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庆放假安排通知:7月25日至26日

时间:2023-06-25 08:00:06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黔东南州庆放假安排通知:7月25日至26日(推荐9篇)由网友“Meursault”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整理过的黔东南州庆放假安排通知:7月25日至26日,欢迎阅读分享,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黔东南州庆放假安排通知:7月25日至26日

篇1:黔东南州庆放假安排通知:7月25日至26日

黔东南州庆放假安排通知:7月25日至26日

20黔东南州庆放假安排通知正式发布,放假时间为7月25日至26日,下面是详细内容。

7月14日,贵州都市报记者从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获悉,年黔东南州州庆放假时间安排为7月 25日(星期一)和7月26日(星期二),再加上7月23日(周六)、24日(周日)的双休,此次黔东南州州庆小长假共有4天假期。

据了解,每年7月23日是黔东南州成立纪念日,根据《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自治州成立纪念日,放假2天。

相关阅读:

2016黔东南建州60周年

贵州都市报记者12月3日从黔东南州委宣传部获悉,2016年,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将迎来建州60周年大庆,该州关于开展建州60周年庆祝活动的方案已经“出炉”,根据方案,在州庆年,该州将推出多项活动,以展示60年来黔东南州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

据了解,建州60周年庆祝活动以“团结进步、跨越发展”为主题,要求办得隆重热烈,但又务实节俭,活动时间从10月起,至2016年12月结束,集中活动时间则在2016年7月22日至25日。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和认真筛选,该州确定州庆活动有5大类、21项。

庆祝活动筹备工作按照五个阶段实施推进。209月为启动阶段,这一阶段的.工作包括建立组织机构,明确工作任务。第二阶段为推进阶段,时间是年10至12月,这一阶段将召开动员大会,提出庆祝活动的总体要求,对州庆各项工作做出安排部署。

第三阶段为演练阶段,具体时间是2016年1月至7月,这一阶段该州将对各项筹备工作进行认真梳理,仔细排查,确保各项活动万无一失。负责庆祝活动任务的场馆要按期交付使用,并确保达到正式使用要求。城乡环境要有明显改善。接待、安保、志愿者服务等工作各就各位,进入临战状态。

第四阶段就是庆祝阶段,即2016年“7.23”期间,各项活动全面展开,州庆活动进入高潮,重点做好活动组织和国内外来宾接待服务工作。最后一个阶段就是进行总结,全面总结和分析黔东南建州60周年庆祝活动成果和经验,为今后举办类似活动提供参考。

据介绍,1956年7月15日至23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代表会议胜利召开,成立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大会通过选举产生了州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州长由王德安担任,并在镇远、天柱、黎平、榕江、凯里、台江施洞、施秉双井中选择了凯里作为自治州州府所在地。

篇2:黔东南州庆放假时间安排通知

2016年黔东南州庆放假时间安排通知

2016年黔东南州州庆放假时间安排为7月25日(星期一)和7月26日(星期二),再加上7月23日(周六)、24日(周日)的双休,此次黔东南州州庆小长假共有4天假期。

2016首届“中华民族文化旅游·黔东南峰会”

新闻发布会在京举行

7月11日,2016首届“中华民族文化旅游?黔东南峰会”新闻发布会在京举行。贵州省政府副秘书长作新闻发布;黔东南州州长冯仕文主持发布会;贵州省旅发委领导、贵州省民宗委领导、贵州省扶贫办领导、副州长肖明龙出席发布会;70余家国内知名媒体记者应邀出席。

本次峰会定于2016年7月24日在贵州省黔东南州举办。峰会以“生态与文化——走向世界的宝贝”为主题,旨在搭建宣传、交流贵州和黔东南多姿多彩、丰富独特的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开放和合作平台。峰会将加强贵州和黔东南与外界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展现民族文化的魅力与活力,推动黔东南创建中华民族文化旅游示范区建设,提高贵州、黔东南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

峰会由国家民委、国务院扶贫办、国家旅游局指导,贵州省人民政府主办,中共黔东南州委、黔东南州人民政府承办,贵州省民宗委、省文化厅、省旅发委、省扶贫办、世界旅游组织、亚太旅游协会、国际旅游投资协会等单位协办。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系统论述生态文明,描绘了美丽中国的宏伟蓝图。11月,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2015年6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视察时明确要求“要把旅游业做大做强,丰富旅游生态和人文内涵”。近年来,贵州一直在寻求一种有效的旅游资源开发运用模式,既能“守住底线”又能“共奔小康”,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与民族文化,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让更多的农村群众特别是贫困群众参与到旅游业发展中来,实现就业,摆脱贫困,增加收入。2015年,贵州省实现旅游税收104亿元,全省1630个村寨发展乡村旅游,带动社会就业288万人,受益人数超过577万人。实践证明,民族文化旅游,或者可以说是乡村旅游,正是符合这种想法的一种模式。这些都说明了国家层面和贵州更加重视生态环境和民族文化旅游产业的保护、发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生态环境和民族文化旅游产业的保护、发展,贵州省积极谋划,作出了举办2016首届“中华民族文化旅游?黔东南峰会”的决定。

