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建筑安全作业的管理规定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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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建筑安全作业的管理规定范本

篇1:各种建筑安全作业的管理规定范本

中国石化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动土作业是指在中国石化生产运行区域(含生产生活基地)的地下管道、电缆、电信、隐蔽设施等影响范围内,以及在交通道路、消防通道上进行的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米以上的作业;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1.2 动土作业必须办理许可证。

1.3 动土作业涉及到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1.4 许可证审批人和监护人应持证上岗,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组织业务培训,颁发资格证书。

1.5 作业期间应全程视频监控。

2 管理职责

2.1 许可证由动土作业所属基层单位提出申请。

2.2 项目负责部门组织地下设施主管单位联合进行现场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供排水管线、埋地油气及燃气管道、埋地电缆、埋地电信、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不明物、沙巷等情况向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经水、电、气(汽)、通信、工艺、设备、消防与动土区域所属基层单位等部门会签后,由项目负责部门签发。

2.3 施工单位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施工要求,制定施工方案,落实安全作业措施。

2.4 施工方案经施工现场负责人、建设基层单位现场负责人签署意见及工程总图管理等有关部门确认签字后,由施工区域所属单位的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3 管理内容及要求

3.1 作业危害识别(JSA)

3.1.1 作业前,项目负责部门要组织施工单位,针对作业内容,进行JSA分析,制定相应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3.1.2 安全措施要填入动土许可证,并附动土作业点示意图。

3.2 作业安全措施

3.2.1 作业前,施工单位要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现场支撑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3.2.2 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3.2.2.1 不应在土壁上挖洞攀登。

3.2.2.2 不应在坑、槽、井、沟上端边沿站立、行走。

3.2.2.3 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3.2.2.4 拆除固壁支撑应从下而上,更换支撑应先装新的,再拆旧的。

3.2.2.5 不应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3.2.3 在沟(槽、坑)下作业应按规定坡度顺序进行,使用机械挖掘时,作业人员不应进入机械旋转半径内;严禁在离电缆1米距离以内作业;深度大于2米时,应设置应急逃生通道;两人以上同时挖土时应相距2米以上,防止工具伤人。

3.2.4 作业人员发现异常,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3.2.5 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应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生产装置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3.2.6 施工结束时应及时回填土石,恢复地面设施。

3.3 作业过程管理

3.3.1 动土前,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方案,逐条落实安全措施,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工作,严防地面水渗入作业层面造成塌方,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动土作业过程中施工单位应设专人监护。

3.3.2 动土开挖时,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要由上至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进行挖掘。使用的材料、挖出的泥土应堆放在距坑、槽、井、沟边沿至少0.8米处,堆土高度不得大于1.5米。挖出的泥土不应堵塞下水道和窨井;在动土开挖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措施。

3.3.3 作业前应了解地下隐蔽设施的分布情况,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按要求采取措施、重新审批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3.3.4 在道路上(含居民区)及危险区域内施工,施工现场应设围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灯。在地下通道施工或进行顶管作业影响地上安全,或地面活动影响地下施工安全时,应设围栏、警示牌、警示灯。

3.3.5 根据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定支撑。作业过程中应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定支撑架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工作,采取可靠措施并检查无问题后方可继续施工。

3.3.6 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进行作业:

3.3.6.1 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

3.3.6.2 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

3.3.6.3 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

3.3.6.4 需要进行爆破的。

3.3.7 在动土开挖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或其他险情时,要做到:

3.3.7.1 立即停止作业。

3.3.7.2 先撤出作业人员及设备。

3.3.7.3 挂出明显标志的警告牌,夜间设警示灯。

3.3.7.4 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日夜值勤。

3.3.7.5 通知设计、工程建设和安全等有关部门,共同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

3.3.8 使用电动工具应安装漏电保护器。

3.3.9 在消防主干道上的动土作业,必须分步施工,确保消防车顺利通行。如影响消防通道,必须向上级主管部门与消防主管部门报告。

3.4 许可证管理

3.4.1 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交签发单位留存,第二联交施工单位,第三联交现场施工管理人员随身携带。

3.4.2 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应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

3.4.3 严禁涂改、转借动土作业许可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3.4.4 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3.5 其它区域的动土作业参照执行。

3.6 中国石化队伍在系统外区域进行动土作业时,参照此规定执行。

篇2:各种建筑安全作业的管理规定范本

中国石化盲板抽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盲板抽堵作业是指在设备抢修、检修及设备开停工过程中,设备、管道内可能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时的盲板抽堵,或设备、管道内物料经吹扫、置换、清洗后的盲板抽堵。

1.2 盲板抽堵作业必须办理许可证。

1.3 许可证审批人和监护人应持证上岗,安全监督部门负责

组织业务培训,颁发资格证书。

1.4 作业期间要全过程视频监控。

1.5 盲板抽堵作业涉及到其他特殊作业,应按照要求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2 管理职责

2.1 许可证由基层单位申请。

2.2 生产工艺岗位提出需求,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

2.3 设备岗位对每块盲板设标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并负责组织实施。

2.4 基层单位应安排本单元岗位人员专人监护,作业全过程不得离开现场。

2.5 盲板抽堵作业结束后由生产工艺岗位进行确认。

3 管理内容及要求

3.1 危害识别

3.1.1 作业前,基层单位应开展JSA分析,并组织对盲板抽堵作业人员、监护人员进行作业内容、作业程序及要求、作业风险与对策措施、应急方案等内容的书面交底。

3.1.2 按许可证规定填写并确认安全措施。特殊安全措施应填写在许可证“其它补充安全措施”栏,若内容较多、填写不下的,应另行填写作为许可证附件。

3.1.3 针对系统复杂、危险性大的盲板抽堵作业,基层单位应制定专项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由基层单位负责人统一指挥,防止发生事故。

