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级宿舍卫生管理条例(整理7篇)由网友“green”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给各位读者分享的班级宿舍卫生管理条例,欢迎大家分享。
篇1:班级宿舍卫生管理条例
班级宿舍卫生管理条例
为了使本班教室、宿舍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经班委会研究讨论,现制定班级宿舍卫生管理条例如下:
1、安排上午打扫的当天值日生上午务必于早晨6:40之前到班打扫卫生,由值日组长负责任务安排,打扫任务完成后须向值日组长报告,值日组长检查达到卫生标准后方可进行早读,上午打扫必须在早晨7:00之前完成;安排晚自习后打扫的当天值日生于晚自习后到班打扫卫生,即使在本班自习室被占用的'情况下,当天值日生也必须于晚自习后到班打扫卫生,由值日组长负责任务安排,打扫任务完成后须向值日组长报告,值日组长检查达到卫生标准后方可回家。
2、教室卫生需要达到的卫生标准:桌椅摆设整齐,桌面无杂物,地面无灰尘,污点,垃圾;垃圾应扫到教室门外,集中堆放。
3、劳动委员和当天值日班干负责班级卫生打扫的监督,以劳动委员监督为主,值日生打扫完后,值日组长须向劳动委员汇报,在劳动委员检查符合卫生标准后,方可进行早读或晚自习后回家。
4、宿舍卫生的监督由宿舍长负责。
5、宿舍卫生需要达到的卫生标准:地面无灰尘,垃圾,污点;垃圾扫在门外,桌面干净整洁,鞋子统一放在一起,不能放在窗台,床单被子折叠整齐,床头禁挂衣物,床单定期清洗,宿舍内无异味,个人卫生良好。
6、关于教室卫生打扫处罚,劳动委员检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当天全体值日生扣2分,罚打扫2天,学生会检查不合格全体值日生扣4分,罚打扫4天,拒不服从者罚打扫一周,期间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每次叠加一天。
7、宿舍卫生施行劳动委员和值日班干抽查制度,发现卫生不符合条件的,当天值日生罚打扫宿舍两天,其间有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每次叠加。
8、每周日全体学生于晚6:00前到班由劳动委员安排,组织全班打扫除,全班大扫除每人需自备抹布一块,清理自己的桌面和抽屉卫生,全班大扫除要求彻底清洁个人座位。大扫除安排过程中不服从劳动委员安排的,罚打扫教室两天,期间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每次叠加一天。
本条例解释权归09美5班委会,本条例自XX年10月29日施行。
・・・・ 09美5班委会
篇2:班级宿舍卫生保证书
本学期本人自愿认真遵守学校宿舍管理和班级宿舍管理规定,保证不违反以下任何一条规定:
(一)门窗干净整洁,地面干净、无水渍、无泥渍。墙面,灯管,风扇无灰尘。室内通风无异味。清洁工具摆放整齐,洗漱物品摆放整齐,鞋子无乱堆乱放现象。室内无乱挂现象。
(二)个人床铺干净无杂物,被子叠放整齐、摆放统一,蚊帐挂起,小物品收放整齐。床下鞋子摆放整齐。
(三)阳台护栏无灰尘,物品摆放整齐。
(四)整体效果良好,室内干净、整洁、美观、舒适,桌面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整齐。凳子整齐有序,无烟头等杂乱物品现象。
保证人:
20XX年 月 日
篇3:班级管理条例
班级管理条例范例
1、早起、早饭后、午饭后和晚饭后,迟到者每人次扣0.5,一周内累计。第二次1分,第三次1.5分,依此类推。早起迟到在教室外站10分钟,周一早上迟到者及平时5:50后进班扣2分。无故旷课者扣4分。
2、唱歌期间,说话者一人次扣0.5分。
3、自习课、午休期间,听MP3、看课外书、睡觉(除午休)每人次扣1分;扭脸、传接东西、说话、讨论题被发现2次扣0.5分,并记名。
4、中午(包括有午休)期间,提前出教室者、课代表发卷子者扣1分。
5、课前提前3分钟进班,提前2分钟安静,违者每人次扣0.5分。
6、组长要按时收作业,记录作业交的'情况,否则每人次扣0.5分。
班委
1、班级比较乱,班委不管。当天值日生每人次扣1分。
2、班委不遵守纪律,被别的同学检举,每人次扣1分。
3、上课、自习课、午休期间班委互相说笑,每人次扣2分。
4、早起、早饭后、午饭后和晚饭后,值日生应及时做记录,违者每人次扣1分。
5、值日生每天早上应及时写课程表和值日生名字、自习课时应坐在讲台上,维持教室秩序。违者每人次扣1分。
卫生区
1、当天值日被扣分者,小组成员每人扣0.5分,组长扣1分。
2、当天未值日被扣分,组长扣2分,组员不扣分。不听组长安排者,每人次1分。
3、当天值日被扣分者,次日再值一天。如再扣每人扣1分,下周值日一周。
寝室
1、因电扇未关、门没锁、地面打扫、物品摆放,寝室长追究值日生和当事人责任,每人次扣分同级段扣分。
2、因就寝后洗涮、说话、打手电等情况扣分,每人次扣分同级段扣分一致。
3、如寝室扣分,而未落实到人。寝室长扣分为级段扣分的1.5倍,寝室成员扣分为级段扣分的0.5倍。
其他
1、如本周周评位居10个班级前3名,当周值日班委、寝室长、卫生区组长每人奖励4分;如周评居后3名,每人扣4分。
2、请假方面,如自习课、饭间,有事情不超过一节的,向值日生请假即可,值日生应当记录;超过一节及以上的须向班主任请假。否则按无故旷课论。
