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信息怎么写范文(精选17篇)由网友“Velvet”投稿提供,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新闻信息怎么写范文,希望大家喜欢!
篇1:新闻信息写作技巧
新闻信息写作实用技巧
1、什么是消息,它有哪些特点
消息,就是用最简要和迅速的手段报道最近发生事件的一种新闻宣传文体。也就是说新闻消息就是告诉人们发生了什么,报道最近发生的事实。狭义的新闻就是指消息,它是新闻体裁的重要形式,是报纸和广播电视新闻的主角,其它新闻报道如通讯、广播稿、新闻评论等是它的.发展和补充。
消息通常被人们称作新闻或狭义的新闻(广义的新闻是消息、通讯、特写、调查报告等新闻体裁的总称)它是我们使用的最广泛的一种新闻体裁。
消息的特点是:采写发稿要及时、迅速,叙事直截了当,语言简洁明快,篇幅短小,在结构上一般有标题、导语、主体、背景、结尾几部分组成。
2、时事新闻的写作原则
一是必须用事实讲话,要选择和运用典型事例对事实进行概括,处理好议论与叙述的关系(消息中的议论必须是从事实本身得出来的结论,不能抽象推理)。
二是必须完全真实,可靠,有一说一。要真实可信,分寸得当。还要强调反映本质的真实,不搞片面性和表面性。
三是新闻要新,时间新、内容新、角度新、结构新。
四是坚持新闻的党性原则就是强调思想性,主要是指指导性、正确性、针对性方面。
五是要有可读性,即要顾到知识性、趣味性、使读者感到有趣味。
3、时事新闻的要求
一是迅速及时;
二要短小精悍;
三要生动活泼、有风趣;
四要有文采。
如何创作好的时事新闻标题
看报看题看书看皮,说明了一个道理,人美在眼睛,文美在标题,就是说标题犹如人的眼睛。好的标题相当于文章的广告能招揽读者,好的标题能一下吸引读者的目光,是文章的门面。使读者看了标题后产生要读内文的欲望。
1、标题要准确生动,准确和生动是不可分的,生动而不准确会失之于浮夸,准确而不生动又会失之于枯燥。一事实要准确,标题要忠于新闻,不能文不对题,事实不能歪曲,不能任意拔高,更不能虚构。二观点要准确。三用词要生动,遣词造句要善于用最恰当最贴切的表现或评价。文章的内容做到不浮夸、不粉饰。常用的方法有:标题句式工整,注意对仗,不仅生动活泼而且琅琅上口,如:有钱买小车,无钱办教育。还有恰到好处的运用成语,长长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还可以用修辞学的比喻、比拟、借代等手法可以增强标题的形象性如:一道公文背着39颗印章旅行。用于标题的词句必须经得起推敲。
2、标题要点出文章精华,这是能否引起读者阅读的关键,标题要把文章最有价值的新闻事实写在标题之中,总之要引人入文。
3、标题要简短易读,不要一写就是几十字,做好标题使其具有较高的艺术性。
举个例子:
(1)巧用比喻
美国华纳 时代在线 终于拜了天地
(2)巧用比拟
遭到空袭48小时后
巴格达:平静之中气难平
(3)巧用排比
做文明市民 创文明单位 建设文明城市
(4)巧用摹拟
飞天伏群芳 碧水映明霞
(5)巧用反复
喜喜喜 娘家频添回门女
新田改行教师纷纷归队
(6)巧用对比
狗咬人--没事 人咬狗--罚款
昔日:农民掏钱 干部去旅游
如今:政府出资 农民去考察
(7)巧用谐音
羊倌的儿子留了“洋”
有“礼”走遍天下
(8)巧用感叹
跑!跑!跑!
东北敌军官兵纷纷跑到解放区来
不许乱收费!
国家计委出台八项价格、收费检查项目
(9)巧用回环
猪多肥多 肥多粮多 粮多猪多
人才开创事业 事业造就人才
(10)巧用双关
有欺诈怎“安然” 无诚信“安达信”
“两安”悬念越滚越大
(11)巧用衬托
国民遇难海里挣扎 首相挥汗球场尽兴
(12)巧用设问
潜艇没长眼?
美称将全面调查核潜艇撞船原因
(13)巧用引用
诗词名句:
会翁之意不在会,在乎山水之间也
熟语:
心急吃不得热豆腐
成语:
允许“生财有道” 不可“为富不仁”
篇2:纪律新闻信息报道工作制度
纪律新闻信息报道工作制度
下面是大学网提供的优秀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纪检监察新闻信息报道工作,提高新闻信息报道质量和水平,促进新闻、信息报道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央纪委、省市纪委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纪检监察新闻、信息报道工作必须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际,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思想导向、生活和行为导向,坚持为领导决策服务的原则,确保新闻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第三条、各党(工)委(党组)、纪(工)委(纪检组)应指定一名政治素质较高、文字表达能力较强的同志担任兼职新闻、信息报道员。区纪委配备一名兼职信息员,负责对全区信息工作的指导,及时采编上报反映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信息。
第四条、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和部门应经常向信息员提供信息需求要点,通报部门阶段性工作情况,让信息员列席纪委常委会、监察局长办公会和各种重要会议,阅读有关文件材料。
第五条、各党(工)委(党组)、纪(工)委(纪检组)每月以专报形式向区纪委报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新闻、信息材料不少于一篇。
区纪委、监察局各室每月报送信息不少于一篇。
第六条、区纪委办公室应加强信息的报送、采用和统计工作,每半年通报一次各单位报送新闻信息稿及采用的情况。
第七条、纪检监察新闻、信息报道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考评制度。年终组织评比,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和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八条、案件信息是必报信息。凡查办的重大典型案件,应在审查工作取得突破,基本掌握涉案单位(人员)违法事实后及时予以上报。在纪检监察机关正式立案后3天内必须上报,否则将视为迟报、漏报,将根据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信息员公开报道的新闻和上报的信息应经区纪委办公室审核,加盖区纪委公章,方可上报。信息员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深入实际对所采写的新闻、信息进行调查研究,如发现虚假报道将视情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条、建立纪检监察新闻、信息报道奖励机制。凡反映我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内容被有关报刊和纪检监察信息采用的稿件,区纪委将按下列标准支付稿酬。
(一)凡被中央、省、市、区级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刊物(含《____简讯》)采用的稿件:简讯类每条稿费分别为100、50元、30元、10元,信息正刊每条稿费分别为200元、100元、50元、20元;信息专刊、简报每篇稿费分别为300元、150元、80元、40元;经验交流、调研类每篇稿费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80元,
(二)凡被《中国纪检监察报》、《中国监察》和《方圆月刊》等中央、省级纪检监察报刊采用的简讯、信息、图片每篇(幅)稿费分别为100元、60元。通讯报道、调研文章、经验交流每篇稿费为300元、200元。若稿件刊于《中国纪检监察报》头版头条稿费为300元、要文200元。
(三)凡被《福建日报》、《厦门日报》、《厦门晚报》采用200字以上的稿件,稿费分别为100元、60元、40元;采用200字以下的稿件,稿费分别为50元、30元、20元。其他报刊和电视台、广播电台的新闻报道视情给以奖励。
(四)凡以上新闻、简讯、信息、图片、通讯报道、调研文章、经验交流等各类稿件被中央、省、市、区报刊评为优质稿件的按本规定同等数量的稿费再给予奖励。
(五)投稿人凭发表文章的复印件、填写稿费申领单,到区纪委办公室领取稿费。
第十条、本实施办法由区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二○○四年一月起执行。
附:《稿费申领单》
附件:稿费申领单
姓名单位
文章
题目发表
报刊期数
时间
奖励
金额办公室意见
领导
批示
中共____区纪委办公室
篇3: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新闻信息服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满足公众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的需求,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
第三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国家鼓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健康、文明的新闻信息。
第四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管全国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设立
第五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分为以下三类:
(一)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超出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二)非新闻单位设立的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三)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有关行政法规,设立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
设立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新闻单位与非新闻单位合作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新闻单位拥有的股权不低于51%的,视为新闻单位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新闻单位拥有的股权低于51%的,视为非新闻单位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第七条 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二)有5名以上在新闻单位从事新闻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
(三)有必要的场所、设备和资金,资金来源应当合法。
可以申请设立前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机构,应当是中央新闻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
审批设立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除应当依照本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业发展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 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除应当具备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有10名以上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其中,在新闻单位从事新闻工作3年以上的新闻编辑人员不少于5名。
可以申请设立前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组织,应当是依法设立2年以上的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法人,并在最近2年内没有因违反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申请组织为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审批设立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除应当依照本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业发展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要求。
第九条 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条 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填写申请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二)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和资金的来源、数额证明;
