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间劳动报酬(通用8篇)由网友“璇璇璇”投稿提供,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试用期间劳动报酬,希望大家喜欢!
篇1:试用期间劳动报酬
劳动法关于试用期待遇的规定,实际上也具有两个特点,一是约定的自愿性,二是内容的合法性,也就是说,是否需要对试用期内的待遇作出特别约定,由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加以确定。一旦作出约定,其内容必须满足法定劳动报酬标准的要求,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根本就没有注意到这些法律原则,在没有就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待遇作出约定的情况下,随意改变劳动合同关于待遇的约定,擅自降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待遇。或者虽然对试用期内的待遇作出了约定,但是约定的试用期内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些情形,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也构成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损害,在仲裁和审判实践中,都应当予以纠正。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应当被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中,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于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待遇与试用期间届满后劳动者的待遇是否应当一致,法律并没有加以规定,因此,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对试用期内劳动者一方的待遇作出特别约定。但是,如果当事人双方没有就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待遇进行约定,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待遇的约定,就应当适用于试用期内。这两者之间,乃是一般约定与特别约定的关系。合同中没有就某一事项作出特别约定的,就应当遵从一般约定,
同时,当事人双方关于试用期的待遇必须依法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关于法定劳动标准(例如最低工资)的规定。因为法定劳动标准乃属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范畴,不能由当事人通过约定予以改变。
例如,某物业管理公司录用园林工蔡某,从事园林养护修葺等工作。双方订立了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蔡某的月工资为1,000元。合同同时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但对试用期内的待遇,合同未作出专门的`约定。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该物业管理公司实际向蔡某支付的试用期内的工资为每月800元,理由是因为处于试用期内,所以工资应按合同约定工资的80%计发。蔡某不接受这一结果,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法院最后判决该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每月1,000元的标准,支付蔡某在试用期内的工资。法院认为,既然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也应当适用于试用期内。如果用人单位认为试用期内的待遇应有别于试用期满后的情况,则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另行作出明确的约定。非因法定或约定的事由,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待遇不得被随意改变。
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劳动法试用期规定法定裁员时应优先留用三种人退回不能成为解聘事由篇2:劳动报酬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刘xx,男,汉族,xxxx年10月18日出生,现住xx省
xx市xx区枣园西路217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集团夏县饲料有限公司,地址:xx省夏县水头开发区,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xx
单位法定代表人:常xx,职务:总裁,地址:xx市经济技术开
发区草滩三路xx工业园A20号。电话:xxxxxxxxxxx
仲裁请求:
1. 支付xxxx年6月14日扣发xxxx年5月份工资和现金共计11305元(其中工资8395元,交现金2910元);
2. 补发xxxx年1月至8月克扣工资9790元;
