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制度(精选17篇)由网友“生长茄”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信访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篇1:信访制度
信访制度
(一)办公室是本局信访工作的管理机构。(二)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三)局长、副局长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四)本局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性质,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信访事项:
1、对本局依法应当或者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
2、对依法应当由上级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3、对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转送、转交其他行政机关办理。
(五)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六)对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机关;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对转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办结。
(七)对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篇2:信访接待制度
信访接待制度
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为此,我们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来提高办事效率,才设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们大学网为您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一、接待原则:要热情、真诚、耐心、细致、快捷的为职工服务,树立工会的良好形象和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
二、接待方式:
1、接待职工来电、来访,详细询问来访者意图,认真填写来电、来访登记。
2、对职工提出的问题,要积极给予解答、帮助协调解决,
不能当时解决的(政策不明、需提供服务),要在认真分析研究后,主动与对方联系,给予明确答复。
3、对不属于帮扶中心工作范围的事项,要告知对方应向哪些部门求助或帮扶其与相关部门联系。
三、工作要求:
1、接待来电、来访时要做到热情、耐心、真诚。
2、解答问题要认真负责,清楚准确,热情大方。
3、在接待过程中严禁与来电、来访者发生争吵,最大限度满足来访者的需要。
4、严格实行首问责任制,认真接待好每一位职工。
5、接待时间禁止打私人电话和随便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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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信访接待制度
1、对基层和外来办事同志的接待,要按接待规范、程序办事。
2、团中央书记、团省委书记、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由办公室负责接待;团中央、团省委部门负责同志,由对口部门接待;各省、市、区、地、县团委来访者归口接待;新闻记者,由宣传部及有关部门接待。
3、群众来信来访由办公室信访工作人员接待,并作详细登记(登记表附后),视其要求和内容提出处理意见,与各部门工作有关的,交有关部门处理;重要信件送领导阅,需由有关单位处理的.,由办公室转交有关单位,并回复来信来访者。
4、处理群众来信必须认真负责地给予回复,做到不拖延、不敷衍,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5、接待工作用车,按机关车辆使用规定执行。
6、接待工作程序规范:
(1)接待来访者要做到热情招呼、主动让座;送茶到手、认真接谈;准确记录、耐心解答;周到安排,礼貌话别。
(2)接传电话要做到电话铃响、及时去接;姿态端正、礼貌在先;通话和气、规范用语;传呼到人、传达记录。
信访接待制度
一、本局范围内的信访工作由法制办受理。
二、热情接待来访群众,态度友好、语言文明,提倡依法信访文明办信。
三、对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以及不属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范围的信访案件,本局只做解释工作,不予受理。
四、信访接待时,清上访人主动出示本人有关键人物身证件,认真回答上访人的询问,并按要求提供与上访问题
有关的材料。
五、上访人应遵守 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妨碍信访秩序、影响信访接待工作正常开展的,一律按照法律规定责
任追究责任。
篇4:信访听证制度
信访听证制度
为了有效监督各行政机关依法、公开、及时地处理信访事项,增强办理信访工作的透明度,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攸县信访事项听证制度》。
本制度所称听证,是指在处理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时,以公开听证的形式,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秩序。
一、举行听证应遵循的原则
1、依法依规、公开公正;
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3、谁主管、谁负责;
4、证据确认,有错必纠;
5、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二、听证受理
听证由有权处理该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上一组成职能部门受理实施。
听证受理形式:1、本级受理听证;2、上级主管部门受理听证;3、上级委托下级受理听证;4、有关部门联合受理听证;5、其他形式受理听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
1、信访事项做出处理之前,信访人要求举行听证的;
2、信访人对原办理机关已做出处理决定或对复查机关做出的复查处理意见不服,要求举行听证的;
3、原办理机关或复查机关经多次复查,认定原信访事项处理意见适用政策、法律法规得当,信访人仍坚持上访,需要举行听证的;
4、对于可能出现越级访或集体访,需要以听证形式化解的信访事项;
5、上级机关或者复核机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
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不再举行信访听证。
信访人要求听证,应当在受理机关同意后,7日内提交书面听证申请。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信访书面申请60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时间、地点通知信访人。
