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时间规定(共8篇)由网友“今天你脱非了么”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后的上班时间规定,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1:上班时间规定
上班时间规定
国家并未规定上下班时间,只规定了工时:具体如下:《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等规定:
(1)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以上工时制度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内,具体某一天、某一周等的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等,但是,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周期内,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3)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它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工作时间规定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职工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3/25)
第一条 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事业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劳动部、人事部制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5月1日起施行。
《劳动部贯彻的实施办法》(1995/3/25)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 以下简称《规定》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的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 以下统称职工 ) .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实行这一工时制度,应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不减少职工的收入。
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 40 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并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执行。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有下列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限制:
( 一 )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 二 )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 三 ) 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 四 ) 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第八条 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延长工作时间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职工支付工资报酬或安排补休。
第九条 企业根据所在地的供电、供水和交通等实际情况,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规定》实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规定》和本办法及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步骤,并报劳动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与《规定》同时实施。从 199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每周 40 小时工时制度有困难的企业,可以延期实行,但最迟应当于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在本办法施行前劳动部、人事部于 1994 年 2 月 8 日共同颁发的《 (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 的实施办法》继续有效。
篇2:上班时间规定通知
各居委、社区居民:
根据市政府关于“全市通办”工作要求,自03月01日起,新泾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工作时间调整如下:
工作日:08:30~16:30
(中午大厅部分业务对外服务)
双休日及国定假日:08:30~11:30
特此通知,望相互转告!
咨询电话:52160606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泉口路66号
篇3:上班时间规定通知
乐然指上音乐教室将于203月1日(周四)起,调整上班时间为:
周一至周五:15:00至21:00(练琴)
周六及周日: 9:00至18:00(上课)
请各位家长及同学注意教室的.上班时间,合理安排练琴及上课。需要请假或调课的同学请提前通知任课老师或教务老师。
篇4:上班时间规定通知
根据《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作息时间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工作情况,现将市中医医院出诊时间调整如下:
上午 8:10—11:30
下午 13:00—16:00
周一至周六上午为工作日,望广大患者周知。给您就诊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篇5:上班时间规定通知
“五一”假期马上到来,根据国家201X年劳动节放假安排,结合咱们公司实际工作情况,现将放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XX年劳动节国家法定假日一天,五月休息日为:考勤周期内正常休息日+1天法定节假日;
二、请各部门妥善安排假期,如有跨月调休,请务必在OA系统提交调休申请,以便考勤计算;
三、放假期间,各部门管理层按调休计划轮流在岗,并保持电话24小时畅通;
四、自五月一日起,正式调整工作时间:
上午 8:30-12:00
下午 13:30-18:00
五、五一节后开始穿夏制工装。
篇6:劳动法怎么规定上班时间
劳动法上班时间规定几个小时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上班时间发病算工伤吗?
上班时间,分为正常上班时间和加班时间。员工是在正常上班时间发病亦或是在加班时间发病,所能享受的待遇并不尽相同。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工作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外在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通常情况下,我们看员工受伤或发病是否属于工伤,应看其是否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而受到伤害,即工伤的认定应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关于认定工伤的三个要件。
相关知识:员工写病假条的格式要求
1.居中写标题“病假条”,这是所有应用文的通用要求;
2.顶格写称谓,即向谁病假,注意应加上其职务,以示尊重;
3.第二行空两格开始写正文;
4.写明病假原由,这个地方要实事求是,否则后果自负;
5.病假起止时间,这个非常重要,必须写明确;
6.假期所去方向,联系方式(能第一时间联系上你的联系方式),联系人;
7.祝福对方,这个是所有公文里表示对对方的友好;
8.最后加上病假习惯用语“病批准”、“病予批准”等;
9.病假人签名;
10.你写病假条的时间。
劳动法关于加班规定具体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加班的问题的处理需要自己结合实际进行一定的分析,否则问题的解决就会失去积极的现实意义,但是最为重要的还是需要自己按照有关的条例与所属的企业进行协商,进而确保自己的利益不会遭受侵犯,即使会存在一些无法避免的争端,自己也要直接面对。
篇7:公司员工上班时间的管理规定
公司员工上班时间的管理规定
公司员工上班时间的管理规定
为了完善公司管理制度,维护公司良好形象,提高员工的自觉性,现制定办公室上班时间管理规定:
一、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作息时间。
二、办公室卫生必须时刻保持干净,不留死角,形成制度,坚持长久。
三、上班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在上班时间登录私人聊天工具进行聊天,不在上班时间玩网络游戏、开视频、逛网页、不嬉笑打闹等一系列的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前两次将给予警告处理,连续超过三次者将予以罚款,且每次罚款20元。(注:罚款均为现场收取)
四、上班期间衣着应整洁大方得体,不得穿奇装异服,不化浓妆,不带繁琐首饰,不许穿拖鞋上班。
五、来客接待要热情大方,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不透露公司任何机密。
希望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自觉遵守以上相关规定,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工作,努力打造一个有活力,有朝气的工作团队。
篇8:上班时间严重超过劳动法规定的时间
你好!我是湖南某公司的员工,我们的工作性质是电话销售,每天上班时间是上午八点半到晚上九点半以后,中午十二点到一点有一小时时间吃饭,下午五点到六点也有一小时时间来吃饭。周五是从早上八点半上到下午五点下班,周六休息周日下午一点有药开始上班上到晚上九点半。偶尔周末也会加班,我们的工资是1500的底薪 提成,不包吃,不包住,中餐在公司吃,但要扣钱。每天这么长时间上班,中午还不可以睡午觉,一天下来人已疲惫不堪,这份工作我很喜欢,就是上班时间有点受不了,我就想咨询下老师:由于工作的特殊性,这样的上班时间,是不是在劳动法的允许范围之内?希望老师能够帮帮我。。。。
[上班时间严重超过劳动法规定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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