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案件范文(合集14篇)由网友“此人务工去了”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整理过的林业行政案件范文,欢迎您阅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篇1: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调研报告
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调研报告
林业是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是生态建设最根本、最长期的措施。在可持续发展中,林业负有重要地位;在生态建设中,林业负有首要地位;在西部大开发中,林业负有基础地位。因此,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林业是生态环境建设的主体,要加大执法力度,强化资源保护,不断地推进林业建设,国民经济和社会进步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xx市林业局始终坚持以《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退耕还林条例》、《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武器,严格执法,依法行政,适时开展专项斗争,严历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治林兴林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近五年累计实施“天保”造林4.2万亩,退耕还林9.5万亩,荒山造林12.3万亩,飞播造林15.5万亩,封山育林5.62万亩,335万亩森林资源得到了有效保护,森林覆盖率由的34.5上升到41.3,净增6.8个百分点,xx林业开始进入了以木材生产为主向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森林资源为主的全新时期,进而实现了林业建设的新跨越。结合实际,笔者对xx市林业执法工作的现状、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对策意见。
1、现状:依法行政,2、成效明显
全市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由于领导重视,队伍稳定,措施得力,依法行政,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主要表现在:
第一、建立机构,强化执法队伍。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就难以做好依法治林兴林工作。xx市林业局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执法机构建设摆在工作首位,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在已建森林公安分局和资源林政股的基础上,又在10个片区林业工作站设立了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各乡也设立机构并派驻了人员;设立了官渡、罗文木材检查站;在5个国有林场建立了保安部;经市政府批准,于建立了市局直属的林业稽查队,20__年组建56个乡镇森林管护队。全市共有林业执法力量350余人,初步形成了纵横交错、较为完善的执法队伍体系。为加强领导和监管,市林业局建立了法制建设、林政执法、“四五”普法领导小组以及林政案件审查与复议小组,分别确定了主管股室、日常工作承办人和集体会议制度,做到了领导、管理、监督三到位,使林业执法体系建设得以稳定和加强。
第二、狠抓宣传,增强护林意识。加强法制宣传是搞好林业工作的首要环节。xx市林业局十分重视林业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一是每年3月出动宣传车3台,由局领导带队,深入全市各地开展了保护森林资源的宣传月活动。二是书写林业宣传标语7400余条,竖立护林宣传碑牌112个,城区对河沿铁道线的12个固定大字碑格外醒目,“绿化xx山川,建设生态屏障”既表明了全市的三大目标之一,也是xx城区的一道亮丽风景线。三是连续五年以“xx气象历书”为阵地,在18万余册的每一页上都刊登有林业法规和政策,使之深入到千家万户。四是印发市政府护林公告11万余份,下发各地广泛张贴宣传。五是与市广播电视台联办节目,在收视率较高的《xx新闻》前采取片头题名、打字幕、插播公益广告、宣传天保及退耕还林的政策、法规每周12次,每次3-5条等形式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法制宣传,“建设生态屏障,实施退耕还林,调整产业结构,实现林经双赢”已深入人心,《绿色天保行》、《绿色在延伸》等系列专题报道节目播放后,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特别是20__年8月26日晚上,在城区首次举办了“天保工程广场文艺晚会”,市里四大家领导光临晚会,市委林朗书记亲自到会指导,城区1万余人观看节目,“林业人之歌”、“我为林业献终生”、“杨二嫂退耕还林”等节目反响很好,起到了积极的轰动效应。之后,由林业局、民政局等四部门于11月3日在黄钟片区以“乡音、乡情、心连心”为主题,开展了一次送文化下乡慰问演出活动,既宣传了党的政策,又推进了文化事业,深受当地干部群众的普遍欢迎。通过这些宣传,使全市广大干部群众的林业政策法律意识得以明显增强。
第三、明确任务,落实执法责任。为保证林业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逐步实现依法治林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经过认真清理,属于林业行政执法主管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已达50余部(件),协管执行的6部(件)。为明确执法主体,落实执法责任,印发了《xx市林业局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选编》150本,执法岗位人手1本,把林政执法的目标责任落实到职能股室(分局),并由局长与股长签定了执法责任书,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此外,还结合工作实际制发了《关于规范林业执法
行为,准确实施林政处罚的通知》、《关于委托片区林业工作站实施部份林政处罚权的通知》等等,进而规范了林业执法管理程序和林政处罚权限,在执法实践中坚持做到依法行政,秉公办案,责任明确。
第四、加强培训,提高执法素质。抓好培训,更新知识,是不断提高执法者素质的主要途径。近几年来,xx市林业局先后选送局长、书记、科(股)长、场站长和森林公安干警60余人次,参加了北京、南京、成都、达州等地的更新知识和业务培训,使林业队伍素质得以不断的提高。
根据近几年来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工程的需要,xx市林业局近三年先后举办了森林管护、林政执法、资金管理、业务技术等各类培训近30期(次),参训人员达20余人次。局领导班子5人和科(股)长3人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知识考试均取得较好成绩,获得了合格证书。新《森林法》颁布后,在全局开展了《森林法》知识竞赛活动,有力地推进了学习法律知识的热潮,执法素质得以明显提高,基本做到了严格执法,依法办事,无错案,无违法乱纪行为,进而展示出林政执法、依法治林的良好形象。
第五、创新机制,规范执法管理。为适应实际工作,针对执法实践中反映出的具体情况,报市政府批准发布了《xx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共7章41条。经市政府批复,市林业局发出了《关于几种林业违法行为具体适用林政处罚意见的通知》。此外,坚持实行了市内木材运输证制度,整顿和加强了市内木材的流通管理。为了巩固绿化成果,近四年实施退耕还林9.5万亩,涉及4万余农户,经过艰苦工作,已核发林权证3.2万户,进而明晰了产权,加强了林地执法管理。
结合实施林业两大工程,xx市林业局创新思路,建立乡镇森林管护新机制,在各片区设立两名林政执法员,以加强林政执法监督与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了《关于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的实施方案》、《关于实施森林管护工作队伍的管理办法》、《关于片区林业站林政执法员的业务管理规定》等等;收集整理《xx市林业行政执法与监督管理文件汇编》已有两集;经过实践和探索,将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剥离开来,把全市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划归森林公安分局,实行案件统一部署,执法统一管理,走出了一条林业行政执法的成功之路,受到了上级的肯定和支持。
第六、依法治林,维护林区平安。森林公安分局全体干警以维护稳定为己任、促进发展为目标,建立“打、防、控”一体化机制,以森林公安分局为指挥中心,以片区森林管护中队和国有林场保安部为依托,以乡镇森林管护和木材检查站为主体,覆盖全市的林区治安整体联动六大防范体系。在此基础上,适时开展“天保行动”、“猎鹰行动”、“春雷行动”、“破案攻坚战”等专项斗争,依法治林出重拳,维护平安创佳绩,两年来共立案查处各类森林和野生动物违法案件277起,清查出无证木材1330立方米,查获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553只(条),计4883斤,依法打击处理违法犯罪人员680余人次,挽回直接经济损失38万多元。森林公安分局被省厅表彰为“林业严打先进集体”、“林业公安工作先进集体”,并荣获全国青年文明号信用单位称号,有3名干警受到记功和表彰。在办案中,坚持调查取证,严格依法办事,有7起案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1件经过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三次开庭均判决维持了xx市林业局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充分显示出保护森林资源专门机关的职能作用,进而为维护林区稳定,保护绿化成果,促进林业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3、问题:有法难依,4、执法更难
