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银行卡年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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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银行卡年费规定(合集12篇)由网友“放风筝”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后的吉林省银行卡年费规定,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吉林省银行卡年费规定

篇1:吉林省银行卡年费规定

吉林省银行卡年费规定

今年起银行首张银行卡免年费

真正来到银行以后了解到,该信息并非空穴来风,不过也仍需要注意细节。

吉林省工商银行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如果是第一次办理工商银行的银行卡,银行系统自动为账户设置免年费管理。由于现在银行开始规划账户,一个人只能在同一家银行开办一个一类账户,所以减免年费的都是一类账户。

除了工商银行,记者还通过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采访了解到,各银行政策基本一致,对于20首次开户新开卡都会自动减免年费。

以前办理的可到窗口申请免年费

如果是今年以前办过的银行卡还需要收取年费吗?

工商银行吉林省分行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如果是在年1月1日以前办理的银行卡,卡主可以到各银行柜台申请办理免年费的业务。

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建设银行会根据客户的申请,为没有享受过账户管理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免收服务的客户提供一个免收账户,但不包括信用卡。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以前的银行卡免年费也只能申请一张,依旧是一类账户。

中行、工行、农行、建行等国有银行都表示,用户的普通储蓄卡都默认收取年费,有的还收取小额管理费,如果要取消,必须去柜台提出申请。

而一些商业银行就表示,他们原本就免收年费,至于小额账户管理费,客户则依然需要到柜台进行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市民已经在银行办理社保卡、医保卡、工资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等免费账户的,那么他的其它卡是不能申请免去这两项费用的。

长期以来,银行收费项目多的问题一直受到社会批评,近年来,银监会也加强了银行业收费管理,取消了部分收费项目,但银行业内在应对上却是“公示不充分、减免不主动”,这样做,又如何能够从维护储户利益、尊重储户知情权、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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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吉林省银行卡年费规定]

篇2:银行卡年费规定

银行卡年费规定2017

2017年1月1日后,对于在中国银行新开户首次办的卡,系统自动减免年费。

“因为银行开始规范一类、二类账户,而且一个人只能在同一家银行开办一个一类账户,所以减免的一般都是一类账户,但并不是2017年之后开的所有银行卡都免年费,银行卡年费也没有全面取消。对于2017年以前开办的银行卡,还需要户主到柜台申请办理免年费。”陈姓工作人员说。

不仅中国银行如此,记者走访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均得到相同答复,对于2017年首次开户新开卡都会自动减免年费,但2017年前开办的银行卡仍需到柜台申请年费减免。

而中国建设银行会根据客户的申请,为没有享受过账户管理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免收服务的客户提供一个免收账户,但不包括信用卡、信银行在内。而包商银行、华夏银行,无论是新开户银行卡,还是2017年前开办的银行卡,均免收年费。

延伸阅读:

长期不使用的银行卡是否会产生年费?

要知道每个银行的银行卡都有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那么长期不使用的银行卡是否会产生年费呢?

需要注销账户吗?

温馨提醒,为了不给坏人可乘之机,或者是担忧银行政策有变,以后惹上麻烦,最好还是去销掉一下,会比较保险!

虽然,目前银行都有规定,当卡户余额0元后从最后一笔交易开始,三年未有交易会自动销户。也就是说你的银行卡3年内未消费,且里面没有欠费,是不用有过多的担忧的。目前银行规定:当卡户余额0元后从最后一笔交易开始,三年未有交易会自动销户。

银行卡都收取哪些费用?

据了解,目前银行卡的收费主要包括: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挂失费、新卡工、取现费(包括本地跨行、异地本行、异地跨行、境外ATM、港澳地区)、转账手续费(包括异地本行、异地跨行、本地跨行、向境外电汇)、网银转账手续费(包括异地本行、异地跨行、本地跨行、境外汇款)。

目前大部分银行都对银行卡收年费,而且都是每年10元,当然也有例外的,比如东亚银行的显卓理财金卡的年费就高达20元,花旗银行发的花旗蓝卡和金卡的年费则是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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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年费规定2017]

篇3:银行卡新规定

银行卡年费新规一:降低发卡行服务费率,发卡行服务费不区分商户类别,借记卡交易不超过交易金额的0.35%,贷记卡交易不超过0.45%。

2016银行卡年费新规二:网络服务费不区分商户类别。费率水平降低为不超过交易金额的0.065%,由发卡、收单机构各承担50%。

2016银行卡年费新规三:调整发卡行服务费。借记卡交易单笔收费金额不超过13元,贷记卡交易不实行单笔收费封顶控制;网络服务费不区分借、贷记卡,单笔交易的收费金额不超过6.5元(即分别向收单、发卡机构计收时,单笔收费金额均不超过3.25元)。

2016银行卡年费新规四:对部分商户实行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费率优惠措施。对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等用户实行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全额减免;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关系较为密切的超市等商户,在本次刷卡手续费调整措施正式实施起2年的过渡期内,按照费率水平保持总体稳定的原则实行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费率优惠。

2016银行卡年费新规五:收单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收单机构与商户协商确定具体费率。餐饮等行业商户贷记卡、借记卡交易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费率合计可分别降低53%63%,百货等行业商户可降低23%39%;超市等商户将通过实行优惠措施在改革过渡期内保持费率水平总体稳定。

篇4:银行卡新规定

12月1日银行卡新规定出炉,一是在开户业务方面,民生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自月1日起,同一个人在民生银行(全国范围内)仅能开立一个Ⅰ类银行结算账户(含借记卡、活期一本通);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二是在转账业务方面,民生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自2016年12月1日起,持有该行借记卡的个人客户,通过ATM机转账(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该行将在受理24小时后办理资金转出。在该行受理后24小时内,客户可以通过民生银行95568电话银行或柜台,申请撤销转账。

2016央行最严新规与我们相关:银行卡转账的三个新规定哪些

2016央行最严新规出炉了!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详细规定了七大方面总计20项措施,意在通过加强支付结算管理,达到有效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的目的。

那么,央行的这项新规中,有哪些与我们密切相关呢?