本次峰会在黔东南举办,主要得益于黔东南优势突出的民族文化和生态环境“两个宝贝”,得益于黔东南民族文化旅游在国际市场具有较大吸引力,得益于黔东南在打造国内外知名民族文化旅游目的地上具有较强内在动力。黔东南州内青山绿水养眼、蓝天净土养肺、传统饮食养颜、民族文化养心、田园生活养神,被誉为“歌舞之州、森林之州、神奇之州、百节之乡”。这里有大美生态,州内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遍布,有雷公山、月亮山、云台山等原始森林,森林覆盖率达65%,是全国重点林区,是长江、珠江上游重要的生态屏障,被誉为“天然氧吧”。这里有大美环境,冬无严寒、夏无酷署,州内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占全年的99%以上,空气负氧离子含量是全国平均水平的22倍,95%的河流水质达到一、二类标准。这里有大美村落,目前有276个中国传统村落,占全国总数的十分之一、占全省的65%。蓝天白云下的'古村落与原始森林、千年梯田、高山溪流、农耕田园交相辉映、融为一体。这里有大美文化,侗族大歌被列为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侗乡稻-鱼-鸭复合生态系统”被列为“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名录。苗族服饰、古歌、银饰等52个保护点68个项目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数量排名全国市州级第一位,是名副其实的世界原生态民族文化博物馆,也是贵州省内首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这里有大美旅游,具有旅游与健康休闲养生融于一体的组合优势,是世界乡土文化基金会确定的18个生态文化保护圈之一,成功推出了镇远古城、西江千户苗寨、黎平肇兴侗寨、施秉云台山等国内一流世界知名的景区景点。随着沪昆高铁、贵广高铁的建成开通和贵州省“县县通高速公路”目标的实现,黔东南州神秘美丽的面纱终被揭开,向世人展示出无比绚丽的风姿。相信在国家有关部委的大力支持下,在贵州省高度重视和黔东南全州上下共同努力下,2016首届“中华民族文化旅游?黔东南峰会”令人期待。

据介绍,峰会将安排5个主题活动:一是峰会开幕式。以实景形式对黔东南民族文化旅游资源进行展示,宣读《中华民族文化旅游·黔东南峰会宣言》。二是民族文化旅游?精准扶贫论坛。介绍黔东南旅游扶贫发展情况,专家学者、民族文化旅游代表就“发展民族文化旅游,推动精准扶贫攻坚”发表主旨演讲。三是民族文化旅游+论坛。介绍黔东南州民族文化旅游融合发展情况,与会专家学者以“民族文化旅游融合发展”为主题进行演讲。四是民族文化旅游?国际合作论坛。介绍黔东南州民族文化旅游发展情况,专家学者、民族文化旅游代表以“民族的,世界的”为题开展主题演讲。五是民族文化旅游发展论坛。围绕黔东南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向参加论坛的嘉宾进行项目推介;围绕企业如何参与黔东南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等进行讨论;举行企业招商引资签约会。据悉,在峰会开幕前,将邀请专家学者、文化旅游企业、旅行社、媒体人开展深入考察黔东南民族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等系列活动,为峰会的举办营造浓厚氛围。

据介绍,峰会将形成六大成果:一是展示贵州省特别是黔东南州独具特色的民族风情和国际民族文化旅游内涵,推动“中国苗侗风情国际旅游目的地”品牌形成。二是吸引国际知名民族文化旅游机构、专家和企业关注、了解贵州省特别是黔东南州,形成众多旅游合作项目。三是在全国推出一批农文旅一体化产业项目和产品,促进贵州省特别是黔东南州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向产业化、多元化发展,实现旅游富民强省的目标。四是在贵州省形成新一轮国际化的招商引资新浪潮,并在黔东南州建立起具有长期效应的对外开放窗口和平台。五是升华“多彩贵州”文化品牌、深化“大美黔东南”资源优势,塑造贵州特别是黔东南州民族文化旅游的国家名片,建立贵州民族文化旅游国际合作通道。六是实现“举办一次节会,完善一批设施,铸造一个品牌,带动一批产业”的目的,进而为全省特别是黔东南州“十三五”经济发展、生态保护、精准扶贫等战略注入新鲜血液、增添创新动力。

本届峰会将邀请国家领导、国家有关部委领导;部份国家元首或前元首,民族文化旅游城市市长、局长,全球相关著名民族文化诞生和著名民族文化旅游目的地政府首脑等国际嘉宾;国内外著名民族文化知名专家、旅游专家、非遗保护专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及国内外旅游社会组织;企业代表参加。同时,还将组织国内外电视媒体、平面媒体、网络媒体、广播媒体、旅游杂志等70余家主流新闻媒体的负责人和记者参加。

最后,参加新闻发布会的相关负责人在现场回答了媒体记者提问。

更多热门相关文章推荐:

1.2016黔东南州庆放假通知

2.2016年贵州黔东南州庆放假通知

3.2016贵州省黔东南州庆放假通知

4.2016贵州黔东南建州60周年庆典放假通知

5.2016黔东南“7.23”州庆放假通知

6.2016年G20峰会放假安排通知

7.2016年中秋节放假安排通知范文

8.杭州g20峰会放假安排通知2016

9.中秋节放假通知

篇3:黔东南州庆放假通知

黔东南州庆放假通知

20黔东南州庆放假通知:年黔东南州州庆放假时间安排为7月25日(星期一)和7月26日(星期二),再加上7月23日(周六)、24日(周日)的双休,此次黔东南州州庆小长假共有4天假期。

下面我们先来看看往年如何放假的:

7月23日,是我州成立纪念日。根据《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自治州成立纪念日,放假两天。现将州庆放假安排通知如下:

7月23日(星期三)和7月24日(星期四)放假。7月25日(星期五)正常上班。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7月10日

每年7月23日是我州成立纪念日,根据《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列》第六十一条规定,自治州成立纪念日,假日2天。现将州庆放假安排通知如下:

7月23日(星期四)和7月24日(星期五)放假。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7月15日

相关法律规定: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1987年4月20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7年7月16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3月25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5月26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依照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是贵州省东南部苗族、侗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州的辖区为:凯里市、丹寨县、麻江县、黄平县、施秉县、镇远县、岑巩县、三穗县、天柱县、锦屏县、黎平县、从江县、榕江县、雷山县、台江县、剑河县。自治州的首府设在凯里市。

第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州的遵守和执行。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州实际情况的,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带领全州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坚持改革开放,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把自治州建设成为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自治州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二章 自治机关

第九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自治州各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他选举单位依法选举产生。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除苗族、侗族的代表外,其他聚居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第十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苗族、侗族和其他民族的人员。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苗族、侗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十一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依照自治州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州自治条例的修改,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第十二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自治州人民政府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贵州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自治州州长由苗族或者侗族公民担任;自治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苗族、侗族和其他民族的人员。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