(三)新闻编辑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机构,还应当提交新闻单位资质证明;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组织,还应当提交法人资格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中央新闻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以及非新闻单位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
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实地检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40 日内作出决定。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的,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 日内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批准的,发给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属于中央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自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之日起1个月内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备案;属于其他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自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之日起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办理备案时,应当填写备案登记表,并提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和新闻单位资质证明。
第十三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依照本规定设立后,应当依照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行政法规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股权构成、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申请换发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根据电信管理的有关规定,需报电信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需要电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证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股权构成、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但是,股权构成变更后,新闻单位拥有的股权低于51%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许可手续。根据电信管理的有关规定,需报电信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需要电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证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规范
第十五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服务项目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第十六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转载新闻信息或者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应当转载、发送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并应当注明新闻信息来源,不得歪曲原新闻信息的内容。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不得登载自行采编的新闻信息。
第十七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转载新闻信息,应当与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签订书面协议。中央新闻单位设立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将协议副本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备案;其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将协议副本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签订前款规定的协议,应当核验对方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不得向没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提供新闻信息。
第十八条 中央新闻单位与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开展除供稿之外的互联网新闻业务合作,应当在开展合作业务10日前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报告;其他新闻单位与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开展除供稿之外的互联网新闻业务合作,应当在开展合作业务10日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报告。
第十九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或者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十一)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新闻信息内容管理责任制度。不得登载、发送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新闻信息;发现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中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记录所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内容及其时间、互联网地址,记录备份应当至少保存60日,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法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应当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进行监督;发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或者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中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应当通知其删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属于中央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每年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交年度业务报告;属于其他新闻单位或者非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每年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交年度业务报告。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根据报告情况,可以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管理制度、人员资质、服务内容等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接受公众监督。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应当公布举报网站网址、电话,接受公众举报并依法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超出核定的服务项目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电信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的书面认定意见,按照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者停止接入服务。
第二十七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含有本规定第十九条禁止内容,或者拒不履行删除义务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电信主管部门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书面认定意见,按照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者停止接入服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内容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依照前款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转载来源不合法的新闻信息、登载自行采编的新闻信息或者歪曲原新闻信息内容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未注明新闻信息来源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履行备案义务的;
(二)未履行报告义务的;
(三)未履行记录、记录备份保存或者提供义务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向没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提供新闻信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以及电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闻单位是指依法设立的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通讯社;其中,中央新闻单位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设立的新闻单位。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4:浅谈加强税务新闻信息工作的思考
浅谈关于加强税务新闻信息工作的思考
税务新闻信息是指导和推动税收科学发展的“催化剂”,是税务机关对内对外交流宣传的平台。近年来,税务系统高度重视新闻信息,各级税务机关努力在强硬件、严关口、高质量、优成果等方面狠下功夫,促进了税务新闻信息上台阶、大发展。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新闻信息传媒呈现出多元化,特别是网络媒体优势凸显,使新闻信息传播渠道越来越宽,节奏感越来越强,质量要求越来越高。我们如何适应形势发展,进一步加强税务新闻信息?笔者立足基层国税实际,谈谈自己的观点。
一、深化认识
税务新闻信息作为税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宣传税法、传达税情、反映税事、展示税貌、指导等方方面面,发挥着重要的职能作用,其重要性主要体现三个方面。
一是做好税务新闻信息有利于争取主动。税收需要党委政府的关心,需要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需要纳税对象的积极参与,需要上下左右的协调沟通。如果不利用新闻媒介,加强税收法律法规、税收政策和税收的宣传,就很难让社会了解到党和国家的税收方针和惠民政策,很难了解到一个地区的总体经济发展水平,广大公民也就不了解社会主义税收的本质、税收的地位和作用、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如果不通过信息刊物载体传达税情、反映税事,上下级之间、单位内部就不能及时了解税收进展、动态,上级决策和领导意图难以在第一时间显现出来,我们的就容易产生被动。
二是做好税务新闻信息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在推进依法治税、依法行政过程中,税务新闻信息可以让群众通晓税收法律法规、政策,了解税务机关的监督制约机制,从而拥有对税收更多的知情权。税收透明度的增强,有利于促进税收行政执法的公开、公平、公正。
