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食品安全法案例

时间:2023-02-04 07:59:23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酒店食品安全法案例(精选6篇)由网友“动物饲养员”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后的酒店食品安全法案例,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酒店食品安全法案例

篇1:食品安全法经典案例

外衣油亮的椰子可能许多人都爱,但一些油亮椰子制成的过程可没有那么美好光鲜。昨日上午,盘龙区工商局青云分局联合金沙派出所及盘龙区质监局在金色交响小区附近查获了数吨的“黑心椰子”,这些椰子闪亮的外壳都是用化工油漆:特亮清面漆、亮光固化剂、家具漆、高浓度红色精等炮制而成。

现场:刷椰子的油漆刺鼻

在离金色交响小区不远的一间自行搭建的仓库内,刚进门就能闻到十分刺鼻的油漆味,部分已经被去了外皮和打磨、上好漆的椰子就堆放在门边。而在仓库里还有200多袋还没加工的毛椰子,从包装袋上看,产地有湖北,也有海南。

在现场,还摆放着两盆已经倒出来的油漆,还有一双皮手套就放在旁边, 10余桶各种化工漆摆放在一个小个隔间里,有家具用漆、特亮清面漆、亮光固化剂、PU低味健康标准面用稀释剂等。

刷好漆的椰子就像被打了蜡,表面十分光亮,更神奇的是椰子表面竟然嗅不到油漆的气味。记者在翻动刷过漆的椰子时遇到雷人的一幕:多个椰子之间粘在一起“抱团”了,记者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才把它们分开。此外,记者还注意到,一些有裂缝的椰子,里面的果肉已经变红,椰子汁也变色了。试问这样的椰子,你敢吃吗?

小工:这样的厂家昆明还有三四家

昨日在仓库里有五六个女工和一位头发花白的老者,几个人异口同声都称自己是小工,该加工厂才搬至此处三日,他们也是加工厂搬到此处后才进来工作,对厂里的情况一无所知。

其中一个女工现场示范了打磨去皮的椰子,动作很熟练。虽然她的衣角粘着红色的油漆,但其坚决表示,刚开始学打磨,并没有参加刷油漆的工作。

那此厂是否才生产了3日呢?记者看到装椰子的竹筐上厚厚的油漆,绝不是一两天或者一两个月就能堆积成。头发花白的老者称,他从老工人处得知,此厂原来是从太平村搬迁过来,而这样的加工厂就他了解还有三四家。对于刷了油漆的椰子是否有毒的问题,他很坚决地保证:“我们只是刷漆防水,只要椰子不裂开不闹人(四川话,毒不了人),我们之前还吃过。”

包装:刷漆椰子成绿色健康食品

在现场,还有一些刷好油漆的椰子已经进入包装箱,更雷人的是,包装箱上印着“纯天然、绿色健康食品”字样。据老者称,这些椰子是老板从海南4元一个收进来,售价大约是4.1元左右,为了吸引客户所以廉价出售。但问到椰子的流向问题时,该老者立即说:“我不知道,可能是超市吧。”虽然老者坚称其只是守仓库的,但看到执法人员要暂扣椰子,还是耍赖阻止执法。

盘龙区工商局青云分局黄副局长表示,这家椰子加工厂涉嫌无照经营行为,青云分局将按照相关法律依法暂扣这批非法加工的黑心椰子。同时盘龙区质检部门将对已加工的椰子送到相关检验机构进行检测,看其是否有污染物超标。

[食品安全法经典案例]

篇2:有关食品安全法案例

案例1:银川市重庆“123”火锅使用回收地沟油案

1月23日,与公安部门联合行动,一举端掉位于永宁县望远镇用废弃油脂加工火锅底料的黑作坊,依法查处重庆“123”火锅5家门店使用回收加工的地沟油作为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照国家《食品安全法》没收其违法所得212400元,没收火锅底料676公斤,处以罚款245000元,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司法机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涉案人员李某(男)、周某(男)、朱某(女)3人有期徒刑3年、1年6个月、1年,并处罚金10万元、9万元、9万元。

案例2:王来福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8月14日,依法取缔了位于兴庆区大新镇新渠稍十二队王来福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酱油、食醋的黑加工点。其生产的酱油、食醋经检验含有“日落黄”和“敌敌畏”等有毒有害物质。王来福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3:银川及时雨纯净水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经营案

