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方案(精选12篇)由网友“镜湖月”投稿提供,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商品房销售方案,希望大家能够受用!
篇1:商品房销售方案
一、市场背景:
汉沽位于天津东部滨海地区,是天津滨海新区的重要组成部分,辖区面积441.5平方公里区政府坐落在寨上街辖区内,全区共有常驻人口17万。汉沽是我国重要的化学工业基地之一,已形成以海洋化工为主,多门类综合发展的工业体系,全区共有工业企业300余家,主要有制盐、化工、轻纺、服装、冶金、机械加工等十多个工业门类。汉沽不仅是一个工业重地,而且还是一个鱼米之乡,盛产水稻、水果及水产品。其中的茶淀葡萄和水产品久负盛名。
xx所在寨上街,其南部为天津老牌化工企业—天津化工厂,她曾为汉沽区的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但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及国有老企业的通病,企业的效益大不如前,也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汉沽区的发展。随着汉沽新一届领导班子对当地经济结构的调整,将第三产业作为汉沽区结构的补充体,使汉沽成为一个经济结构多角化的地区,从而保证汉沽区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竞争对手分析:
由于汉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属于初级阶段,市场对价格的敏感度较高,面对产品的认知及感知程度相对较低,故此我们在分析竞争对手时主要针对地段、价格、产品三个层面进行归纳与比较,我们将其分为直接竞争对手与间接竞争对手。
1.在汉沽我们的直接竞争对手是谁呢?
2.在汉沽我们的间接竞争对手?
在汉沽市场中我们将绿地人家、滨河小区及富达花园定为间接竞争对手,具体原因我们分列如下:
绿地人家处于天化的附近,滨河小区处于烈士陵园附近,他们都远离于城区中心相对的位置优势,不足以与第壹城形成竞争态势。富达虽与第壹城相邻,但其销售已近尾声,故并不对第壹城销售造成直接威胁;
绿地人家的产品规划属纯南方模式,不能与本地居住习惯相对接;而滨河小区的产品规划虽与本地居住习惯相符,但其产品的规划、设计水平与第壹城相比较仍不在同一层面,要落后与第壹城。而富达花园的规划、设计,仍初级产品形态;
绿地、滨河及富达的销售均价与第壹城相差500元左右,故此在目标人群层面,不与第壹城形成直接竞争。
三、竞争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规划面积 销售均价 基本情况
绿地人家27万平方米1760社区规模较大,销售单价较低,一期开发面积7万平米,整体社区规划及户型设计较为南方化,销售楼层以一、二、三、六层为主。
滨河小区 12万平方米 1584 社区规划有中心景观带,五层建筑形态,社区无会所,邻近蓟运河及烈士陵园,价格优势明显,户型面积控制较好,并带简单装修。
井田·蓝月湾 6万平方米 2050 l型地块,与第壹城一路之隔,户型、价格、配套与第壹城相近。
分析:从已销售的户型比来看,其中两室占了绝对的比例,即便是顶层的两室也由于价位较低得到了市场的认可,所以我们有理由说,汉沽市场的主要需求在两室,对于一室户型的销售由于存量较大,我们仍需给予足够的重视。在两室的销售当中主要以a、b、e户型为主导,是典型的经典户型,面积在90—100㎡之间,这样也从另一侧面反映了我们客户的主流消费价格在18万左右。
3.楼栋售出率分析
分析:在我们项目楼栋售出情况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大量消费出现于临街与临学校的一面,而在景观中心区附近的楼栋销售情况一般。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方面是现场销售控制的原因,一方面也与居住观念有关。但这样的销售情况也为项目后期景观节点释放后的销售,提供有力的产品支持。
4.已售出产品面积区间与总价格区间分析:
四、已购客户分析
1.付款方式分析:
分析:我们从已成交的客户付款方式的比例中可以看出,一次性付款与贷款的比例相差较大,说明当地的消费者在消费能力上虽有一定的问题,但他们具有相当稳定和充足的还款能力,且在消费意识上较为超前,这当然也与客户的职业及受教育的程度有关。
2.年龄结构分析:
分析:我们从已购客户的年龄层面上去分析,主要可以得出的判断是我们的客户以中年人为主,他们对新事物的接受能力较强,具有一定的购买力及资金支配能力,相应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也较高。而且我们从客户的年龄层次分析中还可以得出另外一个问题,即是他们的需求不只存在于房子一方面,在生活当中还有更多的需求,比如:子女的教育问题、娱乐问题、收入及职业状况问题等。由于汉沽当地群众对当地经济状况的担忧,更多反映出的是对子女教育的关注较多。
3.行业分析:
行业 累计销售套数 累计百分比
天化 58 30.05%
石化 5 2.59%
个体及私营 36 18.65%
银行 9 4.66%
学校 9 4.66%
医院 5 2.59%
盐场 6 3.11%
税务 5 2.59%
规划局 2 1.04%
保险 2 1.04%
其它 56 29.02%
总计 193
分析:从已购客户的行业特征来看,大部分的已购客户集中在企、事业单位及个体行业。由此所反映出的是我们业主大部分为工薪阶层,其收入状况较稳定,收入水平相对较优厚。而这样的客户在汉沽当地的数量较多,为我们提供了较好的市场承接力,且在一方面确定了我们主要的宣传目标。
4.居住区域分析:
分析:从项目已购客户现居住区域情况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我们的主要消费对象仍是以汉沽城区附近的居民为主,且以天化宿舍为主,这样即为我们以后的宣传通路指明的方向。
五、产品前期市场推广简要分析:
xx在前期的媒介宣传过程中,主要是对汉沽区的发展、顺驰的品牌、工程质量、物业及部分户型进行了市场传达。其项目的促销活动,主要是结合项目的工程节点进行了一些老客户的维系活动。
在我们对宣传及活动的分析当中,发现了其中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宣传主题与客户需求上的错位,也即宣传内容的针对性不强;二是在各宣传节点上的诉求不能成为体系,缺乏对项目主题的支撑;三是宣传中对产品的价值宣泄不足。
六、分析|总结:
1. 对市场、产品、消费者的总结:
我们在前面对市场及竞争对手、产品及客户进行了一个简要的分析,通过分析我们得出我们对市场、产品及市场中的消费者的理解,我们在明示如下:
市场:在汉沽的房地产市场中充斥着大量的房地产项目,单从供应量上来讲已基本上可以满足市场现有的消费需求,而且在新的一年里将有新的地产公司进入市场,并为市场带来新的产品,这样我们就可以说的汉沽房地产市场,将快速成长为供大于求的买方市场。对于在市场中的各个项目来说,汉沽将是一个各项目进行快速掠夺的市场。
我们从目前所了解到的市场中各项目的销售情况来看,虽然汉沽已经进入了买方市场,虽然各项目都已经在市场中得到相应的认知,虽然各竞争对手之间的差异较大(包括产品及价格),但是却没能有一个项目成为市场追逐的热点,成为市场销售的领跑者,成为市场中最具杀伤力的项目。在这样的市场情况下,一方面给我们留下了一个绝佳的市场机会,一方面也让我们反思我们近一年来所做工作的欠缺及未来工作中的跟进措施。如果我们能够在未来的工作中,及时总结我们的经验教训,及时调整我们的营销战略,及时登上市场领军者的宝座,我们的项目明天将会异常光明。
产品:在汉沽房地产市场中,我们不能说我们的产品规模是最大的,不能单就一个方面说我们的产品是最好的,但我们可以说我们产品的从整体上来说是最好的,虽然我们销售价格高于竞争对手,但这个价格是与其价值相符的,这从我们产品的前期销售中即可看出。虽然目前市场上普遍认为我们的价格高,但那只是表面现象,那只是因为我们没能在项目的前一阶段销售过程中让市场认清我们产品的价值而已,只要我们能让消费者实际感受到我们的产品,看到我们的产品价值,我们的销售必然会放量,我们的项目必然会成为市场关注的热点,我们的项目必然会成为市场的领跑者。
消费者:在汉沽当地的消费市场中,主要以工薪收入阶层为主,这是由当地相对单一的经济结构所造成的。虽然这些工薪阶层的收入水平不高,但是却相对稳定,这为他们购买房地产产品提供了物质基础。同时由于他们受教育程度相对较高,这样对新鲜事物的接受能力也相对于一般消费者要强,因此也就说明他们是我们的目标消费群体,是我们产品信息释放的主渠道。