三是做好税务新闻信息有利于强化沟通交流。随着税收事业的发展,税收出现了不少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税务机关创新思维,创新,采取了很多积极有效的措施和办法,推进了税收创新发展,在本系统、本地区、本单位形成了先进经验和优秀成果。如果不通过新闻信息渠道去宣传、推广这些经验成果,这不仅不利于经验成果的交流,还会影响到经验成果的快速转化。
二、正视问题
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税收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对税务新闻信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国税机关新闻信息,特别是基层单位的新闻信息,还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主要表现为“四多四少”:
一是人员老面孔多新面孔少。近年来,从省国税局到市、县(区)国税局,对新闻宣传和信息调研给予了足够重视,除在人、财、物力等方面尽可能倾斜外,还在为新闻信息人员减压减负、提高待遇、改善条件等方面做了大量的。但是,各单位,尤其是县(区)国税局,新闻信息人员的配置、后备力量的培养等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与实际需求尚有一定的差距。目前,基层国税机关新闻信息人员,除了担任全局文秘之职之外,还承担着其他繁重的行政事务,他们成了名副其实的“多面手”。
二是作品数量多含金量少。由于基层国税机关新闻信息人员少、事务多,难以抽身到基层一线、到新闻现场实地调查采访,加之他们对一线和外勤业务部门的实际知之不详,无法以一名新闻信息人员特有身份和视觉感官去找亮点、抓重点,难以瞄准热点、关注焦点、主攻难点。进而在采写编辑新闻信息过程中往往凭直观、凭感觉,使作品浮于层面,缺乏有意识、有系统、有力度、深层次的报道,这样不仅对的推动作用不大,也难以辅助领导决策。
三是粗制滥造的多精工细作的少。现实中,基层税务新闻信息人员大多数没有经过专业培训,其素质、能力和写作水平参差不齐,以致于出的“精品”少。一方面,采写编辑稿件的火候不够。在税务新闻信息稿件处理过程中,跑题偏题,文字不精炼,语言表述不准确,内容冗余繁琐等现象时有发生。另一方面,角度把握不到位。有的同志新闻信息的敏锐性不强,缺乏对新闻信息的直观认识,错失了好的点子、好的素材,白白浪费了宣传报道资源;有的对新闻信息的定位不准,把不属于新闻的东西大写而特写,有意无意制造“新闻”。笔者认为,新闻就是要讲究“新”,除了要求新闻事件本身要“新”之外,新闻信息人员还要以其独特的新闻视觉,去洞察事物,判断是非,并在写作立意、写作手法、写作技巧和时效性上体现出“新”;信息就是要力求“准”,以第一时间直观为受众传达传递出有价值的信息或信号,写作上要强调一语道破主题、直击要害。
四是按部就班的多开拓创新的少。实践中,有的同志缺乏的预见性,忽视了身边即将、正在和已经发生的事件,其作品的宣传作用、参考作用、指导意义不大。有的同志缺乏的主见性,作品体现不出自己的思想、智慧和个性,没有特色。还有的同
志缺乏的能动性,习惯于被动接受信息,其作品大多停留在会议报道、领导讲话、反馈信息和就事说事上。
三、对策建议
上述这些问题,有客观的,也有主观的。要解决这些问题,除了新闻信息人员要坚持“三克服三树立”,着力提高个人素质能力外,我们还要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
一是坚持“三克服三树立”,提高素质。第一,新闻信息人员要克服无所作为思想,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要学会在满负荷、快节奏的环境中,以一种任人难任之劳、承人难承之重、挑人难挑之担的思想境界,去积极应对繁重的政务和事务。第二,新闻信息人员要克服经验主义,树立名牌精品意识。一要有超前意识,勤于思考、善于洞察、勇于探索,把握事物的规律性,提前做好预案,进一步增强的预见性和主动性;二要有紧迫意识,坚持“逆水行舟,不进则退”,自我加压,自我超越,划高标准线,迎着困难上,力求办的每件事、处理的每个问题都能达到最优效果;三要有创新意识,敢于突破常规和经验的束缚,能够沉入底层,按照需要、实用、有效的原则,增强调查采访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采写出有深度、有精度的“精品”文章。第三,新闻信息人员要克服飘浮主义,树立良好的作风。一要勤政高效,不仅要口勤多问,眼勤多看,腿勤多跑,还要脑勤多思,耳勤多闻,手勤多写;二要端正文风,着力提高写作水平,不断增强其作品的思想性、生动性和可读性,坚持客观公正地反映事实真相,不搞虚假新闻和“违心”报道;三要加强学习,以求知若渴的精神学习税收领域各方面的知识,坚持在学中干,在干中学,不断为自己“充电”、“加氧”。
二是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夯实基础。新闻信息需要政治可靠、立场坚定、热衷本职、责任感强和功底扎实的人员去担纲此职。税务新闻信息专业性强,更需要既懂新闻信息,又懂经济税收的人员,去从事这项事业。实践证明,税务新闻信息需要“内行”,税务干部充当了这方面的“主力军”。因此,我们一要加快人才储备,建立税务系统新闻信息人才库,形成以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税局为主体,以市(州)和县(市、区)国税局为支撑的“四级”税务新闻信息梯级队伍;二要加强业务培训,坚持请进来、送出去,强化针对性、实用性培训,开阔税务新闻信息人员视野,提升其业务能力;三要优化队伍结构,既要着力稳住现有队伍,又要多渠道、宽范围吸收“新鲜血液”,进一步改善队伍存量结构,突破税务新闻信息人才匮乏、人力紧张“瓶颈”;四要突出专才作用,适度提高税务新闻信息人员待遇,在晋职、晋级和奖励方面予以倾斜,使之能安心本职、超脱自我,多在特长优势上下功夫,少在物欲是非中费心神。
三是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扩大成果。一要完善报送制度。适度区分主流媒体和主攻对象,进一步整合税务系统新闻信息发布平台,建立以省国税局为中心的新闻信息直报系统,覆盖到县(区)国税局,切实解决多头报送、重复报送、垃圾信息成堆等突出问题,规范入口;二要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本系统、本地区、本单位新闻信息管理制度,严把采写、审核、发布关口,统一出口;三要建立联系制度。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税局为中心建立税务新闻信息联系点,以市(州)和县(区)国税局为单位建立税务新闻信息联络员制度;四要完善奖励制度。近年来,为支持税务新闻信息发展,各级税务机关都建立了相应的新闻信息奖励制度,激发了新闻信息人员热情。实践中,因地区不同、环境差异,还有单位之间不平衡,以致于目前各单位对新闻信息的奖励尺度不统一,差异性较大,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州)国税局出台相应的制度或指导性意见,从而让基层有章可循,确保奖励政策兑现、落实,以此推进税务新闻信息创新发展。
志缺乏的能动性,习惯于被动接受信息,其作品大多停留在会议报道、领导讲话、反馈信息和就事说事上。
三、对策建议
上述这些问题,有客观的,也有主观的。要解决这些问题,除了新闻信息人员要坚持“三克服三树立”,着力提高个人素质能力外,我们还要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
一是坚持“三克服三树立”,提高素质。第一,新闻信息人员要克服无所作为思想,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要学会在满负荷、快节奏的环境中,以一种任人难任之劳、承人难承之重、挑人难挑之担的思想境界,去积极应对繁重的政务和事务。第二,新闻信息人员要克服经验主义,树立名牌精品意识。一要有超前意识,勤于思考、善于洞察、勇于探索,把握事物的规律性,提前做好预案,进一步增强的预见性和主动性;二要有紧迫意识,坚持“逆水行舟,不进则退”,自我加压,自我超越,划高标准线,迎着困难上,力求办的每件事、处理的每个问题都能达到最优效果;三要有创新意识,敢于突破常规和经验的束缚,能够沉入底层,按照需要、实用、有效的原则,增强调查采访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采写出有深度、有精度的“精品”文章。第三,新闻信息人员要克服飘浮主义,树立良好的作风。一要勤政高效,不仅要口勤多问,眼勤多看,腿勤多跑,还要脑勤多思,耳勤多闻,手勤多写;二要端正文风,着力提高写作水平,不断增强其作品的思想性、生动性和可读性,坚持客观公正地反映事实真相,不搞虚假新闻和“违心”报道;三要加强学习,以求知若渴的精神学习税收领域各方面的知识,坚持在学中干,在干中学,不断为自己“充电”、“加氧”。
二是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夯实基础。新闻信息需要政治可靠、立场坚定、热衷本职、责任感强和功底扎实的人员去担纲此职。税务新闻信息专业性强,更需要既懂新闻信息,又懂经济税收的人员,去从事这项事业。实践证明,税务新闻信息需要“内行”,税务干部充当了这方面的“主力军”。因此,我们一要加快人才储备,建立税务系统新闻信息人才库,形成以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税局为主体,以市(州)和县(市、区)国税局为支撑的“四级”税务新闻信息梯级队伍;二要加强业务培训,坚持请进来、送出去,强化针对性、实用性培训,开阔税务新闻信息人员视野,提升其业务能力;三要优化队伍结构,既要着力稳住现有队伍,又要多渠道、宽范围吸收“新鲜血液”,进一步改善队伍存量结构,突破税务新闻信息人才匮乏、人力紧张“瓶颈”;四要突出专才作用,适度提高税务新闻信息人员待遇,在晋职、晋级和奖励方面予以倾斜,使之能安心本职、超脱自我,多在特长优势上下功夫,少在物欲是非中费心神。
三是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扩大成果。一要完善报送制度。适度区分主流媒体和主攻对象,进一步整合税务系统新闻信息发布平台,建立以省国税局为中心的新闻信息直报系统,覆盖到县(区)国税局,切实解决多头报送、重复报送、垃圾信息成堆等突出问题,规范入口;二要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本系统、本地区、本单位新闻信息管理制度,严把采写、审核、发布关口,统一出口;三要建立联系制度。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税局为中心建立税务新闻信息联系点,以市(州)和县(区)国税局为单位建立税务新闻信息联络员制度;四要完善奖励制度。近年来,为支持税务新闻信息发展,各级税务机关都建立了相应的新闻信息奖励制度,激发了新闻信息人员热情。实践中,因地区不同、环境差异,还有单位之间不平衡,以致于目前各单位对新闻信息的奖励尺度不统一,差异性较大,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州)国税局出台相应的制度或指导性意见,从而让基层有章可循,确保奖励政策兑现、落实,以此推进税务新闻信息创新发展。
篇5:浅谈加强税务新闻信息工作的思考
浅谈关于加强税务新闻信息工作的思考
税务新闻信息是指导和推动税收工作科学发展的“催化剂”,是税务机关对内对外交流宣传的平台。近年来,税务系统高度重视新闻信息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努力在强硬件、严关口、高质量、优成果等方面狠下功夫,促进了税务新闻信息工作上台阶、大发展。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新闻信息传媒呈现出多元化,特别是网络媒体优势凸显,使新闻信息传播渠道越来越宽,节奏感越来越强,质量要求越来越高。我们如何适应形势发展,进一步加强税务新闻信息工作?笔者立足基层国税工作实际,谈谈自己的观点。
一、深化认识
税务新闻信息工作作为税收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宣传税法、传达税情、反映税事、展示税貌、指导工作等方方面面,发挥着重要的职能作用,其重要性主要体现三个方面。
一是做好税务新闻信息工作有利于争取工作主动。税收工作需要党委政府的关心,需要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需要纳税对象的积极参与,需要上下左右的协调沟通。如果不利用新闻媒介,加强税收法律法规、税收政策和税收工作的宣传,就很难让社会了解到党和国家的税收工作方针和惠民政策,很难了解到一个地区的总体经济发展水平,广大公民也就不了解社会主义税收的本质、税收的地位和作用、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如果不通过信息刊物载体传达税情、反映税事,上下级之间、单位内部就不能及时了解税收工作进展、工作动态,上级决策和领导意图难以在第一时间显现出来,我们的工作就容易产生被动。
二是做好税务新闻信息工作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在推进依法治税、依法行政过程中,税务新闻信息可以让群众通晓税收法律法规、政策,了解税务机关的监督制约机制,从而拥有对税收工作更多的知情权。税收工作透明度的增强,有利于促进税收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三是做好税务新闻信息工作有利于强化沟通交流。随着税收事业的发展,税收工作出现了不少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税务机关创新思维,创新工作,采取了很多积极有效的措施和办法,推进了税收工作创新发展,在本系统、本地区、本单位形成了先进经验和优秀成果。如果不通过新闻信息渠道去宣传、推广这些经验成果,这不仅不利于经验成果的交流,还会影响到经验成果的快速转化。
二、正视问题