在举行听证前,信访人撤回听证申请,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信访人未按时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应当记录在案。
除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访事项,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三、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
听证主持人由受理机关或相应职能部门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并指定专作制作听证笔录、录音和录像。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行政下列权利: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终结;
3、通知听证参加人;
4、询问听证参加人;
5、接收有关证据;
6、维持听证秩序;
7、本规则赋予的其他权利。
听证参加人包括信访事项承办人、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听证员及其他与事项有关人员。
信访事项承办人有包括做出原处理决定的承办人、做出原复查决定的承办人及正在进行调查或复查的承办人。
信访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前,提高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
集体访应根据《信访条例》规定选派代表参加听证。
听证员由举行听证的受理机关,根据信访事项的具体内容,邀请相关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新闻记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若其他社会人士参加,且一般不少于5人。
信访人听证权利和义务:
1、有权申请与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回避;
2、有权对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依据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3、有权对信访事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4、如实陈述信访事项的事实并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
5、遵守听证会场纪律。
信访人不承担听证费用。
四、听证秩序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公布听证事由及主持人、记录人员、参加听证人员姓名、职务、身份,并询问信访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听证主持人宣布以下会场纪律:
1、听证参加人未经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随意发言和提问;
2、未经听证主持准许,听证参加人员不得录音、拍照或录像;
3、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随意退常信访人路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4、听证参加人发言不得使用人身攻击或侮辱性语言;
5、听证参加人或旁听人员不得大场喧哗、起哄或有其它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
听证按下列秩序进行:
1、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人访事项陈述并提供相关证据;
2、原信访事项承办人提出处理信访问题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政策法规的依据以及处理建议;
3、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4、原信访事项姑办人就有争议的事实、依据、处理建议进行答辩;
5、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6、原信访事项承办人作最后陈述;
7、原信访事项承办及信访人暂退常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员就听证事实和证据,以及适用政策、法规等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发表听证意见,经评议、合议后形成听证结论;
8、原信访事项承办人及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入常由听证员代表按照合议后形成的结论发表意见,最后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论并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结论为本级处理终结意见,并由举行听证的部门或单位将听证结论在15日内送达信访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做出中止听证决定;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证据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
2、信访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3、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听证完毕应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有人访人或委托代理人、原承办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代表、记录员等人签名。拒绝签名的,笔录中应予载明。听证资料(包括听证笔录、录音、照片、录像、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及信访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收举行听证的部门或单位立卷归档。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负责提交听证报告,交单位负责人审定,并报上级相关部门备案。
听证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听证事由;
2、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简要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单位、住址、文化程度等);
3、听证时间、地点;
4、听证的简要经过;
5、事实及处理意见和建议;
6、听证结论;
7、其他有关事项。