商品房销售方案范文 2
市场营销计划更注重产品与市场的关系,是指导和协调市场营销努力的主要工具、房地产公司要想提高市场营销效能,必须学会如何制订和执行正确的市场营销计划。
1.房地产营销计划的内容
在房地产市场营销中,制订出一份优秀的营销计划十分重要。一般来说,市场营销计划包括:
1. 计划概要:对拟议的计划给予扼要的综述,以便管理部分快速浏览。
2. 市场营销现状:提供有关市场,产品、竞争、配销渠道和宏观环境等方面的背景资料。
3. 机会与问题分析:综合主要的机会与挑战、优劣势、以及计划必须涉及的产品所面临的问题。
4. 目标:确定计划在销售量、市场占有率和盈利等领域所完成的目标。
5. 市场营销策略:提供用于完成计划目标的主要市场营销方法。
6. 行动方案:本方案回答将要做什么?谁去做?什么时候做?费用多少?
7. 预计盈亏报表:综述计划预计的开支。
8. 控制:讲述计划将如何监控。
一、计划概要
计划书一开头便应对本计划的主要目标和建议作一扼要的概述,计划概要可让高级主管很快掌握计划的核心内容,内容目录应附在计划概要之后。
二、市场营销现状
计划的这个部分负责提供与市场、产品、竞争、配销和宏观环境有关的背景资料。
1. 市场情势
应提供关于所服务的市场的资料,市场的规模与增长取决于过去几年的总额,并按市场细分与地区细分来分别列出,而且还应列出有关顾客需求、观念和购买行为的趋势。
2. 产品情势
应列出过去几年来产品线中各主要产品的销售量、价格、差益额和纯利润等的资料。
3. 竞争情势
主要应辨明主要的竞争者并就他们的规模、目标、市场占有率、产品质量、市场营销策略以及任何有助于了解其意图和行为的其他特征等方面加以阐述。
4. 宏观环境情势
应阐明影响房地产未来的重要的宏观环境趋势,即人口的、经济的、技术的、政治法律的、社会文化的趋向。
三、机会与问题分析
应以描述市场营销现状资料为基础,找出主要的机会与挑战、优势与劣势和整个营销期间内公司在此方案中面临的问题等。
1. 机会与挑战分析
经理应找出公司所面临的主要机会与挑战指的是外部可能左右企业未来的因素。写出这些因素是为了要建议一些可采取的行动,应把机会和挑战分出轻重急缓,以便使其中之重要者能受到特别的关注。
2. 优势与劣势分析
应找出公司的优劣势,与机会和挑战相反,优势和劣势是内在因素,前者为外在因素,公司的优势是指公司可以成功利用的某些策略,公司的劣势则是公司要改正的东西。
3. 问题分析
在这里,公司用机会与挑战和优势与劣势分析的研究结果来确定在计划中必须强调的主要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决策将会导致随后的目标,策略与战术的确立。
四、目标
此时,公司已知道了问题所在,并要作为与目标有关的基本决策,这些目标将指导随后的策略与行动方案的拟定。
有两类目标-----财务目标和市场营销目标需要确立。
1. 财务目标
每个公司都会追求一定的财务目标,企业所有者将寻求一个稳定的长期投资的盖率,并想知道当年可取得的利润。
2. 市场营销目标
财务目标必须要转化为市场营销目标。例如,如果公司想得180万元利润,且其目标利润率为销售额的10%,那么,必须确定一个销售收益为1800万元的目标,如果公司确定每单元售价20万元,则其必须售出90套房屋。
目标的确立应符合一定的标准:
各个目标应以明确且可测度的形式来陈述,并有一定的完成期限。
各个目标应保持内在的一致性。
如果可能的话,目标应分层次地加以说明,应说明较低的目标是如何从较高的目标中引申出来。
五、市场营销策略应在此列出主要的市场营销策略纲要,或者称之为”精心策划的行动”。在制定营销策略时往往会面对多种可能的选择,每一目标可用若干种方法来实现。例如,增加10%的销售收益的目标可以通过提高全部的房屋平均售价来取得,也可以通过增大房屋销售量来实现。同样,这些目标的每一目标同样也可用多种方法取得。如促进房屋销售可通过扩大市场提高市场占有率来获得。对这些目标进行深入探讨后,便可找出房屋营销的主要策略。
策略陈述书可以如下所示:
目标市场:高收入家庭,特别注重于男性消费者及各公司,注重于外企。
产品定位:质量高档的外销房。有商用、住家两种。
价 格:价格稍高于竞争厂家。
配销渠道:主要通过各大着名房地产代理公司代理销售。
服 务:提供全面的物业管理。
广 告:针对市场定位策略的定位的目标市场,开展一个新的广告活动,着重宣传高价位、高舒适的特点,广告预算增加30%。
研究与开发:增加25%的费用以根据顾客预购情况作及时的调整。使顾客能够得到最大的满足。
市场营销研究:增加10%的费用来提高对消费者选择过程的了解,并监视竞争者的举动。
六、行动方案
策略陈述书阐述的是用以达到企业目标的主要市场营销推动力。而现在市场营销策略的每一要素都应经过深思熟虑来作回答:将做什么?什么时候去做?谁去做?将花费多少?等等具体行动。
七、预计盈亏报表
行动方案可使经理能编制一个支持该方案的预算,此预算基本上为一项预计盈亏报表。主管部门将审查这个预算并加以批准或修改。
八、控制
计划的最后一部分为控制,用来控制整个计划的进程。通常,目标和预算都是按月或季来制定的。这样公司就能检查各期间的成果并发现未能达到目标的部门。
有些计划的控制部分还包括意外应急计划,简明扼要地列出可能发生的某些不利的情况时公司应采取的步骤。
8.2市场营销计划的执行
营销执行是将营销计划转化为行动的过程,并保证这项任务之完成,以实现计划的既定目标。
策略所论及的是营销活动是”什么”和”为什么”的问题,而执行则论及到”谁”去执行,在”什么地点”、”什么时间”和”怎么样”去执行等问题。策略与执行密切相关,策略指导着执行,如给营销方案分配一些基金,指导房屋销售人员改变推销重点,重印价格表等。另外,执行也是一种策略反馈,即预计在执行某一策略过程中会产生的因难将影响策略的选择。
篇2:商品房销售合同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7、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规划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篇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3月14日经建设部第38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建设部部长俞正声4月4日签署88号部令发布,自20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第十三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
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
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 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
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接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 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六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第二十八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 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
第五章 交付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第三十二条 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销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方式销售商品住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产权登记面积,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登记的房屋面积。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年6月1日起施行。
篇4:商品房销售合同范本