第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使用汉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苗族、侗族语言文字。自治州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名称牌匾应当使用苗文、侗文、汉文三种文字。

第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制定人才开发规划,采取各种措施从苗族、侗族和其他民族中培养使用各级干部和各类人才,并且注意在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使用各级干部和各类人才。自治州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合理配备苗族、侗族和其他民族的人员,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配备领导干部时,可以划出相应的名额和岗位,定向选拔苗族、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自治州在录用、聘用国家工作人员时,对苗族、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予以照顾。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措施,鼓励州内外各类人才参加自治州的各项建设工作。

第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州的特点和需要,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合理设置工作部门,并在上级国家机关确定的总编制内,自主地安排和调剂各部门的编制员额。

第三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七条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是自治州的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监督县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是自治州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领导县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并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第十八条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应当有苗族、侗族人员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苗族、侗族和其他民族的人员。

第十九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审理和检察案件时使用汉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苗族、侗族语言文字。对不通晓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法律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汉文或者苗文、侗文。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第四章 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

第二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指导下,根据自治州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自主安排和管理经济建设事业。坚持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结合,推进经济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自治州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以及其他领域的建设和国有、集体企业改制。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护农民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统一规划,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扎实稳步推进新阶段扶贫开发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自治州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粮食生产,调整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因地制宜,面向市场,依靠科技,发展优质、高效、生态和特色农业,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大对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的扶持力度,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帮助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保持生态平衡,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发资源、进行建设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当地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防止水土流失和其他公害。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对为生态建设、环境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重点民族文化村寨等进行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自治州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并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优先安排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照顾。

第二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对可以由自治州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自治州依法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专项用于矿产资源的保护、管理、调查评价和勘探开发。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照顾。

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加强生态建设,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依法保护林地,禁止破坏森林、草场和湿地。自治州依法保护林权所有者的财产权,依照国家规定流转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自治州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自治州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育林基金,专项用于恢复森林植被、发展林业。自治州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禁止非法猎捕、采集。

第二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水资源和水环境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防治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自治州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征收的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自治州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的治理。自治州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自治州加强草山草场的建设和管理,加强畜牧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畜牧业,建立和完善品种改良、疫病防治、饲料加工、贮运、销售等社会化服务体系。自治州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合理利用稻田和水域,发展水产养殖业。

第三十一条 自治州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交通事业,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加强公路管理和养护,保障地方公路的畅通。

第三十二条 自治州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和帮助下,发展广播、电视、邮政、电信、通信和信息等事业。

第三十三条 自治州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吸引外来资金和技术参与自治州的经济建设,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自治州鼓励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利用资源优势,发展对外贸易。享受国家对外贸易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四条 自治州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民族工业用品贸易中心和物资集散中心等各类市场的建设,促进商品和物资的流通。

第三十五条 自治州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以市场为导向,以资源为依托,发展主导产业,培育特色产业,改造、提升传统工业,推进工业化进程。

第三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制定和完善优惠政策,扶持民族贸易、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业品生产,建立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州级储备制度。

第三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自主管理隶属于自治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级国家机关如需改变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应当征得自治机关同意。上级国家机关在自治州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尊重自治机关的自治权,遵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接受自治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自治州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对可以由自治机关自主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开工建设。

第三十九条 自治州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优先在自治州安排基础设施项目和减少或者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

第四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城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城镇的规划、建设应当体现民族特色、地方特点和历史文化,保护具有民族特色的民族村寨和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自治州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城镇建设步伐,推进城镇化进程。

第四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实行统一规划、科学管理,充分利用资源优势,发展旅游产业,开发具有民族特色和地方特点的旅游项目和旅游商品。自治州鼓励企业和个人依法开发、经营旅游项目,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劳动者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十三条 自治州的财政是一级地方财政,自治州各市、县的财政是自治州财政的组成部分。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属于自治州的财政收入。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财源建设,加强财政监督和管理,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自治州的各级财政预算应当设立机动资金和预备费。自治州财政设立并安排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工作经费,并随着经济发展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第四十四条 自治州享受上级财政支持自治州财政保证国家机关正常运转、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基础教育正常经费支出的照顾。自治州享受上级财政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方式的照顾。自治州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因受自然灾害、国家政策调整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致使自治州财政减收的,报请上级财政给予补助。

第四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确保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税收返还等优惠政策落实到市、县。自治州对财政困难县予以照顾,逐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对民族乡给予照顾。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自治州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上级国家机关规定的原则,结合自治州实际,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经批准施行。

第四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时,对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项目,报经批准后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第四十七条 自治州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地方商业银行或者城乡信用合作组织。自治州鼓励金融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章 社会事业

第四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决定自治州的教育规划和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办学形式、教学用语、招生办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发展高中教育、学前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高等教育和现代远程教育,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第四十九条 自治州的各级各类教育实行分级管理,义务教育以市县为主,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障教育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自治州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在经费、师资、设备等方面给予的照顾,设立并办好寄宿制学校、民族中小学,采取措施资助农村贫困学生就学,按照国家规定保障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自治州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各级各类学校,发展民办教育。自治州的各级各类学校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进行教学。鼓励和提倡学校开设民族文化课程。

第五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倡尊师重教,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鼓励教师到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工作,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护各级各类学校管理和使用的土地和校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五十一条 自治州鼓励自主创新,逐步建立健全科技服务体系和科学普及体系,普及科技知识,加强科研成果转化工作,引进和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支持企业和高校发展科技产业,鼓励和扶持民办科技产业发展。

第五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制定自治州民族文化发展规划,发展民族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及文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抢救和保护民族民间文化、民族工艺、历史遗迹、文物古迹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和发展优秀民族传统文化,培养民族文艺人才和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

第五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对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的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工作。自治州加强对中医、民族传统医药的发掘、研究和应用,发展民族医药业。

第五十四条 自治州执行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鼓励优生优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

第五十五条 自治州加强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和竞技体育活动,提高体育竞技水平,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增强各族人民体质。