信访人对听证结论不服,又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而再次信访的,本级和上级机关及信访工作机构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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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畅通信访渠道,及时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某地城某建设和管理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参加接待群众来访的领导
由担任领导职务的局领导轮流接待。
二、接待群众来访的时间和方式
局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定期接待群众来访时间为每周三,每位局领导轮流安排接待;不定期接待群众来访是指在约定的每周三以外的其他时间如果发生群众集体上访或有重要信访问题,根据信访事项请有关局领导直接出面接待信访人。
三、接待群众来访的地点
建设局领导信访接待室设在局办公大楼二楼会议室。
四、接待群众来访的内容
(一)对局机关及其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二)检举、揭发建设局干部队伍的违法失职行为;
(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其它信访事项。
五、接待群众来访事项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一)坚持首访接待负责制和重大疑难信访件领导包案制;
(二)严格遵守国家《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手续和时限要求;
(三)对能够当场处理的问题,接访领导直接答复或提出处理意见,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重大疑难信访件,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
(四)对已经受理并在规定期限内正在办理的信访事项,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向信访人告知;
(五)对多人来访提出同信访事项的,要求信访人推选不得超过人的代表提出;
(六)遇有信访人不遵守《信访条例》规定,影响接待工作,经批评教育无效的,接待人可以通知公安机关或者通知其所在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带离。
六、接待群众来访的组织安排
(一)局信访办公室负责局领导接待群众来访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二)局办公室安排一名工作人员参与接待,并做好接待记录;
(三)接待室应有接待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姓名和职务标志。
(四)局办公室每对局领导信访接待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本制度自XX月日起施行。
篇6:信访接待日制度
为进一步改进领导作风,更好地了解和掌握社保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动态,虚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及时有效地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热点问题,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每月10日为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具体安排按《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安排》(附表)执行。
第二条 当班局领导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位的,须事先与办公室联系,由办公室协调其他局领导代班。
第三条 局领导信访接待的主要任务是:接待群众来访,协调解决信访问题。
第四条 接待局领导须在信访接待记录薄上认真记录群众反映的问题、处理意见和结果。
第五条 局领导信访接待实行首访负责制。
(一)当时能解答的一般性问题,要直接答复或责成有关处室当即解决。
(二)来访群众反映的问题,情况较为复杂或因政策条件所限不能当场回复的,应及时作好记录,并耐心细致做好解释工作。同时,按照信访办理时限和程序要求,责成有关处室限期办理,并进行全程跟踪和督办。
(三)遇有重大事项,值班局领导难以处理的,应立即向局主要领导报告;必要时提请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第六条 局领导信访接待地点为局信访接待室。
第七条 局领导信访接待日期间,各业务处室须有一名负责人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和具体问题处理的准备。
第八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访接待日制度]
篇7:信访接待制度
一、信访工作原则
市**局信访工作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新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信访受理范围
1、对全市水利、水电、水保、堤防等本行业的建设和意见。
2、对全可能发生的水灾害、灾情、险情的报告。
3、对单位或个人破坏、侵占水利工程设施行为的`除直接向检察机关投诉外,也可通过信访途径反映。
4、对我局执法人员或公务人员在行政执法、公务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向纪检监察举报、投诉外,也可通过信访途径反映。
5、对本行业政策范围内的其他合理要求等,属于信访接待范围内的事宜。
三、信访方式
1、可采用电话、书信、传真或走访等形式。不行越级访、重复访、集体上访应事先沟通,多人反映的共同问题,代表人数不应超过5人。
2、上访人不得高声喧哗或无理取闹,不得影响机关的正常工作、生活秩序。做到手续齐全、文明上访。
四、办理时限
1、灾情或影响人民生产生活的问题,立即向分管领导回报并会同有关科室,立即办理、答复。
2、对本行业的建议、意见或其他一般性信访事项30日内办理或答复。
3、上级信访部门交办的事项90日内办理或回复。
五、信访纪律
1、信访接待人员应依法依规办理、回复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件,及时解决,按期办理。
2、凡署名批办件,应有文字回复。
3、对归口办理的信访件,应及时督查督办。
4、做好信访、来访登记,必要件每年整理成册并归档,并注意保密。
篇8:信访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保持保护区管理局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保护区管理局信访工作,根据《信访条例》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自然保护区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报、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保护区管理局反映问题,举报违法行为,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保护区管理局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信访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认真负责、详细办理;