2、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扣齐20万元保证金后)支付乙方应得的代理费,如有拖欠按日1‰向乙方支付滞纳金,拖欠超过2个月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依据乙方上报佣金计提明细3日内核查无误后支付乙方代理费及保证金。
3 、按本合同约定或甲方调整的销售进度,连续两个月完成销售任务70-89%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佣金支付50%,连续三个月完成销售任务70%以下,按本合同第七.1执行;
4 、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严格履行。除按照本合同约定或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否则违约方应向另一方赔付20万元的违约金。
八 、合同生效及其他:
1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所有条款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否则违约方要赔偿给无过失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 、双方协商同意后,对本合同的修改、补充等应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未约定部分,以甲方意见为主。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交由沧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4、根据国家及政府部门针对房地产出台的一些政策,甲方有权重新修改本合同。
5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最新商品房销售合同范文二
甲方:哈尔滨龙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就乙方购买商品房屋事宜,经双方洽谈,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地址;
方正县物化街南、步行商业街西、博汇阳光小区东。房屋性质(住宅)【芙蓉花园小区(电业小区)】: 号楼室
二、建筑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 元;)。 注:面积最后以房产部门测绘核实为准。
总价(大写): 元整。
(小写): 元。
三、交付日期:
甲方将于日前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
四、工程质量:
商品房质量符合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合格)。
五、商品房屋付款方式:
按 甲乙双方采用共同认定的方式执行。
六、违约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如未按期将商品房交付给乙方使用,延期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购房的3%计算。
2、甲方延期交付商品房屋六个月以上,除支付违约金外。且乙方有权提出终止合同,甲方应如数退还乙方购房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如为按本合同第五条支付购房款,延期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购房款总额的3%计算。
2、乙方支付应交款和违约金如逾期三个月以上,甲方有权将乙方定购房转手他人,在扣留定金和违约金后,退还乙方预收房款,终止合同。
七、交房标准:(商服为白钢门),车库(电动卷帘门)
进户门:防盗门
窗:塑钢窗
大怒俺们:电子防盗门
室内:毛胚房、楼梯间刮大白
楼梯间:大理石地面、白钢扶手。
外墙:外贴苯板、外墙刷防水涂料。
厨房:毛胚。
卫生间:毛胚。
阳台:塑钢窗、封闭阳台、
其他:地热采暖、分户控制、电话、有限电视入户。
八、办理产权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九、乙方在实际接收该商品房六个月后,办理其他手续。
十、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是,任何乙方有权向有管辖权额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甲、乙双方的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共同议定,本合同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 方:(盖章)
乙 方:(签字)
年 月 日
篇5:商品房销售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身份证产权人) 身份证共有人) 在双方年日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基础上,为明确地 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一、除《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的价款外,乙方须在房屋交付前付清以下款项: l、太阳能收费人民币500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二、关于房屋交接的约定
1、乙方未按约定的期限付清合同款项及相关费用的, 甲方有权在合同约定 的期限拒绝交付房屋,甲方拒绝交付房屋不免除乙方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2、房屋具备交付条件后, 甲方将通过媒体公告及按合同载明的联系方式以 短信或电话的方式通知乙方接收房屋。必要时,甲方将以特快专递或其他方式通 知乙方接房时间。
3、乙方应按甲方通知的时间及时接房和验收,乙方逾期接房和验收的,视 为商品房交付符合约定。
4、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 乙方声称未接到房屋接收通知的,乙方应当 主动与甲方联系房屋交接事宜。如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甲方不能交付房 屋,应当与乙方另行书面约定延期交付事项。具备交房条件,甲方无法与乙方联 系的,乙方承担延期交房责任。
5、房屋交付后, 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 甲方对乙方装修损失不予 以补偿。由于乙方装修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6、若木工程提前竣工验收,甲方将提前通知乙方交房。
三、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1、木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后,乙方可以委托甲方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同时提交申报产权所必须的全部文件,包括:发票原件,合同原件,并预付契税, 工本费等规定税费。乙方未委托甲方办理产权登记或未全面提交产权登记文件和预交费用的,甲方不承担办理产权登记的责任。
2、在乙方交付上述文件和款项后,甲方应当及时为乙方办理所购房屋的《房 屋所有权证》(由于乙方的原因或登记机关的原因,导致产权登记延期的,甲方 不承担责任)。
3、若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办理所购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的,从本 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届满18个月之日起,一直到产权登记部门受理登 记之日期间,甲方每天按万分之一(以乙方已付价款为基数)向乙方承担违约金。 乙方未按本条第1款约定履行义务的除外。
