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学生评比条件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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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学生评比条件和办法

篇1:优秀学生评比条件和办法

优秀学生评比条件和办法

一、优秀生的条件:

1、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集体,能为学校添光彩。

(2)团结同学,助人为乐,工作认真负责,自觉履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文明学生》的要求。

(3)学习目的性明确,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优秀。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达标成绩在良好级以上。

2、选备条件:

(1)在体育、书法、绘画、歌舞、器乐等方面有一技之长,并取得一定成绩。

(2)工作出色,成绩显著,有很强管理能力的学生干部。

(3)一学年中, 在学校或其他单位组织的某项活动中,取得过奖励和荣誉。

(4)有其他突出表现的`。

二、评比办法:

1、推荐的优秀学生必须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具备选备条件条者。

2、每班推荐优秀学生名额为班级总数的10%左右。

3、优秀学生由班主任征得任课老师和同学意见的基础上向学校推荐,学校审核后确定。

三、表彰奖励:

优秀学生在本学期结束后集中表彰,发给奖状和奖品.

篇2:优秀班级评比办法

优秀班级评比办法

为加强班级管理,进一步促进良好的班风、学风、校风的形成,全面提高学生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比项目(满分100分)

计划总结(5分)、组织建设(6分)、班级文化(10分)、班队活动(12分)、财产管理(10分)、安全纪律(11分)、清洁卫生(5分)、集会两操(5分)、好人好事(2分)、班级综合成绩(34分)

二、评比细则

1、计划总结:开学一周内制订切实可行的`班队工作计划,按时上交。(2、5分)期末按时上交班级工作实录、工作总结等有关材料。(2、5分)不交无分,迟交一周减1 分。(看资料)

2、组织建设:班(队)委会配置完整(2分),定期召开班(队)干部会议,每学期不少于4次且有记录(4分)。班(队)委配备不全减0、5分,每学期少于4次班(队)干部会议减0、5分。(看资料)

3、班级文化:教室布置整洁大方、有特色(10分)。教室美化上除黑板报外基本无布置减5分。(检查)

4、班队活动:按计划组织开展班队活动(5分),主题班(队)会每月不少于一次且有资料可查(5分),按学校要求及时开展活动(2)。没按计划开展班(队)活动,少一次减1 分,主题班(队)会少一次减1分,对学校组织开展的应当参与的活动,少参加一次减1分。(查资料与访问)

5、安全纪律:经常开展安全教育、纪律教育且有记录(3分)。养成教育常抓不懈且有资料可查(2分)。在教室、走廊、操场上无疯跑追逐现象(2分),无爬栏杆、围墙、树木、门窗现象(2分),上课期间无私自出校园现象(2分)。在教室、走廊追逐每人次减0.5分,在操场上疯跑追打每人次减0.5分,攀爬栏杆、树木、雕塑、围墙每人次减0.5分,校园内骂人每人次减0.5分,上课期间私自跑出校门每人次减0.5分,放学时队伍混乱或不站队每次减0.5分。(查检查记录)

6、财产管理:门、窗、桌椅无人为损坏现象(5分),放学后关好门、窗、电灯(5分)。门、窗、桌椅人为损坏,不及时报告且找不到损坏者,视情况减1―5分,放学后不关门每次减0.5分,不关窗每次减0.5分,不关灯每次减0.5分。(看检查记录)

7、清洁卫生:每天少先队检查卫生,95%得分为满分者(3分),卫生防病教育抓得实且有资料可查(2分)。教室不干净每次减0.25分,卫生区不干净每次减0.25分, 卫生防病教育不落实, 视情况减0、5―1分。(看检查记录)

8、集会两操:升旗、集会秩序好,纪律严,声音整齐洪亮(2分),出操及时,做操规范(2分),眼保健操做得及时规范(1分)。升旗与集会队伍秩序混乱每次减1 分,做操懒散每次减0.5分。(看检查记录)

9、好人好事:一般情况下有记载,可酌情加分,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有较大影响的好人好事,学校专项表彰并加1分。(看记录)

10、班级综合成绩按名次计分,此项36分。

加分项:

1.得奖情况加分,旗级一、二、三等奖每人次分别记2、1.8、1.6分,总校级1.5、1.3、1.1分,学校级1分。

篇3:中学积极分子评比条件

中学积极分子评比条件

一、 热爱祖国,热爱党,热爱集体,乐意为学生服务。

二、 自觉遵守《中学生守则》和执行《规范》。

三、 要求进步,学习努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四、 各学科学期成绩均在良好分以上,成绩进步幅度较大的,体育学期成绩和其他学科学期成绩为及格。

五、 评语等第在良以上。

六、 年级教师会通过。

篇4:学生日常行为习惯评比办法

学生日常行为习惯评比办法

学生日常行为习惯评比办法

以加强学生的基本道德教育和基础文明行为的训练目的,加强监督,使学生提高思想道德品质素质,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特制定《高露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评分细则》,旨在通过严格的、规范的评比检查,使学生们把养成良好的习惯转化为自觉的行为。

一、检查时间:

每天从早晨7:30至下午4:00定时检查与抽查相结合。

二、检查方式:

