情节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造成一般火灾、重大火灾、特大火灾的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应分别报县、市(行署)、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按干部、职工管理权限,由人事、劳动部门履行手续。火灾事故的处理末经审查同意不得结案。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按法律程序办理。
第四十二条 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应认真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公安消防监督人员,在执行本规定时,如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乱纪的行为或故意包庇有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人,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因渎职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篇10:供热运行管理规定
七、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1 .锅炉发生安全事故应按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方面报告.发生事故时,除及时处理外,要保护好现场。
2 .停炉超过4 小时要迅速逐级报告主管领导,如实介绍事故发生前后的经过,不得瞒报、谎报或延误不报。
3 处理事故时,应保持头脑清醒,判断准确,处理果断,要首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处理事故先后顺序原则是“先处理影响安全的重大事故,后一般事故”
4 运行人员遇有事故发生时,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5 处理事故时,要对其他运行锅炉加强监护,以确保安全。
6 对发生事故应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职工没受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7 存运行中不论发牛仟何事故,都应在事故消除后,将发生事故的经过原因检查情况处理方法详细如实地填入运行记录。
八、锅炉房安全和保卫制度
1 .锅炉附属设备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未经登记、检验、有严重缺陷或“三无”产品,不准私自投入运行。
2 .锅炉房应绘制设备平面图和系统管网图,并张贴上墙。
3. 锅炉房炉前、压力表、温度表、水泵房、调压站、仪表间、配电室、中控室、巡回检查走道应有足够的照明。
4 .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锅炉房要做好分工,由专人负责本锅炉房的安全保卫工作。
5 .锅炉房应地面平整,走道通畅、保持所有设备整齐清洁,不准在锅炉房内搭晾衣物等。
6 .消防器材应合格有效,放在明显处由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保证其有效。
7 .备品备件堆放整齐,不得存放与锅炉设备无关的物品。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
8 .锅炉房内严禁吸烟、使用打火机等生产明火的行为。运行期间要严格执行动用明火报告制度,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9.锅炉房门前应注明“锅炉房重点,闲人免进”的字样。除主管部门人员外,其他人员联系工作时,须经当班负责人允许方可进入。运行期间,不准锁住或封住通往室外的门。
10.外来人员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准进入锅炉房,学习参观人员须有关人员陪同,进行登记,不准乱动阀门和运行操作设备,不经允许不得测绘、摄影、抄录等。
11 .外来人员在锅炉房活动期间遇有特殊紧急请况,要听从锅炉值班人员的指挥。
九、经济核算制度
1 .锅炉房应设专(兼)职核算员,进行经济核算,以考核锅炉运行技术经济指标。
2 .年度运行记录的原始资料要完整齐全,装订成册,以便考查,保存期3 年。
3 .锅炉房运行技术经济指标应逐日按班组填写核算表。
4 .每月应对锅炉运行的技术经济指标汇总上报。
5 .经济核算应统计日、月、年度的天然气、电、水等能耗和各种费用。
6 .经济核算应汇总计算出年度的各项单方面能量、负荷率、运行成本和总成本。
十、锅炉运行记录制度
1运行记录自点火试运行之日开始至停火之日止,每班的司炉工、水处理工等必须认真填写记录。
2当班人员必须按规定按时填写各种记录表,记录应准确、可靠、完整,不得弄虚作假。各岗位进行交接班时,应在记录表上签字。记录者应对所填写内容的正确性负责。如发现记录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时,由记录人负责.