3.1.4 作业过程与控制室保持必要的通讯联系。在危及作业人员生命健康时,应立即停止盲板作业,由甲方监护人引导撤离至安全区域。

3.2 作业安全措施

3.2.1 盲板及附件选用要求

3.2.1.1 盲板选材应平整、光滑,无裂纹和孔洞。

3.2.1.2 应根据需隔离介质的温度、压力、法兰密封面等特性选择相应材质、厚度、口径和符合设计、制造要求的盲板、垫片及螺栓。高压盲板使用前应经探伤合格,并符合JB/T450的要求。

3.2.1.3 盲板应有一个或二个手柄,便于加拆、辨识及挂牌。

3.2.1.4 需要长时间盲断的,在选用盲板、螺栓和垫片等材料时,应考虑物料介质、环境和其它潜在因素可能造成的腐蚀,以满足正常生产运行需要。

3.2.1.5装置停工大检修及装置开工的盲板抽堵,应组织专项风险识别,制定和落实专项安全措施。

3.2.2 作业过程管理

3.2.2.1 在盲板抽堵作业点流程的上下游应有阀门等有效隔断;盲板应加在有物料来源阀门的另一侧,盲板两侧都要安装合格垫片,所有螺栓必须紧固到位。

3.2.2.2 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应尽可能降低系统压力,作业点应为常压。通风不良作业场所要采取强制通风等措施,防止可燃气体积聚。

3.2.2.3 作业人员个人防护用品应符合GB/T11651的要求。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在介质温度较高或较低时,应采取防烫或防冻措施。

3.2.2.4 作业人员在介质为有毒有害(硫化氢、氨、苯等高毒及含氰剧等)、强腐蚀性的情况下作业时,禁止带压操作,且必须佩戴便携式气体检测仪,佩戴空气呼吸器等个人防护用品。作业现场应备用一套以上符合要求且性能完好的空气呼吸器等防护用品。

3.2.2.5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必须使用防爆灯具与防爆工具,禁止使用黑色金属工具与非防爆灯具;有可燃气体挥发时,应采取水雾喷淋等措施,消除静电,降低可燃气体危害。

3.2.2.6 作业人员应在上风向作业,不得正对法兰缝隙;在拆除螺栓时,应按对称、夹花拆除,拆除最后两条对称螺栓前应再次确认管道设备内无压力。如果需拆卸法兰的管道距支架较远,应加临时支架或吊架,防止拆开法兰螺栓后管线下垂。

3.2.2.7 距作业点30米内不得有用火、采样、放空、排放等其它作业。

3.2.2.8 同一管道一次只允许进行一点的盲板抽堵作业。

3.2.2.9 每块盲板必须按盲板图编号并挂牌标识,并与盲板图编号一致。

3.2.2.10 对审批手续不全、交底不清、安全措施不落实、监护人不在现场、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3.2.3 许可证管理要求

3.2.3.1 一块盲板、一次作业办理一张许可证(装置停工大检修期间的盲板拆装除外)。

3.2.3.2 许可证由基层单位生产管理岗位人员负责办理。

3.2.3.3 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签发单位留存,第二联由监护人持有,第三联由作业人员持有。

3.2.3.4 作业完成后,由生产管理岗位人员在第一联签字确认。安全部门存档,保存期限为1年。涉及受限空间、用火等特殊作业的《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第一联、《盲板确认汇总表》应随相应作业许可证保存。

3.2.3.5 作业许可证严禁涂改,作业内容、地点、范围等变更时,必须重新办理许可证。

篇3:各种建筑安全作业的管理规定范本

拌料工安全作业要求及考核规定

1. 搅拌工离开搅拌楼控制室必须戴好安全帽。

2. 任何人上下搅拌楼时均应注意踩准台阶,把好扶手,防止滑倒。

3. 在平台上清理料斗时注意适当距离,防止滑落到料斗内。到料斗内清理时,必须关好落料门,人员未从料斗出来不得打开落料门。

4. 清理搅拌机落料门时,除了落料斗内加木板支撑外,清理作业人员还必须系好安全带。

5. 清理水泥、粉煤灰、矿粉的料仓内部,疏通料仓下部螺旋等部位,必须带好防护眼镜、口罩,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

6. 任何人(包括操作工、维修工等)进入搅拌机或者原料传送带等有限空间作业,必须事先拉闸断电,关闭气源,电控柜挂牌标识。进入搅拌机作业时锁好控制室门,钥匙由进入搅拌机的维修人员带在身上。坚持谁挂牌、谁取牌,由搅拌工、机电班长或指定的人员专门负责监护,监护人要配合沟通好维修工作。

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10-100元(没有具体规定的)。因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者,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考核处理。

篇4:各种建筑安全作业的管理规定范本

氧化铝厂检修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及范围

1.1为了加强分厂检修、施工、清理等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设备和人员的安全,做到安全、规范、有序、文明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铝业山西分公司检修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特制定《第一氧化铝厂检修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在分厂区域内从事检修、施工、清理等项目工程的所有单位。

2.术语和定义

2.1特种作业范围:电工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爆破作业、高空作业、煤气作业等。

2.2危险作业:作业过程具有特殊危害,需要采取特殊防范措施的作业。主要包括:有限空间作业、防火重点部位动火作业、高处作业、机械作业、高压电作业、大型起吊作业等。

2.3外委施工单位及人员:指分厂以外的承包检修、清理施工等任务的单位及其雇佣人员。

2.4有限空间作业:是指在密闭或半密闭的各类容器、贮罐、槽、地窑 (沟)、下水道、箱盒、大直径管道、除尘器、煤粉仓、沥青仓、油焦仓、各种炉窑或其它狭窄等有限空间中的作业。

3.职责

3.1施工单位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其承担检修项目的安全负全面领导责任,该项目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3.2项目所属生产车间对其所属资产的检修、施工、清理等项目的安全交底负直接责任,并对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3.3对于外委项目,项目委托或管理单位对其安排的项目在安全管理上负有管理及监督检查责任。