年10月23日,在对银川及时雨纯净水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瓶(桶)装饮用水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生产加工纯净水。依据国家《食品安全法》没收相关设备和材料,处以罚款1万元。

案例4:董记凉粉加工店使用不符安全标准原料案

2014年5月7日,对兴庆区董记凉粉加工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使用的原料豌豆粉包装物上无厂名、厂址等标识。原料豌豆粉经宁夏食品检测中心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依据国家《食品安全法》没收生产原料豌豆粉228袋,处以罚款3万元。

案例5:蒋存明销售过期食品案

2014年9月17日,蒋存明在兴庆区掌政镇一处库房内,对一批已过保质期食品的生产日期进行涂改、并重新打印新的生产日期。依据国家《食品安全法》没收过期小糕点31箱及相关生产设备,处以罚款1万元。

[有关食品安全法案例]

篇3:食品安全法典型案例

案情介绍

4月18日,长春市卫生监督机构两名食品卫生监督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某大酒店加工厂在露天条件下加工猪蹄、猪肚熟食制品,查其卫生许可证的经营项目只核准为糕点加工。卫生监督员当场制作现场监督笔录,并按法定程序予以立案。该大酒店超出许可范围加工熟食制品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卫生监督员经合议并报领导审批后,做出长卫食罚字(97)第04号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后,被处罚单位接受并按期交纳罚款人民币500元,随后结案。

专家分析

本案是一起擅自扩大许可范围加工经营熟肉制品的案例。从案情介绍可知,当地尚未对大量存在的街头食品依法进行管理。卫生部早已颁发了《街头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各地制定的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中也应包括对街头食品卫生许可的内容。在一个地区如果存在着大量无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势必影响对持证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这种情况是必须引起重视的。

就本案而言,实质上只有一个违法事实,就是露天加工猪蹄、猪肚熟食制品。但法律本身并未明确禁止露天加工食品。这个事实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的两条规定:一是未经许可,二是食品加工厂所未经建筑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暂且不论《食品卫生法》第十九条是否是用于街头食品商贩,但对于大酒店这样的企业肯定是适用的,后者是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前提条件。所以对以上违法的事实,依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是适当的。但是本案只选择了第四十条中罚款一个罚种,并且是按无违法所得的下限进行裁量的。显然,这在适用法律上是不妥当的。应当予以取缔(停止未经许可的这部分生产经营活动);在调查取证时应证明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难于查清,才能按无违法所得进行裁量。

此外,本案发生在《行政处罚发》生效之后,应当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如事先告知程序等,否则行政处罚不能成立。这一点必须引起重视。

[食品安全法典型案例]

篇4:新食品安全法案例

《食品安全法》实施后行政执法案例1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06-01起正式实施,各地就相继发生消费者购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要求商家10倍赔偿的事件,通过《食品安全法》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从多起事件报道看,事件发生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举报投诉的情况,在调查核实后,主要采取责令商家将不安全食品下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要求商家按货值十倍赔偿消费者的处理措施。但依据《食品安全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应履行其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追究商家违反食品安全法民事赔偿责任外的其他法律责任。

1 案例

2009-06-04,呼和浩特市民魏先生在一家超市花3元钱买了3包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板栗饼。回家后,他发现该饼已经过了保质期,于是拨打了工商部门举报电话。受理投诉后,该地工商执法人员经现场调查取证,确认消费者申诉情况属实,所购板栗饼已经过期。执法人员当场责令经营者将过期食品下架,并且依照《食品安全法》第96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的相关规定,责令超市退还魏先生的购货款并且支付10倍赔偿金[1]。

2 分析与讨论该事件中,超市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之规定:生产经营超保质期的食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应当予以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食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超市销售食品属于食品流通,按《食品安全法》分段监管规定的职责,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食品安全管理职权。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该事件时还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应当追究超市违法销售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的法律责任。查明超市从06-01起至违法行为发现之日止销售超过保质期的板栗饼的违法所得,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板栗饼),根据超保质期的板栗饼的货值金额确定罚款金额,至少罚款额度在2千元以上。而此事件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未完全依法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规定。南京[2]、郑州[3]等地也发生多起食品10倍赔偿事件,处理方式相近,仅追究了商家的民事赔偿责任。