由于林业改革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以及短期利益的影响,法律法规的不尽配套等诸多原因,林业和林政执法工作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有:
(一)、商品材零指标,执法较难。从实施天保工程以来,商品材采伐已连续四年零指标,而开发煤、矿等地下资源所需坑木、箱条又是属于商品材类别,经过技改、整顿后的合法煤、矿开采作业就必须使用木材,因而非法收购林木的现象时有发生。再比如农网改造、万复高压线等工程,批准建设未把采伐木材纳入计划,实际施工时需要采伐木材,而且要进入流通销售。支持重点工程和严格林政执法予盾突出,在林业行政执法上的困难和阻力也较大。
(二)、林地管理不力,难施处罚。在山区农村,以开发项目、发展经济为由,乱采乱挖侵占林地的现象较为突出,因牵涉面广,查处难度较大。尤其是近两年来大力修建乡、村道公路而随意侵占林地,由于是山区农民为改善生产生活条件而集资修建,基本上无法查处。其次,近四年来全市已实施退耕还林9.5万亩,执法实践中对未停耕、复耕或损毁幼树、幼苗等案件,调查取证和适用法律都很困难,因而震慑不力。
(三)、法制观念淡薄,违法行政。有的基层乡镇领导法律知识淡薄,随意签发采伐证,有的甚至超越权限审批采伐证,如果乡镇林业员不办,就扬言撵出乡政府。有的乡镇公然拒收上级安排的林业员。由于受财政核算包干
体制的影响和部门直接利益的驱使,有的乡级政府和其他行政机关也“积极插手”办理林业案件,对当事人滥施处罚,直接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执法程序不严,随意施罚。本来,实施行政处罚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否则处罚无效。但目前在执法实践中,无论是执法者,还是当事人,图省事而轻处罚的现象时有发生,实施处罚前必须履行的告知、听证和决定书的送达等基本程序在案卷中少有反映,多数案件没有填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当场处罚决定书。同时,制作法律文书也不够严肃和规范。
(五)、调查取证简单化,“以嘴代卷”。有的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中,忽视证据材料的充分有力与相互印证,有的连基本材料都不具备,“以嘴代卷”现象时有发生。所收集的.材料不齐不力,不充分,取证材料书写也不规范。
5、对策:提高素质,6、准确执法
新《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确立了林业在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生态环境建设中的首要地位,为林业执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必须坚持准时执法,依法治林兴林。为此,要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围绕基础抓基层,稳定执法队伍。当前,环境和生态问题已成为世界关注的热点。我国是一个少林国家,森林资源的基础还很薄弱,“局部好转、整体恶化”的生态危机仍然存在。因此,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是整个林业工作的根本。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基础建设,稳定和加强林政、森林公安、木材检查站、林业工作站等保护管理和执法队伍,支持他们依法行使职权,积极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切实加强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的自身建设,努力提高执法水平。
二是围绕普法抓宣传,增强法律意识。搞好普法宣传是林业建设的首要环节。《森林法》作为专门法律已列入“四五”普法教育的内容,要坚持不懈地抓好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通过广播、电视、专题讲座、墙报专栏、标语口号、印发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进行林业法制的宣传教育,真正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重要性,认识林业建设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做到自觉管山护林,增强法律意识,努力形成依法治林兴林的良好社会风气和法制环境。
三是围绕素质抓学习,提高执法水平。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新的形势给林政执法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为提高林业执法水平,必须坚持不懈地学习法制理论,学习法律知识,熟悉掌握法律,准确适用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不断的学习,提高林业执法人员的素质,在实践中坚持依法行政,准确执法。
四是围绕提高抓培训,增强执法能力。抓好教育培训是提高执法能力的重要途径。要结合当前执法实践中的客观情况,抓好培训,每年集中安排一定的时间,采取选送到外地学习与内部培训相结合的办法,有所侧重地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检查和监督执法人员工作,提高整体执法素质,加强林政执法,维护正常秩序。
五是围绕管理抓监督,落实执法责任。《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严格的程序规定,违反程序则行政处罚无效。因此,必须抓好执法管理和执法监督,落实林业行政执法责任。要严格遵守《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各项规定,明确执法主体,落实执法责任,依法实施处罚,尤其要注重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对于不依法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时故意或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要追究林政执法人员的责任。
六是围绕稳定抓查处,依法治林兴林。加强侦察破案,查处毁林案件,是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林区安宁的首要任务,也是林业执法工作的主要体现。为此,必须坚持以《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退耕还林条例》、《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武器,高举生态环境建设的大旗,始终把积极查处林业案件放在首位,坚决制止和打击乱砍滥伐、乱捕乱猎、乱收乱购、非法运输等林业违法行为,切实保护以森林植被为主体、林草结合的国土生态安全,开创林业建设新纪元,为建设渠江上游的生态屏障,推进xx林业的跨越式发展而积极工作。
篇2:行政案件答辩状
答辩人____市建设环保土地局。
所在地址____市____路____号。
法定代表人王____,____市建设环保土地局局长。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建设规划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章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只有列人受案范围的行政争议,人民法院才拥有司法审查权,才能立案受理和作出判决,行政管理相对人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一案所涉及的争议事项不在法律所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之内。
答辩人作出规划设计和变更规划的行为并不是指向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而只是依其职权、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____市的具体情况对本地总体规划作出决定,或者对总体规划中的单体设计作出变更,而不同于行政诉讼中的针对具体相对管理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再有答辩人的变更规划设计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行为。”
在我国《城市规划法》也未规定对此类事项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据此,答辩人变更规划的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二、即使答辩人的行政行为依法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被答辩人向贵院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超过规定的期限,应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组织放弃诉讼权利。
即使再行起诉,人民法院也不应受理。
20___年11月,答辩人批准____有限公司变更设计的申请且房屋早已竣工验收口在20___年度,被答辩人曾就与____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赔偿纠纷一案起诉至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20___年12月16日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___)___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经提到=“因被告是根据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进行建设的”,最迟在20___年度,被答辩人就应当已经知道答辩人作出了关于变更规划设计许可的决定,但是迟迟未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所以超过法定期限二个月后被答辩人再向贵院起诉,答辩人认为贵院不应受理。