3.4安全环保科对检修等项目施工安全负有监督职责。

4.管理内容

4.1.1自检项目安全管理。

4.1.1.1时间较短的分厂日常自检项目,安全管理主要由施工车间和施工所在生产车间负责。作业前,生产车间要向施工人员进行生产现场状况安全交底,施工车间项目负责人要向施工人员进行施工作业安全注意事项交底,并按照相关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办理机械工作票,逐项进行安全确认。

4.1.1.2工期超过七天或危险性较大的自检项目, 负责施工的车间必须制订书面的施工安全措施,并填写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申报表,到分厂项目主管科室及安全环保科办理安措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牵扯到重点防火区动火作业的,还必须严格按照分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动火作业审批。

4.1.1.3对于分厂自检项目,各车间要严格按照开工程序要求安排施工,对所安排的施工项目按要求进行现场安全交底,对所涉及的安全设施、工器具、施工人员资格、安全确认负责,对施工有特殊要求的,要在机械工作票上注明。

4.1.2外委项目安全管理。

4.1.2.1外委施工单位在第一氧化铝区域内进行检修施工、清理等作业,必须与项目委托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应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而私自进入生产现场进行施工的,责令停工,立即补签《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办理相关安全手续后,方可继续施工。

4.1.2.2工期在三天以下的外委项目, 安全管理主要由施工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和施工所在生产车间负责。施工前,施工单位要向项目管理单位及生产车间了解工程具体情况,对作业环境、作业人员、作业对象以及作业过程进行全方位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和职业危害防范措施,报分厂项目管理单位审批存档。

4.1.2.3三天以上的项目或业务科室有特别要求的三天以下的分厂外委项目,除做好上述要求外,施工单位还必须到分厂安全科办理安全文明施工手续,持《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安全措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申报表》到分厂项目管理单位、项目所在生产车间、安全环保科审批登记,签字盖章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未办理以上手续的施工单位,生产车间应禁止其进入现场施工。

4.1.2.4分公司外委的施工项目,严格按分公司检修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4.1.2.5项目委托或管理单位在审批安全措施的同时,负责该项目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的审查,包括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资格审查,严禁无资质或资质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承担检修等项目工程和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4.1.2.6施工前,项目管理单位及生产单位必须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交底和安全确认工作,安全技术交底记录中要有安全教育登记。

4.1.2.7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办理“机械工作票”,并和生产单位一起到现场,逐项确认安全隔离措施是否到位,生产单位负责对检修设备与运行生产设备进行有效隔离,施工单位负责对检修施工区域与生产区域进行有效隔离。隔离措施包括切断检修设备电源、切断水、料、汽、风等来源;管道设施必须采用盲板封堵等彻底的隔离措施;并在现场电源开关处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在管道断开处挂“禁止合岔,正在检修”警示牌等,对安全确认的内容,双方确认人员要进行签字。

4.1.2.8 项目管理单位、安全科及生产车间应加强检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对不服从分厂安全生产管理的施工单位,或施工过程存在不安全因素,均有权停止其施工作业,停工期间发生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

4.1.3施工过程管理。

4.1.3.1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项目名称、项目管理单位、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开、竣工日期等。不许行人通过的地方必须有安全措施。夜间施工,光线必须充足,同时设专人监护。

4.1.3.2施工单位应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穿戴的管理,特别是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鞋、绝缘手套等的管理,湿法车间作业要佩戴防护眼镜。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4.1.3.3各种槽内及容器内清理检修时,要确保切断各种物料来源,内部温度不得超过45℃,所使用照明必须是36伏以下安全灯,碳分槽要打开人孔充分排气后方可进入。

4.1.3.4在高度超过两米以上施工时,必须系安全带,并有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设专人监护.

4.1.3.5在装卸阀门及法兰时,必须先把管道或容器中残余物料放干净,工作时必须戴防护眼镜,不能面对法兰,要先卸下部螺丝。

4.1.3.6施工单位应为项目施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工器具,电焊机,氧气、乙炔瓶的使用应符合安全要求。如借用分厂的设备或工器具,应办理相关借用手续,用完后及时归还,损坏的设备或工器具应予以修复或赔偿。

4.1.3.7施工单位不许擅自启动生产设备,确需启动时,必须与生产车间值班室联系,通知岗位人员按程序启动。

4.1.3.8重点防火部位需动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必须按分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

4.1.3.9施工现场必须整洁文明,施工所用物料要堆放整齐,施工垃圾按“边施工、边清理“的原则及时清理,施工结束后,应清理现场,拆除的安全防护设施应及时恢复。

4.1.4考核.

4.1.4.1外来施工单位应遵守分厂的管理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接受分厂的安全考核。

4.1.4.2分厂项目管理单位、生产车间及安全环保科,对于检修施工、清理现场安全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具有考核权。属于分公司项目的,由分厂项目主管科室经分厂厂长审批签字后通报施工单位及分公司相关部门进行考核,属分厂项目的,由分厂项目主管科室考核。

4.1.4.3安全环保科对没有认真履行上述规定,或检修、施工、清理等现场的事故隐患和违章管理不到位进行考核。在月度绩效考核中对生产车间、管理单位各处罚50元/次。