四、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均以《商品房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甲方在签署上述合同协议之前或之后,通过报纸、宣传品及网络等媒体发布的广 告中所述内容,以及沙盘等示意,仪为要约邀请,不作为甲乙双方确定各自权利 义务的依据。双方在之前签订的《认购协议》等文件内容与《商品房购销合同》 及本《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商品房购销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五、《商品房购销合同》第七条中“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 以及第十条中“该商品房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的“验收合格”是指约定 商品房所在单幢建筑按照有关标准及规范,由甲方、施工、监理、设计、地勘五 个单位对单幢建筑房屋验收合格,具备开始装修条件。由于该项目的竣工验收备 案涉及资料整理归档等多方面的事项, 甲方承诺在上述标准的竣工验收后12个 月内完成该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本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不作为交付房屋的条件。
六、合同约定的商品房因相邻关系,上下水等管线须通过。对此,甲方已对乙方 进行充分告知,乙方经甲方告知己知晓该情况。因设计原因,部分房屋剪力墙可 能对使用功能有一定的影响。
七、小区内的地下、地上车位、车库、以及其他未特别约定产权归属的所有不动 产产权属于甲方,由甲方自由处分。上述不动产产权不属于乙方,也不属于小区 全体业主。但是,为小区提供公共服务的配电房、值班室、水泵房等,以及道路、绿地、公共空间等设施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乙方不得违法侵占。
八、根据省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商品房按套内面积计价, 甲方标识的建筑面积数据,仪供乙方参考,不作为计价依据。双方依据合同约定的套内面积进行价款结算,不依据建筑面积进行价款结算。
九、小区公共维修基金
l、甲方依法代收公共部位维修基金,维修基金依据政策规定的标准收取。
2、维修基金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乙方应在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时 交清维修基金。乙方不交清维修基金,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逾期交房法律责 任乙方承担。政府部门因未交维修基金而拒绝办理产权登记的,乙方承担责任。
3、具备法律、政策规定的条件后, 甲方按法律规定程序向政府部门维修基 金监管部门移交维修基金。
十、小区前期物业管理
1、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依法由甲方选聘物管企业提供立之后,本小区物业管理企业由小区业主大会决定。小区业主大会成
2、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甲方按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收费标准暂定 为:住宅』』—元/月/平方米,电梯费:l层至11层』』—元/月/平方米。
3、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年一次交清全年费用,所购房屋交付前,乙方须交清第一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和电梯费。以后在每年年初第一月内一次交清全年费用。乙方逾期接房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从甲方通知交房之日起算。
4、乙方延期交付物业管理服务费和电梯费的,每日日承担应交费千分之一 的违约金。
5、其他政府规定的规费,如垃圾清运处置费等不包含于物业服务费之内。
十一、关于商品房的装修
乙方对商品房的装饰、装修,不得对结构墙、抗震柱等设施进行任何改造、破坏。
十二、特别声明:甲方与乙方之间变更或设立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必须经甲方 加盖印章,方为有效。甲方任何职员对乙方进行的承诺,对甲方不具有法律约束 力。除甲方财务部门外,甲方不授权任何个人收取乙方款项。乙方须将款项直接 交付甲方财务部门,并妥善保管甲方开具加盖财务收款专用章的收据或发票。乙 方将任何款项交付甲方工作人员产生经济损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十三、乙方采用银行按揭付款方式的约定(一次性付款的,不适用本条约定):乙方支付首付款后,以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向甲方支付其余购房款的,双方应当遵守以下约定:
1、乙方必须按银行的要求,在签订木协议后5天内提交符合贷款申请条件 的全部证明文件,并交清银行按揭的有关费用。乙方在约定时间不能提交申请贷 款证明文件或证明文件不符合银行要求而导致乙方在木协议签订后45天内未能 取得贷款,视为乙方逾期付款,按《商品房购销合同》第八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不承担乙方不能获得贷款的责任。
3、贷款银行确认乙方不能获得贷款的,乙方保证: 自银行通知不予贷款之 日起30天内,乙方将全额付清全部购房款。本协议签订后60天内银行还未批准 乙方贷款申请的,视为乙方不能获得银行贷款,乙方保证在之后30天内付清全 部价款。逾期未付清的,按《商品房购销合同》第八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因甲方为乙方提供在所购房屋抵押登记前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若乙方违 反借款合同约定未履行还款义务,导致银行要求甲方履行保证责任的,或扣划甲 方款项的,甲方有权解除《商品房购销合同》及木《补充协议》,另行销售双方 合同约定的房屋,对乙方处以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并由乙方承担甲方实现债 权的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
5、乙方取得所购商品房权属证书后,拒绝在15天内办理抵押登记的,甲方 有权解除《商品房购销合同》及木《补充协议》,另行销售双方合同约定的房屋, 对乙方处以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并由乙方承担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该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
6、乙方所购商品房抵押登记完成后,甲方担保责任解除。
十四、木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签章后牛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章) 共有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6:商品房销售合同范本
甲方: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真诚合作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开发的“百合世嘉小区”二期项目委托给乙方做代理销售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双方愿自觉遵照执行。
一、委托事项及服务内容
7#、8#、9#、10#、12#、14#楼住宅项目委托给乙方进行独家营销策划及销售代理事宜。乙方销售房屋以甲方提供的“销售房屋确认表”为准(见附表1)。在“销售房屋确认表”中,甲方有权预留 套,甲方预留和销售的房屋部分,乙方不再计提佣金,但须纳入乙方销售任务。
二、代理销售期限:
合同签订后,销售周期开始计算 个月内销售90%以上,代理期限至7#、8#、9#、10#、12#、14#楼住宅销售完毕之日止。
三、服务方式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针对本项目专门建立销售团队。现场每天项目负责人员不少于 人,销售人员不少于 人,驻现场负责人员为 ,专门负责实施营销策划及所有的销售工作。包括:市场分析、客户定位、本项目的营销定位、制定行销竞争对策及各销售阶段价格体系、宣传推广策略、设计、制作及执行等。如甲方认为乙方的负责人及销售人员不合格的,乙方应在甲方提出15日内调换人员。
四、保证措施
为保证双方利益不受侵害,乙方需支付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作为履约保证金。保证金的支付方式为:扣除乙方前三个月应该计提的销售佣金,如佣金不足20万元(人民币)的,甲方继续将在以后的佣金中扣除,直至20万元(人民币)为止。保证金返还方式:住宅销售率达到90%以上时,经核准确定乙方无损害甲方经济利益和企业形象的行为以及未给甲方造成任何经济纠纷的情况或问题,甲方返还乙方保证金的50%,合同履行完毕后,剩余保证金退还乙方。
五、双方责任及义务
甲方责任及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销售卖场办公桌椅,其他所有费用乙方自负;
2、甲方负责保证该项目销售的合法性;
3、甲方根据乙方策划销售方案,有权变更和确定各销售阶段的计划和销售价格。广告、宣传费总额不得超过销售额的1% 。此条款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执行;
4、甲方负责收取客户交纳的各种款项。包括:定金、购房款及客户交付的其他费用等;
5、在乙方配合下,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购房贷款及房屋产权登记等相关工作;
6、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若发生规划或设计变更,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7、甲方有权随时调阅销售情况的相关信息;
8、甲方可根据市场行情随时对销售价格进行调整,乙方自通知之日起执行新价格销售,溢价亦按甲方新批准的价格高出部分计算,甲乙双方按8:2比例分成;
9、甲方根据项目需要对乙方销售进度提前15日进行调整,乙方接到通知后执行,甲方按新的销售进度进行考核。
乙方责任及义务:
1、乙方在本合同签订时,按约定销售周期提供每月销售计划即附表2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制定售楼方案和宣传推广方案,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以甲方确定的工作目标为导向,合理组织和实施销售工作,并定期向甲方提交营销策划方案。
3、乙方应严格按照与甲乙双方所确定的售楼方案进行销售,不得向客户做售楼方案条款之外的承诺或向客户收取费用。
4、乙方负责与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负责因合同产生的一切责任及经济纠纷。在甲方配合下,乙方负责交房的全部相关工作。
5、乙方应于每月5号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报送上月工作总结,包括:上月回款执行情况及与计划的比对分析、销售推广的执行情况及与计划的比对分析、销售价格的比对分析和特殊事项的办理完成情况;于每月25号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报送下月工作计划,包括:下月回款计划,销售计划、客户渠道和推广计划及费用计划、价格调整计划和特殊事项办理进度计划;
6、合同终结时,乙方应向甲方移交全部客户(包括未成交客户)资料及其他资料的原件。
7、对甲方提供的资料及在工作中获悉的甲方及本项目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项目的任何信息擅自发表和提供给第三方。
8、合同约定履行期间,乙方自行负责设备维修、水、电、通讯、耗材等所有费用及所聘用人员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一切责任。甲方不负责乙方人员的任何相关责任。
六、代理费及结算方式
1、代理费标准
①乙方实际销售价格甲方批准价格的部分计算溢价,溢价部分甲乙双方按 8:2 比例分成; ②乙方在双方约定的销售周期内完成约定销售指标90%以上,销售代理佣金按实际销售额的1 %提取;销售率80-89%按0.9%提取,70-79%按0.8%提取,70%以下执行本合同第七.3条;
2、代理费计算及结算方式:
①乙方当期代理费=当期已售出楼房合计合同总房款×当期代理费率。当期楼房已售出的标准是:一次性付款的,以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以付清房款为准。以按揭方式付款的,以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付首期房款且客户的银行贷款已存入甲方帐户为准;
注:溢价部分如发生结算乙方不再重复享受1%的佣金结算
②结算时间:每月3号前乙方上报销售佣金情况,销售指标完成90%以上,经甲方核实确定后,在5日内将上月佣金按预结算额结算一次。月预结算代理费的费率为1% ;
③退房处理
非甲方原因导致客户退房的,不计入乙方销售业绩。已按原标准付代理费的,乙方将差额部分退还甲方。若客户在签订订房单后悔约,该客户交纳的定金将予扣除,并由甲方处理。
七 、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
1 、乙方如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作出有下列行为之一时,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并扣除向乙方支付、应付而未付的代理费及全部的保证金,并要求乙方同时支付20万元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a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售楼方案
b任意放盘
c减价销售
d向客户额外收取费用
e擅自转让代理权
f超越代理权进行营销策划或代理销售
g擅自将甲方提供的资料或工作中获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对外披露、提供、发布。
h从事其他有损甲方合法权益和良好声誉的行为。
I乙方中途退场的。
J驻现场负责人不在本项目岗位或在其他项目兼职;
K销售人员不足 人
篇7: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全文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第十三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
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
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 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
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 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篇8:商品房销售合同
出卖人:榆林市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乙方自愿购买甲方位于榆林经济开发区的商品房.为明确双方责任,订立此合同,供双方遵照执行.
第一条: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商品房位于榆林市经济开发区,榆林市昌泰房地产公司开发的综合楼 单元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第二条:商品房的售价及支付办法
1.商品房售价:乙方确定所购买的商品房属住宅楼的第
层,每平方米售价 元,房屋共计人民币(大写 .
