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时间:2023-08-09 07:45:04 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精选5篇)由网友“反向机甲”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欢迎大家分享。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篇1: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1、极具广度和深度:商品可以到达的地方,广告就可以到达,没有任何时间和空间限制;

2、极有粘性:只要商品的包装还存在,它就一直为另一商品(或更多商品)代言;

3、极容易吸引注意力:这种广告形式极吸引人,是唯一能做到有效阅读率达到100%的媒体形式;

4、极其精准:没有比这种广告形式更为精准的广告传播方式了。比如,如何找到高血压治疗仪的目标消费者?最好的广告传播方式就是使用高血压药物的包装作为媒体;这一点点只有共升传媒可以做得到。

5、极低的广告制作成本:只需要对原有商品的包装进行重新设计,几乎不需要增加任何的广告制作成本。

6、合理的广告传播成本:不需要搭建新的传播渠道,相对于广告的精准投放效果,和广告形式本身引起的轰动效果,广告传播的成本极其低廉。

7、充分满足各个行业的广告投放需求:餐饮、娱乐、住宿、服装、零售、教育、培训、旅游、IT等等行业,无所不包。

篇2:化妆品广告的管理办法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最新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化妆品广告的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化妆品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办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第三条 化妆品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 化妆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五条 广告客户申请发布化妆品广告,必须持有下列证明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四)美容类化妆品,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化妆品检测站(中心)或者卫生防疫站出具的检验合格的证明;

(五)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持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批准文号;

(六)化妆品如宣称为科技成果的,必须持有省级以上轻工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科技成果鉴定书;

(七)广告管理法规、规章所要求的其他证明。

第六条 广告客户申请发布进口化妆品广告,必须持有下列证明材料:

(一)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化妆品进口的有关批件;

(二)国家商检部门检验化妆品合格的证明;

(三)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该化妆品的证明文件(应附中文译本)。

第七条 广告客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应当在广告中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第八条 化妆品广告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成分、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三)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的;

(四)有贬低同类产品内容的;

(五)使用最新创造、最新发明、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的;

(六)有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的;

(七)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九条 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化妆品广告,应当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承办或者代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停止发布广告:

(一)化妆品引起严重的皮肤过敏反应或者给消费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等事故的;

(二)化妆品质量下降而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三)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者《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

第十一条 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广告客户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或者广告证明出具者出具非法、虚假证明的,依据《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广告客户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五)、(六)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七)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对停止发布广告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必须立即履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化妆品保存方法

化妆品不论是使用中或未拆封,都应放置于常温、干燥与阳光无法直接照射处;若因夏季而想放在冰箱中增加清凉感,也应远离冷冻室,而且取用后马上放回原处,避免因进出温差大导致变质。

易受污染的产品如睫毛膏,因直接接触睫毛,且长存于睫毛膏瓶内,最好三至四个月更换一次。

勿用化妆品

各种高级化妆品除香料和色料外,还有脂肪酸、脂肪醇和凡士林等主要成份,并掺入蛋白质、类脂化合物、各种氨基酸、维生素等;药物化妆品还加入了蜂王浆、银耳、珍珠、人参等有机物。上述有机物不仅有益于皮肤,而且化妆品中的防腐剂足以抑制或杀灭细菌和霉菌等有害微生物,并且使产品在短期内不会变质,故不会损害皮肤。但若是存放时间过久,其中的营养物质便会氧化分解,防腐剂的作用就会减弱,加上在过去的使用过程中,难免受到外界污染,这样微生物便在其中大量繁殖。倘若使用了受污染的化妆品,就可能诱发各种皮肤病患,如局部发炎、粉刺、色斑等。因此,存放时间超过一年的护肤脂、霜等化妆品,原则上不宜再使用。

篇3: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释义及注意事项

1、充满创意

化妆品产品广告设计首先要做的当是补血。套用一句广告语:让血活起来。只有让创意的血活起来了,只有添加创意元素,大胆采用新方向、新点子,化妆品广告才能走出套路化、雷同化、平庸化的误区。毫无美感和艺术性地用手指捏着鼻涕状的粘稠物说“弹弹弹”,这不叫戏剧性,也不叫好创意,更不是撬动市场的唯一法门。

2、强调现场广告效果

由于化化妆品产品广告设计具有直接促销的特点,化化妆品产品经营者必须深入实地了解化化妆品产品的内部经营环境,研究经营化妆品的特色(例如化妆品的档次、化化妆品产品的知名度、质量、工艺水平、售后服务状况等),以及顾客的心理特征与购买习惯,以求设计出最能打动消费者的店面广告。

3、造型简练、设计醒目

化化妆品产品广告设计要想引起媒体受众的注意,必须以简洁的形式、新颖的格调、和谐的色彩突出自己的形象。否则,就会被消费者忽视。

4、重视陈列设计

化化妆品产品广告设计不同于节日的点缀。化化妆品产品广告是商业文化中企业经营环境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化化妆品产品广告的设计要有利于树立化化妆品产品的形象,要注意化妆品陈列、悬挂以及货架的结构等,要加强和渲染购物场所的艺术气氛,京哈高速公路广告。