篇5:作业管理规定

作业管理规定

一、作业的基本要求:  作业练习是以掌握技能、技巧为目的的、多次进行的动作过程,学生必须经过足够次的练习才能把学到的知识转化为技能技巧。作业的目的是通过多层次的练习达到巩固基拙知识、培养良好习惯、训练学生思维。作业练习的目的决定了练习必须讲究科学性和有效性。因而,作业练习不是机械的重复,而是根据学生理解和掌握程度,体现因材施教的原则。作业不但要有明确的目的,更要有具体的要求和切实可行的计划,要注意学生所具的的知识水平和儿童的年龄牲及承受能力,采取正确练习的方式方法。注意练习的速度、质量和时间的比例分配,搞好课堂练习、章节练习、和单元练习,每次练习的情况要及时反馈。  课外作业是课堂练习的补充,是教学活动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布置课外作业必须注意作业的内容要符合教学大纲和教科书的要求,作业难度、份量要适当,避免学生负担太重,作业的'形成要力求多样化,要有能充分反映本部分教材各方面教学目标的大覆盖面呈现状阶梯状、由简单到复杂的练习过程,并要及时检查评定。  二、作业布置:  语文:一年级:汉语拼音、田格拼音、写字・二年级:田格拼音、写字、日记     三-六年级:写字活页、语文作业、作文、读书笔记、日记  数学:    一-六年级:数学作业、周记  自然(科学):三-六年级:课堂作业  美术:一-六年级:课堂作业  社会:四-六年级:课堂作业  英语:三-六年级:课堂作业 三、作业批改收发制度:1、作业必须及时批改收发,一般情况下,作文必须在下次作文前批发好,其它作业在下次上课前批好发出,课堂作业必须当堂完成及时批改(面批或集体批改)家庭作业要有必要的检查、批改制度,每周批改不少于三次。坚决杜绝只布置不检查批改的现象。  2、各科作业的批发次数,大作文详批(每学期不少于8次)、小作文略批,随堂作业一次一批,数学作业一次一批,英语、自然、社会、美术一课一批。  3、各科作业要特别重视错别字及错题的订正。教师要有批改记录,批发时一律用红笔批,批改符号要清楚统一,要写清批改日期,批语要用楷书,有激励性,作文批改要有眉批和总批。  4、严格要求学生认真、按时、独立、整洁地完成作业,教师要严格检查作业份数,对无故缺作业的学生及时批评教育、补做,对抄写马虎的要重做,对有困难的学生要进行个别辅导。  五、作业的规范:  1、作业必须保持整洁美观,不得乱涂或写与作业无关的字。  2、作业书写要留出天、地、两边留出一厘米,做到题号、款项分明,各种作业书写以课本为样子。  3、作业必须用正楷书写,字迹清楚,1-2年级作业一律用铅笔,三-六年级作业用均用钢笔。数学绘图用铅笔。  4、每次作业间应留下一定的空隙,以便分清眉目,但换页时不可留空行。  5、作业必须按时完成,不准抄袭别人的作业,错误必须及时改正。

篇6:作业管理规定

1.目的和范围

1.1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动火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作业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独山子区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管理。

2.职责

2.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2.2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企业的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施工现场的消防设备和器材、警示标志进行监理,对动火作业票进行审批,动火期间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检查。

未聘请监理的小工程由建设单位或投资方个人行使对施工方的安全监管职责。 2.3建设单位应及时足额提供保证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防护措施所需费用,并对其费用的使用和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和管理。

2.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管理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的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和隐患,当场进行纠正或者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用火管理界定

涉及建设工程施工的电(气)焊、切割、防水工程、熬制沥青、现场生活动火等。 3.2 用火作业票办理程序

3.2.1在工程施工区域内动火作业时,必须按照用火管理规定,由施工单位现场作业负责人提出动火要求,由施工企业项目部向总包单位和监理单位(无监理时为项目主管单位)申请动火作业票,经监理项目部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主管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以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共同审批确认后方可实施。

3.2.2 在有可燃易燃物质的施工区域内的用火作业,由施工单位根据用火现场安全状况,进行风险因素识别后制订用火安全措施,申报动火作业票,经监理项目部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主管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共同审批后方可实施。

3.2.3 监理项目部总监理工程师或项目主管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在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前必须亲身现场验收或指派专人检查验收防火措施,措施未完全有效落实不得签批。

3.2.4动火监护人必须从开始动火到动火结束进行全过程监护,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无法排除的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并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停止用火作业超过2小时的应办理停止用火手续,经项目部拿出具体排除安全隐患的可行方案或措施后,按动火作业程序重新办理用火手续,批准后方可开展动火作业。

3.2.5动火作业票需一事一办,若一次动火超过48小时的应重新办理。动火结束后将作业票报项目监理部进行注销。

3.4 动火原则及要求

3.4.1动火必须严格执行“四不用火”管理制度,即:没有批准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

没有防火措施或用火措施未落实不用火;没有用火监护人不用火;用火部位,时间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不用火。

3.4.2动火单位监护人和动火人在接到动火作业许可票后,应逐项检查现场动火措施和动火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如动火措施不落实、监护人不在现场,用火人有权拒绝动火。

3.4.3动火作业票是现场动火的依据,不得涂改、代签,要妥善保管,其保存期限为一年,由申请用火单位、监理单位各持一份存档保管。

3.4.4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对作业现场的各类安全防范措施进行检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达到合格后报项目负责人确认。监理项目部专职安全监理人员对动火作业票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要求其整改。

4.用火的主要安全措施

4.1用火单位必须制定消防管理制度、措施及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4.2施工现场必须设置能够满足消防要求的消防水源。

4.3用火单位用火前要对用火现场的移动及固定式消防器材和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完好方可作业。

4.4用火单位在有限空间内施工用火作业,应采用可燃气体分析仪对其内存在的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进行检测,其含量必须低于该介质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的10%(体积),在有易燃易爆气体的有限空间内作业时,有限空间内氧含量必须小于可能产生爆炸所需的极限氧浓度,或者使易燃易爆气体的浓度不在爆炸极限浓度以内。

4.5 高处用火(含在多层构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用火)必须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 4.6 风力五级以上应停止室外的一切用火。

4.7用火点周围半径30米内不准有易燃液泄漏;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它可燃物暴露。 4.8用火作业结束后或下班前,用火人员要进行详细检查,不得留有火种。 5.监火和动火人的职责 5.1 监火人的职责

监火人对用火现场负责监护。对用火作业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措施不当或未按规定用火等情况,立即制止用火作业。在用火作业结束之前,不得擅离现场。

5.2 用火人的职责

用火人做到“四不动火”。即:用火作业票未经签发不得动火;用火作业票中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得用火;用火部位、时间与用火作业票不符不得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得用火。

