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母婴保健规章制度

时间:2023-03-21 08:06:32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有关母婴保健规章制度(合集15篇)由网友“努力成为小可爱”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有关母婴保健规章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您。

有关母婴保健规章制度

篇1:母婴店规章制度

一、店员规章制度

1、工作时间保持愉快精神和气待人。

2、在店内不得抽烟与喝酒。

3、保持店面整洁天天打扫卫生整理货品。每日需拖地每周一进行店内玻璃的清洗。

4、注意辨认假币如收取假币将在月结工资中扣除同等数额的货币。

5、妥善保管好客人财物和店内货品谨防小偷。如果盘点存货发现货品被盗按照被盗商品的成本价在月结工资中扣除。

6、作好店面货品整理陈列货品需精心搭配和摆放。

7、按时上班吃饭时间不超过1小时。当月累计迟到3次以上每次扣一天基本工资。

8、任何因主观原因引起的货品退换均不予接受需要向客人解释清楚物品如无任何质量和品质问题我们均不接受退换。

9、店内有客人及生意时尽量不要接听私人电话影响销售。

10、上班时间尽量不要与亲人、朋友探访特别是不要逗留在店铺内影响销售。

二、薪酬奖罚制度

1、店员试用期定为1个月薪酬为底薪XXX销售额提成。

2、店员过了试用期后以半年为一个时间区间进行绩效评定后做薪酬调整。

3、薪酬结构为基本工资每月提成浮动补贴指标分红。

1、基本工资在半年内定为XXXX元每半年调整一次。

2、每月提成为当月销售额的X%。

3、浮动补贴包括电话补贴医疗补贴生日补贴过节补贴等医疗补贴生日补贴过节补贴等则由店主灵活发放。

4、指标分红是指店主对整一个年度的销售总额设立一个目标若年度结束核算的年销售总额达到了设定的目标则店员可以得到对应比例的年销售总额分红。

5、每月工资结算区间为每月1号到下月2号工资分两次发放每月17号发放基本工资2号发放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工资。指标分红的年销售总额的计算区间为当年的11月至下年的10月计算出来的分红奖金发放日为过年前即大年三十之前几天中的任一天。店员若是中途辞职将不予发放所有的指标分红奖金。

三、工作日及假期制度

1、店员每月可以享受3天带薪假期要提前安排假期日并告知店主。

2、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前休下月假期。若当月假期休完后确实需再请事假所请事假将在下月假期中扣除。

3、当月假期休完后若还请2天及以上的事假将扣除下个月的全部假期以及事假日的销售提成。所请事假超过5天将扣除当月提成。

4、当月假期休完后若还请了3天及以上的事假将扣除下个月的全部假期以及事假日的销售提成。一年内累计事假超过15天将失去获取年末指标分红奖金的机会。

四、店主的岗位职责

1、店主必须忠于职守,维护公司及专卖店的统一形象,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公司及专卖店的一切制度,日常工作中无条件接受上级的督导。

2、店主要对专卖店的人事、销售、财务、仓库等工作全面负责并定期向上级汇报,并审核店铺交给上级的各项报表,签字以示负责。

3、合理制定日、周、月工作目标,并带领全体导购员努力完成目标,在工作总结中明确完成工作情况,并分析其成败的原因,并及时的分析总结店铺的销售补充货品。

4、及时把握店堂的商品销售及库存情况:对每日的销售进行分析做出每天的最销售时间,做出最畅销款式,以此来控制库存。

5、店主要对高级导购(带班主管)的工作给予支持与引导,使高级导购更好的协助店主工作,发挥基层管理作用,培养发现和正确使用人才。

6、每星期一对班次进行安排,注意合理安排导购员的休息时间,保证导购员工作的良好状态和工作风貌。

7、制定每月的团队建设活动计划,组织导购员进行团体活动,促进员工的团结友爱,相互促进的良好气氛。

8、建设和完善例会工作,调动导购员的工作积极性,使她们以最佳的精神状态投入工作。

9、公平、合理的进行人事调动,不得将个人私情带到工作当中,新生各导购员的正确建议,促进团队精神的建设。

10、认真执行公司的各项制度及工作流程,并认真督导各导购员的执行情况,同时配合公司领导检查工作。

11、店主每周二带领全体导购员进行场景调整,使店堂以全新的面貌迎来本周的黄金销售时间。

12、店主要认真的组织每月一次的仓库盘点和每日一次的`店堂盘点工作,做到帐、物、款相符。

13、主动与顾客沟通,吸取顾客的意见,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工作。

14、认真督导每班的交接班工作及财务交接工作。

15、收集销售动向,竞争店的情报,旺销商品信息,分析并反馈给上级主管。

16、积极配合公司企划部人员在店面的展示陈列工作。

五、收银员的工作职责

1、收银员保持礼仪站姿,礼仪用语,维护品牌形象,协助导购员完成服务。

2、在接收银时注意分别其假币,以防收假币,并详细加以统计,以防少找、少收、多收、多找钱的现象。

篇2:母婴保健法试题

B、儿童预防接种

C.胎儿保健

D、孕产妇保健

8、从事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必需具有临床经验和______以上专业技术职务(B )

A.执业医师

B.主治医师

C.副主任医师

D.主任医师

9、《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有效期为:( C)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10、医疗保健机构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审批的机构:( A)

A.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B、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C.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D、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二、X型题:

由一个题干和A、B、C、D、E五个备选答案组成,题干在前,选项在后要求考生从五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

1、《母婴保健法》中规定的孕妇患严重疾病是指:(ABCD )

A.妊娠合并严重的心、肝、肺、肾疾病和糖尿病

B.严重精神性疾病

C.严重的.妊娠高血压综合症

D.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严重影响生育的其他疾病

E.法定的传染病

2、婚前卫生指导包括下列哪些内容( ABC)

A.生育知识

B.性卫生知识

C.遗传病知识

D.传染病知识

E.儿童保健知识

3、发现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产前诊断(ACDE )