3 运行记录由供暖单位主管部门统一保管,并根据其内容的重要性确定保存期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4 运行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各种温度记录;
2 )各种压力记录;
3 )各种能耗记录;
4 )锅炉及附属设备运行情况和故障处理记录;
5 )交接班情况记录;
6 )水质化验及水处理设备运行情况和故障处理记录;
7 )设备检修、保养情况记录;
8 )上级主管领导和锅炉房管理人员检查记录;
9 )事故记录。
十一、报表管理制度
1 .员工登记表
2 .收发文登记表
3 .供暖中心外来人员登记表
4 .锅炉房及供热管网系统安全防火检查记录表
5 .能源消耗日统/月报表
6 .供暖运行温度记录表
7 .供暖温度测试记录表
8 .供暖设备普查表
9 . 供暖中心维护维修记录表
10 . 供暖服务用户意见调查表
服务标准和承诺
1、设置供热运行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司炉及维修人员,并持证上岗;
2、定期对运行人员进行安全和服务意识等方面的教育,确保设备安全无故障运行,运行中不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和停供事故;
3、设常年技术维修服务机构,维修人员24小时值班;
4、接到业主报修通知后,十五分钟到达维修现场,并立即按照《报修处理标准作业规程》和《入户维修服务标准作业规程》进行维修,确保业主满意率达到100 % ;
5、保证设备安全合理运行,并按计划进行维修保养,确保设备完好率达到100 % ,维修率达到100 % ;
6、承担由于违反操作规程引起的设备和人身事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7 、供暖期限为当年的10月15 日至次年的5月15日,并根据实际情况或按照县政府的要求提前或延长供暖;
8、供暖平均温度达到20℃极个别远端用户不低于18℃;
9、每个供暖季按北京市市政管委会京政管字433 号文件《关于用户室温检测暂行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入户测温,抽测的比例不低于用户数的10 % ;
10、业主有效投诉率低于千分之五;
11、严格执行《客户投诉处理作业规程》,确保业主有效投诉解决率达到100 % ,业主满意率达到100 %。
维修、保养方案
(一). 日常维护、检修保养:
1. 锅炉及附属设备的检修、维护保养,包括:
日常运行保养和年度检修、维护保养两方面工作。
2. 日常运行保养
(1)三大安全附件保养(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表):应定时试验、记录、送检;
(2)机械设备保养;应定时检查、实施、记录如润滑、排污、水泵冷却水畅通和排气、风烟泄漏、电气维保和跑、冒、滴、漏等。
3. 年度检修、维护保养:计划在每年三月末前制定。明确检修、维护保养的炉号、项目、方法、时间和负责人。并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4. 供暖锅炉停炉期间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有效的保养方法。
5. 锅炉及附属设备的检修内容和检查验收结果、有关责任人名单,应及时记载在锅炉技术档案或供暖设备档案内,以便查考。
6. 供暖期间运行人员对锅炉及附属设备做(管好、用好、修好)、四会(会使用、会调试、会保养、会排除故障),保证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7. 设备要经常保持清洁,每班前要擦拭干净,保持环境卫生。
(二)、锅炉停止期间的维护保养:
1. 停炉前的准备工作,应把停炉时间及时通知用暖单位,对锅炉、循环泵供暖阀门及管道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记录有问题的故障点。
2. 在确定停炉时间后,及时收集整理用户意见,把发现的问题集中作好记录,以便安排检修。
3. 在停炉后,锅炉出口温度降至50℃以下时,方可停止循环泵。
4. 在供暖系统没有泄漏情况下,保持锅炉及供暖系统内压力在0.1~0.3MPA之间,关闭各系统供热阀门,关闭锅炉进、出水阀门,采用湿式保护法,保养锅炉和系统管道等。并认真进行防腐工作。
5. 锅炉在停炉后,为防止受热面表面遭受腐蚀,应做好停炉保养工作。常用的停炉保养方法有压力保养、干法保养、湿法保养。当采用其他新技术新方法进行保养时,应征得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并经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使用。
(1).压力保养
压力保养一般适用于停炉期限不超过1周的锅炉。用锅炉中的余压(0.05~0.1MPa),保持锅水温度稍高于100℃,使水即不含氧气,又可阻止空气进入锅筒,为了保持锅水的温度,可以定期在炉膛内升微火,也可定期利用相邻的锅炉蒸汽加热。
(2).湿法保养(即满水法保养)
湿法保养使用于停炉10—30天的锅炉。停炉后待锅水冷却到70℃以下时将水放尽,清除水垢烟灰,将所有的人孔、手孔、阀门等封闭严密,并用盲板与运行中的锅炉完全隔离。将软水注入锅炉至最低安全水位。再将已配置好的碱溶液注入锅炉,其剂量为:氢氧化钠,按每吨锅水加8-10kg;如果选用碳酸钠,按吨锅水加20kg,,或用磷酸三钠,按每吨锅水加20kg。注意使锅炉内碱溶液混合均匀,待碱溶液全部加入后,再用软水注入锅炉,直至水从锅炉最高处冒出后,关闭给水阀。保养期内要定期微火烘炉,保持受热面外部干燥,同时定期开泵进行锅水循环,使各处碱溶液浓度一致,每5天还要取样化验,如碱度小于5-12mmol/L时,应补加溶液,冬季还要采取防冻措施。
(3).干法保养
干法保养使用于长期停炉(一般超过一个月以上)。锅炉停炉后,把水全部放尽,将水垢、粘附物等杂质清除干净。为使锅炉干燥,可用极微火将锅炉烘干,然后将装有块状的生石灰的容器放入锅炉内,把手孔、人孔及汽、水阀门等关闭,炉内也要用容器盛装生石灰放入。生石灰量按每立方米容积8公斤计算。每月应打开人孔检查锅炉内壁情况,如发生生石灰失效成粉状,应更换新的块状的生石灰,并将所有门孔重新关闭严密。
6. 有关辅助设备也应按其要求做好维护、保养、防止腐蚀。
7. 停运的锅炉及附属设备应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三).定期大修注意事项:
1. 新安装或大修的燃气锅炉,必须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登记标志,其锅炉房的消防和燃气实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重新启用的锅炉,必须按现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进行定期检验合格,锅炉房的消防和燃气设施完好,方可投入运行。
2. 大修完毕后的锅炉各项调节调试应严格按项目主管或生产调度指令按步骤进行。
3. 锅炉大修作业人员、电、气工及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操作证的类别必须与所操作的设备相符;操作证还应分为燃油燃气的类别;操作证应是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
