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帮困互助基金会章程(精选8篇)由网友“MissPenny”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教职工帮困互助基金会章程,欢迎阅读与借鉴。
篇1:教职工帮困互助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教职工互帮机制,健全教职工帮困基金管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校工会委员会领导下,教职工帮困互助基金通过开展对特殊困难教职工的救助,充分体现党联系群众的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帮助困难教职工度难关。
第三条教职工帮困互助基金主要是针对教职工因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情况造成的特殊困难,有效地开展救助活动。
第四条在教职工帮困救助活动中,提倡互助互爱和自觉奉献的原则,工会会员应积极主动的参加教职工帮困互助基金的捐款活动。
第二章管理委员会和办公机构
第五条教职工帮困互助基金设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是帮困互助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管理委员会设委员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要由校工会、校人事处、部门工会、校医务室人员代表组成。
第六条 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审议和批准帮困互助基金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2、组织对本规定的修订工作;
3、对帮困互助基金其它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第七条 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随时召开。
第八条管理委员会下设工会生活福利工作组,负责帮困互助基金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落实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议;
2、实施帮困互助基金的提取、使用和日常管理工作
3、对部门工会的救助申请进行讨论,提出救助的具体数额;
4、开展帮困互助基金会的宣传工作;
第三章资金来源及财务管理
第九条 帮困互助基金的资金来源:
1、校工会以往同类留存款项;
2、工会组织的教职工“一日捐”活动收入;
3、学校行政的资金支持;
4、社会各界的捐赠赞助;
5、帮困互助基金的利息收入。
第十条帮困互助基金所筹集的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规范资金的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 帮困互助基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挪用。
第四章 接受帮困互助基金救助条件和标准
第十二条 遇到以下情况,可申请帮困互助基金的救助:
1、职工家庭因遭受突发灾难,造成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损害,致使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根据家庭财产受损程度,给予1000元--1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2、职工、配偶和无劳动能力的子女,发生严重意外人身伤害,致使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根据伤情和困难程度,属职工个人的给予一次性救助金1000元--8000元,属配偶或无劳动能力子女的给予一次性救助金1000元--5000元。
3、职工、配偶和无劳动能力的子女,患特、重大疾病,发生高额费用,致使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根据病情和经济承担状况,属职工个人的,给予1000元--1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属配偶或无劳动能力子女的,给予一次性救助金1000元--5000元。
4、在我校任职期间获得全国、市省部级荣誉称号者,在上述情况下,致使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救助标准可适当提高。
第十三条在两年内,符合补助条件的人员,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帮困基金的救助。
第五章 除外责任
第十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情况,帮困互助基金不予救助。
(1)因地震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2) 因法院判决承担经济责任造成的家庭困难;
(3) 因本人吸毒、酗酒、打架斗殴或其它违法行为造成的伤害。
第六章 救助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五条职工申请接受帮困互助基金的救助,应口头或书面提出申请,所在部门工会填写《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帮困互助基金救助申请表》,并应规定按备齐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职工家庭因遭受突发灾难或职工、配偶和无劳动能力的子女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损失的,申请救助时须有公安消防部门或街道社区出具的证明。
第十七条职工、配偶和无劳动能力的子女患特重大疾病致使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申请救助时需有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医疗费用支出明细。
第十八条帮困基金工作机构负责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提出救助意见等日常工作。帮困互助基金救助金由管理委员会主任签批后实施。
第十九条帮困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有关帮困政策、救助标准、基金管理使用状况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条帮困互助基金的提取、管理和使用接受校经审委员会和校审计处监督检查;同时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帮困互助基金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无法正常运转时,由帮困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自校工会批准之日起帮困互助基金即告终止。由学校、工会、职工代表三方组成专门清算小组组织审计,剩余资金全部用于与职工救助相关的福利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帮困互助基金会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篇2:同学互助基金会章程
同学互助基金会章程
郭巷中学91届同学互助基金会(寅基金)章程草案修改(一)
-07-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郭巷中学91届同学互助基金会,由陈益民同学发起创始,并由其命名基金会对内对外名称为“寅基金”。
第二条 郭巷中学91届同学互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所有凡在郭巷中学91届学习的同学组成的非正式、非营利性的联谊群体;会员是指凡是郭巷中学91届同学,承认本会章程且志愿加入的成员。