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税收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对税务新闻信息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国税机关新闻信息工作,特别是基层单位的新闻信息工作,还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主要表现为“四多四少”:
一是人员老面孔多新面孔少。近年来,从省国税局到市、县(区)国税局,对新闻宣传和信息调研工作给予了足够重视,除在人、财、物力等方面尽可能倾斜外,还在为新闻信息工作人员减压减负、提高待遇、改善工作条件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各单位,尤其是县(区)国税局,新闻信息工作人员的配置、后备力量的培养等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与实际工作需求尚有一定的差距。目前,基层国税机关新闻信息工作人员,除了担任全局文秘工作之职之外,还承担着其他繁重的行政工作事务,他们成了名副其实的“多面手”。
二是作品数量多含金量少。由于基层国税机关新闻信息人员少、事务多,难以抽身到基层一线、到新闻现场实地调查采访,加之他们对一线和外勤业务部门的实际工作知之不详,无法以一名新闻信息工作人员特有身份和视觉感官去找亮点、抓重点,难以瞄准热点、关注焦点、主攻难点。进而在采写编辑新闻信息过程中往往凭直观、凭感觉,使作品浮于层面,缺乏有意识、有系统、有力度、深层次的报道,这样不仅对工作的推动作用不大,也难以辅助领导决策。
三是粗制滥造的多精工细作的少。现实中,基层税务新闻信息人员大多数没有经过专业培训,其素质、能力和写作水平参差不齐,以致于出的“精品”少。一方面,采写编辑稿件的火候不够。在税务新闻信息稿件处理过程中,跑题偏题,文字不精炼,语言表述不准确,内容冗余繁琐等现象时有发生。另一方面,角度把握不到位。有的同志新闻信息的敏锐性不强,缺乏对新闻信息的直观认识,错失了好的点子、好的素材,白白浪费了宣传报道资源;有的对新闻信息的定位不准,把不属于新闻的东西大写而特写,有意无意制造“新闻”。笔者认为,新闻就是要讲究“新”,除了要求新闻事件本身要“新”之外,新闻信息人员还要以其独特的新闻视觉,去洞察事物,判断是非,并在写作立意、写作手法、写作技巧和时效性上体现出“新”;信息就是要力求“准”,以第一时间直观为受众传达传递出有价值的信息或信号,写作上要强调一语道破主题、直击要害。
四是按部就班的多开拓创新的少。实践中,有的同志缺乏工作的预见性,忽视了身边即将、正在和已经发生的事件,其作品的宣传作用、参考作用、指导意义不大。有的同志缺乏工作的主见性,作品体现不出自己的思想、智慧和个性,没有特色。还有的同
篇6: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满足公众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的需求,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
第三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国家鼓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健康、文明的新闻信息。
第四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管全国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篇7: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服务项目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第十六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新闻信息或者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应当转载、发送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并应当注明新闻信息来源,不得歪曲原新闻信息的内容。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不得登载自行采编的新闻信息。
第十七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转载新闻信息,应当与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签订书面协议。中央新闻单位设立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将协议副本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备案;其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将协议副本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签订前款规定的协议,应当核验对方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不得向没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提供新闻信息。
第十八条 中央新闻单位与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开展除供稿之外的互联网新闻业务合作,应当在开展合作业务10日前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报告;其他新闻单位与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开展除供稿之外的互联网新闻业务合作,应当在开展合作业务10日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报告。
第十九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或者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十一)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新闻信息内容管理责任制度。不得登载、发送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新闻信息;发现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中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记录所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内容及其时间、互联网地址,记录备份应当至少保存60日,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法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应当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进行监督;发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或者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中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应当通知其删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属于中央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每年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交年度业务报告;属于其他新闻单位或者非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每年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交年度业务报告。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根据报告情况,可以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管理制度、人员资质、服务内容等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接受公众监督。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应当公布举报网站网址、电话,接受公众举报并依法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超出核定的服务项目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电信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的书面认定意见,按照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者停止接入服务。
第二十七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含有本规定第十九条禁止内容,或者拒不履行删除义务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电信主管部门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书面认定意见,按照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者停止接入服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内容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依照前款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转载来源不合法的新闻信息、登载自行采编的新闻信息或者歪曲原新闻信息内容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未注明新闻信息来源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履行备案义务的;
(二)未履行报告义务的;
(三)未履行记录、记录备份保存或者提供义务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向没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提供新闻信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以及电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闻单位是指依法设立的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通讯社;其中,中央新闻单位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设立的新闻单位。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8: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五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分为以下三类:
(一)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超出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二)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三)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有关行政法规,设立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
设立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新闻单位与非新闻单位合作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新闻单位拥有的股权不低于51%的,视为新闻单位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新闻单位拥有的股权低于51%的,视为非新闻单位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第七条 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二)有5名以上在新闻单位从事新闻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
(三)有必要的场所、设备和资金,资金来源应当合法。
可以申请设立前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机构,应当是中央新闻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