(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三)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 信访人可以向保护区管理局提出下列信访事项:
(一)反映自然保护区管理管护的有关问题
(二)举报自然保护区管理管护违法行为
(三)对保护区管理局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四)控告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的
(五)对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批评和要求
(六)其他依法应当由保护区管理局办理的信访事项。
第六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表明被反映者的基本情况和信访要求,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在管理局设立或者指定的场所提出。
第七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电报、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需要走访的,由推选的代表提出,代表人数最多不得超过5人。
篇9:信访事项会办制度
信访事项会办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信访会办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立为民、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会办的原则
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分级负责、依职能办理的原则;坚持原则和注重实效相结合的原则。
二、会办的范围
1、涉及多个地方、多个部门的信访案件;
2、信访人与责任单位对处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信访案件;
3、不及时处理,将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信访案件;
4、领导和上级机关交办的需要重点跟踪落实的信访案件;
5、其他需要协调的信访案件。
三、会办的主要形式
1、现场会办。对群众信访反映的重大或紧急事项;在集体上访过程中,有发生群体性、突发性事件苗头,需要协调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处理,以平息事态、化解矛盾的,采取现场会办方式。
2、会议协调。对重大信访案件的处理不妥或处理不落实,需要协调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落实处理措施,可以解决问题的,采取会议协调方式。
四、参加会办的人员
1、主持人。
(1)党委、政府领导,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对重大信访案件,需党委、政府领导出面的,报请有关领导主持协调。
(2)信访局领导或受委托的业务科室负责人。
2、与会单位和人员
(1)信访局。信访局领导、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员。
(2)涉及单位。信访案件所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责任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
(3)信访人。可视情况通知信访人或信访人代表参加。
五、会办的程序
1、信访会办工作由信访部门负责具体落实。
2、信访案件需要会办的,由信访部门或信访事项牵头承办单位提出议题报主持人审批。
3、信访部门或信访事项牵头承办单位负责印发会议通知,提供信访案件的相关材料。
4、由主持人主持信访会办,听取意见,研究问题,提出措施,调解矛盾。
5、信访局负责记录有关协调事项,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在协调后3个工作日内报主持人签发。
6、各有关部门按会办议定的事项组织落实,在规定的时限内解决信访问题。属于紧急事件的,各有关单位要立即行动,落实处置措施,控制和平息事态。
7、信访局负责会办后的督查工作,经办单位应将办理情况和进度及时报送信访局,并在一个月内将处理意见答复信访人。信访局定期督查催办,直到问题解决结案。
六、会办工作的纪律
1、会办人员与信访案件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会办人员应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篇10: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
为进一步改进领导作风,更好地了解和掌握社保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动态,虚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及时有效地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热点问题,我局研究制定了《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
为进一步改进领导作风,更好地了解和掌握社保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动态,虚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及时有效地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热点问题,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每月10日为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具体安排按《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安排》(附表)执行。
第二条 当班局领导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位的,须事先与办公室联系,由办公室协调其他局领导代班。
第三条 局领导信访接待的主要任务是:接待群众来访,协调解决信访问题。
第四条 接待局领导须在信访接待记录薄上认真记录群众反映的问题、处理意见和结果。
第五条 局领导信访接待实行首访负责制。
(一)当时能解答的一般性问题,要直接答复或责成有关处室当即解决。
(二)来访群众反映的问题,情况较为复杂或因政策条件所限不能当场回复的,应及时作好记录,并耐心细致做好解释工作。同时,按照信访办理时限和程序要求,责成有关处室限期办理,并进行全程跟踪和督办。
(三)遇有重大事项,值班局领导难以处理的,应立即向局主要领导报告;必要时提请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第六条 局领导信访接待地点为局信访接待室。
第七条 局领导信访接待日期间,各业务处室须有一名负责人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和具体问题处理的准备。