篇4:化妆品广告

1) 苗条霜,真诚的奉献! 洁士牌化妆品

2) 要苗条,找洁士! 洁士牌化妆品

3) 洁士苗条霜,恢复你健美体形! 洁士牌化妆品

4) 灿烂缤纷的每一天,都需要...... 女宝牌化妆品

5) 特别的美属于特别的您! 女宝牌化妆品

6) 女宝------征服时间,恒葆青春! 女宝牌化妆品

7) 早一天使用,多一天青春! 七宝牌化妆品

8) 白发不用染,七宝还青丝! 七宝牌化妆品

9) 走遍天涯海角,人间处处有大宝! 大宝化妆品

10) 要想皮肤好,早晚用大宝. 大宝化妆品

11) 俏佳人护肤系列,还你娇嫩肤肌. 俏佳人护肤品

12) 虹美化妆品:早一天使用,迟一天衰老. 虹美化妆品

13) 女士先生们假如您对选购的上海伊娜化妆品有不满之处,请拨597778,售后服务部同志“正闲得无聊“. 上海伊娜化妆品

14) 帝花之秀,青春好朋友. 帝花之秀化妆品

15) 夏天的选择! 奥琪化妆品

16) 奥琪晒不黑------青春脸的渴望! 奥琪化妆品

17) 奥琪注没有忘记男士们! 奥琪化妆品

18) 慧眼识霞飞! 霞飞牌化妆品

19) 美和霞飞,别无他求! 霞飞牌化妆品

20) 早一天使用,多一份青春! 霞飞牌化妆品

21) 女性魅力,尽在霞飞! 霞飞牌化妆品

篇5:化妆品标识管理办法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最新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第六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

第七条 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的,应当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号,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标注产品名称;并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同一名称的化妆品,适用不同人群,不同色系、香型的,应当在名称中或明显位置予以标明。

第八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

第九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

(四)分装化妆品应当分别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名称和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分装进口化妆品的,应当同时标注进口化妆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以及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标明分装字样。

第十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第十一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净含量的标注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液态化妆品以体积标明净含量;固态化妆品以质量标明净含量;半固态或者粘性化妆品,用质量或者体积标明净含量。

第十二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及要求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

第十三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

化妆品标识必须含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化妆品根据产品使用需要或者在标识中难以反映产品全部信息时,应当增加使用说明。使用说明应通俗易懂,需要附图时须有图例示。

凡使用或者保存不当容易造成化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化妆品、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的化妆品,必须标注注意事项、中文警示说明,以及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等。

第十六条 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

(二)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三)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

(四)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三章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形式

第十七条化妆品标识不得与化妆品包装物(容器)分离。

第十八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化妆品有说明书的应当随附于产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内。

第十九条 透明包装的化妆品,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或者容器上的所有或者部分标识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注相应的内容。

第二十条 化妆品标识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标识中除注册商标标识之外,其内容必须使用规范中文。使用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文的,应当与汉字有对应关系,并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化妆品包装物(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的,化妆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除注册商标之外,标识所使用的拼音、外文字体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化妆品包装物(容器)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且净含量不大于15克或者15毫升的,其标识可以仅标注化妆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产品有其他相关说明性资料的,其他应当标注的内容可以标注在说明性资料上。

第二十三条 化妆品标识不得采用以下标注形式:

(一)利用字体大小、色差或者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

(二)擅自涂改化妆品标识中的化妆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标注形式。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化妆品名称或者标注名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化妆品标识未依法标注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或者生产者名称、地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和要求不符合相应标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未标注产品标准号或者未标注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未依法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进出口化妆品标识的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9月1日起施行。

化妆品标识安全使用

1.化妆品的质量

首先,选择化妆品最重要的是看质量是否有保证。一般来说选择名厂,名牌的化妆品比较好,因为名厂的设备好,产品标准高,质量有保证,而名牌产品一般也是信得过的产品,使用起来比较安全。不能买无生产厂家和无商品标志的化妆品,同时要注意产品有无检验合格证和生产许可证,以防假冒。还要注意化妆品的生产日期,一般膏、霜、蜜类产品尽可能买出厂一年内的。

其次,学会识别化妆品的质量。

①从外观上识别:好的化妆品应该颜色鲜明、清雅柔和。如果发现颜色灰暗污浊、深浅不一,则说明质量有问题。如果外观浑浊、油水分离或出现絮状物,膏体干缩有裂纹,则不能使用。

②从气味上识别:化妆品的气味有的淡雅,有的浓烈,但都很纯正。如果闻起来有刺鼻的怪味,则说明是伪劣或变质产品。

③从感觉上识别:取少许化妆品轻轻地涂抹在皮肤上,如果能均匀紧致地附着于肌肤且有滑润舒适的感觉,就是质地细腻的化妆品。如果涂抹后有粗糙、发粘感,甚至皮肤刺痒、干涩,则是劣质化妆品。

2.个人和环境因素选择化妆品,除化妆品的质量外,还要考虑到使用者和环境因素。

①依据皮肤类型:油性皮肤的人,要用爽净型的乳液类护肤品;干性肌肤的人,应使用富有营养的润泽性的护肤品;中性肌肤的人,应使用性质温和的护肤品。

②依据年龄和性别:儿童皮肤幼嫩,皮脂分泌少,须用儿童专用的护肤品;老年人皮肤萎缩,又干又薄,应选用含油分、保湿因子及维生素E等成分的护肤品;男性宜选用男士专用的护肤品。

③依据肤色:选用口红、眼影、粉底、指甲油等化妆品时,须与自己的肤色深浅相协调。肤色较白的人,应选用具有防晒作用的化妆品。

④依据季节:季节不同,使用的化妆品也有所不同。在寒冷季节,宜选用滋润、保湿性能强的化妆品,而在夏季,宜选用乳液或粉类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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