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处分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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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处分包括哪些

篇1:党的处分包括哪些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是一项比较严肃的政策性很强的事情,必须按党章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办理,一般情况下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大会决定特殊情况下,可由县级以上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作出决定。具体程序是:

1、调查核实。党支部对违纪党员所犯错误的事实,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反复核实无误后,形成调查报告。

由案件检查机关、上级党组织或纪委查办的,应向犯错误党员所在单位党支部送交如下材料:案件调查报告。即案件检查机关所组成的案件检查组就办案过程、查证核实的主要问题及定性处理意见所写的综合材料;犯错误党员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案件检查组对犯错误党员的书面意见的说明材料。党支部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2、谈话教育。与违纪党员谈话,进行帮助和教育,听取他对错误事实的说明和申辩。这种谈话,可由支部书记或纪律检查委员找他谈,也可由党小组开会进行集体谈话。

在召开支部委员会前,可以召开犯错误党员所在党小组会议,让其他党小组的同志了解违纪党员犯错误的事实,酝酿讨论对其处分意见,为参加支部党员大会作好思想准备。但这不是必要程序,也不能作出决定。

3、材料见面。在召开支部大会之前,支委会应将所要做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的说明和申辩。

这里所说的事实材料,不包括调查报告、揭发检举材料、证明材料。见面须两个人以上,并做好记录。见面后,当事人应在材料上签署意见,如本人有不同意见或拒不签字,负责见面工作的同志应做出书面说明。处分决定文稿应写明违纪党员的个人情况,所犯错误的事实、情节、后果、本人责任、错误性质和处分意见等内容。

4、召开支部委员会,根据案件检查组提供的材料,依据党纪规定,在案件检查组处分建议基础上,讨论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意见,并草拟好处分决定。

支委会要认真研究党委、纪委移交的违纪党员的案件材料,如有必要可请调查组成员进一步介绍有关情况。在熟悉案情、学习相关党纪处分条规的基础上,支委会提出处分意见,并草拟好处分决定。处分决定文稿应写明违纪党员的个人情况,所犯错误的事实、情节、后果、本人责任、错误性质和处分意见等内容。处分决定文稿应在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处分决定前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意见。作出处分决定时,应认真考虑党委、纪委的意见。

5、召开支部大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处分决定。召开处分党员的支部大会,应当通知包括犯错误党员在内的全体党员参加。违反纪律的党员应当在支部大会上就自己的错误作出检查,同时也有权利对所犯错误作出说明和进行申辩。参加支部大会的其他党员应当对违犯纪律的党员进行批评教育,对支部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和看法,同时也可以为违犯纪律的党员进行辩护。处分决定必须由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犯错误的党员亦有权参与表决。

支部大会基本程序是:会议主持人说明大会内容;违纪党员做检查,汇报思想认识;支委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党员发言,对违纪党员进行帮助,明确改正错误的方向,同时对支委会提出的处理意见发表赞成或反对的意见;违纪党员有权说明情况或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辩护;到会正式党员对处分决定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支部应到正式党员半数以上方可通过。违纪党员也可以对处分决定投赞成票或反对票。

6、材料整理上报。支部委员会将支部大会讨论表决的情况写成报告,将支部大会通过的处分决定交给受处分的党员签署意见,然后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如果受处分党员拒绝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而对其处分又是恰当的,支部仍可上报审批,并在报告上注明这一情况。

请示报告要写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的时间,应到会和实际到会的正式党员人数,支部大会表决情况,通过处分决定的赞成票数、反对意见及票数、弃权票数、支部大会通过的表决意见。支部书记应在请示报告上签名。

上报审批所附的材料应当有:错误事实的调查报告、证明材料、本人检讨材料、支部大会通过的处分决定、本人对处分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7、处分批复。上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支部上报的处分决定应经集体讨论后批准。对党员的处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处分决定批复后,一般由违纪党员所在支部口头宣布,但个别错误严重,在群众中影响很坏的,可以向群众公布;如本人不服,可以申诉。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相应 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报同级党的委员会备案;给予撤销党内 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报相应的党的委员会批准。