第八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
篇11:信访事项督办制度
信访事项督办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信访督查督办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信访督查督办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行政机关工作职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督办的原则
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一致的原则;督促检查与指导帮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原则与注重实效相结合的.原则。
二、督查督办的范围
1、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
2、县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案件;
3、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知名人士的信访案件;
4、重大集体上访事件和突发性群体事件;
5、3次以上重复来访来信和5人以上的联名信;同一天内有3人以上反映同一问题的来电来邮,或者3天内5人以上反映同一问题的来电来邮;
6、其他应予立案处理的信访案件。
三、督查督办的主要职责
1、检查反馈:对责任单位办理信访案件的措施、进度、效果进行跟踪检查,并向上级机关和领导报告。
2、督促落实:督促责任单位及时处理信访案件,对进展缓慢的进行催促,对久拖不决的限时处理。
3、提出建议:指导基层单位依法依规、合情合理处理信访案件,对处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4、综合协调:对涉及多个地区、多个部门的信访案件,会同有关部门理顺关系,协调和推进案件的处理。
四、督查督办的程序
1、正常的信访督查督办工作由县信访局负责具体落实。
2、立案处理的信访案件,由经办人提出拟办意见,明确责任单位和办理期限,报有关领导审批后交办。
3、立案交办后,经办人应认真做好督查催办工作,重要的信访案件要重点督查督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1)由经办人建立督查案卷,定期督查督办。督查督办可采取电话催办、发函、听取汇报等形式进行。一般情况下,逾期3天仍未回复的应予催办。
(2)对信访案件处理情况不清,需派人调查核实的,要2人以上同往。
(3)对涉及多个部门或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可联合有关单位组成督查督办小组进行督查督办。
(4)经办人要对督查督办情况及时记录;对领导交办的督查督办案件,应在督查督办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督查督办情况书面报告有关领导。
(5)对2次催办仍不回复办理情况,又不说明理由的责任单位;或2次督查督办仍处理不力的责任单位,将采取责成说明情况、责成书面检查和通报等形式,实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
4、信访案件的办结要求事实清楚,结论正确,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手续完备,材料齐全,并落实处理意见。
(1)经督查督办符合结案要求的,作办结处理;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原责任单位重办。
(2)需复函上级机关、有关领导或信访人的,应及时回复。
(3)信访案件办结后,经办人应将督查督办资料连同结案材料一并整理归档。
五、督查督办工作的纪律
1、督查督办人员与信访案件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督查督办人员应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篇12:信访事项交办制度
信访事项交办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信访交办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立为民、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交办的原则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统一的原则。
二、交办的范围
1、领导有批示的`信访事项;
2、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可能会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3、涉及群众性利益的;
4、按现行法律政策规定应该解决的;
5、政策不明确,上访人确有困难的;
6、需要几个部门处理的;
7、有关地方或部门不作为的;
8、处理意见明显不当的;
9、反映重大违法违纪问题;
10、其它需要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交办的途径
1、上级信访部门交办;
2、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交办;
3、县信访局交办。
四、交办的办法
单个信访事项的交办;综合交办;电话交办等,但都要下达正式公函。
五、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
1、交办信访事项的承办单位自交办函件的60日内办结,对疑难、复杂的案件经交办部门领导审批,可延长最长不超过30日;
2、交办信访事项办结后要形成书面汇报材料,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报交办部门或机构,属上级信访部门交办的,承办单位上报前要报一份给县信访局;
3、交办部门或机构要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的要求,对报告办理结果的汇报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要退回重查再报。
六、交办信访事项的督办
交办部门或机构对信访事项承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意见:
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2、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4、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5、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6、其它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单位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七、交办工作的责任追究
交办工作责任追究按《XX县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执行。
篇13:信访举报投诉制度
信访举报投诉制度