A.羊水过多或过少

B.孕妇年龄超过30周岁

C.胎儿发育异常或胎儿可能有畸形

D.曾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的婴儿

E.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

4、《母婴保健法》中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具体是指( CE)

A.新生儿听力筛查

B.新生儿苯丙酮尿症筛查

C.甲状腺功能低下筛查

D.新生儿视力筛查

E.新生儿出生缺陷筛查

5、各级政府应当:( ABCDE)

A.采取措施,加强母婴保健事业发展

B.促进母婴保健事业发展

C.积极防治地方性高发疾病

D.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E.开展各类宣传教育活动

6、未取得相关资质,而从事母婴专业技术服务的人员,可给予何种处罚(AC )

A.责令停止

B.罚款处罚

C.警告

D.由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执业资格

E.处以下有期**或拘役

7、下列哪项是《母婴保健法》中所规定的胎儿严重缺陷是指:( ABCE)

A.无脑畸形、脑积水

B.脊柱裂、脑脊膜膨出等

C.内脏膨出或内脏外翻

D.缺少右耳廓

E.四肢短小畸形

8、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从事专项技术服务:(ABC )

A.出具各类证明无效

B.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予以警告或罚款等行政处罚

C.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故意伤害他人的,处10年以下有期**或者拘役

E.吊销其执业资格

9、《母婴保健法》规定孕产期保健包括以下哪些内容(ABCE )

篇3:母婴保健法试题

B、孕妇、产妇保健

B.胎儿保健

C.婚前保健

D.新生儿保健

10、根据《母婴保健法》相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BDE )

A.婚前保健服务包括: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婚前医学检查

B.婚前医学检查主要对严重遗传病、制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进行检查

C.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乡级医疗保健机构接受检查

D.经产前检查,发现或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进行产前诊断

E.医学技术鉴定实行回避制度

三、是非判断题:答题者判断该题所叙述的内容是对还是错

1、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 B)

A.对 B.错

2、有行为能力需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者,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B)

A.对 B.错

3、严禁使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A)

A.对 B.错

4、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产前诊断,必须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 B)

A.对 B.错

5、孕产期保健服务是指从怀孕开始至产后28天内为孕产妇及胎、婴儿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B )

A.对 B.错

四、填空题:

1、母婴保健工作实行以______为中心,保健和临床相结合,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的工作方针。

2、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的诊断。

3、孕产期保健服务指从怀孕开始至以后________内为孕妇及胎婴儿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

4、艾滋病传播途径有三种:(1)__________(2)_________( 3)__________。

5、胎儿的致畸敏感期指__________周。

6、防治小儿四病:是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小儿常见病,多发病进行防治。

7、新生儿常规访视,是对出生后____天、____天、____天、____天访视。

8、低出生体重和极低出生体重分别是指新生儿出生体重低于_____克和______克。

9、胎儿出生后______________________称为新生儿窒息。

填空题答案:

1、保健;面向群众;面向基层;预防为主

2、先天性缺陷;遗传性疾病

3、四十二天

4、性接触传播;血液传播;母婴传播

5、胚胎3~8周

6、小儿贫血;佝偻病;肺炎;腹泻

7、3天;7天;14天;28天

8、2500克;1500克

9、只有心跳而无呼吸者

篇4: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办法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母婴保健管理,保障母亲和婴幼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以下简称《 母婴保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婴幼儿保健等母婴保健服务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是母婴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母婴保健监督员,负责所辖区域母婴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母婴保健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要求。 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查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一)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助产技术服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 (二)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服务的,由所在地市级以上(不含县级市,下同)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 (三)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涉外婚前医学检查、人工授精技术服务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到期由原发证部门重新审查发证。

第六条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务人员,按照下列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一)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助产技术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发证; 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和乡村妇幼保健人员合格证书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发证; (二)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由所在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发证; (三)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人工授精技术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发证。

第七条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在申请结婚登记前,持本人下列证件到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一方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婚前医学检查: (一)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 (二)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男女双方或一方为外籍公民、华侨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到承担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检查。 经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八条从事婚前保健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提高服务质量,方便群众,在边远山区应当开展巡回婚前保健服务。

第九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暂缓结婚的医学意见。 凡诊断有下列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之一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 (一)双方为遗传性中度智力障碍或者一方为遗传性严重智力障碍; (二)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 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对检查结果有异议,可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证明。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与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证明不一致的,以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证明为准。

第十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将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依据,经婚前医学检查认为应当暂缓结婚的,暂缓办理结婚登记;认为不宜生育的,应当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方可办理结婚登记。

第十一条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必须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婚前医学检查的费用给予减免。

第十二条孕产妇应当在怀孕十二周内到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定期接受产前检查、孕产期保健教育和医学指导。 在本省暂住的外来人员中的孕产妇,应当到居住地的医疗保健机构登记,建立孕产妇保健手续,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 凡筛查出的高危孕产妇必须转到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监护。

第十三条经产前检查,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产前诊断: (一)羊水过多或过少的; (二)胎儿发育异常或胎儿可能有畸形的; (三)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性缺陷的物质的; (四)曾经分娩过严重缺陷儿的; (五)年龄超过三十五岁的; (六)夫妇双方患有地中海贫血病的; (七)省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孕妇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经本人签字同意(本人无行为能力的经其监护人签字同意)后,医疗保健机构可为其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第十四条依照《 母婴保健法》和本条例实行终止妊娠或结扎手术的,按照国家的规定享受休假和免费服务。

第十五条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医学上确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必须到有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签署医学意见,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孕妇应当住院分娩。高危孕妇必须到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在交通不便的乡村,没有条件住院分娩的正常产妇,应当由持有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人员助产。 乡(镇)在离医疗机构五公里以内区域、县城镇和城市不得设立集体或个体接生站。

第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依据助产人员签署的出生医学记录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家庭接生的,凭接生员签署的出生医学记录,由乡(镇)卫生院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在途中出生的,由产妇户口所在地医疗保健机构查实后,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户籍登记机关必须依法查验出生医学证明,方可办理新生儿户籍登记。 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统一印制,逐级发放到各医疗保健机构。