3. 支付xxxx年9月13日至xxxx年8月26日在xx集团夏县饲料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应承担的医疗和养老保险费11638.72元;
4. 支付因xx集团夏县饲料有限公司违反劳动法被迫离职(不发工资)应给予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补偿9805元。
5. 违反劳动法所造成的误工、精神损失费50000元;
以上劳动补偿及精神损失费总计92538.72元。
6. 劳动仲裁费用由xx集团夏县饲料有限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xx年9月上旬我被x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聘加入xx集团专家组,担任xx集团禽料技术服务专家。xxxx年9月13日被xx集团派往xx省夏县,为xx集团夏县饲料有限公司禽料团队提供售后专家技术服务,月薪10000万元,扣发税费、考核后实发工资9805元。
自xxxx年元月新派总经理王元平担任xx集团夏县饲料有限公司总经理之后,要求在夏县办理工资卡,采用打卡8455元工资,另外发放现金1000元的方式发放工资,每月实发工资9455元,工资被新任总经理王元平私自变更,比原工资少发350元,财务不允许查工资,其他员工有异议,向王总询问,遭到呵斥,身为年长的我,不好意思追问,只好忍耐,每月工资收入被无故克扣350元,合法劳动权益受到侵犯。
从xxxx年4月份我的打卡工资又被降到8247元,现金工资1000元被克扣。5月份为了完成任务,总经理授意主管群发微信,要求团队集体用工资担保,给客户开料,充高销售,作为技术服务团队的我,同样要求为客户担保,签字画押。
6月份发工资时,总经理授意财务经理拿着条子扣交禽料每个业务员部分工资,我的工资被全部扣掉,原因是要担保的大客户是我服务的,另外要求我交现金2910元补足为客户担保金额,总计被扣11305元(卡打工资7655元,现金工资740元,另外交现金2910元)。如此违反劳动法,私自挪用、扣发工资,虚假销售,虚高公司销售“业绩“,骗取总经理个人上半年完成任务奖,坑害损害业务人员合法劳动权益。
从xxxx年6月,我的工资被降为7783元,现金工资1000元也没有了,7月份7530元,现金工资1000元无。作为服务专家一直被克扣或不发工资,实在想不通,也无法继续工作,8月26日我被迫离开xx集团夏县饲料有限公司。
xxxx年1月至8月我被克扣和未发工资总计21095,其中未发工资12715元,详单如下:
1月份克扣:350元; 2月份克扣:350元;
3月份克扣:350元; 4月份克扣:1558元;
5月份克扣:1410元.未发工资11305元,总计12715元;
6月份克扣: 1222元;
7月份克扣:2275元; 8月份克扣:2275元
自xxxx年9月13日,至8月26日我在xx集团夏县饲料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该公司从未为我缴纳社会劳动保险和医疗保险,损害本人合法劳动权益,依照劳动法要求xx集团夏县饲料有限公司应依法予以补交,补交金额为11638.72元。
为了讨薪,我多日奔波,期间遭遇两次车祸、一次意外。至今车还在xx运城黄河4S店维修,人因劳累摔伤了胸椎,躺在医院不能自理,急需费用手术治疗。
以上陈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恳请尽快依法仲裁,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支付欠薪、欠付劳动保险,补偿克扣工资、劳动伤害及其损失共计92538.72元。
此页后附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1、工资收入短信截图2份;
2、xxxx年度工资银行详单2份;
3、财务经理书写的xxxx年6月14日扣发工资与交现清单1份;
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xxxx和xxxx年度本人缴纳社保和医保清单各一份,共4份;
6、需要提供的其它补充证明材料。
此致
xx省夏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附:
1、副本叁份;
2、有效身份证明;
3、证据及证据目录。
申请人:刘xx
(签名或盖章)
申请日期:xxxx年五月三十一日
篇3:追索劳动报酬答辩状
答辩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被答辩人:
诉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答辩人针对其请求和事实理由,特提出以下答辩意见,望法庭采纳。
一、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违规签订《见习合同》侵害其合法权益不成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作为国有建筑施工企业,积极响应国家招录大中专毕业生见习的政策,依法实行大中专毕业生见习制度,既是上级主管部门分配的不得不完成的政治任务,又是国有企业不容推卸的缓解就业压力、维护一方和谐稳定的社会责任。如果在政府强力推行、法律又没有明文禁止的情况下,确认答辩人执行见习期制度违法并要为此付出代价是否太不公平,甚至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在见习期制度没有被明文废止之前,答辩人必须执行政府文件要求。被答辩人诉称“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说辞只是主观臆断,没有任何证据,与事实不符。