4. 锅炉有关安全技术档案和各项运行记录完备。
5. 锅炉房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并有必要的图纸表,并已制定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6. 锅炉及附属设备完好率100%。
(四).锅炉供暖和维修标准
序号 工程项目 维修内容 质量标准 限时要求
停炉检修 1 热源部分(含热力点) 对锅炉热交换器及所有附属设备节门进行全面检修 通过检修提高锅炉热交换器及附属设备的完好率,节门开关灵活有效。 九月底前完成
2 管道部分 管道局部糟朽、保温脱落、节门开关不灵活及管道进水。 检修后做到管道保温好、节门开关灵活有效、地沟做到不进雨、下水。
3 室内部分 室内管线局部糟朽、散热器损坏、节门开关不灵活及暖气局部不热。 检修后做到管线、散热器完好,节门开关灵活有效、解决好暖气局部不热。
运行期间 1 热源、热交换器及附属设备 对锅炉、热交换器及所有的附属设备、节门定期维修保养。 保证锅炉、热交换器及所有的附属设备正常运行,节门开关灵活,杜绝跑、冒、滴、漏。
2 室内设备 室内管线、散热片、节门存在跑、冒、滴、漏现象的应维修 维修后杜绝室内设备跑、冒、滴、漏。 对室内出现大跑水接到用户报修后,半小时之内赶到现场处理,滴漏接到报修后2小时内赶到现场处理
3 暖气局部不热 室内管线及散热器存在局部不热现象。 维修后,室内管线及散热器应恢复正常。 接到用户报修后4小时之内到现场处理
锅炉运行的安全管理技术措施
锅炉的运行及安全管理十分重要,为此我们拟采取下列管理与技术措施,确保承包后,采暖季供热系统顺利运行。
(一) 配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由总经理直接领导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确 保锅炉正常运行,负责设备维修及技术等管理工作。
(二) 我公司接管供热运行后,马上组织有关管理人员进驻现场。从甲方单位全面接管锅炉房及管道等有关设备的竣工图纸及资料,尽快熟悉现场及设备,小区房屋的热工特性,了解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初步方案,争取马上进行冷态试运行,进一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三) 公司现有人员中抽调得力的班长、司炉人员组成责任心强、技术熟练、有较多经验的人员,组成运行和维修班组,集中一周时间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
培训重点为:
1、 了解和熟悉小区的基本情况,了解和熟悉小区供热设备及管线的基本情况,了解小区建筑物的热工特性;
2、 强化燃气锅炉房的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等各项规章制度的再教育。重新学习和贯彻《北京市供暖热水锅炉系统运行操作规程》,国家劳动部《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及《锅炉安全管理规则》等有关文件。考核合格后上岗。
(四)立即对锅炉设备进行检查,提出入冬前的检修方案,确保冬季供热顺利进行。
(五)拟每班配备一定数量维修工人,及时为用户服务,做到小问题及时处理不过夜。属于班组不能解决的及时报公司,由公司组织内、外力量进行抢修。
(六)管线热平衡任务由公司配备的专业人员随时观察,研究管线平衡中的问题,及时进行水利平衡调整,达到用户满意。
(七)建立报表记录,统计制度。内容包括:锅炉运行日志,水处理设备水质监督,化验报表,天然气、电力、水量的计量统计报表,做到每班记录、每班核算,每日小结。考核指标按季节分解到班组,在保证供热质量的情况下,节约能源降低成本,争取甲方、用户、业主三方满意。
(八)由公司组织有关人员定期、不定期检查三项制度、三个规程以及统计、核算制度贯彻执行情况,做到防患于未然。供热设备维修管理技术措施:除了加强对司炉人员的运行和操作管理外,停炉以后,对设备的全面检查、检修、保养对来年安全供热是小区甲方管理中一个及其重要的问题。针对小区的具体情况,制定以下技术措施对设备进行检修。根据日常运行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执行中的问题再逐步完善、补充。
(一)设备检修周期:每年4 月1日至当年9 月30 日。
(二)设备检修时间:本公司将时间分为两类。
1、设备小修周期,设备实际运行的时间3000—4000 小时,相当于一个采暖季。
2、设备大修周期,设备实际运行的时间1—16000 小时,相当于四个采暖季。在平日加强运行管理,停炉后认真执行小修项目,四个采暖季大修一次,应当没有问题。
(三)根据检修周期对设备制定周期检修计划。
燃气热水锅炉周期年检项目表
被检单位: 炉 号:
检修日期: 年 月 日 检修人员:
序号 检修保养项目 存在问题 运行正常 维修后恢复正常
1 燃气球阀门、过滤器
2 燃气调压器
3 燃气主电磁阀、点火电磁阀
4 燃气泄漏检测系统
5 锅炉进出水阀门及管路
6 回水压力表、温度传感器、温度调节器
7 供水压力表、供水温度传感器
8 集气罐上超压保护、超温保护及报警
9 水位保护系统(缺水保护)及报警
10 自动点火系统(点火变压器、高压线、点火电报)
11 火焰监视系统(电眼、火焰探测棒)及警报
12 燃烧器
13 风门及联杆等机械联动系统
14 风压开关及保护系统
15 控制柜及接触器、中间继电器
16 程序控制器、大小火转换控制系统
17 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
18 循环泵及连锁保护
19 排污阀、锅炉进出水阀门
20 前拱保温及耐火材料
21 燃气配比及烟气温度
备注 被检单位:
经手人:
日期: 年 月 日
设备维修保养技术措施
除了加强对司炉人员的运行和操作管理外,停炉以后,对设备的全面检查、检修、保养对来年安全供热,是小区甲方管理中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针对小区的具体情况,制定以下技术措施,对设备进行检修。根据日常运行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执行中的问题再逐步完善、补充。
一、 设备检修周期:每年4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
二、 设备检修周期:本措施将周期分为两类。
1、 设备小修周期,设备实际运行时间3000—4000小时,相当于一个采暖季。
2、 设备大修周期,设备实际运行的时间为12000—16000小时,相当于四个采暖季。在
平日加强运行管理,停炉后认真执行小修项目,四个采暖季大修一次,确保没有问题。
三、 根据检修周期,对设备制定周期检修计划。
四、 供热设备大、中、小修项目表:
检修项目名称 大、中修项目 小修项目 标准
1、锅炉本体受热面 1、在锅炉工作压力下,进行全面外观检查,包括平台、扶梯、钢架是否牢固,保温破损情况,锅炉水出入口阀门法兰连接、排污、泄水、安全门连接等状况。
2、内部检查。打开入孔门,检查管板、烟板有无裂纹,受热面及管子,有无鼓疱,凹坑锈蚀、裂纹,重皮等情况。视情况换管或修理。检查管内及管外烟垢、水垢情况。水垢厚度超过1mm,应先化学清洗后机械方法予以清除。然后重点检查排污门入口,压力表及自控测量点管路有无残垢堵塞。
