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经侦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路径(共9篇)由网友“我有点子意思”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后的浅谈经侦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路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1:浅谈经侦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路径
浅谈经侦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路径
[主题词]:经侦执法;存在问题;解决路径 为了进一步推动“贯彻十六大、全面建小康、公安怎么办”大讨论活动的深入开展,全国公安机关认真贯彻中央领导批示,开展了“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主题教育,结合“服务两个率先,建设平安江苏,创全国最安全城市”等一系列的活动,广大民警在学习中深刻查找、剖析当前公安机关和执法民警在执法观念上存在的突出问题。作为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之一的经侦部门,它的主要职责就是打击经济犯罪为本地区创造良好经济环境、投资环境、经营环境、公平竞争环境。经侦部门自组建以来,经侦队伍管理、经侦执法工作都有长足进步,但我们这支队伍也暴露出自己弱点,明显不适应社会的发展,在执法思想、执法观念、执法素质上存在着突出问题。 一、经侦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1、陈旧的执法观念 多年来,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未能摆脱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工作模式,强调的是专政的职能和社会控制的作用。这在当时的历史时期,为巩固政权发挥了重要作用,这种观念也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演变为公安工作的一种定式,虽然经过改革开放、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及党的十六大的召开,公安执法活动在严厉打击与热情服务上有了很大进步,但我们仍时常看到旧的思维定式还在作用于警察行为。 (1)无罪推定的执法理念尚未完全形成。执法过程中存在着有罪推定的固定思维模式,表现在办案中,就是自觉不自觉地进入“先入为主”的侦查思维中,在调查取证中,注重了对犯罪嫌疑人有罪证据的收集,而不去考虑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无罪证据的收集,在这样执法理念的支配下,就不能公正的对待案件双方当事人。 (2)执法上重实体、轻程序,甚至违法办案。在案件侦办过程中,注重实体法的执行,往往出现执行程序法不规范甚至于违法的现象,从而妨碍、侵犯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为了侦查而侦查,不去正确对待客观事实,盲目地用怀疑一切的观点去甄别线索。在线索不一,无法排除的情况下,往往容易出现逼供行为。 (4)依赖人证的证明观,一直是就案审案、重口供的主要表现。经济案件的证据至关重要,大量的证人证言、书证是证实经济犯罪成立的关键,而侦查员在办案中往往只注重口供,对于犯罪嫌疑人不交代的案件往往办不下去,对于犯罪嫌疑人召供了的案件,就认为事实清楚了,放松了对其他相关证据往下追的工作力度,忽视用收集的证据,来证实口供的真伪,很容易使犯罪嫌疑人在最后关键时刻翻供,再去调查取证,时间已不允许,为最终的定罪量刑带来困难,甚至形成漏网之“鱼”。 (5)部分民警奉行“宁左勿右”的思想。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在法律条款上是做了界定的,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民警不是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分清罪与非罪,而是凭个人感觉,“宁可信其有”,草率采取侦查手段,进入法律程序,最终使案件走进“死胡同”,甚至引起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2、外在的干扰因素 经侦执法受外在因素干扰比较多。经济犯罪案件涉及对象比较特殊,大多数嫌疑人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在保护投资软环境的大背景下,少数地方领导出于维护地方经济利益的考虑,对受害人在当地的案件要求给予刑事保护,对在本地投资的公司、企业存在较轻违法犯罪行为的,要求公安机关给予从宽处理,导致办案部门压力大,担心戴上“破坏投资软环境”的.大帽子,从而影响了正常侦查办案工作。 3、经侦民警的执法水平不适应打击经济犯罪的现实需要 经侦部门是一个新成立的办案机构,虽经近几年的努力,已初具规模,但在警力、素质各方面仍与现实斗争需要存在相当大的差距。民警的文化层次参差不齐,来自工农兵的民警约占70%左右,学校分来的法律人才寥寥无几,缺乏大量既懂法律又懂经济的侦查人员。大多数民警对某些与经济犯罪关联的专业知识比较陌生,如审计、税务稽查、计算机等高科技知识。遇到复杂疑难案件,有的民警不知从何下手,办案中经验不足,只能是在学中干,干中学,仅仅只是因用而学很难上水平,再加上人手少,案件多,一案接一案,以及案件的复杂性和繁琐性,就忽视了对侦办案件的精益求精、严格规范办案。 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多种所有制、多种经济组织形式的变化,公安在经济犯罪上管辖的主体也越来越广泛,要求执法水平越来越高,经侦部门如何进一步规范执法,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从而切实履行经侦职能,担负起严厉打击经济犯罪的重任,是摆在我们经侦民警面前的一个迫切解决的问题。 1、端正执法思想、明确“执法为谁”。没有正确的执法思想,就不可能产生正确的执法行为。执法思想的核心问题在于执法的目的,就是要解决为谁执法、为什么执法和执法者为谁用权、为谁服务的问题。执法就是为了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为人民创造一个和平、安宁的生存条件和发展环境,简单地说,就是让人民安居乐业。要始终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理念,坚决克服为地方利益执法、为单位利益执法、为小团体利益执法、为个人利益执法、为经济利益执法的错误思想和错误做法。要增强法治观念,执法者只有尊重法律、掌握法律,才能自觉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公正执法。作为经侦民警要充分认识到优质的投资环境、经营环境以及规范的竞争秩序和经济管理秩序是“服务两个率先,建设平安江苏,创全国最安全城市”目标中应有之意,充分认识到经济犯罪活动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严重威胁以及对实现“平安江苏”可能带来的严重阻碍,充分认识到防范打击经济犯罪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对实现“两个率先”的服务保障和推动作用;充分认识到转变执法观念,规范执法行为,坚持从严治警,实现执法为民是摆在公安机关各级领导和全体民警一项现实的、长期的、艰巨的任务。 2、遵循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在执法过程中,我们不仅要从实体上规范执法行为,而且更要从程序上规范执法行为。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历史表明,没有程序的公正,就没有实体的公正。因此,执法的程序规范不是随意摆设的花瓶,是必须遵守的准则。我们要认识到程序的严密并不等于程序的繁琐,严密的程序是防止权力滥用、确保执法质量,其根本就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济案件有其特殊性,一方面没有现场可供勘查,并且许多案件报案不及时,甚至时隔几年之久,取证工作难度大。另一方面,经济犯罪案件新罪名多,侦查工作的专业要求高,没有经验可供借鉴,只能靠工作实践加以摸索。因此,必须要规范执法办案行为,提升办案质量,增强证据意识和诉讼意识;要注重针对经济犯罪的特点搜集证据,同时要改变以往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严格按照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进行侦查活动;要认真按照上级部门制定的经济犯罪执法规范去做,真正完成从“以案管案”到“以程序管案件”的转变;要建立法制学习日制度,坚持不懈地通过“一周一法条”的学习和不断地查找出“问题案件”进行讲评,来进一步规范我们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3、提高执法素质、严格执法责任。