第五十六条 自治州逐步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镇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和社会救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自治州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帮助解决孤寡老人、孤儿和残疾人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困难。

第五十七条 自治州依照国家规定加强同国内外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与协作。

第六章 民族关系

第五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一律平等,保障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并且教育各民族公民履行应尽的义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教育各民族干部和群众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合作、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本行政区域内各民族的特殊问题的时候,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第五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苗族、侗族等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研究工作,收集、整理、编译、出版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和图书。关心培养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研究人员。

第六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支持和帮助民族乡和其他散居少数民族加快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每年7月23日为自治州成立纪念日,假日2天。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篇4:黔东南州庆放假通知「标准版」

关于2016年黔东南州庆放假通知「标准版」

根据《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列》第六十一条规定,自治州成立纪念日,假日2天。7月23日和7月24日放假。

2016年,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将迎来建州60周年大庆,该州关于开展建州60周年庆祝活动的方案已经“出炉”。根据方案,在州庆年,该州将推出多项活动,以展示60年来黔东南州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

据了解,建州60周年庆祝活动以“团结进步、跨越发展”为主题,要求办得隆重热烈,但又务实节俭,活动时间从年10月起,至2016年12月结束,集中活动时间则在2016年7月22日至25日。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和认真筛选,该州确定州庆活动有5大类21项。

庆祝活动筹备工作按照五个阶段实施推进。2015年9月为启动阶段,这一阶段的工作包括建立组织机构,明确工作任务。第二阶段为推进阶段,时间是2015年10至12月,这一阶段将召开动员大会,提出庆祝活动的总体要求,对州庆各项工作做出安排部署。

第三阶段为演练阶段,具体时间是2016年1月至7月,这一阶段该州将对各项筹备工作进行认真梳理,仔细排查,确保各项活动万无一失。第四阶段就是庆祝阶段,即2016年“7.23”期间,各项活动全面展开,州庆活动进入高潮,重点做好活动组织和国内外来宾接待服务工作。最后一个阶段就是进行总结,全面总结和分析黔东南建州60周年庆祝活动成果和经验,为今后举办类似活动提供参考。

据介绍,1956年7月15日至23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代表会议胜利召开,成立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大会通过选举产生了州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州长由王德安担任,并在镇远、天柱、黎平、榕江、凯里、台江施洞、施秉双井中选择了凯里作为自治州州府所在地。

相关阅读:

2016黔东南建州60周年

2016年,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将迎来建州60周年大庆,该州关于开展建州60周年庆祝活动的方案已经“出炉”,根据方案,在州庆年,该州将推出多项活动,以展示60年来黔东南州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

据了解,建州60周年庆祝活动以“团结进步、跨越发展”为主题,要求办得隆重热烈,但又务实节俭,活动时间从2015年10月起,至2016年12月结束,集中活动时间则在2016年7月22日至25日。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和认真筛选,该州确定州庆活动有5大类、21项。

庆祝活动筹备工作按照五个阶段实施推进。2015年9月为启动阶段,这一阶段的工作包括建立组织机构,明确工作任务。第二阶段为推进阶段,时间是2015年10至12月,这一阶段将召开动员大会,提出庆祝活动的总体要求,对州庆各项工作做出安排部署。

第三阶段为演练阶段,具体时间是2016年1月至7月,这一阶段该州将对各项筹备工作进行认真梳理,仔细排查,确保各项活动万无一失。负责庆祝活动任务的场馆要按期交付使用,并确保达到正式使用要求。城乡环境要有明显改善。接待、安保、志愿者服务等工作各就各位,进入临战状态。

第四阶段就是庆祝阶段,即2016年“7.23”期间,各项活动全面展开,州庆活动进入高潮,重点做好活动组织和国内外来宾接待服务工作。最后一个阶段就是进行总结,全面总结和分析黔东南建州60周年庆祝活动成果和经验,为今后举办类似活动提供参考。

据介绍,1956年7月15日至23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代表会议胜利召开,成立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大会通过选举产生了州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州长由王德安担任,并在镇远、天柱、黎平、榕江、凯里、台江施洞、施秉双井中选择了凯里作为自治州州府所在地。

更多热门推荐:

1.2016年黔南州州庆放假通知

2.2016年黔东南州庆放假安排通知

3.2016年黔东南州庆放假通知

4.杭州G20峰会放假通知【官方版】

5.黔南州人民政府关2016年于黔南州州庆放假通知

6.2016年黔东南州庆放假通知:连放4天

7.2016年中秋节放假通知:三天连休

8.【官方版】2016年中秋节放假安排通知:9月15日至17日

9.杭州g20峰会放假通知:9月1日到7日

篇5:黔东南州州庆放假通知

黔东南州州庆放假通知

20是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建州60周年纪念日,那么黔东南州州庆要不要放假呢?放假多少天呢?

每年7月23日是我州成立纪念日,根据《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列》第六十一条规定,自治州成立纪念日,假日2天。现将州庆放假安排通知如下:

7月23日(星期四)和7月24日(星期五)放假。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7月15日

黔东南建州60周年

贵州都市报记者12月3日从黔东南州委宣传部获悉,2016年,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将迎来建州60周年大庆,该州关于开展建州60周年庆祝活动的方案已经“出炉”,根据方案,在州庆年,该州将推出多项活动,以展示60年来黔东南州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

据了解,建州60周年庆祝活动以“团结进步、跨越发展”为主题,要求办得隆重热烈,但又务实节俭,活动时间从2015年10月起,至2016年12月结束,集中活动时间则在2016年7月22日至25日。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和认真筛选,该州确定州庆活动有5大类、21项。

庆祝活动筹备工作按照五个阶段实施推进。2015年9月为启动阶段,这一阶段的`工作包括建立组织机构,明确工作任务。第二阶段为推进阶段,时间是2015年10至12月,这一阶段将召开动员大会,提出庆祝活动的总体要求,对州庆各项工作做出安排部署。