3、大修后做水压试验(工作压力下的1.25倍)。 1、同大修项目(1)对跑冒滴漏处,应予以处理。
2、打开入孔门,手孔盖,检查水垢、烟垢情况。情况严重者,按大修处理。 1、本体各点无泄漏现象。
2、受热面完好,无鼓疱、裂纹现象,凹坑、锈蚀不超过0.5mm。
3、水压试验压力为工作压的1.25倍。
2、管道系统及附件 1、拆除锅炉进出水以及排污、泄水等阀门进行水压试验(工作压力的1.25倍)。不合格者解体修理。
2、分水缸进出水泄水等阀门拆下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者解体修理。 1、分水缸、循环泵、板式换热器等进出口阀门在充水压力情况下检查。对泄漏者或拧紧螺丝或换填料,做到不泄漏。
2、检查锅炉房内所有管道绝热保温情况,对损坏者进行修补。
3、管道支架检查。活动支座应能自由移动。(套同或波纹管式伸缩节应检查泄漏情况)。固定支座处的螺丝不应当松动。
4、除污器杂物清理。
5、水泵出口的逆止阀检查。阀瓣开启灵活,同阀体连接没有脱落现象。 1、管道系统无泄漏
2、管道保温完好
3、阀门等水压试验合格
3、锅炉安全附件 (1)压力表 2—3采暖季送技监部门检查 在工作压力下检查指针位置,红外标志应明显清楚。无压力时指针应回至零。出现误差送技监部门鉴定。 送检按规定标准
(2)安全阀 1—2采暖季送技监部门检查 在升压情况下检查安全阀起跳,回座压力是否合格。铅封完整,泄水管畅通。 送检按规定标准
4、水泵 解体检查叶轮磨损,锈蚀情况,轴承磨损情况,更换密封填料(圈)。对卧式离心泵还应检查油位表 联轴节是否水平对正,轴承是否磨损,加润滑油加密封填料。 密封完好,无异常震动噪音
5、板式换热器 卸下进入出口水门,检查结垢情况。如果结垢超过0.5mm应解体,清理水垢后,重新组装,做超水压试验,一、二次均不得泄漏。 外观检查。 结垢不得超过0.5mm,组装后水压试验无泄漏
6、热工自控仪表 1.2—3 采暖季前将超温超压一次仪表(传感器)送技监部门检定。2.变频水泵出口压力变送器检定周期同上。 在共热即将结束之际,对锅炉超温,超压报警器灵敏度进行检查。超温上限低于出水压力饱和温度20℃,超压报警器值应低于正常出水温度加20℃时的饱和压力。出现异常,应检查传感器及电器回路。 送检按规定标准
7、燃气系统 2—3采暖季请有关部门对燃气捡漏装置做模拟试验,确保报警(声、光)灵敏,联锁机构动作准确。 1、阀膜片检查,没有腐蚀、破损。控制线图绝缘达标。2、检查熄火保护探头应清洁、牢固。
3、清理燃气过滤器,更换过滤网布。 1、系统不得有任何泄露点
2、保护装置可靠
3、报警系统正常
4、联锁正常
8、烟道系统 1、检查烟囱腐蚀情况,热膨胀情况,固定装置有无损坏。
2、烟道闸板开关动作检查应灵活。防爆门的框及活动板有无变形。 无外部损坏、变形,无严重锈蚀,烟闸板、防爆门无异常
9、水处理设备 1、根据情况补充、更新部分树脂。
2、检查解析及钢屑除氧器内部腐蚀情况。
清洗水箱 保证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水垢达标
10、锅炉保养 干式保养。检修后可用化纤丝袋,放入炉内,密封。 按干式保养法药剂说明
五、 锅炉房及换热站维修保养的具体时间安排,见《设备维修保养进度计划表》。
六、 锅炉保养维修当中涉及到大修情况时同甲方进行协商。
入室维修操作规程
(一) 维修前的准备工作
1维修人员在接受任务时,应详细了解工作内容,做好维修准备工作。
2按公司规定统一着装,工作服要整洁干净,检查胸牌是否带好。
3检查是否带了抹布和脚套。
4检查维修工具和常用备件是否带齐全。
5维修人员在10分钟内完成准备工作,紧急事故在接到电话后15分钟内到达。若遇非紧急情况,与客户约定时间,准时到达。
(二) 入户
1 维修服务人员到达客户门外,正对门镜后退一步,按响门铃,若没人反应,过5秒钟再按一次,若没有门铃,则用右手中指弯曲敲三次,每次一组,两组间隔5秒,力度要适中,切忌用脚或异物敲门。
2 客户听到铃声发响,应回答:“您好,热能鸿业公司的,约好来给您维修××的”。
3 客户开门后,维修工应出示《客户报修单》,并将维修项目和内容向客户说明。
4 经客户同意后,换成脚套(或征求意见换拖鞋或不换)再随客户进入室内。
(三) 维修服务
1进入工作现场,若发现室内的家具或其他器具妨碍维修工作,特别是维修过程中有可能给装修外观性能等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维修工应向客户说明,并争得客户同意,方可进行挪动维修。
2维修工根据现场情况,对于当时可以进行维修的项目,应向客户说明大概所需的工时、物料,征得客户同意后,再进入下一步骤。
3准备工作完成后,将工具、材料拿出,放在工具包上,尽量不弄脏地面、墙面等。
4维修过程中,维修人员若发现工具和材料没有带齐,应向客户解释清楚,再回去取。
5维修过程中,维修工应尽量快速、有效地进行,若需客户配合,应礼貌地与客户协商。
6维修结束后,维修工应收起工具,将现场整理干净,并用抹布擦干净。
7请客户检修维修质量,并示范使用功能,客户验收合格后,请其在《维修单》上签字。
8维修人员维修完后,应礼貌地向客户道再见后离开。
9维修结束回来,应将《维修单》交至维修主管处。
(四) 其他注意事项
1在现场不能当时解决的维修项目,维修工应向客户解释清楚,说明原因,并约及时约定下次维修时间。
2维修工在住户家中维修时,举止要文明得体,不能东瞅西看。
3在维修过程中,维修人员不得与客户聊天或谈论与工作无关的事,严禁与客户谈论公司内部事务,严禁使用客户家中的电话。
篇11:新疆供热管理规定
新疆供热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提高城市供热、供水、供气服务质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维护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供水、供气(以下简称供热、水、气),用热、用水、用气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城市供热、水、气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供热、水、气的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供热、水、气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机构承担。
第四条 城市规划、财政、价格、工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卫生、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供热、水、气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设施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市、县(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规划,组织编制供热、水、气专项规划,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按法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编制供热、水、气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和能源的原则。