出现异常或监护人提出不能用火时,要立即停止用火。对于现场无安全措施时,管理人员下达强行用火的指令,用火人有权拒绝。在停止用火作业或离开用火现场要切断电源或火种。

6.附件

动 火 作 业 票

篇7:作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生产现场标准化作业,规范检修作业行为,使检修工器具、工具柜、工具房、各设备部件等定置摆放整齐,做到标准高、质量优、工艺细、环境美,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检修作业的定置管理。

第二章 定置管理内容与要求

第三条 地面分界:

(一)划定界限分检修区域、通道区域和格栅区域。

(二)根据现场工作场所的需要划定区域。

(三)分界线进行清晰地标记。

(四)维持分界线的清晰和不退色。

(五)对于检修区域有厂内公路以及其它有可能通过机动车辆的区域应明确划分行人通道和机动车道,如禁止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用清晰的标志注明“禁止通行”,并用标示牌指明绕行路线。

(六)机动车通道和人行道留有充分的宽度保证自由通行。

(七)禁止使用高光泽的油漆作地面分界的材料,使用统一的分界标识。

(八)划线根据用途的不同分为“警戒线”“禁止阻塞线”“防止碰头线”“防止绊跤线”,分界线的宽度统一为100mm,所使用的颜色为黄色,色标号为Y100。

(九)在消防设备区域检修,消防设备附近涂刷“禁止阻塞线”。

(十)在开关附近检修,开关下划分 “禁止阻塞线”。

(十一)“禁止阻塞线”区域应保证配电柜门、抽屉开关全部打开状态时而不被阻塞。

第四条 检修区域定置管理

(一)主重要设备检修要绘制定置管理图。检修班组技术员绘制定置图,定置图上要标明各区域荷载,定置图的绘制应考虑物件重量、作业面积、工艺要求、安全通道等条件,在定置图上明确所有重要设备、拆卸的重要部件、工具柜、移动检修休息间等所在的具体位置、垫层级别及垫层要求。

(二) 检修区域存放的物品不得阻塞消防通道和主要交通道路,用黄色线条对该区域进行画线, 拆卸下来的设备、零部件摆放做到横成行,竖成线,并用标牌标明物品的名称和数量。对于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安全以及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物品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存放。

(三)在厂区室外临时存放大型物品时,必须存放有序,排列堆码整齐。

(四)以划线的方式规定出检修用车辆的存放点。

第五条 设备定置管理

(一)设备周围留有检修维护及运行操作人员的通行场地,使维修者、操作者能安全出入。

(二)符合安全文明生产及标准化检修的要求。

(三)主重要设备检修各部件根据定置图要求摆放。

第六条 生产现场定置管理

(一)所有的生产现场不准存放闲置设备、材料、工器具及杂物,尤其是通道处。

(二)生产现场有主重要设备检修工作,必须使用围栏整体或间断隔离(间断隔离要用安全警示带 连结成一个整体)的方法将检修区域与场所隔离开,并在检修现场明显位置放置设备安全标识及检修工艺牌,并粘贴相关内容。

(三)现场备件的摆放 :检修现场要用的设备、备品备件定置摆放在指定区域内,并做好标识,标识字迹清晰、工整、内容真实。备品备件应按其结构特点合理采用摆放方式,防止在存放过程中发生变形。易锈蚀及精度要求较高的备品备件应做好防腐、防尘工作,防止出现锈蚀、磨损等性能劣化情况。

第七条 现场工具柜定置管理

(一)设备、材料、工器具及消耗品,分隔管理。

(二)如在休息间存放物品时,摆放整齐有序,根据功用的不同,分区存放并进行标识,在各功能区 之间预留足够的安全通道。休息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

(三)在工具柜内存放物品时,备品、工器具和消耗品按照用途、种类及规格分类存放,摆列整齐 划一,对存放的各类物品进行标识。工器具使用完毕后,应摆放回原位。

(四) 在现场货架上存放物品时,对小型备件及各类螺栓分开存放,排列有序,对存放的各类物 品进行标识。

第八条 油品的存放。

(一)新到各类油品专桶专用,标明牌号及到货时间,分类储存在指定地点,检修完后及时清理出 现场。

(二)回收的废油存放在指定地点,废油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与新油桶及其它种类的油桶混用。

(三) 润滑油应分类摆放或存储在指定地点,设立标识。

(四) 油品储存应做好防潮、防尘措施,取油完成后及时封盖,防止油品变质。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8:作业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起重作业安全管理,预防、控制起重作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提高起重作业隐患排查、风险控制、事故防范能力和管理水平,确保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特制定本细则。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起重作业的管理,公司各部门及承包商均应遵守。

3 引用文件及关联文件

3.1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标准》(GHFD-06-TB-08)

3.2 《特种设备管理标准》(GHFD-06-TB-09)

4 专业术语

4.1 起重设备:本规定所指起重机械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如吊篮等),不包括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

4.2 起重作业:指运用各种力学知识,借助各种起重吊运工具、设备和地形场地,根据起重物(或者负载)的不同结构、形状、重量、重心和起重的要求,采取机械起重吊运或手工起重搬运的方式和方法,将物体(或者称负载)从地面起吊(或推举)到空中,放到预定需要的位置和方向的过程,如设备的吊运、锅炉钢结构吊装、主变拖运等。

4.3 起重作业人员:指从事起重指挥、起重操作、起重司索等作业的人员。

5 执行程序及管理要求

5.1 起重作业须具备与所从事的起重作业相适应的起重机械、工器具及其具有相应资质的起重作业技术人员、指挥人员、操作人员、司索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需具备与起重机械要求相适应的作业场地,适宜存放起重机械、工器具的场所。

5.2 新购置(进口)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必须是国家主管部门指定并核发合格证(进口许可证)的专业制造厂,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5.3 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时,需取得国家授权的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5.4 对于非人力驱动且起重量大于0.5吨(含0.5吨)的各类起重机械,应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技术档案。