银行账户:一家银行一个I类账户

根据《通知》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

这样做的目的在于遏制买卖账户和假冒开户的行为,同时强化个人对本人账户的管理、减少“僵尸账户”的存在,并建立个人账户的保护机制。

以上Ⅰ类、Ⅱ类和Ⅲ类账户的分类,涉及到个人账户分类管理的相关概念,这里的“账户”所指的仅是个人的银行结算账户,而非支付宝、微信支付等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账户。

银行账户的分类管理机制,早在年底就已经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中提出,并于2016年4月1日在银行系统中实现了对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的区分。

Ⅰ类、Ⅱ类、Ⅲ类账户在使用权限上依次递减,其使用范围和限制如下:

需要注意的是,Ⅰ类银行账户与Ⅱ、Ⅲ类银行账户的关系就像是“钱箱”与“钱包”的关系。个人大额资金可以存储在Ⅰ类户中并通过Ⅰ类户办理业务,而个人日常网上支付、移动支付以及其他小额、高频支付,则尽量通过Ⅱ、Ⅲ类户办理。

此外,由于后两类账户实际上为储蓄卡下的虚拟电子账户,而并不是真正的银行账户,因此也免收年费及小额账户管理费,不必担心账户分类会增加银行卡的年费负担。

篇5:银行卡新规定

银行卡新规定

1. 同一手机号码对应同一身份证

目前,随着手机短信验证码、短信余额提醒和重要事项通知等功能的使用,手机已经成为银行和支付机构验证个人身份和保护个人资金安全的重要手段。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联系电话号码与个人身份证件号码的一一对应关系,对于无法证明合理性的,应当对相关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暂停所有业务。

2. 每家银行只能办一张储蓄卡

按照央行规定,自年12月1日起,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为银行结算账户,含银行卡,下同),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

根据央行方面的解释,个人结算账户中的Ⅰ类户为当前个人在银行柜面开立、现场核验身份的账户,具有全功能;Ⅱ、Ⅲ类户为通过银行柜面或者互联网等电子渠道开立的银行账户,具有有限功能,且需要与Ⅰ类户绑定使用;同时,央行也把支付账户分成了Ⅰ、Ⅱ、Ⅲ类。

3. ATM转账24小时内可撤销

12月1日起,ATM、手机、网银的转账有点麻烦了。在ATM机上转账的话,不管你选择的是实时到账、普通到账还是次日到账,都要24小时以后才能到账,转错账、被骗了可以追回钱,不过也要提防新骗局哦!

4. 微信、支付宝等限制转账金额

一、银行和支付机构与客户事先约定限额和笔数。超过限额和笔数的,银行账户转账应到银行柜台办理,支付账户则不得办理。

二、强化安全验证方式。除向本人同行银行账户转账外,银行为个人办理非柜面转账业务,单日累计金额超过5万元的,应采用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等安全可靠的支付指令验证方式。

三、设置大额交易提醒。单位、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转账日累计分别超过100万元、30万元的,银行应当进行大额交易提醒,单位和个人确认后方可转账。

5. 半年无交易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

据公安机关反映,不法分子在大量收购账户、假冒开户后,一些账户不会马上启用,而正常情况下,个人开户后一般会立即启用,长期不用账户应作为异常情况引起高度关注。

在央行出台的新规中,还规定对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账户,银行应当暂停非柜面业务,支付机构应当暂停所有业务,待单位和个人重新向银行和支付机构核实身份后,方可恢复业务。

6. 同一银行异地取现转账免手续费

为降低居民转账成本,9月30日央行发布的261号文件规定,银行对本银行行内异地存取现、转账等业务,收取异地手续费的,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实现免费。也就是说,最迟到1月1日左右,市民在同一银行办理转账业务,异地取现、转账都将免费。

7. 5月1日后,银行卡的磁条交易功能将关闭

去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的通知》要求,205月1日起全面关停芯片磁条复合卡磁条交易,并要求商业银行加快存量磁条卡更换为金融IC卡的进度。需要注意的是,关闭降级交易仅仅针对复合卡,纯磁条卡不受影响。

银行工作人员表示,为了资金安全,建议尽快携带身份证和原卡到开户行升级为芯片卡,当前多数银行均提供免费磁条卡升级业务,少数银行收取部分工本费。磁条卡更换时可以向银行申请保留卡号。

篇6:银行卡的规定

关于银行卡的最新规定

一、每家银行只能办一张储蓄卡

自12月1日起,各大银行按照规定同一个人在各个银行只能开通一个Ⅰ类银行账户,如果已经在某一银行开立Ⅰ类账户的不能在新增开立,月30日之前在银行开立的多个Ⅰ类账户,银行会对其进行账户排查清理工作,但是对于具有合理用途的账户则并不会受到影响。

二、一个手机号对应同一身份证

由于目前很多银行都开通了短信余额提醒,动态验证码等通信服务,所以手机号也成为了银行或者其他支付机构用来验证个人身份以及保护个人财产安全的重要方式,所以今年银行和支付机构规定了必须让手机号码和个人身份证号码一一对应,如果不符且无法证明其关系的,银行账户会被暂停非柜面业务,支付账号暂停所有业务。

三、24小时可撤销转账

自2016年12月1日起,如果银行借记卡用户没有开通ATM转账业务的,将无法再ATM上进行转账交易,如果需要开通此项业务则可以去银行柜台办理,对于已经开通ATM转账业务的借记卡用户除了可以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如果在自主柜员机上办理转账业务都需要24小时才能到账。这也是为了堤防新的骗局产生,给追回咱老百姓的财产一定的时间。

四、限制转账金额

银行和支付机构都开始规定了转账笔数并限额,拿介休农商行为例,个人网银单日累计转账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手机银行单日累计转账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企业网银单日累计转账金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如果超出约定的限额和笔数,则需要到银行柜面进行办理。

五、半年无交易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

对于自开户起或者激活账户那天开始,6个月内没有交易记录的账户,银行会根据261号文的要求暂停账户的非柜面业务,如果需要回复非柜面业务,用户可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卡、存折等到银行柜面办理身份核实。此项规定是为了防止不法分子非法收购账户、假冒开户,保障了客户的.账户安全。

六、同行异地存取款免手续费

自2016年12月1日起,同一银行异地存取款、转账不收取手续费了。但是这项规定只对同行异地存取款、转账有效,如果是跨行还是会照常收取手续费哦,如果想要实现跨行业务免手续费,建议走手机银行的渠道,很多手机银行跨行转账是不收手续费的。

银行卡一类二类三类账户怎么区分?