第三条 基金会宗旨:增进同学友情,加强同学之间交流,开展同学互助互勉,促进同学共同发展。
具体:
(一)促进91届同学之间的集体联谊。
(二)促进91届同学之间的工作和信息交流,共同发展。
(三)促进91届同学之间的互帮互助,增进友谊。
(四)基金会会员平等相处,不分高低与贵贱。
第四条 本基金会不涉及任何政治、宗教和其他非法活动。
第五条 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是基金会理事会。
第二章 基金会理事会职责
第六条 组织基金会会员积极参加同学联谊会及母校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七条 充分发挥基金会会员的桥梁作用,加强母校与各界的交流。
第八条 定期组织基金会会员联谊活动及91届同学之间的集体联谊活动。
第九条 加强本会与母校及其它同学会、社会各界人士的联系。
第十条 建立同学QQ群网上交流制度,使郭巷中学91届QQ群成为同届同学交流的平台和窗口,每位同学可在群上发表意见和建议。不得在群内发表不当言论、有关有损国家尊严和利益的言论和淫秽语言、图片等,违者逐出本群。QQ群号为194495202。
第十一条 不定期共享《基金会活动通讯》和《同学通讯录》。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
(一 )会员享有参加由基金会组织的一切活动的权利。
(二)会员拥有了解、监督基金会理事会工作的权利。
(三)会员享有表决、选举、被选举和向会员大会提出意见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基金会章程,执行基金会决议。
(二)维护基金会、同学的利益,维护基金会的信誉和形象。
(三)积极捐助基金会活动基金。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为基金会发展献谋献策。
(五)积极支持基金会,互通同学信息,互相关心及帮助。
第十四条 参会
(一) 参会会员面向全体郭巷中学91届的同学,本着自愿、爱心的原则,每年力所能及向基金会募捐。募捐不限数额,不限起点,不得攀比。
(二) 本着自愿的原则,基金会欢迎每一位同学参加本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十五条 退会
(一)会员可自由退会,申请退会会员募捐的资金保留在基金会,不随会员退会而返还。
(二)有严重损害基金会、同学利益的,应劝其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包括: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包括理事、财务会计、财务出纳。
(四)审议表决基金会的其它重大事项。
(五)审定活动基金收支方案及具体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时间安排在年中前后。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人数9人)。
第十九条 理事会构成如下:
(一)会长1名:基金会的总负责人,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和理事会会议;拟定基金会工作计划;召集和组织基金会的各项活动,起草活动方案;指定或分配理事执行理事决议,执行活动的分工任务;并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直接管理财务;代表本会参加相关社会活动;大范围全年级同学聚会,校领导、班主任及任课老师联系邀请。
(二)秘书长1名:执行理事会决议并向会员通报情况,拟定基金会工作计划,召集和组织基金会的各项活动,起草活动方案,制作聚会纪念册、光盘,编辑《基金会活动通讯》和《同学通讯录》。
(三)理事8名:除了表决重大决议,还要协助会长办处理各项事务,分别负责五个方面工作,即活动与策划;宣传和外联;财务;帮困和慈善的实施;制作聚会纪念册、光盘,编辑《基金会活动通讯》和《同学通讯录》。表决重大决议。
(四)财务会计1名(理事兼任):负责会计事务,做好收支账,整理和记录以现金和非现金(实物)等方式对活动基金进行募捐的会员,按财务制度管理本会经费,接受会员的监督和审计,定期向会员大会公布帐目。
(五)财务出纳1名:负责募集现金的收支及管理工作,妥善保管好收支等票据,跟财务会计对好账。
(六)顾问(监督)若干:负责对常务理事会策划的聚会方案进行把关,对活动预算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计和提出建议,行使监督职能。支持理事会会议的`工作。
第二十条 理事会职权:
(一) 组织召开理事会会议,产生理事会的决议。每年至少两次。
理事会会议包含:提出各项活动议题议案;制定和布置本会的工作计划;做出对个人会员的处理决定,提出理事会人员任免,提交会员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二)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 组织召开会员大会,产生大会决议。每年一次。
(四)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五) 向会员大会做基金会理事会工作报告。
(六) 定期组织会员参加同学联谊及其它活动。
(七) 负责筹集活动经费、对基金会活动基金进行管理。
(八) 保持和所有同学的日常联系,及时更新传递同学通讯录。
(九) 促进同学互相关心及帮助。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所设会长、秘书长、理事、顾问由会员大会推选产生,任期为2壹年,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的方式从会员中选出,需大会会员三分之二投票或举手表决通过,选举通过后可连任。财务会计和出纳由理事会推选人员,理事会半数举手表决后通过。
第五章 基金的获得、用途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活动基金的获得
(一)活动基金原则上由理事会每年向基金会会员募捐一次,由财务出纳统一收缴,现金交给财务保管或存入活动基金银行储蓄户,并将报表递交会长签字,基金收支时时公布在群共享。
(二)活动基金的募捐以力所能及、自愿捐助为原则,不限数额,积极倡导“韩信点兵,多多益善”。理事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下发募捐倡议书,欢迎各会员应积极响应和执行。
第二十三条 活动基金的用途
(一) 大型同学聚会,面对全体同学的大型聚会,费用实行AA制,每人按200-300元的标准,基金会会员由基金会同统一支付,总费用由基金会多帖少补。
(二) 小型同学聚会,会员人数大于会员总数一半的,费用实行同第(一)条;会员人数小于会员总数一半的,费用实行全体AA制,基金会不做统一支付。
(三) 理事会会务费,全额由基金开支,会务费使用秉着“勤俭节约,量力而行”的原则,做到不铺张,不浪费。
(四) 基金会会员大会的会务费,全额由基金开支,会务费使用秉着“勤俭节约,量力而行”的原则,做到不铺张,不浪费。
(五) 慰问奠仪金,当同学中有人失去血亲直系亲属时,知情同学应及时通知基金会,理事会安排关系亲密的同学作代表,携慰问金若干,并以郭巷中学91届同学名义送花圈一个,作为对逝者的悼念,使当事同学在悲痛之时能感到同学们送去的一丝温暖。女性会员当中的失去直系亲属者,以出生地为准。
(六) 当同学有重大疾病时,经治疗费用15000元(含15000元)以上,30000元(不含30000元)以下,经报理事会通过,会长同意后,由理事会安排关系亲密的同学作代表,探望并送去1500元慰问金。30000元(不含30000元)以上医疗费用病情的同学给予元慰问金。经基金会了解情况后,以基金会的名义可适当提供500-5000元的慰问金;如有特殊困难,可视实际,酌情调整,特殊情况亦可单独募捐。
(七) 通过基金会,会员及及家人可共同参加一些社会公益活动,比如残疾学校,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基金会每年提供不超过本年度募集基金的20%作为经费。
(八) 通过基金会,会员及家人可共同参加一些体育活动,比如羽毛球,乒乓球,篮球,近郊的登山活动等,基金会每年提供不超过本年度募集基金的5%作为经费。