法律和政策依据有:劳办发5号《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人部发17号《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黔党办发21号《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黔人通
【2006】95号《关于转发〈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的通知》、黔劳社厅函240号《关于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等。
二、被答辩人要求补足期间的工资的请求不成立,答辩人已经支付了该期间的所有待遇。
首先从时间来看,年 月 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了《见习协议》,约定了见习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期一年,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政策有关见习期的限制规定,同时也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协议内容合法有效。 被答辩人认为应当从 年 月 日享受正常用工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被答辩人基于对“新的劳动关系一经确立,见习期视为试用期”错误理解得出的错误结论。1月16日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四条规定:“关于见习期与试用期。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期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得超过半年的试用期。”,可见,见习期与试用期是可以同时存在的,只是有严格的期间限制,也即双方不得在约定了一年的.见习期外另行约定试用期。结合本案,双方约定的见习期为一年,同时约定“新的劳动关系一经确立,见习期视为试用期”,之所以这样约定的,仅仅是为了强调该期间已经包含了试用期,从而避免在该期间外又约定试用期,并非被答辩人所理解之意。结合本案事实,双方在约定一年见习期外并未另行约定试用期,故合法有效;同时,根据“见习期视为试用期”的约定,应当在一年见习期内在扣除两个月的试用期后,剩余10个月仍为见习期。鉴于该《见习协议》既规定了见习期,又规定了试用期的事实,则应区别对待,在试用期内执行劳动法有关试用期的规定,试用期结束后的见习期内,则应按人事部等政府部门关于见习期的规定执行。故本案中见习期间的见习行为并非劳动法规定的用工行为,见习期间双方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不存在支付该期间正常用工工资及享受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问题,答辩人仅享受见习工资待遇及试用期工资。因此,被答辩人主张从 年 月开始享受正常用工工资不成立。
其次,在见习期间,按照国家法规及政策规定的见习期待遇标准是每月不低于400元,而答辩人出于人性化管理,即便在见习期内,按照基本工资每月800元、1000元不等的标准全额支付其见习期待遇。答辩人认为,即使按被答辩人请求的正式用工标准支付,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不低于社会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标准”,答辩人也是完全支付了的,不存在补足的问题,故被答辩人重复主张不应支持。
三、被答辩人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不成立。
首先,被答辩人要求从 年 月 日开始支付二倍工资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双方签订的《见习协议》 年 月 日至 年9月 日期间,是被答辩人在答辩人处的见习试用期间,该期间有双方的《见习协议》作为双方普通民事法律关系的书面凭证,答辩人已经按照规定足额支付了被答辩人应当享有的所有报酬。因此,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并不享有二倍工资的请求权。
其次,根据法律规定,按照二倍标准支付工资的期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被答辩人要求支付 年 月 至 年 月 日期间的二倍工资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
众所周知,双倍工资是用以惩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一种处罚措施,其性质属于惩罚性赔偿金而不属于工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一倍工资的仲裁时效是一年,则行使二倍工资请求权的时效不应当适用从劳动关系终止时起算。
综合上述原因,被答辩人要求补足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双倍工资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四、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 年7 月 日至 年 月 日工资没有事实依据。