执法素质建设是执法队伍建设的核心问题,没有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就不可能有高水平的执法工作。法律素质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素质,如果执法者不知法、不懂法、不会运用法律,那他就没有资格从事执法工作。经济犯罪是专业型犯罪,作案者往往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经济、贸易、财税方面的专业知识,懂得经济动作程序和方式,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而我们的侦查队伍知识结构和整体素质尚不够理想,迫切需要提高经侦民警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文化素质。提高执法素质一靠内在动力,二靠外在压力。一是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工作,提高经侦队伍的政治素质。要从狠抓理论学习、健全规章制度、加强专项治理等方面入手,强化勤政廉政建设,特别是要抓好各级领导班子的廉洁自律工作,层层落实责任制,努力提高经侦民警的工作积极性,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二是调整充实经侦执法队伍。要根据需要,给经侦部门选调和配备工作急需的专业人才和业务骨干,挑选一批懂金融、财税、法律、计算机的专门人才充实经侦队伍,改善经侦部门的人才结构,使经侦队伍逐步走向专业化、成熟化。三是要加强业务培训。提倡岗位练兵,鼓励经侦干警在本职工作中学技能,学业务。挑选一些业务骨干和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才开设专题讲座,在基层单位形成以会代训,以案代训的大课堂。同时,要采用专业培训与综合培训相结合、集中培训与分期学习相结合以及脱产轮训等方法,开展多渠道培训,从而提高经侦队伍的整体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四是明确执法责任。要把执法者个人的责任具体化,把集体和领导的责任明晰化。要确定和划分责任,坚持“谁执法,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要让每位民警明确,作为警察,作为执法者,如果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职责所要承担的后果。对于因办案人员工作失职,造成案件错误定性,违法使用证据,该作为不作为,不该作为乱作为的,要依据错案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做到奖惩分明。 4、加强执法检查考核、强化执法监督。要规范执法行为,离不开执法检查和监督。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一要法制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执法检查的同时,经侦业务部门自身也要开展月考、季考、年终考核工作,制定检查考核制度,确保检查制度规范地落实和执行。二要健全以执法权力约束为主的内部监督机制,认真落实集体通案制、主办侦查员制度、周期结案制度、涉案财物保管制度、结案回访制度等一系列的规章。三要推进以经侦警务公开为主的外部监督机制,加强与检、法机关的沟通,随时纠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规范投诉举报工作,对群众举报的经济犯罪线索,控告公安机关违法办案问题及有关部门批转的举报、控告线索,实行集中受理,专人查办。规定投诉举报查证工作的时限,并要有结果,公布于群众,受群众的监督。四要规范监督纠错工作原则、对象、内容、程序、结果的评估应用等,使上级职能部门对下级侦办的经济犯罪案件实行监督,及时纠正实体错误和程序违法案件,避免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最后被检法机关所追究,影响了警察的形象,侵害了群众的利益。执法监督工作的实效,就是确保办案质量,及时纠正存在问题,避免发生错误,确保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篇2: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提出,对行政执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客观地讲近几年行政执法整体水平较从前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人民群众对执法单位的意见仍然很大,行政执法问题依然很多,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果。
一、执法队伍建设滞后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员配置不到位,缺编少人的问题比较普遍,特别是在西部边远地区和县一级表现的尤为突出,这与以人口定编制的体制有着直接关系,给一些人口少地域大的地区开展执法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二是人员素质不达标,行政执法是一项专业非常强的工作,对执法人员的法律专业水平有很高的要求,但目前行政执法队伍结构还不尽合理,专业水平整体偏低,加之受经费等因素制约,后续培训学习开展的也很不理想,难以起到弥补先天不足,提高专业水平的作用,形成了依法行政高要求与执法人员整体素质偏低的极大反差,严重影响执法效果。
二、行政执法侵扰民事领域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行政手段解决民事问题,这一类在乡镇一级表现的尤为突出,一些纯粹的民事纠纷,却以行政决定的形式进行处理。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和领域,行政法律关系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因行政管理产生的权利义务的关系,其最显著的特征就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是一种纵向的关系,而民事法律关系则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和人身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最显著的特征是法律关系中主体不互相隶属的平等性,是一种横向的关系。而以行政手段解决民事问题显然缺乏法律支撑,使得此类执法在行使伊始就存在先天不足,严重影响了当事人民事权利的行使和民事诉讼的选择,与依法行政的要求背道而驰的,其结果是可想而知的。
三、下达罚没任务的'问题。
下达罚没任务历来被视为滥用行政处罚权的始作恿者,备受业内、外所诟病,国家已明令禁止各行政执法单位下达罚没指标、作为考核执法人员的工作标准,但收效甚微,下达罚没任务的情况依然大量存在,唯一变化的是从地面转向地下而已。催生这一问题的根源:一是利益驱动,将罚没任务与人个福利待遇挂钩;二是与工资挂钩,特别是一些自收自支单位,执法人员工资完全依赖于罚没任务完成情况;三是弥补办公经费不足,一些地区,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给行政执法单位预算的办公经费已难以满足日益繁重的日常执法需要。
四、徇私废法的问题。
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执法单位和人员的最基本、也是最根本的要求,但由于受各种人为因素的干扰,在具体的实践中这一规定并未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因私废法、因情废法的问题依然存在,表现在:裁量上的倚轻倚重,偏离违法情节和实际;处理决定上的优亲厚友,脱离事实和法律,更为严重的是“以罚代刑”,严重干扰了司法秩序,为社会稳定埋下了隐患。
五、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主要表现为行政处罚显失公平,对同一违法事实、相同或相近违法情节,处罚倚轻倚重,不能作到处罚与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相适应。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直接危害是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公平、正义。目前关于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界定标准还定论,主要是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案情实际作横向比较,立足于同一地区、同一案件或类似案件不同违法主体处罚裁量的轻重作以甄别,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故不作纵向比较。《行政法学》将行政行裁量权划分为羁束裁量权和自由裁量权。随着现代政府行政职能的扩大,自由裁量权的比重会越来越大,“自由裁量权”侵权的问题将更加突出,限制和矫正自由裁量权带来的问题已在法学界达成共识。