Ⅰ类户是全功能账户,是我们熟知的借记卡,可以办理存款、转账、消费缴费、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支取现金等,使用范围和金额不受限制。个人的工资收入、大额转账、银证转账,以及缴纳和支付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养老金、公积金等业务应当通过I类户办理。

Ⅱ类户可以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经银行柜面、自助设备加以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Ⅱ类户还可以办理存取现金、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可以配发银行卡实体卡片。其中,Ⅱ类户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存入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取出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

Ⅲ类户可以办理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经银行柜面、自助设备加以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Ⅲ类户还可以办理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其中,Ⅲ类户账户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日累计限额为5000元,年累计限额为10万元;消费和缴费支付、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5000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10万元。

篇7:银行卡新规定

金融机构正致力于打击信用卡盗用等金融欺诈行为,投入大量的资金引入更安全的银行卡以及更先进的支付系统。我们必须了解银行卡上花花绿绿的标准都代表着什么,才能够清楚自己银行卡的安全标准以及在自己的旅游目的地消费是否能够畅通无阻。下面,CHIP将为大家介绍当前最热门的两种用于保护银行自动柜员机服务以及互联网支付的新标准,并介绍银行卡上各种标志所代表的含义。

EMV标准:防侧录的黄金芯片

在欧美,许多银行卡上带有一个闪光的金色芯片,这就是Europay、MasterCard与VISA这三大国际银行卡组织研发的EMV芯片。目前,围绕EMV芯片而设计的银行卡以及交易认证规范已经成为了欧洲银行业的标准,同时,也是国际范围内公认的框架性标准,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也已经开始使用配备EMV芯片的银行卡取代使用磁条的银行卡。

仅以中国计算,现有银行卡数量超过20亿张,如果全部更换为EMV银行卡需要耗费数百亿元,而且这还不算数额更庞大的银行柜员机以及各种磁条式银行卡终端的更换费用。金融界要如此大动干戈的原因是侧录(在银行柜员机加装隐蔽的磁条信息记录器以盗取银行卡信息的犯罪行为,欧美称之为“Skimming”)窃取银行卡信息的问题日益严重,而脆弱的磁条被认为是导致银行卡信息被盗的罪魁祸首。新的EMV芯片则不同,银行卡由于采用了芯片作为用户数据的存储介质,并以加密方式存储用户的数据,所以难以复制和盗取。除了更安全以外,由于EMV银行卡存储的容量更大和设计更先进,因此其应用范围更广泛,使用起来也更方便。

由于使用EMV芯片的银行卡升级的费用非常庞大,因而,无论是在欧洲还是在国内,其推广都遇到了一些问题。目前欧洲只有德国部分地区全面完成了银行卡终端的升级工作,在奥地利和北欧的大部分地区,只有50%的终端支持EMV银行卡。很多国家都仍在继续使用带磁条的银行卡终端设备,这当中包括自动柜员机随处可见的美国,由于银行卡终端设备数量庞大,升级费用可能远比银行卡窃案造成的损失高得多。EMV银行卡在世界各国的升级进度不一,使得许多使用EMV银行卡的用户即便在所在地可以通行无阻,但在出国时会遭遇各种不便。这些用户更多地被推荐使用带有Cirrus标志的银行卡来解决国外旅行的需求,带有该标志的银行卡能够在全球范围内带有Cirrus标志的银行柜员机上取款。

3D验证:保护信用卡网上支付的安全

在互联网上购物,信用卡支付是主要方式,但是由于只需提供信用卡资料即可完成支付,所以对于消费者与销售商来说风险都特别大,各种伪造或使用他人信用卡资料的案件频发,架设钓鱼网站盗取信用卡资料的事件也屡有发生。为此,MasterCard与VISA等国际银行卡组织联合各银行引进了一个新的技术DD3D安全验证。

所谓3D安全验证,就是银行、消费者、销售商三方参与安全验证。使用3D安全验证的信用卡用户和网络销售商首先都要在银行申请并设定个人验证信息,当消费者来到销售商的网站时,输入自己的信用卡号与有效期,网站将信息提交给银行,银行将通过自己的网站返回消费者在申请3D安全验证时预留的验证信息,通过该信息消费者将可了解当前的网站是否有可能是冒名顶替的钓鱼网站、是否可以安心地完成网上支付等接下来的步骤。

目前,国内已有兴业银行、民生银行等与MasterCard和VISA合作推出的3D验证服务,但是国内用户中使用者相对较少。而国内的各大银行在自己的网上支付服务中,也加入了一些类似的功能,不同的是大部分国内银行采用不同的支付流程。在网上支付的流程中,消费者在销售商网站上选择在线支付方式,并选择即将使用什么银行的银行卡之后,接下来具体支付步骤将转到银行的网站上继续执行,在消费者输入自己的银行卡网上支付账号后,银行网站将返回用户在申请网上支付服务时预留的验证信息,消费者将能够通过该信息确认自己访问的银行网站是否是真的。其设计和目的与3D验证基本一致,由于支付的步骤几乎全部通过银行网站完成,所以安全性相对更高。

不过,3D安全验证也并非没有缺点,该服务在国外的普遍反应是,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安全性,但是这种繁琐的操作却也可能导致消费者望而却步,进而放弃购物,毕竟并不是所有消费者都是非常有经验的网络用户。而国内银行也存在操作繁琐、易用性差的问题,特别是有些银行站点设计水平低劣,经常出现浏览器脚本错误、安全插件更新失败之类的低级问题,消费者更容易产生放弃的念头。

SEPA:欧盟银行账户号码及银行代码新标准

欧美各国将继续落实SEPA(Single Euro Payments Area,单一欧元支付区)的协议,所有欧洲国家将使用一个共同的支付系统,为此,欧美各国的账户号码及银行代码将执行新的标准。对于使用与接受欧美银行卡服务的持卡人与销售商来说,新的号码比以前更复杂,但是,欧美各国之间的结算速度都将得到大幅的提升。