1、答辩人已支付被答辩人 年 月工资。而被答辩人诉称“该月工资是前一个月工资…”是被答辩人主观推测,没有任何证据
可以证明其主张,与事实不符。答辩人每月造册发放的工资均为当月工资。因此,被答辩人重复主张 月份的工资不应得到支持。
2、答辩人将被答辩人派遣到项目部期间,由于被答辩人没有履行劳动义务,没有提供正常劳动,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第三条规定,被答辩人没有权利要求答辩人支付该期间的劳动报酬。
篇4:追索劳动报酬答辩状
答辩人:遵义县世纪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县三岔镇寒婆岭。注册号:520321000109075。
法定代表人:王大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谢领,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李德平,男,196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遵义县人,住遵义县毛石镇中坝村凤凰组。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依法应当前置仲裁程序,被答辩人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条件,请求依法驳回起诉。
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之间的劳动报酬纠纷,系劳动争议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项)、第五条的规定,应当先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人民法院对于被答辩人的起诉,本不该受理,现错误受理后,应当依法驳回起诉。
二、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虽经遵义中院终审判决成立,但也已于5月22日合法解除。
月5日,答辩人以(2008)17号文件《关于加强矿山部协调的通知》对被答辩人进行管理,要求被答辩人到答辩人处报到上班,可被答辩人一直未报到上班,并且被答辩人李德平于205月20日破坏答辩人矿洞的生产,被遵义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答辩人于年5月22日以(2009)16号文件《关于对李德平破坏生产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及恶劣影响的处理决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了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三、被答辩人无权向答辩人要求劳动报酬及其赔偿金。
2008年12月5日,答辩人发文件对被答辩人进行管理,要求被答辩人到答辩人处报到上班,每月不低于15天,可被答辩人一直未报到上班,答辩人才于2009年2月起停发被答辩人工资,此后,至2009年5月22日解除其劳动关系时止,被答辩人仍一直未到答辩人处报到上班,对于解除劳动关系到至今的这段时间,被答辩人是一无劳动关系,二无实际劳动。根据劳动法第三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有劳动才有报酬,未参加劳动的,只有法定休假日才可以要求报酬,因此,被答辩人无权向答辩人要求劳动报酬,更无权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答辩人支付劳动报酬赔偿金。
四、被答辩人无权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答辩人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只有当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才应当按照该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按工作年限支付赔偿金。可答辩人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的规定,解除了被答辩人的劳动合同,答辩人解除被答辩人的劳动合同,有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是合法解除,而不是违法解除。因此,被答辩人无权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答辩人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此致
遵义县人民法院
篇5:劳动报酬的刑法保护
劳动报酬的刑法保护
蒙娜