(九) 基金会会在第二,第三年,基金规模超过20万的基础上,可以每年拿出1-2万在郭巷中学设立寅基金奖学金,奖励中考分数排名第一,第十一,第二十一,第三十一,第四十一,第五十一的同学,靠前的同学,也可奖励有突出进步的同学或有困难的同学,名单由学校提供,经基金会核实,奖金随同寅基金章程和会员名单、以及寅基金活动纪要随同奖金一起发放,用于激励每一位努力学习的同学,以及推广和传播寅基金的理念,让师弟师妹也继续发扬同学间的互帮互助精神。
第二十四条 活动基金的管理
(一)活动基金设立银行储蓄户,由财务会计出纳具体管理,会长主管,理事会监督,顾问审计。基金的收入和支出明细时时向会员在群共享公布。
(二)1000元以内的开支由会长审批,1000元以上的需经理事会半数以上的成员同意方可支出。
(三)费用开支均由会长审批,财务情况要以书面的形式公布,同时在群共享网上公布。
(四)每次支出的请款单上都应有经办人、财务会计、出纳的签名。事后及时由会长签名入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五条 基金会会长、秘书长、理事、财务会计、财务出纳、顾问均为义务服务,不具有任何待遇和特权,且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遵纪守法;二是在同学中有较高声望,热心基金会工作;三是为人正派。
第二十七六条 会员的工作单位、住址、电话号码等一旦变动、应立即通知秘书长、以便联系。
第二十八七条 遵循同学聚会“优于日常工作,优于亲友交往”的原则,争取参加每次聚会。
第二十九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提交下一次会员大会补充或修改。
第三十二十九条 本章程从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五日即本会成立后实行。
附录:
寅基金会员首次会议于7月13日在鸿泰饭店召开,参会会员12人,分别是(按姓氏首字母序)陈益民、程理、龚万荣、顾晓青、何建新、何永华、李素芳、沈小明、唐忠明、王建娟、吴美香、徐琪慧,占目前会员总数20人的百分之六十。
与会成员讨论了寅基金章程草案的修改意见(详见前三页),推选并举手表决了首届理事会人选。
寅基金理事会人选名单如下:
理事长:何建新
理事(姓氏拼音序):陈建国、程理、何永华、李素芳、
孙国华、吴美香、袁心亮、朱学良
财务会计:吴美香
财务出纳:管丽华
顾问(监督):余下的会员
未到现场会员的对人选的意见,会后将逐一沟通,并获得他们的表决意见。
未到现场的理事人选的个人意见,会后也将逐一沟通,争取他们能出这一份力。
篇3:基金会章程
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会,是对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个人为环境保护自愿捐赠的资金和物资,进行筹集和管理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独立的法人。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是中国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是:“广泛募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保护环境、造福人类”。所募资金和物资,用之于表彰和奖励在中国环境保护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资助和开展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各类公益活动及项目,促进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来源于本基金会的发起人和社会有关组织及个人的捐赠。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崇文区广渠门内大街1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促进中国环保事业发展的募捐活动,接受海内外热心环保公益事业的有关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二)为增加本基金会资金而进行的基金保值、增值运作和投资活动;
(三)组织开展“中华环境奖”以及其他环境保护方面的表彰和奖励活动;
(四)资助和开展环境保护的管理、宣传教育、学术交流和培训活动及项目;
(五)支持和资助促进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示范项目;
(六)开展和资助促进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七)资助和开展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发展的活动及项目;
(八)资助和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项目及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本基金会设理事会,由19-25名理事组成。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一)热爱环保公益事业,认同本基金会的宗旨,关心和支持本基金会的工作,并志愿为本基金会服务;
(二)具有在某一领域从事经营、管理或研究工作的经历,在本领域内有较好的业绩,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三)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地参与议事;
(四)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和人际沟通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会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的一届理事会;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五)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有权参加理事会的所有会议。理事在理事会议上可以充分发表意见,对需要表决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理事有权对会议提交理事会讨论的文件草案或其它材料提出质疑,并要求秘书长或受委托起草该文件草案的起草者作出说明。
(三)理事有权调阅本基金会的有关文件,询查本基金会的有关工作情况,并有权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
(四)理事应当了解本基金会的宗旨和基金会开展各项活动和项目的运作方式,熟悉有关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规定。
(五)理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的决议,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基金会及其理事会的利益;
(六)理事应当按时出席理事会会议,并为议题准备意见,积极提出相关建议或意见;
(七)理事应当了解本基金会的基本情况和需求,动员社会力量拓展资金来源渠道,为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八)理事应当支持基金会的工作,与理事会秘书处建立良性互动关系。
第十二条: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通过聘任名誉职务的提议;
(四)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使用和投资计划;
(五)审定年度计划、预算、决算及执行情况;
(六)审定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临时决议案;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事项;
(八)决定由秘书长提议的副秘书长、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