主要的银行卡标志

EMV芯片

采用EMV芯片加密存储数据的EMV银行卡,可防范侧录器盗窃银行卡信息,但是在许多国家将遭遇缺少支持EMV银行卡终端的尴尬。

FinTS

在德国,银行卡上越来越多地出现HBCI接班人FinTS的标志,它代表了可提供更安全的2048位长密钥和签名的网上银行服务。

girocard

带有girocard标志的银行卡将可以在SEPA(Single Euro Payments Area,单一欧元支付区)更安全方便地取款和使用各种支付服务。

V PAY

Maestro为部分银行提供更安全的EMV芯片,但由于成本的关系,该标准难以在欧洲以外的国家推行,因而,在大多数国家无法使用。

中国银联标志

以红、蓝、绿3种颜色的银行卡平行排列图案为背景,衬托英文“UnionPay”或汉字“银联”的中国银联标志是国内银行卡最主要的标志。“银联”原义“银行卡联网联合”,是中国银行卡产业的共有品牌。自从“银联”诞生以来,银联品牌3色标志已经出现在超过20亿张银行卡上,截至目前,国内几乎所有的自动柜员机都可以支持中国银联标志的银行卡,并且银联卡受理网络已延伸至境外110个国家和地区。

防范侧录器安全提示

要避免自己成为侧录器盗窃案的受害者,除了寄望于各种新的银行卡技术与更安全的交易系统外,更重要的是我们必须学会如何安全地使用自动柜员机,防范侧录器攻击。

用于开门的银行卡

对于需要刷卡开门的银行或者自动柜员机,我们必须使用另外一张银行卡来开门,避免使用接下来将在自动柜员机进行操作的银行卡。在两张银行卡密码不同的情况下,这样做可以有效地防范安装在开门刷卡器上的侧录器,即使罪犯获得了该用户卡的磁条信息以及接下来我们在自动柜员机上输入的密码,由于磁条与密码分别属于不同的银行卡,所以罪犯仍无法盗取我们银行卡中的资金。

选择自动柜员机

除非出于无奈,否则应避免在旅游区和拥挤的地方使用自动柜员机,另外,光线暗淡的自动柜员机也不要使用。这些地方除了自动柜员机相对比较容易被安装侧录器或者被其他人偷窥密码以外,另一方面也容易遭遇抢夺、抢劫等恶性犯罪。

检查自动柜员机

使用自动柜员机之前仔细地检查是否有异常,为了安全起见,可以掰一下银行卡插槽和键盘,注意一下能够拍摄到键盘的角度是否有摄像头,正常情况下柜员机的相关零部件是不可能被掰动的,银行的摄像头也不会安装在可以拍摄键盘的位置,如果发现可疑的情况,马上打银行卡上的电话或者打电话报警,注意是打银行卡上的电话,自动柜员机上贴着的联系电话有可能是另外一个陷阱。

与他人保持距离

在自动柜员机上操作时,确保与其他人保持一定的距离,如果有人靠得太近,可以礼貌地请对方挪开一点,或者干脆让对方先操作,确保在使用自动柜员机的过程中没有任何人能够看到我们的操作,特别是键入密码时。

输入密码的前后

在自动柜员机输入密码时注意用另一只手遮挡一下,避免可能安装在某个地方的摄像头拍摄到我们输入密码的动作,即使自动柜员机原来就有遮挡的装置也要这样做,因为有的时候摄像头就隐藏在那个遮挡装置之下。输入密码并完成操作之后,用手抹去键盘上操作的痕迹,确保万无一失。

为银行卡设限额

无论是使用存储卡还是信用卡,我们都应该为其设置一定的限额,在发卡行支持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自己日常的使用习惯,分别为提现、汇款、网上支付、国际支付设置限额。确保即使银行卡资料被盗,仍然能够将损失控制在自己可以承受的范围。

资金变动马上知

尽可能为银行卡开通账户资金变动和刷卡金额通知之类的服务,及时掌握银行卡的资金变动情况,以便在出现异常情况时能够迅速做出反应,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Cash Group

德意志、邮政储蓄、商业和意大利联合信贷等银行储存卡皆有这个标志。无需任何费用可在包括壳牌加油站柜员机在内的近万个自动柜员机上取款。

Cash Pool

能够在BBBank、桑坦德、国家银行、Targobank等银行的约1800个自动柜员机上自由取款,且无需支付任何额外费用。

Cirrus

带有该标志的卡是一张取款卡,可以在世界范围内大约100万个自动柜员机上提款,通常用于只需要取款的客户。

EAPS

整合欧洲的信用卡系统,客户可以在欧洲各地使用其进行交易,在欧洲范围内可以无需交纳交易费。

electronic cash

EC标志象征着德国的信用卡系统。可以使用EC卡取钱和支付,该卡同时使用EMV芯片和磁条,因为部分国家无法支持EMV卡。

EC提款

如果自动取款机上贴有该标志,那么无论自动柜员机在哪一个国家,都可以使用EC银行卡进行取款。

EUFISERV

这个标志代表欧洲储蓄银行网络,可以在中欧和西欧各国带有该标志的自动柜员机上取款。

GeldKarte

此卡是一种电子货币卡,可以充值200欧元,用于在欧洲特别是德国各地进行交通或公园门票等日常支付。

Maestro

占主导地位的银行卡系统,全球约有180万台自动柜员机提供取款和支付服务,仅欧洲就已有约300万的银行卡支持此系统。

VISA

ELECTTRON

可以在全球大约500万的零售商和网店支付,通过签名或PIN的数字自动化系统交易,在亚洲,VISA还提供无线芯片支付卡。

[银行卡新规定]

篇8:银行卡新规定

银行卡新规定

现在,银行卡早已成为我们离不开的消费工具,几乎每个人手里都会有多张银行卡。

可是,有个关于银行卡的重要消息,估计很多小伙伴们都还不知道!今年5月1日起,银行将全面关闭芯片磁条复合卡的磁条交易!

掐指一算,现在距离5月1日也只有一个多月了,很多朋友可能会发愁了:自己钱包里有好几张这样的银行卡,以后会不会就成了废卡一张?

什么是芯片磁条复合卡?

目前,市场上流通使用的银行卡分为三种:

1、只有磁条的纯磁条卡(需要刷卡付款)

2、只带芯片的金融IC卡(需要插卡付款,或者碰触付款)

3、磁条和芯片都有的复合卡(既可刷,又可插,还能碰触付款)

银行卡安全性大比拼!

生活中,盗刷事件层出不穷,卡不离身,钱却不翼而飞。这到底怎么回事?据小编了解,罪魁祸首多来自于磁条卡!