由学校指导值日学生负责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检查评比,每天公布检查成绩,每周小结,每月总结。每天学校将发现的问题或检查的情况及时反馈给各班主任,并纳入当日班级考核。

三、检查内容及细则:

(一) 晨检(周一升旗):(满分20分)

1.检查时间:上午7:45--8:00。

2.检查细则:

(1)卫生状况(5分)。要求:黑板干净,讲桌上物品摆放整齐,学生课桌摆放整齐,地面干净、卫生,垃圾桶及扫把摆放整齐。

(2)班主任到岗情况(5分)。要求:班主任7:45或8:00之前到班,晨检时检查学生仪表,总结前一天班内情况,提示当天班内工作,表扬好人好事。对班主任到岗后委派值日学生干部管理班级并且效果好的,按符合班主任到岗要求对待。

(3)早自习纪律情况(5分)。要求:教室内书声浓厚,不下位走动,不说笑,不吃东西。早餐在7:45之前吃好,就餐时抓紧时间,不在校园内随意走动。

(4)学生出勤情况(5分)。要求:学生不迟到,不无故缺勤。班主任要知道学生缺勤的原因,特殊情况及时上报学校。

(5)升旗(15分)。()要求:班主任老师到岗到位,全班学生在规定时间集合完毕,全班学生穿着整洁,队伍整齐,无打逗说话现象,唱国歌声音洪亮,退场队伍整齐,口号响亮。

(6)标志(5分)要求:少先队员每天要佩戴红领巾。违规者每生每次扣0.5分。

(二)卫生:(满分30分)

1.检查时间:全校大扫除后及平时抽查

2.检查细则:

(1)公区大扫除检查(20分)。要求:各班每天早自习安排适当人数打扫公区卫生,其余同学必须在教室认真搞好早自习。公区卫生区未打扫或未打扫干净存在卫生死角的视情况扣分,如多次提醒没有改进的加重扣分。各班如有乱扔垃圾影响公区卫生的,除要求清扫干净外每人次扣0.5分。

(2)班级卫生检查(10分)。要求:教室环境布置规范得体,桌椅整齐,课前黑板擦净,讲桌上物品摆放整齐,地面无纸屑,桌面无修正液痕迹或字迹,公物保护良好,墙面无污迹。

(三)两操:(满分15分)

1.检查时间:上午第二节课间、第四节课

2.检查细则:

课间操(10分)。要求:班主任老师到岗到位,全班学生出勤(班主任说明请假学生原因),全班学生穿着整洁,在规定时间内集合完毕,队伍整齐,做操动作规范、有力,做操或听讲话时无打逗说话现象,退场队伍整齐,口号响亮。

眼保健操(5分)要求:全班安静,无下位、无吵闹,动作符合规范。

(四)纪律:(满分30分)

1.检查时间:不定时抽查

2.检查细则:

要求:午自习或午睡:教室内安静,无讲话、走动现象,学生无缺席、学习自觉认真或遵守午睡纪律。课间活动:1、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随意外出,更不得攀爬围墙,违者每人次扣0.5分。2、不在校园内追逐、打闹、大声喧哗,保持校园内课间安静。违规者每生每次扣0.5分。3、不准往窗外、室内乱扔东西、吐唾沫等。违规者每生每次扣1分。4、课间时间玩文明游戏,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等;不攀爬篮球架及护栏;不折树枝,爱护校园花草树木,不在草坪内玩耍,不践踏草坪;不动树坑内的鹅卵石、不得到黄泥土多的地方玩耍等。违规者每生每次扣0.5分。爱护公物:1、爱护学校所有公共设施,仔细使用卫生工具。违规者每生每次扣0.5分。2、对于桌椅门窗等公共设施,不能用小刀刻或者乱涂乱画,更不能损坏。违规者视情节每生每次扣0.5--10分。3、爱护学校墙壁,不随手涂写。违规者每生每次扣0.5分。

注:损坏公物视情节严重将给与扣分、通报批评、记过等处分,而且要赔偿。

(五)静校:(满分5分)

1.检查时间:每天下午放学后半个小时内。

2.检查细则:

(1)卫生情况(2分)。要求:教室内桌椅整齐,讲桌上物品摆放整齐,讲桌里物品整齐,地面已扫净并过水,卫生用具摆放整齐。

(2)公物安全检查情况(2分)。要求:电灯关好,窗户关好,门锁好。

(3)学生离校情况(1分)。要求:学生离开教室,不在操场上活动,不在校内逗留。

四、扣分与加分:

以上五项检查均以《中小学学生一日常规》为准,对屡次违反学校规范的学生取消评优资格。对于积极参加学校公益活动,表现出色,有突出作为的班级或个人,经学校认定可在该班月平均分中加5至10分。

五、奖励:

每周计算各班平均分,公布结果,每月汇总各班平均分并以此为依据由学校给予奖励。检查结果纳入学校班级考核,作为评选优秀班集体和班主任的重要依据之一,表现突出的学生个人优先参评三好学生。

篇5:中学田径运动会团体道德风尚奖评比条件及办法活动方案

中学田径运动会团体道德风尚奖评比条件及办法活动方案

一、评选范围:

凡参加学校田径运动会的各代表队,以班级为单位参加评选。

二、评分标准及要求:

评选实行百分制,考评项目为入场式闭幕式、会场组织情况、运动员文明参赛情况、竞赛团体总成绩、新闻宣传五项工作。

(一)入场式和闭幕式(40%)

1、入场着装整齐程度 10分

2、入场式人员的精神面貌及动作整齐程度 10分

3、入场式整体效果 10分

4、闭幕式整体效果 10分

(二)会场组织情况(20%)

1、各班非运动员积极参与运动会,观看比赛服从指挥,文明助威;凡有影响正常比赛秩序的事件发生,一经组委会确认,取消相关班级参评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资格; 10分

2、各班大本营卫生状况好,公共财物保管良好,每天赛程结束时评分。10分分

(三)运动员文明参赛情况(10%)

各班级运动员在参赛过程中应尊重裁判,尊重比赛对手,不得冒名顶替,弄虚作假,凡运动员有以下行为的`,一经组委会查实,取消所在班级体育道德风尚奖的参评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不服从裁判员的判决;有侮辱裁判的言行;冒名顶替弄虚作假者。 10分

(四)竞赛团体总成绩(10%)

竞赛团体总分位列前三名的班级不列入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第四至八名分别计为10分、8分、6分、4分、2分。

(五)新闻宣传(20%)

由新闻报道组长审核后选择播报(稿纸由政教处统一提供),按照审核通过篇数计分,总篇数第一、二名20分,第三、四、五名16分,第六、七、八名12分;总篇数少于20篇不计分;若发现有重复稿、抄袭稿,每次扣1分。

三、评选名额:

在高一、高二、高三三个级段中各评选一个“体育道德风尚奖”。

四、评选办法:

由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小组根据评选条件和各班综合表现评分,报组委会审核批准。

五、表彰奖励:

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班级,由大会组委会发给荣誉锦旗。

篇6:公路养护目标评比检查办法

公路养护目标评比检查办法

承德市公路养护与管理 工作思路、目标、重点与检查评比办法       为了贯彻全市交通工作会议、全省公路管理工作会议和全市机关效能建设会议精神,加强管理,明确目标,落实责任,促进20我市养护管理工作目标的全面完成,根据我市养护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年公路管理工作思路、目标、重点与检查评比办法。     一、2005年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指导思想 2005年,全市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确定为: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交通部“32”字公路工作方针和省市交通工作会议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强化“以人为本”的养护服务理念,弘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以迎接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检查和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深化改革,加强管理,狠抓落实,继续以积极的、有所作为的精神状态,努力把各项工作往深里做、往实里做,稳步提高路网的通行能力和养护服务水平,实现公路养护事业的和谐、快速、可持续发展。 二、2005年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思路 概括为“把握一个主题、公开一个承诺、突出两个重点、开展两项活动、抓好三项工程、强化三个监督、采取三项措施、做好六项工作、执行六项制度”,使全市干线公路达到“舒、畅、洁、绿、美、安”的标准。 把握一个主题―扎实开展“奉献在交通――党员在线”主题活动,做到文明执法、文明服务,全力塑造养护系统良好形象,推动全市养护工作再上新台阶。勇夺112线56.84KM“优质大修工程”称号,选树20名“优秀公路卫士”;创建“十佳养路工”、“十佳养护中心”;推出10个养护和管理党员示范岗,办成20件让群众满意的养护与管理的实事。 公开一个承诺。5月底前要向社会进行公开承诺,并在新闻媒体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承诺的主要内容如下:     1、确保重点旅游干线公路及市区出口路常年无坑槽,其它干线公路常年基本无坑槽。     2、加大公路养护和公路绿化美化力度,完成公路大中修工程123.6公里,工程优良率达到95%以上。实施红花绿叶工程244.5公里,完成新植路树210.6公里。     3、强化“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文明执法,文明服务,公路路政无“三乱”发生。     4、路政许可坚持便民原则,每十天集中受理一次,一般情况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特殊情况三十日内办结。不予许可的十日内书面答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5、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运输鲜活产品“绿色通道”政策,确保“绿色通道”安全畅通。     6、发生公路水毁,及时组织抢修,一般水毁抢修不断交,较大水毁3日内粗通。。 7、公路大中修工程施工原则上不断交,确需断交施工时,设齐标志标牌,提供绕行路线或便道,并提前在省级报刊上向社会公告。 行风建设监督举报电话为:2026941 突出两个重点。一是抓好行风建设,确保实现“争一保二”目标。二是抓好大中修工程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 开展两项活动。一是干线公路安全畅通活动。重点是解决好路阻路障、险方险段及危桥、标志标线、集贸市场、坑槽及其他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病害等问题。二是中小修工程质量年活动。重点是解决中小修工程中工艺设备落后、机械不配套、不按规范施工、不讲科学不讲技术、人员综合素质低等问题,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修质量差、前边修后边坏的问题,全面提高中小修工程质量。 抓好三项工程。即红花绿叶工程、安保工程和廉政建设工程。红花绿叶工程建设的核心是效果,重点是如何再创新和提高。安保工程的重点是强调“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廉政建设的重点是制度建设,以制度约束人,建设廉政高效的职工队伍和服务型机关。     强化三个监督     1、强化社会监督。聘请监督员不少于50名,其中人大政协代表30名,服务对象10名,参评单位5名,新闻纪检5名。要经常召开监督员会议,征求意见,改进工作。     2、强化群众监督。公开举报电话,安排专人接听,在显著位置设置征求意见箱。对群众反映出来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限期解决。做到条条有记录,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3、强化内部监督。加大稽查力度,对超限检查站、流动检查站、路政人员执法流程(敬礼-文明用语-出示《行政执法证》-陈述违章-现场勘察-填写文书-文明用语)、有无乱收费、收费不开票等行为进行不定期检查。以暗查为主,问题严重的,给予严肃处理并通报全市。市支队对各大队的暗查每月不少于3次。各路政大队也要及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防止公路路政“三乱”现象发生。     采取三项措施     1、制定和实施“六条”禁令,要求养护管理和路政人员必须遵照执行,违者给予纪律处分。颁发倡议书,倡议路政人员助人为乐,服务人民,扶危济困,奉献爱心,遵纪守法,见义勇为,语言文明,行为规范。特别是工作期间不饮酒做为一件大事抓,如发现工作期间饮酒,立即清除执法队伍。     2、路政队伍建设实施末位淘汰制度。各单位要在年终对路政执法人员的业务技能、执法情况、群众投诉等全年工作进行综合评议,对末位人员予以淘汰。严格执行违规离岗,违纪待岗,投诉待岗制度。     3、路政审批事项实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度,方便车主和群众。 做好六项工作 1、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载体,营造行风建设的良好氛围。按照“报纸有文字、广播有声音、电视有画面、路边有标语”的要求,充分利用公路自身优势,通过设立咨询台、印发宣传材料、出动宣传车和在公路两侧刷写、悬挂标语,设立宣传牌、公示牌等形式,做好向大众和社会的宣传工作,展示公路形象。 2、在全市公路养护和路政执法人员中开展“四三二一”工程活动。“四”即爱心相教、热心相助、诚心相待、细心办事;“三”即各养护中心、路政中队和路政执法车辆上路执行任务时要配备“三箱”(工具箱、急救箱、征求意见箱);“二”即公路管理和路政执法人员向车主发放“二卡”(承诺卡、便民卡);“一”即全体路政执法人员开展一次全市性队伍比赛和路政执法知识竞赛。 3、开展“行万里路、进万家门、听万民声、访万民意”活动,各县行程不少于1000公里,走访人次不少于1000人次。市处行程不少于5000公里,走访人次不少于500人。 4、积极参加电台举办“阳光热线”投诉活动。 5、在全体党员中开展“一岗双责,爱心双助”活动。大力宣传和塑造新的时代精神,宣传行风建设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营造“讲正气、树新风”的良好氛围。 6、在市区范围内组织两次以上“阳光活动”,在每个县开展一次“阳光活动”。 执行六项制度 在路政执法工作中全面执行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廉政建设制度、《河北省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管理办法》、省交通厅颁发的“八不准、三注意”,并将上述制度全部上墙,向社会公示。