2.支付办法: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乙方首付商品房总价的30%,计人民币 元;第二次交款期限六十日,即在6月1日前交房价的'60%,余款在甲方为乙方办理完毕产权证时一次交清.每次付款时间不得超出合同规定时间的五天,如乙方超出时限,甲方需按日加收应交房款1%的滞纳金,若时间超过一个月,视为乙方违约,经甲方通知乙方后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按售房款的10%作为对甲方的违约损失补偿.
第三条:产权证的办理
房屋产权证由甲方负责办理至乙方名下.土地使用权为共有,所办理
房屋产权证的契税及相关费用按国家规定分别由甲、乙承担.
第四条:商品房的交产及物业管理
1.商品房交产:甲方于年 月 日将商品房交会乙方使用,若乙方接到通知十日内不能接管时,按商品房售房价款的千分之三,按日计取管费;若甲方按时不能交房时,按商品房售价款的千分之三,按日计扣违约金.
2.管理费用:乙方所购商品房的水、暖、电、天然气、电话等一切设施的上户费及其他管理费用,均由乙方按各行业的管理规定及一时缴纳,并办理相关手续.确需甲方出面时,由乙方出资甲方统一办理或建设.
第五条:保修范围及期限
按建筑规范要求,建筑物各部位出现的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维修并承担一切费用,保修期为一年.保修内容不包括乙方提出的改建部分或由于乙方装修不当、破坏结构所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本合同经双方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七条: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形成书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存档一份
甲 方(盖章) 乙 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年 月日
篇9:商品房销售合同
甲方(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方(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
姓名:国籍:
【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营业执照注册号】:
居住(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姓名:国籍:
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根据国家、省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出卖人、买受人)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甲方(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三旧、旧城改造项目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证书》号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或三旧、旧城改造项目批准文件号)为。该地块土地用途及土地使用年限以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为准。
甲方(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 【现定名】【暂定名】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
篇10:商品房销售合同
乙方(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 【现房】 【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 现房销售备案机关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 商品房现售备案回执号为。
第三条 乙方(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乙方(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经市规划部门批准,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该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幢】【层】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属结构,层高为米。该商品房所在楼宇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该商品房阳台封闭式的个 ,非封闭式的个 。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乙方(买受人)在签订本买卖合同时,该商品房楼盘未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与甲方(出卖人)或其委托人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乙方(买受人)承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物业管理区域为,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回执编号为。
物业买 受人交纳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的时间为,标准为,方式为;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经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回执编号。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甲方(出卖人)与乙方(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房价款总额:(小写)元。
1 、该商品房按套内面积出售,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
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2 、该商品房按建筑建筑面积出售,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
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3 、该商品房按套(单元)出售,总金额(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未完成产权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销售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1 、以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发生差异(误差),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 )面积误差比为±3% 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按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多退少补;
(2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时,乙方(买受人)有权退房。乙方(买受人)退房的,甲方(出卖人)应当在乙方(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 日内将乙方(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全额退还给乙方(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乙方(买受人)不 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 以内(含3% )部分的房价款由乙方(买受人)补足,超出3% 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乙方(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 以内(含3% )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出卖人)返还乙方(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 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出卖人)双倍返还乙方(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计价面积
面积误差比= ────────────────×100%
合同约定计价面积
2 、按套(单元)计价的,如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误差比在±3% 以内(含本数),维持总价款不变;面积误差比超过3% 的,买卖双方按下列方式处理:。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付款:
1 、一次性付款
2 、分期付款
3 、贷款方式付款。乙方(买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 ,其余价款可以向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支付。
4 、其他方式
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约定: 。
商品房预售,乙方(买受人)应按以上约定的付款方式,将商品房预售款直接存入该商品房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注明的预售款专用帐户 ,开户银行为,专用帐户 为。 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向甲方(出卖人)换领交款收据。
第七条 乙方(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付款,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 )逾期在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买受人)按日向甲方(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 )逾期超过日后,甲方(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乙方(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向甲方(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乙方(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甲方(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买受人)按日向甲方(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 )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 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乙方(买受人)选择贷款方式付款的,如因乙方(买受人)原因导致乙方(买受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银行机构未能订立贷款合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银行机构批准的贷款金额少于合同约定贷款金额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 )乙方(买受人)应在日内自行筹款一次性付清或自行筹款补足差额贷款部分,合同继续履行
(2 )甲乙双方解除本合同
(3 )其他方式:
3 、
第八条 交付期限
甲方(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已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前期物业管理已落实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买受人)使用。
甲方(出卖人)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乙方(买受人)出示上述相关证明资料。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依据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据实予以延期:
1 、遭遇不可抗力,且甲方(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日内告知乙方(买受人)的;
2 、
3 、
第九条 甲方(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甲方(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 )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出卖人)按日向乙方(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 )逾期超过日后,乙方(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乙方(买受人)解除合同的,甲方(出卖人)应当自乙方(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乙方(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向乙方(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乙方(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出卖人)按日向乙方(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 )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该商品房预售后,甲方(出卖人)不得擅自变更该商品房项目的规划、设计。确需变更的,甲方(出卖人)应书面征得乙方(买受人)同意。不同意变更的乙方(买受人)可要求终止买卖合同。甲方(出卖人)应在乙方(买受人)提出终止合同申请的30 日内全额退回已付房款及利息(以付款日起至退款日止为期,以退款日同期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第十一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甲方(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乙方(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甲乙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甲方(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甲方(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甲方(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乙方(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甲方(出卖人)承担。
由于乙方(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十二条 甲方(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甲方(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甲方(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甲方(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甲方(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乙方(买受人)有权要求甲方(出卖人)按照下述第种方式处理:
1 、甲方(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
3 、
第十四条 甲方(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甲方(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在交房时达到使用条件:
1 、
2 、
3 、
4 、
5 、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
2 、
3 、
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甲方(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 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资料报送产权登记机关。甲方(出卖人)应协助乙方(买受人)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如因甲方(出卖人)的责任,乙方(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项处理:
1 、乙方(买受人)退房,甲方(出卖人)在乙方(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乙方(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乙方(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赔偿乙方(买受人)损失。