第十八条全社会都要保护和支持母乳喂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母乳喂养制度。各单位应当为妇女哺乳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婴幼儿提供以下保健服务: (一)科学育儿的医学指导和咨询; (二)婴幼儿的定期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 (三)小儿常见病、多发病防治; (四)体弱、伤残、弱智儿的康复保健服务; (五)计划免疫; (六)省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条全省实行新生儿疾病筛查制度。 承担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认真做好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苯丙酮尿症、地中海贫血等疾病的筛查,其他医疗保健机构应当配合做好样本采集和送检工作。

第二十一条新生儿出生后三十日内,应当到其母亲户籍所在地的医疗保健机构登记,建立儿童保健手册,接受婴幼儿保健系统管理。 在本省暂住的外来流动人员中的婴幼儿,应当到居住地的医疗保健机构登记办理儿童保健手册,接受婴幼儿保健系统管理。

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对托儿所、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保健合格证书。 开办托儿所、幼儿园应当符合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卫生保健标准,并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保健合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儿童入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凭儿童入托儿所、幼儿园健康检查表、儿童保健手册和儿童预防接种证,方可办理入托、入园手续。 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和家庭看护婴幼儿的保姆每年必须到单位或家庭所在地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患有国家规定传染病、滴虫性及霉菌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炎、精神病等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儿童看护、保教工作。

第二十四条对《 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指定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和本条例规定的疾病实行首诊报告制度。 全省实行盈产妇、婴儿生命和新生儿出生缺报告制度,建立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以下简称鉴定组织),其成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同级人民政府聘任。鉴定组织的日常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诊断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鉴定组织申请鉴定。 鉴定组织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鉴定结论。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最多不得超过六十日。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鉴定组织申请重新鉴定,鉴定组织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鉴定结论。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

第二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从事母婴保健服务的医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服务,为当事人保守秘密。凡违反本条例,出具虚假的医学证明或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取消其执业资格: (一)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或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经制止仍没有改正的; (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给当事人身心造成严重伤害的。

第二十九条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而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医学技术鉴定、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出具本条例的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制止,并给予以下处罚: (一)警告; (二)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经制止仍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儿童看护、保教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

我省妇女健康状况显著改善 母婴保健服务逐步实现免费

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来临之际,记者从省卫生计生委获悉,,全省妇女健康工作稳步实施妇幼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扎实推进妇幼健康优质示范工程,加强高危孕产妇救治工作,规范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全省妇女健康状况进一步改善,母婴保健服务逐步实现免费。

据了解,20,我省妇幼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有序推进。全省5.4万名农村牧区产妇获得人均500元的住院分娩补助。为18.8万名农村牧区妇女进行了宫颈癌和乳腺癌筛查,为筛查出的239名“两癌”确诊患者给予了每人1万元救助。为7万名孕妇提供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服务,对查出患者均采取母婴阻断医学措施。完成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8.2万人,为全省7万名育龄妇女免费发放补服叶酸。我省妇幼健康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通过全面推进妇幼健康优质服务示范工程,省、市(州)、县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建立,大力加强早孕建档、孕期检查、住院分娩、产后访视等全过程管理,全省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进一步提高,孕产妇死亡率呈下降趋势。年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90.57%,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7.29%,孕产妇死亡率较下降1.31%。

我省将针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出生人口增加,高龄孕产妇、高危孕产妇增加等因素发生孕产期并发症增多的新形势,进一步推动妇幼健康体系建设,加强高危孕产妇救治工作。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和使用统一的母子健康手册,有机整合孕前保健、孕期保健、住院分娩、儿童保健、儿童预防接种、计划生育服务内容,为妇女儿童提供系统、规范的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

篇5: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

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母婴保健工作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一)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本地区母婴保健工作发展规划,为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按国家规定设立母婴保健专项资金;

(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三)推行母婴保健保偿责任制,建立、健全母婴保健服务网络;

(四)采取有力措施,对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

(五)鼓励、支持母婴保健领域的教育和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及其他生殖健康适宜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母婴保健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民政、计划生育、财政、物价、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各级妇联、工会等组织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五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六条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展婚前健康教育和婚前卫生指导、咨询服务。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定的医疗保健机构,为公民提供婚前医学检查服务。

第七条 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置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室,配备常规检查和专科检查设备;

(二)设置婚前健康教育场所;

(三)有合格的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医师和主检医师。

第八条 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身份证明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项目按照《母婴保健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婚前医学检查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发现患有《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应当暂缓结婚和不宜生育疾病的,在医学检查证明上写明医学指导意见。

对婚前医学检查中不能确诊的,实行逐级转诊制度。

第十条 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对医学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本条例规定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

第十一条 医疗保健机构在边远山区可以开展巡回婚前保健服务。

第十二条 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经婚前医学检查认为应当暂缓结婚的,暂缓办理结婚登记;患严重遗传性疾病不宜生育的,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即可办理结婚登记。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为育龄妇女和孕妇、产妇提供保健服务:

(一)为育龄妇女提供孕育健康后代和防治遗传性疾病、地方病的医学意见;

(二)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

(三)为孕妇进行产前检查,建立孕产期保健手册;

(四)筛查高危孕妇并对其进行重点监护;

(五)做好消毒接生和产时、产后保健,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降低孕产妇、围产儿的发病率和死亡率;

(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服务内容。

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患有妊娠合并症或者严重并发症、孕前或者怀孕期间接触过致畸性物质等情况的孕妇,提供重点监护和指导。

第十五条 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产前诊断:

(一)出生过某种遗传病患儿或者夫妻一方为某种遗传病患者的;

(二)夫妻一方为染色体异常的;

(三)早孕阶段曾服用致畸药物或者有病毒感染史的致畸因素的;

(四)原因不明多次流产、死胎、死产的;

(五)年龄超过35岁的;