3、拾金不昧,好人好事被班级、级段或学校表扬者;检举揭发且情况属实者;为班级争荣誉者(参加班级、级段、学校活动等);都应加分,根据情况分值在1—4分之间。
4、其他未尽违纪,奖励情况者,本着“鼓励帮助个人,增辉班级荣誉”的原则,酌情加减分。
篇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篇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条 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 件。
第六条 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 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 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 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
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 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6: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条
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
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
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卫生监督
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
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 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罚则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7类公共场所实现智能卫生监督管理
据了解,此次推出的智慧卫监产品包括业务综合信息系统和智能执法移动系统。其中,业务综合信息系统包括卫生计生监督行政许可系统、处罚系统、积分管理系统等共计16项。主要用于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卫生行政许可、审查和备案等业务工作的信息化管理以及行政处罚和行政控制措施信息,针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分管理等。
智能执法移动系统卫生计生监督移动智能操作系统、移动监督执法系统、风险预警系统等共计14项。实现对移动监督执法设备的接入进行认证控制和管理,对风险单位进行审核和销账、实现对全专业的报告卡进行查询、查看,机构管理人员能够对报告卡进行实时在线审核并提交等现代化办公需求。
新产品是传统卫生监督全业务信息平台的全新升级产品,综合利用智能移动设备、物联网、云服务、大数据分析计算等技术,以多种终端和展现形式为卫生监督机构、企业和管理相对人、社会公众提供日常业务工作、决策管理、社会服务等信息化服务,是覆盖卫生监督全业务的全套产品体系。
卫生监督现代化智能化,是借助于各类传感器、智能终端、手持数据采集终端、影像采集设备、计算机等手段获取卫生监管数据,建立起面向卫生监督机构、企业和管理相对人、社会公众完整的业务应用与数据平台。目前,全市卫生监督横跨十大专业领域,涵盖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学校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医疗卫生、母婴保健、采供血卫生、计划生育专业领域等专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梦天门公司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中国公共卫生行业的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并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包括:制订行业信息化标准规范、提供行业解决方案及服务研发信息化业务软件、自主软件产品、IT基础设施规划设计、建设、系统集成、运行维护与IT外包服务等。卫生监督信息化领域全国市场占有率第一,每年为全市500万公共卫生从业人员、公务员、大中小学生、教师、驾驶员、药品从业人员等提供体检信息化服务。
篇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 学校卫生管理制度
★ 学校班级管理制度
★ 班级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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