综上,答辩人认为贵院应当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对该案不予审理。
此致
____市人民法院
篇3:行政案件申诉状
行政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劳动社会保障局,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韩某,男,汉族。
申诉人XX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韩某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M市人民法院第X号行政判决及中级人民法院第XX号行政判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特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请求撤销M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X号行政判决及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第XX号行政判决。
2、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对终审行政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第二项:有新证据可能改变原裁判的;第三项:主要证据不充分或不具有证明力的;第五项: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第八项: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一、申诉事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具体理由如下:
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第三人与申诉人的法定代表人xxxx年以前都是在某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后申诉人的法人于xxxx年设立xx有限公司(即申诉人)。因第三人与申诉人的法人系朋友关系,申诉人在员工紧缺时,第三人到申诉人处帮忙,工作内容特定,属于劳务关系。xxx1年4月3x日1x时许,第三人在喷漆时受伤,于xxx2年6月26日向被申诉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诉人于xxx3年4月3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第三人受伤的性质属于工伤。申诉人认为被申诉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在第三人的受伤性质与受伤经过存在许多疑点的情况下便草率认定其为工伤,缺乏依据。而一审、二审法院在未经过调查核实的基础下,便以此推定第三人工伤,严重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被申诉人工伤认定事实不清,没有履行调查核实的义务。
第三人韩某自称于xxxx年3月5日到申诉人处工作,而申诉人公司在xxxx年1x月14日才注册成立,针对第三人这种不诚实行为,被申诉人并没有经过调查,对这一情况没有核实就做出了错误的工伤认定,且被申诉人对第三人韩某的受伤经过、受伤地点、原因、治疗时间等方面均未调查核实,没有一个调查笔录,就以此认定工伤,所以存在事实不清,没有尽到一个政府机关应当以事实依据、法律基础而作出行政行为的义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而一审、二审法院也均未调查核实作出相应判决。
2、第三人存在自伤、自残的嫌疑。
第三人韩某于xxx1年4月3x日受伤,被申诉人于xxx2年6月26日受理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其后针对第三人韩某受伤的真实经过未经实际查证便草率为其出具了工伤认定决定书。第三人在工伤认定申请表受伤经过简述中称自己在从事喷漆工作,在下午五点至六点时许被高压油漆枪击伤右手掌而因此便自认为是工伤。但根据正常的情况下高压油漆枪应该是右手作业,假设第三人在正常的作业下被高压油漆枪所伤,被伤的位置理应是左手而不是右手,且据现场目击的工作人员称:第三人韩某用右手握高压油漆枪喷漆时,却伤到了右手,他们也均表示奇怪与疑问,怎会伤到了右手?而且他的行为也严重的违反了公司安全操作规则。因此,针对第三人的受伤完全不排除自伤、误伤的嫌疑,而被申诉人没有调查核实这一真实情况便将第三人的受伤性质认定为工伤,完全属于让申诉人公司承担全部过错,对申诉人严重不公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自杀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3、针对被申诉人的工伤认定,申诉人有新证据却举证不能。
因被申诉人下达的限期举证通知明确规定为15日,故申诉人的举证的时间应该为标准的法定15天,作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理应严格执行法定期限,不能随意行政、随期行政。申诉人自xxx2年x月3日收到被申诉人的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后一直积极准备相关证据与材料,后于同年x月12日又收到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关于第三人韩某的工伤认定举证全部暂时停止,故申诉人本有的新证据即有关第三人受伤经过与事实的举证材料一直没有机会得到提交,直至被申诉人恢复了工伤认定程序也未以任何方式通知申诉人,也就是说被申诉人明确告知申诉人具有举证权利却又剥夺了申诉人的举证权利,使本有新证据的申诉人无处提交、也没有时间提交。
综上所述,一审、二审法院在没有经过质证调查清楚的情况下贸然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应撤销。
二、申请事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第五项,具体理由如下:
1、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
根据中级人民法院第XX号行政判决书认定:“虽然被上诉人因上诉人针对劳动仲裁裁决书提起民事事实而中止工伤认定程序,但并未中止上诉人提交相关证据的权利。”前后逻辑严重矛盾,与法不通。作为国家的行政机关,因其做出了中止工伤认定的程序,那申诉人便理解认定为有关这一程序的所有活动都暂时停止进行了,而判决书上却称:“但并未中止上诉人提交相关证据的权利”岂不是前后不一?任意行政?因被申诉人作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被中止了,而作为申诉人的xx有限公司的举证权利却未被中止,自相矛盾,难以令人信服。二审法院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国家也未对该行政行为有具体法律条文规范的情况便任意作出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2、二审法院民事、行政诉讼不分、相混淆,申诉人系标准的行政诉讼当事人。
中级人民法院第XX号行政判决书认定:“因上诉人系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故被上诉人在收到原审第三人补正的材料后,亦不需要履行告知上诉人恢复工伤认定程序的义务。”对于作出工伤认定书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即被申诉人作为一个行政机关,故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理应是行政诉讼的当事人,而二审法院连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都无法分清的情况,随意认定申诉人系民事诉讼当事人,便不需要通知,属于严重认定错误。
三、申诉事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第八项,具体理由如下:
1、暗箱操作,违反程序,故意规避、模糊事实,所做判决难以令人信服。
针对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XX号行政判决,认定:“因上诉人系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故被上诉人在收到原审第三人补正的材料后,亦不需要履行告知上诉人恢复工伤认定程序的义务。”申诉人作为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接收到被申诉人作出的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后,便一直在等待恢复工伤认定程序的通知,而法院却认定不需要被申诉人履行告知申诉人恢复工伤认定程序的义务,毫无法律依据可言,任意执法,严重的违反了法定程序,二审法院故意模糊事实与被申诉人沆瀣一气的行为做法,不得不让申诉人怀疑二者存在暗箱操作的嫌疑。
2、被申诉人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了申诉人的举证权利。
①、举证期限为x天。xxx2年x月3日申诉人收到工伤认定期限举证通知书,xxx2年x月12日申诉人收到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前后x天时间。
②、被申诉人未通知恢复工伤认定程序。自xxx3年x月12日至xxx3年4月3日期间,被申诉人未告知核实恢复工伤认定程序,申诉人始终在等待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准备举证。