(六)医学上认为需要产前诊断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经产前诊断,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条例规定需要终止妊娠的,由医师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当事人应当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终止妊娠手术。

第十七条 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条例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结扎手术的,按照国家规定接受免费服务并享受休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 生育过严重缺陷儿或者一方属遗传性疾病可疑者的夫妻,准备妊娠前,应当到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医学检查和咨询。医疗保健机构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医学意见。对不宜妊娠的,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 提倡孕产妇住院分娩。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确有困难的,由持有合格证书的接生人员按照操作规程接生。

高危孕产妇应当到有监护条件的医院住院分娩。

第二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对所接生的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在家庭接生的新生儿,由接生人员报所在乡级医疗保健机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十一条 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孕产妇和婴儿死亡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并做好孕产妇和婴儿死亡原因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女职工孕前、孕期、产后和哺乳期保健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章 儿童保健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母乳喂养,并为儿童提供保健服务:

(一)提供科学育儿、母乳喂养和合理营养的指导;

(二)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工作;

(三)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对新生儿进行家庭访视;

(四)定期对儿童进行体格检查,并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

(五)依照计划免疫程序,按时为儿童进行预防接种;

(六)开展儿童口腔、眼睛、听力及心理保健服务;

(七)防治常见病、多发病和传染病;

(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儿童保健工作。

第二十五条 从事儿童保教和膳食工作的人员应当定期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体格检查,取得健康证明,患有传染病的,禁止从事儿童保教和膳食工作。

第五章 医学技术鉴定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其成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同级人民政府聘任。

鉴定委员会成员必须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设区的市和省级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检查或者诊断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鉴定委员会申请医学技术鉴定。鉴定委员会在接到当事人鉴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医学技术鉴定结论,将鉴定结论通知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核。

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或者申请复核时,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与鉴定有关的材料。

第二十九条 鉴定委员会进行医学技术鉴定时,必须由五名以上单数相关专业的成员参加,并实行回避制度。

医学技术鉴定的具体程序,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组织实施本地区母婴保健工作发展规划;

(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条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及其他生殖健康适宜技术并进行评价;

(四)对从事《母婴保健法》和本条例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五)对从事《母婴保健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同时将医疗保健机构的名单抄送婚姻登记机关;

(六)对从事《母婴保健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及家庭接生的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 《母婴保健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证、合格证和医学证明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专、兼职母婴保健监督员。

母婴保健监督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同级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并实行任期制。

母婴保健监督员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并可以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条例的行为提出处罚意见。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业务工作的监测和技术指导。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所承担的任务配备专职母婴保健业务人员并做好培训工作。

村应当逐步配备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的乡村医生,并合理解决其报酬。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用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医学认为确需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须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

第三十五条 未按《母婴保健法》和本条例规定取得专项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和施行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不得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家庭接生,不得出具《母婴保健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医学证明。

医疗保健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前款所列专项技术服务。

第三十六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果的;

(三)在推广、普及母婴保健先进实用技术和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三十八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第三十九条 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助产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所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母婴保健法》和本条例规定提供母婴保健服务的,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侮辱、威胁、殴打母婴保健工作人员和监督人员或者阻碍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保健机构是指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母婴保健相关业务的医疗机构。

第四十五条 母婴保健服务项目和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的收费标准以及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的减免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母婴保健两个阶段

婚前保健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1)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2)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

(3)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

(1)严重遗传性疾病;

(2)指定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

孕产期保健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 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 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

(2)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范围;

(3)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

(4)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根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女职工在 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外延长劳动时间。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并给予女职工充裕的产假和 产前假。女职工在 哺乳期内,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篇6:母婴店管理规章制度

店长:负责整个店面的营运管理、包括店面物品陈列、店面卫生、店面办公设备、店面产品及店面人员管理。

导购:负责顾客解说产品并促成成交,店面清洁和店面陈列。导购的直接上司是店长,故相关的店面技术及销售都必须服从店长的统一管理和安排。

1、店员的职业素质

爱岗敬业、严以律己、以诚待人、积极工作的心态、创造性思维、持续学习(不达标的一项3分)

2、店面人员的文明规范:着装整齐、大方得体、佩戴胸牌语言文明、行为规范、克以奉公、诚实待人、乐于奉献、实现价值(不达标的一项3分)

3、店面人员的仪容仪表:头发干净无异味、不飘然异色、不留怪发型;手无过多首饰、无染指甲;服装统一、要求干净、整齐、无掉扣开线处;站立上身稳定、双手安放两侧、不要背着双手也不要双手抱在胸前插入裤袋,身子不要测斜、坐姿端庄、不能翘二郎腿(不达标的一项3分)

4、所有员工早上必须9点上班、9:05由店长主持晨会、分工当天的工作安排、注意事项(没按时完成一项3分)

5、9:15打扫卫生、检查办公设备是否能正常运行(没按时完成的一项3分)

6、17:10开始写当天的工作日志、17:20开始整理店面、17:30下班(没按时完成的一项3分)

7、延时、拖拉、没有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扣分3分并根据公司损失尽心赔偿)

8、严守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无故缺岗(前一项3分、缺岗10分)

9、上班时间不干私活、不吃零食、不打瞌睡(每次考核一项3分)

10、严禁上班时间聚众聊天、无所事事、不得随意带来亲戚朋友走访。离岗超过十分钟以上到30分以内像预告通知、30分钟以上到3小时需向店长请假、半天以上到一天请假需向店长书面请假并由经理同意(每次考核一项3分)

11、同事之间团结奋进、不得相互排斥、造谣,不拉帮结对、分帮派(每次考核一项3分)

12、接待客户要热情、礼貌、积极、不卑不亢。(每次考核一项3分)

13、严禁当着客户发牢骚、对客户评头论足、指指点点、不得怠慢客户(每次考核一项3分)

备注:所有人员必须执行上述规定、违反一次扣除考核相关分、店长负责执行、经理助理进行监督、发现店长监督不善、扣除店长双倍考核分。所有罚款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篇7:母婴保健设计活动方案