近年来,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问题非常严重,每年都发生很多因为讨薪而造成的悲惨案例,特别是年关时节。劳动是劳动者实现生存权的一般手段,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取劳动报酬,是维持生存的前提。支付义务人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剥夺了劳动者的生活来源,使得劳动者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无法抚养、赡养家庭成员,是对劳动者基本人权的侵害,违反了宪法。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我国的市场秩序,与同行业守法企业相比,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企业处于竞争的优势,必然导致市场的恶性竞争。另外,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势必会破坏诚实信用的良好社会风俗,不利于建立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因此刑法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纳入,希望通过刑罚干预,打击这类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危害社会安定、和谐的行为。本罪引起了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的大量关注。由于立法技术等原因,本罪在设立后就存在一些争议。
反对本罪入罪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点:其一,刑法谦抑性原则,认为刑法手段具有不可替代性,应该用刑法以外的手段来抑制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行为。近年来,刑法的扩张非常明显,当社会上出现某些现象时,似乎人们首先都是考虑刑法制裁。这是违背刑法谦抑性的。其二,从刑法规制的效益分析看,出于刑法的严厉制裁性以及刑罚的功能,用刑法来规制此类行为具有一定的有效性。但是刑法的效果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大,从大范围上讲,刑法一直打击着犯罪,但犯罪照旧发生在社会的各个角落,并没有因为存在刑法的打击而消亡。支持本罪入罪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点:其一,近些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引发的社会问题越来越多,引发的极端社会矛盾不时出现,在某些劳动密集型行业中,甚至出现了普遍拖欠的“潜规则”,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其二,现有的法律体系虽然对保护劳动者的报酬有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是通过法律手段保护的过程是冗繁的`,而且重要的是,对由此产生的严重后果,现有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难以有效规制。本罪的司法运用实践也说明了其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的积极意义。
以上观点的争鸣,以及刑法条文的设计,突出显示了本罪入罪问题上需要重视的两个问题。首先,要注意刑法的谦抑性,要注意区分拖欠劳动者报酬的各种情形,不能扩大打击范围。本罪重点打击的应该是出现严重后果,严重危害社会的情形。其次,本罪的设计应该重视实际效用,缩短刑法打击时间,否则将加重劳动者维护自己权利的法律救济成本,对劳动者而言,这个代价是巨大的。在这两个基本点上,我们可以对本罪的完善提出一些针对性的意见。
协调本罪的条文设置,完善刑罚的量刑档次。本罪的量刑档次只有两档。而且是缺少量的联系的两档,第一档,数额较大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考察本罪的立法,从条文设计的层面看,可以看出立法者希望顾及各方利益而作出的努力,但其条文本身却存在着理解的歧义,需要尽快出台规定将这个问题作出澄清。笔者推测条文设计者的设计思路,一方面突出本罪打击的限定范围,另一方面,凸显本罪的打击重点。这种思路在本罪的法定从宽情节中得到了证实,即本罪的从宽情节仅仅针对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更多的是酌定情节了。在这个思路的基础上,笔者建议放弃数额较大的直接规定,统一为结果犯模式: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后果严重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注明后果严重的几种情形。后果严重的,本罪公诉前,履行支付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赔偿的,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后果特别严重的,本罪公诉前,履行支付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赔偿的,从轻处罚。如此一来,既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又遵循了刑法的谦抑原则,更加鲜明地鼓励支付义务人积极履行支付义务。
调整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不支付的规定。本罪立法的这一规定被认为是立法者刑法谦抑性精神的展示,表示了立法者明确劳动报酬与劳动义务的保障主要是靠其他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制进行,刑法不应该是主要手段。笔者认为遵循这种精神是对的,但具体规定还有值得完善的地方。