③、被申诉人收齐工伤认定材料至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最多两天时间。申诉人于xxx3年3月2x日收到了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第三人在xxx3年3月2x日收到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被申诉人收齐工伤认定的最后一份材料最早是在xxx3年4月1日。被申诉人于xxx3年4月3日作出了工伤认定书。从收到判决书到作出工伤认定书一共两天时间,也就是说被申诉人给申诉人的工伤认定限期举证总共12天,不足15天的法定期限,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且被申诉人没有下达恢复工伤认定程序的通知,也没有下达重新受理工伤认定程序的通知,使申诉人不知道该何时启动工伤认定程序、何时恢复认定程序,严重侵犯了申诉人的合法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因此,被申诉人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工伤认定必然无效,应予撤销,而一审、二审法院没有根据该事实作出相应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一审、二审法院审理此案在事实没有查清、依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随意认定,任意判决,侵犯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申诉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向M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依法撤销第X号行政判决与中院第XX号行政判决。
此致
M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篇4:行政案件授权委托书
委托单位名称:_____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所在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职务:厅长
受委托人姓名:____________性别:男电话: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
受委托人姓名:____________性别:女电话: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法规处
现委托__________、__________在我单位与%%%%行政不作为一案中,作为我方的委托代理人。
委托权限:代为送交相关文书、代为调解、出庭。
委托单位_______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篇5:行政案件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述受委托人在我与_________________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我的代理,参加诉讼。
代理人______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篇6:行政案件申诉状
行政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劳动社会保障局,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韩某,男,汉族。
申诉人XX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韩某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M市人民法院第X号行政判决及中级人民法院第XX号行政判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特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请求撤销M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X号行政判决及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第XX号行政判决。
2、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对终审行政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第二项:有新证据可能改变原裁判的;第三项:主要证据不充分或不具有证明力的;第五项: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第八项: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一、申诉事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具体理由如下:
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第三人与申诉人的法定代表人xxxx年以前都是在某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后申诉人的法人于xxxx年设立xx有限公司(即申诉人)。
因第三人与申诉人的法人系朋友关系,申诉人在员工紧缺时,第三人到申诉人处帮忙,工作内容特定,属于劳务关系。
xxx1年4月3x日1x时许,第三人在喷漆时受伤,于xxx2年6月26日向被申诉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诉人于xxx3年4月3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第三人受伤的性质属于工伤。
申诉人认为被申诉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在第三人的受伤性质与受伤经过存在许多疑点的情况下便草率认定其为工伤,缺乏依据。
而一审、二审法院在未经过调查核实的基础下,便以此推定第三人工伤,严重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被申诉人工伤认定事实不清,没有履行调查核实的义务。
第三人韩某自称于xxxx年3月5日到申诉人处工作,而申诉人公司在xxxx年1x月14日才注册成立,针对第三人这种不诚实行为,被申诉人并没有经过调查,
对这一情况没有核实就做出了错误的工伤认定,且被申诉人对第三人韩某的受伤经过、受伤地点、原因、治疗时间等方面均未调查核实,没有一个调查笔录,
就以此认定工伤,所以存在事实不清,没有尽到一个政府机关应当以事实依据、法律基础而作出行政行为的义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而一审、二审法院也均未调查核实作出相应判决。
2、第三人存在自伤、自残的嫌疑。
第三人韩某于xxx1年4月3x日受伤,被申诉人于xxx2年6月26日受理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其后针对第三人韩某受伤的真实经过未经实际查证便草率为其出具了工伤认定决定书。
第三人在工伤认定申请表受伤经过简述中称自己在从事喷漆工作,在下午五点至六点时许被高压油漆枪击伤右手掌而因此便自认为是工伤。
但根据正常的情况下高压油漆枪应该是右手作业,假设第三人在正常的作业下被高压油漆枪所伤,被伤的位置理应是左手而不是右手,且据现场目击的工作人员称:
第三人韩某用右手握高压油漆枪喷漆时,却伤到了右手,他们也均表示奇怪与疑问,怎会伤到了右手?而且他的行为也严重的违反了公司安全操作规则。
因此,针对第三人的受伤完全不排除自伤、误伤的嫌疑,而被申诉人没有调查核实这一真实情况便将第三人的受伤性质认定为工伤,完全属于让申诉人公司承担全部过错,对申诉人严重不公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自杀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3、针对被申诉人的工伤认定,申诉人有新证据却举证不能。
因被申诉人下达的限期举证通知明确规定为15日,故申诉人的举证的时间应该为标准的法定15天,作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理应严格执行法定期限,不能随意行政、随期行政。
申诉人自xxx2年x月3日收到被申诉人的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后一直积极准备相关证据与材料,后于同年x月12日又收到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
关于第三人韩某的工伤认定举证全部暂时停止,故申诉人本有的新证据即有关第三人受伤经过与事实的举证材料一直没有机会得到提交,
直至被申诉人恢复了工伤认定程序也未以任何方式通知申诉人,也就是说被申诉人明确告知申诉人具有举证权利却又剥夺了申诉人的举证权利,使本有新证据的申诉人无处提交、也没有时间提交。
综上所述,一审、二审法院在没有经过质证调查清楚的情况下贸然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应撤销。
篇7:行政案件申诉状
申诉人:罗××,男,××岁,×族,××县人 ,医务工作者,住××县××街××号。
申诉人:陈××,女,××岁,×族,××县人 ,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系罗××之妻。
申诉人因不服××县人民法院(××)盐法行 诉字第××行政判决和××市中级人民法院(××)绵法行上字第××号行政裁定,特依法 向你院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申诉人诉××县人民政府之不应经租 房屋而经租引起产权纠纷一案。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是一 起落实解决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案件。
所争执之房屋现为××县××街××号(与申诉人现 住房为一个房号)。
该房系申诉人罗××之父罗云藻于1x××年购得旧房后改建而成,面积 2x1.x6平方米。
罗云藻在该房建成后因劳累过度吐血死亡。
1x××年,申诉人罗××之母王素容因后夫赵俊臣的成份问题与后夫一起被迫迁往农村居住。
其时,申诉人罗××尚且年 幼,在城里投靠亲友读书,房屋锁闭。
篇8:行政案件调查报告
【行政案件调查报告范文一】
调查的目的:
针对“科教兴国”而言,它是国家提出,在一定的程度上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的重大战略。作为教育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就是企业职工教育培训,并且担负着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做好企业职工教育培训工作,不仅有利于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同时还能够在一定的程度上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进步。
在一些企业当中,人力资源的重要组成成分就是职工的培训,企业要想能够得到更哈的发展必须要对职工培训的工作进行重视,与此同时职工的培训也必须要跟随企业的发展来循循渐进。由于是受到传统经济体制的一些影响,一部分的企业在对员工培训的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误区,企业进行培训的过程中,其培训的成本一直都是能省则省,企业的效益好的时候便不需要进行培训、企业效益不好的时候便没有钱进行培训以及企业的一些高层管理人员不需要进行培训的观念从而导致企业不能够跟随着社会的进步去进步。
企业当中的职工必须要接受培训来作为继续学习的手段,职工进行培训能够更好的帮助企业迎接挑战,同时也能够有效的帮助企业创造价值或者赢取更多的竞争优势,重视职工培训工作的企业要比他们的竞争对手表现出更好的经营业绩,并且也能够更有信心的去迎接挑战。在企业的培训过程中不仅仅要通过职工的自觉性、积极性以及创造性的提高企业的效率以及价值,但是,也能够增强职工自身的素质。培训则是管理的前提以及培训管理的一个手段。企业通过培训不仅仅能够为管理创造出一个有力的条件,并且培训本身也是一种管理,主要是通过培训来满足职工的精神文化需求。
调查的方法:
问卷式调查
调查的时间:
是在xxxx年5月-8月
样本的情况:
“xxxx年5月1日——xxxx年8月31日,我在山东省禹城市XX公司就企业培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查。 在进行调查的过程中,随机的抽取了某一部门的位主要的调查样本。
调查的内容:
(1)在目前阶段,对于培训的工作并不够重视。由于科技的不断发展对于职工的知识技能、创新能力以及管理能力方面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是,对于职工的素质培训以及技术培训不能够及时的进行,一大部分的职工没有得到有效的培训,长期以往只会导致企业的管理水平以及生产水平不断下降。
(2)在目前阶段,培训的工作并不能够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并且培训的工作还是停留在简单的技能培训方面,多数是根据陈旧的培训方式为主,培训的效果也很差,并没有根据企业整体的发展合理的进行规划,同时也缺乏着专业的层次以及循环渐进的培训。
调查表的分析:
XX公司就企业培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如下:
从调查表中,我们可以知道企业的人才管理和技能:在企业的人才使用过程中,中层的管理人员获得比较多的支持。并且企业部门的负责人则作为企业的中坚力量,这些中层人员主要是肩负着不断创新以及发展企业的责任,根据统计学上的数字可知,在对工作任务进行分配的过程中,占据着百分之八十的职工认为中层的'管理人员能够做到对职工的长处加以利用,然而,有着百分之二十的职工认为这并不是公平的。在部门中其内部的沟通基本上是顺畅的,但是,部门之间却是需要进行加强的。很多的职工都普遍的反映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上级对于工作的力度是十分的强,并且也就着工作来进行沟通,然而,后续的问题调查可知,部门之间的沟通并没有得到所预期的效果,经过一部分员工的反映,部门之间的工作在衔接的过程中并不合理,绝大多数只是职工自己进行沟通和联系,然而部门的负责人员沟通的比例也比较少。
关于职工技能的评价,大多数的职工认为,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对于自身的工作职能时比较满意的,并且占据着80%的比例,仅仅有着15%的职工觉得自身的技能是完备的,同时,也有着5%的职工对于自己的职能时并不满意的,希望能够在以后的工作生活过程中进行提升。然而在对职能进行转化的过程中,这个比例还是有所下降,大约有着75%的职工认为自己的职能时能够发挥的,大约有着25%的职工则是认为自身的职能时诶有得到发挥,专业素质在向着业绩转化的过程中并不是很理想,所以,对于职工的潜能是有待于不断的开发。 分析结果:
职工教育培训管理是确保培训学习正常有序开展的约束机制。科学规划设计培训内容和方式,加大培训学习的创新力度,对有效管理培训教育学习有重要促进作用。要以现阶段企业的培训情况来让企业的培训变得更加有效,因此必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对培训的体系进行完善:
(1)要制定职工教育培训计划管理
职工培训要有明晰的培训计划,这是培训学习具体实施的行动纲领。在进行培训教育之前,需要对相关指数进行科学评估,这样才能做到有备无患。首先是培训需求分析。企业生产和发展中一定会遇到一些瓶颈问题,找到这些问题的根源,可以制定针对性措施,培训学习对解决问题能够发挥多少正能量,这是需要分析的。一些工作任务需要一些技能和方法,职工在哪些方面存在短板,并通过什么样的培训学习可以弥补,这也是需要分析的。其次是培训计划制定。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工作培训学习也是这样,要先制定详细的可行性培训计划,一,培容包括三个层次,即知识培训、技能培训和素质培训。在制定培训计划前,要充分研究各类职工应选择哪种层次最为合理就可以细分到人,可使职工通过培训之后,企业和个人都有所收划。
(2)要加强职工教育培训过程管理
职工培训过程管理是确保培训顺利完成的最重要环节。在制定好职工教育培训计划之后,就要对实施过程进行合理的管理,确保培训工作顺利进行。一是要安排合理的培训时间,因为各部门的职能不同的职工工作时间也不尽相同就需要安排合理的时间,分批次进行培训,确保每个需要培训的职工都能够在耽误提下接受培训;二是要对培训过程进行监督,制定严格的考核制度在企业,选聘一些具有较高专业技能的专业人员对职工进行培训而且在培训完之后要进的考核,以检验职工的培训效果,对于培些不合格的职工以次接受再次培训够确证培的效果。培训管理是一项复杂而纷繁的事务工作,要对培训学习开展过程进行管理,不仅要对教师施教行为进行约束,还要对职工学习行为进行规范。要对整个教学过程进行跟踪监督,也要对职工日常习惯进行跟踪教育。像出勤情况、实训情况、考核情况等,都需要有专业的管理。
(3)要加强职工教育培训评估管理
在职工教育培训学习中,对培训学习成果进行评估,这是衡量培训效果的最基本方式。对评估实施管理,主要针对职工掌握培训内容技能情况和教师施教态度方式两个方面展开。特别是对职工培训学习情况进行评价,不能单单用一次考核得出结论,要看职工回到工作岗位上的具体表现,对培训教师的评价也要从指教认识、指教能力和指教方式等多个方面进行。
体会:
在对员工培训的过程中一个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是十分重要的,在现代企业中,其竞争就是人才的竞争以及知识的竞争,然而培训能够更好的培养人才以及传播知识,从而有效的实现知识贡献的一个途径。所以加强员工培训的管理与创新是企业在21世纪培育核心竞争力,取得不断成功的关键所在。
【行政案件调查报告范文二】
当事人姓名
调查检查、勘察时间8月29至9月15日
调查检查、勘察人员签名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违法事实
检查核实在建设开工前未到我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并建设经我局工作人员多次督促至今仍未办理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8月29日我局依法下达了《限期纠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环限纠字h-74号。
当事人违法的证据
1、现场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页
2、现场调查勘察记录一份1
3、《限期纠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回证一份1页违法行为等次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将违法行为确定为一般。
应收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行政处罚建议1、处伍万元罚款。
环境监察大队
篇9:行政案件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_______
负责人: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
现因申请破产还债一案,委托帅玉志律师为我单位的委托代理人,负责申报破产债权,出席债权人会议,审查有关破产清算方案,参与破产程序全过程,并行使表决权,全力维护我公司的债权。
此致
_______区人民法院
委托人:中国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
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篇10:行政案件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单位):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姓名: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
现委托(受委托人)与我(单位)与_____________的行政复议案中,作为我方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委托权限如下:
□1、代为发表行政复议代理意见
□2、代为放弃、变更或撤回行政复议请求
□3、代为签收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4、其他事项:
委托人: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篇11:行政案件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_______
电话:_______
受托人(普通公民):_______姓名_______,性别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户籍所在地_______
现住: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