(九)听取和审议秘书长的年度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 ?(十)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的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因正当理由不能召集,理事长应当指定一名副理事长召集和组织会议。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会秘书处应当提前7日将通知送达全体理事和监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形成会议纪要,由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审议、签名通过。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会议记录和纪要,应作为机构档案长期保存。
第十六条:理事会设立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和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基金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经验丰富,学识深厚,公正廉洁,作风民主;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七条: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理事长可根据需要授权副理事长行使上述有关职权。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秘书长在理事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基金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担负并完成理事会赋予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制定业务发展计划和重大项目方案,经理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拟订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经理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促进机构财务目标的实现,保证捐款收入、资助支出和经费结构合理;
(五)根据理事会关于资产运作的.原则,努力实现资产安全运作并保值增值;
(六)组织制订并执行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重要的规章制度需经报理事会审批;
(七)组织和协调本基金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九)倡导环保基金会文化,培育职业精神,合理任用人才,建立优胜劣汰管理机制,使人力资源满足工作需求并得到发展;
. ?(十)接受理事会和监事的监督和检查,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进展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 ?(十一)实施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基金会设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和名誉理事若干名。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和名誉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条: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专项基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一条: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顾问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等非常设机构。顾问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等非常设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当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基金会收入来源于:
(一)依法募集和接受的国(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二)运作基金的收益;
(三)投资的收益;
(四)开展环境保护项目和活动收益;
(五)中国政府的拨款和其它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四条: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捐赠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部门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五条: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六条: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质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资助和开展环境保护工作,以及有利于促进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公益活动和项目。
第三十八条:重大募捐活动是指:
(一)募捐资金预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
(二)在全国范围内或国外开展的募捐活动。
重大投资活动是指: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九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条: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有捐赠协议的资金将根据捐赠者的意愿使用。
第四十一条: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二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四条: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七条: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九条: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五十一条: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环境保护公益目的的活动或项目。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予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经20xx年2月2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4:基金会章程
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
(试用)
说 明