第三阶段为演练阶段,具体时间是2016年1月至7月,这一阶段该州将对各项筹备工作进行认真梳理,仔细排查,确保各项活动万无一失。负责庆祝活动任务的场馆要按期交付使用,并确保达到正式使用要求。城乡环境要有明显改善。接待、安保、志愿者服务等工作各就各位,进入临战状态。

第四阶段就是庆祝阶段,即2016年“7.23”期间,各项活动全面展开,州庆活动进入高潮,重点做好活动组织和国内外来宾接待服务工作。最后一个阶段就是进行总结,全面总结和分析黔东南建州60周年庆祝活动成果和经验,为今后举办类似活动提供参考。

据介绍,1956年7月15日至23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代表会议胜利召开,成立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大会通过选举产生了州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州长由王德安担任,并在镇远、天柱、黎平、榕江、凯里、台江施洞、施秉双井中选择了凯里作为自治州州府所在地。

更多热门相关文章推荐:

1.2016年黔东南州庆放假时间安排通知

2.2016黔东南州庆放假通知【官方版】

3.2016黔东南州庆放假安排通知

4.2016贵州省黔东南州庆放假通知

5.2016黔东南60周年州庆放假通知

6.2016黔东南建州60周年单双号限行通知

7.2016年G20峰会放假安排通知

8.2016关于G20峰会放假12天通知

9.春节放假安排通知

篇6:贵州省黔东南州60周年庆放假通知

贵州省黔东南州60周年庆放假通知

2016年黔东南州庆放假时间:7月25日(星期一)和7月26日(星期二),再加上7月23日(周六)、24日(周日)的'双休。

【详解】

记者从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获悉,2016年黔东南州州庆放假时间安排为7月25日(星期一)和7月26日(星期二),再加上7月23日(周六)、24日(周日)的双休,此次黔东南州州庆小长假共有4天假期。

据了解,每年7月23日是黔东南州成立纪念日,根据《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自治州成立纪念日,放假2天。

【活动】

2016年,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将迎来建州60周年大庆,该州关于开展建州60周年庆祝活动的方案已经“出炉”,根据方案,在州庆年,该州将推出多项活动,以展示60年来黔东南州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

据了解,建州60周年庆祝活动以“团结进步、跨越发展”为主题,要求办得隆重热烈,但又务实节俭,活动时间从年10月起,至2016年12月结束,集中活动时间则在2016年7月22日至25日。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和认真筛选,该州确定州庆活动有5大类、21项。

庆祝活动筹备工作按照五个阶段实施推进。2015年9月为启动阶段,这一阶段的工作包括建立组织机构,明确工作任务。第二阶段为推进阶段,时间是2015年10至12月,这一阶段将召开动员大会,提出庆祝活动的总体要求,对州庆各项工作做出安排部署。

第三阶段为演练阶段,具体时间是2016年1月至7月,这一阶段该州将对各项筹备工作进行认真梳理,仔细排查,确保各项活动万无一失。负责庆祝活动任务的场馆要按期交付使用,并确保达到正式使用要求。城乡环境要有明显改善。接待、安保、志愿者服务等工作各就各位,进入临战状态。

第四阶段就是庆祝阶段,即2016年“7.23”期间,各项活动全面展开,州庆活动进入高潮,重点做好活动组织和国内外来宾接待服务工作。最后一个阶段就是进行总结,全面总结和分析黔东南建州60周年庆祝活动成果和经验,为今后举办类似活动提供参考。

据介绍,1956年7月15日至23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代表会议胜利召开,成立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大会通过选举产生了州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州长由王德安担任,并在镇远、天柱、黎平、榕江、凯里、台江施洞、施秉双井中选择了凯里作为自治州州府所在地。

更多热门相关文章推荐:

1.2016年贵州黔东南州庆放假通知

2.2016黔东南建州60周年放假通知

3.2016年黔东南州庆放假时间安排通知

4.7.23黔东南州庆放假时间安排通知

5.2016黔东南“7.23”州庆放假通知

6.黔东南建州60周年单双号限行通知

7.2016官方中秋节放假时间安排通知

8.2016贵州省黔东南州庆放假通知

9.2016中秋节调休时间通知

篇7:黔东南州庆放假通知:连放4天

黔东南州庆放假通知:连放4天

20黔东南州庆放假连放4天呢,想必不少朋友都是高兴了,下面是详细内容。

年黔东南州庆放假时间:7月25日(星期一)和7月26日(星期二),再加上7月23日(周六)、24日(周日)的双休。

记者从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获悉,2016年黔东南州州庆放假时间安排为7月25日(星期一)和7月26日(星期二),再加上7月23日(周六)、24日(周日)的双休,此次黔东南州州庆小长假共有4天假期。

据了解,每年7月23日是黔东南州成立纪念日,根据《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自治州成立纪念日,放假2天。

相关规定: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本州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

第二条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是贵州省东南部地区苗族侗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州的辖区为:凯里市、丹寨县、麻江县、黄平县、施秉县、镇远县、岑巩县、三穗县、天柱县、锦屏县、黎平县、从江县、榕江县、雷山县、台江县、剑河县。

自治州的首府在凯里。

第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州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州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本州实际情况的,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领导全州各族人民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搞活,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努力把自治州建设成为团结、文明、民主繁荣的民族自治地方。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州的特点和需要,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发展本州的经济、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逐步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和文化生活水平。

第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州内各族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第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州内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第九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本州各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他选举单位依法选举产生。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除苗族、侗族的代表外,其他聚居在州内的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苗族和侗族的人员应当超过半数,并且应当有苗族侗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邀请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贵州省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的一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贵州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州长由苗族或者侗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中,苗族和侗族的人员应当超过半数,并且应当有适当数量的汉族人员,注意配备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置工作部门和确定人员编制,并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所属的工作部门,应当配备适当数量的苗族、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并且注意配备适当数量的妇女干部,尤其是苗族、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妇女干部。

第十二条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是自治州的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监督本州各县、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