目前很多批评者认为,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增加本条件属于多余,或者会造成一种消极的影响。笔者认为,这些担忧不无道理,()司法实践中确实会出现一些事与愿违的隐忧,这需要我们对制度进行进一步的限定。但这不足以说明本条件不能成为本罪的构成要件。笔者认为本条件应该保留。首先,多大的社会危害性进入刑法视野是需要多方认证的,论者不能凭借自己的感知认定没有本条件下的本罪其他的行为足以达到入罪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在笔者看来,司法实践中很可能出现一种情况,本罪的行为人处于过失而成就了转移财产或者逃避造成了没法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该事实下,显然不宜追究支付义务人的本罪的责任。此时需要别的条件来增加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当有关机关明确责令支付时,其不再具有过失心理,使得追究成为一种可能。其次,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不力是造成劳动者报酬无法获得的一个重要因素,地方政府可能会出于重商主义保护当地企业,不出具责令支付的文书或者相关文件。但是这不能说明以此就阻断了追究支付义务人刑事责任的可能,只需要我们对政府有关部门做扩大解释,例如,将法院的判决、裁定也纳入其中,那么仍然可以保证追究支付义务人的途径。其三,本条件的正向积极意义更是不容忽视,无论是缓解刑法直接干涉民事领域,还是敦促行政机关监管,都具有正面的作用,符合刑法最后手段性的精神。
笔者认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这一条件应当保留,在刑法条文上,将其调至数额较大之前。为了避免出现本条件下的隐忧,应该对本条件进行限定。例如政府行政机关合适作出责令的时间,可以强制性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在一个月的时间内对拖欠劳动者报酬的事情作出责令。一般的行政行为都是两个月内作出,超过两个月的算不作为。由于劳动报酬事关劳动者的生存生活,应该缩短期限。然后还需要劳动法等相关法条对支付劳动报酬的时限作出更详细的规定,例如规定从应该支付劳动报酬之日起7天内没有支付的,就认为是进入了拖欠期。国外的立法大多对此有着明确规定,这对我们是一个很好的借鉴。
篇6:试用期间工作总结
进入港务局一年来,在计划财务处领导的关心指导和同事的帮助下,我个人感觉取得了比较大的进步。
一、工作方面。
首先,培养总结归纳的习惯。总结所做过工作中的不足,归纳其中的可取之处,给日后工作的改善提供一个参考的依据。3月底,领导委派我代表计划财务处参加内港分局新造所新办公点装修工程的验收会议,这是领导对我的一份信任,我应当在会上拿出具有专业水准的意见和建议。实际上,作为一个新人,无论是从工作能力还是从工作经验方面,我都还有差距。所以我努力细致的去做功课,到网上去查看工程验收的流程,翻文件查看相关的政策法规等。这样在验收会上我才能做到了“出席”而不是“出现”,这样在验收会上才有了我的声音,才能有我们计财处的声音。最重要的是及时向领导汇报,这不仅仅是一个让领导知情的过程,更是一个领导指导教授的良机。我林林总总的汇报整个验收的前前后后,最后领导一针见血的给出指导意见:事前找依据,事后查程序。这一句话就给出了办事的全部方法和技巧,我认真的记录下来,在6月份引航站新办公楼装修工程竣工验收会上就轻易的在正确的方向上抓住事情的关键和主流。和办公室和监察室的领导一起,查阅核对一系列的文件和批示,捋清整个工程的缘起和完结的主程序,关注其合法、合规、合理性。
其次,积极主动的计划和安排日常的工作。自3月份起,在领导的关心和指导下,资产清查工作在整个单位全面展开。该项工作具有强烈的计划性,首要工作就是制定出相对严密的工作方案。正如领导所说,要构想整个过程,无论清查过程中发现什么样的问题,都要能在方案中找到解决的依据。所以在领导给出指导意见后,我将整个清查过程细致的划分为六个阶段,给出每个阶段的起止时间和主要工作内容,使整个计划在操作当中具有明确的指导作用。在局机关资产清查过程中,正确安排清查的处室顺序,合理的安排清查时间也很重要,我首先召集每个处室的工作小组成员,开了一个工作前的交流指导会。依照工作方案将清查工作布置给小组成员,使每个处室都动起来。同时也针对每个处室的具体问题给出指导意见,在充分的交流沟通过程中,使小组成员将该项工作变成自己的事,使工作小组变成了一个有凝聚力、有干劲的团队。这个会议也得到了领导的首肯,我感觉很受鼓舞。
二、生活方面。
首先,加强与人交往沟通的能力。领导几次强调:做事就是做人,与人沟通顺畅了,事情也就办成了。特别是处理一些对外的业务上,越来越感觉到与他人交往的重要性,相信每个理性人给朋友办事更易于给陌生人办事,所以我会争取和珍惜同他人交往的机会,交流一下共同感兴趣的话题,切磋一下共同爱好的运动等,这样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才有更多的欢声和笑语。
其次,始终保持一种前进的心态。从进入单位以来,8个小时工作时间以外我还安排了考初级会计职称。领导没有明示或者暗示,但是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的职业素质要求我更高、更专、更强。在领导的支持和关怀下,初级会计职称笔试也已经经过了,希望能通过以期早日向领导汇报。另外,工作之余我也总抽出时间读书看报,关注时政关注这个时代的先进人物。在领导和同事的帮助下,在深刻的独立思考之余,分别于XX年下半年和XX年上半年向党组织积极递交了思想汇报,政治处的领导也给予了口头上的赞许,我加入党组织的愿望与日俱增。