7、宣布执行处分决定。给予党员的纪律处分从党委或纪委批准之日起生效。党支部应在接到党委或纪委对违纪党员的处分决定或批复后的一个月内,在党支部的范围内予以宣布执行。处分决定及批复要给当事人一份。如本人不服,可以申诉,党支部必须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要给以批评教育。处分决定宣布后,党支部应立即向党委或纪委报告(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对犯错误的党员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双重处分的,对政纪处分,党委可以提出建议,由人事部门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党员处分的决定一般包括的内容: (1)受处分党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文化程度,家庭出身,本人成分,入党和参加工作时间,主要工作经历,现在工作单位和现任职务,工资级别等。

(2)所犯错误的主要事实、情节、责任和危害程度(若犯有几种不同情节的错误,要分清主次叙述清楚)

(3)本人对待错误的态度。

(4)定性和处理意见。党的基层组织对党纪处分有哪些批准权限?

1、基层党委的批准权限。

① 批准属于基层党委管理的一般党员以及党员干部的纪律处分。

② 给予基层党委委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多数决定。

③ 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可以直接决定给党员的纪律处分。

④ 处理严重违纪的党组织。 ⑤ 改变同级纪委和下级党委、纪委对违纪案件所作的决定。

2、党的基层纪委的批准权限。

① 批准给予基层党委管辖的违纪党员和党员干部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② 县级及县级以上各级纪委,有权批准给予基层党委管辖的党员开除党籍的处分。

③ 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纪委,在特殊情况下,有权直接决定给违纪党员以纪律处分。

④ 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纪委,有权改变下级纪委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

关于处分批准权限的问题

按照党章和中央纪委关于处分党员或党组织的批准权限的规定,总的原则是分级负责。具体的分为隶属管理和级别管理。

1.隶属管理。就是指按照党员的组织隶属关系,来划分党委和纪委批准给予违反党纪的党员和党组织处分的职权范围。具体有四个层次:

(1)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镇街道、农村中的党员,违犯了党的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所在支部决定,所在基层党的委员会批准。如果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则必须由所在基层委员会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委、纪委批准;党员干部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除按隶属关系由所在支部作出决定外,还必须按照批准权限,报管理这一级干部的党委或同级纪委批准。

(2)对于业务上直属中央各部门领导或业务上实行双重领导,但以中央部门领导为主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现行领导管理体制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人、财、物和党的组织关系都垂直管理,直接隶属上级主管部门。对于这些部门的党员、党员领导干部违犯了纪律需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批准。另一种情况是人、财、物虽然由上级主管部门垂直管理,但是党的组织关系却隶属于地方党委。对于这样的部门的党员违犯了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地方党组织批准,但事先应征求该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的意见,协商后再处理。

(3)对于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犯党纪,在党组织调查其问题前调到新单位工作,以及由于原单位撤销、合并到新单位工作的党员,原则上由犯错误党员新调入单位的党组织负责处理其违纪问题。

(4)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直属机关工委、纪工委,对于所属各部门党员干部的党纪处分,有批准权。对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机关中,应报中央、中央纪委或地方各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中央或地方各级直属机关工委、纪工委提出审议意见后,再报中央、中央纪委或地方党委、纪委审批。对中央和地方各级直属机关中,有审批权的部门,在批准给予党员纪律处分后,应按照党员干部的职务级别,报中央纪委或地方各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同时抄送中央或地方各级直属机关工委、纪工委。说白了,隶属管理,就是说,党的关系归属于谁来管理,那么,处分就由谁来办理。

2.级别管理。级别管理是指按照党员领导干部的职务级别,划分各级党委、纪委批准给予违纪党员领导干部处分的职权范围。根据党章的规定和级别管理的原则,中央纪委规定:

(1)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批准对违犯党纪的副省、副部级及其以上党员干部的处分(包括国务院直属局、办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负责批准违犯党纪的中央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委委员,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处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纪委负责批准各自管理的违犯党纪的正、副厅(局)级党员干部的党纪处分;负责批准违犯党纪的党的市(地)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纪委委员的党纪处分。地(市)级、县级党委、纪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批准下一级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的党纪处分。

(2)对同一案件,涉及多人共同违纪,都应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级别管理的原则进行处理。有这样两种处理办法:

一是统一审批。按照其中职务级别最高的党员的批准权限进行统一审批。根据党章和批准权限的规定,对党员的处分,必须按照批准权限报有批准权限的机关进行审批;上级党委、纪委有权直接给予党员纪律处分。因此,案件中职务级别最高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报有权批准的党委、纪委审批,而该级党委、纪委也有权批准案件中其他违纪党员的党纪处分。

二是分别审批。由有批准权限的党委、纪委对其职务最高的违纪党员干部批准决定给予党纪处分,对共同违纪的其他违纪人员进行统一平衡后,提出处分意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和批准权限,由所在党委、纪委分别做出处分决定。

(3)退(离)休和退居二线的党员违犯党纪需给予党纪处分的,怎么办?按原任职务规定的批准权限办理报批手续。离退休后提高了级别的,按提高后的职级报批。

(4)对于上级纪委直接立案调查的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的案件,在给予处分时,一般应由上级纪委根据调查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一并转下级党委、纪委,由下级党委、纪委做出处分决定,按照批准权限逐级报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上级纪委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篇2:党的处分包括哪些

政纪处分是行政处分和纪律纪律处分的总称。

行政处分,是监察部门对公务员的处罚;

纪律处分,是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党员的处罚;

政纪处分的种类: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比如,一个公务员,其又是党员,犯了错误可能要受到两个部门的处罚;如果其不是党员,只会受到监察部门的处罚,而不会受到纪检部门的处罚;

党纪处分是对违反纪律的党员采取的必要的教育手段和处罚手段。党章规定的党纪处分有五种,也可以说是五个不同的层次: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1)警告。这是党内最轻的纪律处分。适用于那些犯了一般性的错误或所犯错误情节比较轻的,但必须予以党纪处分的党员。警告处分的目的在于给予违纪党员以警示,使其认真反省自己的错误,以便改正。党内通报也有警示、告诫的作用,但它只是对党员进行教育的形式,不是纪律处分。因此,不能用党内通报代替警告处分。

(2)严重警告是重于警告的党纪处分。适用于那些所犯错误的性质和程度比较严重的违纪党员。对于犯不十分严重错误的党员,是给予警告处分还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应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性质、程度、后果以及本人的一贯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态度,依据党内处分的一般规定来具体确定。如果因某些原因对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所担任的职务予以调整或降职、免职,不应视为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也不应视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附加惩处,而是属于正常的干部调动和任免他用。一般情况下,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不影响继续担任原来的职务。

(3)撤销党内职务是重于警告和严重警告的处分,是一种比较重的党纪处分。这一处分适用于那些所犯错误性质、情节严重,不宜再担任党内职务的违纪党员。撤销党员在党内的领导职务包括:各级党委委员、、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书记、副书记,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纪检组组长、副组长,以及党员在各级党委办事机关中担任的副科长以上的领导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员,党组织在做出处分决定时,应明确是撤销一切职务,还是撤销某一具体职务。

(4)留党察看是仅低于开除党籍的党纪处分,是党内重处分之一。这一党纪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纪,但尚未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需要给其改正错误的机会,以便党组织继续考察的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其受处分前所

担任的党内职务自然撤销,但不是附加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无需再履行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手续。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5)开除党籍是党内最高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造成很坏影响,严重损害党和国家的利益,给党的形象和工作带来重大损失,或者犯了错误不改正,抵制党组织的教育,背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或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其党内职务自然终止。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如果以后本人。向党组织提出重新入党申请,除规定不得重新入党者外,经过党组织长期考察和严格审查,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

篇3:党的处分包括哪些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定,实施党纪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