一、积极开展健康教育

1、宣传内容:妇幼卫生、孕产妇保健知识、住院分娩好处、母婴安全、母乳喂养、计划生育、儿童保健、小儿四病防治。

2、宣教范围:育龄妇女,孕产妇及其亲属,儿童家长等,使健康教育知识普及到所有的妇女儿童。

二、孕产妇系统管理

目标任务:加强孕产妇的系统管理工作,坚持孕产妇死亡的报告制度,规范和加强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和死亡报告制度,定期开展孕产妇保健知识宣传活动。孕产妇保健管理率达98%以上,系统管理率达92%以上,住院分娩率达100%,高危孕产妇筛查到位,及时转诊,高危孕产妇管理率、高危住院分娩率达100%。

掌握本社区管理工作基本情况,建立管理登记,高危登记、出生登记、死亡登记,及时完成工作月报、季报及年报工作,开展好孕期保健服务。对孕妇进行系统管理,实行高危筛查,专案登记管理,认真填写好管理台账及健康档案,并及时录入系统,确保任务完成到位。

三、儿童系统管理

目标任务:7岁以下儿童管理率达90%以上,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达95%以上,掌握本社区儿童基本情况,建立管理登记台账、将体弱儿及时管理登记,进行体弱儿筛查和专案管理工作,按要求做好儿童系统管理工作,认真填写好儿管资料,并做好生长发育评价,及时建立儿童健康档案并录入系统。

四、妇幼重大项目工作

(1)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项目工作

目标任务: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分别达到80%以上。加大预防控制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知识的宣传力度,加强对育龄妇女、计划二胎和新婚生育人数健康宣教,通过婚前检查、孕期保健,特别是早孕时必须做到肝功、血常规、分泌物、传染病四项检测筛查,阳性孕妇尽早进行干预治疗,切实把预防控制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2)农村孕产妇分娩补助项目工作

目标任务: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率达到98%。

为进一步提高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有效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保障母婴安全,我社区将把农村孕产妇分娩补助工作落到实处,做到分娩前提前告知孕产妇,并填写办理好分娩补助卡。

(3)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

目标任务:辖区孕产妇叶酸服用率达到60%及以上、叶酸知晓率达到75%以上。

及时掌握辖区新婚、计划二胎等待孕人员,做好叶酸的发放、随

访及宣教工作,不断提高叶酸的服用依从率。

(4)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目标任务:辖区新生儿疾病筛查率达90%以上。

做好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宣传工作,让辖区孕产妇了解新生儿疾病筛查的重要性及阜康市政府全额拨款为阜康市孕产妇免费做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政策。

(5)“两癌”筛查项目工作

目标任务:“两癌”筛查率达100%。

配合我站工作人员做好两癌筛查的宣传工作,入户随访掌握辖区35岁-64岁妇女的健康状况,进行“两癌”知识宣教工作,逐步提高我区农村妇女自我保健意识和健康水平,做到早发现、早诊治,逐步降低两癌死亡率的目标。

篇8:母婴保健设计活动方案

一、积极开展健康教育

1、宣传内容:妇幼卫生,孕产妇保健知识。

住院分娩好处,母婴安全,母乳喂养,计划生育,更年期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小儿四病防治等。

2、宣教范围:孕龄妇女,更年期妇女,孕产妇及其亲属,儿童家长等,使健康教育知识普及到所有的妇女儿童。

二、孕产妇系统管理

管理目标:孕产妇保健管理率达95%经上,系统管理率达90%以上,住院分娩率达100%,高危孕产妇筛查到位,及时转诊,高危住院分娩率达100%。

掌握本社区管理工作基本情况,建立管理登记,高危登记、出生登记、死亡登记,及时完成保健季度报表,开展好孕期保健服务。对孕妇进行系统管理,实行高危筛查,专案登记管理,认真填写好管理工作,确保任务完成到位。

三、儿童系统管理

目标任务:7岁以下儿童管理率达90%以上,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达75%以上,并做好体弱儿童管理,配合区

保健站督促托幼机构老师进行健康检查。掌握本社区儿童基本情况,建立管理登记本,体弱儿童管理登记本、出生登记本、死亡登记本和7岁以下儿童工作报表,按要求做好儿童系统管理,进行体弱儿筛查和专案管理工作,认真填写好儿管资料,并做好生长发育评价。

篇9:母婴保健设计活动方案

1.加强领导,强化意识,提高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新生儿听力筛查质量。

2.加强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产后2--4天进行听力筛查,保证筛查质量,做到早筛查、早诊断、早干预。

3.继续建立健全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4.加强责任心,认真对待每一位听力筛查的新生儿,杜绝一切不良事故的发生。

5.因新生儿听力筛查需在安静睡眠状态下完成;有时一个要反复多次的筛查,造成家长堆积,等待时间过长,致使家长们烦躁不安、容易发生争执,影响我们的正常工作。所以急需给我们增加人员,更新我们的仪器设备。

母婴保健设计活动方案

篇10:母婴保健技术行政许可工作报告

一、行政许可事项

扬州市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认定

二、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第三十二、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三十五条;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办法》(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于4月30日施行)第三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对象

1、凡在扬州市区范围内开展助产技术、结扎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

2、凡在扬州市范围内开展婚前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符合扬州市城区区域卫生规划要求;

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获得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

3、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4、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

5、婚前医学检查由符合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建设标准的妇幼保健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承担。

6、开展母婴保健法规定的结扎、终止妊娠手术服务由符合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建设标准的县及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承担。

7、分别符合《江苏省婚前医学检查评审细则》、《扬州市结扎终止妊娠手术评审细则》、《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扬州市助产技术评审细则》等要求。

8、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终止妊娠和结扎手术的医师应具备国家认定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并具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外科临床经验,相应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从事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主检医师必须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2、从事助产技术人员应具备国家认定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并已相应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或助产士)资格;通过助产技术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有接生30例以上新生生儿的经历。