审批设立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除应当依照本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业发展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 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除应当具备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有10名以上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其中,在新闻单位从事新闻工作3年以上的新闻编辑人员不少于5名。
可以申请设立前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组织,应当是依法设立2年以上的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法人,并在最近2年内没有因违反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申请组织为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审批设立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除应当依照本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业发展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要求。
第九条 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条 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填写申请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二)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和资金的来源、数额证明;
(三)新闻编辑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机构,还应当提交新闻单位资质证明;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组织,还应当提交法人资格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中央新闻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以及非新闻单位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
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实地检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40 日内作出决定。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的,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 日内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批准的,发给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属于中央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自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之日起1个月内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备案;属于其他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自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之日起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办理备案时,应当填写备案登记表,并提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和新闻单位资质证明。
第十三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依照本规定设立后,应当依照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行政法规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股权构成、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申请换发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根据电信管理的有关规定,需报电信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需要电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证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股权构成、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但是,股权构成变更后,新闻单位拥有的股权低于51%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许可手续。根据电信管理的有关规定,需报电信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需要电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证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篇9:新闻信息宣传报道工作的方案
新闻信息宣传报道工作的方案
为了加大对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热烈的舆论氛围,推动我市教育宣传工作跨越向前发展,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突出主线、强化主题、把握导向、凝聚力量、注重实效的要求,扎实开展工作教育宣传工作,为我市教育改革和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组织机构
1、成立教育系统新闻信息宣传工作领导小组。
2、成立教育系统中心报道组。
3、中心报道组职责:负责制定阶段报道要点,采集热点信息,组织重头稿件。
中心报道组成员在系统内采访时持教育系统内部采访证,各中小学校应积极予以支持和配合。
三、宣传重点
1、教育发展、学校管理的新思路、新举措;
2、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
3、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情况;
4、学校安全工作情况;
5、师德师风、教师继续教育和干部队伍建设情况;
6、教育教学管理和质量提高实施情况;
7、职业教育创新情况;
8、新课程改革和教育情况;
9、教育民生工作;
10、学校建设及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实施情况;
四、奖励办法
1、被评为全市教育宣传先进单位的,由局党委颁发奖牌;
2、被评为全市教育系统宣传先进个人的,由局党委授予证书并奖励500元。
3、中心报道组及局机关干部,凡在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新闻媒体上发表简讯的.,每条分别奖励1000元、500元、60元、30元;发表消息或通讯的,分别奖励1200元、600元、100元、50元;教育电视台专职记者按上国家级和省级稿件发奖金,县、市级稿件在完成台里基本任务数量后,超额部分享受同等奖励。多人合作发表的新闻稿件以一条(篇)计算,同一篇新闻稿件在不同级别同时发表的取最高奖,不重复计奖。
五、具体要求
1、加强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各校要切实增强宣传意识,提高宣传能力,为我市教育改革和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加强通讯员队伍建设。各校要指定专人负责宣传报道工作,及时上报工作动态消息,积极提供新闻宣传线索;制定宣传报道奖励方案,充分调动通讯员的工作积极性。
3、严格教育宣传稿件审核把关制度。教育信息宣传要围绕全市教育工作中心,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做到主题鲜明、实事求是、真实准确、有一定的深度。市教育局拟对外公布的新闻稿件、视频图像以及新闻图片等,由局分管宣传工作领导审核。各学校重要信息,特别是涉及政策导向、招生宣传、高中考录取情况的稿件,必须送相关业务股室初审,报分管副局长审核签字同意方可对外发布。对因宣传报道失实、违背政策法规并造成负面影响的,教育局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为进一步宣传教育发展新成就,展示学校新亮点、新做法,各校要充分利用局教育电视台传播媒介和宣传平台,加强联系和信息报送。
篇10:新闻出版局主动公开信息工作制度
新闻出版局主动公开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广西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各科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科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范围
科室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本局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责范围; 与群众办事密切相关的组织机构名录及基本联系方式(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财政纪检监察机构设立的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
(二)本局制作的规范性文件、财政发展规划、财政政策;
(三)本局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行政审批事项;
(四)本局各项业务工作的流程,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程序、时限等;
(五)本局工作动态,包括重要会议、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等;
(六)本局公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招录和公开选任干部信息;
(七)法律、法规及国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依照《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重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公开方式
(一)贵港政府门户网站、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贵港市新闻出版局网站。
(二)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档案馆、市图书馆。
(三)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等。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
其中,贵港政府门户网站、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贵港市新闻出版局网站是本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主渠道。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方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公开主体
科室制作的信息,由局办公室负责公开。
第七条 公开期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政府信息形式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废止的,应当自废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说明。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监督与考核
各科室负责人应在公文签发后3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正式原件一式三份和电子文本报局办公室信息公开管理员,由局办公室信息公开管理员按有关规定分别报送贵港市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图书馆。局办公室对科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纳入本局机关绩效考评体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11:提高校内媒体新闻信息的品质
提高校内媒体新闻信息的品质
在大众传媒迫于竞争压力纷纷进行改革创新的形势下,高校校内媒体的发展则显得四平八稳,波澜不惊.不论是报道的内容、方式,还是版面的.形式、风格,都没有大的变化.正面一点说,是务实重效;反面一点说,则是墨守成规.