警告,是指党组织和党的纪检机关对违纪党员提出告诫,指出其行为的危害性,促使其认识错误,引起警觉,防止再犯此类错误的一种党纪处分。它是最轻的一种党纪处分,适用于错误较轻,但必须给予党纪处分的违纪党员。严重警告,是指党组织和党的纪检机关对违纪党员提出严重告诫,指出其行为的危害性,责令其认识错误,不得再犯此类错误的一种党纪处分。它是重于警告的一种党纪处分,适用于所犯错误比较严重的违纪党员。

撤销党内职务,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的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担任的党组织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职务。这是重于严重警告的党纪处分,是党内的重处分之一。它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并且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党员。

留党察看,是指党组织和党的纪检机关对于那些严重违犯党的纪律,但尚未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党员,在作出开除其党籍处分决定之前,给予一定的考察期限,敦促其彻底改正错误的一种党纪处分。这是党纪处分中仅低于开除党籍的一种重处分。它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但尚未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违纪党员。

开除党籍,是指党组织和党的纪检机关对严重违犯党的纪律,已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党员,取消其党籍,将其开除出党的组织的一种党纪处分。这是党内的最高纪律处分。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同时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篇4:党的政治规矩包括哪些内容

党的政治规矩的理解

1981年,时任中纪委常务书记的黄克诚同志在人民日报刊发《关于党风问题》,文中讲了这样一个感人的故事:抗战时期,毛主席就用个电台指挥工作,“嘀嗒、嘀嗒”就是毛主席和党中央的声音,全党全军同志都无条件地执行。没有什么人怀疑或质疑,大家都自觉地执行延安的“嘀嗒、嘀嗒”。一个细节,折射出老一辈革命家守纪律、守规矩的风范,也体现出我们党讲政治、讲规矩的优良传统。 刚刚结束的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对遵守政治规矩进行了全面阐释,丰富了党的纪律建设理论。除了强调讲规矩必须做到 “五个必须”以外,还特别强调“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也是重要的党内规矩。”黄克诚同志讲的延安时期“嘀嗒、嘀嗒”的故事,就是我们优良传统中的党内规矩,就是我们党从胜利走向胜利的重要法宝。

从党的到这次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中央把守纪律讲规矩提到更加重要的位置。

特别是更是反复强调,讲的都是硬话。部署教育实践活动时强调“定了规矩就要照着办”;在湖南考察工作时,要求“自觉按原则、按规矩办事”;研究改进作风时,指出“要坚持原则、恪守规矩”„„“规矩”,可说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执政的一个关键词,是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高度升华。

不可否认,在一些干部和党组织那里,依然存在对政治纪律不以为然、把政治规矩不当回事的误区。比如,有些人认为,自己没有腐败问题就行了,其他问题都“不算个事”,没什么可怕的。一些党组织习惯于把监督防线只设置在反对腐败上,认为只要干部没有腐败问题,其他问题就都可忽略不计,没有必要也不愿意加以追究。

“纪纲一废,何事不生”?事实证明,思想上放松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根弦,言行上就会弊端丛生。为了所谓的“仕途”,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的有之,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有之;为了所谓的“羽毛”,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的有之,搞东西摇摆、左右逢迎的有之;甚至为了所谓的“美誉度”,口无遮拦、毫无顾忌,什么共识都敢挑战、什么底线都敢触碰,全然没有一个共产党人的起码觉悟和规矩。

“不矜细行,终累大德”,不守规矩特别是不守政治规矩是最大的危险。政治问题和贪污腐败、违反党纪和触犯国法,其实是一条藤上的两个瓜,往往是相伴而生的。不懂规矩、不守纪律,长此下去就会言行失当、失范、失控、失节。

吃吃喝喝里面有名堂,勾勾搭搭背后有猫腻,搞拉帮结派、收买人心这些事,没有物质手段能做到吗?反过来,如果动了贪腐心思、存在腐败行为,就会想方设法搭“过墙梯”、寻“安全通道”、找“保护伞”,就会去搞团团伙伙、帮帮派派,就会无视和破坏党的规矩。