第七条 供热、水、气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项目的建设,必须符合供热、水、气专项规划。
在供热、水、气专项规划确定建设的城市公共管网敷设范围内,不得批准重复建设公共管网;城市公共管网建设实行特许经营的,应当遵守特许经营协议。
第八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按照供热、水、气专项规划敷设城市公共管网的,公共管网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连接城市公共管网系统,或者增加热、水、气供应量的,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中应当包括与城市公共管网连接部分的支线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费用。
支线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设计、施工、材料采购、设备安装应当符合供热、水、气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提出的具体要求。经营者的要求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的相关技术标准。
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邀请经营者参加;不符合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经营者不得将支线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与城市公共管网相连接。
第十条 新建住宅应当采用分户循环、分户闸门出户控制系统,安装智能控制系统的除外。
第十一条 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供热、水、气专项规划,规定供热、水、气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燃气供应站点的安全保护范围,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二条 禁止在城市供热、水、气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燃气供应站点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反专项规划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开沟挖渠、挖坑取土、钻孔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四)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勘察、施工等建设活动;
(五)其他损坏供热、水、气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影响其安全、正常运转的行为。
第十三条 因建设需要,经批准改动城市供热、水、气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在供热、水、气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周边埋设其他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经营者商定保护措施,设计、施工方案应当征得经营者同意。造成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 供热、水、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维修、养护责任由经营者承担。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对供热、水、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巡查、检验、疏通、养护、维修,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障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 供热、水、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费用,按照下列方式承担:
(一)用户室内部分或者用户单独使用的部分,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二)区分所有权建筑物以内共用部分,由该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分担;
(三)用户室外或者区分所有权建筑物以外与城市公共管网连接部分,由该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分担;其中增加转换、调控设施、设备的,由该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人承担;
(四)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部分,由经营者承担;
(五)供热、水、气收费价格中已经包括分户计量表初装费、维修费、更新费的,该部分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第二节 供热
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选用供热方案应当进行科学论证,按照节约资源、提高使用效率、保护环境的原则,合理确定城市集中供热、区域供热、分散供热的敷设范围。鼓励热电联产供热、利用可再生能源供热和洁净能源供热。
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区域锅炉供热和分散锅炉供热;现有区域锅炉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供热单位有能力提供热源的,不得批准新建、扩建分散锅炉供热。
对分散供热区域,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制定拆除、改造分散锅炉的计划;分散锅炉产权人应当按照计划,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改造锅炉。
限期拆除、改造的分散锅炉单台容量和供热面积标准,由市、县(市)市政公用事业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综合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环境状况等因素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新建住宅应当安装分栋用热计量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安装或者预留分户热计量装置。