作 者:高东 作者单位:上海建桥学院文化传播系新闻专业 刊 名:新闻爱好者(下半月) 英文刊名:JOURNALISM LOVER 年,卷(期): “”(12) 分类号:G64 关键词:篇12: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出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目的是进一步细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有关条款,提高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那么,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实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第四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其中,采编发布服务,是指对新闻信息进行采集、编辑、制作并发布的服务;转载服务,是指选择、编辑并发布其他主体已发布新闻信息的服务;传播平台服务,是指为用户传播新闻信息提供平台的服务。
获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的,可以同时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获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拟同时提供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服务许可。
第五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许可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
(三)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
(四)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六)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其中,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新闻单位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新闻单位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报刊社、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和新闻电影制片厂。控股是指出资额、持有股份占企业资本总额或股本总额50%以上,或出资额、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股份已足以对企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新闻宣传部门包括各级宣传部门、网信部门、广电部门等。
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第六条根据《规定》第十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主要负责人、总编辑为中国公民的证明。包括主要负责人、总编辑的身份证复印件等;
(二)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的资质情况。包括相关人员基本情况,以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新闻单位从业证明、相关培训考核证明等材料,具体人员数量应当与所提供的服务相适应;
(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包括网站总编辑制度、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等;
(四)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包括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公共信息巡查制度、应急处置制度、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等,以及相关技术保障措施的情况;
(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安全评估报告。由有关部门或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对于申请者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的安全评估报告;
(六)法人资格、场所、资金的证明。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服务场所产权证书、租赁合同等材料复印件;
(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申请书。包括申请表,以及对拟提供具体服务形式、服务方案的说明等。
第七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除应当提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该单位或其控股方为新闻单位的证明,或其主管单位为新闻宣传部门的证明及该主管单位的意见。其中,新闻单位证明包括《报纸出版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期刊出版许可证》(持有《期刊出版许可证》的,应当以提供《规定》第二条所称“新闻信息”服务为主营业务)等;主管单位意见内容主要包括,说明申请者与该主管单位的关系、就申请者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评估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等。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许可的,除应当提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平台账号用户管理规章制度、用户协议范本、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等。
申请者为企业法人的,除应当提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股权相关材料:
(一)股权结构图。包括股东名称、股权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等信息。股东为非自然人主体的,须逐级追溯到自然人、事业单位以及国有独资公司, 并就实际控制人情况作出说明。股权结构图需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股东证明材料。股东为自然人的,须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股东为非自然人主体的,须提供该主体的名称、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等材料;
(三)公司章程。包括公司章程及历次修改决议;
(四)无外资承诺书。申请者对股权结构图中所有股东均不含外资成分作出的书面承诺;
(五)专业机构意见书。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就上述股权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出具的书面证明,包括验资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材料。
第八条根据《规定》第七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合作企业的情况。包括该企业基本情况介绍、营业执照等法人资格证明;
(二)拟合作业务的情况。包括合作意向书、合作发展规划、合作可行性分析报告等材料;
主管单位为新闻宣传部门的,还应当提交该主管单位就该项业务合作的意见。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可能导致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通过安全评估。
第九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者应予更正或补充的内容;
(三)对依法不需要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不予受理,并即时告知申请者,退回申请材料;
(四)对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者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十条依法受理后,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按照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申请者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材料是否真实等。
审核过程中,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可依据实际情况,约见申请者主要负责人、总编辑,到网站备案地、实际经营地、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等其他相关场所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一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根据《规定》第十七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以下事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变更公司章程、服务场所、网站名称、接入服务提供者等事项;
(二)变更总编辑、主要负责人、股权结构、互联网地址等事项,或者进行上市、合并、分立;
其中,变更总编辑、主要负责人、股权结构、互联网地址等事项,或者进行上市、合并、分立,导致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根据《规定》第二十三条予以处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新增服务类别,应当根据《规定》第六条,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
第十三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办理本细则第十二条相关变更手续,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申请书。包括申请变更事项、变更原因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变更事项材料。提交具体变更事项的说明、证明材料,包括变更人员基本情况、资格证书、任免证明,或者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租赁合同等,并加盖单位公章。
变更股权结构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提供相关股权材料。涉及上市的,还应当提供有关上市活动具体实施方案、新三板挂牌方案以及战略投资机构有关情况等材料。
涉及许可证所列事项变更的,应当提交许可证原件。
第十四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按照许可程序,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续办,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许可续办申请书。包括前期从业情况说明、涉及本细则第五条许可条件相关情况的说明,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许可证原件。
主管单位为新闻宣传部门的,还应当提交该主管单位的意见。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续办的,不得继续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原许可证作废。
第十五条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九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不得转让。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因业务调整、合并、分立等原因擅自转让许可。
第十六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终止服务的,应当自终止服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销申请书。包括注销原因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许可证原件。
第十七条根据《规定》第十九条,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建立抽查、考核等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监督检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本细则与《规定》同步施行。
篇1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近日公布了新修订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将各类新媒体纳入管理范畴。今年6月1日起新规施行后,将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带来哪些变化?新媒体如何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记者对此采访了国家网信办和有关专家。
从国家网信办获悉,原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于施行。随着互联网技术及应用的快速发展,近年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出现了非法网络公关、虚假新闻等行为,严重侵害了用户合法权益;同时,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出现和普及,使过去立足于“门户网站”时代的管理背景发生改变。
“规定修订的上位法依据包括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网络安全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这个规定是落实网络安全法中信息安全责任的一个体现。”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网络法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王四新认为,规定加强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流程管理、细化平台管理、落实处罚责任,可以让互联网新闻信息发布更加法制化、规范化。
规定提出,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这是否意味着凡是通过微博、微信等形式发布新闻信息都要取得许可?