一、根据3月8日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基金会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基金会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 基金会。 〖基金会命名应当符合《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 (公募或非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 。〖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 。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万元,来源于 。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业务主管单位是 。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__________; (二)__________ ; (三)__________ ; ……。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基金会理事人数不少于5人,且不多于25人。理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 __________; (二)__________ ; (三)__________ ; ……。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应注明: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其他基金会应注明: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__________; (二)__________ ; (三)__________ ; ……。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至少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3名以上监事可设监事会。〗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本条适用于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由境外人士担任的基金会。〗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款适用于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__________; (二)__________ ; (三)__________ ; ……。
〖理事长的其他职权和秘书长的职权从以下选项中确定,理事长和秘书长的职权不能重叠,基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或进行补充:
①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②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③ 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④ 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⑤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⑥ 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⑦ 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⑧ 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⑨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⑩ ……。〗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或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__________; (二)__________ ; (三)__________ ; ……。
〖可选项:组织募捐的收入(公募基金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投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等。非公募基金会可以注明提供主要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具体姓名或名称。〗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非公募基金会无此项〗、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本条适用于公募基金会。〗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 __________; (二)__________ ; (三)__________ ; ……。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 __________; (二)__________ ; (三)__________ ; ……。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非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 __________; (二)__________ ; (三)__________ ; ……。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5:基金会章程
第一条 王应睐先生是我国著名的生物化学家。他不仅是中国生化学界的泰斗,同时也是推动我国基础学科发展的卓越领导者之一。王应睐先生自1958年起创建中国科学院上海生物化学所,任所长、名誉所长长达四十余年之久。在他的领导下,广大科研人员团结奋斗,把生物化学所建设成为一所蜚声中外的著名研究机构。为繁荣祖国科学事业,培养和造就更多、更优秀的科技英才,经王应睐先生本人发起,捐资设立了“王应睐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为地方民间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归口管理部门为中国科学院生物化学与细胞生物学研究所。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汇八方涓流、襄赞生命科学事业,全面支持和推动生物化学学科的长远建设和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1. 筹集基金:接受社会各界,包括机关、团体(包括港、澳、台团体、海外华侨团体、国外友好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基金会还将为基金重要捐赠人立小传,以示表彰和纪念。
2. 管理基金:通过银行存款、购买债券、委托理财管理等,科学、规范、安全地运作基金,使基金连续积累,滚动发展。
3. 使用基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在所研究生;条件成熟,可考虑全额资助优秀研究生完成博士学业;根据基金财力,单独赞助或参与组织一些影响较大、有较高声誉的生物化学领域的学术会议;优先考虑资助由生物化学与细胞所主办的优秀学术期刊等。
4. 设立王应睐奖。每年度通过规定的提名评审程序(具体办法另行制订),奖励一名德才兼备的优秀研究生,奖金一万元。本着宁缺勿滥的精神,当年无合适人选,可以空缺。
第五条 本基金会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董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免去董事,选举和免去董事长、副董事长、秘书长等;
三、审议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董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董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七条 董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董事会决议须经到会董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八条 董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社会募集基金。