综上所述,在进入港务局一年来,我感觉我个人在做人和做事两个方面都有比较大的提高和进步,这都是领导刻意栽培的结果。另外在其他一些方面我还有缺点和不足,比如一些工作不够细致、口才差,文笔粗糙等,在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我会努力的纠正和改善,也希望日后能得到领导更多的鼓励和指导。
篇7:试用期间工作总结
三个月的试用期转眼就过去了。这段我人生中弥足珍贵的经历,给我留下了精彩而美好的回忆。在这段时间里您们给予了我足够的宽容、支持和帮助,让我充分感受到了领导们海纳百川的胸襟,在对您们肃然起敬的同时,也为我有机会成为瑞达公司的一份子而惊喜万分。这段时间,在领导和同事们的关怀和指导下,我通过不懈努力,各方面均取得一定的进步,现将我的工作情况做如下汇报:我想就三个月来的具体的工作来谈谈。
刚到公司的前两周,都是进行一些公司内部的培训,其中包括公司制度和112系统的技术培训,在这两周的时间里,我基本对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性质以及熟悉公司环境都有很大的帮助。而且还通过万海青老师的培训,对112系统有一个模糊的轮廓,这些对我以后的工作、特别是现阶段还不是特别熟悉系统的时候的工作有着很积极的指导作用。
在接下来的两个月里,我先后去过的地方有南海、东莞和江门三个地方,在三个不同的地方的工作当中,我其实在三个地方的工作的时候是三种不同的角色。在南海的时候,是我在瑞达公司的第一次出差,别说工作,其实就连很多基本的生活事情我都不很清楚,说真的我很感谢陈明桂,作为公司的新同事,在南海和东莞的时候他教我很多东西,特别是电信的业务知识,如排队机、交换机等方面的知识,让我在东莞一个人工作的时候能够单独和华为公司工程师进行电信业务割接等等。在东莞的时候,让我明白了系统部工作的一些工作内容,熟悉了ivr112语音机的很多知识,让我学会一个人能够维护112语音机,并且能够修改ivr112语音程序,如修改112和1000号之间的转接程序,更加让我对自己选择瑞达公司表示认同。在南海的三天时间,我基本上都没有进行过具体的工作,都是观察、学习。在东莞,就过渡到从观察到自己动手维护、自己动手修改代码,然后自己和局方、华为、科技公司之间沟通讨论,到最后在公司的几天,对董建军在东莞的一些不熟悉的知识进行电话交流,这其实就表明我已经独立进行工作。在最近的时间里,我基本上都是在江门电信工作,工作比较多,也涉及到很多新的知识,如中间件技术,在方工的指导下,我对ibss和112系统这一部分还是多了很多的了解。由于前些时间基本上都是做语音程序,这次在江门的工作中,基本上接触的都是数据库方面的知识(虽然也做语音),虽然很多东西还是新的,但是通过这次的工作,我还是对下次工作比较有信心。
公司的文化、同事的交流和指导是我喜欢留在瑞达工作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回想试用期间的工作,我深深感觉到个人力量的单薄和集体力量的强大。人,不可能什么都懂,但是只要肯学、肯做,同时公司有个学习的气氛,我想我还是会很快成长起来的。何况我从来就是个好学的人。
关于我自己,优点和缺点都很明显。在和客户交往、工作协调、语言表达和文档编写方面我都有自己的优点,在东莞、江门两地,客户配合我们工作都做的不错。特别是在江门,其他同事和局方的协调工作、给局方的方案和文档,这些工作基本上都是我在做,而且得到同事和局方人员的认可。但是我的缺点也是非常明显的,最明显的就是对112系统的和ibm cics中间件的不熟悉,我想这些应该需要一定的时间的,但我希望自己能够用最少的时间来熟悉,如果有一个系统的学习112的机会,那将是一个很不错的事情。
在公司的这段时间里,我学到了很多,感悟了很多,工作之余看了很多书,须然也有辉煌以前,现在也不尽人意,但还是那句歌曲人生豪迈,从新头来过,一定做好公。看到公司良好的发展势头,我深深地感到骄傲和自豪,因此我更加迫切的希望能以一名正式员工的身份为公司工作,实现自己的奋斗目标,体现自己的价值,和公司共同成长。我一定会用谦虚的态度和饱满的热情做好我的本职工作,为公司创造价值,同公司一起展望美好的未来!
[试用期间工作总结范文]
篇8:试用辞职信
尊敬的黄总:
您好!
很遗憾在这个时候向xx正式写出辞职申请,或许我还不是正式职工,不需要写这封辞职申请。
来到那里也快两个月了,开始感觉那里的气氛就和一个大家庭一样,大家相处得融洽和睦。在那里有过欢笑,有过收获,当然也有过痛苦。虽然多少有些不快,但是在那里至少还是学了一些东西。
在这一个多月的工作中,我确实学习到了不少东西。然而工作上的毫无成就感总让自己彷徨。我开始了思索,认真地思考。思考的结果连自己都感到惊讶——或许自己并不适合xx这项工作。而且到那里来工作的目的也只是让自己这一段时间有些事能够做,能够赚一些钱,也没有想过要在那里发展。因为当初连应聘我都不明白,还是一个朋友给我投的资料,也就稀里糊涂地来到了那里。一些日子下来,我发现此刻处境和自己的目的并不相同。而且我一向以为没有价值的事情还不如不做,此刻看来,这份工作能够归为这一类了。n多的时间白白浪费掉了。我想,就应换一份工作去尝试了。
离开那里,离开这些以前同甘共苦的同事,确实很舍不得,舍不得同事之间的那片真诚和友善。
但是我还是要决定离开了,我恳请领导们原谅我的离开。
祝愿那里蒸蒸日上!
望领导早日批准我的申请,在此十分感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 新劳动合同法全文
★ 劳动合同法下载
★ 新的劳动合同法
★ 《劳动合同法》
★ 用工劳动合同
【试用期间劳动报酬(通用8篇)】相关文章:
员工的劳动合同2022-11-07
劳动合同法的一个漏洞2022-06-04
劳动合同法 宣传标语2023-07-18
劳动合同法咨询2023-11-17
劳动合同2022-07-29
劳动合同法培训2024-05-08
新劳动合同2022-11-27
劳动合同法律师2022-05-07
试用期合同范本2023-04-12
劳动合同法调整对象2023-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