为保持质监部门与广大消费者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举报投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举报、投诉秩序,促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信访举报投诉案件查处工作的公正与合法,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的信访举报、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形式,向县(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查处的违法活动或对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二、市、县(区、市)质监部门应当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做好信访举报工作及时审批上级批转要结果以及其它按规定上报的案件,组织人员核查,接受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三、信访举报投诉工作要坚持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单位负责人要亲自抓信访举报投诉工作,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来信来访的具体事宜由局纪检组承办并做好各种表报的登记归档等工作。要避免矛盾激化,防止造成集体越级上访事件,否则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四、对有举报的案件,要及时上报,对构成犯罪的司法移送案件或纪检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要及时转送,转交其它行政机关处理,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处理,不得互相推诿、敷衍、拖延,
五、办理信访举报投诉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举报投诉事项或信访被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在办理信访举报投诉事项过程中,要对举报投诉信访内容保密,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送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和单位,不得打击、压制、迫害信访举报人。
六、市、县(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举报投诉事项,一般应当自收到函件之日起3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机关,县局承办的案件要报市局备案。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申请延时。
七、上级机关转办的信访举报投诉事项,应当在收到信函件之日起30日内办结,并向转办机关报告办理结果。
八、对在信访举报投诉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要通报批评并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信访举报投诉工作中做出优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
篇14:信访交办转办制度
信访交办转办制度
1、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上级交办案件、领导批示的案件、挂牌督办的案件,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反映的问题,及时转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处理,
2、县委群工局应对交办信访事项基本要素详细登记,转送流程清晰明确,登记处理后一般在2个工作日内转出,责任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在1个工作日派人签收,
紧急信访事项应在登记后第一时间内转出。
3、对电话交办件,县委群工局应详细记录受话人姓名、工作单位、交办时间、交办事项及交办要求。承办单位受话人也应逐一记录清楚。
4、承办单位接到交办、转办件后,应及时、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结。领导对办结时间有特别要求的,按领导批示办理。办结完毕后,要及时报告结果或处理情况,逾期不能完成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5、对因未及时交办、转办和及时签收,造成严重影响和引发突发事件的将严格问责。
篇15:法院信访接待制度
为完善本院信访接待制度,切实解决信访接待事项的落实,提高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开展便民服务,结合本院信访工作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信访件的登记
(一)各类信访件的接受及处理结果均应作相应的登记。
(二)信访件的登记簿分为:人民群众来信登记簿、人民群众来访登记簿、院长接待日登记簿、业务庭长接待日登记簿。
(三)来信按性质分类登记,注明收到日期,及时答复,准确转送。来访也按性质分类登记,注明接待日期。接待人员应着装接待,做到仪表端正、态度和蔼、用语文明,认真听取来访者的情况反映,认真记录详细情节、主要事实和理由,耐心向来访者解答、转处或作其他处理。
(四)涉及本院审判、执行案件和社会不安定信访件及重大信访件,接待人员应当天向分管院长报请批处。
二、信访件的交办
(一)交办信访的来源:
1、院长接待日接待的信访件;
2、每周一业务庭长接待的信访件;
3、信访接待报请院长批处的信访件;
4、上级法院或党委、人大、政法委交办的信访件;
5、院长或分管院长认为其他需要解决落实的信访件。
(二)交办信访件的处理落实
1、需交办的信访件由院长或分管院长作出批办、处理意见后(批处意见中应明确落实部门、责任人,并指定办理期限),交立案庭登记并统一签发院长批件交办单,然后送责任部门。
2、交办的信访件的交接、批示及批件的转处,均有签收手续。
3、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交办信访件,由院长牵头,与分管院长、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共同研究和商定处理方案。
4、各部门接到院长批办交办信访件后,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办结,并将处理情况向院长或分管院长作书面答复。院长或分管院长对处理情况认可后,及时转交立案庭,由立案庭反馈给信访者。
三、信访件的督办
(一)信访件的督办工作由立案庭的专职信访员行使。
(二)有关部门未在指定期限内办结交办信访件,也未向院长或分管院长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办结的情况和理由的,由立案庭报请院长或分管院长签发信访件督办单,责令责任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信访件办理的汇报
(一)有关部门对院长或分管院长批处交办的信访件,应当在收到交办单后三天内作出处理方案和措施,书面向院长或分管院长汇报,同时一并汇报信访件的具体情况。