受托人(律师):_______姓名: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
职务:_______电话: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托人在xx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中,作为我方的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代为申报债权;
2、代为参加债权人会议或其他会议;
3、代为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
4、代为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
5、就表决事项代为行使表决权;
6、提交或签收与本案相关法律文书;
7、代领债权款项;
8、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期限:自本授权书签发之日起至本案处理完毕时止。
委托人: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篇12:行政案件被告答辩状
答辩人:苏州市建设局 住所地:苏州市锦帆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游膺 职务:局长
为陶士君、包志勤不服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金行初字第0010号行政判决书提起上诉一案,答辩人根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现作以下答辩:
1、省发改委对《苏州市轨道交通一号线工程初步设计》作出的批复,根据有关规定属于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其理由是:
其一,为了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资管理模式,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国务院于20xx年7月16日颁发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根据该文件的规定:建设项目的审批制度从原来单一的政府审批制改变为政府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三种形式。
并且对属于政府审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无论在程序上和内容上都进一步简化。
属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根据项目内容的不同只是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是在此基础上需要的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审批。
因此,政府主管部门对初步设计的批复也是建设项目批准形式之一。
其二,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xx]64号)中对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的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
其中第一条第(二)项明确规定了开工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
该规定也是对建设项目是否已完成政府审批手续的具体认定。
因此地初步设计的批复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应当属于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上诉人引自国家计委 [1983]116号文件以及教科书的内容对本案所涉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形式提出质疑,并推定省发改委对《苏州市轨道交通一号线一期工程初步设计》作出的批复不是法定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属引证不当。
2、苏地拨复[20xx] 第16号文件系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具体形式。
其理由是:
(1)苏地拨复[20xx] 第16号文件系苏州市国土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向本案第三人下达的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该文件系国土主管部门依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也是答辩人核发拆迁许可证的依据之一。
(2)苏地拨复[20xx] 第16号文件也是国土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划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的有效依据。
这在《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上均已载明,足以证明。
因此,答辩人认为:上诉人提出的苏地拨复 [20xx] 第16号文件不是法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观点不能成立。
3、本案第三人提交的《拆迁计划和方案》符合拆迁条例规定的内容。
(1)根据《拆迁计划和方案》中载明的安置房源情况可以认定:本次拆迁项目所配置的房源是定销商品房和由本案第三人订购的、苏州利景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广济南路8号地块商品房(期房),并有相应的证明材料所证明,不存在凭空之说。
并且,近阶段的拆迁实践也可证明上述房源是客观存在的。
(2)安置房源落实和支付是两个不同的阶段,在核发拆迁许可证时答辩人所要审查的是安置房源是否落实。
至于安置房源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这是安置房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假如安置房交付时不能达到国家质量标准的,除了建设单位要承担法定责任外,对产权交换的安置房本案第三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3)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的内容是针对拆迁人用安置房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时所作出的具体要求,而不是答辩人核发拆迁许可证时审查的依据。
因此,上诉人诉称《拆迁计划和方案》不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没有客观依据。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以上答辩意见恳请二审法院予以采纳。
此致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苏州市建设局(盖章)
20xx年3月1日
篇13:行政案件被告答辩状
答辨人:XX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XXX,XX县公安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汪XX,XX县公安局XX派出所所长。
刘XX,XX县公安局XX派出所政治指导员。
答辩人于20XX年6月13日收到XX县人民法院转来XX乡XX村二组李XX起诉XX县公安局一案《行政诉讼状》(副本)一份,答辩人作答辩如下:
被告20XX年6月2日作出的“建公(治)决定[20XX]第XX号《XX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是程序合法,证据确凿充分,是正确有效的。
一、案件来源:20XX年5月4日下午六时许,XX派出所接到XX乡XX村三组李XX的报警,称其在XX村二组其妹李XX家被原告打伤,请求处理。
二、公安机关办理本案的程序方面:接报后,XX派出所汪XX、刘XX、段XX赶赴现场依法进行调查取证。
当日派出所所长汪XX批准对原告进行传唤,并将其传唤到XX派出所进行了讯问。
同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对原告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依法予以了告知。
20XX年5月26日,本着消除姐妹之间的矛盾,XX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五条之规定,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但双方对案件认识上存在巨大差异,调解未能达成协议。
20XX年6月2日,XX派出所民警刘XX、段XX依法将建公验字[20XX]第XX号《XX县活体损伤检验证明书》送达了原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XX县公安局便于6月2日据此对原告作出了建公(治)决字[20XX]第XX号《XX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以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违法行为对原告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20XX年6月7日刘XX、段XX向原告送达了此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我局认定的原告违法事实:
20xx年5月4日下午六时许,原告与李XX之女潘XX发生口角,路过的李XX加入与原告对骂,在对骂中,原告手持约两米长的竹棒挥动,将李XX左手背打伤,继而,两人又在原告家的堂屋中发生打斗,原告用一根长约1米余的类似拐棍的树根将李XX打伤。