5.5 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每天作业前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和定期安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起重设备,必须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查档案。

5.6 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并应有存档资料。

5.7 起重机具的使用、拆除和移动应符合使用说明书及操作规程的规定。

5.7.1 手拉葫芦的使用:

5.7.1.1 使用手拉葫芦与电动葫芦前必须进行外貌检查,确认葫芦结构是否完整,无损坏等现象。葫芦运转部分是否灵活、安全可靠,能否正常转动。以及充油部分时候有油等,防止发生干磨、跑链等不良现象;

5.7.1.2 吊挂葫芦的绳子、支架、横梁等,应绝对稳固可靠;

5.7.1.3 葫芦吊挂后,应先将手拉链反拉,让起重链条倒松,使之有最大的起重距离,然后慢慢拉紧起吊物件;

5.7.1.4 接近泥沙工作的葫芦,应采取垫高措施,避免泥沙带进转动轴承内,影响使用寿命;

5.7.1.5 使用3个月以上的葫芦,须进行拆卸检查、清晰和注油,对于缺件、失灵和结构损坏等,一定要修复后才能使用。

5.7.2 电动葫芦的使用:

5.7.2.1 在使用前,应进行静负荷和动负荷试验;

5.7.2.2 检查制动器的制动片上是否粘有油污,各触点均不能涂润滑油或用锉刀挫平;

5.7.2.3 严禁超负荷使用。不允许倾斜起吊或作为拖拉工具使用;

5.7.2.4 操作人员操作时,应随时注意并及时消除钢丝绳在卷筒上脱槽或绕有两层的不正常情况;

5.7.2.5 盘式制动器要用弹簧调整至是物件能容易处于悬空状态,其制动距离在最大负荷时不得超过80mm;

5.7.2.6 电动葫芦应有足够的润滑油,并保持干净;

5.7.2.7 电动葫芦不工作时,禁止把重物悬于空中,以防零件产生永久变形。

5.7.3 钢丝绳的使用:

5.7.3.1 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必须经常检查其强度,一般至少6个月就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或做强度试验;

5.7.3.2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严禁超负荷使用,不应受冲击力,在捆扎或吊运重物时,要注意不要使钢丝绳直接和物体的快口棱锐角相接触,在它们的接触处要垫以木版,帆布、麻袋或其他衬垫物以防止物件的快口棱角损坏钢丝绳而产生设备和人生事故;

5.7.3.3 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如出现长度不够时,须采用卸扣连接,严格禁止用钢丝绳头穿细钢丝绳的方法接长吊运物件,以免由此而产生的剪切力;

5.7.3.4 钢丝绳穿用的滑车,其边缘不应有破裂和缺口;

5.7.3.5 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特别是钢丝绳在运动中不要和其它物件相摩擦,更不应与钢边的边缘斜拖,以免钢板的棱角割断钢丝绳,直接影响钢丝绳的使用寿命;

5.7.3.6 在高温的物体上使用钢丝绳时,必须采用隔热措施,因为钢丝绳在受到高温后其强度会大大降低;

5.7.3.7 钢丝绳在使用一段时间后,须加润滑油,一方面可以防止钢丝绳生锈,另一方面,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它的每股子绳之间同一股中的钢丝与钢丝间都会相互产生滑动摩擦特别是在钢丝绳受弯曲力时,这种摩擦更加激烈,加了润滑油后就可以减少这种摩擦;

5.7.3.8 钢丝绳存放时,按上述方法将钢丝绳上的脏物清洗干净后上好润滑油再盘绕好,存放在干燥的地方,在钢丝绳的下面垫以木版或枕木,必须定期进行检查;

5.7.3.9 钢丝绳使用过程中,尤其注意防止钢丝绳与电焊线相接触,以免钢丝绳会损坏,影响作业的顺利进行;

5.7.3.10 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必须经常注意进行检查有无断裂破坏情况及其是否使用,或需调换新绳,确保安全。

5.8 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学习并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经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地方主管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严禁无证操作。

5.9 禁止使用起重机械移送人员。在必须使用固定后的吊篮等进行施工作业的情况下,应在作业前制定详细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保护措施。

5.10 起重作业可按工件重量划分为三个等级,大型:100吨以上;中型:40吨至100吨;小型:40吨以下。

5.11 大中型设备、构件或小型设备在特殊条件下吊装应编制施工方案及施工措施,并按重要程度报有关部门审批,施工中未经审批人许可不得改变方案。

5.11.1 施工方案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后,在起重作业前由技术人员向参加起重吊装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交底记录应存档。

5.11.2 进行起重作业前应组织检查。

5.11.2.1 班级自检:

(一)检查吊钩、钢丝绳、环形链、滑轮组、卷筒、减速器等易损零部件的安全技术状况;

(二)检查电气装置、液压装置、离合器、制动器、限位器、防碰撞装置、警报器等操纵装置和安全装置是否符合使用安全技术条件,并进行无负荷运载试验;

(三)检查地面附着物情况、起重机械与地面的固定或垫木的设置情况,划定不准闲人进入的危险区域并派人看护;

(四)检查确认起重机械作业时或在作业点静置时各部位活动空间范围内没有在用的电线、电缆和其他障碍物;

(五)检查吊具与吊索是否选择适当及其质量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5.11.2.2 部门复检:吊装准备工作完成后,在自查整改的基础上,进行复检。

5.11.2.3 在自检、复检合格后由安健环监察组织联合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施工技术方案及技术措施;

(二)施工机、索具的实际配备是否与方案规定相符,如不相符,说明原因并有审批见证;

(三)设备基础地脚螺栓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四)基础周围回填土夯实情况,施工现场是否平整;

(五)机具、隐蔽工程(如地锚、桅杆地基等)吊装保证措施的落实情况和自检记录;

(六)待安装的设备或构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七)人员分工与岗位责任制;

(八)施工用电必须保证整个吊装过程正常供给;

(九)天气预报情况;