(二)有关部门对院长或分管院长批处交办的信访件不能如期办结的,应在期限届满前三日书面报告院长或分管院长,说明理由和原因。院长或分管院长视情况作出批示后,责任部门应将批示抄送一份给立案庭备案。
(三)有关部门对院长或分管院长批处交办的信访件在指定期限内办结的,应书面报告院长或分管院长,并抄送一份给立案庭备案,由立案庭答复信访者。
五、责任
(一)立案庭为信访工作落实、监督部门。
(二)对故意拖延或拒绝落实院长或分管院长批示交办信访件的部门或反馈不及时的责任部门或经办人,给予通报批评,同时该部门不得参加该年度的评优立功。
六、本规定自二0xx年五月一日起实施。
篇16:法院信访接待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访接待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法院“窗口”的作用,密切审判机关和人民群众的联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院信访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信访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反映与诉讼有关的问题,并申请人民法院给予解决的行为。信访参与人为信访人和接访人。
第三条 信访工作原则:
(一)有诉必理,有诉必立原则;
(二)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三)保护当事人诉权与维护审判严肃性并重的原则;
(四)预防与处理并重,以预防为主的原则;
(五)法院协调配合与信访职能部门联系协同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坚持以人为本,体现人文关怀,依照法律、政策受理投诉,积极主动为群众排忧解难;坚持文明接待,礼貌待人,认真解答来访群众提出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 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分级负责制度,采取“谁主管、谁负责”的方式落实信访责任。由院长负总责,分管副院长具体负责。接待来信来访工作主要由信访接待员负责协调通知,信访值班的院领导、各业务庭的负责人及案件承办人是信访接待负责人。坚持和完善院领导接待制度,具体办法按《院领导信访接待制度》执行。
第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工作准则:
(一)信访工作人员应当政治坚定、作风正派、廉洁奉公,模范执行国家法律。
(二)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努力钻研业务,正确掌握和适用法律、法规、政策。
(三)信访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实事求是,依法办理信访事务,依法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将举报材料泄露给被举报人。
(四)信访工作人员不得遗失、隐匿、销毁、涂改和伪造信访材料;不得辱骂、殴打信访人;不得受贿、索贿和徇私舞弊。
(五)对于违法违纪的信访工作人员,要分别情况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条 信访接访人员工作职责:
(一)处理来信、来访;
(二)承办、转办、交办信访事项,并按时上报处理结果;
(三)协助领导调查处理重大信访事件;
(四)负责协调与当地信访部门、上级法院的信访关系,保证密切协作,相互配合;
(五)综合、分析、研究信访情况,制定对策及处置方案;
(六)依据信访动态,提出改进审判工作建议,向来访人解答法律问题,提供咨询,做好服判息诉工作。
(七)安排院领导接待事宜;
(八)办理其他信访工作。
第八条 本院在立案庭设信访工作小组,负责安排、落实、协调、处理重大信访事项。
第九条 信访的受理范围:
(一)法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自诉、民事、商事、行政告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
(三)对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检举;
(四)其他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来信来访;
(五)承办上级法院、县委、人大及有关部门批办和本院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
第十条 处理来信的程序:信访来信署名院领导为收件人的信件由监察室登记,其他信访来信由信访接待室负责信访接待人员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收信日期、来信人姓名、来信事由及处理情况等。来信系审理或执行中的案件,应登记案号、案由、承办人。
(一) 拆信。做到当日来信当日拆封,不拖延积压。
(二) 阅信。认真审阅来信,分清来信反映问题的性质;摘要登记,将来信人的自然情况、来信日期、反映的主要问题及时登记。
(三) 直接办理。由信访接待室、信访人员直接办理的信访案件,在五日内办理完毕,并以电话或其他回复方式答复信访人。
(四) 转办。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对于不属于信访人员办理的来信在三日内转相关业务庭处理。由相关业务庭接到转办方事项后,五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调解信访接待室。
(五)复信内容应严谨、准确,必须经分管领导把关后回复和上报。对院领导要结果的信访件,回复信访人后,应当将回复情况上报院领导。
第十一条 接待来访程序:
(一)登记。对来访人应认真填写来访登记表,填写来访人自然情况及反映的主要问题。
(二)接待来访。对群众的来访应当耐心听、详细问、认真记录,分析来访人反映问题的性质,明确应由哪个部门处理。除应直接处理的问题外,其他仍然应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介绍到有关部门处理。
(三)处理方法。根据来访人反映的问题,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1、对法律咨询可直接答复来访人;
2、对有关告诉问题,告诉来访人关于诉讼须知、诉讼风险等,认真指导当事人起诉;
3、对来访的尚未审结和执结案件的当事人,反映案件问题的,记录相关情况后应介绍到正在审理案件的业务庭或执行局;要求业务庭负责人接访的,应通知业务庭负责人或负责人指定人员接待解决;要求有关院领导接访的,应安排其在有关院领导接待日或与院领导预约接待来访;
4、对来访的已审结案件的当事人,反映案件问题的,记录相关情况后,对一审审结未上诉、二审审结案件在六个月内的,通知原承办人负责判后答疑和接访工作,超过六个月期限的按照第三项规定办理;
5、对反映干警违法违纪的问题告知其到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6、对不属于法院管辖的问题转到有关单位处理;
7、发现有集体上访或矛盾激化苗头的应及时向领导请示报告,根据领导批示处理;
8、对无理缠诉上访人的错误作法应进行批评教育,做好服判工作;对无理取闹,扰乱机关办公秩序的上访人应进行批评、劝导、制止;
9、其他来访视情况自行转到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法院信访接待制度]
篇17: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条例制度介绍
信访人员岗位责任制