因此,从安全角度考虑,芯片卡比磁条卡难复制很多,安全系数相对较高。银行建议:

大家尽快将手上的磁条卡换成芯片卡!

磁条卡还能用吗?

此次,央行关闭的是“芯片磁条复合卡的磁条交易”,也就是说,只针对那种既有磁条又有芯片的复合卡,这种卡今年5月起只能使用芯片功能,纯磁条的银行卡还是可以用,不会受影响。

换成芯片卡收费吗?

连复合卡的磁条交易都要关闭了,那么,纯磁条卡还有理由不换吗?

虽然纯磁条卡在有效期内依然能继续使用,鉴于纯磁条卡存在易被复制伪造等问题,小编还是建议大家尽快更换为芯片卡。

但新问题来了,换卡手续麻烦吗?要收费吗?

答案是:手续超级简单,你只用拿着身份证和原卡去银行,就可以办理哦!!目前多数银行免收换“芯”费,少数银行收取5元,如果想保留原有卡号,可办理时向银行申请(某些开卡时间较早的磁条卡换成芯片卡,卡号无法保留!)

如果卡号未变,原卡上的业务自动“迁移”至新卡,不用担心因更换芯片卡后,工资、房贷、水电等受到相关影响。所以,小伙伴们可以放心去换卡啦!

当然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原银行卡号无法保留,之前又绑定了还贷款的`账户,就需要在当初办理贷款的支行去办理换卡业务!

磁条卡也是“卡界元老”了,在完成它的历史使命后,终究会有退场的那一天……

如今插卡时代是真的来了,大家赶紧检查一下自己的钱包,看看有没有单磁条卡,如果有这种卡,赶紧到银行营业厅换成芯片卡吧!

篇9:银行卡转账新规定

汇总

银行转账新规定17年银行卡异地手续费新规定信用卡刷卡手续费新规定信用卡手续费新规定20172017年信用卡手续费新规定银行卡异地手续费新规定2017年信用卡刷卡手续费新规2017年2017年信用卡刷卡手续费是多少2017银行卡办卡新规定2017年银行卡异地手续费新规定

2017年银行卡转账新规定

转账限额的变化

12月1日之前,用户转账限额仅有“日累计限额”,12月1日之后,增加“单笔转账限额”、“日累计笔数”以及“年累计限额”。本人(指交行系统内开户证件、证件号码、姓名三要素相同)账户之间的转账不受相关限额的限制。

转账时,短信认证工具的最高限额由原20万元,下降为5万元(本人转账不控制,以下限额仅对非本人限制 )。

转账方式的变化

12月1日之前,用户转账方式仅有“实时转账”(实时提交),12月1日之后,增加“普通转账”(2小时后提交)以及“次日转账”(下一自然日0点提交)。

普通到账指我行在交易受理2小时后发起的汇款;次日到账是以“零点”为分界线的,一过夜里12点我行发起汇款,就算是次日哦,并不是24小时后到账。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汇款时间都是指我行发起汇款的时间,如果是跨行的交易,到账时间还取决于人行跨行清算系统和入账银行的入账时间。

ATM转账方式的变化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及相关监管部门要求,12月1日起,通过我行自助设备(ATM、CRS、ITM、多媒体)自助办理转账业务,除向本人交行账户转账外,将会延时24小时到账,并允许客户在这24小时内可以申请撤销。

自助设备转账可能遇到的问题:

Q:自助设备转账延迟24小时到账,如果我急着转账怎么办?

A:如果您需要更快到账,可以选择我行柜台、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办理。

Q:我在自助设备上操作转账以后,在对方到账之前,那我的钱去哪里了?

A:您的这部分钱仍然保留在自己的账户,但处于冻结状态,暂时无法使用。举例来说,假如您的交行借记卡内有5万元,通过自助设备给他人转账1万元,那么在我行发起汇款之前,您的账户总余额仍是5万元,而可用余额为4万元,等待交易的那1万元还在您的账户,只不过暂时不能用,但也不会被其他人拿走。

Q:我想撤销我的转账,如何操作呢?

A:对于24小时延时到账的转账业务,您可在转账交易发起后的24小时内,通过我行95559电话银行人工座席办理转账交易撤销。如您想详细了解新政实时后的我行业务规则变化,也欢迎拨打95559电话银行进行咨询。

Q:信用卡转账还款是否受影响呢?

A:会有一定影响,跨行还款或非本人信用卡还款的到账时间要比原来晚一天。如果距离您最后还款期很近的话,建议您选择我行柜台、网银、或手机银行进行实时到账还款。但如您已签约我行自助还款协议了,则到账时效不受影响,仍享受实时恢复额度、次日到账的服务。

取现转账免异地手续费

为降低居民转账成本,9月30日央行261号文件规定,银行对本银行行内异地存取现、转账等业务,收取异地手续费的,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实现免费。也就是说,最迟到2017年1月1日左右,市民在同一银行办理转账业务,异地取现、转账都将免费。

ATM转账24小时内可撤销

ATM、手机、网银的转账有点麻烦了。在ATM机上转账的话,不管你选择的是实时到账、普通到账还是次日到账,都要24小时以后才能到账,好消息是转错账、被骗了可以追回钱。坏消息是反过来收钱的有可能被骗!

延伸阅读:

微信、支付宝等限制转账金额

一、银行和支付机构与客户事先约定限额和笔数。超过限额和笔数的,银行账户转账应到银行柜台办理,支付账户则不得办理。

二、强化安全验证方式。除向本人同行银行账户转账外,银行为个人办理非柜面转账业务,单日累计金额超过5万元的,应采用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等安全可靠的支付指令验证方式。

三、设置大额交易提醒。单位、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转账日累计分别超过100万元、30万元的,银行应当进行大额交易提醒,单位和个人确认后方可转账。

半年无交易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

据公安机关反映,不法分子在大量收购账户、假冒开户后,一些账户不会马上启用,而正常情况下,个人开户后一般会立即启用,长期不用账户应作为异常情况引起高度关注。在央行出台的新规中,还规定对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账户,银行应当暂停非柜面业务,支付机构应当暂停所有业务,待单位和个人重新向银行和支付机构核实身份后,方可恢复业务。

篇10:吉林省消防管理规定

吉林省消防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管理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每个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消防法规,作好消防工作。

第三条 消防工作在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本条例实施消防监督。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和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监督,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第二章 消防组织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消防组织,设立专职或兼职防火人员。