2 、乙方(买受人)不 退房,甲方(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向乙方(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关于产权登记的其他约定:
1 、本商品房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由【甲方(出卖人)与乙方(买受人)】【乙方(买受人)委托甲方(出卖人)】向当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出卖人未按约定申请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可以单方面申请登记。
2 、乙方(买受人)以贷款方式付款的应先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后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3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由【乙方(买受人)】【乙方(买受人)委托甲方(出卖人)】及抵押权人向当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4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 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登记失效。
5 、已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 在办理《房地产权证》时应同时办理《房地产他项权利证》。
6 、是否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是】【否】 。
7 、其他约定:。
第十六条 保修责任
乙方(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甲方(出卖人)自商品 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乙方(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甲乙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甲方(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甲方(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甲方(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2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归业主共有;
3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配套房屋和配套设施的范围和所有权;
4 、关于车位、车库的租售、附赠的约定:
租售、附赠方式:
销售公告形式:
最高售价:发售时间:购买期限:
最高租价:发租时间 : 承租期限:
其他约定 :在本条“关于车位、车库的租售、附赠的约定”中约定需要购买或者承租车位、车库的,合同中应约定车位、车库的最高售价和最高租价,发售、发租时间 及购买、承租期限等内容。乙方(买受人)未按约定期限购买、承租车位、车库,或者约定不需要购买或承租车位、车库的,视为该乙方(买受人)对车位、车库的需求已经满足。
5 、。
第十八条 乙方(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使用,乙方(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乙方(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甲方(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乙方(买受人)使用期间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的,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破坏及损失的修复和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 、提交汕头仲裁委员会仲裁;
3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其他约定
【选择】【不选择】 甲方(出卖人)承诺如因阳台建筑面积计算口径变化导致住宅确权面积增加的,不向乙方(买受人)收取所增加的住宅面积部分的房款,甲方(出卖人)也不得以上述面积结算问题单方提出退房要求。(本条款只适用于可能存在阳台建筑面积计算口径变化的套型,如无此情况,不需约定)
【选择】【不选择】 乙方(买受人)【及】购买原编房号为的房屋,依上述购房人申请并委托甲方(出卖人)合并登记为,今后不再办理分割。(本条款只适用于同层同梯相邻可共同使用的套型,按规定可由购房人自愿申请合并登记的情形,如无此情况,不需约定)
【选择】【不选择】 乙方(买受人)购买该车位(车库),为已购本项目幢号房屋的乙方(买受人)家庭所购买。(本条款适用购买车位(车库)的补充说明)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约定。
第二十二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四份,分别为甲、乙、丙、丁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登记备案后,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甲方(出卖人)一份(甲本),乙方(买受人)一份(乙本),当地商品房登记备案部门存一份,发证机构存一份。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 天内,由甲方(出卖人)向申请登记备案。否则,甲方(出卖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甲方(出卖人)(签章): 乙方(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签于 签于
商品房登记备案部门(盖章):
登记备案时间:年月日
篇11:商品房销售买卖合同
乙方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
1.该商品房作为现房,已办理权属登记,登记机关为_______;并领取了【房地产权属证明书】【房地产权证】,编号为_______
2.该商品房作为在建商品房,已具备《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规定的预售条件,已取得《广东省广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颁发机关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编号为:_________
第三条 合同标的物基本情况
乙方所购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_________【幢】【梯】【座】_________【单元】【层】_________号房(下称该商品房),测绘地址:_________区_________路_________号_________房。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主体结构为_________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_________层,地下层数为_________层。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_________,层高为_________米。该商品房户型结构为_________房_________厅_________厨_________卫,封闭式阳台_________个,非封闭式阳台_________个。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适用于预售)【产权登记】(适用于现售)建筑面积共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该商品房面积预测算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资质证书号码: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之前,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由甲方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甲方应采取符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方式和条件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甲方与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应制定《业主临时公约》作为向乙方明示并予以说明,乙方在签订本合时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作出书面承诺。
第五条 基本术语的含义
双方同意,合同中出现的基本术语作如下理解:
1.首层:本合同所指首层以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的标注为准;
2.建筑面积: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3.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与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之和;
4.层高:是指地面至楼面或楼面至楼面、楼面至瓦底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结构,层高均应在2.20米以上(含2.20米)。
5.共有建筑面积:整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栋建筑物各套(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以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栋建筑的共有建筑面积,其内容包括:
(1)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为整栋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套(单元)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6.已支付房价款:以按揭贷款购房的,该款项不限于乙方自行支付的首期价款,还包括以贷款向甲方支付的款项。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计价方式、价款、付款
甲方与乙方约定按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该商品房属【现售】【预售】,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该商品房单价为(_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___________元,总金额(_______币) _______元(大写:______亿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 ______元)整
公共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建设费用已分摊计入上述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不再另行计价。
2.商品房属【现售】【预售】,按【套】【整层】【整幢】出售并计价,总金额(_______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亿 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万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整。
甲方同意乙方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总金额(________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亿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在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支付。
2.分期付款
(1)第一期:自本预售合同签订暨网上备案之日起________日内(不超过5日),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______%,金额_______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亿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 _______万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整)。
(2)第二期:在______年_____月 _____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_______%,金额(________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亿_________仟 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万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元整)。
(3)第三期:在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_______%,金额(________币) 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亿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万 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元整)。
(4)第四期:在______年_____月 _____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_______%,金额(________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亿_________仟 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万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元整)。
(5)第五期:在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_______%,金额(________币) 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亿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万 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元整)。
3.按揭贷款方式付款
首期款:自本预售合同签订暨网上备案之日起________日内(不超过5日),支付全部房价款的________%,金额(_________币): 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亿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万 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元整)。
除首期款外,剩余房款金额(_________ 币)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亿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万_______仟 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整)。该款应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并按照按揭方式付款。
按揭银行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资质证书号码: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甲方代理乙方办理按揭手续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并支付首期款后_______日内,将申请银行按揭贷款需由乙方提供的证件资料交付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
(2)乙方自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
甲方应在乙方支付首期款后_________日内,将乙方申请银行按揭贷款需由甲方提供的证件资料交付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人。
4.其它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付款方式
甲方应当按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使用乙方支付的预售房款,即在项目竣工之前,预售房款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
为保证预售款按照上述用途使用,防止挪作他用,乙方应将商品房预售款按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支付至以下商品房预售款监控账号,接受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监控。
监控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控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分期付款
分期付款的,如果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支付期限将各期房款支付至监控账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每日房价款总额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