第九条 本基金会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基金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条 本基金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利息;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经费基础系王应睐先生发起捐赠的20万元,与中国科学上海生物化学所捐赠的10万元组成。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自行分配。本基金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三条 本基金委托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财务结算中心代为管理,单独设立科目。本基金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在接受社会、中外人士捐赠时,应由司库或秘书长开具收据备查。银行小额存储取兑由司库进行,存折由秘书长掌管,以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四条 对本基金会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审议表决后通过。本章程修改草案经12月19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基金会的董事会。
篇6:慈善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为MM省MVM市SS慈善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地方性基金会。
第三条、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MVM市行政区划内,募捐的对象是:MVM地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个人。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宗旨: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倡导“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社会风气,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__佰万元。原始基金来源于发起人的一次性捐赠。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MM省民政厅。
第七条、本基金会的住所:MVM市XX街XX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是:
(一)筹集帮扶慈善款。接受法人、自然人及社会组织等捐赠,组织各种募捐活动,多渠道、多形式筹集帮扶慈善资金;
(二)慈善帮扶救助。主要对生活困难的本市人员的生活给予帮扶救助、对遭遇突发性事件的困难人员给予救济援助,发挥对社会、企业和主管部门救助的重要补充作用;
(三)公益互助援助。组织热心帮扶慈善事业的职工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四)组织交流与合作。同国内外慈善公益机构及有关部门、团体开展交流和友好往来,学习先进经验、开展合作业务;
(五)弘扬慈善事业。利用多种宣传形式,大力开展“企业公民”运动,弘扬慈善之风,倡导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精神,促进慈善友爱社会风气的形成。
(六)规范管理基金。根据本基金会的章程,规范、完善本基金会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好使用好本基金会所募集的资金。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本基金会理事会由5至25人组成。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理事的资格:
(一)热爱慈善工作这项公益性慈善事业,认同本基金会的宗旨,关心和支持本基金会的工作,并志愿为本基金会慈善事业做出贡献的职工和社会知名人士;
(二)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地参与本基金会的管理工作;
(三)为本基金会做出重大贡献或捐资的单位代表或个人。 第十一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五)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理事有权参加理事会的所有会议。理事有权对会议提交理事会讨论的文件草案或其它材料提出质疑,并要求秘书长或受委托起草该文件草案的起草者作出说明。理事在理事会议上可以充分发表意见,对需要表决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理事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有权调阅本基金会的有关文件,询查本基金会的有关工作情况。
(三)理事应当了解本基金会的宗旨和本基金会开展各项活动和项目的运作方式,熟悉有关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规定。
(四)理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的决议,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完成本基金会所交办的工作,维护本基金会及其理事会的利益。
(五)理事应当按时出席理事会会议,并为议题准备意见,积极提出相关建议或意见。
(六)理事应当了解本基金会的基本情况和需求,动员社会力量拓展资金来源渠道,为本基金会的发展贡献力量。
(七)理事应当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本基金会的宗旨和声誉。
第十三条、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
用计划;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定期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如由理事会1/3以上的理事提议时,必须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如理事长不能召集会议时,应指定一名副理事长召集和组织
会议。若理事长、副理事长不适宜召集时,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理事会会议召开前,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时方为有效: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帮扶活动;
(四)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
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本基金会设立由3名监事组成的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本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可由本基金会的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