六、行政执法主体混乱的问题。
主要表现为:一是行政职能交叉,造成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同时也因为互相推诿,形成“执法真空”;二是授权执法、委托执法界定不清,管理混乱。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行政执法主体不能独立行政职权,委托组织脱离法律、法规的规定,滥用委托权且只委托不监管,受委托组织滥用行政权,错务地将自己作为行政执法主体。三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行使了法律规定由政府行使的土地等纠纷处理权、土地证、林权证等相关证件发放和确认权,造成越权。
七、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的问题。
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目前执行中还很不理想,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落实已基本完成,但作为执法责任制根本保障的责任追究制度却或迟迟不能出台,或流于形式,对执法中过错原因不作深入的剖析,对相关责任人不作责任追究,难以发挥惩前毖后,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目的。
八、行政执法日常监管的问题。
主要表现为:一是监管缺位。突出地表现在行政许可领域,“重许可轻管理”的问题比较普遍;二是目的不纯。行政执法既是管理行为也是服务行为,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应定位在维护秩序、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上,但有些执法单位将日常监管作为演变成了收费、罚款行为,给相对人形成“管理就是收费”的错觉。三是缺乏长效机制。行政监管应重在“日常”上,但一些行政执法单位却热衷以“运动”形式代替日常监管,造成日常监管的时紧时松、时有时无,影响了监管效果。
九、重执法轻释法的问题。
突出地表现在有些执法单位不计成本、热衷于搞轰轰烈烈的法律宣传活动,生搬硬套法条不厌其烦,而群众却听得云里雾里。其实执法的过程也是个宣传法律、解释法律的过程,是一个难得的向群众普法的机会,释法本是执法的应有之意,但实际执法中一些行政执法单位对释法不作要求,轻意放过了成本小、效果好的普法机会,对相对人的异议不能作详细的说明和解释,使相对人不能正确认识错误,产生抵触情绪,影响了执法效果。
十、法律文书不规范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一是无统一的法律文书要求,突出表现在乡镇一级,行政处理决定不是缺少当事人基本情况,就是没有事实分析认定,很不完备;二是援引法律不规范。有的还臆造法律法规,有的不考虑法律法规是否具有溯及力,用后生效的法律处理先前的事情,有的法律法规条、款、项、目不分,引用混乱,有的只适用法规名称而不适用具体条款。三是救济权告知不规范。有的告知时限不准确,有的告知救济渠道不齐全,有干脆不告知。四是送达不按规定执行,没有形成送达文书入卷。
篇3:规范经侦执法工作提高其工作效率
规范经侦执法工作提高其工作效率
经济案件是一类特殊复杂的刑事案件,在执法实践中使我们深刻体会到,经侦执法活动是经侦部门打击经济犯罪,树立执法权威的关健,规范经侦执法活动,履行法定职责,已成为新形式下摆在公安经侦部门面前的一需重要任务。下面就当前经侦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规范的表现成因及对策分析如下:
一、找出经济案件不规范的现象
(一)立案不规范。其表现一是盲目立案。这种立案现象在经侦部门成立伊始就比较突出,特别在新《刑法》实施之前表现尤甚,只听取报案人的陈述,忽略了证据的全面性、关联性、连续性,未经认真的初查审核工作就予以立案,以至造成冤假错案。二是该立案的不立案。有时执法人员对经济案件的犯罪要件研究不透彻,只凭表面现象便做否定结论,导致该立案不立案,另一方面表现在受“关系人”的干预,使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情况。三是立案主体间协调不力。公安经侦部门侦办的经济案件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有较强的关联,但因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缺少沟通,未能建立起信息共享、信息交流、相互移送机制,造成立案主体间的协调不力。
(二)认定不规范。一是对主体的认定不规范。部分经济案件对主体有一定的特殊要求,有些罪种往往因主体身份的不同而影响到案件的性质,而部分侦查人员不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忽略了犯罪构成的主体特定方面,使案件不能正确定性。二是对主观方面认定不规范。经济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一般都有以“非法谋利”或“非法占有”目的。在办案中,有些侦查人员常常把对“非法谋利”或“非法占有”的认定局限于犯罪嫌疑人的口头交待,而忽视犯罪行为与“非法谋利”或“非法占有”之间的因果关系,往往把犯罪行为与目的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不能全面通过证据来反映和证实其犯罪的动机目的。三是对犯罪客观方面的认定不规范。客观方面的认定是查结案件的基础,只有查清楚所有涉案事实形成的前因后果,各个环节一环扣一环,才能形成证据链,依法打击犯罪。四是对案件的定性不规范,不能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在经济犯罪中,罪种之间的竞合、牵连现象比较突出,对各罪种的认识不清,工作不够深入,往往难以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三)侦查活动不规范。在经济案件侦查工作中,经常遇到威胁或不明真相的群众围攻尤其是跨省市办理经济案件更是很难。一些地方部门出于地方自身利益考虑,搞地方保护主义,表面上热情接待,暗中不予配合,使经济侦查工作加大了阻力。在侦查活动中也有立案不及时、侦查不到位现象。由于缺乏快速反应、快速出击的意识和能力,往往导致犯罪嫌疑人漏网、证据被毁灭、串供、赃款赃物被转移等现象,贻误了战机,给侦查取证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四)程序不规范。一是案件受理后不及时进行初查、甄别,较长时间不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能及时将立案与否的决定告知举报人、控告人。二是先侦查后立案的现象时有发生。三是采取强制措施后未及时告知权利。四是取保候审期间没有继续侦查,存在着“保而不审”的现象。
(五)文书书写不规范。一是对法律条文中的“款”、“项”分不清,在适用时把法律条文中的“项”当作“款”用。二是制作笔录时图省事,把“问”和“答”简化成了“?”和“:”等等。
二、弄清经济案件不规范的成因
(一)侦查经济犯罪案件客观上存在较大难度。一是经济犯罪具有智能性、隐蔽性的特点,犯罪分子以各种合法的幌子、形式掩盖其违法犯罪活动,给侦查工作带来较大的难度。二是有些经济犯罪的时间跨度长,空间跨度大,涉及的关系复杂、人员众多,其犯罪的过程,往往涉及到港、澳、台以及国外,给侦查工作带来困难。三是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地方保护主义”是经侦工作中的“顽症”,一旦侦查工作会影响到当地的经济利益,当地有关部门往往会出面,甚至找出种种理由不协作或设置障碍,客观上增加了打击经济犯罪的难度。
(二)法律有待进一步完善。新刑法修订实施后,在打击经济犯罪方面,内容有了较大的充实,但部分法律条文不尽完善,相关的司法解释又相对滞后,使得在办案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特别是对一些犯罪构成的数额标准难以把握,没有统一的尺度,使侦查工作无法可依。
(三)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经侦队伍在法律、经济方面的专业人才比较缺乏,整体执法水平不高,部分执法人员的法律观念、证据意识淡薄,缺乏自觉学法用法、严格依法办事的意识。此外,部分领导和民警“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仍然十分严重少数基层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管理松懈,也是造成执法活动不规范的重要原因。
三、制定经济案件中不规范的对策
(一)健全法制,完善体系。严格执法需要完善法律
体系,然而在实践中,法条过于原
篇4:规范经侦执法工作提高其工作效率
经济案件是一类特殊复杂的刑事案件,在执法实践中使我们深刻体会到,经侦执法活动是经侦部门打击经济犯罪,树立执法权威的关健,规范经侦执法活动,履行法定职责,已成为新形式下摆在公安经侦部门面前的一需重要任务。下面就当前经侦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规范的表现成因及对策分析如下:
一、找出经济案件不规范的现象
(一)立案不规范。其表现一是盲目立案。这种立案现象在经侦部门成立伊始就比较突出,特别在新《刑法》实施之前表现尤甚,只听取报案人的陈述,忽略了证据的全面性、关联性、连续性,未经认真的初查审核就予以立案,以至造成冤假错案。二是该立案的不立案。有时执法人员对经济案件的犯罪要件研究不透彻,只凭表面现象便做否定结论,导致该立案不立案,另一方面表现在受“关系人”的干预,使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情况。三是立案主体间协调不力。公安经侦部门侦办的经济案件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有较强的关联,但因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缺少沟通,未能建立起信息共享、信息交流、相互移送机制,造成立案主体间的协调不力。
(二)认定不规范。一是对主体的认定不规范。部分经济案件对主体有一定的特殊要求,有些罪种往往因主体身份的不同而影响到案件的性质,而部分侦查人员不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忽略了犯罪构成的主体特定方面,使案件不能正确定性。二是对主观方面认定不规范。经济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一般都有以“非法谋利”或“非法占有”目的。在办案中,有些侦查人员常常把对“非法谋利”或“非法占有”的认定局限于犯罪嫌疑人的口头交待,而忽视犯罪行为与“非法谋利”或“非法占有”之间的因果关系,往往把犯罪行为与目的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不能全面通过证据来反映和证实其犯罪的动机目的。三是对犯罪客观方面的认定不规范。客观方面的认定是查结案件的'基础,只有查清楚所有涉案事实形成的前因后果,各个环节一环扣一环,才能形成证据链,依法打击犯罪。四是对案件的定性不规范,不能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在经济犯罪中,罪种之间的竞合、牵连现象比较突出,对各罪种的认识不清,不够深入,往往难以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三)侦查活动不规范。在经济案件侦查中,经常遇到威胁或不明真相的群众围攻尤其是跨省市办理经济案件更是很难。一些地方部门出于地方自身利益考虑,搞地方保护主义,表面上热情接待,暗中不予配合,使经济侦查加大了阻力。在侦查活动中也有立案不及时、侦查不到位现象。由于缺乏快速反应、快速出击的意识和能力,往往导致犯罪嫌疑人漏网、证据被毁灭、串供、赃款赃物被转移等现象,贻误了战机,给侦查取证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四)程序不规范。一是案件受理后不及时进行初查、甄别,较长时间不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能及时将立案与否的决定告知举报人、控告人。二是先侦查后立案的现象时有发生。三是采取强制措施后未及时告知权利。四是取保候审期间没有继续侦查,存在着“保而不审”的现象。
(五)文书书写不规范。一是对法律条文中的“款”、“项”分不清,在适用时把法律条文中的“项”当作“款”用。二是制作笔录时图省事,把“问”和“答”简化成了“?”和“:”等等。
二、弄清经济案件不规范的成因
(一)侦查经济犯罪案件客观上存在较大难度。一是经济犯罪具有智能性、隐蔽性的特点,犯罪分子以各种合法的幌子、形式掩盖其违法犯罪活动,给侦查带来较大的难度。二是有些经济犯罪的时间跨度长,空间跨度大,涉及的关系复杂、人员众多,其犯罪的过程,往往涉及到港、澳、台以及国外,给侦查带来困难。三是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地方保护主义”是经侦中的“顽症”,一旦侦查会影响到当地的经济利益,当地有关部门往往会出面,甚至找出种种理由不协作或设置障碍,客观上增加了打击经济犯罪的难度。
(二)法律有待进一步完善。新刑法修订实施后,在打击经济犯罪方面,内容有了较大的充实,但部分法律条文不尽完善,相关的司法解释又相对滞后,使得在办案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特别是对一些犯罪构成的数额标准难以把握,没有统一的尺度,使侦查无法可依。
(三)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经侦队伍在法律、经济方面的专业人才比较缺乏,整体执法水平不高,部分执法人员的法律观念、证据意识淡薄,缺乏自觉学法用法、严格依法办事的意识。此外,部分领导和民警“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仍然十分严重少数基层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管理松懈,也是造成执法活动不规范的重要原因。
三、制定经济案件中不规范的对策
(一)健全法制,完善体系。严格执法需要完善法律
体系,然而在实践中,法条过于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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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浅谈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浅谈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自xx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来,城市面貌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市容市貌,环境卫生明显改善。在城管执法收到这些显而易见的成果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城管执法队员自身存在一些问题。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一些老同志,他们工作热情高,有着丰富的城管工作经验,但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相对缺乏,在法制意识渐强的今天,这与执法者身份不符,更与法制社会不符;还有一部分是新城管,他们一般都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和法律意识,同样有着满腔的工作热情,然而由于执法的特殊性,也使得这些执法队员产生了一些心理问题。如:自卑心理:部门基础设施相对落后,群众对城管工作的不理解都不同程度的给城管执法者带来了自卑心理;矛盾心理:城管执法的对象一般是下岗职工、无业人员以及残疾人等弱势群体,这部分人中很多一家子就靠一个无证小摊点谋生,境况十分困难,这就使得执法队员在对他们执法时同情心与职责与法律相矛盾;厌烦心理:由于城管工作反复性较大,经常是反复清,清反复,时间一长,就会对工作失去兴趣,丧失信心,不认真履行职责,对违章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特权心理:执法队员执法时间长了就会觉得执法就是简单的处罚,自己头顶国徽,身穿制服,可以高高至上;不安心理:城管执法中常见的暴力抗法给城管队员心理上蒙上了一层阴影。
二、行政执法相对人存在的一些问题。
随着__城市经济的发展,大批外来工涌入xx,有些外来务工人员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私开无证诊所,私设摊点,占道经营等行为屡见不鲜。在他们想来,他们是靠劳动来养家糊口,既不偷又不抢,城管就管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当城管队员在对他们的行为进行依法教育时,他们表面接受教育,实则跟城管队员玩起了游击战术,反正摊照摆,你城管队员到东,我就到西,你到西我就到东,这样对他们长期教育无用后,城管队员对他们的执法方式就容易变的简单粗暴的怪状中去。对他们来说,一个小摊点可以是他们一家的主要收入来源,所以城管队员在对他们取缔时,会表现出强大的抵触情绪,“谁断我生路我就与谁拼命”的想法就会产生,这就又陷入了暴力抗法的怪圈。
三、管执法工作缺乏一定的保障机制。