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是自治州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领导本州各县、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州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应当有苗族侗族的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苗族、侗族人员,注意配备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第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通用汉语汉文,也可以使用苗语、侗语,并且可以使用苗文、侗文书写法律文书及其他文书。

自治州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使用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检察和审理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不通晓汉语、汉文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第三章 经济建设

第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州的特点和需要,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

自治州的经济建设方针是:以农业为基础,在切实抓好粮食生产的同时,突出抓好林业,大力发展畜牧业,加速发展地方工业和交通运输业,努力搞活商品流通,促进本州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自治州的经济建设,要努力提高经济效益,注重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制定本州国民经济计划,管理本州的经济建设事业。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财力、物力和其他条件,自主安排、调整基本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矿藏、水流、土地、森林、草山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不受侵犯,其所有制关系不得变更;由法律规定可以变更的除外。

自治州的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自治州内的土地、森林、草山资源中,所有权和使用权有争议的,应当本着平等的原则和互谅互让,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团结的精神,按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护和管理当地的自然资源。在国家的统一规划下,对可以由本地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第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土地,严格控制非农业占用耕地和林地。

自治州内集体所有的耕地,除划给农户的自留地外,实行联产承包经营。承包者对所承包的耕地和农户对自留地享有管理使用权,但不得买卖、出租、毁坏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自治州的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帮助农业生产者在抓好粮食生产的同时,积极发展经济作物。

自治州的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帮助农业生产者兴修水利,改良土壤,选育良种,改进耕作制度和耕作方法,实行科学种田,提高农作物的单位面积产量和产品质量。

第十九条 自治州的林业生产,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加速营造速生丰产林,建设商品木材基地。有计划地发展经济林和薪炭林,积极封山育林,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加速绿化宜林荒山,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覆盖率,恢复和保持生态平衡。

自治州人民政府加强林业行政管理工作,实行依法治林。

第二十条 自治州内全民所有制的林场,其国家所有权和管辖区域不得变更。

自治州内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已经建立林场经营管理的,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不得随意撤销;未建立林场经营管理的,可以建立林场,或者以其他形式承包经营。禁止将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分给农户或者个人所有。

自治州内宜林荒山的营林,实行国营、集体、联户为主办林场的形式承包经营。

自治州内联户或者个体户承包营造的林木,允许转让或者继承,接受转让人或者继承人应当按照原承包合同办理继续承包手续,自治机关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的林业基金专款专用。对承包营林的集体组织、联户和个体户,国家金融机构和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提供有偿扶持。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营林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从严制定年采伐限额,按照年采伐限额确定年度木材采伐计划和商品木材计划。

自治州内的森林和林木,凭县、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采伐许可证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严禁滥伐和盗伐林木。

自治州的各级人民政府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的组织工作。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内集体和个体生产者生产的木材、竹材及木材半成品,实行议价收购和销售。自治州的州、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保护营林者利益的最低收购限价。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严禁任何单位组织非法收购或者套购、倒卖木材;不允许私人倒卖贩运木材。

农村居民、林农自产的零星木材,可在指定的市场上凭证自销。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商品木材的流通和林业行政管理的原则,确定州内经营商品木材的单位,未经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林区直接收购木材。

自治州内经营商品木材的单位,一律按计划部门核定的计划经营。具体的经营、监督和管理办法,由州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的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大力发展畜牧业。

自治州的各级人民政府鼓励集体和个人在发展生猪、家禽的同时,积极发展牛、羊等草食性牲畜。

自治州内的草山草场,按照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承包经营,发展人工种草。

自治州的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扶持畜牧生产单位和个人运用科学技术,改良畜禽品种,防治畜禽疫病,发展饲料加工业。

第二十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集体、个人采取各种形式,利用稻田及其他水面,发展渔业生产。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水产资源,加强渔业行政管理。严禁毒鱼、炸鱼、盗鱼和其他破坏水产资源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的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乡镇企业的领导,贯彻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指导方针,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当地资源发展乡镇企业。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乡镇企业在资金、设备、人才、技术上给予支持;在税收、信贷、原材料供应方面给予照顾;在流通、运输、信息等方面给予指导和提供服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乡镇企业的资金和财产,不得任意摊派和收费,不得任意改变其所有制关系和隶属关系。

第二十九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在积极发展地方国营工业的同时,大力发展集体工业和个体工业。

自治州人民政府优先发展电力工业,大力发展木材加工工业和以农、林、牧产品及其他土特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工业,积极发展建材、轻纺、食品工业。

自治州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和帮助乡、镇发展集体矿山企业;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人依法采矿。

第三十条 自治州的交通运输,以公路运输为主,同时发展水路运输和畜力运输,开展铁路、公路、水路联合运输。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州内的公路和航道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采取国家投资和集体、个人投资投劳的办法,进行修建和养护。

自治州人民政府加强交通运输的行政管理,严禁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积极发展乡村邮电通讯事业。严禁破坏邮电通讯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管理隶属于本州的企业,非经自治机关的同意,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变更。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保障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和职工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权利。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坚持社会主义原则的前提下,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和本州经济发展的特点,合理调整企业生产关系,改革企业经营管理体制。鼓励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

自治州人民政府支持州内企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积极开展地区之间、行业之间、企业之间的经济、技术交流和经济联合。

第三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在本州的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对其生产、工作、生活提供方便。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优惠政策,从州外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和设备;鼓励州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在本州独资或者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事业,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和外国人士在本州的合法权益,对其兴办的企业、事业给予优惠照顾。

第三十四条 自治州的对外经济贸易机构按照国家的规定,直接对外开展进出口经济贸易活动。自治州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对外贸易口岸。在外汇留成等方面,享受国家的优待。

自治州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决定从国外引进资金、技术和设备,统筹安排使用上级国家机关下拨的外汇和本州的外汇留成。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生产出口商品的单位和企业,给予优惠照顾。

第三十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本州的商业和供销企业,充分发挥国营商业在商品流通活动中的主渠道作用。州内的商业、供销企业可以按照一业为主、综合经营的原则开展经营活动。