3、掌握相关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法律法规和技术的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及技术;

4、经过扬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相关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岗前培训、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合格者;从事助产技术人员须参加全省统一的理论考试合格后,并通过扬州市级助产技术实践技能考核。

5、从事助产技术服务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免予专业培训和考核:主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连续从事助产技术服务5年以上;三年内无医疗事故。

6、符合审批: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或者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

2、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文件;

3、相应技术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4、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规章制度。

(二)申请从事母婴保健技术的医护人员,应统一由其所在单位向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卫生窗口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或《江苏省助产技术服务免试资格审批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助理执业医师证书》或《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及复印件;

3、人员学历、职称证书及复印件;

4、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及考核合格证明(不包括助产技术免试对象);

5、申请从事助产技术服务人员还须有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接生30例以上经历的证明文件。

六、审批程序

1、申请者提交材料,办理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据。

2、材料符合规定要求,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执业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充材料通知书。

3、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基妇处负责对申请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派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评审小组,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评审,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审核合格者,及时颁发《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注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具体项目和机构的级别;经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机构。

4、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基妇处负责对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合格的决定。对合格者,应当及时颁发从事相应《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经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5、相关材料最后统一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卫生窗口领取。

七、收费标准

(一)工本费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含副本)10元;2、《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5元

(二)收费依据:苏财综139号

苏价费(1996)361号

八、办理期限:

申请人申请母婴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在提供全部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人申请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在提供全部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九、执业许可有效期限

开展母婴保健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3年。

十、校验制度

(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内实行年度校验制度。

(二)申请校验时间:各相关机构应当在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三)校验提交材料: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申请书》(一式叁份);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影印件及副本;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影印件;

4、相关母婴保健技术人员名单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书》影印件;

5、相关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年度工作总结。(四)校验程序:同上述审批程序。(五)校验期限:同上述办理期限。

(六)有效期满继续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本审批程序和办理期限向市行政服务审批中心卫生窗口重新申请延续;未申请延续的,对该许可予以注销。

十一、其他事项

1、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护人员三年有效期内应接受市或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或委托其他机构组织的相关技术继续教育,并不少于18学时。

2、批准开展的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变更机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必须到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申请变更服务许可项目,应当依照本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3、终止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遗失后,应当及时报告原发证机关,并自发现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补发证书的手续。未申请补办的,视为无证。

篇11:母婴保健技术行政许可工作报告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规范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准入,加强专项技术服务和证件管理,促进医疗保健机构依法提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近日,根据《保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关于做好母婴保健技术行政许可现状调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各卫生监督机构对所管辖的母婴保健技术行政许可现状进行调查。

经查,全市母婴保健技术行政许可依法开展工作卓有成效。一是依法审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事项。按照“谁受理,谁审批,谁把关,谁负责,谁监管”及“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级审批,分级管理。二是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程序审批,时限内审批,结果公示于各机构网站。

三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人员资质上报做到“四个统一”。即统一印发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机构、人员核发文件;统一提出相应的核发证件提交相关材料目录;统一在规定的法定时限内延续《许可证》、《合格证》,统一培训考核;四是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实行证件到期温馨提示、当场办结制、发放民情联系卡、开展网上邮件“直通车”等业务。

截止6月30日,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婚前医学检查42家、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0家、结扎手术70家、终止妊娠手术77家、助产技术89家。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婚前医学检查166人、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0人、结扎手术362人、终止妊娠手术376人、助产技术1177人。

全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婚前医学检查就诊67574人次、结扎手术262人次、终止妊娠手术19491人次、助产技术服务45158人次。

篇12:母婴保健法培训试题

一、单选题:每一道考试题下面有A、B、C、D、E五个备选答案请从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1、《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从何时正式实施(C)

A、1994年10月27日

B、1995年1月1日

C、1995年6月1日

D、1995年10月27日

2、下面哪点是《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立法的目的(A)

A、保障母亲和婴儿的健康

B、控制人口数量

C、提高出生人口质量

D、加强妇幼卫生管理

3、根据《母婴保健法》规定,下面哪项不正确(B)

A、除医学上确有需要外,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B、医师根据《母婴保健法》提出医学意见,当事人必须无条件执行

C、医师依法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结扎手术需经当事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D、有产妇死亡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结果有异议的,应在____日内向所在地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医学技术鉴定(C)

A、12

B、13

C、15

D、16

5、有关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哪项是错的(B)

A、公民和医疗保健机构均可以申请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

B、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结果不具备法律效力

C、对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也可以申请鉴定

D、县以上地方政府可以设立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

6、《出生医学证明》可以作为:(B)

A、出生人口血亲关系证明

B、出生人口申报户籍的依据

C、国籍证明文件

D、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据

7、《母婴保健法》规定孕产期保健不包括下列哪项内容(B)

篇13:母婴保健法培训试题

B、儿童预防接种

C、胎儿保健

D、孕产妇保健

8、从事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必需具有临床经验和______以上专业技术职务(B)

A、执业医师

B、主治医师

C、副主任医师

D、主任医师

9、《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有效期为:(C)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10、医疗保健机构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审批的机构:(A)

A、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B、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C、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D、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二、多选题:由一个题干和A、B、C、D、E五个备选答案组成,题干在前,选项在后要求考生从五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

1、《母婴保健法》中规定的孕妇患严重疾病是指:(ABCD )

A、妊娠合并严重的心、肝、肺、肾疾病和糖尿病

B、严重精神性疾病

C、严重的妊娠高血压综合症

D、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严重影响生育的其他疾病

E、法定的传染病

2、婚前卫生指导包括下列哪些内容( ABC)

A、生育知识

B、性卫生知识

C、遗传病知识

D、传染病知识

E、儿童保健知识

3、发现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产前诊断(ACDE )

A、羊水过多或过少

B、孕妇年龄超过30周岁

C、胎儿发育异常或胎儿可能有畸形

D、曾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的婴儿

E、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

4、《母婴保健法》中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具体是指( CE)