首先是缺乏法律保障。城管执法工作开展到现在还没有一部针对城管系统的法律出台。城管执法工作在实际操作中,常常会遇到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很多执法工作在实际操作中变的不可行,归根到底是执法者对执法相对人缺乏强有力的约束机制。如某工地出土工程车车轮带泥污染道路,执法队员上前教育处理,吩咐工地人员清扫,工地人员却推三阻四,相互踢皮球,有的还可能根本不予理睬,而执法队员只要没扣住工程车,即使开具停违书,工地方也可以把停违书扔在一边置之不理,可谓拿他们没办法。再如有的流动摊贩明明是在路边经营,当执法人员上前取缔时,他们骑车就走,当执法队员拦下他们时,他们则说只是路过,并无经营,还要执法者拿出他们经营的.证据。执法队员如事先不对他们进行拍照取证,还真拿他们没办法。其次是城管执法工作缺乏安全保障。目前,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没有赋予执法部门限制违法责任人人身自由的权力,也没规定城管执法队员配备自卫器具,城管执法工作又不像公检执法时来得威严,暴力抗法事件在城管执法工作中屡屡发生,城管队员受伤事件屡见报端,遇到这种事还得公安部门出面调节,结果往往是不了了之的多,严重打击城管执法队员的工作积极性。如何解决以上问题,我认为:首先,建立城管执法保障机制。为解决城管执法对自然人难执行和暴力抗法这一“难题”。可以建立城管执法公安保障机制,或者建立有公安参加的联合执法机制,以保证执法成效。其次,提高城管队员的思想业务水平。加强队员的业务培训和政治思想教育,强化责任意识,培养他们从事城管工作的光荣感和使命感,使他们始终保持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与时俱进,不断学习,努力规范自己的执法行为,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平。城管队员执法时要做到依法执法、铁面无私,树立执法的威信。同时要做到人性化执法和文明执法,树立执法育民、执法为民的新形象。再次,对涌入的大批外来人员要加强管理。政府为失失业人员、下岗职工以及其他一些低收入人员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同时为满足市民消费需要,可以开设一些便民服务网点,廉价出租给这部份低收入人群,进行规范化管理。最后,加大城管宣传力度。通过多渠道的宣传,让市民充分认识城市管理的重要性,动员市民自觉参与到城市管理过程中去。
篇6:如何解决绩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所谓绩效管理,是指各级管理者和员工为了达到组织目标共同参与的绩效计划制定、绩效辅导沟通、绩效考核评价、绩效结果应用、绩效目标提升的持续循环过程,绩效管理的目的是持续提升个人、部门和组织的绩效,
影响绩效的主要因素有员工技能、外部环境、内部条件以及激励效应。员工技能是指员工具备的核心能力,是内在的因素,经过培训和开发是可以提高的;外部环境是指组织和个人面临的不为组织所左右的因素,是客观因素,我们是完全不能控制的;内部条件是指组织和个人开展工作所需的各种资源,也是客观因素,在一定程度上我们能改变内部条件的制约;激励效应是指组织和个人为达成目标而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激励效应是主观因素。
在影响绩效的四个因素中,只有激励效应是最具有主动性、能动性的因素,人的主动性积极性提高了,组织和员工会尽力争取内部资源的支持,同时组织和员工技能水平将会逐渐得到提高。因此绩效管理就是通过适当的激励机制激发人的主动性、积极性,激发组织和员工争取内部条件的改善,提升技能水平进而提升个人和组织绩效。
一、硬件方面
在硬件方面,有些企业缺少明确的经营发展战略、合理的组织结构、顺畅的工作流程和清晰的岗位设置等前提条件,便匆忙导入绩效考核,结果当然不会理想。因此,在导入绩效管理体系之前,应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为绩效管理的实施奠定基础。
二、软件方面
在软件方面,有些企业由于缺乏健康的企业文化和良好的工作氛围,公司内耗严重,员工之间关系紧张,以至将绩效考核当作斗争工具,滥用“绩效管理”,
因此,良好的工作氛围、健康的企业文化、管理者的正直精神,是绩效管理取得成功的必要条件。否则,再好的管理方法都会失去它的功效。
三、管理艺术
管理是一门技术,也是一门艺术。绩效管理技术比较容易掌握――看教科书、请HR顾问、参考别人成功的做法等,都是获取方法的有效途径。然而,艺术的一面就没那么容易学了。同样一件事情,不同企业按照相同方法去做,其结果可能全然不同。制度是要靠人来执行的,因此,再好的绩效管理制度也替代不了出色的领导者。
四、外部力量
在绩效管理的导入上,有些企业外聘顾问进行指导,这是必要的。顾问师掌握了成熟的方法和技巧,可以帮助企业缩短摸索时间,少走弯路。但是,顾问师的意见仅供参考,不可依赖。更何况,顾问师只能帮助企业策划绩效管理制度,传授管理方法,却无法替代企业去执行。制度的策划与执行之间有一条看不见的鸿沟,看着容易,做起来难,只能靠企业自己摸索。
五、绩效管理与绩效考核
绩效管理不等同于绩效考核。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许多企业还是以简单的考核替代了系统的管理。原因是:考核相对比较轻松,而系统的管理却很麻烦。考核只是打打分,评评级,便可了事。而绩效管理则要通过以下步骤实现:系统的策划、实施过程的指导、定期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将考核结果与薪酬挂钩以及贯穿始终的沟通过程等。
六、变革的勇气
再完美的管理制度也无法替代优秀的企业领导者。绩效管理的主要推动者和执行者是各部门负责人,而非人力资源部门。许多部门经理怕得罪人的心理,也是绩效管理有效实施的一大障碍。杰克・韦尔奇说:没有人愿意把人分为三六九等,如果你认为这样很容易,你就不配做一个职业经理人,这说明你不通人性;如果你认为无法做到,那你也不配做一个职业经理人,这说明你很懦弱。因此,经理人缺少变革的勇气是构成绩效管理失败的又一个原因。
篇7:规范经侦执法工作提高其工作效率论文
规范经侦执法工作提高其工作效率论文
经济案件是一类特殊复杂的刑事案件,在执法实践中使我们深刻体会到,经侦执法活动是经侦部门打击经济犯罪,树立执法权威的关健,规范经侦执法活动,履行法定职责,已成为新形式下摆在公安经侦部门面前的一需重要任务。下面就当前经侦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规范的表现成因及对策分析如下:
一、找出经济案件不规范的现象
(一)立案不规范。其表现一是盲目立案。这种立案现象在经侦部门成立伊始就比较突出,特别在新《刑法》实施之前表现尤甚,只听取报案人的陈述,忽略了证据的全面性、关联性、连续性,未经认真的初查审核工作就予以立案,以至造成冤假错案。二是该立案的不立案。有时执法人员对经济案件的犯罪要件研究不透彻,只凭表面现象便做否定结论,导致该立案不立案,另一方面表现在受“关系人”的干预,使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情况。三是立案主体间协调不力。公安经侦部门侦办的经济案件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有较强的关联,但因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缺少沟通,未能建立起信息共享、信息交流、相互移送机制,造成立案主体间的协调不力。
(二)认定不规范。一是对主体的认定不规范。部分经济案件对主体有一定的特殊要求,有些罪种往往因主体身份的不同而影响到案件的性质,而部分侦查人员不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忽略了犯罪构成的主体特定方面,使案件不能正确定性。二是对主观方面认定不规范。经济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一般都有以“非法谋利”或“非法占有”目的。在办案中,有些侦查人员常常把对“非法谋利”或“非法占有”的认定局限于犯罪嫌疑人的口头交待,而忽视犯罪行为与“非法谋利”或“非法占有”之间的因果关系,往往把犯罪行为与目的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不能全面通过证据来反映和证实其犯罪的动机目的。三是对犯罪客观方面的认定不规范。客观方面的认定是查结案件的基础,只有查清楚所有涉案事实形成的前因后果,各个环节一环扣一环,才能形成证据链,依法打击犯罪。四是对案件的定性不规范,不能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在经济犯罪中,罪种之间的竞合、牵连现象比较突出,对各罪种的认识不清,工作不够深入,往往难以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三)侦查活动不规范。在经济案件侦查工作中,经常遇到威胁或不明真相的群众围攻尤其是跨省市办理经济案件更是很难。一些地方部门出于地方自身利益考虑,搞地方保护主义,表面上热情接待,暗中不予配合,使经济侦查工作加大了阻力。在侦查活动中也有立案不及时、侦查不到位现象。由于缺乏快速反应、快速出击的意识和能力,往往导致犯罪嫌疑人漏网、证据被毁灭、串供、赃款赃物被转移等现象,贻误了战机,给侦查取证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四)程序不规范。一是案件受理后不及时进行初查、甄别,较长时间不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能及时将立案与否的决定告知举报人、控告人。二是先侦查后立案的现象时有发生。三是采取强制措施后未及时告知权利。四是取保候审期间没有继续侦查,存在着“保而不审”的现象。
(五)文书书写不规范。一是对法律条文中的“款”、“项”分不清,在适用时把法律条文中的“项”当作“款”用。二是制作笔录时图省事,把“问”和“答”简化成了“?”和“:”等等。
二、弄清经济案件不规范的成因