对此,王四新表示,规定主要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进行了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以下类型:一是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申请主体限定为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取得该类许可的同时可以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二是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主要是指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以外的其他法人单位。三是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主要是指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等传播平台;传播平台同时提供采编发布、转载服务的,要按要求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服务许可。
“普通公众通过自己个人的微博、微信公号等公众账号发布、转载信息不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许可范围内。”王四新说,总的看,任何单位和用户都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需要强调的是,互联网平台需要承担审核平台账号的开设信息、服务范围等主体责任。
了解到,对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成为规定的一大亮点。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规定明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用户身份信息和日志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针对社会上出现的一些非法网络公关、水军等现象,规定明确予以禁止,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干预新闻信息呈现或搜索结果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此外,规定还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时,遵守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强化举报监督制度,既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及时处理公众举报,也规定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向社会公开举报受理方式,接受并处理举报。
篇1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
(三)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
(四)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六)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篇15:网络时代新闻信息传播与新闻从业者论文
人类社会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信息技术革命的步伐大大加快。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网络由只是少数业内人士熟知的名词,一下子传播开来,成为一种时尚,一种先进的交流和应用技术的代名词,成为中国人生活和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随着网络走进人们的生活,一些关于网络的新名词也如雨后春笋般诞生,如:网民、网虫、网吧、网校、网络论坛(BBS)、网络邮箱(E-mail)等,这些新词汇不但在人们日常生活中随处可以听到,而且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成为或者使用这些网络身份和工具,事实上,网络也确实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使人们的交流方式由原来的“书写时代”进入“网络时代”。据有关数据表明,底中国上网人口只有10万,底超过60万,而现在中国大陆上网人口达2.53亿,宽带上网人口达2.14亿,已经大幅度超过美国,跃居世界第一位。另外,有关统计还表明中国上网用户的增长速度,远远超过了全球平均水平。
网络时代新闻传播与传统新闻信息传播的区别
与传统的新闻传播形式不同,网络时代新闻信息传播在传播载体、传播形式、阅读难易度以及保存难易度等方面都有较大的改变。
新闻传播的载体不同。传统的新闻传播主要以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为传播载体,观众、听众或读者在获取信息时只能被动地从传播媒介所提供的信息中进行筛选,而且还要受到严格的时空限制,另外,这些新闻信息传播载体携带也不是很方便,这样就使得广大人民群众在获得新闻信息时既费时又费力,不容易得到自己想要的信息。自20世纪90年代末期以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个人电脑的普及,网络逐渐成为公众获得信息的主要渠道。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无线网络的发展,掌上电脑的出现,以及个人手机的无线上网,使得人们获取新闻信息不再受时空的限制,而这些新闻传播载体也更加精致,携带更方便。目前,网络已经成为新闻信息传播的主要载体,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事业单位、组织都开始建立属于自己的网站,特别是传统的新闻报纸单位也建立了自己的网站,现在,传统的新闻媒体,除了有纸质报纸外,还有电子稿,他们通过将这些电子报纸“挂”到网上,让读者在电脑旁就可以读到自己想要看的新闻。
传播形式更具动态性。传统的新闻媒体主要以报纸为载体,提供的多是静止的图片,这对于读者快速了解所发生的新闻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对为什么会发生图片上这一幕,就必须看文字报道。而网络新闻信息传播的时候不仅有静止的图片,还有流动的画面,通过这些流动的影像,读者可以更容易地获取信息。并且网络不受版面空间的限制,可以上传较丰富的图片和影像资料。
读者阅读变得更容易。长久以来,我们想要获取或了解新闻就必须看报纸或电视,买份报纸拿在手中,在较短的时间内看不完,留着占空间,扔了又怕错过了好新闻。而电视的局限性就更不用说了,体积大,且需要比较稳定的信号,携带也是个问题。但网络不同,目前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掌上电脑、手机上网的普及,使人们可以随时随地了解自己感兴趣的新闻,而且网上信息量极其丰富,再加上图片和影像的配合,使读者再不必费劲去读那些文字。可以说,网络在一定程度上的确加速了人们获取信息的速度。
新闻信息保存更容易。传统的新闻信息多以纸质的和录影带的形式保存,要占据大量的空间,而且要有专门的地方和人员去管理,并且这些东西大多为一次性的,一旦失去这些纸制品或录影带,将是永久的、无法挽回的损失。这些都为传统新闻信息的保存和管理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而网络的出现解决了这些难题,通过网络传播的新闻信息,通过数据线上传到电脑上,不但摆脱了传统纸质新闻的束缚,而且,不需占用多大的空间就可以将所有的新闻信息全部保存下来。另外,管理难度也大大降低了,只要做好备份,这些新闻信息就可以进行永久地保存,不必担心会丢失。
网络时代对新闻从业人员的要求
为适应网络时代新闻传播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新闻从业人员必须加强自身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的培养。这是新闻从业人员职业素质中所包含的基本内容,也是评判一个新闻从业人员是否胜任新闻工作的基本判断标准。