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监事和未在本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本基金会获取报酬。担任理事和监事的现职公务人员不得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
理事承担本基金会指派的特殊工作时应给予适当的补助,对其必要的开支由理事长或由理事长授权的财务主管批准,可以在本基金会列支。
第二十二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及其近亲属与本基金会利益关联时,应当主动回避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本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本基金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秘书长由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四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或为本基金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开展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本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本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本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本基金会发生违反《本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本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秘书长在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批准的年度公益活动计划,组织开展各项慈善活动;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在理事会通过后组织实施;
(四)拟订本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决定;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报理事会审批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审批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受理事长、副理事长委托处理相关事务;
(十)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发起人捐赠:原始基金由发起人一次性捐赠;
(二)政府财政资助:本基金会存续期间,力争每年度向MVM市财政局申请资助______元人民币;
(三)组织募捐的收入:由本基金会面向社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募集;
(四)理财收入:通过管理本基金会基金购买国债、存款利息等理财方式所取得的收入;
(五)委托理财收入:本基金会委托金融机构对本基金会基金保值增值的收益;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的募捐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对于捐赠人与本基金会签订了捐赠协议明确约定了捐赠款项的具体使用条件时,本基金会将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用途使用。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本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作为本基金会的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的资金和物资主要用于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活动是指一次性捐赠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募捐活动以及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的募捐活动;
(二)重大投资活动是指一次性使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进行管理,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公益事业的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时,应当向社会公
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其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基金会应当给予及时准确的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本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且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四)其他理事会认为应当审定的会计资料。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按照《本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
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本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
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捐助给MVM市______援助中心;
(二)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类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本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基金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章程
篇7:教育基金会章程
教育基金会章程
教育基金会章程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xx市xx教育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扶助贫困师生,助学、助教;奖励尊师重教先进单位个人和优秀师生;支持有关教改、科研项目、薄弱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教师培训等公益活动,促进各类教育事业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来源于社会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xx市教育委员会,接受xx教育委员会指导。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xx市xx。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广泛接收社会各界捐赠,筹建教育发展资金;
(二)对贫困学生、贫困教师开展资助、救助;
(三)奖励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和尊师重教先进单位、个人及先进办学单位、品学兼优的学生;
(四)扶持薄弱学校发展、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支持教育教学改革、教育科研、师资培训等;
(五)管理与运作基金,促使基金保值和增值;