篇7:公司共青团工作竞赛评比办法

目标

分类

目标考核

项    目

目  标  考  核  内  容

目标考核

依   据

得分

自评分

实得分

一、思想教育及宣传工作

1、组织团青学习邓小平理论、党的十六大精神。

记录

6分

2、加大团组织调研力度,团组织负责人每年要撰写一篇专业性调研论文。

记录

3、团组织负责人每年在地级以上报刊发表反映共青团工作的`稿件一篇。

测评

二、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

4、青年文明号各项制度健全,工作有成效。

记录

15分

5、创建青年文明号基础工作扎实、有成效。

记录

三、青年志愿者活动

6、进一步完善本单位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的各项建设,并正常开展工作。

记录

8分

7、组织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每年达4次以上。

记录

四、青年文化园活动

8、开展本单位健康向上、影响大、效果好,具有教育意义的活动。

记录

8分

人才杯

一、青年岗位能手活动

9、有本单位岗位能手档案。

记录

8分

10、会同有关部门举办技术比武和岗位练兵活动,每年至少一次。

记录

二、创新创效活动

11、开展“QC”、“五小”科技活动,青工参与率达到80%以上。

记录

15分

12、创新创效活动有组织机构,有措施。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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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我系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严格要求、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积极参加各项政治活动; ??2.热爱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良; ??3.自觉遵守法纪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原则,敢于同不良现象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4.具有良好的文明习惯和道德修养,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劳动,关心集体; ??5.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坚持体育锻炼,身体健康; ??6.优秀学生干部除上述条件外,还应积极承担学生工作,配合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开展各种有益的活动,在树立良好班风中成绩显著,

??第三条 受违纪处分者一年内不得评定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第四条 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按以下办法进行: ??1.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在新学年开学初的.两周内进行; ??2.评选工作由班主任负责。评选过程中应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学生和任课教师意见,推荐名单经系导审核后,呈院有关部门批准; ??3.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必须是在籍学生; ??4.新生入学初不参加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毕业班的评选工作应在学生毕业离校前完成; ??第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XXXXXXX学院商贸管理系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篇9: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第一条为了鼓励我系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严格要求、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积极参加各项政治活动;

2.热爱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良;