A、新生儿听力筛查

B、新生儿苯丙酮尿症筛查

C、甲状腺功能低下筛查

D、新生儿视力筛查

E、新生儿出生缺陷筛查

5、各级政府应当:( ABCDE)

A、采取措施,加强母婴保健事业发展

B、促进母婴保健事业发展

C、积极防治地方性高发疾病

D、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E、开展各类宣传教育活动

6、未取得相关资质,而从事母婴专业技术服务的人员,可给予何种处罚(AC )

A、责令停止

B、罚款处罚

C、警告

D、由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执业资格

E、处以下有期**或拘役

7、下列哪项是《母婴保健法》中所规定的胎儿严重缺陷是指:( ABCE)

A、无脑畸形、脑积水

B、脊柱裂、脑脊膜膨出等

C、内脏膨出或内脏外翻

D、缺少右耳廓

E、四肢短小畸形

8、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从事专项技术服务:(ABC )

A、出具各类证明无效

B、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予以警告或罚款等行政处罚

C、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故意伤害他人的,处10年以下有期**或者拘役

E、吊销其执业资格

9、《母婴保健法》规定孕产期保健包括以下哪些内容(ABCE )

A、母婴保健指导B、孕妇、产妇保健

B、胎儿保健 C、婚前保健 D、新生儿保健

10、根据《母婴保健法》相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BDE )

A、婚前保健服务包括: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婚前医学检查

B、婚前医学检查主要对严重遗传病、制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进行检查

C、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乡级医疗保健机构接受检查

D、经产前检查,发现或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进行产前诊断

E、医学技术鉴定实行回避制度

三、是非判断题:答题者判断该题所叙述的内容是对还是错

1、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 B)

A、对

B、错

2、有行为能力需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者,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B)

A、对

B、错

3、严禁使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A)

A、对

B、错

4、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产前诊断,必须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 B)

A、对

B、错

5、孕产期保健服务是指从怀孕开始至产后28天内为孕产妇及胎、婴儿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B )

A、对

B、错

四、填空题:

1、母婴保健工作实行以______为中心,保健和临床相结合,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的工作方针。

2、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的诊断。

3、孕产期保健服务指从怀孕开始至以后________内为孕妇及胎婴儿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

4、艾滋病传播途径有三种:(1)__________(2)_________( 3)__________。

5、胎儿的致畸敏感期指__________周。

6、防治小儿四病:是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小儿常见病,多发病进行防治。

7、新生儿常规访视,是对出生后____天、____天、____天、____天访视。

8、低出生体重和极低出生体重分别是指新生儿出生体重低于_____克和______克。

9、胎儿出生后______________________称为新生儿窒息。

填空题答案:

1、保健;面向群众;面向基层;预防为主

2、先天性缺陷;遗传性疾病

3、四十二天

4、性接触传播;血液传播;母婴传播

5、胚胎3~8周

6、小儿贫血;佝偻病;肺炎;腹泻

7、3天;7天;14天;28天

8、2500克;1500克

9、只有心跳而无呼吸者

篇14: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办法

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母婴保健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二)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咨询和指导。

(三)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

(四)助产技术。

(五)计划生育技术。

(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技术。

(七)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

(八)围产期保健。

(九)婴幼儿保健。

(十)母婴主要疾病预防与干预。

(十一)有关优生优育、不孕不育的其他生殖健康服务。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母婴保健工作的领导,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经济、技术和物质条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教育、科技、食品药品监管、价格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母婴保健的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团体应当协助做好母婴保健工作。母婴保健领域的行业协会应当发挥信息交流、诉求反映、服务咨询和行业自律作用。

第六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单位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

(三)在研究推广母婴保健先进实用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知识和宣传教育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二章、婚前医学检查

第七条、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到经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前款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由省和设区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婚前医学检查必要性的宣传。

第八条、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婚前医学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并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

第九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样式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应当列明是否发现下列疾病:

(一)在传染期内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传染病。

(二)在发病期内的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三)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

(四)其他与婚育有关的重要器官和生殖系统疾病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

发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双方当事人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以及采取相应医学措施的建议。

第十条、对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由原婚前医学检查机构转诊至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诊断。

第三章、围产期保健

第十一条、围产期保健主要内容包括:优生优育指导、孕前保健、孕期保健、分娩期保健、产褥期保健、产后康复以及影响妇女健康的主要疾病预防与干预。

第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准备妊娠的夫妇提供优生优育指导、孕前保健,包括健康教育与咨询、孕前医学检查和优生筛查、健康状况评估和健康指导等。

第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怀孕的'妇女提供孕期保健,包括建立孕产期保健册(卡),提供产前检查、产前筛查或者产前诊断、高危孕妇筛查及管理、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诊治服务,提供心理、营养和卫生指导等。在整个妊娠期间至少提供五次产前检查。

第十四条、实行住院分娩制度。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限价收费和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引导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限价收费标准和住院分娩补助标准,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分娩期保健,包括对产妇和胎儿进行全产程监护、安全助产以及对新生儿进行评估和处理,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保障母婴安全,并做好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监测工作。

第十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产妇提供产褥期保健和产后康复服务,对产妇进行健康评估,开展母乳喂养、产后营养、心理、卫生及避孕指导,根据产妇需求提供约定的产后康复服务及指导等。

第十六条、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医疗、保健机构免费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筛查服务。

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医疗、保健机构免费为农村和城市低保适龄妇女进行宫颈癌检查。

第十七条、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性疾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鉴定。

第十八条、取得执业资格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精子库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执业范围内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精子库技术服务,健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技术服务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禁止非法进行性别选择,禁止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禁止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

第十九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女职工孕产期保健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监督用人单位依法履行维护女职工健康权益的义务。

第四章、婴幼儿保健

第二十条、婴幼儿保健主要内容包括新生儿保健、零岁至六岁儿童健康管理和残疾筛查、托儿所和幼儿园儿童卫生保健以及影响婴幼儿身心健康的常见病、多发病和重大疾病防治。

第二十一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新生儿先天性、遗传性代谢病筛查,做好诊断、治疗和随访。