李XX的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三、我局认定原告构成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违法行为的证据情况:
1、原告的口供:
20xx年5月4日18时18分至19时30分,原告在派出所出所接受讯问时供述:当日潘XX误以为原告在骂她而与原告在原告家门口发生口角,发生口角过程中,李XX不知道什么原因也来了,加入到她与潘XX的口角中,在双方的对骂中李XX朝原告家窜去,并一掌将原告打得倒在原告家的堂屋内,原告便将堂屋内的竹棒抓起来攉,丁XX进来将她手中的竹棒夺去后将竹棒又放在她家大门口。
然后她朝后屋跑去,李XX坐在她家堂屋里哭闹,称原告打了她。
原告的供词可有证实:原告殴打李XX的行为为口角引起,且原告存在在与李XX的斗殴中曾手持竹棒与李XX交手的事实。
并能证实事发当时李XX在原告家中就已称自己被原告打了。
2、被害人李XX(女,60岁,住XX乡XX村三组,系原告同胞姐姐)的陈述:
20xx年5月4日李XX在派出所陈述:当日她准备到XX集镇买白糖,路过原告家时,看到原告正在与潘XX对骂,便上前解交,但被原告从门后拿了根两米长的竹棒出来打她,第一棒打在左手上臂,第二棒打在左手手背,在原告打第三棒时被她用手抓住,然后两人拉扯进原告家堂屋,将她摁在地上,用门后的拐棍状树根打她,把她右手手背、左手下臂打伤,然后又到后屋去拿了把猪草刀出来,但没有用此刀砍她。
询问其材料时可检见李XX右手手背的肿块。
李XX的陈述可以证实:李XX被原告殴打是因为原告与其女潘XX的口角偶然引起的,而非事先商量好来找原告茬;证实原告从门后拿竹棒来殴打李XX,并详细叙述了被打的部位,及当晚在XX的X光片结果完全对应,因此,其关于被原告殴打的陈述是真实可信的。
并且在询问其材料时办案人员已经证实当时她被殴打所造成的部分伤害。
同时李XX的材料也证实了原告曾拿猪刀出来威胁的事实。
3、证人潘XX证言:
证人潘XX(女,33岁,住XX乡XX村三组)为李XX女儿,原告侄女。
20xx年5月4日潘XX在XX派出所作证情况如下:当日下午,她从幺姨原告家口门经过时,原告叫住她,并对她进行辱骂,潘XX与原告发生争执,这时,李XX从此经过,听见她们在争吵,便上来解交,但被原告从门后拿了一根两米长的竹棒出来殴打李XX,打了李XX四下,她准备上前将原告手中的竹棒夺走,但被原告扔到堂屋里去了,原告又用一根拐棍状树根殴打李XX,潘XX回去准备叫来父亲潘XX,走了一段在学校门口(距原告家约五十米,中间为直线公路)时,看见原告又从屋里拿了一把猪草刀出来到她家门口。
潘XX的证言可以证实:原告殴打李XX的行为是原告与潘XX的口角引起的,证实原告从门后拿竹棒及在室内用树根殴打李XX的事实,也能证实原告曾拿猪草刀出来威胁的事实。
她的证言与李XX的材料相互验证。
4、证人丁XX证言:
证人丁XX(男,30岁,住XX乡XX村三组)为原告侄女婿,李XX女婿。
20xx5年5月4日下午五时许,丁XX送潘XX回家后,又到XX村修摩托车,修好车后回大XX三组,路过原告家时,看到李XX与原告在打架,上前劝阻,但未生效。
丁XX证实,原告在家门口用竹棒打了李XX的手两棒,由于他未能劝止,原告与李XX两人打到堂屋里,原告用一根拐棍状树根将李XX打了几下,将李XX打倒在地,原告还进后屋去拿了一把猪草刀,但未用此刀砍人。
证人丁XX的证言证实其到现场并非为事先与李XX等策划好,而是偶然遇见原告与李XX的斗殴行为的。
也详细叙述了原告用竹棒及树根殴打李XX的经过,他的证词与李XX、潘XX及卫生院的光片相验证,同时也证实了原告拿猪草刀出来威胁的事实。
因此,他的证词是完全可以采信的。
5、证人肖XX证言:
证人肖XX(男,41岁,XX乡中心学校校长)与双方当事人无关系。
但相互都认识。
证人肖XX证实:当日看见李XX坐在原告家堂屋中哭闹,说她的手被打得不行了,原告在门口向周围人说是李XX撵到她家来闹而发生矛盾。
由此可见当时李XX在被殴打的当时就称手被打坏了,加上证实原告当时与周围人讲的内容,可以基本证实李XX的伤只能是原告所为。
6、证人方XX证言:
证人方XX(男,39岁,XX中心学校教师)与双方无任何关系,相互认识。
证人方XX证言:当日下午五点多钟,他在他家与原告家相距约五十米的阳台上看见原告手拿约两米长的竹杆在身前攉,口称:“你来啥!”她家门口站着李XX及潘XX,双方发生对骂,过了一会,李XX朝原告跟前走。
他又下来到中心学校(教育站,与原告家隔公路斜对面,相距区二十米)门口,看见原告还在攉竹杆,李XX又朝原告面前走。
等他走到原告家门口时,看见李XX坐在原告家堂屋里哭,说她的手被打伤了。
原告在向周围人解释,说是李XX追到她家发生的事。
他还听有人说过原告拿了菜刀出来的。
方XX的证言可以证实:原告在与李XX斗殴时曾用竹棒:“攉”,攉这个字就是挥舞的意思,李XX朝原告身前走,当然其伤是原告造成是符合逻辑推理的;还证实李XX被殴打后即在原告家中声称手被原告打伤了,因此,其证词与李XX、潘XX、丁XX等关键证据相验证,是能证实李XX被原告殴打致伤的事实的。
7、证人丁X证言:
证人丁X(男,51岁,XX乡中心学校教师)为原告邻居,与双方当事人无关系。
证人丁X证言:20xX年5月4日下午,看见潘XX在原告家门口,李X8从学校方向朝下走。
走到原告门口时,潘XX将李XX朝原告屋里推,在推的过程中,听见母子俩与原告在激烈的争吵,丁XX站在原告家门口的阶沿上,但没有动,李XX后进了原告的屋,丁X走到原告家门口时,看到原告手持猪草刀出来站在门口给在场的人讲事情经过,还看见李XX坐在原告家堂屋中间,脚前有一根长约两米的竹棒倒在地上,丁XX在堂屋内劝说李XX,李XX说原告将她的手打疼了。
丁X的证言可以证实李XX与潘XX并非同时与原告发生口角的,而是见原告与潘XX的口角后发生的。
也证实丁XX没有参与打架。
丁X的证言还证实事发当时李XX就在原告堂屋中称其手被原告打了,并有一根竹棒在李XX的附近,原告手持菜刀(与猪草刀非常相似,只大小略有不同)在与周围人讲与李XX的矛盾也能证实李XX所称手的伤只能是原告所致。
8、证人张XX证言:
证人张XX(女,58岁,XX供销社退休职工,住XX中心学校)与双方当事人无任何关系,相互认识。
证人张XX证言:当日下午五点多钟,在自己家中听见对面在闹,便出来到阳台上,看见斜对面二十多米远的原告家,原告站在自己家门口的阶沿上,与站在门口公路上的潘XX在对骂,李XX从学校方向过来,也加入了对骂,这时,丁XX骑摩托车过来停在一边。
李XX与潘XX用手指边指边骂朝原告面前走,原告从门后拿了根约两米长的竹棒在地上敲,说“有本事你们上来”。
在地上攉了几下,攉的姿势是朝上举到差不多与自己肩同高朝后地上敲,敲了几分钟,在攉的过程中被李XX用手抓住,两人各拉一头,相互拉扯,原告松手了,自己倒进堂屋里,李XX也持竹棒进屋。
在俩人扯竹棒过程中,丁XX也去扯过竹棒,像是在解交,但是没有参加打原告,潘XX也没有参与打架。
李XX与原告进屋后,过了一会,听见李XX坐在原告家堂屋地上哭闹。
张XX的证言可以证实原告与潘XX发生口角在前,与李XX的口角在后,也能证实原告用竹棒在李XX身前“攉”的事实,并详细证明了“攉”的姿势为“朝上举到差不多与肩同朝地主敲”,时间上证实“敲了几分钟”,还证实在攉时被李XX抓住,及两人进屋后就听见李XX的哭闹。
其证词与李XX、潘XX、丁XX等关键证据基本验证,也从客观上证实了李XX的伤与两人抢夺竹棒的必然联系。
她还证实,潘XX、丁XX没有参加斗殴,也从一方面证实了李XX的'伤只能是原告造成的,而非其他人能造成。
9、XX派出所民警刘XX、段XX所作的《XX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绘图,证实现场概况及在原告家大门门框上及堂屋内现场提取的竹棒、树根(见照片)物证。
这些证据证实现场上存在斗殴的证明,也证明了李XX所受伤完全能由此竹棒及树根形成。
与双方当事人证词验证。
10、李XX向派出所提交的两手手背受伤及右手臂受伤的照片。
照片内容与李XX、丁XX等证据相互验证,证明李XX身上所受伤的部位,也与卫生院的X光片一致。
从另人方面证实了李XX、丁XX、潘XX及其他证据。
11、XX县公安局法医田XX、黄XX205月5日出具的“建公验字(20XX)第XX号《XX县公安局活体损伤检验证明书》”,证实李XX“XX卫院X片示:左手第四掌骨骨折”,检查见“头顶部肿胀,左上臂处侧见6X3CM皮肤青紫,左前臂外侧见3.5X3CM皮肤青紫,右手掌背侧青紫肿胀”,得出“被鉴定人李XX全身见多处皮肤青紫肿胀区,左手掌骨骨折,据其损伤特点推断系他人钝器打击所致”,鉴定结论为轻微伤。
此法医鉴定完全证实了李XX身上多处受到钝器伤害,和自己不能形成这种伤害的事实。
此证据与李XX、丁XX、潘XX等人证言及照片、现场提取物证和XX卫生院X光片相互验证,对证实原告的违法行为有极强的证明力。
12、法医田XX、黄XX年6月2日作出的书面说明,证实2005年5月5日原法医鉴定存在的笔误,因此送达原告的法医鉴定结论为“右手”骨折为笔误,应为“左手”骨折。
13、2005年5月4日XX乡中心卫生院作出的“X线号1525”的X线检查报告单,证实李XX左手第四掌骨骨折。
此证据的时间是2005年5月4日,原告与李XX的斗殴发生在2005年5月4日下午六时许,也就是斗殴发生后几个小时,所以,它充分证实了李XX的左手第四掌骨骨折与原告的殴打行为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也证实了法医鉴定中“右”手掌骨骨折为笔误。
从上面所列举证据可以看出,所有证据形成了以李XX、丁XX、潘XX的证言、法医鉴定和卫生院X光片检查报告单为核心,其他证据与核心证据相互验证,所有证据已形成了一个牢固而完整的证据锁链,充分证实了李XX所受伤害及所受伤害为原告所造成的事实,具有极强的唯一性和排他性,在法律上是完整的充分的。
四,针对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行政诉讼状》中列举的事项,根据以上陈述,答辩人认为:
1、原告诉称20xx年5月24日XX派出所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我们有以下答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五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由此可以看出,调解并非本案的必经程序,而是被告本着矛盾双方为同胞姐妹,想从根本上化解双方的矛盾,以高度的责任感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对双方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由于双方意见悬殊过大,对同胞姐妹也没有任何的谅解和让步,缺乏起码的诚意而无法达成协议,此并非是因被告存在偏差或工作失误而无法达成协议,有当时的调解记录为证。
今天,虽然我局已对此案作出裁决,并且已走上行政诉讼的程序,但我们仍然对双方当事人提出希望,希望双方当事人本着“本是同根生”的同胞姐妹,从内心深处体谅对方,多为对方设身处地的考虑,相互让步,握手言和,从根本上达到化解矛盾的目的。
(2)XX派出所组织调解时间为20xx年5月26日10时34分至12时18分,有双方当事人及双方丈夫签名。
而原告诉称调解时间为20xx年5月24日,不知是何用意?