现有住宅采用单管循环供热系统的,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物的供热系统、能耗指标和使用寿命等进行调查,对改造收益大于改造成本的,应当制定改造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鼓励供热单位或者其他投资主体对现有建筑供热系统进行节能改造,对投资人分享建筑节能改造所获收益作出承诺。
第三节 供水
第二十条 编制供水专项规划应当与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区域规划相协调,合理安排使用地表水和地下水,提高水资源和供水设施利用率。
第二十一条 供水水源地应当严格保护。在水源地保护区内,禁止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设施,或者进行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活动。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应当推广和使用先进的节水型工艺、节水型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用水效率。
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自治区标准的供水设备、管材、器具。
第二十三条 单位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不得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相连接。
第二十四条 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禁止未经中间水池直接加压。
第四节 供气
第二十五条 编制燃气专项规划,应当根据资源配置、用户需求,合理分布管道燃气与瓶装燃气供气区域。
第二十六条 现有瓶装燃气供气区域依照燃气专项规划纳入管道燃气供气范围的,建设、安装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所需费用,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方式承担。
第二十七条 房屋所有权人与使用人应当对管道燃气工程施工安装活动予以配合。施工安装造成建筑物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予以修复;不能修复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
第三章 经营服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从事供热、水、气经营服务,应当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取得经营权。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与用户分别订立供用热、水、气合同。订立合同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鼓励使用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第三十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资费标准、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条件以及合同约定,向用户提供安全、连续、稳定和质价相符的热、水、气,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热源、水源、气源的提供方,应当与经营者签订热、水、气源供应合同。变更供应合同的,应当征得对方同意并订立补充协议。
第三十二条 热源、水源、气源提供方,应当保证稳定、连续的供应,不得随意减少、停止热、水、气的供应。因特殊原因减少、暂停供应的,应当将减少数量和暂停时间提前20天通知经营者,并与经营者协商确定有效的替代措施。
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向社会承诺服务标准和产品质量,公布服务、维修、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
第二节 供热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气候情况,规定并公布公共管网和区域供热敷设范围供热起止时间。
未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经营者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
第三十五条 采用分户控制供热系统的用户,有权选用其他取暖方式,提出终止供用热合同。
未采用分户控制供热系统的用户,终止单用户供热可能影响其他用户用热或者影响供热系统附属设施安全运行的用户,不得提出终止供用热合同。
第三十六条 实行热电联产的供热项目,电力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热负荷的需要,制定热电厂电力生产、供应计划,确保热电厂对外供热。
第三十七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停热8小时以上的,经营者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同时报告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
由于经营者原因造成停热24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的,应当按日折算标准热价,并在供热期结束后向用户双倍退还热费;给用户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三十八条 在供热期内,居住用房室内温度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测试室内温度以各房间中心位置(对角线交点)距离地面1.4米高度为测试点;非居住用房的室内温度要求和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用户与经营者对温度测试结果有异议的,由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供用热双方当事人进行检测。
第三十九条 用户室内温度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予以处理;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改正,或者提出处理方案。
因经营者原因未改正的,按温度差折算标准热价向用户退还热费;属于热源、设计、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的,经营者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第四十条 用户应当正确使用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连接、隔断、改动、增减供热管线、供热设施;