2.一次性付款
一次性付款的,如果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支付期限将全部房款支付至监控账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每日房价款总额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
3.按揭付款
乙方以按揭贷款支付房款的,首期款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支付期限支付至监控账号;如果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期限将首期款支付至监控账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每日房价款总额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
甲方代理乙方办理按揭贷款或甲方指定按揭银行的,甲方应要求按揭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将全部按揭贷款直接划入监控账户,不得放入其它账户。如果按揭银行未将全部按揭贷款直接划入监控账户,视作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每日未入监控账户的按揭款金额的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按揭款项进入监控账户。
乙方自行办理按揭贷款的,乙方应要求按揭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将全部按揭贷款直接划入监控账户。如果按揭银行未将全部按揭贷款直接划入监控账户,视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每日未入监控账户的按揭款金额的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按揭款项进入监控账户。
第九条 备案确认
__________________【甲方】【乙方】应于本合同网上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本合同向广州市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网上备案的确认手续。
第十条 交房期限
甲方应当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作为本合同标的物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原因,需延期交付使用的,甲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交付后,甲方不得以房屋已交付使用为借口懈怠其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其它义务,如:办理产权证的义务等。
第十一条 交房条件
甲方交付的房屋应当符合下列第_________种条件:
1.该商品房已经有关政府部门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2.该商品房项目已办理初始登记手续。
双方可以在上述条件之外,另行约定交房条件: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交房条件,双方可以任选其一。
双方可以就该商品房的装饰、附属设备的规格、标准等进行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二条 房屋及有关资料的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甲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_____日前通知乙方办理交接手续。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_____日内,会同甲方对该房屋进行验收交接。房屋交付的标志是__________________。
在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的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料,并签署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甲方还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交楼书》。
甲方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交楼书》应不低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交楼书》的最低要求。
如果甲方不出示上述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料或出示不齐全,乙方有权拒绝接受交付,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甲方如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交房,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_________日,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房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支付房价款0.5‰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_____日后,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如果乙方要求继续履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房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0.5‰的违约金。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风险责任的转移
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自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转移给乙方。如乙方未按约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甲方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乙方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买卖双方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第六条计价方式2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计价面积与实测计价面积有差异的,以实测计价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实测计价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进行处理:
1.方式一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乙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乙方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承担,所有权归乙方;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甲方返还乙方,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双倍返还乙方。
面积误差比=(实测计价面积-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合同约定计价面积×100%。
2.方式二
双方自行约定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规划、设计的变更
该商品房预售后,甲方不得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变更该商品房项目的规划、设计。确需变更的,甲方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不同意变更的乙方可要求解除买卖合同。甲方应在乙方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的30日内退回已付购房款及利息(以付款日起至退款日止为期,以退款期日同期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利率计算)。
第十七条 权利瑕疵担保
甲方应当保证作为本合同标的的商品房不存在权利瑕疵,即未设定抵押权、租赁权等;无赔偿义务,如欠缴税费,出让金等;也不存在被法院或其它国家机关、机构、部门查封的情况。
若存在权利瑕疵,甲方应在乙方指定的期限内或合理期限内消除瑕疵;超过指定期限或合理期限未消除瑕疵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 产权登记
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_________方式办理产权登记:
1.甲方办理
甲方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_______日内,向产权登记机关为乙方办妥产权登记,并将以乙方为产权人的房地产权证交付乙方
在此场合,乙方应当及时提供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需乙方提供的证件资料。
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为办理产权登记需要由乙方提供的证件资料。甲方未告知或告知的内容不完备、不准确,致使乙方未能及时提供证件资料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2.乙方办理
在甲方办结初始登记的前提下,乙方自行办理产权登记的,甲方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日内将登记机关要求的需甲方提供的证件资料提交乙方。
第十九条 迟延办理产权登记的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第十八条的约定的,乙方有权按照下列第项处理:
1.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并退房。
2.乙方不退房的,甲方按自迟延之日起每日已付房价款的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条 甲方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甲方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四)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下述第种方式处理:
1.甲方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条 乙方单方解除权的行使
乙方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权利时,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包括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房地产开发贷款利率计算)全部退还乙方,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已支付房价款的_________%,在退还房款时一并支付给乙方。
第二十二条 甲方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甲方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三条 保修责任
乙方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合同的附件。甲方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本合同以及《住宅质量保证书》的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乙方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甲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坏,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专项维修资金
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在签订购房合同后缴交,存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目前在银行设立的专款专户中。
1.广州市老八区(越秀、荔湾、东山、海珠、天河、芳村、白云、黄埔区)和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专款账户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北秀支行
2.番禺区设立专款账户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市番禺东兴办事处
3.花都区设立专款账户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从化市设立专款账户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从化支行营业部
5.增城市设立专款账户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五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经营的,所得收益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经营的,所得收益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六条 乙方使用房屋注意事项
乙方的房屋仅作_________使用,乙方使用期内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它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甲方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二十七条 关于通知的约定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均自收到时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三十条 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______页,一式_________份;合同持有情况:甲方_________份,乙方_________份,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登记所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件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
附件二 甲方针对该商品房所作的具体说明(含广告)
附件三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附件四 装饰、设备标准
1.外墙:_____________________
2.内墙:_____________________
3.顶棚:_____________________
4.地面:_____________________
5.门窗:_____________________
6.厨房:_____________________
7.卫生间:___________________
8.阳台:_____________________
9.电梯:_____________________
10.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五 合同补充协议
篇12:商品房销售买卖合同
1.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与出卖人充分协商,对合同条款及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应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可在合同中对其进行明确约定。合同生效后,双方因合同条款及用词理解不一致等发生合同纠纷,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遵循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途径依法向人民法院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3.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4.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5.如果本合同用于预售,则应当自签订暨网上备案之日起10日内将本合同送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办理预售备案确认手续。
6.出卖人和买受人应当遵守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的约定;所有预售房款必须按照《商品房预售款缴款通知书》支付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指定的预售款监控账户上。
7.为便于政府管理部门通知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事项,建议购房人填写移动电话号码和电子邮箱地址。
8.本合同说明部分,买受人确认已经阅读,并签名: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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