1、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坚决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2、认真受理检举、控告及党员对所受党纪不服的申诉案件,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敢于同一切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3、切实做好来信来访工作的登记、呈批、转办、催办、查办、报结、统计、归档等正常业务工作。
4、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认真负责处理各类信访问题,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5、定期综合分析信访情况,及时做好信息反馈工作,搞好信访预测。
6、认真完成领导和上级信访部门交办的任务,及时上报处理结果。
7、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准将来信内容向无关人员透露,不得把有关案件查办情况向外泄漏。
信访工作人员应知
十项应知:
1、一定时期国际国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部署。
2、一定时期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
3、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任务职责和职能作用。
4、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主要法规、制度。
5、本级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管理部门的名称及其主要职责。
6、党政各部门归口处理信访问题的办法。
7、本级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分工及各部门的任务职责;本机关信访工作主要内部工作制度及主要内容。
8、下级事业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
9、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信访举报的基本程序、方法。
10、上级、下级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机构设置、分管人员、联系电话及邮政编码。
信访工作人员应会
十项应会:
1、处理各种来信、来访、举报电话;会对上访人进行疏导教育,稳定其情绪;会答复群众有关信访举报的询问和告知写信上访人对其信访的处理情况。
2、会编写信访简报、摘报、专题报告和转办函件等。
3、会进行信访调研和撰写调研报告。
4、会对信访情况进行分析,写出分析报告。
5、统计信访情况。
6、会对下级报送的查处结果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7、会查办督办信访案件、初核信访问题。
8、会妥善回复下级纪检监察部门有关信访工作的请示与询问。
9、会对下级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具体业务进行指导。
10、会撰写信访工作的总结、经验材料及信访新闻报道稿件。
信访登记制度
1、来信要及时拆封,并保持信封、邮戳、邮票、信纸及信内其它物件完整无缺。
2、阅信认真,细致,明确重点,抓住中心。
3、用钢笔(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专门登记信访内容及处理情况,做到当日信访当日阅办,紧急或重要信访当日阅办后迅速分流处理。
4、顺序号登记为主,兼顾多种分类,做到科学合理,门类齐全,便于检索统计。
接待来访制度
1、接待来访,热情和蔼,态度诚恳,以礼相待。
2、善于掌握来访者心理,说话讲究艺术,做好笔录及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3、对来访反映的问题,情节简单的、政策上有明确规定的,当面给予答复,及时解决,对情况复杂,案情严重的,一时无法解答的问题应说明情况,并组织人员抓紧查处。
4、对于举报者的过分言行,做到有礼有节,或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
呈批制度
1、来信来访应及时填写《中共无锡市学校管理中心纪委信访呈批表》,并附原件给分管领导阅批。
2、重要信访或问题比较严重需要报结果的,在1-2天内交领导阅批,以便及时查处。
3、信访案件、重要信访在查处过程中,应及时将进度向有关领导汇报,以取得指导性指示,争取尽早结案。
查处制度
1、凡上级和领导交办要报查处结果的信访,要及时查处,催报和审理结案。
2、上级交办和涉及纪委监察对象的信访,由纪委会同有关部门统一查处。
3、一般信访案件在一个月内查结,复杂案件在二个月内办结,对问题比较严重和立案的案件在三个月内办结。
4、对所有信访必须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转办制度
1、根据“按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转办迅速,准确,无积压、拖延,以便认真、及时查处信访案件。
2、对反映基层党员干部的来信来访,除特别重要的问题,送领导阅批外,均转有关单位和部门处理。
3、凡不属纪委(监察室)受理范围的其他来信,登记后,根据内容转有关部门处理。
催办制度
1、对转办的信访,在办理期限内,要采取上门协办、电话催办、定期反馈等多种形式,保证按期办结。
2、基层单位遇有疑难信访案件,纪委(监察室)要上门协助指导,督促办理。
上报制度
1、上级党委、纪委(中央、省、市)和市有关领导部门转来的信访,凡是要报结果的,应按期报结,凡是要报回音的,要及时报回音。
2、如不能按时报回音的,应主动向有关部门说明情况和汇报办案进度,多请示汇报。
回访复信制度
1、对署名信件和来访,应把查处情况及时写信或当面告诉检举、控告人,对查处有异议的,应听取合理意见,认真加以解决,对无理要求的应进行解释或批评教育,劝其息诉。
2、对党员申诉的信访,经过复查,不论改变或维持原处理,均要回访复信征得同意,避免纠缠不休。
3、对受违纪处分的人,必须做好回访工作,帮助他们进一步认识错误,吸取教训,鼓励他们继续为党做好工作。
统计制度
1、按时、正确、真实上报各种信访统计报表。
2、进行数字统计的同时,力争附有简明扼要的文字分析,保质保量,一目了然,便于汇总。
3、对于上级下达的各种指标,力争全面完成,对不能达标的,要找出原因,分析情况,采取措施,加以弥补。
归档制度
1、一般信访办结后,应写出办理结果,然后按照要求归档。
2、对信访案件和重要信访查处结束后,无论查处结果如何,均要写出调查报告,做到事实清楚,材料齐全,最后整理归档。
3、对于信访案件,按上级规定的案卷要求装订成册,做到统一规范。
保密制度
严格执行中纪委颁发的保密规定,不准将来信来访内容向无关人员透露,不得把有关案件查办情况向外泄漏。具体保密内容如下:
1、信访的检举、控告材料和检举控告人、举报人和证人的姓名、住址以及可能危及其安全的有关情况。
2、检举、控告党员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未经核实处理或政在核实处理的内容。
3、办理信访案件和查处违纪案件的计划、请示、报告、内部讨论情况,办案过程中搜集掌握的各类证据,以及公布的调查报告、处理决定和内部通报。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条例制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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