所举事例中,仅要求超市支付货值的10倍赔偿给消费者,超市的违法成本为30元(3元10倍)。如严格按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赔偿加上至少2千元的罚款,违法成本至少为2030元(违法所得未计算在内)。两者相比,后者付出的违法成本是前者的60多倍,大大超过其违法利润,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惩戒力度会明显增强,也会有力促进其自律意识和守法意识提高。

3 思考与建议《食品安全法》从2009-02-28通过至06-01施行,期间历时3个月,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使广大公民能够有充足时间了解本法的内容,有效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使有关部门在这期间熟悉、理解、掌握新法规定,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本法得以有效遵守和实施[4]。从这些事件反映出,新法实施以来,公民维权意识有较大提高,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守法意识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宣传贯彻执行力度有待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法》正是针对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还比较突出、存在不少食品安全隐患,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等食品安全形势而制定的。而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不明确、不严格,对生产经营食品不安全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有的监管部门执法不严、监管不到位是产生这些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原因[4]。

《食品安全法》较之《食品卫生法》加重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立法目的正在于此。与制订法律相比,法律的有效执行更为关键。只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切实负起责任,严格依法行政,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严历追究,增加违法成本,加大惩罚力度,才能鞭策食品生产销售企业的食品安全意识,加强自律,让食品质量(消费)更加安全,让广大消费者吃的放心

[新食品安全法案例]

篇5:食品安全法投诉案例

【案 情】 某消费者(职业打假人)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同时致信市长、区长信箱,投诉(举报)N市G食品分装企业,诉其生产(分装)的“阿胶枣”配料为“枣、白砂糖、麦芽糖、枣花蜜、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食用香精”,其中并无“阿胶”成分,认为有欺诈行为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赔偿并依法查处。申诉部分经组织双方调解,未达成协议。

【分 歧】

N市Y区质监分局就举报部分对G食品分装企业进行了调查。调查发现,该企业生产(分装)的“阿胶枣”配料为“枣、白砂糖、麦芽糖、枣花蜜、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食用香精”,“阿胶枣”的下方标有汉语拼音“A JIAO ZAO”字样。其真实属性应为糖渍类蜜饯。经组织相关人员讨论分析,形成以下几种意见:

一是不构成违法,不予行政处罚。

该观点认为:“阿胶枣”(分装),汉语拼音标注为A JIAO ZAO,并非E JIAO ZAO,且其配料标注清楚,并无欺诈行为,不构成违法,不予行政处罚。

二是构成食品标识违法,责令限期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7718-“4.1.2.1.2 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的规定。

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的规定。

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立案查处)。

三是构成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7718-2011“4.1.2.1.2 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的规定。因而不符合食品安全之强制性标准。

违反了《标准化法》第十四条:“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及《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从事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的规定,依据《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20%至50%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解 析】

根据本案调查的事实情况,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本案应认定为G食品分装企业生产(分装)的“阿胶枣”标识违法,应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立案查处)。理由如下。

一是“阿胶”系特指以驴皮为主要原料经煎煮浓缩制成的固体胶,因产于山东东阿地区而得名。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T762-中阿胶枣的定义为以阿胶、红枣、蔗糖为原料,经加工而成。经调查,目前市售的“阿胶枣”配料中均有“阿胶”成分。G食品分装企业生产(分装)的“阿胶枣”配料中没有“阿胶”成分,其名称“阿胶枣”中“阿胶”字样会使消费者误解其中含有“阿胶”,因而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7718-2011中4.1.2.1.2项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构成标识违法。

二是《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那么,是不是不符合上述任何一项标准内容都要按《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行政处罚呢?