(一)侦查经济犯罪案件客观上存在较大难度。一是经济犯罪具有智能性、隐蔽性的特点,犯罪分子以各种合法的幌子、形式掩盖其违法犯罪活动,给侦查工作带来较大的难度。二是有些经济犯罪的时间跨度长,空间跨度大,涉及的关系复杂、人员众多,其犯罪的.过程,往往涉及到港、澳、台以及国外,给侦查工作带来困难。三是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地方保护主义”是经侦工作中的“顽症”,一旦侦查工作会影响到当地的经济利益,当地有关部门往往会出面,甚至找出种种理由不协作或设置障碍,客观上增加了打击经济犯罪的难度。
(二)法律有待进一步完善。新刑法修订实施后,在打击经济犯罪方面,内容有了较大的充实,但部分法律条文不尽完善,相关的司法解释又相对滞后,使得在办案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特别是对一些犯罪构成的数额标准难以把握,没有统一的尺度,使侦查工作无法可依。
(三)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经侦队伍在法律、经济方面的专业人才比较缺乏,整体执法水平不高,部分执法人员的法律观念、证据意识淡薄,缺乏自觉学法用法、严格依法办事的意识。此外,部分领导和民警“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仍然十分严重少数基层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管理松懈,也是造成执法活动不规范的重要原因。
三、制定经济案件中不规范的对策
(一)健全法制,完善体系。严格执法需要完善法律体系,然而在实践中,法条过于原则,司法解释不配套,有些法律条文存在着“漏洞”或“缝隙”,使办案人员难以执行,也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这就迫切需要立法机关进一步完善立法配套工作,根据打击经济犯罪的现实斗争需要,不断完善惩处经济犯罪的有关法律制度和司法解释,最大限度地保证司法性、合法性、可操作性,保证执法机关惩处经济犯罪的准确性。
(二)理顺关系,形成合力。一是进一步完善经侦协作机制,提高协作效能。经济犯罪的跨区域、跨行业特点越来越突出,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完善经侦协作机制,强化协作措施,建立全国性经侦协作机制,形成经侦协作网络。二是加强公、检、法机关之间的协作与沟通。密切与检察院、法院机关的联系沟通,达成对法律理解的一致性,避免侦查人员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多走路、走弯路。三是加强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经侦工作要向金融、税务、工商、质监和卫生、烟草、盐务等行政执法部门延伸,与相关部门建立起协作机制,这样有利于调查取证、互通信息、获取线索、扩大案源,及时发现各类经济犯罪活动和经济违法活动,适时打击和预防犯罪。通过公安经侦部门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和联络,在案件线索双向移送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信息共享、资源共享的协作机制,建立起公安经侦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共同防范和打击经济违法犯罪的网络体系。
(三)强化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一是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工作,提高经侦队伍的政治素质。要从狠抓理论学习、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监督机制、加强专项治理等方面入手,强化勤政廉政建设,特别是要抓好各级领导班子的廉洁自律工作,层层落实责任制,努力提高经侦民警的工作积极性,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二是调整充实经侦执法队伍。要根据需要,给经侦部门选调和配备工作急需的专业人才和业务骨干,挑选一批懂金融、财税、法律、计算机的专门人才充实经侦队伍,改善经侦部门的人才结构,使经侦队伍逐步走向专业化、成熟化。三是要加强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民警业务素质和实际执法能力。采用专业培训与综合培训相结合、集中培训与分期学习相结合及脱产轮训等方法,开展多渠道培训。四是进一步加大规范化建设的力度,并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推动经侦执法活动的流程再造,全面提高经侦部门的工作效率和侦查效益。
篇8:浅论目前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浅论目前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摘要: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在加快推进城市化发展的新形势下,城市管理尽管日益得到重视而有所改善,但依然存在许多不容忽视、亟待解决的问题。城市管理是当前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诸多矛盾的聚焦点,实现城市化、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加强城市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创新,积极创新城市管理方式,完善城市管理体系和政策法规,优化城市管理执法环境。
本文将主要针对当前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从人员素质、保障制度、执法方式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求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提供比较系统的思想和措施。
关键词:城市化人员素质执法方式执法环境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及法律意识不够高
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及法律意识直接关系到执法的质量问题。目前,我国城市管理执法中运用粗暴、野蛮手段以达到严格执法目的屡见不鲜,不按规定执法、徇私枉法现象层出不穷。导致公众对法律的歪曲认识,觉得法非为保护其权益而制定,而是强迫、压制其之根源。法律是对人们各种行为正确与否的衡量标尺,但并非要求使用暴力或不文明的手段来达到法律规定之要求,文明执法才是其根本之体现。
(二)不能严格按照程序执法、权责划分不明确
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尤其是影响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很多情况下并没有遵守法定的程序。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程序违法,徇私枉法、人为剥夺当事人权利等现象,一些执法人员不亮证执法;扣押物品不开具清单;个别人员仍然习惯于图简单,撕张罚款单了事,没有填定预定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极个别单位适用简写程序超过范围;罚款不给收据或者以其它白条代替;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就扣证扣照;不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等,也有个别单位不按规定办事,擅自低价处理没收财物,同时有的地方存在执法不公正,没有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城市管理中不同等级的行政机关、同级行政机关的不同部门之间权责划分不明确,以致遇事相互推诿、相互扯皮,致使拖延解决问题的时间,导致执法效率、质量不高,严重影响城市管理的进行和城市的发展。
(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缺乏有效监督
在行政执法中,就是行政执法权在随行政权扩张后,其权力的行使者即行政执法部门内缺乏自我约束机制,而外部监督又存在着约束不力的问题,导致整个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运行失去应有的效能。客观地说,仅内部监督力量是不够的,往往是上级有号召,有要求才会去做。目前各地行政执法中不同程度地存在重视突击性的监督忽视经常性的监督,重视出了问题的时候监督,忽视预防性的事前事中监督,重视对实体法执行的监督,忽视对程序法执行的监督,重视对行政执法个人的监督,忽视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现象。以致公众被不文明执法侵权或受损时不能通过有效的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执法队伍的整体形象。
