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裁定书范文(合集12篇)由网友“赛博仿生机器姬”投稿提供,这里小编给大家推荐一些解除保全裁定书范文,方便大家学习。
篇1:解除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家住XXXXX,身份证号:XXXX,联系电话:XXXX申请事项:请求法院立即解除对申请人超额部分财产的保全措施。事实和理由: XXX诉XXXXXXXXX纠纷一案,法院对申请人XXX的相关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1、XXX银行,账号XXXXX,共多少元
2、鲁Xxxxxx宝马牌小汽车一辆,车辆识别代码:XXX
3、位于XXXX的房屋一套,面积XXX平米,登记号为:XXXX本案目前已进入执行阶段,法院已从申请人银行卡扣划XXXX元,保全的宝马轿车目前价值XXXX元,因此已扣划的金额与宝马轿车的价值足以履行生效判决,没有必要对申请人的房屋继续保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超额部分财产的保全措施。
此致
敬礼!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
XXXX年XX月XX日
篇2:解除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梁山恒兴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xx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诉申请人借贷纠纷一案。裁定冻结了申请人在银行的账户。为了不影响申请人的正常经营,依照法律规定,申请人愿和梁山新宇车业研发制造有限公司共同提供450万元的现金担保,请求解除被冻结银行账户。此致
xx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xx
二0xx年二月二十八日
篇3:解除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常德市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院因李建国、胡卫军及常德市方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我公司民事纠纷裁定查封申请人开发的“凯特国际”部分房屋。现申请人依法申请:对李建国及胡卫军申请保全的1-1006、1-1102、1-1205、1-1206、1-1403、1-1604、1-1301、1-1302、1-1501、1-1504共10套房屋按评估价格(上述房屋均由常德市方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轮候查封)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并以“凯特国际”2-201(2楼整层)门面为解冻财产提供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保障将来的判决能够得以顺利执行。申请人如果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就不会影响将来判决执行。因而,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综上,申请人愿意提供超出保全财产等价值的门面作为担保,请求法院依法作出裁定,解除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此致
武陵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常德市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致 函
上海爱登堡电梯有限公司:
我公司同意按照第一份购销合同定购的四台电梯中首先发货贰台(十七层十七站)型号为:NO.1-2,型号EDL-508K/VF,载重1000Kg,速度1.75m/s,在上述电梯安装的过程中我公司承诺一定按照合同的要求付款。 特此承诺。
常德市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篇4:解除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孙_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__区芜湖路347号城市华庭B幢2603室,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______1。
申请事项:
1、请求解除对孙超在安徽正大畜禽新技术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权的冻结;
2、请求解除对孙超名下车辆皖AB6978和皖AHF297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20__年8月13日,安徽省合肥市__区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王自柱的申请冻结了被告孙超如下财产:
1、孙超持有的安徽正大畜禽新技术有限公司的股权;
2、孙超名下车辆,车牌号分别皖AB6978和皖AHF297;
3、孙超名下房产,分别位于合肥市马鞍山南路588号金地国际城6/9幢商业114号和合肥市霍山路蚕桑所宿舍18幢102室。根据(20__)合民一终字第01650号判决书,被上诉人孙超应偿还原告上诉人王自柱本金1435400,利息及违约金74008,并支付律师代理费3万元。现贵院查封孙超名下的房产足以清偿(20__)合民一终字第01650号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为避免经济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现申请对被上诉人__其他财产解除冻结,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合肥市__区人民法院
申 请 人:
年 月 日
篇5:解除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家住XXXXX,身份证号:XXXX,联系电话:XXXX
申请事项:请求法院立即解除对申请人超额部分财产的保全措施。
事实和理由:XXX诉XXXXXXXXX纠纷一案,法院对申请人XXX的相关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1、XXX银行,账号XXXXX,共XXXX元
2、鲁Xxxxxx宝马牌小汽车一辆,车辆识别代码:XXX
3、位于XXXX的房屋一套,面积XXX平米,登记号为:XXXX本案目前已进入执行阶段,法院已从申请人银行卡扣划XXXX元,保全的宝马轿车目前价值XXXX元,因此已扣划的金额与宝马轿车的价值足以履行生效判决,没有必要对申请人的房屋继续保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超额部分财产的保全措施。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X
XXXXX年XX月XX日
篇6:解除财产保全担保书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本院于 年 月 日作出__民__字第__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__(写明解除财产保全的理由)
依照__(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 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__的(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量或数额等)的查封(或扣押、冻结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 月 日
(院印)
书记员
篇7: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贵院作出确认的保全事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接受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作出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进行保全: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现因被申请人已履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宁商终字728号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依法申请贵院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冻结,请予准许。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篇8: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查封。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封保全。
现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了初步和解,因此,申请人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查封。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篇9: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撤销财产保全申请书:某某律师(律师经验)
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书:0000000000
撤销财产保全申请书: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家律师所)
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书:(填写地址)
__有限责任公司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已由贵院受理(案号为__法民__初字第__号),原告__有限责任公司于年月日向贵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申请人位于__厂房及设备共计__元。
贵院已于年月日作出裁定,查封了申请人的厂房及设备。
申请人现特向贵院申请解除对申请人厂房及设备的查封,申请人愿以现金人民币__元作为担保,望贵院批准。
此致
__法院
申请人:__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
篇10: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财产保全措施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1、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
2、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3、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财产保全裁定的;
4、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裁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的。
申请人:xxx
住所地:xxx
委托代理人:xxx工作单位:xxxx
贵院xxx第x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申请人xxx(财产);现申请人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在民事诉讼的判决作出以前,申请人并不一定败诉,因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样应受法律的保护,申请人不应该承担因财产保全而带来的.损失。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保障将来的判决能够得以顺利执行。申请人如果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就不会影响将来判决的执行。因而,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综上,申请人愿意提供与保全财产等价值的货币作为担保,请求法院依法作出裁定,解除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签字或盖章)
x年x月x日
篇11: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徐汇区人民法院:
关于原告XX诉被告上海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一案,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同时提供坐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2855弄18号202室房产作为担保。贵院于3月26日作出徐民二(商)初字612号裁定,冻结被告上海裕群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元人民币528000元。现申请人(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愿意用座落于落于XXXX的房产向你院提供反担保。因此,特申请贵院裁定解除对被告上海裕群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28000元的冻结。
特此申请!
申请人(被告):
上海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年月日
篇12:解除财产保全担保书
申请人: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 电话:138983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申请请求:请求贵院依法作出裁定,解除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事实及理由:
20XX年3月3日, 建筑设计研究院对申请人提起诉讼及财产保全,贵院作出(20XX)海民一初字第102号裁定:冻结申请人在_________支行的账户存款柒拾万元,账号为:________。现申请人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提供担保并向贵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担保财产:等值货币担保700000元(柒拾万元)人民币,存放于贵院作为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第25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4条、第15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在民事诉讼的判决作出以前,申请人并不一定败诉,因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样应受法律的保护,申请人不应该承担因财产保全而带来的损失。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保障将来的判决能够得以顺利执行。申请人如果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就不会影响将来判决的执行。因而,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XX年5月29日
★ 解除保全申请书
★ 解除查封申请书
★ 查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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