(六)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资助、奖励项目。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1名理事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 1 名,秘书长1名。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关心、热爱xx教育事业,关爱贫困儿童的有识之士;
(二)为本基金会资助、捐赠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个人或法人单位的合法代表或委托代表;
(三)熟悉基金会管理的人员。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指导权;
(三)执行理事会决议;
(四)履行职责,切实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为本基金会筹集资金。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4名。监事长、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二)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三)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六)检查理事会的决议和落实情况;
(七)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财政资助;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时,应当向捐助者公布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救助助贫困师生;
(二)奖励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尊师重教先进个人、办学单位和品学兼优的学生;
(三)扶持农村基础条件薄弱学校发展和改善办学条件,资助有关教学、科研项目、师资培训项目等;
(四)理事会办公设施设备及工作经费。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对外投资额在人民币 2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篇8:同学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金会全称:×××中学××届×班 同学基金会
第二条 :基金会宗旨:为:×××中学××届×班同学们加深友谊、增进校友友谊,扶助确系较困难的校友,开展各种联谊活动,促进共同发展,弘扬热爱祖国、热爱家乡、奉献爱心,为社会进步做出贡献。
第三条:基金会性质:本会是由:×××中学××届×班组成的一个民间自发性,非政治性.非宗教性.非谋利性的联谊组织。
第四条:基金来源::×××中学××届×班基金会会员会费、能人志士的捐资以及社会各界的资助。
第二章 基金会理事机构
第五条:设立同学基金会理事会,理事会的职责为负责管理基金会,并且同时负责定期举行的同学聚会等活动。理事会由同学基金会成员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条:理事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会 长:(一人)
副会长:(一人为出纳,一人为会计), 组织委员:(四人)
第七条:理事会成员职责:
1、会长职责:总体负责同学基金会的工作安排及计划,带领全体同学贯彻执行基金会的有关规定,领导召开同学基金会会议并协商有关事项,领导召开同学聚会及有关活动,了解和掌握同学基金会的有关情况并及时进行处理。
2、副会长职责:主要是协助会长搞好各项工作,并积极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负责同学基金会的工作协调和平常工作事务,协调各种工作生活关系和矛盾。
3、会计职责:负责同学基金会财务,建立财务开支登记制度,向基金会理事会汇报每次开支同时出示开支明细单,并在同学聚会上进行公布。
4、出纳职责:负责收缴、查收、入账每位同学会员缴纳的会费、同学聚会的费用余额及能人志士的捐资以及社会各界的资助款额,负责好同学基金会财务的每一笔开支结算工作。
5、组织委员职责:参与组织与计划召开同学会会议;及时了解相关各位同学的实际工作、经商、生活情况,收集整理联络方式、照片等;向协会及时汇报情况。
第三章 加入的同学基金会标准及条件
第八条:凡属于:×××中学××届×班的同学,不分职务高低、家境贫富,热心于同学会活动,根据自愿原则匀可参加成为该会会员。
第九条:同学基金会会员的会费为每年***元,同学基金会理事会的会计定期通知同学基金会会员向同学基金会账号上及时缴纳会费,会员缴纳会费后请以短信息或电话的形式告知同学基金会账号持卡者。同学基金会账号为XXXXX
第四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会员权利
1、参加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2、参与讨论和制定基金会的相关制度,规划和活动安排;
3、知晓基金会及会员的相关信息;
4、审议基金会的经费情况;
5、选举和被选举为基金会理事会和其他机构成员;
6、对基金会理事会和其他机构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表决相关决议;
7、基金会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基金会章程的各项规定;
2、每年如期缴纳相应会费;
3、自觉维护基金会的名誉和利益不受损害;
4、关心和积极参加基金会工作,协作基金会完成相关工作;
5、承担和完成基金会理事会临时指定的其他工作;
6、结合自身优势为其他会员提供资讯等方面力所能及的支持和帮助
7、基金会和章程要求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同学基金会基金管理及使用
第十二条:上缴的同学会员会费、及能人志士的`捐资以及社会各界的资助款额由会计和出纳共同管理,主要是建立账本进行登记,统一存入银行。同学基金会理事会在必要时可根据具体情况讨论通过调整会费的缴纳额。
第十三条:所有经费的开支必须由同学基金会理事会研究决定。财务支出时应由会长签字,出纳支付,会计做账。
第十四条:同学基金会会费情况由会计和出纳及时进行公布。
第十五条:同学基金会基金就实际情况存入银行或投资,每年提取部分款项,用作:
一、按时举行的同学聚会的花费费用,
二、同学家中红(喜)白事、家中确有特殊困难及受灾或其他原因导致困难家庭的看望慰问或资助款,
三、同学基金会理事会成员及其他机构成员的费用补助等有关开支。
四、老师节日慰问,由各个课代表负责。(其中二三四点中的具体费用额度将另行讨论确定)
第七章 基金会活动内容及时间安排和要求
第十六条:容山中学10届18班将每年召开一次同学聚会,具体定于每年 。
第十七条:同学聚会时汇报一年来同学基金会的工作及经费开支情况并商议解决当时需要考虑解决的事情及下年的预算。
第十八条:安排并进行同学聚会的相关议定活动,主要是交流思想、加深感情、促进友谊、互帮互助、确立目标、共同提高。
第十九条:要求所有同学基金会会员同学无特殊情况必须参加聚会和活动,因出差、生病或确有工作在身必须向组织委员或会长请假。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条:理事会应将每次同学聚会的活动相关资料存档,建立相应网站,发布照片和联系方式及有关通知。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要广泛宣传“加深友谊、增进校友友谊,扶助确系较困难的校友,开展各种联谊活动,促进共同发展,弘扬热爱祖国、热爱家乡、奉献爱心,为社会进步做出贡献。”的宗旨及相关事迹。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 :×××中学××届×班同学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本章程自 ×××年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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