3.自觉遵守法纪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原则,敢于同不良现象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4.具有良好的文明习惯和道德修养,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劳动,关心集体;

5.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坚持体育锻炼,身体健康;

6.优秀学生干部除上述条件外,还应积极承担学生工作,配合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开展各种有益的活动,在树立良好班风中成绩显著。

第三条受违纪处分者一年内不得评定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第四条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按以下办法进行:

1.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在新学年开学初的.两周内进行;

2.评选工作由班主任负责。评选过程中应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学生和任课教师意见,推荐名单经系导审核后,呈院有关部门批准;

3.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必须是在籍学生;

4.新生入学初不参加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毕业班的评选工作应在学生毕业离校前完成;

第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属xxxxxxx学院商贸管理系

第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篇10: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积极参加各项政治活动;

??2.热爱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良;

??3.自觉遵守法纪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原则,敢于同不良现象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4.具有良好的'文明习惯和道德修养,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劳动,关心集体;

??5.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坚持体育锻炼,身体健康;

??6.优秀学生干部除上述条件外,还应积极承担学生工作,配合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开展各种有益的活动,在树立良好班风中成绩显著。

??第三条 受违纪处分者一年内不得评定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第四条 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按以下办法进行:

??1.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在新学年开学初的两周内进行;

??2.评选工作由班主任负责。评选过程中应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学生和任课教师意见,推荐名单经系导审核后,呈院有关部门批准;

??3.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必须是在籍学生;

??4.新生入学初不参加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毕业班的评选工作应在学生毕业离校前完成;

??第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XXXXXXX学院商贸管理系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篇1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

第四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

第五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第六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第七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三)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四)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六)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第八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

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第九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第十条 种畜禽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

(三)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

(四)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

(五)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第三章 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第十一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第十二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二)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有车辆清洗、消毒设备;

(五)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应当分别设置;

(六)屠宰加工间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七)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办公室和休息室;

(八)有待宰圈、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急宰间;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

第十三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动物装卸台配备照度不小于300Lx的照明设备;

(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设备,地面、操作台、墙壁、天棚应当耐腐蚀、不吸潮、易清洗;

(三)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和照度不小于500Lx的照明设备;

(四)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第十四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建立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第四章 隔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第十五条 动物隔离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以及其他动物隔离场3000米以上;

(二)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

第十六条 动物隔离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有围墙;

(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饲养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有配备消毒、诊疗和检测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

(五)饲养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六)饲养区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第十七条 动物隔离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场区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二)有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第十八条 动物隔离场所应当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第十九条 动物隔离场所应当建立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出登记、免疫、用药、消毒、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第五章 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第二十条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

(二)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第二十一条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并设有单独的人员消毒通道;

(三)无害化处理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染疫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冷库等;

(五)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室,出口处设置消毒室。

第二十二条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配置机动消毒设备;

(二)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等配备相应规模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三)有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专用密闭车辆。

第二十三条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建立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消毒、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制度。

第六章 集贸市场动物防疫条件

第二十四条 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和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二)市场周围有围墙,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场内设管理区、交易区、废弃物处理区,各区相对独立;

(四)交易区内不同种类动物交易场所相对独立;

(五)有清洗、消毒和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六)有定期休市和消毒制度;

(七)有专门的兽医工作室。

第二十五条 兼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距离动物饲养场和养殖小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

(二)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区与市场其他区域相对隔离;

(三)动物交易区与动物产品交易区相对隔离;

(四)不同种类动物交易区相对隔离;

(五)交易区地面、墙面(裙)和台面防水、易清洗;

(六)有消毒制度。

活禽交易市场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市场内的水禽与其他家禽还应当分开,宰杀间与活禽存放间应当隔离,宰杀间与出售场地应当分开,并有定期休市制度。

第七章 审查发证

第二十六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选址、工程设计和施工。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场所建设竣工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三)设施设备清单;

(四)管理制度文本;

(五)人员情况。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场所在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同时交回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可能引起动物防疫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应当在20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变更单位名称或者其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持有效证明申请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场所停业的,应当于停业后30日内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注销。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场所,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 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三十五条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丢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在15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九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收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饲养场、养殖小区内自用的隔离舍和屠宰加工场所内自用的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加工场所和动物隔离场内设置的自用无害化处理场所,不再另行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5月24日发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已发放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不满1年的,可沿用到5月1日止。本办法施行前未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各类场所,应当在205月1日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篇12: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考核评比办法

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考核评比办法

第二条对本局各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的考核评比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考核评比工作由昆山市财政法制宣传和依法理财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其下设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考核评比的内容: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行政执法依据贯彻情况;

(三)行政执法情况;

(四)行政执法公示情况;

(五)执法人员管理及执法监督情况;

(六)法律知识学习、培训、考核情况;

(七)其他需要进行考核评比的事项。

考核评比的详细内容见《昆山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考核标准一览表》

第五条考核评比的办法:

考核评比采用百分制,实行年度考核,即每年12月底考核本年度各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

每年度12月初,各执法机构应对本机构当年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总结,对照本办法进行自评打分。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各执法机构自评基础上,轮流从各执法机构抽调若干人员,连同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组成考评组,对各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第六条考核评比的工作程序:

执法机构向考评组报告本机构年度行政执法自评情况;

考评组对照《昆山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标准一览表》的内容和标准,对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逐项打分,并评定最后得分。

第七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考评组对各执法机构的考核情况进行汇总,以得分多少为序,提出行政执法先进单位的备选机构5至7个,报领导小组审定。

领导小组对被评为全局行政执法先进单位的执法机构进行表彰和奖励,同时对发生错案和考核不合格的执法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条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昆山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标准一览表》

昆山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标准一览表

项目

考核内容

分数

考核标准

一、

责任制落实情况

(10分)

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人到岗。

10

1、责任未落实到人到岗的扣5分;

2、只到岗不到人的扣3分。

二、

行政执法依据贯彻情况

(15分)

行政执法依据能够及时贯彻,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合法适当且便于操作。

5

1、对上级下发的执法依据未贯彻的,有一件扣1分;

2、对上级下发的执法依据,应制定配套措施而未制定的,有一件扣1分;

3、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一并提出审查,且最终被有权机关撤销的,有一件扣3分。

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核和事后备案制度执行情况。

3

1、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未报法制机构的,扣1分;

2、规范性文件未进行法制审核就出台的,有一件扣1分;

3、规范性文件出台后未送法制机构备案的.,有一件扣1分。

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3

新的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发布施行一年后,相关执法机构未会同局法制机构向上级书面报告执行情况的,扣1分;

对执法依据整理汇编,对本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定期进行清理。

4

1、对本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没有清理的,扣1分;

2、应予废止或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仍在使用的,有一件扣1分。

昆山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标准一览表

项目

考核内容

分数

考核标准

三、

行政执法情况

(50分)

执法主体资格有法定依据,并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10

1.不具有行政执法职权或越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一件扣2分;

2.执法主体不合法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一件扣2分;

3.委托行政执法未办理手续的,有一件扣2分;

4.委托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执法的,有一件扣2分;

5.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有一件扣2分。

行政执法依据的适用合法。

10

1、行政执法依据适用错误的有一件扣3分;

2、应适用的行政执法依据未适用的,有一件扣2分;

行政执法行为符合形式要求,内容适当。

15

1、具体行政行为不以书面形式作出的有一件扣2分;

2、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有错误的,有一件扣1分;

3、行政自由裁量超出法定幅度或范围,有一件扣3分。

行政执法程序合法,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

10

1、行政执法行为不符合规定程序要求的,有一件扣2分

2、行政执法行为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的,有一件扣2分。

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事前审核和事后备案制度。

5

1、行政处罚决定未送法制机构审核就作出的,有一件扣1分;

2、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事项需事前告知而未告知的,有一件扣1分。

3、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未送法制机构备案的,有一件扣1分。

四、

行政执法公示情况

(5分)

严格执行《昆山市财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5

1、需进行公示的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扣2分;

2、行政执法时,未向行政执法相对人告知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时限的,有一件扣1分;

3、未按规定公示执法结果的,有一件扣1分。

昆山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标准一览表

项目

考核内容

分数

考核标准

五、

执法人员管理及执法监督情况

(10分)

执法人员持有合法有效的执法证,并持证执法。

5

1、执法人员未申请办理执法证的,有一人扣2分;

2、执法人员未持有效证件执法的,有一次扣2分;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发生。

5

1、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虽发现未及时纠正的,有一件扣2分;

2、对执法错案及责任人隐瞒不报的,有一件扣2分。

六、

法律知识学习考核情况

(10分)

组织学习国家基本法律知识、财政法律知识和与本机构有关的法律知识;做到学习有记录,每人每年学时不低于40个小时。

5

1、未作学习记录的,扣1分;

2、未及时组织学习新颁布的基本法律、法规或财政法律、法规的,扣2分;

3、本机构人员每年学法时间低于40个小时的,有一个扣1分。

组织本机构人员参加全局行政执法岗位法律知识考试。

5

未组织机构人员参加岗位法律知识考试的,扣5分;缺一人扣1分。

七、

其他加分减分规定

1、参加岗位法律知识考试,机构平均成绩列全局第一至第三名的,分别加5分、4分、3分。机构人员成绩不及格,有一人扣2分,补考仍不及格的,有一人扣5分。

2、与行政执法责职有关的工作获省级先进的,加5分;苏州先进的,加3分;获本局先进或领导小组认为行政执法工作出色的,加2分。

3、执法机构在每年的11月底前,报送年度执法工作总结和考核自查评分情况的加3分。

八、

备注。

1.发生行政执法错案经查实的,执法机构不得参加执法机构先进单位的评选。

篇13:美国南加州大学申请条件以及申请办法

【本科】

1.托福最低要求:100 或者雅思6.5

2.需要提供SAT成绩(1920-2250)

3.ACT成绩最低要求:30

4.GPA:3.0以上(新生平均GPA在3.75)

【研究生】

1.提供本科学士学位

2.GPA最低要求:3.0(建议3.5)

3.硕士生托福网考不低于90分,单项不低于20分,或者雅思不低于6.5分,单项不低于6.0分;博士生托福网考不低于100分,单项不低于20分,或者雅思不低于7.0分,单项不低于6.0分。