(二)在非热计量收费的供热系统中擅自增加散热装置、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
(三)擅自改变热用途;
(四)其他损害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影响供热质量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用户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或者因下列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经营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缴纳热费,经营者减少、停止供热的;
(二)用户或者相邻用户擅自改变房屋围护结构、采暖方式的;
(三)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或者自行遮挡散热装置影响供热效果的;
(四)室外气温连续24小时低于建筑设计保温标准的。
第三节 供水
第四十二条 城市供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净化处理,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卫生标准。
各类净水剂及与制水、供水相关的材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或者旧设备、旧管网改造后,必须严格清洗、消毒,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标准、检测方法,定期检验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
第四十四条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常规检测,并对储水设施清洗消毒。
第四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水水质、水压标准进行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因施工或者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并向市、县(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报告。
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向市、县(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报告。
经营者通知用户应当采取公告或者其他易于用户知晓的方式。
第四十六条 因经营者原因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生活饮用水的最低供给。
第四十七条 禁止用户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卸、改装、迁移或者损坏公共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二)盗用水或者违反合同约定改变用水用途;
(三)未经许可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第四节 供气
第四十八条 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经营。瓶装燃气按照燃气专项规划设置供应站点经营。经营者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四十九条 管道燃气气源提供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燃气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向经营者和用户提供燃气。
第五十条 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使用没有产品合格证、报废、改装的气瓶,以及超期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
(二)不得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三)充装瓶装燃气,瓶内残液存量和充气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装后气瓶角阀应当进行塑封,并标明充装单位;
(四)存放气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的规定;
(五)配备或者委托符合安全运输要求的车辆运输瓶装燃气;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保证不间断供气。因施工、检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气的,应当提前24小时予以公告;因突发事故停止供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
发布停气公告应当明确恢复供气时间,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恢复供气;向居民用户恢复供气时间应当避开夜间睡眠时间。
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编印并向用户免费发放燃气安全使用手册,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宣传教育,解答用户咨询。
非居民用户应当制定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维护人员应当依法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五十三条 管道燃气用户安装家用燃气锅炉、改动户内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或者改变燃气用途的,应当向经营者提出申请,由经营者对安全使用条件等进行检查;符合安全条件的,方可安装、改动。
从事前款规定的安装、改动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燃气安全使用规则,正确使用燃气;
(二)管道燃气用户应当使用与当地燃气相适配的燃气器具,不得安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
(三)不得盗用或者转供燃气,损坏燃气设施;
(四)不得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五)不得擅自拆卸、改装燃气设施,改换气瓶检验标识;