(四)执法人员的安全保障措施较为薄弱,被管理对象的救济途径不够畅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顺应市场要求的需要而进行的,其最根本的目的是促进城市的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但由于人们的法律意识不够高及其他原因,可能出现执法人员受到厉言威胁、人身攻击等现象。以致执法人员不能够放心大胆地投入,影响执法活动的效能。同时,对管理对象的救济途径也极度缺乏,在这些被管理者中绝大多数是生活无有保障的低收入人群,当他们的行为被禁止时可能他们真的就没有了其他的谋生方式,所以,我们应该健全相应的救济措施,帮助他们找到合法、适合的谋生方式。
(五)城市管理的要求标准与当前我国实际经济发展水平不太相符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我国的经济发展的确可以用突飞猛进来形容。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也相应地得到了提高,城市化的进程也在不断前进,但由于城市中有一大批劳动者是从农村进城打工谋生的农民,他们的文化素养、法律意识不高,能够从事的行业也非常狭窄,因此,即使当他们触犯了法律时他们自身也可能意识不到。所以城市管理的标准应该根据不同的对象作出不同的要求,以求与我国的实际经济发展水平相符。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执法对象的情况及素质问题
社会上流传着这样一段话:城管管的是穷人,工商管的是富人,公安管的是犯人。我觉得很有道理,城市管理中矛盾最突出的就是与穷人,或者说是弱势群体之间的冲突。如小摊贩、马路菜场的`菜农以及小餐饮店经营者。不能说他们的素质差,穷人摆摊只是为了养家糊口,而罚款、没收商品等行为势必会直接危及到个人及其家庭的生存,当人的最基本的生存权受到威胁时,不管何等高素质的人都会采取不理性的行为,这是弱势群体的生存权与城市环境品位权之间矛盾的反映,这种矛盾冲突的产生势必影响到执法对象对执法的抵制和抗拒,也势必会导致执法环境的恶化。另外,社会上也确实存在一部分素质差的执法
对象。他们往往利用公众对弱者的同情心理,故意虚张声势来对抗执法,导致集体暴力抗法恶劣现象的出现。
(二)执法人员的心理问题
1、矛盾心理在城市管理过程中,有的执法人员一方面对违法违规者的行为感到厌恶,另一方面看到其生活艰辛、赚钱艰难,觉得值得同情。但由于职责的要求,又不能不履行职责,因而在执法中有时会感情用事,优柔寡断,不能依法办事、公正执法、严格执法,长期以来极易造成违章违规现象放任自流,对城市管理极为不利。
2、急躁心理有些执法人员在处理违章违规时,先入为主,凭主观臆断,不经过周密的调查取证和慎密分析就急于下结论,草率处理。由于他们出于对这些行为的憎恶,当出现违章违规行为时、便急于查处,往往容易造成失误,出现执法偏差,甚至执法不公;或在执法过程中方法简单,缺乏耐心,态度生硬,粗暴对待违章违规者,甚至不按法定程序办案,只求急于解决问题,忽视执法程序及文明执法,久而久之损害了整个队伍的形象。
3、消极心理这种心理是执法人员在城市管理中所取得的成绩未能被群众和媒体、社会认可,甚至遭到非议、误解、批评和无端的指责时所发生,他们认为自己辛辛苦苦、没日没夜上路进行管理,不但得不到群众的肯定,反而要受到责骂,甚至各种威胁及下班途中的恐吓、跟踪,他们感到委屈和不解,考虑到自身及家人的安全,产生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多管不如少管、少管不如不管的心理,他们一旦产生这种心理,就会对失去信心、缺乏热情,甚至产生厌烦情绪,不愿意从事城市管理,这种现象很容易影响其他队员,甚至削弱整个队伍的战斗力和凝聚力。
4、自卑心理这是执法人员因自己的身份和所从事的没有被尊重,取得的成绩没有被社会或单位领导所肯定而产生的心态。特别是在经济高度发达的城市里,人们的金钱观念、名利观念非常强,他们会觉得从事城市管理执法没有意义、无所作为、难以发展,与公检法、国地税等执法人员相比,辛苦有余、受气有加,而地位、荣誉却不如人家,从而产生自卑感。
5、胆怯心理城市管理执法量大,易变性强,执勤时间不固定,有一定风险,所管理对象文化水平和素质偏低、成分复杂,尤其是流动摊贩。有的少数民族,他们片面地夸大我国少数民族政策,与执法人员无理纠缠、横加阻挠,有些流动摊败经常采取“一哭、二闹、三躺倒”的伎俩,往往恶人先告状、歪曲事实,以博得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同情与支持,百般抵抗,阻挠执法人员的执法,甚至出现暴力抗法。执法人员碰到以上情况下,怕遭到打击执行,以致产生胆怯心理。
(三)信息不对称及缺乏危机应急管理制度
执法部门缺乏与公众、媒体的信息交流,致使公众只能从非主流渠道获取片面信息,易造成公众对客观事件的主观性误解。如:一些媒体上总是看到城管打人的报道,而没有城管人员挨打的报道,这是一个舆论的倾向性问题。公众缺乏对执法的了解,客观上造成了执法环境的恶化,问题不在于公众未能全面了解事情的真相而听信了执法对象的片面之词,而在于执法问题自身,在于执法部门没有运用各方面的信息、媒体与公众增进交流,未能主动创造机会去让公众了解执法,了解事件的真相。
执法部门在对待危机事件的应急处理上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致使危机产生后任其自由发展,从而导致事态的进一步恶化,严重影响了执法部门的形象和执法环境。
(四)人治观念根深蒂固,法制观念不能深入人心
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律传统“很少”,观念转变滞后,法治意识淡薄。受我国几千年残留下来的封建思想影响,人治观念没有得到根除,思想观念陈旧,轻法律法规重行政命令,轻依法办事重行政权利。
三、解决对策及发展方向
(一)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倡导文明执法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提高执法人员素质,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依法行政,树立法大于权、法高于行政的观念,就能对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行为起着示范、导向和转化作用。录用城市管理行政执行人员要严格标准、公开竞争、择优录用,让那些素质好、懂法律和专业技术的人员进入执法队伍中,把那些不合格的人员清理出去,形成“强者上、平着让;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竞争机制。于此同时,倡导文明执法,推行“人性化”执法“亲民型”管理的执法模式。“人性化”执法,就是坚持以认为本,认真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建议,充分尊重其人格,切实维护其权利,给予其人文关怀,促使其自觉自愿参与城市管理。“亲民型”管理,就是以一切为了人民群众为出发点,以一切依靠群众,充分发动群众为方法。在争取大多数群众支持和认同的基础上,严格执法、规范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二)坚持依法行政,强化管理,走法制化道路
追求城市管理的法治化,是城市管理的方向,它要求管理主体依照法律管理城市的各项公共事务,同时也包括对管理主体的法律约束,城市管理的法治化,需要在严格执法和依法行政方面下功夫。一方面执法不严、管理力度不够,出现一些管理不规范的行为;另一方面,执法主体和执法者的素质不高,影响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要纠正这些偏差,就应加强宣传和教育、强化执法力度、规范管理,做到管有依据、罚有力度、惩有程序。
(三)认清现状,理顺体制,完善监督机制
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制定相应的城市管理标准,避免法律实施过程中的超范围执法。以法制为基础,理顺城市的管理体制,切实解决不同程度存在的部门职能交叉、条块分割、职责不清、协调不力的问题,形成统一、协调、高效的城市管理系统。实行建管并重,强化城市管理,充分认识搞好城市建设管理对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保证社会稳定,把城市管理摆上重要位置,集中精力把城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与此同时,不断完善执法队伍内外的监督机制,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更加文明、合法,使得人民群众取得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四)加强行政执法保障