(十)施工机具维修使用情况;

(十一)施工人员、指挥人员指挥的资质和熟练程度;

(十二)其他方面的准备工作。

5.11.3 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项目或工程公司负责人组织落实、整改,直至合格为止。

5.11.4 安健环监察部对以上起重作业及相应级别的检查进行监督确认。

5.12 在起重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鲜明的标志或特殊颜色的安全帽。

5.13 在采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施工前,应使所有参加施工人员清楚地了解吊装方案;尽量选用相同机种、相同的起重能力的起重机械并合理布置;明确吊装总指挥和中间指挥,统一指挥信号。

5.14 起重作业中,起重指挥应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方案编制人协商解决。起重指挥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5.14.1 必须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

5.14.2 及时纠正对吊索和吊具的错误选择;

5.14.3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5.14.4 吊装过程中,任何岗位出现故障,必须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5.14.5 指挥吊运、下放吊钩或吊物时,应确保下咳嗽薄⑸璞傅陌踩V匚锞臀磺埃恍斫饪踝八骶;

5.14.6 作业前需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预控措施。

5.15 起重作业中,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5.15.1 必须按指挥人员(中间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5.15.2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5.15.3 严禁使用起重机或其它起重机械起吊超载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体;

5.15.4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禁止起重操作。

5.15.5 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吊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5.15.6 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5.15.7 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应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必须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必须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5.15.8 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吊在空中;

5.15.9 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5.15.10 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5.15.11 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的载荷不能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5.15.12 遇6级以上大风或大雪、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从事露天起重作业。

5.16 起重作业中,司索人员(起重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5.16.1 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5.16.2 根据重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

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升吊物,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5.16.3 吊物捆绑必须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捆绑余下的绳头,应紧绕在吊钩或吊物之上;多人绑挂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

5.16.4 禁止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进入悬吊物下方时,必须事先与指挥人员和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5.16.5 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的物件时,必须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

5.16.6 不得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和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5.16.7 人员与吊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应用拉绳或撑竿、钩子辅助就位。

5.17 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5.17.1 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必须将总电源开关切断;

5.17.2 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锚定住;

5.17.3 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要及时更换;

5.17.4 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5.17.5 对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时,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

5.18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 职责

6.1 制度负责人:由公司安健环监察部主任工程师担任,负责本标准的制定和修改,并确保标准的有效性。

6.2 制度执行人:各生产部门安全专业经理担任,负责本标准的执行及收集对本标准的反馈意见,并定期提出修改意见。

7 检查与评价

7.1 公司各生产部门每年对本制度的管控情况进行评价。

7.2 公司安健环部每年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8 附则

8.1 本标准由公司安健环监察部负责解释。

8.2 本实施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篇9:作业管理规定是什么

作业管理规定是什么

一、作业的基本要求:

作业练习是以掌握技能、技巧为目的的、多次进行的动作过程,学生必须经过足够次的练习才能把学到的知识转化为技能技巧。作业的目的是通过多层次的练习达到巩固基拙知识、培养良好习惯、训练学生思维。作业练习的目的决定了练习必须讲究科学性和有效性。因而,作业练习不是机械的重复,而是根据学生理解和掌握程度,体现因材施教的原则。作业不但要有明确的目的,更要有具体的要求和切实可行的计划,要注意学生所具的的知识水平和儿童的年龄牲及承受能力,采取正确练习的方式方法。注意练习的速度、质量和时间的比例分配,搞好课堂练习、章节练习、和单元练习,每次练习的.情况要及时反馈。

课外作业是课堂练习的补充,是教学活动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布置课外作业必须注意作业的内容要符合教学大纲和教科书的要求,作业难度、份量要适当,避免学生负担太重,作业的形成要力求多样化,要有能充分反映本部分教材各方面教学目标的大覆盖面呈现状阶梯状、由简单到复杂的练习过程,并要及时检查评定。

二、作业布置:

语文:一年级:汉语拼音、田格拼音、写字

二年级:田格拼音、写字、日记

三-六年级:写字活页、语文作业、作文、读书笔记、日记

数学:

一-六年级:数学作业、周记

自然(科学):三-六年级:课堂作业

美术:一-六年级:课堂作业

社会:四-六年级:课堂作业

英语:三-六年级:课堂作业

三、作业批改收发制度:

1、作业必须及时批改收发,一般情况下,作文必须在下次作文前批发好,其它作业在下次上课前批好发出,课堂作业必须当堂完成及时批改(面批或集体批改)家庭作业要有必要的检查、批改制度,每周批改不少于三次。坚决杜绝只布置不检查批改的现象。

2、各科作业的批发次数,大作文详批(每学期不少于8次)、小作文略批,随堂作业一次一批,数学作业一次一批,英语、自然、社会、美术一课一批。

3、各科作业要特别重视错别字及错题的订正。教师要有批改记录,批发时一律用红笔批,批改符号要清楚统一,要写清批改日期,批语要用楷书,有激励性,作文批改要有眉批和总批。

4、严格要求学生认真、按时、独立、整洁地完成作业,教师要严格检查作业份数,对无故缺作业的学生及时批评教育、补做,对抄写马虎的要重做,对有困难的学生要进行个别辅导。

五、作业的规范:

1、作业必须保持整洁美观,不得乱涂或写与作业无关的字。

2、作业书写要留出天、地、两边留出一厘米,做到题号、款项分明,各种作业书写以课本为样子。

3、作业必须用正楷书写,字迹清楚,1-2年级作业一律用铅笔,三-六年级作业用均用钢笔。数学绘图用铅笔。

4、每次作业间应留下一定的空隙,以便分清眉目,但换页时不可留空行。

5、作业必须按时完成,不准抄袭别人的作业,错误必须及时改正。

作业批改符号:

为了统一起见,作业及测验一律使用优良中差四个等级。

×错字、错题打在字的下面或题的右面;