在严格党的政治规矩上,殷鉴不远。苏联解体前,苏共放弃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员公开反对党的决议、对抗党的政策,从无视规矩到破坏规矩,从思想混乱演变到组织混乱。在20万党员时建国、200万党员时卫国、万党员时却亡国,政治规矩动摇的教训,十分惨痛。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有坚定立场,对背离

党性言行有鲜明态度,这是每个共产党员应有的基本政治觉悟。懂规矩才有定力,守规矩才不乱方寸。对领导干部来说,必须做到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越界、不越轨、不越底线。

“这里是立规矩的地方”,7月,来到西柏坡,面对当年毛泽东提议的“六条规矩”久久驻足,一一对照。今天,面临“四大考验”“四种危险”,我们这个有着8600多万党员的大党,更需要让守纪律、讲规矩成为自觉和常态。只有这样,我们党才会更有凝聚力和战斗力,才能成为一个万众归心、坚强有力的大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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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党的政治规矩包括哪些内容

党的政治规矩内容介绍

对此有过总体论述。具体说来,党的规矩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第二,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第三,国家法律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规矩;第四,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

从宽泛的外延说,中国共产党党员也都是中国公民,因此必须遵循国家法律,这毫无疑问;从党员的身份来说,党章等党内规章制度作为硬性的约束,也需要每个党员遵守。而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宣传纪律等在内的“党的纪律”,既然已经明确成文,自然也就成为约束和指南。那么,为什么说“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也是政治规矩?

这就需要理清“党的纪律”和“党的规矩”之间的关系。 对此有详细的论述:“纪律是成文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不成文的纪律;纪律是刚性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自我约束的纪律。党内很多规矩是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经过实践检验,约定俗成、行之有效,反映了我们党对一些问题的深刻思考和科学总结,需要全党长期坚持并自觉遵循。”

也就是说,从概念的层面,“党的规矩”的外延要比“党的纪律”更大。纪律是刚性的规矩,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是不成文的、相对柔性的规矩,同样需要遵守。

在党的纪律中,尤其强调“政治纪律”,因为这事关全党的路线和立场。同样,在党的规矩中,也尤其强调“政治规矩”,因为这也是事业兴衰的关键。指出:“在所有党的纪律和规矩中,第一位的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2.政治规矩包括哪些

“政治规矩”确是一个新词,也是理解当下中国政治思路的一个关键词。

新概念的提出,通常有其问题背景。而作为,为什么要提出遵守政治规矩呢?无疑,是因为党内存在不遵守政治规矩的表现。

在近日出版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对于“不守政治规矩”的现象有所总结。

比如,在原则立场上,不守规矩主要体现为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包括“在原则问题和大是大非面前立场摇摆”,“对涉及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等重大政治问题公开发表反对意见”,甚至是“对中央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阳奉阴违”,“口无遮拦,毫无顾忌”。

又比如,在党内团结方面,不守规矩的主要体现,是“团团伙伙”、小山头、小圈子、宗派主义。和,两次在不同场合表示,党的干部来自五湖四海,不能借着老乡会、同学会、战友会等场合,搞小圈子、拉帮结派、称兄道弟,“宗派主义必须处理,山头主义必须铲除”。

为什么?因为这涉及到全党的“团结统一”。山头主义和宗派主义的出现,本质上就是“党内有党”,不仅可能在上情下达、方针执行上打折扣、搞对抗,甚至可能形成“门客、门宦、门附”的封建人身依附关系,在政治上形成一种抱团化、互相支持、互相提携的利益交换关系,使政治“潜规则”大行其道,破坏党的风气和统一。 反复论及的另外一个规矩,就是“组织”的重要性。要有组织、体现组织,就要体现程序意识。

作为党员,组织性体现在哪里?下级服从上级、少数服从多数、遵循组织程序、听从组织安排、重大事项向组织请示报告。批评道,现在许多干部没有程序意识,“迈过锅台上炕”,或者是做先斩后奏的“事后诸葛亮”。