市场经济要求行政执法活动必须兼顾公开与效率,规范保障行政权力的运行,对控制约束行政权利的行使,其最终的目的是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通过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财政监督和司法监督,严禁收缴一条龙,杜绝坐收坐支现象,做到领导政绩与罚款额度彻底脱钩,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彻底脱钩。健全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人身保障,财产保障制度,明确城管执法人员在遭遇暴力抗法时的依照公务员制度,加大对威胁行政执法人员,财产安全的各种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以使城管行政执法人员能够放心大胆地投入,积极主动地提高行政执法活动的效能。
(五)采取适当的措施
由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的行政相对人往往是那些贫穷的城市低保户或进城打工的农民,他们的就业面是非常狭窄的。我们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他们就业或创业。如:为他们提供低费或免费培训,使其掌握一定技术,从而另谋生计;为他们建造较有秩序的市场,为其提供买卖场所,如此等等。关注城市建设,同时也要关注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使之协调发展,是行政执法之最终目的。
四、结束语
我国城市管理的问题不在于适用法律法规来规定,而在于缺乏真正从群众间自发自觉的意识的唤醒。文明不应该是规范出来的,而应该靠一个社会的自然向前发展的文明意识的萌发,法律法规只能起到规范人们的具体行为,而无法干预到人们文明意识的形成与存在。想要真正解决我国城市管理的问题,就应从提高全民素质开始,增强人们保护城市生活环境意识,此为治本之策。相信随着人们意识的提高,执法环境的优化,城市管理问题终究会被解决,我们的城市也一定会更加美丽、文明。
参考文献:
1、刘足刚《中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8-30
2、王臻《中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2008-8-30
3、孙金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11-14
4、佚名《中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2008-5-10
篇9:浅论目前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浅论目前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摘要: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在加快推进城市化发展的新形势下,城市管理工作尽管日益得到重视而有所改善,但依然存在许多不容忽视、亟待解决的问题。城市管理是当前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诸多矛盾的聚焦点,实现城市化、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加强城市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创新,积极创新城市管理方式,完善城市管理体系和政策法规,优化城市管理执法环境。
本文将主要针对当前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从人员素质、保障制度、执法方式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求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提供比较系统的思想和措施。
关键词:城市化人员素质执法方式执法环境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及法律意识不够高
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及法律意识直接关系到执法的质量问题。目前,我国城市管理执法中运用粗暴、野蛮手段以达到严格执法目的屡见不鲜,不按规定执法、徇私枉法现象层出不穷。导致公众对法律的歪曲认识,觉得法非为保护其权益而制定,而是强迫、压制其之根源。法律是对人们各种行为正确与否的衡量标尺,但并非要求使用暴力或不文明的手段来达到法律规定之要求,文明执法才是其根本之体现。
(二)不能严格按照程序执法、权责划分不明确
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尤其是影响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很多情况下并没有遵守法定的程序。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程序违法,徇私枉法、人为剥夺当事人权利等现象,一些执法人员不亮证执法;扣押物品不开具清单;个别人员仍然习惯于图简单,撕张罚款单了事,没有填定预定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极个别单位适用简写程序超过范围;罚款不给收据或者以其它白条代替;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就扣证扣照;不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等,也有个别单位不按规定办事,擅自低价处理没收财物,同时有的地方存在执法不公正,没有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城市管理中不同等级的行政机关、同级行政机关的不同部门之间权责划分不明确,以致遇事相互推诿、相互扯皮,致使拖延解决问题的时间,导致执法效率、质量不高,严重影响城市管理的进行和城市的发展。
(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缺乏有效监督
在行政执法中,就是行政执法权在随行政权扩张后,其权力的行使者即行政执法部门内缺乏自我约束机制,而外部监督又存在着约束不力的问题,导致整个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运行失去应有的效能。客观地说,仅内部监督力量是不够的,往往是上级有号召,有要求才会去做。目前各地行政执法中不同程度地存在重视突击性的监督忽视经常性的监督,重视出了问题的时候监督,忽视预防性的事前事中监督,重视对实体法执行的监督,忽视对程序法执行的监督,重视对行政执法个人的监督,忽视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现象。以致公众被不文明执法侵权或受损时不能通过有效的'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执法队伍的整体形象。
(四)执法人员的安全保障措施较为薄弱,被管理对象的救济途径不够畅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顺应市场要求的需要而进行的,其最根本的目的是促进城市的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但由于人们的法律意识不够高及其他原因,可能出现执法人员受到厉言威胁、人身攻击等现象。以致执法人员不能够放心大胆地投入工作,影响执法活动的效能。同时,对管理对象的救济途径也极度缺乏,在这些被管理者中绝大多数是生活无有保障的低收入人群,当他们的行为被禁止时可能他们真的就没有了其他的谋生方式,所以,我们应该健全相应的救济措施,帮助他们找到合法、适合的谋生方式。
(五)城市管理的要求标准与当前我国实际经济发展水平不太相符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我国的经济发展的确可以用突飞猛进来形容。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也相应地得到了提高,城市化的进程也在不断前进,但由于城市中有一大批劳动者是从农村进城打工谋生的农民,他们的文化素养、法律意识不高,能够从事的行业也非常狭窄,因此,即使当他们触犯了法律时他们自身也可能意识不到。所以城市管理的标准应该根据不同的对象作出不同的要求,以求与我国的实际经济发展水平相符。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执法对象的情况及素质问题
社会上流传着这样一段话:城管管的是穷人,工商管的是富人,公安管的是犯人。我觉得很有道理,城市管理中矛盾最突出的就是与穷人,或者说是弱势群体之间的冲突。如小摊贩、马路菜场的菜农以及小餐饮店经营者。不能说他们的素质差,穷人摆摊只是为了养家糊口,而罚款、没收商品等行为势必会直接危及到个人及其家庭的生存,当人的最基本的生存权受到威胁时,不管何等高素质的人都会采取不理性的行为,这是弱势群体的生存权与城市环境品位权之间矛盾的反映,这种矛盾冲突的产生势必影响到执法对象对执法工作的抵制和抗拒,也势必会导致执法环境的恶化。另外,社会上也确实存在一部分素质差的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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