√对题,打在题目的右侧

有缺点,打在题目的右侧

错别字,划在字的上方以改正用

漏字、漏句划在漏字、漏句的上方

去掉的字句,划在去掉的字句上

优秀的句字或创造性的答题,划在原句下面

调换,划在调换的地方

毛病,划在病句或错题上

篇10:活动板房建筑安全管理规定

活动板房建筑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市建筑施工现场装配式活动房(以下简称“活动房”)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现场使用或搭建的活动房,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活动房必须满足强度和稳定性的要求,确保结构安全,并有防御强台风、特大暴雨雪和雷击的能力。同时应符合文明卫生、消防、环保和使用功能等要求。

第四条活动房搭设前,使用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到现场勘测,根据场地条件、工程规模、高峰期施工人数等确定活动房搭设位置、规模、数量和种类,进行规划设计。

第五条 使用单位购置活动房,应选择产品质量高、企业信誉好的合法生产厂家。

第六条 活动房生产厂家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生产,执行的标准应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备案。

第七条活动房生产厂家在提供活动房时,必须同时提供产品质保书、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及主要原材料、构配件的明细表和质量合格证明。

第八条搭建活动房的屋架、墙柱、钢梁等-应安全可靠,其他材料应牢固耐用,能满足承载力的要求。不得使用有关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材料搭建活动房。活动房的整体结构承载力和稳定性应满足遭受狂风暴雨侵袭时不受影响的要求。

第九条活动房安装单位应严格按安装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安装,每道程序应自行验收,并有记录,程序验收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安装程序。严禁违章安装和使用单位擅自安装。安装结束后,由安装单位自验,验收合格,由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法人单位公章,然后向使用单位提供“活动房合格证书”。使用单位进行整体验收,验收合格,双方签字认可后,才能使用。

第十条用于工作、生活的活动房,原则上只允许搭设单层,长度不得超过30米(8间),每间宿舍住宿人数不得超过8人。活动房旁应配备符合消防要求的灭火器材。

第十一条因特殊原因,需搭设双层活动房,必须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且长度不得超过22米(6间)。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须采取预埋底脚螺栓(型钢)等联结墙柱,并用钢管将活动房整体固定,对活动房进行加固。搭设双层活动房必须制订搭设方案。方案由使用单位、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并报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站备案。大江大河(湖)边、旷野地区严禁搭设双层活动房。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获知强台风、特大暴雨雪和雷击侵袭等预报后,应加强对活动房的检查,采取预防措施,积极防御和减少恶劣气候造成的损害。

第十三条工程结束后,使用单位应对活动房进行检修,对屋架、墙柱、钢梁等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和检测,对金属结构进行除锈油漆,并做好记录,保证下次使用安全完好。

第十四条 推荐使用彩钢板活动房,限制使用水泥板活动房。水泥板活动房使用不得超过3个工程,并不得超过2年。

篇11:高处作业管理规定

高处作业管理规定如下

(1)凡在距离地面1.5米以上进行的作业,都属于高空作业。所有高空作业者,不论任何工种、作业时间、地点、时限,均应执行本制度。

(2)从事高空作业的工人,必须进行身体检查合格。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及其他不适宜高空作业的人,一律不准从事高空作业。

(3)凡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停止在高空作业:雷、雨、闪电,四级以上大风,钢管雨水未干,可能发生危险的其他情况;当上述情况过后,必须经公司安全主任和有关技术人员检查各种作业设备,确认后方可作业。

(4)高空作业现场,应划出危险禁区,设臵明显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5)凡经常进行高空作业的工人,应配备工具袋。高空作业使用的小型工具,均应装入工具袋内,不准在钢管或脚手架、建筑物上乱放工具。

(6)登高作业前应仔细检查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梯子、跳板、脚手架等,如有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改进或拒绝登高作业。

(7)所有高空作业人员,不准穿硬底鞋,一律使用安全带。安全带一般采取高挂底用方式。

(8)进行高空作业必须先将下方的易燃、易爆物品移至安全地带,还应采取措施,确保割下的金属或火花不致伤人或引起火灾事故。

(9) 高空作业人员不准从高空向地面抛掷物件,也不准从地面向高空抛掷物件,应采用绳索、吊篮、高架车、或吊车等传送物件。

(10)特殊情况下,如必须从高空向地面抛掷物件时,地面必须有人看管,以确保不伤害他人和损坏设备。

(11)站在跳板上工作时,不得站在跳板的端头。在同一跳板上的作业人员不得超过2人。

(14)应尽量避免上、下层同时进行作业。如无法避免时,上、下层之间必须设专用防护棚,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且上层不准堆放工具、物件。

(15)高空作业的沿口、孔洞处,应设臵护栏和标志,防止失足踏空。

(16)高空作业区的下方地面,严禁堆放脚手架、跳板、其他杂物。地面人员禁止在高空作业区的正下方停留或通行。

(17)严禁在高空作业时嬉笑打闹,严禁在高空作业区睡觉。

篇12:明火作业管理规定

明火作业管理规定如下

一、各级领导要加强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并严格督促执行。

二、焊接(气割)作业场所必须与易燃车间、危险品仓库等物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作业场地不准有可燃物。确需在易燃、可燃物附近作业时,必须要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后,方可明火作业。在高处进行明火作业时,事先要将下面的可燃物清理干净,并应有相应的火花接收措施,防止焊花溅引起火灾。

三、在进行大型焊接和在重点、要害部位进行明火作业的,应由项目部经理报公司生产安全科审批,并应有专人监护。

四、对沾有易燃物料的设备,应清洗、测定,确定无危险后方可明火作业。不符合防火管理要求的作业,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操作。

五、焊接(气割)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六不准”:

1、电(气)焊接人员无操作证,不准操作;

2、不了解焊割地点周围情况,不准操作;

3、不了解焊割内部情况,不准操作;

4、装过易燃易爆的容器未消除危险品的,不准操作;

5、重点、要害部位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不准操作;

6、发现有与明火安全作业相抵触的情况,不准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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