这种情况,主要体现为“组织意识淡漠、不向组织请示报告”,比如子女在国外定居、个人有几本因私护照、随意外出不报告、个人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不报告等。而这些,往往也是干部出问题的苗头,在近年来落马的官员中屡见不鲜。

政治意识不强、组织意识不强,一个干部就不免目中无人、心中无畏,甚至可能衍生出管不好身边人、擅权干政、干预选人用人、打招呼说情等问题。这都是不守规矩的表现。

可以说,在今天重新提倡政治规矩,其本质就是为了维护党中央权威、维护党内团结统一、重塑党组织的纪律性和约束力,净化党的政治生态。

3.强调规矩是传统

事实上,这已经不是首次讲“规矩”了。11月16日,刚刚履新的就强调“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并提出党章是“根本大法”和“总规矩”。此后,在多个场合,他都强调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其中最让人印象深刻的一次,是20在西柏坡。用他的话来说,“这里是立规矩的地方。”那里有中国共产党1949年就立下的“六条规矩”:“一、不做寿;二、不送礼;三、少敬酒;四、少拍掌;五、不以人名作地名;六、不要把中国同志同马恩列斯平列。” 规矩简单,但透露出的是对自身、对形势、对未来事业的清醒认识。重规矩、明纪律,是中国共产党革命胜利、赢取民心的重要法宝。从成文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到进入上海秩序井然地睡在街头的解放军战士、“不拿群众一针一线”的红军,每一个细节,都是政治规矩的体现,是政治理念在行为层面的实践。

但在当下,党的纪律、党的规矩都有不同程度地被忽视、被破坏的现象。

比如,在去年6月份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推出的一项调查中,面对“你身边的‘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4万多名参与的网友,有74.1%的人把票投给了“程度严重”的选项。网友的切身感受,真实反映着来自现实的问题。

比如,山西“塌方式腐败”,让中央政治局、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直言“令人触目惊心”;湖南衡阳的破坏选举案,409人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广东茂名窝案,涉嫌行贿买官人员159人,相互牵连的官员之间“一损俱损”,“山头主义”“团团伙伙”的危害之大可见一斑。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专门强调:“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党内决不容忍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

违纪,往往自破坏规矩始。讲规矩,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也是对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

4.如何遵守政治规矩

有了规矩、懂了规矩,如何做到自觉遵守规矩?答案是,要做到“五个必须”。

一是必须维护党中央权威,决不允许背离党中央要求另搞一套,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听从党中央指挥,不得阳奉阴违、自行其是,不得对党中央的大政方针说三道四,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

二是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决不允许在党内培植私人势力,要坚持五湖四海,团结一切忠实于党的同志,团结大多数,不得以人划线,不得搞任何形式的派别活动。

三是必须遵循组织程序,决不允许擅作主张、我行我素,重大问题该请示的请示,该汇报的汇报,不允许超越权限办事,不能先斩后奏。

四是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不得跟组织讨价还价,不得违背组织决定,遇到问题要找组织、依靠组织,不得欺骗组织、对抗组织。

五是必须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决不允许他们擅权干政、谋取私利,不得纵容他们影响政策制定和人事安排、干预日常工作运行,不得默许他们利用特殊身份谋取非法利益。

要做到这些,就要树立政治意识、团结意识、程序意识、组织意识、原则意识。

“其身不正,虽令不行;其身正,不令而行。”人心是最大的政治,守纪律讲规矩的政党才能得民心。在“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重构政治生态的工作艰巨繁重”的今天,强调规矩,也是改善政治生态的必要之举。

,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也是全面依法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开局之年。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离不开“全面从严治党”,因为这是前三者的政治基础和根基。而守纪律、讲规矩,就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最重要抓手。 “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说。

党的政治规矩的解读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具体内容不尽相同,当前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重点就是要严格执行提出的“五个必须、五个决不允许”的要求。省委、省纪委书记侯长安同志在全省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集中教育培训班上核理出了33条主要内容。