要注重坚定的政治素质的培养。由于网络时代各种思想冲击更加强烈,新闻从业人员更容易丧失明确的政治立场,甚至可能会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①因此,要求新闻从业人员要具有鲜明、坚定的政治立场,成熟的观点和思想,能够熟练运用政治理论和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新闻从业人员的地位特殊,处在政府和人民群众之间,传达着政府政策等,同时也反映着人民的需求和愿望。因此,作为一名新闻从业人员,必须把坚定的政治方向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动员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投身到建设祖国、振兴中华的伟大事业中来。
要注重过硬的业务素质的培养。网络时代要求新闻从业人员在掌握和具备良好的文化和知识储备以外,还要求其熟练掌握电脑技术,对一些电脑操作软件如Word、Excel等软件的基本运作程序和操作要能够熟练地运用。另外,由于网络时代信息传播方式、时效性等都发生了明显的改变,使得新闻从业人员具有更强的新闻敏感和敬业精神,具有更强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作为一名新闻从业人员,一方面要苦练并掌握新闻专业基本功,强化精品意识,使自己成为名副其实的党的新闻工作者;另一方面,要注重和加强个人道德修养,只有个人修养达到一定的高度,敬业精神才能得到提升,业务素质才能过硬。②
加强正确的职业道德观的培养。网络时代人们更容易受各种诱惑的影响,作为一名新闻工作者,应该是一个道德高尚的人,无论是从自己的职业责任,还是社会地位、社会影响以及个人成长来看,新闻从业人员都必须严格要求自己。与此同时,新闻工作者应该具有强烈的正义感和责任感。③在采访活动中,记者会经常接触到社会上的矛盾冲突,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一个称职的记者,要以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为己任,以除恶扬善、扶正祛邪为自己的神圣职责,坚决同那些危害党和人民利益的坏人坏事以及错误言行作斗争。
结语
目前,新闻信息传播已完成了从“冷媒介时代”向多向交流多元发展的“热媒介时代”的转化。但新闻界之前就已经存在的恶俗化、假新闻等问题在网络化时代变得更加严重。这一方面需要我们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新闻从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另一方面,也需要我们加快网络新闻传播的法治化建设,为新闻传播产业的健康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注 释:
①丁红:《新闻从业人员职业素养研究述评》,《河北理工大学学报》,(3)。
②刘慧:《网络时代新闻从业人员应具备的职业素养》,《新闻窗》,2010(6)。
③李莉:《新闻从业人员职业素养》,《安徽工业大学学报》,2010(1)。
篇16:《新闻》
《新闻两则》
教学目的:
一 了解新闻的特点和结构。
二 体会本文语言简明、准确的特点。
三 了解渡江战役的经过,接受革命教育。
教学设想:
一 学生初学新闻这种体裁,有必要弄清楚新闻的基本特点和结构。
二 为了便于学生尽快了解新闻的特点和结构,在教学方法上遵循由感性到理性这样的认识规律,不从知识概念切入,而从对课文内容的复述和概括入手,完成教学内容,达到教学目的。
三 本文语言简洁、准确,是学生学习语言的好教材,因此,语言的学习与训练列为教学重点之一。
课时安排:一课时。
教学过程:
一、学生自读课文(包括读“预习提示”,以了解背景知识)。读书时,画出生字词(或自己查字典解决)。
[说明]熟悉历史背景,大致了解全文内容。
二、朗读课文,或听朗读录音。对照书上的示意图,进一步了解三路大军渡江战役的经过。提出要求:对照示意图,能够复述渡江战役的大致过程。
三、两位学生一组,彼此照着示意图复述渡江战役的经过。教师巡视,注意发现复述较好的同学,准备请他(她)上黑板前面复述。
四、教师出示一张较大些的渡江战役示意图(照教材绘制即可),请刚才发现的复述较好的一位同学指图复述,其他同学静听。然后,指出其复述的不确之处。
[说明]利用复述这一方法,引导学生理清三路大军渡江的情况,从而认清本则新闻主体部分的内容。学生指图复述时,教师可随之板书如下:
中路军
西路军
东路军
增强学生认识本文内容的条理性。
五、借助问题,传授新闻结构的知识。
1.文中哪两句话概括了同学们刚才复述的`内容?
[参考答案]
(第1句、第2句)
2.有没有哪一句能够概括全文主要内容?
[参考答案]
(标题:人民解放军百万大军横渡长江)
教师讲知识:
1.这则新闻的前两句是“导语”(板书),它一般是对事件或事件中心的概述。导语在新闻的开头,一般不长,往往是一两句话,有时也用一段话。
2.新闻报道的主要内容,称为“主体”,刚才同学们复述内容就是这则新闻的“主体”。评述三路大军渡江战斗的经过,指出我军胜利渡江的重大意义。
3.新闻还要有“标题”。“人民解放军百万大军横渡长江”就是本文标题。标题以凝炼的语言,概述全篇的要旨,醒目有力。
标题、导语、主体是一则新闻不可缺少的三个部分(如有条件,教师可适当增加些知识给学生,如副标题、结语等)。一则新闻,往往由这三部分构成。
[说明]教师随着讲解,板书:标题、导语、主体。这是传授知识的环节。作为学生新接触的一种体裁,讲些必要的知识是有用的,不能忽视。在学生对本文内容和构成有了初步感知的基础上传授有关知识,显得自然,学生接受起来也不太困难。
六、通过比较,传授新闻特点的知识。
1.这则新闻起始,括号里的内容表明这则新闻报道的单位、时间。这些内容去掉与保留有没有不同?
[参考答案]
(括号及其中的内容属于新闻的“电头”──学生答题后教师再讲,这些内容表明所报道的材料的真实性,报道的及时。“预习提示”介绍“22日夜,毛泽东同志又撰写了这一则全面报道前线最新战况的新闻稿”,证明了报道的及时。)
2.从这里我们能看出“新闻”具有怎样的一个特点?
[参考答案]
(材料真实,报道及时)
3.主体部分中,有两处写到“至发电时止”。这样写说明了什么?
[参考答案]
(报道准确)
教师板书:真实、及时、准确
这是新闻的三个特点。此外,简明也是新闻的一个重要特点(板书“简明”)。渡江战役头绪多,战线广,但这则新闻却写得简明扼要,并及时报道,使广大人民群众尽快了解到战役的进展。关于简明扼要问题,课后有短文专门讲解,课下阅读。
[说明]以上完成了教学的第一个内容,即了解新闻的特点和结构。
七、体会本文语言表达的一些特点。
1.题目是“百万大军横渡长江”。这“百万”是实数,还是虚数?
[参考答案]
(是实数。中路军30万人;西路军35万人;东路军35万人)
人数的确切,更体现了报道的真实、准确、严密。
2.“西起九江(不含),东至江阴,均是人民解放军的渡江区域。”其中,“不含”有什么作用?去掉它,行不行?
[参考答案]
(“不含”在这个表明地点的句子里,准确反映了当时的情况,因为九江尚未解放)
3.本文是一则新闻,客观、真实地报道渡江战役的经过,但是,字里行间流露出作者的感情。请你找出一两处带有较强感情色彩的语句,读一读。
[说明]以上是体会本文语言上的一些特点。鉴于学生实际情况,条件好的,教师还可以将练习四的部分练习题在课上讨论。
八、正音、正字。
教师出示已制好的字词卡片(或写好词语的小黑板),正音、正字。
荻港锐不可当歼灭要塞
[说明]可同时进行字音、字形的比较。如:荻获歼阡纤(要)塞(阻)塞(堵)塞
布置作业
一、课后练习二、三。口头完成。
二、课后练习六。书面完成。
课后记:
新闻文体知识教学,如何能与新闻的内容结合起来,是本文教案设计时思考的一个问题。结果是:先引导启发学生找出能够概括全文内容的语句,而后讲授有关“导语”的知识,因为“导语”在全文之首,作用就是能够概括表述全文内容。学生既练习了辨析关键语句的能力,又对“导语”的位置和作用留下较为清晰的印象,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自然结合在一起。实践证明教学效果较好。
篇17:新闻
新闻
新闻xīn wén[释义]①(名)报纸、广播电台等报道的消息。
②(名)泛指社会上最近发生的新事情。
[构成] 偏正式:新(闻[例句] 报告~。(作宾语)[同义] 消息①★ 通讯员的心得体会
★ 新闻专业实习报告
★ 新闻稿标题
★ 优秀通讯员发言稿
★ 新闻写作实习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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