(3)原告诉称调解时未见潘XX到场。
调解为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而非将所有证人及其他人都通知到场,而此案的双方当事人李XX及原告都已到场,所以此调解在程序上并无不当。
而原告明知潘XX到场无益矛盾的解决,还一意孤行,要求潘XX到场,请问是想进一步激化矛盾还是故意使得调解不能成功?我们希望并不是如此!
(4)原告诉称派出所民警不许双方当事人陈述事实经过。
调解时,双方对事实认识存在巨大的差异,并已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且就事实部分已经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双方当时进行了充分的陈述,因此双方意见不统一时为避免再次发生争吵而激化矛盾,当天的调解就以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解决立场入手,而未在案件事实上进行过多纠缠,此调解方式方法也完全没有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况。
且双方也纠缠不出什么结果,过多的纠缠只会更加激化矛盾,这种结果不知道是否是原告的真实意愿?我们也不得而知?
(5)原告诉称被告告知双方的矛盾由人民法院受理,又于20xx年6月7日送达处罚决定书,也是明显歪曲事实。
被告明知人民法院不会受理殴打他人案件,此属公安机关管辖范围,所以不会也不可能如此告知。
就算是要求双方到法院起诉也只会告诉李XX方,在被告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后,就民事赔偿部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当时真实告知内容是“一、都想一下自己的过错,二是如果有诚心,可以自己再到派出所来申请调解。
如果不能调解,我们将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出去以后不得再互相挑起矛盾,不得激化矛盾。
”请问此告知有何不妥?何时何地告知原告此事被告不管了,由人民法院受理?并且此告知内容明确记录在案,双方当事人在上面有亲笔签名,原告如此坚称公安机关已不应对此案作出处理结论,是否有其他的目的?
2、原告诉称被告违反法律程序,作出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且明确指出被告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告知,未听取当事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未进行复核。
我们有如下答辩:
第一,在20xx年5月4日,XX派出所民警刘XX、段XX在XX派出所已向原告依法进行了告知,告知笔录上明确写有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此告知时间也在被告作出行政处罚之前,有原告的亲笔签名为证。
因此其诉称被告没有在行政处罚作出之前依法对被告进行告知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第二,20xx年5月4日,被告已听取了原告的陈述的申辩,20xx年5月26日进行调解时,又听取了原告的申辩,也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取证工作,有卷宗调查记录为证。
因此,被告作出建公(治)决字[20XX]第XX号《XX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的。
因此,我方于6月7日送达此决定书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完全符合法定程序!而原告诉称我方没有遵守基本的办案程序,请问原告是凭何依据认定被告违反法定程序的呢?还有原告诉称自己是弱女子,没有生存空间,请问本案受害人李XX也是年届六十、身体残积、体弱多病的女子,她的生存空间何在?她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不法侵害后,谁又来保障她的合法权利呢?
3、原告诉称被告违背事实根据,凭空认定她用竹杆、木棍将李XX打成轻微伤的事实,并列举了部分证人。
我们已对此案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取证,但原告提出的“张泉琼”我们查无此人!我们调查的证人有名叫“张XX”的,如果是原告记忆错误,而张XX就住在原告家对面不足二十米的地方,双方交往多年,不可能发生记忆差错!不知道其有意把“张XX”说成是“张泉琼”到底是想把案件引向何方?
4、原告诉称法医鉴定中存在的问题是客观存在的,原法医鉴定中法医确实将李XX受作的“左”手误写为“右”手,在此,我们也为我们工作的失误向原告表示歉意。
但法医田XX、黄XX已于行政处罚作出前作出了书面说明,证此属笔误。
而且XX乡中心卫生院所作的X线号XXXX号《X线检查报告单》,也完全能证实李XX左手受伤的事实,不影响原告殴打李XX致轻微伤的事实真相。
所以说此法医鉴定经原作出此鉴定的法医之手作出符合客观事实的更正是合法的,也完全不影响案件最终裁决结果的正确性。
原告以此笔误作出此法医鉴定系伪造是没有道理的。
原告称被告“草菅人命,不顾百姓死活”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综上所述,XX县公安局作出的建公(治)决字[20XX]第XX号《XX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是正确有效的。
请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维持,驳回原告的一切诉讼请求。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XX县公安局
20XX年XX月XX日
篇14:行政案件第三人答辩状
答辩人:付冬梅,女,1953年1月29日生,南昌铁路第一中学退休老师,住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681号玉河明珠小区16栋3单元601室,身份证号360103195301290726.
答辩人付冬梅就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南昌铁路局的上诉状,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1、法庭查明事实已经充分证明:答辩人付冬梅丈夫周东安在住院治疗期间,其主管单位南昌铁路局南昌车辆段没有安排他人接替其工作,虽然住院治疗,仍然带病坚持工作,把办公室当病房,与公司客户保持联系,及时协调公司业务,与公司下属商谈公司业务事项,布置任务。
期间,广告公司的业务工作一直未停止开展,还收回公司业务账款16余万元。
20XX年12月10日上午9时许,广告公司业务人员方锡平到第九医院看望了周东安,并商谈工作两个多小时,至11时许离开。
后于当天晚上20时左右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于当晚23时55分死亡。
据南昌市第九医院的抢救记录、死亡记录以及证明,周东安肝病病情已经趋向稳定和好转,系因当天工作劳累过度后出现一体偏瘫,血压急剧上升,造成颅内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
这些事实充分证明周东安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商谈工作劳累过度引发颅内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
2、上诉人南昌铁路局作为用人单位在发生工伤争议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负举证责任。
即证明周东安死亡不属于工伤,但上诉人没有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周东安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突发疾病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
(1)原审被告江西省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厅在作出工伤认定行为时,上诉人南昌铁路局没有提供其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以及工作原因突发疾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任何有效证据,其证明周东安请病假的计工表庭审证明不具有证据合法性和客观性,而且与法院判决书确认的事实相违背。
(2)上诉人南昌铁路局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周东安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不属于工伤的情形。
(3)上诉人南昌铁路局没有证据证明周东安2006年12月10日死亡与当天与公司业务人员商谈工作劳累过度引发颅内出血无关。
二、原审被告江西省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厅在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情况下作出与已被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赣劳社伤认字【2007】第A007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完全相同的行政行为,明显违反《行政诉讼法》第55条之规定
原审被告2007年8月20日作出赣劳社伤认字【2007】第A007号工伤认定通知书,以周东安是因肝炎肝硬化住院死亡,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为由,驳回答辩人工伤认定申请。
答辩人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以事实不清和主要证据不足为由依法撤销原审被告于2007年8月20日作出赣劳社伤认字【2007】第A007号工伤认定通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并限令被申请人在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但原审被告在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也没有进行重新调查取证,更没有让原告进行陈述申辩的情况下,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赣人社伤认字[2007]第137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理由是:1、主要理由和事实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相同,但主要事实或者主要理由有改变的,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第规定的情形。
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限制。
行政机关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这里所称同一事实和理由中的“事实”,指的是行政机关所认定的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事实;“理由”指的是行政机关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原审被告两份工伤认定决定书不予认定周东安死亡属于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基本事实都是以周东安是因患肝炎肝硬化住院后死亡,属于基本事实相同;两次工伤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理由都是住院期间不属于工作时间,医院不属于工作岗位,故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属于基本理由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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