《标准化法》第二十条:“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对产品的质量和包装标识分别进行了规定,这两条义务条款所对应的责任条款分别是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则规定:“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规定了罚则,其处罚的幅度大大高于《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食品安全法》对标签标识违法依其违反的内容不同而罚则各异。对食品标签中名称(品名)违法则没有规定罚则。为对食品标签标识进行规范,根据《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制定了(总局规章)《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对食品名称违法的责任条款(第二十七条)与《产品质量法》的相应责任条款内容原则一致。由此可见,相关法律法规对食品产品违反强制性标准中涉及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如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重金属等),一般质量标准内容的(如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以及标签标识的规定的,法律责任是不同的。也就是说,违反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应根据违反的实际内容,区别对待,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能一概而论按《标准化法及其条例》进行处理。

三是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相对于《标准化法》既是特别法,又是后法。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是法规,其效力层级低于法律。因而,本案不应适用《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之相关条款。

综上所述,本案中G食品分装企业生产(分装)的“阿胶枣”,其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7718-2011的相关规定,构成标签标识违法。正确的处理应当是适用《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相关规定,予以责令限期改正(该食品分装企业已停止了上述“阿胶枣”的生产)。

食品安全法投诉案例

篇6:食品安全法使用案例

(真实案情发生)2009年6月26日,两位老百姓消费者在广州市荔湾区隧道口某连锁蛋糕店购买二块蛋糕作为早餐,每块蛋糕价值4元人民币,因为是连锁蛋糕店,两人都没怀疑产品问题,也没有看出产日期,拿到蛋糕后直接就吃,其中一位消费者吃了几口感觉蛋糕有股酸味,蛋糕上的牛奶是酸的,以为蛋糕不适合自口味己,直接把蛋糕丢入垃圾桶,另一位消费者吃了几口,看到蛋糕中间竟然是发霉的黑色,味道也不对,仔细查看蛋糕后发现已经严重霉变,顿时两人感觉非常恶心,严重霉变的蛋糕竟然被吃入进肚,是否会引起食物中毒或者身体不适两人都很担心,两人随即拿着还未丢弃的一块蛋糕找蛋糕店理论,蛋糕店营业员马上查看其它同类蛋糕,发现也霉变,随即就丢弃已经霉变的蛋糕。

(协商及举报经过)两位消费者要求蛋糕店解决霉变蛋糕问题,蛋糕店营业员态度非常恶劣,没有对蛋糕店的行为有一丁点的不安,并声称只退蛋糕钱,如果要去医院检查就自己去,营业员也知道自己店子蛋糕已经霉变,在与消费者协商过程中除了丢弃同类霉变蛋糕,其它部分蛋糕营业员查看后发现蛋糕下面呈现黑色,竟然用刀把黑色部分削掉又继续摆在柜台上。消费者在协商无果后打110报警,110在很短时间就过来警员处理,两位警员态度非常好,但这种情况他们也无能为力,只有告诉消费者打12315消费者投诉热线,举报蛋糕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两位警员还提醒消费者不要丢弃霉变蛋糕,以保留证据,等待12315的处理。两位消费者随即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热线,以下是消费者与12315通话的大致内容:

消费者:你好,是12315吗?

12315:是

消费者:我在芳村隧道口一家蛋糕店买了二块生霉的蛋糕,我们当时不知道,吃到一半才知道生霉了,然后我们回来找蛋糕店协商,要求蛋糕店支付一百元看医生,蛋糕店说只退4块钱。

12315:无根据的索赔一百块是没有理由的,你们可以去医院检查,所产生的医药费可以找蛋糕店索赔。(要求消费者把电话拿给店员听,以确定是否有此事)

店员在电话中对12315:因为天气太热,新来的员工不知道,并在电话里对12315承认卖给消费者的蛋糕有问题。

消费者拿回电话对12315:店员应该是知道蛋糕有问题的,不是我们买的两块有问题,那一堆蛋糕都有问题,蛋糕店现在把问题严重的蛋糕拿去丢掉,不是很严重的蛋糕用刀割掉发黑的部分继续销售。

12315:蛋糕店肯定会丢掉发霉蛋糕啊,难道还卖给你?你们吃到有问题的蛋糕你们怎么还继续吃?

消费者:我当时吃的时候肯定不知道啊,吃到一半才知道,他们也是个连锁蛋糕店,有谁会怀疑卖霉变的蛋糕??