消防组织和防火人员应协助本部门、本单位领导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贯彻落实消防安全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负责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消除火险隐患,做好灭火工作。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专职防火人员,经过培训合格后由市、地、州以上公安机关核发防火检查证。专职防火人员变动时,应事先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六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城镇街道、乡镇企业、林区居民点和易燃建筑密集的村屯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或有关单位负责解决。

第七条 火灾危险性大、距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中型以上企业事业单位,起降大中型民航飞机的航站,企业集中、集市贸易发达的乡镇,应当设立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可由一个单位建立,也可由几个单位联合建立。专职消防队应当按《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

的规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搞好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第八条 公安消防队(站)的布局、建筑和技术装备必须符合《城镇消防站布局与技术装备配备标准》的规定;尚未达到标准的,应由当地政府纳入规划,逐步解决。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九条 公民应负责其所在岗位和住宅的防火安全,并有权对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动用明火时,应报单位消防负责人审批,并采取严密的消防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第十一条 企业升级、评先进必须将防火工作纳入评比条件,并应有消防监督机构参加评定。消防重点单位必须落实国务院关于消防保卫工作的十项标准。

第十二条 企业单位应实行逐级防火承包责任制,签定防火承包合同,责任到人。

实行经济承包(租赁)的企业,必须把防火工作纳入任期目标责任制中,作为考评指标之一,做到有奖有罚。

第十三条 各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对电工、焊工、油漆工、司炉工、更夫等重点工种人员必须进行消防知识的专业培训,经消防监督机构考试合格并发给证明后,方可从事操作、管理,不得违章作业。

第十四条 凡六级风以上天气,各单位和城乡居民应严格控制火源、电源,禁止室外动火、吸烟,重点要害部位、易燃建筑密集区和草原禁止一切用火。对可能引起火灾的电气线路和设备应停止供电。对可燃露天堆垛、草场、油池、易燃易爆仓库,应派专人昼夜守护,做好灭火准备。

第十五条 文物管理单位和使用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文物保护、高层建筑和地下工程的消防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各企业单位,应坚持厂月检查、车间周检查、班组日检查的防火三级检查制。

第十七条 防火检查人员应依据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确定火险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各单位对存在的火险隐患,必须按消防监督机构发出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进行整改,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督促。

第十八条 安装、检修电气设备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并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不准超负荷运行;电线绝缘损坏应及时更换,电气设备附近禁止存放易燃物;高压线下不准设油池、可燃露天堆垛和可燃屋顶的仓库、厂房。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可燃物资和爆炸物品的厂房、仓库、露天堆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采取避雷和防静电措施。

生产、经营、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必须遵守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采取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 在生产、储存可燃物资和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露天堆场等场所五十米内严禁烟火和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一条 各类物资仓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禁止商场、商店以营业室、柜台代库,影响消防安全。

第二十二条 引进或采用有火灾危险性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报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审查备案,并按照预防火灾的要求,采取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防火灭火的需要,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并指定有关人员负责保养、维修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设施,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器材、设备,不准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维修、经销消防器材、设备和其它消防产品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保证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严禁出厂和销售。

第四章 建筑防火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有关消防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会同消防监督机构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审查城市总体规划时,必须吸收消防监督机构参加。

第二十七条 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由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资金,并责成城建、公用、邮电等部门分别负责建设和维修,当地消防监督机构负责验收使用。

第二十八条 县、乡人民政府在规划乡村建设时,应当同时规划消防水源、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乡村的生产和民用建筑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有关农村消防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设计单位和人员在工程设计中,必须贯彻有关规范的要求,对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审查部门应进行设计审核,对消防监督机构认为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工程设计,不得批准。

通用建筑标准设计和标准构配件图必须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查批准。不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查批准,不准推广使用。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对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工程有关消防的设计图纸和文件负责审核。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并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

第三十二条 工程竣工时,应由审核该项工程的消防监督机构参加验收,对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工程,禁止投入使用。

第三十三条 凡新建、扩建集贸市场,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原有市场占用消防通道或影响消防车通行的,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消防、交通等部门进行清理整顿,保证消防道路的畅通无阻。

第三十四条 在城区如临时需要搭建可燃简易建筑的,必须事先报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监督机构审批,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原已搭建的不符合消防规定的可燃简易建筑必须拆除。

第五章 火灾扑救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火灾都有义务迅速向消防队报警,讲清起火地点、单位,有关单位必须给报警人员提供方便,不准收取费用。

邮电部门应当优先传递火灾信息,不得延误。

第三十六条 起火单位或地区应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抢救受火灾危及的人员和物资,并派人接应消防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积极参加灭火。

第三十七条 火场总指挥员有权统一组织和指挥灭火工作,调动企业事业单位的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协同灭火。参加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火场总指挥员的统一指挥,交通和治安管理人员应当负责维护秩序,疏散车辆和行人,必要时可实行交通管制。

第三十八条 因火灾蔓延必须拆除火场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才能避免重大损失时,火场总指挥员有权决定拆除。在紧急需要的情况下,火场总指挥员有权调用交通运输、供水、供电、通讯和医疗救护等部门的力量。

第三十九条 消防车赶赴火场的时候,必要时可以使用不准通行的道路、空地,其它车辆和人员必须避让。交通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迅速通行。

公用和城建等部门,在维修道路影响消防车通行以及停电、停水、切断通讯线路时,必须事先通知当地消防监督机构。

第四十条 发生火灾时,对参加扑救火灾的外单位的专职、义务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以及对火灾原因进行技术鉴定的费用,参加保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予以补偿;未参加保险的由起火单位负责。

第六章 消防监督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设立的消防监督机构,分级负责消防监督工作。铁路、交通、民航和林业公安机关设立的消防监督机构,业务上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四十二条 消防监督机构在组织防火检查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派人参加,被检查单位应当主动提供情况和资料。消防监督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改进意见,应填入《防火检查意见书》,交被检查单位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三条 消防监督机构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火险隐患,应当及时向被检查单位或者居民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必要时可传唤有关人员督促整改。《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副本可根据需要送当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保险等部门,被检查单位或者居民有

不同意见时,在接到《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可提请上一级消防监督机构复查。

第四十四条 消防监督机构发现随时有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可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立即消除隐患。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责令其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