(六)不得加热、倒灌瓶装燃气或者自行倾倒瓶内残液。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和擅自拆除安全警示标识。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制定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事故抢险抢修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检测设备、防护用品、消防器材、车辆、通讯设备,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电话,实行每天24小时值班制度。
发生燃气事故,经营者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市、县(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影响抢险抢修作业的其他设施,经营者可以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对产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四章 费用管理
第五十七条 城市供热、水、气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确定市政公用产品服务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经营者不得超出政府指导价允许浮动的范围,确定和调整市政公用产品价格及服务收费标准。
第五十八条 用水应当按照用水性质和用途实行定额管理,分类计价;用热应当按照建筑物的节能状况,减少收取热费。
第五十九条 管网供水、供气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制,经营者应当按照用户计量表的计量和水、气价标准收费。
经营者未履行维护维修义务,造成管网漏损产生的水费不得向用户收取。
管网供热,安装用热计量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和标准收费;尚未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表的,应当按照房屋用热面积收费。房屋用热面积计算规则,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十条 热、水、气收费计量表和管道燃气报警装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装、检测、检验、更换。
第六十一条 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供用热、水、气费。逾期不缴纳的,经营者可以自行或者通过物业管理委员会催缴,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用户收取滞纳金;也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六十二条 经营者可以委托他人代收热、水、气费。委托他人代收热、水、气费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并出具委托书。
收费人员收费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文明服务。
第六十三条 用户有权向经营者查询热、水、气的使用和缴费情况,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可以向价格、市政公用事业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组织投诉。
经营者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用户有权拒缴。
第六十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用户,制定具体办法,减免其用热、水、气费用或者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市、县(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水、气的监督管理,建立供热、水、气安全生产运行监测网络,定期发布监测信息,对供热、水、气质量实施定点、定时检测。
第六十六条 市、县(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热源、气源稳定供应监督协调机制,监督热源、气源供应单位履行供应合同,确保经营者提供安全、连续、稳定的服务。
第六十七条 市、县(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建立供热、水、气服务质量、价格监督、检查和意见征询机制,设置投诉电话,定期监测、检查服务质量和价格执行情况,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整顿,依法撤销经营许可:
(一)提供的热、水、气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擅自减少、暂停停止供应热、水、气的;
(三)未履行维护、维修管网和设施、设备的义务或者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造成大面积或者长时间停热、停水、停气的。
前款第(一)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 瓶装燃气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用户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公民处2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设备,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经营者和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在限期内拆除分散锅炉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强制拆除。
第七十三条 气源提供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因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燃气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经营者或者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市)以上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机构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管网系统,是指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的主干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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