篇15:母婴保健法培训试题课件

一、单选题:每一道考试题下面有A、B、C、D、E五个备选答案请从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1、《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从何时正式实施(C )

A.1994年10月27日 B.1995年1月1日

C.1995年6月1日 D.1995年10月27日

2、下面哪点是《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立法的目的( A)

A.保障母亲和婴儿的健康 B.控制人口数量

C.提高出生人口质量 D.加强妇幼卫生管理

3、根据《母婴保健法》规定,下面哪项不正确( B)

A.除医学上确有需要外,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B.医师根据《母婴保健法》提出医学意见,当事人必须无条件执行

C.医师依法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结扎手术需经当事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D.有产妇死亡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结果有异议的,应在______日内向所在地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医学技术鉴定( C)

A.12 B.13 C.15 D.16

5、有关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哪项是错的( B)

A.公民和医疗保健机构均可以申请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

B.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结果不具备法律效力

C.对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也可以申请鉴定

D.县以上地方政府可以设立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

6、《出生医学证明》可以作为:( B)

A.出生人口血亲关系证明 B、出生人口申报户籍的依据

C.国籍证明文件 D、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据

7、《母婴保健法》规定孕产期保健不包括下列哪项内容(B )

A.母婴保健指导B、儿童预防接种 C.胎儿保健D、孕产妇保健

8、从事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必需具有临床经验和______以上专业技术职务(B )

A.执业医师 B.主治医师 C.副主任医师 D.主任医师

9、《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有效期为:( C)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10、医疗保健机构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审批的机构:( A)

A.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B、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C.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D、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二、X型题:由一个题干和A、B、C、D、E五个备选答案组成,题干在前,选项在后要求考生从五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

1、《母婴保健法》中规定的孕妇患严重疾病是指:(ABCD )

A.妊娠合并严重的心、肝、肺、肾疾病和糖尿病 B.严重精神性疾病

C.严重的妊娠高血压综合症 D.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严重影响生育的其他疾病 E.法定的传染病

2、婚前卫生指导包括下列哪些内容( ABC)

A.生育知识 B.性卫生知识 C.遗传病知识 D.传染病知识 E.儿童保健知识

3、发现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产前诊断(ACDE )

A.羊水过多或过少 B.孕妇年龄超过30周岁 C.胎儿发育异常或胎儿可能有畸形

D.曾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的`婴儿 E.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

4、《母婴保健法》中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具体是指( CE)

A.新生儿听力筛查 B.新生儿苯丙酮尿症筛查 C.甲状腺功能低下筛查

D.新生儿视力筛查 E.新生儿出生缺陷筛查

5、各级政府应当:( ABCDE)

A.采取措施,加强母婴保健事业发展 B.促进母婴保健事业发展

C.积极防治地方性高发疾病 D.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E.开展各类宣传教育活动

6、未取得相关资质,而从事母婴专业技术服务的人员,可给予何种处罚(AC )

A.责令停止 B.罚款处罚 C.警告

D.由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执业资格 E.处10年以下有期**或拘役

7、下列哪项是《母婴保健法》中所规定的胎儿严重缺陷是指:( ABCE)

A.无脑畸形、脑积水 B.脊柱裂、脑脊膜膨出等 C.内脏膨出或内脏外翻

D.缺少右耳廓 E.四肢短小畸形

8、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从事专项技术服务:(ABC )

A.出具各类证明无效 B.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予以警告或罚款等行政处罚

C.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故意伤害他人的,处10年以下有期**或者拘役 E.吊销其执业资格

9、《母婴保健法》规定孕产期保健包括以下哪些内容(ABCE )

A.母婴保健指导B、孕妇、产妇保健 B.胎儿保健 C.婚前保健 D.新生儿保健

10、根据《母婴保健法》相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BDE )

A.婚前保健服务包括: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婚前医学检查

B.婚前医学检查主要对严重遗传病、制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进行检查

C.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乡级医疗保健机构接受检查

D.经产前检查,发现或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进行产前诊断 E.医学技术鉴定实行回避制度

三、是非判断题:答题者判断该题所叙述的内容是对还是错

1、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 B)

A.对 B.错

2、有行为能力需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者,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B)

A.对 B.错

3、严禁使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A)

A.对 B.错

4、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产前诊断,必须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 B)

A.对 B.错

5、孕产期保健服务是指从怀孕开始至产后28天内为孕产妇及胎、婴儿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

(B )

A.对 B.错

四、填空题:

1、母婴保健工作实行以______为中心,保健和临床相结合,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的工作方针。

母婴保健法

2、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的诊断。

3、孕产期保健服务指从怀孕开始至以后________内为孕妇及胎婴儿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

4、艾滋病传播途径有三种:(1)__________(2)_________( 3)__________。

5、胎儿的致畸敏感期指__________周。

6、防治小儿四病:是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小儿常见病,多发病进行防治。

7、新生儿常规访视,是对出生后____天、____天、____天、____天访视。

8、低出生体重和极低出生体重分别是指新生儿出生体重低于_____克和______克。

9、胎儿出生后______________________称为新生儿窒息。

填空题答案:

1、保健;面向群众;面向基层;预防为主

2、先天性缺陷;遗传性疾病

3、四十二天

4、性接触传播;血液传播;母婴传播

5、胚胎3~8周

6、小儿贫血;佝偻病;肺炎;腹泻

7、3天;7天;14天;28天

8、2500克;1500克

9、只有心跳而无呼吸者

母婴保健技术各项规章制度

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

县妇幼卫生的工作计划

容城县妇幼卫生工作实施方案

妇幼保健院实习心得

妇产科医生个人工作总结精选

妇幼卫生工作总结

爱婴医院宣传标语

妇产科医生个人的工作总结

妇产科医生个人年度工作总结

有关母婴保健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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