第四十五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办法和技术标准,并负责审查、监督实行。

第四十六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对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进行审核,监督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执行工程设计防火的有关规定,检查消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消防监督机构应对从事消防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第四十七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确定的城市规划方案,督促城建、公用、邮电等部门建设、改善和维护公共消防设施。

第四十八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掌握火灾情况,进行火灾统计、核定火灾损失,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第四十九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组织所属队伍的政治教育和业务训练,负责对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的业务指导,督促健全规章制度,开展消防业务训练,组织联合演练,提高防火、灭火水平。

第五十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积极组织查明起火原因,作出技术鉴定。火灾原因查明后,应当根据事故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依法进行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参照消防监督机构的处理意见,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十一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依照有关规定对生产、维修、销售消防器材、设备企业的技术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建筑防火构配件和新型建筑防火材料以及消防器材、设备等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标准的不准出厂和销售。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资奖励。其条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直接责任人或单位有关负责人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一)电工、焊工、司炉工等重点工种人员违章作业的;

(二)违反建筑工地消防管理规定,经指出不改的;

(三)违反古建筑或高层建筑、地下人防工程消防管理规则,经指出无故拖延不改的;

(四)在易燃易爆场所附近燃放烟花爆竹的;

(五)设计人员不按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计出图或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不编写消防专章的;

(六)施工单位不按设计图纸施工的;

(七)建设单位对新建、扩建、改建、装饰工程有关防火的设计图纸和资料不审核的;

(八)通用建筑标准设计和标准构配件图不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查,而推广使用的;

(九)新建、扩建集贸市场占用消防通道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直接责任人或单位有关负责人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情节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处十日以下拘留:

(一)存在火险隐患,经消防监督机构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后,拒绝或拖延整改的;

(二)指使他人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或安全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的;

(三)在明令禁止吸烟、用火的区域或场所内吸烟、用火的;

(四)更夫、值班人员不履行职责的;

(五)安装、使用电器设备不符合防火要求,经指出逾期不改的;

(六)违反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经指出无故拖延不改或拒不改进的;

(七)生产、实验、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不执行有关规定的;

(八)新建、扩建、改建和装饰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不履行消防审批手续,擅自决定开工的;工程竣工后未经消防监督机构验收批准即投入使用的;

(九)在城区搭建可燃简易建筑,堵塞消防通道,经指出逾期不拆除的;

(十)不按有关技术标准设计、生产、维修消防器材、设备或经销不合格消防产品的;

(十一)埋压、圈占、损毁消防设施的;

(十二)拒绝或阻碍消防监督人员依法进行防火检查或有意提供假情况的;

(十三)阻碍执行灭火任务的消防车通行、扰乱火灾现场秩序、妨碍灭火工作正常进行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视其情节给予一千元至五千元经济处罚,或予以没收、停产、停业、查封、吊销许可证:

(一)与消防有关的通用建筑标准设计和标准构配件图不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查,擅自销售的;

(二)未经省以上消防监督机构鉴定,擅自生产、出售建筑防火构配件和新型建筑防火材料(含装饰材料)、防火涂料的;

(三)未取得消防工程设计与施工资格的单位从事消防工程设计与施工的;取得消防工程设计与施工资格的单位,超过其承担范围的;

(四)建设单位未将新建、改建、扩建及装饰工程的设计和建筑位置图报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批,擅自开工的;

(五)设计单位对消防监督机构关于建筑工程设计图纸提出的修改意见拒不执行,造成火险隐患的;

(六)施工单位不按图纸施工,造成火险隐患的;

(七)生产、经营、使用化学危险物品,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经提出整改要求拒不改进的;

(八)采用有火灾危险性的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而未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的;

(九)未经消防监督机构批准,生产、维修、经销消防器材和设备的;

(十)生产、维修消防产品质量低劣,影响火灾扑救,扩大损失的;

(十一)对于存在重大火险隐患的部位、设施和场所,经提出不改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或者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罚款资金,企业应从企业自有资金中支付,不得摊入成本或营业外支付;事业单位应从包干结余经费中支付,不准从正常事业费中列支;个人受罚款,单位不准报销。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发放的吉林省统一罚款收据,罚款收入一律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消防管理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根据本条例进行的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程序执行。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消防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应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违反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省消防管理暂行规定》即行废止。

篇11:吉林省殡葬管理规定

吉林省殡葬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殡葬管理,推动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殡葬管理分火葬管理和土葬管理。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殡葬仪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殡葬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的方针。

第四条火葬是殡葬改革方向。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都应积极推行火葬,暂不能进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第五条火葬区与土葬区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统一确定。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要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殡葬改革的重大意义,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引导群众破旧俗树新风,节俭、文明办丧事。

第二章 火葬管理

第八条已确定火葬区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制定推行火葬的具体规划,依据方便群众、就地火化的原则,建立殡仪馆及附属设施。

尚未建立殡仪馆的县(市)的火化任务由邻近市、县殡仪馆承担。

第九条凡在火葬区亡故的,除国家规定和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均应就地火葬,其亲属不得拒绝,其他人不得干预。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转运遗体土葬。国家职工(不含少数民族职工)不实行火葬的,不享受丧葬费,所在单位不得为其提供方便。

第十条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须持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和死者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及医院的死亡通知书。

非正常死亡的,须持县(市、区)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十一条县(市)殡仪馆要建立相应的骨灰堂,乡(镇)亦可逐步建立骨灰堂(纪念堂),以方便群众就近寄存、祭祀、看望。

第十二条骨灰处理要因地制宜,以骨灰堂(纪念堂)寄存为主,也允许骨灰深埋。有条件的县(市),经省民政管理部门批准,可建立骨灰公墓。

严禁把骨灰盒装入棺木再行土葬。

第十三条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国人在火葬区亡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建立殡仪馆及附属设施的费用,列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因地制宜集资兴办殡葬事业。

第十五条实行火葬的各项收费标准,由省民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土葬管理

第十六条已确定土葬区的县(市)人民政府可本着有利于民发展生产和节约用地的原则,规划土葬用地,改革土葬方法。

第十七条在土葬区内,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乡或自然村为单位,利用荒瘠地建立公墓,提倡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的葬法。

第十八条土葬区内亡故的国家职工和市民,可在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墓地或指定地点埋葬,生前要求或遗嘱提出火葬的,所在单位应予支持并提供方便。