4.需提供GRE成绩,商科管理类专业需提供GMAT成绩,法学专业提供LSAT成绩

篇14:美国南加州大学申请条件以及申请办法

1、完成并提交申请表;

2、官方大学、中学成绩单;

3、学历证书;

4、语言成绩单;

5、GRE或者GMAT成绩单(大部分专业);

6、85美元申请费;

7、部分院系个别要求的申请材料。

以上就是介绍的美国南加州大学申请条件。

篇15: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条件及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由二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合伙人,以书面协议形式设立,共同出资,共同执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各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

合伙事务所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和赔偿金时,由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清偿。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篇16: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条件及办法

1.有二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为合伙人,以合伙人聘用一定数量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和其他专业人员参加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有能够满足执业和其他业务工作所需要的资金。

第五条 申请成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有效证书,有五年以上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独立审计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道德记录;

3.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谋取工资收入的工作;

4.至申请日止在申请注册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第六条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设立有限责任合伙人。有限责任合伙人不得超过合伙人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1.只出资而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业务的人员;

2.超过国家规定职龄的人员;

3.不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人员;

4.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条、第十三条情形之一的人员。

第八条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由若干主要合伙人组成。管理委员会推举其中一名合伙人担任负责人。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即为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不设立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可由全体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重大问题集体作出决定,井推举主任会计师一人担任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主任会计师必须由合伙人担任。

第九条 合伙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统一规定为××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不得称为公司或者使用其他容易引起误解的名称。

第十条 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合伙发起人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递交申请书并附送下列文件:

1.合伙人协议书;

2.各合伙人姓名、简历、住址、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及从事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业务时间、有关业绩及职业道德的证明;

3.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章程;

4.合伙人出资和个人财产的有效证明;

5.其他注册会计师及助理人员姓名、简历、住址及注册会计师证书和年检纪录以及助理人员有关情况的说明;

6.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使用的证明;

7.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订立的合伙人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地址;

2.合伙人姓名、资历、住址;

3.出资总额,合伙人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及应承担债务的份额;

篇17:《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办法》解析

《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办法》解析

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已明确。

适用的工作为海事劳工条件检查的相关活动;适用船舶为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和国内沿海航行船舶,但军事船舶、公务船舶、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艇,以及仅在港区、内河和遮蔽水域航行、作业的船舶除外。

职责分工

履约主管两部委。

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管全国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工作。

检查实施两单位。

交通运输部设在各地的海事机构、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职责法定有分工。

交通运输部设在各地的海事机构负责船东、船员服务机构等单位履行海事劳工公约中设计攒波及船员管理情况的检查,包括船员健康证明、船员资格、船舶配起居舱室、船上娱乐设施、视频和膳食服务、健康和安全级防止事故、船上投诉程序等内容。

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用人单位履行海事劳工公约中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包括最低年龄、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工作和休息时间、休假、社会保险等内容。

工作协作有制度。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协调海事劳工条件检查工作,建立定期情况通报、部门联动和应急处置机制,必要时,可组织开展联合检查。

履约主体为船东。

《海事劳工公约》落实主体在船东,《办法》强调了船东应遵守我国劳动保障和海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承担海事劳工责任,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维护船员合法权益,保障船员体面工作。船东还应当建立海事劳工保障的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船舶、船员满足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公约》规定的海事劳工条件标准,并持续改进。

检查类型

定期检查有规定。

每三年开展一次,对船舶是否满足海事劳工条件标准进行全面检查;

附加检查必要时。

当船上船员起居舱室作了实质性改动,或船员投诉,且提供证据表明该船舶海事劳工条件存在问题,或检查机构认为应当检查的,船舶应当接受海事劳工条件附加检查;

临时检查为过渡。

在三种情况下,一是刚交付的`新船,二是船舶国籍变更,三是船东新承担了某一艘船舶的经营责任。

海事劳工证书

劳工证书必持有。

海事劳工证书或临时海事劳工证书是船舶符合海事劳工条件标准的证明文件。500总吨以上国际航行船舶应持有海事劳工证书或临时海事劳工证书。

海事劳工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并应当附有海事劳工符合声明;临时海事劳工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且不能展期,不必附有海事劳工符合声明。

符合声明两部分。

海事劳工符合声明包括国家声明部分和公司声明部分。其中国家声明部分由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编制,该声明包括了我国涉及海事劳工条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公约有关海事劳工条件标准的清单;对某一具体船舶的要求;相关实质等效的措施;以及主管机关同意免除的条款等。公司声明部分则由船东负责编制,明确船东为确保船舶持续符合海事劳工条件标准所采取的措施以及不断改进的安排。

证书签发

证书签发有条件。

通过海事劳工条件定期检查的船舶,需要主观机关签发海事劳工证书的,船东可向其公司注册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提供以下材料:海事劳工证书信息表(如适用);船员舱室设备证书及其复印件(如适用);船员劳动用工制度;船员名单和船员用工方式及具体构成;船员劳动合同、船员派遣协议、船员工资支付明细、船员社会保障缴费证明及明细、船员工时制度及考勤制度、船员健康证明;海事劳工符合声明公司声明部分及相关材料、船东将船舶委托管理的,应当提供被委托人统一依法承担海事劳工条件责任的证明材料。