12315:我们电话是有录音的,刚才蛋糕店也承认了产品有质量问题,你们自己去医院检查,所产生的医疗费回来找蛋糕店报销,如果不报再找我们。

店员看12315这样处理,对消费者说:你们自己去看,如果有问题我们承担,如果没问题费用自己承担。

此事后果怎样我想读者都已经清楚了,消费者肯定是不了了之,蛋糕店肯定是有恃无恐。

《食品安全法》对此事的法律规定大概有: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

第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十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依照本法第七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12315的含义是:“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国家信息产业部的大力支持下,决定在全国设立的专门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的专用电话号码。

[来自: 法易网(laweach.com)]

笔者意见:如果按照现在这种投诉处理机制,受理投诉处理部门继续这种工作方式,《食品安全法》对老百姓没什么作用:

1、购买食品,大部分金额都小,就算十倍赔偿又有多少?怎样才能拿到十倍赔偿?有几个经营者或生产者能主动给予消费者十倍赔偿?按照现在处理机制,只能通过诉讼,诉讼花费的时间跟费用可想而知,没有哪个消费者会为了十倍赔偿这么做。如上面这个案例,两个买蛋糕的消费者诉讼,赢了官司,能拿到什么?80块的赔偿,付出请律师、交通、时间、来回法院、电话、心情,等等有形无形的付出,并且不一定保证会赢,因为举证的问题。

2、以前都在讨论:“这么多部门管不住一头猪”,我们从《食品安全法》第六条可以看出,食品管理部门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我想现在这么多部门对“猪”的管理应该卓有成效,为什么?不是因为《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也不是因为这么多部门加强了沟通,有了密切配合,而是“猪”闹出了很多问题,瘦肉精、猪流感等等,死了人,被新闻媒体大肆报道,有了很大的社会影响,这样“猪”才被基本管住。就像某品牌的奶粉,以前也有投诉,也有消费者因为吃这种奶粉甚至死人,但是我们的管理部门没有重视,接受投诉的部门没有重视,厂家没有重视,过了半年之久,投诉的人多了,问题大了,死的人多了,媒体报道多了,影响出来了,这时去查,去处理,结果是厂家倒闭,给无数消费者留下终身疾病,很多小孩无辜丧失生命,一帮官员下台,免检制度废除,《食品安全法》在呼吁中出台,难道一定要死人、影响大、有媒体大肆报道、影响大了管理部门才愿意花费精力去查去管理??

多个部门可以管理,并且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这就造成多头管理。但是消费者权利受到侵害,找1231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消费者投诉热线投诉肯定是没有问题的,这条投诉路径已经深入消费者心目,遇到消费权利受损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12315.但是我们的12315的处理方式确难让人满意。

3、按照现在《食品安全法》规定,对消费者承担的十倍赔偿根本得不到实际的执行,没有一条快速、便捷、成本低的处理通道,连十倍赔偿都执行不了更不要说《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对消费者承担的其它损害赔偿责任,生产经营食品的单位违法成本太低,几乎不用付出什么违法成本。

从上面案例看出:蛋糕店没有任何违法成本,唯一的成本就是销毁了严重霉变的产品(是否怎的销毁还不能确定),而12315的处理方式反而让其更加胆大,营业员打电话给老板说:没事了,110走了,12315也不会来。

4、老百姓现在出现消费权利受损找记者、媒体、报社比找食品管理部门更好,处理更及时,试想上面两个消费者带着记者到了蛋糕店,由记者打电话给12315,我想结果会截然不同,为什么会有这种现象?我想执法部门处理投诉不是从消费者权益和自己的管理职能出发,而是从自己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出发考虑问题处理事情,这是主要原因,因为消费者的投诉不及时处理没什么问题,但是不好好打发记者小则名誉不保,大则乌纱帽都要丢掉。找管理部门解决不了的事情找媒体就能解决,这种奇怪的事情愈演愈烈。

5、按照上面案例,根据《食品安全法》八十五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给予蛋糕店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如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到这点,我想蛋糕店怎么都嚣张不起来了,以后也不敢轻易去以身试法,这个违法成本才能跟违法行为相适应,绝大部分消费者不是为了十倍赔偿而投诉,主要是为了让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以后再进行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时会谨慎处理,这才是消费者也应该是《食品安全法》的主要目的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销售不安全食品的行为不进行查处,不进行调查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呢?

我想大部分消费者都或多或少有过这种情况,面对不合法的生产、销售者无从下手,我是一名律师,当我作为消费者碰到这种情况我知道怎么去做,但是我也不会轻易去做,因为付出的成本太高,而违法者得到的惩罚太小。

如果这篇文章跟您有过的经历相似希望能留下您的经历,呼吁更多的人关注普通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的食品卫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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