第十九条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应在当地市、地、州民政管理部门和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共同指定的地点埋葬。

第二十条华侨回国安葬、港澳台同胞回内地安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因国家基本建设或农田基本建设而迁移或平毁的坟墓,禁止返迁或重建。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风景区、水库和河流的堤坝、铁路用地、公路两侧葬坟。上述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考察价值的古墓外,必须限期迁移或平毁。

第二十三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占用耕地、林地作墓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出租、转让、买卖墓地和墓穴。

第二十四条土葬区的县(市)应制定推行火葬的具体规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火葬。

第四章 丧葬用品管理

第二十五条丧葬用品系指丧葬仪式中专用的商品,包括寿衣、花圈、存放骨灰的器具、棺木、黑纱、骨灰盒套、墓葬用的石碑石料等。

第二十六条各级民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工商等有关部门加强对丧葬用品生产和经营的管理,坚决制止丧葬仪式中的封建迷信活动。

第二十七条凡生产、经营(含兼营)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下列审批手续:

一、须向当地县(市、区)民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地、州民政管理部门审批。

二、持市、地、州民政管理部门的批准证明,到当地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二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封建迷信丧葬用品(包括锡箔、冥钞、纸钱和纸扎等迷信用品)。

第五章 殡葬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有关殡葬管理的各项法规、方针、政策和规定,拟定殡葬改革的措施和方案,做好推行火葬和改革土葬的宣传教育工作,努力搞好殡葬服务。

第三十条各市、地、州、县(市、区)殡葬管理处(所),负责本辖区殡葬管理中的具体事宜。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当地县以上民政管理部门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责令拆除平毁、处以二十至五百元罚款等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者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民政管理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给予没收实物、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利用丧葬仪式大搞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或骗取财物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必须按处罚机关的处罚决定交纳罚款,罚款一律上缴财政。

单位受罚款项按《吉林省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管理条例》执行,个人受罚款项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公款核销。

第三十七条受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可在接到处罚决定十五日内,向处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对上级机关复议结果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拒不执行的,由处罚机关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12:吉林省地名管理规定

吉林省地名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地名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档案管理以及与之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地名包括:

(一)行政区划名称;

(二)山、河、湖、沟、湾、滩、潭、泉、泡、岛、平原、丘陵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三)居民小区、开发区、自然村(屯)、农林牧渔场等居民点名称和街路、胡同、广场、大厦、楼群等名称;

(四)具有地名意义的铁路、公路、隧道、桥梁、涵洞、渡口、航道、水库、闸坝等构筑物、建筑物名称;

(五)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站、港、场名称以及风景区、游览区、自然保护区、古遗址、名胜古迹等名称。

第四条 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审批的地名为标准地名。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时涉及地名命名、更名的,由民政部门先行审核。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开展地名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与更名

第七条 地名的命名和更名,除应当符合国家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

(二)省内著名的山脉、河流名称应当不重名,避免使用同音字;

(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专用部分不得相同;

(四)省内的乡级行政区划名称,同一乡级行政区划内的自然村(屯)名称,同一城镇内的街路、胡同广场、居民小区名称,应当不重名,不使用同音字;

(五)乡级行政区划、街道办事处的名称分别以乡级人民政府驻地居民点和街道办事处所在街路的名称命名;

(六)新建和改建的城镇街路、居民小区的命名不用序数、新村、新街名称;

(七)用字准确、规范,不用生僻字和字形字音容易混淆或者容易产生歧义的字;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八条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行政区划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本省在国内外著名和涉及邻省(自治区)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以及居民地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核,并由省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审批;

(三)省内涉及两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相关的市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市级行政区域内涉及到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相关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市级人民政府审批;

(五)城镇的街、路、胡同、广场、居民小区的命名、更名,由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六)自然村(屯)的命名、更名,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七)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站、港、场以及风景区、游览区、自然保护区、古遗址、名胜古迹等的命名、更名,由专业主管部门征得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上一级专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分别抄送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重要地名的命名、更名之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可以举行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以及专业主管部门,办理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办理完结。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 标准地名的使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的标准地名及时向社会公布,推广使用。

第十二条 书写标准地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用汉字书写地名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汉字;

(二)用汉语拼音拼写的地名,应当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为规范,不得用外文拼写;

(三)用汉字译写少数民族地名,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译写规则;

(四)用少数民族文字书写地名,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规范写法。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出版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录、地名词典等标准化地名图书前,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 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告、文件证件、影视、商标、广告、牌匾、地图以及出版物等使用的地名,应以正式公布的标准地名(包括规范化译名)为准,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申办道路、桥梁、隧道、建筑工程等建设用地手续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证时,凡涉及地名命名、更名的,须向土地、房管、公安等部门提供标准地名批准文件。

无地名批准文件或拒不提供地名批准文件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地名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地名档案的管理,逐步建立地名档案信息系统,定期公布有利用价值的地名档案目录,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开发利用服务。

第四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

第十七条 经常被社会公众使用的标准地名,应当设置牌、桩、匾、碑等标志物。

设置地名标志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统一标准,做到美观、大方、醒目、坚固。

第十八条 专业主管部门使用的地名标志,由专业主管部门负责设置和管理;其他的地名标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设置和管理。

第十九条 现有通用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所需经费,由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安排。

专业主管部门设置的地名标志所需经费和管理,由本部门负责。

第二十条 新建和改建的住宅区、建筑群,其地名标志的制作、安装所需费用,由建设开发单位列人基建预算,在办理建设工程立项审批等有关手续时,一并办理地名标志的设置手续。

第二十一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地名标志上可以附设公益广告和其他商业广告。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涂改、玷污地名标志;

(二)遮挡、覆盖地名标志;

(三)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

(四)损坏地名标志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三条 因施工等原因需要移动或者拆除地名标志的,工程竣工后,应当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给予地名标志的设置人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四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人应当保持地名标志的清晰和完好,发现损坏或者字迹残缺不全的,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由民政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之一的,由民政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损坏地名标志的,应当依法赔偿;偷窃、故意损毁地名标志,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二十七条 已批准命名、更名的地名,民政部门以及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有效监督。对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民政部门以及专业主管部门的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认为符合审批条件,审批机关未予批准的;

(二)审批超过规定期限的;

(三)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民政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名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其主要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1987年7月1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吉林省地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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