自治州的各级国营商业、医药企业和供销企业,享受国家民族贸易政策规定的照顾。

自治州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州内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人发展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并积极组织供应。

第三十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加强集镇、集市的管理和建设,发展商品流通,建立市场体系和集市贸易。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帮助农村和城镇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生产者和个体劳动者发展商品生产,搞活商品流通,开展劳务活动。

自治州人民政府加强工商行政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

第三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按照宏观控制、微观搞活的原则,加强物价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且根据国家规定的权限,制定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补充规定,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第三十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形式。开发旅游资源,发展旅游事业。

第四章 财政管理

第三十九条 自治州的财政是地方一级财政,是贵州省财政的组成部分。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按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本着增收节支、收支平衡、量力而行的原则,安排本州财政预算,管理收支,使用各种收入的超收和各种支出的节余资金。

自治州的财政在贵州省财政机关合理核定包干收入、支出基数时,收入不敷支出的不足数额,享受上级财政的补助,同时享受上级财政的补助递增数额。自治州财政收入大于支出时,按一定几年不变的定额,上缴上级财政。

自治州的财政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因严重自然灾害或者上级国家机关政策性变化或者其他原因而出现较大的不平衡时,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报请上级财政机关给予补助。

第四十条 自治州各县、市的财政是自治州财政的组成部分。

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按照分级包干的原则,合理核定所属县、市的财政收入和支出基数、补助定额或上缴比例,一定几年不变。

自治州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则,建立健全乡(民族乡)、镇的财政管理体制。

第四十一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州的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 上级国家机关给本州的各种资金,自治机关可以按照资金性质统筹安排使用。上级国家机关指定的项目专项拨款除外。

自治州财政的机动财力,主要用于工业、农业生产建设和教育事业。

第四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外,对属于本州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报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第四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充分发挥州内金融机构的职能作用,积极筹集、融通资金,发展本州的经济建设事业。

自治州的国家金融机构积极扶持和办好农村信用合作社,指导和帮助发展其他形式的'金融组织。

第四十五条 自治州的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州内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和财政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同国家财政有关的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章 教育事业

第四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按照国家的教育方针,大力发展教育事业,逐步改革和完善教育管理体制,调整教育结构,提高教育质量,培养有社会主义觉悟、有文化的建设人才,提高全州各族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有计划地普及初等教育,逐步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发展学前教育,重视盲、聋、哑、残疾人和弱智儿童的特殊教育。

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本州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通过统筹规划和加强领导,大力扶持和发展职业技术教育。

自治州人民政府鼓励和指导国营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办学,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

第四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和本州实际,自主确定自治州的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生的入学年龄和学籍管理,学科及课程的设置,学制及教学计划的调整,教材的增减,学年的招生计划和大中专毕业生的分配方案。

自治州的各级各类学校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十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优先发展师范教育,有计划地培养和培训教师,建设稳定、合格的教师队伍。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定点、定名额、考试加保送的办法,择优招收边远地区的学生进入本州师范学校学习,毕业后分配回原地任教。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用前款规定的办法,招收符合入学条件的民办教师进入本州师范学校学习,毕业后回原地任教。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提倡尊重教师,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逐步改善教师的生活条件和工作条件,鼓励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

第四十九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有计划地举办各级民族中小学,在经费、师资、设备等方面给予特殊照顾,并有计划地对学生实行免费入学,以提高苗族、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学生特别是女学生的入学率、巩固率和毕业率。

自治州的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可以设置民族预科班;城镇完全中学,可以开设民族班,招收农村的苗族、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学生入学。

第五十条 自治州内不通晓汉语的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小学低年级,应当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晓的语言进行辅助教学;有条件的也应当分别使用苗文、侗文和其他少数民族文字教学。

自治州内的师范院校、民族行政管理学校应当逐步开设苗文、侗文课,有条件的其他学校也可以开设苗文、侗文课。

自治州内分别使用汉文和苗文、侗文扫除文盲。

第五十一条 自治州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应当按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逐年增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

自治州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基础教育。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筹集资金、物资和组织群众义务劳动,为学校改善办学条件。

自治州的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护州内各级各类学校管理和使用的土地及其他校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第六章 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第五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按照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制定本州科学技术的发展规划,制定州内科技人才管理、聘任、工资待遇的具体办法和科技创造发明的奖励标准。

自治州人民政府有计划地建立健全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组织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和科学技术人员积极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活动,开拓技术市场,推广科学技术;鼓励科学技术机构和科学技术人员为城乡提供各种技术成果、信息和技术服务。

自治州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技术培训机构,积极为城乡培训各方面的技术人员,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应用科学技术成果。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计划内的科学研究项目和先进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在资金、物资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自治州的财政用于发展科学技术的经费,应按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比例逐步增长。

第五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继承和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风格的文学、艺术;发展具有民族特点的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及其他文化事业。

自治州人民政府发掘、整理、保护文物古迹,革命遗址和其他文化遗产。

自治州人民政府指导和帮助基层文化馆、文化站及其他文化设施的建设,开展群众性的文化艺术活动。

第五十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积极发展城乡医药卫生事业,不断完善各级医疗卫生防疫机构和充实卫生人员,改善医疗卫生条件。

自治州人民政府贯彻以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加强地方病、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切实做好妇幼卫生保健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加强对民族医药学遗产的发掘、研究和应用,发展民族医药事业。

自治州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举办各种医疗卫生事业,开展防病治病。

第五十五条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自治州内各民族公民都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自然增长率。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州内苗族、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展体育事业。开展具有民族特点的群众性体育活动,提高民族体育技术水平,增强各族人民体质。

第五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可以与其他地方开展协作和交流,也可以依照国家规定与国外进行交流活动。

第七章 对州内特别贫困地区的扶持和帮助

第五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帮助州内特别贫困地区开发当地资源,发展工农业生产,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州内特别贫困地区实行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适当集中物力、财力和科学技术力量分期分批进行扶持,尽快改变贫困面貌。