通过临时检查,需要签发临时海事劳工证书的,船东可以向其公司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临时海事劳工证书信息表;船员舱室设备符合证明复印件(如适用);编制海事劳工符合声明所需的信息及相关材料;船东将船舶委托管理的,应当提供被委托人统一依法承担海事劳工条件责任的证明材料。

签发时限40天。

对符合条件的,通过海事劳工条件定期检查的船舶,于接收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签注海事劳工符合声明公司声明部分,并签发海事劳工证书。对符合条件的,通过临时检查,于接收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签发临时海事劳工证书。

篇18:天津人才引进条件服务办法

天津人才引进条件服务办法

天津人才引进条件服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营造更好的人才环境,进一步提高我市人才引进工作水平,为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人才支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人才引进工作机制,消除人才引进中的体制机制障碍,构建为引进人才服务的“绿色通道”,促进人才政策的落实,努力实现人才“引得进,用得好,留得住”。

第三条 引进人才服务工作要坚持统

一、规范、方便、快捷的原则。

第二章 引进人才方式

第四条 市人力社保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天津市紧缺人才目录》。引导海内外人才以调动、短期聘用、柔性流动等多种方式来津工作。

第五条 充分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手段,搭建人才与用人单位对接和交流平台。与海内外人才引进渠道建立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发布人才供求信息。

第六条 组织大型海外人才招聘洽谈活动。定期组织用人单位赴海内外举办各种形式的人才招聘洽谈活动。

第七条 组织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津交流考察。通过开展 “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津门行”等活动,有针对性地安排高层次人才来津和用人单位对接交流。

第八条 充分发挥人才猎头公司等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多渠道吸引人才。

第三章 构建引进人才服务“绿色通道”

第九条 市人力社保局设立“人才服务窗口”,承接审批服务申请、提供政策咨询、开展跟踪服务,为引进人才提供便捷高效的“绿色通道”服务。

第十条 用人单位和各审批服务部门设置引进人才服务专员(以下简称服务专员),负责为引进人才提供政策咨询、接待洽谈、代办各项审批手续等服务。设置服务专员工作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落实,并做好服务专员的建档、培训、发证工作。

第十一条 “人才服务窗口”采用“一窗接件、并联预审、集中反馈、专员办理、统一建档”的方式,为引进人才提供全过程服务。

(一)一窗接件:“人才服务窗口”受理用人单位递交的引进人才服务事项申请和相关材料。

(二)并联预审:“人才服务窗口”将相关信息通过专网传至有关审批服务部门,审批服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并将预审意见反馈给“人才服务窗口”。

(三)集中反馈:“人才服务窗口”汇总各审批服务部门预审意见,将预审结果一次性反馈给用人单位。

(四)专员办理:用人单位服务专员持相关材料到有关审批服务部门办理手续。各审批服务部门根据预审意见对材料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相关手续。

(五)统一建档:各项审批服务手续完成后,用人单位服务专员将办结结果反馈给“人才服务窗口”,“人才服务窗口”为引进人才建立电子档案,实行跟踪服务。

第十二条 各审批服务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能,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为引进人才提供优质服务。行政关系接转,留学回国人员工作关系接转(工作派遣),留学回国人员证书、外国专家证、留学人员长期签证、外国人居留证的核发,境外学历认证和社会保险接转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本人及家属落户由市公安局负责;子女转(入)学由市教委负责;企业设立联合审批由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共同负责;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由市国税局负责;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参评市科学技术奖由市科委负责;申请专利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人才周转住房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

第四章 建立高效的`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引进人才以用人单位为主体,各用人单位要大力引进创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积极落实引进人才的岗位和相关待遇,选派高素质的服务专员,为引进人才提供一对一全程服务。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积极为引进人才创造条件,提供服务。市人力社保局作为人才引进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要加强对人才引进工作的指导,积极研究引进人才的新途径、新方法,统筹协调全市人才引进工作。各审批服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引进人才的各项政策措施,切实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

第十五条 建立引进人才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拟定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高水平紧缺人才提出的特殊要求和人才引进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联席会议由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科委、市公安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金融办、市知识产权局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力社保局。

第十六条 建立引进人才统计分析制度。“人才服务窗口”和用人单位每季度向市人力社保局报送人才引进数据和情况,市人力社保局及时汇总整理数据、分析情况,及时完善政策,不断提高人才引进工作水平。

第十七条 建立引进人才服务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市人力社保局定期对审批服务部门和用人单位的人才引进工作效能进行监督检查,畅通引进人才投诉渠道,认真协调解决各类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19:杭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材料办法及流程

杭州公积金提取

提取条件

最新消息: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放宽 连缴三个月可提

住房消费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

3.租赁住房自住

非住房消费类:

1.离休、退休(退职);

2.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3.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

4.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

5.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6.出国、出境定居;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第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提取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第二,租住公租房,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第三,租住商品房,各地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和住房面积确定提取额度。

提取流程

快递员书面整改报告

采购部工作总结

简单快递物流承包合同范本

校园规划管理方案设计

督查制度

管理快递片区计划书

环卫工作计划

述职报告评价

个人电教工作计划

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总结

优秀学生评比条件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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