省纪委要求,所有纪检监察干部都逐条进行检查,列明问题清单,作出整改承诺,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做到立行立改、即知即改。这里,我将主要内容给大家作个介绍。归纳起来就是“两管、两保、两护、两定”四个方面共33条:

(一)管方向、管道路方面。主要有4条。

1、不得支持、参加、组织任何形式的反对党的领导、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活动和组织;

2、不得听信、制造、传播任何形式的反对党的领导、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言论;

3、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不得违背党的领导、偏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

4、决不允许投敌叛变。

这四条管的就是举什么旗、走什么路的问题,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把握住了这4条,就守住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第一道关口。

(二)保集中、保统一方面。主要有12条。四个层次。

一是“全党服从中央”有5条:

5、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分裂党、分裂国家的言论和行为;

6、不得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更不能公开发表、散布同党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

7、不得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8、不得在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甚至是背离中央要求另搞一套;

9、不得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本位主义;

二是“下级服从上级”有2条:

10、各级党组织要服从上级党组织的决定,执行上级党组织的部署;

11、人大、政府、政协和法院、检察院等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的党组要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的领导;

三是“少数服从多数”有1条:

12、各级党委(党组)的班子成员个人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服从班子集体的决定;

四是“个人服从组织”有4条:

13、党员要服从组织对自己工作的分配、调动和安排,不得跟组织讨价还价;

14、党员不得怂恿、参加、组织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不得搞非组织活动;

15、党员要严守党和国家秘密,吵得打听、传播小道消息,不能跑风漏气;

16、党员要对党老实、讲真话,不得欺骗组织、对抗组织。

这12条是执行“四个服从”的具体内容,是维护党集中统一的重要保证。

(三)护民主、护团结方面。主要有11条。两个层次。

一是“维护党内民主”有5条:

17、党委(党组)书记要善于集中大家的意见,允许发表不同意见,不搞“一言堂”、“家长制”;

18、党员干部对于任何党员提出的批评和意见,只要是正确的,都应采取和接受,如果批评和意见确有错误,可以实事求是地指出来,但不允许追查所谓动机和背景;

19、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允许超越党组织所赋予的权限,侵犯集体的权限和别人的权限;

20、坚持“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

21、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参加组织生活会,各级党组织都应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二是“保证党内团结”有6条:

22、不得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建小圈子、立小山头,培植私人势力;

23、不得任人唯亲、排斥异己,不能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人事工作及其他相关工作和事务;;

24、党员干部之间不要参与和利用形形色色的同学会、同乡会、战友会、同事会,拉扯关系、互通款曲;

25、党员之间、班子成员之间有不同意见要摆在桌面上沟通,不能私底下勾心斗角;

26、不得利用职权对同志挟嫌报复、打击隐害;

27、要理直气壮地同错误倾向、歪风邪气和坏人坏事作斗争。

(四)定规则、定程序方面。重点是对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些基本规则、程序、秩序作出规定,最主要的就是请示、报告制度。主要有6条:

28、凡按规定需请示上级党组织决定的事项必须请示,不允许超越权限办事,不得搞先斩后奏、边斩边奏甚至是斩而不奏;

29、凡按规定需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的事项,必须及时、如实报告,不得迟报、漏报、错报、瞒报;

30、一般应逐级请示、报告,非特殊、紧急情况不要越级请示、报告;

31、党员要及时、如实向党组织报告婚姻、财产、子女留学、家庭重大变故等个人重大事项;

32、党员干部因公因私离开工作地域都应及时向组织报告。 除此之外,还着重强调了一条:

33、不得默许、纵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擅权干政、谋取私利。

篇6:处分

处分

处分chǔ fèn[释义]

①(动)对犯罪或犯错误的人按情节轻重做出处罚决定。

②(动)〈书〉处理。

[构成]  并列式:处+分[例句]  老师~了这名同学。(作谓语)[同义]  处罚[反义]  奖励、奖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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