自治州的特别贫困地区的划分,由州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十九条 自治州财政设立扶贫基金,实行有偿或者无偿投放,用于特别贫困地区的开发性、专业性生产建设和发展教育事业。

自治州人民政府在分配本级财政用于经济、文化建设的发展资金和各种专项补助资金时,应当照顾特别贫困地区。

自治州人民政府用于交通建设的资金,优先安排特别贫困地区的公路、航道建设,并且采取国家投资和群众投劳相结合的办法,修建和维护区、乡公路。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特别贫困地区,区别不同情况,定期减免税收、定期减少粮食定购数量或者不实行粮食定购,并发放贴息或者低息贷款,扶持其发展农业、林业、畜牧业和乡镇企业。

自治州人民政府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和采取各项技术承包,提高州内特别贫困地区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和工农业生产水平。

自治州人民政府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州内外的国营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到州内特别贫困地区兴办各种生产性、服务性企业。

第六十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有计划地为特别贫困地区设立以寄宿为主或者以助学金为主的学校,对其应届毕业生,采取分配名额或者考试加保送的办法,择优输送到州内不同类别的高一级学校学习。

自治州人民政府有计划地为特别贫困地区兴办农业职业技术学校及其他职业学校,加速培养这些地区经济建设需要的人才。

第六十一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加强对州内特别贫困地区的医疗卫生事业的建设,改善这些地区的医疗卫生条件。自治州的用于医疗减免的经费,重点照顾特别贫困地区的农民防病治病。

第六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鼓励干部、教师、卫生技术人员和其他科学技术人员到州内特别贫困地区工作。鼓励和照顾的具体办法,由州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章 职工队伍建设

第六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州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通过各类学校及其他途径,大力培养各民族干部、各种专业技术人才和技术工人,特别是加速培养苗族、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科学技术人才和技术工人,加速在妇女中培养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

自治州人民政府鼓励自学成才。有计划地选送在职人员到州外高等院校学习。

自治州人民政府采取特殊政策,从州外引进各种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人才。

第六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为知识分子创造发挥专长、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的条件,充分发挥知识分子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

自治州人民政府依照上级国家机关的规定,制定本州优待知识分子的补充办法。

第六十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在职职工的培训,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充分发挥职工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

自治州内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在上级国家机关下达的招收人员的指标范围内,可以从本州农业人口中择优招收适当数量的苗族、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第六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在本州社会主义建设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知识分子、工人和干部给予物质奖励或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优待和照顾措施,鼓励州外籍的国家职工积极参加本州的社会主义建设。具体办法由州人民政府制定。

自治州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的原则,制定对本州国家职工休假和离休、退休后待遇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第九章 民族关系

第六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州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的权利。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通过各种形式对州内各民族公民进行民族政策的教育。教育各民族干部和群众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增强各民族的团结,促进各民族的共同进步和繁荣。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州内各民族公民都有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都有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本州各民族的特殊问题的时候,应当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第六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州内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提倡各民族公民互相学习语言文字。积极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自治州人民政府设置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指导机构和苗文、侗文出版机构,积极推广苗文、侗文。

第六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聚居在州内的其他少数民族,凡具备建立民族乡条件的,应帮助其建立民族乡。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本乡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发展经济、文化事业。

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散居在州内的其他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其解决生产、生活的特殊问题。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报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更多热门推荐:

1.2016年黔南州州庆放假通知

2.2016年黔东南州庆放假安排通知

3.2016年黔东南州庆放假通知

4.杭州G20峰会放假通知【官方版】

5.黔南州人民政府关2016年于黔南州州庆放假通知

6.2016年黔东南州庆放假通知【最新消息】

7.2016年中秋节放假通知:三天连休

8.【官方版】2016年中秋节放假安排通知:9月15日至17日

9.杭州g20峰会放假通知:9月1日到7日

篇8:湘西州庆放假安排通知

湖南省政府新闻办在长沙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9月20日,湘西州将迎来建州58周年纪念日,今年的纪念日,湘西州行政区域内全体公民将放假2天,这在湖南尚属首次。

底,经湘西州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每年9月20日为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州纪念日,全州放假2天。

记者从湘西州人大民侨外委了解到,两天假期原则上不占用周末。因今年9月、10月法定假期安排较多,今年的具体放假方案还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研究,方案将在近期予以公布。

同时,9月18日至20日,吉首国际鼓文化节将在湘西州吉首市举办,来自五大洲不同肤色的鼓队将共同狂欢。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在国内,也有其他省份的少数民族自治州,通过自治条例规定各州全国假日之外的公众假期。比如贵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州庆放假1天,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州庆放假3天,而云南大理白族自治州州庆放假3天。

篇9:湘西州庆放假安排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机关各单位:

9月20日为湘西自治州成立纪念日,根据州人大常委会关于自治州成立纪念日放假的.决定,现就今年纪念日放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9月18日至20日放假,共3天。放假期间,各级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值守和安保等工作,遇有突发事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各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生产和工作情况妥善安排,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黔南州州庆放假通知:州庆放假两天

黔南60周年庆会议简报

冬至节的古诗大全

冬至诗句古诗

关于冬至的诗句古诗

关于g20峰会货运停运及车辆限行通知

鸡年元宵节活动方案

9月东盟博览会放假通知

冬至的诗句 古诗

经典冬至古诗词

黔东南州庆放假安排通知:7月25日至26日
《黔东南州庆放假安排通知:7月25日至26日.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黔东南州庆放假安排通知:7月25日至26日(推荐9篇)】相关文章:

冬至的古诗四句2023-01-22

冬至的古诗2023-03-21

冬至节的古诗2023-10-29

冬至的节气诗句2022-11-14

关于冬至的诗词2022-08-31

电信部门述职报告2024-04-09

描写冬至的优美诗句古诗2023-05-13

冬至的古诗句2023-09-17

写冬至的诗句2022-04-29

初中散学典礼发言稿2023-09-11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